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安東尼·劉易斯的《不制定法律》的讚揚
“太棒了……劉易斯先生……生動地展示了誹謗判決對民權運動和新聞自由的威脅有多麼嚴重……《不制定法律》甚至比吉迪恩的小號更好。”
——沃爾特·德林格,
《紐約時報》書評
“我們為外行講述司法故事的首要講述者——對法院神秘過程的可讀性解釋者……劉易斯通過對本世紀言論自由法的演變的知情回顧豐富了他的故事……[並且]在司法歷史學家經常被迫通過推理和有根據的猜測來重建的情況下處於權威地位……《不制定法律》生動地甚至權威地講述了這個故事。 ”
——《華盛頓郵報》圖書世界
“對言論自由的法律保護具有里程碑意義的研究……劉易斯以記者對細節的眼光講述了這個故事。這些小插曲是無價的……清晰且富有啟發性。劉易斯先生對布倫南檔案的訪問使他對法院審議過程中的創造和妥協過程有了非凡的洞察力……對於任何對法院歷史感興趣或關心言論自由的人來說,這個故事都是必讀和重讀的。
——羅伯特·D·薩克,《紐約時報》
“[劉易斯]的每一步的清晰度都是一個奇蹟。他……幫助讀者理解相互衝突的“善”之間的道德和法律問題:保護個人免受惡意侵害,並在公共事務的自由討論中捍衛公眾的利益。
——《紐約客》
“安東尼·劉易斯在講述美國歷史上最重要的誹謗裁決的故事時,巧妙地將多個主題交織在一起——例如言論自由、種族正義、司法妥協和公私權力之爭……他這樣做為我們提供了獨特的服務。”
——《基督教科學箴言報》
另作者:安東尼·劉易斯
吉迪恩
十年的小號肖像
安東尼·劉易斯
沒有製定任何法律
安東尼·劉易斯 (Anthony Lewis)現為《紐約時報》專欄作家,1957 年至 1964 年期間擔任《紐約時報》最高法院記者,他報導的案件之一是《紐約時報公司訴沙利文案》 。他還在哈佛法學院教授該案,並於 1974 年至 1989 年擔任法律講師。自 1983 年以來,他一直擔任哥倫比亞大學詹姆斯·麥迪遜客座教授。
劉易斯先生 1927 年出生於紐約市,就讀於當地的霍勒斯·曼學校和哈佛大學,並於 1948 年獲得學士學位。他在《泰晤士報》週日部工作了四年,隨後在《華盛頓每日新聞》擔任記者三年,並因有關聯邦忠誠保障計劃的文章獲得了普利策獎。1955 年,他重返《泰晤士報》,並因對最高法院的報導而於 1963 年第二次獲得普利策獎。1956-57 年,他作為尼曼研究員在哈佛大學學習法律。1964 年底,他成為《泰晤士報》倫敦分社社長,並一直留在倫敦直至 1973 年。1969 年,他開始撰寫專欄。
劉易斯先生已婚,育有三個孩子和三個孫子。
第一版經典書籍,1992 年 9 月
版權所有 © 1991 安東尼·劉易斯
根據國際和泛美版權公約保留所有權利。在美國由紐約蘭登書屋有限公司旗下的 Vintage Books 出版,同時由多倫多蘭登書屋加拿大有限公司出版。最初由紐約蘭登書屋公司於 1991 年以精裝本出版。
本書中的一些段落以不同的形式出現
在《紐約客》上。
感謝《紐約時報》允許轉載克勞德·西頓 (Claude Sitton) 於 1960 年 1 月 4 日、1960 年 12 月 5 日、1962 年 7 月 27 日和 1963 年 5 月 13 日發表的文章摘錄,以及哈里森·E·索爾茲伯里 (Harrison E. Salisbury) 於 196 年 4 月 12 日發表的《恐懼與仇恨之握伯明翰》的摘錄0號,《紐約時報》。版權所有 © 1960、1962、1963,紐約時報公司。經許可轉載。
國會圖書館出版編目數據
安東尼·劉易斯,1927 年——
不制定法律:沙利文案和第一修正案/安東尼·劉易斯。是複古書籍編輯。p。厘米。
最初出版:紐約:蘭登書屋,C1991。
eISBN:978-0-307-78782-8
I. 誹謗和誹謗——美國。2. 新聞自由——
美國。3. 新聞法——美國。4. Sullivan, LB——
審判、訴訟等。 5. 紐約時報公司——審判、
訴訟等。 I. 標題。
[KF1266.L48 1992]
345.73'0256—dc20
[347.305256] 92-50104
v3.1
致瑪吉
我非常感謝《紐約時報》。三十五年前,時任《泰晤士報》華盛頓分社社長的詹姆斯·雷斯頓(James Reston)向我提供了報導最高法院的機會。從那以後的幾年裡,出版商阿瑟·奧克斯·蘇茲伯格(Arthur Ochs Sulzberger)和許多編輯給了我很好的機會和很大的自由來撰寫有關法律和其他事物的文章。長期以來,我從與《泰晤士報》最高法院報導的琳達·格林豪斯(Linda Greenhouse)的對話以及《泰晤士報》研究人員朱迪思·格林菲爾德(Judith Greenfeld)和約翰·莫蒂卡(John Motyka)的研究中受益匪淺。
當我以尼曼研究員身份在哈佛法學院學習了一年時,我對法律有了新的認識。如果沒有我當時和之後從本書的教師以及我教了十五年的學生那裡學到的東西,我永遠無法想像這本書。我以前的一位學生羅斯瑪麗·里夫(Rosemary Reeve)檢查了這本書中的引文,使我免於悲傷。我得到了法學院參考圖書館管理員的幫助,其中包括瓊·達克特 (Joan Duckett)、艾倫·德萊尼 (Ellen Delaney)、艾倫·迪芬巴赫 (Alan Diefenbach)、珍妮特·卡茨 (Janet Katz)、赫達·科瓦利 (Heda Kovaly)、貝絲·拉德克利夫 (Beth Radcliffe)、內奧米·羅南 (Naomi Ronen) 和喬納森·托馬斯 (Jonathan Thomas)。耶魯大學法律圖書館的蘇珊·劉易斯·薩默斯也提供了幫助。蘭德爾·肯尼迪教授提供了有關阿拉巴馬州的材料。
哥倫比亞法學院的文森特·布拉西教授閱讀了這份手稿,並讓我受益匪淺,他對第一修正案的深刻理解。瑪格麗特·H·馬歇爾 (Margaret H. Marshall) 和伊麗莎·劉易斯 (Eliza Lewis) 一章一章地閱讀了本書,提出了寶貴的建議,並忍受了我的苦惱。對他們的抵抗。多年來,赫伯特·韋克斯勒和多麗絲·韋克斯勒慷慨地與我談論沙利文案。我也很感謝與參與此案的其他律師的對話:Roland Nachman、Marvin Frankel、T. Eric Embry。艾倫·布林克利教授在歷史方面給了我一些及時的幫助。
我在《泰晤士報》的助手蘇珊·克勞利-杰拉姆(Susan Crowley-Gerame)以超出我應得的方式讓我繼續前進。米婭·劉易斯提出了寶貴的最終評論和更正。Danica Kombol 和 David Lewis 在整個寫作過程中提供了支持。大衛·格林威提出了這個標題。
我感謝各位作者允許引用他們的作品:Taylor Branch 的《分水嶺:美國的國王歲月 1954-63》、Fred Friends 的《 Minnesota Rag》、Rod Smolla 的《起訴媒體:誹謗、媒體和權力》、 Richard Polenberg 的《Fighting Faiths: the Abrams Case、the Supreme Court and Free Speech》、Leonard W. Levy的《自由新聞的出現》、James Morton Smith 的《 Freedom's Fetter 》 s:《外國人法和煽動叛亂法》以及美國公民自由和Leonard Garment 的《紐約客》文章《法律年鑑:希爾案》。我應該補充一下杰拉爾德·岡瑟(Gerald Gunther)的精彩案例書,憲法案例和材料幫助我了解了第一修正案解釋的複雜路徑。
蘭登書屋的約瑟夫·M·福克斯很久以前編輯了我的一本書。從那時起,他就一直鼓勵我重新把目光從日常新聞上移開,我想我不會為其他人這樣做。他的編輯之手絲毫沒有失去狡猾,他的精神也沒有失去慷慨。作為文案編輯,索諾·羅森博格糾正了我的錯誤,並忍受了磨牙。非常感謝兩位。
最後,還有小威廉·J·布倫南(William J. Brennan Jr.)。布倫南法官在《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中撰寫意見時為我們所有人做了什麼,無需進一步評論。當我決定寫這個故事時,我請求允許查看他的案件檔案。他說是的。他以多種方式使這一切成為可能。
它以最普通的方式開始。1960年3月23日下午晚些時候,約翰·默里前往紐約西四十三街的《紐約時報》大樓,安排報紙上的廣告。在二樓的廣告部,他被介紹給一位名叫格尚·阿倫森的推銷員。
阿倫森在《泰晤士報》工作了二十五年,他對這個機構“充滿敬意”,他的女兒朱迪說。他現在的任務之一是處理來自倡導某種事業的組織的廣告——所謂的編輯廣告。《泰晤士報》刊登了很多這樣的文章,其中一些是出於遙遠的原因;朝鮮共產主義獨裁者金日成每年大約都會用整整兩頁的小字體來讚揚他的“充滿活力的革命意識形態”。阿倫森有時很想告訴人們不要費心去推行極端觀點,但他抵制住了這種誘惑。
默里想為社論廣告保留一整頁的空間。這是為一個名為“捍衛馬丁·路德·金和南方自由鬥爭委員會”的組織而設立的。以金博士為最重要領導人的民權運動正在挑戰 1960 年南方腹地各州仍然存在的嚴格種族隔離,並通過法律和暴力強制執行。鬥爭的最新階段就在上個月開始,當時四名黑人大學生坐在北格林斯博羅的伍爾沃斯午餐櫃檯前卡羅萊納州,並要求提供服務。當他們被拒絕時,他們繼續坐在那裡——靜坐運動迅速蔓延到整個南方。金博士立即認可了學生們的做法。兩週後,他面臨著令人生畏的法律攻擊。當他簽署 1956 年和 1958 年的州納稅申報表時,阿拉巴馬州大陪審團指控他犯有偽證罪,這是一項重罪。這是阿拉巴馬州歷史上第一起逃稅重罪指控,金博士擔心州政府官員會想方設法將他送進監獄。
該委員會在紐約成立,旨在為金博士和其他面臨南方壓力的人籌集資金。其官員包括工會領導人、部長以及哈里·貝拉方特、西德尼·波蒂埃和納特·金·科爾等娛樂明星。約翰·默里是該委員會的一名志願者。作為一名劇作家,他幫助撰寫了廣告。那天,即 3 月 23 日,他被要求從位於 125 街的委員會辦公室將其提交給《泰晤士報》 。
當時, 《泰晤士報》上的一整版廣告花費略高於四千八百美元。穆雷表示,廣告公司將處理付款並發送廣告書面訂單,但為了節省時間,他希望《紐約時報》繼續並設置副本類型。他收到了委員會聯合主席 A. 菲利普·倫道夫(A. Philip Randolph)的一封信,他是一位偉大的黑人領袖,也是臥車搬運工兄弟會的主席,證明廣告上的簽名者已同意使用他們的名字。這一切讓阿倫森感到滿意。他將廣告轉介給《紐約時報》的另一個部門,以提高廣告的可接受性。該報製定了反對欺詐或欺騙性廣告以及反對“個人攻擊”的政策。(它還警惕色情內容,並監管電影廣告以排除暗示性圖片。)廣告可接受性負責人 D. Vincent Redding 檢查了該廣告並批准發布。
這則廣告刊登在 1960 年 3 月 29 日的報紙上。標題用大號字體寫著“留意他們崛起的聲音”。這句話來自《泰晤士報》 3 月 19 日的社論,廣告右上角引用了該社論:“黑人和平大規模示威活動的日益增長在南方是新鮮事,是可以理解的……讓國會傾聽他們日益高漲的聲音,因為他們會被聽到。” 然後是十段文字。
廣告中寫道:“全世界都知道,成千上萬的南方黑人學生正在進行廣泛的非暴力示威活動,積極肯定美國憲法所保障的人性尊嚴生活的權利……他們正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恐怖浪潮,而那些人會否認和否定該文件……”
隨後出現了南方的一些種族主義例子。第三段說:“在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學生們在州議會大廈台階上唱完《我的國家,是你》後,他們的領導人被學校開除,一卡車的警察攜帶獵槍和催淚瓦斯包圍了阿拉巴馬州立大學校園。當全體學生向國家當局抗議,拒絕重新註冊時,他們的食堂被鎖上,試圖讓他們挨餓屈服。”
該廣告沒有點名批評任何人。相反,它提到的是“南方憲法的違反者”。文章稱,他們“決心消滅一個人,他比任何人都更能像徵著席捲南方的新精神——馬丁·路德·金牧師博士……”第六段說:“南方的違法者一次又一次地以恐嚇和暴力回應金博士的和平抗議。他們轟炸了他的家,幾乎殺死了他的妻子和孩子。他們襲擊了他的人身。他們因“超速行駛”、“遊蕩”和類似的“違法行為”而逮捕了他七次。現在他們指控他犯有‘偽證罪’——這是一項重罪,他們可能會監禁他十年……”
文字下方是廣告贊助商六十四人的名字,其中包括埃莉諾·羅斯福夫人和傑基·羅賓遜。然後是另一份名單,其聲明是“我們南方人每天都在為尊嚴和自由而奮鬥,熱烈支持這一呼籲”,其中還有二十多個名字,其中大多數是南方的黑人部長。頁面右下角有一張優惠券,供讀者投稿。讀者也做出了回應。在很短的時間內,國王辯護委員會收到的捐款總額是廣告費用的許多倍。
對於約翰·默里(John Murray)、格申·阿倫森(Gershon Aronson)和其他參與撰寫和印刷廣告的人來說,一切就這樣結束了。或者說他們是這麼認為的。當時沒有人能想到,《留心他們高漲的聲音》會在種族正義以外的問題上引發一場深刻的鬥爭。沒有人能想到,這則廣告將考驗美國人自由談論和撰寫有關其社會狀況的權利。沒有人能想到它會成為自由的里程碑。但事實就是如此。
這則廣告是一個開始,而不是結束:一場巨大的法律和政治衝突的開始。這場衝突威脅到了《紐約時報》的生存。它威脅到新聞界報導緊張的社會問題的權利以及公眾了解這些問題的權利。最終,四年後,這些威脅被美國最高法院的一項轉變性判決所消除。法院充分利用其非凡的權力來製定我們國家生活的基本規則。它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加清楚地表明我們的社會是一個開放的社會,其公民可以對臨時統治者表達他們的願望。最高法院從 1791 年憲法第一修正案中寫下的幾句簡單得令人心平氣和的話語中獲得了新的含義:
國會不得制定任何法律……限制言論或新聞自由。
泰晤士報_ 1960年《紐約時報》的日發行量為65萬份。其中 394 份發給了阿拉巴馬州的訂戶和報攤。其中一份訂閱文件被郵寄到蒙哥馬利早報《蒙哥馬利廣告商》及其姊妹晚報《阿拉巴馬日報》的辦公室,在出版幾天后送達。那裡的一位《泰晤士報》讀者——有時是唯一的讀者——是《華爾街日報》年輕的城市編輯雷·詹金斯。
“有一天,我在各個版本之間翻閱《泰晤士報》 ,”幾年後詹金斯回憶道,“我看到了那則廣告。我寫了一個關於它的故事。” 這個故事發表在 1960 年 4 月 5 日的《阿拉巴馬日報》上。它的開頭是:“包括埃莉諾·羅斯福夫人在內的 60 名著名自由主義者在《紐約時報》上簽署了整版廣告,呼籲為“捍衛馬丁·路德·金和南方自由鬥爭委員會”捐款。金是這裡的融合領袖和德克斯特大道浸信會教堂的前牧師,計劃於 5 月接受審判,罪名是兩項指控他在提交州納稅申報表時作偽證的起訴書。這位黑人浸信會牧師現在住在亞特蘭大……”
詹金斯的故事列出了廣告的一些簽名者,並引用了部分文字,包括民事領導人的指控維權運動正遭受“前所未有的恐怖浪潮”。然後故事說:
“廣告中存在一處錯誤陳述,另一處陳述無法核實。廣告稱,阿拉巴馬州立大學的黑人學生領袖“在學生們在州議會大廈台階上唱起《我的國家是你》後”被開除。事實上,學生們因在法院燒烤場領導靜坐罷工而被開除。
“廣告還指出:‘當整個學生團體拒絕重新註冊向國家當局抗議(開除)時,他們的食堂被鎖上,試圖讓他們挨餓屈服。’ 該學院當局表示,“這份聲明沒有半點真實性。” 他們指出,春季季度的註冊人數僅略低於正常水平,並且他們否認餐廳被鎖上了。”
雷·詹金斯說,當這個故事出現在《華爾街日報》上時,《蒙哥馬利廣告報》的編輯小格羅弗·C·霍爾“衝進新聞編輯室,要求看這則醜聞廣告”。詹金斯製作了它,霍爾回到他的辦公室閱讀並嚴厲批評。
小格羅弗·克利夫蘭·霍爾 (Grover Cleveland Hall Jr.) 是《蒙哥馬利廣告報》一位富有鬥志的編輯的兒子。1926 年,他的父親因攻擊三K黨的社論而獲得普利策獎。小格羅弗·霍爾在種族問題上採取了奇怪的混合立場。他熱情地捍衛南方及其種族制度,但他譴責種族隔離事業中的極端主義和暴力。《泰晤士報》之前一個月就有一個他的態度的例子廣告。1960 年 2 月 27 日,隨著靜坐運動在南方其他地方蔓延,有傳言稱黑人學生將試圖在蒙哥馬利的午餐櫃檯獲得服務。攜帶小棒球棒的白人在市中心閒逛,尋找民權抗議者。事實上沒有。但一名白人男子用球棒猛擊一名黑人婦女的頭部,第二天的《蒙哥馬利廣告報》刊登了該事件的照片,並附有標題,指出了襲擊者的名字,並說警察袖手旁觀,沒有採取任何行動。負責警察的蒙哥馬利市專員 LB 沙利文 (LB Sullivan) 譴責了《廣告報》用於打印圖片和標題。格羅弗·霍爾回答說:“沙利文的問題不在於拿著相機的攝影師。沙利文的問題是一個拿著棒球棒的白人。” 但霍爾不僅譴責“白人暴徒”,還譴責“魯莽、被誤導的年輕黑人”。(沙利文在第二年的自由乘車運動中發揮了作用。他承諾當一群自由乘車者到達蒙哥馬利時保護他們。但當他們這樣做時,1961 年 5 月 20 日,沙利文的警察離開了巴士總站。一群白人暴徒用蝙蝠和棍子攻擊自由乘車者。管道,造成數人重傷,其中包括司法部長羅伯特·F·肯尼迪的助手約翰·西根塔勒。沙利文稍後出現並告訴記者:“我只看到三個男人躺在街上。有兩個黑人和一個白人。”)
金博士本人讚揚霍爾發表社論譴責蒙哥馬利的種族爆炸事件。“當我讀到霍爾的強烈聲明時,”他在《邁向自由》一書中寫道,“我不禁欽佩這個才華橫溢但複雜的人,他自稱是種族隔離的支持者,但卻無法忍受以其名義進行的過激行為。”
霍爾對國家媒體嗤之以鼻,因為在他看來,國家媒體無視北方城市的種族緊張局勢,同時派遣大量記者報導南方的衝突。1958年,他在芝加哥舉行的一次記者會議上表示:“關於種族問題的全國性辯論如此不合理的一個基本原因是,美國媒體未能像南方那樣熱切而全面地報導北方的衝突。”
《泰晤士報》的廣告觸動了格羅弗·霍爾的神經。4 月 7 日,他在《廣告報》上發表了一篇憤怒的社論。文章開頭是:“有自願的說謊者,也有非自願的說謊者。這兩種騙子都促成了 3 月 29 日《紐約時報》整版廣告中對蒙哥馬利的粗暴誹謗。” 社論引用了廣告文字第三段的聲明,稱州立學院的學生已被鎖在食堂之外。“謊言,謊言,謊言,”社論說,“而且可能是那位籌款小說家故意的謊言,他寫下這些台詞是為了利用北方公民的輕信、自以為是和錯誤信息。”
然後提到了一百年前的事件:內戰和廢除奴隸制運動。“共和國曾經為廢奴主義煽動者的歇斯底里和謊言付出了高昂的代價,”霍爾寫道。“這則廣告的作者是那些廢奴主義者的直系後裔,而且這個品種是真實的。”
蒙哥馬利市專員沙利文顯然讀過這篇社論,他曾就拿著棒球棒的男子的照片與霍爾發生過爭執。第二天,即 4 月 8 日,他給《紐約時報》寄了一封掛號信。(日期錯誤為 3 月 8 日。)沙利文表示,該廣告指控他“嚴重不當行為”和“作為蒙哥馬利市官員的不當行為和不作為”。它要求《紐約時報》發表“全面、公正地撤回整個虛假和誹謗性事件”。
沙利文當天向四名姓名出現在廣告中的人發出了同樣的信件,這些人都在支持這一呼籲的南方人名單上。這四人是阿拉巴馬州的黑人部長:拉爾夫蒙哥馬利的 D. Abernathy 和 SS Seay Sr.、伯明翰的 Fred L. Shuttlesworth 和莫比爾的 JE Lowery。他們後來都毫無矛盾地作證說,在收到沙利文的信之前,他們從未聽說過這則廣告。他們的名字在他們不知情或未同意的情況下被使用。
代表《紐約時報》的紐約律師事務所 Lord, Day & Lord於 4 月 15 日回复沙利文。信中寫道:“我們……有些困惑,你認為(廣告中的)言論如何反映了你的形象。” 畢竟,廣告中沒有提到沙利文。但這封信接著說,《泰晤士報》一直在“調查此事”。(它要求並收到了來自蒙哥馬利的特約記者或兼職記者唐·麥基的快速報告。)信中說,到目前為止,調查表明廣告中的陳述“基本上是正確的,唯一的例外是我們認為沒有任何理由證明州立大學的餐廳“被鎖上鎖,試圖讓他們挨餓就範”的說法是合理的。” 調查將繼續“因為我們的客戶《紐約時報》總是希望糾正其報紙中出現的任何被證明是錯誤的陳述。同時,如果您願意,您可以讓我們知道您聲稱廣告中的陳述在哪些方面反映了您的情況。”
沙利文沒有回复,至少沒有寫信。4 月 19 日,他向阿拉巴馬州法院蒙哥馬利縣巡迴法院提起誹謗訴訟。該訴訟是針對紐約時報公司和廣告中出現名字的四位阿拉巴馬州部長提起的。沙利文聲稱,廣告的第三段提到了蒙哥馬利,而第六段談到了“南方違法者”對金博士所做的事情,這是對他的誹謗。他要求賠償 50 萬美元。
5 月 9 日,阿拉巴馬州州長約翰·帕特森 (John Patterson) 寫信給《紐約時報》 ,提出了幾乎相同的撤稿要求。他說,這則廣告指控他“作為阿拉巴馬州州長和州教育委員會當然主席,存在嚴重不當行為”。他指出廣告文字中與沙利文相同的兩段,即第三段和第六段。這封信明確表示州長也將提起訴訟。根據阿拉巴馬州法律,提起誹謗訴訟的公職人員不能在審判中獲得懲罰性賠償,除非他要求撤回並且沒有發表任何聲明。
一周後,《紐約時報》發表了一篇文章,向帕特森州長道歉。標題是“泰晤士報撤回廣告聲明”。這篇報導描述了帕特森的反對意見,然後《泰晤士報》發表了這樣的聲明:
該廣告……是《泰晤士報》在正常業務過程中從一家公認的廣告公司收到的,並由其支付,該廣告公司代表一個群體,其中包括知名公民。廣告的發布並不構成《泰晤士報》真實的新聞報導,也不反映《泰晤士報》編輯的判斷或意見。
自廣告發布以來,《泰晤士報》進行了調查,並根據其撤回和糾正其專欄中可能出現的任何錯誤或失實陳述的政策,特此撤回總督抱怨的兩段內容。《紐約時報》從未打算通過刊登廣告來暗示約翰·帕特森閣下,無論是作為阿拉巴馬州州長還是教育委員會當然主席,還是以其他身份,都犯有“嚴重不當行為或不當行為或不作為”。如果任何人都可以從廣告中的陳述中公正地推斷出有任何此類指控,《紐約時報》特此向約翰·帕特森閣下致歉。
同一天,即 5 月 16 日,《紐約時報》公司總裁 Orvil Dryfoos 寫信給帕特森州長。他在報紙上附上了撤稿的報導,並重複道:“如果任何人都可以從廣告中公平地得出結論,認為對你提出了任何指控,《紐約時報》深表歉意。”
兩週後,帕特森州長提起訴訟,要求賠償 100 萬美元。他將《紐約時報》和阿拉巴馬州的四位部長列為被告,就像沙利文一樣,並添加了一位:金博士。與沙利文和帕特森同行的還有另外三人:蒙哥馬利市市長厄爾·詹姆斯;另一位市專員弗蘭克·帕克斯 (Frank Parks);和前專員克萊德·塞勒斯。每人起訴《泰晤士報》和四位部長,索賠 50 萬美元。
出於精明的法律原因,四位部長與《泰晤士報》一起在每起誹謗訴訟中被列為被告。原告律師計算出,讓部長們在那裡將阻止《紐約時報》將案件從州法院轉移到聯邦法院。憲法授權國會賦予聯邦法院審理普通民事訴訟的管轄權,例如原告和被告來自不同州的誹謗案件。這個想法是,B 州的一方可能會在 A 州的法院遭受偏見,而聯邦法官會更加中立。國會通過的管轄法規允許在州法院提起訴訟的非居民被告將案件移交聯邦法院。但只有在完成後才允許拆除各方國家公民身份的多樣性。如果A原告起訴B被告,但其中也包括A被告,則多樣性不完整,案件無法刪除。這就是阿拉巴馬州官員在誹謗訴訟中所做的事情。
由於發表了《留心他們崛起的聲音》,《紐約時報》現在面臨誹謗訴訟,索賠總額為 300 萬美元。這在當時是一筆巨款, 《紐約時報》的律師或高管不能認為這是異想天開。在阿拉巴馬州法院,當時的法官和陪審團在涉及種族問題的案件中不太可能對北方報紙表示友好。
這被稱為“南方生活方式”。這句話讓人想起白柱豪宅和親切的白人家庭,旁邊有微笑的黑人。種族隔離的現實並不那麼美好。金博士有一次試圖向一群白人解釋這一點,他們認為自己很同情,但希望他慢點。那是 1963 年,他因在阿拉巴馬州伯明翰領導抗議遊行而入獄。八名當地白人部長批評這次遊行“不合時宜”。金博士給他們寫了一封後來被稱為“伯明翰監獄信”的信。
“對於那些從未感受過種族隔離的刺痛的人來說,”他寫道,“很容易說,‘等等。’” 但當你看到惡毒的暴徒隨意私刑處死你的父母時……;當你試圖向六歲的女兒解釋為什麼她不能去剛剛在電視上宣傳的公共遊樂園時,突然發現自己舌頭扭曲、說話結結巴巴……;當你駕車越野行駛時,發現有必要在車內不舒服的角落裡夜以繼日地睡覺,因為沒有一家汽車旅館會接受你;當你日復一日地被寫著“白人”和“有色人種”的煩人標牌羞辱時……;那麼你就會明白為什麼我們很難等待。”
美國各地都存在種族歧視。但在南方則不同,而且毒性更大,因為它具有法律效力。州法律將黑人置於被淹沒的地位從搖籃到墳墓,字面意思是。法律將醫院和墓地分開。它將黑人兒童限制在獨立且劣質的公立學校。警察執行規定,黑人必須坐在公交車後座,並禁止他們進入大多數酒店和餐館。黑人在製定法律方面幾乎沒有發言權,因為在南方大部分地區,黑人被剝奪了投票權。
官方強制實行的種族隔離並不是只出現在南方偏遠角落的小現象。二十世紀中葉,美國黑人不能在華盛頓特區市中心的餐館吃飯或進入電影院。 南方 17 個州和邊境州以及哥倫比亞特區的公立學校實行種族隔離:這些地區的公立學校入學人數佔全國公立學校入學人數的 40%。在兩次世界大戰期間,黑人被徵召入伍,在武裝部隊的隔離部隊中服役:這是一種聯邦認可的種族主義形式,直到 1948 年哈里·杜魯門總統才結束了這種形式。
在一個以“人人生而平等”為前提的國家裡,法律上的種族隔離怎麼會如此顯著而頑固地存在呢?答案就在歷史中,一段非常悠久的歷史。1619 年,第一艘將非洲奴隸運往北美的船隻在弗吉尼亞登陸。1776 年之後,奴隸製成為南方殖民地種植園經濟的一個重要因素。現代歷史研究進一步揭示了奴隸制經濟學的醜陋真相:奴隸的飼養和出售也帶來了高額利潤。到 1787 年制憲會議召開時,南方如此堅定地致力於其所謂的“特殊制度”,以至於南方各州的代表要求並獲得了保護奴隸製做法的條款。第一條規定,在計算各州人口以分配眾議院席位時,“自由人總數”中應加上“所有其他人的五分之三”。也就是說,奴隸算作一個人的五分之三。憲法禁止國會在 1808 年之前停止國際奴隸貿易,儘管文本再次以迂迴的方式避免使用“奴隸”一詞:“現有任何州都應認為適當承認此類人員的移民或進口。” 最後,憲法要求非蓄奴州根據要求將逃跑的奴隸移交給其主人。1857 年,在 憲法禁止國會在 1808 年之前停止國際奴隸貿易,儘管文本再次以迂迴的方式避免使用“奴隸”一詞:“現有任何州都應認為適當承認此類人員的移民或進口。” 最後,憲法要求非蓄奴州根據要求將逃跑的奴隸移交給其主人。1857 年,在 憲法禁止國會在 1808 年之前停止國際奴隸貿易,儘管文本再次以迂迴的方式避免使用“奴隸”一詞:“現有任何州都應認為適當承認此類人員的移民或進口。” 最後,憲法要求非蓄奴州根據要求將逃跑的奴隸移交給其主人。1857 年,在德雷德·斯科特案中,首席大法官羅傑·塔尼表示,憲法將非洲人後裔視為“從屬和低等階層的人”,不能成為美國公民。
內戰打破了這條歷史鏈條——至少一開始看起來是這樣。南方各州宣布脫離美國;1861 年 2 月 4 日,他們在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組織了南方聯盟美利堅合眾國。隨後的戰爭既是由於經濟差異造成的,也是由於奴隸制問題造成的,但到最後,北方決心廢除這一特殊制度。1863年,林肯總統在《解放奴隸宣言》中解放了南部邦聯的奴隸。戰爭結束後,即 1865 年,國會和各州立即批准了憲法第十三修正案,禁止奴隸制。
南方雖然戰敗了,但並沒有放棄征服黑人的決心。南方各州通過了所謂的《黑人法典》,對前奴隸進行監管,使他們幾乎沒有自由。例如,在一些地方,他們必須擁有特殊許可證才能從事除農業以外的任何工作;他們被禁止擁有土地。國會於 1866 年做出回應,通過了第一部民權法案,旨在克服《黑人法典》。它規定,黑人與白人擁有與白人相同的權利,“制定和執行合同、起訴、成為當事人和提供證據、繼承、購買、租賃、出售、持有和轉讓不動產和動產……並且應受到類似的懲罰、痛苦和刑罰,不得受到任何其他法律、法令、條例、法規或習慣的約束,儘管有相反的規定。”
1868年,第十四條修正案被添加到憲法中。它提供了廣泛的聯邦權力來保護個人免受州歧視和其他鎮壓行動。該修正案宣布所有在美國出生或入籍的人都是公民,從而推翻了首席大法官塔尼在德雷德·斯科特案中的裁決。該修正案以籠統的語言繼續說道:“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任何國家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也不否認其管轄範圍內的任何人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
這些寬泛的術語對於限制黑人權利的南方法律意味著什麼?1880 年,最高法院在斯特勞德訴西弗吉尼亞州一案中對這個問題給出了決定性的答案——或者說,似乎又是一個決定性的答案。。西弗吉尼亞州的一項法律禁止黑人擔任陪審員。法院認為該法律違憲。大法官威廉·斯特朗援引第十四修正案的措辭說道:“這不是宣佈各州的法律對黑人與白人是相同的嗎?……事實上,有色人種因膚色而被單獨挑選出來,並被一項法規明確剝奪了作為陪審員參與法律管理的權利,儘管他們是公民,並且可能在其他方面完全合格,但實際上這是法律給他們打上的烙印,是對他們自卑的斷言,也是對……種族偏見的刺激……”
但斯特勞德案很快就被政治變革所取代,正義的希望也隨之破滅。當三K黨和其他人在南方轉向暴力恐嚇,北方政治家意識到只有通過激烈和無限制的干預才能確保平等權利,因此他們迴避了這種負擔。他們現在的注意力集中在促進北方工業的發展上。在北方占主導地位的共和黨人也對獲得自由的奴隸的表現感到失望:這無疑是種族主義的表現。許多人開始覺得白人和黑人之間的家長式關係是事物的自然秩序,他們越來越接受舊南方的良性神話。1876 年,民主黨人塞繆爾·J·蒂爾登 (Samuel J. Tilden) 和共和黨人盧瑟福·B·海耶斯 (Rutherford B. Hayes) 舉行總統選舉,結果在四個州引起了爭議。一個由共和黨佔多數的特別委員會將全部授予海耶斯,他以一張選舉人票就被宣佈為獲勝者。這一結果被視為,也許是有意為之,作為一種隱含的交易:作為勝利的回報,共和黨人將讓南方在種族問題上走自己的路。
到了 1880 年代末,南方立法機構開始使用一種比《黑人法典》稍微不那麼明目張膽但非常有效的手段來鎮壓黑人:即隔離鐵路和其他公共設施的吉姆·克勞法。國會放棄了平等權利立法的努力。最高法院批准了這一新方針,反映了當時占主導地位的政治和道德觀。
1896 年,普萊西訴弗格森案法院認為,國家強制實行的種族隔離並不否認第十四修正案所要求的“法律的平等保護”。霍默·普萊西有八分之一的黑人血統,他在進入路易斯安那州為白人保留的火車車廂時被捕。他對該法律提出質疑,認為該法律拒絕提供平等保護,但最高法院以 7 比 1 的投票結果維持了該法律的合憲性。 代表多數派的法官亨利·布朗表示,普萊西的論點是錯誤的,因為他假設“兩個種族的強制隔離給有色人種打上了自卑的標記”。如果是這樣,那並不是因為該法案中發現的任何內容,而僅僅是因為有色人種選擇對此進行解釋。” 作為對第十四修正案和社會現實的解讀,這與憲法中的陳述相去甚遠。斯特勞德案認為,通過法律對黑人進行歧視“實際上是對他們的烙印”。
持異議的約翰·馬歇爾·哈倫法官警告不要允許“在法律制裁下播下種族仇恨的種子。有什麼比國家立法更能引起種族仇恨,更能在這些種族之間製造和延續不信任感?事實上,這些立法的依據是有色人種公民如此低劣和墮落,以至於不能允許他們乘坐白人公民乘坐的公共車廂?所有人都會承認,這就是路易斯安那州頒布的此類立法……鐵路客車乘客“平等”住宿的薄弱偽裝不會誤導任何人,也不會彌補今天所犯下的錯誤。”
由最高法院合法指定的種族隔離產生了哈倫法官所預測的效果。在接下來的幾十年裡,南方各州幾乎將黑人排除在所有白人公共設施之外。正如哈倫法官所說,將為他們提供平等便利的想法是一種藉口,很難得到尊重。黑人因被拒絕進入白人醫院而死亡。甚至連最基本的公民權利——投票權——也沒有受到影響。各州對登記提出了複雜的新要求,例如闡明州憲法含義的能力,並讓白人登記員主觀判斷誰有資格。大多數南方州的民主黨將黑人排除在初選之外,而初選後來成為決定性的選舉。
隨著二十世紀的幾十年過去,種族主義的意義和對人類的影響變得越來越難以否認。納粹的世界經歷具有特殊的意義。此後,很明顯,一個社會挑出一個群體進行差別待遇,除非該群體選擇“將這種解釋置於其之上”,正如普萊西訴弗格森的理論,但實際上是為了表達蔑視。南方種族隔離符合憲法平等保護標準的觀點變得越來越沒有說服力。但普萊西法律上的統治仍然完好無損,並且得到了南方白人政客的熱烈支持。整個世紀中葉,國會都沒有對南方體系提出任何挑戰。有人提出了民權立法的建議,其中一項是反對私刑的聯邦法律。但南方成員利用參議院的規則進行阻撓,阻止民權法案進行投票。
然後,在 1954 年,種族隔離的法律基礎被粉碎了。在布朗訴教育委員會一案中,最高法院一致認為公立學校的種族隔離是違憲的。首席大法官厄爾·沃倫沒有直接表示,普萊西訴弗格森案在1896年的判決是錯誤的,必須被推翻,但他表示法院無法讓時光倒流到那個時候。“分開的教育設施,”他在法庭上寫道,“本質上是不平等的。”
布朗訴教育委員會案是一道晴天霹靂,這一判決對社會的影響力不亞於最高法院(或者很可能是任何法院)曾經發布的任何判決。這引起了南方白人的強烈反對。來自舊邦聯十一個州的一百零一名參眾兩院議員簽署了一份《南方宣言》,宣布:“最高法院的此類行動沒有法律依據,他們承諾行使赤裸裸的司法權力,並用個人的政治和社會理念取代國家既定法律。”
但這一決定也引起了南方黑人的不滿。彷彿法院的聲音終於真正地表達了平等權利,將他們從舊的屈服姿態中解放出來,使他們決心為幾代人所遭受的不公正現像做點什麼。
碰巧,這種新的黑人精神的首次表現是在聯邦的誕生地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1955 年 12 月 1 日,一位名叫羅莎·帕克斯 (Rosa Parks) 的黑人女裁縫在一天結束時乘公共汽車回家。她累了,就在靠前的位置坐下。司機命令她把座位讓給一名白人,並坐在公交車後部。帕克斯夫人拒絕了,警察被叫來,她被逮捕並被指控違反種族隔離法。
為了回應對帕克斯夫人的起訴,蒙哥馬利的黑人決定抵制公共汽車。一年多來,他們不乘坐公共汽車,步行數英里上下班,或者乘坐教堂組織的拼車。部長們領導了這場運動,其中第一個就是金博士。當時他只有二十七歲,是蒙哥馬利德克斯特大道浸信會教堂的牧師,在該社區之外默默無聞。但他對抵制活動的領導很快使他成為全國乃至世界的人物。他敦促黑人追隨甘地的道路,對壓迫進行非暴力抵抗。“如果我們每天都被逮捕,”他告訴他的人民,“如果我們每天都被剝削,如果我們每天都被踐踏,永遠不要讓任何人把你拉低到憎恨他們。我們必須使用愛的武器。我們必須對那些恨我們的人抱有同情和理解。我們必須認識到,很多人被教導要恨我們,但他們並不需要為自己的仇恨負全部責任。但我們站在生活的午夜,我們總是站在新黎明的門檻上。”
金博士的話並沒有消除種族主義的敵意。他被判密謀進行非法抵制活動。但抵制活動一直持續到最高法院,明確表示布朗判決的邏輯不僅限於學校,認為蒙哥馬利的公交車種族隔離違憲。1956 年 12 月 21 日,黑人和白人乘坐公共汽車時沒有種族隔離。
學校隔離案也在政治上影響了北方。選民第一次開始認真關注南方種族主義的過度行為。全國性報紙、雜誌和廣播公司大大增加了對南方種族衝突的報導。1957 年,國會通過了自 1875 年以來的第一部民權法案。該法案的條款很溫和,設立了民權委員會並允許法官部門對侵犯投票權提起訴訟,但該法案的通過標誌著政治氣候的巨大變化。
但南方黑人的生活並沒有很快改變。白人對平等權利的抵制變得更加直言不諱。在許多社區組織的白人公民委員會利用群眾會議、政治支持和經濟壓力來讓政客和商人遵守種族隔離政策。試圖主張法院認定屬於他們的權利的黑人面臨恐嚇和暴力。學校隔離決定六年後,在阿拉巴馬州、密西西比州、佐治亞州、路易斯安那州或南卡羅來納州,沒有一個黑人與白人一起上公立學校或大學。在南方腹地的那些州,黑人因試圖投票而遭到襲擊,有些人被殺害。截至 1960 年,密西西比州只有 4% 達到投票年齡的黑人成功登記,而阿拉巴馬州只有 14%。
阿拉巴馬州和密西西比州是抵抗力最強的州。1956年,阿拉巴馬州曾試圖廢除高等教育中的種族隔離,結果羞辱了聯邦當局。奧瑟琳·露西是一位黑人女性,根據聯邦法院的命令被阿拉巴馬大學錄取。但當學生髮生騷亂時,學校將她驅逐出校園。露西小姐回到法庭,要求他們下令恢復她的職務。隨後,大學官員因在訴訟中對他們提出“令人憤慨”的指控而將她永久開除。艾森豪威爾政府沒有採取任何行動,案件就此結束。
甚至連州際交通這種顯然屬於聯邦政府控制的問題也無法免受種族隔離壓力。1961 年春天,民權運動成員乘坐公共汽車前往阿拉巴馬州抗議航站樓的種族隔離。“自由乘車者”(他們被稱為“自由乘車者”)在到達伯明翰和安尼斯頓時遭到暴民的襲擊——被踐踏、被鐵鍊砍傷。另一組前往蒙哥馬利。肯尼迪政府擔心發生流血事件,派出了一支由五百名法警組成的部隊前往那裡。阿拉巴馬州州長約翰·帕特森表示反對,稱執法人員的存在“是對阿拉巴馬州權利的踐踏和侵犯”。當自由乘車者到達蒙哥馬利時,已搬到亞特蘭大的金博士碰巧又回來了。當一群白人暴徒包圍了教堂時,他正在宣講非暴力主題。
1960 年 4 月 12 日,就在“留心他們高漲的聲音”廣告發布兩週後,《紐約時報》在第一版發表了一篇新聞報導,標題為“恐懼和仇恨控制伯明翰”。哈里森·索爾茲伯里 (Harrison E. Salisbury) 的故事是這樣開始的:
沒有紐約人能夠輕易測量伯明翰今天的氣候。白人和黑人仍然走在同一條街道上。但街道、供水和下水道系統是他們唯一共享的公共設施。棒球場和出租車是分開的。圖書館也是如此。一本以黑兔和白兔為主題的書被禁。一項禁止“白人”廣播電台播放“黑人音樂”的運動正在興起。每一種溝通渠道、每一種共同利益的媒介、每一種合理的方法、每一寸中間地帶都被種族主義的情感炸藥支離破碎,並被鞭子、剃刀、槍、炸彈、火炬、棍棒、刀、暴徒、警察和國家機器的許多部門強化。
哈里森·索爾茲伯里的報導(第二份於 4 月 13 日發表)引發了更多誹謗訴訟,要求《紐約時報》賠償 3,150,000 美元,並向索爾茲伯里賠償 1,500,000 美元。伯明翰報紙像《蒙哥馬利廣告報》那樣攻擊《泰晤士報》的廣告,指責其“偏見、惡意和仇恨”。
這就是阿拉巴馬州的氣氛,當時《紐約時報》準備在蒙哥馬利的法庭上為自己辯護,反對沙利文專員提起的第一次誹謗訴訟。
法庭上的民事案件,例如誹謗損害賠償訴訟,是通過所謂的傳票送達啟動的:原告安排向被告或其代理人交付一份文件,正式通知他該訴訟。但這個簡單的聲明中隱藏著一系列可能的法律複雜性。誰是被告公司的“代理人”?如何送達必要的文件才能使其具有法律約束力?遠方當事人是否可以被迫在另一個州的法庭上作答?
LB 沙利文通過向《紐約時報》蒙哥馬利特約記者唐·麥基送達文件,開始了對《紐約時報》的誹謗訴訟。麥基是《蒙哥馬利廣告報》的全職記者,他為《泰晤士報》做的很少。1960 年,他作為縱線員只賺到 90 美元。但沙利文的律師表示,這足以讓他成為《紐約時報》在阿拉巴馬州的特工。他們還為阿拉巴馬州國務卿提供服務,州法律指定國務卿代表在該州開展業務但沒有辦公室或代理的公司接受訴訟。
對於《紐約時報》來說,誹謗訴訟並不是一個嚴重的問題。它的政策是永遠不會和解,即使是微不足道的金額,以免鼓勵滋擾訴訟。它很少會失去陪審團的裁決,也不會因為嚴重損失而失去陪審團的裁決。但該報的律師路易斯·M·勒布(Louis M. Loeb)立即意識到沙利文案有所不同:這是一個嚴重的威脅。勒布是華爾街的合夥人但他的時間和興趣主要集中在一位客戶——《泰晤士報》上。他大部分工作日都在《泰晤士報》工作,定期與高層編輯和經理交談,並且與出版商阿瑟·海斯·蘇茲伯格 (Arthur Hays Sulzberger) 關係密切。勒布看起來有點像一位戲劇性的英國上校,身材魁梧,毛髮濃密。他是一個有教養的人,熟悉文學世界。他的妻子珍妮特是一位雕塑家。有一次,他們在亨利·摩爾位於英國馬奇哈達姆的家和工作室度過了愉快的一天。
勒布的第一個舉措是聘請阿拉巴馬州的一名律師在沙利文案中代表《紐約時報》。事實證明,這比他預想的要困難得多。他打電話給蒙哥馬利的一家公司,該公司曾為洛德、戴伊和洛德處理過其他事務,但合夥人表示他們無法接手這件事。他嘗試了伯明翰最大的律師事務所之一;它說不,含糊地談到可能存在利益衝突。最終,他在伯明翰的一家特立獨行的公司 Beddow, Embry & Beddow 取得了成功。它為大量被指控犯罪的黑人辯護。T. Eric Embry 同意代表《泰晤士報》。
很難找到阿拉巴馬州的律師的原因當然是種族問題。州和地方政界人士對《紐約時報》的廣告感到憤怒,譴責該報是北方乾涉的煽動者。哈里森·索爾茲伯里對伯明翰的報導讓《泰晤士報》更加成為仇恨的對象。在這種情況下,就連律師也害怕與《紐約時報》有聯繫,而按照傳統和道德,律師應該可以自由地代表不受歡迎的客戶。安布里始終無法找到蒙哥馬利的律師來幫助他處理沙利文案。當路易斯·勒布前往阿拉巴馬州與安莉芳簽約時,安莉芳以化名在遠離伯明翰的一家汽車旅館為他安排了一個房間。
安布里和他的合夥人羅德里克·貝多 (Roderick Beddow) 飛往紐約,不僅與律師,還與該報的高管討論此事。“我們在那裡待了幾天,”安莉芳多年後回憶道,“我們會見了所有的高層管理人員和編輯。他們讓我了解瞭如何製作報紙、如何放置廣告的整個過程。他們告訴我,他們不在乎為這個案子辯護要花多少錢,他們不會自願支付任何費用。”
正如勒布和安布里當時對本案的看法一樣,擊敗沙利文專員的首要希望就是挑戰阿拉巴馬州法院所謂的對人管轄權:他們有權將《紐約時報》告上法庭。美國五十個州都有自己的法院和法律。一個州的法院可以根據憲法命令來自另一州的一方出庭,前提是該遠方一方與命令所在州有某種有意義的商業、財產或人員聯繫。一個從未有過的佛蒙特州人任何與亞利桑那州有關的事情都不能在那裡成功起訴。但是,假設另一個州的法院對您沒有管轄權,而忽略遙遠的訴訟是危險的。假設佛蒙特州與亞利桑那州有一些短暫的聯繫。他無視該訴訟,亞利桑那州法院對他作出缺席判決,要求他賠償 10 萬美元。亞利桑那州原告現在前往佛蒙特州,請求佛蒙特州法院執行該判決。佛蒙特州可以辯稱他不受亞利桑那州的管轄。但如果佛蒙特州法院發現他與亞利桑那州的一點關係仍然足以在當地擁有管轄權,那麼憲法要求他們對亞利桑那州法院的判決給予“充分的信任和信任”。佛蒙特州將在尚未對案件事實進行審判的情況下支付 10 萬美元。因此,
安莉芳就是這麼做的。他提出了一項撤銷傳票送達的動議,理由是《紐約時報》在阿拉巴馬州的業務量不足以納入該州法院的管轄範圍。安布里辯稱,該日報發行量為 65 萬份,其中 394 份並不與國家有實質性聯繫。他說,《紐約時報》記者偶爾訪問阿拉巴馬州或阿拉巴馬州公司在報紙上刊登的少量廣告也沒有帶來影響:1960 年前 5 個月,《紐約時報》廣告總收入為 3,750 萬美元,廣告收入為 18,000美元。
在質疑阿拉巴馬州法院對《紐約時報》的個人管轄權時,安莉芳必須小心安排律師所謂的“特別出庭”,僅用於此目的,因為律師代表遠方客戶的“一般出庭”本身可能會使客戶受到法院的管轄。為了確保他能正確行事,他遵循了沃爾特·博格溫·瓊斯 (Walter Burgwyn Jones) 所著的主要文本《阿拉巴馬州訴狀與法律實踐》中給出的形式。這應該是安全的,因為沃爾特·博格溫·瓊斯是蒙哥馬利縣的巡迴法官,並且將審理沙利文案。但同樣,在涉及種族問題的問題上不能做出任何假設。
瓊斯法官是南部邦聯和南方生活方式的擁護者。他的父親托馬斯·古德·瓊斯 (Thomas Goode Jones) 曾在南方聯盟軍隊中作戰,並從李到阿波馬托克斯的格蘭特手中舉著停戰旗。他成為阿拉巴馬州州長。瓊斯法官撰寫並出版了《邦聯信條》,其中寫道:“我在星條旗中看到了在南方微風中飄揚的邦聯光榮旗幟,它是自由和對憲法權利的奉獻的象徵,是榮譽和品格的象徵。” 1961 年,在南部邦聯成立一百週年之際,蒙哥馬利重演了南部邦聯總統杰斐遜·戴維斯宣誓就職,瓊斯法官主持了就職宣誓。選美比賽中的一些選手成為了瓊斯法官法庭上真正審判的陪審員,他讓他們穿著南方聯盟制服坐在陪審團席上。
1960 年和 1961 年期間,瓊斯法官發布了一系列命令來阻撓民權運動和美國政府。他禁止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在阿拉巴馬州開展業務,禁止自由乘車者舉行反對公共汽車種族隔離的示威活動,並阻止美國司法部檢查阿拉巴馬州任何縣的選民登記記錄。他的法庭座位是分開的。在沙利文案之後的誹謗審判期間,詹姆斯市長向《泰晤士報》提起訴訟廣告中,有一天,黑人觀眾坐在白人中間。第二天,瓊斯法官將所發生的事情歸咎於“公認的煽動者和種族煽動者”,並命令法警在法庭上強制實行種族隔離。他說,此案將“根據阿拉巴馬州法律而不是第十四修正案”進行審理。他讚揚“白人的正義,這種正義誕生於幾個世紀前的英格蘭,由盎格魯-撒克遜種族帶到這個國家。”
埃里克·恩布里相信瓊斯法官實際上幫助策劃了沙利文和其他人的誹謗行動。他說,幾年後,“格羅弗·霍爾和其他一些人在瓊斯的辦公室會面,炮製了所有這些訴訟。” 但即使真的有過這樣的會議,現在也找不到證據了。
安莉芳在 1960 年 7 月 25 日開始的聽證會上向瓊斯法官提出了撤銷傳票送達的動議。幾天來,律師們就《紐約時報》與阿拉巴馬州的聯繫程度進行了爭論:那里分發的報紙、向特約記者付款、來自阿拉巴馬州的廣告。8 月 5 日,瓊斯法官裁定,《紐約時報》在該州開展了足夠多的業務,應受到該州法院的管轄。如果上級法院認為他的觀點是錯誤的,他還以另一個理由找到了管轄權:安莉芳在起草他的撤銷動議時犯了一個錯誤,並且無意中“普遍露面”,從而使《泰晤士報》在州法院管轄範圍內。為了避免這個陷阱,安布里在《阿拉巴馬州辯護與實踐》中追隨瓊斯的腳步,但法官否決了他自己的書。
路易斯·勒布(Louis Loeb)認為管轄權上的損失是毀滅性的打擊。《泰晤士報》現在面臨阿拉巴馬州法院的陪審團審判,涉及“傾聽他們高漲的聲音”的所有誹謗訴訟。具有諷刺意味的是,導致金博士的支持者撤掉廣告的問題——他的稅務偽證指控——已經消失了。在蒙哥馬利的一次審判中五月的最後一周,該州無法提供令人信服的證據來證明金博士將他所說的捐款轉交給教會和民權組織的指控,因此他被無罪釋放。
瓊斯法官法庭對沙利文案的審理歷時三天,即 11 月 1 日至 3 日。僅律師人數就表明這不是一場例行的誹謗審判。沙利文的代表為 M. Roland Nachman Jr.、Robert E. Steiner III 和蒙哥馬利的卡爾文·懷特塞爾 (Calvin Whitesell)。埃里克·恩布里還有另外四人幫助他為《泰晤士報》發言。然後是四位阿拉巴馬州黑人部長的律師,沙利文將他們與《泰晤士報》一起列為被告因為他們的名字出現在廣告的底部。這些律師——弗雷德·格雷(Fred Gray)、弗農·Z·克勞福德(Vernon Z. Crawford)和小SS·西伊(SS Seay Jr.)——都是黑人,這產生了一個奇怪的現象。在案件送達最高法院並永久記錄在案時為最高法院打印的審判速記筆錄中,白人律師被稱為“特朗普先生”。納赫曼,”“先生。安莉芳”等。黑人被稱為“格雷律師”、“克勞福德律師”、“西伊律師”。他們的膚色使他們無法獲得“先生”的尊稱。
審判的第一步是選擇陪審團。在由三十六名潛在陪審員組成的小組中,有兩名是黑人。沙利文的律師將他們從名單中刪除,並選出了由十二名白人組成的陪審團。《阿拉巴馬州日報》在頭版刊登了他們的名字以及陪審團席上十二人的照片,《紐約時報》的律師抗議這一舉措將使陪審員面臨當地壓力,做出有利於沙利文的決定。瓊斯法官駁回了申訴。
納赫曼代表沙利文致開幕詞。他呼籲賠償損失“以阻止這些被告再次做這樣的事情,並阻止其他人做這樣的事情。” 安莉芳對《泰晤士報》表示,廣告中並沒有提到沙利文,“根據最瘋狂的推斷……沒有任何內容哪怕是有一點點提到他,或者可能提到他。” 代表四位部長的格雷表示,投放廣告的委員會甚至沒有要求他們公開他們的名字。“他們從未表示同意,”他說。“發生在他們身上的事情也可能發生在你或其他任何人身上。”
沙利文的案件始於他的一位律師懷特塞爾向陪審團宣讀廣告。當談到“黑人”這個詞時,部長的一位律師克勞福德反對懷特塞爾說的是“黑鬼”。瓊斯法官詢問懷特塞爾在閱讀中是否沉迷於“插值”。懷特塞爾說,他“一生”都這樣發音這個詞。《阿拉巴馬日報》的記者朱迪思·魯辛 (Judith Rushin) 寫道:“對於新聞記者來說,他似乎不是在說‘黑鬼’,而是更接近‘黑鬼’或‘黑鬼’的詞。” ”
要證明誹謗罪,原告必須證明 (1) 被告發表 (2) 誹謗性言論 (3) 關於原告的誹謗性言論。(誹謗意味著往往會降低原告的聲譽。)沙利文的律師必然將大部分證據用於第三點。儘管他的名字沒有出現在《泰晤士報》的任何地方廣告中,他們試圖表明該廣告仍然牽涉到他,或者用律師的話來說是“與他有關”。沙利文是他自己的主要證人。作為蒙哥馬利市的三位專員之一,他負有監督警察局、消防局、公墓局和地磅局的特殊職責。他不負責日常管理警察;為此有一名警察局長。但沙利文表示,他覺得自己因廣告第三段中提到的“警察”而受到牽連,該段內容如下:
在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學生們在州議會大廈台階上唱完《我的祖國是你》後,他們的領導人被學校開除,一卡車的警察攜帶獵槍和催淚瓦斯包圍了阿拉巴馬州立大學校園。當全體學生向州當局抗議,拒絕重新註冊時,他們的食堂被鎖上,試圖讓他們挨餓屈服。
沙利文也反對第六段的這一部分:
南方的違法者一次又一次地以恐嚇和暴力回應金博士的和平抗議。他們轟炸了他的家,幾乎殺死了他的妻子和孩子。他們襲擊了他的人身。他們因“超速行駛”、“遊蕩”和類似的“違法行為”而逮捕了他七次。現在他們指控他“作偽證”——這是一項重罪,他們可能會監禁他十年。
沙利文堅持認為,該段中歸因於“南方違規者”的錯誤將被視為蒙哥馬利警察局和他的所作所為,因為該段提到的逮捕和逮捕是警察的職能。當部長的律師之一克勞福德盤問沙利文時,這產生了一個可能沒有被察覺的諷刺時刻:
問。“先生。沙利文,你認為你的警察部隊違反了南方法律嗎?”
A. _ “我當然不會。”
A. _ “我不認為自己是一個違規者,無論是南方人還是其他人。”
但納赫曼問他的客戶:“您認為廣告中的陳述是指您並與您相關嗎?” 沙利文回答說:“我當然知道——關於逮捕人和卡車警察的聲明。我感覺他們和我有聯繫。”
關於這些言論是否具有誹謗性的問題,即誹謗原告必須證明的第二點,沙利文作證說,該廣告反映了他的“能力和誠信”。他說,他“感覺”這“不僅反映在我身上,也反映在其他委員和社區身上”。在盤問中,安莉芳表示,沙利文在社區中的地位實際上並未受到影響。
問。“你有沒有被人嘲笑過?你在蒙哥馬利的街道上行走會感到不自在嗎?”
答: “沒有人親自來找我,說他們因為這則廣告而嘲笑我。”
問。“您是否在公共場所、朋友家或任何餐廳被任何人迴避過……?”
答: “我不記得了。”
沙利文的律師傳喚了另外六名證人來作證,證明該廣告是否與沙利文“有關並與沙利文有關”,並傾向於降低他的聲譽。第一個是《蒙哥馬利廣告報》的編輯格羅弗·霍爾,他對《泰晤士報》發表了自己的看法他在社論中對其進行了尖銳的攻擊。霍爾說,他將廣告中關於阿拉巴馬州立大學事件的第三段與市專員聯繫起來,因為他們“負責這個社區的良好秩序”,而他“自然會更多地考慮警察專員”。這段話中讓他感到困擾的是“關於飢餓的說法”,這“肯定是站不住腳的”。當被問及他與沙利文的個人關係時,霍爾說,廣告出現時,他們的關係並不好——就在《廣告商》拍攝棒球棒事件的照片以及霍爾為此與沙利文咬人的交流之後——但已經有所改善。
另外五名證人是阿諾德·D·布萊克威爾(Arnold D. Blackwell),他是一位商人,也是水務委員會的成員。哈里·W·卡明斯基 (Harry W. Kaminsky),沙利文的密友,經營一家服裝店;HM Price Sr.,一家食品設備公司的所有者;William M. Parker Jr.,朋友和服務站長;Horace W. White 是 PC White Truck Line 的所有者,沙利文曾擔任該公司的安全總監。所有人都表示,他們將廣告中的陳述與蒙哥馬利警方或沙利文聯繫起來。他們說,如果他們相信這些說法,他們會對沙利文有更糟糕的看法。例如,懷特作證說,如果他認為沙利文“允許警察局做報紙上說他做的事情”,他就不願意重新僱用沙利文。但在盤問中,五人均表示,事實上他們並不相信這些說法,也沒有因為廣告而對沙利文產生更壞的看法。當廣告在《泰晤士報》上發佈時,只有格羅弗·霍爾真正看過該廣告。白不確定什麼時候看到的。其他四人作證說,當沙利文的律師向他們展示廣告並要求他們作證時,他們第一次看到了廣告。
事實是對誹謗指控的辯護,因此沙利文的律師還試圖證明廣告中的陳述是錯誤的——如果廣告的意思與他們所說的一樣,那麼就是錯誤的。他們的立場是,廣告指控警察和沙利文炸毀了金博士的家,因此他們著手錶明沙利文沒有這樣做。泰晤士報_當然,該公司的立場是該廣告與沙利文無關,但其律師無法阻止審判的進行,就好像沙利文被指控犯有一系列他是無辜的錯誤一樣。這產生了一些奇怪的時刻。廣告中描述的一些行為不可能是沙利文所採取的。例如,偽證起訴書是由阿拉巴馬州當局提起的,州立學院的註冊和就餐安排是州教育委員會的職責。但沙利文的律師對他進行了質詢,就好像他已被正式指控這些行為一樣,他鄭重否認了這些指控以及其他無人提出的指控。
納赫曼:“你與金博士的起訴書有什麼關係嗎?”
