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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GossipPicket 看板 #1atKuDOh ] 作者: aarzbrv (我愛鑽石光芒長) 標題: Re: [推文] aarzbrv 個資 時間: Thu Aug 17 06:30:11 2023   【前言】:     1.這篇是回覆#1atCJr1i (GossipPicket): [推文] aarzbrv 個資     2.這篇的內容,與#1ZZhacfQ (L_TalkandCha):        [公告] 提出申訴案應注意事項與Q&A(務必詳讀)      內文所規範的第5條寄給板主的站內溝通信內容相同,      所以非常歡迎板主直接在《GossipPicket》回覆,更方便! 板主好: 在被檢舉文章 (A).#1artAXcJ (Gossiping):   [新聞] 有無酒測或錄影?桃園兩警證詞兜不攏辱警移工判無罪 (B).#1artxuOW (Gossiping):   [問卦] 問一下,親自碰到過好警察的比例? (C).#1as4dmwS (Gossiping):   [新聞] 高雄法官認毒蟲被上銬是錯誤行為 刑事局罕見對嗆:嚴正抗議 (D).#1asVVVTd (Gossiping):   [新聞] 女被潑不明液體「還有異味」 警秒找到噁男...最高開罰1500 當中,被檢舉人aarzbrv直指的(E)公眾人物姓名與(F)批踢踢帳號名稱,如下兩段所示: (E).公眾人物姓名(不確定是否有批踢踢帳號,或哪幾個批踢踢帳號):   (a).桃園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警員張佾得:     https://archive.ph/kMOuS (中時)   (b).桃園楊梅分局富岡派出所警員鄒聖樺:     https://archive.ph/VyVup (東森)   (c).桃園保安大隊警員林君瑋:     https://archive.ph/pN6Ow (自由)   (d).前警鄒宗澤:     https://archive.ph/xo7pS (自由)   (e).趙國仁:     https://archive.ph/hP86U (澎湖縣政府警察局)   (f).社團法人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理事蕭仁豪:     https://archive.ph/rilYS (民傳媒,之前的民報)   (g).高雄新興分局前金分駐所警員陳裕仁:     https://archive.ph/3FrQ9 (自由)   (h).葉政昱:     https://archive.ph/mhKKW (東森)   (i).詹慧玲:     https://archive.ph/mhKKW (東森,出處與(h)相同) (F).批踢踢帳號(請問這段自以下起,有違反現行八卦板板規第八條嗎?):   (h).SSSONIC   (i).sazabik   (j).hihimen   (k).smile5566   (l).s1s2s3bk   (m).aarzbrv在(C)所提的第239樓   (n).ss87666 根據前三段,在下aarzbrv請教板主:  (o).如果檢舉人不說,您是否能從公開文章(A)到(D)當中,    找出(E)當中哪些姓名,對應到(F)當中哪些檢舉人自己的批踢踢帳號呢?--(Q1)  (p).各檢舉人的批踢踢帳號,出現在從(A)到(D)當中幾次呢?--(Q2)    至於「在哪幾篇、各出現幾次」,就不請教了    (在下不誘使板主洩漏檢舉人身分,談何現行八卦板板規第八條的「意圖」?)  (q).請問現行八卦板、八檢板,甚至全站站規,    有特別明文規定「保護特定職業使用者」嗎?--(Q3)    例如:只要以前或現在曾經是「警察」身分,       無論是已在知名媒體揭露之「公眾人物」,       或是檢舉人「曾在批踢踢『其他非隱板』自行揭露」,       都不能提到警察身分(甚至知名媒體早就公開的職級單位)?--(Q4)    甚至連對批踢踢有約束力的現行《個人資料保護法》,    好像既不約束「蒐集、處理或利用」同法第2條第1款當中的「職業」,    也不約束「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      https://archive.ph/JFakk (全國法規資料庫:個資法第2,6條) 舉例:餵給「三大搜尋引擎」被檢舉文章(A)當中的關鍵詞:   google:    參照 https://rb.gy/afblghttps://archive.ph/i3Kt2 二選一即可。   bing:    參照 https://rb.gy/32oh1https://archive.ph/CxO9L 二選一即可。   yahoo!:    參照 https://rb.gy/n6vqxhttps://archive.ph/7ZULi 二選一即可。   * 如果只看google的搜尋結果,恐怕乍看還會以為:    被檢舉文章(A)所提到的公眾人物(a)的批踢踢帳號,是被檢舉人aarzbrv耶!   * 如果只看bing或yahoo!,幾乎丈八金剛摸不著頭腦呢!   * 如果檢舉人沒告訴板主,請問板主有辦法特定身分與個資嗎?--(Q5)    (或請其他未受理板主試試:能否從(A)至(D)查到哪幾個帳號的個資被洩漏)   * 甚至,在這段被舉例的對象,「如果沒有被盜用身分的話」,    自行在其他社群網路所公布的個資,在下都沒有引用喔!   * 所以:如果無論直接,抑或間接,       都無法特定哪幾個批踢踢帳號的個資被揭露的話,       請問如何套用現行批踢踢八卦板板規第八條呢?