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來訊】
收到一位來自台北市某分局警職讀者的來訊,表示深夜看到我( Hsin-Yin Wu)在 鳴人堂的最新文章後,有感而發。
〈追車案羈押爭議:警訴諸情緒勒索的「媒體戰」,何以潰敗?〉
隱去該讀者的帳號姓名刊登如圖,這是基層警察觀點的經驗談。寫得很長,也很詳盡地寫出一些「內情」,看得出感觸良多。
我過去擔任過離島(2年)與一級大地檢(1年9月)檢察官的觀察是——在績效超級戰區的幾個縣市,地檢署的偵查動能已經被耗盡,每個檢察官每月只能被動收案,每月結掉80-100件案件(大多都不起訴)……。
其實這些內容,在我的相關文章中都有提到過,我過去在任時,也一再和檢察長、(襄閱)主任檢察官提起承辦案件時發現的問題。但他們雙手一攤,完全無力處理警方問題。
言者諄諄、聽者藐藐,講到後來,竟然變成「破壞檢警(高層升官)關係的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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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一世升官風光了,但歷史會評價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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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景硯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我寫一個,請問信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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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E Kna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哇....能這樣最好、台灣犯罪率一定為0那一定是奉公守法人的天堂
- Tseng 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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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甘 菲律賓治安好嗎? - 羅賓翰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很多中東、中南美洲國家警察執法也很威阿,當街直接槍決,結果他媽都毒梟更猖獗,派人暗殺政府高層,當街隨機殺警察,原來我們這邊的學長也喜歡殺戮戰場,戰技那麼差,戰場存活率可能很低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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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seng Lee
Top fan
鄭甘 你確定不會被當作剷除異己工具? - 鄭米粥其實如果以比較法論,參酌日本的輕犯罪法(類似台灣的社維法),是可以關1~29天的。在來是德國警職法,對於危險份子,僅達著手而未遂,可以羈押三個月。而你也知道台灣的公法大多來自這兩國。刑訴法則是除了主體論以外幾乎拼裝英美法。所以他的理論並非沒道理(雖然不符憲法8),但如果這樣,那現行犯也是可以有違憲的顧慮(警察機關vs人人得逮捕)
- 范值源哇!超越憲法了
- 范值源多嘴講一句,日本可以關29天的憑據在哪?麻煩翻條例給我看。再來關29天是法官判決還是司法警察來裁決??中華民國的刑事類釋憲案那麼多,還有人在現行犯違法?越說就越顯示自己法律概念的扭曲。(還談不上專業扭曲)
- 范值源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是啊!翻來看看。德國警職法欸。不需法官保留?退一千步言就算不需要。但台灣要啊!設這個法立馬違憲。比較法不是這樣比的。日本有天皇,我們要不要也找一個。比較法學應該是在不同的司法制度下,相同的事件或案件去比較何種更符合合法性。而不是把它國法律制度直接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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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值源承上,比較法學的概念是建立在各國可共同認同的法律概念,如法官保留、傳聞證據、被告自白等等等……在各國同樣認同的基本法律概念上去比較。如某國是警察說了算不需要法官,我們要不要去比???答案是沒有比較的意義。
- 范值源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對啊!講出德國警職法羈押三個月這種話的人,到底懂不懂法官保留?(笑)
- Hsin-Yin Wu一切不只盡在不言中,而是 #已經無言。自稱現任警察,還到處投書。導致大家對於警察的法律專業素養感到困惑,叫人不知如何是好。2
- 辭職治百病-離職檢察官的思辨日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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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話講說有人被警察「拘留二九天」,這種說法的來源,是日治時代的「犯罪即決例」。「犯罪即決例」在明治29年(1896年),也就是日本殖民統治臺灣第2年,就已經施行。這號律令,授權警察就輕罪科處刑罰的權力,警察、檢察官、法官三位一體,得不經審判就把人「拘留二九天」。有警察在 Hsin-Yin Wu那邊鼓吹所謂的行政拘留三十天,還拿(不存在的)德國警職法來說嘴。如果你的法治觀念就停留在一百多年前的明治維新時代,就坦白講,也沒關係。那麼跟不上時代,就坦白講,也沒有關係,我們會換一種方式來笑你。--圖片出處:日本國會圖書館檢索結果,《台湾違警例・犯罪即決例解義》4 - 范值源神人鈞長,我就知道不能開比較法學(也不能開法學)的玩笑
- Eric Jen連中共的行政拘留好像也只有7天……30天這根本突破天際了吧XD
- 范值源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別理他
- 辭職治百病-離職檢察官的思辨日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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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幾則訊息,整理回覆如下:2.「我們高層非常87,竟然不檢討,現在開始竟然要徹查這個發送訊息的人是誰!」→我跟其他小編們非常肯定這群87是不可能查到發訊者是誰的,因為我們不會透露,大家放心!我更肯定我們都是不吸毒、不酒駕、不交通違規的「良民」,所以是不可能被那些87高層盤查後同意搜索的;如果真的被盤查,#會努力幫那些87高層上警職法課程。我們更肯定,那些87是不可能拿到搜索票來搜的。#因為法院和地檢署不會跟著一起87。【當越來越多員警具有「媒體識讀」能力,在警政高層放新聞攻擊司法時,選擇理性思考,站在法律這一邊,摒棄高層放出的愚民新聞,他們就能清楚的看到政客模糊問題焦點、推卸責任的嘴臉,從而,也能更加勇敢地省思,並要求上級改革。】追車案羈押爭議:警訴諸情緒勒索的「媒體戰」,何以潰敗? | 吳忻穎 | 鳴人堂OPINION.UDN.COM追車案羈押爭議:警訴諸情緒勒索的「媒體戰」,何以潰敗? | 吳忻穎 | 鳴人堂7- Edited