沙利文:“沒什麼。”
納赫曼:“我問你,在你任職期間或你所知的任何其他時間,警察局是否曾轟炸過金博士的家,或參與其中或縱容過此類行為?”
就在此時,安莉芳爆發了。“法官大人,我們反對這一點,”他說。“沒有人能讀懂這種語言並得出結論說它[暗示]警察轟炸了他的家。法官大人,這太棒了——”瓊斯法官打斷了他的話,否認了他的反對意見。
關於虛假問題還有其他證據。為了表明由於廣告第三段對阿拉巴馬州立大學事件的描述不准確,沙利文的律師介紹了《紐約時報》南方地區記者克勞德·西頓 (Claude Sitton) 發表在 1960 年 3 月 2 日刊上的報導,以及西頓在沙利文提起訴訟後打電話給《紐約時報》律師的報導。他們還介紹了《泰晤士報》唐·麥基應律師要求發送的報告蒙哥馬利的縱梁。綜合起來,這些說法表明廣告第三段中有許多錯誤的陳述。學生們在州議會大廈的台階上唱的是《星條旗永不落》,而不是《我的祖國,屬於你》。學生們被開除與該事件無關,而是在蒙哥馬利縣法院的午餐櫃檯尋求服務後被開除。警察大量部署在校園附近,但並沒有“包圍”校園。最嚴重的錯誤是關於大學食堂的陳述。當時代律師後來在向最高法院提交的陳述中談到了這一點,他們坦率地說:“關於餐廳被掛上掛鎖以迫使學生挨餓而屈服的指控……毫無根據,這一指控在蒙哥馬利尤其引起了不滿。” 廣告第六段也有錯誤。金博士被捕過四次,而不是七次。
這就是原告的案子。
為了辯護,安莉芳派出了幾名《泰晤士報》的員工。格申·阿倫森描述了該廣告是如何登上報紙的。廣告可接受部門經理文森特·雷丁(Vincent Redding)表示,他批准了該協議,因為它是“由許多知名人士簽署的,我沒有理由質疑他們的動機”。該報的一位高管作證。《紐約時報》公司秘書哈丁·班克羅夫特表示,該報認為“其中的任何語言都沒有提到沙利文先生”。被問及為何《泰晤士報》應帕特森州長的要求而不是沙利文的要求,班克羅夫特發表了撤稿聲明:“我們這樣做是因為我們不希望《泰晤士報》發表的任何內容反映阿拉巴馬州的情況,而據我們所知,州長是阿拉巴馬州的化身……”
最後是四位大臣的情況。它針對的是誹謗原告必須證明其案情的三點中的第一點:被告發表了受質疑的聲明。被告紐約時報公司的出版毫無疑問。但部長們的情況就不同了。這四人出庭作證,表示他們與廣告無關,也沒有獲得使用他們名字的許可。然後他們的律師傳喚了約翰·默里(John Murray)作為證人,這位作家曾作為捍衛馬丁·路德·金委員會的志願者幫助準備這則廣告。他作證說,當他第一次把廣告帶給《紐約時報》時,廣告底部列出的 20 名南方代言人並不在場。後來,當委員會執行董事貝亞德·魯斯汀 (Bayard Rustin) 表示他對廣告不滿意時,這些廣告就被添加了。穆雷作證說,經過一番討論後,魯斯廷“打開抽屜,拿出一份名單,其中列出了隸屬於南方基督教領袖會議的各個牧師的名單,然後他說我們可以列出這些名單。” 默里說,他曾問拉斯汀,委員會如何才能聯繫到所有這些人,以獲得使用他們名字的許可,拉斯汀回答說,這沒有必要,因為他們都是運動的一部分。
代表部長們的弗雷德·格雷(Fred Gray)提出將他們從案件中撤回,因為沒有證詞表明他們參與了廣告的發布。瓊斯法官駁回了這一動議。在陪審團的結案陳詞中,格雷問道:“這些個別被告怎麼可能撤回某些東西——如果你能原諒我這樣說的話——他們沒有撤回?” 他稱部長們是“被遺忘的被告”,“與此案無關”。但代表沙利文的施泰納表示,廣告中包含蒙哥馬利兩位部長(拉爾夫·D·阿伯內西和老SS·西伊)的名字“證明廣告正在談論沙利文先生”。他說,報紙“是很好的東西,但報紙必須說實話。引起他們注意的一種方法是讓他們掏腰包。安莉芳表示,廣告中唯一的重大錯誤是關於用掛鎖鎖上餐廳的聲明,而且“不可能提到沙利文”。事實上,他說,廣告中沒有任何內容提到沙利文,而且他也沒有受到損害。“有什麼證據可以證明沙利文先生受過傷?” 安莉芳詢問陪審團。“沙利文先生是否遭受了痛苦,或者他在社區中的地位是否得到了提高?”
當瓊斯法官向陪審團提出指控時,他排除了該廣告是否具有誹謗性的問題。他指示陪審團,廣告中受到質疑的陳述“本身就是誹謗性的”——也就是說,毫無疑問是對他們所描述的任何人的誹謗,因為它們往往會損害該人的聲譽以及商業或專業地位。瓊斯法官還消除了陪審團關注的虛假問題。他說,根據阿拉巴馬州法律,誹謗性言論本身就被視為虛假言論;被告只有在所有重大方面證明該陳述屬實,才能推翻這一推定。由於《泰晤士報》承認廣告中存在錯誤——關於給餐廳上鎖的段落——它未能履行其職責。損壞也是假定的,因此沙利文不必提供任何受傷證明。總之,該案提交給陪審團,並指示該廣告具有誹謗性、虛假性和傷害性。陪審團需要決定三個問題:被告是否發布了廣告?其中的陳述是“屬於並涉及”LB Sullivan 的嗎?如果陪審團對這些問題的回答是肯定的,那麼應該判給沙利文多少錢作為損害賠償金?
陪審團花了兩小時二十分鐘才做出決定。它對《泰晤士報》和四位部長作出了有利於原告的判決,金額為沙利文要求的全額:50萬美元。
蒙哥馬利的晚報《阿拉巴馬日報》在陪審團裁決後的第二天發表評論稱,沙利文委員的 50 萬美元獎金“可能會導致北方魯莽的出版商……重新審視他們允許任何不利於南方及其人民的內容出現在他們的專欄中的習慣。” 社論稱南方“每天都受到誹謗”;它受到的誹謗比“新英格蘭狂熱廢奴主義者、湯姆叔叔的小屋和西蒙·勒格里的時代”還要多。到目前為止,北方出版商“認為自己不會因自己的罪行而受到起訴,因為他們距離遙遠,而且他們的印像是,他們只能在家鄉的法院因失職行為而受到起訴”。現在社論稱,沙利文案改變了規則。它發出了這樣的警告:“《泰晤士報》被傳喚到一千多英里之外的蒙哥馬利來接受其冒犯行為。其他報紙和雜誌也面臨著同樣的前景。防止如此遠距離傳喚的唯一方法就是打印真相。”
“打印真相”聽起來很簡單。沙利文審判之後,情況卻並非如此。瓊斯法官所採用的規則使得在不冒因誹謗而遭受嚴重損失的風險的情況下寫任何有關 1960 年代南方種族主義現實的文章變得極其困難。任何派駐記者到阿拉巴馬州、在那裡發行幾本或出售一些廣告的出版物都可能被迫進入州法院。一位官員曾是沒有在新聞文章或廣告中提及的人可以聲稱,並很容易說服陪審團,對當地情況的描述推論地反映了他的情況。如果這樣解讀文本會損害他的聲譽,那麼它就會被認為是假的。該報只有證明受質疑的聲明的每個重要部分都是準確的,才能克服這種虛假推定。還有一個無可辯駁的推定,即原告因該出版物而受到傷害,儘管沒有證據表明有人因此而對原告產生了更壞的看法。當地陪審團可以裁定任意數額的損害賠償。
《蒙哥馬利廣告報》或許無意中坦誠地說關於誹謗案的報導的標題是:“州發現強大的法律俱樂部來攻擊州外媒體。” 這就是效果,這就是目的。沙利文和州長帕特森以及其他人致力於將旨在修復私人政黨聲譽的傳統誹謗行動轉變為恐嚇媒體的國家政治武器。其目的是阻止對白人至上製度下生活的真實描述,而不是虛假的描述:關於男性因試圖投票而被私刑處死的故事,關於憤世嫉俗的法官利用法律壓制憲法權利的故事,關於警察局長將攻擊犬轉向在百貨公司午餐櫃檯想喝可樂的男女的故事。這是為了嚇跑全國媒體——報紙、雜誌、電視網絡——遠離民權故事。
這個策略很精明,因為它讓媒體面臨嚴重的財務風險。沙利文獲得的 50 萬美元賠償是阿拉巴馬州歷史上最大的誹謗案判決,按照當時全國任何地方的判決標準來看,這一數額是巨大的——而且這只是針對廣告的五起訴訟中的第一起。第二起由詹姆斯市長提出的案件於次年 2 月進行了審理,陪審團再次裁定索賠金額為 500,000 美元。《紐約時報》必須預見阿拉巴馬州對這五起案件的判決,要求賠償 300 萬美元。然後是針對索爾茲伯里關於伯明翰的文章的訴訟。泰晤士報_那時候經濟上很脆弱。後來擔任總法律顧問的詹姆斯·古德爾 (James Goodale) 在談到 1960 年的誹謗案時表示:“如果不推翻這些判決,那麼,當時飽受罷工和微利之苦的《紐約時報》是否還能生存,這是一個合理的問題。”
幾年後披露的伯明翰市政府檔案顯示,官員們如何轉向誹謗作為鎮壓民權運動的一種方式。1963 年,一個自稱為“公民間委員會”的團體發行了一本六頁的小冊子;JL Ware 牧師被任命為主席,CH Oliver 牧師被任命為秘書。這本小冊子講述了一個可怕的故事。二十六歲的黑人西奧蒂斯·克萊姆斯 (Theotis Crymes) 說,他正開車前往蒙特瓦洛的家,1960 年 3 月 19 日晚上,阿拉巴馬州,他被一輛警車攔住。克萊姆斯說,當他雙手放在警車上時,警察向他的背部開槍。當他問為什麼時,警官說:“閉嘴,黑鬼。” 克萊姆斯的餘生腰部以下癱瘓。聯邦調查局獲悉這一事件後,進行了調查,確認這名警官是阿拉巴馬州海倫娜市警察局長羅伊·達姆龍 (Roy Damron)。達姆龍被聯邦大陪審團起訴,但被全白人陪審團宣告無罪。講述這個故事的小冊子被提交給伯明翰法律部。1963 年 10 月 14 日,助理城市檢察官威廉·A·湯普森 (William A. Thompson) 寫信向上級建議,該小冊子的分發者可能會因有關達姆龍酋長的言論而受到刑事誹謗罪的起訴。
通過民事誹謗訴訟進行恐嚇的策略蔓延開來。哥倫比亞廣播公司因一檔講述蒙哥馬利黑人登記投票困難的電視節目而被起訴,索賠 150 萬美元。南方其他州的官員效仿了阿拉巴馬州的做法。1964 年,最高法院對沙利文案做出裁決時,南方官員已針對媒體提起了近 3 億美元的誹謗訴訟。
假設該策略有效。假設南方法官和陪審團擁有最終決定權,媒體在美國體系中沒有更高的追索權。假設南方官員已經收取了數億美元的賠償金,而媒體或大部分媒體已經停止報導種族事件,除了一些鎮痛性的報導。它會對民權運動的進展產生影響嗎?它會減緩席捲南方的政治革命,結束強制白人至上的傳統並將黑人帶入政治進程嗎?歷史會被改變嗎?金博士自己的策略表明這些問題的答案是肯定的。
金博士的榜樣是莫罕達斯·甘地,他通過非暴力抗議活動削弱了英國在印度的殖民主義。甘地的成功是因為他有一個聽眾,即英國公眾,他們可以被他的信息所感動,並對鎮壓他的運動的鎮壓方法感到憤怒。甘地式的做法很可能不適用於一個更加鐵石心腸的殖民國家,或者一個阻止其公眾知道它在殖民地做了什麼的殖民國家。這一切在金博士的案例中也同樣適用。他相信非暴力抵抗可以推翻南方的白人至上主義,其前提是有觀眾,即美國公眾的存在,他們的良心可以被喚起,並且當種族隔離受到挑戰時,他們會對強制種族隔離的殘酷行為感到憤怒。這種信念反過來又依賴於能夠講述這個故事的媒體。
1954 年,當布朗訴教育委員會案裁決時,大多數人這個國家仍然有一個浪漫的南方形象:亂世佳人,而不是帶著攻擊犬的警長。但主要報紙和雜誌現在投入了越來越多的資源和版面來報導白人至上的現實。美國新聞業儘管存在種種不足,注意力持續時間較短,但仍能引發歷史性變革的時刻,而這就是其中之一。許多傑出的記者致力於南方的故事,以人性的方式向讀者展示生活在種族主義制度下意味著什麼。其中一位是《紐約時報》南方地區記者克勞德·西頓。
西頓本人就是一名南方白人。他的口音很深,很柔和,在他坐在打字機前之前,他可能會被誤認為是一個好孩子。在那裡,他毫不猶豫地記錄了侮辱和威脅的場景,這些場景是黑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但從未被納入南方紳士的神話中。一個有力的例子是他於 1962 年 7 月 26 日在佐治亞州震蕩波提交的一個故事。它的部分內容如下:
特雷爾縣警長 ZT 馬修斯說:“我們希望我們的有色人種繼續像過去一百年一樣生活。” 然後他轉過身,不滿地看了一眼聚集在橄欖山浸信會教堂舉行選民登記集會的三十八名黑人和兩名白人。“我告訴你,船長,我們有點厭倦了這種註冊業務,”他繼續說道。
當這位 70 歲的和平官員講話時,他的侄子兼首席副官 ME Mathews 大搖大擺地來回擺弄著一條手工製作的黑色皮革彈帶和一把 0.38 口徑左輪手槍。另一位副手 RM Dunaway 用五節手電筒一次又一次地敲擊他的左手掌。三名警察輪流糾纏參與者,並警告如果這次集會和其他集會繼續下去,“不安的白人公民”可能會做什麼。
治安官澤克·馬修斯的擔憂“任職二十年沒有遭到反對”也許是可以理解的。特雷爾縣有 8,209 名黑人居民,只有 4,533 名白人。根據國務卿辦公室的數據,雖然有 2,894 名白人登記投票,但只有 51 名黑人登記在冊。……
當喊出車牌號碼時,可以聽到停在教堂旁邊的汽車周圍的聲音。觀眾們的臉也因恐懼而僵硬。這時,一群十三名執法人員和衣著簡陋的白人聚集在門口。其中一人用手臂指著坐在前面的三名報紙記者說:“他們在那兒。”
“如果上帝支持我們,誰能反對我們,”謝羅德先生讀道。“我們就像待宰的羊。” ……
警長馬修斯在副警官達納韋的身後衝進警局。聖域,大步走到了前方。他站在記者面前,但目光遠離他們,開始向觀眾發表講話。“我對任何宗教組織都懷有最大的尊重,但我的人民對這些秘密會議感到不安,”他說。
警長馬修斯隨後轉向黑人,說他們都對縣里的生活不滿意。他要求特雷爾的所有人起立。
“你們有人感到不安嗎?”
回答是悶悶不樂的“是”。
“如果你有資格的話,可以投票嗎?”
“不。”
“你需要有人下來告訴你該怎麼做嗎?”
“是的。”
“一百年來你們不是相處得很好嗎?”
“不。”
治安官隨後表示,他無法控制當地白人,他想防止暴力。“特雷爾縣的宣傳太多了,”他說。“我們不是在尋求暴力。”
首席副官馬修斯隨後表達了自己的觀點。“特雷爾縣沒有一個黑人想要申請投票,必須有來自馬薩諸塞州、俄亥俄州或紐約州的人來這裡並把他們帶到那裡去投票。” ……
接下來是長時間的尖銳問題交流。之後,副警長馬修斯轉向其他人並告訴他們:“從現在到12月之間禁止登記。” ……
馬修斯副警長轉向達納韋副警長,命令他記下所有在場人員的名字。
“我只是想知道特雷爾縣有多少人不滿意,”警長馬修斯解釋道。
首席副手轉向一名當地黑人,指著艾倫先生(拉爾夫·艾倫,一名來自馬薩諸塞州的 22 歲白人大學生,幫助登記活動)說:“他將在兩週內離開,但你仍然會在這裡。” ……
當治安官走開時,他對記者說:“這裡的一些黑鬼會盡快投票給卡斯特羅和赫魯曉夫。”
黑人開始哼唱靜坐示威期間流行的抗議歌曲“我們將克服”。當執法人員撤到外面時,歌聲逐漸增強。
隨後,商務會議正式開始。帕奇小姐 [佩內洛普·帕奇,斯沃斯莫爾學院 18 歲白人學生]匯報了李縣的工作情況。艾倫先生講述了上週六在縣城道森被男子兩次擊倒、毆打和死亡威脅的經歷。
十點剛過,黑人們站起來,手拉手圍成一圈。他們隨著節奏搖擺,再次唱起《我們一定會克服》。……[他們]從前門魚貫而出,經過一群執法人員。“我認識你,”一名警官對一名黑人說道。“我們會去找你們中的一些人。”
西頓掩蓋了私刑。1959 年 4 月 25 日,23 歲的黑人麥克·查爾斯·帕克 (Mack Charles Parker) 被指控強姦一名白人婦女,被從密西西比州波普拉維爾的監獄中拖出並殺害。1960 年 1 月 4 日,西頓在波普拉維爾做了一份非凡的報告,詳細重現了這場殺戮。他說,這些事實在鎮上是常見的八卦。聯邦調查局對私刑事件進行了深入調查,撰寫了一份長達 378 頁的報告,並將其移交給密西西比州當局。但當巡迴法官塞貝·戴爾在波普拉維爾任命一個大陪審團審議此案時,它沒有要求聯邦調查局提供報告,也拒絕聽取願意作證的聯邦調查局特工的證詞。“法官向陪審團負責,”西頓寫道,“法官說,最高法院最近的裁決可能與私刑有關。他將最高法院稱為“坐在華盛頓、身著司法長袍的社會學委員會”。三天后,大陪審團沒有對帕克案採取任何行動就回家了……上週在波普拉維爾接受詢問的人表示,居民普遍同意大陪審團的做法。他們指出,如果謀殺帕克的兇手被起訴,他們幾乎沒有機會被定罪。他們認為,審判只會讓社區感到尷尬。一位官員表示,“如果你有私刑的有聲電影,你就無法給有罪的當事人定罪。” 他們指出,如果謀殺帕克的兇手被起訴,他們幾乎沒有機會被定罪。他們認為,審判只會讓社區感到尷尬。一位官員表示,“如果你有私刑的有聲電影,你就無法給有罪的當事人定罪。” 他們指出,如果謀殺帕克的兇手被起訴,他們幾乎沒有機會被定罪。他們認為,審判只會讓社區感到尷尬。一位官員表示,“如果你有私刑的有聲電影,你就無法給有罪的當事人定罪。”
阿拉巴馬州的伯明翰一直是白人頑固不化的故事。1963 年春天,黑人發起了一場運動,要求廢除百貨公司午餐櫃檯的種族隔離,並向黑人開放女售貨員的工作崗位。警察局長尤金·“公牛”·康納 (Eugene “Bull” Connor) 出動了警犬,進行了大規模逮捕,以應對靜坐和遊行活動。包括肯尼迪總統在內的聯邦官員的呼籲最終說服商界領袖簽署了廢除種族隔離協議,但兩天后,炸彈襲擊了該市的黑人區,其中包括金博士的弟弟、AD牧師金的家。5 月 13 日,西頓與市長阿瑟·J·哈內斯 (Arthur J. Hanes) 進行了交談,後者與委員康納 (Connor) 一起在最近的一次選舉中被投票落選,但在有關市政府控制權的訴訟中仍然留任。“馬丁·路德·金是一位革命者,”哈內斯說。“黑鬼王應該接受司法部長的調查。這個黑鬼得到了司法部長和白宮的支持。” 然後,西頓寫道,哈內斯談到司法部長羅伯特·F·肯尼迪時說:“我希望他能嚐到每一滴溢出的血在喉嚨裡的味道,我希望他被它噎住。”
學校廢除種族隔離在許多城市帶來了暴力。1960 年 11 月,四名黑人小女孩進入新奧爾良白人小學一年級,這是路易斯安那州第一次廢除種族隔離。西頓報導了克服州立法機構連續通過的抵抗計劃所需的曲折的聯邦法院程序,以及暴力抗議活動。大多數白人父母讓孩子退學,而不是帶著孩子穿過一群群尖叫、吐口水的婦女。12 月 4 日,Sitton 寫到了一個例外:
奧蘭多·加布里埃爾夫人是勇敢面對幫派的人之一,她帶著六歲的女兒約蘭達從公寓到學校往返八個街區,經歷過恐怖時刻。週二和周三,穿著粗俗的婦女緊隨這位 42 歲母親的腳後跟,對著她的耳朵尖叫辱罵。魁梧的警察兩次阻止了將她拖倒的企圖。一個陽光明媚的下午,在面對質問者之前,黛西·加布里埃爾講述了為什麼她選擇反抗激進的種族隔離主義者……
“這些有色人種被帶到這裡並不是他們的錯,”她說。“如果你把一個民族連根拔起,就會受到懲罰。這就是南方必須付出的懲罰……”
加布里埃爾夫人承認,起初她擔心女兒和自己的安全,“但我決定永遠不會屈服於暴徒暴力。” 為了讓自己堅強地面對嘲笑的婦女,她說她已經關閉了自己的思想並重複了第二十三篇詩篇的一部分:“是的,儘管我走過死亡陰影的山谷,但我不會害怕邪惡。” 她對折磨她的人沒有仇恨。
“我對他們充滿同情心,”她說。“他們正在經歷最深的地獄。他們被提出了一個新想法,他們應該就這樣接受它。他們必須融入其中。”
克洛德·西頓和南方其他記者的報導讓許多此前對此一無所知或不關心的北方人清楚了官方種族主義的含義。隨著電視更深入地滲透到美國人的生活中,其影響力變得更加引人注目。耶魯大學法學院的 Alexander M. Bickel 教授在1962 年,關於新奧爾良、小石城、阿肯色州和其他地方因學校廢除種族隔離而發生的衝突,他說電視報導對全國輿論產生了決定性的影響。他寫道,“強制隔離,就像各州的權利和南方生活方式一樣,”是一種抽象概念,對很多人來說,是一種中立或同情的概念。這些騷亂立即、戲劇性地、切實地為美國人民帶來了深刻的感受,展示了其具體含義。這裡有成年男女,他們憤怒地對抗著他們的敵人:兩個、三個、六個衣衫整潔、衣著挺括、充滿恐懼卻異常勇敢的有色人種孩子。道德的破產和恥辱是顯而易見的。”
印刷媒體和廣播媒體不僅引起了公眾的關注,也引起了北方政治家的關注。當該國其他地區足夠關心對種族主義提出嚴重挑戰時,南方針對聯邦干涉其種族行為的政治防御注定會崩潰。這個國家及其政治領導人確實開始關心這一點。1963 年伯明翰暴力事件後,這一點變得非常明顯,當時似乎不願在民權問題上採取大膽措施的肯尼迪總統在全國范圍內進行了一次關於種族正義主題的電視廣播,這是白宮有史以來第一次:
“這個國家是由許多國家和背景的人們建立的。它的基礎是人人生而平等,當一個人的權利受到威脅時,每個人的權利都會受到削弱……因此,任何膚色的美國學生都應該可以就讀他們選擇的任何公共機構,而不必得到軍隊的支持。任何膚色的美國消費者都應該有可能在酒店、餐館、劇院和零售店等公共住宿場所獲得平等的服務,而不必被迫走上街頭示威。任何膚色的美國公民都應該可以在自由選舉中登記和投票,而無需干預或擔心遭到報復。簡而言之,每個美國人都應該有權得到他希望得到的待遇,就像一個人希望他的孩子受到待遇一樣。但事實並非如此……因此,我們作為一個國家和一個民族面臨著道德危機。警察的鎮壓行動無法解決這一問題。不能讓街頭示威活動不斷增加。它不能通過象徵性的舉動或談話來安靜下來。現在是在國會、州和地方立法機構,最重要的是,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採取行動的時候了……”
肯尼迪總統呼籲全面的聯邦民權立法。他在法案頒布之前就被暗殺,但 1964 年,參議院有史以來第一次阻止了民權法案的阻撓。國會通過並由約翰遜總統簽署了一項法案,禁止公共場所、學校和就業方面的歧視。第二年,國會在《投票權法案》中寫入了強有力的法律條款,以至於黑人最終能夠在整個南方投票。此後的幾年裡,黑人成為市長和州議員,該地區的政治發生了變化。南方參議員統計了他們的選民,現在支持民權立法。密西西比州黑人邁克·埃斯皮 (Mike Espy) 當選並連任國會議員。另一位是道格拉斯·懷爾德 (Douglas Wilder),他成為弗吉尼亞州州長。
在這些事態發展中,儘管姍姍來遲,美國的憲法制度卻完全按照其應有的方式運作。從 1787 年制憲會議開始,其理論就是美國人民可以自由了解統治者的行為,自由批評政策並改變政策。1791 年憲法第一修正案禁止國會限制言論或新聞自由,這一自由得到了保障。詹姆士麥迪遜是大會的主要人物和第一修正案的起草者,他清楚地看到政治民主與言論自由之間的聯繫。麥迪遜說,如果喬治三世能夠在 1776 年之前壓制美國媒體,我們可能仍然是“在外國枷鎖下呻吟的悲慘殖民地”。
沙利文專員的真正目標是美國媒體作為民主變革推動者的作用。他和其他起訴《紐約時報》誹謗的南方官員正試圖阻止一項教育進程,該進程旨在教育全國了解種族主義的本質,並影響人們對此問題的政治態度。因此,從最廣泛的意義上來說,誹謗訴訟是對第一修正案原則的挑戰。但對此進行法律論證面臨著巨大的障礙。誹謗性言論一直被視為不屬於第一修正案的範疇,是它所保證的“言論自由”的一個例外。最高法院曾多次表示誹謗性出版物不受保護。1952 年,博哈內斯訴伊利諾伊州案,法院維持了伊利諾伊州的一項法律,該法律將發布揭露任何種族或宗教團體的材料定為犯罪行為“蔑視、嘲笑或誹謗”。法院表示,誹謗“不屬於受憲法保護的言論範圍”。
在沙利文專員做出 50 萬美元陪審團裁決後, 《泰晤士報》為其員工出版的月刊《Times Talk》刊登了一篇關於該報在阿拉巴馬州面臨的誹謗訴訟的文章。這是羅納德·戴安娜 (Ronald Diana) 寫的,他是 Lord, Day & Lord 的年輕合夥人。他列出了一些將在上訴中提出的論點:“《紐約時報》不能在阿拉巴馬州被合法起訴”,該廣告“實際上並未提及”沙利文,以及損害賠償金“嚴重過高”。他沒有提及第一修正案。
儘管有這樣的歷史,《紐約時報》的律師還是提出了第一修正案。安布里向瓊斯法官辯稱,允許沙利文因未提及他的廣告獲得損害賠償將侵犯新聞自由,但沒有成功。現在,律師們準備重新提出這一論點和其他論點,以期撤銷判決。
第一步是進行新的試驗。《泰晤士報》和四位部長都這樣做了,瓊斯法官安排了 1961 年2月開始就這些動議舉行聽證會。由於要求繼續審理,聽證會被推遲了一個月。瓊斯法官隨後裁定,由於部長們的律師沒有單獨提出繼續審理的動議,因此他們放棄了要求重新審判的權利。這在瓊斯法官的法庭上造成了殘酷的後果。他認為,由於部長們沒有懸而未決的動議,如果最終判決生效,他們的財產應該被沒收並出售,以支付針對他們的 50 萬美元判決。一名副警長立即扣押了拉爾夫·阿伯內西的五歲別克車。已下令沒收他和其他三人在當地公民和儲蓄機構中可能擁有的任何資產。治安官在拍賣會上出售了阿伯內西擁有的一小塊土地。當時代出版商阿瑟·海斯·蘇茲伯格 (Arthur Hays Sulzberger) 印製了一份有關此次拍賣的簡短報告,對此感到憤怒。在給路易斯·勒布的一封信中,他說部長們正在遭受痛苦:“我們如何以及以什麼方式可以合法地幫助他們?” 勒布回答說,“如果他們的案件和我們的案件完全一樣(也就是說,完全相同),可能會採取一些行動,但不幸的是,他們沒有這樣做,因為他們不存在管轄權問題,而管轄權問題是我們最終獲得逆轉的主要因素。” (根據勒布的建議,《紐約時報》讓其記者在阿拉巴馬州呆了一年,以免其中一人受到法律訴訟,從而使該報失去了贏得其不受阿拉巴馬州法院管轄的論點的希望。)
勒布寫信給蘇茲伯格:“恐怕我能建議的就是,我們在未來的進程中與他們(部長們)密切合作。”我們正在進行的訴訟,我們將盡一切努力最終推翻這些判決,我相信我們將成功完成這一目標,然後向他們提供一切可能的幫助,以收回他們以這種無情和報復性的方式被剝奪的微薄資產。”
瓊斯法官駁回了《紐約時報》提出的重新審判的動議。下一步是向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上訴。部長們和《泰晤士報》的前景黯淡。阿拉巴馬州法院此時致力於維護種族隔離。它在一場法律遊戲中扮演了重要角色,這場法律遊戲使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八年來一直無法進入該州。1956 年,應州政府要求,蒙哥馬利的瓊斯法官在沒有舉行聽證會的情況下對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發出了臨時限制令。然後,他因該協會沒有按要求提供會員名單而蔑視該協會。當美國最高法院撤銷藐視法庭令時,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拒絕執行判決,稱高等法院是在“錯誤的前提下”行事的。最高法院再次做出有利於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的裁決 現在,阿拉巴馬州法院拒絕考慮該協會案件的實質內容,理由是該協會的案情摘要錯誤地將不同的論點歸為單一標題。這種蹩腳的逃避在最高法院的第三次裁決中被駁回。耐心而紳士的約翰·馬歇爾·哈倫法官在其意見的結尾寫道:“如果我們不幸錯誤地認為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將立即實施這一裁決,那麼協會可以向本法院申請進一步適當的救濟。” 阿拉巴馬州法院最終服從了,針對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的禁令被解除。(隨著阿拉巴馬州的種族歧視在隨後的幾年中有所緩解,其政治也發生了變化,法院也發生了變化;1975 年,T. Eric Embry,這種蹩腳的逃避在最高法院的第三次裁決中被駁回。耐心而紳士的約翰·馬歇爾·哈倫法官在其意見的結尾寫道:“如果我們不幸錯誤地認為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將立即實施這一裁決,那麼協會可以向本法院申請進一步適當的救濟。” 阿拉巴馬州法院最終服從了,針對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的禁令被解除。(隨著阿拉巴馬州的種族歧視在隨後的幾年中有所緩解,其政治也發生了變化,法院也發生了變化;1975 年,T. Eric Embry,這種蹩腳的逃避在最高法院的第三次裁決中被駁回。耐心而紳士的約翰·馬歇爾·哈倫法官在其意見的結尾寫道:“如果我們不幸錯誤地認為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將立即實施這一裁決,那麼協會可以向本法院申請進一步適當的救濟。” 阿拉巴馬州法院最終服從了,針對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的禁令被解除。(隨著阿拉巴馬州的種族歧視在隨後的幾年中有所緩解,其政治也發生了變化,法院也發生了變化;1975 年,T. Eric Embry,允許協會向本法院申請進一步適當的救濟。” 阿拉巴馬州法院最終服從了,針對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的禁令被解除。(隨著阿拉巴馬州的種族歧視在隨後的幾年中有所緩解,其政治也發生了變化,法院也發生了變化;1975 年,T. Eric Embry,允許協會向本法院申請進一步適當的救濟。” 阿拉巴馬州法院最終服從了,針對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的禁令被解除。(隨著阿拉巴馬州的種族歧視在隨後的幾年中有所緩解,其政治也發生了變化,法院也發生了變化;1975 年,T. Eric Embry,沙利文案中《紐約時報》的律師當選為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法官——超過了喬治·華萊士名單上的候選人。)
1962年8月30日,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維持了對《泰晤士報》和部長們的判決。它在各個方面都支持瓊斯法官,使用寬泛的語言使誹謗案對種族問題的報導構成更大的威脅。法院同意瓊斯法官的觀點,即廣告中的陳述“本身就是誹謗性的”,因此被推定為虛假且具有破壞性的。至於陪審團認定這些陳述“屬於沙利文並與沙利文有關”,法院表示:“我們認為,眾所周知,普通人都知道,警察、消防員等市政人員都受到城市管理機構的控制和指導,特別是在單一專員的指導和控制下。在衡量性能或這類團體的缺陷,讚揚或批評通常都附在完全控制的官員身上。” 這種“關於和有關”的表述可能對媒體構成威脅,也對討論政府事務的個人或民間團體構成威脅。這意味著對阿拉巴馬州公共機構的任何批評,甚至是對“警察”的推論性提及,都可能被視為對名義上負責官員的人身攻擊,並可能為該官員提供巨額誹謗賠償。
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也同意瓊斯法官的觀點,即判給沙利文 50 萬美元並不過分。聲明稱, 《紐約時報》表現出了“不負責任”,因為該報在其新聞檔案中提供的材料“可以證明廣告中的指控是虛假的”。未能檢查文件就獲得了巨額獎勵。《紐約時報》未能撤回沙利文的要求,同時也發表了州長帕特森的撤迴聲明,這也是如此。法院表示,廣告中的陳述“對雙方來說都是虛假的”。
最後是第一修正案的爭論。阿拉巴馬州法院用一句話駁回了這一請求:“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不保護誹謗性出版物。” 就任何法院迄今為止所堅持的觀點而言,該聲明是正確的。
一個S美國憲法最初是在 1787 年費城會議上製定的,但它對我們今天所說的“憲法權利”幾乎沒有任何規定。它沒有提到宗教自由、正當法律程序或其他現在熟悉的個人保護措施。它主要是一份結構性文件,旨在將當時的 13 個獨立州加入新聯邦政府的領導下。當時,各州之間正處於混亂的衝突之中。他們對彼此的貿易徵收關稅。他們有不同的貨幣;沒有本國貨幣,也沒有政府發行貨幣。亞歷山大·漢密爾頓(Alexander Hamilton)和詹姆斯·麥迪遜(James Madison)策劃了這次大會——“策劃”這個詞並不算太重——為了建立一個中央權威。直到最後一刻,當華盛頓將軍決定出席時,他們不確定是否有足夠多的代表出席,使這次會議變得有價值。儘管困難重重,代表們還是起草了中央政府章程。但他們必須考慮到他們自己和選民之間的另一種深刻感受:對權力的恐懼。他們發動了一場反對國王的革命,他們不希望他的集中權力以另一種形式重新出現。他們的困境是他們也想要有效的政府。
會議起草了一項公民擁有主權的共和國計劃。人民將擁有繼承州長行為和更換政府的最終權力。但這被認為不足以保證防止濫用官方權力,因此大會採取了麥迪遜所說的“輔助預防措施”。這些都是分裂權力和限制權力的結構性手段。首先,各州將保留大量權力,只將某些特定權力讓給新政府,例如外交關係和州際貿易方面的權力。其次,聯邦政府將擁有三個獨立的部門:立法、行政和司法。當一個分支向自己汲取太多權力時,另外兩個分支就會反擊,這種自然的權力競爭將有利於獨裁統治。制憲者認為,這些裝置應該足以讓美國人相信憲法將防止暴政。他們對自己的結構裝置的天才性的判斷是正確的,但對公眾感受的估計卻是錯誤的。
今天,我們對憲法如此敬畏,以至於我們傾向於認為十八世紀的美國人也同樣尊重它。離得很遠。擬議的憲法被提交給十三個州的大會批准,但也遭到了激烈的反對。來自弗吉尼亞州的帕特里克·亨利(Patrick Henry)和喬治·梅森(George Mason)等著名的自由之聲人士認為,新的中央政府無論受到怎樣的限制,都將不可避免地導致暴政。正是通過對這種對權力的恐懼做出讓步,憲法才贏得了勝利。決定性的考驗來自三個反對強烈的州——馬薩諸塞州、紐約州和弗吉尼亞州的批准大會。在馬薩諸塞州,大會主席約翰·漢考克提出了一個巧妙的想法來緩解人們對聯邦權力的恐懼。他建議大會將投票批准批准與呼籲根據憲法選出的第一屆國會批准對聯邦政府權力的具體限制。他的策略改變了足夠多的選票,因此馬薩諸塞州代表大會以 187 比 168 的票數同意批准該法案。紐約緊隨其後,以 30 比 27 的票數,然後是弗吉尼亞州,以 89 比 79 的票數。兩者都呼籲制定一系列修正案——一項權利法案——以限制聯邦權力。
第一屆代表大會適當考慮了修正案,以滿足各州代表大會的要求。其中十項法案得到了國會和各州的批准,並於 1791 年成為憲法的一部分,統稱為《權利法案》。第一個提供:
國會不得制定任何關於建立宗教或禁止宗教自由的法律;或限制言論或新聞自由;或人民和平集會並向政府請願伸冤的權利。
第一修正案的言論自由條款意味著什麼?這句話看似簡單,卻又包羅萬象。他們說,“不應有任何法律剝奪言論或新聞自由。” 還有什麼更直接的呢?那麼,美國人必須可以自由地發表任何言論或發表任何言論,而不必擔心法律會懲罰他們。但那從來沒有確實如此,但也確實不可能。如果是這樣,勒索在美國就不能被定為犯罪,因為勒索者通過口頭或書面進行操作。也不能作偽證,這是在宣誓下說謊的。
那麼演講和新聞條款的含義如何確定呢?或者,首先,另一個問題:誰決定?今天,答案是顯而易見的:解釋憲法是法院,特別是最高法院的職責。但一開始,情況並不那麼明顯。一些人認為,政府各部門應自行決定憲法的含義。例如,國會在通過一項法律時會考慮憲法上的反對意見,而總統在決定是否簽署該法律時也會這樣做。頒布將最終確定該法規是否符合憲法,被指控違反該法規的個人將無法要求法院推翻該法規。如果這種觀點佔上風,憲法的規定就只是指南或警告,而不是具有約束力的法律。但它並沒有佔上風。在馬伯里訴麥迪遜案中,最高法院裁定《憲法》就是法律——首席大法官約翰·馬歇爾寫道,“明確法律是什麼是司法部門的職責和責任。” 杰斐遜總統對馬歇爾的觀點提出了嚴厲批評。他說,首席大法官聲稱有權為政府所有部門決定哪些內容符合憲法,哪些內容不符合憲法,“將使司法部門成為一個專制部門”。早些時候,在憲法起草和批准時擔任美國駐巴黎部長的杰斐遜曾敦促麥迪遜添加一項《權利法案》,因為“它給司法部門帶來了法律檢查”。無論如何,自馬伯里訴麥迪遜案以來,法院對憲法的含義擁有最終決定權。
在解釋憲法時,最高法院和其他法院使用普通法的方法:根據先前法官的裁決,逐案裁決。從中世紀開始,英國的法官就會審視早期的判決,並將這些先例應用於不斷變化的事實。例如,在之前的一個案例中,一名男子在他人的土地上放生了一隻野獸,他被要求賠償損失。現在,如果在下一種情況下它是一隻危險的狗……從越來越多的先例中,我們可以得出過去和現在都是普通法的法律規則。這是法官根據案件根據經驗制定的法律。霍姆斯法官在他的偉大著作《普通法》中說道在英美社會中,“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這種方法在所有英語國家仍然沿用,與歐洲大陸制定法官必須適用的詳細法律法規的做法形成鮮明對比。(當然,在現代英國和美國,立法機關頒布了許多凌駕於普通法之上的法規。)
根據普通法傳統,法院不會抽像地決定憲法條款的含義;只有當特定情況對該條款產生疑問時,他們才會這樣做。法律從事實情況中獲得意義。例如,憲法規定的言論自由是否包括不享有言論自由?說話?從抽象的角度來說,這個問題太寬泛,無法回答。但將其縮小到一個具體案例:一個州可以要求公立學校的孩子向國旗敬禮,並驅逐任何拒絕的人嗎?這些事實揭示了所涉及的價值觀和緊張局勢。(1942年,最高法院審理了一些兒童拒絕敬禮並被驅逐的案件,因為他們的宗教信仰——他們是耶和華見證人——認為敬禮是對偶像的崇拜。法院認為,強迫在國旗上表達信仰侵犯了他們的言論自由。)
早在1793年,最高法院就決定不能給出諮詢意見。當華盛頓總統就一些緊迫的法律問題向大法官徵求意見時,他們回答說,他們無法提供“法外”意見,即真正訴訟不需要的意見。因此,憲法並沒有按順序、有條不紊地進行闡述。多年來,隨著歷史和法律思想的運動對當前人類爭議做出了特定規定,它已經被解釋和重新解釋。
解釋書面文件是法官的日常工作:商業合同、遺囑、立法。這就是為什麼憲法自然而然地由法院來解釋的原因之一。但這樣做與解釋其他文檔不同。那些制定憲法及其最重要修正案的人使用了一些寬泛的措辭——“言論自由”、“法律的平等保護”等等——這些措辭並沒有對具體問題給出不言而喻的答案。例如,第十四修正案的作者沒有直接說明是否允許種族隔離。相反,他們保證“平等保護”,並讓子孫後代根據當代意識來定義這意味著什麼。制憲者制定了原則而不是具體細節,他們肯定是有意這樣做的。他們選擇避免用精確指令的代碼來束縛未來。他們明白精確性是持久性的敵人。詳細的規則必然反映了任何年齡的有限視野,但隨著情況的變化而變得過時。嚴格詳細的憲法不會持久,因此制憲者以大膽的筆觸給了我們需要保護的價值觀:“沒有法律......限制言論自由。” 他們寫了一份文件,其中措辭宏大的條款可以被忠實地解釋,以應對新的情況。首席大法官馬歇爾在 1819 年撰文指出,憲法“旨在長期有效,因此,隨著情況的變化而變得過時。嚴格詳細的憲法不會持久,因此制憲者以大膽的筆觸給了我們需要保護的價值觀:“沒有法律......限制言論自由。” 他們寫了一份文件,其中措辭宏大的條款可以被忠實地解釋,以應對新的情況。首席大法官馬歇爾在 1819 年撰文指出,憲法“旨在長期有效,因此,隨著情況的變化而變得過時。嚴格詳細的憲法不會持久,因此制憲者以大膽的筆觸給了我們需要保護的價值觀:“沒有法律......限制言論自由。” 他們寫了一份文件,其中措辭宏大的條款可以被忠實地解釋,以應對新的情況。首席大法官馬歇爾在 1819 年撰文指出,憲法“旨在長期有效,因此,以適應人類事務的各種危機。” 憲法仍然是我們的基本法,因為偉大的法官本著這種精神閱讀了它。
法院將盡力查明言論和新聞條款等憲法條款的起源,以闡明製憲者的想法。對於憲法條款,就像製定法規一樣,法官首先會審查立法歷史:作者的聲明、國會的委員會報告、法庭辯論的記錄。但就第一修正案而言,這些材料非常稀少,毫無用處。第一屆國會中來自弗吉尼亞州的眾議院議員詹姆斯·麥迪遜(James Madison)將推動(一開始幾乎是獨自一人)推動批准憲法的幾個州大會所要求的《權利法案》作為自己的責任。1789 年 6 月 8 日,他在關於該主題的第一次演講中提出了多項修正案,其中之一如下:“人民言論、寫作、發表意見的權利不得被剝奪或剝奪;新聞自由作為自由的偉大堡壘之一,是不可侵犯的。” 眾議院委員會在沒有解釋的情況下將其改為:“言論和新聞自由以及人民為了共同利益和平集會和協商的權利不應受到侵犯。” 眾議院的辯論沒有闡明議員們對“言論和新聞自由”的理解。參議院將演講、新聞和集會保障與宗教和請願條款結合起來,形成了現在的第一修正案。同樣,我們不知道這些變化的原因。參議院當時沒有保留任何辯論記錄;沒有人像麥迪遜那樣做私人筆記,在製憲會議上,歷史學家們受益匪淺。眾議院和參議院於 1789 年 9 月 25 日達成一致,並向各州提交了 12 項修正案。前兩個問題涉及每個州的代表人數和國會工資,但都失敗了。(提交的第三條修正案後來成為第一修正案。)剩下的十條修正案於 1791 年 12 月 15 日被添加到憲法中,當時弗吉尼亞州(必要的四分之三州中的最後一個)批准了它們。
如果立法史沒有提供有意義的線索,尋求早期理解的人將尋求同時期在演講、政治文件、報紙、法律訴訟中使用類似於憲法的語言。這裡有大量與第一修正案新聞自由條款相關的材料。在該短語出現在聯邦憲法之前,最初的十三個州中有九個在自己的憲法或其他基本文件中談到了新聞自由。最早的是 1776 年弗吉尼亞權利宣言,其中寫道:“新聞自由是自由最偉大的堡壘之一,除非受到專制政府的限制,否則永遠無法受到限制。” (只有賓夕法尼亞州在其《權利宣言》中提到了言論自由。)十八世紀末美國的文獻中大量提及“新聞自由”或“新聞自由”。但那些使用這些短語的人——政治家、編輯、法官——用它們來表示兩種截然不同的事物。
新聞自由的一個概念就是一種在沒有事先獲得官方批准的情況下發表某些內容的權利——不受事先限制,正如律師所說的“出版前控制”。這種自由的定義在出版後沒有給予作者或出版商任何保護。他因批評政府而受到刑事處罰:在現代人看來,這算不上自由。另一個概念是全面的自由,即不受事先限制的出版權,並且不用擔心隨後因政治批評而受到懲罰。1791 年,美國人將其中哪一個概念理解為“新聞自由”,這一點一直存在很多爭議。倫納德·W·利維 (Leonard W. Levy) 教授 1960 年出版的著作《鎮壓的遺產》(Legacy of Suppression)引起了轟動,認為在憲法制定之前,州和殖民地法院採取了狹隘的觀點。大衛·安德森教授反駁說,在革命之前,《卡託書信》 (Cato's Letters)是一本廣泛讚揚言論和新聞自由的英文散文集,在政治思想中非常受歡迎和有影響力。安德森教授補充說,如果美國殖民地在很大程度上是一個專制社會,那麼到了革命時期,新聞界“實際上可以自由地煽動甚至肆意地批評政府,即使不是在法律上。” 利維教授在 1985 年出版的新書中承認,媒體的實際做法(即使不是法官的聲明)也證明了更廣泛的自由觀。
對事先限制出版的特別關注可以追溯到英國歷史上的一種現象,這種現像在英國和美國的態度上留下了持久的印記。這就是新聞界許可的做法。1538 年,亨利八世國王首次規定,任何要印刷的內容都必須首先獲得皇家許可人的批准。該裝置有雙重目的:經濟上,控制新的印刷貿易;政治上,防止散佈不受歡迎的觀點。皇家許可製度一直有效,直到克倫威爾革命推翻君主制為止——1643 年,議會頒布了自己的許可法規。許可是一個沉重的負擔。出版一本書、一本小冊子、一篇佈道甚至一份傳單,必須得到審查機構的認可;他們的決定往往是武斷的,因此無法在法律上提出上訴。許可製度引發了令人難忘的抗議,其中經典的是約翰·彌爾頓的抗議Areopagitica——為受譴責者的自由而發表的演講 1644 年印刷。該制度在彌爾頓的雷擊中倖存下來,直到 1694 年議會決定不再更新許可法規時才最終消亡。
米爾頓贊成讓任何人在未經官方事先批准的情況下發表文章。但當一部被發現不尊重教會、國家或其官員的作品出版後受到懲罰時,他沒有表現出任何保護態度,事實上,也沒有憐憫。“那些原本出現的[作品],如果被發現是惡作劇和誹謗性的,”他寫道,“火和劊子手將是人類預防可以使用的最及時、最有效的補救措施。” 言語仍然可能構成犯罪。該罪行被稱為煽動性誹謗。這是一種普通法犯罪,由法官定義,而且定義如此寬鬆,以至於任何想發表不同政見的人都可能受到威脅。任何傾向於降低公眾對政府、公職人員或機構尊重的出版物都可能被法院認定為煽動性誹謗。如果您寫道王室人士或王室僕人腐敗,則您不得通過提供腐敗證據來為自己辯護,以應對煽動性誹謗的指控。真相並不是辯護,因為犯罪危害在於降低自尊——而真相可能最有效地做到這一點。正如俗話所說,真相越大,誹謗就越大。有陪審團審判,但陪審團只能決定被告是否發表了違規內容以及該內容是否涉及政府機構或人士。法官判定該出版物是否“惡意”並具有“不良傾向”,從而構成煽動性誹謗。首席大法官約翰·霍爾特 (John Holt) 在 1704 年闡述了設立此類罪行的理由:“對於所有政府來說,人民對此有良好的看法是非常必要的。對於任何政府來說,最糟糕的莫過於在其管理方面努力引起敵意。這一直被視為犯罪,如果不受到懲罰,任何政府都不會安全。”
“煽動性誹謗”這個詞現在聽起來可能已經過時了,但這個概念在二十世紀肯定很熟悉。利用刑法來避免分歧是專制政府的標準做法。在米哈伊爾·戈爾巴喬夫實行開放之前,譴責蘇聯“反蘇煽動”的法律是一種煽動性誹謗法。芝加哥大學法學院教授、言論和新聞自由法的著名作家小哈里·卡爾文表示,煽動性誹謗的觀念是“全世界封閉社會的標誌”。根據該法,對政府的批評被視為誹謗並作為犯罪行為受到懲罰。將此類言論視為犯罪行為是基於對其危險性的準確認識;這可能會削弱人們對政府政策和官方的信心現任者。但當政府可以利用其權力和法院壓制批評者時,政治自由就結束了。在我看來,法律中是否存在煽動性誹謗概念定義了這個社會……但是,如果它將煽動性誹謗定為犯罪,那麼它就不是一個自由社會,無論它有什麼其他特徵。”
鑑於煽動性誹謗對我們今天來說是令人厭惡的,十七、十八世紀的英國人——菲利克斯·法蘭克福法官在表達對英國的感情時曾這樣稱呼他們為“熱愛自由的英國人民”——怎麼可能在對煽動性誹謗的起訴仍在繼續時談論“新聞自由”呢?答案是,公共事務言論自由的理念在英國哲學家和政治評論家中發展緩慢。不僅對腐敗或瀆職的事實指控,甚至連觀點也被視為危險的。彌爾頓被尊為自由之聲,但在宗教觀點問題上,他只允許一個真理:新教。他不允許出版羅馬天主教或非基督教教義。事實上,直到約翰·斯圖爾特·穆勒(John Stuart Mill)才在英國提出了關於言論自由的經典論點。1859 年,在關於自由,密爾列出了這種自由的原因:
首先,如果任何觀點被迫保持沉默,那麼就我們所知,該觀點可能是真實的。否認這一點就是假設我們自己是正確的。其次,儘管沉默的觀點是錯誤的,但它可能而且通常確實包含一部分事實;由於對任何主題的一般或普遍觀點很少或永遠不是全部真相,因此只有通過相反意見的碰撞,才有機會提供其餘的真相。第三,即使收到的意見不僅是真實的,而且是全部事實;除非它被忍受,而且實際上也確實受到了激烈和認真的爭論,否則,大多數接受它的人都會以偏見的方式持有它,而對其理性基礎幾乎不理解或感覺。
威廉·布萊克斯通爵士是普通法領域的偉大權威,受到美國和英國律師的尊敬。布萊克斯通在1765 年至 1769 年出版的《英格蘭法律評論》中說道:
英國法律對褻瀆、不道德、叛國、分裂、煽動性或誹謗性誹謗行為進行處罰……正確理解的新聞自由決不會受到侵犯或侵犯。新聞自由確實對於自由國家的性質至關重要。但這包括不鋪設以前的 對出版物的限制,並且在出版時不能免受刑事指控。每個自由人都毫無疑問地有權在公眾面前表達他所喜歡的觀點:禁止這樣做就是破壞新聞自由:但如果他發表了不當、惡作劇或非法的內容,他必須承擔自己魯莽的後果……懲罰(正如目前法律所做的那樣)任何危險或冒犯性的作品,這些作品一旦出版,將在公平和公正的審判中被判定為有害傾向,對於維護和平與良好秩序、政府和宗教是必要的,公民自由的唯一堅實基礎。
應該補充的是,黑石集團對煽動性誹謗指控的“公平公正的三審”是,事實並非辯護,法官獨自決定該出版物是否具有煽動性。
1776 年之後,布萊克斯通的《註釋》在美國產生了影響。現在獨立的各州在其法院中繼續遵循英國普通法,《註釋》是對先例的方便概括。州法院經常提到布萊克斯通,一些州法院明確採納了他關於煽動性誹謗法的聲明。直到 1803 年,紐約哈德遜市的一位編輯 Harry Croswell 才根據 Blackstone 制定的普通法因煽動性誹謗罪被起訴。他的報紙《黃蜂報》發表了一篇報導,托馬斯·杰斐遜在約翰·亞當斯領導下擔任副總統時,付錢給一位名叫詹姆斯·T·卡倫德的記者,用豐富多彩的措辭譴責亞當斯和前總統華盛頓。(卡倫德稱華盛頓為“叛徒、強盜和偽證者”。)當克羅斯威爾受審時,法官拒絕推遲審判,以便讓克羅斯威爾有時間傳喚卡倫德作為證人,就杰斐遜是否確實付錢給他作證。證詞是無關緊要的,因為真相是無法辯護的。法官認為該出版物具有煽動性,克羅斯威爾被定罪。(一年後,紐約立法機關通過了一項法規,將真相作為煽動性誹謗案件的辯護;克羅斯威爾獲釋,放棄新聞事業並成為聖公會牧師。)
基於此類證據,利維教授在他 1960 年的書中發現,布萊克斯通主義關於煽動性誹謗的觀點在第一修正案通過時在美國很普遍,因此“新聞自由”可能確實只意味著不受事先限制的自由。1985年,他在修正觀點中表示,只看法律理論和司法意見是錯誤的。利維說,他現在意識到,十八世紀末的實踐與理論有很大不同。當時的媒體“習慣性地粗鄙”,專門攻擊政客。對煽動性誹謗的起訴並不常見,這無疑是因為政府擔心公眾會同情那些被起訴的人。“實際的新聞自由與作為一個法律概念的新聞自由是一系列限制這一事實有輕微關係。該法律威脅要進行鎮壓;媒體的行為就好像法律幾乎不存在一樣。” 利維總結道,在美國,“英國普通法的定義已經變得不合適,自由主義理論還沒有跟上實踐。” 實踐中的新聞自由意味著“就所有公共利益話題進行尖銳、腐蝕性和攻擊性討論的權利”。
早期的美國報紙肯定充滿了誹謗。如果那些認為自己在二十世紀末受到媒體不公平對待的政治家回顧兩百年,他們可能不會為自己感到那麼難過。誰能比華盛頓更崇高、更不受批評呢?然而,當他於 1797 年卸任總統職務時,費城極光號寫道:“這個造成我們國家所有不幸的人,今天已經降到了與他的同胞同等的水平,並且不再擁有在美國製造罪惡的權力。如果說有一個值得慶賀的時刻,那就是現在——每一顆與人民的自由和幸福齊心協力的心都應該歡呼雀躍,因為華盛頓的名字從今天起不再為政治罪惡提供貨幣,也不再使腐敗合法化。” 政治漫畫家也已經開始了他們的誹謗工作,其中一位漫畫家把華盛頓的臉放在屁股上。
在第一修正案出台時,煽動性誹謗問題就已存在:這個概念在州法院仍然是法律,但媒體卻粗聲粗氣地忽視了它的存在。然後發生了一個非同尋常的事件,它使第一修正案與煽動性誹謗的關係成為一個緊迫的政治問題。國會通過了一項法律,即 1798 年《煽動叛亂法》,將批評聯邦政府定為犯罪。
也許這是一個普遍的事實,即國內自由的喪失應歸咎於針對來自國外的危險(無論是真實的還是假裝的)的準備。 ”
詹姆斯·麥迪遜在 1798 年 5 月 13 日給副總統杰斐遜的信中提出了這一富有洞察力的觀察。它的真理在美國歷史上一次又一次地得到證明,政客們利用對外國意識形態和權力的恐懼來為壓制自由辯護。麥迪遜寫作時普遍存在的恐懼是對法國的恐懼。
法國支持美洲殖民地與英國的戰爭。但隨著 1789 年法國大革命之後發生的恐怖和斷頭台,對這種幫助的感激之情逐漸被日益增長的警惕所取代。美國人,尤其是那些具有保守傾向的美國人,逐漸將法國視為惡意意識形態的發源地,並試圖將這種意識形態傳播到大西洋彼岸。然後法國和英國之間發生了戰爭。美國宣稱保持中立,但在 1794 年的傑伊條約中,它接受了英國的主張,即有權扣押為法國運送貨物的中立船隻。結果,1796年法國軍艦開始攻擊開往英國的美國商船。
1798 年 4 月,XYZ 事件使反法情緒達到沸騰。法國外交部長塔列朗拒絕接待美國派往巴黎試圖緩和關係的特別外交使團。塔列朗的三位代理人要求支付大筆費用作為開業費用談判。美國人拒絕了這一要求並回國,並提前向亞當斯總統發送了一份關於所發生事件的急件。亞當斯在一封消息中向國會通報了此事,其中隱藏了違規法國特工的姓名,將他們稱為 X、Y 和 Z。亞當斯援引 Y 的話說,法國並不擔心美國外交官中斷他們的使命,因為“法國在美國的政黨”很快就會修復違規行為。
亞當斯在國會和全國的支持者使用“美國法國黨”來指代總統的政治對手杰斐遜及其支持者。那時政黨剛剛開始組建。憲法的製定者並沒有預見到這種發展。他們規定總統不是通過普選而是通過威嚴的選舉團選舉產生。第一個選擇,華盛頓,是不可避免的。但此後,華盛頓副總統亞當斯和國務卿杰斐遜背後的力量開始形成。華盛頓連任兩屆後,1796 年的選舉結果十分接近,亞當斯以 71 票對 66 票擊敗杰斐遜。作為亞軍,杰斐遜成為副總統。(目前的總統/副總統門票制度是由 1804 年憲法第十二修正案引入的。)
亞當斯的支持者是聯邦黨。杰斐遜派是現代民主黨的祖先,他們稱自己為共和黨人或民主共和黨人。兩百多年過去了,我們不太容易理解為什麼兩黨會如此激烈地爭鬥。兩人都包括《獨立宣言》的簽署者和製憲會議的代表。亞歷山大·漢密爾頓 (Alexander Hamilton) 是一部偉大的憲法闡述《聯邦黨人文集》的作者之一,他是一名聯邦黨人。他的主要合著者麥迪遜是共和黨人。但人們強烈地感受到了差異,正如“法國黨”這個詛咒性短語的使用所表明的那樣。聯邦黨人往往是有產階級,更關心社會秩序;他們想要一個強大的聯邦政府,並且感覺與英國很親近。共和黨人常常以民粹主義的口吻發言,對於農民和不太富裕的人來說;他們對聯邦權力持懷疑態度。當然,這些籠統性是根據具體情況而定的:當杰斐遜成為總統時,他在主張聯邦權力時一點也不膽怯。但當時,雙方都以誇張的眼光看待對方。對於共和黨人來說,聯邦黨人非常喜歡中央集權和英國式的禮儀,以至於他們真的想引入君主制。對於聯邦黨人來說,共和黨人就是雅各賓派,如果他們上台,就會實施法國式的恐怖。1798 年,總統夫人阿比蓋爾·亞當斯 (Abigail Adams) 在給朋友的信中表示,法國政黨——共和黨——正忙於在全國各地“播撒邪惡、反宗教、腐敗和煽動叛亂的種子”。當杰斐遜就任總統時,他在維護聯邦權力方面毫不膽怯。但當時,雙方都以誇張的眼光看待對方。對於共和黨人來說,聯邦黨人非常喜歡中央集權和英國式的禮儀,以至於他們真的想引入君主制。對於聯邦黨人來說,共和黨人就是雅各賓派,如果他們上台,就會實施法國式的恐怖。1798 年,總統夫人阿比蓋爾·亞當斯 (Abigail Adams) 在給朋友的信中表示,法國政黨——共和黨——正忙於在全國各地“播撒邪惡、反宗教、腐敗和煽動叛亂的種子”。當杰斐遜就任總統時,他在維護聯邦權力方面毫不膽怯。但當時,雙方都以誇張的眼光看待對方。對於共和黨人來說,聯邦黨人非常喜歡中央集權和英國式的禮儀,以至於他們真的想引入君主制。對於聯邦黨人來說,共和黨人就是雅各賓派,如果他們上台,就會實施法國式的恐怖。1798 年,總統夫人阿比蓋爾·亞當斯 (Abigail Adams) 在給朋友的信中表示,法國政黨——共和黨——正忙於在全國各地“播撒邪惡、反宗教、腐敗和煽動叛亂的種子”。對於聯邦黨人來說,共和黨人就是雅各賓派,如果他們上台,就會實施法國式的恐怖。1798 年,總統夫人阿比蓋爾·亞當斯 (Abigail Adams) 在給朋友的信中表示,法國政黨——共和黨——正忙於在全國各地“播撒邪惡、反宗教、腐敗和煽動叛亂的種子”。對於聯邦黨人來說,共和黨人就是雅各賓派,如果他們上台,就會實施法國式的恐怖。1798 年,總統夫人阿比蓋爾·亞當斯 (Abigail Adams) 在給朋友的信中表示,法國政黨——共和黨——正忙於在全國各地“播撒邪惡、反宗教、腐敗和煽動叛亂的種子”。
