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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分局以未成人「誘捕偵查」「失誤」致性交易既遂案】重點在於「誘捕偵查」以及「婦幼案件」偵辦流程!

剛剛收到很多朋友來訊討論這則新聞,也有人傳網紅的粉專給我看。
我查到該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95 號刑事判決: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YDM,111%2c%e8%a8%b4%2c95%2c20230713%2c2 ),也仔細看了新聞內容(截圖左新聞來源: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370422 ,自由2023/07/20),發現目前新聞和網紅、政治人物義憤填膺的內容,似乎沒有打到婦幼案件偵辦流程以及誘捕偵查的程序點上。
所以網路上看起來人人都跟著新聞和網紅憤怒,但是沒有辦法在法律與程序面上,打到警方新聞稿的問題。形成一種人人憤怒,但沒人說得出法理;警方回應冠冕堂皇,但根本沒有回答到程序問題的詭譎輿論氛圍。

依照我的偵查實務經驗、以及所了解的警方誘捕偵查程序,對於本案提出以下兩個程序上的問題,這才是中壢分局應該回應的:

1. 本案是否有遵守其上級機關之「誘捕偵查」作業標準程序?請該分局說明是否有制定「誘捕偵查」作業規範,針對本件誘捕偵查製作周密之計畫,並報請主管許可?有無報請檢察官指揮,由檢察官依法審查,進行合法性控制,以免法律災難與當事人危險?
對此,警政署應該注意,重新檢討其相關規範與作業程序,並加強此方面之教育訓練,並 #嚴格禁止 不具專業之人員魯莽下草率行事。

2. 本件被害人為未成年人,為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屬於典型的「婦幼案件」。為何沒有報請婦幼專組檢察官指揮偵辦?

依照我過去的經驗,涉及兒童與少年遭到性侵的案件,在大型地檢署,會交由婦幼專組檢察官(依照檢方內部規定,這些檢察官通常需要受有「兒少性侵害被害人訊問」等一系列專業課程,並取得證書)指揮偵辦,在內勤部分,也會有「婦幼輪值」,由該組檢察官負責處理此類案件的緊急狀況;
在不分組的小型地檢署(例如澎湖地檢署),婦幼案件原則上以指分方式處理,由受有此方面專業訓練之檢察官指揮偵辦(所以我記得我當年剛分發到澎湖地撿時,檢察長就找我,表示因為性別等因素,優先指派我回本島受相關訓練並取得證書,這樣才能符合法務部的內規)。

從新聞所轉述的檢方說法來看,承辦之偵查檢察官似乎自始至終被蒙在鼓裡,報載:「桃園地檢署表示,此案於偵查中時,「小君」並未提及於配合警方誘捕張男時遭性侵受害,而是在法院審理中說出這段離奇受害經過,經公訴檢察官追加起訴法條,法院而作出判決。」
但是,依照偵查實務經驗,重點不是被害人有沒有講,而是在被害人為未成年人且涉及性侵的(拍裸照、性交等)婦幼案件,一開始就應該要報請指揮,並且警方應該將本案過程向檢方「據實報告」。怎麼會發生起訴後到審判中,公訴檢察官才發現這段誘捕偵查失誤的烏龍?從偵查實務經驗來看,也不合理。

如果從這個問題點來看,我們應該問:桃園的「檢警關係」出了什麼問題?為什麼警方欺上瞞下,偵查階段把檢方瞞在鼓裡?為什麼警方不是由婦幼隊報請檢方指揮,而是由偵查隊擅自拿「未成年人」來做「性犯罪」的誘捕偵查?

又或者,桃園警對此類案件,當時有什麼「績效」要求?才會導致警方瞞著檢方自己來?

桃園警、中壢分局都應該針對以上問題檢討,包含誘捕偵查程序與訓練、以及婦幼案件的程序。並且回應:是否有依照實務上正常的程序進行?

另外,「誘捕偵查」有很高的風險,這是需要非常專業的警察訓練的,更遑論把未成年人當誘餌。這點,請我國警政體系檢討:有無與時俱進的跟上學理,不斷完善規範與流程?實務上,是否有依照規定執行,或是根本陽奉陰違?

這,才是重點。
否則,一樣的悲劇,「不只」會發生在中壢分局而已。

可能是 3 個人和文字的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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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心有些人欠缺「長文閱讀能力」,所以留言說明,我認為重點問題應該分為兩點(而不是僅狂打「中壢分局」,把大外割等和這件無關的事情全部混在一起做撒尿牛丸,甚至提升到「政治層次」,那就扯太遠了,因為偵查流程要追究的是是否符合程序,如果要說民意代表等「政治」能做什麼,就是請各位政治人物正視並改善以下系統與體制問題!務實改革!而不是趁別人的悲劇來提升個人選舉聲量!):

1. 本案是否符合 #誘捕偵查作業流程?

2. 本案是否符合 #兒少性侵案件 (#婦幼案件)偵查實務規範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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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認為本案很可能根本不符合 #誘捕偵查作業流程

「要怎麼調查」是否有符合流程,很簡單,問分局長,是否有誘捕偵查作業計畫並報請分局同意,並調出相關簽呈,審查該計畫是否合乎規定,便可找出該負責的人、出包的原因。
從偵查實務經驗來看,我認為很可能根本找不到完整簽呈與合乎規定的計畫,否則不可能出這麼大的包,偵查檢察官甚至始終被欺瞞,直到審判中才被發現,還要公訴追加...

