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緝毒開槍撞車抓錯人案(上):警方執法哪裡有問題?

圖/擷自事發影片
圖/擷自事發影片

連日來,一則警方追緝毒品卻攔錯車甚至開槍的新聞,引發警界與法律界熱議。有民眾出面指控,並檢附行車紀錄器影像作為證據,指出刑事警察局便服員警查緝毒販而「認錯對象」,將路過的無辜民眾錯認為共犯而攔車。然而其攔車與後續執法過程,卻明顯與《刑事訴訟法》、《警察職權行使法》與警方執法內部流程所規定不符。

員警穿著便衣,人數眾多且包圍路過民眾,但民眾並沒有聽到或看到警方鳴警笛或以擴音器告知「這群便衣人是警察」,也沒有出示證件、或說明此為警察執法,導致民眾誤認遇到黑幫尋仇找錯人,或故意挑釁滋事而欲逃離。

不料,攔車員警見狀後,竟駕車衝撞無辜民眾座車,並開槍、砸車、喝令駕駛人與乘客下車、將駕駛人上銬、乘客被喝令坐在快車道、「被捕」長達10分鐘後才發現抓錯人(相關圖片與行車紀錄器影片參見:〈「我都不知小孩是生是死!」警烏龍抓人害陰影大 小夫妻母親怒批素質差〉、〈刑警追毒犯卻認錯車 朝無辜民眾車輛衝撞還開槍〉等新聞)。

以上執法過程經當事人行車紀錄器完整錄下,從行車紀錄器的畫面,媒體與輿論多認為「誰分得清楚這是警察還是黑道」、「太可怕了」,並強烈質疑警方粗暴執法有明顯瑕疵。

嚴重違反程序的執法方式

外行人看熱鬧,內行人看的是門道。新聞報導一出後,幾位從事實務訓練的教官與員警,便與筆者討論此案例的執法合法性問題,以作為日後訓練與檢討之素材。而討論的重點,則聚焦在本次行動是否合乎法定程序與標準作業流程,以下分述之。

1. 誤認對象,顯示為情資掌握不足

據報導,刑事局國際科研究員李泱輯向媒體表示

當天專案小組由詹姓副隊長帶隊,會同台北市警松山、中山分局專案小組前往林口區誘捕毒品貨主;因楊男的座車剛好跟在嫌犯車輛後方行進,警方攔截時楊男繞行要疾駛離開,才會被北市的專案人員誤認是同夥,開槍衝撞攔截。警方解釋,第一時間無法判斷楊男座車是否與運毒集團有關,造成誤會深感抱歉,過程中警方開槍和使用強制力,是依比例原則、最小侵害手段執行。

上開說明,或許可哄騙一般不懂法律的的民眾。然而,只要有承辦過刑事案件的執法人員,相信會認為此番說詞是「越描越黑」。

從刑事局的說明來看,這是一件追查上游且布線已久的毒品案件,刑事局身為我國刑事警察的「龍頭老大」,專辦「新聞性大案」,動輒大肆召開「破案」記者會(如本案即為顯例),「理論上」應該具有高度專業、掌握充分情資,怎麼可能因為攔截對象後方有一台路過的汽車,就把路人當成共犯?一般民眾如果被不明來車硬生攔下,大多也都會繞道而行吧?

更令人不解的是,警方向媒體解釋,「第一時間無法判斷楊男座車是否與運毒集團有關」,如果無法判斷有無關聯,那為什麼不再繼續跟監觀察,反而不經大腦、膝反射式地以衝撞、開槍的方式,將一台不知道是否與販毒有關的車輛攔下,還砸車、喝令民眾下車甚至壓制上銬?

從行車紀錄器中所錄到的警方行為,完全沒有一位專家能夠看出,這到底是在行使哪一種法定職權?

在這樣的情況下,刑事局高層是不是該好好檢討,並勇於認錯?竟然還對媒體「討拍」,自認是依照比例原則、最小侵害在「執法」?

2. 「執法時」未充分讓民眾認識警察身分

姑且不論以上警方的行為到底算不算依法執法,縱然是在「執法」,《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亦明文規定,「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刑事警察的偵防車與派出所或交通隊的巡邏車不同,民眾根本看不出是警方車輛,下車的員警均著便服,也沒報上警察身份與單位名稱,而是對民眾咆哮「下車」。

從當事人行車記錄器影像檔案顯示,在「執法」當下,警方並未告知「警察」身分。而駕駛人與乘客均不知道攔車者為警察身分,錄影檔案中女子更表示:「傻眼耶!傻眼!」又駕駛人經警攔下並砸車時表示:「等一下,我怎麼了?」可見他們並不知道對方的身分。況且,一群便衣員警紛踴下車大吼大叫「下車」,這樣的情景也與組織犯罪、打群架的常見行徑相仿,民眾誤認為黑道份子尋釁,也屬合理的當下反應。

簡單來說,警方在執法並未表明身份的情況下,依法本得拒絕刑事局員警的任何執法程序——不論對象是無辜的路人、或是真正的犯罪行為人。

3. 濫用警械與施加暴力

本案到底有沒有開槍、衝撞甚至砸車的必要性?光是從刑事警察局向媒體自認「不確定與販毒有無關聯」,相信大家心裡都有數了。

此外,在沒有向對方充分表示警方身分的情況下,相信只要看過社會新聞的民眾,看到「不明人士」當街攔車、對空鳴槍、射擊車輛等行為,誤認為是「尋釁」且選擇加速逃離現場是人之常情。結果警方竟然在情資不足的情況下,僅憑民眾繞道、加速離開現場,以所謂的「見警即逃」直覺地認定是共犯。

縱然發生誤判,在攔下民眾前就應該出示證件表明身分,而非讓民眾遭開槍、衝撞甚至砸車後,還一頭霧水的提問:「我怎麼了」。

在不能確認民眾身分,且非現行犯而無拘票的狀況下,如果認為可疑,至多也僅得執行盤查,而盤查的程序第一步應該是「查證身分」,怎能要求民眾下車甚至上銬?

▍下篇

緝毒開槍撞車抓錯人案(下):愛與鐵血下,被扭曲的程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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