正是在這種痛苦和懷疑的氣氛中,1798 年的《煽動叛亂法》成為了法律。聯邦黨人控制了國會兩院和總統職位,但他們看到共和黨在政治上獲勝。他們相信,可以通過壓制政府的批評者(尤其是共和黨媒體的批評者)來遏制這一趨勢,並且他們將壓制批評作為黨派的事業。1798 年 6 月,參議院提出了一項煽動叛亂法案,並於 7 月 4 日以黨派路線直接投票獲得批准:這一日期顯然是由其支持者選擇的,以將其視為愛國立法。眾議院於 7 月 10 日通過了其版本;共和黨成員設法添加了一項條款,規定該法律將於 1801 年 3 月 3 日總統任期結束時到期。亞當斯於 7 月 14 日將該法案簽署成為法律。
《煽動叛亂法》將“撰寫、印刷、發表或發表……任何針對美國政府、國會兩院……或總統……的虛假、誹謗性和惡意的文章或文章,意圖誹謗……或使他們或其中一人受到蔑視或名譽掃地”的行為定為犯罪,最高可判處兩年監禁和兩千美元的罰款;或激起美國好人對他們或其中任何一個人的仇恨。” 該法案懲罰了濫用國會或總統的行為,但令人驚訝的是,它卻將副總統杰斐遜排除在保護範圍之外。
該法案只有在“虛假、誹謗性和惡意”且作者意圖誹謗的情況下才會懲罰政治批評。聯邦黨人將這些條款描述為對普通法煽動性誹謗罪的改進,而事實是無法辯護的。但儘管它們似乎承諾很多,但事實上,它們對於那些根據該法案被指控煽動叛亂的人來說幾乎沒有用處。聯邦法院的法官全部由聯邦黨總統任命,將虛假性要求解釋為讓被告承擔證明真相的責任;除非被告能夠在所有方面證明其真實性,否則批評性陳述將被推定為虛假陳述。法院甚至對純粹意見的陳述也適用這一嚴格要求。如果一位編輯寫道政府政策正在走向災難,他必須證明這個預測是正確的——當然他做不到。惡意行為也被推定為惡意,誹謗意圖是從發表具有“不良傾向”的詞語中推斷出來的——這是普通法中煽動性誹謗的古老檢驗標準。該法規的另一個據稱自由化的特徵是,它讓陪審團決定事實和法律問題。但在這裡,法官再次以一種讓陪審團無法做出決定的方式指控陪審團,除了被告是否發表了所投訴的聲明之外。此外,現代研究表明,聯邦法官和法警在煽動叛亂法案件的陪審團中塞滿了聯邦黨人。該法規的另一個據稱自由化的特徵是,它讓陪審團決定事實和法律問題。但在這裡,法官再次以一種讓陪審團無法做出決定的方式指控陪審團,除了被告是否發表了所投訴的聲明之外。此外,現代研究表明,聯邦法官和法警在煽動叛亂法案件的陪審團中塞滿了聯邦黨人。該法規的另一個據稱自由化的特徵是,它讓陪審團決定事實和法律問題。但在這裡,法官再次以一種讓陪審團無法做出決定的方式指控陪審團,除了被告是否發表了所投訴的聲明之外。此外,現代研究表明,聯邦法官和法警在煽動叛亂法案件的陪審團中塞滿了聯邦黨人。
1798 年的聯邦黨人並不是唯一實行恐懼政治的人。理查德·霍夫施塔特所說的“美國政治中的偏執風格”的例子屢見不鮮。在二十世紀,國會通過了許多法律,將任何被懷疑具有最輕微共產主義污點的人,無論是公民還是潛在的美國遊客,都定為臭名昭著的人;四十年來,政客們通過指責對手對共產主義態度軟弱來贏得選票。《煽動叛亂法》就是這種狂熱和政治算計的產物。許多聯邦黨人可能認為他們的對手是危險的激進分子,會毀掉國家,而保皇派認為當權者有權留在那裡,這種信念更加複雜。代表在眾議院就《煽動叛亂法案》發表講話康涅狄格州的約翰·艾倫說:“讓先生們看看這個城市(費城,當時的政府所在地)和其他地方印刷的某些報紙,捫心自問,是否存在一種無理和危險的聯合體,通過發表最無恥的謊言來推翻和摧毀政府。” 艾倫說,批評報紙刊登了聲明,稱政府敵視國家福利,“因此應該流離失所,人民應該發動叛亂反對政府”。艾倫很容易從對政府的批評滑向叛亂。共和黨報紙的批評當然是充滿敵意的,但他們的目的不是通過叛亂而是通過投票箱取代聯邦黨政府。
來自賓夕法尼亞州的共和黨人阿爾伯特·加勒廷(後來成為杰斐遜傑出的財政部長)對眾議院表示:“事實上,這項法案及其支持者認為,任何人不喜歡政府和國會臨時多數的措施,並以口頭或書面方式表達他的不滿和對現任掌權者的不信任,他就是煽動性的,是憲法的敵人,而不是政府的敵人,並且會受到懲罰。” 加勒廷的結論是,該法案只是執政黨為了“延續其權威並維護其現有地位”而使用的武器。
辯論結束後,眾議院轉向該法案的合憲性問題。共和黨人認為,該法案超出了國會的權力,因此違反憲法,原因有二。首先,最初的憲法沒有授予聯邦政府對新聞界的權力。(一些制憲者提出了這一點,認為保護新聞界的權利法案是不必要的。)其次,第一修正案的言論和新聞條款明確否認國會通過此類立法的權利。聯邦黨人回答說,防止媒體煽動性攻擊的權力是任何國家的必要事件。政府,因此在憲法條款的範圍內,使國會能夠通過所有“必要和適當”的措施來履行其授予的權力。此外,他們以黑石為依據,認為第一修正案的“新聞自由”僅意味著不受先前限制的自由。
加勒廷和眾議員約翰·尼古拉斯發表了經過深思熟慮的演講,反對該法案的合憲性。加勒廷嘲笑布萊克斯通對新聞自由的看法,稱“懲罰某種行為並不意味著剝奪該行為的自由,這種說法是荒謬的”。加勒廷進一步提出巧妙的論點,認為黑石理論應用於第一修正案的言論自由條款時是“荒謬的”。他問道,如果“自由”僅意味著不受事先限制的自由,那麼政府如何對說話的人施加事先限制?言論自由條款的設計目的必然是剝奪國會“封住聯邦公民的嘴或割斷其舌頭的權力”,因為這些“是以前限制言論自由的唯一手段”。尼古拉斯拒絕任何區分言論真理與虛假、自由與許可的嘗試,因為這些嘗試與自由不符——聯邦黨人在為該法案辯護時強調了這些區別。尼古拉斯說,任何激烈的政治批評都會被指控為虛假,而印刷商“會害怕公佈真相,因為儘管真相是真實的,但他們可能並不總是有能力確定真相以使法院滿意”。在這段話中,尼古拉斯預見了二十世紀言論自由理論中的一個重要元素:真正的自由必須有犯錯的餘地。尼古拉斯說,任何激烈的政治批評都會被指控為虛假,而印刷商“會害怕公佈真相,因為儘管真相是真實的,但他們可能並不總是有能力確定真相以使法院滿意”。在這段話中,尼古拉斯預見了二十世紀言論自由理論中的一個重要元素:真正的自由必須有犯錯的餘地。尼古拉斯說,任何激烈的政治批評都會被指控為虛假,而印刷商“會害怕公佈真相,因為儘管真相是真實的,但他們可能並不總是有能力確定真相以使法院滿意”。在這段話中,尼古拉斯預見了二十世紀言論自由理論中的一個重要元素:真正的自由必須有犯錯的餘地。
1799 年初,眾議院共和黨人提議廢除《煽動叛亂法》。該提案在委員會中被否決,並在眾議院以黨派路線投票被否決。但約翰·尼古拉斯寫了一份少數派委員會報告,進一步發展了言論自由的理念。他說,《煽動叛亂法》背後的想法源自英國,英國的政府制度截然不同。“國王是世襲的,根據他們政府的理論,國王不會做錯事。公職人員是他的代表,並享有他的部分不可侵犯權。” 因此,他們受到了“一種與我們政府不同的尊重,”尼古拉斯說,“在我們的政府中,政府官員是人民的公僕,服從他們,並且有可能在定期選舉中被趕下台。”
但抗議《煽動叛亂法》的最重要的聲音是麥迪遜的。該法案通過後,他和杰斐遜決定嘗試在州立法機構中引起反對。他們秘密行動,擔心自己會被該法案起訴——一位憲法之父還有美國副總統!杰斐遜起草了一項決議,提交給肯塔基州立法機關並於 11 月獲得批准。它提出了聯邦制的論點——憲法保留各州對新聞界立法的任何權力。弗吉尼亞州立法機關批准了麥迪遜起草的決議,認為言論和新聞自由是共和政治制度的基本守護者。弗吉尼亞決議抗議《煽動叛亂法》中“明顯且令人震驚的違反憲法的行為”。決議稱,它行使的是“憲法未授予的權力,但相反,它的一項修正案明確而明確地禁止了這一權力,這一權力比任何其他權力都更應該引起普遍警惕,
麥迪遜的那句話“自由審查公共特徵和措施的權利”幾十年來一直作為美國政治制度的前提——麥迪遜主義前提而迴響。麥迪遜在 1799 年底撰寫的《弗吉尼亞決議報告》中詳細闡述了這一想法,並於 1800 年 1 月獲得了弗吉尼亞立法機構的批准。他說,根據美國憲法,“擁有絕對主權的是人民,而不是政府。” 這與英國“完全不同”——尼古拉斯提出的觀點。“在如此不同的情況下,應該考慮在媒體的使用上給予不同程度的自由,這不是自然而必要的嗎?” 麥迪遜繼續說道,在美國,“新聞界可以自由地調查各種公職人員的優點和措施,並沒有受到普通法的嚴格限制。新聞自由就建立在這個基礎上。在此基礎上,它仍然屹立不倒。”
弗吉尼亞決議和麥迪遜報告是美國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史上的里程碑。但當時弗吉尼亞州還有另一種觀點:眾議院發表“少數派演講”,支持《煽動叛亂法》。它認為:
主張不存在懲罰該[煽動叛亂]法律描述範圍內的著作的權力,就等於斷言我們的國家無法維護自身的和平,也無法保護自己免受邪惡公民的企圖,這些公民無法使自己安靜下來,不斷地想出辦法擾亂公眾的安寧。政府的建立和維持是為了普遍的幸福和安全;因此,人們對它的保存很感興趣,並且有有權採取安全措施,以及反對秘密陰謀和公開敵對行為。但如果通過謊言和惡意誹謗來剝奪政府的信任和愛戴,政府就無法得到保障。
敦促真理將佔上風是徒勞的,誹謗一旦被發現,誹謗者就會受到反擊。世界的經驗和我們自己的經驗都證明,持續的誹謗行為最終會玷污最公正的聲譽,並使最純潔的行為受到懷疑。派別和不滿者的誹謗雖然不會毒害大多數公民的心靈,但卻會感染相當多的人,促使他們做出破壞公共安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人民有權阻止這種情況發生;因此,在世界上所有有新聞界的國家,對其放肆行為進行某種糾正都是必不可少的。
據《首席大法官約翰·馬歇爾的標準生活》一書的作者阿爾伯特·J·貝弗里奇稱,那篇少數派演講是馬歇爾寫的。(1799 年 4 月,他作為聯邦黨人當選為國會議員。)最近的學術研究將這份文件歸咎於另一位弗吉尼亞聯邦黨人亨利·李 (Henry Lee)。無論是誰寫的,這份少數派演講都令人著迷地表達了《煽動叛亂法》背後的政治前提。它認為政府是一個脆弱的生物,必須受到保護,免受“邪惡公民”的侵害。杰斐遜認為民主政府需要接受風險和變革,這一信念形成了鮮明的對比。或者按照麥迪遜的觀點,人民擁有主權,因此有權對他們暫時任命的統治者做出選擇。對於少數派發言人來說,政府擁有主權,並有權保護自己。這是一種非常英國式的觀點。
至於第一修正案,少數派演講的作者巧妙地辯稱,《煽動叛亂法》並沒有違反其對新聞自由的保障。他指出,同一條第一修正案還說:“國會不得制定任何關於建立宗教的法律。” 但當修正案向媒體公佈時,他說,“尊重這個詞被放棄了,國會只能被禁止通過任何限制其自由的法律。” 因此,他認為,成立條款是絕對的障礙;但新聞條款僅僅禁止剝奪當時所謂的“新聞自由”。他接著用極其狹隘的術語來定義這種自由——就像黑石那樣,僅此而已。“事實上,”他在少數派報告中寫道,“新聞自由是一個具有完全理解的明確含義的術語。它意味著不受先前限制的出版自由,……但不是出版的自由散佈虛假和惡意誹謗而不受懲罰,這可能會破壞和平並損害個人或社區的聲譽。” (作為對第一修正案製定者意圖的解讀,關於“尊重”一詞的爭論是值得懷疑的。制憲者希望禁止國會建立國家教會或命令已建立教會的州廢除它們;中性詞“尊重”旨在阻止國會以這種或那種方式行事。)
《煽動叛亂法》的重要性通過根據該法提起的起訴而得以明確。最完整的現代敘述,詹姆斯·莫頓·史密斯(James Morton Smith)的《自由的束縛》(Freedom's Fetters)稱,在該法案短暫的生命週期內,有十四名男子被指控違反該法案。他們包括主要共和黨報紙《費城極光報》、《波士頓獨立紀事報》、《紐約阿格斯報》、《巴爾的摩美國報》和《里士滿考察報》的編輯和所有者。另外兩份紐約州報紙《時間片》和《芒特普萊森特紀事報》因《煽動叛亂法》起訴而停止出版。新倫敦,康涅狄格州,蜜蜂1800 年 4 月至 8 月暫停出版,因為其編輯查爾斯·霍爾特 (Charles Holt) 因煽動叛亂正在服刑。大多數案件在 1800 年開始審理,這並非偶然。亞當斯總統的國務卿蒂莫西·皮克林 (Timothy Pickering) 鼓勵起訴《煽動叛亂法》,並在 1800 年亞當斯和杰斐遜的競選期間策劃了一些案件,以壓制重要的杰斐遜派報紙。
第一個《煽動叛亂法》起訴的對像不是一名編輯,而是眾議院共和黨議員、佛蒙特州的馬修·里昂。他因給《佛蒙特州日報》發表的編輯寫了一封信而被起訴佛蒙特州溫莎市。里昂表示,他很樂意支持一個為人民幸福而努力的政府,但不能成為一個“不斷掌握權力、無限渴望荒謬浮誇、愚蠢諂媚和自私貪婪……”的行政部門的“謙虛倡導者”。起訴書指控,這些言論是對亞當斯總統的刑事誹謗,“下流、虛偽、虛假、誹謗、煽動和惡意”。審判的主審法官是最高法院法官威廉·帕特森。(當時,法官們都承擔著審判法官的額外職責,騎在馬背上進行司法巡迴審判。)帕特森法官指控陪審團,他們必須決定的是里昂的陳述是否可能“出於任何其他目的,而不是使總統和政府變得可憎或可鄙,並使他們兩人名譽掃地。如果你發現情況確實如此,那麼罪行就成立了,你必須作出有罪判決。” 陪審團判定里昂有罪,他被判處四個月監禁,併罰款 1,000 美元,法庭費用為 60.96 美元。里昂在獄中再次當選國會議員。他的刑期將於 1799 年 2 月 9 日到期,但他沒有錢支付罰款或法庭費用,如果不支付則只能繼續被監禁。但全國各地的主要共和黨人為他捐款,弗吉尼亞州參議員史蒂文斯·T·梅森將這筆錢以黃金形式帶到了佛蒙特州,里昂被釋放參加了為紀念他而舉行的凱旋遊行。他以英雄的身份回到國會,而檢方卻嚴重失敗。
使用《煽動叛亂法》的一個更極端的例子是對大衛·布朗的起訴,他是一位流浪演說家——實際上是一個流浪漢——1796 年至 1798 年間他在馬薩諸塞州各地旅行,譴責政府的土地投機行為,以及後來的《煽動叛亂法》和針對外國人的配套措施。1798 年他在戴德姆發表講話後,公民們舉起一根自由柱,上面寫著:“禁止印花稅法,禁止煽動叛亂,禁止外國人法案,禁止土地稅;美國暴君的垮台,總統的和平與退休,副總統和少數派萬歲;願道德美德成為公民政府的基礎。” 布朗因煽動豎立自由柱而被控煽動叛亂法。在法官席上臭名昭著的黨派聯邦黨人、最高法院法官塞繆爾·蔡斯的審判中,布朗在馬薩諸塞州巡迴法庭上認罪。蔡斯法官判處他 18 個月監禁和 480 美元罰款,稱他之所以判處如此嚴厲的刑罰,是因為布朗“惡毒地”散佈“他的無組織性教義和無禮的謊言,以及他試圖煽動社會中不知情部分的非常令人震驚和危險的過激行為”。1800 年 12 月刑期滿後,布朗無力支付罰款。他一直被關在監獄裡,直到 1801 年 3 月 4 日杰斐遜就任總統,並赦免了《煽動叛亂法》的所有受害者。以及他試圖煽動社會中不知情的部分的非常令人震驚和危險的過度行為。” 1800 年 12 月刑期滿後,布朗無力支付罰款。他一直被關在監獄裡,直到 1801 年 3 月 4 日杰斐遜就任總統,並赦免了《煽動叛亂法》的所有受害者。以及他試圖煽動社會中不知情的部分的非常令人震驚和危險的過度行為。” 1800 年 12 月刑期滿後,布朗無力支付罰款。他一直被關在監獄裡,直到 1801 年 3 月 4 日杰斐遜就任總統,並赦免了《煽動叛亂法》的所有受害者。
詹姆斯·T·卡倫德 (James T. Callender) 是一名政治小冊子作者,他的謾罵激怒了聯邦黨人,他在弗吉尼亞州被指控煽動叛亂。他因在 1800 年競選活動開始時出版的一本書中的段落而受到指控,該書中稱亞當斯為“白頭煽動者”,並告訴選民,“那麼,在亞當斯(戰爭與乞討)和杰斐遜(和平與能力)之間做出選擇。” (紐約聯邦黨人哈里·克羅斯威爾 (Harry Croswell) 於 1803 年因普通法煽動性誹謗罪被起訴,因為他寫道杰斐遜付錢給卡倫德發表這些聲明。) 蔡斯法官主持了起訴卡倫德的大陪審團,然後主持了審判。他引誘卡倫德的律師,傲慢地駁回了他們的論點,以至於他們退出了此案。完全由聯邦黨人組成的陪審團判定卡倫德有罪,蔡斯法官判處他 9 個月監禁和 200 美元罰款。卡倫德一直待在監獄裡,直到《煽動叛亂法》到期,但這並沒有讓他沉默。他寫了在競選期間,他在弗吉尼亞州的報紙上發表了來自獄中的文章,並攻擊蔡斯大法官是一名表現得像檢察官的法官。卡倫德案是最著名的《煽動叛亂法》起訴案,但它再次對聯邦黨人產生了適得其反的效果。共和黨人公佈了卡倫德的審判記錄,它成為聯邦黨人傾向於暴政的流行證據。
《煽動叛亂法》的合憲性從未在最高法院得到檢驗,因為該法律在案件到達最高法院之前就已過期。但值得注意的是,1800 年最高法院的六名法官中的三名,即蔡斯法官、帕特森法官和布什羅德·華盛頓法官,在主持《煽動叛亂法》審判時並未表現出任何憲法疑慮。
作為一種政治策略,《煽動叛亂法》是一場災難。它引起了民眾的憤怒,成為 1800 年選舉中的一個競選問題,並導致杰斐遜擊敗亞當斯。聯邦黨也在這次選舉中失去了對國會的控制權,他們作為一個政黨很快就消失了。但該法案確實對美國政府體係做出了無意的、重要的貢獻。它讓大量美國人認識到民主國家中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的重要性:麥迪遜前提。無論第一修正案的作者是否打算消除煽動性誹謗罪,十年後,知情和流行的輿論認為,這種罪行不符合美國憲法制度。
杰斐遜很快赦免了所有根據《煽動叛亂法》被定罪的人。他在 1804 年寫給阿比蓋爾·亞當斯的信中闡述了自己的理由。(儘管杰斐遜在 1800 年大選前彼此敵視,但他們與約翰·亞當斯和阿比蓋爾·亞當斯都保持著長期而愉快的通信。這兩個人一直是親密的朋友,直到他們去世——同一天,即 1826 年 7 月 4 日,即《獨立宣言》五十週年紀念日。)杰斐遜寫信給亞當斯夫人:
我釋放了所有根據《煽動叛亂法》受到懲罰或起訴的人,因為我認為,現在也認為,該法律是無效的,絕對的、顯而易見的,就好像國會命令我們跪下崇拜金像一樣;我的職責是在每個階段阻止它的執行,就像從烈火熔爐中救出那些因拒絕崇拜神像而應該被扔進熔爐的人一樣。
人們常說國會免除了根據該法案被定罪的人的罰款,但沒有普遍償還。許多年後,在1840 年,國會投票決定向眾議員馬修·里昂的繼承人退還 1,000 美元的罰款和 60.96 美元的法庭費用以及利息。另一項退款法規於 1850 年通過,連本帶息地償還了對賓夕法尼亞州小冊子作者托馬斯·庫珀博士 (Dr. Thomas Cooper) 處以的 400 美元罰款,他在 1839 年去世前要求妻子承諾繼續要求還款。
當杰斐遜於 1801 年 3 月 4 日發表就職演說時,《煽動叛亂法》的複仇精神確實被更好的美國傳統所取代。“我們都是共和黨人——我們都是聯邦黨人,”他說。“如果我們當中有人希望解散這個聯邦或改變其共和形式,就讓他們不受干擾地矗立起來,作為安全的紀念碑,在理性自由地與之鬥爭的情況下,可以容忍觀點錯誤。” 至此,美國人因政治觀點而受到懲罰的時代結束了。或者看起來是這樣。
第一修正案通過一個多世紀以來,其對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的保護幾乎沒有出現在最高法院的判決中。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前,只有少數案件涉及言論自由。然後,言論自由問題突然變得非常重要,並且在法院中引起了激烈的爭論。從 1919 年開始,幾十年來,法官們在數百起案件中對演講和新聞條款(那些看似簡單的條款)的含義感到困惑。這是一個非凡的探索過程,得到了律師和學者的指導。沙利文專員的誹謗訴訟最終在其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1919 年之前,提交最高法院的有關言論和新聞自由的案件如此之少,這似乎令人費解,但這是有原因的。該修正案僅限制聯邦政府,而不限制各州政府。這從其措辭中可以明顯看出:“國會不得制定任何法律……”事實上,麥迪遜起草了一項修正案,並得到眾議院批准,該修正案保護言論、新聞和宗教自由以及陪審團審判免受州政府的刪節。麥迪遜認為這是他所有提案中“最有價值的”,但被更注重國家的參議院拒絕。(杰斐遜並不認同他的好朋友保護新聞界免受國家限制的願望。在 1804 年寫給阿比蓋爾·亞當斯的關於《煽動叛亂法》的信中,他說:該法律的無效消除了對鋪天蓋地的誹謗洪流的所有限制,這種誹謗正在混淆美國的所有罪惡與美德、所有真理與謊言。幾個州立法機構完全擁有這樣做的權力。”)1833 年,最高法院在首席大法官馬歇爾的意見中確認,《權利法案》的條款僅適用於聯邦政府。而且沒有聯邦法律限制言論或新聞自由。1798 年《煽動叛亂法》頒布後,一百一十九年後國會才再次涉足這一領域。
在十九世紀後半葉和二十世紀初,最高法院的重點是保護企業的經濟利益。它認為第十四修正案中禁止未經正當法律程序剝奪自由或財產的規則是“合同自由”,並通過例如認為最長工作時間法律和對童工的限制違憲來強制執行這一點。但當談到前十項修正案所保障的個人自由時,法院採取了狹隘的觀點。在 1897 年的一項決定中,它說:“憲法的前十項修正案,通常稱為《權利法案》,並不是為了製定任何新穎的政府原則,而只是為了體現我們從英國祖先那裡繼承的某些保證和豁免權,
法院以這種語氣談到言論和新聞自由:不情願。它甚至沒有意識到言論問題就處理了案件。當它確實處理這些問題時,它遵循黑石和煽動性誹謗的邏輯,稱具有“不良傾向”的言論可以為了社會利益而受到懲罰。(在法律術語中,具有“不良傾向”的言論是指有一天可能會產生不良社會後果的言論。該規則沒有具體定義時間範圍或後果類型。在實踐中,被譴責為具有“不良傾向”的言論是法官認為思維正確的人會認為在道德或政治上具有冒犯性的言論。)在帕特森訴科羅拉多州一案中1907年,一名編輯因批評法官而被判藐視法庭;他不被允許辯稱他的批評是真實的,他辯稱該規則剝奪了他的正當法律程序。繼黑石之後,大法官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 (Oliver Wendell Holmes Jr.) 表示,言論自由保障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先前對出版物的限制”,但“它們並不能阻止隨後對可能被視為違反公共福利的行為進行懲罰。” 福爾摩斯拒絕了編輯關於以真相為辯護的權利的說法,他說,如果真實的言論造成社會危害,可能會受到懲罰——因為評論“傾向於妨礙司法公正”的可能。在這一測試下,言論自由是一項影子權利,因為幾乎任何事情都可能“被視為違背公共福利”。這一時期的司法史專家戴維·M·拉班教授寫道:“第一次世界大戰前一代人的最高法院判決反映了對言論自由價值普遍敵視的傳統。”
但在另一個季度,人們對言論自由和美國傳統的看法截然不同。從二十世紀頭十年開始,許多受人尊敬的法律學者發表了著作,認為言論自由在美國的含義比在英國廣泛得多。亨利·斯科菲爾德 (Henry Schofield) 1914 年發表的文章《美國的新聞自由》,表明根據布萊克斯通的定義,革命前在美國出版的許多小冊子在普通法上都是煽動性的。斯科菲爾德的結論是:“革命的目標之一是廢除關於言論和新聞自由的英國普通法。” 他說,第一修正案使公開“有關……公眾關心的問題的真相”的行為合法化。他區分了應該受到保護的公共或政治評論和不應受到保護的有關私人事務的言論。斯科菲爾德批評最高法院和其他法院稱第一修正案“只是黑石時代反共和的英國普通法的宣示”。他寫道,法官們似乎忘記了,
1917 年,美國加入了第一次世界大戰。該國的情緒變得非常沙文主義。對戰爭的異議是不被容忍的。德國名字被更改;酸菜變成了自由捲心菜。在這種氣氛下,國會通過了一項全面的間諜法。除其他外,該法案還規定,在美國戰爭期間“導致或試圖導致陸軍或海軍部隊不服從、不忠、叛變或拒絕履行職責”,或“故意阻礙徵兵或徵兵服務”,將構成犯罪,最高可判處二十年監禁。數百人僅因發表或撰寫負面言論而受到該法案的起訴。對政府政策的最無害的批評或對和平主義的討論被發現違反了《間諜法》。法官告訴陪審團,如果發現被告的言論“不忠”,就應定罪。《煽動叛亂法》重生了。
《間諜法》通過一個月後,郵政局長阿爾伯特·伯勒森 (Albert Burleson) 下令將《群眾》雜誌排除在外從郵件中。《群眾》將自己描述為“革命月刊”。伯勒森表示,1917 年 8 月號中攻擊戰爭和徵兵的四篇文章和四幅漫畫將違反該法案。大眾訴諸法庭,要求頒布命令,禁止將其排除在郵件之外。此案由勒尼德·漢德審理,他當時是一名聯邦初審法官,後來晉升為美國上訴法院,多年來一直是美國最傑出的法官之一。漢德法官做出了有利於群眾的判決;他禁止紐約郵政局長採取反對該雜誌的行動。該判決很快被第二巡迴上訴法院推翻,並在針對演講者和出版商的一系列執行《間諜法》的案件中失敗。此案基本上被遺忘了,直到漢德法官的傳記作者杰拉爾德·岡瑟教授在 1970 年及之後引起人們的注意。直到那時,漢德的意見才被視為具有里程碑意義:這個國家首次對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的價值觀進行了重要的司法闡述。
《群眾》中的文章和漫畫漢德法官說,這是“對戰爭的惡意攻擊”。他們可能會“不幸地”鼓勵對戰爭的不同意見。但是,漢德說,“它們屬於通過溫和的推理或通過無節制和不雅的謾罵進行批評的權利範圍,這通常是在依賴自由表達意見作為權威的最終來源的國家中個人的特權。” 因為言論可能最終改變某些人的想法而壓制言論,意味著“壓制所有敵對批評和所有意見,除了那些鼓勵和支持現有政策的意見,或者屬於溫和論點範圍內的意見”。這將與民主政府的正常假設相矛盾,即鎮壓敵對批評並不取決於其實質的正義性或其脾氣的正派和得體。” 漢德法官表示,該法規應被解讀為僅將直接煽動叛變、不服從等行為定為刑事犯罪,他發現在法律中沒有這種直接敦促。群眾。“將合法的煽動與直接煽動暴力抵抗同化,就是無視對所有政治煽動方法的容忍,而這在正常情況下是自由政府的保障。這種區別不是學術上的詭計,而是在爭取自由的鬥爭中來之不易的收穫……
這是一個勇敢的觀點,是在和平主義和任何形式的激進觀點都受到憎惡的時代提出的。這也是一個開創性的觀點。漢德法官背棄了布萊克斯通的觀點,即言論只能不受事先限制的保護;他對《間諜法》隨後的懲罰採取了嚴格的標準。他反對認為言論如果有“不良傾向”就會受到懲罰的傳統觀點,相反,只有當言論本身直接要求採取非法行動時,才會受到懲罰。按照這個標準,大多數《間諜法》起訴都會失敗。文森特·布拉西教授指出,一個更深刻的變化體現在漢德的聲明中,即言論自由,包括敵對批評,是民主國家“權威的最終來源”。在那之前,法官們一直認為言論沒什麼特別的,而只是個人提出的不受官方控制的眾多主張之一——這些主張必須屈服於社會的更大利益。現在漢德說社會的更大利益是言論自由。正是政府官員所厭惡的批評賦予了政府合法性。換句話說,言論自由是自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一個公民擁有主權的國家,他們不能因為不同意他們臨時指定的統治者而受到懲罰。漢德法官沒有引用麥迪遜的話,也不知道他是否讀過麥迪遜關於弗吉尼亞決議的報告。但他的做法讓人想起麥迪遜的言論,即“擁有絕對主權的是人民,而不是政府”,並有權自由審查“公共特徵和措施”。
1919 年 3 月,最高法院就《間諜法》做出了第一個裁決。共有三個案件,全部一致裁決。霍姆斯法官撰寫的意見,與《群眾》中漢德法官的自由主義精神相差甚遠。霍姆斯在第一個案件“申克訴美國”的一個段落中涉及了第一修正案。他似乎很不情願地收回了1907 年帕特森訴科羅拉多州案中的聲明,即第一修正案中的“言論自由”僅意味著黑石狹隘的自由。“很可能,”他現在說,“禁止剝奪言論自由的法律並不局限於以前的限制……正如帕特森訴科羅拉多州案中所暗示的那樣”,儘管停止先前的限制“可能是第一修正案演講和新聞條款的主要目的”。但即使第一修正案保護某些言論免遭後續懲罰,這也對這些被告沒有幫助。他們向應徵入伍的人散發傳單,譴責徵兵是奴隸制。“我們承認,”霍姆斯寫道,“在許多地方和平時,被告說出通函中所說的一切都符合他們的憲法權利。但每個行為的性質取決於其發生的環境。對言論自由最嚴格的保護也無法保護一個在劇院裡謊稱失火併引起恐慌的人。” (這張在劇院裡虛假的著火呼喊的畫面變得出名,只要人們還在戰鬥,他們的言論就不會被忍受,這是其努力的障礙。”
這與最高法院無視言論自由價值的傳統幾乎沒有什麼不同。沒有任何跡象表明漢德法官認為言論自由不僅是個人的奢侈,而且是民主國家的社會必需品。但申克觀點中有兩句話被證明對言論自由主義的發展至關重要。霍姆斯寫道:“在每種情況下,問題在於所使用的詞語是否在這種情況下使用,並且其性質是否會造成明顯而現實的危險,從而導致國會有權阻止的實質性邪惡。這是一個接近程度和程度的問題。”
“一個明顯而現實的危險。” 福爾摩斯的神秘短語折磨著後來幾代的法學院學生和法官。如果當言論呈現出“實質性邪惡”的“明顯而現實的危險”時可以受到懲罰,那麼言論到底能得到多少保護呢?國家有權阻止什麼樣的罪惡?但當福爾摩斯第一次使用這個短語時,他幾乎肯定沒有製定保護言論的規則的想法。幾年後,當他被問到這個想法從何而來時,他提到了自己 1881 年出版的書《普通法》,及其對犯罪未遂的討論。他寫道,一種行為可以作為犯罪未遂受到懲罰,因為如果它具有“其自然和可能的效果”,它就會產生犯罪。拉班教授令人信服地指出,霍姆斯認為申克的傳單是一種嘗試,如果發生更多事情,可能會對戰爭努力造成損害。由於這種潛在的危害是如此嚴重,福爾摩斯準備在比平常距離意識到危害更遠的時刻懲罰這種行為——事實上,在遠離對戰爭努力造成任何實際損害的時刻。
1919 年 3 月判決的第三起《間諜法》案件就清楚地表明了這一點有多遙遠。該案的被告是尤金·V·德布斯 (Eugene V. Debs),他是社會黨領袖,也是該黨五次總統候選人。德布斯因 1918 年 6 月在俄亥俄州坎頓發表的演講而受到起訴。霍姆斯這樣描述這次演講:“演講的主題是社會主義、它的發展以及它最終成功的預言……[德布斯]首先說,他剛剛從附近的濟貧院參觀回來,那裡有他們最忠誠的三位同志正在為他們對工人階級的忠誠而付出代價——他們曾因幫助和教唆他人而被定罪。未能登記選秀。他說他必須謹慎,可能無法說出他所想的一切,為全人類提供更好的條件……[德布斯]親自向陪審團發表講話,並在辯稱他的演講不值得指控時說:“我被指控妨礙戰爭。” 我承認。先生們,我厭惡戰爭。如果我獨自一人,我會反對戰爭。”
在俄亥俄州的演講中,德布斯被判犯有違反《間諜法》阻礙武裝部隊招募人員的罪名,並被判處十年監禁。他實際上服役了三年。(比較一下五十年後越南戰爭中發生的事情。那場戰爭的反對者使用的言辭比德布斯嚴厲得多,但沒有人因為僅僅言論而被監禁。)
德布斯在最高法院的律師,芝加哥的西摩·斯特德曼 (Seymour Stedman) 將《間諜法》與 1798 年的《煽動叛亂法》進行了比較,因為政府試圖將其適用於德布斯的演講。後者的“命運”,他說,“迄今已被認為是此類立法合憲性的決定性解決方案,以至於我們的文本編寫者已將煽動性誹謗罪視為過時的。” 他引用了最近關於第一修正案演講和新聞條款的學術著作。
另一份敦促最高法院推翻德布斯定罪的簡報是由紐約著名公民自由律師吉爾伯特·E·羅伊(Gilbert E. Roe)作為法院的朋友提交的。羅伊嚴重依賴《煽動叛亂法》的歷史。他說國會已經償還了根據該法案徵收的罰款。他引用了反對該法案的弗吉尼亞決議和麥迪遜的報告。他引用了杰斐遜寫給阿比蓋爾·亞當斯的信,信中解釋了他為何赦免所有根據該法案被定罪的人。“在這方面還有一個事實需要說明,”羅伊說。“[麥迪遜]報告……成為杰斐遜先生當選時人民的競選文件,而他的對手的壓倒性失敗則明確表明當時的人民同意他關於[煽動叛亂法]違憲的觀點。”
不同尋常的是,司法部提交了一份特別簡報來答复羅伊的情況。該書的作者是約翰·洛德·奧布萊恩(John Lord O'Brian)和阿爾弗雷德·貝特曼(Alfred Bettman),約翰·奧布萊恩後來成為華盛頓一位傑出的律師,因其對公民自由的敏感而聞名。至於《煽動叛亂法》,奧布萊恩和貝特曼表示,必須記住,《弗吉尼亞決議》、《麥迪遜報告》和其他對該法案的攻擊是“在 1798 年和 1799 年反聯邦主義競選活動的激烈時期做出的,畢竟,這些決議和報告具有明顯的黨派文件特徵。” 然後,他們指出了弗吉尼亞州眾議院由約翰·馬歇爾撰寫的一份少數派報告,該報告對第一修正案持狹隘觀點,並詳細引用了該報告。他們援引1897年最高法院的意見稱,前十項修正案只不過是對英格蘭已經確立的權利的保證。相比之下,羅伊的簡報表明,第一修正案與憲法的其他條款一樣,“是其目的是摧毀英國的暴政,而不是使其永久化。” (羅伊還對黑石集團對新聞自由的狹隘定義進行了尖酸刻薄的評論。羅伊注意到黑石集團也相信巫術,他說“沒有更多的理由接受他對一個人的信仰,而不是對另一個人的信仰,作為當今這個國家自由和自由的衡量標準。”)
霍姆斯法官對德布斯代表的憲法論點無動於衷。他在一份甚至沒有討論憲法問題的意見中維持了原判,稱他當天的申克意見已經“處理掉”了這些問題。當時的主流觀點認為,如果言論有“不良傾向”,就會受到懲罰,霍姆斯表示,有證據“讓陪審團認定,該言論的一個目的……不僅是反對整個戰爭,而且是反對這場戰爭,而且反對意見的表達方式很自然,其預期效果將是阻礙招募。”
霍姆斯因在《間諜法》前三項裁決中所扮演的角色而受到批評,尤其是德布斯案,而在他通常受到讚揚的圈子裡。他是自由派的英雄,因為他對一些推翻經濟改革立法的決定提出了尖刻、警句的異議。例如,當國會通過一項禁止州際運輸童工產品的法律時,最高法院的大多數成員認為該法律違反了州權力。霍姆斯法官持不同意見,指出法院維護了國會限製酒精飲料貿易的權利。他寫道:“本法院不應宣布,該規定“對於禁止烈性飲酒是允許的,但不能針對被毀的生活的產物。”
總的來說,福爾摩斯認為,無論他認為明智還是不明智,多數人都必須按自己的意願行事。他在第一批《間諜法》案件中也持同樣的觀點,但批評者認為壓制言論自由與壓制童工有很大不同。恩斯特·弗羅因德教授是言論自由更慷慨觀點的早期倡導者,在該決定兩個月後,他在《新共和》的一篇文章中批評了德布斯的觀點。他稱福爾摩斯將虛假喊叫和政治言論進行類比“顯然是不恰當的”。他說,當不受歡迎的意見受到壓制時,依靠陪審團是沒有用的。如果言論自由“受到陪審團對動機、傾向和可能效果的猜測”,那麼它就是“不穩定的禮物”。
漢德法官也發表了意見,但私下里卻很微妙。1918 年 6 月 19 日,霍姆斯在火車上見面後,他開始與霍姆斯法官通信。(這些信件於 1975 年由岡瑟教授發現並發表。)在火車相遇三天后,兩位法官顯然談論了言論自由,漢德寫信給霍姆斯:“我比現在更容易放棄寬容。……我在此表明我的立場。意見充其量只是臨時假設,尚未經過完全測試。在測試經過仔細審查之後,它們經過的測試越多,我們就越有把握,但它們從來都不是絕對的。所以我們必須包容相反的意見……”福爾摩斯熱情地回答,但也明確表達了他的不同意見。“言論自由,”他寫道,“與免於接種疫苗的自由沒有什麼不同。” (1905 年,包括霍姆斯在內的最高法院維持了馬薩諸塞州的強制疫苗接種法,駁回了宗教反對意見。) 1919 年德布斯案判決後不久,漢德再次寫信給霍姆斯。遵循他在《群眾》中的觀點他建議,只有當言論“直接煽動”違法行為時才應受到懲罰。他指出,陪審團是不可靠的,“因為案件實際上發生在男人興奮的時候。” 讓陪審團來決定言論是否有導致某些不良結果的“傾向”,“將恐嚇——嚇唬——許多可能緩和民意風暴的人。我知道 1918 年就是這樣。” 福爾摩斯回答道:“恐怕我不太明白你的意思。”
第一個《間諜法》判決後時期最重要的評論是哈佛法學院教授小撒迦利亞·查菲 (Zechariah Chafee Jr.) 的一篇文章。這篇題為“戰時言論自由”的文章發表在 1919 年 6 月的《哈佛法律評論》上。這可能是有史以來發表的時機最好的法律評論文章。查菲堅信言論自由,他從歷史中收集了所有可能的證據(也許有點超出可能),以表明即使在戰時的激動人心的條件下,第一修正案也對言論提供了廣泛的保護。查菲表示,起草該修正案的目的是“消除煽動叛亂的普通法,並對批評政府的人進行進一步起訴,而不煽動任何違法行為,這在美利堅合眾國永遠是不可能的。” 他將修正案描述為“支持公開討論所有公共問題的國家政策宣言”。1798 年的《煽動叛亂法》試圖復興煽動性誹謗學說,但它“被證明是災難性的”,一個世紀過去了,沒有任何此類法律。查菲表示,對犯罪行為的檢驗至關重要,如果言論因“傾向”造成傷害而受到懲罰,那麼言論就不可能自由。他寫道:“每一次言論自由爭議的真正問題是,國家是否可以懲罰所有具有某種傾向(無論多麼輕微)導致違法行為的言論,或者只懲罰直接煽動違法行為的言論。” 他的聲音與漢德法官的主題相同。
鑑於查菲對言論自由的承諾及其論點的邏輯,人們可能會認為查菲會攻擊馬奇的三項間諜法裁決和霍姆斯法官的意見。相反,他稱讚福爾摩斯在申克觀點中隨口說的一句話:“清楚並存在危險。” 查菲稱這是保護言論自由的一次精明而故意的舉動。他說,福爾摩斯引入了一種學說,使“不可能因為言語的不良傾向而受到懲罰”。查菲承認霍姆斯從犯罪未遂法中藉用了這句話,但他說霍姆斯的意思是企圖“必須危險地接近成功”才能受到懲罰。查菲確實批評了德布家族的決定,但這樣做的理由是它沒有遵循“明顯且現實的危險”的真正含義。陪審團之所以對德布斯定罪,是因為“認為他的演講有可能引發對草案的抵制”,但只有在證明德布斯的言論造成了“明顯且現實的非法行為危險”的情況下,陪審團才應被允許定罪。查菲肯定對福爾摩斯的思想進行了自由選擇,他得出的結論是,在申克的觀點中,福爾摩斯“基本上同意漢德法官、斯科菲爾德(撰寫 1914 年關於新聞自由的論文的學者)以及通過對第一修正案的歷史和政治目的的調查得出的結論”。
1919 年 10 月,最高法院聽取了另一起《間諜法》案件“艾布拉姆斯訴美國”案的辯論。這是根據國會 1918 年通過的法案修正案提出的起訴。這些修正案是在戰時對叛徒和革命者的歇斯底里氣氛中獲得批准的,相當於新的《煽動叛亂法》。他們將“發表、印刷、撰寫或發表任何有關憲法、武裝部隊、軍裝或國旗的不忠誠、褻瀆、粗俗或辱罵性語言”,或“主張限制生產”“戰爭所必需或必不可少的”物品定為犯罪。違法行為的最高刑罰增至二十年監禁和一萬美元罰款。
艾布拉姆斯號的被告案例中的四名難民來自沙皇俄國的大屠殺和暴政,其中三名是無政府主義者,第四名是社會主義者,他們對威爾遜總統在布爾什維克革命後派遣美國軍隊進入俄羅斯的決定感到憤怒。1918 年 8 月 22 日晚上,他們準備的兩份傳單(儘管沒有簽名)從紐約下東區一棟建築的屋頂扔了出去。這些傳單一份是英文,另一份是意第緒語,攻擊威爾遜的干預。意第緒語版本的翻譯標題是“工人——醒醒吧!!” 開頭是:“俄羅斯解放的準備工作由威爾遜先生陛下和其他人結束;各種顏色的狗!” 這些傳單敦促舉行總罷工,抗議對俄羅斯的干涉。四名被告被指控企圖損害美國對德國戰爭的起訴。所有人都被定罪,其中三人被判處二十年監禁;第四個,莫莉·施泰默,二十歲當時,被判十五年有期徒刑。(理查德·波倫伯格教授在他的著作《信仰的鬥爭》中講述了被告和案件的完整故事。1921年,四名被告被釋放出獄,條件是他們要去蘇聯。在那裡,莫莉·施泰默和雅各布·艾布拉姆斯與新的暴政糾纏在一起,然後前往墨西哥。海曼·拉喬夫斯基和塞繆爾·利普曼留在蘇聯,成為受害者,一個是斯大林的恐怖分子,另一個是納粹分子。)
最高法院於 1919 年 11 月對此案作出裁決。法官約翰·H·克拉克 (John H. Clarke) 發表的法院意見稱,被告的目的可能是幫助俄國革命,這不構成犯罪。但他們傳單中的語言具有乾擾對德戰爭的效果,被告“應對其行為可能產生的影響負責”。法院維持了原判。考慮到去年三月的決定,這並不令人意外。但艾布拉姆斯案卻出人意料:霍姆斯大法官和路易斯·D·布蘭代斯大法官一起提出了異議。
福爾摩斯堅持他對去年三月的看法——或者至少他說他是這麼做的。“我從未發現任何理由懷疑,”他寫道,“在早期案件中,僅由本法院審理的法律問題就已經得到了正確的裁決。” 美國有權“懲罰那些產生或旨在產生明顯且迫在眉睫的危險的言論,這種危險將立即帶來某些實質性的邪惡……”但在重申他的“明顯且迫在眉睫的危險”公式時,霍姆斯用兩個新形容詞“迫在眉睫”和“立即”使其變得更強硬。然後他繼續解釋,使這句話更加具體:
只有當前的直接邪惡危險或導致邪惡的意圖才值得國會在不涉及私人權利的情況下限制意見表達。國會當然不能禁止一切改變國家想法的努力。現在,沒有人會認為,一個不知名的人秘密出版一份愚蠢的傳單,如果沒有更多,會帶來任何直接的危險,即其觀點會阻礙政府部門的成功,或有任何明顯的趨勢。……在本案中,因出版兩份傳單而被判處二十年監禁,我相信被告有權出版這兩張傳單,就像政府必須出版他們現在徒勞地援引的美國憲法一樣。除非被告受苦不是因為起訴書所指控的內容,而是因為他們所承認的信條——我認為,如果誠實地持有這種信條,這種信條就是無知和不成熟的信條,因為我認為沒有理由懷疑它在這裡被持有,但是,儘管它成為審判中審查的主題,但沒有人有權在處理法庭上的指控時考慮這一信條。
如果霍姆斯法官就此打住,他的異議將會令人難忘。他滿懷熱情地指出,發表只有戰時狂熱才能損害戰爭努力的言論,會被處以野蠻的刑罰。但福爾摩斯並沒有就此止步。他闡述了他隱含的建議,即艾布拉姆斯和其他人確實因為他們的無政府主義和社會主義信仰而受到審判,並以必須完整給出的一段話結束了他的觀點:
對錶達意見的迫害在我看來是完全合乎邏輯的。如果你對你的前提或你的權力毫不懷疑,並且全心全意地想要某種結果,你自然會在法律上表達你的願望並掃除一切反對。允許言語反對似乎表明你認為言語無能為力,就像當一個人說他已經化圓為方時,或者你並不全心全意地關心結果,或者你懷疑你的權力或你的前提。
但是,當人們意識到時間已經打亂了許多戰鬥信念時,他們可能會更加相信,甚至超過他們自己行為的基礎,即通過思想的自由貿易可以更好地實現最終的美好願望——對真理的最好檢驗是思想在市場競爭中被接受的力量,而真理是他們的願望能夠安全實現的唯一基礎。
無論如何,這就是我們憲法的理論。這是一個實驗,就像所有的生命都是一個實驗一樣。每年,如果不是每天,我們都必須把我們的救贖押在基於不完美知識的預言上。雖然這項實驗是我們制度的一部分,但我認為我們應該永遠保持警惕,防止試圖檢查我們厭惡並認為充滿死亡的觀點的表達,除非它們如此迫在眉睫地威脅立即乾擾法律的合法和緊迫目的,以至於需要立即檢查以拯救國家。
我完全不同意政府的論點,即第一修正案保留了有關煽動性誹謗的普通法。在我看來,歷史似乎反對這個觀點。我曾懷過多年來,美國通過償還所施加的罰款,表明了對 1798 年《煽動叛亂法》的悔悟。
只有在緊急情況下,立即糾正邪惡的建議才變得危險,才需要對“國會不得制定任何法律……剝奪言論自由”這一全面命令做出例外。當然,我所說的只是意見的表達和勸告,這就是這裡所說的全部內容,但我遺憾的是,我無法用更令人印象深刻的語言表達我的信念,即在對這份起訴書的定罪中,被告被剝奪了美國憲法規定的權利。
最高法院承認言論自由是最重要的憲法價值,始於霍姆斯法官在艾布拉姆斯訴美國案中提出異議。這是一個多麼美好的開始啊。霍姆斯大膽地宣稱,第一修正案已經消除了普通法中的煽動性誹謗罪,這一點在他之前沒有任何一位法官。在他的聲明中,真理在思想市場中得到了最好的檢驗,他為約翰·斯圖爾特·密爾的相反意見的價值的論點制定了法律學說。他的語言在修辭力量上接近詩歌。“......我們厭惡並相信充滿死亡的觀點......”“這是一個實驗,因為所有的生命都是一個實驗。” 大聲朗讀福爾摩斯的結語,人們會感到後頸汗毛豎起。
問題是,這個觀點從何而來?就在八個月前,霍姆斯還以乾巴巴、近乎敷衍的意見維持了《間諜法》下的定罪。一位評論員說,他加入了“明顯而現實的危險”一詞,作為對鎮壓的道歉。現在,他把這句話變成了保護言論自由的利劍,並以一種不可能讓他維持尤金·德布斯信念的熱情揮舞著它。發生了什麼事情?
關於德布斯和艾布拉姆斯之間的幾個月對福爾摩斯的影響有一些線索。他意識到自己三月份堅持《間諜法》定罪令他的崇拜者感到失望,他對此很敏感。他給《新共和》的編輯寫了一封信,赫伯特·克羅利(Herbert Croly)回應恩斯特·弗羅因德(Ernst Freund)對德布斯的批評。他決定不郵寄,而是寄了一份給他年輕的朋友哈羅德·拉斯基(Harold Laski),一位英國社會主義者。他告訴拉斯基,他認為該法律符合憲法,但“討厭寫德布斯案,更不願意寫我們面前的其他可憐鬼的案子……我看不出推動案件的明智之舉,尤其是在戰鬥結束後,我認為如果我是陪審團成員,我很可能會被無罪釋放。” 他還告訴拉斯基,他希望威爾遜總統“能夠做出一些赦免”。
漢德法官關於三月決定的信可能繼續在福爾摩斯的腦海中縈繞,儘管他回應說他不太明白其中的要點。吉爾伯特·羅伊 (Gilbert Roe) 在德布斯案中的陳述也可能如此,他認為杰斐遜派在 1800 年選舉中獲勝,證實了《煽動叛亂法》違憲的觀點。確實有影響力的是查菲教授在《哈佛法律評論》上發表的文章。福爾摩斯那年夏天讀過這本書。在 1922 年寫給查菲的信中,他表示查菲“教導”他第一修正案的歷史根源。波倫伯格教授追溯了 1919 年夏天福爾摩斯的其他讀物,發現其中大部分內容都涉及自由問題。他讀了一本有關內戰的書,書中批評林肯在戰爭期間壓制言論和新聞自由。他讀了拉斯基的一本新書《現代國家的權威》,書中主張“絕對”的思想自由。他閱讀了十七世紀英國自由哲學家約翰·洛克的《公民政府兩篇論文》 。可以公平地得出結論,福爾摩斯在那年夏天花了大部分時間重新思考言論自由問題。
結果,他對艾布拉姆斯的反對意見產生了很大的影響。福爾摩斯享有極高的威望。此外,整個法院都同意申克的觀點,並認為“明顯而現實的危險”一詞因此具有商定先例的分量,霍姆斯現在賦予它擴展的含義。查菲教授在談到霍姆斯的艾布拉姆斯觀點時寫道:“雖然是一個不同意見,但作為對第一修正案的解釋,它必須具有很大的分量,因為它只是他在申克訴美國案中得到法院一致支持的‘明顯且現實的危險’原則的闡述。””。幾十年後回顧這一事件,卡爾文教授乾巴巴地評論道:“因此,我們的策略是將艾布拉姆斯的異議結尾時爆發的雄辯解讀為申克隨意的格言[明確而現實的危險],然後聲稱它一直存在,整個法院在申克案中對言論自由的嚴格考驗做出了強烈的承諾。”
還有一個因素使得福爾摩斯對艾布拉姆斯的反對如此有力:事實布蘭代斯大法官也加入了這一行列。這是一個在公眾心目中具有特殊意義的協會的開始:霍姆斯和布蘭代斯(或布蘭代斯和霍姆斯)對麻木不仁的法院的裁決提出異議。兩人在背景和性情上如此不同,成為了同事和朋友,這在某種程度上是很了不起的。
小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 (Oliver Wendell Holmes Jr.) 是一位騎士,熱愛美酒和女人,是一位來自波士頓古老家庭的著名詩人和散文家的兒子。他參加過南北戰爭並三度受重傷。他知道戰爭的可怕,但認為戰鬥是高尚的。1902 年,共和黨人西奧多·羅斯福任命他為最高法院大法官時,他已經 61 歲了;艾布拉姆斯被任命為最高法院大法官時,他已經 78 歲了,但留著飄逸白鬍子的他仍然英俊瀟灑。他是一個懷疑論者,認為社會改革運動大多是徒勞的,但法官必須讓這些運動受到審判。
路易斯·登比茲·布蘭代斯 (Louis Dembitz Brandeis) 於 1916 年由民主黨人伍德羅·威爾遜 (Woodrow Wilson) 任命,當時艾布拉姆斯63 歲。他是第一位擔任最高法院法官的猶太人,來自肯塔基州的一個德國血統家庭。和霍姆斯一樣,他也是哈佛法學院的畢業生,據說他在那裡的記錄是有史以來最輝煌的。但是,霍姆斯作為一名學者(普通法)和馬薩諸塞州最高司法法院法官而嶄露頭角,而布蘭代斯首先在波士頓進行了非常成功的法律實踐。他深入參與社會改革,致力於緩解勞資矛盾、反對金融和工業力量的集聚;他的一本書叫做《大的詛咒》。他是一名猶太復國主義者,是巴勒斯坦猶太民族家園運動的領導人。他對最高法院的提名引起了律師界保守派領導人的強烈反對,其中一些人幾乎不加掩飾反猶太主義。福爾摩斯喜歡簡短且往往含糊不清的意見。布蘭代斯撰寫了分析社會問題的長文。他是一位清教徒,家裡不允許喝酒或抽煙。他的幾位法律助理講述了自己整夜為法官準備一份備忘錄,在日出時將其塞進公寓門下,感覺它從另一邊拉進來的情況——但沒有發表評論。霍姆斯和布蘭迪斯對言論自由也確實有不同的看法,但他們幾乎總是加入對那個時代壓制性多數意見的異議。
1920 年和 1921 年,最高法院在另外三起案件中支持使用《間諜法》,但霍姆斯和布蘭代斯持不同意見。布蘭代斯在其中兩起案件中為雙方撰寫了反對意見;在第三份中,每個人都寫了一份單獨的異議。大多數人只是忽略了他們的論點,即每個案件的事實並沒有構成明顯而現實的危險。
關於言論自由含義的衝突一直持續到20 年代,福爾摩斯和布蘭迪斯堅持自己的觀點,並以措辭強硬的異議表達了這一觀點。從某種意義上說,他們兩人的表現很奇怪,因為每個人都對最高法院這個機構有堅定的承諾,並認為應該盡可能避免法官之間的分裂。霍姆斯在1925年吉特洛訴紐約案的異議中為布蘭代斯和他本人做出了解釋。他說:“申克訴美國案中合議庭批准的標準適用,”即明確且現實的危險。然後他補充道:“在我看來,艾布拉姆斯訴美國案確實背離了這一標準。”,但我在那起案件中表達的信念太深了,我還不可能相信它……解決了法律。”
愛德華·T·桑福德法官在吉特洛案中提出的多數意見確實為言論自由帶來了一項重大進展。法院首次認為憲法保護國家的言論和新聞自由侵權。如前所述,《權利法案》僅適用於聯邦行動。內戰後通過的第十四修正案禁止各州在沒有“正當法律程序”的情況下剝奪任何人的“自由”。最高法院曾表示,這項規定保護“基本”自由,但到目前為止,僅將經濟權利而非言論自由列為基本權利。現在,法院突然改變了主意。桑福德法官說:“就目前而言,我們可以並且確實假設,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護,不被國會剝奪——屬於基本個人權利和自由,受到第十四修正案的正當程序條款的保護,免受各州的損害。” 這一變化對言論自由原則的發展產生了巨大影響。
吉特洛_該案件是1919-20年及之後紅色恐慌的產物,這種現像在接下來的七十年中在美國時不時地出現。俄羅斯的布爾什維克革命,以及隨後在國際上運作的共產國際的創建,激怒了美國人對共產主義和任何形式的激進主義的威脅。威爾遜總統的司法部長 A. 米切爾·帕爾默 (A. Mitchell Palmer) 在廣為人知的帕爾默襲擊中在全國范圍內搜尋具有顛覆性的外星人。紐約州立法機關試圖將正式當選的社會主義者驅逐出其隊伍。(查爾斯·埃文斯·休斯 (Charles Evans Hughes) 成功地為他們辯護,他於 1930 年成為美國首席大法官。) 哈佛法學院的保守派畢業生試圖將查菲教授趕出學校;但他並沒有這樣做。但哈佛校長 A. 勞倫斯·洛厄爾 (A. Lawrence Lowell) 雖然是一位堅定的保守派他本人堅持教授不應受到外界懲罰的原則。
本傑明·吉特洛因幫助發表社會黨分裂團體的宣言而受到起訴,該宣言譴責民主並主張採取群眾行動來實現“無產階級的革命專政”。他因違反紐約法律而被定罪,該法律禁止鼓吹“犯罪無政府主義學說”——僅是學說,沒有任何立即暴力或革命的呼籲。霍姆斯提出異議的理由是“目前不存在與被告觀點相同的少數人企圖用武力推翻政府的危險”。它繼續說:
據說,這份宣言不僅僅是一種理論,更是一種煽動。每一個想法都是一種煽動。它為信仰提供了自身,如果被信仰,它就會被付諸行動,除非其他信仰比它更重要,或者某種能量的失敗在運動誕生時扼殺了它。表達意見與狹義煽動之間的唯一區別在於說話者對結果的熱情。雄辯可能會點燃理性。但無論我們如何看待我們面前的多餘言論,它都沒有機會引發目前的大火。如果從長遠來看,無產階級專政所表達的信仰注定會被社會的主導力量所接受,那麼言論自由的唯一意義就是應該給他們機會並讓他們走自己的路。
卡爾文教授評論道,“在司法意見中可以找到非凡的散文”。是的,也是福爾摩斯的特徵。其道德的神秘模糊性也是如此。一方面,福爾摩斯將吉特洛的宣言斥為“多餘的話語”,彷彿是在說無害的怪誕言論可以放縱其自由。另一方面,他以一種近乎宿命論的超然態度說,如果“社會中的主導力量”如此註定的話,我們民主國家的公民必須做好讓它落入無產階級專政的準備。
布蘭代斯並不是一個宿命論者。他相信人類可以通過理性來改善自己和社會,而理性的運用取決於思想和言論的自由。他還相信言論自由對於個人成就至關重要。所有這些——言論的肯定觀點、理想主義——匯集在一個偉大的聲明中:布蘭代斯在惠特尼訴加利福尼亞州一案中的觀點。
安妮塔·惠特尼 (Anita Whitney) 根據加州一項反對“犯罪工團主義”的法律受到起訴,該法律被定義為鼓吹武力和暴力以實現“工業所有權的變化”或“任何政治變化”。該法規與 1917 年後許多其他國家通過的法律類似,針對的是世界產業工人——他們被稱為“搖擺者”,這是一個使用激進言論並受到商界憎恨的工會。惠特尼女士出身於一個社會顯赫家庭,曾幫助創立了加州共產主義工黨。它的節目讚揚了搖擺派在階級戰爭中的鬥爭,並敦促一場“革命的工人階級運動”。惠特尼女士因加入鼓吹犯罪工團主義的組織而被定罪,並在聖昆廷被判處 1 至 14 年徒刑。1927年,最高法院維持了對她的判決。桑福德法官代表多數人撰寫,遵循他在吉特洛案中的觀點邏輯。布蘭迪斯法官為他自己和霍姆斯法官撰寫了單獨的意見。這並不是異議,因為布蘭代斯法官發現惠特尼女士的律師未能在加州法院提出關鍵的憲法問題:她的共產主義工黨成員身份是否會對國家造成明顯而現實的傷害危險。布蘭迪斯寫了一份同意意見,同意駁回上訴,但比他或霍姆斯以前更完整地闡述了言論自由的憲法原則。
布蘭代斯表示,法院尚未界定危險何時“明顯”,“危險可能有多遠但仍被視為存在”,或者邪惡必須有多大才能“證明訴諸限制言論自由的合理性”來防止危險。“為了就這些問題得出正確的結論,我們必須牢記為什麼一個國家通常被剝奪了禁止傳播社會、經濟和政治學說的權力,而絕大多數公民認為這些學說是錯誤的,並會帶來邪惡的後果。” 布蘭迪斯隨後在一段很長的文章中給出了他的理由,這是有史以來關於第一修正案保護言論自由的前提的最深刻的陳述。他寫了:
那些贏得獨立的人相信,國家的最終目的是讓人們自由地發展自己的才能。在其政府中,深思熟慮的力量應該戰勝專斷的力量。他們將自由視為目的和手段。他們相信自由是幸福的秘訣,勇氣是自由的秘訣。他們相信,隨心所欲地思考、隨心所欲地說話的自由,是發現和傳播政治真理不可或缺的手段;沒有言論自由和集會討論將是徒勞的;與他們一起,討論通常可以提供足夠的保護,防止有害學說的傳播;最大的威脅是 todom是一個有惰性的人;公開討論是一項政治義務;這應該是美國政府的一項基本原則。他們認識到所有人類機構都面臨的風險。但他們知道,僅僅通過擔心違規行為受到懲罰是無法確保秩序的。阻礙思想、希望和想像力是危險的;恐懼滋生壓抑;鎮壓會滋生仇恨;仇恨威脅穩定的政府;安全之路在於有機會自由討論假定的不滿和提議的補救措施;糾正邪惡的建議的最佳方法是善意的建議。他們相信通過公共討論運用理性的力量,因此避免法律強制的沉默——最糟糕形式的武力爭論。認識到統治多數人偶爾會出現暴政,
僅擔心嚴重傷害並不能成為壓制言論和集會自由的理由。男人害怕女巫,害怕燒死女人。言語的功能是將人們從非理性恐懼的束縛中解放出來。為了證明壓制言論自由是正當的,必須有合理的理由擔心如果實行言論自由會導致嚴重的邪惡。必須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所擔心的危險迫在眉睫......
