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古書籍版, 1989年3月_
版權所有 © 1964 安東尼·劉易斯
根據國際和泛美版權公約保留所有權利。在美國由紐約蘭登書屋有限公司出版,同時在加拿大由
多倫多蘭登書屋加拿大有限公司出版。最初由蘭登書屋於 1964 年
以精裝本出版。
本書中的大部分材料首次出現在《
紐約客》上,但形式略有不同。
美國國會圖書館出版數據編目
安東尼·劉易斯,1927 年 -
吉迪恩的小號。
重印。最初出版:紐約:蘭登書屋,1964 年。
參考書目:第 17 頁。
1. Gideon, Clarence Earl——審判、訴訟等。
2. Wainwright, Louie L.——審判、訴訟等。
3. 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美國。4.美國。
最高法院。一、標題。
KF228.G53L49 1989 345.73 '056 88-40504
eISBN: 978-0-307-80528-7
v3.1
致我的父母
但耶和華的靈臨到基甸身上,他就吹號……
第六法官,34。
我1962 年 1 月 8 日早上的郵件中,美國最高法院收到了一個大信封,來自克拉倫斯·厄爾·吉迪恩(Clarence Earl Gideon),囚犯編號:003826,佛羅里達州監獄,郵政信箱 221,賴福德,佛羅里達州。就像所有寄給法院而不是任何特定法官或法院僱員的信件一樣,它被寄往華盛頓遊客所熟悉的大理石台階頂部的一個房間。一位秘書打開了信封。正如回信地址所示,這是一名沒有資金的囚犯的另一份請願書,要求最高法院將他釋放出獄——在秘書看來,這是另一份請願書,因為囚犯的請求是她工作中非常熟悉的一部分。她走進隔壁房間,把最高法院助理書記官邁克爾·羅達克 (Michael Rodak, Jr.) 辦公桌上的信封。
羅達克先生的職責之一是處理最高法院所謂的“雜項案卷”。這大部分是由那些太窮的人提起的,他們太窮了,無法打印法庭文件,也無法支付在最高法院立案(將案件帶到那裡)的一百美元的通常費用。聯邦法規允許人們在任何联邦法院提起訴訟in forma pauperis,以乞丐的方式,不遵循通常的形式或支付常規費用。法規中的唯一要求是訴訟當事人“做出宣誓書,證明他無法支付此類費用或為此提供擔保”。
最高法院自己的規則特別關注貧困案件。第 53 條規則允許貧困者僅提交一份請願書副本,而不是通常要求的 40 份,並規定,只要實質上遵守規定,法院將對技術錯誤給予“應有的寬容”。在實踐中,書記員辦公室的工作人員——六名職業僱員,全是律師,負責處理法院與外界的關係——甚至延伸了實質性合規的規則。第 53 條規則還放棄了向最高法院提交的文件必須打印的一般要求。它說,在形式上,貧困申請應該“盡可能”打字,但實際上手寫的論文是可以接受的。
吉迪恩是用鉛筆寫的。它們是用精心製作的印刷品製成的,就像小學生的印刷品一樣,在顯然是佛羅里達監獄提供的橫格紙上。在每張紙的頂部,標題為“通信規則”下,印有一套規則(“每週只能寫 2 封信……只能寫在一面……信件必須用英文寫……”)和警告:郵件將不會被投遞,否則不遵守這些規則。吉迪恩的標點符號和拼寫充滿了驚喜,但也有大量經過實踐的、雖然過時的法律術語,例如“請願人現在來……”在羅達克看來,吉迪恩可能有一份最高法院規則的副本。
信封中的第一份文件是一份兩頁紙的文件,標題為“允許以貧困方式繼續進行的動議”,其中包括法規要求的經過公證的宣誓書。羅達克快速檢查後發現,這名囚犯基本上遵守了規則。例如,他似乎滿足了下級法院判決後九十天內將刑事案件提交最高法院的要求。吉迪恩向佛羅里達州最高法院申請了人身保護令——以他被非法監禁為由釋放他的命令。他附上了該申請的副本以及佛羅里達法院駁回該申請的簡短命令的副本。他希望美國最高法院複審佛羅里達州對他不利的裁決,該裁決的日期是 1961 年 10 月 30 日,距此還不到 90 天。
他向法庭提交的資料中幾乎沒有描繪克拉倫斯·厄爾·吉迪恩這個人。他的年齡,他的膚色,他的犯罪記錄(如果有的話)——連這些基本事實都沒有出現,更不用說任何更完整的肖像的細節了。由於該病例來自南方,人們可能會認為他是黑人。他不是。
吉迪恩是一位五十一歲的白人,一生中大部分時間都在監獄裡出入。他此前曾因四項重罪入獄,身上有著貧困生活的痕跡:佈滿皺紋、過早衰老的臉、顫抖的聲音和雙手、虛弱的身體、白髮。他從來都不是職業罪犯,也不是暴力分子。他似乎無法安定下來工作,所以他他靠賭博和偶爾的盜竊謀生。那些認識他的人,甚至那些逮捕他的人和現在看守他的人,都認為吉迪恩是一個完全無害的人,相當討人喜歡,但卻是一個被生活拋棄的人。任何人第一次見到他,都會認為他是最猥瑣的男人。
然而克拉倫斯·厄爾·吉迪恩的心中仍然燃燒著火焰。他沒有放棄對生命和自由的關心;他並沒有失去不公正的感覺。現在他有一種強烈的感覺——有些人認為幾乎是非理性的——感覺自己被佛羅里達州冤枉了,他決心嘗試為此做點什麼。雖然書記員辦公室不可能記得他,但這實際上是他第二次向最高法院提出請願。第一份由於沒有包含乞丐宣誓書而被退回,書記員辦公室附上了一份規則副本和一份宣誓書樣本,以幫助他下次做得更好。吉迪恩堅持了下來。
助理書記員羅達克對這些一無所知,也毫不關心,在吉迪恩的文件上蓋了章,並給了它們一個編號——890雜項,這意味著該案件是1961年10月任期內進入雜項案卷的第890個案件。(最高法院的任期通常從10月持續到6月,以開始的月份正式指定。)在一張綠色檔案卡上,一位秘書輸入了編號和案件標題:克拉倫斯·厄爾(Clarence Earl)原告吉迪恩與被告佛羅里達州懲教司司長 HG Cochran, Jr. 之間的訴訟。然後,這些文件被放入一個大的紅色文件夾中,並用繩子綁起來。(紅色是雜項案件的顏色;普通的預付費案件,在所謂的上訴案卷上,放入藍色文件夾中。) 吉迪恩文件夾被電動升降機送到地下一層的文件室。
有時,羅達克或他在書記員辦公室的同事愛德華·沙德(Edward Schade)在查看擺在他們面前的混亂且常常難以理解的囚犯請願書時,會發現其中有一項令人印象深刻的法律主張。他們的觀點與最高法院可能採取的行動無關,因為只有九名法官代表法院行事,並且他們不與書記員辦公室的僱員討論案件的是非曲直。不過,就在辦公室裡,偶爾說幾句也會讓事情變得活躍起來:“我打賭這件事一定會得到批准。”
沒有人說過關於吉迪恩訴科克倫案(Gideon v. Cochran),第 890 號雜項,1961 年 10 月學期。在書記員辦公室,這件事沒有任何歷史意義。這只是1962 年 1 月 8 日收到的九起貧困案件之一。另外四起案件和吉迪恩的案件一樣,是來自愛荷華州、華盛頓州、紐約州和伊利諾伊州法院的刑事案件。其中兩次是針對聯邦定罪提出的上訴。其中一個是民事案件,一位不幸且貧窮的作家聲稱有人抄襲了他受版權保護的戲劇。最後一個是如此混亂,以至於書記官辦公室根本無法將其歸入任何類別。
吉迪恩提交的主要材料是一份長達五頁的文件,題為“向佛羅里達州最高法院申請調卷令狀”。調卷令是將案件從下級法院提交至最高法院的正式手段。簡單來說,吉迪恩請求最高法院審理他的案件。
他的案子是什麼?吉迪恩表示,他因“意圖實施輕罪,即輕微盜竊罪而入室盜竊”而被判五年徒刑。他因闖入佛羅里達州巴拿馬城的海灣港台球室而被定罪。吉迪恩表示,他的定罪違反了第十四修正案的正當程序條款憲法規定,“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任何國家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 吉迪恩的審判或定罪在哪些方面被認為缺乏“正當法律程序”?請願書五頁中的兩頁無法分辨。然後是這句意味深長的聲明:
“在請願人受審時,他請求下級法院提供律師幫助,但法院拒絕了這一援助。請願人告訴法庭,法庭做出的決定是,所有因重罪受審的公民都應得到律師的幫助。下級法院忽視了這一請求。”
吉迪恩在他的鉛筆請願書的後續幾頁中又五次談到了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他說,在沒有聘請律師的情況下審判一個窮人的重罪,就是剝奪他的正當法律程序。這場爭論只有一個問題,而且是吉迪恩沒有提到的問題。就在二十年前,就以下情況而言在貝茨訴布雷迪案中,最高法院駁回了有關第十四修正案的正當程序條款為州刑事審判中律師提供統一保障的論點。
貝茨訴布雷迪案的判決令許多人感到驚訝,並且此後一直是爭議的話題。歐文·J·羅伯茨法官以六比三的多數票表示,第十四修正案並未就律師在州刑事審判中提供幫助提供普遍保證。憲法規定,只有在沒有律師的情況下接受審判相當於“否認基本公平”時,才需要律師。意見中的關鍵段落如下:
“斷言否認[正當法律程序]應通過對特定案件的全部事實進行評估來檢驗。在某種情況下,可能構成對基本公平的否定,震驚普遍的正義感,但在其他情況下,並考慮到其他因素,達不到這樣的否認。在應用這樣的概念時,總是存在著陷入將保證制定為一套硬性規則的習慣的危險,這些規則在特定情況下的應用可能會忽略資格因素……”
後來的案件完善了貝茨訴布雷迪案的規則。為了證明他因為沒有律師而被剝奪了“基本公平”,這個可憐的人必須證明他是法院所說的“特殊情況”的受害者。這些可能是他自己的文盲、無知、年輕或精神疾病、對他的指控的複雜性或檢察官或法官在審判中的行為。
但吉迪恩並沒有聲稱有任何“特殊情況”。他的請願書絲毫沒有試圖遵循貝茨訴布雷迪案的複雜規則。事實上,沒有任何跡象表明他曾經聽說過這個案子或其原理。從受審的那天起,吉迪恩就有了一個想法:根據美國憲法,他作為一個窮人,完全有權請一名律師來幫助他辯護。
1961 年 8 月 4 日,吉迪恩在佛羅里達州貝縣第十四巡迴法院的巡迴法院接受了法官小羅伯特·L·麥克拉里 (Robert L. McCrary, Jr.) 的審判。審判記錄如下:
法院:待審案件中的下一個案件是佛羅里達州原告訴被告克拉倫斯·厄爾·吉迪恩的案件。國家怎麼說,你準備好接受這起案件的審判了嗎?
哈里斯先生(威廉·E·哈里斯,助理州檢察官):法官大人,州政府已準備就緒。
法庭:被告怎麼說?你準備好接受審判了嗎?
被告:法官大人,我還沒有準備好。
被告:沒有,先生。
法庭:你為什麼還沒準備好?
被告:我沒有律師。
法庭:為什麼沒有律師?你不知道你的案子今天開庭審理嗎?
被告:是的,先生,我知道今天將開庭審理。
法庭:那麼,你為什麼沒有聘請律師並準備好接受審判呢?
被告回答了法庭的問題,但聲音很低,聽不見。
法庭:再靠近點,吉迪恩先生,我聽不懂你的話,我不知道你在說什麼,記者也聽不懂你的話。
此時,被告從律師席上的椅子上站起來,走到法官席前,面對法官麥克拉里。
法庭:現在請再告訴我們一次您所說的內容,以便我們能夠理解您的意思。
被告:法官大人,我說:我請求法庭指定律師在本次審判中代表我。
法庭:吉迪恩先生,很抱歉,我無法指定律師在本案中代表您。根據佛羅里達州法律,法院只能在被告被指控犯有死刑時指定律師代表被告。很抱歉,我不得不拒絕您在本案中指定律師為您辯護的請求。
被告:美國最高法院稱我有權由律師代理。
法庭:讓記錄顯示被告已要求法院指定律師在本次審判中代表他,但法院拒絕了這一請求,並告知被告,法院只能指定律師代表被告,只有在被告被指控犯有死刑的情況下。被告向法庭表示,美國最高法院表示他有權這樣做。
當然,吉迪恩錯了。美國最高法院並未表示他有權聘請律師;在貝茨訴布雷迪案和後續案件中,它的說法恰恰相反。但這並不一定會使吉迪恩的請願無效,因為最高法院在解釋憲法時從來沒有絕對的最終決定。法院時常以應有的嚴肅態度,經過良心的拷問,推翻自己的決定。儘管克拉倫斯·厄爾·吉迪恩並不知道,但他正在呼籲迎來法律史上最偉大的時刻之一。他請求最高法院改變主意。
時間美國最高法院與過去和現在的所有其他法院都不同。它決定了其他國家永遠不會提交給法官的基本社會和政治問題——教會與國家之間的界限、白人與黑人之間的關係、國家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的權力。人們很容易忘記這根本就是一個法庭。它的公眾形像有時與其說是一個法庭,不如說是一個極其強大的半神,坐在遙遠的王座上,每當看到錯誤的呼聲要求糾正時,就會發出憲法的雷電。
但最高法院不是半神,更不是有良心的巡迴監察長。這是一個法庭,儘管它擁有所有權力,但它必須像法院一貫運作的那樣在重要方面發揮作用。它不能像立法機關、州長或總統那樣採取措施來治愈它所察覺的弊病。正如羅伯特·H·傑克遜法官所說,“它基本上是一種被動的工具,只能由訴訟當事人的主動行動來推動”。簡而言之,法院必須坐下來等待訴訟中向其提出的問題。
並不是所有的問題,也不是所有的訴訟,都可以提交到美國最高法院。其管轄權——法院的權力範圍——受到憲法本身、法規和法院自身判例的限制。與提交最高法院的任何案件一樣,吉迪恩訴科克倫案中的第一個問題是該案是否屬於法院的管轄範圍。
憲法在第三條中定義和限制了“合眾國的司法權”。該條款只考慮了最重要的條款,規定聯邦法院的管轄權可以擴展到(在大多數情況下取決於國會的意願)“根據本憲法、美國法律和簽訂的條約產生的所有法律和衡平法案件……;所有海事和海事管轄權案件;……兩個或多個國家之間的爭議;……[和]不同國家公民之間……”關於這些簡短短語的含義已經寫了很多卷,並且針對它們提起了重大訴訟案件。例如,什麼時候可以說法律糾紛是“根據”憲法“產生的”?但這些複雜的問題可能會被擱置一旁,以進行一些概括。
英國人或法國人生活在一項國家法律之下;美國人則不然。我們的憲法建立了州和聯邦政府的雙重政府制度,每個政府都有自己的法律。舉個簡單的例子:紐約人必須填寫一份所得稅申報表,其複雜的內容寫在由華盛頓國會議員提出;他還必須填寫一份由奧爾巴尼立法者起草的令人惱火的紐約州申報表。這是大多數公民關心的民事法規。在犯罪方面,以偷車賊為例。當他開走停在曼哈頓東八十七街的克萊斯勒汽車時,他的鑰匙隨手留在了點火開關上,這違反了紐約的法律;如果他駕車穿過喬治華盛頓大橋前往新澤西州,他也違反了禁止州際運輸被盜車輛的聯邦法律。
美國人所遵守的大部分法律都是其所在州的法律。他的婚姻、他的財產、他的遺囑都受州法律管轄。如果他因商業合同、房地產交易或汽車事故而提起訴訟,結果通常將由州法律(州和地方法規中規定的法律)以及州法院的裁決決定。
美國每年提起的此類案件有數十萬起,幾乎都是由州法院審理。他們只有在一種情況下才能訴諸聯邦法院——如果是不同州公民之間的訴訟。聯邦法院的這種公民身份多元化管轄權被納入憲法第三條,以保護州外訴訟當事人免受當地法院的偏見:參與南卡羅來納州訴訟的佛蒙特州人可以希望聯邦法官獲得更公正的司法。但在公民身份多元化案件中,聯邦法院必須適用州法規和州決定;如果州法院認為某種口頭合同具有約束力,則審理有關該問題的多元化案件的聯邦法官必須遵循相同的規則,不管他覺得這有多麼錯誤。最高法院於 1938 年如此判決,粗暴地推翻了一百年前的先例這使得聯邦法院可以無視州法院在多元化案件中的裁決。
對於州法律的普遍問題,最高法院絕對沒有權力修改州法院的判決。當馬薩諸塞州最高法院裁定汽車駕駛員存在疏忽時,他無法在美國最高法院就該問題提出追索權。大多數刑事案件的大多數裁決也是如此。州法院對某些證據因道聽途說而不予採信的主張的決定不可在最高法院進行審查。因此,最高法院與全國法院每年裁決的絕大多數案件沒有任何關係。在美國法院每年審理的超過1000萬起案件中,上訴的案件不超過30萬起,只有2500起左右被提交至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可以並且確實重新審查的決定是那些涉及聯邦問題的決定法律。問題可能是國會法規的含義——例如,《塔夫脫-哈特利法》是否允許工會以某種方式進行糾察。這可能是一個受傷海員或鐵路工人根據保護這些職業的聯邦法規獲得損害賠償的權利的問題,因為這些職業從事海上和州際貿易。這可能是一個條約問題:與加拿大簽署的保護某種候鳥的協議是否會凌駕於宣布候鳥開放季節的州狩獵法之上?或者,尤其重要的是,這可能是根據憲法產生的一個問題——例如,一個人是否在一次如此不公平的審判中被判有罪,以至於不能被稱為“正當法律程序”。這就是吉迪恩的情況。
吉迪恩案揭示了美國法律體系一個奇怪而重要的方面。這就是很多問題聯邦法律由州法院產生。如果聯邦法律的所有問題都僅限於聯邦法院,那麼法學院學生和法官的生活就會更簡單。但很容易看出,他們不能被如此限制。當一家罷工公司要求州法官禁止工會設立糾察線時,工會律師無疑會辯稱聯邦法律——《塔夫脫-哈特利法案》——禁止州法院發出禁令;那麼法官暫時必須成為聯邦立法方面的專家。當克拉倫斯·厄爾·吉迪恩站起來說憲法賦予他聘請律師的權利時,巴拿馬城的初審法官和佛羅里達州最高法院不得不轉達他的聯邦主張。
當州法院決定聯邦法律問題時,最高法院有權審查其決定。但這種權力並不總是被認為是理所當然的。事實上,這是這個國家聯邦與州衝突的首要重大問題之一。一些州及其法院從今天所謂的州權利立場出發,強烈抵制最高法院的此類審查,認為這是對其獨立性的侵犯。
憲法明確規定,聯邦法律在其管轄範圍內高於州法律,必須由州法院適用。第六條規定:“本憲法以及據此制定的合眾國法律;所有簽訂的條約……應成為該國的最高法律;各州的法官均應受其約束,無論任何州的憲法或法律有何相反規定。” 各州權利論點是,應依賴各州最高法院解釋和適用聯邦憲法、法律和條約,不受國家當局的任何監督。第一屆代表大會卻不這麼認為。它頒布的最早的法規之一是《司法法》1789 年,明確賦予美國最高法院(當時還不存在)審查州法院關於聯邦問題的裁決的管轄權。但仍然有阻力。
這個問題在 1816 年達到了緊要關頭,馬丁訴亨特的承租人。這場爭端基本上是關於弗吉尼亞州土地所有權的,但問題的焦點是所有權是由舊的弗吉尼亞州法規還是由美英之間 1794 年的《傑伊條約》確定。弗吉尼亞州法院表示,該州法規做出了裁決。最高法院推翻了這一判決,稱該條約必須優先。弗吉尼亞法院隨後乾脆拒絕遵守。在主審法官——杰斐遜的朋友斯賓塞·羅恩(Spencer Roane)的嚴厲領導下,弗吉尼亞上訴法院一致決定“美國最高法院的上訴權不適用於本法院……”。
當這一抵制性的決定被提交給最高法院時,首席大法官馬歇爾沒有開庭。他對一些有爭議的土地擁有主權。最高法院的意見由約瑟夫·斯托里法官撰寫,他是馬薩諸塞州學者中第一位在最高法院任職的學者(他在擔任法官期間繼續在哈佛講學),他於 1811 年被任命時年僅 32 歲。斯托里法官作為一致法官,重申了最高法院對州法院就聯邦法律問題做出的裁決的管轄權的合憲性。他的觀點深入探討了政府哲學,以回答各州的權利論點。
“與對州法庭最真誠的尊重完全一致的動機,”法官斯托里寫道,“可能會導致對他們的裁決授予上訴權。那個動機整個美國在憲法權限範圍內的所有主題上統一決策的重要性,甚至是必要性。
“不同州的具有平等學識和正直的法官可能會對美國的一項法規、一項條約,甚至憲法本身有不同的解釋;如果沒有修訂機構來控制這些不和諧和不一致的判決,並將它們協調一致,那麼美國的法律、條約和憲法在不同的州就會有所不同,並且可能永遠不會在任何兩個州具有完全相同的解釋、義務或效力。
“這種情況所造成的公共危害確實令人遺憾;不能相信他們會逃脫形成憲法的開明公約。事實上,當時可能只是預言的事情現在已經成為事實。上訴管轄權必須繼續成為對此類罪惡的唯一適當補救措施……”
毫不誇張地說,馬丁訴亨特承租人案中的判決是美國作為一個國家生存的重要因素。斯托里大法官 1816 年所寫的內容在很大程度上仍是預言,但此後已多次成為事實:各州及其法院以不同的方式解釋聯邦憲法和法律,相互矛盾且不一致,並要求美國最高法院將判決統一起來。一次又一次地有人質疑法院解釋和適用於每個州和每個部分的“國家最高法律”的權力。例如,我們只需看看密西西比州的牛津和阿肯色州的小石城就可以了。如果沒有這種統一的司法權力,就很難建立一個統一的司法機構。偉大的聯邦聯盟本來可以在這片大陸上建立並保存下來。
所有這些討論都是為了表明,像最高法院管轄權這樣看似抽象的問題可能涉及現實世界中的重大政策和權力問題。就吉迪恩案件而言,歷史已經解決了這個問題。仍有許多證據表明州法官和其他官員對最高法院的審查感到不滿,特別是在吉迪恩這樣的刑事案件中。但該案無疑屬於最高法院管轄權的憲法類別之一。根據憲法,法院有權審查佛羅里達州將吉迪恩關押在監獄的判決。
但這只是吉迪恩必須克服的眾多障礙中的第一個。多年來,國會和法院本身對法院管轄權制定了其他限制,部分目的是盡量減少各州對最高法院審查的反對。
一項法規規定,最高法院唯一可審查的州法院判決是“可以做出判決的州最高法院做出的最終判決或法令”。這一要求背後的目的是顯而易見的。對一個州司法系統的適當尊重要求允許該州在聯邦最高法院介入之前完成案件的處理;華盛頓的干預沒有理由糾正某些初步裁決,或者仍可能被更高州法院推翻的裁決。應該指出的是,“最高法院”規則並不妨礙最高法院深入到州司法階梯的最底層,因為這是“可以做出”裁決的最高級別。1960 年,法院複審了肯塔基州路易斯維爾警察法院的一項判決,一位薩姆·湯普森。報紙稱他為“拖著腳步的山姆”,警方發現他在一家咖啡館裡拖著腳步,他被判犯有遊蕩和擾亂治安罪。根據肯塔基州法律,二十美元以下的罰款不能向任何州法院上訴,因此薩姆·湯普森的律師直接向美國最高法院提起訴訟。那裡的定罪被認為違憲——違反了第十四修正案的正當程序保證——因為絕對沒有證據支持它們。
提出聯邦索賠並最終希望最高法院通過的人必須儘早在州法院訴訟中提出該索賠。最高法院再次尊重各州,不會將聯邦問題納入訴訟視為事後的想法或在州法律戰場上失敗的人的絕望措施。但如果州上訴法院同意審理並實際裁決遲到提出的聯邦索賠,那麼該州實際上已放棄對遲到的任何反對,並且該規則不適用。
最後,在這些旨在適當尊重州司法系統的要求中,有一條規則是,提出聯邦索賠的人必須遵循州法院普遍適用的程序。如果他在截止日期兩週後提出州上訴,而州最高法院因此駁回了他的案件,那麼他對聯邦法律的基本論點有多麼令人信服並不重要;最高法院不會審理此案。該規則再次存在一個邏輯上的例外:如果州法院以歧視主張聯邦權利的當事人的方式適用其程序要求,則不會允許所謂的程序缺陷阻止最高法院的審查。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的理由是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使用了錯誤的令狀形式。但美國最高法院發現,阿拉巴馬州的法官以前從未適用過這樣的規則,而且顯然是專門為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設計的;法院擱置了阿拉巴馬州的調查結果並對此案進行了管轄。霍姆斯法官在 1924 年表示,州法院不得在其程序裁決中為聯邦權利設定“彈性”。
當有人聲稱政府、州或聯邦政府的行為違反憲法時,他將面臨最高法院審查的進一步障礙。這些都是法院多年來自己設立的,是因為認識到援引憲法來對付政府官員是一個嚴重的步驟——這一點不能掉以輕心——並且法院有時會因為過於倉促地做出憲法決定而陷入深深的困境。首席大法官坦尼在德雷德·斯科特案中的觀點認為國會無權禁止新領土上的奴隸制,這給最高法院帶來了最嚴厲的批評,多年來損害了法院的聲譽;首席大法官休斯稱其為“自殘”,因為這個問題根本不需要得到解決。
“我們所做的最重要的事情就是不做,”路易斯·D·布蘭迪斯法官曾經說過,表達了他近乎清教徒式的抵製做出重大憲法決定的誘惑。布蘭代斯法官表示,為了避免過早或不必要地援引憲法,法院制定了自我控制規則,“為了自己的治理”,並補充說,根據這些規則,法院“避免了將大部分需要其做出決定的憲法問題轉交”。
一種概念,普遍存在於法律中,但適用於最高法院在憲法案件中的特別照顧是“常任”。這意味著在訴訟中對某些行為提出申訴的一方必須證明他的個人受到傷害或受到影響。如果湯姆襲擊了迪克,哈利就沒有資格起訴湯姆要求賠償。佛羅里達州巴拿馬城的一位好心公民本人沒有被指控犯罪,但他無法提起訴訟,要求州政府為克拉倫斯·厄爾·吉迪恩指定律師。康涅狄格州的節育法做出了一項著名的關於資格的決定,將使用避孕藥具定為犯罪行為。最高法院駁回了康涅狄格州一名醫生關於法律剝奪了患者憲法權利的主張,認為該醫生沒有資格維護患者的權利。多年後,康涅狄格州一些因醫療需要避孕藥具的婦女提起訴訟,但隨後,意見分歧的最高法院援引了另一項原則駁回了此案。這些婦女提起訴訟,要求宣布該法律違憲,而不是等待因使用避孕藥具而受到刑事起訴。法院表示,在這種情況下,沒有跡象表明康涅狄格州將真正執行古老的節育法,法院不應就如此新的和微妙的憲法問題做出裁決。
如果有任何其他方式來解決案件,法院都會將其作為避免憲法問題的做法,無論壓力有多大。在聯邦政府忠誠安全計劃的鼎盛時期,最高法院以不知名線人的秘密指控為由解僱那些被指控存在安全風險的人,此舉被批評為違憲。政府和提起訴訟的被解僱僱員的律師都敦促法院就基本的憲法問題作出裁決;但大多數法官拒絕這樣做,而是認為解僱無效,因為政府官員們違反了他們自己的規定。十年後,因未公開指控而被安全解僱的合憲性問題仍未得到解決,而且可能永遠不會得到解決。用布蘭迪斯的話說,這一規則是法院不會“在做出決定之前就預見到憲法問題”。
法院的慣例是不提供諮詢意見,甚至不向總統提供諮詢意見。(華盛頓尋求一個,但被法官拒絕了。)法院通常也不會裁決由朋友提出的“虛假案件”,只是為了獲得對憲法的解釋。我們的司法體係是對抗性的,它的假設是,真相最好在真正對立的雙方之間進行真正的訴訟時得到證實。布蘭代斯表示:“法院不會以友好、非對抗性的程序來通過立法的合憲性,因為只有在最後手段下才決定此類問題才是合法的,並且是確定個人之間真實、認真和至關重要的爭議的必要條件。”
吉迪恩的案例似乎滿足所有這些要求。他當然提出了他的聯邦主張,即憲法賦予他在盡可能早的時刻(當他的案件被要求審判時)聘請律師的權利。他沒有對自己的定罪提出上訴,在某些州,這將是一個致命的程序錯誤。但在佛羅里達州,囚犯可以通過請求州最高法院簽發人身保護令來質疑其定罪的合憲性。吉迪恩就是這樣做的,在請願書中再次陳述了他憲法要求的律師辯護權,佛羅里達州最高法院在草率地駁回了他的請願書後,大概已經駁回了這一要求。其判決是最終判決,因此美國最高法院的複審時機已經成熟。由於這是一起刑事案件,沒有出現站立問題;一個以他認為非法的方式被送進監獄的人肯定受到了傷害,他的案件不是捏造的、建議性的或不成熟的。
總而言之,吉迪恩向最高法院提出的主張是法院可以聽取的。法院是否會審理這是另一個非常不同的問題。
如果要求法院審理一個擁有一億八千萬訴訟人口的國家能夠設法將其納入其管轄範圍的所有案件,那麼司法程序很快就會崩潰。首席大法官查爾斯·埃文斯·休斯 (Charles Evans Hughes) 在 1937 年解釋道:
“無論有多少法官,任何一個終審法院都無法處理在這個幅員遼闊的國家發生的所有案件,以及如果上訴權不受限制,當事人將尋求提起的所有案件。”
休斯在給參議員伯頓·K·惠勒的一封信中寫下了這一點,這對挫敗富蘭克林·羅斯福總統擠滿最高法院的計劃起到了重要作用。總統希望為每位七十歲以上的最高法院法官增加一名大法官——當時是六歲。大家都知道他的真正原因是他不贊成1937年法院的司法哲學,但他給出的解釋是,老法官需要幫助來完成他們的工作。休斯的信除了表明法院的工作進展順利之外,還駁斥了這樣的論點,即用他的話說,更多的法官將“提高法院的效率”。相反,他指出,“將會有更多的法官聽取意見,有更多的法官需要討論,更多的法官需要討論,更多的法官需要被說服並做出決定。斯托里說:“我堅信,如果有十二名法官,我們根本就不應該做任何事,或者至少很少做事。”)一位效率專家無疑會建議法院在每個案件中都由三人組成,而不是全部九人組成。在談到這個想法時,休斯指出,憲法談到了“一個最高法院”,並得出結論——有些人認為他是在提供諮詢意見——“憲法似乎並未授權兩個或多個最高法院或最高法院的兩個或多個部分作為獨立的法院運作。” 無論如何,無論憲法是否允許,該國似乎不太可能容忍如此最終和強大的司法機構的決定取決於每個案件中碰巧出現的三名法官。
因此,為了讓我們的最高法院履行其偉大職能,必須想出一種方法來減輕受理案件的負擔。這個問題在本世紀初變得尖銳起來,當時法院發現自己在案件審理中越來越落後。大法官們都忙於瑣事,重要的案件在立案多年後才被審理。法院本身通過一個法官委員會起草了一項立法解決方案,國會將其頒佈為法律,即 1925 年《法官法案》。解決方案只是讓法院的管轄權在很大程度上具有自由裁量權,法官可以自由選擇在其司法管轄範圍內審理哪些案件。對於當事人來說,獲得最高法院對其案件判決的過程增加了一個新階段:
自 1925 年以來,最高法院最重要的職責之一就是決定是否做出裁決。使用的技術手段是調卷令狀請願書。這個聽起來令人生畏的野獸在詞源上源自拉丁文的certiorari volumus,意為“我們希望獲得認證”——這是一份古老的令狀,用於將經過認證的案件記錄從下級法院提交,以便複審法官立即進行審查。該令狀並不像它的名字那麼神秘。在申請一項訴訟時,當事人只是要求最高法院審理他的案件。當法院授予令狀時,無需遵循任何繁瑣的手續;法院發布的命令和書記員的簡短信函通知雙方,法官將審查下級法院的裁決。
三位首席大法官已經闡述了賦予最高法院這一巨大自由裁量權的原則——選擇案件進行裁決的權力。威廉·霍華德·塔夫脫 (William Howard Taft) 在國會就《1925 年法案》作證時表示:
“任何訴訟當事人均無權獲得兩次以上的機會,即初審和復審,中級複審法院就是為此目的而設立的。當案件超出此範圍時,主要不是為了維護當事人的權利。最高法院的職能是為了國家人民的利益而闡明和穩定法律原則,為了公共利益而處理憲法問題和其他重要的法律問題。”
休斯在給惠勒參議員的信中更簡潔地表達了同樣的想法:“最高法院的審查,”他說,“符合法律、其適當的解釋和執行的利益,而不僅僅是訴訟當事人的利益。” 1949 年,首席大法官弗雷德·M·文森 (Fred M. Vinson) 在向美國律師協會發表講話時告訴律師們:“為了保持效力,最高法院必須繼續只裁決那些提出問題的案件,而這些案件的解決方案其直接重要性遠遠超出了特定事實和所涉及的各方。因此,那些調卷申請獲得最高法院批准的人會知道,你們……不僅代表你們的客戶,而且代表極其重要的原則,全國許多人的計劃、希望和願望都基於這些原則。”
提交至美國最高法院的案件有多種來源:來自五十個州的司法系統;來自十一個美國上訴法院、中級聯邦上訴法院,每個法院都有一個巡迴法院,覆蓋該國的一個地區;來自專門的聯邦法庭,如索賠法院以及海關和專利上訴法院,在特殊情況下,來自八十九個聯邦初審法院,即地區法院。
向最高法院提起的案件中,百分之九十以上都是通過調卷申請提出的。仍有一小部分事項是人們絕對有權向美國最高法院上訴的。例如,地方法院對政府提起的反壟斷訴訟的裁決不能在上訴法院進行複審,而只能直接向最高法院上訴。理論上,最高法院可能不會簡單地拒絕審理上訴案件。在實踐中,法院已經制定了一些方法來立即處理其中的大多數,而無需聽取論證或給予進一步考慮。許多上訴被駁回“因為缺乏實質性的聯邦問題”,或者因為其他原因表明法院認為該問題微不足道或下級法院的判決顯然是正確的。簡而言之,
這個風選過程的規則是什麼?調卷申請如何符合資格?在批准或拒絕請願時,法官通常根本不給出任何理由;如果他們不得不這樣做,自由裁量調捲管轄權的大部分減輕負擔的目的就會落空。最高法院規則第 19 條確實給出了一些批准請願書的有說服力的理由的例子:“如果州法院以可能不符合本法院適用裁決的方式就聯邦實質問題做出裁決。如果[聯邦]上訴法院就同一事項做出的裁決與另一上訴法院的裁決相衝突……”但第 19 條規則警告說,它的例子並不具有控制力,並且它說:“對調卷令的審查不是權利問題,而是合理的司法自由裁量權問題,
拒絕調卷申請的原因可能與其所主張的法律主張的實質關係不大或根本沒有關係。這就是為什麼不同的法官試圖教育公眾這樣一個事實:拒絕請願並不構成對請願人希望審查的下級法院判決的批准。(教育過程並沒有取得多大成功;當法院在一個激動人心的案件中拒絕調卷申請時,例如密西西比州州長巴尼特的案件,太多的報紙頭條仍然寫著:“最高法院維持針對巴尼特的命令”)事實上,所有拒絕意味著法院不想審理此案。即使法官認為下級法院的意見是錯誤的,情況也可能如此——例如,該案件的記錄如此混亂或不充分,似乎不是解決法律問題的適當手段。或者,最重要的是,可能涉及時間安排的考慮。的法律憲法和所有法律一樣,發展緩慢,並且可以感受到巨大的變革潮流。法院可能認為,在下級法院有機會考慮並闡明問題之前過早解決新問題是不明智的。或者,無論多麼真誠地提出要求,都可能不合時宜,不符合現行法律,就像南方官員最近偶爾發出的請願書實際上試圖扭轉廢除種族隔離的勢頭一樣。或者,最後,一些法官可能強烈認為應該推翻判決,但對獲得多數票感到絕望;然後,他們可能更願意拒絕調卷,而不是接受案件並讓最高法院批准他們如此不喜歡的結果。如果調卷被拒絕,當問題再次出現時,總是有可能,思想甚至法院的成員都會發生變化。這些因素解釋了大法官威廉·J·布倫南 (William J. Brennan, Jr.) 的評論:“當我認為[下級]法院的結果非常錯誤時,我經常投票拒絕申請。”
對於法院的所有成員來說,克拉倫斯·厄爾·吉迪恩的調卷申請不可避免地涉及到最微妙的時機和策略因素。他提出的問題——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無可否認是最重要的,也是所有法官都非常熟悉的問題。自 1942 年以來,法院年復一年地努力適用貝茨訴布雷迪案的規則:只有在特殊情況下,貧困的刑事被告才有權獲得免費律師;很少有法律問題能夠如此持續地困擾著法官們的頭腦和良心。貝茨訴布雷迪案與學校隔離決定一樣,這並不是法院如此堅定地遵守的先例,以至於請求重新考慮顯然是浪費時間。對貝茨的專業評論該案在法律審查中一直受到批評,而且越來越強烈,最高法院內部的幾位法官敦促推翻該案。另一方面,大多數人很可能會放棄如此大的一步,特別是如果一項要求所有刑事案件都有律師的新規則適用於已經入獄的男子的話;在早期的律師案件中,費利克斯·法蘭克福法官警告說,“像承認憲法權利這樣的突然創新……將為敞開這片土地的監獄大門提供迄今為止未曾想到的機會。” 二十年後,法院如此徹底地改變主意是否明智?現在大多數人準備這樣做了嗎?這是合適的案例嗎?這些是第 890 號雜項, Gideon 訴 Cochran 案中固有的一些問題,因為它開始通過最高法院為審議調卷申請而設立的程序。
J烏斯蒂斯·布蘭迪斯 (ustice Brandeis) 的評論被認為是這樣的:“無論人們如何批評美國最高法院,它在我們的政治結構中都經受住了考驗,並且當之無愧地佔據一席之地,因為它做了自己的工作。” 這對華盛頓市來說是一個不小的要求,因為很少有高級官員自己寫演講,甚至寫信。在華盛頓的大型機構中,法院似乎是唯一逃脫了帕金森定律的理論——任何辦公室的僱員人數不斷增加,工作範圍不斷擴大,以佔據新的人手。最高法院的工作仍然由九名男子完成,並由十八名年輕的法律職員協助。沒有任何事情被委託給委員會或工作組。
事實上,法院的成果並不是行政部門工作意義上的製度產物。例如,在司法部,一項立法提案將由初級律師粗略起草,由更有經驗的律師進行修改,由部門負責人仔細審查,由一名或多名助理總檢察長和副總檢察長批准,最後提交總檢察長批准。它是一個必然且適當的等級制度。
最高法院沒有等級制度。正如人們所說,即使是首席大法官也只是“平等中的第一人”。他具有像徵性和行政上的卓越地位,例如主持法院會議和美國司法會議,其中包括所有聯邦法院的代表。但在最高法院的事務中,他的影響力完全取決於他的道德和智力說服力。每個法官都有一票,這是為了維護他自己的思想和良心。每個人基本上都是自己工作,並在選擇時與他的法律職員一起工作,結果是實際上有九個獨立的律師事務所——工作習慣和理念都不同。傑克遜法官說:“事實是,最高法院的職能與其說是一個審議機構,不如說是九個機構,每個法官基本上都是獨立工作的,除非他選擇與其他人協商。這些工作方法往往會培養高度個人主義而非群體觀點。”
每位法官都對提交最高法院的每一起案件負責。委員會或小組之間沒有分工。這是一個長期以來不被公眾理解的事實。甚至一些律師似乎也認為調卷申請是由法官們分配的。首席大法官休斯抱怨這種誤解早在 1934 年:“我發現有些人認為調卷申請按比例分配給每位法官,即每位法官分配九分之一……現在的事實是,要求法院在案件處理中採取行動的所有事項均由法院所有成員處理……所有法官都會傳遞所有調卷申請。”
作為一個機械問題,普通案件中的調卷申請按如下方式處理。尋求復審的一方必須提交四十份請願書的印刷副本。(法院的規則對於印刷最為嚴格:向法院提交的所有印刷文件尺寸必須為 6⅛ 英寸 x 9¼ 英寸,字體不小於 11 號,“有足夠的鉛字”,並且紙張“不透明且無釉”。)另一方有 30 天的時間提交反對審查意見書。為了防止法官在雙方都出庭之前對案件形成任何意見,做法是讓書記員辦公室將每份請願書保留三十天,然後將其與反對意見書(如果收到)一起分發。九個辦公室各一份。裡面有個人的做法。
大多數法官(但不是全部)讓其法律助理審查每份請願書(以及反對的答复)並準備一份簡短的備忘錄來總結問題。這一事實導致了對法律助理角色的誇大看法。傑克遜法官對此開玩笑說,他在律師協會發現了一種懷疑,即“律師助理構成了一種初級法院,決定調卷申請的命運”。最近,法官湯姆·C·克拉克 (Tom C. Clark) 表示,“一些應該更了解情況的知名律師請他與我的法律助理談談他們的請願書”。
個別法官的法律助理不應與法官辦公室的長期僱員相混淆。最高法院書記員。前者協助法官一兩年,為他個人工作,而不是為整個法院工作。他們都是聰明的年輕人,最多從法學院畢業幾年,在班上名列前茅,很可能還在參加法律複習。幾乎所有聯邦法官和許多州法官現在都擁有法律書記員,而對於書記員職位榮譽的競爭非常激烈,尤其是在最高法院。在那裡,每位法官都按照自己的方式選擇書記員,一位將工作委託給他原來的法學院的一位教授,另一位委託給一個委員會,其他人在面試申請人後自己做出選擇。許多最高法院的法律助理都從事教學工作,他們是該國最受尊敬的法律學者之一。
今天最高法院的一些右翼批評者把書記員當作一個方便的攻擊目標,賦予他們類似於斯文加利式的凌駕於法官之上的權力。事實並不那麼有趣。法律助理協助研究,並可以為法官撰寫材料草稿。它們還發揮著讓他了解當前法律學術趨勢的作用,尤其是法學院對最高法院的批評觀點。對於一個很容易被孤立在像牙塔里的法院來說,這是一個重要的角色。但法律職員不會做出判斷。他們只能建議。實際上,一個年輕人只在那里短暫停留,不太可能對多年來一直考慮這些問題的法官對案件的實際投票產生任何重大改變。
處理調卷申請的程序,如上所述到目前為止,這是用於常規上訴案卷上打印的請願書的。當然,吉迪恩訴科克倫案是一項形式上的窮人請願書,由於此類案件存在特殊的困難,法院不得不制定特殊的方法來處理此類案件。
法蘭克福法官曾經寫道,乞丐的請願書常常“幾乎難以理解,而且肯定沒有對我們理解所必需的問題提出明確的陳述”。它們的內容微薄,與有錢人在提交調卷申請時需要提供的信息形成鮮明對比。這些規則要求他出示最高法院審查的管轄依據,包括他提出聯邦問題的時間。他必須打印下級法院對該案的意見文本,並且必須提供至少一份初審法院訴訟記錄的打印副本。囚犯在貧困中很少提供任何此類材料請願書。結果是,常常很難弄清楚囚犯身上發生了什麼——案件到底是怎麼回事。下級法院的意見會提供很多信息,但在囚犯案件中,下級法院很少費心寫任何意見。吉迪恩就是如此。佛羅里達州最高法院以刻板印象命令駁回了他,但沒有提及他案件的事實。其內容僅是:“上述請願人已就上述原因提出人身保護令請願書,經考慮後,命令駁回該請願書,特此予以駁回。” 對於華盛頓的法官試圖查明佛羅里達州的決定並沒有多大幫助。
最高法院審理窮人案件的負擔日益加重。近年來,它們的數量增長速度遠遠快於數量的增長速度常規日程上的業務。二十五年前,貧困人口不足一百人每個學期都會提交案件。1949 年任期內,這一數字超過了 1000 件,首次超過了預付費上訴案件的數量。現在每個學期大約有一千五百個。法院本身對允許窮人無需手續即可提交申請的法規採取了廣泛的看法。1948 年,它表示,一個人不必“絕對貧困”才能獲得資格。在該案中,法官雨果·L·布萊克 (Hugo L. Black) 寫道:“我們認為一份宣誓書就足夠了,宣誓書表明,一個人因貧困而無法支付費用或為費用提供擔保,但仍然能夠為自己和家屬提供生活必需品。” 否則,一個貧窮的人將不得不在他的家庭和他的事業之間做出選擇——也許放棄“可能是有功績的主張,以避免自己陷入徹底的貧困”。形式為窮人宣誓書。
事實證明,很少有窮人的請願值得最高法院花時間。只有約 3% 的申請獲得批准,而常規備審案件中約 13% 的調卷申請獲得批准。法官威廉·O·道格拉斯 (William O. Douglas) 表示,囚犯們的主張“往往非常荒誕,令人難以置信。他們大多都是輕浮的。” (最近的一位請願者說,他是南加州西班牙貴族的後裔,因此擁有所有土地。)
考慮到處理所有這些申請的難度,法院不努力大海撈針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正如伊利諾伊州最高法院法官沃爾特·V·謝弗(Walter V. Schaefer)曾經談到類似問題時所說的那樣,“我們在這些紙堆中尋找的不是一根針,而是一個人的權利。” 因此最高法院制定了一項仔細審查從該國監獄湧入的經常難以理解的文件。道格拉斯法官表示,他相信這一程序“以長期被國家忽視的水平伸張正義”。
吉迪恩案按照貧困案件的通常方式處理。吉迪恩的手寫文件在紅信封中被保存了三十天,以便佛羅里達當局有時間做出答复。他們知道他的請願書,因為規則要求他將一份副本郵寄給指定的被告、佛羅里達州監獄系統負責人 HG Cochran, Jr.。但各州很少回應囚犯的請願,而吉迪恩的請願在這三十天裡也沒有得到任何回應。1962 年 2 月 8 日,時間一到,這些文件就被送到了首席大法官厄爾·沃倫 (Earl Warren) 的辦公室。
首席大法官的三名書記員負有審查貧民窟的特殊職責應用程序。(他有三名書記員,而不是分配給其他法官的兩名書記員,以便完成這項艱鉅的工作。)其中一名書記員為每個案件準備一份打字備忘錄,說明索賠的內容以及任何相關的法律框架。該備忘錄隨後在九名法官之間傳閱。如果索賠看起來很嚴重,並且在所有死刑犯的案件中,包含申請的紅包原件在分發時會附在書記官的備忘錄中;無論如何,法官都可以要求提供檔案。如果案件提出的問題是審查卷宗的書記官認為法院可能感興趣的,他甚至可以在傳閱文件之前向首席大法官建議要求州當局做出回應。希望回應能夠澄清法律問題,
基甸的例子就是如此。首席大法官的辦公室指示負責發送所有此類通信的書記員辦公室要求做出答复。1962 年 3 月 8 日,最初處理吉迪恩請願書的助理書記員邁克爾·羅達克 (Michael Rodak, Jr.) 將這封信寄給了佛羅里達州總檢察長理查德·W·歐文 (Richard W. Ervin):
回复:吉迪恩訴科克倫
第 890 號雜項,1961 年 10 月學期
尊敬的先生:
1962 年 1 月 8 日,萊福德佛羅里達州立監獄的囚犯克拉倫斯·厄爾·吉迪恩 (Clarence Earl Gideon) 向本法院提交調卷令狀請願書,以復核佛羅里達州最高法院 1961 年 10 月 30 日就上述案件作出的命令。我們的記錄表明您已收到請願書副本。
法院已指示該辦公室要求您對請願書做出答复。您的答复的一份打印副本及其送達證明應於 1962 年 4 月 7 日或之前送達本辦公室。
約翰·F·戴維斯 (John F. Davis),小邁克爾·羅達克 (Michael Rodak, Jr.)的
職員 助手
4 月 9 日,法院收到了一份由司法部長歐文及其助手布魯斯·R·雅各布簽署的反對意見書。這是十三頁的打字稿,聽上去有一個主題:根據 1942 年貝茨訴布雷迪案判決的規定,吉迪恩無權聘請審判律師,即只有在“特殊情況”表明否則不可能進行公平審判時,憲法才保障州刑事案件中的貧困被告獲得免費律師。該簡報回顧了貝茨訴布雷迪案以來的案件然後基於無可爭議的事實,吉迪恩甚至從未聲稱自己是任何特殊殘疾的受害者,這將使他受到該案件的管轄。
簡報稱,“請願人吉迪恩沒有明確表明任何特殊情況使他有權根據第十四修正案獲得律師幫助……沒有任何證據表明請願人的成熟度或理解能力。請願人僅聲稱他沒有資金,他不認罪,並在接受非死刑指控審判時請求法院指定律師。請願書未包含任何關於請願人的年齡、經驗、心智能力、熟悉或不熟悉法庭程序的指控,或指控所提出的法律問題的複雜性。[所有這些因素都被認為是在貝茨法案下產生特殊情況的因素。] 申請人在審判程序中沒有表現出不公平或缺乏基本公正。事實上,他的請願書因其缺乏實質性指控而引人注目,這些指控使他有權根據第十四修正案獲得律師幫助。由於沒有關於特殊情況的指控,因此必須假定審判程序是公平公正的。”
對於外部觀察者來說,這一回應值得注意的一件事是它假設貝茨訴布雷迪案的規則是不可違反的。法院可能準備推翻它的可能性從未被考慮過。
回應最後以助理司法部長雅各布的證明,證明他已將一份副本郵寄給“克拉倫斯·厄爾·吉迪恩先生,地址:佛羅里達州賴福德市 221 號信箱,In Proper Person”。4 月 21 日,法院收到了 Gideon 的答复摘要。它有四頁長,同樣是用鉛筆寫的,開頭是一個謙虛的免責聲明。
吉迪恩寫道:“請願人不能假裝能夠回答博學的佛羅里達州總檢察長,因為請願人不是律師,也不精通法律,也沒有法律書籍來抄寫本法院的判決。但申請人知道這樣的人有很多。”
答复摘要堅決堅持吉迪恩從一開始就爭論的簡單命題。
“被告聲稱,”它說,“公民可以在沒有法律顧問的情況下獲得平等和公正的審判……請願人將試圖向本法院表明,佛羅里達州的公民在沒有律師幫助的情況下無法獲得公正和公平的審判……如果請願人有律師,那麼那裡就不會允許諸如傳聞、偽證或剝奪公民權法案等針對他的事情……我的年齡、我的膚色或我屬於哪個教會(如果有的話)都沒有區別。問題是我沒有得到公平的審判。問題很簡單。我請求法院指定我的律師,但法院拒絕了……”
事實上,這個答复很簡單。“我的年齡、膚色、所屬的教會(如果有的話)都沒有關係。” 不管有意無意,這句話實際上是對過去幾年在“特殊情況”下決定一個人是否應該在審判中擁有免費律師的複雜推理的有效模仿。
當佛羅里達州的答復和吉迪恩的答複收到時,法院正處於最繁忙的時期。每年春天,大法官們都會努力克服拖延症,妥協分歧,完成對所有爭議案件的意見,以便能夠如期在六月結束任期,並在精神的鼓舞下去躺在陽光下或在律師會議上發表演講。在首席法官辦公室,可以提出貧民請願書沒有最高優先級。但吉迪恩的文件再次由一名法律助理審查和總結,現在他的備忘錄(附有完整的文件)已分發給其他八位法官。
5 月的最後一周,法院首席副書記官 Edmund P. Cullinan 獲悉,吉迪恩訴科克倫案已準備好在法院正式會議上進行討論。然後,卡利南的職責是將案件列入下一次會議清單——一份分發給法官的油印機,其中顯示了為下一次會議準備的所有項目。卡利南將吉迪恩訴科克倫案列入 6 月 1 日星期五會議的名單。
九名法官在一周期間或一周之前的每週五舉行一次正式會議,對案件進行辯論或宣布意見——十月至六月任期期間,大約有四分之三的周五。會議室是一間鑲有橡木板的房間,毗鄰法院大樓後面的首席大法官辦公室。牆上的書架上擺滿了法律報告,房間中央有一張巨大的長桌子。首席大法官約翰·馬歇爾的一幅肖像俯視著坐在桌子周圍的法官。
這次會議的保密記錄在華盛頓官方機構中可能是無與倫比的。據了解,在其中一次開庭期間,除最高法院法官外,沒有任何人被允許進入會議室。沒有秘書,沒有法律職員,沒有圖書管理員,沒有信使。如果有消息到達,初級法官(最近任命的法官)就會上門取信。這種絕對保密的目的是雙重的。它確保法院判決不會過早披露,並保護法官討論的隱私。後者可能是更重要的原因。觀點強烈的人之間真正的智力交流充其量並不總是那麼容易。這將是如果每位法官都必須擔心他在激烈辯論中提出的某些論點會受到公眾的指責,那麼情況就更加困難。大法官們必須能夠自由地進行辯論,而不必擔心在某些流行雜誌上讀到“X大法官想要另一個慕尼黑”。
然而,法院成員披露了會議的一般進行方式。上午十點開始。通常會持續到下午晚些時候。一開始,每位法官進入房間時,都會與在場的其他所有人握手(總共握手三十六次)。這一習俗可以追溯到幾代人之前,顯然是為了以友好的方式開始會議,無論智力差異有多麼激烈。會議首先討論審查申請——一些上訴,還有更多的調卷申請。首先考慮上訴案卷上的常規付費案件,然後考慮雜項案卷上的窮人的申請。(如果其中任何一項獲得批准,則它們將被轉移到上訴案卷。)此後,法官們將考慮並投票表決前週一至週四爭論的所有案件。這些是暫定投票,隨著意見的撰寫和對問題的更深入的思考,這些內容可能會而且經常會發生變化。以後的會議可能還會有進一步的討論,最終才會下達意見。
由於參與人數眾多,因此存在造成混亂的風險,因此討論遵循相當正式的程序。首席大法官通過陳述問題和他的觀點來開始審議每個案件。接下來由高級律師(現為布萊克法官)發言,依此類推。作為主持人,首席大法官不僅通過他首先提出問題的方式來塑造會議的性質,還通過決定,例如,在要求投票之前讓辯論持續多長時間。首席大法官休斯被一些人視為會議最偉大的大師。“看到他主持,”法蘭克福法官寫道,“就像目睹托斯卡尼尼指揮一支管弦樂隊一樣。” 但在休斯執政期間,哈蘭·F·斯通法官抱怨說,酋長太強硬、控制欲太強。後來斯通成為首席大法官,他的同事們抗議說,會議之所以拖延,是因為他不夠堅定。
在這些天的典型會議上,法官們要審議近百件事項,數量驚人。一點算術很快就會表明,如果每個法官都對每個案件進行談話,那麼負擔將是多麼不可能。十年前,當時的案卷比今天短得多,傑克遜法官認為,平均會議清單將允許“每個項目有五分鐘的審議時間,或者九位法官每人對每個項目進行大約三十三秒的討論……所有這些都使法院免於陷入無可救藥的困境,”傑克遜補充道,“這些項目中的許多項目在僅僅檢查時是如此瑣碎,以至於沒有人認為它們值得討論,並且一致同意將它們處理掉。” 各位法官,在每週例會之前,將他認為不值得討論的案件清單發送給首席辦公室;九個都獲得一致同意的案件隨即在會議上被忽略。
會議中的投票順序與討論順序相反:初級法官優先。只需四票即可批准調卷或駁回口頭辯論上訴。少於多數撥款審查的理論是,被多達四名法官認為重要的案件至少值得法院考慮;大多數人以後總是可以根據所提出的問題的是非曲直,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意願行事。(法蘭克福法官辯稱,事實上,五人多數應該可以自由地以“不顧一切地授予”為由駁回調卷令,但這一觀點被拒絕,因為不符合所謂的“四人規則”的完整性。)即使親自審理案件的法官少於四人,也可以通過司法滾動獲得必要的四票。(你投票支持我的案件,我也會投票支持你的案件。)外界不知道法院如何做出批准或拒絕案件複審的決定,也不知道法院如何在會議上做出任何決定,儘管其中一些秘密已通過大法官文件的公佈而披露。大多數有思想的人都得出結論,至少在所述事件的所有參與者都離開法院之前,不應發布此類出版物,以免會議上的討論自由因擔心過早披露而受到限制。
在 1962 年 6 月 1 日的會議上,法院收到了兩份要求法院審理上訴的管轄權聲明、二十六份上訴案卷上的調卷申請、十份窮人的雜項申請和三份重審申請。(最後一個幾乎從未獲得批准。)其中有一些重要的案例。其一是對紐約立法區合憲性的挑戰;鑑於他們最近在田納西州案件中做出的決定,即聯邦法院可以審查州立法分配,法官們決定將其發回紐約聯邦法院重新考慮。另一個案例來自自由乘車運動。六名黑人因試圖廢除路易斯安那州什里夫波特巴士總站的種族隔離而被判破壞和平罪。法院,然後,除了憲法不允許的事實(即他們違反了種族隔離習俗)之外,沒有任何支持證據,就立即推翻了定罪。威斯康星州科勒公司要求法院審查國家勞工關係委員會的調查結果,即該公司在可追溯至 1954 年與美國汽車工人聯合會的激烈糾紛中存在不公平的勞工行為。法官們還審議了本學期早些時候曾爭論過、現在已準備好處理的一些案件。他們討論了一些草案意見。他們決定擱置亞利桑那州和加利福尼亞州之間關於科羅拉多河水的巨大爭端,以便明年秋天重新辯論。最後,他們轉交了克拉倫斯·厄爾·吉迪恩(編號 003826 號囚犯)提交的手寫調卷申請書,
這次會議的審議結果於上午十點後不久就向全世界公佈。接下來的 6 月 4 日星期一,一名書記員在公告板上張貼了最高法院當天命令的油印清單。一份命令如下:
第890章 雜項。吉迪恩訴科克倫
允許以貧困形式繼續進行的動議和調卷令狀申請獲得批准。該案已移交上訴案件審理。除了本案提出的其他問題外,律師還須在案情陳述和口頭辯論中討論以下內容:
“本法院對貝茨訴布雷迪 ( Betts v. Brady)案(316 US 455) 的判決是否應該重新考慮?”