--(Q6) 回頭看板主的處分:   * 除了僅「概括地」以「涉及個資」四個字為理由外,   * 不但無法說明「違規事證,如何涵攝套用現行批踢踢八卦板板規」,   * 甚至從(A)到(D)當中,所有來自aarzbrv的推文,    就算是「回應其他發文者、推文者對事不對人的推文內容」,    全數變成:※ [部份違規文字已刪除],   * 請問:這是根據現行批踢踢八卦板板規哪條    「全數蒙蔽aarzbrv從(A)到(D)的所有推文」呢?--(Q7) 在下aarzbrv魯蛇被桶幾個月或許是小事 (在下於被檢舉文章一共提到9位公眾人物,7個批踢踢帳號,要不要水桶16個月?), 但請問板主:   * 此例一開,是不是就算其他人閱讀文章根本查不到檢舉人身分,    甚至檢舉人是不確定是否有批踢踢帳號的公眾人物,    都可以概括恣意套用現行批踢踢八卦板板規呢?--(Q8)   * 請問之前#1PuYfHT0 (GossipPicket)的判決,是否從您這篇起失效作廢呢?--(Q9) 如果板主有詳讀過在下這篇回應,先謝謝您! aarzbrv敬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72.206.181.97 (美國)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Picket/M.1692225037.A.62B.html
aarzbrv: 這的確是aarzbrv所發的文章,但怎麼作者變成.了? 08/17 06:32
aarzbrv: 如果不符合程序,歡迎再通知在下(這篇連自己都砍不了) 08/17 06:41
aarzbrv: 再舉例:被檢舉文章(A)中,aarzbrv原08/13 03:45推文: 08/17 07:04
aarzbrv: 「可見不只是移工,不排除全國還有更多人也」、 08/17 07:05
aarzbrv: 「有類似這篇文章所述之遭遇呢!」,請問這兩列被改成: 08/17 07:05
aarzbrv: ※ [部份違規文字已刪除]的八卦板板規依據真是費疑猜…… 08/17 07:06
lwt501cx: 這邊只能抱歉了 的確我有錯 應該針對姓名去刪文 08/17 10:45
aarzbrv: 回樓上:若遵循您具名公布的八檢板板規第二條第二項板規 08/17 15:12
aarzbrv: ,「未提出檢舉者」的已被站外媒體報導者的姓名職級,又 08/17 15:14
aarzbrv: 有必要逾越嗎?甚至八卦版第八條第一項也應包括到的現行 08/17 15:19
aarzbrv: 《個人資料保護法》可能用得到的第2,6,20,41…條,敢問您 08/17 15:20
aarzbrv: 曾經花了多少時間研讀或請教批踢踢其他賢達呢?感恩! 08/17 15:21
aarzbrv: (如果在下僅以涉及個資四個字回答他人,在下接下來恐怕 08/17 15:23
aarzbrv:  得花更多時間解釋;補:在下至今沒惡意敵對您的意圖) 08/17 15:25
aarzbrv: 追加補充:如果參考看板《Board-Police》近期的幾個裁判 08/17 15:44
aarzbrv: 提到的直接連結可被識別基準:https://archive.ph/q7yjy 08/17 15:51
aarzbrv: 應該都比涉及兩個字較為精確且嚴謹(而《Board-Police》 08/17 15:53
aarzbrv: 所管轄之看板,適用於全站,應該可以算是現行八卦板板規 08/17 15:54
aarzbrv: 第八條第一項至少可以參考甚至可依循的批踢踢站規唄? 08/17 15:55
aarzbrv: )<=補收尾右括弧,對不起! 08/17 15:56
aarzbrv: 而現行八卦板板規第八條,既然明示「以下情事者」,而非 08/17 16:14
aarzbrv: 「以下情事之一」,那好像應該要優先檢驗第一項所明示的 08/17 16:15
aarzbrv: 是否「違反中華民國法律、批踢踢站規」,沒錯唄? 08/17 16:16
aarzbrv: (甚至管轄八檢板的組務板《L_TalkandCha》現行組務板規 08/17 16:36
aarzbrv:  第六條就直接依循《Board-Police》的判決後再判決了: 08/17 16:38
aarzbrv:  https://archive.ph/JfxOw)以上在下疏忽出歡迎指正! 08/17 16:39
aarzbrv: 【不然這樣好了】如果板主您這幾天的板務太多以至快消化 08/17 18:33
aarzbrv: 不完,板主可以提出一個大於現行八檢板板規第一條第三項 08/17 18:35
aarzbrv: 的時效(比方說從批踢踢時間明天起的十天內),以上既然 08/17 18:36
aarzbrv: 是在下推文公開提出,接下來既不該也不會自打臉反悔申訴 08/17 18:37
aarzbrv: (才被批踢踢一板多禁言幾天,不會造成生活上的困擾); 08/17 18:39
aarzbrv: 在下認為目前被禁言案的結果,可能會影響到後面更多人, 08/17 18:40
aarzbrv: 如果板主有更多充裕時間考慮原處分的站規、法律是否站得 08/17 18:42
aarzbrv: 住腳,這比在下這個小我最後被處分有多慘重要些呢!況且 08/17 18:44
aarzbrv: 在下多次推文是為了明示正當性基礎,沒有逼催板主時效! 08/17 18:45
aarzbrv: 如果時間真的不夠,懇請板主盡快推文或回文表態提供重設 08/17 20:33
aarzbrv: 延長回覆時效的方案,否則過了今天又少一天了耶! 08/17 20:34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aarzbrv (72.206.181.97 美國), 08/26/2023 19:07:06
aarzbrv: 這篇文章,是用作文章代碼(AID): 72.206.181.97 08/26 20:12
aarzbrv: #1awTcyhk (L_TalkandCha)的申訴文證據。 72.206.181.97 08/26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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