使用者協議

為保障您使用[崩壞:星穹鐵道](以下簡稱「本遊戲」)網路連線遊戲服務的相關權益,請於註冊登記使用本遊戲之服務前,詳細閱讀「崩壞:星穹鐵道使用者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或「協議」)之所有規定。請您務必詳細閱讀並經三(3)日以上審閱,以保障您的權益。如您已經詳細審閱並瞭解本協議的所有條款達三日以上,並願意完全遵守本協議與本遊戲相關之遊戲管理規章、規則,請您勾選[同意]鍵。如您不同意以下使用者協議條款及其變更內容,請您立即停止使用本遊戲之任何服務。如果您有任何疑問,請立即向我們詢問。

 

第一條

立約人雙方當事人及其基本資料:

1.  您,係本遊戲服務之使用者(以下簡稱「消費者」);

2.  香港商旺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係本遊戲服務之提供者(以下簡稱「企業經營者」)。

代表人:李韋勳

電話:02-26579066

登記地址:台北市陽光街321巷56號4樓

本遊戲客服電子郵件信箱:honkaistarrail_cs@nijigengames.com

本遊戲網址:https://honkaistarrail.com/zh-tw

統一編號:83159357

 

第二條

當消費者已經詳細審閱並瞭解本協議的所有條款,並願意完全遵守本協議與本遊戲相關之遊戲管理規章、規則,受本協議條款內容之拘束,消費者將點選同意本協議。

消費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本契約訂定時,應經消費者之法定代理人同意,本契約始生效力;消費者為無行為能力人者,本契約之訂定,應由消費者之法定代理人代為之。

若有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同意或無行為能力人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付費購買點數致生法定代理人主張退費時,法定代理人得依企業經營者流程,備妥證明文件並提出申請,經企業經營者確認無誤後,退還消費者未使用之遊戲費用。

企業經營者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以中文明顯標示,若消費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除應符合第一項規定外,並應於消費者之法定代理人閱讀、瞭解並同意本契約之所有內容後,方得使用本遊戲服務,本契約條款變更時亦同。此外提醒您注意,此處之規定之變更,請以遊戲網站首頁公告、遊戲之登入頁面公告最新資訊,並且依您所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遊戲服務中如有任何需要“確認”的步驟,消費者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確認,並由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擔由此行為所生之法律責任。

 

第三條

為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並保障其相關權益,消費者瞭解本遊戲屬於[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分類標準下之[輔12+級],消費者應注意相關法令對使用本級別服務之年齡要求,若符合相關法令對使用本級別之服務的年齡要求,消費者將按下[同意]之按鍵。

 

第四條、協議適用之範圍

企業經營者提供消費者[崩壞:星穹鐵道]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及其他相關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甲乙雙方關於本服務之權利義務,依本協議條款之約定為之。

 

第五條、協議之內容

(一)以下視為本協議之一部分,與本協議具有相同之效力:

1. 企業經營者有關本服務之廣告或宣傳內容。

2. 企業經營者有關本服務之公告、費率表及遊戲管理規則。

(二)本協議內容相互間有衝突者,應為消費者有利之解釋。

 

第六條、名詞定義

(一)本協議之名詞定義如下:

1. 網路連線遊戲:係指消費者透過電腦、智慧型裝置或其他電子化載具,連結網際網路至企業經營者指定之伺服器所進行連線遊戲。但不包括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所稱電子遊戲機、單純區域連線或其他無需透過網路連結遊戲伺服器之遊戲服務。

2. 遊戲網站:係指由企業經營者為提供本遊戲服務所建置之網站。

3. 遊戲管理規則:係指由企業經營者訂立,專供為規範遊戲進行方式之規則、玩家(會員)行為守則等相關規範。

4. 遊戲歷程:係指消費者進行本遊戲時(包括登入至登出遊戲),企業經營者電腦系統可得提供之電磁紀錄,包括對消費者遊戲進行過程所為之紀錄。

5. 儲值:係指消費者預付企業經營者之金額或其餘額。

6. 遊戲暱稱:係指消費者於遊戲網站中自行設定的虛擬角色的名字。

7. 外掛程式:除企業經營者提供之網路連線遊戲程式、服務程式與消費者電腦設備之作業系統程式、輔助作業系統運作之相關程式、連接網際網路所需之必要程式外,非企業經營者所提供或影響企業經營者服務程式運作或影響封包傳輸之程式等以影響或改變企業經營者網路連線遊戲運作為目的之程式(包括但不限於:按鍵精靈/連點程式/自動練功/開圖程式/輔助程式等)。

