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y 15 at 9:01 AM Shared with Public
【除事件本身,更應看見系統性歧視問題—
—警察政策與績效制度應落實改革】
報載彰化縣於本(7)月發生因查緝逃逸移工而有執法方式爭議一事,本會聲明如下:
🔷一、此為歧視性警察政策造成之後果。
在歐洲反對種族歧視與零容忍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 against Racism and Intolerance,ECRI),針對警察歧視性執法問題之第11號一般性政策建議,明確指出應「禁止種族剖繪」,亦即不得以種族、民族、國籍等為控制、監視或調查之政策理由。該建議之意義在於,在國際上警察研究指出,警察政策的訂定如果有種族剖繪的傾向,容易導致「系統性歧視」,在執行端產生歧視性或差別待遇執法,故應禁止。
而根據在6月30日中國時報有關彰化縣警察局「加強查緝非法移工專案」之報導中,彰化縣警察局局長發言:「張國雄說,就像人的身體若出狀況,最先會有發炎、發膿等症狀,若有了這些先期狀況仍置之不理,演變成大病後,要再處理就得耗費更多時間與心力,治安工作也是如此。」,將失聯移工比喻為身體發炎化膿,已有歧視之嫌,且相關政策之基礎皆針對移工,已牴觸ECRI第11號一般性政策建議,本會認為,不論從機關首長發言,或是該政策之構成方式,皆足證彰化縣警察局「加強查緝非法移工專案」為歧視性警察政策。
而本次事件更為嚴重之處在於,在這樣的政策邏輯下,不只沒有達成查緝逃逸移工的原始目的,甚至侵害到無辜第三人。
🔷二、我國查緝逃逸移工政策在法律正當性仍漏洞百出,並混淆公務系統運作。
我國長年來因移民官員人力不足,現行政策仍以警察與移民人員混合執行進行,但長年來亦忽略警察職權行使法本身,並不適用於移民調查之法律事實。警察職權行使法之盤查,主要針對顯然即將或疑似正在犯罪或造成社會具體危害之狀況,與移民調查之核心在於「資格與身分查對」並不相同,我國政府對於立法以及基層執法問題得過且過,執法標準混亂而造成執法過當風險、警察機關包攬他機關工作等問題。
在本會今年7月展開之「績效制度與警察勞動狀況問卷」,至本聲明稿發出為止,彰化縣警察人員反應查緝逃逸移工為不合理工作比例最高,顯見不能單純以個案執法問題看待。
🔷三、本案應有明確調查釐清與賠償當事人,而本會再度呼籲應重視警察執法問題背後的結構性因素。
對於本案中,首要在於對於該事件之執法適法性應做調查釐清,並做究責與合理賠償;但本會呼籲亦應對於事件之背景問題詳盡調查。
在2017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在內政部下成立「警察專案與績效管理委員會」,委員會中至少超過二分之一由基層警察代表、人權專家、社會科學研究者等警政署以外之外部委員組成,以合理績效制度(包括公開績效管考項目之計算標準、計算方式及理由),檢討相關工作職掌,提升執法效能,提高移送案件品質,貫澈維護社會安全,增加民眾對司法之信心。」
後續本決議未落實,改以內部會議形式進行,惟在2017年後,除本會長年調查績效壓力狀況未有降低,另外仍陸續發生斬手專案績效衍生偽造文書、為績效追車殉職、為毒品績效而衍生職場霸凌與黑吃黑等事件,以及各類疑與績效要求有關之執法過當事件,或政策本身適法性有問題的狀況,至本案甚至出現明確的系統性歧視政策。
執法人員自應守法,但若整體制度問題若不受重視、機關首長能持續推出有問題的政策不受監督,則各種個案當事人、基層執法人員就只能繼續做為升官圖上的犧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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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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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績效制度與警察勞動狀況問卷】
    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致力於改善警察勞動權益並改革警政制度,找出現行問題、推動修法、討論解決方案、提案監督主管機關改善制度。
    自107年起至今,為持續推動警察績效改革,並了解績效制度運作現況,本會設計「績效制度與警察勞動狀況問卷」,每一年度進行調查,主要為了解現行警政相關績效制度對於現職員警「績效制度之運行對勞動狀況之影響」及「績效制度設計之合理程度」,以促成警政策略之改革與與合理管理方式,同時兼顧警察維護治安之社會需求。
    在112年,警工會分別對於春安、清源專案、社區警政再出發、打詐行動綱領等全國性政策的問題發函提出建議,並於本問卷新增「工時黑數」、「認為應廢除工作」兩項調查。我們認為,只有持續主動提出問題,才能讓持續促進政府改革。
    對於警政績效管理委員會修法草案已經成形,現正持續推動修法。
    警察績效改革,需要你我的共同參與。
    --------
    ※107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 第五組 有效打擊犯罪 決議序號:69-2 「警察專案與績效管理委員會」
    在內政部下成立「警察專案與績效管理委員會」,委員會中至少超過二分之一由基層警察代表、人權專家、社會科學研究者等警政署以外之外部委員組成,以合理績效制度(包括公開績效管考項目之計算標準、計算方式及理由),檢討相關工作職掌,提升執法效能,提高移送案件品質,貫澈維護社會安全,增加民眾對司法之信心。
    2023績效制度與警察勞動狀況問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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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績效制度與警察勞動狀況問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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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ih Min Su
    移民署人力不足可由警力移撥,但絕不可長期由警察負責查緝逃逸外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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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Kuan-Pao Yu
    警察的績效不是像一般公司的業績,也不是帳面數字漂亮治安就變好,而是更應該重視有無達到效果,不要再將警察當成業務員,一天到晚專案、績效評比,結果治安改善了嗎?
  • 翁圓尊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不就是拿來盤查失聯、逃逸或逾期的嗎?
    在哪個國家你逾期被警察逮到會放掉的?
    應該是要檢討績效數字勒
    • 蕭仁豪
      翁圓尊 「國家」應該不是「處所」吧,中文不難
    • 翁圓尊
      蕭仁豪 我的天啊
      搞清楚停(居)留的定義是什麼吧
      還有去查一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7條、第28條寫啥好不
      你有沒有先來搞清楚再來糾正別人
      中文不難
    • 蕭仁豪
      翁圓尊 第六條
      (0920605 制定)
      條文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理由   
      二、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為防止犯罪;第三款係為防止具體危害;第四款、第五款係為防止潛在危害,而專針對易生危害之處所為身分查證;第六款則針對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實施臨檢之規定。
      LIS.LY.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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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圓尊
      蕭仁豪 如果連警職法賦予盤查無停(居)留許可的意思都搞不清楚的話我也是笑笑
    • 蕭仁豪
      翁圓尊 立法理由就長這樣噎
    • 翁圓尊
      蕭仁豪 建議回去警大問問老師或認識的法律人也行
      不多說了 我笑笑就好
    • 蕭仁豪
      翁圓尊 喔所以老師跟法律人就可以否定白紙黑字的立法理由
  • Top fan
    鐘立宇
    不能又只是一些人扛責任,體制卻不改變啊!
  • 劉育珍
    101一直在性侵我,我不喜歡,把他抓起來。
  • 吳宸文
    想提一個奇怪的現象
    移民官的人力長期不足,不只外勞,連機場也根本無法消化那麼多旅客,也無法在機場把有問題的旅客拒入,也因為這樣導致現在體制變成很多都是需要靠警察幫忙
    而且很弔詭的事情是移民官三等有些也是警大國境系畢業的,那到底算不算警察?
    整個體制都很詭異
    搞的不只移民官累警察也累
  • Showhand Ohtano
    常態性12小時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