- 辭職治百病-離職檢察官的思辨日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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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跟雙偵查主體有什麼關係?現在還不是形同「自己辦」?追車、盤查、(被)同意搜索、解送?誰管得動?單一偵查主體都管不動了,讓警政高層當偵查主體比較好?還是有人以為雙偵查主體等於警察可以自己寫起訴書送到法院起訴(然後交互詰問被打臉)?可以去了解一下日本的(而不是龜山的)雙偵查主題以及學界批判嗎?- Edited
Hide 21 Replies- Shin Chen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對 這樣警察就能進步了,大不了警察局設律師部,就像ppq手槍一樣 既然對的事 為什麼不做
- 翟翟宇日本雙偵查主體讓人稱羨,不過拿到台灣來我可就不保證了,就好比酒駕績效計算往往都會拿上一季評比下去堆疊架屋,長久堆疊下來,你績效評比還不飛天?再來,像是本來績效正常化,但因為隔壁分局績效表現更好,自己主官扛不住壓力自己喊出200%的績效表現,禁你假,交出績效才能放假。像這樣的文化,把偵查主體交給我們真的會比較好?還是有更多的魔術師會出現?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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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辭職治百病-離職檢察官的思辨日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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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雙偵查主體、歐陸單一偵查主體、美國「國家律師」式的以訴領偵,與這篇讀者投書的遊走違法風險問題,根本沒有任何關聯。什麼都扯雙偵查主體,也不過只是龜山博士生那套伎倆罷了。說穿了,就是要權力、要新聞、但不要成敗責任。5 - 2
- 辭職治百病-離職檢察官的思辨日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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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交流學者之前也提及,「理論」與「實務」脫鉤的問題。這種事情舉世皆然,否則哪來的批判意見?重點在於,我們要知道國外制度理論、實務問題,再思考自己要採那個制度與出路。還有一個重點是,政客無恥與愚民程度有所落差。 - 范值源雙偵查主體?殘渣袋吸食器警察自己辦?好當你說的對,辦了以後要怎起訴???偵查手段(搜索扣押等)合法性如何檢驗?這樣根本沒有辦法解決問題。只單純迎合警察機關的績效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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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值源余仲恩 而且,ppq還是新槍。glock19卻是已有很多年的使用率。且評論不錯
- Shin Chen范值源 我講的是用槍觀念,已經超過軍方20年以上了
- Edited
- 范值源所以雙偵查主體跟sw5904,ppq有什麼關係?ppq是雙扣發扳機無擊錘,所以舊式單扣發擊錘扳機舊比較爛?妳把p226、usp等手槍放哪裡?根本跟手槍擊發方式無關。重點是手槍適不適合現在的治安環境。再來雙偵查主體,微罪部分誰負責起訴?還是微罪部分可不起訴?那有沒有私相授受的問題?誰來監督?你說的根本有很多制度上的捍格
- 范值源再說一個實務上的東西吧!你把吸食器、殘渣帶看的太簡單了。如果是一個吸毒累犯,且在保護管束期,查獲吸食器就可以驗尿了你知道嗎?且一旦驗尿有反應,經過起訴判決就要進去關(還不是勒戒)這怎麼會是微罪小事?這裡我都還沒提到因毒品延伸的犯罪(搶奪、竊盜、轉讓、買賣毒品)。去問問實務檢察官,這些有沒有可能,不僅有可能且幾乎每天上演。你把一個吸食器,殘渣帶看的那麼單純,你怎麼辦案?別倒果推因。
- Hsin-Yin Wu無條件支持雙偵查主體!一切盡在不言中!
- 范值源張皋福 連手別老是放在護弓內版機上的觀念都無法改,換什麼槍都沒用
- 范值源余仲恩 用ppq、克拉克等我是無意見。畢竟槍真的是順手好用可考性的問題。但ppq得標過程…………………。且滑套有裂痕問題。G19就比較通用。但,Usp新92評價也不差。所以不是用槍概念。而是槍的可靠性。也非有無擊錘。當然無幾錘是可馬上反應。但台灣要跟嫌犯對開的機會不多。特勤、刑事比較容易遇到。問題根本不是ppq觀念。而是怎讓使用槍械更可靠(當然戰術性也是其中一點)。
- 郭一郎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哈哈,說到重點
- 郭一郎范值源 哥,你真的是專業。一語道破
- 辭職治百病-離職檢察官的思辨日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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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話講說有人被警察「拘留二九天」,這種說法的來源,是 #日治時代的「犯罪即決例」。「犯罪即決例」在明治29年(1896年),也就是日本殖民統治臺灣第2年,就已經施行。這號律令,授權警察就輕罪科處刑罰的權力,警察、檢察官、法官三位一體,得不經審判就把人「拘留二九天」。有警察在 Hsin-Yin Wu那邊鼓吹所謂的行政拘留三十天,還拿(不存在的)德國警職法來說嘴。如果你的法治觀念就停留在一百多年前的明治維新時代,就坦白講,也沒關係。那麼跟不上時代,就坦白講,也沒有關係,我們會換一種方式來笑你。--圖片出處:日本國會圖書館檢索結果,《台湾違警例・犯罪即決例解義》 - Chia Wen Wu上下交相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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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hin Chen這是制度問題,在台灣就該用雙偵查主體,殘渣袋、吸食器交給警察自己辦,這不就解決了,警察的績效沒錯,犯罪就是犯罪哪怕你吸完,只剩一包袋子,就是要澈底執行到底,如果有意見請檢察官報請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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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文杰我就一直覺得很奇怪,績效越好不就代表案件越多,這樣你跟我說治安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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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E Kna哇....能這樣最好、台灣犯罪率一定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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