我在佛羅里達州貝縣巡迴法院,克拉倫斯·厄爾·吉迪恩一直無法獲得律師幫助,但毫無疑問,他可以在美國最高法院聘請律師,因為美國最高法院已同意審理他的案件。法院一貫的做法是為複審申請已獲批准並請求律師的貧困囚犯指定一名律師。
被最高法院任命為窮人的代表是一種莫大的榮幸。對於傑出的從業者來說,否則他永遠不會涉足刑法,這可能是一次豐富的經歷,使他再次思考自由的人類維度。它可能提供對於遠在該國某個遙遠角落的律師來說,這是第一次(有時是唯一的)在最高法院出庭的機會。它還可能需要巨大的個人犧牲。沒有任何形式的金錢補償——只有服務的滿意度。法院支付律師往返華盛頓和回家的交通費用,並打印案情摘要,但沒有其他費用規定,甚至沒有秘書幫助或酒店房間。律師捐贈了最有價值的商品,即他自己的時間。
芝加哥律師沃爾特·T·費舍爾 (Walter T. Fisher) 提供了一個典型的例子,展示了指定律師對自己職責的理解以及他在履行職責時的奉獻精神。費舍爾先生於 1957 年 1 月 14 日被任命為阿方斯·巴特庫斯 (Alfonse Bartkus) 的代表,後者因搶劫伊利諾伊州一家聯邦保險銀行而被聯邦陪審團宣判無罪,隨後又因同一起搶劫案在伊利諾伊州法院受審並被定罪。最高法院同意聽取他的主張,即連續起訴構成第十四修正案正當程序條款所禁止的雙重危險。費舍爾先生寫了一份案情摘要,對案件進行了辯論,但最終以四比四的平局落敗,布倫南法官沒有出席。(平等分配導致所謂的下級法院判決必要性確認。)費舍爾先生請求重新審理,請求布倫南法官開庭,法院批准了請願書。下一學期,費舍爾先生寫了一份新的摘要,再次辯論此案,但以五比四的比分落敗。他進一步提出重審申請,但遭到拒絕。但他並不認為他對巴特庫斯或法律的義務已經結束。他要求伊利諾伊州立法機關對他仍然認為不公正的行為採取行動,立法機關於 1959 年頒布了他的提案:一項法案,禁止州起訴任何以前曾受到聯邦起訴的犯罪行為的人。然而,這項立法並沒有影響巴特庫斯,他仍被判處無期徒刑,仍在監獄中。費舍爾先生提交了一份寬大處理請願書,寫了一封信,向當局懇求。1961 年 1 月 3 日,就在費舍爾先生被最高法院任命後不久,巴特庫斯的刑期被減刑至服刑期。費舍爾先生為阿方斯·巴特庫斯找到了一份工作,並安排他接受持續的指導。
作為手續,最高法院審理案件的窮人必須請律師。法院首席副書記員埃德蒙·P·卡利南 (Edmund P. Cullinan) 負責確保他確實提出了要求。庫利南是一位傑出的白髮紳士,1930 年在喬治敦法學院就讀時就加入了書記員辦公室,後來成為瞭如何在法庭上進行訴訟的權威,他經常做噩夢,認為某些囚犯會想要為自己的案件辯護。(雕像允許任何人——無論是富人還是窮人、律師還是外行——在任何联邦法院陳述自己的案件。)為了防止這種可能性,他立即寫信給法庭批准其請願的每一位囚犯。6 月 4 日,法院在其案件中發放調捲捲的當天,他寫信給吉迪恩。(助理書記員尤金·T·利丹 (Eugene T. Lyddane),同一天,將法院命令的文本發送給吉迪恩和佛羅里達州總檢察長。)卡里南在給吉迪恩的信中說:“我認為您希望法院指定一名稱職的律師在法庭上代表您。因此,您有必要立即提交一份手寫動議,要求法院指定律師代表您。”
吉迪恩一貫一致要求聘請律師。6 月 18 日,他的答復到達法院,再次用鉛筆寫在橫格監獄表格上,並蓋上“審查”印章。吉迪恩說:“我確實希望法院任命一位稱職的律師在法庭上代表我。因為我不知道程序,也沒有能力這樣做。我向美國最高法院正式請求任命我為一名律師。”
與最高法院裁決的其他事項一樣,為貧困申請人選擇律師完全取決於法官的決定。他們從未為選擇過程製定任何規則,無疑希望保留廣泛的自由裁量權。在此過程中,法蘭克福大法官曾說過,“內在的專業能力本身就很重要。” 法院自然傾向於挑選一位或多位大法官個人或聲譽所認識的人。例如,費舍爾先生是法蘭克福大法官的老朋友,可以合理地猜測,大法官推薦了他的名字。(但友誼並不能保証投票;法蘭克福法官代表阿方斯·巴特庫斯撰寫了法院駁回費舍爾先生論點的意見。)
法官的前任法律助理通常是被任命的。法學教授和資深從業者也是如此;幾年前,迪安·艾奇遜被任命為一名德克薩斯州囚犯的代表。法院經常將來自該國同一地區的某人指定為囚犯,但這並不是規則。總的來說,可以說,在窮人案件中指定的律師比在最高法院出庭的普通律師要優越得多。不幸的是,平均水平充其量只是平庸——反映了律師協會的總體情況,因為沒有專門的律師群體在最高法院進行辯論。
吉迪恩的律師問題已準備好在 1962 年 6 月 22 日星期五的法院會議上進行討論。碰巧,那是本學期的最後一次會議。接下來的周一,法院公佈了所有剩餘意見,包括有爭議的裁決紐約攝政祈禱,並在夏季休會。會議結束後不久,首席大法官沃倫傳喚了法院書記員約翰·F·戴維斯。書記員是法院的高級僱員,這項工作是一項傑出的工作。戴維斯的前任詹姆斯·R·布朗寧現任美國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法官。在 1961 年被任命為書記員之前,戴維斯曾為政府代理過 50 多個最高法院案件,其中包括杜邦通用汽車公司反壟斷案。書記員的職責之一是幫助進行機械安排,將周五的會議決定轉化為下週一發布的印刷和油印命令。當律師被指定代表窮人時,戴維斯還負責在周末非正式地向他提供建議,以便他可以表明他是否遇到一些個人困難而無法接受這項任務。法院不希望因正式任命被拒絕而造成雙方的尷尬。但在這種情況下,法院任命的律師有點像總統的用餐邀請:很少有人會被拒絕。
本週五晚上,首席大法官沃倫告訴戴維斯,法院已選擇華盛頓的阿貝·福塔斯代表吉迪恩。戴維斯給福塔斯打了電話,最終在達拉斯找到了他。福塔斯表示,他很樂意擔任克拉倫斯·厄爾·吉迪恩的律師。他問吉迪恩的案子出了什麼問題。戴維斯簡短但清楚地表明了巨大的風險,他告訴他:法院已同意重新考慮貝茨訴布雷迪案對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的限制。
下週一,法院在吉迪恩訴科克倫案中下達了以下命令:
“任命律師的動議獲得批准,並且現命令華盛頓特區的 Abe Fortas, Esquire 擔任本法院的律師資格成員,並特此任命他擔任本案原告的律師。”
華盛頓律師阿貝·福塔斯(Abe Fortas)就是這種權力型人物的一個權力典範。他是阿諾德(瑟曼·阿諾德,富蘭克林·羅斯福的反壟斷者,後來擔任美國哥倫比亞特區上訴法院法官,因發現法官席乏味而辭職)、福塔斯和波特(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前主席保羅·A·波特)公司的推動力。本所擁有律師三十名;使其規模龐大,但遠不及華爾街的龐然大物。它不是所謂的建制律師事務所;它是一家律師事務所。根據一個人的觀點,它太激進了,或者不夠古板。阿諾德法官是 1930 年代的耶魯大學法學教授,是一位偉大的法律現實主義者,著有著作(例如《資本主義的民間傳說》)。,法律和政治的經典),在其中他試圖戳破關於法官的神話,並將他們描繪成有思想甚至偏見的人,而不是牧師。現實主義者強調法官做了什麼,而不是他們所說了什麼,並認識到法律不僅僅是邏輯,而且反映了法官的社會、經濟和心理觀念。阿諾德、福塔斯和波特身上都瀰漫著這種不敬的情緒。耶魯大學的影響力很大,人們普遍認為耶魯大學更多地將法律視為一種社會工具,而不是哈佛的智力活動。拋開概括不談,耶魯法學院可能確實不太強調得出法律結果的細節,而更多地強調結果的社會意義。當然,阿諾德、福塔斯和波特身上都瀰漫著這種“現實主義”的氣息。在公司名稱的三個名字中,只有波特不是耶魯大學法學院畢業生。他是肯塔基州和大學的產物肯塔基州法學院的學生,仍然具有肯塔基州優良的政治作風。這三人都是新政的畢業生,該公司具有自由和民主的風格也就不足為奇了。福塔斯是林登·約翰遜的老朋友和顧問,也是約翰遜就任總統後第一批前來提供幫助的人之一。來自阿諾德、福塔斯和波特的律師為國會的自由主義立法進行起草和其他幕後工作。該公司在打擊政府忠誠和安全計劃中使用匿名告密者的法律鬥爭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一名受害者的案件被提交至最高法院但敗訴,他被聘為法新社僱員,至今仍留在那裡。但該公司絕不是一家行善機構。就是對賺錢感興趣,它通過廣泛不同的做法來做到這一點,強調針對政府的訴訟——反壟斷法、稅法和聯邦監管機構的做法。首屈一指的生意人是阿貝·福塔斯 (Abe Fortas)。
福塔斯接到吉迪恩案的任務時剛剛五十二歲。1910 年 6 月 19 日,他出生於孟菲斯一個普通的猶太家庭,就讀於那裡的西南學院,然後通過耶魯大學法學院進入了廣闊的世界。他是《法律雜誌》的主編,這是律師智力卓越和意志力的最早明確標誌。1933 年畢業後,他前往華盛頓,為新政傑出人物工作,例如曾擔任他在耶魯大學教授的威廉·O·道格拉斯 (William O. Douglas)、杰羅姆·弗蘭克 (Jerome Frank) 和哈羅德·伊克斯 (Harold Ickes)。1942年,三十二歲的他成為內政部副部長。時任司法部長弗朗西斯·比德爾講述了一個關於福塔斯的精彩羅斯福故事——實際上是羅斯福·伊克斯出城,福塔斯代替他出席了一次內閣會議。主席先生,並在桌子上遞了一張紙條尋求幫助。比迪先生寫道:
“福塔斯,”我低聲說道,他的名字被轉達給了總統,然後總統在便箋簿上寫下了“不是他的姓氏,而是他的名字。” 當他繞過桌子來到安倍面前時,總統問道:“安倍,內政部發生了什麼事?”
1946 年,福塔斯離開內政部,開始私人執業。他現在被認為是該國傑出的上訴辯護律師之一,擅長向上訴法官辯論案件的特殊技巧,而這種技巧在該國很大程度上被忽視了。在最高法院,他曾代表利華兄弟公司(Lever Brothers Company)和喬治·帕爾(George Parr)(被稱為杜瓦爾公爵)等公司,喬治·帕爾是得克薩斯州杜瓦爾縣的老式民主黨領袖,福塔斯對郵件欺詐的定罪成功被推翻。
但作為一名律師,福塔斯最重要的活動不是在法庭,而是在公司辦公室。他為企業高管提供如何擴大市場力量和利潤的建議,同時遵守政府制定的無數規則。他飛往全國各地參加會議、處理談判、討論財務和公司結構以及法律。一位熟人說,他的生意是“公司的操縱和交易”,並恭敬地補充道:“他是我們的重要社會工程師之一。” 作為一名律師,他在很多事情上都做得很出色:反壟斷訴訟、行政機構執業、上訴辯論、企業諮詢。他的客戶包括聯邦百貨公司、聯合利華、投資者多元化服務公司、賽勒斯·伊頓和波多黎各聯邦。節日; 他是巴勃羅·卡薩爾斯的老朋友,並安排了卡薩爾斯在白宮的演出。
與大多數著名律師不同,福塔斯對刑法很感興趣,儘管更多的是哲學方面而不是實踐方面。他在達勒姆案中辯護並獲勝,在該案中,哥倫比亞特區上訴法院制定了一項新的刑事精神錯亂規則,該規則在國內外產生了影響。(法院放棄了舊的原則,即一個人只有無法辨別是非,才能逃脫犯罪行為的責任,取而代之的是更廣泛的規則,即“如果被告的非法行為是精神疾病或缺陷的產物,則他不負刑事責任。”)他是首席大法官沃倫任命的一個委員會的成員,該委員會建議修改聯邦刑事案件的程序規則,正是他在這項工作中與首席大法官的聯繫導致了他在吉迪恩案中的任命。但他也是布萊克法官、布倫南法官和道格拉斯法官的朋友,其中一位可能提出了他的名字。
福塔斯是個身材矮小的男人,舉止可以很嚴肅,也可以很迷人,尤其是對女人來說。有一種梅菲斯特的美妙感覺。他的演講緩慢而從容,背後蘊藏著明顯的智力力量——這個詞可能是緊張的。很難想像他是完全自發的。並不是說他缺乏幽默感,而是他看起來總是很克制。一位與他共事過的律師說:“在我見過的所有人中,他最清楚自己為什麼要做他所做的事情。我不喜歡哭泣,但如果我遇到麻煩,我希望他站在我這邊。他是我認識的最足智多謀、最大膽、最徹底的律師。”
如果福塔斯有一位法律英雄,那就是布蘭代斯大法官,這充分說明了福塔斯的情況。布蘭迪斯是最出色的工匠,也可能是有史以來最有能力的律師坐在法庭上。他是一個非常冷靜的人,為了促進法律的長期利益,他毫不猶豫地投票反對寡婦或孤兒。但他也有著深刻的社會信念,並一生為自由主義事業而奮鬥。考慮到布蘭代斯模式,一位同事這樣評價福塔斯:“他最看重工藝。他不是感傷主義者,他致力於刑法改革,因為他認為這對社會來說是正確的,而不是因為對罪犯抱有任何幻想。但在他的冷靜和超然之下,卻隱藏著熱情的信念。他是一個憤怒的人——對不公正感到憤怒。”
顯然福塔斯很喜歡這種宏偉的風格。他和他的妻子卡洛琳·阿格 (Carolyn Agger) 是一位專業稅務律師,駕駛著一輛勞斯萊斯汽車;他解釋說,這確實是一項經濟的投資。他們在喬治城的家裡有許多當代藝術品,還有古董家具和中國捲軸和繪畫。該公司位於曾經是維多利亞時代私人住宅的地方,福塔斯的辦公室主要是一張由維多利亞時代三角鋼琴製成的巨大桌子。這裡有靠背椅、柔軟的沙發、卡薩爾斯和其他好朋友的畫作和紀念品。
為最高法院準備案件的律師擁有比一般預期更多的自由。他的材料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下級法院的訴訟程序,但他可以藝術地塑造這些材料,因為他可以選擇要強調的事實和推進法律理論以達到預期的結果。
例如,一名男子可能因拒絕回答小組委員會有關他所聲稱的共產黨隸屬關係的問題而被判藐視國會罪。這看起來很簡單,但律師們從此類蔑視記錄中挖掘出的知識礦藏確實很豐富。該委員會是否獲得眾議院或參議院授權進行此項調查?如果它把權力傳遞給這個小組委員會?小組委員會是否遵守自己的規則?這些問題與官方調查對像有關嗎?是否向證人解釋了這種相關性?起訴書是否充分說明了調查的主題,並在審判中得到了證實?這些是上訴律師在過去十年國會藐視法庭訴訟的冷酷記錄中發現的一些問題,並向最高法院提出了辯護——通常是成功的。法院在選擇裁決問題時的自由裁量權與辯護人的自由裁量權一樣大,因此通常很難預測案件將以什麼理由作出裁決,更不用說哪一方會獲勝了。將事實和問題納入最高法院案件是律師的工作。
福塔斯及其律師事務所的其他人於六月底開始了這一進程。第一步是查看迄今為止在吉迪恩案件中提交的文件。公司的一位年輕合夥人到法院書記員辦公室閱讀了這些文件,隨後為阿諾德、福塔斯和波特的檔案製作了影印件。這些文件內容很少:吉迪恩的審查請求、佛羅里達州的回應、吉迪恩的反駁、他向佛羅里達州最高法院提出的人身保護令原始申請的副本以及該法院對其的神秘拒絕。從這些信息中,福塔斯或任何其他感興趣的人只能了解案件的骨架:指控、定罪、判刑、吉迪恩對律師的要求以及對該要求的拒絕。沒有關於囚犯、犯罪或審判的細節——例如,沒有任何細節,
福塔斯面前的幾個事實足以提出法律訴訟最高法院指示他辯論的問題:貝茨是否應該訴布雷迪案是否會被重新考慮並強制要求律師的絕對要求?根據赤裸裸的記錄,佛羅里達州承認吉迪恩是一名可憐的重罪被告,他指定律師的請求已被拒絕。福塔斯認為,這些事實本身作為一個抽象命題就構成了對正當法律程序的否定。而且,從技術上來說,只有吉迪恩案的這個骨架才能作為最高法院判決的依據。法院通常只會考慮下級法院收到的記錄;律師不得事後嘗試提出新的證據。在吉迪恩的案件中,佛羅里達州最高法院收到的唯一文件是被駁回的人身保護令請願書。它沒有審判記錄或其他信息。換句話說,貝茨訴布雷迪案——事實細節無關緊要。
但在如此抽象的背景下辯論案件有悖於英美法律傳統。律師想要血肉的味道;他想要一個人作為客戶,而不是一個抽象的原則。福塔斯被指定代表克拉倫斯·厄爾·吉迪恩,而不是一個抽象的人物。總有可能,對他的案件中的事實進行更仔細的審查,會發現撤銷對他的定罪的另一個理由——最高法院更容易接受這一理由,而不是需要推翻自己的先例。舉個例子,審判記錄可能會披露貝茨訴布雷迪案中一名男子有權獲得免費律師的“特殊情況”之一規則:吉迪恩可能是精神錯亂或無可救藥地無能,或者法官可能表現出偏見,或者針對他的案件可能是一個特別複雜或法律上微妙的案件。如果吉迪恩可能以任何此類理由在最高法院獲勝,福塔斯有責任對吉迪恩提出這一點,即使結果是取消該案作為對律師權利的廣泛考驗。最高法院的法官們最喜歡的律師是將委託人的利益放在一邊,熱衷於對法律做出重大改變。
所有這些考慮都在福塔斯的腦海中。他們提出了他所說的“道德問題”:他是否應該嘗試更多地了解克拉倫斯·厄爾·吉迪恩的遭遇,特別是他是否應該獲得審判記錄。“真正的問題,”福塔斯說,“是我是否應該向法院敦促特殊情況原則。根據當時的記錄,沒有任何跡象表明他患有任何特殊情況。但如果你追究那個赤裸裸的記錄,可能會有。如果事實證明吉迪恩確實有一些特殊的困難,那麼整個案件就會有一個虎頭蛇尾的風險——這只是最高法院釋放一名囚犯而沒有就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制定任何新規則的又一個案件。但我的職責是為吉迪恩服務。如果我沒有把記錄拿出來,我永遠不會知道。如果我輸了官司,我總是會擔心:“這個可憐的傢伙是不是因為我沒有做好我的工作而進了監獄?” ”
福塔斯決定拿到審判筆錄。他打電話給首席副書記官卡利南,後者為最高法院安排此類事情。卡里南寫信給佛羅里達州貝縣巡迴法院,不久之後,當地法院記者根據她的筆記打印了吉迪恩審判的筆錄,並經巡迴法院書記員認證並郵寄到華盛頓。
G1961 年 8 月 4 日,法官小羅伯特·麥克拉里 (Robert L. McCrary, Jr.) 和六名陪審團對艾迪恩進行了審判。一開始,在吉迪恩試圖聘請律師失敗後,麥克拉里法官詢問陪審員是否會“給予他同樣的公平審判和考慮,因為他沒有律師代理,如果他有律師代理的話,你會給予他同樣的公平審判和考慮。” 文字記錄顯示了一個聯合答复:“是的,先生。”
法庭:現在,吉迪恩先生,請檢查一下這六位先生,如果您不想讓他們作為陪審團來審理您的案件,只要指出其中的一個或多個,如果您願意的話,所有六個人,法院都會原諒他們,我們將召集另一位或其他一些人來審判您的案件。案件。你不需要有任何理由,只要審視一下他們,如果你不喜歡他們的外表,那就可以讓他們原諒。
被告:法官大人,它們很適合我。
正如福塔斯在閱讀筆錄時指出的那樣,法官顯然是在試圖保護吉迪恩,但沒有告知他有權向每位陪審員詢問可能存在的偏見。
通常,在刑事案件中,檢察官和辯護律師向陪審團做出開庭陳詞,表明他們希望證明什麼。檢察官、助理州檢察官威廉·E·哈里斯發表了聲明,然後麥克拉里法官讓吉迪恩向陪審團發表講話。“只要走到你能看到他們的地方,”法官說,“然後告訴他們你希望證據顯示什麼對你有利。現在大聲說話,讓他們能聽到你的聲音。” 顯然,根據佛羅里達州的慣例,法庭記錄員不會記錄開庭陳詞。筆錄僅指出,哈里斯先生向陪審團宣讀了對吉迪恩的正式指控,即 1961 年 6 月 3 日,他“非法並重罪地闖入另一座海灣港台球室的建築物,該建築物是承租人小艾拉·斯特里克蘭 (Ira Strickland, Jr.) 的財產,
檢方的主要證人是巴拿馬城東大道 108 號的亨利·庫克 (Henry Cook),但身份不明。他作證說,6 月 3 日早上 5 點 30 分,他在 Bay Harbour Poolroom 外面,看到吉迪恩在裡面。他認識吉迪恩。庫克作證說,透過窗戶觀察了幾分鐘後,他看到吉迪恩手裡拿著一品脫酒出來,在街角打電話,然後上了一輛顯然是他叫的出租車。跟隨吉迪恩到電話亭後他回到台球室,“發現它被闖入了。” 香煙機的正面朝外,錢箱放在台球桌上。
這是直接的證詞,而且具有破壞性。然後,吉迪恩簡短地試圖盤問庫克。他問庫克早上五點三十分在台球室外面做什麼。庫克說他“剛剛從阿巴拉契科拉的一場舞會回來——在外面待了一整夜”;然後這個可能有趣的詢問就被放棄了。吉迪恩詢問庫克是否曾被捕,但麥克拉里法官維持了檢察官對此問題的反對意見。吉迪恩被允許詢問庫克是否曾被判犯有重罪;庫克說不。盤問的其餘部分是一場曲折的爭論,毫無結果。(問:你確實知道我拿著一品脫酒嗎?答:是的,我知道你是。問:你怎麼知道?答:因為我看到它在你手裡。)沒有進一步透露庫克的年齡,
控方只有另一名證人:小艾拉·斯特里克蘭 (Ira Strickland, Jr.),灣港台球室的經營者。他作證說,他於 1961 年 6 月 2 日午夜關閉了該場所,鎖上了所有門窗。第二天早上八點他回來時,找到了副警長;他說,一扇窗戶被砸碎,一台香煙機和自動點唱機被闖入。有人從兩台機器上拿走了硬幣——斯特里克蘭說他不知道丟失了多少錢——以及“少量啤酒和一些葡萄酒”。在盤問中,吉迪恩問了一些關於海灣港台球室是什麼樣子的問題,陪審團了解到它的一側有一個長長的酒吧。
吉迪恩有八名辯方證人。在應他的要求傳喚他們之前,麥克拉里法官警告他——據福塔斯所知,沒有任何真正的法律依據——“你傳喚的證人就是你的證人,由你來為他們提供擔保。你明白這一點,是嗎?”
基定回答:“是的,先生,我明白了。”
他的第一位目擊者是發現海灣港台球室闖入事件的警察小亨利·貝里希爾。他說,他沒有被任何人傳喚——例如庫克——但他在例行巡邏時發現台球室的前門開著。他“向大樓前面的一個庫克先生核實過,然後……他說他看到你離開了大樓。” 吉迪恩沒有進一步詢問貝里希爾認為庫克當時在“大樓前面”做什麼。貝里希爾作證說,他已致電副警長小杜爾·皮茨 (Duell Pitts, Jr.) 調查這起入室盜竊事件。經過幾個問題後,貝里希爾被原諒了。吉迪恩為何傳喚這名警察作為辯方證人,目前尚不清楚。
副警長皮茨是下一個,而他作為辯方證人的身份也同樣默默無聞。他說庫克在大樓裡見過吉迪恩,他對犯罪證據感到滿意。然後是 6 月 3 日早上接吉迪恩的出租車司機普雷斯頓·布雷 (Preston Bray)。吉迪恩沒什麼可問的,除了那天早上他是否看起來喝醉了。他成功地迫使布雷說不。(事實上,根據佛羅里達州法律,醉酒可以成為對這一罪行的辯護;吉迪恩顯然不知道這一點,但律師會知道。)檢察官在交叉詢問中指出,布雷認識吉迪恩有一段時間了,並詢問吉迪恩是否失業。布雷回答說:“我知道他在台球室工作——現在,我不知道他是否得到報酬。” 那這很重要,因為如果吉迪恩是一名員工,他可能有藉口在台球室打烊後呆在台球室裡,但這個話題從未被進一步探討過。
艾琳·羅茲 (Irene Rhodes) 夫人作證說,案發當天早上,她就在台球室沿街的自家前廊上。吉迪恩接著問她前一天晚上是否在台球室給他買了一杯飲料。“如果你需要的話,我可能已經這麼做了,”羅茲夫人說,然後他們的關係就這樣結束了。吉迪恩說,那天早上她看到他從台球廳後面的小巷裡出來——這對辯護來說幾乎沒有什麼意義——但羅德夫人同意他的觀點,這並不罕見,因為他住在附近,而且經常使用街上的公用電話亭。在盤問中,羅德夫人說,她去電話亭詢問吉迪恩台球室酒吧是否營業,因為她知道“他偶爾會在那裡幫忙”。(再說一遍,沒有更多的內容。
接下來的三名目擊者是海灣港台球室所在大樓的業主和兩名台球室員工。他們什麼也沒添加。吉迪恩的最後一個目擊者是他的女房東維爾瓦·埃斯特爾·莫里斯夫人,她是台球室對面的海灣港酒店的老闆。她作證說,吉迪恩在晚上需要打電話時通常會去公用電話旁,以避免使用酒店電話打擾他人。然後,吉迪恩再次忽略了醉酒可能帶來的法律好處,提出了以下問題:
辯方的情況就是如此。吉迪恩隨後向陪審團提出了最後的論點,但該論點沒有被轉錄。法庭記者只指出,他“與他們交談了大約十一分鐘,強調他是無辜的”。檢察官只用了九分鐘的時間進行了最後的陳述,而且也沒有被記錄下來。然後法官向陪審團提出指控,直截了當地表示,如果陪審團確定犯罪是過去兩年內在貝縣由吉迪恩犯下的,那麼陪審團可能會判定吉迪恩有罪。(福塔斯後來指出,法官沒有解釋佛羅里達州最高法院定義的任何犯罪要素,例如破門而入後實施小偷竊的必要意圖。吉迪恩沒有要求法官提出這樣的指控,就像律師可能會做的那樣;但後來他從未被告知他有權提出這樣的要求。)
陪審團判定吉迪恩有罪。麥克拉里法官將量刑推遲了三週,以便獲得有關吉迪恩過去歷史的報告。8月25日,在沒有吉迪恩(或者,當然,代表他的律師)任何辯解的情況下,法官判處了最高五年的刑期。
當阿諾德、福塔斯和波特宣讀該筆錄時,不再對本案作為挑戰貝茨訴布雷迪案的適當性提出任何疑問。顯然,吉迪恩沒有精神缺陷。對他的指控和證據並不是特別複雜。法官試圖做到公平;至少法庭上沒有明顯的偏見。簡而言之,吉迪恩沒有遭受任何根據貝茨訴布雷迪案的有限規則有權聘請律師的特殊情況。但很明顯,律師會提供幫助。審判是一次初級審判,檢方的案情充其量也只是支離破碎。基定沒有提出任何反對意見,也沒有壓制任何有利的防線。阿諾德、福塔斯和波特的一位同事後來說:“我們一讀到這份筆錄就知道,這是一個挑戰貝茨假設的完美案例。一個人可以在沒有律師的情況下得到公正的審判。對於一個外行來說,他做得很好,他表現得像一個律師。但這確實是一種可憐的努力。他可能犯下了這一罪行,但檢方從未證明這一點。一個律師——不是一個偉大的律師,只是一個普通的、有能力的律師——本可以讓這個案子化為灰燼。”
但阿貝·福塔斯的好奇心並沒有得到滿足。關於克拉倫斯·厄爾·吉迪恩、他的性格和他的歷史仍然是個謎。審判筆錄除了普遍的破舊氣氛外,對所涉及的人員的信息極其缺乏。福塔斯考慮去佛羅里達州雷福德的州立監獄會見他的當事人。
“我想我應該了解一下他的背景,以防出現問題,”福塔斯後來說。“例如,有一個問題是,我是否應該提及刑期的嚴重性——意圖犯輕罪而入室監禁五年。他從酒吧里出來,手裡拿著一瓶紅眼酒;這是一起輕微犯罪。我突然想到,我可能會對這句話的嚴重性發表一些憤怒的言論,但可能還有一個我不知道的原因。我特別想知道的另一件事是他是否是黑人。所有這些事情都表明我要去見他。另一方面,也有可能參與其中,並有可能不恰當地超出本案的記錄。我決定不去見吉迪恩,但事實證明我能夠通過信件來消除我的疑慮。”
信件是由吉迪恩發起的。8 月 1 日,他寫信給福塔斯,說他收到了最高法院書記官的一封信,“通知我,你被任命在我的訴訟中代表我。我沒有收到你的消息,”吉迪恩繼續說道,“我想知道你是否願意代表我。因為我不知道該怎麼辦。” 福塔斯回答說,他“確實將在最高法院的訴訟中代表你,我們的辦公室目前正在準備你的案情陳述。您無需再做任何事情,”信中安慰道,並補充道:“當然,我們會隨時向您通報最高法院的訴訟進程。”
9 月 11 日,福塔斯向吉迪恩發送了一份該案歸檔的備忘錄。吉迪恩於 9 月 16 日回复,表達了他的感謝,並繼續說道:“我和監獄裡的每個人都對我的案件中的所有內容都最感興趣。我們當然歡迎所有可能的相關信息。我希望能夠告訴您關於我的案件的真相,我確信記錄中沒有顯示這一點。我沒有能力盤問證人,也沒有人在審判前調查事情,所以我的審判與事實相去甚遠。”
吉迪恩在 10 月 29 日的一封信中寫道:“我想我是受到了影響,但這似乎需要很長時間,但我明白這樣的事情確實如此。如果我能給你提供任何對案件有幫助的信息,我都會提供。” 也許這給福塔斯帶來了機會。10月31日,他回復道:
我確認收到您 10 月 29 日的來信。我可以理解您的不耐煩,但我很高興您意識到美國最高法院的審查需要大量時間……
您可能知道,審查必須基於您案件的記錄。我認為記錄筆錄沒有任何困難,因為毫無疑問,您的案件將在佛羅里達州是否有義務為您提供律師這一非常基本的問題上得到裁決。
然而,出於我自己的興趣,我應該很高興收到您仔細而詳細的傳記描述:您出生的時間和地點、教育、就業、家庭、被捕以及您可能想到的任何其他信息。我想強調的是,這根本沒有必要,它只會給我提供一些背景知識。我知道您會非常小心地確保發送給我的任何信息絕對準確。...