8. 程式漏洞:非企業經營者設計遊戲程式時所預見或規劃之遊戲呈現方式、操作模式或所表現之遊戲結果。

9. 開始遊戲:係指消費者申請企業經營者所提供之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帳號時。

10. 遊戲套件:係指具備主、副程式,且能完整執行網路連線遊戲所有功能之軟體。

11. 下載相關軟體:係指由網路下載遊戲套件、服務程式之行為。

12. 必要成本:係指企業經營者為履行本協議而已支出之成本或已給付予第三人支費用。

13. 違反公平合理方式進行遊戲:係指影響其他遊戲公司、遊戲代理商或其他消費者遊戲公平進行之行為。

14. 遊戲管理員:擔任維護遊戲進行之順暢、公平與提供遊戲操作問題解答或其他遊戲服務相關事項之人員。

 

第七條、服務範圍

本協議所提供之服務範圍,係由企業經營者提供網路伺服器,供消費者透過網際網路連線登入使用本遊戲服務;但不包括消費者向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業者申請接取網際網路之服務,消費者應自行配備上網所需之各項硬體設備以及負擔接上網際網路之費用。

 

第八條、服務使用之責任與義務

(一)消費者不得利用本遊戲服務進行任何商業行為,如在遊戲內向不特定他人發送廣告郵件、宣傳性商業網站或於任何網站上從事販賣商品行為等。

(二)除了遵守本服務條款外,消費者同意遵守發行地區當地相關法規。若消費者使用企業經營者發行地區以外之網站或線上服務,消費者同意遵守各該網站當地之法令及網路慣例。

(三)消費者不得利用本服務發表或以任何方式傳送涉及不實、威脅、不法、辱罵、毀謗、不雅、淫穢、攻擊性或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的文字或圖片或任何形式的檔案。

(四)消費者同意必須充分尊重智慧財產權,禁止發表侵害他人各項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之文字、圖片或任何形式之檔案。

 

第九條、服務之暫停或中斷

(一)本服務可能會出現中斷、故障、硬體損毀、無法連線或駭客入侵等現象。此現象會造成消費者使用不便、資料喪失、遭第三人篡改,或其他衍生的經濟損失;惟,本服務仍保證會遵守本協議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約定。

(二)於下列任一情形發生時,企業經營者得停止或中斷提供服務。

1.企業經營者伺服器的電子通信服務發生狀況或進行維護,導致無法通訊。

2.發生突發性之軟硬體設備與電子通信設備故障。

3.由於天災等不可抗拒的因素,導致企業經營者系統無法進行。

4.其他不可歸責於企業經營者所造成服務停止或中斷。

 

第十條、遊戲登錄

(一)消費者申請使用本遊戲服務,應依申請流程,於遊戲網站登錄與身分證明文件相符之個人資料或其他必要資訊。消費者所登錄之個人資料應可驗證身分,有錯誤或已變更時,應立即更正之。

(二)如消費者未提供正確之個人資料,或原提供之資料不正確或已變更時,或有任何其他誤導之嫌,企業經營者得於消費者提供真實資料或更新資料前,暫停消費者遊戲進行及遊戲歷程查詢之服務,但消費者能證明其為協議當事人者,不在此限。

 

第十一條、計費標準

本遊戲服務之收費計算方式為:

■免費制,遊戲服務內亦提供需額外付費購買之點數、商品或其他服務。

(一)本遊戲服務內(例如:遊戲商城、線上商店等)有提供需消費者額外付費購買之點數、商品或其他服務(例如:虛擬貨幣或寶物、進階道具等),企業經營者應在官方網站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載明付款方式及商品資訊。

(二)費率調整時,企業經營者應於預定調整生效日三十日前於官方網站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若消費者於註冊帳號時已登錄通訊資料者,並依消費者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消費者。

(三)費率如有調整時,應自調整生效日起按新費率計收;若新費率高於舊費率時,消費者在新費率生效日前已於官方網站中登錄之付費購買點數或遊戲費用應依舊費率計收。

(四)企業經營者若在遊戲網站發布有遊戲收費制度的說明,該制度及說明亦為本協議的一部分。

 