對此,警政署應該注意,重新檢討其相關規範與作業程序,並加強此方面之教育訓練,並 #嚴格禁止 不具專業之人員魯莽下草率行事。

2. 我認為本案很可能也不符合 #兒少性侵案件#婦幼案件)偵查實務規範的作法

讓兒少跑去當誘餌?這麼大條的事情,是沒有婦幼案件專業的偵查隊能自己蠻幹的嗎?要調查責任歸屬也不難,只要調閱地檢署紀錄,看看是發前,警方有沒有報告婦幼輪值的檢察官。

在檢察體系,不論大小地檢,依照內規,如果不是緊急或缺人手,也必須受有相關專業訓並領有證書的檢察官才能輪值並處理兒少性侵案件(例如新北地檢,有婦幼輪值,也就是說婦幼案件的報指揮與緊急聯繫,不是由一般內勤來處理),怎麼可能給警察自己來?

所以下一個問題是,桃園地檢恐怕應該向警方問責,為什麼偵查檢被瞞在鼓裡(直到審判中,公訴檢才發現)?如何處理這種欺上瞞下的問題,才是「檢警關係」真正的法律上課題(而不是一起吃吃喝喝飲宴搞「和諧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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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rui D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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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olu Liu
辭職治百病-離職檢察官的思辨日 那這樣有符合國賠的條件嗎~畢竟是警方的疏失造成小女孩受傷。 我一直在想一個政府知道這事後,會要如何彌補小女生的損失與受傷! 畢竟她才13歲,未來的日子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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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on Wu, profile picture
Jason Wu
「誘捕偵查」是近年來警政署強力支持的,很多長官都要求下屬要用這招
警政署敢不敢調查有多少「誘捕偵查」是沒有先報指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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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on Wu 不論是誘捕偵查,或是未成年人性侵害的婦幼案件,依照我國刑事訴訟法架構的偵查法理,和檢警關係實務內部規範,都需要報請檢察官指揮,以進行合法性控制。
更何況,這竟然是把兒少當成誘餌的誘捕偵查+婦幼案件(事實上,這很危險,極不妥當,恐怕檢方不會同意,也許這便是警方自己偷偷來的因素)。
檢察官完全不知情者,堪稱偵查學上的奇葩新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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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湘敏, profile picture
左湘敏
桃園真的超有事,是奇特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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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tz Li, profile picture
Fatz Li
看判決書,疑似分局單位自己處理,沒先報檢察官指揮偵辦,跟抓詐欺車手面交方式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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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秉叡, profile picture
鄒秉叡
體制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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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博元, profile picture
鄭博元
蠻好奇這案子有沒有機會符合國賠的要件。
感覺卡在須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這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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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森, profile picture
鄭森
前階段犯罪事證就可以辦了,還需要冒險讓女孩口交該男,滿臉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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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豪, profile picture
李俊豪
桃園的警察亂搞也不是一天兩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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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月, profile picture
盧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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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in-Yin Wu, profile picture
Hsin-Yin Wu
從朋友轉傳的一些「網路風向」來看,可能還是有些人不太了解目前我國婦幼案件、誘捕偵查等偵辦流程,扼要說明:

不論是誘捕偵查,或是未成年人性侵害的婦幼案件,依照我國刑事訴訟法架構的偵查法理(檢察學),和檢警關係實務內部規範,都需要報請檢察官指揮,以進行合法性控制。

更何況,本案竟然還是把兒少當成誘餌的誘捕偵查+婦幼案件!

有朋友問我,偵查實務上,什麼情況會「同意」讓一個十幾歲的孩子去做「誘餌」?
此類偵查行動,必須嚴格遵守SOP執行,而且事前都要有規劃,並且要做 #利益衡量
也就是衡量成功機率、成功的司法利益vs失敗的風險。
依照我的價值以及經驗,恐怕絕絕絕大多數檢察官會認為,保護個案被害兒少的利益,遠大於案件誘捕成功的利益--刑事訴訟法要保護的利益,絕對不是不計代價的追訴犯罪!

有人問為什麼偵查檢察官不知情?
依照理論,檢察官完全不知情者,堪稱偵查學上的奇葩新發現!也嚴重違反我國刑事訴訟法架構下的法定檢警關係。
問題是現實上,檢察官不會通靈,沒有報指揮,闖禍了事後又欺上瞞下,證人(不知道是什麼原因)在偵查中不願或不敢或忘記講,所以就不知情了。

所以我才提出問題,當時桃園警或中壢警是否有什麼「績效」指標?
這種把兒少送去誘捕的方式,很危險,極不妥當,檢方應該不會同意,也許這便是警方自己偷偷來的因素。

PS. 我記憶中,從來沒有同意執行拿兒少去誘捕的案例。
唯一一件最「接近」的,是承辦某起未成年人性交易案的偵查中,勘驗被害人(少年)平板時,發現對方在線上且還在留言,少年希望檢察官教她怎麼回答,我們請少年與對方虛與委蛇,不要讓對方懷疑少年已經報警(已準備聲請搜索票,即將執行搜索)。
但僅只於此(請少年「在網路上」留言回應,虛與委蛇),後續直接由警方持搜索票執行搜索,少年不需要到現場也沒有安全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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