真摯地,
阿貝·福塔斯
11 月 13 日,福塔斯的辦公室收到了吉迪恩寄來的一封 22 頁的信,信再次用鉛筆打印在橫格的監獄表格上。其全文如下。
Abe Fortas 先生,《Esquire》
西北第十九街 1229 號
華盛頓特區
尊敬的先生:
為了答复您 10 月 31 日的來信,我將盡力向您詳細介紹我的生活。你會明白,由於我有限的教育和同樣,對於我生活中完全愚蠢和絕望的部分,我是否能以任何合理的理解將其寫在紙上將是值得懷疑的。我不會為這本傳記感到自豪,它不會成為驕傲的理由;它也不是絕對的真理。我不記得或不想記得那麼清楚。您強調這根本沒有必要,您只需要它作為背景。我相信該州將嘗試在向最高法院的辯論中使用我的個人記錄,因此您可以做好準備。作為一個人,我會嘗試通過這個大綱來證明自己的合理性,儘管我知道我不能。
1910 年 8 月 30 日,我出生於密蘇里州漢尼拔。我的父母是查爾斯·羅斯科·吉迪恩和弗吉尼亞·格雷戈里·吉迪恩。我三歲後幾天,我父親就去世了。我五歲時,母親再婚了。我的繼父名叫馬里昂·弗朗西斯·安德森 (Marion Frances Anderson),他於 1955 年去世。母親還活著。從這個聯盟中,我有一個同父異母的妹妹羅伊·E·奧格登夫人,四十五歲,RFD #1,漢尼拔·莫。Russell Lee Anderson,美國空軍 母親住在密蘇里州漢尼拔切斯特納特街 2121 號。我的兄弟今年 32 歲。
我的早期成員是我母親的婚姻和我的繼父。我的繼父是一個好人,儘管他沒有受過教育,並且一生中大部分時間都在鞋廠工作。還有我的母親。我們那裡是一個工廠工人階級家庭。但總是擁有自己的房子,這是我母親首先用我父親的保險買的。我在密蘇里州漢尼拔的公立學校上學。我從來沒有遇到過任何麻煩,並且我的成績達到了八年級。
我的繼父永遠無法接受我,或者說我無法接受他。我的母親非常嚴厲,我的童年生活也受到嚴格的管教。我的父母住在我在十三歲時加入了漢尼拔·莫. 加拉略浸信會 (Calavary Baptist Church) 的成員。直到今天,我母親仍然沒有做過任何可能被視為錯誤的事情。我的姐姐和弟弟也是品格最好的。
我想,我就是所謂的個人主義者,一個不隨波逐流的人。反正我的父母總是吵架,而我就是那些吵架的替罪羊。我的生活很悲慘。我從來不被允許做一個普通男孩的事情。
十四歲那年,我離家出走,寧願過著流浪漢、流浪漢的生活,也不願回家。大約一個月後,我到達了加利福尼亞。這時我開始了解生活的真相。人可以有多好,也可以有多壞 我在西部徘徊了將近一年,然後回到了密蘇里州。當我母親的兄弟開始和他住在一起,直到我母親發現我在哪裡,她來接我。讓我把我關進漢尼拔的監獄,第二天我逃了出來,回到鄉下躲起來,當時天氣非常寒冷,不久之後,我入室盜竊了一家鄉村商店,買了一些衣服,第二天我就被店主抓住了,當時我還穿著所有衣服。我在密蘇里州拉爾斯縣的少年法庭受審。我母親請求法庭將我送進感化院,他們關押了三年。在我關過的所有監獄中,那是最糟糕的,我的身上仍然留有在那裡受到的鞭打留下的疤痕,無論如何我在一年後被假釋了。那時我十六歲。假釋在當時並沒有多大意義。我去鞋廠上班,一天兩美元。但很快我就得到了一份計件工作,每週賺約二十五美元。我很快就娶了一個與我同齡的女孩,並開始了自己的事業。在我自己的家裡,我們相處得很好,有一年多時間,直到我失業,並在 1928 年犯下了一些罪行。我被抓了,法庭指定的律師因搶劫罪被判處在密蘇里監獄十年有期徒刑,並同時判處三項入室行竊罪和盜竊罪。當時我十八歲,那時候的監獄條件很差。這個監獄當時大約有五千名囚犯,三年零四個月後,我被假釋了,正如我之前所說,當時假釋並沒有多大意義。
1932 年 1 月 6 日左右我被釋放時,我二十二歲。當時正值經濟大蕭條中期,即使是有經驗的勞動力和貿易也找不到工作。我只知道我在監獄里工作過的鞋廠。直到 1934 年下半年,我靠自己的智慧生活,只在一家鞋廠做過一份工作。當時我因盜竊政府財產以獲取軍械庫而被捕。我在聯邦法院受審,並在認罪後被判處《金融時報》。堪薩斯州萊文沃斯監獄被判處三年徒刑,並因共謀罪被判處三年徒刑。我又去鞋廠工作了。這段時間我攢了一點錢,是我父母在大逃亡期間失去家的監獄給我的。所以我把錢寄給他們去另一個地方付首付。
在 1937 年至 1940 年期間,我一如既往地做了同樣的事,在密蘇里州派克縣被捕。1939 年下半年的某個時候,我越獄並越獄,大約一年後在密蘇里州阿德里安縣被捕,罪名是:入室盜竊和拉克尼由陪審團根據第二次犯罪者法進行審判,並被判有罪,因入室盜竊被判處十年徒刑,拉克尼則被判處五年徒刑,同時入獄。1940年12月31日,1943年9月越獄。我偽造了個人記錄和徵兵卡,去火車服務部門當剎車員。德克薩斯州休斯敦的南太平洋鐵路。戰爭期間在那里工作。直到1944年10月,我通過《真探》雜誌的通緝名單被抓,帶回密蘇里州,一直待到1950年1月才被釋放。1950 年回到德克薩斯州開始賭博,與維吉爾·霍夫 (Virgil Hoff) 結婚,1951 年分居。1951 年 7 月,我在德克薩斯州奧蘭治縣被捕,在認罪後被判處在州立監獄服刑兩年,大約 13 個月後我被釋放。回到德克薩斯州奧蘭治居住。在德克薩斯州奧蘭治的拖船上當廚師並賭博。1953年4月因右肺結核病倒,在新奧爾良美國公共衛生局海軍醫院住院治療約18個月,1954年10月接受了右肺上葉的部分手術。1954 年聖誕節離開醫院。1955 年元旦回到漢尼拔莫的母親那裡探望,並與漢尼拔的維爾瑪·庫珀夫人結婚。我們回到德克薩斯州奧蘭治居住。這時我有了相當多的錢,我買了一個橙色多米諾俱樂部,那裡有台球廳、多米諾骨牌和啤酒。大約六個月後,我離開了我的妻子,並起訴她離婚,三十天后獲得批准。1955 年 10 月,我與現任妻子露絲·阿達·巴比諾 (Ruth ada Babineaux) 結婚。露絲當時為我工作,我看到她在奧蘭治的法庭上為了監護權而被毆打她的兩個兒子拉爾夫·巴比諾 (Ralph Babineaux) 現年 13 歲,喬·巴比諾 (Joe Babineaux) 現年 12 歲,他們被查爾斯湖的父親索法斯特 (Sofast) 和巴比諾 (Babineaux) 帶走。露絲有一個女兒唐娜·瑪麗 (Donna Marie),目前仍由她監護。唐娜 (Donna) 現年七歲。後來我娶了她,並把唐娜帶出了寄養之家,我記得這花了我八十美元,結婚後不久我就帶回了兩個男孩。1956 年 7 月,我的第一個兒子羅納德·厄爾·吉迪恩 (Ronald Earl Gideon) 出生,現年六歲。這時我以兩千美元的價格把多米諾俱樂部賣給了羅伊·H·斯托克斯先生,他現在住在佛羅里達州塔拉哈西杜瓦爾街501號。我又回去工作拖船和賭博。1957 年 12 月 31 日,我的第二個兒子大衛·韋恩·吉迪恩 (David Wayne Gideon) 出生,現在已經快五歲了。1957 年的某個時候,我在奧蘭治開設了另一個營業場所,但從來都不是很成功,當時我大部分時間都在奧蘭治保護協會擔任警衛或看守人。我決定離開奧蘭治,因為我的個人記錄阻礙了我,所以我來到了佛羅里達州的巴拿馬城。我去當一名汽車電氣修理工,一個月後,我的妻子賣掉了德克薩斯州奧蘭治的那家名為 Smitty's Bar 的酒吧。這也是我在巴尼·阿德里安·史密斯的鐵路工作時從我的別名中得到的暱稱。她帶著孩子來到巴拿馬城,此時我們有五個孩子。我發現巴拿馬城的生活水平和工資比得克薩斯州低得多,我勉強度日,於是我又開始賭博。我與 JC 先生經營的撲克遊戲發生了衝突 佛羅里達州斯普林菲爾德的廷德爾 (Tyndall),毗鄰巴拿馬城,但擁有自己的自治市。我相信這個州唯一的有組織犯罪就是這種形式。其中包括一名市長兼法官以及三名專員警察局長和夜間警察 無論如何,JC 廷達爾曾擔任過專員,但此時不是。他在我家附近運行這個撲克遊戲,而我被稱為撲克牌機械師。上次我通關了這個遊戲好幾次,花費大約一百五十美元。這場比賽受到警察局長查理·基特拉爾(Charlie Kitteral)的保護。我被他逮捕並被指控犯有入室盜竊罪。那是 1959 年 7 月,我被關進縣監獄,從未舉行聽證會或預審,9 月 16 日,我在沒有律師的情況下接受審判,法院拒絕為我提供律師。只有一位證人出庭作證,那就是審判法官 JC Tyndal,已故的克萊·E·劉易斯停止審判並直接判我無罪,地方檢察官要求法庭拘留我,以便他可以提出進一步的指控。我在提交人身保護令申請五天后獲釋,法官允許他三天。幾個月後,JC Tyndall 被捕,並因運輸威士忌罪被聯邦法院判處兩年徒刑,送往美國佛羅里達州塔拉哈西監獄。
我最小的孩子和女兒出生於 1959 年 4 月 30 日。所以我的妻子有六個孩子。在我入獄期間,我的妻子去一家啤酒店工作,以便養活孩子,因為我們無權享受福利。請記住,這個國家的這個地區位於所謂的聖經帶,幾乎每個人都是好基督徒,有很多教堂。在我入獄期間,福利部門認為我的孩子沒有得到適當的照顧,而他們卻沒有得到適當的照顧。他們把孩子們帶走並安置在福斯特之家。我的妻子打破了這個習慣並開始酗酒,我認為她一直沒有克服它。
當我出獄後,我又回去工作了作為一名接受佣金的汽車電氣機械師,我找到了我的妻子,去了福利院並接了我的孩子。但我的妻子已經陷入困境,我無法從社會工作者那裡得到幫助。有一次聽到一位睿智的老醫生說,對於一個沒有錢請精神病醫生的窮人來說,最好的辦法就是送他們去教堂。所以我決定去教堂。我不喜歡強迫我的孩子們誘騙他們相信任何某種宗教,但我一直希望他們學習這個國家人民所擁有的道德尊重,並且在所有偉大的宗教中我選擇了基督教,因為它基於愛。因此,在我的絕望中,我選擇了浸信會教堂,因為那是我小時候的教堂,現在我將該組織歸入與三K黨相同的類別
每個週日早上,我都會開始給孩子們和我自己穿好衣服,然後去佛羅里達州錫達格羅夫的錫達格羅夫浸信會教堂,這是我之前提到過的另一個小自治市,我相信它被 AAA 列為最糟糕的超速陷阱之一,甚至連在主要高速公路上都沒有。教堂的人們全心全意地接受了我的孩子們,但他們只是容忍了我,因為他們介意。我的策略奏效了,我的妻子決定和我們一起去教堂,所以我給她買了一些新衣服,她對一切都很感興趣。
大約在這個時候,我因胸部劇烈疼痛而生病,因為沒有錢,我去縣診所拍了X光,後來去了巴拿馬城的福利家庭服務處。他們不肯幫忙,只好把我送到醫院,值班醫生韋伯醫生又把我送回縣診所進行痰檢。這時家庭服務機構支付了我的房租。第一痰測試前往佛羅里達州塔拉哈西市的 WT Edwards 醫院進行。回來呈陽性。第二天,縣護士在那裡要求我簽署文件去塔拉哈西醫院,我照做了。我不再工作,也不再去教堂。那時,福利或更確切地說是家庭服務每週給我們十美元,直到 1959 年 12 月 31 日我去醫院。
我妻子對教會的興趣已經成熟,以至於當我去醫院時,教會可以照顧我的家人。但你是否嘗試過用十美元的雜貨費來照顧六個孩子?
我把我的妻子送到了公共福利部,他們說他們會調查,一兩個月後他們說他們無法向我的家人支付美國兒童撫養費,在這個州每個月只有八十一美元,他們拒絕了,因為我的記錄當然也是我妻子的記錄。現在,這些錢大部分都流入各州,由各州分配,但有限制不能送給貧困兒童。我不確定,但我可以找到答案,而且我會找到答案。該州的大部分資金都用於支付管理費用,而不是用於貧困兒童。
與此同時,教會正在幫助照顧孩子們,經過三個月的檢查,醫生診斷我的病情為非典型結核病。我的肺部感染了,我必須接受手術。請記住,我以前做過手術,我不想再次接受手術,但我還是簽了字。
在這家醫院,無論我每天想要什麼雞肉,我都會受到最好的待遇。你能想像每當我吃牛排和雞肉時我會想到我的孩子們希望他們能得到什麼東西時的感受嗎?
經過更多的檢查後,一位大師級醫生給我做了手術,但大約兩個月後,我的情況開始好轉,我仍然很難成功,我的妻子不再給我寫信,我通過不同的渠道聽說她已經退出教堂並開始重新喝酒。我離開醫院回家了,我聽到的故事都是真實的,我的妻子在黃麻廠工作,孩子們在那裡照顧自己,我的妻子在打架和其他事情之後與另一個男人住在一起。他們逮捕了我。但未能對我提出指控,因此縣政府對我提出了醉酒指控,而不是留在監獄裡,我讓一個朋友支付了罰款,然後我回到了醫院,不久我就離開了醫療建議。我去了巴吞魯日拉,在那裡我有朋友並去工作。我每週給我的妻子寄二十美元給孩子們(當時我是一個非常不快樂的人,在手術和康復期間我一直吸毒,我現在知道這對我產生了影響。)大約一個月半後,我收到了一張匯票。我當時正在一艘馬鈴薯駁船上做飯,然後我們就到了路易斯安那州金梅多斯的沼澤地裡。我打電話給巴拿馬城少年法庭的官員,詢問他關於我孩子的情況。他告訴我法院有孩子,但他不知道我妻子的情況。於是我就約好第二天去巴拿馬城。我打電話給巴拿馬城少年法庭的官員,詢問他關於我孩子的情況。他告訴我法院有孩子,但他不知道我妻子的情況。於是我就約好第二天去巴拿馬城。我打電話給巴拿馬城少年法庭的官員,詢問他關於我孩子的情況。他告訴我法院有孩子,但他不知道我妻子的情況。於是我就約好第二天去巴拿馬城。
我去了公共福利部門,得知我的妻子已經把孩子交給了他們,並因酒後駕車在佛羅里達州布朗茨敦被捕,已經入獄大約三十天,但後來出獄了。她還收到了我的三張匯票並花掉了它們,我找回了三張,然後交給了福利部。我去看望了孩子們,並聯繫了我的妻子,所以我沒有打擾她
我和福利部門達成協議,支付給他們一張每月一百八十美元,或者每週四十五美元。我回到洛杉磯去工作。我又工作了一個月,又減半,然後因為衛生部門的原因被解雇了。因為我違背醫療建議離開了醫院,他們把我交給了洛杉磯衛生部門。我回到巴拿馬城,試圖靠賭博謀生。就在那時我發現我的妻子懷孕了。一月份的某個時候,我和我中士的一個朋友在一起。廷德爾空軍基地的 H. 斯蒂克爾 我在他家住了大約一個月,我們在那裡建立了一個為小隊服務的俱樂部,有一天我突然被聯邦調查局辦公室、警局辦公室和巴拿馬城警探逮捕了,他們還搜查了聖斯蒂克爾的家。我沒有被關起來。巴拿馬城軍械庫發生盜竊案。
我還病著,賺不到錢。我的妻子通過一位專業的兒童經銷商生下了她的孩子。同樣通過巴拿馬城的公共福利部門,在我看來,他們似乎贊成一個女人這樣做,無論如何,他們都希望我簽署我所做的嬰兒的收養文件,我對整個事情不太滿意。
這時我意識到我永遠無法與我的妻子住在一起並為我的孩子們建立一個家,我開始提審讓我的姐姐和母親帶走我的孩子並與我的妻子離婚。
不久之後的一天晚上,我在我住的酒店的床上被逮捕,毫無理由,原因是調查和流浪。對我住所街對面的 Bay Harbour 酒吧發生的價值兩千美元的搶劫案進行調查。入獄兩週後,他們將四天后,我被控流浪罪,交納 200 美元的固定保釋金,我在縣法院受審,我不認罪,結果敗訴。公共福利部門似乎很驚訝。
大約一個月後,即 1961 年 6 月 3 日,我因我現在正在從事的犯罪活動而被捕。我被指控犯有入室盜竊罪,並於 1961 年 8 月 4 日的審判中被定罪,並於 1961 年 8 月 27 日被判入獄。
這項指控源於賭博,與我之前在巴拿馬城受到的指控非常相似,我在這個地方工作,並在那裡經營過撲克遊戲。大約一個月前,州長達芬先生 (Doc) 達芬 (Mr. Daffin) 暫停了警長的職務。在上次選舉中,他再次當選,任期四年,從今年年初開始。
我沒有闖入這座大樓,也沒有必要闖入,我有大樓的鑰匙,如果大樓被闖入,那是由相關方之一闖入的。就在艾拉·斯特里克蘭和我因一場撲克遊戲發生爭執之前不久,他本該與華盛頓縣的治安官解決問題,在距離巴拿馬城不遠的埃博伊有一個賽狗場,他的妹妹在那裡開了一家汽車旅館。他沒能做到這一點,而且調查仍在巴拿馬城進行。我在那里關閉了沒有賺錢的遊戲。應該指認我的州證人庫克。我有不良的警察記錄,法庭不允許我把它拿出來。也沒有一次我在手槍的尖端讓他停止毆打一個女孩
我始終認為,在法庭上進行審判的首要目的是為了查明真相。我的審判與事實相去甚遠。有一天,當我被提審時,我看到了兩個對兩名不同男子的審判在沒有律師的情況下進行。從他們開始一小時後,就有兩個陪審團出來,十五分鐘後他們被判有罪並被判刑。這是一次公平的審判嗎?該州大部分地區都普遍採用這種做法。這所監獄裡擠滿了因小偷竊、醉酒和輕微性犯罪而被判五年徒刑的男子。當然這裡是聖經帶,這裡的風俗道德程度要高很多。我是這裡的一名電工,我的一位同事因醉酒拒捕而被判兩年徒刑。大多數城市警察法院都會對公民處以二十五美元的罰款,因為他在沒有律師的情況下受審並被定罪。本週,他正在向美國最高法院提交一份請願書,要求提供調卷令狀,以審查人身保護令狀。該州仍然按照普通法的原則設立法院。現在這裡有一些公民被判刑卻沒有任何雕像涵蓋指控的實際案例。佛羅里達州最高法院上個月做出了一項裁決,涉及人在合理時間內對他提出指控的權利。這名男子在受到指控前被關押了大約三週。他們維持了下級法院一位法官的反對意見。他們說,法律就是這樣,但這是不同的。無論如何,這意味著什麼。一位大法官說:“這些法律並不是開玩笑。” 棄權票。佛羅里達州最高法院上個月做出了一項裁決,涉及人在合理時間內對他提出指控的權利。這名男子在受到指控前被關押了大約三週。他們維持了下級法院一位法官的反對意見。他們說,法律就是這樣,但這是不同的。無論如何,這意味著什麼。一位大法官說:“這些法律並不是開玩笑。” 棄權票。佛羅里達州最高法院上個月做出了一項裁決,涉及人在合理時間內對他提出指控的權利。這名男子在受到指控前被關押了大約三週。他們維持了下級法院一位法官的反對意見。他們說,法律就是這樣,但這是不同的。無論如何,這意味著什麼。一位大法官說:“這些法律並不是開玩笑。” 棄權票。
我的案件沒有犯罪,我覺得我沒有受到公平的審判。如果我有律師,他可以在我的審判中提出所有這些事情。
當我被捕時,我被單獨監禁,我不被允許不使用電話或寫信給任何我應該使用的人。在巡迴法院的提審中,我確實得到了快速傳訊和初步審判,我被允許有更多時間嘗試聘請律師我做不到。你知道我接下來的審判。
自從我來到這里以來,我沒有遇到任何麻煩。自從我來到這里以來,我一直擔任電工,去年我獲得了六十天的額外增益時間。這個監獄就監獄而言還可以。可能是南方最好的 除了適當的醫療護理之外,我有肺部疾病,但從未見過醫生,但這就是監獄的方式,醫生從來都不是最好的。我想當我來到這裡時,我應該接受肺部藥物治療。
我的姐姐和母親拒絕帶走我的孩子,自從我來到這里以來,我從未給他們寫過信。我確實寫信給巴拿馬城的福利部門談論我的孩子。去年五月,他們通過巴拿馬城的少年法庭確實試圖讓我獲得孩子們的監護權。我通過掛號郵件收到一張傳票,要求我於 1962 年 6 月 4 日兩點三十分到巴拿馬城法院出庭,否則將因藐視法庭而被拘留。(這就是這些法院的運作方式)。我收到來自佛羅里達州彭薩科拉的拉爾夫·V·巴尼特 (Ralph V. Barnett) 的投訴。後來我發現他是一位專業的兒童經銷商,就是我之前告訴過你的那個買我妻子孩子的人。他想要我的三個孩子和繼女的監護權,這樣他就可以把她們送人收養。他們沒有向我發送投訴副本。我遞交了一份請願書,要求針對我能想到的任何指控提出禁令。成就法案、正當法律程序和奴隸制。我不知道他的地址,所以我把他的副本寄給了州檢察長。如果您想要一份副本,我將寄給您一份。法院讓我暫緩執行,直到最高法院審查我的案件為止。
福利部寫信要求我簽署免責聲明關於我的孩子們的論文。我拒絕了,現在他們根本不會寫信給我
我不想讓任何人把我的孩子從我身邊奪走,我會盡我所能與之抗爭。我希望能夠以某種方式讓我的孩子們搬進某個地方的家,直到我能夠自己照顧他們。我相信,儘管我是一名罪犯和刑滿釋放人員,但我和其他人一樣有生育孩子的權利,我也和其他人一樣有權利根據社會保障法獲得 ADC(對受撫養子女的援助)和職業培訓。
除了多次因調查而被捕、另一些因妥協定罪而被捕外,上述所有陳述都是真實的,並且經得起任何形式的調查。我並不為這本傳記感到自豪。我希望它可以幫助您準備這個案例,很抱歉我無法寫得更好,我已經盡力了。
我對法律、法院或參與其中的人不抱任何幻想。自從羅馬人第一次寫下法律以來,以及在宗教法之前,我已經閱讀了完整的法律史。我相信,每個時代的法律進步每年都會帶來新的東西造福人類。也許這將是向前邁出的一小步,在過去的三十五年裡,我看到法院在刑事奴役方面取得了巨大進步。感謝您閱讀所有這些。請嘗試相信,我現在想要的生活就是有機會得到我的孩子們的愛,這是我曾經擁有過的唯一真正的愛。
您忠誠的
克拉倫斯·厄爾·吉迪恩
“T他的問題很簡單。我請求法院指定我的律師,但法院拒絕了。” 因此,吉迪恩寫信給最高法院,支持他的主張,即憲法賦予被指控犯罪的窮人有一名律師在他身邊。大多數美國人可能會同意他的觀點。即使是對不熟悉法律的消息最靈通的人來說,在 1962 年,憲法允許一個人在沒有律師的情況下接受審判,因為他請不起律師,這似乎是不可想像的。
但問題確實遠沒有想像的那麼簡單。在它的背後有一段漫長的歷史——這段歷史直到最近還似乎堅決反對吉迪恩的主張,但現在已經開始轉向他的觀點了。方向。如果不參考法官、政治家和政治哲學家爭論過的問題,吉迪恩提出的問題就無法得到解決——這些問題關係到我們憲法制度的性質以及最高法院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
在這個國家,我們理所當然地認為法院,特別是最高法院,有權審查州長、立法者甚至總統的行為,並將其視為違憲而擱置。但這種所謂的司法審查權在其他國家中很少有——而且在任何時候、任何地方都沒有像我們的歷史將這種權力交給最高法院那樣。每個時代許多最基本、最有分歧的問題都以法律問題的形式提交給最高法院,而這些問題是其他國家的法官做夢也想不到要解決的。
這對法院和國家來說後果是巨大的。對於大法官來說,權力意味著責任,這種責任更加重大,因為最高法院往往擁有最終決定權。判決案件從來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但如果法官知道有人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那麼在判處一個人死刑或使總統扣押國家鋼廠無效後,他可能會睡得更香。最高法院的法官沒有這種奢侈。
傑克遜大法官寫道:“我們不是最終的,因為我們是絕對正確的,但我們是絕對正確的,只是因為我們是最終的。” 知道自己容易犯錯的人可能會發現很難承擔最終決定的負擔。在最高法院同意審理吉迪恩案件的幾個月前,查爾斯·埃文斯·惠特克法官在最高法院任職僅五年後就退休了,他坦率地解釋說,他發現法院的工作壓力太大了。他告訴朋友,當他寫下意見時,他感覺自己就像把文字刻在了花崗岩上。
其他人可能不會受到司法權力的困擾,可能確實陶醉其中。但如此強大的權力的存在不可避免地會引起質疑。讓九名終身任命且不直接向任何選區負責的人對我們社會的方向做出最終決定,這符合民主嗎?法官應該有多大的自由度才能將他在憲法中找到的原則置於人民選出的代表的意願之上?鑑於憲法含糊的措辭以及過去法官對它們的相互矛盾的解釋,他如何找到它們?
自最高法院首次裁定聯邦法規違憲以來,司法審查的合法性就一再受到質疑。1803 年馬伯里訴麥迪遜案。杰斐遜派指控約翰·馬歇爾篡位。自由主義者對1930年代的最高法院也說過同樣的話,而當時的修正主義歷史學家試圖證明它確實沒有被賦予司法審查的權力。如今,這些綽號來自右翼極端分子,他們對法院關於個人自由和種族平等的裁決感到不滿。
學術界早已駁斥了約翰·馬歇爾或其他任何人將司法審查非法引入我們系統的指控。憲法沒有明確規定由聯邦法院執行,但文本——包括對憲法下發生的案件授予管轄權——表明了這種期望。1787 年費城會議的記錄也表明了同樣的觀點。至少有相當多的代表認為最高法院將通過訴訟中提交給它的州和聯邦法案的合憲性。事實上,代表們考慮了一項更進一步的提議,讓法院在修訂委員會中分享總統的否決權,但該建議被拒絕理由是法院宣布法律違憲的權力已經得到了“充分的檢查”。對政府和公民都有約束力的成文憲法這一概念本身,即美國對政治歷史的偉大貢獻,就以某種機構來執行規則為先決條件。從理論上講,這可能是國會,但立法過程的偶發性和政治性質會使這一選擇值得懷疑。事實上,最高法院是我們基本法的最終解釋者,我們已經生活了一百七十五年,我們的整個政府體系現在都建立在這一假設之上。傑克遜大法官並不是司法審查的狂熱崇拜者,他在 1954 年寫道:“法院地位的真正優勢可能在於,根據成文憲法,它對政府來說是不可或缺的。
但如果合法性問題被排除在外,那麼最高法院何時以及如何行使其巨大權力來廢除其他政府部門的所作所為,仍然是一個非常現實的問題。這些問題一直是評論家和法官之間激烈而無休止的爭論的主題。對立的立場可以用兩位非常有能力和堅定的大法官來概括,他們領導了一代人的辯論,費利克斯·法蘭克福和雨果·L·布萊克。
法蘭克福大法官的座右銘是“司法自我克制”。他建議法官服從國會和各州的意見,即使他們的行為看起來不明智。在將禁令寫入憲法時要謹慎;尊重歷史;平衡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法蘭克福法官警告說,過度依賴法官來保護我們的自由會分散人們對應該糾正不明智政策的政治論壇的注意力,從而削弱民主的力量。他認為,與專家管理人員或更接近公眾意願的政客相比,法院處理問題的能力往往較差。他的動機還在於對最高法院作為一個機構的深切關注,擔心如果其權力過度擴張,它可能會自我毀滅。他和其他人都記得 1930 年代,當時任性的法院試圖通過停止緊急的經濟和社會措施來對抗歷史,從而將自己推向了徹底改革的邊緣——當然,它只能通過政治變革來避免改革。並不是說法蘭克福法官從未發現州或聯邦的行動違憲。他投票廢除學校種族隔離,他對商業自由免受國家障礙的關注,以及他對警察行為和國家對宗教援助的仔細審查,都證明了他接受法院作為憲法執行者的角色。但直到 1962 年退休之前,他的觀點都宣揚司法謹慎、自省和克制。從那時起,他的限製作用就由其他人承擔,特別是他的朋友約翰·馬歇爾·哈倫法官,他在 1963 年的一次著名演講中批評了他所謂的司法職能的“宇宙”觀,即“我們社會中所有未能通過其他方式糾正的缺陷都應該在法院找到補救辦法”的想法。他投票廢除學校種族隔離,他對商業自由免受國家障礙的關注,以及他對警察行為和國家對宗教援助的仔細審查,都證明了他接受法院作為憲法執行者的角色。但直到 1962 年退休之前,他的觀點都宣揚司法謹慎、自省和克制。從那時起,他的限製作用就由其他人承擔,特別是他的朋友約翰·馬歇爾·哈倫法官,他在 1963 年的一次著名演講中批評了他所謂的司法職能的“宇宙”觀,即“我們社會中所有未能通過其他方式糾正的缺陷都應該在法院找到補救辦法”的想法。他投票廢除學校種族隔離,他對商業自由免受國家障礙的關注,以及他對警察行為和國家對宗教援助的仔細審查,都證明了他接受法院作為憲法執行者的角色。但直到 1962 年退休之前,他的觀點都宣揚司法謹慎、自省和克制。從那時起,他的限製作用就由其他人承擔,特別是他的朋友約翰·馬歇爾·哈倫法官,他在 1963 年的一次著名演講中批評了他所謂的司法職能的“宇宙”觀,即“我們社會中所有未能通過其他方式糾正的缺陷都應該在法院找到補救辦法”的想法。他對警察行為和國家對宗教援助的仔細審查都證明他接受法院作為憲法執行者的角色。但直到 1962 年退休之前,他的觀點都宣揚司法謹慎、自省和克制。從那時起,他的限製作用就由其他人承擔,特別是他的朋友約翰·馬歇爾·哈倫法官,他在 1963 年的一次著名演講中批評了他所謂的司法職能的“宇宙”觀,即“我們社會中所有未能通過其他方式糾正的缺陷都應該在法院找到補救辦法”的想法。他對警察行為和國家對宗教援助的仔細審查都證明他接受法院作為憲法執行者的角色。但直到 1962 年退休之前,他的觀點都宣揚司法謹慎、自省和克制。從那時起,他的限製作用就由其他人承擔,特別是他的朋友約翰·馬歇爾·哈倫法官,他在 1963 年的一次著名演講中批評了他所謂的司法職能的“宇宙”觀,即“我們社會中所有未能通過其他方式糾正的缺陷都應該在法院找到補救辦法”的想法。
相比之下,布萊克法官強調法官有保護個人自由的責任,並認為過度尊重政府其他部門就等於放棄這一責任。在黑人看來,憲法的製定者做出了這樣的決定:保護個人免受政府鎮壓,因此法官不應對此感到膽怯或不自在。令布萊克法官特別厭惡的是法蘭克福的論點,即法院必須在個人利益與政府需求之間取得平衡,並支持任何合理的政府行動方針。布萊克法官認為,這種對合理性的權衡和平衡讓法官失去了太多的自由。他回顧歷史並在憲法中找到了明確的規則——他稱之為“絕對的”。他最喜歡的例子是第一修正案:“國會不得制定任何關於建立宗教或禁止宗教自由的法律;或剝奪言論自由或新聞自由……”正如布萊克法官所說,“沒有法律就沒有法律。”因此,他在發現違反第一修正案的行為方面比過去或現在的幾乎任何其他法官走得更遠。他提出異議,認為任何政府都沒有權力審查淫穢內容。他還多次反對支持聯邦對共產黨及其成員採取行動的決定,在這些決定中,大多數人認為,社會需要保護自己免受國際陰謀的侵害,這對言論自由造成的傷害超過了這些決定。
有時,布萊克大法官和法蘭克福大法官之間的辯論,或者他們所代表的思想流派之間的辯論,似乎很抽象——文字多於真正的想法。沒有人,甚至是最高法院的法官,在應用自己的理論時總是完全符合邏輯,因此對既定的司法哲學抱有太多期望是危險的。例如,當布萊克法官不以違憲為由駁回竊聽行為並禁止將國家資金用於教區校車時,法蘭克福法官就願意這樣做。但就吉迪恩案而言,一般差異在布萊克和法蘭克福的方法中,這是一個相關的、不可避免的考慮因素。
1962 年夏天,法蘭克福法官退休之前,阿貝·福塔斯 (Abe Fortas) 開始考慮此案,他清楚地意識到,法蘭克福法官或其他持他觀點的人不會輕易推翻貝茨訴布雷迪案。之所以如此,不僅因為他們總體上的司法哲學,還因為他們將其應用於具體事務的方式。其中之一是先例問題。
“在大多數問題上,解決適用的法治比正確解決更重要。” 布蘭代斯大法官由此簡潔地闡述了遵循先例的司法原則的基本理由。按字面翻譯,拉丁語的意思是“堅持已決定的事情”。英美法律建立在這樣的期望之上:法院通常會遵循他們過去所說的內容。在此假設下,簽訂了合同,制定了遺囑,規劃了生活。但與英國不同,遵循先例原則並不是該國法院的鐵律。布蘭迪斯法官繼續說道:
“但在涉及聯邦憲法的案件中,通過立法行動進行糾正實際上是不可能的,法院經常推翻其先前的決定。法院屈服於經驗教訓和更好推理的力量。”
雖然憲法案件確實提出了布蘭迪斯提到的特殊考慮,但法院實際上並沒有將其重新審查過去裁決的意願限制在該領域。與幾乎所有法院相比,它所代表的政策都顯得不符合先例。或許有人會注意到霍姆斯大法官的尖刻言論:“沒有比亨利四世時代製定的法治更好的理由了,這是令人反感的。這還多著呢如果制定該規則的依據早已消失,並且該規則只是通過盲目模仿過去而繼續存在,那就令人反感了。”
最高法院歷史上大約有一百次否決了先前的判決。這通常就足夠了,但否決決還沒有成為可以隨意採取的例行步驟。法律的確定性和平靜仍然具有吸引力。法院想法的改變遭到了法蘭克福法官等人的強烈反對。
法蘭克福法官參與了最近最著名的駁回案件,即 1954 年的學校種族隔離判決,該判決放棄了 1896 年制定的隔離但平等原則。因此,他並沒有堅定地遵循遵循先例原則。但他的本能是非常重視法律與過去連續性的要求。1958 年的一項法律審查研究表明,法蘭克福法官曾 13 次對駁回先前案件的裁決提出異議。阿貝·福塔斯必須提出令人信服的理由,以克服法蘭克福法官和其他同意他觀點的人對先例的尊重。相比之下,布萊克大法官覺得可以更自由地擺脫過去的教義。例如,1958 年,他毫不猶豫地敦促法院(持異議)放棄一百五十年來的判決,即在藐視法庭的起訴中不需要陪審團審判。他不太可能受到他認為過去對憲法的錯誤解釋的約束。
布萊克大法官和法蘭克福大法官之間的另一個問題比遵循先例決策更深入,也更接近吉迪恩的案件。這就是他們對聯邦制的態度——聯邦制政府中各州的獨立性。
聯邦政府與各州的關係是憲法起草者所關心的核心問題。他們創造了一個非凡的政治結構,使美國人服從於兩個主權:州和民族。正如十八世紀出現的那樣,各州保留了對人類日常事務的權力——出生、婚姻、死亡、商業、犯罪。聯邦政府控制州際貿易、外交關係、戰爭和其他國家範圍內的事務。通過這樣劃分政府權力,制憲者試圖減少中央集權的危險,他們已經看到中央集權在英國國王手中變成了暴政。他們還成功地為我們創造了約翰·昆西·亞當斯所說的“地球上最複雜的政府”。
解決複雜問題一直是最高法院的工作。從一開始,法院就面臨著要求其劃定州與民族之間權力界限的訴訟。起初,重大案件往往會引發對聯邦政府權力範圍的質疑。憲法是否授權國會特許銀行?這是馬歇爾在 1819 年決定的問題麥卡洛克訴馬里蘭州案,他的答復有利於聯邦政府永久擴大其管轄範圍。
二十世紀發生的事件改變了提交法院的聯邦與州問題。國民經濟的增長和美國作為世界強國的崛起不可避免地使我們更像一個國家,並且必然增加聯邦權力。最高法院曾一度試圖反對這一潮流,在新政時期認為國會沒有憲法規定的權力來處理該國煤礦或農場的經濟危機,但在 1937 年它放棄了這一嚐試。
今天爭論的主要領域不是國會權力的範圍,而是憲法對州政府行為的限制。國家官員使用“國家權利”一詞。他們的意思是有權按照自己的意願處理種族關係和刑法等事務,不受聯邦憲法的限制。對國家行動施加限制引起了許多國家官員的強烈不滿,尤其是法官。1958 年,(州)首席大法官會議批准了一份委員會報告,譴責最高法院的所謂“總體趨勢”是“推動聯邦權力的擴展,並迅速推動”。該報告沒有涉及種族隔離問題,儘管許多人認為這是其真正的靈感來源。
首席大法官的報告並不是對最高法院角色辯論的學術貢獻。它忽略了現代法院顯著擴大國家權力的重要領域,特別是徵稅和監管經濟的權力。但它確實表明了聯邦制問題可能會引起多少情緒——最有趣的是,就吉迪恩的案件而言,各州有權執行刑法,而不必擔心統一的國家標準。因為吉迪恩要求最高法院對五十個州實施統一的刑事訴訟規則,即為貧困的刑事被告提供律師的普遍要求。這一主張不可避免地與這樣一種信念相衝突,即各州之間的多樣性與個人權利一樣重要,是憲法中的一個主題——這一信念包括:
“無論可能涉及什麼不便和尷尬,”法蘭克福法官在 1958 年寫道,“它們都是我們為聯邦制、讓我們的人民服從兩國政府並為其服務和保護所付出的代價。” 作為各州獨立的堅定信仰者,法蘭克福法官即使以個人自由的名義也不願意對它們施加新的限制。布萊克法官總是更願意打破二元性並擴大對個人的保護以對抗任何政府。
阿方斯的案例生動地說明了觀點的對比巴特庫斯是伊利諾伊州囚犯,因同一起銀行搶劫案先後受到聯邦陪審團和伊利諾伊州陪審團的審判。法蘭克福法官代表最高法院多數派支持第二次起訴,他表示,結果是由我們的雙重主權體系決定的。他在意見中表示,“當聯邦制度產生的結果令法院難以同情時,最大程度的自我克制是必要的。” 布萊克法官認為此案不是政府結構的問題,而是對阿方斯·巴特庫斯的公平性。“法院顯然採取這樣的立場,”他表示不同意見,“如果其中一項審判由聯邦政府進行,另一項審判由州政府進行,那麼對同一行為進行第二次審判在某種程度上就不那麼具有冒犯性。從被起訴者的角度來看,
巴特庫斯案的背後是聯邦制的重大問題之一,這是最高法院近一個世紀以來爭論的主題。這是憲法權利法案的哪些條款(如果有的話)適用於各州的問題。一般美國人可能會認為,伊利諾伊州對巴特庫斯進行的第二次審判,第五修正案的雙重危險條款禁止這樣做:“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而兩次陷入生命或肢體危險。” 但該條款被認為僅涵蓋聯邦而非州的刑事訴訟。
《權利法案》是憲法前十項修正案的總稱,全部由美國第一屆國會於 1789 年提出並於 1791 年批准。前八項修正案包含了我們所熟悉的個人自由的保障:言論、出版、宗教和集會自由;保護家庭隱私;保證不面臨雙重危險和強制自證其罪;獲得律師幫助和陪審團審判的權利;免於殘酷和不尋常的懲罰。在通過時,人們普遍認為這八項修正案僅限制聯邦政府及其程序。對新中央政府的恐懼是其通過的原因,
作為眾議院議員的詹姆斯·麥迪遜是修正案的主要起草人,實際上其中包括了一項保障個人針對各州的權利的條款。它寫道:“任何國家都不得侵犯刑事案件中陪審團的審判權、良心權、言論自由或新聞自由。” 麥迪遜認為這是“整個清單中最有價值的修正案”,認為“州政府比合眾國政府”濫用權力的危險更大。但參議院拒絕了他的提議,最初的《權利法案》僅限制聯邦行動。1833年,在這樣的情況下巴倫訴巴爾的摩,首席大法官馬歇爾將共識寫入法律特別決定《權利法案》不涵蓋各州。
這種情況一直持續到 1868 年第十四修正案成為憲法的一部分。它是內戰的產物,專門用於防止州政府虐待個人。第 1 條規定:“任何州均不得制定或執行任何削弱美國公民特權或豁免權的法律;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任何國家也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也不否認其管轄範圍內的任何人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 很快有人提出這一條款是由其製定者設計的,旨在納入前八項修正案的所有條款並將其適用於各州。
這種全面納入《權利法案》的理論時常被一位或多位最高法院法官採納,但從未獲得多數法官的採納。戰鬥的高潮發生在 1947 年,亞當森訴加利福尼亞州案,四位法官——布萊克、道格拉斯、弗蘭克·墨菲和威利·B·拉特利奇將第十四修正案解讀為包括整個《權利法案》。那場五比四的失敗是關於將前八項修正案全部納入第十四修正案的爭論的最高點。
但如果大規模合併被拒絕,最高法院將根據第十四修正案選擇性地將《權利法案》的條款適用於各州。該條款是確保個人正當法律程序的條款。法院表示,國家否認社會認為“基本”的任何權利就等於拒絕正當程序,因此違反了第十四修正案。例如,言論自由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護,不受國會的限制。如果一個國家限制言論自由,法院將認為該自由它對人類自由至關重要,以至於它認為違反了第十四修正案的正當程序保證。
本傑明·卡多佐法官將原《權利法案》條款適用於州和聯邦行動的歷史過程描述為“隱含在有序自由概念中”的這些權利的“吸收過程”。具有諷刺意味的是,剛剛進入最高法院的布萊克法官加入了 1937 年卡多佐的觀點,推進了這一公式。隨著他自己的哲學的發展,他拒絕了“吸收”的想法,覺得它讓法官太多了,並在批發合併的論文中找到了更大的確定性。但“吸收”已經並且仍然是公認的過程。
困難的問題是吸收前八項修正案中的哪些條款。起初,法院非常不願意對第十四條的正當程序條款進行任何解讀。到了 1900 年,法官們已經拒絕將《權利法案》中的幾乎所有保障適用於各州。直到 1922 年,法院才表示,第一修正案對言論、出版、宗教和集會自由的保護並不適用於各州。“但關上正當程序條款的大門是一回事,而將其關閉又是另一回事,”保羅·A·弗羅因德教授寫道。1925 年,法院改變了主意,表示言論自由是如此重要,以至於一個國家不能在不否認正當法律程序和違反第十四修正案的情況下否認言論自由。第一修正案的其他自由也隨之而來。
法院更不願意將前八項修正案中公平刑事訴訟程序的保障適用於各州。顯然,幾十年來,各州最明確有權參與的一個領域獨立在於適用刑法。今天對我們來說,沒有什麼比在不公平的刑事審判中對一個人定罪就等於未經正當法律程序剝奪他的生命、自由或財產更明顯的了。然而直到1923年,法院才明確規定第十四修正案禁止刑事審判中的不公平方法。這是一個極端的案例——五名阿肯色州黑人在一場由暴徒主導的審判後被判處死刑,據稱他們的證詞是通過暴力勒索的。霍姆斯法官表示,整個訴訟程序是“一個面具”,“律師、法官和陪審團……被一股不可抗拒的公眾熱情捲入了致命的結局”。該決定只是讓囚犯進入聯邦法院並試圖證明他們受到違憲待遇的指控,而不是撤銷他們的定罪。即便如此,詹姆斯·C·麥克雷諾茲法官仍持不同意見,他說:“上訪者是貧窮、無知和黑人,這一事實自然會引起同情;” 但這並不能免除我們執行對聯邦體係有序運作至關重要的原則。” (這五名囚犯最終在沒有採取最終法律行動的情況下被國家當局減刑。)
多年來,最高法院堅決抵制所有將《權利法案》的具體刑法保障適用於各州的努力,例如第六修正案關於陪審團審判和律師協助的規定以及第五修正案禁止雙重危險和自證其罪的規定。1949 年,法蘭克福法官在一項著名意見中討論了第四修正案禁止非法搜查和扣押的規定。他強烈反對警察非法闖入他的家——他稱之為“敲門”——但他無法放棄對國家獨立的堅定信念。在這種困境中他採取了一種奇怪的妥協位置。他認為第四修正案的“核心”被吸收到了第十四修正案的正當程序條款中。但他拒絕向各州適用自 1914 年以來一直約束聯邦法院的基本執法手段,即非法扣押的材料必須排除在審判中的證據之外的規則。
歷史表明,最高法院特別不願意將公平刑事訴訟程序的統一國家標準強加於各州。但這段歷史出現了變化的跡象。從 1936 年開始,法院駁回了基於被告逼供的州刑事定罪。起初,第三級——身體暴力——受到譴責。多年來,法院逐漸提高了體面標準,譴責對囚犯的心理和身體脅迫。到了 1950 年代,很明顯,第十四修正案的正當程序條款是防止基於勒索供詞的定罪的普遍保證,無論是否有外部證據支持供述的真實性。其目的不僅是排除嫌疑人的供述,也是阻止警方的非法行為。法院的這種態度總體上表明對國家刑事訴訟程序更加警惕。
