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分局以未成人「誘捕偵查」「失誤」致性交易既遂案】重點在於「誘捕偵查」以及「婦幼案件」偵辦流程!
剛剛收到很多朋友來訊討論這則新聞,也有人傳網紅的粉專給我看。
我查到該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95 號刑事判決: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YDM,111%2c%e8%a8%b4%2c95%2c20230713%2c2 ),也仔細看了新聞內容(截圖左新聞來源: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370422 ,自由2023/07/20),發現目前新聞和網紅、政治人物義憤填膺的內容,似乎沒有打到婦幼案件偵辦流程以及誘捕偵查的程序點上。
所以網路上看起來人人都跟著新聞和網紅憤怒,但是沒有辦法在法律與程序面上,打到警方新聞稿的問題。形成一種人人憤怒,但沒人說得出法理;警方回應冠冕堂皇,但根本沒有回答到程序問題的詭譎輿論氛圍。
依照我的偵查實務經驗、以及所了解的警方誘捕偵查程序,對於本案提出以下兩個程序上的問題,這才是中壢分局應該回應的:
1. 本案是否有遵守其上級機關之「誘捕偵查」作業標準程序?請該分局說明是否有制定「誘捕偵查」作業規範,針對本件誘捕偵查製作周密之計畫,並報請主管許可?有無報請檢察官指揮,由檢察官依法審查,進行合法性控制,以免法律災難與當事人危險?
對此,警政署應該注意,重新檢討其相關規範與作業程序,並加強此方面之教育訓練,並 #嚴格禁止 不具專業之人員魯莽下草率行事。
2. 本件被害人為未成年人,為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屬於典型的「婦幼案件」。為何沒有報請婦幼專組檢察官指揮偵辦?
依照我過去的經驗,涉及兒童與少年遭到性侵的案件,在大型地檢署,會交由婦幼專組檢察官(依照檢方內部規定,這些檢察官通常需要受有「兒少性侵害被害人訊問」等一系列專業課程,並取得證書)指揮偵辦,在內勤部分,也會有「婦幼輪值」,由該組檢察官負責處理此類案件的緊急狀況;
在不分組的小型地檢署(例如澎湖地檢署),婦幼案件原則上以指分方式處理,由受有此方面專業訓練之檢察官指揮偵辦(所以我記得我當年剛分發到澎湖地撿時,檢察長就找我,表示因為性別等因素,優先指派我回本島受相關訓練並取得證書,這樣才能符合法務部的內規)。
從新聞所轉述的檢方說法來看,承辦之偵查檢察官似乎自始至終被蒙在鼓裡,報載:「桃園地檢署表示,此案於偵查中時,「小君」並未提及於配合警方誘捕張男時遭性侵受害,而是在法院審理中說出這段離奇受害經過,經公訴檢察官追加起訴法條,法院而作出判決。」
但是,依照偵查實務經驗,重點不是被害人有沒有講,而是在被害人為未成年人且涉及性侵的(拍裸照、性交等)婦幼案件,一開始就應該要報請指揮,並且警方應該將本案過程向檢方「據實報告」。怎麼會發生起訴後到審判中,公訴檢察官才發現這段誘捕偵查失誤的烏龍?從偵查實務經驗來看,也不合理。
如果從這個問題點來看,我們應該問:桃園的「檢警關係」出了什麼問題?為什麼警方欺上瞞下,偵查階段把檢方瞞在鼓裡?為什麼警方不是由婦幼隊報請檢方指揮,而是由偵查隊擅自拿「未成年人」來做「性犯罪」的誘捕偵查?
又或者,桃園警對此類案件,當時有什麼「績效」要求?才會導致警方瞞著檢方自己來?
桃園警、中壢分局都應該針對以上問題檢討,包含誘捕偵查程序與訓練、以及婦幼案件的程序。並且回應:是否有依照實務上正常的程序進行?
另外,「誘捕偵查」有很高的風險,這是需要非常專業的警察訓練的,更遑論把未成年人當誘餌。這點,請我國警政體系檢討:有無與時俱進的跟上學理,不斷完善規範與流程?實務上,是否有依照規定執行,或是根本陽奉陰違?
這,才是重點。
否則,一樣的悲劇,「不只」會發生在中壢分局而已。
1. 本案是否符合 #誘捕偵查作業流程?
2. 本案是否符合 #兒少性侵案件 (#婦幼案件)偵查實務規範的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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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認為本案很可能根本不符合 #誘捕偵查作業流程
「要怎麼調查」是否有符合流程,
從偵查實務經驗來看,我認為很可
對此,警政署應該注意,重新檢討
2. 我認為本案很可能也不符合 #兒少性侵案件 (#婦幼案件)偵查實務規範的作法
讓兒少跑去當誘餌?這麼大條的事
在檢察體系,不論大小地檢,依照
所以下一個問題是,桃園地檢恐怕
不論是誘捕偵查,或是未成年人性
更何況,本案竟然還是把兒少當成
有朋友問我,偵查實務上,什麼情
此類偵查行動,必須嚴格遵守SO
也就是衡量成功機率、成功的司法
依照我的價值以及經驗,恐怕絕絕
有人問為什麼偵查檢察官不知情?
依照理論,檢察官完全不知情者,
問題是現實上,檢察官不會通靈,
所以我才提出問題,當時桃園警或
這種把兒少送去誘捕的方式,很危
PS. 我記憶中,從來沒有同意執行拿兒
唯一一件最「接近」的,是承辦某
但僅只於此(請少年「在網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