第十二條、本遊戲服務應載明之資訊

企業經營者應於遊戲網站、遊戲套件包裝上載明以下事項:

1. 依「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規定標示遊戲分級級別及禁止或適合使用之年齡層。

2. 進行本遊戲服務之最低軟硬體需求。

3. 有提供安全裝置者,其免費或付費資訊。

4. 有提供直接或間接、部分或全部付費購買之機會中獎商品或活動,其活動內容、獎項、中獎機率百分比及中獎等資訊,並應記載「此為機會中獎商品,消費者購買或參與活動不代表即可獲得特定商品」等提示。

前項第四款所稱機率,指消費者付費後取得機會中獎商品或完成活動設定條件之機率。

 

第十三條、協議解除權規定

消費者得於開始遊戲後七(7)日內,以書面方式告知企業經營者解除本協議,消費者無需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前項情形,消費者得就未使用之儲值向企業經營者請求退費。

消費者為前項協議之解除後,企業經營者得為回復原狀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刪除消費者之遊戲角色、帳號、虛擬物品等。

 

第十四條、協議之生效

(一)如消費者同意本協議條款之全部規定,消費者將於協議審閱期過後初次註冊帳號,進入顯示本協議條款之網頁並選擇[同意]之選項。

(二)本協議若任何一部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效力。

 

第十五條、帳號與密碼之使用

(一)消費者完成註冊程序後取得之帳號及密碼,僅供自身使用。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完成註冊程序後,應核發一組帳號及密碼,該組帳號一經設定即不得變更。

消費者不得將該組帳號、密碼轉讓或出借予第三人使用。消費者就本條之帳號及密碼得保管負全責,如因保管不周致帳號、密碼遭他人非法使用,消費者應自行負擔該風險。

(二)前項之密碼得依企業經營者提供之修改機制進行變更。企業經營者人員(含客服人員、遊戲管理員)不得主動詢問消費者之密碼。企業經營者應於契約終止後三十日內,保留消費者之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電磁紀錄。本協議非因可歸責消費者之事由而終止者,消費者於契約終止後三十日內辦理續用後,有權繼續使用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電磁紀錄。

前項期間屆滿時,消費者仍未辦理續用,企業經營者得刪除該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所有資料,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消費者應定期妥善的管理帳號,並定期更改密碼的設定,且勿隨意下載非法軟體,以避免駭客入侵。

(四)消費者因共用帳號、委託他人付費購買或因消費者其他過失衍生與第三人間之糾紛,企業經營者得不予協助處理。

 

第十六條、帳號密碼遭非法使用或電磁記錄被不當移轉之通知與處理

(一)消費者或企業經營者如發現帳號、密碼被非法使用,遊戲電磁紀錄遭不當移轉,或存在安全遭異常破壞之情形時,應立即通知企業經營者查證,經企業經營者確認有前述情事,企業經營者得立即暫停該組帳號或密碼之許可權,更換帳號或密碼予消費者,並得立即限制第三人就本遊戲服務之使用權利,並將相關處理方式揭載於遊戲管理規則。

(二)前項情形,企業經營者確認消費者所述事實成立後,應返還消費者已扣除之儲值,或補償相當之遊戲費用,但可歸責於消費者者,不在此限。

(三)企業經營者應於暫時限制遊戲使用權利之時起,即刻以簡訊、電子郵件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第一項第三人提出說明。如該第三人未於接獲通知時起七(7)日內提出說明,企業經營者應直接回復遭不當移轉之電磁紀錄予消費者,不能回復時可採其他雙方同意之相當補償方式,並於回復後解除對第三人之限制。但企業經營者有提供免費安全裝置(例如:防盜卡、電話鎖等)而消費者不使用或有其他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企業經營者不負回復或補償責任。

(四)第一項之第三人不同意企業經營者前項之處理,消費者得依報案程序,循司法途徑處理。

(五)企業經營者依第一項規定限制消費者之使用權時,在限制使用期間內,企業經營者不得向消費者或第三方收取費用。

(六)消費者如有申告不實之情形致使企業經營者或第三人權利受損時,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遊戲歷程之保存期限、查詢方式與費用

