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都在寫警察在執行端的績效問題,中層的沒寫過,但其實中層的問題也很多
績效制度的理想運作,應該是制度中層就執行狀況做出整體分析,然後就政策目的做出適時調整
但是實際上的運作是各承辦人與其說是在做政策規劃,不如說是在做「統計規劃」,而這其實是警察的政策規劃對於「政策目的」的定義意外的沒有概念,並且將「執行」誤當成「成果」導致
簡單來說就是,所有警察工作的最終目的應該是「減少違法」,只不過原理上比較傾向「查緝—壓制」的邏輯,例如在毒品政策就是「查緝更多的毒品,目的是為了導致毒品犯罪的比例下降」
而很顯然的,現實世界不會這樣運作。在近年來真的有這種顯著效果的政策只有紐約市的Frisk-Arrest-and-Stop,但是這個政策最後也造成大規模的違法盤查問題以及警民對立,而另外就是熱點巡邏策略,但是這個政策技術並不適用於台灣,因為台灣並沒有跟美國一樣處處暴力犯罪(在台灣會被認定是「重大刑案」的案件),剩下比較明顯的可能就是酒駕問題。
也就是說,在台灣其實因為犯罪率已經太低,採用這種類型的策略會很快產生邊際效應,真的算起來成效不大,台灣其實早就已經在「需要新的警察政策理論」的範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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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即使不討論現實上成效的問題,台灣警察績效制度的運作方式也很有問題,最直接的可能是「不知道什麼樣的基準數叫太高」這件事,也就是不管警察怎麼查,現實上有多少犯罪與人力,那能查到的犯罪數就是有限的,而訂出「超出這個現實限制」之上的標準當然就會變得很奇怪
不過運作上的重點其實是在於「內部分析」。警察機關內常常產出很多無效的分析,討論績效跟分析數據並不是因為要去了解問題,而是為了檢討而檢討徒增工作量,例如去上週跟此週或上月跟此月的狀況比較根本沒有意義,這種區間根本不存在有效的研究分析法,而即使是以年為單位,也有去年此週跟今年此週之類的比較,這也沒有意義
除了浪費時間,這件事更常看起來是在「教訓誰」(而且實際上還真的常變成這樣),但是不論是無效的分析,或是將分析工作「用在別的目的」,在這樣的情況下,其實會造成整個政策運作是沒有意義的,雖然可能可以持續「產出」查緝量,但是對於問題的分析工作一團混亂,甚至充滿無效資訊,造成對於問題本身其實是沒有進度,而變成就像上面講的,說到底其實只是「統計工作」而不是「政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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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前面說過的,台灣其實需要新的警察政策模式,但是實際上的資訊分析反而造成無法推進這部分,因為太多資訊或充滿無效雜訊,當然就沒有政策更新,有的時候則會出現其實資訊量本身超出負荷能力(但不會補人也不知道怎麼補)、有些東西其實應該乾脆做成研究案(但沒有)的狀況
這麼多年下來跑各大院,其實也可以意識到台灣警察的工作方式相對於真正的政策工作,可以說邏輯是反過來的,這也是為什麼警察政策很難討論的原因之一(甚至不是因為專業與否,而是在「資訊結構無法銜接」的問題),這也是這幾年我自己也有一直在調整的東西
警察的工作邏輯比較是先蒐集大量的資訊,再去挑出重要的部分,而所謂的在「警察工作能力」這件事上,其實暗示的是「能夠直覺甚至像神啟的快速而精準的抓到關鍵點」
但是政策工作不能這樣。因為上面那樣的做法,與其說是能力,不如說很容易變成在亂猜,而且「單點不是分析」;另外比起「關鍵點」,政策問題實際上應該要是一個「核心框架」,以及與資訊互相對照確認其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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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這些要是真的運作起來,會發現警界所謂內外勤之爭其實沒有任何意義,因為說到底就只是工作的重點不一樣;但是之所以會有內外勤之爭這件事,也是側面說明台灣整體警察架構很有問題的現象之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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