那些通過革命贏得獨立的人不是懦夫。他們並不害怕政治變革。他們並沒有以犧牲自由為代價來提升秩序。對於勇敢、自力更生的人來說,他們相信通過人民政府的程序所運用的自由和無畏的推理能力,言論所帶來的危險不會被認為是明顯和現實的,除非所擔心的邪惡的發生是如此迫在眉睫,以至於在有機會進行充分討論之前就已經發生了。如果有時間通過討論揭露謊言和謬論,通過教育過程避免邪惡,所採取的補救措施就是更多的言論,而不是強迫沉默。只有緊急情況才可以證明鎮壓是正當的。如果要使權威與自由相協調,這必須成為規則。我認為,這就是憲法的命令。
這段令人驚訝的段落的持久主題是公民的勇氣。布拉西教授說,布蘭代斯堅信勇氣是“民主國家最重要的美德”。他一再拒絕將恐懼作為政治行動的基礎——“男人害怕女巫和燒死女人”——這給後來降臨在這個國家的黑暗時期的美國人帶來了希望。年。燒死女巫的形象與二戰後的現實相去不遠,當時參議員約瑟夫·麥卡錫因指控戰爭英雄叛國而登上頭條,政治家們普遍互相競爭,看看誰能發明最具報復性——也是毫無意義的——反對“共產主義”的立法。聽到布蘭代斯的聲音喚起了更好的美國傳統,我感到很安慰。
正如福爾摩斯的艾布拉姆斯觀點一樣,人們對布蘭代斯在惠特尼的言論的來源感到好奇。他引用了漢德在《群眾》中的觀點、查菲教授 1920 年出版的《言論自由》一書以及歷史學家查爾斯·比爾德關於美國政治自由傳統的文章。但根源更深。保羅·A·弗羅因德教授認為偉大的雅典人伯里克利的話是布蘭代斯聲明的來源,即那些贏得美國獨立的人“相信自由是幸福的秘密,勇氣是自由的秘密”。菲利帕·斯特魯姆教授在布蘭代斯的傳記中表示,他對公元前五世紀的雅典人表示欽佩和認同。他最喜歡的書是阿爾弗雷德·齊默恩的《希臘聯邦》,書中將伯里克利的葬禮演說描述為民主的最高點。布蘭迪斯將古代雅典作為他的模型,因為在那個小國家中,公民承擔了治理的責任,並接受了他在《惠特尼》中寫道的“公共討論是一項政治義務”。
布蘭代斯對惠特尼的這句話流傳千古,但也幫助了安妮塔·惠特尼。最高法院駁回她的上訴一個月後,加利福尼亞州州長 CC Young 赦免了她。他在致辭中詳細引用了布蘭代斯的觀點。
20 年代的另一項不同意見仍然有力量感動我們。這是1929年最高法院判決的“美國訴施維默”一案。羅西卡·施維默是一位和平主義者,從匈牙利來到美國,並及時申請了公民身份。當被問及是否會拿起武器保衛美國時,她說她不會。由於這個答案,她被剝奪了成為公民的權利。最高法院維持了駁回決定。福爾摩斯本人遠非和平主義者。他曾將戰爭描述為“不可避免且理性的”,他經常將戰鬥意願視為對一個人品格的最高考驗。但他對施維默案持不同意見,布蘭代斯再次加入,而這一次,也許令人驚訝的是,《意見》中多數意見的作者也加入了他的行列。吉特洛和惠特尼,桑福德法官。現年八十八歲的福爾摩斯寫道:
申請人似乎是一位品格出眾、聰明才智的女性,顯然比一般的美國公民更受歡迎。一致認為她有資格獲得公民身份除非事實陳述中提出的觀點“可能表明申請人……不能在沒有心理保留的情況下宣誓效忠”。所提到的觀點是支持和平主義的極端觀點,以及她不會拿起武器捍衛憲法的聲明。就她的誓言是否充分而言,我幾乎看不出該聲明對她有什麼影響,因為她是一位五十多歲的女性,如果她願意的話,不會被允許攜帶武器。至於意見,對申請人的整個審查表明,她不持有任何現在令人恐懼的信條,而是完全相信有組織的政府,並且比世界上任何其他國家更喜歡美國的政府。當然,這不能表明她對憲法原則缺乏重視,她認為憲法可以得到改進。我想大多數聰明人都認為可能是這樣。在我看來,她在廢除戰爭方面的特別改進對本案的影響與希望像英國那樣建立內閣政府、單一議院或總統七年任期的願望沒有本質上的不同。為了觸及一個更緊迫的問題,只有一個對黨派之爭瘋狂的法官才會排除,因為申請人認為第十八修正案[實施禁令,霍姆斯對此深惡痛絕]應該被廢除……
她是一位樂觀主義者,她用強烈而真誠的言辭表達了她的信念:戰爭將會消失,人類即將到來的命運是和平聯盟。我不同意這種樂觀態度,也不認為哲學世界觀會認為戰爭是荒謬的。但大多數了解它的人都對此感到恐懼,將其視為最後的手段,即使尚未準備好進行世界性的努力,也會歡迎任何能夠增加和平方面力量的切實可行的組合。
她的一些答案可能會激起大眾的偏見,但如果說憲法中有一條原則比其他原則更迫切地要求依附的話,那就是自由思想原則——不是那些同意我們觀點的人的自由思想,而是我們討厭的思想的自由。我認為我們在進入這個國家以及在這個國家生活時應該遵守這一原則。重申一下阻止這位申請人的觀點,我認為貴格會已經盡了自己的一份力量來使這個國家成為現在的樣子,許多公民都同意申請人的信仰,而且我迄今為止並沒有想到我們會為未能驅逐他們而感到遺憾,因為他們比我們中的一些人更相信登山寶訓的教義。
如果福爾摩斯和布蘭迪斯的話只不過是對他們那個時代的不寬容行為的優美表達的抗議,那麼他們就不會被記住,除非作為文學練習。但他們的意義遠不止於此。在我們的憲法史上,這些異議成為了法律,這在某種程度上是罕見的。霍姆斯-布蘭代斯關於言論自由的觀點說服了整個國家,並最終說服了法院。十七年後,施維默案的判決被法院駁回。布蘭代斯在惠特尼案中的言論和霍姆斯在艾布拉姆斯案中的言論逐漸融入了法院對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言論和新聞自由”的定義。
霍姆斯和布蘭代斯除了在最高法院的投票權外沒有任何政治或司法權力,他們是九人中的兩人。他們的力量在於他們的言辭。這告訴我們最高法院在美國政府體系中的非凡作用。憲法的製定者預計最高法院會很軟弱。亞歷山大·漢密爾頓觀察到,它既沒有劍也沒有錢包。法院只有說服權。但事實證明,這足以擊敗總統和國會,足以讓最高法院在美國生活的大部分時間裡擁有最終決定權。它的義務是向該國的主權公民解釋其判斷。當它未能令人信服地做到這一點時,它的決定就會受到質疑。國會經常通過法規來糾正最高法院對早期立法(稅收條款)的解釋,例如,和民權法。甚至憲法決定也及時被推翻:被最高法院本身推翻,如學校隔離案,或被憲法修正案推翻,如法院裁定政府不能征收所得稅。當最高法院認定某項立法或行政行為違憲時,它必須說服我們,該行為所代表的價值觀比過往多數人的願望更持久,從而證明對政治意願的阻撓是正當的;是我們作為一個國家存在的基礎的價值觀。霍姆斯和布蘭迪斯教導並說服了整個國家,廣泛理解的言論自由就是這樣一種價值觀。正如法院裁定政府不能征收所得稅時所發生的那樣。當最高法院認定某項立法或行政行為違憲時,它必須說服我們,該行為所代表的價值觀比過往多數人的願望更持久,從而證明對政治意願的阻撓是正當的;是我們作為一個國家存在的基礎的價值觀。霍姆斯和布蘭迪斯教導並說服了整個國家,廣泛理解的言論自由就是這樣一種價值觀。正如法院裁定政府不能征收所得稅時所發生的那樣。當最高法院認定某項立法或行政行為違憲時,它必須說服我們,該行為所代表的價值觀比過往多數人的願望更持久,從而證明對政治意願的阻撓是正當的;是我們作為一個國家存在的基礎的價值觀。霍姆斯和布蘭迪斯教導並說服了整個國家,廣泛理解的言論自由就是這樣一種價值觀。
自 1919 年以來,最高法院一直在努力定義受第一修正案保護的“言論自由”,但它卻沒有探討對新聞自由的平行保障。吉特洛案中的大多數內容包括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作為一項基本自由,受到州和聯邦的保護。但直到 1930 年,法院還沒有對報紙、雜誌或書籍受到限制的案件做出判決,從而具體考驗新聞自由。
然後,在 1931 年,法院審理了第一起重大新聞案件:尼爾訴明尼蘇達州案。僅僅十年後,就出現了布里奇斯訴加利福尼亞州案,這一判決對媒體和言論自由都很重要。在這兩起案件中,法院均以 5 比 4 的比例判決,自由主張均獲勝。儘管以微弱多數,這兩項決定仍成為憲法公認的里程碑。當《紐約時報》尋求第一修正案來保護自己免受沙利文專員的誹謗訴訟時,它們賦予了言論自由一個重要的價值。
尼爾訴明尼蘇達案的主角傑伊·M·尼爾是一位性格可疑的揭露黑幕的記者。在一本有關此案的書中,《明尼蘇達拉格》(Minnesota Rag)的弗雷德·W·弗蘭德利(Fred W. Friends)將尼爾描述為“反天主教、反猶太主義、反黑人和反勞工”。1927 年,他在明尼阿波利斯創辦了一份週報《星期六出版社》。它是惡毒的反猶太主義,指責“猶太黑幫”與一個“猶太黑幫”勾結,“實際上統治著明尼阿波利斯”。腐敗的警察局長。尼亞似乎是一個完全令人討厭的人物。然而,弗蘭德利發現,他確實履行了新聞自由的關鍵職能:挑戰權威。
當弗蘭德利寫這本書時,有一天,他在紐約福特基金會的餐廳吃午飯時討論了這本書。杜邦內穆爾公司 (EI du Pont de Nemours & Company) 董事長歐文·夏皮羅 (Irving Shapiro) 在附近的桌子上無意中聽到了他的講話。“你是在談論近案件?” 夏皮羅問道。“我認識尼爾先生。” 夏皮羅的父親山姆在明尼阿波利斯擁有一家乾洗店。當地歹徒大莫斯·巴尼特要求他停止自己乾洗,而是將衣服送到雙城清潔和染色協會。當夏皮羅拒絕後,大摩西的四名手下來到商店,向顧客的衣服噴灑硫酸。當時十一歲的歐文·夏皮羅 (Irving Shapiro) 從隔斷後面觀看。知名報紙報導了這次襲擊,但沒有提及巴尼特和他的威脅。當局什麼也沒做。但傑·尼爾從薩姆·夏皮羅那裡得到了這個故事,並在《週六報》上刊登了完整的細節。他描述了巴尼特的威脅,並指責其他報紙不敢提及這名歹徒的名字。故事發生後《週六報》稱,巴尼特因襲擊薩姆·夏皮羅的商店而被起訴,並最終根據歐文·夏皮羅等人的證詞被定罪。
尼爾在選擇目標時並不總是那麼恰當。他經常攻擊的官員之一是亨內平縣(包括明尼阿波利斯)的縣檢察官弗洛伊德·奧爾森(Floyd B. Olson)。奧爾森是一位自由派改革家,後來擔任明尼蘇達州三屆州長。但被尼爾的惡毒言論刺痛後,他採取了不自由的行動,後來他後悔了。他援引《週六報》的言論一項奇怪的州法規,稱為《公共滋擾法》。從法律角度來說,滋擾是指破壞社區的東西:垃圾堆、吵鬧的俱樂部。但這項法律宣稱,任何經營“惡意、誹謗性和誹謗性報紙”的人都“犯有滋擾罪”。法官被授權禁止公開此類滋擾的內容——將其永久關閉。這項立法於 192.5 年通過,針對的是早期的揭露黑幕的報紙《德盧斯裂鋸》( The Duluth Rip-saw)。它沒有受到州內知名報紙的反對,這些報紙蔑視他們認為是敲詐勒索的媒體。1927 年 11 月,弗洛伊德·奧爾森 (Floyd Olson) 請求法官根據《公共滋擾法》關閉《週六報》。法官發出命令。僅僅九期之後,《週六報》破產了。
尼爾向明尼蘇達州最高法院提出上訴。他的律師辯稱,《公害法》違反了第十四修正案和州憲法的新聞自由條款,但法院粗暴地駁回了這一主張。其一致意見說:“我們的憲法是無意保護惡意、醜聞和誹謗,當不真實或出於不良動機或沒有合理目的而發表時。它是誠實、謹慎和認真的媒體的盾牌。新聞自由並不意味著心懷惡意的人可以發表任何超出憲法集會權授權和合法化非法集會和騷亂的內容。” 在這份聲明中,人們可以聽到聯邦黨人對 1798 年《煽動叛亂法》的論點的迴響。與該法案一樣,明尼蘇達州法律允許辯方稱受質疑的報紙所說的是真實的,但前提是它“出於良好的動機和合理的目的而出版”。正如福爾摩斯在施維默案中所說,這對於那些同意我們觀點的人來說意味著自由。
“Near”案很可能就這樣結束了。傑·尼爾沒有錢向美國最高法院上訴。但他向兩個截然不同的來源尋求幫助:美國公民自由聯盟和《芝加哥論壇報》古怪的右翼出版商,羅伯特·盧瑟福·麥考密克。麥考密克上校並不經常與美國公民自由聯盟站在同一立場,但他是新聞自由的熱心倡導者,並認為新聞自由受到明尼蘇達州公共滋擾法的威脅。他自己的律師韋茅斯柯克蘭從公民自由聯盟接手了此案。麥考密克上校遊說美國報紙出版商協會中迄今為止不感興趣的同事,直到他們最終通過了一項決議,譴責明尼蘇達州的法律是“對人民自由最嚴重的侵犯之一”。
1931 年 1 月,最高法院聽取了尼爾案的辯論。尼爾的代表韋茅斯·柯克蘭 (Weymouth Kirkland) 告訴法官,根據憲法,發表有關公眾人士的誹謗性文章不能成為壓制報紙的理由:“只要有人作惡,報紙就會發表誹謗言論。” 柯克蘭說,十九世紀《紐約時報》曝光的臭名昭著的紐約政客特威德“會援引這樣的法律來對付那些揭露其政權腐敗的報紙。”
當司法部副部長詹姆斯·E·馬卡姆為明尼蘇達州辯護時,布蘭代斯法官又回到了腐敗問題。布蘭迪斯一直在研究這個案子,甚至閱讀了九期《週六新聞》。現在他對馬卡姆說:“在這些文章中,編輯們表示,他們試圖揭露犯罪分子和公職人員在賭場中進行經營和獲利的結合。他們點名了警察局長和其他官員……我們不知道這些指控是真是假,但我們確實知道,正是這種犯罪組合的存在讓我們的一些城市蒙羞。這些人的所作所為似乎是為了揭露這樣的組合。如果有的話,這難道不是一種特權通訊嗎?如果不允許人們自由討論此類問題,那麼社區如何才能獲得保護免受此類事件的影響呢?當然有誹謗;如果不點明作惡者的名字,你就無法揭露邪惡。如果沒有該法案似乎限制的特權,很難想像一個人如何能夠擁有新聞自由及其在民主社會中提供的保護。……什麼樣的事情可以更享有特權?
馬卡姆為明尼蘇達州法律辯護的策略是依靠舊的黑石觀點,即新聞自由僅意味著不受事先限制的自由,並認為《公共滋擾法》沒有施加事先限制。他的觀點是,明尼蘇達州的法律並不要求任何人在印刷任何東西之前必須獲得官僚的批准,就像米爾頓譴責的英國許可法所做的那樣。只有在報紙出版並被發現具有醜聞之後,未來的問題才能被壓制,而且只有法官才能壓制。行動的負擔並不像許可法中那樣由出版商承擔,而是由國家承擔。馬卡姆認為第一修正案採納了布萊克斯通的觀點,即新聞自由只是不受事先限制的自由,他在帕特森訴科羅拉多州案中引用了霍姆斯法官 1907 年的意見,該修正案表示,該修正案旨在防止“先前對出版物的限制”。即將九十歲生日的福爾摩斯在長凳上說道:“馬卡姆先生,我寫下這個觀點時比現在年輕得多……我現在有不同的觀點。”
首席大法官休斯在尼爾訴明尼蘇達案中撰寫了法院意見。其中包括最高法院對新聞界在美國政府體系中的職能的首次評論。休斯引用了麥迪遜關於弗吉尼亞決議的報告,抗議 1798 年的《煽動叛亂法》。“某種程度的濫用與正確使用一切密不可分,”麥迪遜寫道,“在任何情況下,這在媒體上都體現得最為真實。因此,各州的實踐決定,最好留下一些有毒的枝條,讓它們茂盛地生長,而不是通過修剪它們來損害那些結出適當果實的活力。任何人都可以懷疑這一政策的智慧嗎?僅向媒體反映這一點,儘管存在濫用行為,世界應該感謝理性和人性戰勝錯誤和壓迫所取得的所有勝利……?”
在引用麥迪遜的話後,休斯對媒體的當代角色提出了自己的評價:
同時肆意攻擊公眾人士,並努力誹謗那些努力忠實履行職責的人公務職責,施加有害影響,並應受到公眾輿論最嚴厲的譴責,但這種濫用行為不能說比我們機構形成時期的情況更大,而且據信還沒有那麼嚴重。與此同時,政府管理變得更加複雜,瀆職和腐敗的機會成倍增加,犯罪已達到最嚴重的程度,不忠的官員保護政府以及犯罪聯盟和官方忽視損害生命和財產基本安全的危險,強調了新聞界必須保持警惕和勇敢的首要需要,特別是在大城市。
在這段話中,人們可以感受到布蘭迪斯在辯論中與馬卡姆的交流的影響,休斯一定記得這一點。首席大法官本可以繼續闡述布蘭迪斯提出的進一步觀點,即如果媒體履行其審查官方表現的職責,誹謗是不可避免的。他還可能發現,受第一修正案保護的新聞自由包括在審查過程中批評公職人員的權利。但相反,休斯將他的觀點建立在明尼蘇達州實施了禁止的事先限制制度的結論上。他說,第一修正案新聞條款的“主要目的”是“防止以前對出版的限制”。他引用了 Blackstone 的觀點,並引用了 Holmes 在Patterson v. Colorado 案中的觀點。休斯表示,受到像尼爾這樣的批評者辱罵的明尼蘇達州官員可以以誹謗罪起訴他們,但他小心翼翼地保留了第一修正案是否以及如何保護媒體在出版後免受處罰的問題。他說,黑石作為第一修正案自由的指南而受到批評,並不是因為“先前出版時的限制豁免沒有被認為值得特別強調,而主要是因為這種豁免不能被視為窮盡了自由的概念……”
與休斯一起成為多數法官的還有霍姆斯、布蘭代斯以及兩位新任大法官哈蘭·F·斯通和歐文·羅伯茨。持異議者是最高法院的四位最堅定的保守派人士:皮爾斯·巴特勒、威利斯·範·德萬特、詹姆斯·C·麥克雷諾茲和喬治·薩瑟蘭。巴特勒撰寫了異議書,並以大量的歷史依據辯稱,明尼蘇達州的法律並未強加黑石所指的那種事先限制,即要求每一份出版物都必須事先獲得行政許可人的批准。
尼爾訴明尼蘇達案確立了美國新聞法的基本主張之一:根據第一修正案,事先限制是可疑的。嫌疑人,並非絕對禁止,因為休斯指出了一些例外情況。他說,在戰時,“沒有人會質疑政府可能會阻止……公佈運輸船的航行日期或部隊的數量和地點。” 但在一般情況下,該決定排除了事先的限制,將其廣泛定義為不僅包括行政審查,還包括司法禁令。由於近,這個國家的法官幾乎自動拒絕了對媒體進行事先限制的請求。
評論人士爭論了先前的限制是否真的比隨後的處罰對新聞自由的損害更大。如果編輯們可以選擇,一方面,在出版前提交有關政府機密的文章進行審查,另一方面,採用一種對公開秘密將處以 1000 萬美元罰款的製度,他們會選擇哪個?嚴厲懲罰的威脅可能會導致編輯和作家進行自我審查;它可以像正式的法律限制一樣嚴重阻礙言論自由。但在某些方面,事先的限制似乎確實比大多數隨後的處罰更具壓制性。禁止出版禁令的請求由法官單獨決定,而刑事訴訟則由陪審團審理。而且,
1971 年,即尼爾訴明尼蘇達案40 年後,美國政府試圖阻止《紐約時報》和《華盛頓郵報》發表有關越南戰爭起源的秘密官方文件。這是一起先前的限制案件,是自Near以來最重要的案件。但《紐約時報》在政府採取行動之前三天就公佈了這些文件的長篇摘錄,因此《紐約時報》的律師亞歷山大·M·比克爾(Alexander M. Bickel)能夠對初審法官說,“共和國仍然存在。” 法官穆雷·古爾芬 (Murray Gurfein) 拒絕了政府的禁令請求。該案隨後提交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以 6 比 3 的多數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近鄰法院的支持。先例——同意不應該有禁令。如果政府在報紙印出任何文件之前就告上法庭,那麼其律師肯定會以最令人震驚的措辭警告,如果出現任何情況,將對國家造成損害。如果沒有機會觀察報紙出版的實際效果(在本例中根本不存在),法官和公眾很可能會對此類警告印象更深刻。五角大樓文件案表明,在另一個方面,事前限制是比事後懲罰更危險的程序。政府曾考慮對時報編輯和高管提起刑事訴訟,但最終決定這在政治上會令人尷尬。通過禁令進行訴訟更為容易。但讓媒體保持沉默絕非易事。對起訴編輯和出版商的政治限制是明智的。
無論這些論點如何平衡,事先的限制在美國極為罕見。這與英國形成鮮明對比,英國法官經常禁止發表文章甚至書籍,因為據稱它們可能誹謗某人或損害某些官方利益。多年來,英國法官禁止出版英國前反間諜官員所著的《間諜捕手》一書,但它在美國似乎沒有受到質疑。1990年,應以色列政府的要求,加拿大法院禁止一名前以色列特工撰寫類似的回憶錄;但當紐約法官對這本書發出禁令時,上訴法官很快就將其駁回。
還應該記住Near案例中關於新聞機功能的描述。麥考密克上校在《芝加哥論壇報》大樓的大廳裡用大理石雕刻了首席大法官休斯的話:“首要需要的是警惕和勇敢的媒體,尤其是在大城市。” 休斯是第一個提出這一主題的人,後來其他人也效仿了這一主題,其中最熱情的可能是雨果·L·布萊克大法官。在五角大樓文件案中,他寫了一份一致意見——他在突發疾病、退休和死亡之前的最後意見——其中包括這樣的一段話:
新聞界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護,以便它可以揭露政府的秘密並告知人民。只有自由、不受約束的新聞界才能有效揭露政府的欺騙行為。新聞自由的首要責任是防止政府任何部門欺騙人民,將他們送往遙遠的地方,死於外國的發燒和外國的槍彈。在我看來,《紐約時報》、《華盛頓郵報》和其他報紙的勇敢報導根本不應受到譴責,而應該受到讚揚,因為它們服務於開國元勳們如此清晰地看到的目的。在揭露導致越南戰爭的政府運作時,報紙高尚地做了國父們希望並相信他們會做的事情。
傑伊·M·尼爾,那個經常骯髒的記者,建立了一個比他自己更大的目標服務的原則:在布萊克法官看來,崇高的目標。但公民自由的偉大勝利往往是在不受歡迎的人的情況下贏得的。
五年後,最高法院在新聞案件中一致引用了近案的裁決。休伊·朗,殘暴的民粹主義州長路易斯安那州的路易斯安那州議會通過了一項報紙稅,主要針對反對朗政權的報紙。法院認為該稅違反了第一修正案(第十四條適用於各州)。薩瑟蘭大法官,尼爾的異議者之一,用麥迪遜的術語寫下了這個觀點。他說,人民有權獲得“有關政府行為或不當行為的完整信息”;“知情的公眾輿論是對不當政府的所有限制中最有效的。” 至於第一修正案只禁止事先限制的觀點,薩瑟蘭表示,這是“不可能承認的”,因為到第一修正案通過時,審查制度已經“從英國的實踐中永久消失”。一位保守派法官的這些言論表明最高法院對媒體和第一修正案在維持民主政府方面的作用的理解已經取得了多大的進展。
近訴明尼蘇達案將美國的表達方式從英國的限制性實踐中解放出來,即隨時利用先前對出版的限制。1941 年,布里奇斯訴加利福尼亞州案(Bridges v. California)也以藐視法庭罪做出了同樣的判決。長期以來,法官有權對藐視法庭的人進行監禁或罰款,理由是他們(1)違反了法院命令,(2)在法庭上製造騷亂,或(3)在法庭外發表了威脅司法程序公正性的言論。這是橋樑涉及的第三個類別案件。迄今為止,英國法院對可能對法院內部發生的事情產生一定影響的外部評論採取非常嚴格的態度。例如,如果一家報紙刊登了一名即將受審的男子過去的犯罪記錄,編輯可能會被立即送進監獄或罰款。一篇報紙甚至可能因發表有關未決民事案件的文章而受到蔑視。倫敦《星期日泰晤士報》被禁止印刷一系列有關鎮靜劑沙利度胺的系列文章,該鎮靜劑最終導致兒童出現可怕的先天缺陷,因為針對該製藥公司的未決民事損害訴訟可能會受到影響。布里奇斯訴加利福尼亞州案確保美國不會出現這種濫用藐視法庭權力的行為。
布里奇斯案在很多方面都是一個引人注目的案件,尤其是它引發了富蘭克林·羅斯福總統任命的兩名最高法院法官雨果·布萊克和菲利克斯·法蘭克福之間的衝突。布萊克 1937 年被任命時是阿拉巴馬州參議員,是一位杰斐遜派民粹主義者,很可能是參議院中最激進的南方人。他自學憲法史,整夜閱讀麥迪遜和英國偉大的持不同政見者的著作。他對憲法第一修正案的評價高於憲法中的其他內容,並且閱讀了其中的命令作為“絕對”。他常說,“沒有法律”這個詞的意思是“沒有法律”。法蘭克福於 1939 年上任,小時候從維也納來到美國,他懷著移民特有的快樂熱愛美國。作為哈佛法學院教授,他一直是舊最高法院的主要批評者,認為其經濟改革立法違憲。現在他認為最高法院在使用其權力來保護更具吸引力的自由(例如言論自由)時應謹慎。他有很多英國朋友,並且非常尊重英國傳統。
布里奇斯案的判決實際上涵蓋了兩起案件,在這起案件中,加州法官因在法庭外就未決案件發表的言論而判處藐視法庭罪。西海岸碼頭工人工會領袖哈利·布里奇斯(Harry Bridges)因藐視法庭而被罰款,當時他向美國勞工部長發了一封電報,批評法官在其工會與另一個工會之間的加州訴訟中的決定。在第二個案例中,《洛杉磯時報》當時對工會持嚴厲批評態度的《》雜誌因發表三篇有關法庭案件的社論而被罰款。最令人反感的社論標題是“大猩猩緩刑?” 報告稱,如果法官對兩名被判襲擊罪的卡車司機工會成員給予緩刑,將犯下嚴重錯誤;它說,社區需要“他們被分配到黃麻廠的例子”。布里奇斯和《泰晤士報》要求最高法院撤銷對他們的定罪,因為他們侵犯了第一修正案規定的言論自由權。
這些案件於 1940 年 10 月進行辯論。在每週辯論結束後,法官們都會舉行一次私人會議——除了九個人之外,沒有人承認——他們以 6 比 3 的投票結果維持了藐視法庭罪的定罪。其中多數法官是首席大法官休斯以及當年早些時候由羅斯福總統任命的麥克雷諾茲大法官、斯通大法官、羅伯茨大法官、法蘭克福大法官和弗蘭克·墨菲大法官。布萊克和另外兩名羅斯福任命的人斯坦利·里德和威廉·O·道格拉斯持反對意見。首席大法官在佔多數時分配意見,休斯要求法蘭克福為《橋樑》和《洛杉磯時報》撰寫一份意見案例。一段時間後,法蘭克福特在他的同事中分發了一份草案,該草案很大程度上依賴於英國和美國的歷史。他寫道,加州法院所施加的“權力深深植根於歷史”。它是英美司法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據信,英語世界的司法機構,包括美國法院和四十八個州的法院,不時承認並行使現在受到挑戰的權力。” 自 1791 年以來的多年來,第一修正案從未被援引來推翻某人的言論構成藐視法庭的裁決。
布萊克法官口述了一份異議,該異議保存在國會圖書館的手稿收藏中,雖然是打字的,但也有他手寫的插頁。(布萊克大法官命令他的兒子小雨果燒毀他的最高法院私人文件,人們普遍認為所有文件都已被銷毀。但顯然,唯一被燒毀的是他在法院會議上的筆記,他認為這些筆記應該永遠保密;其餘的都由國會圖書館保存。) 異議的開頭是:“對於民有、民享、民治的政府的生存和發展至關重要的人類自由目錄中的首要內容是寫入我們憲法第一修正案的自由。它們是人民政府賴以生存的支柱。
1941 年 2 月 1 日,麥克雷諾茲法官退休。這使得以 5 比 3 的多數支持加州法院的藐視法庭訴訟。然後在那年春天的某個時候——日期不確定——墨菲法官改變了主意。他寫信給法蘭克福大法官:“當我的良心面對我時,這件嶄新的長袍永遠不會比這更沉重。幾個月的反思和研究迫使我發出聲音。因此,我已建議首席大法官和布萊克大法官,我的投票……必須逆轉。” 法院現在對藐視法庭案件的意見均等,為 4 比 4,並被推遲到次年 10 月進行重新辯論。那時,首席大法官休斯已經退休,他向感到遺憾的同事解釋說:“我從來不想帶著自己足夠的幻想來到這裡。” 目前投票結果為 4 票推翻藐視法庭罪,3 票維持原判。羅斯福任命斯通為首席大法官,並任命兩名新的副大法官取代麥克雷諾茲和斯通。這兩個人意見分歧,羅伯特·H·傑克遜推翻了藐視法庭罪,詹姆斯·F·伯恩斯確認了這一罪名。布萊克大法官以 5 比 4 的多數票推翻了這一判決。
該決定於 1941 年 12 月 8 日作出,即事件發生後的第二天。日本偷襲珍珠港,美國陷入第二次世界大戰。布萊克法官現在大幅修改了他的觀點,代表法院發言,消除了大部分個人語氣。但根據法院的意見以及現在法蘭克福法官的異議,他們分歧的本質仍然存在。法蘭克福將第一修正案視為英國傳統的自然發展,正如他對整個憲法的看法一樣。布萊克將第一修正案視為新的、獨特的美國憲法。他寫道:“對所有公共機構表達自己的想法,雖然並不總是具有完美的品味,但這是一種珍貴的美國特權。” 他在這裡插入了一個腳註,引用了托馬斯·杰斐遜的一封信:“我感到遺憾……我們的報紙陷入了腐敗的境地,以及惡意、粗俗、以及那些寫這些文章的人的虛偽精神……這些酷刑正在迅速敗壞公眾的品味。然而,這是一種無法補救的罪惡,我們的自由取決於新聞自由,如果受到限制,就會失去這種自由。” 布萊克並不為法官的敵意批評所困擾。在評論中讓人想起布蘭代斯在惠特尼反對“法律強制沉默”,他說“僅僅以維護法官尊嚴的名義強迫沉默,無論多麼有限,都可能會引起怨恨、懷疑和蔑視,而不是增強尊重。”
布萊克法官確實同意,法庭外的評論有時可能會危及審判的公平性。“法律審判,”他說,“不像選舉,可以通過會議廳、廣播和報紙來贏得勝利。”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並仍然保護言論自由,他表示,外界對司法程序的評論不能被視為藐視法庭而受到懲罰,除非它提出了產生“不公平司法”的“明顯而現實的危險”。他將霍姆斯和布蘭代斯為顛覆性或危險言論開發的公式引入到新的蔑視問題中。自惠特尼訴加利福尼亞州案以來的十四年裡,這種言論開始受到最高法院的一些保護。1930 年,Stromberg 訴加利福尼亞州案首席大法官休斯撰寫了一份意見,認為加州一項禁止展示紅旗“作為反對有組織政府的標誌、象徵或標誌”的法律違憲。1937 年,休斯在德容格訴俄勒岡州案中再次為一致同意的法院寫信,推翻了根據俄勒岡州刑事工團主義法對一名男子的定罪,該男子參加了由共產黨主辦的一次會議,但會上沒有提倡任何非法行為。同年,佐治亞州以 5 比 4 的投票結果推翻了對黑人共產黨組織者安傑洛·赫恩登 (Angelo Herndon) 因試圖“煽動叛亂”而做出的定罪。對於大多數人來說,羅伯茨法官表示佐治亞州的法律是“如果陪審團能夠說服任何鼓動政府更迭的人,他應該預見到他的言論會對其他人的未來行為產生一定的影響,那麼這張天羅地網可能會纏住任何鼓動政府更迭的人。” 這些決定或任何其他決定都沒有採用布蘭代斯最終在惠特尼案中所說的“明顯且現實的危險”規則。但現在布萊克給出了他能想到的最有力的表情。他寫了:
從“明顯的、現實的危險”案件中最終得出的一個工作原則是,必須情節極其嚴重、迫在眉睫的程度極高,才能對言論進行處罰。這些案件並不旨在標記受保護言論的最遠憲法界限,我們在這裡也不是。他們只不過承認《權利法案》的最低限度強制力。因為第一修正案並沒有含糊其辭。它禁止任何“剝奪言論或新聞自由”的法律。它必須被視為在熱愛自由的社會背景下閱讀的明確語言所允許的最廣泛範圍的命令。
事實上,布萊克法官對明確且現實的危險這一公式並不滿意。他可能在布里奇斯案中使用了它,因為它使得法院多數成員的同意成為可能。但他認為這個公式彈性太大,其他法官不像他那樣致力於言論自由,會用它來壓制不受歡迎的言論。事實證明他的預感是正確的。橋樑十年後1951年,最高法院維持了對共產黨領導人密謀教導和鼓吹暴力推翻美國政府的定罪。那時該黨已經是殘餘勢力,被聯邦調查局徹底滲透,對政府沒有構成任何可衡量的威脅。儘管如此,最高法院認為檢方已經滿足了明顯且現實的危險的標準,其定義如下:“在每種情況下,[法院]都必須詢問‘邪惡’的嚴重性(因其不可能發生而被低估)是否證明為避免危險而必要的侵犯言論自由的行為是正當的。” (這個措辭曾在美國上訴法院被勒尼德·漢德(Learned Hand)使用過,這位法官從來不喜歡霍姆斯的測試。)布萊克法官持不同意見,他說:“就目前的公眾輿論而言,很少有人會抗議對這些共產黨請願者的定罪。
但布萊克法官在布里奇斯訴加利福尼亞州藐視法庭案中的處理 事實證明,這是一個強有力且持久的先例。他發現,無論是哈利·布里奇斯還是《洛杉磯時報》,從憲法上講,他們的言論都不能被視為蔑視。在接下來的幾年裡,更多的藐視法庭案件被提交至最高法院,但法官們一次也沒有對法庭外的言論維持定罪。法院懲罰藐視法庭的權力實際上僅限於那些違反法院命令或擾亂法庭的人。
布里奇斯案具有更廣泛的影響,影響了阿拉巴馬州誹謗案的判決,以及《紐約時報》和部長們推翻判決的希望。該決定表明,第一修正案不受英國傳統的限制,而是獨立於該傳統的宣言。它表明,任何表達類別都不能被視為超出法律限制“言論或新聞自由”的命令。
1962 年 8 月 30 日,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維持了沙利文專員的誹謗判決,《紐約時報》四位部長還有最後一次機會,可以避免欠沙利文 50 萬美元,以及欠阿拉巴馬州其他誹謗原告數百萬美元。這是請求美國最高法院審理此案並推翻判決。現在說服最高法院可能看起來很容易。阿拉巴馬州法院判給一名公職人員巨額賠償,因為報紙廣告中的偶然錯誤沒有提到他的名字,也沒有任何證據表明他遭受了經濟損失。種族敵對的背景加劇了不公平感。但在 1962 年,這項任務絕非易事。最高法院無權糾正州法院對州法律問題的決定。無論這樣的決定看起來多麼不公正,只有在聯邦憲法或法律提出問題的情況下,最高法院才能對其進行審查。誹謗一直完全是州法律的問題。誹謗賠償金的裁決,無論數額多麼怪誕,無論其背後的法律理論多麼古怪,都從未被認為違反了第一修正案或憲法的任何其他條款。
《泰晤士報》選擇了一位學者來負責說服最高法院的工作。赫伯特·韋克斯勒是哥倫比亞法學院教授、憲法和法院專家。他五十二歲,是一位具有令人敬畏的智慧和令人敬畏的風度的人。有一種重力關於他,一種對法律的確信感,一種不願向他認為錯誤的教義妥協的感覺。他的同事馬文·E·弗蘭克爾 (Marvin E. Frankel) 尊他為最偉大的法學教師之一,形容韋克斯勒“極其嚴謹”。他是那種隨心所欲地思考的人,拒絕被它的走向所轉移。” 這種思維習慣的一個例子是韋克斯勒 1959 年在哈佛法學院所做的霍姆斯講座。題為“走向憲法的中立原則”,它認為法官有義務根據普遍適用的原則來決定憲法問題,而不僅僅是根據本案的事實。這一論點使他說,儘管他認為種族隔離應受譴責,布朗案和隨後的判決。這種立場自然讓很多人感到困擾。他預料到了這一點,但並沒有停下來,但對他來說這是不可避免的,否則這可能是一個相對無爭議的支持中立原則的論點。
韋克斯勒被認為是與沙利文誹謗案相關的主題的專家:聯邦制,我們複雜體系中州法和聯邦法之間的關係。他與哈佛法學院教授小亨利·M·哈特 (Henry M. Hart Jr.) 合著了被普遍認為是最深刻、最具原創性的美國法律案例書籍《聯邦法院和聯邦體系》。他還是刑法方面的權威,他的生活並不局限於學院。1944年至1946年,他擔任美國助理總檢察長,曾為紐約市和紐約州做過法律工作,也曾在最高法院處理過許多案件。1932-33 年,他擔任哈蘭·斯通 (Harlan Stone) 法官的法律秘書(法律書記員,該職位後來為人所知)。他幫助撰寫了獲獎簡報赫恩登訴洛瑞 (Herndon v. Lowry)案,在 1937 年的案件中,最高法院撤銷了佐治亞州對一名共產黨組織者試圖煽動“叛亂”的定罪。
到 1962 年,韋克斯勒已經在最高法院為大約十幾起案件進行了辯護。最重要的——非常重要的——是 1941 年的“美國訴經典”案,該案根據聯邦民權法起訴路易斯安那州選舉專員偽造民主黨國會初選結果。為了使起訴取得成功,韋克斯勒必須說服最高法院,聯邦對國會選舉的權力延伸到路易斯安那州的初選。但還有另一個問題,更棘手,也更重要。在此之前,最高法院僅在國家官員執行明確命令的政策時才支持對他們使用民權法根據州法律——但事實幾乎從未如此。例如,官員們會通過悄悄操縱陪審團名單的方式將黑人排除在陪審團之外。在經典中路易斯安那州的法律並沒有命令選舉專員誤點選票。但民權法譴責“以法律的名義”實施的不法行為,韋克斯勒認為,只要官員將其權力用於憲法或聯邦法律禁止的目的,無論州法規是否告知他這樣做,這種語言都適用。最高法院根據斯通法官的意見,採納了對民權法案的這種解釋。這個想法對於恢復幾乎未使用的民權法至關重要,使它們不僅成為刑事起訴的武器,而且成為針對警察和其他官員濫用權力的民事訴訟的武器。
《泰晤士報》的常任法律顧問路易斯·勒布 (Louis Loeb)邀請韋克斯勒參與誹謗案。勒布是哥倫比亞法學院的校友;他在那里和紐約市律師協會認識了韋克斯勒,勒布後來成為該協會的主席。1960 年,當《泰晤士報》因哈里森·索爾茲伯里關於伯明翰的文章以及“傾聽他們崛起的聲音”廣告而在阿拉巴馬州面臨誹謗訴訟時,勒布請韋克斯勒提供建議。韋克斯勒撰寫了幾份案情摘要,包括就沙利文的誹謗判決向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提出上訴,但直到除了美國最高法院之外沒有任何追索權的時候,他才承擔主要責任。
第一步是請求最高法院審理此案。當時,在非常有限的案件類別中,有向最高法院上訴的法定權利,但除此之外,法院還有自由裁量權選擇它希望審理的案件。尋求對下級法院判決進行複審的程序是提交所謂的調卷令狀請願書,即一份向下級法院提交判決以供複審的令狀。最高法院每年只批准收到的數千份此類請願書中的一小部分,之所以選擇少數幾份,是因為法律問題很重要,或者因為下級法院對此存在分歧。
自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做出決定之日起,《紐約時報》和部長們有三個月的時間提交調卷申請。韋克斯勒可以向勒布的公司 Lord, Day & Lord 尋求幫助,但他告訴勒布,他希望有一個他認識且近在咫尺的人。最終的選擇是馬文·弗蘭克爾(Marvin Frankel),他曾是韋克斯勒在哥倫比亞大學的學生,1948 年畢業,並於 1962 年返回法學院擔任教授。在此期間,他在代表美國的美國副檢察長辦公室中表現出色。最高法院的政府部門,然後在紐約從事私人執業六年。(弗蘭克爾於 1965 年成為聯邦地區法官,一直擔任法官,直到 1978 年重返執業崗位。)
當韋克斯勒開始工作時,他很快就發現了令人失望的事實。其他州的誹謗法和英國的普通法與阿拉巴馬州的並沒有太大區別。被告有責任證明誹謗性言論的真實性;就像在阿拉巴馬州一樣,假定存在虛假信息。與其他侵權行為不同,誹謗也可推定損害賠償,在其他侵權行為中總是需要有關傷害程度的醫學或其他證據。(作為一個歷史問題,誹謗中的規則可能有所不同,因為名譽受損比斷腿的代價更難衡量。)法律已經被廣泛延伸以適應沙利文案件的事實。例如,其他州法院已批准對那些在聲明中未提及姓名的人判處誹謗賠償金,前提是這些人是一個可識別的小團體的成員,在一份聲明中,
“在案件發生之前,我確實對誹謗法了解不多,”韋克斯勒多年後說道。“我記得在進行背景閱讀時,我意識到被告所承受的負擔的性質,這讓我感到震驚。如果你不知道這一點,或者忘記了它,然後突然發現它,那麼對我來說,這似乎是一個非常令人不安的發現。它必須讓你相信,書面的誹謗法在這個國家並沒有真正按照這些條款執行,可能是因為陪審團在實踐中對其進行了調節。”
為了根據第一修正案將本案提交最高法院,即在復審申請中引起法院的注意,韋克斯勒必須令人信服地論證,如果為了沙利文這樣的公職人員的利益而將舊的誹謗規則推向極端,可能會違反憲法的言論和新聞自由。韋克斯勒認為過去三十年第一修正案判決的趨勢令人鼓舞。法院對不受歡迎的言論和出版物給予了真正的保護,並將保護範圍擴大到新的領域,例如橋樑藐視法庭案案件。然後弗蘭克爾提出了另一種看待第一修正案問題的方法。在給韋克斯勒的一份備忘錄中,他表示,如果像阿拉巴馬州在本案中使用的那樣使用普通誹謗法,就會像 18 世紀煽動性誹謗的概念一樣壓制言論自由,而這一概念在 1798 年《煽動叛亂法》中得到體現,被許多人認為違反了第一修正案。
當韋克斯勒將這些想法整合在一起時,一個奇怪的事件發生了。他受邀參加與時報高管的會議,討論案子。他認為他會被問及最高法院將採用的策略以及那裡的前景。相反,他對是否將該案提交最高法院表示懷疑。“我驚訝地發現,”他後來回憶道,“他們要求我說明為什麼我應該提交調卷申請。我發現自己正在捍衛我為《紐約時報》辯護時所提出的法律立場——第一修正案適用於誹謗案件。令我驚訝的是,麥迪遜主義和杰斐遜主義的學說並沒有滲透到《紐約時報》的上層。人們問為什麼這對《紐約時報》來說還不夠“堅持我們既定的立場,即我們從不解決誹謗案件,我們發布真相,如果偶爾出現錯誤,我們就會輸掉,這就是人生的變遷之一”——有人告訴我,當時該報幾乎沒有盈利,而這些判斷卻越來越多。當我意識到其中涉及的內容時,我的反應是,首先,讓他們了解近年來最高法院如何逐步擴大第一修正案的範圍,以便所有舊的陳詞濫調都消失了 - 第一修正案不涵蓋藐視法庭的想法,不涵蓋非法宣傳的想法 - 誹謗自然會隨之而來。第二,我說如果《泰晤士報》沒有提出這個論點,在總體上非常值得同情的情況下,誰能提出這個論點?我確實告訴他們,法院很有可能根據個別事實而不是根據廣泛的規則來裁決案件,但我指出,即使認為誹謗案中的事實缺陷可能是聯邦憲法問題,也會產生重大影響。”
那時,奧維爾·德萊富斯 (Orvil Dryfoos) 在他的岳父阿瑟·海斯·蘇茲伯格 (Arthur Hays Sulzberger) 退休後接替他成為《泰晤士報》的出版商。他參加了會議,韋克斯勒回憶道,德里富斯“贊同提出憲法論證的想法”。不久之後,路易斯·勒布(Louis Loeb)也參加了會議,並同意韋克斯勒將案件提交最高法院,他給韋克斯勒打電話,告訴他繼續進行。
《紐約時報》的調卷請願書於 1962 年 11 月 21 日提交。按照最高法院的規則要求,它很簡潔——一本 31 頁的印刷小冊子。用了十頁的篇幅來敘述案件的事實:廣告的情況、審判時的證據、阿拉巴馬州的法律裁決。然後是標題為“授予令狀的原因”的部分。這是法律上的論據。事情是這樣開始的:
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的裁決規定了誹謗法的範圍和適用範圍,對抗議和批評官方行為的權利進行瞭如此嚴格的限制,以至於削弱了自由新聞界的自由,因為該自由已由本法院的裁決界定。它將誹謗行為從保護私人聲譽的方法轉變為使政府免受攻擊的手段。如果判決成立,其影響將是嚴重的——不僅對媒體,而且對那些其福祉可能依賴於出版物表達對政府權力機構的不滿的能力和意願的人。問題十分重大,亟待本院審議和裁決。
《泰晤士報》請願書稱,阿拉巴馬州法院制定的規則是,如果公職人員發表的批評其總體監督下的機構的言論可能會損害其聲譽,則該公職人員有權獲得推定損害賠償,除非出版商能夠證明該言論完全屬實。這樣的規則“在功能和效果上與禁止煽動性誹謗沒有什麼區別,歷史的判決長期以來一直認為煽動性誹謗與第一修正案不一致”。作為這一歷史判斷的證據,請願書引用了福爾摩斯在艾布拉姆斯異議中的聲明,即煽動性誹謗的普通法在第一修正案中並未倖存,以及查菲教授的著作也表達了同樣的意思。
請願書隨後概述了韋克斯勒剛剛開始在自己的腦海中形成的第一修正案論點;如果最高法院同意審理此案,完整的表述可以等待提交案情摘要。請願書稱,像阿拉巴馬州這樣的基礎上判決的無限誹謗損害賠償可能會扼殺法院所稱的“共和國的安全,憲法政府的基礎”的“自由政治討論”。引用自首席大法官休斯在 1937 年俄勒岡州刑事工團主義案件DeJonge v. Oregon中的意見。請願書繼續說,法院關於新聞自由的裁決的前提是“第一修正案的主要目標之一是保護批評‘所有公共機構’的權利。” 最後一句話來自布萊克法官在布里奇斯訴加利福尼亞州案中的意見,請願書繼續從藐視法庭判決中獲得支持。“對法官尊嚴和聲譽的擔憂,”它說,“並不能維持對法官或其決定的批評的蔑視處罰……我們不認為對民選政治官員的類似批評可能會因損害其聲譽而被視為誹謗而受到懲罰。” 然後,引用布里奇斯之後的一起藐視法庭案件請願書寫道:“法官是‘堅忍不拔的人,能夠在艱苦的氣候中茁壯成長’的假設也必須延伸到委員身上。”
韋克斯勒認為他必須直接回應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的聲明,即“第一修正案……不保護誹謗罪”。出版物”。他承認最高法院經常這麼說,並列舉了六個案例,首先是“尼爾訴明尼蘇達州”案。但請願書稱,除了一個例外,法院的此類評論只不過表明言論自由“不是絕對的;它是一種自由”。它們並不意味著預先批准州法院在鎮壓誹謗言論時可能採用的任何標準。” 更困難的案件是博哈內斯訴伊利諾伊州案1952 年,法院在判決中維持了伊利諾伊州禁止誹謗種族或宗教團體的法律。但請願書稱,在該案中,博阿爾奈因種族主義言論被依法定罪,州法院認為“有可能造成暴力和騷亂”;最高法院在維護該法律時指出,如果出現這種情況,它可以“使以懲罰誹謗為幌子侵犯言論自由的行為無效”。
請願書的第二部分闡述了批准審查的理由,提出了路易斯·勒布認為是“我們弓上的主弦”的替代論點,即管轄權論點。通常,管轄權點會首先出現在法律文件中,但經過深思熟慮,韋克斯勒認為第一修正案的主張更具說服力。現在,在審查理由的第二部分中,請願書認為,阿拉巴馬州法院在對《紐約時報》主張管轄權時違反了正當法律程序,並對新聞自由和州際商業自由施加了“禁止的負擔”。至於瓊斯法官的裁決,《泰晤士報》蒙哥馬利的律師在蒙哥馬利審判前無意中放棄了索賠,請願書稱該裁決可能因不公平而被忽視,因為它沒有阿拉巴馬州法律的支持。
《紐約時報》請願書沒有強調構成誹謗訴訟背景的種族問題。它以中立、近乎超然的語言描述了保衛金博士委員會以及該案涉及種族的其他方面。請願書在這一點上最接近戲劇性的是一個簡短的段落:“現在不是迫使媒體減少對國家種族緊張局勢的關注或放棄在緊張局勢極端地區傳播出版物的時候,這將有助於憲法所規定的價值觀。在這裡,誹謗法也必鬚麵對並服從憲法。這場對抗的時機即將到來。”
阿拉巴馬州的四位部長各自提交了調卷申請。他們由新律師代理,以華盛頓特區的 IH Wachtel 為首,他是一位權力很大的商業律師,他的良心曾被金博士觸動過。他自願幫助國王事業,準備這份請願書是他的第一個貢獻。毫不奇怪,瓦赫特爾和他的同事們更加關注此案的種族方面。他們的請願書指出,蒙哥馬利的審判是在一個隔離的法庭進行的,黑人律師被稱為“先生”。但作為“律師”。批准審查的理由說明如下:
此案急需複審。這裡涉及的嚴重憲法問題以及這一決定對公民權利和廢除種族隔離運動的影響——具有國家和國際重要性的緊迫問題——是明確且無可爭議的。這裡發生的事情進一步證明了阿拉巴馬州大規模種族隔離和歧視的模式,以及它試圖阻止黑人公民根據我們的憲法獲得充分的公民權利。
部長們的請願書告訴法院,布朗訴教育委員會案八年後,阿拉巴馬州的公立學校仍然沒有取消種族隔離。此外,報告稱,阿拉巴馬州系統地將黑人排除在投票和陪審團之外。
[國家]現在打擊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的權利——我們民主的根源。為了讓人們不再批評和公開反對其錯誤的種族隔離活動,阿拉巴馬州官員現在利用民事誹謗……所有這一切的結果,再加上在全白人陪審團和全白人司法機構(因為黑人被剝奪了公民權)面前進行的白人對黑人的審判,是可以預見的,正如下面的判決所示……如果這個案件不經審查和逆轉,不僅南方黑人爭取公民權利的鬥爭會受到阻礙,阿拉巴馬州也會受到阻礙。將被允許對其錯誤活動保持沉默。這種沉默的帷幕很快就會蔓延到其他南部各州,這些州也同樣試圖抵制公民權利和廢除種族隔離。由於擔心這些州的誹謗和誹謗行為,人們會不敢公開反對壓迫;部長們將害怕協助他們此前作為其宗教信仰一部分所做的民權鬥爭;全國性報紙將不再報導南方的活動。
當在下級法院敗訴的一方尋求最高法院複審時,勝訴方通常會告訴法院該案件不值得關注(儘管有時代表政府的副檢察長會同意政府在下級法院勝訴的案件值得複審)。通常的歸檔稱為向反對方答辯人簡要介紹。這份文件是蒙哥馬利市的小羅蘭·納赫曼 (M. Roland Nachman, Jr.) 為沙利文專員準備的,他與其他人一起在審判中代表沙利文。
納赫曼,三十八歲,畢業於哈佛大學和法學院。法學院畢業後,他立即前往阿拉巴馬州總檢察長辦公室工作。年僅二十七歲的他就在最高法院為該職位辯護。事實上,他成為律師的時間還不到最高法院規定的律師資格規定的三年,但法院放棄了該規則,讓他為案件辯護。當他起身開始辯論時,他聽到法蘭克福法官對一位同事低聲說道:“如果我們不執行這些規則,我不知道為什麼要製定這些規則。” 儘管如此,納赫曼贏得了阿拉巴馬州公共服務委員會訴南方鐵路案這是一項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決定,規定當州行政程序已就該問題啟動並且可以由州法院審查時,聯邦法院通常應放棄對憲法主張作出裁決。在總檢察長辦公室任職六年後,納赫曼進入蒙哥馬利私人執業。他的客戶包括當地報紙、《蒙哥馬利廣告報》和《阿拉巴馬日報》。他為他們辯護,免受誹謗訴訟,因此他認為在代表誹謗原告沙利文之前應該徵求他們的許可。他們沒有異議。納赫曼訂閱《紐約時報》——阿拉巴馬州 394 名買家之一——所以他實際上在廣告引起軒然大波之前就看過這則廣告。蒙哥馬利三名委員都向他諮詢了可能的誹謗訴訟,他的公司同意代表他們。納赫曼建議沙利文先起訴。他認為沙利文最有理由聲稱該廣告提到了他,因為廣告中提到了警察的行動,而他是負責警察的專員。
毫不奇怪,反對派的簡報對事實提出了截然不同的看法。聲明稱,“這起訴訟的起因是,有人故意、蓄意和魯莽地試圖在整版報紙廣告中向全國 65 萬公眾描繪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市猖獗、惡毒、恐怖主義和刑事警察的行動,《泰晤士報》為此收取了近 5,000 美元的費用。目標是籌集資金。真相、準確性和長期接受的新聞標準並不是標準……”《泰晤士報》簡報接著說,它偏離了自己的廣告可接受部門的標準。“出於盡可能的仁慈,值得注意的是,沒有任何與《泰晤士報》有關的人在發布前調查過”該文本。“《紐約時報》,也許是全國最有影響力的報紙,竟屈尊傳播一則付費廣告……用暴力、煽動性和毀滅性的語言誹謗受訪者[沙利文]。”
至於法律,反對派的簡報有力地提出了明確的論點:“誹謗性言論從未受到聯邦憲法的保護。縱觀其整個歷史,本法院從未認為州法院針對普通法誹謗提起的私人損害訴訟涉及憲法問題。” 簡報引用了杰斐遜在 1804 年寫給阿比蓋爾·亞當斯的信中關於國家誹謗權的言論,闡述了他反對 1798 年《煽動叛亂法》的理由:“該法違憲和隨之而來的無效性的觀點也不能消除對壓倒性誹謗洪流的所有限制,這種誹謗洪流正在混淆美國的所有邪惡與美德、所有真相與謊言。這樣做的權力完全由幾個州立法機構擁有。”
舉個有說服力的例子,反對派的簡報指出,媒體並不總是誹謗糾紛中值得同情的英雄。它提到了約翰·亨利·福克(John Henry Faulk)的案例,他是一位廣播電台表演者,在被名為“紅色頻道”的出版物抹黑為親共產主義者後,失去了工作,並且多年找不到工作。他以誹謗罪起訴出版商,紐約陪審團判決他賠償 350 萬美元。簡報指出, 《紐約時報》的一篇社論稱讚這一判決可能會產生“健康的影響”。(福克的賠償金在上訴中被減至 50 萬美元,《紅色頻道》的出版商以貧困為藉口,只支付了 17.5 萬美元。)簡報最後談到了《紐約時報》對沙利文所犯錯誤的“嚴重性”。“希望,”它說,“以下決定將促使這家極其強大的報紙遵守與其規模相稱的負責任新聞的高標準。”
該簡報於 1962 年 12 月 15 日提交。兩天后,納赫曼提交了簡報,反對部長們的請願書。這些案件現已準備好由法官採取行動。他們的做法是在所有文件提交後不久在私人會議上考慮審查申請,並在下週一公佈是否批准審查的決定。1963 年 1 月 7 日星期一,一名職員張貼了一份清單,其中列出了眾多被拒絕的請願書和七項被批准的請願書。其中包括《紐約時報公司訴 LB Sullivan和Abemathy 等人案》中的調卷申請。訴沙利文。最高法院的《泰晤士報》記者打電話給韋克斯勒得知這一消息:法院將審理此案。
到時候最高法院在阿拉巴馬州誹謗案中批准了調卷,1963 年春天的日程排得滿滿的,辯論的時間也都安排好了。這意味著這些案件將在下個學期(十月開始)進行審理。律師們必須在九月之前撰寫並提交案情摘要。如果得到應有的認真對待,準備最高法院的辯護狀是一項艱鉅的工作。案情摘要實際上是一本小書,詳細闡述了事實並詳細論證了法律。它使用法律手段、案例引用以及有時晦澀難懂的術語。但巧妙的簡報是可讀的;它應該講述一個故事,帶領讀者到達想要的結局。最高法院的法官和我們其他人一樣,很容易感到無聊,也同樣會因為不必要的法律術語而感到厭煩——考慮到他們必須閱讀的內容量,也許更是如此。
赫伯特·韋克斯勒 (Herbert Wechsler)非常認真地撰寫《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案中的案情摘要。他以一種極其私密的方式承擔了這一責任。沒有現代律師事務所的大型機器來打磨草稿,只有韋克斯勒用鉛筆在黃色便簽本上寫字。協助他的是馬文·弗蘭克爾和韋克斯勒的妻子多麗絲。他們進行研究、撰寫備忘錄並審閱韋克斯勒所寫的內容。羅納德·戴安娜 (Ronald Diana) 是 Lord, Day & Lord 的年輕律師,曾為Times Talk撰寫有關此案的文章,並對阿拉巴馬州法院的管轄權問題進行了一些研究。韋克斯勒與路易斯·勒布進行了交談,並向公司的高級合夥人小赫伯特·布勞內爾展示了草稿摘要,但他們讓他繼續做下去。巧合的是,韋克斯勒那年春天從哥倫比亞大學休假,因此他可以全身心投入到這項任務中。(與此同時,他被任命為美國法律研究所的執行董事,該研究所是美國最傑出的法律組織,致力於法律改革;他推遲了該研究所的成立,直到《紐約時報》案件完成,然後在繼續教學的同時擔任研究所所長二十年。)
“我認為我們閱讀了有關這些問題的所有出版物,”馬文·弗蘭克爾多年後說道。“《阿拉巴馬律師》十年了!多麗絲·韋克斯勒 (Doris Wechsler) 的評論揭示了她丈夫作為律師的高要求品質。“我知道在某種程度上它是如何與赫伯合作的,”她說。“我研究過管轄權問題。我試圖起草摘要該部分的一部分。赫伯傷了我的心;不,我不應該這麼說,但他對於如何處理這件事有一些非常清晰的想法,並且按照他的方式做了,這比我嘗試過的任何事情都要好得多。我的就比較行人了。”
《泰晤士報》的簡報語氣謹慎,避免誇張,這是韋克斯勒風格的精髓。“我對最高法院的案情摘要有自己的看法,幾乎沒有其他律師認同這一點,”他解釋道。“我對最高法院簡報的感覺是,它應該是最高法院法官可以用來撰寫有利於簡報者的意見的文件。”
韋克斯勒面臨著一個令人畏懼的歷史障礙:誹謗一直被視為不符合第一修正案的規則。法院不喜歡突然打破歷史。向最高法院提交案件的律師最好提供含蓄的保證,表明他要求的是簡單的、從先例中自然得出的東西。韋克斯勒是如何做到這一點的呢?