(一)企業經營者應保存消費者之個人遊戲歷程紀錄,且保存期間為三十日,以供消費者查詢。如逾電磁紀錄保存期限三十日者,企業經營者即無義務受理消費者之查詢申請。

(二)消費者得以書面、網路或親至企業經營者服務中心申請調閱消費者之個人遊戲歷程,且須提出與身分證明文件相符之個人資料以供查驗,並使用企業經營者提供之申請方式方可受理,查詢費用為新臺幣貳佰(200)元,由消費者自行負擔。

(三)企業經營者接獲消費者之查詢申請及查詢費用後,應提供第一項所列之消費者個人遊戲歷程,並於七(7)日內以儲存媒介或書面、電子郵件方式提供資料。

 

第十八條、個人資料

(一)關於個人資料之保護,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二)除依法律規定或相關主管機關要求外,未經消費者同意時,企業經營者不得任意出售、交換、出租或公開消費者的姓名、電子郵件信箱,以及其他依法受保護之個人資訊。

(三)於法令許可範圍內,企業經營者於履行協議目的範圍內,得使用消費者之個人資訊以提供消費者接收企業經營者之遊戲公告、遊戲使用者協議、遊戲管理規則及其他依據本協議需通知消費者之事項。

(四)消費者同意企業經營者得就消費者之個人資料作成會員統計資料。

(五)若企業經營者有依個資法或相關法令規定須依法公開消費者之個人資訊或遊戲歷程時,將依該規範及法律效力為之。

 

第十九條、電磁紀錄

本遊戲服務之所有電磁紀錄均屬企業經營者所有(包括但不限於消費者操作遊戲所留存之電磁紀錄),企業經營者應維持消費者相關電磁紀錄之完整。消費者對於前項電磁紀錄有使用支配之權利,但不包括本遊戲服務範圍外之移轉、收益行為。

 

第二十條、資訊公開

企業經營者應於遊戲網站上提供本遊戲相關資訊,並定期更新。

 

第二十一條、連線品質

(一)企業經營者為維護本遊戲服務相關系統及軟硬體設備而預先規劃暫停本遊戲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於七日前於官網首頁或遊戲登入頁面公告。但因臨時性、急迫性或不可歸責於企業經營者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二)因可歸責企業經營者事由,致消費者不能連線使用本遊戲服務時,企業經營者應立即更正或修復。對於消費者於無法使用期間遭扣除遊戲費用或遊戲內商品,企業經營者應返還遊戲費用或商品,無法返還時則應提供其他合理之補償。

 

第二十二條、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責任

(一)企業經營者應依本協議之規定負有於提供本服務時,維護其自身電腦系統,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二)電腦系統或電磁紀錄受到破壞,或電腦系統運作異常時,企業經營者應於採取合理之措施後盡速予以回復。

(三)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或因遊戲程式漏洞致消費者受損時,企業經營者應依消費者之受損害情形,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證明其無過失者,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四)企業經營者電腦系統發生第二項所稱情況時,於完成修復並正常運轉之前,企業經營者不得向消費者收取費用。

(五)消費者同意購買之產品或服務(包括但不限於虛擬道具)可能因系統、程式設定或其他因素而無法依原設定使用,若因此造成使用權益受損,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者,消費者同意企業經營者將無法賠償或補償此部分之損害或損失。

(六)消費者因共用帳號、委託他人付費購買點數或遊戲費用衍生與第三人間之糾紛,企業經營者得不予協助處理。

 

第二十三條、遊戲管理規則

(一)為規範遊戲進行之方式,企業經營者得訂立合理公平之遊戲管理規則。

消費者應遵守企業經營者公告之遊戲管理規則、發行地區當地相關法規,並對其透過本服務傳輸之一切內容負法律責任。

(二)消費者同意並保證不得於本遊戲、官方FACEBOOK粉絲團(如有)及其他可供公眾觀賞之地方公布、散布、傳送任何譭謗、不實、威脅、不雅、猥褻、不法、或侵害遊戲公司、遊戲代理商及他人相關權益、權利、智慧財產權之言論或諮詢亦不得張貼買賣遊戲帳戶之言論等。

(三)遊戲管理規則之變更,應依第二十六條之程序為之。

(四)遊戲管理規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規定無效:

1. 抵觸本協議之規定。

2. 剝奪或限制消費者之協議上權利。但企業經營者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處理者,不在此限。