1956 年又邁出了一大步,格里芬訴伊利諾伊州案。根據伊利諾伊州法律,想要對刑事定罪提出上訴的人必須向上訴法院提供審判筆錄。一個窮得買不起的人無法上訴。最高法院以五比四的比例裁定,這種貧富區別剝奪了第十四修正案所保障的法律的平等保護;國家必須向貧困囚犯提供免費筆錄,或一些不太詳細的審判記錄,為上訴提供依據。
格里芬案標誌著法院對州刑事訴訟程序施加最低公平標準的意願顯著增強。它遭到了首席大法官會議和其他國家來源的嚴厲批評,但這種趨勢仍在繼續。
1961 年,就在批准克拉倫斯·厄爾·吉迪恩 (Clarence Earl Gideon) 的複審申請的前一年,法院採取了法蘭克福法官和多數法官在 1949 年不願採取的非法搜查措施。馬普訴俄亥俄州案推翻了先前的裁決,並認為第四修正案現在完全適用於各州:州刑事審判中不得採信非法扣押的證據。法蘭克福法官與哈倫法官和惠特克法官一起提出了異議。
馬普訴俄亥俄州案對於吉迪恩案無疑具有重要意義。大多數人願意否決最近的一項決定,並且面對聯邦制的強烈主張而這樣做。法院曾被警告說,在全國范圍內統一禁止非法證據將削弱州執法並清空監獄,就像在吉迪恩案中法院可能會被告知統一律師要求的有害影響一樣。
馬普案的裁決,加上一系列的逼供案件以及格里芬訴伊利諾伊州案中對可憐囚犯的保護,表明最高法院正在採取廣泛的行動,放棄將國家獨立視為刑事訴訟憲法中的首要價值。在已經成為一個國家的美國長大的年輕法官不太關心聯邦制,而更關心國家公平理想。布倫南法官在馬普訴俄亥俄州案判決前幾個月的一次演講中表明了態度的差異。“聯邦制不應該被提升到絕對的水平。”他說,“《權利法案》也不能淪為一種預先信託……太多的案件從各州提交到最高法院,呈現出官方無法無天、非法搜查和扣押、非法拘留、長期審訊和強迫認罪、拒絕律師的慘淡景象……”
C拉倫斯·厄爾·吉迪恩可能對他的案件背後的法律曆史知之甚少,也不了解最高法院在聯邦制、遵循先例和司法審查方面的巨大斗爭。令人懷疑的是他是否能夠定義這些短語。(因為他與許多地位更高的美國人沒有什麼不同。)但他確實有一種直覺,他的情況比他自己更重要,他是歷史上一場運動的一部分,並將影響這場運動。至少對於一個對此案感興趣的陌生人來說,他似乎是這樣,他訪問了佛羅里達州雷福德的監獄並與他交談。
“在貝茨與布雷迪的比賽中,他們試圖讓他們擁有自己州的權利,”吉迪恩說。“他們賦予州法院自由裁量權,但他們沒有使用任何自由裁量權。他們只是說不。他們談論州的權利。我認為只有一個國家——美國。”
從外表來看,很難想像一個人物不太可能成為美國最高法院重大案件的對象。吉迪恩似乎是一個個人的希望和恐懼早已被逆境磨滅的人——一個精疲力竭的人,看起來比他的實際年齡五十二歲老十五歲。(他出生於 1910 年 8 月 30 日。)他身材瘦削,彎腰六英尺,體重一百四十磅。淺框眼鏡後面是一雙憂心忡忡的眼睛,距離很遠,周圍的皮膚有深深的皺紋。他五官棱角分明,耳朵突出,灰白的頭髮捲曲著。他的下唇顫抖著,說話的聲音緩慢、悲傷、挫敗。
創造一個像吉迪恩涉嫌犯罪的地點那樣沮喪的環境也很困難。巴拿馬城(1960 年人口 33,275 人)是佛羅里達州西北部狹長地帶尚未開發的一個城鎮。就在城市邊界外,距離構成“市中心”的汽車旅館、餐館和郵局二十分鐘路程,是一家巨大的國際造紙公司工廠,其高大的煙囪噴出硫磺煙霧。海灣港社區擠在工廠圍欄附近,看得見、聞得見化學煙霧。“社區”這個詞太宏大了。海灣港是一部以邊境小鎮為背景的電影的苦澀、腐朽的模仿。它只是幾座破舊的建築,中間被土路、小巷和雜草叢生的空地隔開:一家酒吧、一家兩層樓的“酒店”、一家雜貨店和海灣港台球室。碰巧走上那條黑暗街道的人會渴望開車穿過潮濕的鄉村回到高速公路和霓虹燈下。吉迪恩對海灣港不抱任何幻想。他稱之為“煙草之路”。
相比之下,吉迪恩的臨時住所——萊福德州立監獄則顯得令人愉快。從入口處就可以看出,這是一座監獄。那天,有鋼門和一塊牌子,上面寫著“1986年白人男性1303名有色人種男性”。(宿舍是完全隔離的。)但在裡面,場景卻出乎意料地冷漠,小建築被綠色的草坪和美麗的灌木和花朵隔開。信託人穿著類似醫院勤務服的白色迷彩服,自由地走來走去。午餐時間,一些人坐在戶外抽煙斗讀書。
吉迪恩是個值得信賴的人。他在監獄的“法庭”裡見到了來訪者,這是一個空蕩蕩的房間,裡面有一張長桌子,囚犯們偶爾會用它來給法庭寫信。吉迪恩抱怨這些設施。
“這是你必須寫請願書的地方,”他說,“而且你沒有任何幫助。這就是你受傷的原因。最高法院發給我一本規則書,但我還是看不懂。這些規則需要受過良好教育的人才能理解。”
他填滿了一張捲菸紙,用沾滿尼古丁的修長而頗具藝術氣息的手指捲起。
“現在這裡沒有真正的律師。我想我知道的比大多數人都多,而且我會幫忙。我這裡有一個不會讀寫的男孩。我替他寫了一封信給佛羅里達州最高法院,要求他們指定一名律師為他寫一份人身保護令請願書。他們接受了這封信作為請願書,並在沒有舉行聽證會的情況下拒絕了它,所以我把整個事情寫下來並發送給美國最高法院”(這名囚犯名叫小艾倫·巴克斯利;法院一直保留請願書,直到吉迪恩的案件得到裁決。)
事實上,很明顯,吉迪恩很享受他作為監獄的角色法律專家。他對自己的處境有一定的了解。例如,他正確地抱怨了初審法官的聲明,即佛羅里達州法律不允許在非死刑案件中任命律師;佛羅里達州法律只是沒有要求這樣的任命。“那不是法律,”吉迪恩說。“如果他願意的話,他擁有世界上所有的權力來任命一名律師。” 吉迪恩很欣賞阿貝·福塔斯給他寫的信的質量:“我注意到他從來不會發表未經深思熟慮的聲明。他從來不會給你寫任何不完全那樣的東西。”
監獄記錄與吉迪恩在給福塔斯的長信中描述的過去一致。他列出的重罪都在那裡:
1928年,密蘇里州入室盜竊,10年徒刑,3年後假釋。
1934年,成為聯邦負責人,佔有政府財產,3年。
1940年,密蘇里州又發生一起入室盜竊案,時隔10年,1944年越獄,一年後被抓獲,1950年獲釋。
1951年,得克薩斯州入室盜竊案,2年,1952年9月25日釋放。
此後,就沒有什麼嚴重的事情發生了,直到 1961 年 6 月的海灣港台球室事件。記錄顯示,巴拿馬城確實有一些人因“調查”而被捕,並因醉酒被判處 20 天監禁。
一份監獄報告將吉迪恩描述為典型的累犯——不可治癒的重犯。有人在他的檔案中註明:“目前沒有任何人的郵寄或來訪名單。”
監獄官員並不介意吉迪恩的合法活動——事實上,他們似乎將其視為一種治療。一位人士說:“通常當他們試圖合法離開時,你我知道他們在這裡都是踮著腳尖走路的。” 他們對最高法院的案件瞭如指掌,但即使是吉迪恩勝訴對其他在沒有律師的情況下受審的囚犯可能產生的影響,他們似乎也沒有像一些檢察官那樣感到困擾。一名助理典獄長說:“我們的感覺是:孩子們,如果你們能合法離開這裡,我們就支持你們。”
有人問吉迪恩,從貝縣巡迴法院一直到美國最高法院,他為何如此堅持請律師。
“我知道這是我唯一的機會,”他說。“我不知道你是否曾經去過這些法庭,但偏見是顯而易見的。在這個州——除了戴德縣[邁阿密],在戴德縣,他們都是按書本辦事的——他們只是碾壓那些一無所有的人。我從來沒有在這起案件中出庭作證,沒有人知道我會說什麼。如果沒有律師,以我的犯罪記錄,我會說他們永遠不會關注。”
佛羅里達州官員對窮人和不幸者存在偏見的想法一直困擾著吉迪恩。他一次又一次地談到福利當局以及他所說的他們試圖將他的孩子從他身邊奪走的事情。他嚴厲地談到佛羅里達州最高法院及其拒絕為窮人提供諮詢的行為。
“這些人並不邪惡,”他說,他似乎在談論佛羅里達州的公民和官員。“他們只是擁有一生所遵循的信念。他們認為將一個人帶上法庭並剝奪他的所有權利是完全可以的。我不久前在這兒讀過,我相信這是彌爾頓關於自由的文章,他寫了蘇格拉底和基督,這是人民審判的兩個司法案件。他表明這些人與現在沒有任何不同——不是卑鄙的人或什麼,他們只是習慣了一些事情。”
正如囚犯經常做的那樣,吉迪恩抱怨瞭如此多的不公平交易,以至於很難將事實與迫害的感覺分開。他談到了他的一些獄友被判處的嚴厲刑罰以及佛羅里達州法律中的不平等現象。有時,他對律法主義的徘徊變得語無倫次,他不得不回到主題。但他從未做出任何努力來證明自己的生活是正當的。他只想要自己的權利:“你不能為犯罪辯護,無論是謀殺還是輕微盜竊,但他們可以照章辦事對你進行審判和判刑。”
他不會這麼說,但種種跡象表明吉迪恩希望最高法院做出對他有利的裁決。他說,所有囚犯都在思考這個案子,“儘管這裡的人的智力不是世界上最高的。” 他說,很多人“認為他們只能叫公共汽車來,讓他們放鬆。”
隨後,他希望美國公民自由聯盟能給他一位律師,幫助他在新的審判中對抗闖入海灣港台球室的指控。他也想過,如果自己終於自由了,自己會做什麼。
“我從未離開巴拿馬城的唯一原因是我拿不到足夠的錢離開。一家人,搬家真不容易。如果我離開這裡,我就是一名優秀的汽車電氣修理工。我不會開始說我是一名熟練電工或類似的東西,但我想在某個地方找到一份維護工作,或者擁有一家自己的小商店,一次修理一輛車、發電機和電池之類的東西。”
吉迪恩也想到了最高法院及其在確保為每一位刑事被告提供律師方面所發揮的作用。“如果沒有最高法院,這可能會發生一些是時候了,”他說,“但在這種情況下,這不會很快發生。”
他讀過最高法院最近關於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的任何裁決嗎?不,“只有你在報紙上讀到的內容,你才知道你讀到某個男孩有權聘請律師。”
如果吉迪恩閱讀了這些決定並理解了它們,他對自己和他的原則的勝利的信心就不會減少。因為法院以自己複雜的方式,一直在摸索克拉倫斯·厄爾·吉迪恩的簡單感覺,即律師對於一個被指控犯罪的窮人的重要性。
“T最無辜的人,受到公開指控和審判的可怕莊嚴的壓力,可能無法支持自己的事業。他可能完全不適合盤問對他不利的證人,指出他們證詞的矛盾或缺陷,並通過正確介紹並應用他自己的證詞來抵消它。” 費城律師威廉·羅爾 (William Rawle) 在 1825 年寫道。在他自己成為被告之前,可能沒有人能夠充分認識到刑事案件中需要律師。孤獨感、內疚與憤怒的混淆、被困在他不理解的機器中的感覺——所有這些情緒都會在一個發現自己因輕微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而被捕的人身上湧出。
如今,普通公民在某個時候陷入刑法的可能性比 1825 年要大得多。杰斐遜關於建立一個由堅強、獨立的自耕農組成的幸福鄉村社會的夢想已經隨著工業化、城市的發展和人口爆炸而破滅。城市工業生活的社會壓力是我們再熟悉不過的了,它們所產生的醜陋的人類表現也是如此。社會不得不以大量的刑事法規來應對,這些法規涵蓋了生活的範圍和細節,這會讓威廉·羅爾感到驚訝。伯納德·博泰因法官和默里·A·戈登法官在最近的一本書中指出,每年有超過一百萬美國人被定罪,他們表示,很多時候,只有執法設施不足或“警察或檢察官的善意裁量權”才能避免這一數字。他們稍微誇張地說,很少有公民真正能夠“免受現代刑法的管轄”,涉及賭博、酗酒、性犯罪、逃稅、交通違法和商業不法行為等問題,更不用說更傳統的暴力犯罪了。他們總結道:“幾乎不可能免於技術罪責,只能免受起訴。”
如果說犯罪行為的增多使得律師的作用變得更加重要,那麼刑事審判本身也變得越來越微妙和復雜。即使對被告提供新的憲法保護,也增加了而不是減少了對律師的需求。不能指望被告有效地主張其接受公正陪審團的權利、排除非法證據的權利、質疑供述的自願性質的權利;僅證據的合法性問題就充斥著大量的法律書籍。因此,今天,很少有人會不同意最受尊敬的州法官之一沃爾特·五世 (Walter V.伊利諾伊州最高法院的謝弗:“在被告擁有的所有權利中,由律師代理的權利是迄今為止最普遍的,因為這影響了他主張他可能擁有的任何其他權利的能力。”
然而,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並沒有像人們想像的那樣歷史悠久。英國的普通法甚至不允許被指控犯有叛國罪或重罪的人由律師代理,除非律師可以就被告提出的法律觀點進行辯論。(輕罪案件允許充分代理;顯然,其理論是,指控越嚴重,被告逃脫定罪的機會就越小。)必須記住,在整個 17 世紀,重罪被告在大多數方面都受到了現在看來是不懈的嚴厲對待。他們不被允許作證、傳喚宣誓證人,甚至在審判前不得旁聽指控。1695 年,議會放寬了普通法中法官制定的規則,允許叛國罪被告由律師代理。直到 1836 年,即《美國憲法》第六修正案被納入近半個世紀後,另一項法規才將英格蘭所有重罪被告人由律師代表的特權擴大到了。
第六修正案除其他外規定,“在所有刑事訴訟中,被告應享有……獲得律師協助辯護的權利。” 從歷史上看,該條款的目的顯然是為了防止聯邦法院採用禁止在重罪案件中辯護律師的舊普通法規則。十三個殖民地中的大多數都拒絕接受這一規則,並允許被告聘請律師。第六修正案旨在確保所有人的權利誰可能被新聯邦政府指控犯罪。
從歷史上看,幾乎可以肯定的是,該修正案的製定者並未設想解決因太窮而無法聘請律師為其辯護的人的問題。但多年來,這成為美國刑事司法中律師的真正問題。目前還沒有準確的全國數據,但各州估計,目前被定罪的所有罪犯中,百分之三十到六十的人請不起律師。當然,這個數字很大,每一位參與吉迪恩案件的法官都從他在最高法院的經歷——無論多麼短暫——知道,提交給最高法院的刑事定罪中許多聲稱的缺陷是由於囚犯在審判時無力支付律師費造成的。
最高法院對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問題的處理是一個有趣的例子,說明了憲法學說是如何在最高法院緩慢、謹慎地、逐案發展的。理解確實需要對相當多的案件進行討論,因為很少有問題在法院得到過更徹底的探討。
故事要從1932年的斯科茨伯勒案開始,鮑威爾訴阿拉巴馬州案,最高法院歷史上為數不多的無可爭議的重大案件之一。芝加哥大學教授弗朗西斯·A·艾倫(Francis A. Allen)在經典的故事大綱中說道,這起案件始於一列貨運列車,“緩慢地穿過阿拉巴馬州北部的鄉村”。“那是一個經濟困難和社會動蕩的時期。彷彿是出於某種共同的衝動,成千上萬的年輕人(沒人知道有多少人)離開家園和社區,乘坐火車和步行漂流在這片土地上,大概是為了尋找工作,但實際上,往往沒有任何明確或可定義的目標。乘坐火車的敞篷車兩組年輕人,一組由黑人組成,另一組由白人組成。後者中有兩名白人女孩。自那以後發生的事情一直是激烈爭議的話題。至少可以確定黑人和白人之間爆發了爭端。發生了一場打鬥,除了一個白人男孩外,所有的白人男孩都被從緩慢行駛的火車上扔了下來。消息被提前發出,當貨物接近斯科茨伯勒村時,治安官和一支隊伍迎接了黑人。指控是強姦白人女孩。由於擔心社區暴力,治安官將被告轉移到鄰近的加茲登鎮。民兵被召集到斯科茨伯勒維持秩序。幾天后,被告在三個獨立的訴訟程序中受到審判。三項試驗均在一天之內完成。
這些是最高法院在鮑威爾訴阿拉巴馬州案中的定罪和判決。最高法院的意見書是由喬治·薩瑟蘭大法官撰寫的,他是新政自由派深惡痛絕的四位“保守派”之一。他考慮的問題是這七個斯科茨伯勒男孩(他們被稱為斯科茨伯勒男孩)是否得到了律師的有效幫助。他們在被起訴六天后接受審判。在審判中,法官和斯科茨伯勒的一些律師進行了一場漫長而令人困惑的對話,法官在對話中表示,他已“指定律師協會的所有成員”來提審被告,並希望他們在沒有其他人出庭代表被告的情況下繼續進行審判。薩瑟蘭法官說:“基於這種可疑的理解,審判立即進行。被告人年輕、無知、文盲,充滿敵意,在士兵的看守下來回走動,被指控犯有殘暴罪行,在他們將受審的社區中受到特別恐怖的對待,因此陷入危險……”
薩瑟蘭法官擱置了第六修正案作為決策指南;先例駁回了任何聲稱它適用於各州或已自動納入第十四修正案的主張。但他說,第十四修正案的正當程序條款至少需要舉行“聽證會”,而對於一次有意義的聽證會來說,律師是“根本性的”。
“在許多情況下,如果不理解聽取律師意見的權利,那麼表達意見的權利就沒有什麼用處。即使是聰明且受過良好教育的外行,在法律科學方面也只有很少的技能,有時甚至沒有。如果被指控犯罪,他通常無法自己確定起訴書是好還是壞。他不熟悉證據規則。如果沒有律師的幫助,他可能會在沒有適當指控的情況下接受審判,並根據不充分的證據或與問題無關或不可接受的證據被定罪。儘管他擁有完美的防守技巧和知識,但他缺乏足夠的技巧和知識來準備防守。在針對他的訴訟程序的每一步中,他都需要律師的指導。沒有它,儘管他無罪,他面臨著被定罪的危險,因為他不知道如何證明自己無罪。如果對於有智慧的人來說都是這樣,那麼對於無知、文盲或智力低下的人來說更是如此。”
基於這些前提,該意見得出的結論是,法院“任意”剝奪“民事或刑事”案件的任何一方由其選擇的律師審理的權利,將構成對正當法律程序的否定,因此也違反了第十四修正案。而這件事的事實薩瑟蘭法官表示,此案相當於剝奪了“尋求律師的合理時間和機會”。但他並沒有就此止步。薩瑟蘭法官寫道:“通過這一點,假設他們即使有機會也無法聘請律師……我們認為,在剛才所述的情況下,律師的必要性是如此重要和迫切,以至於初審法院未能有效任命律師同樣構成了對第十四修正案含義內的正當程序的否定。”
最高法院首次裁定,憲法賦予貧困無友的被告人有權聘請他自己無法聘請的律師。但薩瑟蘭法官謹慎地將案件的審理限制在其特定事實範圍內,正如他所說,“情況剛剛陳述”。“在其他刑事訴訟或其他情況下是否會出現這種情況,我們無需確定。正如我們所做的那樣,現在需要做出的決定是,在死刑案件中,如果被告無法聘請律師,並且由於無知、智力低下、文盲等原因而無法充分為自己辯護,無論是否請求,法院都有責任為他指派律師,作為正當法律程序的必要條件。”
鮑威爾訴阿拉巴馬州案是自由的歷史性進步。這是最高法院首次因審判程序不公平而實際撤銷州刑事定罪。但從公平的角度來看,薩瑟蘭法官的意見並不意味著吉迪恩要求最高法院規定的每一次刑事審判中都需要律師的普遍要求。薩瑟蘭法官小心翼翼地將案件限制在其令人信服的情況下——死刑犯罪,一個焦躁不安的社區,顯然無助的被告。六年後,法院才在不那麼激動的情況下審議律師問題。
獲得律師幫助權歷史上的下一個里程碑是約翰遜訴澤爾布斯特案。這是一起聯邦案件——因傳遞假幣而被定罪。布萊克法官在最高法院的第一個任期內撰寫了多數意見。他沒有提及被告在工作中遇到的任何特殊困難,而且據我們所知,沒有任何困難。該意見引用了薩瑟蘭大法官在鮑威爾訴阿拉巴馬州一案中的一些言論關於律師的重要性,只補充了這樣的評論:“一般被告在被帶到有權剝奪其生命和自由的法庭時,一般不具備保護自己的專業法律技能,而控方則由經驗豐富、學識淵博的律師代理。對於律師來說簡單、有序和必要的事情,對於未經訓練的外行來說可能顯得複雜、複雜和神秘。” 該意見沒有討論第六修正案的歷史,其目的是克服英國禁止為重罪被告提供律師的規則。布萊克法官簡單地說,修正案的措辭現在要求為所有無力承擔聯邦刑事案件費用的人任命律師。他說,該修正案“禁止聯邦法院參與所有刑事訴訟”,“剝奪被告生命或自由的權力和權力,除非他擁有或放棄律師的協助。” 他以微弱多數支持這一提議——除了他自己之外,還有首席大法官休斯、布蘭代斯大法官、哈倫·F·斯通和歐文·J·羅伯茨。
事情持續了四年。在州法院,第十四修正案要求在某些案件中指定律師,但具體是哪些案件尚不確定。在聯邦法院,第六修正案要求所有刑事案件都有律師。許多知情的觀察家認為該要求不可避免地會擴展到各州。但隨後,1942 年發生了貝茨訴布雷迪案。
史密斯·貝茨是馬里蘭州卡羅爾縣鄉村的一名農場工人。他被指控犯有搶劫罪,他要求法院為他指定一名律師,因為他太窮了,僱不起律師。法官拒絕了,並解釋說——就像佛羅里達州法官二十年後向克拉倫斯·厄爾·吉迪恩解釋一樣——卡羅爾縣的做法是只在起訴謀殺和強姦時為窮人指定律師。和吉迪恩一樣,貝茨充當自己的律師,盤問控方證人並傳喚自己的證人。主要問題是貝茨是強盜的身份以及他提出的不在場證據的有效性。審理此案的法官相信了檢方的說法,判定貝茨有罪並判處八年徒刑。最終貝茨向馬里蘭州上訴法院首席法官卡羅爾·T·邦德提交了人身保護令請願書,聲稱拒絕為他提供律師侵犯了他的憲法權利——這又是吉迪恩二十年來遵循的程序。邦德法官審查了審判記錄,並在詳細意見中駁回了貝茨的主張。他說,審判是一件例行公事、簡單的事情,因此“在本案中,必須說雙方律師都無能為力。” 貝茨能夠“照顧自己的利益”。
在最高法院,六比三的多數同意邦德法官的觀點。羅伯茨法官代表多數人撰寫了意見,駁回了任何關於第六修正案本身適用於各州的論點,因為這些論點不值得進一步討論。問題是“修正案對國家法院施加的限制是否表達了一項對於公平審判和正當法律程序如此基本和必要的規則,以至於第十四修正案規定各州必須遵守這一規則。” 尋找答案法院必須參考各州最初和目前的憲法、法規和司法判決,“這是確定各州公民對這個問題的深思熟慮的判斷的最權威來源”。羅伯茨法官首先審查了憲法起草時最初十三個州的律師條款,得出的結論是,這些條款的目的不是為了保證窮人有律師,而是拒絕英國普通法規則,讓那些有能力聘請律師的人。(約翰遜訴澤爾布斯特案羅伯茨法官在 1942 年 48 個州的憲法和法律中發現了關於律師的各種規定,有些要求在所有案件中任命,有些只在死刑案件中任命,有些只允許每個法院酌情任命。
他總結說:“這些材料表明,在絕大多數州,人民、他們的代表和法院經過深思熟慮的判斷,任命律師並不是一項基本權利,不是公平審判所必需的。相反,此事通常被視為立法政策之一。鑑於這些證據,我們不能說第十四修正案中納入的正當程序概念規定各州有義務為每一個此類案件提供諮詢,無論他們自己的觀點如何。” 羅伯茨法官補充說,貝茨尋求的統一規則的邏輯將要求在交通法庭甚至民事案件中任命律師。他說,“各州不應該被束縛”。
談到本案的事實,羅伯茨法官依賴於邦德法官的調查結果。(總的來說,意見中提到了邦德法官的名字十五次,弗羅因德教授表示,他所受到的尊重可能影響了結果。)“簡單的問題是州政府和被告證詞的真實性。正如邦德法官所說,被告並非無助,而是一名四十三歲的男子,智力普通,有能力在這個狹隘問題的審判中照顧自己的利益。他以前曾在刑事法庭上承認過盜竊罪並服過刑,對刑事訴訟程序並非完全陌生。” 加入這一觀點的還有首席大法官斯通(休斯退休時他的職位)以及大法官斯坦利·F·里德、法蘭克福、詹姆斯·F·伯恩斯和傑克遜。
布萊克法官提出了反對意見,這預示著他在未來二十年作為一名法官將要發展的哲學。他第一次表示,他認為第十四修正案的目的是納入第六修正案,但他沒有強調這一點。他說,即使是“正當程序的普遍觀點”——“這種觀點賦予法院如此巨大的監督權力,以至於我不准備毫無疑問地接受它”——也需要為那些太窮而無法保留自己的人提供諮詢。布萊克法官簡短地解釋了為什麼他認為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是“基本的”,道格拉斯法官和墨菲法官也贊同布萊克的觀點。他引用了一些早期州案件和薩瑟蘭大法官在鮑威爾訴阿拉巴馬州案中的語言。他的結論是,任何人都不應“僅僅因為貧窮而被剝奪諮詢機會。” 在我看來,任何其他做法都會違背我們民主社會在法律下提供平等正義的承諾。”
貝茨訴布雷迪案判決後不久,在給The的一封長信中批評《紐約時報》作者:著名新政律師本傑明·科恩 (Benjamin V. Cohen) 和時任教授、後來擔任哈佛法學院院長的歐文·N·格里斯沃爾德 (Erwin N. Griswold)。“貝茨訴布雷迪案的判決來得非常不合時宜,”他們寫道。“全世界的人們都在為擺脫政治審判和集中營的恐懼而奮鬥。人們希望從這場鬥爭中出現一項權利法案,保障所有人的某些基本權利……大多數美國人——律師和外行人——在貝茨訴布雷迪案的判決之前都會認為,被告在嚴重刑事案件中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無疑是我們自己的《權利法案》的一部分…… ”
這只是貝茨訴布雷迪案開始受到的批評的一個暗示。幾年之內,法院的一些學生也許沉迷於一廂情願,暗示該學說正在悄然被放棄。接下來的兩起重要的律師權案件於 1945 年判決,導致七比二的案件因缺乏律師而被撤銷(羅伯茨法官和法蘭克福法官持反對意見)。但這些都是死刑案件,不久之後,法院就明顯在涉及可能死刑的審判和所有其他審判之間劃清了界限。在死刑案件中,法院簡單地認為沒有律師就無法進行公平審判;正如 1961 年最終將這種區別用語言表述時所說:“當一個人在沒有律師幫助的情況下對死刑指控提出抗辯時,我們不會停下來確定是否會產生偏見。”
1947年,法院明確表示,在非死刑案件中,它堅持貝茨訴布雷迪案的靈活規則。法蘭克福法官明確依賴貝茨,表示普遍律師要求的“突然創新”“將為廣泛開放提供迄今為止未曾想到的機會”。土地的監獄大門”,這表明了法院的實際擔憂。在接下來的幾年裡,每一個獲得律師權利的案件都會根據其“特殊情況”進行權衡。里德法官在 1948 年的一份意見中對該方法進行了最好的定義,尤韋格斯訴賓夕法尼亞州。“如果犯罪的嚴重性和其他因素——例如被告的年齡和教育程度、法院或檢察官的行為、所指控罪行的複雜性以及可能的辯護——使得沒有律師的刑事訴訟很容易導致不公正,從而從根本上不公平……,被告必須獲得法律援助。”
有時,這個公式的不同用途會產生如此細微的區別,以至於幾乎沒有人能夠理解它們。1948 年的同一天,法院對兩起諮詢權案件做出了裁決,格里格訴伯克和湯森訴伯克,肯定第一個信念,第二個推翻信念。格里格聲稱,他被判處無期徒刑是因為主審法官誤解了州法律,錯誤地認為法規要求判處無期徒刑;五比四的多數認為,在沒有律師糾正這種錯誤的情況下,不存在“根本不公平”。湯森說,他的法官錯誤地認為他因兩項先前的指控而被定罪,因此判處他無罪釋放。在這種情況下,憲法規定需要有六到三名多數意見顧問。關於這兩起案件,人們可以肯定地說的唯一結論是傑克遜法官和法蘭克福法官——他們通過投票確認格里格的定罪並推翻湯森的定罪,從而發揮了作用——看到了區別。
學術界對律師權繼承的主流觀點艾倫教授這樣表述了 1940 年代的判決:“法院根據貝茨公式判決的案件,既不以其結果的一致性也不以其論點的說服力來區分……因此,該規則似乎很容易受到根本性的批評,只要它持續存在,主體的法律就會保持在不穩定的平衡狀態。”
有時,當一項憲法決定受到如此嚴厲的學術攻擊時,法院會開始幾乎無形地迴避它,只是口頭上答應,但從未真正允許它妨礙預期的結果。類似的事情似乎發生在 20 世紀 50 年代的貝茨訴布雷迪案中。意見中仍頻頻引用此案。但上一次法院在面臨拒絕律師辯護的情況下實際上確認州刑事定罪是在 1950 年。從該決定到吉迪恩案件獲得複審,法院對每一個州囚犯(其律師聲稱同意聽取其辯護)做出了有利的判決。
從 1960 年開始,出現了一系列特別重要的決定。那一年,哈德森訴北卡羅來納州案,波特·斯圖爾特法官認為憲法規定需要律師,因為哈德森的同案被告在審判中途改變了認罪,這可能在陪審團面前對哈德森產生偏見。克拉克大法官和惠特克大法官一起提出了異議,並尖刻地指出,法院的意見“甚至沒有提及貝茨訴布雷迪案,就對該判決產生了重大影響”。這是吉迪恩案件之前所有律師權案件中最後一次提出異議。第二年,即 1961 年,惠特克法官在《麥克尼爾訴卡爾弗案,由於佛羅里達州法律涉及“複雜而復雜的法律問題”,撤銷了對襲擊的定罪。道格拉斯法官與布倫南法官一起撰寫了一份單獨的一致意見,甚至更大的興趣。它斷然呼籲推翻貝茨訴布雷迪案,並得出結論:“貝茨訴布雷迪案要求貧困者在沒有律師的審判中被定罪時,證明存在根本性的不公平……這是一個沉重的負擔,特別是對於沒有律師且無力聘請律師的被告來說。這是僅僅由於被告的貧困而對他施加的負擔。它唯一的製裁是貝茨訴布雷迪案,它與我們法律下平等正義的概念相衝突,因此應該被推翻。我們是否要等到出現貧困者無法令人信服地證明缺席律師對他造成了偏見的案件時才推翻它?”
該一致意見的語言似乎既重視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護條款,又重視正當程序條款。幾週後,布倫南法官在一次演講中表示,他正在考慮平等保護。他引用了格里芬訴伊利諾伊州一案,認為州在允許刑事定罪上訴時不能區分貧富。布倫南法官說:“拒絕為一名貧困被告提供律師,這似乎幾乎是一個違反法律平等保護保障的案件。”
1962年,法院一致表示,根據多重犯罪法進行的訴訟中的法律問題——僅僅因為一個人犯有一定數量的重罪而判處他延長徒刑——非常“複雜”,需要律師的幫助。許多當局認為此類程序與刑法中的任何程序一樣簡單明了。貝茨要求“特殊情況”來證明律師辯護的合理性似乎已經達到了極限。
1962 年 4 月 30 日,法院判決卡恩利訴科克倫案,佛羅里達州去年發生的第四起律師案件四年。法院再次認為,在特定情況下,被告應該聘請律師。貝茨的方法仍在沿用。但在卡恩利案中,情況有所不同。兩名法官沒有參與判決:惠特克法官於 4 月 1 日退休,法蘭克福法官於 4 月 5 日去醫院;他的病情當時沒有被透露,但實際上是中風。在七名在座法官中,三名——首席大法官沃倫以及大法官布萊克和道格拉斯——加入了一致意見,敦促貝茨訴布雷迪案被否決。但每個人都知道法院的另一位成員也有這種感覺,因為布倫南法官一年前就說過同樣的話,而且肯定沒有改變主意。因此,在卡恩利案判決當天,至少有四比三的多數法官贊成在州刑事案件中對律師的統一要求。布倫南法官暫時拒絕援引這一廣泛的理由,而是投票尋找針對本案特定事實所需的律師。他為什麼要這麼做呢?也許他認為在不到滿席的情況下推翻一項憲法決定是不合適的,因為結果可以說取決於空缺席位的意外情況。或者也許他或其他人認為應該更謹慎地採取推翻裁決的嚴重步驟,貝茨原則的持續有效性。
兩個多月後,最高法院批准了吉迪恩的複審申請,並指示律師簡要介紹並辯論該問題。
瓦當阿貝·福塔斯開始研究吉迪恩案時,他認識到法律史的潮流正在與他一起發展。最近關於刑事訴訟程序的決定的整體主旨與貝茨的哲學相衝突,貝茨的哲學是讓各州按照自己認為最好的方式管理審判程序。
但這些二十年前的學說即將消亡的暗示並不意味著福塔斯作為被指派為其正式埋葬辯護的律師沒有發揮重要作用。法院選擇了一位具有超常經驗和能力的人來代表吉迪恩,這份榮譽也帶來了特殊的責任。如果現在要擴大由律師代表這一最基本的權利對於任何法庭上被指控犯有嚴重罪行的人,法官都希望採取一切可能的智力支持。每個法官都有自己的觀點。福塔斯認為他的工作就是接觸到九個人中的每一個。“我很難在不聽起來悶悶不樂的情況下描述它,”他後來在討論自己的感受時說道。“律師通常會考慮贏得案件,而不在乎他是否以五比四或其他票數獲勝。但在這個案件中——一個具有根本重要性的憲法案件,並且在聯邦與州關係方面具有政治色彩——在我看來,責任不僅僅是試圖贏得案件,而是讓盡可能多的法官支持我認為正確的結果。如果你假設貝茨訴布雷迪案如果要被推翻,最高法院的機構和法律應該盡可能達成一致。”
福塔斯認為他贏得九票的機會很小。他從幾乎確定的四人開始:首席大法官以及布萊克大法官、道格拉斯大法官和布倫南大法官。斯圖爾特法官雖然沒有批評貝茨,但似乎前景充滿希望。在最高法院任職的四年裡,他從未投票確認被告聲稱他應該在審判中聘請律師的刑事定罪。克拉克法官在刑事案件中被普遍認為是“親政府”,他在 1960 年就一個獲得律師幫助的案件向法院提出了最後一份異議;另一方面,他在 1961 年搜查和扣押案Mapp v. Ohio中撰寫了法院的意見,重新解釋憲法,禁止州刑事審判中的非法證據。法院中主張聯邦制和克制對州刑事訴訟程序實施新限制的兩個最強烈的聲音是法蘭克福法官和哈倫法官,法蘭克福法官生病了,但預計將在秋季重返法官席。福塔斯認為,兩人都不太可能投票否決貝茨訴布雷迪案。最後是新任大法官,前副總檢察長拜倫·R·懷特,由肯尼迪總統任命接替惠特克大法官。儘管他剛剛就推翻加州禁毒法的決定寫下尖銳的異議,但在擔任法官兩個月後,他的觀點很難為人所知,這似乎表明了他在刑事案件中的強硬態度。
由於福塔斯被任命為吉迪恩的代表,他對貝茨訴布雷迪案的對錯的個人看法這不會影響他的職責,但事實上,他堅信律師代理對於任何刑事審判的公平性都是絕對必要的。他自己的經歷如此說服了他,他希望有某種方式可以向法官們傳達刑事法庭的第一手氣氛。“我想說的是,”他後來說,“是,‘我們別說話了,讓我們下去看看其中一個傢伙試圖為自己辯護。’” 但說服最高法院法官的工作自然不那麼直接。在他的簡短陳述中,福塔斯必須處理上個世紀法院對第十四修正案中“正當法律程序”一詞的解釋中所追溯的所有主題。
福塔斯並不是第十四修正案的專家,尤其是諮詢權方面的專家,因此他的首要需要是自我教育。他首先召集了他的一位合夥人阿貝·克拉什(Abe Krash),一位年輕的男子,曾與他一起處理過許多重要案件,並要求他為吉迪恩訴科克倫案組織研究。福塔斯說,他想了解有關諮詢權的一切。一家大型律師事務所消化法律問題的非凡過程立即開始。聰明的年輕人把它分解成微小的他們研究、想像、涵蓋每一個出口。然後,一位熟練的律師從這些雜亂的材料中創造出一件法律藝術品,為他的論點選擇一種連貫的形式,並無情地消除與該形式無關的所有內容。最終產品是對案例的特定理解,這種理解為摘要和口頭論證提供了信息。一個直接的問題——比如“克拉倫斯·厄爾·吉迪恩在審判時應該有律師嗎?”——已經成為一個更加複雜的憲法概念,不一定更遠離生活,但更豐富地反映歷史、哲學和司法態度。
這一過程由阿諾德、福塔斯和波特於 1962 年 7 月 6 日由同事詹姆斯·F·菲茨帕特里克 (James F. Fitzpatrick) 起草的一份備忘錄開始,即福塔斯被最高法院任命僅十一天后。它列出了菲茨帕特里克認為該辦公室在準備吉迪恩訴科克倫案簡報時應該探討的問題。這份備忘錄非常簡潔,內容如下:
貝茨案中支持“任命律師不是一項基本權利”這一結論的歷史分析正確嗎?
自 1942 年以來,州法律(關於律師任命)發生了怎樣的變化?
自1942年以來,第十四修正案“吸收”權利法案的概念是否發生了變化?
Betts測試的體驗如何?
歐洲國家、新興國家、《聯合國人權宣言》中的諮詢權現狀如何?
格里芬平等保護原則(禁止窮人上訴,因為他買不起審判筆錄就剝奪了他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
事實上,我們能否估算出有多少重罪被告在沒有律師的情況下接受審判?
如果現在認為第十四修正案在所有案件中都需要律師,那麼對律師的額外要求是什麼?
這些問題和研究主題提出了基本的政策問題:
阿諾德、福塔斯和波特在暑假期間與耶魯大學法學院學生約翰·哈特·伊利(John Hart Ely)進行了交流,後者將於秋季進入最後一年。克拉什決定讓他進行吉迪恩的基本研究,而在接下來的兩個月裡,伊利專門研究這個案子。他源源不斷地向克拉什和福塔斯發送了打字的備忘錄,其中一些是應他們的要求,另一些是他自己的想法。第一份是關於貝茨訴布雷迪案的三十二篇相關法律評論文章的列表,其中大多數的標題表明了一種批判性的方法。另一份備忘錄經過討論詳細介紹了最高法院對第十四修正案的解釋的複雜歷史。
7 月 25 日,伊利提交了他的第一篇論文,反映了對諮詢權問題的真實想法。這是一份長達二十五頁的備忘錄,標題為“特殊情況規則的應用、模糊性和弱點”。伊利(Ely)研究了貝茨訴布雷迪案(Betts v. Brady)的規則僅在存在特殊情況時才要求律師的規定實際上在州法院,尤其是佛羅里達州法院得到了應用。他的結論是,州法院使用與美國最高法院相同的語言,並提到相同的因素,但不知何故得出不同的結論——幾乎總是拒絕律師的要求。他寫道:“自 1959 年以來,美國最高法院在四起諮詢權案件中推翻了佛羅里達州最高法院的判決,這一事實表明,這兩個法院對於如何平衡這些因素有不同的想法。” 伊利認為,混亂的真正根源在於最高法院所說的與決定律師在特定案件中是否必不可少相關的因素的數量和種類。
“很難想像一個案例,”伊利總結道,“其中任何一方都無法收集至少五個‘相關’因素。” 法院的態度也不一致。1948年,它拒絕了請律師的請求,理由是審判法官誤解了州法律;大多數人表示,僅僅州法律的錯誤不足以構成特殊情況。但在 1961 年,法院推翻了定罪,強調主審法官在接受某些證詞時“明顯違反”了州法律。
然後,在備忘錄中,伊利探討了福塔斯提出的一個想法。這就是貝茨訴布雷迪案可能會損害其所依據的聯邦制原則。“法院已經說過,”他寫道,“如果放棄貝茨如果進行測試,它將犯有“聯邦無理侵入州對其刑事程序的控制”。也許規則的模糊性可以用來反對其支持者。” 換句話說,對律師的絕對要求可能較少干擾國家刑事程序,因為它是明確的,這與伊利所說的特殊情況方法的混亂形成鮮明對比。伊利說,這種方法的本質要求州法院在適用時進行猜測,而錯誤的猜測意味著稍後必須重新審判被告。他說,猜測是不可避免的,因為貝茨測試是“個人因素和回顧性因素的混合體”。初審法官可以權衡被告的年齡等個人因素,但檢察官和法官的行為等因素只能在以後進行調查。他說,這種混合體“確保了任何級別的應用都不會成功。只要法官是男性,審判法庭就無法預見審判的進展;上訴法院也無法從上訴記錄中剔除一個人能力的可靠情況。”
伊利在 7 月 25 日的備忘錄中繼續說道,特殊情況規則的另一個弱點是,“其應用中的錯誤幾乎沒有機會得到糾正。因為不太可能有很多像吉迪恩這樣的罪犯擁有提起上訴的知識、能力和雄心……從這個值得懷疑的假設出發,即地球上存在有能力為自己辯護的外行人,以應對檢察官的指控,特殊情況規則(如果可以稱為“規則”的話)旨在篩選出這些幸運且有才華的人。二十年的混亂證明了它的不足。”
第二天,即 7 月 26 日,伊利散發了一份關於死刑案件和非死刑案件中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的區別的說明。他表示,只有在涉及可能的死刑時才需要自動聘請律師的要求是沒有意義的,因為許多非死刑指控的辯護比謀殺更為複雜。克拉什提出了最高法院最近在另一個法律領域拒絕首都與非首都區別的一些裁決的相關性。這些是軍事法庭案件,源於一項規定對隨行海外武裝部隊的平民進行軍事審判的法律。1957年,最高法院裁定這項法律違憲,因為該法律適用於因殺害軍人丈夫而受到軍事法庭審判的妻子;六比二多數,克拉克法官強烈反對,說妻子們被剝奪了接受陪審團審判的權利。然後,到了 1960 年,軍事法庭的問題出現在非死刑案件中。法蘭克福法官和哈倫法官希望與謀殺妻子的人劃清界限,並允許軍事法庭對平民進行非死刑審判。但現在代表多數派的克拉克法官表示,他看不出這種區別的依據,因此認為所有針對海外平民的軍事審判都是違憲的。伊利說,這些案例“應該在我們的簡報中提及,作為認識到資本與非資本區別的不足的例子。” 但伊利說沒有強 法蘭克福法官和哈倫法官希望與謀殺妻子的人劃清界限,並允許軍事法庭對平民進行非死刑審判。但現在代表多數派的克拉克法官表示,他看不出這種區別的依據,因此認為所有針對海外平民的軍事審判都是違憲的。伊利說,這些案例“應該在我們的簡報中提及,作為認識到資本與非資本區別的不足的例子。” 但伊利說沒有強 法蘭克福法官和哈倫法官希望與謀殺妻子的人劃清界限,並允許軍事法庭對平民進行非死刑審判。但現在代表多數派的克拉克法官表示,他看不出這種區別的依據,因此認為所有針對海外平民的軍事審判都是違憲的。伊利說,這些案例“應該在我們的簡報中提及,作為認識到資本與非資本區別的不足的例子。” 但伊利說沒有強 “應該在我們的簡報中提及,作為認識到資本與非資本區別的不足的一個例子。” 但伊利說沒有強 “應該在我們的簡報中提及,作為認識到資本與非資本區別的不足的一個例子。” 但伊利說沒有強應該依賴它們,因為涉及到憲法的另一條規定——關於規范武裝部隊的條款。
在另一份備忘錄中,伊利敦促不要試圖重新提出第十四修正案旨在完整納入原始權利法案的論點。他說,這一論點已被果斷拒絕,因此簡報應遵循這樣的思路:有保證的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是“基本的”,因此隱含在對正當法律程序的保證中。7 月 31 日的一份長達 10 頁的備忘錄討論了第十四修正案的配套條款,即確保“法律的平等保護”。正如菲茨帕特里克提到的,這裡的主要先例是格里芬訴伊利諾伊州案認為,當一個國家要求支付審判記錄費用才能上訴時,它就拒絕了平等保護,從而將窮人排除在外。伊利從布萊克法官的意見中引用了這句話:“如果一個人受到的審判取決於他擁有的金錢數量,那麼就不會有平等的正義。” 他被這句話似乎提供的開場吸引了。“格里芬向吉迪恩提出的論點很簡單,”他寫道,“在我看來,它為法院提供了一種推翻貝茨的便捷方法,而無需明確反駁其冗長而明確的聲明,即正當程序並不總是要求任命律師。”
8 月 3 日的一份備忘錄審查了吉迪恩的審判記錄,以確定他是否因缺乏律師而受到偏見。“乍一看,”伊利寫道,“《州訴吉迪恩案》的筆錄似乎呈現了貝茨神話的典型模式:一個不需要辯護律師的案件。因為被告在盤問中表現出了非凡的技巧,法官也竭盡全力告知他他的權利。” 但仔細觀察後,伊利確信基定的自衛能力是虛幻的。他指出了法官的許多錯誤、對吉迪恩的偏見和遺漏的例子。“可以按照以下思路進行論證,”他總結道。“在這次審判中,被告人表現得很熟練,法官也盡了最大努力保護他的權利。然而,即使在這裡,對法律和事實的仔細審查也表明,被告一再因缺乏律師而受到傷害。如果在這次審判中出現這種偏見,那麼似乎沒有一場審判是不需要律師的。因此,貝茨的規則是基於錯誤的事實假設。”
伊利的這種看法引起了阿貝·福塔斯的注意,如果他之前沒有想到的話。福塔斯在他的腦海中將其與特殊情況規則實際上可能會給各州帶來更多而不是更少的刺激的論點結合起來。“我確信,”福塔斯後來解釋說,“佛羅里達州巴拿馬城的這位法官試圖幫助吉迪恩為自己辯護。正如任何法官都會做的那樣,他只是做得很糟糕;擔任辯護律師不是法官的職責。他犯了錯誤。但是,如果聯邦法院事後告訴那位法官,他的工作做得不夠好,這對聯邦與州關係來說是多麼具有破壞性啊!”