處理第一修正案的一種方法是敦促法院對誹謗適用“明顯且現實的危險”公式。自 20 年代以來,霍姆斯-布蘭代斯關於言論自由重要性的觀點越來越被接受。1937 年之後,隨著羅斯福的任命,最高法院基本上退出了經濟問題,並更加重視政治自由權,特別是言論自由權。總體來說,預兆是有利的——“此案發生在第一修正案法律的有利時刻,”韋克斯勒說。但多年來,霍姆斯-布蘭迪斯關於明確而現實的危險的學說並沒有得到很好的發展,而且在共產黨領導人的案件中被用來為鎮壓辯護之後,它的名聲也受到了一些損害。無論如何,韋克斯勒發現很難看出這個公式在誹謗案件中如何發揮作用。發表了尖刻的評論。韋克斯勒實際上早在幾年前就考慮過將“明確且現實的危險原則”應用於誹謗法,當時他在 1938 年紐約州制憲會議上擔任少數黨領袖的顧問,但他最終認為這是“不合適的”。
相反,韋克斯勒決定以另一種歷史為基礎來迎接歷史的挑戰:1798年《煽動叛亂法》的故事。他決定認為,對該法案的抵制及其最終的公眾和政治拒絕表明,言論和新聞自由必須包括批評政府的廣泛權利,而阿拉巴馬州使用誹謗法的方式使該權利處於危險之中。韋克斯勒後來說,“麥迪遜在反對《煽動叛亂法》的抗議中已經闡述了整個情況,“誹謗是對公職人員的批評和對公共事務的討論的內在本質。” 因此,一百六十年前針對煽動性誹謗的鬥爭就成為了這篇簡報的焦點。“當時我們都不太了解煽動性誹謗,”韋克斯勒說。最高法院的判決沒有詳細討論這一概念,也沒有討論《煽動叛亂法》的爭議。韋克斯勒、弗蘭克爾和多麗絲·韋克斯勒這三位律師深入研究 18 世紀的歷史,了解煽動性誹謗和《煽動叛亂法》。
1963 年夏天,韋克斯勒一直在寫作。“赫伯起步非常慢,”韋克斯勒夫人說。“他讀啊讀,消化,讀。我總是想知道什麼時候才能看到第一張黃紙上的文字。” 韋克斯勒一家錯過了在科德角韋爾弗利特的平常假期。“那是一個炎熱的夏天,”弗蘭克爾回憶道。“赫伯是一位非常嚴厲的高級合夥人,但這非常棒。最後有一天晚上,我和赫伯、多麗絲正在工作,我相信他們的公寓,赫伯說,就這樣了。我們現在需要的只是引用檢查。這是對案情摘要中提到的案件和其他來源的引用進行檢查,這是一項通常交給法律職員或年輕同事的乏味工作。弗蘭克爾建議 Lord, Day & Lord 的一位年輕律師可以做這件事,“但赫伯說,‘我不會相信其他任何人。’” 所以他接受了。
該案情摘要於 1963 年 9 月 6 日提交。共有 95 頁印刷頁,其中 25 頁詳細說明了事實,其餘部分提出了法律論據。該論點首先以比調卷請願書更長的篇幅處理最高法院過去的聲明,即第一修正案不保護誹謗性出版物。簡報稱,這些決定都沒有“將鎮壓視為批評政府行為的誹謗性言論”。這就是這裡的利害攸關之處——對政府的批評——以及對政府的鎮壓必須如此判斷,而不是因為“僅僅貼上誹謗的標籤”而被忽視。誹謗簡報稱,與第一修正案沒有“護身符隔離”。法院已經忽略了“藐視法庭”、“煽動叛亂”和“破壞和平”等標籤,誹謗同樣必須“按照符合第一修正案的條款進行定義和判斷”。誹謗法並不比其他法律更能免受其最高命令的影響。”
然後是標題為“煽動性誹謗與憲法”的部分。聲明稱,該國對自由政治辯論有“國家承諾”,“本法院的裁決一再證實了這一點”。簡報引用了布萊克法官在橋樑案中的聲明案例涉及“美國人享有表達自己想法的寶貴特權,儘管並不總是具有完美的品味”。它引用了漢德法官關於言論自由的優雅格言:第一修正案“預設正確的結論更有可能從多種語言中收集而來,而不是通過任何形式的權威選擇。對許多人來說,這是而且永遠都是愚蠢的。但我們已經賭上了我們的一切。” 然後它提出了第一個具體主張:根據憲法,政治言論不能因為虛假而受到懲罰。簡報稱,“很明顯,政治辯論“不受任何真理檢驗的限制,由陪審團、法院或行政官員管理,更不用說將確定真相的責任強加給作者的檢驗了。” 最後一個條款是對普通法規則的攻擊,
就虛假政治言論不能受到懲罰這一點而言,這份簡報特別依賴於 1940 年的一項判決,坎特韋爾訴康涅狄格州案,該判決推翻了一名耶和華見證人傳教士的破壞和平定罪,該傳教士在天主教社區周圍譴責天主教會。簡報引用了羅伯茨法官在法院意見中的一段動人的段落:
在宗教信仰領域和政治信仰領域,存在著尖銳的分歧。在這兩個領域中,一個人的信條對於他的鄰居來說可能是最嚴重的錯誤。正如我們所知,為了說服他人接受他自己的觀點,辯護者有時會訴諸誇大、誹謗曾經或現在在教會或國家中傑出的人物,甚至使用虛假陳述。但這個國家的人民根據歷史已經註定,儘管可能存在過度和濫用行為,但從長遠來看,這些自由對於民主國家公民的開明觀點和正確行為至關重要。
簡報繼續說,如果真相不是考驗,政治言論也不會因為損害官方聲譽而受到懲罰。如果可以的話“除了讚美之外,沒有什麼可以安全地說出的。” 韋克斯勒在這裡引用了麥迪遜關於弗吉尼亞決議的報告:“……如果不打擊自由討論公共人物和措施的權利,就顯然不可能懲罰那些使政府管理人員名譽掃地或受到蔑視的意圖。” 現在,簡報轉向了爭論的核心:“如果對官方行為的批評不能以錯誤或可能損害官方聲譽為由而受到壓制,那麼這些單獨理由的不足並不能通過它們的結合來克服。這是對 1798 年曇花一現的《煽動叛亂法》的大規模攻擊的基本教訓,該法案首次使全國意識到第一修正案的核心含義。” 在最後一句話中,關於《煽動叛亂法》爭議如何闡明“第一修正案的核心含義”,韋克斯勒小心翼翼地迴避了有關第一修正案是否“旨在”廢除煽動性誹謗法的爭論。他說,無論 1791 年的意圖是什麼,1798 年至 1800 年間針對《煽動叛亂法》的抗議產生了一種共識,即根據第一修正案,美國人不能因批評公職人員而受到懲罰。
簡報描述了《煽動叛亂法》和政治鬥爭。它引用了《弗吉尼亞決議》和《麥迪遜報告》,其中包括麥迪遜的觀察:如果在1776年之前針對美國媒體實施煽動叛亂法,美國難道不會仍然是“在外國枷鎖下呻吟的悲慘殖民地”嗎?它引用了眾議院中該法案的兩位最雄辯的反對者阿爾伯特·加勒廷(Albert Gallatin)和約翰·尼古拉斯(John Nicholas)的言論,其中包括尼古拉斯的警告,即儘管該法案只懲罰虛假批評,但人們“會害怕公佈真相,因為雖然真相是真的,但他們可能並不總是有能力確定真相以使法院滿意”。
“儘管本法院從未通過《煽動叛亂法》,”簡報稱,“歷史的判決肯定支持這一觀點,即它與第一修正案不一致。為此,國會法案償還了起訴中徵收的罰款。” (這裡的簡報提到了 1840 年的法規,償還國會議員馬修·里昂的繼承人。)它引用了霍姆斯法官和其他人的聲明,稱《煽動叛亂法》違反了第一修正案,並表示“這些假設反映了廣泛的共識,我們毫無疑問,這是現行法律的一部分。”
簡報稱,《紐約時報》的廣告與根據《煽動叛亂法》受到懲罰的廣告一樣,都是一份政治文件。“這是對所稱侵權行為的不滿和抗議,直接涉及我們這個時代的重大問題。” 事實上,阿拉巴馬州法院適用的誹謗規則比《煽動叛亂法》的效果“更具壓制性”。虛假信息被假定,名譽受損也是如此。原告不必像刑事案件的檢察官那樣毫無合理懷疑地證明他的案件。刑法對雙重危險的保護不適用;同一個廣告可能會導致許多民事誹謗訴訟,正如這則廣告所發生的那樣。陪審團可以無限制地裁定損害賠償。更糟糕的是,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宣布,對政府機構的批評“屬於完全控制該機構的官員”,這樣他就可以因批評而獲得誹謗賠償,儘管法院沒有提到他的名字。簡報稱,如果是這樣,“對政府機構最客觀的譴責”可能會被視為“對官員等級制度的誹謗”。報告稱,“這樣的概念將誹謗法從保護私人聲譽的方法轉變為使政府免受攻擊的手段。”
四十年前,芝加哥官員曾試圖通過讓該市起訴《芝加哥論壇報》誹謗來阻止《芝加哥論壇報》對他們的攻擊。這一策略在伊利諾伊州最高法院失敗了,該法院表示:“這個國家沒有一個終審法院曾經認為,甚至暗示過,對政府誹謗的起訴在美國的法理學體系中佔有一席之地。” 簡報引用了這些話並表示:“這個答案也適用於將‘對政府的誹謗’轉變為對必須由其組成的官員的誹謗……如果不是這樣,日常政治對話將變得完全不可能。”
韋克斯勒策略的大膽現在可能很難被理解,因為他在簡報中提出的論點已經成為憲法共識的一部分。但在 1963 年,幾乎沒有人熟悉 1798 年《煽動叛亂法》的歷史,而且當時的憲法文本也沒有從那次事件中吸取任何關於第一修正案含義的教訓。該論點已在Debs中提出正如韋克斯勒所知,該案發生在 1919 年,但被最高法院駁回,然後就被遺忘了。現在,將沙利文專員贏得的民事誹謗判決等同於“煽動叛亂”的懲罰,這是一個驚人的洞察力。在正式的法律術語中,兩者有很大不同,一種是對個人名譽損害的民事賠償,另一種是對國家攻擊的刑事處罰。但通過其歷史和分析,簡報試圖表明兩者在實際效果以及對自由的影響方面非常相似。
這一主要論點通過另一個法律領域得到了強化,即給予官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所說的話免受誹謗訴訟的豁免權。幾年前,最高法院曾處理過這個問題,當時一名聯邦官員因對個人發表評論而被控誹謗罪。法院認為,公職人員在其職責範圍內所說的任何言論都是絕對特權的,也就是說,它不能成為訴訟的基礎,無論它有多麼虛假和具有破壞性。法院依據漢德法官的一份聲明,即讓官員受到誹謗訴訟“會挫傷所有人堅定履行職責的熱情,除了最堅決或最不負責任的人之外。” 《紐約時報》的簡報認為,正如布蘭代斯在惠特尼訴加利福尼亞州一案中所說,公民應該“享有相當程度的”這種豁免權,因為他們有“公共討論”的“政治義務” 。簡報稱,誹謗訴訟的威脅“對想要就公共事務發表言論的個人的威懾力肯定不亞於對官員的威懾力”。
到目前為止,簡報主張批評官員的絕對自由。麥迪遜的觀點肯定是這樣的。畢竟,他譴責了一項只懲罰對政府的虛假批評的煽動叛亂法。如果誹謗罪的民法與《煽動叛亂法》的目的相同,那麼按照他的邏輯,官員應該無權起訴。簡報引用了麥迪遜 1794 年在眾議院的聲明,即在美國製度中“審查權屬於人民對政府的權力,而不是政府對人民的權力”。
但韋克斯勒明白,這種絕對的論點很難在最高法院贏得多數席位。聲譽也是一種值得尊重的價值,多年來,儘管第一修正案對言論自由做出了堅定的承諾,但法律一直尊重它。特別是在麥卡錫時代之後,即使是一些致力於言論自由的法官也可能會猶豫是否要剝奪公職人員從故意謊言中挽回名聲的一切手段。此外,簡報中引用的案例表明,“虛假”不能成為懲罰言論的理由,這些案例涉及社會主義、無政府主義等觀點和學說。當福爾摩斯談到“我們所憎恨的思想的自由”時,他所想到的就是這種意識形態。但事實不實阿拉巴馬州法院在沙利文專員的案件中發現的情況有所不同。說一個美國人完全有權利站在街角倡導社會主義,與說他完全有權利謊稱政客X在10月10日晚上收受賄賂是不同的。
因此, 《紐約時報》的簡報為法院提供了法律規則的替代論據,這些規則將禁止阿拉巴馬州誹謗判決,但仍然尊重聲譽利益。第一種可能性是法院裁定官員只能贏得律師所謂的誹謗“特殊損害賠償”,即已證明的經濟損失金額的損害賠償。例如,某人證明因虛假指控而失業,可以追回損失的工資金額。推定損害賠償的普通法規則將被推翻,並且不會為此支付任何費用投機事件如名譽受損和痛苦。哥倫比亞特區上訴法院於 1942 年採納了這一立場,將公職人員的誹謗賠償僅限於特殊損害賠償。聲明稱,“如果作者因錯誤而受到誹謗訴訟,甚至沒有表現出經濟損失,那麼討論將會受到阻礙,公眾了解重要事實的公共利益也將得不到很好的保護。”
簡報中兼顧言論自由和官方聲譽的第二項建議是,只有官員證明“真正惡意”,才可以贏得誹謗賠償,該術語意味著破壞性言論“已知毫無根據”。也就是說,作者或出版商在發表聲明時就知道該聲明是錯誤的。該規則的效果將是推翻普通法中的虛假推定,因為誹謗原告現在必須證明某種特定類型的虛假。許多州(儘管不是大多數)都遵循了這種方法。簡報中的腳註列出了十一個州案例和一些學者的讚同評論。它被引用為主要案例科爾曼訴麥克倫南案1908 年,堪薩斯州最高法院做出裁決,稱“善意”關於公職候選人的言論不能成為誹謗訴訟的依據,即使這些言論被證明是不正確的。
簡報稱,這兩條替代規則表明,“如果有保護官方聲譽免受針對官方行為批評的空間,那麼就可以採取對言論自由破壞性小得多的責任措施。” 如果最高法院認為第一修正案需要其中任何一個,那麼沙利文專員的判決就必須失敗,因為阿拉巴馬州誹謗法沒有試圖平衡言論和聲譽的利益,而是完全服從第一條。
簡報的第三部分對第一修正案的論點提出了另一種方法。報告稱,即使阿拉巴馬州的誹謗法表面上符合憲法,但該法律對該案事實的適用是違憲的。記錄顯示,該廣告與 LB 沙利文無關,阿拉巴馬州法院擴大法律範圍說該廣告與他有關,違反了第一修正案。而且記錄中沒有任何內容表明沙利文的聲譽因該廣告而受損,因此認定該廣告威脅到他的聲譽是違憲的。
這些論點提出了一個微妙而有趣的問題:最高法院是否有權閱讀沙利文審判本身的記錄,並發現該記錄在事實方面不充分——憲法上不充分?畢竟,最高法院無權裁決州法律問題,並且在一般情況下,它不能推翻州法官或陪審團對事實的認定。但是,當州法院在案件中發現事實時,最高法院有權對事實做出自己的評估。威脅憲法價值觀的方式。韋克斯勒如此論證,這是他非常熟悉的聯邦制問題。他引用了 1927 年判決的菲斯克訴堪薩斯州案。菲斯克是世界產業工人組織(Wobblies)的組織者,因分發 IWW 憲法序言副本而根據《堪薩斯工團主義犯罪法》被定罪。堪薩斯法院認定序言主張暴力革命為事實。但最高法院在閱讀序言本身後,發現其中沒有呼籲暴力的語言,並認為菲斯克的定罪違憲。這是激進學說的支持者第一次在最高法院贏得裁決。
在費斯克方法的基礎上,《泰晤士報》Brief 辯稱,最高法院可以自行決定該廣告是否屬於沙利文並與沙利文有關——它是否可以在憲法上被這樣解讀,或者是否對他的聲譽構成威脅。唱片中有一份“留心他們崛起的聲音”。簡報稱,如果法官們讀到這則廣告,他們會發現這則廣告“是對條件、群體和機構的完全客觀的攻擊,而不是任何形式的人身攻擊”。沙利文堅持認為,阿拉巴馬州法院發現,廣告中提到的“警察”指的是他。但關於警方的錯誤陳述只有兩個:第一,金博士被逮捕了七次,而實際上只有四次被捕;第二,警察“包圍”了阿拉巴馬州立大學校園,當他們只是“大量”部署在那裡時。簡報稱:“我們認為,這些陳述中的誇大或不准確的內容不能理性地視為會損害(沙利文)的聲譽,這一點是完全清楚的。” 廣告中還有其他錯誤,特別是聲明大學生被鎖在食堂外,試圖讓他們挨餓屈服,但這與警察無關,正如沙利文在審判中承認的那樣,也與沙利文本人無關。簡報的結論是,該記錄“沒有餘地”讓人相信該廣告發表了有關沙利文的聲明,或“以喪失憲法保護的方式損害或危害了他的聲譽”。“我們認為,這些陳述中的誇大或不准確的內容不能被合理地視為會損害[沙利文]的聲譽,這一點是完全清楚的。” 廣告中還有其他錯誤,特別是聲明大學生被鎖在食堂外,試圖讓他們挨餓屈服,但這與警察無關,正如沙利文在審判中承認的那樣,也與沙利文本人無關。簡報的結論是,該記錄“沒有餘地”讓人相信該廣告發表了有關沙利文的聲明,或“以喪失憲法保護的方式損害或危害了他的聲譽”。“我們認為,這些陳述中的誇大或不准確的內容不能被合理地視為會損害[沙利文]的聲譽,這一點是完全清楚的。” 廣告中還有其他錯誤,特別是聲明大學生被鎖在食堂外,試圖讓他們挨餓屈服,但這與警察無關,正如沙利文在審判中承認的那樣,也與沙利文本人無關。簡報的結論是,該記錄“沒有餘地”讓人相信該廣告發表了有關沙利文的聲明,或“以喪失憲法保護的方式損害或危害了他的聲譽”。聲明稱大學生被鎖在食堂外,試圖通過飢餓迫使他們屈服——但這與警察無關,正如沙利文在審判中承認的那樣,也與沙利文本人無關。簡報的結論是,該記錄“沒有餘地”讓人相信該廣告發表了有關沙利文的聲明,或“以喪失憲法保護的方式損害或危害了他的聲譽”。聲明稱大學生被鎖在食堂外,試圖通過飢餓迫使他們屈服——但這與警察無關,正如沙利文在審判中承認的那樣,也與沙利文本人無關。簡報的結論是,該記錄“沒有餘地”讓人相信該廣告發表了有關沙利文的聲明,或“以喪失憲法保護的方式損害或危害了他的聲譽”。
最後,簡報指出,僅沙利文一人的損害賠償金就達到了 50 萬美元的“可怕判決”,“數額過高得令人震驚,以至於違反了憲法”。陪審團在做出裁決時沒有說明其中有多少是補償性損害賠償,有多少是懲罰性賠償。(《紐約時報》律師曾要求瓊斯法官指示陪審團單獨說明金額,但他拒絕了。)在包括誹謗在內的侵權案件中判給懲罰性賠償,不是為了補償原告的傷害,而是為了阻止其他人做出傷害性行為。他們就像刑事判決中的罰款,但它們是由陪審團判處的,沒有任何刑事案件的保障措施: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據要求等等。因此,民事案件中懲罰性賠償的整個想法在憲法上似乎是值得懷疑的,但最高法院在其歷史之初就駁回了一個論點,即在沒有刑事訴訟保障的情況下施加懲罰性賠償是違憲的。因此,韋克斯勒決定不再嘗試攻擊誹謗中的懲罰性賠償。簡報只是說,即使記錄中有證據表明沙利文的聲譽受到損害,但它對此提出了異議,“罪行的嚴重性與所施加的處罰的大小之間不存在合理的關係。缺乏這種理性關係將違反第十四修正案禁止各州“未經正當法律程序”剝奪任何人財產的條款。簡報警告說,“基於這些事實”,如此巨大的損害將產生遠遠超出本案各方的“壓制影響”。
然後,簡報採用了調卷請願書中最激烈的段落,並以更強有力的形式重申了它:“現在不是——從來沒有一個時候——它可以服務於憲法所規定的價值觀,迫使媒體減少對國家面臨的最緊張問題的關注,或放棄在局勢極端緊張的地區傳播其出版物。”
接下來的一節專門討論了《紐約時報》的論點,即阿拉巴馬州法院違憲地對該報主張了管轄權。然後是最高法院摘要中總是簡短的結論:“基於上述原因,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的判決應被推翻,並指示駁回訴訟。” 通常,當最高法院推翻州法院的判決時,法院的意見最後會將案件發回“與本意見不相矛盾的訴訟程序”——這是對州法院的禮貌點頭。但考慮到阿拉巴馬州法院的敵意,韋克斯勒建議最高法院結束誹謗案,不再有任何進一步訴訟的可能性。
該簡報由《泰晤士報》的三名律師簽署,按資歷排列:赫伯特·布勞內爾 (Herbert Brownell),Lord, Day & Lord 的高級合夥人;托馬斯·F·戴利(Thomas F. Daly)是誹謗案一開始就參與其中的合夥人,經常去阿拉巴馬州,還有赫伯特·韋克斯勒(Herbert Wechsler)。被列為“律師”的有 Louis Loeb、T. Eric Embry(蒙哥馬利的審判律師)、Marvin Frankel、Ronald S. Diana 和 Doris Wechsler。
···
接下來是阿拉巴馬州四位部長的簡報,由瓦赫特爾和其他十一名律師簽署。與部長們的調卷請願書一樣,它強調了阿拉巴馬州訴訟程序對他們的特別不公平。簡報稱,部長們“第一次知道《泰晤士報》的廣告是在他們收到受訪者沙利文的相同信函時……這些信中不包含廣告副本,而只是斷章取義地引用了沙利文投訴所依據的兩段內容,並要求每位請願者‘以與《泰晤士報》廣告一樣突出和公開的方式發表’,‘全面、公正地撤回整個虛假和誹謗性的事件。’ 申請人不可能滿足這一要求;而且,在他們諮詢律師或什至收到相關建議之前,訴訟就已提起。”
部長們的簡報中有一部分專門爭論蒙哥馬利瓊斯法官面前的審判是“一場種族審判,在這場審判中,他們由於膚色而從始至終都處於明顯劣勢”。在整個審判過程中,“陪審團面前有一個雄辯的斷言,即黑人在一個房間或所有房間中的隔離,在法律面前人人應該找到平等的房間”:法庭。“白人公職人員沙利文在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市的一個全白人陪審團面前,就一則尋求幫助融合事業的廣告起訴由黑人律師代表的黑人請願者,法庭隔離的影響只能表明黑人的劣等性,並玷污和影響所有訴訟程序。
沙利文的案情摘要主要由羅蘭·納赫曼 (Roland Nachman) 撰寫,並由蒙哥馬利的斯坦納 (Steiner)、山姆·賴斯·貝克 (Sam Rice Baker) 和卡爾文·懷特塞爾 (Calvin Whitesell) 簽署,其基本立場與反對調卷申請的摘要相同。這就是《紐約時報》在猛烈抨擊阿拉巴馬州官員後,現在道貌岸然地聲稱普通的誹謗行為是對自由的大規模攻擊。簡報說:
[《泰晤士報》]認為這則廣告錯誤地指控受訪者作為警察局長對犯罪和猖獗的“前所未有的恐怖浪潮”負有責任,這是一種幻想。“政治的日常對話”和純粹的“政治批評”和“政治表達”。如果《泰晤士報》獲勝,任何有關任何公職人員的虛假陳述都屬於這一受保護類別。絕對豁免權將涵蓋國務卿向敵人洩露軍事機密的虛假陳述;財政部長挪用公共資金;某州州長毒害了他的妻子;公共衛生服務部門負責人用細菌污染了水;市長和市議會腐敗;指定法官對最高出價者給予有利的意見;一名警察局長的行為如此野蠻,構成了恐怖浪潮。
簡報指出,最高法院多次表示誹謗不受第一修正案的保護,最近一次是在 1961 年。僅在過去十年,法院就拒絕審查律師試圖提交給它的 44 起誹謗案件。簡報稱,查菲教授“是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的老朋友,也不同意《紐約時報》的法律和歷史。” 它引用了 1949 年的一篇書評,查菲在書評中說道:“‘新聞自由’一詞是在人們熟悉的法律限制的背景下看待的,1791 年的人們並不認為這些限制是令人反感的,比如誹謗造成的損害賠償訴訟。”
簡報繼續說道:
《紐約時報》及其強大的企業報紙朋友顯然意識到,歷史和先例支持以下觀點:這種誹謗性廣告不受憲法保護。因此,他們聲稱,至少對他們自己和其他從事大眾傳播業務的人來說,誹謗所有公職人員的絕對特權——即使是在付費廣告中;即使誹謗使得對真理、公平評論和特權的經典辯護變得不可用;即使沒有撤回以顯示善意。他們敦促最高法院將這種幻想中的豁免權寫入憲法——至少是為了他們自己,因為他們對這種新的憲法保護是否適用於普通演講者和作家保持沉默。
這次對《泰晤士報》 “企業報紙之友”的攻擊是針對兩家報紙,它們曾以法庭之友(法院之友)的身份提交案情,敦促最高法院推翻阿拉巴馬州的判決。任何聲稱對案件結果有利害關係的人都可以提交法庭之友陳述,只要他得到案件當事人的許可,或者,如果沒有獲得許可,則需要得到法院本身的批准。芝加哥論壇報 《華盛頓郵報》已請求許可加入《泰晤士報》案件;《泰晤士報》同意了,但沙利文的律師拒絕了。隨後,每家報紙都向法院請求許可提交文件。沙利文的律師反對這項動議,稱這樣的簡報只不過是“宣傳工作的工具”。但法院說是的。
《芝加哥論壇報》的簡報列舉了美國政客試圖通過誹謗行動壓制批評報紙的例子。其中之一是韋克斯勒提到的芝加哥案,芝加哥市訴論壇報公司案。《論壇報》的簡報稱,“芝加哥市長威廉·黑爾·湯普森(William Hale Thompson)的政府以貪污和腐敗為標誌,他試圖讓這位對他最嚴厲、最直言不諱的批評者保持沉默。” 簡報還以令人作嘔的細節描述了 17 世紀英格蘭對因煽動性誹謗而被譴責的印刷商所遭受的殘酷懲罰:割鼻子、割耳朵、絞刑、抽拉和分屍……它說阿拉巴馬州的判決是“煽動性誹謗法的轉世”。
論壇報的簡報由芝加哥的霍華德·埃利斯、基思·馬斯特斯和唐·H·魯本提交。《華盛頓郵報》的名字是美國前司法部長威廉·P·羅傑斯、杰拉爾德·W·西格爾和斯坦利·戈多夫斯基。它對韋克斯勒的一個不太絕對的替代論點進行了更廣泛和更強調的處理。它敦促“對公職人員行為高度批評的言論”,可能是“由於誇大或誇大”而具有誹謗性的言論,應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護,“至少在誠實地相信這些言論是真實的情況下”。換句話說,批評應該受到保護,除非正如《泰晤士報》簡報所說,批評在提出時“眾所周知是毫無根據的”。作為先例,郵報簡報引用了 1959 年的史密斯訴加利福尼亞州案件,其中一名書店老闆因店內藏有一本淫穢書籍而被起訴。最高法院推翻了原判,因為沒有證據表明史密斯知道這本書是淫穢的。《華盛頓郵報》表示,在誹謗情況下,對知識的要求同樣重要,原因如下:
在政治問題的激烈爭論中,特別是在引起強烈情緒的問題和人物方面,指控和反指控往往是基於一些信息而提出的,這些信息雖然被誠實地相信,但後來證明是不完整、不准確或具有誤導性的。另一方面,經常發生的指控是基於強有力的、邏輯上有充分根據但無法證實的懷疑,或基於未經證實的“內幕信息”,最終導致公眾無能、錯誤甚至不當行為的暴露。威脅對事實或判斷的誠實錯誤提起誹謗訴訟,公開對官員的批評,而這些批評在每個細節上都是絕對可以證實的,實際上,這將扼殺對政府及其人員的幾乎所有批評。
在這一論點中, 《華盛頓郵報》可能已經預見到了十年後的水門事件,當時《華盛頓郵報》的記者依靠《深喉》和其他無法透露姓名和無法證實的消息來源,開始揭露掩蓋的犯罪行為,最終導致尼克松總統辭職。
還有一份非當事人意見陳述,是經美國公民自由聯盟和紐約公民自由聯盟雙方許可提交的。簽名者為愛德華·S·格林鮑姆 (Edward S. Greenbaum)、哈里特·F·皮爾佩爾 (Harriet F. Pilpel)、梅爾文·L·沃爾夫 (Melvin L. Wulf)、納內特·登比茨 (Nanette Dembitz) 和赫伯特的嫂子南希·F·韋克斯勒 (Nancy F. Wechsler)。雖然沙利文的律師表示付費廣告比其他形式的表達方式更不值得受到憲法保護,但公民自由聯盟的簡報認為,對這種廣告的懲罰將對政治自由產生特別嚴重的影響。簡報稱,假設根本存在任何誹謗,《泰晤士報》因“在政治廣告中隱匿‘誹謗’”而受到嚴厲處罰。如果報紙要對政治廣告中不知情的誹謗公職人員的嚴重損害承擔無過錯的責任,那麼持不同政見團體發表對公共事務的看法和尋求對其事業支持的自由將大大減少。”
1963 年 1 月,最高法院同意複審沙利文案幾天后,路易斯·勒布 (Louis Loeb) 會見了《泰晤士報》的哈丁·班克羅夫特 (Harding Bancroft ),討論誰應該為該論文進行口頭辯論。勒布強烈推薦他的高級合夥人赫伯特·布勞內爾。但班克羅夫特表示他已經與《泰晤士報》討論過這種可能性出版商 Orvil E. Dryfoos,他們認為選擇布勞內爾是“不明智的”。作為艾森豪威爾政府的總檢察長,布勞內爾在現任法院三名法官、首席大法官厄爾·沃倫、副法官約翰·馬歇爾·哈倫和小威廉·J·布倫南的任命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班克羅夫特在一份文件備忘錄中總結了他與勒布的談話,“我說,我們認為《泰晤士報》應該竭盡全力,以免給人留下這樣的印象:我們正在使用一個在艾森豪威爾政府期間與法院有關係的人,並且可能會這樣做。”一些人認為負責任命某些法官。我說也許我們過於拘謹了,但我們就是這麼想的。” Dryfoos 可能也覺得韋克斯勒,誰的請願書說服了法院受理此案,誰正在闡述第一修正案的論點,他就會對該案更加熟悉,並且能夠更好地進行辯論。勒布試探了一位傑出的法官和一位德高望重的紐約律師,他們也認為韋克斯勒是更好的選擇。他接到了任務。
(八年後,布勞內爾和韋克斯勒再次短暫地捲入了《泰晤士報》的法律代理問題。當尼克松政府採取行動阻止《泰晤士報》發表五角大樓文件時,在第二天的文章發表後的第二天晚上,洛德·戴·洛德公司拒絕代表該報。它解釋說,布勞內爾存在利益衝突,因為他起草了越南文件保密的行政命令。對《泰晤士報》的許多人來說,真正的原因似乎是布勞內爾拒絕代表該報。批准發布的決定或者不想冒犯現任政府。《泰晤士報》第二天早上就要出庭,所以急需律師。哈丁·班克羅夫特打電話給韋克斯勒,詢問他是否願意代表《紐約時報》。他非常遺憾地說他不能,因為他即將前往歐洲從事教學工作。班克羅夫特隨後向他詢問了耶魯大學法學院亞歷山大·M·比克爾教授的情況。午夜過後不久,我們聯繫到了比克爾並同意接手此案。)
口頭辯論在最高法院的工作中並不像十九世紀那樣發揮作用,當時丹尼爾·韋伯斯特會為案件辯護數天,或者在英國最高法院上議院仍然如此,律師可能會持續一周或更長時間。現代最高法院嚴格限制口頭辯論;在沙利文時代通常情況下,雙方各一小時,後來減少到半小時。但論證仍然具有重要的作用。這是法官們唯一的一次機會,從他們的迴廊,即國會山大理石宮殿裡僻靜的房間中走出來,直接與代表他們面前的衝突利益的律師進行鬥爭。這也是公眾了解實際決策者想法的難得機會。與華盛頓的任何其他官員相比,大法官們仍然在做自己的工作,僅由少數年輕的法律職員協助。觀察他們在法庭上向律師提問的過程,就會發現他們的過程異常開放、不受影響、人性化。在一個充斥著官僚主義和公共關係的首都,最高法院顯得老式、狹小、個人化。對於律師來說,口頭辯論是直接接觸這九個人的機會——用一個想法、一個短語、一個事實。沒有多少案件能夠通過辯論獲勝,但如果律師無法或不願意回答法官的問題,案件可能會敗訴。
在有柱子的法庭裡,律師站在高高的長凳下方的講台上為案件辯護。法官們坐在長凳後面,首席大法官位於中間,其他人按資歷排列在他周圍:資歷最高的坐在首席大法官的右手邊,次之在首席大法官的左邊,很快。在沙利文時代案件中,一名律師從左到右觀看大法官們,最左邊的是科羅拉多州的拜倫·R·懷特(Byron R. White),羅德學者,足球明星,總檢察長羅伯特·肯尼迪的副手,與聯邦法警一起前往南方保護自由乘車者,當時的肯尼迪總統選擇擔任最高法院法官,他在法庭上採取了中間派立場。坐在他旁邊的是小威廉·J·布倫南 (William J. Brennan Jr.),艾森豪威爾總統任命他為新澤西州最高法院法官,他是言論自由和少數群體權利的堅定支持者,但具有將多數群體團結在一起的非教條技能。接下來是湯姆·C·克拉克(Tom C. Clark),他是杜魯門唯一剩下的任命者,德克薩斯人,前司法部長,屬於最高法院的保守派。然後是阿拉巴馬州任職時間最長的法官雨果·布萊克 (Hugo Black),他已經七十七歲了,但他對他所謂的第一修正案的絕對命令的信念絲毫沒有減弱。中央坐著首席大法官厄爾·沃倫 (Earl Warren) 的大人物,他曾指揮加州政壇多年,是第一個三度當選州長的人;他被艾森豪威爾選為溫和的共和黨人,但很快就明確表示在憲法問題上他是堅定的自由主義者。沃倫的右邊,一位律師面對著他們,是威廉·O·道格拉斯 (William O. Douglas),西方人、法學教授、登山家,1944 年,他險些取代哈里·杜魯門 (Harry Truman) 成為富蘭克林·羅斯福 (Franklin Roosevelt) 的副總統候選人。他和布萊克是剩下的羅斯福任命者,他們在言論自由問題上幾乎總是在一起。他旁邊是同名法官的孫子約翰·馬歇爾·哈倫,艾森豪威爾任命的一位華爾街律師,對自由主張敏感,但繼承了最近退休的法蘭克福法官的擔憂,即法院不要過度干預和侵犯各州的權利。然後是俄亥俄州的波特·斯圖爾特(Potter Stewart),他是艾森豪威爾任命的第四位官員,是從美國上訴法院晉升的中間派人士。極右翼的是肯尼迪政府的勞工部長阿瑟·戈德堡(Arthur Goldberg),他接替了法蘭克福,並迅速成為一名激進的法官。
這兩起誹謗案定於 1964 年 1 月 6 日進行辯論。當天下午,首席大法官沃倫宣讀了第一個案件的標題:“第 39 號,紐約時報公司,原告,與 LB 沙利文,被告”。韋克斯勒從椅子上站起來,首席大法官說:“韋克斯勒先生。” 韋克斯勒?” 爭論開始了。
“先生。首席大法官,請法院高興,此案與一年前向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授予的第 40 號調卷令一起在此。” 於是韋克斯勒開始了,以常規的正式風格。但在下一句話中,他著手證明這不是一個例行案件:“它要求復審該法院的判決,根據我們的意見,該判決對新聞自由構成了自共和國早期以來從未遇到過的危害。” 布倫南法官打斷了說:“對不起;我聽不清你說話。” 這是不尋常的,也許是對這個案子不同尋常的關注的標誌。韋克斯勒重複了他的說法。
韋克斯勒花了一半的時間談論案件的事實。他討論了廣告。“由於我提交的材料,”他說,“案件不僅從發布開始,也結束於此,我謹請法院注意案文。” 在讀了一段較長的內容後,他說:“因此,我認為該文本是一份抗議聲明,一份讚美詩,當然,它與對事件的敘述交織在一起。但它只提到了金博士的名字,而且顯然沒有對任何人進行人身攻擊。”
有時,在辯論過程中,法官對事實細節非常感興趣,這些事實細節與大多數法律論證相比,他們不太熟悉,但這些細節可能至關重要。這一天,他們向韋克斯勒詢問了無數有關事實的問題。懷特法官想知道阿拉巴馬州立學院是否位於蒙哥馬利市範圍內。“我相信是的,”韋克斯勒回答道。布倫南法官詢問韋克斯勒在廣告第六段中承認的唯一不准確之處是否是金博士已被逮捕七次的說法次——“‘七’這個詞。” ” “完全正確,先生,”韋克斯勒說。哈倫法官詢問蒙哥馬利陪審團花了多長時間才做出裁決。韋克斯勒回答說,兩個小時零幾分鐘。在結束對迄今為止案件發生情況的描述時,他用了一個家喻戶曉的例子來展示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裁決的範圍,即對任何政府機構的批評都應歸咎於該機構的負責人。韋克斯勒說,“這是一種假設,如果你談論警察,你就是在談論專員。例如,我不能說紐約警方竊聽電線,儘管我相信他們確實這麼做了,但沒有向專員[帕特里克·V.]墨菲提出針對我的訴訟,因為他們在沒有法院命令的情況下這樣做是違法的。”
當談到法律問題時,韋克斯勒表示,阿拉巴馬州法院在本案中適用的規則將禁止“對官方行為的批評,我們提出的這就是第一修正案……我不會說是專門針對的,但主要是針對的。” 我們實際上正在提出……與詹姆斯·麥迪遜和托馬斯·杰斐遜關於 1798 年《煽動叛亂法》的有效性所提出的同樣的論點。”
然後是這些交流:
布倫南法官: “韋克斯勒先生,這件事有多嚴重?只要批評是針對官方行為嗎?”
韋克斯勒: “是的。”
韋克施勒:“好吧,如果我接受詹姆斯·麥迪遜的指示,我不得不說,在麥迪遜所做的任何參考文獻中,我看不到任何限製或排除的玩弄。”
布倫南法官:“那麼,你說,第一修正案實際上賦予了它批評的絕對特權……”
韋克斯勒:“我們的主張是,第一修正案的目的正是為了消除煽動性誹謗,而煽動性誹謗是對批評政府和官員的懲罰。”
戈德堡法官:“這不僅適用於報紙,也適用於任何人?” 韋克施勒:“完全正確;當然。”
戈德堡法官:“換句話說,你在這裡並不是在主張適用於報紙的特殊規則?” 韋克施勒:“當然不是……”
斯圖爾特法官:“如果《紐約時報》或任何其他人指控這位官員收受賄賂,你的論點也會是一樣的?” 韋克施勒:“當然。” 斯圖爾特法官: “或者買下他的辦公室?” 韋克施勒:“當然。當然,在麥迪遜寫作的歷史時期,賄賂指控很常見,他在第一修正案中看到的正是這種新聞自由。”
懷特法官:“先生。韋克斯勒,我們這裡沒有故意撒謊的案例。”
韋克斯勒: “不。”
懷特法官的評論極具啟發性。它表明懷特可能正在考慮是否有可能認為對公職人員的虛假批評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護,除非它是故意錯誤的。這是韋克斯勒在其案情摘要中向法院提供的不太絕對的替代方案之一。在回答懷特法官的問題後,他告訴法庭,這個想法讓他進入了法律論證的第二部分,但在他開始討論之前,法官們還有更多問題。戈德堡法官讓韋克斯勒回到了他的絕對豁免權主張。戈德堡問道,他是不是在說,“任何公職人員都不能根據憲法提起誹謗訴訟,並就有關他的行為、他的公務行為的任何類型的虛假或惡意言論獲得判決?” 韋克斯勒回答道:“這是我所做的最廣泛的聲明。但我希望在剩餘的時間裡指出較少提交的內容,因為有很多我認為必須產生一個逆轉。” 韋克斯勒的時間已經不多了,他擔心自己似乎沒有向法院提出太多要求。
但戈德堡大法官的論斷還沒有結束。“因此,為了貫徹落實這一點,”他問道,“……根據這一廣泛的主張,公民有權謊稱、故意和惡意地聲稱他的市長、州長接受了 1,000,000 美元的賄賂以實施官方行為,而且……市長不能起訴誹謗罪?” “沒錯,”韋克斯勒回答道。“他要做的就是發表講話,利用他作為市長的官方特權發表講話來回應這一指控。當然,這就是大多數市長所做的。”
韋克斯勒最終成功地就官方行為批評者絕對豁免的更狹隘替代方案發表了簡短聲明。其中之一是他的論點,“該記錄中沒有足夠的證據來支持這一發現,即該特定廣告中的這些特定陳述以任何切實的方式威脅了該特定受訪者的聲譽。” 這觸動了哈倫法官對最高法院侵犯國家權力的敏感性。“我們有權審查這裡的證據嗎……?” 他問。“是的,我認為非常肯定,正義先生……”韋克斯勒回答道。“本法院有責任和義務確保記錄支持所主張的憲法權利被認為站不住腳的基礎。” 法院在菲斯克訴堪薩斯州案中就是這樣做的,他說——在布里奇斯訴加利福尼亞州一案中,法院審查了布里奇斯和《洛杉磯時報》的言論,並認為這些聲明從憲法角度來看不能支持藐視法庭的裁決。
布倫南法官問道:“裁決的數額特別重要嗎?” 韋克斯勒表示,這是《泰晤士報》對證據論證的一部分。“我們說沒有證據表明存在威脅或傷害。但我們補充說,肯定沒有任何證據支持這種判決,如果倍增,這對任何報紙來說都是死刑。”
當他的時間耗盡時,韋克斯勒沒有提及佔據其案情大部分內容的另一點,即阿拉巴馬州法院的管轄權。他隨身攜帶了一本瓊斯法官關於阿拉巴馬州實踐的書,這樣他就可以閱讀其中並向法院表明瓊斯推翻了他自己的書,認為《紐約時報》的律師無意中放棄了對管轄權的反對。但沒有時間。“最後我想說的是,”韋克斯勒說,“關於管轄權問題有一份單獨的意見。我必須在簡報中提交這一點。” 但他還沒說完,因為法官們還有更多問題。
懷特法官回到了關於故意撒謊的話題。他問道,案件記錄顯示了什麼,“《紐約時報》是否知道這些陳述是真是假?” 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韋克斯勒回復稱,《紐約時報》在接受廣告時的檔案中有材料顯示其中一些文字是虛假的,“但記錄並不支持這一說法。” 懷特法官:“那麼,如果您接受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的版本,我們就必須處理您更廣泛的首要理由?” 換句話說,如果《紐約時報》在明知其中存在虛假信息的情況下刊登廣告,那麼誹謗判決就必須成立,除非第一修正案對所有對政府的批評給予絕對豁免,即使是故意虛假的批評?韋克斯勒的回答是肯定的,但隨後他補充道,“但正義先生,你也必須接受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關於‘相關’觀點的版本。” 他的意思是《泰晤士報》有兩種方式可以在沒有絕對豁免的情況下贏得訴訟:首先,如果法院認為該廣告不能從憲法上解讀為提及沙利文,或者第二,如果法院發現《紐約時報》在不知道其中有任何錯誤的情況下發布了廣告,並認為批評政府的無意中的虛假行為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護。
現在布萊克法官提出了一系列表面上令人驚訝的問題。他對韋克斯勒的立場提出異議,即該廣告不能被解讀為對沙利文的攻擊。他問道,沙利文“對警察負責”並且“對他們的行為負責”這一事實還不足以證明陪審團有理由認為對警察行為極其惡劣的指控……是對沙利文的指控嗎?這些交流如下:
韋克施勒: “在這種情況下,根據這份聲明,我最強烈地認為,這個問題的答案是他們(陪審員)不能。”
布萊克法官: “為什麼?”
韋克斯勒: “……因為記錄顯示有 175 名警察,除了局長之外還有一名警察局長,而且在我的陳述中,沒有絲毫暗示警察所做的事情是沙利文局長命令他們做的。”
布萊克法官: “陪審團是否有權裁定,如果一個城市的警察攜帶獵槍和催淚瓦斯炸彈,到處亂搞,並表明警察局長、該男子擔任警察局長、專員,這難道不足以讓法官或陪審團合理地認定該部門負責人對此負責……嗎?”
為什麼最熱衷於言論自由的最高法院法官布萊克會敦促韋克斯勒承認這一點蒙哥馬利陪審團有充分的理由認定該廣告是對 LB 沙利文的攻擊嗎?布萊克大法官是陪審團的堅定擁護者。他本人就是一位熟練的出庭律師,在法庭上他經常敦促尊重陪審團的裁決。但他來這裡還有更深層的目的:他希望法院必鬚麵對韋克斯勒更廣泛的論點。他希望將此案視為因對公職人員的直接攻擊而引起的案件。他希望法院裁定此類攻擊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護。
布萊克法官說,假設這則廣告“含沙射影”地指控“警察局與一群壞人聯合起來,允許發生我所說的這裡指控的罪行”。這難道不是對沙利文的暗示嗎?
韋克斯勒表示不會。根據普通法,“我認為大多數法院都會裁定這份文件不能誹謗”沙利文。廣告中唯一可以與他聯繫起來的陳述是對警察的提及,而 175 名警察“太大了”,不允許該廣告被解讀為對包括沙利文在內的任何個人的攻擊。
“如果他是這群人中的一員,而人數有 175 人或 200 人,那會有什麼不同呢?”布萊克法官繼續說道。你接受博阿爾奈嗎?這是 1952 年集體誹謗案的判決,維持了伊利諾伊州的一項法律,該法律將誹謗任何種族或宗教團體定為犯罪行為。這個問題讓韋克斯勒陷入了困境。布萊克大法官和道格拉斯大法官都強烈反對博阿爾奈案,因此他們希望韋克斯勒說這一決定是錯誤的,但克拉克大法官加入了多數派。韋克斯勒不想疏遠任何人,但他必須遵循自己的信念。他沒有迴避這個問題。博阿爾奈他回答說,情況有所不同,因為它不涉及對官員的批評。“但是,如果你問我除此之外,賈斯蒂斯先生,我是否認為博阿爾奈是否應該遵循並做出了正確的決定,我不這麼認為。”
(1978年,美國第七巡迴上訴法院認為,雖然最高法院從未正式推翻其博阿爾內的裁決,但其最近保護仇恨言論的案件實際上已經駁回了這一裁決。因此,上訴法院裁定旨在阻止美國納粹分子通過伊利諾伊州斯科基遊行的違憲地方法令,該村莊居住著許多納粹大屠殺的猶太倖存者。)
懷特法官現在以另一種方式提出了《紐約時報》是否了解廣告文案中存在虛假信息的問題。他詢問瓊斯法官是否指示陪審團必鬚髮現故意的謊言才能判給懲罰性賠償。韋克斯勒回答說,陪審團已被告知懲罰性賠償的目的(懲罰誹謗者並威懾其他人),但沒有被告知有關要求故意的謊言。陪審團在做出裁決時沒有說明 50 萬美元中的任何部分是否具有懲罰性。
韋克斯勒坐下之前進行了最後一次交流。
戈德堡大法官: “你在法律上並不認為懲罰性賠償是違憲的,因為懲罰性賠償在民事訴訟中施加懲罰,而沒有舉證責任和圍繞刑事訴訟的保障措施,而且正如你所說,懲罰性賠償的目的是為了懲罰;你不爭論嗎?
韋克施勒: “不,我們還沒有指出這一點,正義先生。”
現在羅蘭·納赫曼為沙利文辯護。和韋克斯勒一樣,他從事實開始,從原告的角度重申了這些事實。“我們說有足夠的、確實是壓倒性的證據支持陪審團的裁決,”他說。
此外,這與布里奇斯訴加利福尼亞州案不同,在該案中,藐視法庭罪的裁決是由法官做出的。“我們在陪審團審判之後來到這裡,這一切都意味著第七修正案。” (第七修正案規定:“在普通法訴訟中,如果爭議價值超過二十美元,則應保留陪審團審判的權利,並且除根據普通法規則外,不得在美國任何法院重新審查陪審團審判的任何事實。”)與《權利法案》中的其他修正案一樣,第七修正案僅適用於聯邦政府(在本例中為聯邦法院)。因此,納赫曼對此事的提及立即引起了司法界的關注。
戈德堡大法官: “我不想打擾你,但你發表了一個頗具挑釁性的言論,我想問你一下。你說的是根據第七修正案進行陪審團審判。”
納赫曼: “是的,先生。”
戈德堡法官: “您認為第七修正案在第十四修正案之前適用於各州嗎?這是你的論點的一部分嗎?”
納赫曼:“……這就是我想到的,先生,是的,先生。”
納赫曼辯稱,該廣告“完全是假的, 《泰晤士報》並沒有試圖說這些都是真的。” 戈德堡法官再次震驚了。“你是否在向我們爭論,”他問道,“案件提交給陪審團的原因是這則廣告來自開始到結束都是假的?” 納赫曼回答說:“是的,先生。” “你是?” 戈德堡法官說道。納赫曼重申了這一點,他認為最高法院無權推翻陪審團的裁決,除非“沒有任何合理的依據”。
大約十分鐘後,納赫曼還沒有提出他最有力的法律論據,即歷史上的誹謗行為被視為不符合第一修正案。懷特法官問道:“我想,如果你的主張——據我推測是——誹謗不屬於第一修正案的保護範圍,那麼必須有人最終決定什麼誹謗不屬於第一修正案的保護範圍?” 這個問題與法院對淫穢物品的處理有隱含的相似之處。在布倫南法官 1957 年的一份意見中,法院認為淫穢內容不受第一修正案的保護。但該意見稱,法院必須決定什麼是淫穢,然後它對淫穢的定義如此狹窄,以至於多年來大多數針對所謂淫穢的國家行動都受到了乾擾。納赫曼回答了懷特法官的問題:“是的,先生,
懷特法官: “我想陪審團並不是對此問題的最終答案?”
納赫曼: “你的意思是該廣告將其描述為誹謗性的?……我們說這是州法律的問題。”
布倫南法官: “我們不能將這裡作為憲法問題重新審查?”
納赫曼: “法官大人,我會用兩種方式回答這個問題。到目前為止,當我們閱讀這些案件時,法院已將出版物的定性為誹謗性或非誹謗性留給了各州。現在,我們當然會承認,如果發表了某人有金發的聲明,並且州法院認為該聲明本身是誹謗性的,那麼該法院當然可以對其進行審查。但是,考慮到布萊克法官先生的一些觀察,在他的問題中,我們說,當這種行為受到指控時,這是在正常、通常的誹謗範圍和框架內。它指控[原告]犯有刑事罪,這些指控肯定會讓他們受到蔑視、嘲笑和反對,我們認為我們完全符合誹謗的經典定義。”
當納赫曼繼續分析案件事實時,顯然一直在閱讀記錄的戈德伯格法官詢問了廣告中使用“南方違規者”一詞的情況。戈德伯格法官說,沙利文作證說該廣告誹謗了整個社區。“由於南方有許多守法公民,也有一些和全國各地一樣,都不守法,根據你的案件理論,什麼會阻止任何南方公民說‘我被《泰晤士報》的這則廣告誹謗了,然後通過影射指控並進入陪審團,假設我是南方公民,這是指南方違法者,‘他們’意味著我轟炸了,我做了所有這些事情? ” 納赫曼並沒有被這個問題困擾。“法官大人,在阿拉巴馬州,阻止這種情況發生的是阿拉巴馬州的判例,它要求群體足夠小,以便能夠輕鬆進行身份識別。”
隨著時間的推移,納赫曼向韋克斯勒提出了懷特法官關於故意撒謊的問題。“關於惡意和故意的問題,”他說,“先生,我們認為,陪審團可以從很多方面發現故意行為。” 他提到了帕特森州長在沒有為沙利文做出任何聲明的情況下撤回廣告,在《紐約時報》調查了廣告中的陳述並發現其中一些不准確後沒有向沙利文道歉,以及《紐約時報》廣告人員在本案中未能應用“一套非常嚴格的廣告可接受性標準”。
“我認為,”懷特法官說,“根據阿拉巴馬州法律,如果你在知道該聲明是虛假的後拒絕撤回,就相當於從一開始就知道該聲明是虛假的。”
“是的先生。”
“所以你的意思是,”懷特法官繼續說道,“本案不可避免地提出一個人是否可以故意對公職人員撒謊的問題。是這個問題嗎?” 納赫曼回答說:“我們認為,被告要想勝訴,就必須讓法院相信報業公司對其出版的任何內容都享有絕對豁免權。而且,我認為,在回答斯圖爾特法官先生的一個問題時……如果一家報紙指控一位市長或警察局長收受賄賂,那麼在這方面對誹謗訴訟有絕對的豁免權。我們認為這在我們的法理學中是全新的。我們認為這將對這個國家產生毀滅性影響。”
這幾乎是納赫曼直接面對韋克斯勒的論點,即對沙利文的誹謗裁決在鎮壓對政府的批評方面與《煽動叛亂法》具有相同的效果,因此違反了第一修正案。他幾乎是在警告最高法院,支持《紐約時報》的決定意味著將憲法和法院帶入一個廣闊的新法律領域——誹謗,其後果難以預見。
正如納赫曼總結的那樣,當天的辯論時間結束了。阿伯內西案不得不等到第二天早上。
兩名代表阿拉巴馬州部長發言的律師是:為《華盛頓郵報》提交法庭之友陳述的前司法部長威廉·P·羅傑斯(William P. Rogers),以及為《華盛頓郵報》提交法庭之友陳述的前紐約法官小塞繆爾·R·皮爾斯(Samuel R. Pierce Jr.),他是部長向瓦赫特爾陳述陳述的團隊成員。(皮爾斯後來擔任裡根總統政府的住房和城市發展部長。)
羅傑斯稱沙利文的誹謗訴訟是“對司法程序的歪曲”,並表示阿拉巴馬州的判決是“本世紀對新聞自由最嚴重的威脅”。他指出,阿拉巴馬州有一項刑事誹謗法,最高罰款為 500 美元,是本案賠償金的千分之一。他還告訴法庭,報紙不可能檢查其發布的所有內容,《華盛頓郵報》的簡報中也提到了這一點。他表示,此案是“打著民事誹謗訴訟幌子,對新聞自由、言論自由和集會自由的正面攻擊”。他警告說,如果阿拉巴馬州的判決得以維持,“這將是接下來發生的事情的一個溫和的先行者。”
戈德堡法官詢問四位部長何時收到沙利文要求撤回該廣告的信函——在此之前他們從未聽說過這則廣告。羅傑斯回答說,沙利文提起訴訟前“八天”。他補充說,瓊斯法官已指示陪審團,部長們在提起訴訟之前未能回复沙利文的信,可以作為他們對廣告中使用自己名字的責任的證據。
皮爾斯強調了審判的種族方面。他說,沙利文的訴訟是“唯一目的”是“壓制和懲罰種族平等的聲音”的幾起訴訟之一,該案是在“種族偏見和激情”的氣氛下審理的。注意到部長們的黑人律師沒有被稱為“先生”。在審判中,皮爾斯辯稱,在司法程序中很難找到法律的平等保護,“甚至沒有平等的禮貌”。
隨後納赫曼又針對羅傑斯和皮爾斯進行了爭論。早些時候,哈倫法官問他“我們被要求決定的基本憲法問題是否是兩個案件共有的一個”。納赫曼說是的。布萊克法官詢問陪審團是否有證據可以認定部長們對他們的名字出現在廣告中負有責任。納赫曼說是的,有:部長們的名字就在那裡,此後他們沒有回复沙利文的撤回信。他說,根據阿拉巴馬州的法律,“未能打破沉默就表明他們做了我們所說的事情。” 戈德堡法官說:“我每天都會收到很多郵件,但我沒有回复。如果雙方之間沒有事先的關係,我無法想像出一條要求你必須回复的法律規則。”
現在,因在學校種族隔離案“布朗訴教育委員會案”中撰寫法院意見而在南方受到嚴厲譴責的首席大法官沃倫也加入了討論。“至少本法院的一名法官並不知道,”他說,“他收到了來自全國各地的信件,指控他發表誹謗性言論。如果他沒有發表這樣的聲明,他是否必須做出答复,否則將遭受五十萬美元的誹謗判決?”