(五)為進一步管理並維護企業經營者提供之遊戲品質,消費者同意企業經營者得於消費者利用外掛程式、病毒程式、遊戲程式漏洞或其他違反公平合理之方式進行遊戲時,由系統自動將該違反本協議或遊戲管理規則之紀錄留存,前述紀錄包括CPU類型、作業系統類型、作業系統版本、電腦名稱、電腦ID、不當程式存取路徑等資料。

(六)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所稱之[警告],係指違反遊戲管理規則之態樣告知遊戲玩家之勸導措施。本協議第二十四條所稱[同一違規行為],係指前述告知違反遊戲管理規則之態樣而言。

(七)企業經營者提供之所有產品或服務,包括但不限於虛擬裝備、電磁記錄等,皆屬企業經營者或相關權利主體所有:消費者瞭解並同意依遊戲使用之設定,以正常、一般之使用方式使用至該等虛擬裝備自然消減或遊戲服務終止時。

(八)企業經營者所擁有遊戲代理營運權之特定區域,應分別明訂於各產品包裝及各遊戲官網,消費者應詳加注意相關特定區域限制,並應遵守之。

(九)消費者不得採用任何方法對其提供經營 (或主機)服務、中間媒介服務,或對其進行攔截、模擬或重定向。這些被禁止的方法包括但不僅限於架設私人伺服器、逆向工程、修改本遊戲,或添加新的組件,或使用某種工具程式來提供遊戲經營(或主機)服務。

 

第二十四條、違反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理

(一)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有事實足證消費者於本遊戲中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企業經營者應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公告,並依消費者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消費者。

消費者第一次違反遊戲管理規則,企業經營者應通知消費者於一定期間內改善,經企業經營者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企業經營者得依遊戲管理規則,按其情節輕重限制消費者之遊戲使用權利。如消費者因同一事由再次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企業經營者得立即依遊戲管理規則限制消費者進行遊戲之權利。

如消費者因同一事由違反遊戲管理規則達三(3)次以上,已達企業經營者得向消費者終止協議之重大程度,企業經營者得隨時終止協議並立即依遊戲相關管理規則停止消費者進行遊戲之權利。

(二)企業經營者依遊戲相關管理規則限制消費者進行遊戲之權利,每次不得超過七(7)日。

(三)除構成協議終止事由外,企業經營者依遊戲管理規則對消費者所為之處置,不得影響消費者依本協議應享之權利。

 

第二十五條、申訴權利

(一)消費者不滿意企業經營者提供之連線品質、遊戲管理、費用計費、其他相關之服務品質,或對企業經營者依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置不服時,得於收到通知之翌日起七(7)日內至企業經營者之服務中心或以電子郵件或書面提出申訴,企業經營者應於接獲申訴後,於十五(15)日內回覆處理結果。

(二)企業經營者應於遊戲網站或遊戲管理規則中明定服務專線、客服電子郵件信箱等相關聯絡資訊及24小時申訴管道。

(三)消費者反映第三人利用外掛程式或其他影響遊戲公平性之申訴,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協議之變更

(一)企業經營者修改本協議時,應於遊戲網站首頁、遊戲之登入頁面公告之,並依消費者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消費者。企業經營者未依前項進行公告者,其協議之變更無效。

(二)消費者於前項通知到達後十五(15)日內:

1. 消費者未為反對之表示者,企業經營者依契約變更後之內容繼續提供本遊戲服務。

2. 消費者為反對之表示者,依消費者終止契約方式處理。

 

第二十七條、協議之終止及退費

(一)消費者得隨時通知企業經營者終止本協議。

(二)企業經營者得與消費者約定,若消費者逾一年期間未登入使用本遊戲服務,企業經營者得通知消費者登入,如消費者在收到通知後十五日內仍未登入使用,則企業經營者得終止本契約。

(三)消費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企業經營者按照遊戲網站首頁公告、遊戲之登入頁面公告、消費者登錄之通訊資料告知消費者後,得立即終止本協議之部分或全部:

1.  利用任何系統或工具對企業經營者電腦系統之惡意攻擊或破壞。

2.  以利用外掛程式、病毒程式、遊戲程式漏洞或其他違反遊戲常態設定或公平合理之方式進行遊戲。

3.  以冒名、詐騙或其他虛偽不正等方式付費購買點數或遊戲內商品。

4.  經司法機關查獲從事任何不法之行為。

5.  因同一事由違反遊戲管理規則達三次以上,經依第二十四條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

(四)企業經營者對前項事實認定產生錯誤或無法取證時,企業經營者應對消費者因終止協議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

(五)本協議終止時,企業經營者於扣除必要成本後,應於三十日內以現金、信用卡、匯票或掛號寄發支票方式退還消費者未使用之付費購買之點數或遊戲費用,或依雙方同意之方式處理前述點數或費用。

 

第二十八條、停止營運

因企業經營者停止本遊戲服務之營運而終止本契約者,應於終止前三十日公告於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若消費者於註冊帳號時已登錄通訊資料者,並依消費者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消費者。

在企業經營者停止營運且企業經營者未依前項期間公告並通知時,除應退還消費者未使用之付費購買點數或遊戲費用且不得扣除必要成本外,並提供其他合理之補償。

 

第二十九條、送達

(一)有關本協議所有事項之通知,消費者同意企業經營者得以遊戲網站首頁公告、遊戲登入頁面公告,並依消費者登錄之通訊資料為送達;前項登錄之通訊資料若有變更,消費者應立即通知企業經營者。若企業經營者選擇依消費者登錄之通訊資料所為之通知發出後,以書面通知到達消費者,或電子郵件進入消費者之電子郵件伺服器中,推定為已送達。

(二) 因消費者故意或過失致企業經營者無法為送達者,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因無法送達所致之損害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智慧財產權

企業經營者提供之遊戲服務或遊戲網站上之所有著作及資料、一切相關周邊產品,其著作權、專利權、商標、營業祕密、其他智慧財產權、所有權或其他權利,均為企業經營者或其權利人所有,除事先經企業經營者或其權利人之合法授權外,消費者不得擅自重製、傳輸、改作、編輯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基於任何目的加以使用,否則應負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準據法

本協議,本協議項下之網路連線遊戲,遊戲管理規範、規則及其解釋及適用,以及雙方因本協議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雙方同意以發行地區當地法律為準據法。

 

第三十二條、糾紛解決

因本協議所生糾紛,若有訴訟必要,雙方合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前述約定不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適用。

 

第三十三條、特別約定事項

(一) 若消費者參與企業經營者組織的關於本協議項下之網路連線遊戲的任何測試活動(包括但不限於體驗測試版),則消費者的相關參與行為應同時受本協議及對應活動的具體規則的約束,例如有限制的測試時間、企業經營者享有的修改、刪除參與活動的消費者遊戲歷程。

(二) 雙方如基於特定事項另行簽訂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協議書、和解契約等(以下簡稱「補充條款」)時,補充條款視為本協議內容之補充,如本協議中部分條款與補充條款相衝突時,補充條款中之約定事項優先本協議適用,補充條款未約定者,適用本協議之相關約定。

(三) 消費者同意與企業經營者洽商、締結補充條款時,知悉企業經營者之未公開之營業資訊、營業祕密、機密資訊、活動規劃、商業決策、相關契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補充條款約定事項)等所有資訊及洽商與締結補充條款之過程,均屬應祕密之範疇,未經企業經營者書面同意,不得直接或間接揭露予任何第三人,或協助第三人取得前述資訊。

 

第三十四條、補充條款

您可以通過登錄PlayStation™Network的帳號來獲取本服務。我們會為您分配一個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帳號,並將該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帳號連結到您PlayStation™Network的帳號。

A.在歐洲地區PlayStation™Store購買

Any content purchased in an in-game store will be purchased from Sony Interactive Entertainment Network Europe Limited (“SIENE”) and be subject to PlayStation™Network Terms of Service and User Agreement which is available on the PlayStation™Store. Please check usage rights for each purchase as these may differ from item to item. Unless otherwise shown, content available in any in-game store has the same age rating as the game.

B. 在北美地區PlayStation™Store購買

Purchase and use of items are subject to the Network Terms of Service and User Agreement. This online service has been sublicensed to you by Sony Interactive Entertainment America.

 

如您有任何疑問,請聯繫企業經營者客服,客服電子郵件信箱:【honkaistarrail_cs@nijigengames.com】。

 

更新日期: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