現在已經是八月了,是時候考慮打印案件記錄了。當最高法院同意審理案件時,為了方便法官,會打印下級法院訴訟摘要。法院的印刷廠負責實際印刷,印刷棕色封面的小冊子,這些小冊子看起來很像高價的平裝書,有時會印很多冊。通常情況下,最終敗訴的一方會支付印刷費用,但在像吉迪恩這樣的乞丐案件中,如果囚犯敗訴,則由聯邦政府支付。當申請人的律師(本案中為 Fortas)提交材料時,記錄的編制過程就開始了向書記官辦公室指定他認為應該打印的材料。然後另一方可能會建議添加或刪除。
打印吉迪恩案中的記錄並不是一件例行公事,因為存在一個問題:“記錄”是什麼。當時,最高法院正式提交的唯一文件是吉迪恩向佛羅里達州最高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的手稿和其他一些零碎的項目。由於吉迪恩開始了獨立的人身保護令程序,而不是對他的定罪提出上訴,因此從技術上講,他的審判記錄並未提交給法院。儘管如此,福塔斯還是希望將其納入印刷記錄中。“筆錄顯示,在這種情況下,需要重新考慮貝茨訴布雷迪案,”他後來說。“如果我們沒有將筆錄記錄下來,哈倫法官或其他人可能會說,‘我們怎麼能在不看筆錄的情況下就解決這個嚴重的憲法問題呢?’ 天哪,如果我是最高法院法官,我就不想在沒有記錄的情況下決定這樣的問題。”
福塔斯提交了一份正式的印刷指定記錄,其中包括審判記錄。根據要求,一份副本送到了另一邊,即佛羅里達州總檢察長辦公室。8 月 29 日,佛羅里達州的布魯斯·R·雅各布 (Bruce R. Jacob) 提出動議,要求刪除審判筆錄的印刷名稱。動議稱,“人身保護令申請中未提及的審判中發生的事項不涉及本案,因此不在印刷記錄中。” 將試卷納入本文的印刷記錄中是不必要且不適當的。這種納入將在本案中註入不相關的內容,並會損害被告陳述其論點。” 福塔斯9月13日回復稱,最高法院擁有充足的權力補充技術記錄。“知情裁決需要獲取所有相關數據,”他說。“被申請人會讓法院忽視可能對解決法院在授予調卷時提出的問題產生重要影響的信息。”
在法院,首席副書記員卡利南 (Cullinan) 拿著相互矛盾的文件,準備在夏季休會結束後提交給法院。他個人不明白為什麼福塔斯想要審判筆錄,因為它表明吉迪恩是一個相當精明的被告,完全參與了審判;但他並不知道福塔斯腦子裡正在形成什麼樣的方法。
法院於 10 月 1 日開始新的任期,兩週後發布了一項簡短而一致的命令,解決了吉迪恩訴科克倫案中記錄的爭議:佛羅里達州的動議被拒絕,審判記錄將被包括在內。大約一周後,記錄就印出來了。根據規則,請願人(吉迪恩)的陳述應在三十天后提交。試圖推翻下級法院裁決的一方總是首先進行陳述和辯論;他的對手有一個好處,就是在提出自己的論點之前先檢查他的論點。那時伊利已經回到學校了。阿諾德、福塔斯和波特的同事拉爾夫·坦普爾接替了他的位置,在另一位同事布魯斯·蒙哥馬利的幫助下,進一步研究了克拉什和福塔斯提出的問題。10 月 25 日,《Temple to Krash》:五頁內容介紹英國諮詢權的歷史和當代情況。10 月 26 日,Temple 到 Krash:關於大部分人身保護令案件源於審判時律師缺席的簡要說明;如果需要諮詢,應減少囚犯向聯邦法院提出的大量請願。10 月 26 日,坦普爾到克拉什:美國法律援助的增長。截至 1950 年,共有公共和私人組織花費了 3,500,000 美元在刑事法庭上為窮人辯護。在接下來的十年裡,花費了 10,500,000 美元。10 月 29 日,蒙哥馬利致克拉什:描述國會懸而未決的法案,為聯邦法院的窮人提供公設辯護人和其他有組織的代表手段。10 月 31 日,蒙哥馬利致克拉什:俄羅斯法律規定的諮詢權是什麼?答:很少。11 月 1 日,蒙哥馬利對克拉什:根據佛羅里達州法律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僅在死刑案件中才明確要求任命,但在其他案件中法官有自由裁量權(與吉迪恩提到的初審法官的錯誤陳述相矛盾),並且人口稠密縣的一些初審法官在所有案件中都這樣做。11 月 8 日,克拉什對福塔斯說道:“您是否清楚地詢問過吉迪恩訴科克倫案已正式提交最高法院審理。” 肯定是這樣,因為吉迪恩遵循了與另外兩名佛羅里達州囚犯完全相同的程序,這兩名囚犯最近在最高法院贏得了律師權利案件。
克拉什認識到,福塔斯一直以來對抽象概念學說(例如《權利法案》和第十四修正案的關係)的興趣不如對實際考慮的興趣——他認為這可能會讓法官們真正擔心。克拉什在 11 月的一份備忘錄中談到了這些問題。羅伯茨法官在貝茨訴布雷迪案中擔心,從邏輯上講,提供律師的絕對要求可能必須一直延伸到交通法庭。貝茨的支持者規則仍然提出了這一論點,稱其後果將對美國法律體系造成難以忍受的壓力,因為根本沒有足夠的律師為每一位交通違法者提供一名律師。福塔斯並沒有迴避那種所謂的恐怖。他沒想到很多被控犯有交通罪和其他輕微罪行的人會需要律師,但他很願意說,如果一個可憐的交通違法者需要律師,就應該為他提供一名律師。克拉什建議採用更保守的方式來論證吉迪恩案,畢竟該案確實涉及重罪,因此不需要更全面的方法來贏得案件。最高法院認為,第六修正案對聯邦被告“在所有刑事訴訟中”的陪審團審判保障不適用於“輕微犯罪”。根據第十四修正案,在州案件中也可能會劃出同樣的界限。
另一個實際問題是在刑事案件的哪個階段應該提供律師。一些當局認為,福塔斯也同意,一名男子在被捕後立即比之後更需要律師。但警方強烈反對這一想法,理由是提前會見律師會阻止囚犯認罪,1958 年,最高法院駁回了一名擁有足夠資金的男子的主張,即他應該被允許在接受警方訊問之前請自己的律師。吉迪恩只在審判時尋求了律師,因此福塔斯不需要再往前走。為窮人主張比有資金的人所能建立的更大的權利是魯莽的。
剩下的,也是更重要的,需要權衡的實際後果是吉迪恩的勝利對其他在沒有律師的情況下接受審判的囚犯的影響。關於絕對律師要求將導致監獄大規模清空的預測,也許是反對推翻貝茨訴布雷迪案的最有力的情感論據——而且這是自貝茨案以來意見中一直提到的一個因素。避免這種後果的一種方法是僅前瞻性地應用新的、絕對的律師規則。例如,法院可以確認吉迪恩的定罪,對他適用既定的貝茨原則,但警告說,除非各州提供律師,否則所有定罪將來都將被擱置。一些州法院在推翻早期的原則時確實這樣做了,最高法院表示,這種預期推翻的程序沒有任何違憲之處。在格里芬訴伊利諾伊州一案中,法院開闢了新的上訴途徑,稱各州不能因為囚犯無法購買審判筆錄而剝奪他們的權利,法蘭克福法官長期以來一直擔心這對已經結案的案件的影響,並建議僅在未來適用新原則。但這個提議被格里芬拒絕了,事實上最高法院本身從未使用過預期推翻程序。格里芬案隨後被應用於使各州批准對入獄二十年的男子提出上訴。克拉什指出,任何因憲法重新解釋而被撤銷定罪的人都可以重審。他甚至可能會受到更嚴厲的判決。1938 年,最高法院首次對聯邦案件規定了絕對律師要求,一名在聯邦監獄服無期徒刑的男子贏得了新的審判;在新的審判中,他再次被定罪並被判處死刑。(刑期已減刑。)
由於許多州現在在刑事法庭上為窮人提供諮詢服務,因此駁回貝茨訴布雷迪案的後果也將得到減輕。各州到底發生了什麼尚不清楚——沒有人做過徹底的研究和彙編工作——直到明尼蘇達大學法學院的耶魯·卡米薩爾教授在《芝加哥大學法律評論》1962 年秋季號上發表了一篇明確的文章。這篇文章將已經太晚了,無法在福塔斯的簡報中使用;但卡米薩爾教授了解吉迪恩案後,於九月份打電話給克拉什,並提出向他寄一份手稿副本。這個提議被欣然接受。
卡米薩爾教授表明,在貝茨訴布雷迪案中,有三十個州在所有重罪案件中都有權提供律師諮詢。現在有三十七人這樣做了。這使得除死亡案件外,有 13 個人沒有在全州範圍內正式要求提供律師的要求。但卡米薩爾通過與這些州的檢察官、法官和其他當局的通信發現,在這十三個州中,有八個州的任命律師的做法是在沒有任何法規或法院規則的情況下發展起來的。至少在這八個州的大城市中,被指控重罪的貧困被告可能會得到律師幫助,儘管沒有任何保證,而且農村被告的機會也不是那麼好。例如,在巴爾的摩,通常會為任何在刑事法庭請求援助的貧困者提供律師,儘管馬里蘭州仍然正式向貝茨夫婦提供幫助。裁定它已經產生,巴爾的摩以外的被告可能必須證明特殊情況才能聘請律師。在費城,一個私人辯護人協會彌補了人口最多的州尚未制定的政策,為所有貧困的重罪被告提供律師服務。將這八個州添加到三十七個州中,只剩下五個州不保證為窮人提供律師服務(除非死刑案件):阿拉巴馬州、佛羅里達州、密西西比州、北卡羅來納州和南卡羅來納州。即使在佛羅里達州的三個城市——邁阿密、坦帕和勞德代爾堡——也有當地的公設辯護人。卡米薩爾教授表明,二十四個州(近一半)超越了重罪界限,為輕罪被告提供了律師幫助。
伊利在返回耶魯之前寫了一份摘要草稿。克拉什和福塔斯很喜歡它,但他們想要更完善、更有針對性的東西。克拉什對這份簡報進行了另一份草稿,將其從對問題的學術審查重塑為更多旨在說服的宣傳。福塔斯在公司圖書館里花了一周的時間閱讀案例和評論,沉浸在諮詢權問題中——對於一家繁忙的大型律師事務所的高級合夥人來說,這是不尋常的花費時間。然後,一個週末,福塔斯在前往康涅狄格州韋斯特波特與妻子會合的路上,在紐約比爾特莫爾酒店停留,在一個房間裡坐了兩天,以完成他想要的簡報。根據比爾特摩信紙上的這些筆記,並與福塔斯討論了一天之後,克拉什做了一個新的草稿。經過平滑和修補,它就是最終產品。
但這份簡報如何完成的簡單概述並不能充分傳達已完成的工作量。克拉什的辦公室日記顯示,從打印記錄到提交案情摘要的一個月裡,他平均每個工作日花費六個小時處理克拉倫斯·厄爾·吉迪恩的案件。
該簡報於 11 月 21 日提交。它有五十三頁長,在有限的篇幅裡塞進了前幾個月在阿諾德、福塔斯和波特傳閱的備忘錄中提出的許多論點,但把它們放在更少的話語中,更尖銳地作為一個有文字的整體的一部分。該簡報沒有提及有關將《權利法案》“納入”第十四修正案的老爭議;它假定了卡多佐學說的持續活力,即“基本”權利被納入正當程序條款中。也沒有任何嘗試通過證明吉迪恩患有任何特殊殘疾來將他納入特殊情況規則之內或對他的審判產生偏見。這份簡報是對貝茨訴布雷迪案的正面攻擊。
福塔斯在介紹性部分中表示,二十年來執行貝茨規則的經歷“並不愉快……刑事司法的質量以及聯邦法院和州法院之間的關係都受到了影響”。一方面,將律師限制於可以表現出特殊需要的案件的原則“不能保證,也不能指望確保在必要時為了基本公平的利益而提供律師”。另一方面,貝茨事實證明,這一規則並不是“第十四修正案對聯邦制要求的適當調整”。相反,這一規則迫使聯邦法院對州刑事訴訟進行持續、不恰當和不當的干預——不是基於適用具體的、基本原則,而是通過逐案審查的腐蝕性和令人惱火的過程。……貝茨訴布雷迪案並不意味著,也不會意味著,聯邦對州刑事訴訟的干預比第十四修正案被解釋為要求在所有州刑事訴訟中提供律師的 情況要少。由於其標準具有強烈的事實性、主觀性和事後性質,貝茨訴布雷迪案意味著更多聯邦政府會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干預,而且形式會更加惡化。” 在摘要的單獨附錄中,對吉迪恩的審判進行了分析,以表明律師如何保護吉迪恩。福塔斯說,分析生動地表明,“他沒有受到憲法意義上的公平審判。但我們認為,這些[分析]要點並不是吉迪恩案件所特有的。我們相信……[他們]出現在每一次刑事起訴中。”
這個介紹傳達了 Fortas 的本質對這個案子有感觸。簡短的正文分為五個部分,其中有許多小節。這是五個標題,最簡短地總結了每個標題下的要點:
I. 第十四修正案要求在每一起涉及嚴重犯罪的刑事案件中指定律師代表貧困被告。
首先,“律師的幫助對於公平聽證是必不可少的。” 即使是受過訓練的刑事律師也不會為自己辯護。許多憲法權利,例如防止使用非法扣押證據的新保護措施,“在沒有律師的情況下毫無意義”。其次,聯邦起訴中律師的絕對要求證實了這種需要。第三,依靠主審法官來維護被告的權利是錯誤的,因為一個人不能既擔任法官又擔任律師。第四,資本案件和非資本案件的區分作為確定憲法律師權利的依據是無效的。正當程序條款保護一個人的“自由”和“財產”以及一個人的“生命”。此外,在一些非死刑犯罪中,對律師的需求更大。法院在海外軍事法庭案件中拒絕區分首都與非首都;由於它們的重要性(福塔斯因此拒絕了伊利淡化它們的建議),它們在單獨的附錄中進行討論。第五,平等保護條款要求提供律師,引用格里芬訴伊利諾伊州案。
二. 聯邦制的要求並不意味著繼續遵守貝茨訴布雷迪案。
對律師的需求是如此明顯,以至於貝茨訴布雷迪案的真正論據必定是聯邦制。但這是一個錯誤的論點。首先,根據卡米薩爾教授的文章,現在絕大多數州都任命了所有重罪的律師通常或實踐中的情況。這消除了羅伯茨法官在貝茨案中的觀點的事實前提,即各州的“深思熟慮的判決”並不將律師視為“一項基本權利,對於公平審判至關重要”。1961年,當法院在馬普訴俄亥俄州案中對各州實施排除性搜查扣押規則時,只有一半的州自己採取了這一步驟。第二,“貝茨訴布雷迪案”造成了各州和聯邦法院之間的摩擦”,因為“它沒有規定州法院可以遵循的明確標準。” 特殊情況規則“涉及聯邦以最有害的形式對州法院進行監督。實際上,聯邦法院被賦予了一個巡迴委員會來審查州法院的訴訟程序,看看它是否“震驚了普遍的正義感”。大量人身保護令請願書應運而生,引發了削減人身保護令這一偉大令狀的騷動。第三,絕對律師要求仍將為各州實驗留出充足的空間,這是我們聯邦制度的一個好處。各國將嘗試不同的提供律師的製度——公設辯護人、私人誌願協會、指派律師。
三.貝茨訴布雷迪案的規則並沒有被證明是一個令人滿意的司法行政標準。
首先,引用艾倫教授的話說,最高法院自己在特殊情況下做出的裁決是令人困惑和不一致的。其次,該規則“只是偶爾導致州法院任命律師。國家的一些決定令人震驚。” 例如,賓夕法尼亞州最高法院拒絕對一名十八歲時在沒有律師的情況下被定罪的囚犯提供救濟,儘管它承認他“不完全是一個正常人”。對被告進行的行為臨床研究逮捕後發現他是一個智商五十九的高級白痴”,相當於“心智年齡只有九歲”。第三,特殊情況規則在操作上本質上是不公平的,因為它通常需要無知的外行人在沒有律師幫助的情況下準備上訴中必然微妙的論據,即他的審判情況需要律師。第四,該規則也是不公平的,因為從定罪到發現特殊情況可能要經過很多年。第五,拖延對各州來說也是不可取的,因為證人可能已經死亡,記錄也可能丟失,從而無法進行新的審判。
四.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至少包括指定律師在嚴重犯罪審判中協助貧困者。
現在沒有必要“界定國家刑事訴訟中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的所有範圍和界限”。被告人本應有權“在被捕後隨時”諮詢律師,但本案僅涉及“檢方的審判階段”。無論權利的範圍如何,它肯定包括審判中律師的指派。” 至於所涉及的罪行種類,值得注意的是,法院限制了聯邦案件中陪審團審判的權利,以排除輕微罪行。
V. 對已入獄人員的實際影響並不妨礙否決貝茨訴布雷迪案。
對於不應該改變該規則的爭論,應該說一說,因為它“可能會導致在某些州釋放不確定數量的囚犯”。首先,任何人如果被推翻定罪,總是會受到再審。其次,法院在裁決格里芬和馬普案件時駁回了類似的恐懼律師,改變了關於上訴權和排除性證據的憲法原則。這裡的憲法主張更加有力。自從斯科茨伯勒案、鮑威爾訴阿拉巴馬州案發生三十年後,各州已經充分意識到律師對被告權利的重要性。
最後,福塔斯引用了歐文·格里斯沃爾德和本傑明·科恩在貝茨判決後寫給《紐約時報》的信中的話:“在世界歷史的關鍵時期,貝茨訴布雷迪案使天平向保護人類最寶貴的權利之一傾斜。因為在一個自由的世界裡,任何人都不應被判處多年勞役而沒有權利請律師為他辯護。無論對於窮人還是富人來說,律師的權利都是法律下自由和正義不可或缺的保障。” 然後,在一貫平淡、不帶感情色彩的結局中,簡報總結道:“出於所述原因,貝茨訴布雷迪案應予駁回,並撤銷本院判決。” 它由福塔斯、克拉什和坦普爾簽署,腳註承認了一位因不是律師協會會員而無法簽名的人“約翰·哈特·伊利,康涅狄格州紐黑文市耶魯大學法學院三年級學生”提供的“寶貴幫助”。
福塔斯根據要求將案情摘要郵寄給對方律師——佛羅里達州總檢察長辦公室。他還向佛羅里達州雷福德州立監獄的吉迪恩發送了一份副本。吉迪恩於11月30日回復如下:
我在普通刑事案件中,國家佔據壓倒性優勢,國家擁有充足的人力和資金資源來起訴沒有朋友的被告。當然,在克拉倫斯·厄爾·吉迪恩的審判中確實如此。但現在,在最高法院,情況發生了逆轉。一家大型專業律師事務所代表吉迪恩完成了價值數千美元的法律工作,而且法律史上的勢頭也對他有利——判決的趨勢指向貝茨訴布雷迪案的駁回。
另一方面,為這一備受批評的決定辯護並試圖將吉迪恩關進監獄,在此之前有一位年輕且缺乏經驗的律師此案從未涉足美國最高法院。他就是布魯斯·羅伯特·雅各布(Bruce Robert Jacob),佛羅里達州助理總檢察長,當吉迪恩訴科克倫案開始在最高法院審理時,他二十六歲。佛羅里達州總檢察長理查德·W·歐文 (Richard W. Ervin) 正式負責代表該州在此案中的利益。但事實上,雅各布撰寫了大部分法律文件,進行了論證,並自始至終對案件負有責任。
布魯斯·雅各布是一位身材高大、金發碧眼、表情嚴肅的年輕人,在吉迪恩案發生的那一年,他的生活遇到了各種轉折點。除了案件本身之外——當時沒有多少律師在最高法院提出論點——雅各佈在撰寫案情摘要時進入私人診所,贏得了國民警衛隊少尉的任命,並結婚了。那是忙碌的一年。
雅各佈於 1935 年 3 月 26 日出生於芝加哥,當他上高中三年級時,他的家人搬到了佛羅里達州薩拉索塔。他們把他送回普林西皮亞學院,這是伊利諾伊州埃爾薩的一所基督教科學機構,但一年後他退學了。他在塔拉哈西的佛羅里達州立大學完成了大學學業,並在聖彼得堡的斯泰森法學院獲得了法律學位。在薩拉索塔的一家律師事務所工作了幾個月,並在軍隊服役了六個月後,雅各布加入了州總檢察長辦公室,並進入了刑事部門。當吉迪恩案發生時,他已經在那里工作了兩年,並在州法院為幾起刑事案件辯護。他希望負責刑事上訴的助理司法部長里夫斯·鮑文(Reeves Bowen)能讓他在美國最高法院辯護。
雅各布第一次聽說吉迪恩案是在 1962 年 3 月,最高法院要求佛羅里達州總檢察長辦公室對吉迪恩的複審請求作出回應時。里夫斯·鮑文把案子交給了雅各布。他獨自一人致力於作為對吉迪恩請願書的回應,他依賴貝茨及其一些後續案件,並不是因為他不知道這些案件的不穩定狀況,而是因為他希望法院不要選擇吉迪恩的案件作為推翻裁決的工具。他正在向一位在同一棟大樓工作的女孩求愛,幾小時後,她就幫他打了回复。六月,當他讀到有關此案的報紙報導時,他得知法院已批准了請願書;幾天后,書記員辦公室的正式信函到達。
雅各布原定於 6 月份在一所國民警衛隊軍官候選人學校度過兩週,但在離開之前,他與辦公室裡經驗更豐富的喬治·喬治耶夫 (George Georgieff) 討論了可能採取的措施。格奧爾吉夫建議寫信給其他四十九個州,要求他們提交法庭之友(法庭之友)的陳述,目的是為佛羅里達州和貝茨訴布雷迪案集結情緒。雅各布認為寫下各州是個好主意,還有另一個原因——“這樣,如果貝茨訴布雷迪案被否決後,他們無法回來說‘到底是什麼,你為什麼不告訴我們這件事?’ ” 這個想法出現在他的腦海中,是因為辦公室的一位同事告訴他,這位同事最近在最高法院的另一起律師權案件中爭論並敗訴。一段時間後,這名男子說,他和一群律師在一起,因敗訴而被其他一些州官員稱為“王八蛋”。(雅各布從來不確定這是否真的發生過,還是為了戲弄他而編造的。)“每天在總檢察長辦公室,”雅各布後來說,“我們會坐在一起喝咖啡,他們會欺騙我,說在這個案子判決後我最好匿名,我最好去某個地方躲起來。如果你因為在特殊情況下輸掉官司而被這樣稱呼,想想他們會因為我在貝茨訴布雷迪案中敗訴而對我做什麼。有很多人不希望該案被駁回。”
在前往國民警衛隊營地的前一天晚上,雅各布起草了一封致其他州總檢察長的信。總檢察長歐文批准了該法案,並讓四十九份副本通過他歐文的簽名發出。內容如下:
尊敬的將軍:
隨函附上我從美國最高法院收到的一封信的影印本,信中指出已在吉迪恩訴科克倫案中進行調卷,並建議法院就是否維持貝茨訴布雷迪案的問題提供簡報。,316 US 455,應該重新考慮。本法院的四名法官曾一度表示,貝茨應該被駁回,第六修正案規定的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的概念應該包含在第十四修正案的正當程序條款中。如果少數派能夠再獲得一票,貝茨將被否決,實際上,各州將被強制要求在所有重罪案件中任命律師。這樣的決定將侵犯各州確定自己的刑事訴訟規則的權利。
由於這個問題的重要性,我特此邀請各州總檢察長提交吉迪恩案的法庭之友陳述。另外,我非常感謝您提供的任何建議或幫助,包括您認為對我們準備主要簡介有幫助的任何統計數據或信息。
法庭之友的作用在最高法院已得到充分確立,這在通常致力於只有那些個人受影響的人才能向法院提出申訴的法律體系中似乎很奇怪。根據定義,法庭之友是指不親自參與的個人或機構在具體訴訟中。法庭之友可能會感興趣,因為法院對案件中法律問題的解決可能有一天會對他或它產生影響;當其他南方州在學校種族隔離案件中作為法院之友介入時,情況就是如此,幫助這些州為特定訴訟進行辯護。或者,法庭之友可能是一個具有值得推動的社會目標的組織;1948 年,21 個種族、宗教和公民自由團體聯合要求法院宣布限制性房地產契約為非法。聯邦政府經常以法院之友的身份介入最高法院的案件;聯邦政府經常以法院之友的身份介入最高法院的案件;聯邦政府經常以法院之友的身份介入最高法院的案件。近年來,在種族關係法的幾乎每一次重大考驗中,它都是這樣做的。
對於法庭之友的具體職能存在分歧。從理論上講,他應該對實際當事人無法或不願意提供的案件提供一些線索。最高法院頻繁邀請聯邦政府參與非政府案件的一個原因是,副檢察長(在法院正式代表政府的司法部律師)在辯護方面提供了很少有私人律師可以比擬的專業知識和責任。最高法院程序的缺陷之一是,它常常依賴於不充分的律師和法庭之友的陳述。持續了解法院需求的人(如副檢察長)可能會有所幫助。私人團體可以與副檢察長一起提供這方面的服務。馬普訴俄亥俄州一案的裁決禁止在州刑事審判中使用非法扣押的證據,此前馬普小姐的律師根本沒有提出憲法問題;但俄亥俄州公民自由聯盟的一位律師以法庭之友的身份提出了這一點,法庭也抓住了這一點。
更多時候,法庭之友陳述並沒有真正為法院提供任何新的或有幫助的內容。它們由感興趣的團體或機構提交,讓法院知道他們的立場——一種公眾壓力的原始統計。限制性契約案件中的二十一個法庭之友陳述中的大多數都屬於這一類:旨在記錄每個群體的觀點並使其感覺重要的文件,而不是提供獨特的法律理論。第二年,法院也許是受到了朋友數量的影響,改變了規則以限制法庭之友的提交內褲。現在的一般規則是,只有在案件所有當事人都同意的情況下,或者根據法院的命令,在出示“當事人尚未充分提出的事實或法律問題,或相信其不會充分提出的理由”的情況下,才可以提起訴訟。但該規則不適用於聯邦政府或各州,它們可以作為法院之友參與任何案件。
佛羅里達州與其他州的合作一點也不罕見。州總檢察長經常向最高法院提交法庭之友陳述,這些陳述的目的幾乎無一例外是反對聯邦對州程序的限制。當最高法院在吉迪恩案件發生之前考慮紐約攝政祈禱時,22個州作為法院之友加入,要求允許紐約繼續進行祈禱儀式。歐文的信向各州發出了傳統的呼籲,要求它們幫助抵制另一次侵犯“各州決定自己刑事訴訟規則的權利”的行為。任何人都會期望法庭之友對佛羅里達州表示大力支持各州的簡報。但雅各布信的實際結果卻截然不同。
只有大約一半的總檢察長做出了回复,即使是那些表示同情的人也沒有提供太多幫助。佛蒙特州的查爾斯·J·亞當斯 (Charles J. Adams) 寫道:“我個人的觀點是,各個州應該採取反對推翻貝茨訴布雷迪案的立場,儘管在馬普訴俄亥俄州的案件中,各州在刑事案件中建立和維持自己的程序的空間似乎越來越小……關於我們準備和提交一份簡短的法庭之友,我非常懷疑我們是否能夠做到這一點,因為缺乏足夠的工作人員來實現這一目的,但我可能有興趣加入其他一些州的簡報。” 印第安納州的埃德溫·K·斯蒂爾斯 (Edwin K. Steers) 寫道,他“同情你們的事業,並同意美國最高法院最近判決的穩定趨勢正在侵犯州刑事訴訟程序。” 但他表示,印第安納州一直在上訴期間為貧困者提供諮詢,因此他不得不拒絕提交一份簡短的法庭之友陳述。。同樣,堪薩斯州的威廉·M·弗格森 (William M. Ferguson) 表示,自 1941 年以來,該州的一項法律保障每起刑事案件都有律師,因此堪薩斯州無能為力。“然而,在國家權利這一基本哲學問題上,我全心全意地道義上支持你。” 賓夕法尼亞州副總檢察長小弗蘭克·P·勞利 (Frank P. Lawley, Jr.) 表示,該州“正在認真考慮提交一份簡短的法庭之友陳述的可能性……您指出,根據您的判斷,如果貝茨被否決,各州將需要在所有重罪案件中任命律師…… ” 我最擔心的是,如果最高法院確實駁回了貝茨的裁決,那麼它可能不會將這一要求限制在重罪案件上。”
八月中旬,即雅各布的信發出兩個月後,明尼蘇達州總檢察長沃爾特·F·蒙代爾 (Walter F. Mondale) 給出了截然不同的答复。“我也相信聯邦制和州的權利,”他寫道。“但我也相信《權利法案》……沒有人比律師更清楚總檢察長或檢察官認為,在當今時代,為那些無力聘請律師的重罪被告提供律師是“公平且可行的”。沒有人比我們更了解刑法和刑事訴訟程序的規則,這些規則讓訓練有素的專業人員感到困惑,只會壓倒外行……作為為所有窮人指定律師的三十五個州之一的首席執法官重罪案件,我確信它很便宜——非常便宜——就價格而言。我可以向您保證,這樣的要求不會擾亂或以其他方式對我們的工作產生不利影響……由於我堅信,任何被指控犯有重罪的人都應享有由律師代理的權利,無論其經濟狀況如何,我歡迎法院在所有州重罪起訴中強制要求任命律師。”
蒙代爾的信激怒了雅各布。“我認為每個人都應該有一名律師,我們都這麼認為,”他後來說。“但我認為各州應該自己做,而不是通過憲法建設強加給他們。” 雅各布的感受非常強烈,他為司法部長歐文寫了一封回信。信中說:“我不得不回答,因為我覺得你沒有完全理解我的立場……我被置於辯護人的位置,在我看來,我的職責是向最高法院提出最有力的論據,說明為什麼應該遵守貝茨訴布雷迪案的原則。我個人對貝茨是否規則是否好並不重要。” 信中說,建議其他州參與的原因有兩個:其中一些州可能更願意自己決定為所有重罪被告提供律師;並且,將第六修正案的律師保證納入第十四修正案可能會在輕罪案件中要求律師是很有意義的,但目前只有不到一半的州提供了律師。蒙代爾發出了一份和解性的答复,稱“我真正理解並尊重你作為倡導者的立場”,但他重申了他對這個問題的看法。
就雅各布而言,這件事就結束了。但他不知道的是,司法部長蒙代爾對吉迪恩案的興趣並未結束。他將信件的副本發送給了幾個人,其中包括馬薩諸塞州總檢察長愛德華·J·麥科馬克。當時,麥科馬克被公眾稱為與愛德華·M·肯尼迪爭奪民主黨參議員提名的人(結果是徒勞的)。在執法人員中,他尤其因在辦公室設立的活躍的民權和公民自由部門而聞名。他將蒙代爾的信件轉交給了該部門的負責人、助理司法部長杰拉爾德·A·柏林。勞動節前不久,正在瑪莎葡萄園度假的柏林在喝雞尾酒時向一些朋友提到了歐文-蒙代爾的書信往來。代表吉迪恩(Gideon)代表案件另一方的法庭之友陳述。當他回到辦公室時,他的想法很快就得到了麥科馬克的批准。他與哈佛法學院教授克拉克·拜斯(Clark Byse)教授進行了交談,克拉克·拜斯教授是一個名為“公民自由研究服務”的學生組織的教職顧問,並安排該組織提供一些材料。儘管截止日期如此之近,伯林不得不寫比他預期更多的簡短文章,但學生們還是很有幫助。哈佛大學法學院的另外三名成員也提供了幫助:馬克·德沃爾夫·豪教授負責簡報的一部分,豪教授、羅傑·費舍爾和院長歐文·N·格里斯沃爾德負責檢查柏林的草案。
馬薩諸塞州的簡報寫作項目得到了蒙代爾的批准,他本來想做同樣的事情,但沒有抽出時間。蒙代爾幫助說服其他總檢察長簽署,麥科馬克和柏林在最後一刻通了電話,在更多州簽署了協議。該案情摘要於 11 月 23 日提交——最高法院規則要求法庭之友與他們所支持的政黨在同一日期提交文件,並得到二十二個州的認可,按以下順序排列:馬薩諸塞州、明尼蘇達州、科羅拉多州、康涅狄格州、佐治亞州、夏威夷州、愛達荷州、伊利諾伊州、愛荷華州、肯塔基州、緬因州、密歇根州、密蘇里州、內華達州、俄亥俄州、北達科他州、俄勒岡州、羅德島州、南達科他州、華盛頓州、西弗吉尼亞州、阿拉斯加州。後來發現新澤西州同意簽字,但無意中被遺漏了;更正及時地反映在《美國報告》中,即最高法院意見的永久裝訂卷。
這份針對二十三個州的簡報的不同尋常之處在於,其中三個簽署者——夏威夷、緬因州和羅德島——沒有對重罪案件任命律師的一般要求。最令人震驚的事實是,二十三個州敦促最高法院對州刑事訴訟程序實行新的公平標準。事實上,當最高法院的一位成員看到這一點時在法庭之友陳述中,他表示,如果法院收到四十九個州支持佛羅里達州立場的一份意見,他不會感到驚訝。
二十三個州的簡報直截了當地要求推翻貝茨訴布雷迪案,提出了許多與福塔斯相同的論點。(這兩份案情摘要是在沒有協商的情況下準備的,甚至沒有了解對方的意圖;福塔斯和法官們一樣震驚,當他得到了一份副本。)伯林稱特殊情況規則是一種“奇怪的學說”,並表示法院在貝茨之後的案件中“不斷削弱”該規則。他說,即使這條規則得到了應用,也是“很不情願的,而且通常是由一個分歧嚴重且分歧嚴重的法院做出的……現在指望初審法官能夠展望未來,從回顧過去的角度完成顯然令法院如此不安的事情,這是不切實際的。”
柏林向各州提交的簡報中的一個獨特部分涉及否決貝茨訴布雷迪案的實際結果。該簡報被謹慎地限制為主張在重罪案件中提供律師。但它承認,輕罪“可能會成為麻煩的下一步”。它還說,“代理是否充足的問題有一天會成為本法院的一個問題”,並且“僅代理並不能解決貧困被告的問題,因為可能還有其他重要費用,例如證人的旅費、日常費用和生活費。” 然後,簡報面臨著那些已經入獄的人提出的問題,如果貝茨訴布雷迪案,他們可能會尋求釋放被遺棄了。它說,一個辦法是讓所有這些囚犯都接受新的決定。這是 1938 年最高法院確立在聯邦刑事審判中聘請律師的絕對權利之後所遵循的做法;無論處理囚犯抗辯的任務多麼艱鉅,“法院設法處理了他們,顯然,讓新的憲法保障充分有效比保護自己免受大量案件的侵害更為明智。” 但還有一個替代方案,“從很多方面來說,它似乎更可取。這是由本法院確定的,因為它所製定的標準取決於而不是取決於製定者的具體意圖。但根據經驗教訓,不賦予這些標準追溯效力是適當的。” 因此,在這一點上,各州的簡報與福塔斯的觀點直接衝突,福塔斯認為,未來的否決——僅在未來適用新的律師權利——對於最高法院來說是不合適的做法。關於實際問題的這一部分最後聲明,如果貝茨被否決,法律職業的所有部門都必須“竭盡全力”來滿足對律師的需求——州和地方律師協會、慈善組織、法學院、任命的律師個人會員。然後簡報總結道:
貝茨訴布雷迪案一經頒布就已經不合時宜,並催生了二十年的不良法律。在當今世界,一個人可能會因為缺乏辯護律師的手段而被判處勞役,這是不可想像的。我們恭敬地敦促推翻以下定罪,重新考慮貝茨訴布雷迪案,並要求本法院要求所有在州法院因重罪受審的人都應有權獲得律師幫助,作為正當法律程序和法律平等保護的問題。
雅各布不知道任何州都在計劃另一方的法庭之友陳述。他第一次聽說這件事是在 11 月底提交簡報之前。密蘇里州總檢察長托馬斯·F·伊格爾頓在給理查德·歐文的信中提到了馬薩諸塞州的簡報,並補充說,“坦白地說”,他打算加入其中。雅各布很驚訝,但他覺得自己提請其他州執法官員注意吉迪恩案是正確的。正如他最初的想法一樣,他認為他們有權了解一個對州刑事訴訟程序如此重要的問題,儘管事實證明他們中的許多人都站在問題的另一方。
又一位國家之友簡報進來時並沒有通知雅各布或福塔斯。它來自俄勒岡州,它完全講述了俄勒岡州根據 1959 年州法律的經驗,該法律允許囚犯向法院請願,要求救濟所聲稱的侵犯其聯邦憲法權利的行為,包括很久以前在審判中的侵犯行為。俄勒岡州簡報稱,自該法案通過以來,法院已做出對二十名囚犯有利的裁決,發現他們的定罪或判刑存在“重大缺陷”。其中,有 15 人在缺陷發生時沒有律師。根據該法案,八名囚犯最終獲釋。“在最初訴訟的關鍵時刻”,所有人都缺乏律師。這份簡報只有六頁長,但它闡述了一個要點。正如結論中所表達的那樣:
佛羅里達州還允許美國公民自由聯盟作為法院之友參與進來。它對該案的關注始於艾森豪威爾政府最後一位副檢察長 J·李·蘭金 (J. Lee Rankin) 的電話,他當時已前往紐約實習。蘭金對公民自由有著濃厚的興趣,是紐約大學法學院公民自由中心諮詢委員會的成員。當他讀到最高法院在吉迪恩案中批准調卷並要求重新評估貝茨訴布雷迪案時,他打電話給該中心主任諾曼·多爾森副教授,詢問是否有任何公民自由團體計劃參與。多森將這個想法傳達給了梅爾文美國公民自由聯盟 (ACLU) 法律總監 L. 沃爾夫 (L. Wulf) 認為,法庭之友陳述是可取的。這三人主要負責美國公民自由聯盟的演示,蘭金擔任高級律師,多爾森負責簡要起草,沃爾夫負責具體研究。
公民自由聯盟簡報的一個獨特貢獻是對州法院根據“貝茨訴布雷迪案”的特殊情況原則處理律師權利案件的情況進行了詳盡的調查。這項調查涵蓋了沒有自動律師規則的州上訴法院所報告的所有裁決,結果表明這些法院很少發現需要律師的特殊情況。在賓夕法尼亞州的 44 起案件中,只有一起被判定存在這種情況;三人被還押等待下級法院聽證會。在馬里蘭州,三十八起案件中有三起被認為需要律師,在佛羅里達州有十七起案件,其中一起被認為需要律師,還有一起被發回聽證會。總共,在 139 項州上訴法院關於特殊情況問題的裁決中,只有 11 項裁定初審法官未能指定律師是錯誤的。
美國公民自由聯盟的簡報稱,在州法院敗訴後,囚犯可能會要求最高法院進行複審,“這通常會被拒絕,通常是因為州法院沒有舉行聽證會來揭示憲法主張的可能有效性。” 然後,囚犯可以向聯邦地區法院提出人身保護令申請,並經歷新一輪的審理——地區法院、上訴法院,然後是最高法院。美國公民自由聯盟的簡報稱,所有這些都消耗了大量且不斷增加的司法精力。向聯邦地區法院提交的人身保護令申請數量已從 1941 年的 127 份增加到 8 份1960年,囚犯向最高法院提出的申訴增加得更快。聯邦人身保護令管轄權對聯邦與州的關係尤其令人惱火,因為各州不喜歡在囚犯完成州上訴程序後重審憲法問題。許多,也許大部分囚犯案件的發生都是因為審判時沒有律師。“推翻貝茨訴布雷迪案將大幅減少案件數量……並減少聯邦人身保護令補救措施中固有的聯邦與州衝突。”
直到感恩節,雅各布預計會有相當多的州(可能多達七個)加入到佛羅里達州一方的法庭之友陳述中。這一希望是基於他們的總檢察長發出的有些含糊的信件。事實證明,只有兩個州為佛羅里達州發聲:阿拉巴馬州和北卡羅來納州。(“我從來不知道其他人發生了什麼事,”雅各布後來說。)這份非當事人意見陳述是由阿拉巴馬州助理總檢察長喬治·D·門茨(George D. Mentz)撰寫的,他曾在最高法院為一個律師權利案件辯護。它強烈呼籲聯邦制和各州的權利。
“這是我們聯邦制的本質,”簡報說,“各州在管理自己的刑事司法系統方面應該擁有最廣泛的自由度。” 有一天,“當最終到達千禧年時”,所有刑事被告都將擁有律師,窮人都將免受“飢餓的痛苦或因缺乏足夠的衣服、合適的住房或其他物質享受而引起的不適”。這些是“人道主義原則”,但第十四修正案並未強加給各州。“根據各州人民深思熟慮的判斷,這種無償的服務或援助是否以及何時道德上有保證或經濟上可行的,我們將提供。人類的社會進化雖然緩慢,但歷史證明人類在各個領域都在進步。然而,為了持久,他的進步必須來自他自己的意志,而不是來自司法命令。”
更具體地說,在律師問題上,門茨的簡報繼續說道,阿拉巴馬州的律師在最近的一次會議上一致認為,沒有律師的貧困者“比有律師代理的窮人更有可能從陪審團那裡獲得徹底無罪或較輕的懲罰。” 無論如何,只有少數律師能夠“與職業檢察官旗鼓相當”。在這次審判中,記錄顯示吉迪恩“以普通律師所能做到的方式提供了可用的辯護”。如果較貧困的縣必須支付指派律師的費用,那麼普遍律師的要求可能會成為“難以承受的繁重的經濟負擔”。“此外,在人口稀少的農村縣,被指控犯罪的人數多於精通刑事業務的律師的情況並不罕見,一些法官在任命足夠的合格律師來履行其刑事法庭職責時可能會遇到真正的困難。” (如果門茨知道的話,他可能會告訴最高法院,在吉迪恩受審的佛羅里達州司法巡迴法院的六個縣中,只有七十七名執業律師。)
簡報的結論是:“儘管貝茨訴布雷迪案的規則偶爾會受到濫用,但它仍然是最適合我們美國生活方式的規則。任何強制為州法院被指控犯罪的窮人指定律師的決定不應來自本法院,而應由各州人民通過其選出的立法機關或法官做出。”
只剩下佛羅里達州的簡報需要提交。雅各布曾工作過夏天的時候,但只是零星地進行,因為發生了太多其他事情。六月剛從國民警衛隊營地回來後,他就接受了佛羅里達州巴托市一家律師事務所 Holland, Bevis and Smith 的採訪。(霍蘭德是美國參議員 Spessard L. Holland。)雅各布獲得了該公司的一個職位,並同意從 10 月份開始接受該職位。他本以為到那時吉迪恩案的案情摘要就會全部歸檔,他得到了司法部長歐文的許可,在離任後繼續進行該案的口頭辯論。但他沒有預料到與福塔斯在印刷記錄中應包含哪些內容方面發生衝突。提交簡報的時間直到記錄打印出來才開始計算,而該問題的延遲將一切推遲了大約三個月。因此,
當雅各佈在深秋開始寫這本書時,他已經失去了打贏官司的一絲希望。記錄中的情節並不令人鼓舞。雅各布甚至不知道吉迪恩的審判筆錄已經準備好並提供給最高法院,直到他收到福塔斯指定的記錄材料。然後他詢問了總檢察長辦公室,老前輩們告訴他,在 1940 年向最高法院提起的佛羅里達州案件中也發生過同樣的事情——在人身保護令案件中使用了審判筆錄,但並未正式引起爭議。錢伯斯訴佛羅里達州案是雨果·L·布萊克(Hugo L. Black)法官職業生涯中的一個里程碑,因為他在被任命時被譴責為種族主義者。四名年輕黑人因聲稱是被迫招供而被判犯有謀殺罪。布萊克法官,在一位見多識廣的評論員所說的“巨大的內部鬥爭”之後,為法院寫了一份意見書,以囚犯被迫認罪為由,推翻了定罪。他寫道:“在我們的憲法制度下,法院會抵制任何風吹來的風浪,為那些可能因為無助、軟弱、寡不敵眾或因為偏見和公眾情緒的不合規受害者而遭受苦難的人提供避難所。”
比在將審判筆錄記錄在案的小鬥爭中失敗更讓雅各布感到沮喪的是費利克斯·法蘭克福法官於 8 月 29 日退休。法蘭克福法官比最高法院的任何一位成員都更加相信聯邦制,相信各州有權擺脫過於有限的國家限制。在貝茨訴布雷迪案後的最初幾年,法蘭克福法官一直是其靈活律師原則的最堅定支持者之一。近年來,他一直默默地支持在特定案件中需要律師的決定,但沒有提出任何放棄貝茨的建議。。對於雅各布和其他人來說,不僅是他的投票,而且他在最高法院的領導力對於維護這一原則的任何希望都至關重要。肯尼迪總統用勞工部長阿瑟·J·戈德堡 (Arthur J. Goldberg) 取代了法蘭克福大法官,但戈德堡在不同時代所受的訓練和經歷讓人懷疑他是否會像他的前任一樣強調國家獨立。
“我一直希望法院能夠退出這項最終的‘立法’,”雅各布後來說。“法蘭克福法官退休後,我意識到我們的機會微乎其微。”
9 月 8 日,雅各布與他一直在州議會大廈追求的女孩安·韋爾結婚。他們在牙買加度過了一周的蜜月。不久之後,他們在巴托建立了新家,雅各布開始在荷蘭練習,貝維斯和史密斯。該公司告訴他在吉迪恩案上需要花足夠的時間來處理,但他“覺得我不應該這樣做”。因此,他在安的文書幫助下,在晚上和周末完成了這項工作。研究是一個問題,因為巴託的資料太少,這是一個繁榮的城鎮,但人口只有一萬三千,法律圖書館也有限。雅各布和他的妻子幾乎每個週末都會驅車 250 英里前往塔拉哈西。他有佛羅里達州最高法院圖書館的鑰匙,他們會在那里工作——有時通宵達旦。他閱讀案例和其他材料,在他認為重要的事情上劃線,然後安會抄寫它們。有時,他們不去塔拉哈西,而是去聖彼得堡的斯泰森法學院圖書館,那裡距離巴托只有六十英里左右。11 月底,當雅各布終於抽出時間起草這份簡報時,他晚上在家工作。第二天,安就會把他寫的內容打出來。最近幾天,隨著截止日期的臨近,他被迫抽出了一些辦公時間來完成工作。聖誕節前夕,他將這份簡報發送至塔拉哈西總檢察長辦公室進行印刷。最終的印刷安排由 AG Spicola, Jr. 負責。但簡報的實質內容沒有進行任何更改;它仍然是一個人的作品,是在與吉迪恩一方所花費的時間和才華形成鮮明對比的情況下寫成的。他被迫花一些辦公時間來完成工作。聖誕節前夕,他將這份簡報發送至塔拉哈西總檢察長辦公室進行印刷。最終的印刷安排由 AG Spicola, Jr. 負責。但簡報的實質內容沒有進行任何更改;它仍然是一個人的作品,是在與吉迪恩一方所花費的時間和才華形成鮮明對比的情況下寫成的。他被迫花一些辦公時間來完成工作。聖誕節前夕,他將這份簡報發送至塔拉哈西總檢察長辦公室進行印刷。最終的印刷安排由 AG Spicola, Jr. 負責。但簡報的實質內容沒有進行任何更改;它仍然是一個人的作品,是在與吉迪恩一方所花費的時間和才華形成鮮明對比的情況下寫成的。
這份簡報長達七十四頁,開頭的一部分認為,根據現行法律(貝茨訴布雷迪案的規則),吉迪恩無權獲得律師幫助。雅各布回顧了貝茨要求出示特殊情況才能獲得律師幫助的案件。他說,吉迪恩“沒有明確表明任何不公平的情況”這將使他有權根據第十四修正案獲得律師幫助”;他沒有提及“他的年齡、經驗、心智能力、對法庭程序的熟悉程度或不熟悉程度,或者指控所涉及的法律問題的複雜性”。雅各布堅持認為,吉迪恩的審判記錄沒有適當地提交給最高法院;但他說,如果考慮到這一點,就證明吉迪恩受到了公平的審判。“他在辯護中發揮了積極作用,並表明他在詢問證人方面擁有豐富的技巧和能力。” 除了審判筆錄之外,吉迪恩的監獄記錄顯示,他被捕時年僅 50 歲,已讀完八年級,並被判犯有四項重罪——用羅伯茨法官關於貝茨的話說,這表明他“並非完全不熟悉刑事訴訟程序”。
雅各布還獲得了審理此案的法官小羅伯特·L·麥克拉里(Robert L. McCrary, Jr.)的一封信,信中稱“他認為吉迪恩在之前的審判中擁有充分的心理能力和法庭經驗,可以充分進行辯護。” 這一點後來在審判中得到了證實。……在我看來,他在處理他的案件時做得和大多數律師本可以做到的一樣好。” 雅各佈在他的案情摘要中沒有提及這封信,但向最高法院發送了一份副本,該副本進入了吉迪恩的檔案。
簡報的第二部分也是更實質性的部分,認為貝茨訴布雷迪案“不應被否決或修改”。它分為八個小標題,可概括如下:
首先,“要求各州在所有案件中自動指定律師”沒有歷史依據。從歷史上看,第六修正案旨在克服英國普通法規則禁止在重罪案件中保留律師的規定。
其次,我們的聯邦制度不建議提出這樣的要求。“第十四修正案沒有對各州強加任何統一的刑事訴訟法典。” 霍姆斯警告不要利用第十四修正案來“防止……在幾個州提供的隔離室中進行社會實驗”。如果法院現在採取“一項要求在每個案件中自動任命的僵化規則”,它將“挫敗刑事訴訟領域國家實驗的非常理想的可能性”。各國將“無法採用新穎的程序形式,無論公平還是不公平。”
第三,僅在保證公平審判的情況下才要求律師的靈活測試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的理念。正當程序條款是“一項寬泛、不明確的規定,並且不易被簡化為機械或固定的公式。”
第四,“貝茨訴布雷迪案規則為確定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提供了明確且一致的標準。” 這些案例表明了應考慮的十個因素,例如囚犯的文盲或年齡。福塔斯的案情摘要(當然雅各布已經研究過)試圖表明根據貝茨規則裁決的案件存在不一致之處,但這並不能證明什麼,因為普通法充滿了不一致之處。“貝茨方法是普通法方法,包括根據具體情況制定一套法律體系,幾個世紀以來,律師們一直致力於根據事實情況和情況區分一個案件與另一個案件。”
第五,許多州都要求任命律師,但規定各不相同,因此這項權利不能稱為“基本權利”。(一個單獨的附錄列出了五十個州的律師規則,不如卡米薩爾教授的調查全面。)
第六,將第六修正案的律師保證納入第十四修正案將產生嚴重後果。重罪是不可能劃清界限的。輕罪也必須包括在內。結果將是“給律師協會成員帶來巨大的負擔。此外,這樣的強制措施會鼓勵那些被指控犯有輕罪的人不認罪,因此,將花費更多的時間來審理輕微案件。整個行動將給納稅人帶來不必要的費用。” 此外,從邏輯上講,民事和刑事案件都應該需要律師。有人認為推翻貝茨將減少“有關諮詢權的大量訴訟”。但這是不現實的;否決本身就會“產生無數複雜的新法律問題”。
第七,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護條款不應要求在所有情況下為窮人指定律師。如果該條款被解讀為禁止在法庭上區分富人和窮人,那麼各州不僅在審判時而且在上訴時都必須為窮人提供律師,並且“從邏輯上講,將被要求為窮人提供保釋,並提供調查員、精神病醫生等服務,因為富人可以獲得這些東西。”
第八,實際影響要求“遵守貝茨訴布雷迪案”。對佛羅里達州監獄的一項調查顯示,在押的 7,836 名囚犯中,約有 5,093 人在受審時沒有律師代理。“如果貝茨在本案中被本法院駁回,僅在佛羅里達州,就有多達 5,093 名慣犯可能有資格被釋放,更不用說其他州的大規模逃亡了。”
雅各布以警告性的懇求結束。“如果本法院決定駁回貝茨的裁決,”他說,“被告請尊重要求以防止新規則追溯實施的方式完成這一任務。” 換句話說,新定義的聘請律師的權利不應適用於已經入獄的人——大概包括克拉倫斯·厄爾·吉迪恩。
甚至在完成陳述之前,雅各布就听取了最高法院關於該案的口頭辯論。12 月 17 日,首席副書記員卡利南 (Cullinan) 收到一封信,稱吉迪恩訴科克倫案將“於 1963 年 1 月 14 日星期一進行辯論”。
氧最高法院的判決過程中只有一小部分暴露在公眾視野中,而這部分中迄今為止最有趣和最具啟發性的是口頭辯論。即使是完全不熟悉法院的公民,也可以通過坐在會議廳後部聆聽辯論來對該機構有一定的了解。對一組事實的詳盡調查表明,如果做得好,我們對手的司法制度如何能夠使真相從衝突中顯現出來。它還表明最高法院必須回答的問題有多麼密切;典型地,聽者發現自己被他聽到的最後一個聲音說服了。替補席上的評論——有時很有趣,有時很直率——帶來了揭示法官的個性,並提醒我們,法院是意志堅定的個人的集合,其製度化程度遠不如行政部門的典型機構。
口頭辯論在法院的判決過程中比許多律師意識到的更重要。他們似乎常常將其視為一種儀式,只是為了粉飾他們在簡報中精心提出的論點。但法院並不這麼認為。就這一主題發表過講話的法官(很多人都說過)表示,口頭辯論發揮著獨特的作用,在某些方面比陳述書更有影響力。哈倫法官說,一個好的論據“在許多情況下可能會決定輸贏,無論案情摘要有多好。”
有兩個原因。一是當法官閱讀案情摘要對某些推理表示懷疑時,案情摘要無法做出回應。口頭辯論提供了一個很好的機會來回答法官提出的疑慮和問題,安撫批評者並武裝朋友。這個機會更大,因為最高法院的傳統是口頭辯論不是高中演講的展示,而是律師和法院之間的交流。規則規定,法院“不贊成任何從準備好的文本中讀出的口頭辯論”;現在是爭論的時候了,不是宣言。法蘭克福大法官曾表示,法院並不將自己視為“一個閱讀獨白的打瞌睡的聽眾,而是一個提問機構,利用口頭辯論作為暴露案件困難的手段,以期解決這些困難”。因此,替補席上可能會提出很多問題。不幸的是,一些律師(不排除華爾街公司的知名律師)似乎對此感到不滿他們認為問題是對他們井然有序的論證計劃的干擾,而不是勸說的邀請。傑克遜大法官在就任法官之前是當時最偉大的口頭辯護律師之一,他以極其嚴厲的風格表示,他覺得“法官提出的任何問題都應該帶來一些安慰。這清楚地證明了詢問的正義並沒有睡著。如果問題是相關的,則表明他正在努力解決你的論點,即使他還沒有掌握它。這讓你有機會讓他認為他已經為自己發現了一個想法,從而讓他的自我膨脹。”
口頭辯論重要性的第二個原因是它在決策過程中的地位。法官們通常會在周五的會議上對本週爭論的所有案件進行初步投票。這個論點可能對他們來說還記憶猶新。傑克遜法官表示,法院的大多數成員“在大部分案件中至少得出了初步結論”。此外,如果律師在辯論中成功地引起了一位法官的強烈興趣,那麼他就可以在會議室的私密空間中為他的事業找到一位發言人。
考慮到論證的重要性,其潛力卻很少被意識到。最高法院的許多(或許是大多數)爭論都是乏味的。律師常常感到不安、準備不足,或者更糟糕的是過於自信。最嚴重的罪過之一就是迴避問題或不坦誠地回答問題。(另一方面,霍姆斯法官曾經稱讚一位律師的坦率,然後,當這位紳士自我打扮時,他說道:“你知道,坦率是欺騙的最有效手段之一。”)另一個錯誤是採取崇高的態度,只爭論大的抽象;這種策略不可避免地會產生呆滯板凳上的表情。當律師堅持樸素、事實性的論點時,法官們似乎更感興趣。
在提出問題時,法院成員常常試圖找出案件對人的意義,就好像在像牙塔里的他們對現實世界感到孤獨一樣。對於法院對辯論事實的著迷,傑克遜法官的解釋略有不同。“聽證會的目的是讓法院了解它不知道的事情,”他說,“而法院對事實知之甚少。這聽起來可能有些矛盾,但大多數法律爭論的勝敗都取決於事實。他們經常讓法官偏向某一方。”
正確地說,任何口頭陳述,無論多麼有效,都不可能改變法官在擔任法官幾年後不可避免地持有的根深蒂固的哲學立場。但有一些方法可以繞過這些壁壘,提出有利於當事人的決定的狹隘理由(法院幾乎總是喜歡這樣做)。還有一些方法可以疏遠應該有利的選票。可能通過爭論敗訴的案件多於勝訴的案件。
最高法院的平庸辯論水平反映出該國缺乏強有力的口頭辯護傳統。相比之下,在英國,上訴過程幾乎完全是口頭陳述。沒有內褲;律師宣讀下級法院記錄的相關部分,然後討論法律問題,沒有固定的時間限制,直到法官們表示他們已經聽夠了。根據定義,成功的律師是有效的口頭辯護人。但在這個國家,許多最富有的律師從未見過法庭內部,法律培訓強調書面工作而不是口頭陳述。
我們的體系曾經更像英國的體系。最高法院有一個獨特的律師協會,其成員——例如丹尼爾·韋伯斯特——定期出庭。此外,韋伯斯特持續數日的情況並不罕見。但那些寬敞的時光已經一去不復返了。唯一定期出現在最高法院的律師是副檢察長及其小規模工作人員,他們為大多數聯邦政府案件進行辯護。許多論點是由一生只在最高法院出庭一次的律師提出的;當他們得到這個機會時,很少有人會把這個論點委託給現代的韋伯斯特。(經驗並不是全部;來自全國各個角落的鮮為人知的律師偶爾會提出更出色的論點,這對他們的方法的新鮮度來說更好。)現在辯論的時間受到嚴格限制。首席大法官休斯的一位律師助理稱,他“在‘如果’這個詞的中間對紐約律師協會的一位領導人提出了訴訟。通常,法院允許案件雙方各有一個小時或半小時的時間。在吉迪恩案中,雙方都有一個小時的時間,法院採取了不同尋常的措施,額外給予雙方法庭的一位朋友進行半小時的口頭辯論:吉迪恩代表美國公民自由聯盟,前副檢察長蘭金,佛羅里達州代表阿拉巴馬州助理總檢察長門茨。
這一論點對阿貝·福塔斯(Abe Fortas)這位經驗豐富、在最高法院享有盛譽的人來說並沒有什麼新的挑戰。但對於以前從未見過法庭的布魯斯·雅各布來說,這一前景令人不安。他於 1 月 12 日星期六飛往華盛頓,兩天后,書記員辦公室表示將處理此案。飛行過程很顛簸,這對雅各布本已噁心的胃沒有任何改善。他在酒店度過了周末試圖預測他可能會被問到的問題,擔心他的論點大綱,擔心一般情況。週一一早,他還有另一個小問題需要處理:安排他進入最高法院律師資格。任何人在所在州最高法院任職三年後都有資格。會員資格使人有資格向最高法院提交案情陳述和辯論。雅各布勉強達到了三年的要求,但按照通常的做法,他會被承認為臨時副總統,僅此一次,以提出他的論點。
每年大約有 2500 名律師繳納 25 美元的費用成為最高法院律師協會會員,其中大多數大概是為了能夠將羊皮紙證書裝裱起來並掛在辦公室裡;法院用這筆錢來支付像吉迪恩這樣的窮人的費用。每個申請人都必須由一名已經是法院律師資格的律師在公開法庭上提出入院申請,這一規則給雅各布帶來了一些不必要的擔憂。佛羅里達州參議員霍蘭德已安排前副檢察長蘭金動議雅各布的認罪。雅各布擔心讓他的對手之一幫忙會很尷尬——他過於敏感——所以他讓阿拉巴馬州的喬治·門茨代替他出席。
週一早上,當布魯斯·雅各布走進最高法院大樓,第一次觀看法官們的工作時,他體驗到了任何敏感的人在那個好奇的地方都會感受到的令人困惑的情緒變化。因為法院是一個充滿對比和悖論的地方。它既宏偉又親密,儀式性又不拘禮節,樸素又人性化——同時又是所有政府機構中最冷漠又最平易近人的。
宏偉是指物理環境。水電保護協會《華盛頓指南》稱最高法院建造了一座“偉大的大理石神廟”,“從其莊嚴的規模和巨大的輝煌來看,它似乎與政府的職能目的沒有什麼關係”。1935 年,在法官們從國會大廈街對面的舊房間搬進這棟大樓前不久,斯通法官寫信給他的兒子們:“這個地方幾乎是自命不凡,因此在我看來,對於像最高法院這樣一群安靜的老男孩來說,它完全不合適。” 他告訴他的朋友們,法官將是“卡納克神廟裡的九隻黑甲蟲”。
遊客爬上大理石台階,穿過巨大的偽古典主義立面的大理石柱,發現自己置身於一個冰冷、高大的大廳,大廳又全是大理石。巨大的青銅門將他排除在法官私人工作的大樓區域之外——他們的辦公室、圖書館和會議室。在始終向公眾開放的法庭中,莊嚴的排場氣氛仍在繼續:有更多的柱子、極高的天花板、紅色天鵝絨的帷幔、高高的牆壁上雕刻的飾帶。每天會議的儀式性開幕增添了敬畏感。長凳右側的法院宣判員將木槌猛烈地砸在木塊上,每個人都起立,法官們從長凳後面的紅色帷幔中魚貫而出,站在自己的位置上,宣判員吟誦著傳統的開場白:“尊敬的,美國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和副法官。奧耶茲,奧耶茲,奧耶茲。所有在尊貴的美國最高法院處理事務的人都應靠近並註意,因為法院正在開庭。上帝保佑美國和這個光榮的法院。”
但是,當爭論開始時,所有的裝飾和儀式感似乎漸漸淡去,場景呈現出一種非同尋常的親密感。法庭和律師以最非正式的方式進行交談,完全沒有排場。這是對話——在華盛頓任何地方都可以找到的直接、樸實和集中的討論。
“這和我預想的完全不一樣,”布魯斯·雅各布後來說。“這太不正式了——我簡直不敢相信。通常,法官們都是那麼冷靜;他們不笑。並不是說他們不人道,但他們一點也不像最高法院的法官。我的印像是這些人玩得很開心,互相交談並提出問題。”
吉迪恩訴科克倫案當天尚未審理。首席副官卡利南總是比必要的時間更早地在法庭上安排律師,這樣案件就不可能提前結束,也沒有其他人準備好接受法官的審判。每個案件沒有確切的開始時間;法院僅從上午10 點開始進行辯論。至下午2:30。(中午 12 點到 12:30 外出吃午飯),週一到週四,當一個案例完成後,會通知下一個案例。由於今天是星期一,爭論因宣讀意見而被推遲。然後,中午,出現了一次特殊的中斷,因為法官們必須在國會大廈聆聽肯尼迪總統宣讀他的國情咨文。那天下午晚些時候和第二天早上,吉迪恩案的律師坐下來,至少用半耳傾聽兩位能幹的律師——華盛頓副檢察長阿奇博爾德·考克斯和格哈德·A·格塞爾——關於一個重要反壟斷案件的論點。他們於週二上午 11 點 06 分結束。
按照慣例,首席大法官沃倫通過大聲朗讀其完整標題來宣布下一個案件:第 155 號案件,請願人克拉倫斯·厄爾·吉迪恩 (Clarence Earl Gideon) 對陣佛羅里達州懲教司司長 HG Cochran, Jr.。法院書記員約翰·F·戴維斯 (John F. Davis) 在法官席左側的辦公桌上說道:說“律師在場”,吉迪恩案的律師們走到了長凳下方的兩張長桌旁。
法官按照傳統規定的順序就座。最右邊(如旁觀者所見)是最高法院的最新成員,來自伊利諾伊州的阿瑟·J·戈德堡(Arthur J. Goldberg),現年 54 歲。他是一位頭髮花白的勞工律師,在肯尼迪總統任命他擔任法官之前,他曾是一位充滿活力的勞工部長。最左邊的是另一位肯尼迪任命的人,來自科羅拉多州的拜倫·R·懷特,45 歲,身體強壯,但外表儒雅,適合全美橄欖球英雄,同時也是羅德學者。戈德堡大法官旁邊是來自俄亥俄州的波特·斯圖爾特 (Potter Stewart),他四十七歲,但外表英俊,仍然在讀大學,艾森豪威爾總統任命他為上訴法院法官,並於 1958 年提拔至最高法院。左二是小威廉·J·布倫南 (William J. Brennan, Jr.),身材嬌小、精神抖擻,五十六歲。新澤西州最高法院法官,1956 年出人意料地被艾森豪威爾任命(因為他是民主黨人);他是法庭上唯一的羅馬天主教徒。右邊的又是約翰·馬歇爾·哈蘭,63 歲,一位華爾街律師,被艾森豪威爾選為上訴法院法官,並於 1955 年晉升到最高法院,他看起來可能比其他任何人都更像一名法官,很適合與一位早期最高法院法官的孫子和同名者相比。左起第三位是湯姆·C·克拉克(Tom C. Clark),同樣六十三歲,是一位友好的德克薩斯人,前司法部長,也是唯一一位仍在最高法院任職的杜魯門任命者(1949 年)。首席大法官的右邊是威廉·O·道格拉斯 (William O. Douglas),現年 64 歲,來自華盛頓州,面色紅潤,熱愛戶外活動,是法學院教授,也是富蘭克林·羅斯福 (Franklin Roosevelt) 1939 年任命的新政官員。1937 年羅斯福將他任命為最高法院法官時,他是一位參議員。最後,中間坐著厄爾·沃倫 (Earl Warren),71 歲,擔任縣法律官員 20 年,擔任加利福尼亞州總檢察長 4 年,擔任過 10 年廣受歡迎的州長,1948 年擔任副總統共和黨候選人;1953 年,艾森豪威爾任命他為首席大法官。
為案件辯護的律師站在兩個律師桌之間的小講台上,面向首席大法官。在下級法院敗訴的一方先行,因此吉迪恩訴科克倫一案的爭論是由阿貝·福塔斯(Abe Fortas)開始的。當他站起來時,首席大法官按照慣例向他打招呼:“先生。” 福塔斯,”他按照慣例開口說道:“福塔斯先生。首席大法官,請法庭高興……”
福塔斯說,這個案件提出了“一個狹隘的問題”——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不受無關問題的影響。這項指控是重罪,而不是任何較輕的罪行;吉迪恩的貧困得到了承認。毫無疑問,他及時提出了請律師的請求,而且這一請求是在他的審判中請一名律師,而不是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更早、因此更可疑的時刻。
福塔斯開始講述事實。他用低沉、深思熟慮、略帶哀傷的聲音,時不時摘下角框眼鏡,用它們做手勢以示強調,他向法官們講述了克拉倫斯·厄爾·吉迪恩本應闖入灣港台球室並偷走“一些酒,也許是一些香煙和一筆未說明數額的錢”的事情。福塔斯描述了吉迪恩積極參與自己的審判,嘗試盤問陪審團並向陪審團發言。然後,在這個簡短的事實基礎上,他開始構建他的法律論證。
“這一記錄並不表明克拉倫斯·厄爾·吉迪恩是一個低智商的人,”福塔斯說,“或者說法官對他不公平。但對我來說,這個案例顯示了貝茨與布雷迪之間的基本困難。這表明,任何人,無論多麼聰明,都無法充分進行自己的防禦。”
這時哈倫法官介入了。他是最高法院最堅信國家獨立價值的人,福塔斯預料到說服他推翻貝茨的裁決會遇到最大的困難。
“這不是重點,不是嗎,福塔斯先生?” 哈倫法官問道。“貝茨並沒有假設一個人在沒有律師的情況下也能做得和有律師一樣好,不是嗎?大家都知道事實並非如此。”
事實上,可以公平地說,羅伯茨法官在貝茨一案中正是遵循了這一假設。他當然說過,那個特定的審判是如此簡單,律師幾乎不需要做任何事情。但福塔斯並沒有挑戰哈倫法官的主張,而是接受了它的含蓄讓步,並利用它來闡述他關於聯邦制的觀點。
“哈倫法官先生,我完全同意你提出的觀點:也就是說,一個人當然不可能在沒有律師的情況下得到公平審判,但貝茨認為聯邦制的要求壓倒了這一考慮......