納赫曼:“我不熟悉信件的內容。”
沃倫:“他們比這個糟糕得多。”
納赫曼:“當這件事在訴訟中變得重要時,我們就會提出他未能答复可能是他做到了的證據。”
1964年1月7日中午,兩起案件交由法官審理。律師們除了等待並想知道結果會是什麼之外,別無他法。但大約一個月後,多麗絲·韋克斯勒得到了她認為的一條線索,一條令人高興的線索。她和丈夫前往華盛頓參加美國法律研究所的會議。“當赫伯還在考慮這個問題時,”韋克斯勒夫人多年後說道,“我決定去最高法院,聽聽各方的爭論。我坐在律師席。布倫南法官看到了我,我以為他笑了。不知怎的,我就知道了。”
1964 年 3 月 9日早上,赫伯特·韋克斯勒 (Herbert Wechsler) 正在哥倫比亞法學院的一間大教室裡上課,這時他的秘書羅達·L·鮑赫 (Rhoda L. Bauch) 進來了。他停了下來,她沿著過道走過去遞給他一張紙條。“全班同學都知道一定會發生什麼,”韋克斯勒多年後說道。“面對所有這些奇怪的面孔,我只是給他們讀了一張紙條:‘判決被推翻了。一致決定。他們爆發出熱烈的掌聲。我仍然記得——那是相當令人興奮的。” 但該說明很難表明最高法院所做工作的範圍。
布倫南法官撰寫了法院意見,在第一句話中他明確表示,他正在做現代法院很少做的事情:重新審視整個法律領域。他說:“在本案中,我們需要首次確定憲法對言論和新聞的保護在多大程度上限制國家在公職人員對其公務行為的批評者提起的誹謗訴訟中判給損害賠償的權力。” 對於那天早上聽他在法庭上宣布這一決定的人來說,這是一個偉大的時刻。在最高法院的印刷版意見書中,仍然如此。
在發出重大意圖的開場信號後,布倫南法官詳細描述了案件的事實。他指認了 LB 沙利文和那些被沙利文以誹謗罪起訴的人、阿拉巴馬州的四位部長以及“紐約時報公司”,這是一家出版報紙的紐約公司。紐約時報,一份日報。” (該意見書的標題為《紐約時報公司訴沙利文案》,但腳註稱它還涵蓋了姊妹案《阿伯內西等人訴沙利文案》。)布倫南法官描述了這則廣告,“傾聽他們不斷上升的聲音”,並將其全尺寸複製品作為附錄附在意見書上,折疊起來以適合裝訂本。該意見引用了廣告第三段和第六段中沙利文抱怨的部分。它陳述了他的理論,即“警察”一詞和提到的逮捕與他有牽連,因此廣告指控他恐嚇金博士、轟炸他的家並指控他作偽證。
然後,布倫南法官以乾巴巴的語氣複述了廣告中的錯誤。他說:“毫無疑問,這兩段中的一些陳述並不是對蒙哥馬利發生的事件的準確描述。” “儘管黑人學生在州議會大廈台階上舉行示威,但他們唱的是國歌,而不是‘我的國家,屬於你’。” 雖然有九名學生被州教育委員會開除,但這並不是因為在國會大廈領導示威,而是因為另一天在蒙哥馬利縣法院的午餐櫃檯要求服務……校園食堂在任何情況下都沒有上鎖……雖然校園附近有3次大量部署警察,但他們並沒有在任何時候“敲響”校園……金博士並沒有被逮捕七次,
意見稱,初審法官和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認為,這些錯誤阻止了《紐約時報》和部長們為誹謗指控提供真相辯護。根據阿拉巴馬州法律,他們有責任證明誹謗性言論“在所有細節上”都是真實的。損害賠償是假定的,陪審團可以裁定任何數額的損害賠償。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表示,這裡的裁決並不過分,因為陪審團可以從《紐約時報》的報導中推斷出“惡意” 。未能為沙利文撤回,而為帕特森州長撤回,以及在其文件中包含“可以證明廣告虛假性”的文章時印刷廣告的“不負責任”。最後,重要的是,布倫南法官指出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的裁決,即陪審團可以認定該廣告是“沙利文的並且與沙利文有關”,因為對警察等任何政府機構的批評“通常是針對完全控制該機構的官員”。
在描述了阿拉巴馬州發生的事情后,布倫南法官說:“我們推翻了判決。我們認為,阿拉巴馬州法院所適用的法治在憲法上是有缺陷的,因為它未能為言論和新聞自由提供所要求的保障。在一名公職人員針對對其公務行為的批評者提起的誹謗訴訟中,遵守第一和第十四修正案。” 在對結果的簡單陳述之後是二十八頁的解釋性內容:一次令人著迷的歷史之旅和第一修正案的含義。
(In a footnote, Justice Brennan disposed of all the legal issues other than the First Amendment claims. “We do not decide” some of the other questions presented, he said, among them the contention of the ministers that they were denied the equal protection of the laws “by racial segregation and racial bias in the courtroom.” But the footnote rejected the Times’s claim that the Alabama courts had improperly asserted jurisdiction over it. That argument, Justice Brennan said, “is foreclosed from our review by the ruling of the Alabama courts that The Times … waived its jurisdictional objection; we cannot say that this ruling lacks ‘fair or substantial support’ in prior Alabama decisions.” This brusque rejection of the jurisdictional claim disappointed the lawyers who had worked on it for the Times,包括多麗絲韋克斯勒;但考慮到其餘的意見,這只是短暫的失望。)
布倫南法官表示,沙利文的法律論點依賴於“本法院的聲明,即憲法不保護誹謗性出版物”。腳註列出了做出此類陳述的七個早期案件,可以追溯到“尼爾訴明尼蘇達”案。但意見稱,“沒有一個案件持續使用誹謗法對批評公職人員官方行為的言論實施制裁”。它討論了博阿爾內特別是案例。博哈內斯因散發傳單而受到懲罰,該傳單不僅誹謗某個種族群體,而且“可能造成暴力和騷亂”。此外,布倫南法官表示,即使在維持群體誹謗法的同時,法院“也小心翼翼地指出,它“保留並行使權力,以廢除以懲罰誹謗為幌子侵犯言論自由的行為。” ”
布倫南法官總結道:“在現在決定這個問題時,無論是先例還是政策都沒有迫使我們對‘誹謗’一詞給予比州法律其他‘純粹標籤’更多的重視。與叛亂、藐視法庭、鼓吹非法行為、破壞和平、淫穢、招攬合法業務以及本法院受到質疑的各種其他壓制言論的方式一樣,誹謗不能要求不受憲法限制的護身符豁免。它必須按照滿足第一修正案的標準來衡量。”
布倫南法官為每個“標籤”附上了腳註,引用了最高法院在適用第一修正案時忽略了標籤的案例。例如,為了報導“叛亂”,格魯吉亞決定撤銷對安傑洛·赫恩登(Angelo Herndon)的定罪,共產主義組織者。通過這種方式,布倫南法官解決了曾經對時報律師來說如此巨大的障礙——誹謗不受第一修正案保護的歷史性假設。他是根據《泰晤士報》簡報中建議的分析這樣做的。
在布倫南的意見中,有來自摘要和口頭辯論的線索:想法、案例、短語。該觀點始於韋克斯勒提出的前提,即這則廣告是關於公共問題的一種言論形式。現在,布倫南法官談到了保護第一修正案的言論權,他說這“早已由我們的決定解決了”。他在斯特羅姆伯格訴加利福尼亞州一案中引用了首席大法官休斯的話:“維持自由政治討論的機會,直至政府可以對人民的意願做出反應,並可以通過合法手段做出改變,這是對共和國安全至關重要的機會,是我們憲法制度的一項基本原則。” 他在布里奇斯訴加利福尼亞州一案中引用了布萊克法官的話“美國人享有在所有公共機構發表意見的寶貴特權,儘管並不總是具有完美的品味。” 他引用了漢德法官的話。他詳細引用了布蘭代斯在惠特尼訴加利福尼亞州一案中的觀點,他稱之為“經典表述”。
從所有這些先例中,布倫南法官得出了他的結論:
因此,我們在國家對這一原則的深刻承諾的背景下考慮此案,即關於公共問題的辯論應該是不受約束的、激烈的和廣泛開放的,並且它很可能包括對政府和公職人員的激烈、刻薄、有時甚至是令人不快的尖銳攻擊。……目前的廣告,作為對我們這個時代的主要公共問題之一的不滿和抗議的表達,顯然有資格獲得憲法保護。
布倫南法官對美國自由的描述——致力於無拘無束、甚至刻薄的辯論——結果成為《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中最常被引用的觀點段落。但僅憑這一點還不足以為《紐約時報》打贏這場官司。布倫南法官說,仍然存在一個問題,即該廣告是否喪失了憲法保護,因為首先,它包含一些虛假的事實陳述,其次,它涉嫌誹謗沙利文。他依次處理了每一個問題。
該意見稱,“對第一修正案保障的權威解釋始終拒絕承認任何真理檢驗的例外情況——無論是由法官、陪審團還是行政部門執行”。官員——尤其是那些將證明真相的責任交給發言者的官員。” 布倫南法官在弗吉尼亞州禁止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招攬……合法業務”的禁令無效的案件中引用了自己的觀點,他表示,憲法保護“並不取決於‘所提供的想法和信仰的真實性、受歡迎程度或社會效用’。” ” 他在《弗吉尼亞決議報告》中引用了麥迪遜的說法:“某種程度的濫用與正確使用每件事物密不可分;在任何情況下,這一點在媒體上都體現得最為真實。” 他引用了羅伯茨法官在坎特韋爾訴康涅狄格州案中的意見中的一段話韋克斯勒在他的簡報中使用了這一點,並以感人的聲明結束,發言者可能會使用誹謗和虛假陳述,但“人民根據歷史規定……從長遠來看,這些自由對於民主國家公民的開明觀點和正確行為至關重要。” 對此,布倫南法官的結論是,“在自由辯論中,錯誤言論是不可避免的,如果言論自由想要擁有‘生存所需的‘喘息空間’,就必須保護錯誤言論。” ” 引用的話來自他的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的觀點。
關於下一個問題,誹謗性言論是否會批評受保護類別之外的官員,該意見表示:“與事實錯誤相比,對官員聲譽的損害並不能成為鎮壓言論自由的理由。” 在布里奇斯案中,法院認為“對法院尊嚴和聲譽的關注並不能證明對法官或其決定的批評構成刑事藐視法庭的處罰”。布倫南引用韋克斯勒在隨後的藐視法庭案中使用的同一句話,補充道,“如果法官被視為‘堅韌不拔的人,能夠在艱苦的氣候中茁壯成長’,那麼其他政府官員,例如當選的城市專員,當然也必須如此。”
現在布倫南將這些主題與歷史結合起來:《煽動叛亂法》的歷史。“如果事實錯誤和誹謗性內容都不足以消除對官方行為批評的憲法保護,那麼兩者的結合也同樣不夠充分。這是從 1798 年《煽動叛亂法》的巨大爭議中吸取的教訓,該法案首次明確了全國對第一修正案核心含義的認識。”
該意見描述了《煽動叛亂法》及其引起的反對,包括杰斐遜和麥迪遜的反對。它引用了《弗吉尼亞決議》中的一段生動的段落,抗議該法案“應該引起普遍的警惕,因為它侵犯了自由審查公共特徵和措施的權利,以及侵犯了公眾之間自由交流的權利”。人民,它一直被公正地視為所有其他權利的唯一有效監護人。” 然後,在兩頁多的篇幅裡,它表達了麥迪遜的觀點。美國的製度與英國“完全不同”,因為“擁有絕對主權的是人民,而不是政府”。或者正如麥迪遜早些時候在眾議院所說的那樣,“審查權屬於人民對政府的權力,而不是政府對人民的權力。” 布倫南說,麥迪遜攻擊《煽動叛亂法》的報告表明,在他看來,“對公職人員管理的自由公開討論是……美國政府形式的一項基本原則。” 現在,布倫南法官和法院決定,第一修正案必須像麥迪遜那樣解讀。
布倫南法官說:“儘管《煽動叛亂法》從未在本法院得到檢驗,但對其有效性的攻擊卻在歷史法庭上取得了勝利。” 他說,國會已經償還了根據該法案被定罪的人所繳納的罰款,並援引了 1840 年償還馬修·里昂繼承人的法規。杰斐遜赦免了所有被定罪的人,他(在給阿比蓋爾·亞當斯的信中)說,他認為煽動叛亂法“毫無意義,絕對且明顯,就像國會命令我們跪下崇拜金像一樣”。霍姆斯大法官與布蘭代斯大法官一起反對艾布拉姆斯,認為第一修正案規定的煽動性誹謗法無效。查菲和其他學者也說過同樣的話。
在那段話中,布倫南法官做了一件非常不尋常的事情:他認為國會的一項法案在一百六十三年前就失效了,違憲。他不僅對杰斐遜和麥迪遜的論點,而且對加勒廷和尼古拉斯以及所有其他抵制《煽動叛亂法》的共和黨人的論點都給予了最高法院和憲法的認可。他們怎麼也沒想到,六代人之後,最高法院的一項憲法裁決再次上演了他們抵抗的戲劇。
該意見駁回了納赫曼的論點,即正如布倫南法官所說,“《煽動叛亂法》歷史中隱含的憲法限制僅適用於國會,不適用於各州。” 確實,第一修正案最初僅適用於聯邦行動,杰斐遜在給阿比蓋爾·亞當斯的信中表示,各州保留“控制新聞自由”的權力,而國會則沒有權力。“但隨著第十四修正案的通過以及第一修正案的限制在各州的適用,這種區別被消除了,”布倫南法官說。他引用了《吉特洛訴紐約》(Gitlow v. New York),該案首次將言論和新聞條款應用於國家行動以及其他案件。
仍然存在的問題是,《煽動叛亂法》的憲法缺陷如何影響普通的民事誹謗法。布倫南法官的回答是後者如果像阿拉巴馬州那樣使用的話,可能會令言論自由不寒而栗。“根據阿拉巴馬州法院援引的規則,對損害賠償的恐懼,”他說,“可能比根據刑事法規被起訴的恐懼更具抑制性。” 本案判給的損害賠償金是 1798 年《煽動叛亂法》規定的最高罰款額的一百倍,是阿拉巴馬州刑事誹謗法規定的最高罰款額的一千倍。民事訴訟沒有刑法的程序保護,例如反對雙重危險的規則,因此這不是《泰晤士報》唯一的判決部長們可能會面對廣告。腳註稱,另外四起訴訟已經提起,其中一樁已經審理,陪審團裁定賠償 50 萬美元,另外三樁索賠另外 200 萬美元。布倫南法官說:“無論報紙是否能夠經受住一連串的此類判決,那些敢於公開批評的人所承受的恐懼和膽怯的氣氛,是第一修正案的自由無法生存的氛圍。”
布倫南法官說,阿拉巴馬州的誹謗法也沒有因為允許捍衛真理而得到拯救。此處允許犯錯與《華盛頓郵報》提到的《史密斯訴加利福尼亞州案》中法院所要求的“有罪知識要求”同樣重要的簡報中,一名書商因擁有一本淫穢書籍而被起訴。布倫南法官也發表了這一觀點,它表示,允許書商因他們不了解的書籍而被定罪,將導致他們實行“自我審查”。“一項規則迫使官方行為的批評者保證其所有事實主張的真實性——並且這樣做的後果是誹謗判決幾乎無限量——會導致類似的‘自我審查’。允許捍衛真理,並由被告承擔證明真理的責任,並不意味著只阻止虛假言論。……對官方行為的潛在批評者可能會被阻止表達他們的批評,即使它被認為是真實的,即使它實際上是真實的,因為懷疑是否可以在法庭上證明,或者擔心這樣做的費用。” 最後的評論呼應了約翰·尼古拉斯 (John Nicholas) 1798 年在眾議院反對煽動叛亂法案時所說的話;印刷商“會害怕公佈真相,因為雖然真相是真的,但他們可能並不總是有能力確定真相以使法庭滿意。”
到目前為止,布倫南法官的觀點似乎正朝著對官員的批評絕對豁免的方向發展,無論這些批評多麼虛假、多麼嚴厲。這就是麥迪遜的立場,正如韋克斯勒在口頭辯論中所強調的那樣:《煽動叛亂法》顯然是違憲的,儘管它允許以真相作為辯護。
但布倫南法官突然放棄了絕對的觀點。他說,我們需要的是免受誹謗訴訟,因為“誠實地發表了錯誤的言論”。他制定了這樣的公式:“我們認為,憲法保障需要一項聯邦規則,禁止公職人員因其公務行為相關的誹謗性謊言而獲得損害賠償,除非他證明該言論是出於‘真正的惡意’——也就是說,明知該言論是虛假的,或者不顧一切地無視其是否虛假。”
對於誹謗來說,這就是癥結所在——律師們所說的沙利文案的規則。“真正的惡意”一詞導致了一些早期且實際上持續存在的誤解。該意見所製定的規則與普通字典意義上的“惡意”無關,即惡意。布倫南法官聲明的後半部分將“實際惡意”定義為明知或魯莽的謊言。該意見指出,一些州法院也採取了類似的做法,允許善意地批評公職人員,即使事實證明這是不真實的。為了闡明自己的觀點,布倫南法官引用了堪薩斯州主要案件科爾曼訴麥克倫南案。
現在,該意見採納了韋克斯勒提出的另一種論點,即基於巴爾訴馬特奧案的論點,該論點使官員們免受誹謗訴訟。布倫南法官表示,之所以享有這一特權,是因為否則訴訟的威脅會阻礙官員無畏地履行職責。“類似的考慮也支持公民批評政府的特權。批評是他的職責,也是官員的管理職責。” 這兩句話是對美國憲法前提的有力陳述。他們採納了麥迪遜的觀點,即在美國,公民擁有主權。他們追隨布蘭代斯法官,將古代雅典視為良好公民的典範。布倫南法官引用了布蘭代斯的觀點惠特尼訴加利福尼亞州案中,布蘭代斯說:“那些贏得我們獨立的人相信……公開討論是一項政治義務……”
從某種意義上說,觀點在此暫停,然後繼續到另一個值得注意的部分。在製定了基本的新規則來限製針對官方行為批評者的誹謗行為後,布倫南法官現在開始審查沙利文審判中的證據,看看它是否符合這些新的標準。這是非常不尋常的。通常,最高法院會將案件發回州法院或下級聯邦法院,推翻其一項判決,並讓他們應用現在闡明的規則。為什麼在這種情況下要採取特殊的做法?布倫南法官解釋說:
由於被訴人[沙利文]可能會尋求重新審判,我們認為,出於有效司法管理的考慮,我們需要審查現有記錄中的證據,以確定其是否能夠在憲法上支持被訴人的判決。法院的職責不僅限於製定憲法原則;我們還必須在適當的情況下審查證據,以確保這些原則得到了憲法的適用。就是這樣的情況……我們必須“對整個記錄進行獨立審查”(引用第一修正案的另一個案例),以確保該判決不構成對言論自由領域的禁止侵犯。
通過這一聲明,該意見為保護公眾批評者免受令人不寒而栗的誹謗訴訟增加了另一個堡壘:承諾上訴法院,包括最高法院本身,將在適當的情況下自行審查記錄,以確保陪審團在施加損害賠償時不會誤入歧途。在適用新的憲法標準時,布倫南法官表示:“我們認為,所提供的證明實際惡意的證據缺乏憲法標準所要求的令人信服的清晰度。” “令人信服的清晰度”一詞仍然是另一個保障措施,因為在民事案件中,如果原告達到了低得多的優勢證據標準,通常就足以讓原告獲勝。
為什麼蒙哥馬利審判中的證據未能顯示明知或魯莽的謊言?布倫南法官表示,部長們的案件不需要“討論”。“即使假設根據憲法可以認定他們已授權在廣告上使用他們的名字,但沒有任何證據表明他們知道任何錯誤的陳述或在這方面有任何魯莽行為。因此,對他們的判決沒有憲法支持。”
至於針對《泰晤士報》的案件,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發現該報未能像為帕特森州長撤稿那樣為沙利文撤稿,從而發現了惡意的證據。但布倫南法官表示,《泰晤士報》以一封善意的信函回應了沙利文的要求,詢問他認為該廣告是如何提及他的,但他沒有回复。《泰晤士報》給出的對作為國家體現的州長的區別對待的理由“是合理的,其誠意沒有受到彈劾”。阿拉巴馬州法院還指出,該報在發布廣告時沒有檢查自己的文件來衡量廣告的準確性。但布倫南法官表示,檔案中存在的故事並不能證明《泰晤士報》 “知道”該廣告是虛假的;時報負責人員必須了解憲法惡意所需的心態用於發布廣告。在本案中,《紐約時報》的員工依賴於 A. Philip Randolph 和其他廣告簽名者的良好聲譽;這至多表明了疏忽,而不是“發現真正惡意所需的魯莽行為”。有了這個,這個觀點對媒體和利益集團來說還做了其他重要的事情。它明確指出,新聞界沒有義務檢查各類組織提交的宣傳廣告的準確性。
觀點還有一個更令人驚訝的轉變。布倫南法官寫道:“我們還認為,這些證據在另一個方面在憲法上存在缺陷:它無法支持陪審團的裁決,即所謂的誹謗性言論是‘與’被告有關的。” 該意見審查了沙利文提供的證據,以表明他將被視為廣告的目標:其中提到了警察和逮捕,以及六名當地證人的證詞,即當廣告展示時,他們將廣告對南方種族做法的批評言論與沙利文聯繫起來。布倫南法官表示,證人的觀點並非基於任何證據表明沙利文實際上參與了廣告中提到的事件,“而只是基於一個不受支持的假設,即由於他的官方立場,他一定是。然後,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提出了這樣的主張:對任何官方機構的表現的批評都相當於對其負責人的攻擊。布倫南法官說:“這一提議對政府行為的批評產生了令人不安的影響。” “有充分的理由,‘這個國家的終審法院從未認為、甚至暗示過,對政府誹謗的起訴在美國的法理學體系中佔有一席之地。’” ” 引用的文字來自伊利諾伊州最高法院對案件的判決 ”布倫南法官說道。“有充分的理由,‘這個國家的終審法院從未認為、甚至暗示過,對政府誹謗的起訴在美國的法理學體系中佔有一席之地。’” ” 引用的文字來自伊利諾伊州最高法院對案件的判決 ”布倫南法官說道。“有充分的理由,‘這個國家的終審法院從未認為、甚至暗示過,對政府誹謗的起訴在美國的法理學體系中佔有一席之地。’” ” 引用的文字來自伊利諾伊州最高法院對案件的判決韋克斯勒引用了芝加哥市訴論壇報公司案。布倫南法官表示,沙利文專員的論點“將通過將對政府的批評(無論表面上看起來多麼客觀)轉化為個人批評,從而繞過這一障礙,從而對組成政府的官員進行潛在的誹謗。沒有任何法律煉金術可以讓一個州因此創造出訴訟理由,否則該出版物將被拒絕,正如[沙利文]本人在談到廣告時所說的那樣,“不僅反映了我,也反映了其他委員和社區。” ”
當案件返回阿拉巴馬州時,布倫南法官竭盡全力保護《紐約時報》和四位部長免受進一步的法律騷擾。顯然,他採取不尋常步驟審查證據並宣布證據不足的意圖,儘管他將自己的做法歸咎於“考慮有效的司法行政”,以防沙利文尋求重新審判。但布倫南法官沒有接受韋克斯勒的建議最高法院下令駁回訴訟。他的意見以慣常的措辭結束:“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的判決被推翻,案件發回該法院進行進一步的訴訟,這與本意見不矛盾。”
布倫南沒有代表整個法庭發言。韋克斯勒在教室裡拿到的紙條說這個決定是一致的,這有點誤導人。所有九名法官都同意必須推翻阿拉巴馬州的判決,但布倫南法官在他的法院意見中只得到了其他五名法官的支持。布萊克、道格拉斯和戈德堡法官認為,第一修正案要求對官方行為的批評者享有絕對特權,即使他們的批評是故意錯誤的。當懷特法官試圖證明廣告中的任何虛假信息都是無意的,而布萊克法官堅持認為陪審團有權發現故意虛假信息時,該案件的爭論就暗示了這一分歧。有兩種觀點更廣泛:一種是布萊克大法官,道格拉斯大法官也加入其中,另一個由戈德堡大法官主持,道格拉斯也加入其中。戈德堡法官表示,所有對公職人員官方行為的評論都應享有特權。布萊克大法官也得出了同樣的結論,但他的觀點更加尖銳,這是基於他個人對家鄉阿拉巴馬州態度的認識。布萊克大法官當時在阿拉巴馬州因與布朗訴教育委員會和其他反對種族隔離的決定;他的兒子在伯明翰從事法律工作,由於對立,他於 1962 年離開了該州。直到雨果·布萊克去世後,他才在阿拉巴馬州被公認為該州有史以來最偉大的人物之一。
在他看來,布萊克大法官直接討論了種族問題,而布倫南大法官則沒有。他寫了:
這個國家的一個尖銳和高度情緒化的問題是由於許多人,甚至包括一些公職人員,繼續在公立學校和其他公共場所實行國家命令的種族隔離,儘管我們認為第十四修正案禁止這種國家做法。蒙哥馬利是對廢除種族隔離普遍表現出敵意的地區之一。這種敵意有時會蔓延到支持廢除種族隔離的人,特別是所謂的“外部煽動者”,這個詞可以用來形容像紐約出版的《泰晤士報》這樣的報紙。的損害賠償。從現實角度來看,這一記錄支持了這樣一個推論:《紐約時報》的出版不但沒有損害沙利文委員的政治、社會和金融威望,反而提高了他的政治、社會和金融威望。
毫無疑問,布倫南法官和那些支持他的法院意見的人也意識到了這些現實。但同意或反對意見的作者總是比為法院撰寫文章的法官更具個人色彩,布萊克法官以致命的知識談論他的地區。
布萊克法官指出,基於該廣告的第二項 50 萬美元判決已經判給了另一位蒙哥馬利專員,“我們面前的簡報顯示,在阿拉巴馬州,地方和州官員目前有 11 起針對《紐約時報》的誹謗訴訟,要求賠償 5,600,000 美元,還有 5 起針對哥倫比亞廣播系統的此類訴訟,要求賠償 1,700,000 美元。此外,這種騷擾和懲罰新聞自由的手段——既然已被證明是可行的——絕不僅限於帶有種族色彩的案件;它可以用於其他領域,在這些領域,公眾的情緒可能使當地和州外的報紙很容易成為誹謗判決尋求者的獵物。”
布萊克法官的觀點和法官的評論一樣直率,可能會被不知情的人誤認為是一種天真。他柔和的南方口音和朴素的例子有時確實與華盛頓的老練顯得格格不入,但他對現實有一種強烈而清晰的感覺,而這種感覺絕不是純真的。憑藉對阿拉巴馬州陪審團的了解,他嘲笑布倫南法官的“實際惡意”學說。布萊克說,儘管布倫南仔細地定義了惡意,但惡意仍然是“一個難以捉摸的抽象概念,很難證明也很難反駁。” 他懷疑沙利文的審判中的判決會有什麼不同,“無論法院對陪審團提出‘惡意’、‘真相’、‘良好動機’、‘正當目的’或任何其他理論上可以保護媒體的法律公式。” 他說,憲法,
布萊克法官同意布倫南法官對《煽動叛亂法》事件的解釋,以及他認為該法案違憲的結論,但對布萊克來說,這意味著任何有關政府事務的討論都不會受到誹謗訴訟的懲罰。“我懷疑,”他寫道,“這個國家可以和平相處,無需基於公共事務和公職人員的公開討論而提起誹謗訴訟。但我懷疑一個國家能否生活在自由中,而其人民卻因批評政府而遭受身體或經濟上的痛苦......我認為第一修正案的最低保障是無條件地表達自己對公共事務的看法的權利。我感到遺憾的是,法院沒有做出這一對於保護我們的新聞自由免遭破壞必不可少的判決。”
讀到這一意見,人們可能會認為布萊克大法官對他的大多數同事的所作所為感到苦惱。但當布萊克法官於 2 月 26 日將他的單獨一致意見草案發送給其他法官時,他向布倫南法官發送了一張手寫的便條,寫在法院的 4 x 6 英寸備忘錄紙上。他說:“你當然知道,儘管我的立場和我所寫的內容,我認為你在《泰晤士報》案件中做得很好,無論最終結果如何,這都注定是朝著維護思想交流權邁出的漫長一步。”
《紐約時報公司訴沙利文案》一案的判決引人注目地證明了美國憲法制度固有的悖論。我們生活在成文憲法之下,我們依靠其不變的特性來穩定我們動蕩的社會。但憲法仍然具有意義和生命力,只是因為法官以新的方式運用它來應對其創造者未預見到的挑戰。
那些起草和批准第一修正案的人幾乎肯定沒有考慮過民事誹謗訴訟。這種私人訴訟不會對公民自由談論和撰寫麥迪遜所謂的公共人物和措施的權利構成威脅。近一百七十年來,誹謗法沿著其熟悉的道路繼續前進,挽回了受傷的私人聲譽。隨後,南方官員、陪審團和法官出於政治目的歪曲誹謗法,壓制對種族隔離制度的批評。最高法院被迫——正如布倫南法官在其意見第一句話中所說的那樣,“這是第一次需要”——考慮誹謗與言論自由的關係。在此過程中,法院重新審查了第一修正案的前提,
布倫南法官的意見採納了布蘭代斯、霍姆斯和其他人的自由主義論點,並將其融入最高法院作為美國言論自由理論整體的第一個完整聲明:麥迪遜理論。該意見採納了麥迪遜的觀點,即公民他們在美國擁有主權,他們批評政府的自由是“第一修正案的核心含義”。它不僅將言論自由視為個人權利,而且視為政治必需品。它認為 1798 年《煽動叛亂法》違憲,並批准了霍姆斯法官在艾布拉姆斯訴美國案中的反對聲明,即煽動性誹謗的概念與第一修正案不一致。
對於第一修正案學者來說,這是一個令人震驚的決定。它引發了哲學家和教育家亞歷山大·米克爾約翰(Alexander Meiklejohn)的觀點,他多年來一直認為憲法讓人民成為自己的統治者,因此他們在執政期間所說的任何話都不會受到懲罰。學者哈里·卡爾文(Harry Kalven)曾說過,“如果將煽動性誹謗定為犯罪行為”,那麼任何社會都不是自由的。他發現米克爾約翰的影響在布倫南法官的意見中尤為明顯,他說“政府的公民批評者”需要像官員一樣擁有特權,因為“他的批評職責與官員的管理職責一樣重要”。卡爾文說,這一聲明“幾乎完全融入了亞歷山大·米克爾約翰的論點,即在民主國家,作為統治者的公民是我們最重要的公職人員。沙利文的決定宣布後,卡爾文與當時九十二歲的米克爾約翰進行了交談,並詢問他對此有何看法。米克爾約翰回答道:“這是一個在街上跳舞的機會。”
但布倫南法官和最高法院的大多數成員並沒有達到米克爾約翰和麥迪遜可能希望的程度。他們沒有為任何與治理業務相關的言論提供絕對的豁免權。相反,他們對除明知或魯莽的謊言之外的一切都給予豁免權。該規則實際上是平衡言論自由的利益與另一種利益(聲譽)的一種方式,而聲譽在我們的價值觀體系中也佔有重要地位。聲譽是我們自我意識的一個方面;傷害它幾乎就等於侵犯一個人的身體完整性。人們對名譽的重視程度如此之高,以至於誹謗和誹謗曾經是通過挑戰決鬥或不那麼紳士風度的攻擊來應對的。損害賠償訴訟取代了此類襲擊。一位特別深思熟慮的聯邦法官 Harold Leventhal 在 1966 年寫道:
在緊隨沙利文加里森訴路易斯安那州一案中,布倫南法官指出了他為何如此保持平衡。路易斯安那州奧爾良教區地區檢察官吉姆·加里森 (Jim Garrison) 指控當地法官受到“詐騙分子的影響”。他因刑事誹謗罪被起訴並被定罪。最高法院推翻了原判,認為有關公職人員的言論可能不是“除非故意或魯莽地弄虛作假,否則將受到民事或刑事制裁,並判定加里森案未達到標準。“有關公共事務的言論不僅僅是自我表達,”布倫南法官為法院寫道;“這是自治的本質。” (次年,即 1965 年,布倫南法官在布朗大學一年一度的米克爾約翰演講中指出這句話,並表示“毫無疑問,你們中的一些人可能會認為”它呼應了米克爾約翰的觀點。)但是,如果“有關公共事務的言論”是故意或魯莽地虛假的話,為什麼要受到懲罰呢?畢竟,無論是有意還是無意,謊言的受害者都會感受到痛苦。布倫南法官解釋說:
在第一修正案通過時,就像今天一樣,有些人肆無忌憚、足夠熟練,利用蓄意或魯莽的謊言作為有效的政治工具,推翻公務員,甚至推翻政府……這種言論被用作政治目的的工具,並不會自動將其置於憲法的保護之下。因為使用已知的謊言作為工具,既不符合民主政府的前提,也不符合實現經濟、社會或政治變革的有序方式。精心策劃的謊言屬於這樣一類言論,“它們不是任何思想闡述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且作為通往真理的一步,其社會價值微乎其微,以至於從中可能獲得的任何利益顯然都被秩序和道德方面的社會利益所壓倒”。
我們可能想知道,布倫南大法官對“不擇手段”利用謊言甚至“推翻政府”的擔憂是否是由參議員約瑟夫·麥卡錫最近的現象引起的。
沙利文觀點的方式與其實質內容一樣引人注目。它以宏大的風格撰寫,對整個法律領域進行了重新排序,現代最高法院的意見幾乎沒有這樣做過——或者確實可以這樣做。在大多數問題上,法院都會做出幾代人的裁決,尊重先例是法官的正常本能。尊重是遵循遵循先例原則的,這意味著:讓決定生效。原因是,即使早期的決定是錯誤的,社會也已經開始依賴它,多年後推翻它會破壞太多的期望。布蘭迪斯法官表示,“在大多數問題上,解決適用的法治比正確解決更重要。” 在金融和商業領域,我們很容易理解這一點,合同是根據法律規則制定的,改變規則似乎不公平。但在憲法方面,最高法院並沒有嚴格遵循遵循先例原則。“法庭鞠躬汲取經驗教訓和更好推理的力量,”布蘭代斯說;由於憲法決定無法通過立法予以糾正,法院更願意自行進行此類糾正。但重新審查整個法律領域在最高法院仍然是罕見的事件。個別法官可能會這樣做,因為更容易大膽提出異議,但法院的意見往往不會表現出開拓精神。
《泰晤士報》訴沙利文案中的觀點當然,這在很大程度上要歸功於赫伯特·韋克斯勒的分析能力。他以一種讓最高法院採取大膽步驟顯得自然而正確的方式來闡述歷史和先例。他的簡報結果正如他所希望的那樣,“最高法院法官可以使用這份文件來書面表達有利於簡報者的意見。” 該意見的大部分結構取自簡報,包括對《煽動叛亂法》的強調以及關於該法的爭議“具體化了全國對第一修正案核心含義的認識”。認識到這一點並不是要削弱布倫南法官在法院中建立多數派以重新思考法律的一個重要領域,並將多數派聚集在一起支持具有獨特文學和歷史品質的意見所取得的成就:
1984 年,第一修正案主要律師弗洛伊德·艾布拉姆斯 (Floyd Abrams) 在紐約時報公司訴沙利文案20 週年討論會上表示:“這是一個雄偉的意見。它對美國歷史的把握在司法意見中是罕見的。” 它提醒我們作為一個國家是多麼年輕。”
對於誹謗法來說,這是一個革命性的決定。1931 年,在“尼爾訴明尼蘇達”一案中,最高法院打破了英國的慣例,裁定第一修正案通常不允許發布禁止出版的禁令。1941年,在布里奇斯訴加利福尼亞州一案中,它放棄了英國將法庭上的批評言論視為藐視法庭的傳統。現在,1964年,它完成了英國第一修正案的革命。法院認為,只要誹謗訴訟涉及公職人員,就應遵守第一修正案。在這些情況下,誹謗的普通法在大多數州仍然主要是從英國繼承的法律,必須進行徹底的改變。布倫南法官闡述了滿足第一修正案要求所需的修改。
沙利文案判決的第一個也是主要結果是轉移了誹謗案件中的舉證責任。第二個是引入律師所謂的“過失”要素。在所有其他侵權法中,要求損害賠償的原告必須證明被告做了錯事,並且其行為存在一定程度的過錯。在一場車禍中例如,在該案中,原告不能僅僅因為他們的汽車發生碰撞而從被告那裡獲得損害賠償,而是必須證明碰撞是由於被告的疏忽(他的過錯)造成的。在英國誹謗法中,以及直到 1964 年美國大多數州的誹謗法中,如果對原告做出虛假且具有破壞性的陳述,原告有權獲得損害賠償,即使被告無罪地發表了該謊言。被告只有承擔證明誹謗性陳述屬實的責任,才能擊敗誹謗訴訟。“我認為這是不文明的法律,”韋克斯勒後來說,“並且違反了侵權行為中要求原告表明被告過失的通常規則。在誹謗罪中,在大多數州,要求原告證明其惡意是無可避免的。這套嚴格的概念是在十八世紀維持王室豁免權的努力中產生的。因此,麥迪遜主義者對《煽動叛亂法》做出了強烈反應。”
沙利文規則改變了普通誹謗法的這兩個方面。現在,原告必須證明被告發布了具有高度過錯的虛假信息——即故意或魯莽。因此,原告首先必須證明出版物中存在虛假內容,因此責任就轉移到了他身上。這可能會對誹謗訴訟的結果產生重大影響。在英國,上法庭對誹謗訴訟進行辯護而不是和解的報紙幾乎每次都會失敗,一個主要原因是他們有責任證明受質疑的報導是真實的。
法院還認為,自由需要允許一些虛假和錯誤的陳述。報告稱,提供真相保護還不夠,因為擔心出錯可能會導致批評政府的公民猶豫不決。為了防止自我審查,必須為錯誤提供“喘息空間”。因此,允許犯無心的錯誤。在這方面,英國法律也有很大不同。它不要求官員表現出故意的謊言,或者實際上任何類型的過錯,才能就已發表的虛假陳述獲得誹謗賠償;任何錯誤,無論多麼無辜,如果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名譽,都可以對原告做出判決。英國政界人士也毫不猶豫地提起訴訟。哈羅德·威爾遜 (Harold Wilson) 在 20 世紀 60 年代擔任首相期間,因一張流行樂隊印製的明信片提起誹謗訴訟,並獲勝。
沙利文判決的另一個重要結果是明確第一修正案保護事實陳述以及學說或政治觀點。這似乎是顯而易見的,但從歷史來看卻並非如此。從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對言論自由的重大考驗是關於倡導信仰的權利:社會主義、和平主義等。參與 1919 年艾布拉姆斯訴美國案的無政府主義者和社會主義者因出版反對威爾遜總統的小冊子而受到起訴以意識形態為由對俄羅斯布爾什維克政府進行干預。福爾摩斯代表他們提出異議,警告不要“試圖檢查我們厭惡並認為充滿死亡的觀點的表達”(強調是後加的)。在1928 年的施維默案中,沒有任何事實存在爭議;羅西卡·施維默 (Rosika Schwimmer) 由於是和平主義者而被剝奪了成為公民的權利。福爾摩斯持不同意見,要求“我們所憎恨的思想得到自由”。1951年,共產黨的意識形態導致其領導人入獄。但LB沙利文抱怨說, 《泰晤士報》上的廣告已經掌握了事實最高法院認為,誠實的事實錯誤並不會失去第一修正案對批評公職人員的保護。
事實證明,這一方面的決定對美國新聞業具有重大意義。從 20 世紀 60 年代末開始,媒體越來越多地試圖探究政府官員關於其政策和成就的自私聲明的背後。最典型的例子是越南戰爭的報導。在冷戰初期,來自主要報紙、雜誌和廣播機構的華盛頓記者在政府通常設定的範圍內撰寫有關國家安全問題的文章。他們服從官員,相信他們的誠意和高超的知識。但在越南戰爭中,媒體發現政治和軍事領導人不一定消息靈通或誠實,記者開始發布未經授權的事實版本。正如一項研究指出的那樣,“政客和媒體之間天然的共生關係”已經受到磨損。西摩·赫什 (Seymour Hersh) 通過撰寫有關邁萊大屠殺的文章來挑戰官方真相。鮑勃·伍德沃德和卡爾·伯恩斯坦在他們的故事中揭開了關於水門事件的層層官方欺騙。華盛頓郵報。如果舊的誹謗法仍然保護官員免受批評,這種調查性新聞就不可能興起。正如《華盛頓郵報》在沙利文案中的法庭之友簡報所警告的那樣,如果批評性文章“在每一個細節上都得到絕對證實”,那麼記者和編輯們就會拒絕發表許多報導。
允許無心的事實錯誤存在,特別是鼓勵媒體在越南和水門事件這兩個被政府保密隱藏的主題上挑戰官方真相,以至於任何未經授權的故事都不可能是“絕對可證實的”。在 1971 年的五角大樓文件案中,負責審理此案的紐約聯邦法官默里·古爾芬 (Murray Gurfein) 深知事實的重要性。他說,政府並沒有試圖壓制社論意見。但是,“受第一修正案保護的不僅僅是社論作者或專欄作家的觀點。這是信息的自由流通,以便公眾了解政府及其行動。”
沙利文給予的保護意見中另外兩個因素支持了對事實無心錯誤的決定。首先,布倫南法官表示,有人在明知其虛假或罔顧事實的情況下發表聲明的證據必須具有“令人信服的清晰度”。這比打贏民事案件所需的通常“證據優勢”要高得多。他還表示,如果陪審團發現故意或魯莽的謊言,並判給誹謗原告賠償損失,上訴法院將審查事實,以確保達到高舉證標準。這是最不尋常的。通常,在民事案件中,初審法官或陪審團的事實調查結果不會在上訴時由上級法院重新審查。上訴法院的通常職能是檢查法律是否得到正確表述。沙利文案;他和法院擔心,無論憲法測試是什麼,南方陪審團和法官都會在誹謗訴訟中做出有利於白人官員的決定,正如布萊克法官警告的那樣。為阿拉巴馬州部長們辯護的前司法部長羅傑斯在二十週年研討會上表示:“法院煞費苦心地確保實際的惡意測試不會被進一步用來騷擾這些被告。” 但高等法院將審查事實調查結果以確保遵守憲法規則的承諾不僅限於種族背景;在後來的幾年裡,最高法院在遠離南方和種族問題的案件中維持了這一承諾。
該意見暗示了進一步的憲法保護。最後,在討論審判中提供的證據時,布倫南法官表示,阿拉巴馬州法院發現廣告中的虛假陳述,即金博士曾被逮捕七次,而正確的數字是四次,而警察只是被部署在州立大學校園附近,而他們卻“包圍”了州立大學校園。然後布倫南法官說:“關於事實與所斷言之間的差異足以損害[沙利文]聲譽的裁決本身可能會引起憲法問題,但我們不需要在這裡考慮它們。” 他似乎在暗示,根據憲法,虛假信息必須足以傷害誹謗原告。也就是說,微不足道的謊言不能成為誹謗訴訟的理由。
法院還承認,已發表的聲明即使出現在廣告中也可能有權受到憲法保護。沙利文的律師辯稱,這裡的“演講”不受第一修正案的保護,因為它是在《紐約時報》付費的“商業”廣告中。但布倫南法官表示,這則廣告“傳達了信息,表達了意見,表達了不滿......代表一個運動,其存在和目標是公眾最高利益和關注的問題。” 那個時代他說,“在這方面,與報紙和書籍出售的事實一樣無關緊要……任何其他結論都會阻止報紙刊登這種類型的‘編輯廣告’,因此可能會關閉那些本身無法使用出版設施的人傳播信息和思想的重要渠道——這些人即使不是新聞界的成員,也希望行使言論自由。” 支持社論廣告保護的是該意見的聲明,即如果報紙的廣告部門未能根據新聞文件檢查廣告文案中的陳述,則不能認為報紙有明知或魯莽偽造的罪責。
最後,布倫南大法官的重要聲明是,美國法律中不存在“對政府的誹謗”,對政府的客觀批評不能通過“法律煉金術”轉化為“對組成政府的官員的誹謗”。在此基礎上,布倫南法官審查了沙利文提供的證明他是廣告目標的證據,並認為其“存在憲法缺陷”。任何法律煉金術都無法將客觀的批評轉化為對官員的誹謗,這一點似乎是不言而喻的,但在 1964 年並非如此,在傳統上對言論自由保護較少的國家仍然如此。
這個問題是在種族隔離制度垮台之前在南非提出的。兩名男子,一白人一黑人,一起犯下了謀殺罪。他們都被定罪並被判處死刑。白人被緩刑,黑人卻被絞死。報紙文章援引一位教授的話說,此案是死刑中種族偏見的一個例子。這篇文章沒有點名;但負責建議減刑的司法部長提起誹謗訴訟,抱怨該文章將他描述為種族主義者。該報的律師將美國紐約時報公司訴沙利文案轉介給法院並引用了布倫南法官關於“誹謗政府”的部分意見,但南非最高法院上訴庭維持了部長的起訴權利。
在所有這些方面,《泰晤士報訴沙利文案》的判決改變了美國誹謗法。在涉及公職人員作為原告的案件中,律師現在必須尋求後續聯邦法律,即第一修正案的法律。不久之後,最高法院將擴展沙利文案的原則,以便幾乎所有誹謗訴訟都將以某種方式受到憲法規則的約束。
對於沙利文案本身的各方來說,這一決定意味著道路的盡頭。與布萊克法官所表達的擔憂相反其他人則表示,沙利文的律師並未尋求新的審判,希望能提供更多證據證明實際惡意或廣告與沙利文之間的聯繫。他們在最高法院又採取了一項行動後放棄了訴訟。法院通常會向敗訴方收取印刷費和某些適度的費用。在這種情況下,總金額約為一萬三千美元。沙利文要求最高法院在他和《紐約時報》之間分攤這些費用,但法院駁回了這一動議。基於該廣告的其他誹謗行為也很快消失了。隨後,其他法院駁回了針對《泰晤士報》關於哈里森·索爾茲伯里伯明翰報導的訴訟。
沙利文的首席律師羅蘭·納赫曼(Roland Nachman)晚年談起此案時頗有哲理。“當時我認為法律和事實都在我們這邊,”他說,“但周圍的情況讓這個案子變得棘手。有很多原告追隨我們。溫和地說,這是我們遇到的問題之一。” 針對《泰晤士報》和其他新聞機構的南方誹謗訴訟數量無疑向最高法院發出了一個信號;沙利文獲得的賠償金額為 50 萬美元,在下一次針對該廣告的誹謗審判中也獲得了相同的金額。
評論家們想知道,如果沙利文專員在損害賠償索賠方面更加謙虛,沙利文案是否會被提交至最高法院,並且第一修正案是否會被如此引人注目地重新解釋。那麼該案是否具有導致最高法院複審的緊迫性?《紐約時報》是否會將其帶到阿拉巴馬州法院之外?在該判決二十週年紀念討論中,代表《泰晤士報》出庭受審的埃里克·安布里 (T. Eric Embry) 就損失索賠問題與納赫曼開玩笑。“羅蘭在向最高法院提起訴訟方面提供了很大的幫助,”他說,“他索要五十萬美元。如果他要五萬美元,我們永遠也達不到那裡。”
納赫曼回答說:“我不想起訴超過十萬美元,但帶我入案的律師想要一百萬美元,所以我們妥協了五十萬美元。”
當《紐約時報》在訴訟開始時首次提出第一修正案的論點時,納赫曼感到驚訝。“我沒想到這會成為一場胜利的爭論,”多年後他說道。“我從來沒想過這個案子會以這樣的方式解決。” 但他補充道:“本案律師無法控制的外部情況——包括判決金額、不幸的社會和政治氣氛以及其他人同時提起的訴訟激增——使得這對原告來說是一個非常困難的案件。”
對於四位在他們不知情的情況下在廣告中使用名字的部長來說,最高法院的裁決結束了四年來的法律折磨,他們的生活已經被監禁和民權鬥爭中的其他壓力所困擾。部長們被迫花費大量時間為誹謗案的辯護籌集資金。其中三人,拉爾夫·阿伯內西(Ralph Abernathy)、約瑟夫·E·洛厄裡(Joseph E. Lowery)和弗雷德·L·沙特爾斯沃斯(Fred L. Shuttlesworth),他們的汽車被阿拉巴馬州當局沒收並拍賣,以幫助滿足誹謗判決(如果最終維持原判);阿伯內西擁有的一塊房地產被沒收並以 4,350 美元的價格出售。在他關於金博士和他的時代的傑作《分水嶺》中泰勒·布蘭奇表示,一些部長實際上還擁有大量其他財產,他們擔心這些財產會被拿走。1961 年,沙特爾斯沃斯決定離開阿拉巴馬州前往辛辛那提任職,原因之一是擔心訴訟中會出現進一步騷擾。但在最高法院做出裁決後,國家必須交出被扣押的資產。
幾年後,約瑟夫·洛厄裡講述了這個故事。“他們在拍賣會上以八百美元的價格賣掉了我的車,”他說。“那是一輛 1958 年的克萊斯勒汽車。但我莫比爾教會的一位成員買了它,然後以一美元的價格賣回給我的妻子。就另外兩輛車而言,它們剛剛被賣掉了。但阿伯內西和沙特爾斯沃思買了新車;他們的人民團結起來,給他們買了新車。
“當最高法院為我們平反時,州政府必須退還購買汽車的錢。我把它還給了幫助過我的成員,但他不接受。這筆錢投入了運動。阿伯內西在馬倫戈縣的房產被出售,但確實處於懸而未決的狀態。他們無法處理它,因為它被綁在十到十二個家庭成員身上。最高法院判決後,財產被返還給家人。我和姐姐在阿拉巴馬州北部擁有一些房產,但他們沒有發現這一點。因為我住在莫比爾,他們不夠聰明,無法去尋找我長大的阿拉巴馬州北部。”
1964 年 3 月 9 日,弗雷德·沙特爾斯沃斯 (Fred Shuttlesworth) 在誹謗案判決當天贏得了雙重勝利。同一天,最高法院推翻了他在另一起案件中的刑事定罪。該案件展示了阿拉巴馬州的種族氛圍以及它如何玷污了州法院的正義。它源於自由乘車運動。1961年5月17日,一群18名民權運動人士前往伯明翰的灰狗終點站乘坐巴士前往蒙哥馬利。和其他自由乘車者一樣,他們抗議巴士總站的種族隔離。但在他們登上公交車之前,伯明翰警方將這十八人帶入了警方所謂的“保護性拘留”。當時在場觀看的沙特爾斯沃斯走過來說,如果他們這樣做了,他就應該被逮捕。一點兒他站在警察局長和自由乘車者之間的那一刻。因為這樣做——僅此而已——他被判違反伯明翰禁止干涉警察的法令,並被判處一百八十天監禁。他向阿拉巴馬州上訴法院提出上訴,該法院沒有發現違反該市法令的行為,但無論如何維持了定罪和判決,因為沙特爾斯沃斯“可能被明確定罪”為簡單的襲擊罪。當沙特爾斯沃思向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尋求復審時,該法院駁回了他的請願書,因為其提交的紙張尺寸小於法院規則中指定的尺寸。
當州法院因未遵守其程序規則而駁回上訴時,通常會禁止美國最高法院進行審查。但在 1955 年的一項裁決中,最高法院表示,如果州法院援引了它在其他情況下放棄的程序規則,就不會再有這樣的障礙來審理案件——就像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放棄了有關紙張尺寸的規則一樣。在推翻沙特爾斯沃斯的定罪時,最高法院援引了 1955 年的案件和 1948 年的另一起案件,即上訴法院不得以審判時以外的理由維持對某人的定罪。最高法院在聽取有關沙特爾斯沃思案的辯論後僅十一天就做出了裁決,在一份三行未簽名的意見中,僅引用了這兩項先前的裁決。
《紐約時報》出版商奧維爾·E·德里富斯 (Orvil E. Dryfoos)決定將此案提交最高法院,並提出第一修正案的論點,但他沒能活著看到結果。1963 年 5 月 25 日,他因心髒病去世。決定做出後,他的繼任者阿瑟·奧克斯·蘇茲伯格 (Arthur Ochs Sulzberger) 向埃里克·恩布里 (Eric Embry) 和赫伯特·韋克斯勒 (Herbert Wechsler) 發送了電報。給韋克斯勒的信中寫道:“最熱烈的祝賀你為美國最高法院今天做出的重大決定做出了巨大貢獻,該決定不僅對《泰晤士報》而且對所有報紙和其他新聞媒體都具有根本性的重要性。我們很榮幸您代表《泰晤士報》辯護此案,也為您取得的成果感到自豪。”
距紐約時報公司訴沙利文案的爭論僅兩個月零三天做出決定。在很短的時間內就決定了一個重要的案件,而且是以一種開創性的方式進行的。布倫南法官必須贏得具有截然不同法律理念的同事的同意。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一些觀察家認為值得注意——哈倫法官無條件地加入了他的觀點,哈倫法官對聯邦體系中國家權力的關注可能會讓他對將國家憲法規則強加於誹謗法持謹慎態度。但贊同法院意見的六人之間並沒有任何不一致的跡象。布倫南法官對歷史的敘述和法律分析似乎很容易說服大多數人加入他的行列。
事實並非如此。布倫南法官很難召集並維持多數席位。他根據自己的觀點寫了八份不同的草稿。直到最後一刻,它確實有可能(甚至可能)無法獲得多數席位。直到3月8日晚,也就是布倫南法官宣布判決的前一天晚上,哈倫法官才毫無保留地同意加入他的行列。
爭論和判決之間發生的事情出現在布倫南法官的文件中。他的法庭文件——意見草案、其他法官的評論等等——都在國會圖書館的手稿部。還有另一個重要來源。期間布倫南法官在法院工作了 34 年,他的法律助理每個任期都記錄了他參與的每個案件的判決過程——例如,作為法院意見或異議的撰寫者。關於沙利文案的報告是由史蒂芬·R·巴尼特(Stephen R. Barnett)撰寫的,他當時是他的兩名法律助理之一,後來成為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的法學教授。他的敘述非常詳細地講述了這個故事。通過跟踪草案的變化,人們可以難得地了解最高法院意見的撰寫過程。隨著布倫南法官重新整理自己的想法並尋求聚集多數意見,想法被添加和刪減,語言變得更加引人注目。
法官們的做法過去和現在都是在每週辯論結束時在會議上討論有爭議的案件。《泰晤士報訴沙利文案》於 1964 年 1 月 10 日進行了討論。巴尼特在描述決策過程時寫道:“在口頭辯論中……《泰晤士報》的韋克斯勒教授將其推翻觀點的論點建立在幾乎最廣泛的基礎之上,即公職人員基於有關其官方行為的聲明提起的所有誹謗訴訟均受到第一修正案的禁止。” 這一評論忽視了韋克斯勒在辯論中所做的努力,他因法官的提問而受挫,轉向他的替代狹隘理由。
無論如何,巴尼特的報導稱,在他們的會議上,所有九名法官都讚成推翻阿拉巴馬州的判決,但他們中的大多數人傾向於在極其狹窄的基礎上這樣做。也就是說,當一名公職人員起訴對其公務行為的批評者時,第一修正案要求提供誹謗訴訟中的每一個要素的明確證據,而在本案中,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該廣告是關於沙利文的,也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該廣告誹謗了他。這種做法不會擾亂普通誹謗法中的任何傳統要素。例如,它不會將證明虛假的責任轉移給原告,或者讓他或她證明虛假信息的發布是出於真正的惡意。它只需要對傳統上留給原告證明的事項提供更有力的證據。
布倫南法官建議,為了達到更高的舉證標準,法院可以參考1958年判決的西川訴杜勒斯案的先例。西川出生於加利福尼亞州,1939年前往日本,並應徵入伍。美國法律規定,任何自願在外國軍隊服役的人都會失去美國公民身份。法律問題是,西川是否必須證明他的服役是非自願的才能保留他的公民身份,或者政府是否有責任證明他的服役是自願的才能取消他的國籍。最高法院在首席大法官沃倫的意見中認為,政府必須通過“清晰、令人信服和明確的證據”來證明其自願性。布倫南法官的提議是,起訴誹謗的官員必須滿足如此嚴格的測試,以維護第一修正案的價值觀。這一判決理由將首次將憲法規則引入誹謗法,但其範圍非常有限。
按照悠久的傳統,首席大法官決定誰將在他佔多數的每個有爭議的案件中撰寫法院的意見,並將其分配給他自己或法院的另一名成員。(當首席大法官提出異議時,由佔多數的高級副法官進行分配。)這是首席大法官的一項獨特權力,因為他對意見撰寫者的選擇可能會影響判決的性質,甚至決定是否會為微弱多數提供一個可以維持一致的基礎。泰晤士報訴沙利文案會議結束後不久討論後,首席大法官沃倫向布倫南大法官發了一張便條,要求他撰寫意見。多年來,沃倫經常選擇布倫南來處理那些很難寫出佔多數意見的案件。一個突出的例子是 1962 年的貝克訴卡爾案,其中最高法院首次裁定聯邦法院可以審查政治選區的公平性,這一決定導緻美國大多數州立法機構劃定了新的選區界限。
與大多數法院成員一樣,布倫南法官經常要求他的法律助理起草意見。在這種情況下他沒有。他自己寫了初稿,並於一月底完成。撰寫意見時所涉及的反思可能會導致法官偏離他在會議上表達的觀點,這就是本例中發生的情況。布倫南法官比他在 1 月 10 日的會議上建議的有限憲法規則走得更遠。他提出了類似實際惡意要求的內容,最終成為沙利文案的規則,但他對測試的措辭更加寬鬆。他寫了:
在本案的口頭辯論中,有人提出,根據麥迪遜的觀點,第一修正案禁止對公職人員對其官方行為進行誹謗性批評的製裁,即使是帶有明顯的惡意。我們認為該修正案還沒有達到這麼遠……這條界限肯定會被劃定,以將那些不是批評或有意批評的言論排除在憲法保護之外,而是以批評為幌子,故意、惡意和明知虛假,或不顧事實的言論,出於報復性動機而表達,以破壞公職人員的聲譽。
最後這句話與麥卡錫時期摧毀公職人員的報復行為相呼應,引入了惡意的概念——字典意義上的惡意——這一概念在該規則的最終版本中並不存在。初稿在另一個有趣的方面也有所不同。在告訴讀者韋克斯勒為《泰晤士報》所做的口頭論證敦促採納麥迪遜的絕對觀點後,它試圖證明偏離這一立場的合理性。布倫南法官顯然在這個階段覺得他必須捍衛自己選擇的非絕對規則,他接著用他在一個著名的淫穢案件“羅斯訴美國”中所說的話進行了類比。。“我們認為,”他說,“淫穢言論不受憲法保護,因為它‘完全無法挽回社會重要性’。” 對於無恥的誹謗者和名譽誹謗者來說也是如此。” 最終意見並沒有試圖證明實際惡意規則的合理性;它只是說,“我們認為,憲法保障要求聯邦規則......”但在1964 年晚些時候的加里森訴路易斯安那州案中,布倫南法官確實給出了不保護故意或魯莽的謊言的理由。第二年,在他的米克爾約翰演講中,他用羅斯案的類比來解釋為什麼法院選擇像沙利文案那樣平衡言論自由和聲譽的利益。
與最終意見一樣,初稿繼續討論堪薩斯州科爾曼訴麥克倫南案,稱該案“明確界定”了公職人員誹謗行為的必要限制。草案稱,“在自由討論的過程中,錯誤的表述在所難免。” “將發言者限制為捍衛真理通常意味著,雖然他的陳述實際上是真實的,但他的辯護必須失敗……如果被告不想因為擔心遭受嚴重損害而在討論公共事務時變得膽怯,那麼他們必須擁有的不僅僅是捍衛真理。” 此外,草案還表示,必須有高標準的證明。它引用了布倫南法官在會議上提到的案件,西川訴杜勒斯案,並表示,起訴誹謗的官員必須提供“清晰、令人信服和明確的證據”,以證明根據新憲法規則贏得訴訟所需的“每一個要素”。沙利文意見的最終版本省略了這一討論,只是說明知或魯莽的謊言的證據必須具有“令人信服的清晰度”。
在草案的最後一部分,布倫南法官審查了沙利文律師在審判中提供的證據,以確定其是否符合所需的舉證標準。首先,他考慮並拒絕了納赫曼的論點,即第七修正案禁止最高法院審查陪審團的調查結果。他援引了1927 年的《菲斯克訴堪薩斯州案》,該案中法院認為,堪薩斯州法院僅通過誤讀菲斯克分發的文件就判定他犯有工團主義罪。法院當時表示,當憲法問題與事實“混合”時,它將“分析州法院發現的事實”。(在最終意見中,布倫南法官對第七修正案論點的討論被降級為腳註。)
接下來,草案考慮了沙利文所反對的廣告部分是否具有誹謗含義。布倫南法官說,這些段落是南方“虐待行為的敘述”的一部分。沙利文自己的證據表明,這種虐待行為確實發生過:金博士的家遭到轟炸,他被捕,學生領袖被開除。“廣告中對這些事件的描述的差異很難說是嚴重的……我們認為,被訴人所投訴的言論無論從表面上還是從證據來看都不具備誹謗性的含義。作為廣告一部分的這些言論完全屬於對當代嚴重國內問題的受憲法保護的評論。”
接下來的問題是該廣告是否是“沙利文的並與沙利文有關”。草案稱,文本中提到的“南方違規者”不能被“理性地”解讀,無法將轟炸國王住宅等事件歸咎於沙利文。此外,沙利文本人和他的六名證人的證詞稱,他們將廣告中的段落視為對他的提及,“不符合該事實的清晰、令人信服和明確的證據標準”。
最後,草案考慮了證據是否表明現在已成為憲法要求的惡意。早些時候,該草案使用了“表達惡意”一詞。現在,在最後一段中,它使用了沙利文案規則中保留下來的術語“實際惡意”。布倫南法官寫道:“證據中完全沒有任何證據表明請願人的陳述是出於真正的惡意,即惡意、故意、惡意、明知或不顧其虛假性、出於對被告的惡意、出於與公共事務評論無關的報復動機。” 與最終規則不同的是,布倫南法官再次將惡意或報復性的因素與明知或魯莽的謊言結合在一起。
總之,草案的最後一部分認為,阿拉巴馬州誹謗案的判決因三個原因而失敗:沙利文沒有充分證明該廣告具有誹謗性,該廣告是關於他的,或者是故意或魯莽地發布了虛假信息。該意見最終沒有任何關於將案件發回阿拉巴馬州法院進行進一步審理的聲明。底部只有一個斜體字:Reversed。布倫南法官實際上並沒有說不能進行新的審判,而是試圖排除這種可能性。
最終意見的一些重要特徵在初稿中缺失了。沒有討論“誹謗政府”的想法。該草案沒有將政府官員言論豁免權與“公民批評政府”所需的豁免權相提並論。麥迪遜反對《煽動叛亂法》的聲明被詳細引用,但對該法案的爭議並沒有被戲劇性地描述為指向“第一修正案的中心含義”。相反,草案在引用了布蘭代斯、漢德等人在公共事務上言論自由的一些先例後表示:“第一修正案基本目標的這一概念得到了權利法案的締造者詹姆斯·麥迪遜的強有力支持。
在整個草案中,與最終版本相比,措辭不那麼有力,也不那麼確定。例如,開場白的措辭就很尷尬:“我們在本案中首次決定第一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對言論和新聞的保護在多大程度上限制了國家在公職人員針對對其公務行為的批評者向法院提起的訴訟中適用其民事誹謗法的權力。”
但最終意見的基本結構已經存在:第一部分關於事實,第二部分關於第一修正案的含義,第三部分根據第一修正案的要求衡量本案的證據。布倫南法官還附上了該廣告的副本,這是一個有效的策略,保留在已發表的意見中。
初稿沒有分發給其他法官。布倫南法官將其展示給他的法律助理,幾天后第二稿就出來了。1964 年 2 月 6 日,該文件被分發給法院其他部門。從第一句話開始,整個措辭都有細微的變化:“在這種情況下,我們第一次需要決定對言論和新聞的保護程度……”
