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拿著高院敗訴的民事判決來諮詢:我其實之前已經還了xx萬,法院判決並沒有扣除我已經清償的部分。
我:判決引用你在刑事詐欺案件的偵查供述,你當時說並沒有還錢。
當事人:其實有還錢
我:那你為何在偵查中說沒有還錢?
當事人:是前一個律師教我的。
我:我不懂那個律師為何要教你說謊,對你沒有好處啊?
當事人:因為那個律師說我沒有詐騙,就跟檢察官說沒有還錢,將來他再幫我用其他方式把這筆已經給他的錢討回來。
我:那他告你詐欺的刑事案件,結果如何?
當事人:不起訴處分。
我:刑事案件你勝訴不表示民事案件你不用還錢,因為你在偵查中說沒有還錢,所以民事法院依你所述,判決你全部都要還,不會扣除你之前所還的xx萬。
當事人:那現在不能扣除這些已經還的xx萬?一定要重複還他嗎?
我:對方一定拿這個高院判決去強制執行你的財產,叫你全部還,包括你已經還的部分。
當事人:那我去找他和解?
我:沒有用,他已經勝訴了,不會跟你和解。
當事人:我明明就有還他一部分,他怎麼可以這麼過分要我重複清償?
本宮無言,心想,為什麼有些律師就是要當事人說一些莫名其妙的謊言?或是根據手上的證據自行曲解。想利用訴訟得到不該得的利益結果反而弄巧成拙,如同本案。再者,如果真如律師所述用其他方式討回這筆已還的錢,也有可能構成訴訟詐欺,不見得如你所願啊。
現在想起來,難怪有些當事人換律師,原因是不信任原來的律師,或是懷疑律師跟對造有勾結,都是其來有自⋯
照片是全事務所暑假搭歌詩達郵輪去員工旅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