“我的目的是表明這起案件不是由律師審理的 Tweedledum 和 Tweedledee 案件。我相信這個案件戲劇性地表明,沒有律師就無法獲得公平審判。在我們敵對的司法制度下,如果檢方律師在體面的限度內盡其所能,辯方律師也在同樣的限度內盡最大努力,我們的文明國家怎麼能假裝有一個公平的審判,並從這場衝突中找出真相呢?……我認為有一種傾向,忘記了這些可憐的、悲慘的、貧困的人身上發生了什麼。人們——在這些奇怪而可怕的情況下。有時在這個法庭上,人們傾向於忘記樓下發生的事情……那天晚上,當我思考這個案子時,我想起了克拉倫斯·達羅,當時他因試圖操縱陪審團而被起訴。他意識到的第一件事是他需要一名律師——他,這個國家最偉大的刑事律師之一……
“因此,貝茨反對布雷迪的真正依據必須是本法院對聯邦制吸引力的理解敏感性。”
由於一些難以理解的原因,福塔斯的最後一句話似乎激怒了哈倫法官。這個一向溫和的男人臉色明顯漲紅,身體前傾,語氣尖銳地說:“說實話,福塔斯先生,在我看來,‘理解敏感性’這個詞來描述我們憲法制度的基本原則之一,似乎是一個非常不幸的詞。”
“先生。哈倫法官,”福塔斯面無表情地回答道,“我相信聯邦制。這是我個人極為尊重和關心的一項基本原則,我認為它必須與我所倡導的結果相協調。但我認為貝茨反對布雷迪並沒有體現出對聯邦制的適當尊重。它需要國家刑事訴訟法院對案件進行逐案監督,這不可能是有益的……干預應該以盡可能最小的磨蝕性、最小的腐蝕性方式進行。”
福塔斯認為這是他案件的核心論點。他本來希望在經過更多的準備後在演講中稍後提出這一點,但哈倫法官的問題給了他一個戲劇性地闡明這一點的機會;作為一個熟練的辯護者,他放棄了先前的綱領並立即提出了主旨。是否有答案哈倫法官對這個只有法官才能回答的問題感到滿意,但他確實向後靠了靠,顯得有些高興。
福塔斯追溯了最高法院聘請律師權利的歷史,從 1932 年的斯科茨伯勒案(鮑威爾訴阿拉巴馬州案)開始。他描述了貝茨原則以及隨後法院是否發現需要律師的特殊情況的案件。
“我現在已經閱讀了所有州和聯邦案件,”他說,“這是一次令人著迷的調查。當我讀到法院的意見時,我希望可以原諒我說,我對法官必須審查這些記錄並尋找“特殊情況”充滿了同情。”
斯圖爾特法官:“我們最後一次沒有發現特殊情況是什麼時候?我認為在我的四年半任期內,還沒有出現過這樣的情況。”
Fortas:“我認為是 1950 年的 Quicksall 和密歇根……當然,這種[特殊情況方法]是錯誤的。當一個人被傳訊時,法官怎麼能看著他說有特殊情況呢?法官是否會說“你看起來很愚蠢”或“你的案件涉及復雜的事實”?這在行政上是行不通的。”
哈倫法官:“各州正在認識到這一點。”
福塔斯談到了這一點並概述了各州的情況。他使用了卡米薩爾教授的數據:現在有 37 個州在所有重罪審判中為窮人提供律師,另外 8 個州在實踐中經常這樣做,5 個州除了死刑案件外沒有定期提供律師服務。但他不同意哈倫法官問題中的任何暗示,即各州自行採取行動的運動反對最高法院現在採取的行動。他指出,有 23 個州的法庭之友簡短支持否決貝茨,並表示他“作為美國人,為這份文件感到自豪。” 然後他認為,越來越多的人接受接受律師幫助的權利,使得重新解釋憲法變得更加容易。
“我相信我們可以自信地說,此時否決貝茨對布雷迪的裁決將符合那些有權發表意見的人的意見。對於重大的憲法問題而言,情況並非總是如此……在這個憲法時刻,我們可能會感到安慰,因為我們正在做的事情是經過二十年的經驗之後經過深思熟慮的改變——這一改變得到了法官、律師甚至各州的壓倒性支持。”
戈德堡法官提出了福塔斯要求的限制問題。刑事案件在什麼階段必須聘請律師?什麼情況下?
“我們必須傳承這一點嗎?” 克拉克法官插話道。
“不,先生,現在不行,”福塔斯說。但無論如何,他接著發表了自己的意見:至少從犯人第一次被地方法官提審到審判和上訴期間,都應該提供一名律師;該權利應適用於除“輕微犯罪”之外的所有情況。
斯圖爾特法官認為“輕微犯罪”的定義可能會產生困難,可能是“更多的是你試圖逃避的臨時判斷……交通違規怎麼辦?” 福塔斯表示,他個人認為,即使是交通違法者需要律師,提供律師也沒有困難。他知道這聽起來很奇怪,但它會起作用。只有偶爾有奇怪的人會問,而且很容易對他說:“是的,先生,直接穿過大廳到那扇門,那是公設辯護人的辦公室,他們會看到你的。”
此時已是中午,法庭起床吃午飯。隨後,福塔斯希望再多說幾句話,然後留出大約十分鐘的時間進行反駁,正如開庭律師被允許做的那樣。但他仍然被當坐在長凳右側的法院元帥按下講台上白色小燈的開關,表明律師只剩下五分鐘時,他受到了質疑。問題還在繼續。
斯圖爾特法官詢問他的印像是否正確,福塔斯並沒有爭論第十四修正案已經納入第六修正案的舊主張。福塔斯同意了——但他不同意。但令一位大法官滿意的答案可能會激起另一位大法官的興趣,而這位大法官則激起了一代人以來一直主張第十四修正案納入了整個原始權利法案的法院成員——布萊克大法官。他困惑地問福塔斯為什麼要擱置這個爭論。
“先生。布萊克法官,”福塔斯回答道,“我喜歡你雄辯地提出的論點。但作為辯護人,我不能提出這樣的論點,因為本法院已經多次駁回了這一論點。我希望你永遠不要停止這樣做。”
布萊克法官也加入了大家的笑聲。
“你的意思是,”布倫南法官對福塔斯很有幫助地說,“第十四修正案確保了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無論是通過合併、合併還是其他方式。”
“先生。正義,”福塔斯說道,“你看來很了解我。”
這時,講台上的紅燈亮了,這意味著福塔斯的上課時間到了。但當他坐下時,首席大法官又給了他五分鐘的反駁時間,這使得雅各佈在另一邊的時間也增加了同樣的時間。
接下來蘭金以法庭之友的身份出庭。正如他擔任副檢察長時一樣,他說話輕聲細語,用語樸素,神態真誠。
“法官在這裡負有特殊的責任,”蘭金開始說道,“律師也是如此。外行人知道的事實並非如此這些法律規則(刑法的複雜概念)。這就是貝茨的問題所在。是時候——很久以前——我們的職業站出來說:“我們知道,當一個人代表自己時,他就無法得到公平的審判。” 聲稱一名普通律師可以像擁有法庭經驗的檢察官一樣陳述案件,這完全是虛構的。但當你讓一個外行與他發生爭執時,除非是偶然,否則你不可能得到公平的審判。”
因此,蘭金(Rankin)與其角色相適應,較少關注吉迪恩(Gideon)個人,而更多地關注從法律專業角度來看的廣泛問題。哈倫法官指責他對沒有律師的情況下不可能進行公平審判做出了過於“籠統的概括”。蘭金同意,沒有律師的幫助,公平審判並非絕對不可能,但他說貝茨的概括落後了——它假設只有在特殊情況下人才需要律師,而事實是,這是極少數情況下,一個人不需要律師。
戈德堡法官:“如果這是一個概括(需要律師),那麼憲法中難道沒有對此給予充分的支持嗎?第六修正案的製定者認為應該總是有建議。” [從歷史上看,這是一個值得懷疑的提議。]
蘭金:“我就是這麼想的。”
斯圖爾特法官:“這種概括難道不是法律界背後的假設嗎?佛羅里達州不會讓非律師吉迪恩出庭並代表任何人。”
蘭金最後駁斥了推翻貝茨將清空監獄的指控,稱其為未經證實的預測。他說,法院應該對過去和未來的案件適用新的原則,以追溯性地確保律師的利益。哈倫法官詢問法院是否可以根據憲法限制未來運作的決定。蘭金表示他對此表示懷疑。
下午 1 點 10 分,輪到布魯斯·雅各布了。看著他非常年輕而真誠,他首先對吉迪恩進行了更多的描述——他的年齡(五十二歲)、膚色(白人)和以前的重罪定罪(四)。然後他抱怨印刷記錄中包含審判筆錄。
哈倫法官:“你為什麼要為此煩惱?”
雅各布:“好吧,我不會催促。”
懷特法官:“你不是在質疑我們對此案的管轄權嗎?”
雅各布:“不,法官大人。”
從那時起,雅各布就被各種問題淹沒了。他幾乎沒有連續五分鐘可以不間斷地講話。考慮到他對整個過程的不熟悉以及他的事業不受歡迎,他表現出了值得稱讚的耐力。
布萊克法官:“為什麼(貝茨)對各州的干預沒有像絕對規則那樣多?我對貝茨的反應之一是它離開各州的不確定性。”
雅各布:“我不認為貝茨有那麼不清楚。”
布萊克法官:“你怎麼知道什麼是‘特殊情況’?”
雅各布:“每次法院判決一個案件時,我們都會知道另一個特殊情況。”
布倫南法官:“近年來——我認為有四起案件——我們每次都推翻了你們州的案件。”
雅各布:“我們更喜歡逐案裁決……這可能不准確,但我們更喜歡這種方式,因為它讓國家有一定的自由來製定自己的刑事訴訟規則。”
———
雅各布:“歷史反對劃定僵化的界限,本法院從未對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制定任何固定規則。”
布倫南法官:“鮑威爾對陣阿拉巴馬州怎麼樣?這不是規定了死刑案件的規則嗎?”
雅各布:“這是根據情況決定的……”
哈倫法官:“也許是這樣,但後來的案件已經明確表明,死刑案件有一個固定的規則。你的爭論沒有任何意義。”
布萊克法官:“對於死刑案件和非死刑案件的區別,您找到了什麼歷史依據?”
雅各布:“法官大人,我想不出任何辦法。”
布萊克法官:“我也不能。所以我才這麼問。”
斯圖爾特法官:“當然,第十四修正案的措辭中沒有任何內容可以做出區分。它談到生命、自由或財產。”
雅各布:“如果你想在某個地方劃清界限,資本和非資本案例之間存在實際區別。每個人都害怕被處死……”
布萊克法官:“也許他們也害怕在監獄裡度過數年。”
雅各布:“通過實施僵化的規則,我們認為法院將侵入歷史上為各州保留的領域。它將扼殺國家實驗。例如,一個州可能會取消檢察官和辯護律師,並將整個審判交給法官。”
哈倫法官:“現在不要走得太遠。”
斯圖爾特法官(重複他向蘭金提出的觀點):“吉迪恩將不被允許在法庭上代表他人。”
雅各布:“如果被告要求見他,我相信法官不會反對。”
布萊克法官:“當地律師協會可能會!”
雅各布:“對不起,法官大人,這是一個愚蠢的回答。”
雅各布接下來談到了駁回貝茨訴布雷迪案的後果——在他看來是嚴重的後果。新的原則必然會擴展到微不足道的案件,而提供律師的費用將是“納稅人的巨大負擔”。接下來人們就會知道,窮人還會要求其他免費服務——精神科醫生、專家證人等等。“實際上,該法院將要求各州採用社會主義或福利計劃。” 最後,雅各布強調了佛羅里達州監獄中目前有 5,093 名囚犯,他們在沒有律師的情況下接受審判,如果貝茨的裁決被駁回,他們現在可能有資格獲釋。“如果法院確實推翻了這一決定,我們懇求它找到某種方法不具有追溯力。我們真誠地追隨貝茨……”
首席大法官沃倫想知道佛羅里達州 5,093 名囚犯中是否有一些是文盲。他的觀點很明確——而且很致命。即使在貝茨訴布雷迪案中,文盲被告也有權獲得律師幫助,因為文盲屬於特殊情況,因此在沒有律師的情況下受審的 5,093 名文盲中的任何文盲都可能被剝奪了憲法權利。因為他們缺乏克拉倫斯·吉迪恩伯爵那樣的決心,或者說運氣,所以他們沒有在法庭上贏得平反。
“我無從得知,”雅各布對首席大法官說道。
“不,但是你覺得怎麼樣?” 首席大法官施壓。“你認為他們中的大多數人是識字還是文盲?”
“我不知道,但我確信他們中有些人是文盲。”
雅各布沒有使用額外的五分鐘就結束了比賽,然後阿拉巴馬州的喬治·門茨接替了比賽。他是個年長的人,頭髮花白,比雅各布更有經驗,也比雅各布更有經驗。更安心。他同樣頻繁地受到詢問,但這些問題似乎減輕了他的痛苦。他用迷人的南方聲音回答,做出了優雅的讓步。
“我坦率地承認,”他開始說道,“各州最好為所有刑事案件提供律師。但我們說各州應該有權自行做出決定。”
哈倫法官:“假設貝茨沒有被駁回。阿拉巴馬州需要多少年才能像紐約和其他州一樣通過一項法律?”
門茨:“我不知道,但初審法庭越來越感覺應該採取一些措施。”
———
門茨:“我們的法官盡職盡責地保護貧困被告。”
斯圖爾特法官:“我們可以承擔所有這些,但法官的工作就是成為法官。他將成為其中一名訴訟當事人的辯護人。”
戈德堡法官:“向陪審團發表最後講話這一至關重要的問題又如何呢?當然,法官不能接管這項辯護工作。”
門茨:“確實如此……但檢察官對沒有律師代表的被告更加寬容……”
斯圖爾特法官:“這不是審判策略的問題嗎?如果檢察官態度強硬,而陪審團卻看到被告無助,結果可能會適得其反。”
門茨:“嗯,是的,先生。”
斯圖爾特法官:“你所說的只是律師的缺席阻礙了對手的司法系統。”
Mentz:“我並不想走那麼遠。”
斯圖爾特法官:“我確信你沒有。”
———
門茨:“事實上,沒有律師的窮人可能會更容易擺脫困境。阿拉巴馬州的普通律師沒有能力與職業檢察官打交道。善於表達的被告可能會更好地向陪審團傳達他的故事。”
布萊克法官:“這對我們的職業來說並不是很恭維。”
門茨(幽默地):“不,先生。”
道格拉斯法官:“也許如果外行人像你說的那樣有效,我們應該廢除第六修正案。”
門茨:“先生。正義,我不是故意走那麼遠的。我的意思只是外行人並沒有處於如此大的劣勢——”
道格拉斯法官:“——正如一些上訴法官所認為的那樣。”
哈倫法官:“假設你有一個選擇——如你所見,代表國家——將貝茨保留在案子上,然後將一系列案件提交到本法院,每一個案件都通過發現特殊情況而被推翻,這樣每個人都會知道我們只是在口頭上支持貝茨,或者推翻它。 ”
門茨:“我們寧願看到他們根據具體情況做出決定。”
哈倫法官:“儘管你知道他們都會如何結果。”
門茨:“‘希望永恆。’ ” [法庭上一片笑聲。]
隨後福塔斯起身反駁。他談到了馬普訴俄亥俄州案,兩年前,最高法院重新解釋了憲法,禁止在州審判中使用非法扣押的證據。“套用克拉克法官先生的觀點,時間已經對貝茨和布雷迪不利了。” 他還提到了克拉克法官在第二起海外軍事法庭案件中的意見,稱這些案件消除了憲法上區分死刑罪與其他罪的任何依據。
“我認為貝茨和布雷迪的決定是錯誤的,”福塔斯在結語中說道。“我認為時間已經做到了這一點清除。我認為時間現在已經使本法院在對各州干擾有限的情況下制定正確的規則、文明的規則、美國憲政的規則、正當程序的規則成為可能。”
哈倫法官還有一個問題。福塔斯先生在他的研究中是否發現羅伯茨大法官在貝茨訴布雷迪案中的意見中對諮詢權歷史的闡述有任何錯誤?顯然,如果可以證明貝茨的決定是基於錯誤的歷史前提,那麼哈倫法官會發現推翻貝茨的決定要容易得多。但福塔斯在那裡無法提供任何安慰。他回答說:“也許我們會有一些分歧,但我並不是說憲法解釋的歷史技術會達到我的結果。”
那麼,為了推翻貝茨案,哈倫法官必須考慮 1942 年羅伯茨法官面臨的同一問題,並表示在 1963 年需要不同的答案。作為遵循先例的信徒,他發現這並不容易做到,但他似乎想放棄貝茨訴布雷迪案。辯論中的最後一句話是哈倫法官說的,這表明了他內心正在進行的鬥爭。“剩下的就是,”他說,“就是去了解過去二十年裡發生的事情……”
時間法官通常會在口頭辯論後立即在周五的會議上就案件的是非曲直進行第一次正式投票。在接下來的幾天內,首席大法官(如果他佔多數)將發送一份正式照會,將意見分配給法院的一名成員(或自己保留);如果首席法官佔少數,則由會議上獲勝一方的高級法官發表意見。少數人通常會同意由誰來撰寫異議。儘管有這樣的任務,法院的任何成員都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自由地寫下自己的同意或反對意見,而且他們經常這樣做。杰斐遜擔心首席大法官馬歇爾對他的兄弟們的說服力,認為最高法院的每個成員都應該在每一個案件中寫下自己的意見。案件。幾年前,哈倫法官在開始就同一案件提出第四種異議時,冷冷地說:“我們幾乎已經達到了杰斐遜的理想。”
草稿意見完成後,將被發送到地下室的印刷店,進行排版和校樣。這些證據都經過仔細編號,以免任何一組都不會偏離,從而導致意見洩露給外界。這些草案在法院內部傳閱,其他法官將意見反饋給意見作者。
有時,在這個階段,想法會改變。分配意見的法官經過研究後可能會發現他不能支持他在會議上提出的推理;然後可能會形成新的多數支持他的修訂意見,或者意見可能會被重新分配。持不同意見的草案可能會改變選票,有時甚至足以將少數派轉變為多數派。通過備忘錄、新草案和個人討論進行意見交換,直到每個人在有限的時間內盡可能接近滿意為止。布蘭代斯大法官保存下來的工作文件包括他的一項意見的第三十四份印刷稿。不可避免的是,在試圖取悅八位編輯的過程中,多數意見的作者發現自己從他的產品中去除了很多個人風格。另一方面,正如首席大法官休斯所說,持不同政見者:可以“表達自己的個性”。他沒有被迫代表法院發言,從而獲得……多數席位。在異議方面,他是一名自由職業者。” 休斯繼續說道——他可能是在談論布萊克法官的觀點。貝茨訴布雷迪案——“在終審法院提出異議是對法律深思熟慮的精神和未來智慧的訴求,屆時稍後的裁決可能會糾正持異議的法官認為法院被出賣的錯誤。”
但討論、投票和發表意見的整個過程完全被隱藏在公眾視野之外。除了法官和他們的法律助理以及一些同樣致力於保密的印刷商之外,沒有人知道案件將如何結果,直到某個週一宣布意見為止。最高法院幾乎沒有新聞洩露——這是它與華盛頓所有其他機構的眾多區別之一。甚至連做出決定的日期都無法準確估計;它可能會在爭論後幾週或幾個月後出現。
對於案件當事人及其律師來說,從辯論到做出判決之間的這段時間是令人沮喪的困惑、可能發生的事情、白日夢和噩夢的時期。吉迪恩爭論兩個月後,即 1963 年 3 月初,布魯斯·雅各布仍在思考那天的奇怪之處。
“這與佛羅里達州最高法院非常不同,”他告訴一位來訪者。“他們並不關心先例。他們沒有詢問你現行法律。他們沒有像法官通常那樣詢問案件——這個案件代表什麼,那個案件代表什麼——而是提出所有這些假設性問題,試圖將一切都推向最遠的地方。我想說實話。當他們問我雷福德(州立監獄)裡是否有一些囚犯應該有律師幫助時,我不得不說是的,因為我讀過一些記錄,我知道確實有。但我越誠實,他們就越讓我難堪。有些問題只是為了讓我們的立場難堪。我從來沒有讓裁判讓你的球隊看起來盡可能糟糕。
“我已經研究這件事幾個月了,但有些問題完全令人驚訝。你可以看出他們知道自己在做什麼,他們非常出色聰明人,他們受益於這個國家最好的思想。”
雅各布現在毫不懷疑法院會駁回貝茨訴布雷迪案。他想知道法院的意見是誰寫的。它可能被分配給一些相對中立的人物,比如斯圖爾特法官,但雅各布不這麼認為。他確信首席大法官沃倫會讓布萊克大法官滿意地將他二十一年前的異議寫入法律。雅各布仍然擔心建立絕對的諮詢權的後果。他特別希望法院將其決定限制在未來的適用範圍內,以免影響所有現有的數千名囚犯。“人們很容易將他們視為英雄,”他說,“但當你在總檢察長辦公室工作過之後,你就會知道他們不是英雄。他們是騙子,他們太可怕了。” 他停頓了一會兒,想了想,然後補充道:“這很有趣——在法學院時,我是法律援助部門的主席。”
雅各布指出,最高法院裁決時,該案可能會有不同的名稱。吉迪恩最初提出人身保護令訴訟的對像小 HG Cochran, Jr. 已辭去佛羅里達懲教局局長職務,由路易·L·溫賴特 (Louie L. Wainwright) 接任。法院已獲悉這一變化,因此,溫賴特在一項重要法律裁決的標題中是否會與吉迪恩共享吉迪恩的地位,這是令人懷疑的區別。
碰巧的是,幾天后,吉迪恩訴溫賴特案就做出了裁決。沒有事先通知;從來沒有。法院沒有提前發布新聞稿,也沒有告訴任何人將在某個特定的星期一對哪些案件做出裁決,更不用說如何裁決了。意見日有一種特殊的品質。最高法院是最後以口頭方式宣布裁決的美國上訴法院之一。法官們在許多問題上意見分歧也關於這種做法。有些人認為這是浪費時間;其他人則認為這是一個從象牙塔下來的機會,無論時間多麼短暫,並與法庭上的現場觀眾進行交流。意見解讀的技巧也各不相同。法蘭克福法官從不看他的文本,而是憑記憶進行闡述;有一次,首席大法官沃倫憤怒地指責他說了一些不符合意見的話。其他人緊盯著文本,有些人閱讀簡短的摘要。布萊克法官的技巧似乎因意見而異;他對那些他認為特別重要的人給予更全面、更情感化的對待。
宣讀總是從當天發表意見的最低級法官開始。3 月 18 日星期一,這位法官是最高法院的最新成員,戈德堡法官。他以五比四的多數票認為華盛頓州沒有向兩名貧困囚犯提供足夠的審判記錄以供上訴之用。下一個案例得到了一致同意;斯圖爾特法官的意見推翻了印第安納州一項允許公設辯護人阻止囚犯上訴的規定,因為該規定毫無價值。隨後,布倫南法官以六比三的多數票,在聯邦與州關係中開闢了重要的新天地,他認為聯邦法院有權根據人身保護令釋放不遵守正常州程序的州囚犯;結果是釋放了紐約的查爾斯·諾亞,
第四起州刑事案件來自加利福尼亞州,道格拉斯法官以六比三的多數表示,貧困囚犯有權獲得免費律師的上訴。對於任何知情的聽眾來說,顯然同樣的規則必須適用於審判,並且貝茨訴布雷迪案即將被推翻。那些在加州案件中收到書面意見的人(侍童在閱讀時將其帶到幾位報紙記者和副檢察長面前)從文字中知道他們即將聽到吉迪恩案的裁決,因為其中提到了“吉迪恩訴溫賴特案,今天裁決”。
道格拉斯對佐治亞州“縣單位”系統的意見打斷了一系列刑事案件,該系統將初選選票製成表格,以給予農村地區選民額外的重視;八一多數(哈倫法官反對)認為這種歧視違憲。
然後,按照資歷從小到大的順序,輪到布萊克法官了。他看著坐在為法官的朋友和家人預留的包廂裡的妻子,說道:“我要宣布法院對吉迪恩對溫賴特的第一案五十五案的意見和判決。”
布萊克法官向前傾身,強調他的話的重要性,並強調了一個重大場合的戲劇性。他在法庭上以一種近乎平易近人的方式非常直接地向觀眾講述了克拉倫斯·厄爾·吉迪恩的案件以及該案如何到達美國最高法院。
“這提出了一個基本問題,”布萊克法官說,“我們二十一年前判決的貝茨訴布雷迪案的正確性。當我們在本案中進行調卷時,我們請雙方律師向我們論證是否應該重新考慮該案。我們確實重新考慮了貝茨和布雷迪,但我們得出了相反的結論。”
這時,侍童們已經開始發表意見了。除了法院的意見外,還有道格拉斯法官、克拉克法官和哈倫法官提出的四份意見。但其他三人都沒有異議。快速瀏覽一下每篇文章的結尾就會發現,它與貝茨訴布雷迪案的駁回一致。那麼,法院就這一核心結果達成了一致。
布萊克法官開始閱讀他的部分意見。報告稱,自 1942 年以來,州刑事審判中憲法規定的律師辯護權問題一直是“州和聯邦法院持續存在爭議的根源”。腳註引用了芝加哥教授艾倫和明尼蘇達教授卡米薩爾的文章。布萊克法官簡要引用了吉迪恩的審判記錄,稱吉迪恩“進行了與外行所期望的辯護”。他說,整個案件的發展方式與貝茨案的情況“驚人地相似”。“由於這兩起案件的事實和情況幾乎無法區分,我們認為貝茨訴布雷迪案如果維持原判,我們將要求我們拒絕吉迪恩關於憲法保障他獲得律師協助的主張。”
布萊克法官長達十頁的意見的其餘部分是對貝茨的攻擊。沒有試圖表明自案件判決以來二十年來事態發展需要推翻裁決。一開始就錯了。布萊克法官沒有堅持他自己的理論,即第十四修正案逐字納入了《權利法案》。就本案而言,他接受卡多佐的表述為法律,即“隱含在有序自由概念中”的《權利法案》的特定保障“通過吸收過程納入第十四修正案”,因此適用於州訴訟。
“我們接受,”他寫道,“貝茨訴布雷迪案的假設是基於我們之前的案例,即《權利法案》中一項‘對公平審判至關重要的’條款,根據第十四修正案對各州具有強制性。” 然而,我們認為法院在貝茨案中得出的結論是錯誤的,即第六修正案對律師的保證不是這些基本權利之一。十年前在貝茨訴布雷迪案中,本法院在充分考慮了貝茨案中審查的所有歷史數據後,明確宣布“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具有這一基本特徵”。鮑威爾訴阿拉巴馬州,287 US 45, 68 (1932)。雖然法院在鮑威爾意見結束時,正如本法院經常所做的那樣,將其觀點限制於該案件的特定事實和情況,但其關於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的基本性質的結論是明確無誤的。
布萊克法官提到了其他強調律師重要性的早期案件,包括他自己 1938 年在“約翰遜訴澤爾布斯特案”中的意見,將第六修正案解釋為在聯邦刑事審判中需要律師,並得出結論認為貝茨“突然打破”了這些先例。
“不僅是這些先例,還有理性和反思,”他寫道,“要求我們認識到,在我們的刑事司法對抗制度中,任何因太窮而無法聘請律師的人都無法得到公平審判,除非為他提供律師。在我們看來,這是一個顯而易見的事實。州政府和聯邦政府都相當恰當地花費大量資金建立審判被指控犯罪的被告的機制。各地都認為,起訴律師對於在有序社會中保護公眾利益至關重要。同樣,很少有被指控犯罪的被告無法聘請最好的律師來準備和提出辯護。政府聘請律師進行起訴,以及有錢聘請律師進行辯護的被告,最有力地表明了人們普遍認為刑事法庭上的律師是必需品,而不是奢侈品。在一些國家,被指控犯罪的人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可能不被視為公平審判的基本和必要條件,但在我們國家卻如此。”
該意見結束時沒有提及該決定範圍的難題:它涵蓋哪些類型的刑事案件,如果有的話,除了重罪之外;在訴訟的哪個階段需要律師;該決定是否適用於已經入獄的人,因此那些沒有律師的人現在必須接受新的審判。所有這些問題想必都留待後來的案例具體提出時才能回答。
“貝茨訴布雷迪案中的法院,”布萊克法官總結道,“背離了法院在鮑威爾訴阿拉巴馬州案中所依據的合理智慧。佛羅里達州在另外兩個州的支持下,要求保留貝茨訴布雷迪案。作為法院之友,二十三個州認為貝茨“傳下來時是不合時宜的”,現在應該被推翻。我們同意。
“判決被推翻,案件發回佛羅里達州最高法院,以採取與本意見不符的行動。”
道格拉斯大法官雖然同意布萊克大法官的觀點,但並不滿足於讓這一事件過去,而不重新辯論第十四修正案納入所有權利法案的舊主張。“不幸的是,”他在同意意見中寫道,“它從未指揮過法院。然而,令人高興的是,所有憲法問題始終是開放的。我們今天所做的並沒有排除這件事。”
克拉克法官沒有接受布萊克法官和多數人的推理。在他的同意意見中,他基於這樣一個事實:即使在貝茨訴布雷迪案中,法院也已經確立了在涉及死刑的案件中獲得律師幫助的絕對權利。他將此事與海外軍事法庭案件進行了比較。他在 1960 年就該主題發表的意見中表示,法院“明確拒絕憲法對死刑和非死刑罪行進行任何區分,因為國會有權規定軍事法庭的審判權”。對平民家屬的審判……”他在這裡“必須得出”同樣的結論。“第十四修正案要求剝奪‘自由’就像剝奪‘生命’一樣採取正當法律程序,從憲法上看,僅僅因為所涉及製裁的假定差異,程序的質量不能有差異。”
哈倫大法官也走了自己的法律道路。“我同意貝茨訴布雷迪案應該被駁回,”他說,“但我認為,至少對於我們這些在該案判決時不在法院的人來說,它有權獲得比已經給予的更加尊重的葬禮,”他以尊重的姿態補充道,布萊克法官二十一年來始終如一的立場。哈倫法官不認為貝茨打破了先例,尋求獲得絕對的律師幫助權。鮑威爾訴阿拉巴馬州案以斯科茨伯勒案審判的特殊情況為依據,貝茨實際上擴大了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表明即使在有特殊情況的非死刑案件中也可以存在這項權利。但哈倫法官繼續說,特殊情況原則經歷了“一段艱難的歷程”。在死亡案件中它已被完全放棄。在非資本的情況下,它“在形式上繼續存在,但其實質已被實質性地、持續地侵蝕”。自 1950 年Quicksall 訴密歇根州案以來,法院在審理和裁決的任何案件中都沒有發現不存在特殊情況。“換句話說,法院已經認識到,僅僅存在嚴重的刑事指控本身就構成了需要律師在審判中提供服務的特殊情況。事實上,貝茨訴布雷迪案的規則已不再是現實。
“然而,這種演變似乎並沒有得到許多州法院的充分認可,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承擔著執行法律的第一線責任。憲法權利。” 哈倫法官在腳註中引用了福塔斯和公民自由聯盟最近提到的賓夕法尼亞州的決定,在沒有“高級白痴”律師的情況下維持了審判。意見繼續說道:
“繼續執行本法院僅在口頭上遵守的規則並不是一件健康的事情,從長遠來看將損害聯邦制度。死刑案件中的特殊情況規則已被正式放棄,現在是時候在非死刑案件中同樣放棄這一規則了,至少對於本案涉及的可能被判處重刑的犯罪行為而言。(現在無需決定該規則是否應適用於所有刑事案件。)這確實只不過是明確了我們的決定中早已預示的事情。”
美國最高法院克拉倫斯·厄爾·吉迪恩案就此結束。週一發表的意見很快就通過專門的法律服務機構在全國范圍內傳播,然後由政府印刷局以小冊子形式發行。最終,它們出現在最高法院判決的合訂本《美國報告》中,被引用為“ Gideon v. Wainwright , 372 US 335”——這意味著該案件可以從報告第 372 卷第 335 頁開始找到。
判決幾週後,布萊克法官在與一位朋友交談時平靜地說:“當貝茨訴布雷迪案判決時,我從未想過自己會活著看到它被推翻。”
瓦當一位朋友從華盛頓打電話告訴他這一決定的消息時,布魯斯·雅各布說:“這只是一個開始。” 確實如此。
“即使貝茨訴布雷迪案明天就會被駁回,”斯圖爾特法官在 1960 年說道,“……最高法院也無法(或者說它理所應當)確保在全國刑事審判的日常管理中為貧困被告提供真正充分的代表。” 這項工作由律師協會、法院和國家立法機構負責。最高法院吹響了號角。回應必須來自社會。
二十五年前,在約翰遜訴澤爾布斯特案中,最高法院制定了以下規則:聯邦刑事被告擁有獲得律師幫助的絕對權利,但社會反應遲緩。儘管當時歷任總檢察長都極力敦促,但除了 1960 年通過的哥倫比亞特區法律援助措施外,國會並沒有採取任何行動來提供資金或建立任何確保窮人獲得律師服務的製度。因此,在 1963 年,聯邦法官仍然採用自己隨機的方法來任命律師——律師必須無薪服務,甚至不提供自付費用補償。
正如人們所預料的那樣,這種非制度的結果是許多被告的代理權不足,並且給少數律師帶來了完全不公平的負擔。
多年擔任聯邦監獄系統主任的詹姆斯·V·貝內特 (James V. Bennett) 於 1963 年 5 月 20 日告訴國會,他二十五年來的觀察使他確信,為窮人使用無薪指派律師往往會導致“無能、草率和敷衍”的代表。
貝內特先生根據自己的經歷列舉了許多可怕的例子,其中一個是一名十八歲的女孩“放棄”諮詢權利,承認偷了一封郵件的罪名,並被關進監獄五年。“我們發現她的智商為四十五,她的行為就像一個衝動的孩子,”貝內特先生說。“毫無疑問,她在犯罪時和審判時都精神上無行為能力……在我看來,經驗豐富的公設辯護人或盡職盡責的指定律師在與她交談時會立即知道她無法明智地放棄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他會讓她接受檢查,
北卡羅來納州參議員薩姆·J·歐文 (Sam J. Ervin) 在吉迪恩案判決後不久, 《美國律師協會雜誌》引用了一位懷俄明州律師的例子,該律師本人在一項重大聯邦刑事訴訟中被任命為辯護律師。實際試用時間有十天三夜,再加上長時間的準備;政府傳喚了一百一十四名證人。“出於實際目的,”參議員歐文說,“律師被要求關閉辦公室六週。結果,他幾乎破產了。”
司法部長羅伯特·F·肯尼迪 (Robert F. Kennedy) 在 1963 年 5 月 22 日作證時闡明了這個問題:“今天的聯邦法院繼續將弱勢群體的辯護委託給指定的律師,而這些律師的服務卻沒有報酬。他們的自付費用不會得到報銷。他們沒有得到一絲調查或專家的幫助。他們是在被捕後很久才被任命的,此時證人已經失踪,線索也變得毫無踪跡。他們往往缺乏勝任辯護所必需的審判經驗。” 關於最後一點,即指派律師的能力,肯尼迪先生引用了《哈佛法律評論》進行的一項全國調查。其結論是,在聯邦法院代表窮人的責任現在必然主要落在“年輕、缺乏經驗、對刑法的技術細節知之甚少、
在吉迪恩判決前兩年,司法部長肯尼迪任命了一個由學者、執業律師以及州和聯邦法官組成的委員會,負責審查聯邦法院為貧困者提供的規定是否充分。主席是當時就職於密歇根大學法學院的艾倫教授(他於 1963 年 9 月返回芝加哥),他對貝茨訴布雷迪案的法律評論分析如此具有毀滅性。該委員會提出了與之前審議的法案類似但更完整的全面立法。總而言之,該提案如下:
每個聯邦地區法院都將被授權並被要求選擇四種制度中的一種來代表有需要的被告: 1、指派私人律師協會成員,但首次對他們的時間和費用給予適度補償;2、聘請專職或者兼職公設辯護人及工作人員;3、使用由當地法律援助協會或其他法律組織提供的律師,而這些律師的費用將從提供服務的聯邦資金中支付;4、採用前三種方法的任意組合。這種地方選擇將能夠適應城市地區聯邦法院和刑事審判相對較少的鄉村聯邦法院之間的巨大差異,其中城市地區有大量的刑事案件。根據該立法,有資格獲得援助的人將是“在經濟上無法獲得充分辯護”的人。服務將故意不限於技術上的“貧困者”,因為中等收入的人可能需要幫助來應對重大刑事指控;被告將被要求支付他們能夠負擔的一切費用。從被告首次被帶到法官或專員進行初步聽證會的那一刻起,即逮捕後不久,我們將提供律師,並將繼續上訴。將會有資金用於調查、專家和其他服務。從被告首次被帶到法官或專員進行初步聽證會的那一刻起,即逮捕後不久,我們將提供律師,並將繼續上訴。將會有資金用於調查、專家和其他服務。從被告首次被帶到法官或專員進行初步聽證會的那一刻起,即逮捕後不久,我們將提供律師,並將繼續上訴。將會有資金用於調查、專家和其他服務。
就在吉迪恩案作出決定的十天前,肯尼迪總統向國會提交了艾倫委員會的措施,作為 1963 年刑事司法法案的提案。它得到了美國律師協會和美國司法會議的重要支持,代表所有聯邦法院。但它遭到了眾議院共和黨人和一些南方民主黨人的懷疑和抵制。眾議院一直是癥結所在。前幾年,參議院曾三次通過措施,為聯邦法院中貧困者的代表提供某種補償制度,但眾議院司法委員會卻從未提出過任何法案。
1963 年,參議院再次迅速採取行動,批准了艾倫委員會提案的略微修改版本。在眾議院,司法委員會首次提出了一項法案,但取消了公設辯護人的選擇,並對重罪案件中向律師支付的賠償金上限為五百美元,對輕罪案件中的律師賠償上限為三百美元。眾議院於 1 月 15 日通過了該法案。調和兩個版本的必要會議因國會關於民權的鬥爭而被推遲,但只有這個障礙阻礙了國會邁出歷史性的第一步,以協助保護窮人。
因此,吉迪恩案恰逢並鼓勵人們對聯邦法院代表權問題的關注和活動。問題是,在州一級,從布魯斯·雅各布所說的開始——吉迪恩訴溫賴特案中宣布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到在所有五十個州為窮人建立一個有效的、可行的司法體系,是否需要同樣長的時間。這個問題比聯邦司法系統更大、更困難。
與州和地方政府提起的刑事訴訟相比,聯邦政府提起的刑事訴訟數量很少,州和地方政府保留憲法規定的維持國內秩序的主要責任。和平與安全。此外,對於盜竊、襲擊或擾亂治安等犯罪行為,典型的州或地方起訴更有可能涉及遊手好閒、窮困潦倒的被告。州刑事被告中貧困人口的比例更高,約為 60%,而聯邦法院的貧困人口比例為 33%。
即使在那些密切關注為窮人提供諮詢問題的人中,對於正確的方法也存在分歧,特別是在國家和律師之間的責任的正確劃分方面。紐約著名律師惠特尼·諾斯·西摩 (Whitney North Seymour) 是美國律師協會窮人法律顧問特別委員會的負責人,他在 1963 年的一次演講中表示,代理是一項公共責任。“正如醫生不應提供治療窮人疾病的所有設施一樣,”他說,“律師也不應承擔檢察官起訴窮人的決定的所有負擔……這些不僅僅是憲法強加給律師的義務,也是憲法強加給我們刑事司法系統運作的義務。
社會履行責任的一種方式是通過國家付費的公設辯護人。1913 年在洛杉磯首次嘗試設立辯護人辦公室,目前已在 13 個州設立,但只在其中一些最大的城市設立。他們每年處理十萬起案件。公設辯護人的巨大優勢在於,他在法官、陪審團和審判策略方面的經驗和知識可以與檢察官相媲美。典型的美國律師在法學院只對刑法有過最淺的了解,而在實踐中卻一無所知。他往往看不起“刑事律師”一群骯髒的人物,他們無法在報酬更高的公司實踐中取得成功。即使是一位專注且才華橫溢的刑事律師,例如華盛頓的愛德華·貝內特·威廉姆斯,也會受到一些懷疑。因為典型的律師是在這種厭惡刑事實踐的傳統中長大的,而且很少或根本沒有這方面的經驗,所以當他發現自己被任命為辯護律師時,不能指望他能表現出色。對於公設辯護人來說,這是一個強有力的論據。
但這個論點是可以扭轉的。如果能夠以某種方式積極地將美國律師團體帶入刑事法庭,參與為有需要的人辯護,那麼刑法實踐可能會得到提升,典型的公司律師可能會受到社會責任教育,職業差距可能會縮小。在英國,任何律師都可能發現自己有一天要處理民事案件,第二天要處理刑事案件。這在這裡不太可能,但一些深思熟慮的律師和法官認為,律師徹底參與保護貧困者將是該行業健康的一步。
反對公設辯護人的另一個論點是,他們在公共工資單上的地位將阻止他們像私人律師一樣激烈地對抗起訴。加州等擁有維權經驗的社區否認這一點;但一種可以理解的感覺仍然存在,即一個陷入困境的人如果能得到與他有私人關係的完全關心的人會得到更好的服務。人們還擔心政府對任何活動的控制可能會產生令人窒息、墨守成規、官僚主義的影響。克拉克法官在 1963 年 7 月的一次演講中可能也表達了其中的一些感受。他呼籲對吉迪恩案提出的要求做出緊急反應但他表示,他“不支持我們必須建立一個龐大的公設辯護人體系的觀點……讓我們將這一職能交給私人而不是政府。窮人有權獲得私人律師的幫助。”
另一方面,人們普遍認識到,如果在沒有準備和沒有資金支持的情況下倉促介入案件,私人律師就無法做好充分的工作。這就是通常的情況。第二巡迴上訴法院首席法官 J. Edward Lumbard 描繪了這樣的畫面:
“當被告知窮人需要律師時,法官通常會挑選一些恰好在法庭上的律師……然後,律師會在法庭旁邊或在接待室中與新委託人一起度過幾分鐘,接受法警或法警的監督。在大多數此類任務中,經過幾分鐘的會議,被告被建議認罪,他覺得自己別無選擇,只能這樣做……這種模擬律師的任務和忙碌的無報酬律師的匆忙工作,使正當法律程序和我們的權利法案成為一場鬧劇。每個參與這場鬧劇的人都知道這一點——法官、地區檢察官、指定律師、法警,當然還有被告本人。”
西摩和其他專家認為,在人口稠密的城市地區,除了定期聘用律師在刑事案件中代表窮人的辦公室之外,沒有其他像樣的選擇。該辦公室可以是公設辯護人的辦公室,也可以是自願法律援助組織的辦公室。例如,在紐約市,法律援助協會每年為六萬起刑事案件提供諮詢服務。但該協會必須走出有組織的酒吧,向私人公民和企業尋求財政支持尋求捐款,最後向市財政撥款。因此,經驗豐富的觀察家認為,對於那些真正存在貧困和犯罪問題的大城市來說,政府的一定程度的參與是至關重要的。
儘管西摩和克拉克法官對政府的適當作用的重視程度不同,但他們在 1963 年的評估中一致認為,現有的律師任命非正式安排是不夠的。他們普遍同意採取一些實際步驟。年輕律師應該接觸刑法並獲得刑法經驗。克拉克法官建議為剛畢業的律師提供私人資助的實習機會,讓他們在學習的同時幫助保護有需要的人;西摩提議在更嚴重的案件中任命一名高級律師和一名初級助理。如果沒有正規的辯護人制度,則應從律師協會所有成員的輪流名單中指定律師,以便分散負擔。必須提供調查資金,對於沒有大型律師事務所支持但做好事的從業者來說,至少要給予適度的補償。至少在這個意義上——為指派的律師提供最低限度的公共資金——政府的支持似乎是為貧困者提供充分辯護的一個不可避免的因素。許多州現在什麼也沒提供。