在第二稿中,布倫南法官放棄了不受第一修正案保護的批評言論的冗長定義:“出於報復動機而發出的惡意且明知的虛假言論。” 他還刪除了防禦性段落,證明採取非絕對規則的決定是合理的。第二稿提出了給予批評者類似於給予官員的特權的想法,儘管決定性的聲明再次不如最終版本中的令人信服。草案稱:“如果公職人員的官方行為批評者沒有享有同等程度的豁免權,那麼在自由社會中,這將給予公職人員一種毫無根據的偏好。”
意見第三部分,將新定義的憲法原則適用於案件事實,在《意見》中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第二稿。它省略了得出該廣告並未被證明具有誹謗性或關於沙利文的分析結論,以及引用西川訴杜勒斯案的段落並聲明證據必須“清晰、令人信服、毫不含糊”。相反,第二稿表示“我們可以假設”阿拉巴馬州法院的調查結果“不存在憲法層面的問題”,即該廣告可以被解讀為指的是沙利文,並且其錯誤損害了他的聲譽。但草案稱,即使基於這一假設,證據也沒有達到實際惡意的檢驗,因此阿拉巴馬州的判決也不能成立。但與第一稿不同的是,第二稿並沒有就此止步。它明確討論了重新審判的可能性,並表示:“此外,我們認為,在本案中,根據正確的規則進行新的審判是沒有必要的,因為所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存在真正的惡意。” 這一努力是為了排除進一步騷擾的可能性時代和四大臣都是例外。但巴尼特對案件的敘述指出,它仍然留下了漏洞。對“提交的證據”的提及避免瞭如果沙利文提出提供額外證據是否會禁止新審判的問題。與第一稿一樣,此稿以“反轉”一詞結尾。
十一天后,即 2 月 17 日,布倫南法官在他的同事中分發了第三稿。它包括許多文體上的變化,使意見的形式和修辭明顯更接近最終版本。第一句話幾乎是最終形式:“在本案中,我們第一次被要求確定憲法對言論和新聞的保護在多大程度上限制國家在公職人員對其公務行為的批評者提起的誹謗訴訟中判給損害賠償的權力。” 第二稿平淡無奇的聲明“國家對言論自由的承諾……不能被‘僅僅標籤’所取消”在第三稿中轉變為最終意見中最引人注目的段落之一:
在第三稿中,布倫南法官還引用了芝加哥市訴論壇報公司的案例,引入並駁回了“誹謗政府”的想法。該草案仍然斷然表示“沒有必要進行新的審判”。結尾依然是“反轉”兩個字。
當撰寫法院意見的法官傳閱草稿時,他會焦急地等待所謂的“回報”——其他法官的說明,說明他們是否會同意他的意見。布倫南法官得到首席大法官沃倫於 2 月 13 日首次發出此類說明。他表示他將加入布倫南的意見。2 月 21 日,懷特法官也表示同意。但隨後傳來了不太令人高興的消息:布萊克法官、道格拉斯法官和戈德堡法官表示,他們贊成對公職人員履行職責的批評享有絕對豁免權,因此不會加入布倫南法官的行列。戈德伯格法官於 2 月 25 日發表了他的單獨意見,布萊克法官於 2 月 26 日發表了他的單獨意見。
布倫南法官的意見現在只有首席大法官沃倫、懷特法官和布倫南本人的三票。哈倫、克拉克和斯圖爾特大法官的發言仍有待聽取。要獲得多數票,布倫南法官必須獲得這三項中的兩項。其中最重要的是哈倫大法官,他是當時最高法院相對保守派的知識領袖,也是聯邦制的堅定信徒。
聯邦制,即各州和中央政府之間的權力劃分,是美國政治結構的重要組成部分。如果憲法沒有為州政府保留實質性權力,那麼它就不可能在 1787 年的費城會議上獲得通過,也不可能在之後得到批准。多年來,權力逐漸轉向華盛頓,特別是在 20 世紀 30 年代的新政和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羅斯福總統和國會採取了國家經濟措施來應對全國性的大蕭條,在 1937 年開始羅斯福任命後,最高法院認為這些措施符合憲法。結果就是聯邦政府做了各種以前從未做過的事情:規範工作時間和勞動關係、限制農民種植面積、提供福利金等等。一時間,各州被廣泛嘲笑為效率低下的遺跡。但一些人,特別是法蘭克福法官和哈倫法官,仍然認為有充分理由在各州保留一定程度的獨立權力。原因之一是這樣的權力劃分減少了中央濫用權力的危險。州法院可以而且確實通過執行自己的州憲法來補充聯邦憲法對獨裁統治的保護。另一個原因是,獨立州政府的存在允許一個或另一個嘗試新的想法。布蘭迪斯大法官是一位自由派和改革家,因此也是聯邦制的雄辯倡導者。他在 1932 年寫道:“這是聯邦制度中令人高興的事件之一,一個勇敢的州可以,如果其公民選擇,作為實驗室;並嘗試新穎的社會和經濟實驗,而不會給該國其他地區帶來風險。” 到了 20 世紀 60 年代,華盛頓集權的代價在官僚主義僵化和政策僵化方面變得越來越明顯。哈倫法官對國家責任的進一步削弱保持警惕。
巴尼特在判決過程中表示,“我們懷著忐忑不安的心情等待著哈倫法官的反應。” 2 月 26 日,布倫南法官在一封信中做出了回應,內容如下:
帶著一點保留,我完全同意你的觀點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保留意見是,我希望在某個適當的地方看到一個腳註,大意是我們不被要求在現階段描繪這一新憲法原則將影響公職人員的範圍。我不想在沒有經過更多思考的情況下,將一名警察、一名職員或其他一些小公職人員排除在普通誹謗訴訟之外。
雖然我同意不應該進行新的審判,但如果不通過闡述的方式另外寫一些東西,我就無法加入你目前所寫的意見的第三部分。由於我不想單獨寫,所以我冒昧地提交所附的第三部分修訂稿供您考慮。如果這個或類似的東西向您推薦,這將使我能夠加入您的觀點而無需單獨寫作,我非常願意這樣做。
我希望您不會認為我對我的觀點提出這些建議是有界限的,我意識到這是一項艱鉅的工作,而且我原則上完全同意其正確性。
布倫南法官首次發表意見三週後,他第一次得知哈倫法官持保留意見,並準備了自己的最後一節草案。因此,哈倫的信展示了最高法院不被普遍理解的一個方面:它的職能主要是作為九個獨立的小型律師事務所,而不是作為一個協作機構。法院開庭時,法官們每週召開一次集體會議。除此之外,正如羅伯特·H·傑克遜法官曾經說過的那樣,每個人都“很大程度上是孤立的”。
哈倫法官信中的第一段沒有提出任何問題。布倫南法官在他的意見中納入了建議的腳註,為未來決定新憲法誹謗規則將涵蓋哪些級別的官員提供了空間。但最後一節的提案提出了很大的困難。這也是一個很大的驚喜。約翰·哈倫(John Harlan)是一位謹慎的法官,一位尊重國家權力的法官,他希望更明確地排除對沙利文的誹謗指控進行新審判的可能性。即使沙利文的律師提供了實際惡意以及廣告與沙利文有關的新證據,他仍想禁止重新審判。
巴尼特寫道,哈倫對意見第三部分的提議“並沒有在布倫南法官的辦公室中引起太大熱情”,但“哈倫法官和那些可能追隨他的人的支持被認為是不可或缺的。” 因此,布倫南法官重新修改了意見的最後部分,納入了哈蘭草案的大部分內容,並於 2 月 28 日分發了修訂後的意見。第四稿包括了最終版本中保留的一些風格上的變化,包括聲明審判中提出的證據缺乏“憲法標準所要求的令人信服的清晰度”。與第三稿一樣,它審查並發現廣告與沙利文之間的聯繫的審判證據以及實際惡意的證據不充分。但它得出了一個截然不同的結論:
我們也不認為,如果被告[沙利文]有機會舉出進一步和充分的證據,就有必要進行新的審判。據稱該廣告與他之間的聯繫是審判中爭議激烈的問題,被申請人充分了解了原告關於其在該問題上的證據不足的論點。因此,我們可以合理地假設他沒有證據表明他具有不同的和更實質性的品質。雖然缺乏聯繫證據本身就是拒絕新審判的充分理由,但我們進一步指出,不太可能有額外的、憲法上充分的實際惡意證據。儘管我們現在第一次認為,憲法上有必要提供實際惡意的證據,以證明在此類案件中判決任何損害賠償是合理的,不容忽視的是,阿拉巴馬州要求提供此類證據作為追回懲罰性賠償的依據,從被訴人承諾提供此類證據的記錄中也可以看出這一點。簡而言之,我們的結論是,支持重審的理由是不真實的。根據 28 USC 2106 行使我們的權力,我們決定不對任何請願人進行新的審判。
哈倫法官的提議是一項非同尋常的提議。憲法允許每個州維持自己的法律和法院,僅受聯邦總體保障的約束。州法官和政界人士對任何對其法院運作方式的干擾深感不滿。在美國早期,最高法院可以復核涉及聯邦法律問題的州高等法院的判決甚至遭到抵制。1813 年,當最高法院推翻了弗吉尼亞州關於土地所有權的裁決,認為與英國簽訂的條約需要不同的結果時,弗吉尼亞上訴法院乾脆拒絕了執行最高法院的任務。弗吉尼亞法院認為,國會法規賦予最高法院權力審查州對聯邦法律事務(例如條約)的決定,這是對州權力的違憲侵犯。1816年,在馬丁訴亨特承租人大案中,最高法院再次審議了此事。它認為國會法規是有效的,並且它確實有權審查民事案件中的州判決。五年後,科恩斯訴弗吉尼亞案最高法院設立了同樣的州刑事案件審查權。到 1964 年,最高法院的最終權力問題早已得到解決,但禁止州法院的訴訟當事人試圖滿足新的憲法標準,這也是一個新穎且具有侵入性的步驟。
哈倫大法官禁止重新審判的段落末尾引用的法規(《美國法典》第 28 章第 2106 條)授權聯邦上訴法院(最高法院和上訴法院)“指示作出此類適當的判決、法令或命令,或要求根據具體情況進行適當的進一步訴訟。” 正是用這種語言,哈倫法官有權採取步驟,指示州法院不允許進行新的審判。但布倫南法官採納哈蘭提案後不久,人們就開始對使用第 2106 條作為此類命令的基礎產生懷疑。一些快速研究表明,該部分從未在從州法院到最高法院的案件中使用過;它的職能純粹是讓聯邦上訴法院指導訴訟程序聯邦初審法院。將法規適用於州法院可能會引發憲法問題;這肯定會引起國家的不滿。
布倫南法官在傳閱新草案時就看到了這個問題。他將其寄給哈倫法官並附上一封信,其中寫道:“這是將您的建議與我原來的第三部分結合起來的修訂版。我希望這是一個令人滿意的聯盟。只有一個問題:您是否擔心我們對 28 USC 2106 的使用忽視了有人可能提出合理論點的可能性,即該法規因適用於否認一個州應用其管轄新審判的法律的權利而違憲?……我認為至少我應該提出這一點,因為顯然它開闢了新的領域,告訴州法院它不能給當事人重新審判。布倫南法官隨後提到了馬丁訴亨特承租人案和科恩斯訴弗吉尼亞案的案件。他說這些決定可能解決了司法權問題,但他聽起來很擔心。
此時,布萊克法官在他給布倫南的另一份手寫筆記中提出了一些建議。布萊克在司法哲學上與哈倫處於光譜的另一端,但他試圖通過哈倫的眼睛來看待問題。“我更多地思考了,”他寫道,“約翰的建議你“按照正義的要求”處理你的案件——我不認為約翰在更成熟的反思後怎麼可能堅持這一立場。我想不出什麼比他的“聯邦制”思想更強烈的衝突了。我相信你的方法會比約翰的方法更強。將法規解釋為授權我們的法院推翻有關重新審判權的州法律無疑會引發憲法問題,據我記得,其中一些問題在著名的科恩斯訴弗吉尼亞州案中進行了討論。”
雨果·布萊克經常不同意約翰·哈倫關於聯邦制和國家權力的觀點,他的行為是出於對其同事立場完整性的擔憂。布萊克大法官因堅持自己的觀點而冷酷無情而聞名。他確實下定了決心;當他處於少數派時,他繼續奮鬥,並在有生之年看到他的許多異議成為法律。但這個小插曲卻展示了更多的東西。他對哈倫法官懷有深厚的感情。他相信他們是遠親,有共同的祖先在肯塔基州,並高興地告訴人們這一點。哈倫法官也表達了個人的敬意。1971 年夏天,五角大樓文件案判決後不久,兩位法官病重,兩人都被送往貝塞斯達海軍醫院。一段時間後,哈倫法官邀請小雨果·布萊克去看望他。他問小雨果,他的父親計劃何時退休。哈倫表示,他必須盡快退休,但直到布萊克法官宣布這一消息並因“我們法院歷史上最偉大的人物之一”而獲得公眾認可之前,他不想這樣做。
該領域保護言論的必要性如此之大,遲早會得到認識並採取行動。其合理化並不重要;重要的是。結果才是最重要的,我認為您的意見將是實現這一結果的起點。”)
除了關於第 2106 條作為禁止重新審判的依據的問題外,還向哈倫法官提出了關於他的事實假設的問題,即沙利文的律師將無法提供有意義的證據。進一步審判中的新證據。例如,意見的第四稿(納入哈倫提案)表示,將廣告與沙利文聯繫起來的證人是基於沙利文的辦公室,“而不是基於他實際上”下令或批准警察不當行為的任何證據。但假設目擊者在新的審判中作證說沙利文參與了警方的這些行動。巴尼特在他的敘述中說:“據報導,哈倫法官承認,如果提供此類證據,他不知道如何才能阻止國家批准新的審判。”
3 月 2 日星期一,布倫南法官會見了哈倫法官,討論了這個問題。根據巴尼特的說法,“哈倫法官現在完全撤回了他明確禁止重新審判的提議。相反,他接受了完全相反的觀點,即,由於不能絕對禁止對額外證據進行新的審判,並且由於阿拉巴馬州法院沒有適用要求存在實際惡意的規則,因此無論如何都需要推翻,因此法院根本沒有理由擔心所提交證據的充分性。簡而言之,哈倫法官想要消除布倫南意見的幾乎所有最後部分。
布倫南法官同意放棄表示沒有必要進行新審判的措辭,只是省略了對這種可能性的任何提及,但這是他同意的限制。當天晚些時候,他寫信給哈倫法官:“經過進一步思考,我認為除了省略所有表明被告無權接受新審判的內容之外,我不認為應該刪除第三部分。我認為我們應該保留對實際惡意和聯繫證據的憲法不足的分析,即使這會產生“冷卻”新審判可能性的效果。我認為我們這樣做有兩個理由:(a) 現在應該通知專業人士,我們將像在其他領域一樣審查該領域的證據,(b) 因為對證明其不足之處的證據進行分析既可以說明我們如何做到這一點,也可以為當事人提供信息,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進行新的審判,則必須填補證據中的空白……我想我現在已經解決了這個問題。我會盡力在早上將其送到印刷廠,以便明天進行流通。”
3 月 3 日,布倫南法官傳閱了他的意見第五稿。它放棄了對新審判的所有限制,做了一些進一步的風格改變,並得出了這樣的結論:“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的判決被推翻,案件發回該法院進行進一步的訴訟,這與本意見並不矛盾。撤銷並還押。” 通過這份草案,他向同事分發了一份解釋性備忘錄,其中部分內容如下:
約翰·哈倫和我經過多次討論後得出結論,並認為,即使假設憲法賦予州剝奪州適用新審判規則的權利,首次利用此案作為表達這種觀點的工具也不是明智之舉。約翰還對該意見是否應包括對證據充分性的任何討論心存疑慮,因為無論如何都必須推翻判決。……因此,他告訴我,除了對證據的討論之外,他正在提交一份簡短的單獨備忘錄來加入該意見。然而,我相信,對證據進行分析以證明其在我們制定的憲法規則下的不足對於該意見至關重要。由於沙利文確實承諾證明實際惡意作為懲罰性賠償的前提,我們必鬚根據實際惡意的憲法證據證明他的證據不充分。此外,如果阿拉巴馬州應該對沙利文進行新的審判,各方應該知道,這份記錄中的證據將不會支持判決——有很大的空白需要填補。如果我們什麼也沒說,然後又推翻了對此記錄的另一項判決,我們可能會被正確地指責為重新考慮,因為我們在這裡的沉默暗示著對這一證據的有效規則的適用將得到維持。最後,蒙哥馬利和伯明翰還有許多其他誹謗訴訟懸而未決,有關人員應該知道本法院對這些訴訟的司法監督會發生什麼。如果阿拉巴馬州應該對沙利文進行新的審判,各方應該知道該記錄中的證據不會支持判決——有很大的空白需要填補。如果我們什麼也沒說,然後又推翻了對此記錄的另一項判決,我們可能會被正確地指責為重新考慮,因為我們在這裡的沉默暗示著對這一證據的有效規則的適用將得到維持。最後,蒙哥馬利和伯明翰還有許多其他誹謗訴訟懸而未決,有關人員應該知道本法院對這些訴訟的司法監督會發生什麼。如果阿拉巴馬州應該對沙利文進行新的審判,各方應該知道該記錄中的證據不會支持判決——有很大的空白需要填補。如果我們什麼也沒說,然後又推翻了對此記錄的另一項判決,我們可能會被正確地指責為重新考慮,因為我們在這裡的沉默暗示著對這一證據的有效規則的適用將得到維持。最後,蒙哥馬利和伯明翰還有許多其他誹謗訴訟懸而未決,有關人員應該知道本法院對這些訴訟的司法監督會發生什麼。如果我們什麼也沒說,然後又推翻了對此記錄的另一項判決,我們可能會被正確地指責為重新考慮,因為我們在這裡的沉默暗示著對這一證據的有效規則的適用將得到維持。最後,蒙哥馬利和伯明翰還有許多其他誹謗訴訟懸而未決,有關人員應該知道本法院對這些訴訟的司法監督會發生什麼。如果我們什麼也沒說,然後又推翻了對此記錄的另一項判決,我們可能會被正確地指責為重新考慮,因為我們在這裡的沉默暗示著對這一證據的有效規則的適用將得到維持。最後,蒙哥馬利和伯明翰還有許多其他誹謗訴訟懸而未決,有關人員應該知道本法院對這些訴訟的司法監督會發生什麼。
布倫南的這份備忘錄明確表達了他對本案判決後阿拉巴馬州可能發生的情況的擔憂。官員們可能會提出這一訴訟和其他誹謗訴訟,因為他們有信心能夠說服陪審團相信他們已經證明了他們的真正惡意,正如布萊克法官在他的單獨意見中警告的那樣。但哈倫法官到目前為止不為所動。3 月 3 日當天晚些時候,他寫信給布倫南法官:
昨晚收到你的來信我感到很遺憾,因為我原以為你在第二部分討論憲法原則時簡單地具體提及“適用”問題的想法是解決這個麻煩問題的一個好辦法。在我看來,第三部分的當前版本與早期版本的內容是一樣的,我現在很滿意它沒有被洗掉,但減去了早期版本至少擁有的坦率元素。因此,我很遺憾地說,我將無法同意新版本,併計劃今天下午分發一份簡短的單獨備忘錄,除了對證據的討論外,我還加入了您的意見。
哈倫大法官的備忘錄只有兩個簡短的段落,開頭對布倫南大法官觀點的主旨表示熱烈贊同。哈倫說,“我完全同意並贊同法院在憲法原則聲明中的觀點”。“我也同意,法院在此類案件中的責任不僅限於建立憲法基本規則,還包括審查記錄以確保這些規則得到憲法適用的義務。” 但是,他說,“我認為法院現階段不宜審查證據的充分性。”
對於布倫南法官來說,哈倫的信和備忘錄是一個令人沮喪的消息。他擔心其他人會加入哈倫法官的保留意見,然後他就不再代表多數人發言。斯圖爾特法官部分緩解了這種擔憂。3 月 3 日,哈倫備忘錄分發的當天,他向布倫南法官發出了一份同意同意加入他的意見的照會。同一天,首席大法官沃倫在一份說明中表示,將第三部分保留在意見中是正確的,否則“我們將只是進行一場毫無意義的練習。該案將被發回重審,我們將設計另一個臨時方案,然後以更困難的姿態返回給我們。” 但根據巴尼特的說法,有理由擔心克拉克法官。他已於2月28日發出了一份協議書,但現在他被哈倫法官的論點所感動。
3 月 4 日,布倫南法官前往克拉克的辦公室討論此案。克拉克法官向他提交了一份單獨的意見,該意見已經印刷,但尚未分發。“在推翻了被告對此案的理論之後,”它說,“在我看來,我們不應該進一步譴責被告的證據。” 與哈倫法官克制的備忘錄相比,它的語言繼續誇張:
法院的行動背離了長期確立的——而且我敢說,從未偏離的——規則。惡意或罔顧事實的證據可能不夠充分;然而,本法院現在不應該用審判中沒有的新標準來衡量舊記錄。通過這樣做,法院出於所有實際目的預測了新審判的結果,從而取消了被告接受陪審團審判的權利。我會讓州法院自由地首先確定重審的證據是否充分。
預先判斷案件的事實基礎給還押被告帶來了難以克服的負擔。法院這樣做就背離了其上訴性質,從而侵入了阿拉巴馬州法院以首先審理事實。不幸的是,通過這樣質疑我們雙重聯邦制的完整性,法院未能體現我們司法程序一直以來的標誌——公平。
克拉克大法官突然提出單獨意見的計劃對布倫南大法官來說是一個沉重的打擊。他的觀點第三部分不再佔多數。如果沒有多數票,他將無法實現他在第三部分中的意圖:現在向阿拉巴馬州官員以及後來的其他人表明,最高法院決心通過仔細審查陪審團因公職人員公務行為受到批評而判給損害賠償金的案件事實,來執行新的誹謗憲法法。更嚴重的是,如果部分意見缺乏多數,就會剝奪其整體權威。一致或接近一致對於最高法院特別重要的判決的效果至關重要:這可能被稱為國家場合。這就是為什麼首席大法官沃倫如此耐心地工作,以在學校隔離案中獲得法院的一致同意。布倫南法官的意見具有權威性時代訴沙利文案可能會被四分五裂的法院所摧毀。
由於此案目前處於沒有任何單一意見佔多數的情況,道格拉斯法官和戈德堡法官試圖提供幫助。他們贊成對官方行為的批評者享有絕對特權,但他們更願意同意布倫南法官的限定規則作為合議庭的聲明,而不是一個四分五裂的法院。3 月 4 日,即克拉克法官發表爆炸性言論的同一天,道格拉斯法官寫了一封信,建議布倫南法官在他的意見第二部分添加腳註,指出:“先生。道格拉斯法官雖然認為有關證據在憲法上是不可接受的,因為存在或不存在惡意並不重要,但他也同意,即使按照該意見規定的較低標準,證據也是有缺陷的。通過這一小小的補充,布倫南法官可以說他在第三部分中得到了五個人的支持:他本人、首席大法官沃倫以及大法官斯圖爾特、懷特和道格拉斯。在給布倫南法官的一份說明中,戈德堡法官通過一種更為慷慨的手段尋求同樣的目的。他寫道:“如你所知,我對你的觀點充滿熱情,我認為這是這個詞中最傑出的。你知道我的觀點,你的證據[戈德堡法官指的是歷史證據]保證了對官方行為發表評論的絕對特權規則……我不了解雨果,但我當然同意加入你的出色觀點,然後非常簡短地寫下我將超越我所指出的範圍。你可以依靠我的投票來表達你的意見。如果沒有法庭,那就太糟糕了。” 戈德堡大法官通過一種更為慷慨的手段來尋求同樣的目的。他寫道:“如你所知,我對你的觀點充滿熱情,我認為這是這個詞中最傑出的。你知道我的觀點,你的證據[戈德堡法官指的是歷史證據]保證了對官方行為發表評論的絕對特權規則……我不了解雨果,但我當然同意加入你的出色觀點,然後非常簡短地寫下我將超越我所指出的範圍。你可以依靠我的投票來表達你的意見。如果沒有法庭,那就太糟糕了。” 戈德堡大法官通過一種更為慷慨的手段來尋求同樣的目的。他寫道:“如你所知,我對你的觀點充滿熱情,我認為這是這個詞中最傑出的。你知道我的觀點,你的證據[戈德堡法官指的是歷史證據]保證了對官方行為發表評論的絕對特權規則……我不了解雨果,但我當然同意加入你的出色觀點,然後非常簡短地寫下我將超越我所指出的範圍。你可以依靠我的投票來表達你的意見。如果沒有法庭,那就太糟糕了。” 你知道我的觀點,你的證據[戈德堡法官指的是歷史證據]保證了對官方行為發表評論的絕對特權規則……我不了解雨果,但我當然同意加入你的出色觀點,然後非常簡短地寫下我將超越我所指出的範圍。你可以依靠我的投票來表達你的意見。如果沒有法庭,那就太糟糕了。” 你知道我的觀點,你的證據[戈德堡法官指的是歷史證據]保證了對官方行為發表評論的絕對特權規則……我不了解雨果,但我當然同意加入你的出色觀點,然後非常簡短地寫下我將超越我所指出的範圍。你可以依靠我的投票來表達你的意見。如果沒有法庭,那就太糟糕了。”
布萊克大法官不會採取任何這些策略。他派了正義布倫南在一份說明中說,如果“惡意”是憲法檢驗,“我認為根據惡意的定義,你給出的證據(據我讀到的)將證明惡意。” 因此,他不能贊同第三部分。他補充說,他認為對證據的審查發現證據不足,“對這些訴訟當事人今後將採取的行動幾乎沒有影響。”
現在,懷特法官提出了審查蒙哥馬利審判證據的不同理由。雖然瓊斯法官沒有要求陪審團具體說明其裁決的哪一部分是一般損害賠償,哪一部分是懲罰性的,但該裁決可能完全是懲罰性的。根據阿拉巴馬州法律,懲罰性賠償要求在發布虛假信息時表現出惡意。因此,如果陪審團裁定了所有懲罰性賠償,那麼它一定發現了惡意——而且它在這一點上的判斷必須得到肯定,除非它對惡意的發現在事實上是錯誤的。因此,最高法院必須審查事實。這就是懷特法官提出的邏輯。布倫南法官認為這一論點是有缺陷的,因為陪審團可能很容易就打算判給所有一般損害賠償,而不是懲罰性的,在這種情況下,不需要發現惡意。但他同意嘗試懷特的做法,希望能贏得哈倫法官的支持。它沒。3 月 4 日,布倫南法官傳閱了他的意見第六稿,並進行了修改以反映懷特法官的提議。哈倫法官和克拉克法官都沒有被說服。
但第二天早上,即 3 月 5 日,克拉克法官又帶來了另一個驚喜。他告訴布倫南法官,如果布倫南在介紹第三部分時表示“有效的司法管理”需要對證據進行審查,他將加入整個意見。布倫南法官立即給他的法律助理巴內特和斯蒂芬·J·弗里德曼寫了一份便條,說:“如果我們做出[最新草案]第 29 和 30 頁所示的修改,克拉克法官就會加入。他認為這甚至可能對哈倫法官有說服力。當然,其依據是“有效的司法行政”,而不是懷特法官的基礎——即該判決實際上是懲罰性賠償。順便說一句,布萊克法官反對道格拉斯和戈德堡的解決方案,並敦促我和他們不要這樣做。總而言之,我認為我們應該接受與克拉克法官的妥協。
3月5日下午,第七稿散發。第三部分說:“由於被訴人可能會尋求重新審判,我們認為,出於有效司法行政的考慮,我們需要審查現有記錄中的證據,以確定其是否能夠符合憲法地支持被訴人的判決。” 最終意見中保留的這一說法一直令評論家感到困惑。“有效司法行政的考慮”到底是什麼?巴尼特允許自己在記錄沙利文案決策過程的這一階段時,我們提出了諷刺性的評論。他寫道,“出於不太清楚的原因,”有效的司法管理”一詞在最高法院的特定術語中似乎具有“護身符意義”,“在一些困難情況下被用作一種司法靈丹妙藥”。他引用了另外兩個使用該短語變體的觀點的例子。
3 月 6 日是星期五,法院召開會議。《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中的意見得到了討論,布倫南法官為此起草了第八稿,也是最終稿。與前一天發布的版本相比,它在風格上做了一些改變。關於《煽動叛亂法》和“第一修正案的中心含義”的段落終於被插入了。以這種形式,克拉克大法官對“有效的司法管理”表示敬意,該意見獲得多數票通過,並於下週一,即 3 月 9 日公佈。該意見得到了首席大法官沃倫以及克拉克大法官、布倫南大法官、斯圖爾特大法官和懷特大法官的投票。
哈倫法官仍然不同意第三部分。他的簡短單獨備忘錄有新版本,其中添加了這樣的聲明:“無論人們如何看待這一誹謗訴訟,其最終解決方案都應遵循正常的裁決程序。法院對證據的預期評估是史無前例的一步,我認為從長遠來看,這不利於這場訴訟背後的偉大國家利益。” 第二天,也就是周六,哈倫法官又散發了他的備忘錄的另一個版本,將最後一句話改為:“……從長遠來看,這對引發這場訴訟的基本憲法問題造成了損害。” 哈倫法官給布倫南法官的一份未註明日期的手寫便條寫道:“親愛的比爾,我現在已經查看了你的替補票據和《紐約時報》的變化,
然後,3 月 8 日星期日晚上,哈倫法官給家裡的布倫南法官打電話。他說,他已決定撤回自己的單獨備忘錄,並無條件地加入布倫南的觀點。
哈倫法官為何在最後一刻改變主意?這個問題不可能有確定的答案,但可以提出一些原因。布倫南法官與所有同事都保持著非常良好的關係,無論他們在法律問題上有什麼衝突。無論他的分歧多麼尖銳,他都不允許自己的觀點帶有人身攻擊的語氣——例如法蘭克福法官所做的那樣。就哈倫而言,他非常關心法院這個機構。他不想做任何有損法院或布倫南法官大事的事情。當然,這些感受不會阻止哈倫法官表達深刻的分歧。但他同意布倫南觀點的基本原則、其對歷史的敘述及其定義“第一修正案的中心意義”。也許在經歷了看起來非常痛苦的事情之後,他最終決定,在一個次要的問題上提出不同意見就是把自己放在第一位。最高法院法官約翰·馬歇爾·哈倫的謙虛態度最令人印象深刻。最後,哈倫法官一定對赫伯特·韋克斯勒擔任《泰晤士報》法律顧問的角色感到放心。韋克斯勒是聯邦制問題上的權威,是一位正直而有地位的學者。哈倫法官知道韋克斯勒不會敦促做出他認為不符合美國聯邦制要求的決定。
週末,布倫南的觀點發生了最後一些變化。週一清晨,哈倫法官向他的同事分發了這封信:
親愛的弟兄們:
我已告知布倫南弟兄,並希望其他弟兄知道,我將撤回我在本案中的單獨備忘錄,並毫無保留地加入多數人的意見。
當天上午十點,法官們在法官席上就座。幾分鐘後,首席大法官沃倫掃了一眼法官席上的布倫南法官,布倫南說:“我要宣布法院對第 39 號《紐約時報公司訴 LB 沙利文案》的意見和判決。 ” 律師、記者、遊客和司法界的朋友們在聽到他朗讀時無法了解上週發生的戲劇性事件:“在本案中,我們需要首次確定憲法對言論和新聞的保護在多大程度上限制國家在公職人員對其公務行為的批評者提起的誹謗訴訟中判給損害賠償的權力……”
紐約時報公司訴沙利文案是一個開始,而不是結束。多年來,幾十年來,最高法院和其他法院一直在研究該判決對不同事實情況的影響。布倫南法官的意見充滿了疑問。例如,什麼樣的行為構成對事實的“罔顧事實”?虛假陳述的受害者如何才能發現其作者是否了解真相並魯莽地忽視真相?等等。1964 年這些問題並未全部得到解決,這並不奇怪。赫伯特·韋克斯勒說:“人們不能公正地要求法院以一種意見預見到憲法中的這一做法將產生的所有問題。” 誹謗曾經是一個不屬於最高法院管轄範圍的問題,現在卻年復一年地出現在議事日程上。
事實證明,有一個問題特別難以解決:如何在誹謗罪憲法中劃清公共生活領域和私人生活領域的界限。米克爾約翰教授是公共事務言論自由的大力倡導者,他表示,“私人誹謗”——與“治理事務”無關的誹謗——根本不應該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護。起初,最高法院似乎採取了米克爾約翰的做法。沙利文的決定是基於有關政府的言論的特殊重要性:布倫南法官說,確保政府的自由是“第一修正案的中心意義。” 法院判決的下一個誹謗案,即加里森訴路易斯安那州刑事案,也是基於同樣的前提。但隨後出現了令人費解的時代公司訴希爾案。
1952 年 9 月 11 日,三名逃犯佔領了費城郊區懷特馬什的一處住宅。他們將住在那裡的一家人詹姆斯·J·希爾、他的妻子伊麗莎白和他們的五個孩子扣為人質長達十九個小時。事件結束後,希爾夫婦明確表示,罪犯並沒有傷害他們。但這個故事得到了媒體的廣泛報導,其中一些甚至引起了轟動。希爾一家,尤其是希爾夫人,發現這種宣傳和曝光令人難以承受。為了避免這種情況,他們搬到了康涅狄格州,並拒絕了所有採訪請求。這個家庭逐漸從公眾視野中消失,直到1955 年 2 月《生活》雜誌發表了一篇關於新劇《絕望時刻》的文章,該劇描繪了一個被逃犯扣為人質的家庭的苦難。生活該劇描述為希爾夫婦經歷的重演,並在希爾夫婦位於懷特馬什的故居拍攝了演員們的照片。由此產生的印像是錯誤的。事實上,劇作家約瑟夫·海斯 (Joseph Hayes) 的作品並不是專門根據希爾夫婦的經歷而創作的。在他的戲劇中,與他們的戲劇不同的是,囚犯們表現得很殘忍,毆打父親並對女兒進行性威脅。《生活報》的文章和照片呈現出這樣的場景,就好像它們真的發生在希爾一家身上一樣。對於山區來說,惡名再次以扭曲的形式強加給他們,令人深受傷害。他們決定採取法律行動。
希爾以侵犯隱私為由提起訴訟。他聲稱, 《生活》錯誤地將《絕望時刻》中的暴行與他家人的經歷聯繫起來,讓他受到了錯誤的認識,並侵犯了受紐約法律保護的隱私。用布蘭代斯大法官的話說,他已經失去了“不受干擾的權利”。(隱私的法律概念最早是在 1890 年布蘭代斯和他的法律合夥人塞繆爾·沃倫在《哈佛法律評論》的一篇文章“隱私權”中提出的。)希爾的訴訟在紐約法院審理了十年。最終陪審團判給他 3 萬美元的賠償金,紐約法院維持了原判。時代公司, 《生活》雜誌的出版商,將此案告至最高法院,認為該文章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護。1965 年,即沙利文判決後的第二年,法院同意審理時代公司訴希爾案。
詹姆斯·希爾及其家人的故事與沙利文案有何联系?這裡沒有什麼重大的公共問題,比如《泰晤士報》上有爭議的廣告的主題是種族鬥爭。只有一個默默無聞的家庭短暫地、不由自主地引起了公眾的注意。該案不涉及批評政府或其官員的權利。然而,《時代訴希爾》案卻被證明是一次法院在適用沙利文規則方面邁出了一大步。這也是法院內部發生激烈衝突的場合。
此案於 1966 年 4 月進行辯論。大多數法官投票確認了希爾的判決,駁回了《生活》第一修正案的主張。首席大法官沃倫將這一意見交給了最近被任命接替戈德堡大法官的阿貝·福塔斯法官,戈德堡在約翰遜總統的敦促下擔任駐聯合國大使而辭職。福塔斯寫了一份草稿,用異常強烈的語言譴責了Life的行為:
《生活》的圖片故事造成的那種不必要的、粗心的、肆意的和故意的傷害並不是負責任的新聞業的重要工具。雜誌作者和編輯並不能因其身居高位而免除避免蓄意造成肆意和不必要傷害的共同義務……蓄意、無情地侵犯了希爾們的不受打擾的權利——即侵占了一個家庭不被騷擾、不被利用的名聲以及不被侵犯的安靜生存的權利——不能以它屬於旨在保護思想和意見自由交流的憲法保障的範圍為由進行辯護。這是為了商業目的而進行的剝削,是為了挑逗和興奮。
這些話在最高法院的正式意見書中是找不到的。福塔斯法官的意見草案及其發生的故事出現在 1985 年伯納德·施瓦茨 (Bernard Schwartz) 教授所著的《沃倫法院未發表的意見》一書中。福塔斯大法官為何對《生命》感到如此憤怒故事不清楚。儘管他多年來作為律師、法官和林登·約翰遜的顧問從事公共活動,但他是一個非常注重隱私的人,也許他在某個時候經歷過侵入性新聞報導。他和他的律師事務所還代表過麥卡錫時代共產主義追捕的一些受害者,這可能使他對謊言的破壞性潛力特別敏感。不管出於什麼原因,他的草案意見中的強硬語言被證明是適得其反的。它喚醒了最致力於言論和新聞自由的最高法院法官布萊克。布萊克譴責了福塔斯草案,法院的其他成員也感到困擾。結果,該案於次年 10 月被擱置進行重新辯論。在第二次辯論的前一天,布萊克法官在他的同事中分發了一份備忘錄,以嚴厲的措辭警告不要維持希爾 30,000 美元的判決。它的結論是:“我認為,一個人不必是先知,也能預見到像本案這樣的判決會嚇倒和懲罰媒體只要對具有新聞價值的事實的完全準確性存在懷疑(並且永遠都會存在),出版商將不再嘗試以生動且可讀的方式報導新聞。”
最高法院於 1967 年 1 月對希爾案作出裁決。福塔斯法官失去了多數席位,詹姆斯·希爾也失去了判決。法院的意見是布倫南法官提出的,他應用了他在《泰晤士報訴沙利文案》中製定的公式。他表示,紐約隱私法不能用於判定“在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在明知其虛假情況下發布報告或罔顧事實的情況下對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虛假報告”的損害賠償。
為什麼法院為保護對政府的批評而製定的測試被用來保護雜誌對希爾家族的虛假形象?布倫南法官解釋說:
對言論和新聞的保障並不局限於政治言論或對公共事務的評論,而這些對於健康的政府來說至關重要。人們只需拿起任何報紙或雜誌就可以理解將人們(包括普通公民和公職人員)暴露在公眾視野中的大量出版內容。自我不同程度地暴露於他人是文明社會生活的伴隨物。在一個以言論和新聞自由為首要價值的社會中,這種曝光的風險是生活中的一個重要事件……如果我們讓媒體承擔不可能的負擔,去核實新聞文章中與個人姓名、照片或肖像相關的事實,那麼我們就會造成嚴重損害自由社會中自由媒體不可或缺的服務的嚴重風險。
希爾案的判決引發了哲學質疑。正如布倫南法官所說,要求媒體核實事實無疑會讓事情變得更加困難。但問題是,這種負擔在社會上是否合理,可以保護一個沒有自願參與公共生活混亂的私人的隱私——或者在誹謗案中保護其名譽。美國社會確實非常看重言論自由,但是否就應該要求“將自我暴露給他人”呢?二十世紀的極權主義政權將其公民的內心生活置於監視之下的經驗表明事實並非如此。喬治·奧威爾 (George Orwell) 在1984 年將永遠存在的“老大哥”的眼睛作為生活中最壓抑的特徵之一時就相信了這一點。。
沙利文規則對不同事實的應用希爾案打破了法院的一致意見。推翻判決的投票結果為 5 比 4。福塔斯大法官提出異議,首席大法官沃倫和克拉克大法官也加入了這一意見。他緩和了早期草案中的憤怒言辭,但他以強有力的警告結束了他的異議:“對於本法院來說,在遠遠超出新聞需求、對公眾人物和事件的評論、對公共問題的討論等領域完全對新聞界免疫——無論是直接的還是通過微妙的間接——將無助於新聞自由,反而會招致公眾對這種自由的敵意。”
哈倫法官也表示反對,他在一項值得注意的意見中預測了法院未來將要努力解決的問題。他說,在他看來,有兩個原因可以解釋為什麼言論不應僅僅因為其虛假而失去憲法保護。首先,自由辯論中不可避免地會出現一些錯誤。其次,在許多領域,“真相”並不是一個容易識別的概念,並且根據陪審團預先存在的偏見來確定什麼是“真實”,可能會有效地建立審查制度。任何計算範圍的國家作為其傳統的一部分,審判不能輕易地將想法暴露在陪審團發現虛假的情況下進行製裁。” (對田納西州教師約翰·T·斯科普斯的審判是 1920 年代最大的法律和文化衝突之一。田納西州有一項法律規定,除了聖經對創造的描述之外,教授任何人類起源理論都是犯罪。斯科普斯因講授達爾文進化論而受到起訴。偉大的公民自由律師克拉倫斯·達羅(Clarence Darrow)是他的代表;威廉·詹寧斯·布萊恩(William Jennings Bryan)是原教旨主義基督徒,曾三度獲得民主黨提名。總統候選人,是檢方團隊的一員。陪審團判定斯科普斯有罪。)
哈倫法官表示,“思想市場”是檢驗真相的最佳場所,但在希爾這樣的案件中卻並非如此。希爾很難找到反駁《生活》的平台,因此該案呈現出“無可質疑的謊言的危險”。此外,沙利文輿論認為公職人員必須是吃苦耐勞的人,但詹姆斯·希爾卻不能指望這一點。哈倫法官表示,出於這些原因,像希爾這樣的人應該能夠因並非魯莽而僅僅是疏忽的謊言而獲得損害賠償。如果媒體在發表之前沒有進行“合理調查”,那就是疏忽了。哈倫法官在結束自己的意見時發出了與福塔斯類似的警告:“在我看來,在此類案件中,即使是解除新聞界最起碼責任的憲法原則也是不必要的,而且最終會損害新聞界本身的永久健康。”
《時代訴希爾》一案的一個有趣的方面是,希爾在最高法院由理查德·尼克松 (Richard M. Nixon) 代理,尼克松當時正在紐約執業,同時等待第二次成功競選總統。1968 年擔任總統。希爾案出人意料地出現在導致尼克松總統在水門事件中垮台的一盤白宮錄音帶中。1973 年 2 月 28 日,他正在與他的律師約翰·迪恩 (John Dean) 交談。根據眾議院司法委員會在彈劾調查中製作的一份筆錄,迪恩表示,誹謗訴訟的威脅“對幾家全國性雜誌產生了非常清醒的影響”,讓他們在印刷“水門事件垃圾”之前再次三思。這些交流如下:
總統: “嗯,你當然知道,我在處理希爾案時說過——好吧,公眾人物幾乎不可能再贏得誹謗案了。”
迪恩: “是的,先生。這是。要確定(我)惡意,或者魯莽地漠視——不,它們都是非常困難的。”
總統: “是的。嗯,實際上,惡意是不可能的。上面那個人,“誰,我?” 魯莽的無視,也許你可以。”
迪恩: “很難。這是一個錯誤的決定,總統先生。確實如此。這是一個糟糕的決定。”
總統: “到底發生了什麼?這個案子叫什麼名字——我不記得這個案子了,但這是一個可怕的決定。”
迪恩: “紐約時報訴沙利文。”
總統: “沙利文案。”
迪恩: “它是來自南方的民權運動——”
總統: “塞爾瑪。它談論的是某個人——是的,他是警察局長什麼的。不管怎樣,我記得讀這本書的時候——那時我們正在為希爾斯起訴《生活》。當生活犯下了地獄般的罪孽時。”
迪恩: “他們贏了嗎?”
主席: “最高法院——四比三。有幾個人不能——不,是五個,五比四,五比三半。”
迪恩:(笑)。
1989 年,尼克鬆的前法律合夥人、白宮法律顧問倫納德·加爾門特 (Leonard Garment) 在《紐約客》上發表的一篇文章中,對尼克鬆在希爾案中所扮演的角色提出了更為同情且令人信服的觀點。加爾門特寫道,尼克松非常謹慎地準備了最高法院的第一次辯論,法官們認為他做得非常出色。爭論發生後的第二天早上,加爾門特在他的辦公桌上發現了尼克鬆口述的一份五頁單行距備忘錄,其中分析和批評了他自己的表現。加爾門特說,這是“我在書中讀到的關於理查德·尼克鬆的堅韌和工作習慣的最具啟發性的例子”。我一直都認識他。” 1966 年 10 月,當法院擱置此案進行重新辯論時,尼克松暫停了三週的共和黨國會候選人競選活動,以做好準備。加爾門特打電話給尼克松,通報了一月份對希爾做出不利決定的消息。尼克松說:“我一直都知道我不會被允許贏得針對媒體的大規模上訴。現在,萊恩,把這件事說清楚:我再也不想听到希爾案了。”
從黨派角度來看,阿貝·福塔斯與尼克松處於另一端,但他也認同尼克鬆對這一決定的負面評論所反映的媒體病態觀點。1969 年, 《Life》披露福塔斯已與一名正在接受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調查的男子達成持續費用或酬金安排,福塔斯因此被迫辭去法院職務。加門特表示,福塔斯認為《生活報》發表這篇文章是為了懲罰他在國會山的地位案件。經詹姆斯·希爾許可,《服裝》雜誌還報導了該案的悲慘結局。1971 年 8 月,希爾夫人自殺。加爾門特表示,他並沒有斷言“《生活》雜誌文章的虛假和不必要的宣傳造成了這場悲劇。自殺是人類最黑暗的行為之一,是多重影響的結果。然而,這樣說並不公平,在一個充滿侵略性的世界中,那些陷入困境的人堅守著自己的心理完整性,當他們被迫成為社會負面關注的聚光燈時,他們會遭受特別嚴重的痛苦。” 至少,對自殺的了解加劇了人們對最高法院判決希爾案的方式的不安。
詹姆斯·希爾沒有以誹謗罪提起訴訟,因為他的家人所遭受的傷害與其說是對其聲譽的傷害,不如說是對其自我意識的傷害。布倫南法官在他的意見中表示,法院在這起隱私案件中適用明知或魯莽撒謊的要求並沒有決定它在誹謗案件中會採取什麼行動。但幾個月後,法院確實裁定,《泰晤士報訴沙利文案》中規定的規則適用於誹謗案件中的原告,而不是沙利文專員等官員。該案是柯蒂斯出版公司訴巴茨案。
柯蒂斯雜誌《週六晚郵報》發表了一篇聳人聽聞的文章,指責狂熱的東南大學體育聯盟的橄欖球比賽被操縱。報導稱,佐治亞大學體育主任沃利·巴茨(Wally Butts)在重大比賽前將佐治亞隊的秘密計劃告知了阿拉巴馬州教練貝爾·布萊恩特(Bear Bryant)。這個故事是基於一位亞特蘭大商人的奇怪經歷,他說,他正試圖打電話,卻發現自己與巴茨和科比之間的陰謀對話有關。巴茨以誹謗罪起訴柯蒂斯出版公司。陪審團判給他 60,000 美元賠償金和 300 萬美元的懲罰性賠償,後者被法官減至 46 萬美元。最高法院在審查該判決時重點關注沃利·巴茨的身份問題。他不是“官員”,因為他不在國家工資單上;通過特殊安排,他的工資是從校友基金中支付的。但他是一個“公眾人物”,為公眾所熟知的人。他是否應該像一名公職人員一樣接受同樣的關於明知或魯莽的謊言的測試?在這個問題上,法院有四種看法。
哈倫法官本人以及克拉克法官、斯圖爾特法官和福塔斯法官表示,像巴茨這樣的公眾人物應該能夠通過比“魯莽地漠視”真相更簡單的證據來獲得誹謗賠償。哈倫法官表示,如果原告能夠證明調查和報告的正常標準“極端偏離”,那就足夠了。他說, 《週六晚郵報》就曾有過這樣的舉動,因此應該維持對巴茨的判決。布倫南法官和懷特法官投票支持沙利文法案在這種情況下魯莽忽視測試;他們表示應該撤銷判決並將案件發回重新審理。布萊克法官和道格拉斯法官也投票反對,他們的更廣泛理由是第一修正案對言論和新聞界給予絕對保護。首席大法官沃倫以四票贊成、四票反對的方式投出了決定性一票。他寫了一份意見,同意布倫南法官和懷特法官的觀點,即公眾人物必須通過與官員相同的測試才能贏得誹謗案。他解釋說:
在這個國家,政府部門和私營部門之間的區別越來越模糊。自 1930 年代大蕭條和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經濟和政治力量迅速融合,科學、工業和政府融合,知識界、政府和商界之間高度互動……在許多情況下,傳統上通過正式政治機構制定的政策決定現在通過一系列複雜的董事會、委員會、委員會、公司和協會制定和實施,其中一些僅與政府鬆散聯繫。
但就事實而言,首席大法官沃倫反對《週六晚郵報》。他說,該雜誌的律師故意選擇不在審判中提出憲法辯護,從而放棄了辯護,無論如何,他在記錄中發現了發表該文章時魯莽無視真相的證據。因此,他是第五次投票維持損害賠償金。赫伯特·韋克斯勒 (Herbert Wechsler) 曾為柯蒂斯出版公司 (Curtis Publishing Company) 辯護,看到他將沙利文規則延伸到公眾人物的法律論證獲勝,但他的客戶敗訴,令人痛苦。“這是我五十年來唯一的一個案件,”他後來說,“我贏得了意見卻輸掉了判決:這是一次災難性的經歷。” 兩年後《週六晚郵報》它結束了作為周刊的漫長生命,巴茨案可能是其衰落的原因之一。(代表東南聯盟觀察巴茨誹謗案審判的法學教授詹姆斯·柯比(James Kirby)後來出版了一本關於此案的書,《失手:貝爾·布萊恩特、沃利·巴茨和偉大的大學橄欖球醜聞》。他的結論是《週六晚郵報》做得很草率,但關於巴茨和布萊恩特的故事可能是真的,陪審團不可能正確地發現故意或魯莽的偽造。)
巴茨案判決後,原告的品格在誹謗案中至關重要。如果他是官員或公眾人物,他就必須證明自己明知或魯莽地撒謊。如果他是普通公民,第一修正案不會影響此案;這是國家法律的問題。四年後,布倫南法官提出了另一個解決方案。他說,潛在的誹謗性言論是否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護,不應取決於該言論所傷害的人的類型,而應取決於該言論的主題。如果主題是“公共或普遍利益”,那麼無論誰對此提起訴訟,該聲明都受到憲法的保護。該案是Rosenbloom 訴 Metromedia,於 1971 年決定。費城一家廣播電台報導稱,一名淫穢雜誌經銷商已被捕。該分銷商在刑事審判中被判無罪釋放淫穢指控。此後,他起訴該電台誹謗,聲稱該電台錯誤地使用“淫穢”一詞來描述他分發的雜誌,損害了他的聲譽。最高法院以 5 比 3 的投票結果裁定,廣播節目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護,發行商只有證明存在明知或魯莽的錯誤,才能贏得損害賠償。沒有形成多數意見。布倫南大法官代表自己和另外兩人發言,即當時接替沃倫首席大法官的首席大法官沃倫·E·伯格(Warren E. Burger),以及接替福塔斯大法官的哈里·A·布萊克門(Harry A. Blackmun)大法官。布倫南法官表示沙利文誹謗測試應適用於本案,因為廣播的主題是警方打擊所謂的淫穢行為,這是公眾關注的問題。
布倫南法官說:“如果某件事涉及公共或普遍利益,那麼它就不會僅僅因為涉及到私人,或者因為在某種意義上該個人沒有‘自願’選擇參與而突然變得不那麼重要。” 公眾的主要興趣是這次活動。” 布倫南大法官如何解釋與他之前強調的背離,從沙利文開始,關於誹謗原告的公共性格?“多年來的進一步反思,”他說,使他相信“‘公職人員’或‘公眾人物’自願將自己暴露在公眾視線中而承擔誹謗風險的觀點與第一修正案保護的價值觀或我們社會的本質沒有什麼關係……無論自願與否,我們在某種程度上都是‘公眾’人。相反,即使是最公眾人士生活的某些方面也不屬於公眾或普遍關注的問題範圍。”
布倫南法官的新觀點引起了取代克拉克法官的瑟古德·馬歇爾法官的反對。馬歇爾大法官在憲法問題上與布倫南大法官非常接近,他特別同意對言論和新聞自由的承諾。但他抗議說,布倫南在羅森布魯姆案中的做法最終可能會讓所有誹謗原告都符合沙利文測試,因為“所有人類事件都可以說屬於‘公眾或普遍關注’的範圍。” 馬歇爾說,關注主題而不是誹謗性言論所傷害的人,將威脅“社會保護個人不被誹謗的扭曲光芒推入公眾視野的利益”。
馬歇爾的異議表明,儘管法院非常關心言論自由,但仍然對聲譽敏感,這是誹謗案件中的另一個重要價值。布倫南法官本人從未同意布萊克法官和道格拉斯法官的論點,即第一修正案完全推翻了通過誹謗訴訟修復受損聲譽的古老權利。早些時候,在駐軍中在此案中,布倫南警告說,“不道德的人”手中存在“精心策劃的謊言”的危險。其他法官的意見也強調了名譽利益。斯圖爾特大法官的一篇文章經常被引用:“一個人保護自己的名譽免受不公正侵犯和不當傷害的權利,反映的只是我們關於每個人的基本尊嚴和價值的基本概念。” 斯圖爾特法官隨後提到了共產黨追捕和人格誹謗的時代:“誹謗責任的預防作用具有重要的公共目的。因為私人人格的權利和價值遠遠超越了單純的個人利益。當然,如果說十九世紀五十年代教會了我們什麼的話,那就是他們告訴我們,簡單謊言的有毒氣氛會感染和破壞整個社會。法院在審議《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時,布萊克法官預測,隨著時間的推移,他對言論自由至高無上的重要性的信念將佔上風,法院將完全排除誹謗訴訟;但他對誹謗的看法從未接近說服法院的大多數成員。
對名譽的擔憂無疑是布倫南法官試圖將沙利文規則適用於所有涉及公眾關注問題的誹謗案件的嘗試未能成功的原因之一。1974 年,最高法院新的多數成員明確否決了該法案。格茨訴韋爾奇案是名譽與言論自由之間衝突的生動例子。從一個角度或另一個角度描述,它會引起截然不同的反應。
對於新聞自由的倡導者來說,故事可能是這樣的:1969 年,一本雜誌發表了一篇文章,批評一位芝加哥律師,該律師因誹謗而提起訴訟。結果,出版商和編輯捲入了無休無止的訴訟。1970 年,這位律師從陪審團那裡贏得了 5 萬美元。兩年後,聯邦上訴法院撤銷了該裁決,裁定該律師未達到憲法誹謗標準。他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1974年最高法院給了他另一次機會,將案件發回根據法院制定的新標準重新審理。不知什麼原因,聯邦初審法院一直拖延時間,直到1981年才進行了二審。這次陪審團給了律師40萬美元。為了上訴,該雜誌不得不抵押其總部大樓。1983年,當它最終失敗時,它不得不賣掉這棟大樓來支付判決。那麼,為了一篇批評文章,該雜誌不得不花費十四年的時間和不計其數的律師費在法庭上為自己辯護。然後它必須支付 400,000 美元的判決金,外加 81,808.09 美元的利息和法庭費用。
但現在從原告的角度來看,這位受到攻擊、想要挽回名譽的律師。攻擊他的雜誌是《美國觀點》,這是由羅伯特·韋爾奇創立的極右翼組織約翰·伯奇協會出版的月刊。它的文章是關於公民自由律師埃爾默·格茨 (Elmer Gertz) 的,他代表一名被芝加哥警察理查德·努西奧 (Richard Nuccio) 槍殺的年輕人的家人。伊利諾伊州起訴了努西奧,並以二級謀殺罪被定罪。美國輿論聲稱起訴是共產黨抹黑警察運動的一部分。儘管格茨與檢方無關,但文章稱他是“陷害”的策劃者。它稱格茨為“列寧主義者”和“共產主義前線”,並稱警方對他的檔案需要“一位愛爾蘭大警察才能解除”。這些說法都是假的,《美國觀點》的編輯也沒有採取任何措施來核實這些說法。他作證說他依賴這篇文章的作者艾倫·斯坦(Alan Stang)。斯坦曾寫道其他文章將人們描述為馬克思主義者、共產黨員或受共產黨控制的人,其中包括理查德·尼克松。
當最高法院判決格茨案時此案中,布萊克法官已經去世。他的繼任者小劉易斯·鮑威爾 (Lewis F. Powell Jr.) 撰寫了法院意見。雖然會議的多數票只有 5 比 4,但它制定了後來被證明是持久的規則。首先,鮑威爾大法官在一段令人難忘的段落中明確表示,憲法不允許對信仰或意識形態的表達進行懲罰,無論大多數人認為它們是多麼奇怪或危險。他寫道:“根據第一修正案,不存在錯誤觀念。無論一種觀點看起來多麼有害,我們對其糾正的依賴不是法官和陪審團的良心,而是其他想法的競爭。” 鮑威爾大法官用這些話,實際上將霍姆斯的原則寫入了法律,即信仰必須在思想市場中自由檢驗——霍姆斯在《紐約時報》中表達的不同意見1919 年艾布拉姆斯案例:“對真理的最好檢驗是思想在市場競爭中被接受的力量。” 鮑威爾法官因此證明了霍姆斯和布蘭代斯對維持對安妮塔·惠特尼、本傑明·吉特洛和其他倡導和平主義和社會主義等不受歡迎思想的人的懲罰的決定的異議。
但事實與信仰不同,鮑威爾法官表示:“虛假的事實陳述沒有憲法價值。” 他們受到保護只是因為錯誤“在自由辯論中不可避免”,而對錯誤的懲罰可能會導致“難以忍受的自我審查”。但鮑威爾法官繼續說道,如果必須保護事實錯誤,法律必須平衡言論自由的利益與聲譽的利益,而平衡點取決於受到傷害的人是公眾人物還是私人人物。他說,正如哈蘭法官在《時代訴希爾》一案中所敦促的那樣,公眾人士能夠更好地通過論壇進行答复。。此外,任何接受公職或在社會中發揮重要作用的人都會承擔爭議的風險。(哈里·杜魯門 (Harry Truman) 說過:“如果你無法忍受高溫,就遠離廚房。”)鮑威爾大法官定義了兩種公眾人物。一種是非常顯赫的人,以至於他或她總是被視為公眾人物。另一種是那些將自己推到某個特定公共問題的最前沿並在該背景下邀請評論的人。(哈倫法官將第二種類型描述為那些將自己推入特定爭議“漩渦”的人,律師稱他們為“漩渦公眾人物”。)鮑威爾法官說,埃爾默·格茨不是任何一種公眾人物,因此他不必滿足沙利文測試。
但鮑威爾大法官並沒有就此止步。他接著說,提起誹謗訴訟的私人必須展示的不僅僅是赤裸裸的事實被告發表了有關他的破壞性謊言;他還必須至少證明出版商在這樣做時存在疏忽行為。這似乎是一個溫和的要求,但實際上這是鮑威爾法官和法院採取的實質性步驟。當 1974 年Gertz 案被判決時,舊的誹謗普通法仍然是大多數州的法律,但沒有包含這樣的要求。誹謗是一種侵權行為,一種民事錯誤,違法者要承擔律師所說的嚴格責任:如果有人做出損害名譽的虛假陳述,無論這個錯誤多麼無辜,他都可能需要支付賠償金。通過附加新的聯邦要求來證明該錯誤是疏忽造成的,最高法院大大延長了在《泰晤士報訴沙利文案》中啟動的程序。現在,提起誹謗訴訟的個人也必須滿足第一修正案的測試,儘管只是疏忽,而不是明知或魯莽的謊言。在後來的一個案件中,法院認為,在私人誹謗訴訟中,原告也有責任證明其虛假性。該判決推翻了普通法規則,使誹謗被告證明受質疑的陳述屬實。
懷特法官對讓私人誹謗原告證明疏忽的決定提出了憤怒的異議。他說,這是對聯邦制原則、國家和州政府相互尊重的一步進攻;兩百年的州法律“在幾頁紙上”被顛覆了。他說,憲法對州誹謗法的侵犯應僅限於涉及公職人員和公眾人物的案件。他寫道:“ 《紐約時報》的核心意義,以及對我來說與誹謗法相關的第一修正案,是煽動性誹謗——對政府和公職人員的批評——超出了國家警察的權力範圍。”
“疏忽”和“魯莽忽視”有什麼區別?那些抽象的律師的話對於普通人來說沒有多大意義,但最高法院卻有真正的區別。在 1968 年的一個案件中,法院對“魯莽漠視”的定義為媒體提供了極大的保護,即使他們從事可疑的新聞報導。這一意見是懷特法官提出的——考慮到他後來不願擴大《泰晤士報訴沙利文案》的適用範圍,這或許有些奇怪。。他說,作家或編輯在發表故事之前未能對其進行檢查,並不等於魯莽地漠視事實;只有當他意識到某個故事可能是假的但仍繼續發表時,他才是魯莽的。懷特法官指出:“魯莽行為的衡量標準不是一個相當謹慎的人是否會發表文章,或者是否會在發表之前進行調查。必須有足夠的證據才能得出被告實際上對其出版物的真實性抱有嚴重懷疑的結論。”
因此,懷特法官將魯莽的測試變成了一種主觀測試:什麼特定的作家或編輯在出版之前實際上就知道了。這與侵權案件中的通常測試有很大不同,即一個理性或謹慎的人是否會做該被告所做的事情,例如,像被指控醫療事故的外科醫生那樣進行手術。在通常的侵權案件中,“專家”被要求就什麼是合理做法作證,但對於聲明的作者或發布者在發表時知道什麼這一主觀問題,不可能有專家證詞。懷特法官承認,缺乏在發布前檢查報導的義務可能會“加劇無知”,但他表示,需要製定該規則以確保有關公共事務的公開辯論。他確實說過,有些報導非常可疑,必須進行檢查;例如,如果編輯發表了一個“本質上不可能”的故事,或者完全基於“未經證實的匿名電話”的故事,那麼他就是魯莽的。只有福塔斯法官持不同意見,他表示,在發表針對官員的破壞性言論之前,應該有“核查義務”。語氣讓人想起他未發表的草稿在《時代》訴希爾一案中,他補充道:“擔任公職人員並不意味著喪失人類的一員身份。”
檢查義務是兩種憲法標準之間的差異。如果編輯在未經核實的情況下發表了一篇文章,結果發現它是假的,那麼他就是疏忽大意。只有當他被告知可能存在虛假信息並且仍然繼續發表時,他才是魯莽的。
格茨案最終解決了誹謗法中公共領域和私人領域之間的界限。或者說幾乎終於。幾年後,鮑威爾法官在另一起案件中暗示,當純粹的個人受到誹謗且該主題不引起公眾關注時,第一修正案根本不適用。鮑威爾法官表示,該案涉及財務報告服務機構鄧白氏 (Dun & Bradstreet),該服務機構僅向五個訂戶傳播有關原告的虛假信息:這不是公共問題。
總而言之,公私問題的案例給我們留下了一套複雜的憲法規則。如果您是一個遠離公眾視線的私人人士,並且有人在沒有普遍利益的主題上發表了關於您的虛假和破壞性聲明,您可以按照州法律規定的任何方式追償誹謗損害賠償;憲法不適用於您的情況。如果你是一個因公眾關注的問題而受到攻擊的個人——就像埃爾默·格茨在共產黨人和警察問題上受到攻擊一樣——你必須滿足州法律的要求,並且根據第一修正案,證明有人對你做出了虛假陳述,至少是出於疏忽。如果您是公眾人物或公職人員,您必須滿足顯示明知或魯莽地發布虛假信息的憲法測試。它與 1964 年《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判決時相比,這一切都不那麼簡單、那麼簡潔。
當然,“公眾人物”的定義並不准確,也不可能準確。在格爾茨之後的幾年裡最高法院多次駁回誹謗原告是公眾人物的論點,並在此過程中明確表示,一個人不能僅僅通過吸引非自願的惡名而成為公眾人物。法院認為,參與廣為人知的離婚訴訟的社會人物瑪麗·愛麗絲·費爾斯通不是公眾人物。研究猴子情緒反應的科學家也不是,這些猴子的聯邦撥款遭到參議員威廉·普羅克斯米爾(William Proxmire)在參議員所謂的“金羊毛獎”中的嘲笑。一個因未能應調查蘇聯間諜活動的大陪審團的傳票而出庭而承認藐視法庭罪的人也不是這樣的人。但多年來,律師和法官已經習慣了公眾人物和私人人物的類別,新的誹謗憲法也確定了這些條款。
儘管如此,知識分子的懷疑依然存在。亞歷山大·米克爾約翰和詹姆斯·麥迪遜的觀點具有不可否認的力量,即第一修正案的核心關注點是關於公共事務的辯論自由。格茨公式專注於誹謗原告的名聲並將爭議主題置於從屬地位,有時似乎會扭轉這種擔憂。藝人卡羅爾·伯內特因一篇八卦文章起訴《國家問詢報》,稱她與亨利·基辛格在一家餐館發生爭吵,並暗示她喝醉了。伯內特女士無疑是一位公眾人物。但是《國家詢問報》的這篇文章與沙利文關於公共問題的無拘無束的辯論有什麼關係呢?案件是為了保護?為什麼她必須通過憲法測試才能獲得低俗小報謊言造成的損失?(伯內特女士贏得了 80 萬美元,證明《國家詢問報》是魯莽或故意撒謊。)電影明星是最著名的美國人之一,因此在法律上有資格成為公眾人物,但他們通常不會成為公共政策辯論的中心。為什麼有關他們私生活的不准確八卦應該受到特別高標準的第一修正案保護?