因此,將吉迪恩訴溫賴特案的理想轉化為現實的過程必然需要全國立法者、律師、法官和公民的參與。在吉迪恩做出決定後,這個過程立即以驚人的速度開始。
最高法院的一些成員自己也利用一切機會傳播基甸的福音。做出判決一個月後,克拉克法官稱吉迪恩為“歷史性案件”,“可能會造成更多人身傷害”。對司法行政的影響超過法院的任何裁決。” 他敦促法學院升級刑法研究,並建議州和地方律師協會開展自己的刑事代理計劃,配備帶薪工作人員和可用律師小組。他敦促個別律師更願意自願為窮人提供服務;如果每個律師每年只在刑事法院經指定處理一兩個案件,那麼這一負擔可以“暫時”承擔。他表示,“律師協會必須表現出更積極的關注。” 法院的其他成員也表達了類似的主題。首席大法官沃倫在五月份司法委員會會議的午餐會上表示,吉迪恩案“在某些州幾乎相當於一場革命”。他稱代表貧困人口是“公共責任”,社會應通過當地制定的有序制度來承擔這一責任。首席大法官表示,無論各州投入多少費用,他們的回報不僅是對不幸者進行更公平的對待,而且在律師的幫助下,刑事法庭的工作將更加高效和有效。
在吉迪恩的案件做出判決時,幾個法律組織針對貧困刑事被告的法律服務問題發起了該國歷史上最廣泛的攻擊。福特基金會為一系列項目提供了總計 2,540,000 美元的贈款。其中最大的一部分,即 2,300,000 美元,捐給了國家法律援助和辯護人協會,用於在六到八個縣建立模範辯護人服務,改善幾個主要城市的現有服務,並創建新的法學院技術,為刑法工作做準備。美國律師基金會獲得 125,000 美元,用於對現有州和地方代表制度進行詳細調查,調查將與州律師協會和特別委員會合作進行,由律師基金會母公司美國律師協會的 Seymour 先生領導。(與此同時,聯邦法院對典型的指定律師在聯邦刑事案件中的實際行為進行了首次研究。)紐約司法行政研究所獲得了 115,000 美元的撥款,用於繼續一項值得注意的實驗,即釋放貧困的刑事被告,不得保釋;這項由維拉基金會進行的研究已經表明,被釋放的人與那些交保釋的人一樣有可能出庭受審。
各國的反應吉迪恩訴溫賴特案進展迅速且富有建設性。最引人注目的反應來自佛羅里達州,該州以農村地區為主的立法機構長期以來一直拒絕解決像吉迪恩這樣沒有代表權的貧困人口的問題。做出決定後不久,州長法里斯·布萊恩特呼籲立法機關頒佈公設辯護人法。“在這個社會意識發達的時代,”他說,他的話可能會讓克拉倫斯·厄爾·吉迪恩感到好笑,“一個無辜的人因為不熟悉刑事訴訟的複雜性,也無法為自己的辯護提供諮詢,而被判處勞役,這是不可想像的。” 布萊恩特州長說吉迪恩該決定使公設辯護人不僅“保護無辜者”至關重要,而且“以便做出有效的有罪判決,並限制罪犯以保護社會”。他可能想到了所有那些在沒有律師的情況下接受審判的州立監獄囚犯,現在可能有權接受新的審判。1963 年 5 月,最高法院宣判後僅兩個月,佛羅里達州立法機構就批准了一項法規,在該州 16 個司法巡迴法院中分別設立一名公設辯護人。
其他四個尚未提供的南部州非死刑被告的律師迅速採取行動,適應新的憲法要求。北卡羅來納州立法機關通過了一項法案,要求州律師委員會和州最高法院起草所有刑事案件中律師指派規則,授權對指派律師進行賠償,並撥款 50 萬美元作為新系統的初始費用。在阿拉巴馬州、密西西比州和南卡羅來納州,律師團體準備了可供指派的律師名冊,並起草了立法計劃來補償被任命的律師。南方對吉迪恩案的評價出人意料地有利。密西西比州律師協會刑法委員會主席霍華德·麥克唐納在一次會議上表示,這一決定是“有遠見的”。他說,“我們的監獄裡擠滿了因沒有代表或代表不當而被關押的囚犯。” 北卡羅來納州威克縣律師協會主席 R. Mayne Albright 表示:“我認為很少有律師會不同意最高法院闡明的原則。現在是我們認識到貧困被告需要聘請律師的時候了。”
對吉迪恩訴溫賴特案的回應也不僅僅來自南方各州。科羅拉多州立法機關在當地選擇法規中授權各縣僱用公設辯護人。俄勒岡州設立了公設辯護人辦公室,負責處理貧困囚犯的上訴和其他定罪後程序。(這是對與吉迪恩案同一天判決的加州案件的具體回應,該案規定了貧困者在上訴時也有權聘請律師。)明尼蘇達州立法機構授權對代表貧困者上訴的律師給予賠償。新罕布什爾州和佛蒙特州採取行動,取消其法規條款(在實踐中經常被忽視),這些條款將刑罰較輕的犯罪行為排除在律師保證之外。特拉華州法官召開了一次會議,計劃將州指定律師制度擴展到輕罪案件,顯然相信吉迪恩規則遲早會擴展到這一水平。
“如果沒有最高法院,”吉迪恩在佛羅里達監獄告訴他的來訪者,“這件事可能會在某個時候發生,但不會很快在這個州發生。” 人們對他的案件的反應讓他大吃一驚。因為律師和立法者正在採取他們認為是正義要求的措施,但如果沒有法院的推動,他們就不會採取這些措施。就其本身而言,法院很快明確表示,它將就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問題向各州持續施加壓力。在基甸之後的三個月裡根據這一決定,在 1962 年剩餘的任期內,法官們撤銷了 31 項下級法院的判決,並將其發回,以便根據新規則重新考慮囚犯向律師提出的要求。這些病例來自十個州:阿拉巴馬州、佛羅里達州、伊利諾伊州、路易斯安那州、馬里蘭州、密蘇里州、北卡羅來納州、俄亥俄州、俄克拉荷馬州和賓夕法尼亞州。其中包括小艾倫·巴克斯利(Allen Baxley, Jr.)的案件,他是一名文盲的佛羅里達囚犯,吉迪恩為他起草了一份請願書。今年四月,法院一致推翻了馬里蘭州的定罪,因為被告在初步聽證會上沒有律師,而他在初步聽證會上認罪。該決定明確表示,律師不僅在審判中受到憲法保障,而且在囚犯提出抗辯的任何早期訴訟程序中,無論多麼簡短或非正式,都受到憲法保障。作為回應,巴爾的摩市法院,
在下一學期的第一個工作日,即 10 月 14 日,1963 年,最高法院開始處理吉迪恩案中懸而未決的難題之一——是否對貝茨訴布雷迪案成為法律時受審的囚犯追溯適用新的律師規則。1963 年 3 月 18 日之前,十名佛羅里達州囚犯在沒有律師幫助的情況下被定罪,請求對佛羅里達州法院拒絕向他們頒發人身保護令的決定進行複審。在一份簡短的命令中,法院批准了請願書,撤銷了佛羅里達州的判決,並將所有案件發回佛羅里達州最高法院,“根據吉迪恩訴溫賴特案進行進一步考慮”。法官們自己並未做出追溯適用新規則的決定,但他們似乎正在邀請佛羅里達州法院這樣做。哈倫法官持不同意見,稱最高法院應該自行決定這個問題。
佛羅里達州繼續對所有在沒有律師的情況下被判重罪的人追溯適用吉迪恩規則。結果非常驚人。到 1964 年 1 月 1 日,已有 976 名囚犯從佛羅里達監獄被直接釋放,當局認為他們無法成功重審。另有五百人回到法庭,還有數百人的請願書正在等待考慮。
實現吉迪恩訴溫賴特案的夢想將是一項艱鉅的社會任務——這是一個幅員遼闊、多元化的國家的夢想,在這個國家裡,每一個被指控犯罪的人,無論其經濟狀況如何,都將得到有力的辯護,代表他的律師將自豪地這樣做,不會對不公平的負擔感到不滿,並確信獲得充分辯護所需的支持。英格蘭已經接近這個理想。那裡的窮人在沒有得到律師幫助的情況下,至少不會因為嚴重罪行而受到審判。在這種情況下,擔任律師的任務是律師生活的一部分,他會從國家收取類似的費用私人客戶在這種情況下願意支付的費用。但相比之下,英國是一個小而同質的社會,法律體系更為簡單,犯罪問題也沒有那麼嚴重。在美國每個刑事法院實現最高法院大樓外牆上的目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前,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吉迪恩案給律師和法院帶來的新責任將是沉重的,但沒有跡象表明美國法律界認為它們不合理。美國律師協會主席小西爾維斯特·C·史密斯 (Sylvester C. Smith, Jr.) 稱讚吉迪恩和最高法院 1963 年 3 月 18 日做出的其他刑法裁決是“我國刑事司法管理的巨大進步”。阿肯色州首席大法官卡爾頓·哈里斯 (Carleton Harris) 在 1963 年首席大法官會議上發言時表示,他“在吉迪恩身上找不到任何過錯” 。法律首次明確規定了貧困囚犯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 歐內斯特·安吉爾 (Ernest Angell) 在紐約市律師協會的記錄中寫道:“回顧吉迪恩看來這個決定已經姍姍來遲了。”
這《聖彼得堡時報》是克拉倫斯·厄爾·吉迪恩在沒有律師幫助的情況下受審和入獄的州一家備受推崇的報紙,對他的勝利感到高興。《泰晤士報》稱,“會有一些人譴責最高法院對被指控犯罪的人的‘軟弱態度’。具有諷刺意味的是,許多提出此類批評的人正是譴責政府規模不斷擴大和集權化的人。我們確信,大多數人都會感謝最高法院堅持保護個人免受任何政府機構暴政的古老民主傳統。”
這《華盛頓郵報》稱:“就像古代的吉迪恩被上帝的天使召喚來領導以色列並戰勝米甸人一樣,佛羅里達州巴拿馬城的克拉倫斯·厄爾·吉迪恩也為所有貧困被告伸張正義……在一個宣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其理想之一的國家裡,任何人僅僅因為自己是窮人而無法為自己辯護,這是令人無法容忍的。”
時間吉迪恩訴溫賴特案在一定程度上證明了一個人的存在。儘管慣性、無知和對國家權力的恐懼,克拉倫斯·厄爾·吉迪恩堅持認為他有權聘請律師,並一直堅持到美國最高法院。他在那裡的勝利表明,最貧窮、最無權力的人——一個連朋友都沒有去監獄探望他的囚犯——可以將他的事業訴諸該國的最高法院,並為法律帶來根本性的改變。當然,吉迪恩並不孤單。法律和社會中為他工作的力量超出了他的理解。他的案件是歷史潮流的一部分,成千上萬的人都會從這個角度來解讀他的案件。關於克拉倫斯·厄爾·吉迪恩(Clarence Earl Gideon)的了解,除了他在佛羅里達州法庭上站起來說:“美國最高法院說我有權由律師代表我之外,我所知的不多。”
這就是法律的奇妙之處:它逐案處理,為每個人尋求正義,但任何單個案件都可能是某個更大運動的一部分。這些巨大的潮流一開始可能不會被察覺,即使是那些讓它們流動的人也是如此。當薩瑟蘭大法官在 1932 年的《鮑威爾訴阿拉巴馬州案》中談到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時,他一定有一種參與重大事件的感覺。他一定知道,最高法院在沒有足夠律師的情況下對斯科茨伯勒男孩的審判違憲,這是在做以前從未做過的事情——擱置州刑事定罪,因為獲得該定罪的程序不公平。但薩瑟蘭法官幾乎無法想像鮑威爾訴阿拉巴馬州案之後的憲法革命的範圍。
自鮑威爾訴阿拉巴馬州案以來的三十年裡,刑事訴訟憲法發生了徹底的變化。當程序開始時,州執法人員可以自信地說,聯邦憲法對他的工作方式幾乎沒有任何限制,而且他贏得的任何定罪幾乎不可能被聯邦法院推翻。如今,普遍存在的憲法限制制度幾乎涵蓋了國家刑事執法的各個方面,從逮捕到審判、判刑再到上訴。所有這些限制都是最高法院根據第十四修正案的模糊措辭逐案製定的:正當法律程序和法律的平等保護。
正如吉迪恩案是關於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的法律運動的一部分,而這反過來又只是一個公平刑事訴訟的憲法原則發生根本性變化的一個方面,因此刑法趨勢是更大圖景的一部分。在許多其他領域,上一代最高法院擴大了個人自由的範圍。鮑威爾訴阿拉巴馬州案發生六年後,法院開始執行該原則的“平等”方面,允許為黑人提供“單獨但平等”的設施。法院認為,密蘇里州必須為州內的黑人提供法律教育,而不是把他們送到其他地方。一位反對者警告說,法院的推理最終將威脅到種族隔離制度本身——正如它所做的那樣。此後的決定即使還不是事實,也已經消除了美國種族歧視的法律依據。
在種族領域之外,最高法院在過去幾十年里為個人提供了一整套新的自由——讀他想讀的書,說他想說的,加入組織而不必擔心政府報復。包括布萊克法官在內的一些人希望法院在這些方向上走得更遠,特別是在保護共產主義協會免受處罰方面;但總體運動仍然朝著自由主義的方向發展。最近,在重新分配案中,首次承諾在立法機關中為個人提供公平的代表權。
法院明確致力於提升個人地位並限制政府對個人的權力,但遭到了最嚴厲的批評,尤其是在刑法判決方面。這些批評大多都是誇張且無知的,以至於任何嚴肅的觀察者都會想立即駁回它。但有充分的理由不這樣做。哈佛法學院教授路易斯·賈菲 (Louis L. Jaffe) 寫道:
“最高法院的判決將會而且應該引起公眾的反應;不僅僅是對法學教授的“知情”批評,還有普通民眾深切的、充滿情感的、樸素的反應。之所以如此,是因為最高法院比現代世界的任何法院都更能“制定政策”,同時它又很少受到正式的民主控制……它是在政治中,而在民主國家中意味著它必須準備好承受憤怒公民的憤怒呼聲。
賈菲教授的評論提醒我們一個容易被遺忘的事實:法院必須向每一代人證明自己是聯邦政府三大權力中心之一。為什麼九名指定律師要在一個自稱民主的國家發揮如此重要的作用?由最高法院而不是民選立法者來改革國家的刑事訴訟程序或種族關係是否合適?這些是吉迪恩訴溫賴特案或任何其他援引最高法院非凡權力的裁決所提出的問題,以衡量其他政府機構違反憲法的行為並宣布其無效。
在檢驗司法審查的智慧時,重要的是首先要觀察到民主在這個國家的政府程序中並不作為純粹的商品存在。由於選區扭曲,州立法機構長期以來一直不代表選民。在國會中,來自一黨選區的少數高級成員擁有極其不成比例的權力,而參議院的規則允許少數人阻止行動。問題的關鍵不在於純粹的民主是可取的;而是在於。問題在於,美國的政府體系還包括其他要素,其中之一就是司法部門代表個人自由進行干預的製衡權力。
最高法院確實經常為那些在立法室中沒有有效發言權的人——被鄙視和被拒絕的人——提供一個論壇。克拉倫斯·厄爾·吉迪恩就是一個例子。“被指控犯罪的可憐人沒有遊說團體,”司法部長肯尼迪說。開明觀點認為,不帶傷感地對待刑事被告人符合文明社會的利益。然而,立法機關感覺不到選民的要求,除非受到法院的壓力,或者直到法院,特別是最高法院引起廣泛的道德關注,否則很少會對刑法執行中的不公平問題採取任何行動。最高法院的刑法判決喚醒了社會重要力量的道德考量,其結果是法院與立法機關之間富有成效的互動。
種族情況更能說明法院作為那些沒有政治發言權的人的論壇的職能。在一些南方州,黑人實際上被排除在政治進程之外。它們在立法機構中沒有任何影響力——甚至比沒有影響力還要小。在這種情況下最高法院介入是不是不民主?立法分配問題也同樣如此。佛羅里達州立法機構長期以來拒絕為窮人提供諮詢,其選區劃分非常不公平,以至於 1963 年初,該州約 12% 的公民可以選舉出兩院的多數議員。在佛羅里達州,和其他州一樣,一小部分農村少數民族擁有權力,但拒絕放棄權力。又必須是問是否有理由——民主理由——開闢司法救濟途徑,就像最高法院所做的那樣,以便被剝奪權利的大多數人有辦法掙脫牢籠。
事實上,法院可以充當安全閥,緩解立法機關對緊急需求反應遲鈍時產生的難以忍受的社會壓力。儘管今天的種族局勢如此爆炸性,但如果最高法院在過去的半個世紀裡與國會和南部各州立法機構一起幾乎沒有採取任何行動來結束種族歧視——沒有採取任何措施來保障投票權、擔任陪審團成員、使用公共設施、獲得充分的——更不用說融合的——教育的權利,情況可能會更糟。
但我們州和國家立法機構的失敗充其量只是對司法權力的消極辯護。最終,最高法院的巨大作用只能通過它對公共問題產生影響的過程——通過司法過程的獨特特徵——來證明。
吉迪恩案證明了這些特徵。一是法院傾向於將注意力集中在個人身上——在本案中是吉迪恩。立法機關必然要處理抽象問題,通常是大型抽象問題,這與考慮對個人的影響有很大不同。作為一個一般性建議,制定一項法規要求驅逐曾經屬於共產黨的外國人似乎是可取的。但是,當該法律適用於一個五十二歲的特定人,他在六個月大的時候來到這個國家,並在大蕭條期間短暫入黨時,道德考慮似乎非常不同。
憲法禁止法院審理除涉及實際利益的具體案件外的任何案件。特定訴訟當事人。在一個日益缺乏人性的文明中,預算超出人力所能承受,武器可以摧毀大陸,一個專注於個人的機構無疑具有特殊的價值。
與其他政府機構相比,法院還保留著親密性和非制度化的特徵。用布蘭迪斯的話來說,它有自己的工作,每個法官都對所做的事情承擔個人責任。為什麼司法程序的這一特徵如此重要很難解釋,但任何曾經試圖在不露面的政府官僚機構中摸索並追究錯誤責任的人都會理解。改變政府政策的障礙在傳統的失敗主義問題中得到了象徵:“為什麼要與市政廳鬥爭?” 但在最高法院,即使是克拉倫斯·厄爾·吉迪恩也可以自由地尋求對過去立場的重新審查,而為案件辯護的律師擁有最直接、最個人的機會來影響那些做出決定的人的思想和心靈。
爭論本身就體現了司法程序的區別。它比立法辯論等活動更加集中、更加註重智力。在最好的情況下,最高法院的論點可以像華盛頓那樣對知識問題進行徹底、無拘無束的審查。在國會聽證會或辯論中,令聽眾沮喪的是,真正的問題往往似乎即將來臨。在最高法院,法官和律師可以以一種讓布魯斯·雅各布感到驚訝的親密方式直接處理問題的核心。這並不是說法院的行事方式比立法者更好——只是有所不同。立法機關分散的、話語性的方法反映了這樣一個事實,即其決策必須是政治性的,體現妥協和通融可能涉及完全不同於正在考慮的問題的利益。但對於最高法院的法官,我們要求理性的程序。他們不能是從事政治討價還價的立法者,而是律師,在有限的材料中舉一反三,推陳出新,將經驗和理想塑造成可操作的原則。
尋求原則是司法程序的本質。法院僅僅說“X 贏得了官司,因為他有更多選票支持”,而立法機關也可以這樣做,這永遠是不夠的。特別是在最高法院,它必須在我們的基本法的模糊措辭中找到一個國家的路標,每項決定都應該得到訴諸美國人的智慧和道德感的理由的支持。要求法院為其判決提供理由是一項基本保障,因為在那個可恥的時代,國家才開始意識到,當時人們被準法官委員會貼上“安全風險”的標籤,而準法官委員會根本沒有給出任何理由,從而逃避了對其結論的責任。
亞瑟·L·古德哈特(Arthur L. Goodhart)教授是一位美國人,後來成為英國律師、牛津大學學院碩士,也是英美法律傳統的偉大詮釋者,他在這一傳統中看到了防止任意性的三大保護措施:沒有秘密證據,也沒有秘密論據可供他們聆聽……法官公開給出其判決的理由……法官不是作為一個團體,而是作為個人行事。每個人都可以自由提出異議。因此,他們是彼此最嚴厲的批評者。” 古德哈特教授的三點可以重申為最高法院程序與立法機關程序的區別之一:每位法官個人都對必須基於原則的決定負責公開向法院辯論並在意見中進行了令人信服的推理。
通過我們憲法中對英國實踐的明智借鑒之一,最高法院的法官能夠擺脫當前的政治激情,尋求原則。憲法規定,他們“應在行為良好的情況下任職”——這實際上意味著只要他們能夠並且願意,就可以任職,因為彈劾的前景如此遙遠。對於任何公職人員來說,根據自己的良心和智力要求做出決定的自由,而不用擔心政治報復,是一種罕見的奢侈,而且它肯定有助於解釋當人們穿上最高法院法官的長袍時會發生什麼。這位南方參議員需要通過捍衛種族隔離的議案——而參議院中的許多人今天只是在走走過場——如果他坐在替補席上,就可以擺脫這一令人沮喪的負擔。州法官必須像許多人一樣尋求政治領袖的連任,但在被任命為最高法院法官後就切斷了這種聯繫。賦予法官的獨立性使他們能夠做別人知道是正確的事情,但自己卻沒有勇氣或決心去做。
吉迪恩案判決前不久,阿貝·福塔斯正在最高法院的自助餐廳與一位來自賓夕法尼亞州的著名律師共進午餐,賓夕法尼亞州是美國最大的州,所有重罪案件都不需要任命律師。“我已經一次又一次地告訴本州的律師和官員,他們應該強制任命律師,”賓夕法尼亞州的律師說。“他們心裡都知道。但無論他們的個人或職業信念如何,除非這個偉大的機構告訴他們,否則他們不會採取行動。”
正如終身任職可以保護大法官免受政治壓力一樣,他們也擺脫了地區影響。沒有人能夠、也不應該逃避自己的背景和經歷,但最高法院的法官比大多數人更有可能擺脫狹隘的偏見。讓全國性的聲音就吉迪恩案提出的問題發出聲音變得越來越重要。我們生活在聯邦制度下,各州保留很大程度的獨立性,但我們已經成為一個國家。我們大多數人首先認為自己是美國人,而不是佛羅里達人。我們是一個肩負世界責任的國家。
伊利諾伊州謝弗法官今天提出了“美國與世界其他國家的關係”,作為國家刑事訴訟標準的論據之一。“一個國家的文明質量,”他寫道,“很大程度上可以通過其執行刑法的方法來衡量。這種衡量標準是……世界各國人民日復一日地進行的,對他們來說,我們任何一個國家批准的刑事訴訟程序就是美國批准的程序。”
與其他國家的想法不同,越來越多的美國人的民族良知受到任何州執法不公平或任何州種族歧視的困擾。密西西比州不可能再走自己的路,不僅會影響美國向外界展示的形象,而且還會影響其自身的形象。最高法院處於表達國家理想的戰略地位。
甚至美國國會也深受地區效忠的影響。在這個國家的所有政府機構中,只有總統和最高法院完全沒有部門聯繫,也只有法院被賦予根據憲法的國家標准定期衡量州和地方政策的職能。沒有正如霍姆斯所說,如果沒有最高法院的統一權力,美國作為一個國家可能無法生存,這是誇張的說法。工作也還沒有完成。幾乎在最高法院的每屆任期中,都有一些社區聲稱有權限制州際貿易,或者禁止全國其他地區接受的某些書籍或電影。法院有責任維護一個聯盟,一個國家之間沒有關稅牆或意識形態牆的聯盟。
古德哈特教授表示,最高法院面臨的問題“比世界歷史上任何其他法院所面臨的問題都更重要、更困難”。正義者只能依靠他的品格、他的智力、他的教育、他的經驗、他的人類理解力和他的想像力來完成這項任務。確實沒有什麼神秘之處;沒有人教授如何成為最高法院法官的課程。法院不是專家或專家的場所。事實上,它代表了這樣一個主張:由通才而不是專家做出最終決定是明智的。我們不會讓稅務專家對稅法擁有最後的發言權,也不會讓刑法專家在各自領域擁有最後的發言權——專家們可以提出各種激烈的爭論——我們刻意安排注入常識。
在討論第十四修正案的正當程序條款時,法蘭克福法官曾寫道,最高法院的責任是查明“社會的良心”。這不可能是法院通過直觀的民意調查找到某種最低可接受程度的建議。法院的職能不是反映大眾思想,而是引導開明的意見和教育。在最好的情況下,法院是一位偉大的老師,闡明問題並然後從它幫助建立的更敏感的公眾態度中獲得對進一步措施的支持。當1954年學校種族隔離案判決時,這個國家的大部分公眾輿論在種族問題上充其量是惰性的。街上的人並沒有感覺到它的道德必要性。只有當種族主義的醜惡面孔在小石城和其他地方顯現出來時,美國人才看到種族隔離中的道德問題,並開始為法院的裁決提供生效所需的支持。
然而,當法院在1954年做出選擇時,它的選擇無疑是正確的。從長遠來看,美國人不可能接受以膚色區分人類來滿足“法律平等保護”要求的原則。阿道夫·希特勒之後,世界知道種族隔離不是平等的表現,而是仇恨的表現。
法院與社會之間的關係在吉迪恩案和刑法領域同樣重要。在穩步邁向更高的刑事訴訟公正標準的過程中,法院並沒有反映流行的想法;公眾可能對特定案件中的問題不了解並且不關心。但從整體來看,這場運動得到了開明人士的追隨和支持。1932 年鮑威爾訴阿拉巴馬州案和吉迪恩訴溫賴特案之間1963年,“國家權利”不應包括在執行刑法時忽視文明禮儀的權利這一主張無疑得到了壓倒性的接受。宮廷和國家都是一個更大現象的一部分。自1932年以來,世界所經歷的極權主義暴行的經歷,使許多國家的公民對不受約束的官方權威的危險更加敏感。布萊克法官在他的意見中註意到了這一點1940 年錢伯斯訴佛羅里達州案。 “今天和過去一樣,”他說,“我們並非沒有悲慘的證據證明,一些政府獨裁地懲罰人為犯罪的崇高權力是暴政的婢女。”
艾倫教授在回顧最高法院刑法判決的過程時寫道:“也許值得觀察的是,鮑威爾案的判決和希特勒在德國的崛起發生在一年之內。當然,如果認為這兩起事件有任何直接的偶然聯繫,那是既簡單又似是而非的說法。然而……從某種更大的意義上來說,這兩起事件可能位於同一歷史潮流中。這兩個事件都涉及自第一次世界大戰以來西方世界面臨的個人自由危機。法院對這場危機非常敏感,並做出了強有力的回應。憲法學說不僅在州刑事案件中以驚人的速度擴展。幾乎所有言論自由、集會自由和新聞自由的法律,例如,過去四十年來一直在闡述。在如此重大事件的背景下來看,一起涉及當地警察不當行為的小刑事案件可能具有特殊的意義。”
一個世紀前,德·托克維爾這樣評價最高法院的法官:“他們的權力是巨大的,但這是公眾輿論的力量。” 給予大法官的機會不是命令而是說服。布蘭代斯的口才——感知偉大道德真理並以激發公民想像力的方式闡明它們的能力——對最高法院來說就像劍或錢袋的力量對政府其他部門一樣重要。當歷史上的法庭失去聯繫時按照美國生活的真實潮流,它只會損害自己。一個自認為最了解情況的法院在德雷德·斯科特案中表示,國會沒有憲法權力禁止新領土上的奴隸制。另一位人士表示,州政府不能將麵包師的工作時間限制在每天十個小時。這些決定變成了灰塵,因為它們試圖將普通人的偏見和有限的經濟理解奉為永恆的原則。這就是最高法院所承擔的風險——失敗的風險。
1942 年貝茨訴布雷迪案判決時,法院大多數成員認為該案表達了一項有意義的原則。但反複試驗——法院逐案審理的過程——表明貝茨規則不起作用,它沒有表達任何原則。當法院在吉迪恩案中規定了律師的普遍要求時,它只是闡明了大多數有意見的人(律師、法官、國家官員本身)已經認識到的原則。
吉迪恩訴溫賴特對雨果·布萊克來說這是一次勝利,但在某種程度上,這個案件表明,他和菲利克斯·法蘭克福的法律觀點之間並不總是像他們著名的辯論中偶爾出現的激烈辯論所表明的那樣,存在如此深的鴻溝。儘管布萊克大法官說的是絕對,但他實際上將憲法視為一份活的文件,並隨著情況的變化而改變他的觀點。他的一位得力弟子、耶魯大學法學院教授查爾斯·A·賴克(Charles A. Reich)(他的前任法律助理)寫道,布萊克大法官在最高法院四分之一個世紀中的觀點反映了一種未明說的假設,即憲法對個人自由的保護必須加強,就像政府權力被允許擴大以應對新問題一樣。事實上,聘請律師的權利問題並不符合佈萊克大法官的公開立場,即歷史為憲法的含義提供了令人滿意的指導。這第六修正案的製定者旨在確保那些有能力聘請律師的人有權由律師代理。但這段歷史理所當然地沒有給布萊克法官帶來任何障礙,他在 1938 年為法院撰寫了《約翰遜訴澤爾布斯特案》,認為第六修正案要求聯邦政府在法庭上為任何因太窮而無法自行聘請律師且不放棄這一權利的被告提供一名律師。吉迪恩·布萊克大法官的觀點並非基於絕對性,而是基於一個單一的命題,即第六修正案規定的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是根本性的,因此在第十四修正案中得到了接受。
法蘭克福法官與布萊克法官一樣致力於公平刑事訴訟。法蘭克福法官在聯邦刑事案件中寫道:“自由的歷史很大程度上就是遵守程序保障的歷史。” 他對聯邦制的堅定信念使他不願對各州提出相同的要求,但即使在這些州,他與布萊克大法官的分歧——儘管大家都在談論——可能常常歸結為時間問題。1942 年,法蘭克福法官可能會說,國家還沒有準備好在嚴重刑事案件中普遍要求律師;律師協會沒有準備好承受這樣的負擔;各州可能會抵制,該決定也會被廣泛忽視。但這並沒有結束法蘭克福法官的案件。“提高合理和正確的標準是自由社會的本質,”他曾經寫道。“正當程序代表了一項活生生的原則,它並不局限於在特定時間被視為基本權利的限製或要素的永久目錄。”
吉迪恩案判決後不久,布萊克法官拜訪了法蘭克福法官家中,並向他生病的同事講述了討論此案的會議的情況。布萊克法官說,他告訴法院的其他成員,如果菲利克斯當時在場,他會忠實於自己對正當程序的看法,投票推翻對克拉倫斯·厄爾·吉迪恩的定罪,並推翻貝茨訴布雷迪案。
法蘭克福法官說:“我當然願意。”
右吉迪恩訴溫賴特案中重大憲法問題的解決並沒有決定克拉倫斯·厄爾·吉迪恩的命運。他現在有權在律師的陪同下接受新的審判。他是否因闖入灣港台球室而有罪?該判決不會開創任何法律先例,但對於提出憲法案件的人和法律來說都具有重要意義。在本案中,出現了一個有趣的問題,吉迪恩如此努力爭取的法律援助是否會對他產生任何影響。
做出決定後不久,阿貝·福塔斯寫信給吉迪恩,建議將來佛羅里達州當地的一名律師代表他。福塔斯說他已經寫信給佛羅里達州民事部門自由聯盟律師負責此案。這位律師是邁阿密的託拜厄斯·西蒙(Tobias Simon),他簽署了美國公民自由聯盟向最高法院提交的法庭之友陳述。吉迪恩在做出決定之前曾表示希望美國公民自由聯盟為他提供一名律師,他於 1963 年 4 月 9 日寫信給西蒙。
“在目前的情況下,我懇請您提供任何幫助,”吉迪恩說。“因為沒有人比我更了解我所面臨的挑戰。我現在沒有理由相信,即使有法庭指定的律師,我也會在同一法庭受到比以前更公平的審判。我已經提出了請求,但可能會被拒絕。”
西蒙於 4 月 15 日回復稱,公民自由聯盟的一名人士將代表他參加新的審判。吉迪恩於 4 月 29 日感謝了這封信,並補充說,他想知道佛羅里達州最高法院現在需要多長時間才能對他的案件採取行動,“以免變得蔑視美國最高法院”。
幾天后,西蒙前往雷福德採訪了吉迪恩一個半小時。他發現吉迪恩是“一個脾氣暴躁但充滿活力的白人男性”。吉迪恩的言辭甚至比他信中的更有力。他幻想著重新審判會構成雙重危險,佛羅里達州最高法院應該已經徹底釋放他了。(根據美國法律,囚犯因上訴而贏得新的審判,不屬於雙重危險。)他說,他永遠無法在巴拿馬城得到公正的審判,當西蒙試圖安撫他時,吉迪恩“變得非常痛苦,拒絕進一步討論他的案子”。但西蒙向美國公民自由聯盟報告說,他“確實同意我們能夠在即將到來的新審判中代表他”
佛羅里達州最高法院已收到正式通知美國最高法院的裁決——授權——四月;5 月 15 日,法院發布命令,授權吉迪恩接受新的審判。貝縣巡迴法院將7月5日定為開庭日期。
7 月 4 日,西蒙與歐文·J·布洛克 (Irwin J. Block) 一起前往巴拿馬城,歐文·布洛克是一位經驗豐富的刑事律師,直到最近才擔任邁阿密的首席助理檢察官,後者同意幫助他。他們採訪了一些目擊者和吉迪恩的前鄰居,他們似乎“欽佩一個在如此巨大的困難中奮力抗爭的人”。然後他們去見了從雷福德被帶到當地監獄的吉迪恩。西蒙先生描述了這次會議。
“吉迪恩拒絕由我們任何人代表;他拒絕接受審判;他表示,法院無權審判他,在巴拿馬城對他的審判僅意味著他將被送回監獄。所有試圖讓他平靜下來並讓他對我們產生信任的努力都失敗了。”
第二天早上,審判時間到了,西蒙和布洛克在小羅伯特·L·麥克拉里(Robert L. McCrary, Jr.)的法庭會見了檢察官,這位法官曾主持過吉迪恩的第一次審判,並將處理第二次審判。吉迪恩也在場。麥克拉里法官首先指出西蒙已經簽署了一些文件並作為辯護律師出庭。
“我沒有授權西蒙先生為我簽署任何東西,”吉迪恩說。“我會親自簽名。我不想讓他代表我。”
麥克拉里法官警惕地問道:“你想要另一位律師代表你嗎?”
“不,”吉迪恩說。停頓了一下,他補充道:“我還沒有準備好接受審判。”
法官的下一個問題一定帶著一絲困惑。“那你想要什麼?”
“我想申請一項命令,將我的案件從這裡移走法庭,”吉迪恩回答道。“我無法在這個法庭上得到公正的審判;這是同一個法庭,同一個法官,一切,與法庭有關的每個人都和以前一樣,我在這裡無法得到公平的審判……你甚至不讓我為我的案子辯護。”
此時,西蒙解釋了他在該案中的立場,並向法官宣讀了吉迪恩“謙卑地請求”幫助的信函以及其他文件。但西蒙表示,如果吉迪恩不願意,他和布洛克當然不想代表他們。
吉迪恩重申了他的願望:“我想為自己的案件辯護。我想提出我自己的請求。我不想讓他們為我求情。”
“你不想讓西蒙先生和布洛克先生代表你嗎?” 麥克拉里法官問道,絕對確定這一切都是真實發生的。
“不,”吉迪恩說,“我不想讓他們代表我。我不想要它們。” (法庭記者使用大寫字母。)
法官原諒了西蒙和布洛克,但他也明確表示,在任何情況下他都不希望吉迪恩再次審理自己的案件。在確定吉迪恩沒有錢聘請自己選擇的律師後,麥克拉里法官詢問是否有吉迪恩願意代表他的當地律師。其中有:W. Fred Turner。
“鄭重聲明,”麥克拉里法官很快說道,“我將任命弗雷德·特納先生代表被告克拉倫斯·厄爾·吉迪恩。”
一名檢察官建議,根據佛羅里達州新公設辯護人法剛剛為該司法巡迴任命的公設辯護人協助弗雷德·特納。
“我不想讓他參與其中,”吉迪恩說,顯然更喜歡沒有任何福利的私人律師。
法官說:“我們就讓特納先生來處理這個案子吧。” 然後他建議吉迪恩與他的新律師取得聯繫,提出他想要的任何動議。
“我想提出自己的動議,”吉迪恩說。“如果這只是把我送回監獄的問題,我想用我自己的方式來做。自從這起罪行被指控實施以來,已經過去兩年多了,如果我因同樣的罪行而回到監獄,我想按自己的方式去做。我想提出我自己的動議。”
他從臀部口袋裡掏出兩頁皺巴巴的紙,是用單倍行距打字的,這就是他準備好的動作。麥克拉里法官要求吉迪恩向法庭記者宣讀這些內容。這些議案充滿了法律主義的語言,吉迪恩似乎讀起來有些困難。最後,法官宣布短暫休庭,讓吉迪恩在向速記員宣讀之前先檢查一下這些內容。這些長文件提出了兩個要點:一罪二審規則和佛羅里達州對其涉嫌犯罪的兩年訴訟時效限制了新的審判。(事實上,當上訴導致新的審判時,時效並不適用。)
麥克拉里法官在宣讀動議期間認真聽取了動議,並表示他稍後將做出裁決。然後他設定了新的審判日期,8月5日,整整一個月後。法官提出以 1,000 美元保釋該囚犯,但吉迪恩無法提出保釋要求,因此被送回監獄。
西蒙後來為佛羅里達公民自由聯盟寫了一篇關於這一集的報導,他的副標題是“佛羅里達公民自由聯盟如何浪費了 300 美元,以及兩名律師如何各自旅行了 1200 英里以上,並毀掉了一個原本非常愉快的 7 月 4 日週末”。但由報告結束時,他的憤怒似乎有所緩和。他寫了:
“權利法案為我們所有人保障的偉大權利不斷受到生活在社會底層的人們在法庭上的檢驗和重新檢驗,這幾乎已經成為不言而喻的事情。因此,我們的許多宗教自由案例都是由小教派成員將宗教小冊子強加給那些不想要的人而發展起來的。我們的言論自由案件是從警察監禁那些對他人(包括天主教徒、猶太人和黑人)咆哮和謾罵的人開始的。
“未來,‘吉迪恩’這個名字將代表一項偉大原則,即窮人有權與那些有能力聘請律師的人一樣獲得同樣的正義。吉迪恩是個“瘋子”,他瘋狂的不信任和懷疑把他引向了瘋狂的邊緣,這可能是一件好事。這些人的肩上承載著我們偉大的權利。”
吉迪恩的新律師弗雷德·特納 (Fred Turner) 於 7 月 12 日寫信給麥克拉里法官,要求將審判推遲三週。他說,這個案件存在“很多很多法律問題”——這個案件曾經被認為非常簡單,以至於被告可能需要在提前幾分鐘通知後親自審理。麥克拉里法官拒絕推遲。
8 月 1 日,法官駁回了特納提出的一系列駁回指控的動議,其中包括吉迪恩自己的動議。法庭觀察員認為吉迪恩對這一否認看起來很高興,並期待著新的審判。麥克拉里法官警告他不要干擾特納或試圖接管自己的辯護。
巴拿馬城的法院是一座大型磚砌建築,漆成黃色,白色的柱子剝落。它坐落在一個相當破舊的廣場上,周圍長滿了棕櫚樹。法庭是一間簡單、漂亮的房間,牆壁是淡綠色的,座位大約有一百五十個。房間裡有空調,這是八月份巴拿馬城的必需品。
庭審於上午九點準時開始。8月5日。在治安官傳統的開場白後(“……願上帝拯救美利堅合眾國、佛羅里達州和這個光榮的法庭”),麥克拉里法官宣讀了一段祈禱結尾,“看在基督的份上,幫助我們伸張正義。阿門。” 麥克拉里四十八歲,一頭黑髮,在與律師打交道時不拘禮節,彬彬有禮,但在必要時又很果斷,穿著長袍的麥克拉里並不是一個令人敬畏的人物。在他的左邊和下方是法庭記錄員內爾·P·希思夫人,她是一位慈母般的人物,頭髮緊緊地向上翹起,戴著珍珠耳環。(“我最初報導了這個案件,我以為這只是另一個普通案件。我從來沒有想過吉迪恩與其他人不同——他會一直繼續下去。”)起訴台就在法官席的前面。原檢察官,助理州檢察官威廉·E·哈里斯(William E. Harris),一個曬黑的大塊頭,又坐在那裡。但這一次,他的老闆也在場——巡迴法院的州檢察官 J·弗蘭克·亞當斯(J. Frank Adams),一個打著領結、看上去很狡猾的人——以及另一位助手 J·保羅·格里菲斯 (J. Paul Griffith),這表明了此案的重要性。檢察官們似乎充滿信心。亞當斯說:“如果他一開始就有律師,就會建議他認罪。”
麥克拉里法官宣布了“佛羅里達州訴克拉倫斯·厄爾·吉迪恩案”。國家準備好接受審判了嗎?” 哈里斯說是的。特納當時和吉迪恩坐在一起靠近將觀眾與審判區分開的欄杆後面的一張桌子,沒有等被要求就站了起來。“我們已經準備好了,法官大人,”他一邊說道,一邊熱情地用兩隻扁平的雙手滾動著一支鉛筆。當被問到時,特納說,他身材瘦削,衣冠楚楚,讓人想起“四十一個夏天”的弗雷德·阿斯泰爾。
佛羅里達州通常採用六人陪審團。法庭上有一個由二十八名白人組成的陪審團。(為什麼沒有黑人?“他們只是不打電話,”當地一位報業人士解釋道。)前六名男子被叫到前面,並首先由哈里斯詢問可能存在的偏見。哈里斯對他們所有人都很滿意。然後特納又詢問了這六個人。他們表示,他們對此案沒有偏見,並且同意給予被告排除任何合理懷疑的利益。無需解釋。特納原諒了六人中的兩人。後來他私下說,他已經提前審閱了整個陪審團名單——“你必須知道他們是誰,他們在想什麼”——然後放棄了這兩個人,因為他知道一個人不喜歡喝酒,另一個人是“罪犯”。
陪審團在上午十點前宣誓就職。哈里斯發表了兩分鐘的開場白,大意是州政府希望證明吉迪恩是通過後窗闖入灣港台球室的;一名目擊者在離開後在裡面和一條小巷裡看到了他。特納放棄了發表開場陳詞的權利。
目擊者亨利·庫克第一個出庭作證。原來他是個二十二歲的年輕人,臉色蠟黃,油膩的黑髮剪成蓬巴杜式的,鬢角很長。在哈里斯的詢問下,他講述了與第一次審判時相同的故事。那天早上五點三十分,他從六十英里外的阿巴拉契科拉的一場舞會回到海灣港,並在船內發現了吉迪恩。台球室; 他跟著吉迪恩沿著小巷來到一個電話亭,然後又回到台球室。吉迪恩的口袋鼓鼓的。
特納開始盤問,詢問那天晚上是誰開車送庫克從阿巴拉契科拉回來的。當庫克記不住時,特納提出了一些名字。(特納幾天前開車前往阿巴拉契科拉,試圖找到車裡的其他年輕人,但沒有成功。)庫克說這輛車是“一輛舊型號的雪佛蘭”。
“他們開車送你六十英里,為什麼要把你安排在離你家兩個街區遠的地方?” 特納問道。
庫克小聲嘟囔了一句,然後說道:“我打算在那裡待到台球室開放——七點鐘。”
特納開始用一種熟悉的、惱怒的語氣對目擊者說:“好吧,亨利……”並讓他回憶起那天晚上發生的事情。庫克說他喝了一兩杯啤酒,但阿巴拉契科拉的商店在午夜就關門了。這讓特納回到了為什麼庫克和他的朋友們停在海灣港台球室外面的問題上。特納有一個建議——一個指控。
“先生。庫克,”他說,“你去過海灣港台球室嗎?”
“不,先生。”
“你們都從那裡拿了六罐裝啤酒嗎?”
“不,先生。”
特納帶領庫克詳細討論了海灣港和台球室的地理情況,表明他本人對這裡非常熟悉。(他花了一天時間在海灣港四處搜尋並與人們交談,為審判做準備。) 前窗不是有一些廣告牌嗎?庫克怎麼可能像他聲稱的那樣,超越了他們並發現了吉迪恩?巷子裡的窗戶是不是太高了,看不進去?
“你當時或後來都沒有報警,”特納問道。這既是一個評論,也是一個問題。
“這是正確的。”
在問了更多問題後,特納問道:“曾經被判犯有重罪嗎?”
“不,先生,沒有被定罪。我偷了一輛車並被緩刑。”
這個答案引發了律師之間的長期爭論。在第一次審判中,當吉迪恩問他是否曾被判犯有重罪時,庫克回答說:“沒有,先生,從來沒有被判過重罪。” 特納表示,這是一個錯誤的答案,反映了庫克作為證人的性格和可信度。州檢察官亞當斯突然出現並表示這不一定是假的,因為庫克顯然已經認罪了;這與“被定罪”不同。特納說是一樣的。有人建議,認罪可能是在少年法庭進行的,那裡沒有正式定罪。最終法官允許了這種交流,從而結束了盤問:
特納:“你是否曾否認自己被判犯有重罪?”
庫克:“是的,先生。”
特納:“你何時何地否認自己的犯罪記錄?”
庫克:“就在這裡——在他的最後一次審判中。”
在重新審查時,哈里斯讓庫克說他在第一次審判時不明白有關重罪的問題。特納提出反對這一證詞,他說:“我認為這不應該以任何藉口或任何修飾的方式提交給陪審團......我不在乎他是否對法律一無所知,但這仍然不會改變豹子的斑點。他是一名被定罪的重罪犯。” 麥克拉里法官支持庫克的解釋,但特納已經達到了他想要的分數——用庫克的記錄給陪審團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控方的第二位證人是海灣港桌球室的經營者小艾拉·斯特里克蘭 (Ira Strickland, Jr.),二十九歲,已經禿頂。他不再從事台球室生意;現在他是一名股票職員。在詢問他時,州檢察官亞當斯比第一次審判時更詳細地介紹了台球室以及吉迪恩與其關係。吉迪恩為斯特里克蘭工作過嗎?“從來沒有在工資單上”,但他有時也會幫忙。
“1961 年 6 月 3 日早上他被授權進入台球室嗎?”
“不。”
在盤問中,特納詢問是否有其他人為斯特里克蘭經營台球室。
“偶爾。”
“即使是這個被告,吉迪恩,有時也會操作它,不是嗎?”
“嗯,偶爾。” 沒有進一步的解釋。
特納敦促斯特里克蘭準確說出那天早上到達台球室時他錯過了什麼,但斯特里克蘭說他不能準確地說。
“你確定(前一天晚上)那個捲菸機裡有錢嗎?”
“是的。”
“你怎麼確定?”
“我自己買了一包。”
中午前不久,麥克拉里法官休庭吃午飯。隨後,州政府傳喚了1961年逮捕吉迪恩的偵探。杜爾·皮茨是一位方臉、英俊的男人,三十七歲,穿著運動夾克,打著鮭魚色領帶。和其他控方證人一樣,他似乎對吉迪恩沒有敵意。事實上,他相當溫和地談論他。經直接詢問,他作證說,他是被警察傳喚的。發現了入室盜竊的情況,庫克在現場告知了吉迪恩的名字,並於當天早上在巴拿馬城市中心的一家酒吧逮捕了吉迪恩。
在盤問下,皮茨拿出了斯特里克蘭告訴他那天早上台球室丟失的東西的筆記:五分之四的葡萄酒,十二瓶可口可樂,十二罐啤酒,從香煙機裡拿出來的大約五美元,從自動點唱機裡拿出的六十美元。然後特納問了一個迴旋的問題:“那天早上你逮捕克拉倫斯·厄爾·吉迪恩時,他身上有多少錢?”
皮茨回答道:“二十五美元二十八美分,分為五分硬幣、五分硬幣、一角硬幣和幾便士。”
在重定向時,這個該死的點被再次強調:“這二十五美元二十八美分——他沒有鈔票?”
“我不記得了。”
案發當天早上,出租車司機普雷斯頓·布雷 (Preston Bray) 接到吉迪恩的電話,開車送他去市中心。他作證說,吉迪恩付給了他六角錢。他說吉迪恩告訴他:“如果有人問你把我留在哪裡,你不會知道;你沒見過我。” 但在盤問中,他說吉迪恩在其他場合也告訴過他同樣的事情。
“你知道為什麼嗎?”
“我知道是他的妻子——他和他的妻子之間有矛盾。” 特納和布雷之間還有以下進一步的交流:
問:“他的清醒情況如何?”
答:“那是什麼?”
問:“他是喝醉了還是清醒?”
答:“他很清醒。”
問:“他身上有酒嗎?”
答:“不,先生。”
答:“不,先生。”
問:“有可口可樂嗎?”
答:“不,先生。”
問:“他的口袋鼓起來了嗎?”
答:“不,先生。”
這就是檢方的案子。陪審團被派出去了;然後特納提出直接無罪判決,認為證據只是顯示吉迪恩在台球室裡,而不是闖入其中。麥克拉里法官禮貌地聽著,然後毫不猶豫地說:“該動議將被拒絕。把陪審團叫回來。”
特納出人意料地出人意料地派出了一名此前從未出現在該案中的辯方證人。他就是 JD Henderson,灣港雜貨店的老闆。亨德森說,1961 年 6 月 3 日早上八點到九點之間,亨利·庫克走進他的商店,告訴雜貨店“法律已將他帶走接受審問”,涉及入室盜竊事件。
“接了誰?” 特納假裝難以置信地問道。
“亨利·庫克。”
亨德森表示,庫克告訴他在台球室看到有人,但“不確定是誰”。他說:“它看起來像吉迪恩先生。” 如果庫克發表了這樣的聲明,那麼它的積極性遠不如他隨後的證詞。
在盤問中,哈里斯詢問亨德森是否“與亨利·庫克有過任何麻煩”。
“不。”
“他欠你錢嗎?”
“他欠了四十一美元的雜貨賬單,已經快一年了。”
問:“1961 年 6 月 3 日早上,您是否闖入了 Bay Harbour 台球室?”
答:“不,先生。”
問:“你進城的目的是什麼?”
A:“再給我倒一杯酒。”
問:“你哪來的錢?”
答:“我賭博了。”
問:“什麼類型的遊戲?”
答:“主要是拉米紙牌。”
問:“你和亨利·庫克一起賭博過嗎?”
A:“當然,我和那些男孩一起賭博。”
問:“你帶酒了嗎?”
A:“我不喝酒。”
問:“有啤酒嗎?有可樂嗎?”
答:“沒有。”
問:“你在城裡買了什麼?”
A:“除了喝的東西,我什麼也沒買。”
問:“我就是這個意思。你買了什麼喝的?”
A:“四五瓶啤酒,還買了半品脫伏特加。”
問:“對於你打破並進入台球廳的這個指控,你有何看法?”
答:“我沒有犯罪——我對此一無所知。”
在盤問中,哈里斯詢問吉迪恩當時在哪裡受僱。“我沒有工作。我是在賭博。” 人們對吉迪恩最後一次擔任正式工作的時間進行了長時間的探索。他粉刷了灣港酒店的一些房間,並獲得免費租金(每週 6 美元的房間)作為交換。他曾在台球室為斯特里克蘭主持撲克遊戲。接下來是一些關於賭博的問題,吉迪恩帶著困惑的神情回答,似乎對哈里斯的不理解感到困惑。
A:“我口袋裡有一百美元的硬幣。”
問:“為什麼?”
A:“你玩過撲克遊戲嗎?”
問:“你會一次攜帶一百美元的硬幣幾天嗎?”
A:“是的,先生,我肯定不會把它留在海灣酒店的房間裡。”
問:“那天晚上你玩拉米紙牌嗎?”
A:“不——我正忙著喝酒。”
問:“您是否曾被定罪或承認犯有重罪?”
A:“是的,五次,包括這一次。”
下午兩點四十分。證詞全部出爐。麥克拉里法官休庭,並把律師和吉迪恩叫進他的房間,討論他應該如何向陪審團提出指控。律師們爭論了半個小時,最終爭論結束辯論的時間是多少。麥克拉里法官給了雙方四十五分鐘的時間來解決這個問題。事實證明,兩人都沒有用那麼多。
特納在對陪審團的講話中堪稱執業刑事律師的典範——戲劇性但又不過於戲劇性。他的整個論點都集中在亨利·庫克身上。
“這個緩刑犯,”他輕蔑地說,“出去參加舞會喝啤酒……他做了一件奇怪的事(據說當他在台球室裡看到吉迪恩時)。他沒有報警,也沒有通知店主,他只是走到拐角處然後走回來(正如庫克作證的那樣)……啤酒、葡萄酒和可樂怎麼了?我告訴你——它留在那輛舊型號的雪佛蘭裡。阿巴拉契科拉的啤酒在半夜就喝完了……為什麼庫克要來回走動?我會給你解釋:他是瞭望員。”
“吉迪恩是個賭徒,”他說,“他一直在喝威士忌。我向你保證,他確實按照那天早上所說的做了——他走出酒店,去了電話亭[叫出租車]。……庫克看到了他,這對庫克來說是一個完美的答案。他給吉迪恩起了名字。”
對於州政府來說,助理檢察官格里菲斯做了一個直截了當的結案陳詞,總結了證詞,沒有戲劇性。現在,為了反駁特納,哈里斯變得更加平易近人了。
“價值二十五美元的零錢,”他說,“這對你來說是很多東西。但吉迪恩先生口袋裡揣著價值一百美元的零錢。” 他停了下來,揚起了眉毛。“你相信嗎?……沒有證據表明庫克對吉迪恩有任何敵意。這裡沒有證據表明庫克和他的朋友拿走了這些啤酒和葡萄酒。”
陪審團於下午四點二十分出庭,法官提出了毫無色彩的指控,包括特納要求的指示,即陪審團必須“排除合理懷疑”地相信吉迪恩有罪,才能對他定罪。半個小時過去了,還沒有判決,檢察官的信心就減弱了。五點二十五分,法庭和陪審室之間的門被敲響了。陪審員列隊入場,法庭書記員宣讀了寫在表格上的裁決。這是無罪的。
“所以你們都這麼說?” 麥克拉里法官面無表情地問道。陪審員們點點頭。
麥克拉里法官在談到吉迪恩的第一次審判時寫道:“在我看來,他在處理他的案件時所做的和大多數律師本可以做的一樣好。” 但吉迪恩的表現不如弗雷德·特納。他沒有接受過弗雷德·特納的訓練,沒有他的才華,也沒有他對社區的了解。他也不能像特納一樣準備案件,因為他在審判前已經入獄了。
特納在審判前花了整整三天時間採訪證人並調查案件。他到後院和庫克的母親一起摘梨,看看能找到關於檢方明星證人的信息。事實上,特納已經對庫克了解很多,因為他曾兩次擔任庫克的律師——在巴拿馬城這樣的小鎮上,這種巧合併不令人意外,因為那裡的律師工作的一部分就是認識所有人。他曾在離婚訴訟中代表庫克,並成功為庫克辯護,指控他將一名醉漢帶出灣港台球室,毆打他並搶走他 1.98 美元。吉迪恩堅持聘請當地律師弗雷德·特納(Fred Turner),很可能為他贏得了這場官司。來自邁阿密的公民自由聯盟律師能否對巴拿馬城陪審團如此有效,令人懷疑。
在州立監獄待了近兩年後,吉迪恩獲得了自由。當他站在祝福者的圈子裡討論他的計劃時,他眼裡含著淚水,顫抖得比平時更厲害。他同父異母的兄弟是一名空軍中士,當時正從日本回國,將收養吉迪恩的孩子。吉迪恩第二天會去看孩子們,然後去塔拉哈西的一個朋友那裡住。那天晚上,他將最後一次勝利地參觀海灣港台球室。有人可以給他幾塊錢嗎?有人做到了。
“你覺得自己完成了某件事嗎?” 有報紙記者問道。
“嗯,我做到了。”
以下主要是源碼註釋。它們通常遵循合法的引用方法,這可能需要解釋一下。Betts v. Brady , 316 US 455, 462 (1942) 意味著最高法院於 1942 年對此案作出裁決,意見從法院判決的正式捲《美國報告》第 316 卷第 455 頁開始;引用或提及的特定段落位於第 462 頁。早年的報告均以編輯的名字命名,例如 Cranch、Wheaton 或 Howard:Martin v. Hunter's Lessee,1 惠頓 304 (1816)。聯邦法規在《美國法典》(聯邦法律概要)中按標題和章節引用;28 USC 1915 (a) 指該法典第 28 章第 1915(a) 節。法律評論中的文章按作者、標題、評論卷號和名稱、頁碼和日期引用:Schaefer,聯邦制和國家刑事訴訟程序,70 Harv。L. 修訂版 1, 25(1956)。書籍按作者、標題、頁碼和出版年份引用:Freund,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47 (1961)。建議閱讀列表中給出了作者的全名和出版的更多詳細信息。
1形式貧困法是 28 USC 1915(a)。
2 貝茨訴布雷迪案,316 US 455 (1942)。
3引用的Betts段落位於第 14 頁。462.
1 Jackson,美國政府體系中的最高法院12 (1955)。
2 1938 年,伊利 RR 案 (Erie RR) 要求聯邦法官在多元化案件中遵循州法院的判決。訴湯普金斯,304 US 64。
3 馬丁訴亨特承租人案,1 Wheaton 304 (1816)。
4最高法院對州法院判決的審查受 28 USC 1257 管轄。
5 湯普森訴路易斯維爾案,362 US 199 (1960)。
6 N.AACP 訴阿拉巴馬州,357 US 449 (1958)。霍姆斯在Davis v. Wechsler , 263 US 22 (1924)中談到了“springes”
7德雷德·斯科特案是斯科特訴桑福德案,19 Howard 393 (1857)。
8 Brandeis 大法官在Ashwander v. Tennessee Valley Authority , 297 US 288, 346 (1936) 案中對憲法決策的障礙做出了精彩的陳述。本章後面引用的布蘭代斯的觀點也出自同樣的觀點。
9 “我們所做的最重要的事情就是不做”,布蘭代斯經常對他的法律助理說這句話,其中一位保羅·A·弗羅因德教授尤其記得這一點。
10節育案件: Tileston v. Ullman , 318 US 44 (1943) 和Poe v. Ullman , 367 US 497 (1961)。
11安全案件: Peters 訴 Hobby,349 US 331 (1955)。
12休斯的信可在 81 國會記錄 2814 (1937) 中找到。
13斯托里關於法院規模的評論引自 Hughes,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238 (1928)。
14在最高法院成立之初,國會將法官人數固定在不同級別,從 6 名到 10 名。自 1869 年以來,已有九個。
15塔夫脫的證詞出自眾議院司法委員會關於 HR 10479 的聽證會,第 67 屆國會,第 2 次會議,第 15 頁。2. 在Dick v. NY Life , 359 US 437, 447, 452 (1959)中引用了法蘭克福特的反對意見,這是不公正的
16 Vinson 地址印在 69 Sup。CT。記者六號(1949)。(引用的是一組私人出版的最高法院判決報告。)
17布倫南法官的聲明載於《布倫南最高法院對州法院判決的審查》,38《密歇根州律師雜誌》,第 11 期,第 14、18 頁(1959 年 11 月)。
18學校隔離案:布朗訴教育委員會案,347 US 483 (1954)。
19法蘭克福警告:福斯特訴伊利諾伊州案,332 US 134, 139 (1947)。
1前法律助理詹姆斯·M·蘭迪斯 (James M. Landis) 回憶起布蘭代斯的這句話。
2 Jackson,《美國政府體系中的最高法院》 16 (1955)。
3 休斯的言論發表在《美國法律研究所第 11 期會議錄》第 313、314 頁(1934 年)中。
4傑克遜論法律職員:同前。引用。在 p。20. 克拉克,最高法院會議,19 聯邦規則決定 303, 304 (1956)。(最後一個引文是給一位記者的,涵蓋了解釋聯邦法律程序規則的所有法院的決定。)
5法蘭克福法官在布朗訴艾倫案中,344 US 443, 493 (1953)。
6解釋窮人法規的判決是Adkins v. du Pont Co. , 335 US 331, 339 (1948)。
7道格拉斯,《最高法院及其案件量》,45 康奈爾法律季刊 401, 407 (1960)。
8 Schaefer,聯邦制和國家刑事訴訟程序,70 Harv。L. Rev. 1, 25 (1956)。道格拉斯的引文摘自他在康奈爾大學的文章,同上。引,第。408.
9道格拉斯法官僅使用一名書記員。首席大法官三名,其他法官各兩名,法院總數為十八名。
10法蘭克福,《我所認識的首席法官》,載於《法律與人》(埃爾曼,編輯)111, 133 (1956)。傑克遜引述,同前。引,第。15.
11法蘭克福法官在Rogers v. Missouri Pacific RR案中的反對意見中表達了駁回調卷令的觀點,352 美國 500 強,524(1957 年)。
1《最高法院規則》第 53(7) 條規定了律師的任命和交通費用的支付。
2 Bartkus 訴伊利諾伊州案,359 US 121 (1959)。
3禁止雙重起訴的伊利諾伊州新法規可在 38 Ill. Smith-Hurd Ann 的伊利諾伊州法律概要中找到。統計。3-4。
4 陳述自己案件的權利由 28 USC 1654 授予。
5法蘭克福法官在丹尼斯訴美國案中,340 US 887 (1950)。
6紐約禱告案: Engel v. Vitale,370 US 421 (1962)。
7比德爾,《權威簡介》 176 (1962)。
8 達勒姆訴美國,214 F.2d 862, 874 (1954)。(引用的是聯邦記者,第 2d 系列,報告美國上訴法院的判決。)
9對於冷漠的布蘭代斯和寡婦和孤兒的評論,請參閱弗羅因德,布蘭代斯法官先生:百年紀念回憶錄,70 Harv。L. Rev. 769, 787 (1957)。
1傑克遜訴布朗案,344 US 443, 540 (1953)。
2 馬伯里訴麥迪遜案,1 Cranch 137 (1803)。
3傑克遜,同上。引,第。26.
4法蘭克福法官對司法克制的信念的一個顯著表現是他在第二個向國旗致敬案中的異議,即西弗吉尼亞教育委員會訴巴尼特案,319 US 624, 646 (1943)。
5哈倫法官 1963 年 8 月 13 日在美國律師中心的講話。
6布萊克大法官關於絕對憲法的觀點的傑出陳述是在他的演講《權利法案》中,重印在《偉大的權利》(卡恩,編輯)43(1963)中,並且還重印在布萊克的著作集《一個人的自由立場》(迪利亞德,編輯)33(1963)中。
7竊聽案:高盛訴美國,316 US 129 (1942)。校車案:艾弗森訴教育委員會案,330 US 1 (1947)。
8 Brandeis 的先例: Burnett 訴 Coronado Oil and Gas Co.,285 US 393, 405, 406 (1932)。
9 福爾摩斯談《亨利四世:法律之路》,1897 年的演講,重印於《法律論文集》第 167、187 期(1920 年)。
10 Plessy v. Ferguson , 163 US 537 (1876)中規定了分離但平等的原則
11對否決的法律審查研究是 Blaustein 和 Field,《最高法院的“否決”意見》,57 Michigan L. Rev. 151, 162 (1958)。
12 Black 法官在Green v. United States , 356 US 165, 193 (1958) 案中對藐視法庭罪提出異議。
13 麥卡洛克訴馬里蘭州案,4 Wheaton 316 (1819)。
14最高法院在Carter v. Carter Coal Co. , 298 US 238 (1936) 案中宣告了針對煤礦的主要新政措施無效,在United States v. Butler , 297 US 1 (1936) 案中宣告了針對農場的主要新政措施無效。法院的象徵性轉折點是NLRB 訴 Jones & Laughlin Co. , 301 US 1 (1937),維持了《瓦格納法案》。
15首席大法官的報告載於 104 國會記錄 A7782 (1958)。
16法蘭克福關於聯邦制: Knapp v. Schweitzer,357 US 371, 380 (1958),以及Bartkus v.Illinois,359 US 121, 138 (1959)。
17布萊克法官在Bartkus 案中的引述見第 17 頁。155.
18麥迪遜的材料可以在布倫南的《權利法案與國家》中找到,重印於《大權利》(卡恩,編輯)69-70 (1963)。
19 巴倫訴巴爾的摩,7 Peters 243 (1833)。
20 亞當森訴加利福尼亞州案,332 US 46 (1947)。
21 Cardozo 的表述見於Palko v. Connecticut , 302 US 319 (1937)。
22在Prudential Insurance Co. v. Cheek , 259 US 530 (1922)中,法院認為第一修正案的限制不適用於各州
23弗羅因德教授的諷刺性觀察見弗羅因德,《美國最高法院》 47 (1961)。
24在《Gitlow v. New York》,268 US 652 (1925)案中,言論自由保證被納入第十四修正案
25 阿肯色州案:摩爾訴登普西 (Moore v. Dempsey),261 US 86 (1923)。
26搜查和扣押案:Wolf 訴科羅拉多州,338 US 25 (1949)。
27第一個刑訊逼供案件是Brown v. Mississippi , 297 US 278 (1936)。後來依賴心理而非身體脅迫的案件的一個例子是Watts v. Indiana , 338 US 49, 52 (1949),法蘭克福法官在該案中寫道:意志既受到恐懼的影響,也受到武力的影響。” 在斯帕諾訴紐約案中, 360 US 315, 320 (1959),首席大法官沃倫說:“社會對使用非自願供述的憎惡不僅僅源於其固有的不可信性。這也引發了警察執法時必須遵守法律的根深蒂固的感覺;最終,用於對那些被認為是罪犯的人定罪的非法方法可能會像真正的罪犯本身一樣危及生命和自由。”
28 格里芬訴伊利諾伊州案,351 US 12 (1956)。
29 Mapp 訴俄亥俄州案,367 US 643 (1961)。
30 Brennan,《權利法案與國家》,載於《大權利》(Cahn,編輯)67, 82, 85-6 (1963)。
1羅爾,憲法觀點127-8 (1825)。
2 Botein 和 Gordon,《未來的審判》 51-52 (1963)。
3 Schaefer,聯邦制和國家刑事訴訟程序,70 Harv。L. Rev. 1, 8 (1956)。
4 鮑威爾訴阿拉巴馬州案,287 US 45 (1932)。
5 Allen 教授的敘述:Allen,《最高法院和州刑事司法》,4 Wayne L. Rev. 191 (1958)。
6斯科茨伯勒男孩原本有九名,但對他們命運感興趣的北方自由派團體並沒有將以下案件提交最高法院:兩名少年在阿拉巴馬州法庭上表現更好。最高法院推翻了對七人的定罪後,被指控的頭目海伍德·帕特森(Haywood Patterson)被單獨重審,被定罪並再次被判處死刑。主審法官撤銷了判決。在第三次審判中,帕特森和克拉倫斯·諾里斯被定罪並判處死刑。1935 年,最高法院以黑人被系統性地排除在陪審團之外為由,推翻了這些定罪。諾里斯訴阿拉巴馬州,294 US 587;帕特森訴阿拉巴馬州案,294 US 600。在接下來的兩年裡,阿拉巴馬州當局撤銷了對九人中的五人的起訴;其他四人再次被定罪,但只有諾里斯被判處死刑。刑期被減刑,到 1946 年,除帕特森外,所有人都被假釋。1948 年,他越獄並到達密歇根州,但密歇根州當局拒絕了阿拉巴馬州的引渡請求。整個斯科茨伯勒案是 1930 年代的全國性事件,其中包括參與保護男孩的共產黨和非共產黨力量之間的衝突。Patterson, Scottsboro Boy , Doubleday & Co., Garden City, NY (1950)有一篇報導。
7 Johnson 訴 Zerbst,304 US 458 (1938)。
8科恩-格里斯沃爾德的信發表於1942 年 8 月 2 日的《紐約時報》,第 4 節,第 14 頁。6.
9 1945 年的判決是Williams v. Kaiser , 323 US 471 和Tomkins v. Missouri , 323 US 485。
10 1961 年死刑案:漢密爾頓訴阿拉巴馬州案,368 US 52, 55。
11 1947 年案件:福斯特訴伊利諾伊州案,332 US 134, 139。
12 Uveges 訴賓夕法尼亞州,335 US 437, 441。
13 格里格訴伯克案,334 US 728 (1948)。湯森訴伯克案,334 US 736 (1948)。
14 Allen,最高法院,聯邦制和國家刑事司法體系,8 De Paul L. Rev. 213, 230–31 (1959)。
15最後一項駁回律師請求的判決是Quicksall v. Michigan , 339 US 660 (1950)。
16 哈德森訴北卡羅來納州,363 US 697, 704 (1960)。
17 麥克尼爾訴卡爾弗案,365 US 109, 119 (1961)。
18布倫南的演講是《權利法案與國家》,載於《大權利》(Cahn,編輯)67, 81 (1963)。
19 1962 年涉及多重犯罪者法的案件是Chewning v. Cunningham , 368 US 443 (1962)。
20 Carnley 訴 Cochran,369 US 506 (1962)。
1 1948 年,格里格訴 1 案( Gryger v .
2 Burke , 334 US 728。 1961 年的案例卻相反:
3 麥克尼爾訴卡爾弗案,365 US 109。
4軍事法庭案件: Reid v. Covert,354 US 1 (1957);金塞拉訴辛格爾頓案,361 US 234 (1960)。
5 1958 年判決:克魯克訴加利福尼亞州,357 US 433。
6與律師重新審判後的死刑案件: Robinson v. United States , 324 US 282 (1945)。
7 Kamisar,《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和第十四修正案》,30 U. Chicago L. Rev. 1 (1962)。
8賓夕法尼亞州案件是聯邦前關係案。西蒙訴馬羅尼案,405 Pa. 562, 565–7, 176 A.2d。94, 96–7 (1961)。(引文來自《賓夕法尼亞州報告》和《大西洋報導》,涵蓋賓夕法尼亞州和附近各州的決定。)
1限制性契約案例: Shelley v. Kraemer,334 US 1 (1948)。
2最高法院第 42 條規則適用於法庭之友陳述。
3紐約州被排除在法庭之友陳述的州名單之外似乎令人驚訝。紐約法律由來已久要求在刑事案件中代表窮人。儘管如此,司法部長路易斯·J·萊夫科維茨(Louis J. Lefkowitz)決定不參加攻擊貝茨訴布雷迪案的非當事人意見陳述。他解釋說,在紐約的刑事案件中,被告經常在沒有其他州律師的情況下質疑先前定罪的有效性——例如,這些定罪可能與紐約判處的刑罰的嚴重程度相關——而檢察官依靠貝茨維持先前的定罪。萊夫科維茨和他的工作人員認為挑戰他們經常依賴的規則是不合適的。同樣的問題並沒有困擾其他州。
4 錢伯斯訴佛羅里達州案,309 US 227, 241 (1940)。對布萊克大法官“偉大的內部鬥爭”的評論見 Reich,《布萊克大法官和活憲法》,76 Harv。L.Rev. 673, 679 (1963)。在就任法官之前,布萊克法官批評舊法院擾亂了國家在經濟問題上的行動。他面臨的問題是,在個人自由問題上是否有更大的理由援引憲法。這個案例標誌著他的答案發展的早期階段:是的。
5 Holmes 短語來自Truax v. Corrigan , 257 US 312, 344 (1921)(反對意見)。
1最高法院規則 44(1) 涉及口頭辯論。法蘭克福關於口頭辯論:紀念 Stanley M. Silverberg,《法律與人》(Elman,編輯)320, 321 (1956)。
2傑克遜,《最高法院辯護》,37 美國。酒吧協會。期刊 801, 862 (1951)。
3 Holmes 的言論引自 Freund,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169 (1961)。
4傑克遜論倡導,同上。引,第。803.
5 休斯的故事收錄在 McElwain, The Business of the Supreme Court as Conducted by Chief Justice Hughes 中,63 Harv。L. Rev. 5, 17 (1949)。
6關於法院大樓的 Stone 信件見 Mason, Harlan Fiske Stone, Pillar of the Law 405-6 note (1956)。
7自Quicksall 訴密歇根州案以來,最高法院已就 12 起律師權案件做出了裁決。
1 Hughes,《美國最高法院》 68 (1928)。
2這些案件於 3 月 18 日判決,按順序為:Gideon v. Wainwright:Draper v. Washington,372 US 487;萊恩訴布朗,372 US 477;費伊訴諾亞案,372 US 391;道格拉斯訴加利福尼亞州,372 US 353;格雷訴桑德斯案,372 US 368。
3賓夕法尼亞州案例:聯邦前關係。西蒙訴馬羅尼案,405 Pa. 562, 176 A.2d 94 (1961)。
1斯圖爾特,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18 法律援助公案 91, 93 (1960)。
2貝內特的證詞已提交參議院司法委員會。
3 Ervin,《無償律師:他們不符合憲法授權》,49 上午。酒吧協會。期刊 435, 436 (1963)。
4司法部長肯尼迪於 1963 年 5 月 22 日在眾議院司法第 5 小組委員會作證。
5惠特尼·西摩 (Whitney Seymour) 於 1963 年 8 月 10 日在芝加哥全國律師協會主席會議上發表講話。
6克拉克於 1963 年 7 月 13 日在弗吉尼亞州律師協會發表演講。
7 倫巴德法官於 1963 年 10 月 31 日在劍橋舉行的新英格蘭保護被控犯罪貧困者會議上發表講話,發表了上述言論。
8克拉克,聖路易斯大學法律日演講,1963 年 4 月 20 日。
9 Warren,1963 年 5 月 23 日在司法委員會會議午餐會上的講話。
10《紐約時報》 1963 年 6 月 30 日,第 14 頁總結了各州對吉迪恩訴溫賴特案的第一反應。39.
11馬里蘭州案件為White v. Maryland , 373 US 59 (1963)。
12追溯適用案例: Pickelsimer v. Wainwright , 375 US 2 (1963)。
13史密斯的聲明發表於 8 《美國律師新聞》第 4 期,第 14 頁。8. 1963 年 8 月 9 日,阿肯色州首席大法官哈里斯在芝加哥首席大法官會議上發表講話。
14安格爾,貝茨訴布雷迪案的埋葬,18 協會記錄。律師協會 265, 271 (1963)。
15《聖彼得堡時報》,1963 年 3 月 20 日,第 14 頁 14-A。
16《華盛頓郵報》,1963 年 8 月 11 日,第 17 頁。E4。
1在刑事訴訟憲法的發展過程中,刑訊逼供案件的系列始於Brown v. Mississippi , 297 US 278 (1936) 中令人反感的身體暴力。(三名黑人被指控犯有謀殺罪;其中一人被吊在樹上直到他認罪,另外兩人“用帶扣的皮帶將他們的背部切成碎片,用首席大法官休斯的話來說”。) 現在,心理壓力足以使認罪無效。吉迪恩案發生一周後,法院禁止使用警方從一名婦女那裡獲得的一份聲明,威脅稱如果她不認罪,就將她的孩子帶走。林納姆訴伊利諾伊州案,372美國 528 (1963)。法院還開始關注美國審前宣傳對被告不利的醜陋現象。在Irvin v. Dowd , 366 US 717 (1961) 案中,法院擱置了對一名被指控的殺人犯的定罪,因為他的大多數陪審員承認,他們因描述他為“瘋狗殺手”的故事而對他產生了偏見。在Rideau v. Louisiana , 373 US 723 (1963) 案中,被告向治安官的口供在監獄中被拍攝下來,並在電視上向社區播放了三遍。斯圖爾特法官在為法院撰稿時表示,這些“袋鼠法庭程序”比布朗訴密西西比案中的酷刑“更加微妙,但同樣真實地剝奪了正當法律程序”在一代人的時間裡,最高法院擴大了正當程序的含義,不僅禁止身體虐待,還禁止侮辱人格的最新電子方法。
2密蘇里州法學院種族隔離案是密蘇里州前親屬案。蓋恩斯訴加拿大,305 US 337 (1938)。
3重新分配案:貝克訴卡爾 (Baker v. Carr),369 US 186 (1962)。
4賈菲,即席評論,76 Harv。L. Rev. 1111 (1963)。
5司法部長肯尼迪的言論於 1963 年 5 月 22 日在眾議院司法小組委員會第 5 號作證。
6有關驅逐出境的說明性案例,請參見Niukkanen v. McAlexander , 362 US 390 (1960)。
7 Goodhart,《法律程序與民主》,47 《美國司法學會雜誌》58, 61 (1963)。
8英國 1700 年的《和解法》規定,法官在行為良好的情況下任職。
9 Schaefer,聯邦制和國家刑事訴訟程序,70 Harv。L. Rev. 1, 26 (1956)。
10 Holmes 論最高法院統一全國的作用:《法律與法院》,1913 年的講話重印於最高法院自傳(威斯汀,編輯)134, 137 (1963)。
11法蘭克福法官在Bartkus v.Illinois , 359 US 121, 128 (1959)中使用了“社會良心”一詞Bickel, The Least Dangerous Branch 266-7 (1962)精彩地描繪了法院和公眾輿論在學校隔離問題上的相互作用
12 錢伯斯訴佛羅里達州案,309 US 227, 241 (1940)。
13艾倫教授的引述見第 14 頁。219 他的德保羅文章,同上。引用。
14德·托克維爾,《美國的民主》 151(克諾普夫 1951 年版)。
15麵包師每天工作 10 小時的案件是Lochner v. New York , 198 US 45 (1905)。
16 Reich,《布萊克大法官與活憲法》,76 Harv。L.Rev.673 (1963)。
17法蘭克福關於程序保障: McNabb 訴美國,318 US 332, 347 (1943)。關於正當程序的先進標準: Wolf v. Colorado , 338 US 25, 27 (1949)。
Freund, Paul A.,美國最高法院,克利夫蘭默里迪恩 (1961)。一本平裝本,對法院及其職能進行了深入而敏感的看法。
小查爾斯·P·柯蒂斯,《王座下的獅子》,霍頓·米夫林,波士頓 (1947)。爭論的焦點是,法院最終必須服從政府的政治部門。
Bickel, Alexander M.,《布蘭迪斯法官未發表的意見:最高法院的工作》,哈佛大學出版社,劍橋(1957 年)。對工作中的正義進行了富有啟發性的學術描繪。
Cahn, Edmond(編輯),《最高法院和最高法院》,印第安納大學出版社,布盧明頓(1954 年)。論文和對話法院在當代初期的方向。
Frank, John P.,《Marble Palace:美國生活中的最高法院》,Alfred A. Knopf,紐約(1958 年)。外行人對法庭的看法,熱鬧但片面。
查爾斯·沃倫 (Warren, Charles),《美國歷史上的最高法院》,修訂版兩卷,波士頓利特爾·布朗 (Little, Brown)(1960 年)。法院從成立之初到 1918 年的歷史,雖然不加批判,但卻引人入勝。
Jackson, Robert H.,《美國政府體系最高法院》,哈佛大學出版社,劍橋(1955 年)。最近最清晰的法官的最終觀點,在死後發表。
Westin, Alan F.(編輯),《最高法院自傳》,麥克米倫,紐約(1963 年)。法官們從早期到現在的庭外文章和評論的集合,包括上面引用的傑克遜書中的大部分內容。
Henson, Ray D.(編輯),《法律地標》,Harper and Brothers,紐約(1960 年)。更廣泛的收藏,包括非最高法院法官的著名法律文章以及評論。
羅伯特·H·傑克遜 (Jackson, Robert H.),《司法至上的鬥爭》,紐約復古 (1941)。他在羅斯福法庭擠塞鬥爭之後和他自己坐上替補席之前的觀點。
費利克斯·法蘭克福 (Frankfurter),《法律與人》(埃爾曼·菲利普 (Elman, Philip) 編輯),哈考特·布雷斯公司 (Harcourt, Brace and Co.),紐約 (1956)。表達法蘭克福法官有影響力的觀點的文章集。
Black, Hugo L.,《一個人的自由立場》(Dilliard,Irving,編輯),Alfred A. Knopf,紐約(1963 年)。另一面:收集了布萊克法官的意見和庭外評論。
查爾斯·埃文斯·休斯,《美國最高法院》,哥倫比亞大學出版社,紐約(1928 年)。之前寫的休斯重新擔任首席大法官,這仍然是法院的經典評論。
馬克·德沃爾夫·豪,《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法官:我的塑造歲月》,哈佛大學出版社貝爾納普出版社,劍橋(1957 年)。《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法官:II 證明歲月》,貝爾納普,劍橋(1963 年)。當今傑出的司法傳記尚未將霍姆斯法官帶入最高法院,但已經揭露了他的思想來源。
梅森,阿爾菲斯·托馬斯,哈蘭·菲斯克·斯通:法律的支柱,維京人,紐約(1956)。這是一本雜亂無章、有時有些遲鈍的傳記,其中對石紙的使用被批評為不恰當,但對他們來說,這並不是不那麼有趣。
Dunham, Allison(編輯),Justice 先生,芝加哥大學出版社,芝加哥(1956 年)。九位法官的草圖。
Hand,Learned,《權利法案》,哈佛大學出版社,劍橋(1958 年)。勒尼漢德法官在哈佛大學的福爾摩斯講座是最近對司法審查的好處提出懷疑的主要表達方式。
韋克斯勒、赫伯特,《原則、政治和基本法》,哈佛大學出版社,劍橋(1961 年)。其中包括漢德法官的後續作品,雖然不那麼懷疑,但仍然對司法表現感到困擾。
Bickel, Alexander M.,《最不危險的分支:最高法院政治律師》,博布斯-梅里爾,印第安納波利斯 (1962)。對韋克斯勒教授和法院作用的評論總體上仍然持懷疑態度。
Black, Charles L.,《人民與法院:民主中的司法審查》,麥克米倫,紐約(1960 年)。對司法權力的熱烈支持。
被告獲得平等正義:紐約市律師協會和國家法律援助和辯護人協會特別委員會的報告(1959 年)。現在全國各地都在為貧困被告採取什麼措施。
對貧困被告的援助:美國法律研究所和美國律師協會繼續法律教育聯合委員會的問題小冊子(1961 年)。關於該問題以及如何解決該問題的法律和政治材料的便捷集合。
Beaney, William M.,《在美國法院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密歇根大學出版社,安娜堡 (1955)。對於該問題的歷史尤其有價值。
Brownell, Emery A.,《美國的法律援助》,律師合作出版公司,羅切斯特 (1951)。補編(1961)。對現行系統的調查。
大衛·費爾曼,《被告的權利》,霍爾特、萊因哈特和溫斯頓,紐約(1958 年)。在最高法院最近做出裁決之前,對刑事被告可享有的所有權利進行了簡潔而準確的聲明——超出了律師的權利。
McKay, Robert B.,《美國憲法讀者》,Oceana Publications,紐約(1958 年)。簡明易讀的平裝本描繪了從一開始到現在憲法決策的主要趨勢。刑法融入了更大的圖景。
注: Betts v. Brady和Gideon v. Wainwright (Gideon v. Cochran)案件出現頻率很高,因此未編入索引。
亞當森訴加利福尼亞州,94
阿德金斯訴杜邦案,36n。
Ashwander 訴田納西河谷 管理局,21n。
貝克訴卡爾,220n。
巴倫訴巴爾的摩,93
Bartkus 訴伊利諾伊州案,47, 92n., 228n.
布朗訴艾倫,35n.,83n.
布朗訴教育委員會,29n。
布朗訴密西西比州案,97n., 219n.
伯內特訴科羅納多石油天然氣 公司,88n。
卡恩利訴科克倫案,121
卡特訴卡特煤炭公司,90n。
丘寧訴坎寧安案,121n。
英聯邦前關係。西蒙訴。馬羅尼,142n.,201n.
克魯克訴加利福尼亞州,136n。
戴維斯訴韋克斯勒案,21n。
丹尼斯訴美國,49n。
道格拉斯訴加利福尼亞州,195n。
德雷珀訴華盛頓,195n。
達勒姆訴美國,54n。
恩格爾訴維塔萊案,50n。
伊利鐵路訴湯普金斯案,14n。
艾弗森訴教育委員會案,87n。
費伊訴諾亞案,195n。
福斯特訴伊利諾伊州案,30n.,118n.。
吉特洛訴紐約,95n。
高盛訴美國,87n。
格雷訴桑德斯案,195n。
格林訴美國,89n。
格里芬訴伊利諾伊州案,97, 98, 121, 126, 131, 137, 141, 144
格里格訴伯克案,119, 128n。
漢密爾頓訴阿拉巴馬州,118n。
哈德遜訴北卡羅來納州,120
歐文訴多德,219n。
約翰遜訴澤爾布斯特案,114, 116, 198, 202, 232
金塞拉訴辛格爾頓案,130n。
納普訴史懷哲案,92n。
萊恩訴布朗案,195n。
洛克納訴紐約,231n。
林納姆訴伊利諾伊州案,219n。
馬普訴俄亥俄州, 98–9, 124, 142, 144, 150, 152, 189
馬伯里訴麥迪遜案,84
馬丁訴亨特的承租人,17–18
麥卡洛克訴馬里蘭州案,90
麥克納布訴美國,232n。
麥克尼爾訴卡爾弗案,120, 129n。
密蘇里州前關係。蓋恩斯訴。加拿大,220n。
摩爾訴登普西,96n。
有色人種協進會訴阿拉巴馬州,21n。
NLRB 訴 Jones & Laughlin Co.,90n。
Niukkanen 訴 McAlexander 案,223n。
帕爾科訴康涅狄格州,95n。
彼得斯訴霍比案,22n。
Pickelsimer 訴 Wainwright,215n。
普萊西訴弗格森案,89n。
坡訴厄爾曼案,22n。
鮑威爾訴阿拉巴馬州, 110–11, 117, 144, 181, 186, 198, 199, 200, 219, 220, 229, 230
保德信保險公司訴。臉頰,95n。
Quicksall 訴密歇根州, 120n., 181, 200
里德訴科維特案,130n。
裡多訴路易斯安那州,219n。
羅賓遜訴美國,137n。
羅傑斯訴密蘇里太平洋案
鐵路,43n。
斯科特訴桑福德案,21, 231
雪萊訴克雷默案,150n。
斯帕諾訴紐約,97n。
湯普森訴路易斯維爾,20n。
蒂爾斯頓訴烏爾曼案,22n。
湯姆金斯訴密蘇里州案,118n。
湯森訴伯克案,119
Truax 訴 Corrigan,166n。
美國訴巴特勒,90n。
尤韋格斯訴賓夕法尼亞州,119
瓦茨訴印第安納州,97n。
西弗吉尼亞州教育委員會 訴 Barnette 案,85n。
懷特訴馬里蘭州,214n。
威廉姆斯訴凱撒案,118n。
沃爾夫訴科羅拉多州,96n., 232n.
安東尼·劉易斯是《紐約時報》的專欄作家。他此前曾擔任《泰晤士報》倫敦首席記者,此前曾在《泰晤士報》華盛頓分社工作,報導最高法院和司法部的報導。
劉易斯先生 1927 年出生於紐約市。1948年從哈佛大學畢業後,他在《紐約時報》週日部工作了四年,隨後成為《華盛頓每日新聞》的特派記者。在為《新聞報》工作期間,他因撰寫了一系列有關聯邦忠誠安全計劃的報導而獲得了普利策國家通訊獎,並於 1955 年獲得了海伍德·布勞恩獎。1956 年至 1957 年,他是尼曼研究員。1963年,他因對最高法院的報導而獲得第二次普利策獎。他與《紐約時報》合著了《十年肖像:第二次美國革命》一書。
劉易斯先生在馬薩諸塞州劍橋市安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