以韋恩·牛頓(Wayne Newton)為例,他是拉斯維加斯一位非常受歡迎的藝人。1980 年,NBC 在其晚間新聞中播出了一篇關於牛頓的調查報告,暗示他與黑手黨人物有聯繫。牛頓提起訴訟,拉斯維加斯聯邦法院的陪審團判給他超過 1900 萬美元的補償性和懲罰性賠償。(主審法官將總額減至 5,275,000 美元。)在上訴中,美國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推翻了判決,認為“幾乎沒有證據”表明當事人明知或魯莽地撒謊。NBC 記者的工作,更不用說所需的清晰和令人信服的證據了。法院的意見首先引用了麥迪遜對 1798 年《煽動叛亂法》的抗議。然後說:“在《紐約時報公司訴沙利文案》中,最高法院確保了媒體自由寫作和出版的能力,而不必冒遭到當地陪審團報復的風險。” 《紐約時報》的法院 ……撤銷了阿拉巴馬州全白人陪審團對紐約一家報紙和幾位黑人民權領袖的裁決,轉而支持當地公共事務專員。在這裡,我們考慮的是拉斯維加斯陪審團對另一家紐約新聞機構做出的美國誹謗史上最大的懲罰性賠償裁決,有利於一位家鄉英雄。”
韋恩·牛頓和詹姆斯·麥迪遜有什麼關係?為什麼第一修正案會像布倫南法官所說的那樣保護“批評政府的公民”?從哲學上講,像韋恩·牛頓這樣的案件與導致最高法院將誹謗納入第一修正案的阿拉巴馬州訴訟相去甚遠。如果沙利文案從未發生,最高法院是否會被說服審查韋恩·牛頓的損害賠償金並對誹謗施加憲法限制?幾乎可以肯定不是。出於歷史的偶然,一起真正涉及第一修正案核心含義的誹謗案出現了。它引發了最高法院的一項變革性判決,憲法學說由此傳播到了更廣闊的領域。
將第一修正案的保護範圍擴大到大多數誹謗案件存在一個危險:保護範圍可能太薄弱。法官往往更願意保護狹隘且令人信服的利益,而不是保護不確定的階級。如果憲法誹謗辯護僅涵蓋與政府和公共政策有關的案件,那麼保護可能會更堅定、更一致。另一方面,有一種觀點認為,我們的社會和文化象徵,就像我們的政治領導人一樣,必須公平地接受批評。如果一位受歡迎的藝人與黑幫有牽連,這確實說明了我們的社會,媒體應該可以自由地撰寫或廣播此類事件。但第一修正案保護的明確性和活力可能是要付出代價的。
在探討《泰晤士報訴沙利文案》的影響的案件中,法官們在適用於當今美國社會200年前寫入我們基本法的命令時必須進行鬥爭。他們以自己對社會的感覺為指導:它的傳統、它的需求、它不斷變化的特徵。他們在解釋憲法時所做的工作就像幾個世紀以來英國和美國法官在發展普通法方面所做的那樣。霍姆斯大法官在他的《普通法》一書中寫道,在製定法律時,這些法官受到的影響較小。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後數十年的複雜決策過程反映了這樣一個司法程序,因為最高法院努力使誹謗法符合“沒有法律……剝奪言論或新聞自由”的命令。
當紐約時報公司訴沙利文案時 言論自由哲學家亞歷山大·米克爾約翰 (Alexander Meiklejohn) 表示,這一決定是“一個在街上跳舞的機會”。二十年後,保守派法學教授理查德·愛潑斯坦 (Richard A. Epstein) 寫道:“一代人已經過去,舞蹈已經停止。” 很多編輯和作家都會同意這一點。因為他們在 1964 年設想的前景——一個公共辯論不受嚴重誹謗損害威脅的國家——並沒有成為現實。相反,誹謗訴訟的數量和規模似乎都在增長。法官羅伯特·博克 (Robert Bork) 在 1984 年寫道:“過去幾年裡,誹謗訴訟顯著增加,損害賠償金額驚人地膨脹,威脅要對媒體進行自我審查……”迄今為止難以想像的數百萬美元的誹謗判決已成為司空見慣的事情。布萊克法官警告說,詹姆斯·希爾對時代公司的 30,000 美元判決將“極大地恐嚇和懲罰媒體,以至於出版商將不再嘗試以生動易讀的方式報導新聞。” 現在出版商必須考慮陪審團裁決的可能性是這個金額的五百倍。
博克法官發表令人震驚的評論時,陪審團已授予一位前懷俄明州小姐 2650 萬美元,獎勵她在《閣樓》雜誌上發表的一篇短篇小說——小說,講述了一個性慾驚人的人物,她說這個人物與她相似,並侮辱了她。威廉·塔沃拉里亞斯,總統《華盛頓郵報》報導稱,他“安插兒子”進入一家與美孚公司有業務往來的航運管理公司,因此從陪審團那裡獲得了 2,050,000 美元的賠償。這兩項判決最終都在上訴中被推翻,但給媒體被告帶來了沉重的負擔。例如,在塔沃拉里亞斯案中,《華盛頓郵報》的幾名記者和編輯花了數週時間準備和參加審判。塔沃拉里亞斯估計,到審判結束時,他的律師費已達 180 萬美元;郵報也一定在這個範圍內,並且在花費數年時間才結束的上訴期間,賬單不斷出現。所有這一切都是為了捍衛一個故事,而這個故事最終被美國哥倫比亞特區上訴法院認定為基本正確。
由於沙利文案,誹謗訴訟的辯護成本增加決定:案件的意外後果。最高法院對“魯莽無視”真相的定義是,虛假陳述的發布者只有在發佈時知道該陳述可能是虛假的,才可以要求其支付損害賠償金。當誹謗原告試圖通過這一困難的測試時,他們不可避免地要找出出版商在出版時所知道的內容——還有誰比出版商本人更適合詢問呢?因此,律師們開始試圖找出廣播公司可能擁有但未在有爭議的廣播中使用的事實。編輯和記者對外部人士(尤其是律師)介入編輯過程深感不滿。任何關於有爭議主題的印刷或廣播報導都必然涉及重點的選擇、使用哪些事實或鏡頭。記者有理由相信,如果他們在進行這一選擇過程時期望外人稍後會梳理原材料並對其判斷進行事後猜測,那麼他們可能就不那麼自由了。但是,如果一個在廣播或印刷品中受到批評的人認為作者或廣播公司知道真相並忽略了它,那麼他如何在不探索編輯過程的情況下找到真相呢?
記者有權抵制對其工作細節的要求的問題在赫伯特訴蘭多一案中得到了解決。安東尼·赫伯特上校是一名越戰老兵,他表示,他因試圖引起陸軍對美軍屠殺事件的關注而受到陸軍的懲罰。哥倫比亞廣播公司電視台製作了一個節目《出售赫伯特上校》,這對他的說法表示懷疑。赫伯特上校以誹謗罪起訴哥倫比亞廣播公司、製片人巴里·蘭多等人。在開庭前進行的詢問和尋找證據的過程中,赫伯特的律師要求查看哥倫比亞廣播公司的文件以及留在剪輯室地板上的採訪錄像片段;他想探索為什麼有些東西被使用而另一些東西被遺漏了。在回答了一定的問題後,哥倫比亞廣播公司拒絕了,認為以這種方式探索編輯決策會導致編輯們感到恐懼,從而導致了《泰晤士報訴沙利文案》本應防止的那種自我審查。但1978年哥倫比亞廣播公司向最高法院提出這一論點時,法院駁回了這一論點。懷特法官在法庭上發言時指出,公眾人物或官員在沙利文法案下負有責任證明出版商意識到可能存在虛假信息的規則;如果他們無法發現出版商所知道的內容,他們可能實際上被完全禁止追償誹謗損害賠償——法院一直拒絕採取這一步驟。因此,判決是誹謗被告必須提供赫伯特上校要求的材料。布倫南法官部分反對,但他後來說:“如果說原告只有在證明故意造假的情況下才能獲得賠償,同時又說他無法調查被告的意圖,那是不公平的。”
赫伯特的判決成為誹謗訴訟成本上升的一個重要因素。如果原告能夠承擔廣泛調查的費用,他們現在就會例行調查記者的檔案和思想。被告也不甘示弱,對原告進行了調查取證,以至於一些原告的律師抱怨大型報業企業對其進行恐嚇。赫伯特_案件本身就表明了這樣的發現可能會帶來多大的負擔。這種情況持續了十二年,直到1986年紐約美國上訴法院最終下令駁回上校的誹謗訴訟,最高法院拒絕再次審理此案。到那時,製片人蘭多已在 28 場證詞會議上接受訊問,產生了近 3000 頁的文字記錄和 240 份證物;他還必須交出他為該節目所做的所有採訪的所有文件和錄像帶。哥倫比亞廣播公司的律師則要求赫伯特上校提供一萬二千頁的文件作為證據。1982年,也就是故事結束的四年前,參與赫伯特節目的哥倫比亞廣播公司邁克·華萊士(Mike Wallace)是誹謗案的被告,他估計哥倫比亞廣播公司為此案花費了300萬至400萬美元的律師費。
哥倫比亞廣播公司和其他媒體巨頭有能力提起誹謗訴訟。對於較小的被告來說,這一過程可能是毀滅性的。《乳草》是一份在威斯康星州麥迪遜市出版的月刊,發行量為 1,300 份,其新聞工作人員中有一位,彼得·L·哈丁 (Peter L. Hardin),他是編輯兼出版商。它的領域是牛奶營銷。1981 年,紐約州錫拉丘茲的一家大型牛奶合作社因一篇文章起訴The Milkweed,索賠 2000 萬美元,該文章基於通過《信息自由法》獲得的政府文件,內容涉及該合作社申請聯邦貸款擔保。哈丁很幸運。僅僅一年後,錫拉丘茲的一名聯邦法官就駁回了訴訟。那一年,哈丁花了四個月的時間來處理這個案子。他不得不去錫拉丘茲五次;他復印了數百頁文件;他花了20,000美元,其中大部分是律師費。與現代大型誹謗案相比,成本並不高,甚至幾乎可笑,但如果讀者沒有對求助請求做出回應,《乳草報》就會破產。
比《The Milkweed》富裕得多的出版物被迫解決誹謗索賠,而不是經歷曠日持久且昂貴的訴訟,最終也面臨著必須支付巨額賠償的風險。《華爾街日報》曾宣布,拒絕在審判前就任何誹謗案件達成和解,但在 1983 年,它支付了 80 萬美元來解決一樁誹謗案。這一事件並沒有阻止《華爾街日報》繼續進行重要的調查報導。其他財力不如《華爾街日報》的報紙可能會因誹謗案的懲罰而受到影響,以避免爭議。這就是《奧爾頓電訊報》故事的寓意。
伊利諾伊州南部的奧爾頓小鎮是美國新聞界英雄、廢奴主義編輯以利亞·帕里什·洛夫喬伊 (Elijah Parish Lovejoy) 於 1837 年被支持奴隸制的暴民殺害的地方。它的故事曾導致兩名州最高法院法官辭職。1969年兩份電訊報記者得到消息稱,黑社會的資金流向了當地一家建築商。為了進行核實,他們向聯邦調查員發送了一份備忘錄;他將此事轉交給聯邦銀行監管機構,後者又採取行動切斷了建築商在當地一家儲蓄機構的信貸。報紙上從未出現過任何故事,但建築商就這份備忘錄提起誹謗訴訟。陪審團判給他 920 萬美元。為了上訴,該報必須繳納超過 1000 萬美元的保證金。由於無法籌集這筆資金,《電訊報》向破產法院尋求保護,卻發現破產申請使其無法繼續對誹謗判決提出上訴。該報最終以 140 萬美元和解了此案;誹謗保險賠付了100萬美元,其餘的都是藉來的。華爾街日報以“寒蟬效應:誹謗訴訟如何削弱一家小報紙的十字軍精神”為標題講述了該案的故事。報導稱,《奧爾頓電訊報》即將停止調查官方不當行為。記者在寫信之前必須詢問編輯,並銷毀筆記,以防止未來可能的誹謗原告使用它們。當有人告訴《每日電訊報》有關治安官辦公室的不當行為時,編輯決定不進行調查,並說:“這次讓其他人來冒險吧。”
誹謗訴訟的令人不寒而栗的力量在康斯坦丁·科斯塔·加夫拉斯執導的電影《失踪》中以一種不同尋常的方式得到了體現。這部電影改編自托馬斯·豪瑟的書《查爾斯·霍曼的處決:美國的犧牲》。查爾斯·霍曼是一位年輕的美國作家,1972 年前往智利撰寫有關總統薩爾瓦多·阿連德·戈森斯的左翼政府的文章。政府在一次軍事政變中被推翻,幾天后霍曼失踪了。他的父親埃德蒙·霍曼前往智利尋找兒子。埃德蒙·霍曼逐漸懷疑美國大使館官員掩蓋了真相,因為他相信,他的兒子已經了解到美國在政變中所扮演的角色。幾週後,查爾斯·霍曼的屍體被發現。這位父親就兒子的死起訴了包括國務卿亨利·基辛格在內的美國官員,但他最終放棄了訴訟。豪瑟的書通過埃德蒙·霍曼的眼睛講述了這個故事。這部電影由傑克·萊蒙 (Jack Lemmon) 和茜茜·斯派塞克 (Sissy Spacek) 主演,採用了科斯塔-加夫拉斯 (Costa-Gavras) 在其關於希臘軍政府的電影《Z》中首次有效使用的紀錄片技巧,將其打造成了一部震撼人心的戲劇。美國國務院採取了驚人的舉措,發布了一份白皮書予以譴責。查爾斯·霍曼失踪時,美國駐智利大使納撒尼爾·戴維斯和另外兩名美國官員對豪瑟提起了價值 1.5 億美元的誹謗訴訟;科斯塔-加夫拉斯;發行這部電影的環球影城;哈考特·布雷斯·約万諾維奇 (Harcourt Brace Jovanovich),精裝書出版商;赫斯特公司出版了雅芳平裝本。
納撒尼爾·戴維斯表示,這部電影提出了“腐蝕性”的暗示,即“我們串通一氣地告訴智利人謀殺查爾斯·霍曼”。羅德尼·斯莫拉教授在其著作《起訴媒體》中評論道:
“腐蝕性”正是政府所認為的那樣,腐蝕了這樣一種觀點,即美國從來不充當能夠與外國暴徒勾結的大男子主義帝國主義強國。然而,這正是第一修正案要求政府承受的腐蝕性。如果失踪事件的腐蝕性圖像是基於政府有爭議的事實,政府可能會拿出自己令人信服的證據。但第一修正案的一個要點是,公民不需要默默地相信政府的話。
斯莫拉補充說,理查德·尼克松(智利政變時的總統)、基辛格、戴維斯和其他美國官員都否認美國參與了政變。他說,他們可能說的是實話;埃德蒙·霍曼、豪瑟和科斯塔-加夫拉斯的版本可能是建立在偏執狂的基礎上的。“然而,至少在理論上,尼克松和基辛格等人在智利問題上也有可能撒謊。他們以前也不是從來沒有撒過謊。”
儘管第一修正案強烈主張美國人應該自由辯論其官員在政治事件中的作用,例如智利發生政變,失踪事件引發的誹謗訴訟也帶來了刺痛。刺痛在尾巴上。1982 年,雅芳重新發行了豪瑟的書,並重新修訂了《失踪》趁著電影上映之際。賣得很好。但當 1983 年誹謗訴訟提起時,雅芳決定不再印刷任何副本。該公司的律師表示,為了滿足該書的需求而重印可能會損害出版商在誹謗案中的地位。1985年,這部電影在網絡電視上放映。通常出版商會利用這種曝光度來宣傳一本書,但豪瑟的書沒有被提及,也無法獲得。豪瑟沮喪地要求出版商將版權歸還給他,以便他可以找到其他人重新出版。他們拒絕了——即使在法官駁回誹謗指控後,他們仍堅持這一立場。出版商的律師解釋說,上訴時仍可能出現問題,允許印刷更多副本可能會使事情複雜化,並意味著更多的法律費用。因此,一場幾乎沒有成功機會的誹謗訴訟——實際上是一場無聊的訴訟——讓一本嚴肅的書多年絕版。這失踪案件表明誹謗法是多麼令人不寒而栗,尤其是在出版商膽怯的情況下。電視並不以其勇氣而聞名,但它還是繼續播放了科斯塔-加夫拉斯的電影。沒有法庭、沒有原告、沒有保險公司要求查封這本書。出版商壓制了它。
失踪的誹謗故事以一聲嗚咽結束。誹謗指控被駁回後,豪瑟對戴維斯大使和其他原告的反訴仍在審理中。1987 年 5 月 7 日,戴維斯作了證詞。(證詞是審前程序中的證詞。)豪瑟本人恰好是一名律師,他進行了訊問。他問戴維斯,當他擔任聖地亞哥大使時,大使館名冊上有多少中央情報局成員。戴維斯不願回答。突然,他告訴他的律師,他想停止證詞和案件。他同意放棄所有上訴,並承諾永遠不會因失踪而起訴再次,作為豪瑟放棄反訴的回報,他和其他原告為此簽署了一份協議。與此同時,豪瑟起訴哈考特和埃文,因為他們既沒有繼續印刷這本書,也沒有允許將權利歸還給他。一年後,兩家出版商達成和解,向豪瑟支付了一大筆錢,並讓他拿回了他的書。西蒙與舒斯特隨後推出了新版本。
《紐約時報公司訴沙利文案》二十年後,誹謗訴訟成為美國蓬勃發展的產業。不僅是藝人和企業高管,將軍、州長和參議員也提起了訴訟。曾在越南指揮美軍的威廉·威斯特摩蘭將軍起訴哥倫比亞廣播公司。以色列將軍阿里爾·沙龍起訴《時代》周刊。賓夕法尼亞州最高法院的法官因批評《費城問詢報》的報導而起訴《費城問詢報》誹謗。《詢問報》花了二十年的大部分時間進行訴訟1973 年的一篇報導質疑檢察官理查德·A·斯普拉格 (Richard A. Sprague) 如何處理兇殺案。(經過審判和延長上訴後,1990 年二審陪審團判給斯普拉格 3400 萬美元,《問詢報》再次提出上訴。)房地產名人唐納德·特朗普因一篇文章嘲笑《芝加哥論壇報》及其建築評論家在紐約建造一座 150 層建築的提議而起訴《芝加哥論壇報》及其建築評論家,要求賠償 5 億美元,但未成功。似乎遲早有人會提起第一起價值 10 億美元的誹謗訴訟。
為什麼誹謗訴訟的數量和規模激增?尤其是為什麼公眾人物和官員提起的訴訟如此之多?美國的傳統則恰恰相反。1948 年,哈里·杜魯門 (Harry Truman) 在給他妹妹的信中寫道:“白宮裡的每個人都受到所謂新聞自由的折磨和困擾。他們被欺騙、歪曲,甚至被誹謗,但他們只能接受卻什麼也不做。” 格蘭特和其他內戰將軍遭受的批評比威廉·威斯特摩蘭所夢想的要殘酷得多,但他們沒有提起訴訟。就在 1947 年,查菲教授對第一修正案的學術研究給霍姆斯法官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他可以寫道,“一個被誹謗的美國人更願意通過穩步推進自己的職業生涯來為自己辯護,而不是通過聘請律師在法庭上發言。” 這個傳統怎麼了?
對誹謗激增的一種解釋是,自沙利文案判決以來,媒體對政治人物進行了更多的傷害性攻擊。1974 年,水門事件逼近尼克松總統時,尼克松總統在一次廣播講話中如此辯解。他說,“有興趣競選公職的人應該有更大的保障,免受針對他們或其家人的誹謗性攻擊……不幸的是,一些誹謗律師將最高法院最近的判決,特別是沙利文訴紐約時報案的判決,解讀為實際上是在涉及政治候選人、其家人或其支持者或朋友時撒謊的許可。這是錯誤的。”
其他一些人也持有類似的觀點,他們的判斷並沒有受到理查德·尼克鬆的自私自利的影響。伊利諾伊州最高法院的傑出州法官 Walter Schaefer 在 1980 年表示,沙利文案這一決定“大幅貶值”了公共服務的價值。但 1964 年之後媒體對公務員更加嚴厲的說法與歷史相矛盾。在第一修正案通過之時以及此後的幾十年裡,政治領導人遭到了通常由反對黨收買的媒體的猛烈攻擊。杰斐遜是一位著名的新聞自由倡導者,他在 1787 年說道:“如果讓我來決定是應該有一個沒有報紙的政府,還是應該有沒有政府的報紙,我會毫不猶豫地選擇後者。” 但在 1807 年之後他已經擔任總統六年了,他在給朋友的信中寫道:“現在報紙上看到的一切都無法相信。真相本身因為被放入那輛被污染的車輛而變得可疑。” 十九世紀末的黃色印刷機也好不到哪兒去。
那麼,如何解釋博克法官所說的誹謗“顯著增加”呢?毫無疑問,這反映了侵權案件的普遍膨脹——醫療事故、缺陷產品等案件贏得了巨額判決。二十世紀後半葉的美國人似乎相信免費午餐的法律理論;他們堅信,每一次不幸都可以歸咎於某人或某事,並且可以獲得豐厚的補償。但誹謗現像一定還有其他原因,因為它比其他侵權行為的情況更加奢侈。
斯莫拉教授提供了最令人信服、最詼諧的解釋。首先是他所說的“美國人的皮膚普遍變薄”。斯莫拉說,在“自我一代”及其周圍,人們更關心自己。他們把時間和金錢花在自戀的自我完善上,首先發現然後培育內在的自我。斯莫拉總結道:“人們不會向分析師支付數千美元來恢復自我形象,然後袖手旁觀,因為這項工作被《60 分鐘》或《國家詢問報》公開毀掉。” 然後新聞界的性格就發生了變化。記者過去都是低薪、受教育程度低的人,坐在破舊的新聞發布室裡,就像戲劇《頭版》中那樣,喝著威士忌,編出豐富多彩的故事。誰在乎這樣的無賴對你說些什麼呢?但現在他們是記者、大學畢業生,他們喝白葡萄酒。而且,以前的報紙很多,現在的報紙也很多。《世界報》的說法可能與《論壇報》相矛盾。現在論文越來越少,分量越來越重,也越來越自以為是。“建制派媒體非常重視自己,”斯莫拉寫道。它“似乎不僅傳播新聞,而且傳播真相,陪審團可能反映了公眾對這一神諭角色的強烈反對。”
電視更是神諭。其廣泛的影響力使該網絡的男女主播和頂級記者成為全國知名的人物。對於公眾來說,這看起來就像是權力,而權力的行使有時是不負責任的,甚至是傲慢的。網絡、大報紙和雜誌提出問題並要求答案,但當有人想了解他們的業務時,他們將自己包裹在第一修正案中並拒絕回答。所以它經常出現在公眾面前。媒體的看法截然不同。記者知道他們了解政府機密的權力是多麼小。當丹·拉瑟試圖回答有關喬治·布什在伊朗門事件中所扮演的角色的重要問題時,布什很容易就阻止了他,並在這個過程中將拉瑟描繪成一個試圖嘗試的野蠻人。但公眾的看法是強大的壓力。斯莫拉說,因此誹謗訴訟已成為報復權貴的一種方式:一種挑戰美國社會新權力的方式。
許多媒體不願承認錯誤,加深了傲慢的印象。許多提起誹謗訴訟的人表示,如果冒犯性聲明的發布者願意撤回該聲明,甚至討論該聲明,他們就不會這樣做。媒體頑固行為的一個痛苦例子是《時代》雜誌的表現以阿里爾·沙龍為例。1982年,作為以色列國防部長,沙龍將軍指揮以色列入侵黎巴嫩,這給兩國帶來了災難性的後果。他違反了對美國的承諾,派遣以色列軍隊進入穆斯林西貝魯特。緊隨其後的是長槍黨基督教軍隊,他們進入巴勒斯坦難民營並屠殺了數百人,其中大多數是婦女和兒童。以色列的抗議活動迫使任命了一個司法委員會,該委員會發現沙龍將軍對大屠殺負有“間接責任”。時間不滿足於報告委員會對沙龍的嚴厲起訴。“時間已經告訴我們,”它不祥地補充道,委員會報告的秘密附錄 B 稱,沙龍曾與長槍黨領導人討論過“長槍黨有必要進行報復”。莎倫提起訴訟,要求賠償 5000 萬美元。在漫長的調查程序和持續兩個月的審判中,《時代》雜誌依靠未具名的消息來源來報導故事,拒絕透露他們的名字。最終以色列允許律師謹慎地查看附錄B,其中沒有任何關於沙龍與長槍黨的討論。《時代》雜誌隨後辯稱,這是一個“相對較小的錯誤”。但對附錄 B 的提及讓《時代》雜誌的故事顯得可信。事實是,那個時候發表了基於不可靠來源(如果有的話)的不准確故事,而且它沒有勇氣承認自己的錯誤。或者也是常識,因為沙龍會在昂貴的訴訟結束之前很久就同意短暫撤回。經過十一天的審議,陪審團發現這個故事是假的,但並非魯莽地如此。結果,沙龍失去了損害賠償請求。但《時代》雜誌卻失去了信譽,這是其傲慢造成的傷害。
媒體有時會通過談論憲法權利的方式加劇公眾對傲慢的看法。“新聞自由”或“第一修正案權利”等短語已經帶有教條的氣息,而且是排他主義的教條。一些編輯和出版商的行為就好像第一修正案的新聞條款只是為了保護新聞業,並使這種保護優於憲法中的其他權利——這些主張在邏輯或歷史上都沒有支持。新聞自由的整個概念首先由約翰·約翰·彌爾頓當時還沒有正規報紙。米爾頓擔心書籍和小冊子的審查制度,正是在這一傳統中,美國各州憲法的新聞自由條款和後來的第一修正案應運而生。沒有人能認真地爭辯說,第一修正案的製定者的目的是確保報紙的自由,而不是書籍的自由。演講和新聞條款的結合表明它們旨在保護所有形式的表達,無論是口頭的還是印刷的。也沒有任何跡象表明新聞業或整個新聞界優先於憲法中的其他保障——例如,第六修正案保證刑事被告將受到公平審判。
當最高法院對針對所聲稱的新聞利益的案件做出裁決時,編輯和出版商往往表現得好像憲法已經消失了。當法院在赫伯特案中決定媒體被告必須回答有關其在誹謗案件中的編輯過程的問題時,《洛杉磯時報》稱該決定為“奧威爾式”。《聖路易斯郵報》的一位編輯表示,它“有可能完全抑制新聞界,其程度在獨裁或法西斯國家之外很少見”。布倫南法官是言論自由的堅定支持者,他警告不要出現這種言辭過激的行為。在赫伯特他說,“媒體受到的傷害根本不足以證明由此引發的猛烈批評是合理的。” 他補充說,法院在該案件和其他案件中面臨的問題是理性的法官可能會有所不同的問題,建議媒體提出謹慎、可信的論點。布倫南法官總結道:“這可能會導致某種程度的無辜喪失,以及某種程度的認識,即媒體和其他機構一樣,必須適應各種重要的社會利益。”
在一個法律問題上,許多記者尤其主張特殊的憲法立場。這是聲稱記者享有不回答有關機密信息來源的問題的特權。在1972年最高法院判決的三起案件中,掌握可能犯罪信息的記者被檢察官傳喚到大陪審團面前。他們拒絕作證,稱這樣做會損害他們與他們承諾匿名的線人的關係。最高法院以 5 比 4 的投票結果駁回了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新聞自由賦予記者不必作證的特權的主張。後來在下級法院審理的案件中,當記者被被告傳喚時,也涉及類似的特權主張。在刑事案件中,或者有人以誹謗罪提起訴訟,想要知道已發表的故事中破壞性引用的不明來源的名稱。
記者有時需要使用機密消息來源,這無疑是真的。對於《華盛頓郵報》來說這是不可能的在沒有“深喉”和其記者承諾保密的其他消息來源的情況下揭露水門事件的掩蓋行為。記者和編輯必須遵守這樣的承諾,否則就會毀掉自己的信譽。但這並不意味著第一修正案規定了在法律訴訟中保留姓名的權利,或者它凌駕於所有其他憲法權利之上。例如,刑事審判中的被告根據憲法有權代表他傳喚證人。如果記者掌握了可以證明被告無罪的信息,如果他拒絕作證,憲法真的能保護他嗎?偶爾——非常偶然——一名記者可能會因遵守保密承諾而被視為藐視法庭,並可能入獄。這對記者來說是慘痛的代價
或者考慮一下誹謗的情況。假設一份報紙或雜誌在沒有透露消息來源的情況下稱某人為恐怖分子。否認被告人了解這一破壞性指控依據的權利是否存在令人信服的利益(憲法利益)?在南非的一起誹謗案中,一家新聞雜誌報導稱,一位黑人部長在公開談論和平的同時,卻暗中呼籲以暴力反對種族隔離制度。部長要求了解指控的來源。當編輯拒絕透露姓名時,法院判給部長賠償損失。後來才知道,這本雜誌是政府資助的,而這個故事是秘密警察栽贓的。這些事實對記者特權的主張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在麥卡錫時代,美國也出現了類似的情況:出版物根據所謂的匿名消息來源將公民抹黑為親共產主義者。媒體也可能具有破壞性。它並不總是好人。
新聞例外論——即新聞業在憲法中具有不同且優越的地位的觀點——不僅是一種缺乏說服力的學說,而且是一種危險的學說。普通公民很難理解為什麼媒體應該比他們擁有更多的權利。而且,從長遠來看,維權有賴於公眾的理解和支持。博克法官指出:“新聞界在多大程度上是唯一享受自由的,它的自由就在多大程度上受到了威脅。”
新聞界從憲法第一修正案中獲得支持,其核心目的是確保公共事務的激烈辯論,但這一目的並不能僅靠記者來實現。從一開始,美國就是一個被喚醒的公民在關鍵問題上發揮作用的國家。從內戰前的廢奴主義者到今天的環保主義者,公民運動在我們的歷史上留下了印記。誹謗訴訟現象表明,公民可能與媒體一樣,對第一修正案的核心含義有著同樣的利害關係。20 世紀 80 年代,誹謗訴訟的激增令媒體震驚,也波及了普通公民,而且對於那些在公共問題上發表言論的人來說,這更令人不寒而栗。
加利福尼亞州里士滿的艾倫·拉普安特 (Alan La Pointe) 發起競選活動,反對西康特拉科斯塔衛生區提議建造垃圾焚燒廠。州總檢察長裁定該工廠的建設資金被濫用,拉普安特向納稅人提起訴訟。衛生區提出反訴,要求拉普安特支付 4200 萬美元,理由是他的演講和著作堵塞了焚燒廠。最終加州法院駁回了衛生局的主張,但拉普安特表示,他現在想知道作為公民發聲是否“值得”。加利福尼亞州斯闊谷一直是有關開發計劃的眾多公開辯論和訴訟的主題,斯闊谷業主協會加入了塞拉俱樂部,反對一個項目。但下一次開發商亞歷山大·庫欣(Alexander Cushing)與協會的董事們商量後,他們決定不反對他。其中一人事後說道:“庫欣的態度是,你起訴我,我起訴你——就這麼簡單……我有一家小企業,第二個孩子即將出生。我很緊張。”
丹佛大學的兩位教授喬治·W·普林和佩內洛普·卡南研究了他們所謂的“針對公眾參與的戰略訴訟”。這些訴訟是針對個人或團體因散發請願書、作證或以其他方式參與有關公眾關注問題的某些政府程序而提起的訴訟。1989 年,普林和卡南寫道:“美國每年都會提起數百起甚至數千起民事訴訟,其唯一目的是阻止公民行使其政治權利或懲罰那些這樣做的人。”
給編輯的信是個人在公共問題上發表意見的最傳統方式,也吸引了越來越多的誹謗訴訟。這很可能是最令人憤慨的誹謗案——對法律程序的最嚴重濫用——始於一封致《醫學靈長類動物學雜誌》編輯的信。該雜誌是一本針對猿類和其他靈長類動物學生的專業期刊,發行量為三百份。這封信發表於 1983 年,作者是國際靈長類動物保護聯盟主席雪莉·麥格雷爾 (Shirley McGreal) 博士。它批評了奧地利跨國公司Immuno AG在塞拉利昂利用捕獲的黑猩猩進行肝炎研究的計劃。McGreal 指控:(1)Immuno 試圖通過在塞拉利昂建立設施來規避國際上對黑猩猩進口的限制;(2) 該計劃可能會大量減少野生黑猩猩的數量,因為黑猩猩一般是通過殺死母親而被捕獲的;(3)任何捕獲的動物在實驗後返回野外都可能將肝炎傳播給其他黑猩猩。《Immuno》對八名被告提起誹謗訴訟,其中包括 McGreal 博士和 Jan Moor-Jankowski 博士。Jan Moor-Jankowski 是該雜誌的編輯,也是紐約大學醫學院的教授,負責其靈長類動物實驗醫學和外科實驗室。免疫公司的投訴引用了麥格雷爾的信以及英國雜誌《新科學家》中引用的穆爾-揚科夫斯基博士的評論,稱免疫計劃是“科學帝國主義”,並警告說,這將“對像我這樣真正利用黑猩猩進行研究的人產生適得其反的影響”。
Immuno 的訴訟於 1984 年提起。在接下來的幾年裡,除了 Moor-Jankowski 博士之外的所有被告都達成了和解,因為對一家大公司提起訴訟的費用令人望而卻步。他們向免疫公司支付了法官所說的“大筆款項”,以擺脫訴訟,而且他們中的大多數人否認有任何批評塞拉利昂計劃的意圖。麥格雷爾博士的保險公司代表她賠償了 10 萬美元,此前該案已經花費了 25 萬美元;但麥格雷爾博士本人從未收回過任何話。這使得 Moor-Jankowski 博士成為唯一的被告,Immuno 要求他賠償 400 萬美元的損失。他請求紐約最高法院的主審法官比阿特麗斯·謝恩斯威特(Beatrice Shainswit)為他做出簡易判決,並駁回了訴訟。即決判決是一種在不存在實質性事實問題的情況下,在沒有經過全面審判的情況下處理訴訟的一種手段,也就是說,即使一方陳述了另一方陳述的事實,一方也有權獲勝。簡易判決對於誹謗案件中的被告至關重要,否則他們將面臨多年昂貴的發現和審判。但謝恩斯威特法官拒絕對摩爾-揚科斯基博士作出簡易判決,稱陪審團必須決定麥格雷爾博士給編輯的信是否準確,如果不准確,則確定其是否是故意或魯莽地造假。該判決被上訴至紐約最高法院,即上訴法院,該法院一致認為,簡易判決應做出對摩爾-揚科斯基博士有利的判決。簡易判決對於誹謗案件中的被告至關重要,否則他們將面臨多年昂貴的發現和審判。但謝恩斯威特法官拒絕對摩爾-揚科斯基博士作出簡易判決,稱陪審團必須決定麥格雷爾博士給編輯的信是否準確,如果不准確,則確定其是否故意或魯莽地造假。該判決被上訴至紐約最高法院,即上訴法院,該法院一致認為,簡易判決應做出對摩爾-揚科斯基博士有利的判決。簡易判決對於誹謗案件中的被告至關重要,否則他們將面臨多年昂貴的發現和審判。但謝恩斯威特法官拒絕對摩爾-揚科斯基博士作出簡易判決,稱陪審團必須決定麥格雷爾博士給編輯的信是否準確,如果不准確,則確定其是否故意或魯莽地造假。該判決被上訴至紐約最高法院,即上訴法院,該法院一致認為,簡易判決應做出對摩爾-揚科斯基博士有利的判決。無論它是故意還是魯莽地虛假。該判決被上訴至紐約最高法院,即上訴法院,該法院一致認為,簡易判決應做出對摩爾-揚科斯基博士有利的判決。無論它是故意還是魯莽地虛假。該判決被上訴至紐約最高法院,即上訴法院,該法院一致認為,簡易判決應做出對摩爾-揚科斯基博士有利的判決。
朱迪思·凱法官為上訴法院撰寫了一份令人難忘的意見,她說:“對於許多公眾來說,給編輯的信可能是表達對影響他們的問題的擔憂的唯一機會。” 她引用了一個英國案例,表示“因出問題而煩惱”的公民應該隨時寫信給報紙和發表這封信的報紙:“這通常是糾正問題的唯一方法。” 她接著說:“這樣一個論壇的可用性很重要,不僅因為它允許對公共主題有看法的個人或團體有興趣接觸並說服更廣泛的社區,但也因為它使讀者能夠從原作者和回應者那裡了解以前可能僅作為謠言傳播的不滿;這樣的論壇可以超越謾罵地推進問題……致編輯信的公共論壇功能在精神上與“思想市場”密切相關。……
凱法官還強調了誹謗案件中簡易判決的重要性。她說,這個案件“已經產生了數千頁的訴訟記錄,並且所有其他被告都達成了‘實質性’和解。” 她引用了之前的一個案例,她說,這證明了這樣一個事實:必須在整個審判過程中提起誹謗訴訟,“對於行使第一修正案的自由來說,可能與對訴訟本身結果的恐懼一樣令人心寒”。
上訴法院的裁決對於摩爾-揚科夫斯基博士和編輯寫信自由來說是一次著名的勝利。但可惜的是,這件事還沒有結束。凱法官的判決基於州法律和聯邦法律。她發現麥格雷爾博士的信從整體上看是一種觀點的表達。紐約的長期法律,就像大多數州的誹謗普通法一樣,規定意見不能成為誹謗訴訟的主題,因為與事實不同,它無法被證明是真是假。但凱法官還依據了鮑威爾法官在格茨案中的陳述“根據第一修正案,不存在錯誤觀念這樣的東西。無論一種觀點看起來多麼有害,我們對其糾正的依賴不是法官和陪審團的良心,而是其他想法的競爭。” 許多下級法院將這段話理解為任何總體上可以被定性為意見表達的聲明在憲法上不受誹謗訴訟的影響。但在紐約法院判決免疫案幾個月後,最高法院認為不存在如此全面的聯邦憲法規則。法院表示,儘管一份聲明總體上是一種意見表達,但如果它暗示的事實可以被證明是錯誤的,那麼它就會構成誹謗。做出該決定後,最高法院根據免疫審查請求採取行動案件,根據聯邦法律的新定義,將其送回紐約再次審查。上訴法院再次審理並維持原判。法院法官凱表示,即使考慮到最高法院最近的裁決,麥格雷爾博士給編輯的信也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護。凱法官接著更明確地表示,無論如何,紐約州憲法禁止這種誹謗訴訟,她認為憲法對評論(例如給編輯的信件)給予特殊保護。穆爾-揚科斯基博士在法律上領先但受了重傷,他給《紐約時報》的編輯寫了一封信,諷刺地將自己描述為“‘勝利’的被告”並繼續描述他所謂的“這套衣服在現實生活中的效果”。他說:
我是紐約大學醫學院的全職研究教授,也是小型國際醫學靈長類動物雜誌的無薪編輯。在過去的七年裡(美國男性預期壽命的 10%),我一直被起訴……到目前為止,我的法律費用超過 100 萬美元。我在這個國家接受了為期一年半的十四天的證詞,並被下級法院命令參加在奧地利和塞拉利昂進行極其昂貴的證詞……七年的訴訟程序消耗了我的大部分時間,限制了我的科學活動。法院的勝利可能仍然無法有效地保護我或小型專業期刊的其他編輯免受富裕公司利用我們的法律制度阻止對其活動的批評的訴訟的寒蟬效應。
免疫案的傳奇故事展示了《泰晤士報訴沙利文案》二十五年後誹謗法狀況的許多情況。它表明,除非法官意識到簡易判決的必要性,否則一家大而無情的公司可以提起毫無根據的誹謗訴訟,並通過威脅讓那些反抗的人破產來從被告那裡榨取金錢。它表明,對於發行量很小的學術期刊來說,誹謗可能與《紐約時報》一樣真正令人擔憂。它表明,麥迪遜式的公開批評功能可以通過公民寫信給編輯來履行,而她可能會因為履行這一職責而受到懲罰。它表明,如果思想市場要發揮作用,像麥格雷爾博士這樣的人必須像《泰晤士報》的專欄作家一樣自由地表達自己的觀點。麥格雷爾博士的國際靈長類動物保護聯盟等組織的發言人是媒體的重要來源;但即使媒體完全不參與,麥迪遜的命令也不會有所不同。如果麥格雷爾博士選擇通過在公開會議上發言或散發請願書來表達她的擔憂,而不是寫信給編輯,她應該同樣有權表達她的觀點,而不必擔心誹謗訴訟。
奇怪的是,誹謗憲法並沒有很快遵循麥迪遜和思想市場的邏輯。至少在形式上,最高法院對沙利文的判決是否保護因誹謗而被起訴的個人以及保護媒體這一問題沒有懸而未決。在1974 年的格茨案中,鮑威爾法官認為,像政府官員這樣的公眾人物必須證明明知或魯莽的謊言才能挽回誹謗性損害賠償,不斷提及新聞界和新聞媒體;顯然,他考慮到新聞界對保護性規則的特殊需要。在後來的案件中,包括布倫南法官在內的幾位法院法官提出了被指控誹謗的個人的權利的具體問題,並表示他們應該與媒體享有相同的憲法地位;但在沙利文之後的一代人中,大多數人還沒有給出明確的答案。
然而,沙利文案本身的事實似乎已經解決了這個問題。畢竟,不僅《紐約時報》而且阿拉巴馬州的四位部長都是沙利文專員誹謗訴訟的被告。布倫南法官將他新制定的憲法規則適用於這四人,認為針對他們的案件“沒有憲法支持”。在本案辯論中,戈德堡法官和代表《泰晤士報》的韋克斯勒教授進行了以下交流:
戈德堡法官: “這個(韋克斯勒關於煽動性誹謗的論點)不僅適用於報紙,也適用於任何人?”
韋克施勒: “完全正確;當然。”
戈德堡法官: “換句話說,你在這裡並不是主張制定適用於報紙的特殊規則?”
韋克施勒: “當然不是。”
布倫南法官在沙利文案中首先表示,法院需要確定“憲法對言論和新聞的保護”在誹謗案件中適用的程度:言論和新聞,而不僅僅是新聞界。他談到需要保護“政府的公民批評者”:公民,而不是媒體。一年後,根據沙利文案,法院立即撤銷了密西西比州警察局長針對一名民權領袖所獲得的誹謗賠償金,這位民權領袖被捕時發表了一份公開聲明,稱他的被捕是“一個邪惡的陰謀”。儘管法院沒有具體說明這一點,但它對個人的陳述適用了沙利文規則。
如果每年有成百上千的公民因在公共問題上表達觀點而提起誹謗訴訟,如果其中一人將案件提交至最高法院,很難相信法院會拒絕對他或她提供第一修正案的保護。媒體不會反對:至少在這個問題上,它採取了明智的無私立場,同意孤獨的小冊子作者有權像電視網絡一樣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護。《費城問詢報》的主要編輯尤金·L·羅伯茨 (Eugene L. Roberts Jr.)於 1989 年談到了針對公民的誹謗訴訟的危險。他說:“新聞自由在美國未能生存和繁榮這麼久,因為它是一項專有保留的權利。對於強大的媒體來說。它得以生存並蓬勃發展,因為公民正確地將新聞自由視為自身自由的延伸。他們可以自由地質疑、挑戰和指責他們選出的立法者,因此當媒體獲得同樣的自由時,他們會感到很舒服。”
如果說“Immuno AG 訴 Moor-Jankowski 案”是現代誹謗訴訟的一個極端——一把大鎚敲碎了數百人閱讀的致編輯信的小堅果——那麼另一個極端就是威斯特摩蘭訴哥倫比亞廣播公司 (Westmoreland v. CBS)。這是一位著名將軍和一家大型電視網絡之間因數百萬人觀看的廣播而發生的衝突。但該案的寓意實際上是一樣的:誹謗訴訟中的法律程序未能服務於合法的社會利益。
1982年1月23日,哥倫比亞廣播公司播放了一部90分鐘的紀錄片,指控越南戰爭中存在“美國軍事情報最高層的陰謀”,“壓制和篡改有關敵人的關鍵情報”。該節目名為《數不清的敵人:越南欺騙》說,美軍司令威斯特摩蘭將軍已下令,在向華盛頓提交的報告中,要少報 1968 年春節攻勢之前滲透到南方的北越軍隊數量。(在春節攻勢中,越共和北越襲擊了南越的許多城市,實際上進入了美國駐西貢大使館的外圍。這些襲擊最終在軍事上沒有成功。但美國輿論看到對方沒有像約翰遜總統和他的軍隊所說的那樣嚴重受損,轉而反對這場戰爭。)根據廣播,關於北越軍隊在南方的真實情報數字遠遠高於之前的預測,
威斯特摩蘭將軍譴責了該計劃,《電視指南》雜誌在一篇名為“塗片解剖”的長文中給予了他強有力的支持。它表示該節目的製作人違反了哥倫比亞廣播公司自己的規定,例如使用付費顧問作為直播證人。哥倫比亞廣播公司隨後進行了自己的調查,發現確實違反了其規則,但堅持廣播公司的結論。該電視台向威斯特摩蘭將軍提供了十五分鐘未經剪輯的播出時間——以電視標準來看這是一個巨大的時間——但他的律師表示,這樣的答复只會“讓謊言顯得尊嚴”。相反,這位將軍起訴哥倫比亞廣播公司,要求賠償 1.2 億美元。
該案的發現階段產生了 40 萬頁文件。1984 年,當哥倫比亞廣播公司的律師提出簡易判決時,他們的動議和支持摘要長達 1,342 頁;威斯特摩蘭的律師提交了 1,380 頁的答复。紐約南區美國地方法院的主審法官 Pierre N. Leval 否認了總結判決書於 1984 年 10 月開庭審理。當時雙方已花費約 200 萬美元。審判持續了近四個月,提供了更多證據和論據來說明該計劃為何使用某些材料而不是其他材料。然後威斯特摩蘭將軍顯然覺得陪審團不太可能發現他已經提供了哥倫比亞廣播公司明知或魯莽的謊言的必要證據,因此放棄了此案。
對於雙方來說,訴訟都是有害的。威斯特摩蘭將軍看起來就像英語詩歌中偉大的老約克公爵,他帶領一萬名士兵上山,然後又把他們帶下山。就哥倫比亞廣播公司而言,事實證明它做出了一些可疑的判斷——如果不是魯莽到輸掉誹謗案的話。法律本身看起來也有點愚蠢。因為大量的資源被投入到證明一些本質上無法證明的事情上:越南戰爭的一個方面的“真相”。此案的部分爭議點在於,某些當地游擊隊是否應該被納入美國和南越軍隊所面臨的士兵估計人數之內。但這個問題又取決於對這是什麼樣的戰爭的判斷。關於這些事情不可能有可證明的“真相”——至少不是陪審團可以適當確定的那種。越南發生的一切都是激烈的政治辯論的主題。它的真理是政治真理,需要通過政治而非法律來解決。
關於越南統計數據的觀點在威斯特摩蘭訴訟之前出版的沃德·賈斯特的小說《恐懼之城》中得到了完美的闡述。(戰爭期間剛剛在越南擔任記者。) 在一個場景中,美國總統正在聽取有關越南的情況介紹,他開始擔心他得到的數據。“煮熟了嗎?” 他問。一位顧問回答道:“沒有完全煮熟……我確信所有統計數據都是準確的。” 另一個人說:“這就是他們的重點。當然,它們是準確的。美麗,以他們的方式。而且數量如此之多。”
當萊瓦爾法官讓案件進入審判階段時,他最好回顧一下哈倫法官在時代公司訴希爾一案中的警告: “在許多處於公眾辯論中心的領域,‘真相’並不是一個容易識別的概念,將陪審團預先存在的偏見置於‘真實’的確定可能會有效地建立審查制度。” 威斯特摩蘭將軍顯然是真誠地譴責該節目是虛假的,但他拒絕了正確的補救措施:電視網絡及時提供了難得的為自己辯護的機會。事實上,這位將軍在審判前後確實多次出現在電視上,他的公眾地位明顯提高。市場發揮了作用。
當審判突然結束時,陪審員們很失望我們不會有機會做出裁決。萊瓦爾法官試圖通過向他們發表一些引人注目的評論來緩解他所謂的“失望感”。“歷史的判斷太微妙、太複雜,無法通過陪審團的簡單裁決來令人滿意地解決……”他說。“所以我建議你,最好還是讓歷史來裁決吧。” 真的。但如果是這樣,這個案子就不應該進入審判階段。萊瓦爾法官本應對哥倫比亞廣播公司作出簡易判決。
威斯特摩蘭案是對誹謗法不滿情緒蔓延的一個廣為人知的象徵:該法始於《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 。媒體和熱心公益的公民個人都發現自己受到誹謗指控和訴訟費用的打擊,這些指控和訴訟費用懲罰了他們的言論,因為沙利文案似乎承諾不會受到懲罰。對於原告來說——那些因他們認為虛假的批評而真正受到傷害的人來說——誹謗過程也令人沮喪。舞蹈停止了。
1964 年9月,即《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判決六個月後,赫伯特·韋克斯勒收到了《紐約時報》高管萊斯特·馬克爾寫來的一封充滿爭議的信。馬克爾是一位意志堅定、要求嚴格的編輯,多年來一直負責該報的周日版塊。他現在是副主編。他說,他擔心,在贏得沙利文案後,“我們可能會為新聞界完全不負責任的行為開闢道路。” 他問道,韋克斯勒是否會辯稱,如果一家報紙“故意發表有關他的虛假報導”,官員就“無權訴諸法律”?事實上韋克斯勒他在最高法院提出了這一觀點(他的更廣泛的主張),但多數人並未同意。韋克斯勒在答復中指出,法院已允許官員就故意或魯莽虛假的報導追償損失。但他為自己的絕對豁免權辯護。他說,官員是否應該因明知謊言而獲得誹謗賠償,這個問題歸根結底是“普通陪審團審判作為判斷知識的工具的可靠性”。換句話說,報紙在發表報導之前可以指望陪審團準確、公正地決定它“知道”什麼嗎?韋克斯勒說,對這一點的懷疑導致麥迪遜主張更廣泛的豁免權,這一點“在今天仍然具有實踐和理論分量……只要誹謗法保留其仍然具有的懲罰性方面,如果報紙必須在虛假和知識問題上參與陪審團的所有活動,那麼公職人員的行為就會受到影響。這就是為什麼我可以在我們的案例中自由地爭論這一點。”
馬克爾回信表示,“南方一個像樣的陪審團制度”可以解決這個問題。他詢問,“因為正義在國家的某個地區不平衡”,而削弱新聞責任的原則是否正確。韋克斯勒回答說,他認為問題不僅僅限於南方。他說,從長遠來看,“南方現在出現的這種嚴重困難很可能會在全國任何地方出現。”
時間證明韋克斯勒的悲觀預言是正確的。誹謗的“懲罰性”、巨額賠償和高昂的訴訟費用對被告來說變得更加嚴重。南方以外的陪審團在判給當地知名原告損害賠償方面的慷慨程度,就像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陪審團對沙利文專員的判決一樣慷慨。費城陪審團判給理查德·斯普拉格 (Richard Sprague) 3,400 萬美元,拉斯維加斯陪審團判給韋恩·牛頓 (Wayne Newton) 1,900 萬美元。全國各地的陪審團傾向於做出有利於起訴媒體誹謗的人的決定。多年來,在實際進入審判的案件中,陪審團裁定大約四分之三的案件不利於媒體。這是誹謗防禦資源中心的研究發現,該組織的存在本身就是一個為已被或可能被起訴的新聞機構提供服務的研究小組,表明人們對誹謗行為越來越關注。陪審團不僅總體上支持誹謗原告,而且給予了巨額賠償金。根據 LDRC 的一項調查,1980 年至 1983 年間,陪審團在針對媒體的誹謗訴訟中判給的平均金額為 2,174,633 美元。這是醫療事故案件調查中發現的平均賠償額的三倍多。簡而言之,陪審團似乎認為,那些名譽受到媒體不當傷害的人應該得到三倍於那些身體被不稱職的醫生傷害的人的賠償。為什麼陪審員們對媒體如此反感,而對那些自稱是受害者的人卻表示同情?原因之一可能是一些媒體被告的規模——廣播網絡、主要報紙和雜誌——以及他們所認為的財富和權力。在受傷的個人與大公司之間的爭端中,美國人傾向於將個人視為失敗者,儘管富有的藝人或高級公職人員可能並不是真正的失敗者。權力總是令人懷疑的,而吹噓推翻總統的媒體是強大的,即使這種說法被誇大了。還有一種感覺是企業可以支付,所以為什麼不呢?讓他們付錢?
根據 LDRC 的數據,大多數針對媒體的陪審團裁決都被上訴法院撤銷或大幅減少——在 60 到 60 之間。不同時間都達到 70%。1984 年,最高法院重申了其在《沙利文案》中的聲明,從而加強了上訴法院的密切審查。決定上訴法官必須對誹謗案件中的事實和法律裁決進行獨立審查,以確保批評言論不會受到冷落。法官在審判前也同樣嚴格剔除不良案件,批准了新聞被告約四分之三的簡易判決動議,從而處理了訴訟。最高法院的裁決再次發揮了作用。法院於 1986 年裁定,如果原告在預審程序中沒有提供令人信服的證據證明其明知或魯莽地撒謊,則初審法官應對官員或公眾人物提起的訴訟中的誹謗被告作出簡易判決。但是,儘管媒體在審判前成功處理了訴訟,並在上訴中推翻了陪審團的裁決,但針對誹謗訴訟的辯護負擔仍然很重。為媒體撰寫誹謗保單的保險公司曾報告稱,在誹謗案件中,他們向被保險人支付的費用中有 80% 用於費用(主要是律師費),只有 20% 用於損害賠償金。尤金·羅伯茨 (Eugene Roberts),備受起訴的雜誌的編輯《費城問詢報》稱,沙利文導致了一種新的鎮壓形式:“壓制批評的現代方法是通過曠日持久的誹謗訴訟來消除批評。”
對沙利文案判決制度下誹謗法運作方式的不滿,導致一些法律思想家質疑該判決一開始是否正確。嚴肅的批評者承認,他們不得不承認,1964 年最高法院面臨著對州誹謗法施加一些憲法限制的緊迫時機。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市的陪審團已向沙利文專員支付了 50 萬美元,因為其廣告中沒有提及他,而在南方懸而未決的其他案件中,可能還會獲得數百萬美元的賠償。如果法院允許沙利文的判決成立,那麼結果對民權運動和美國媒體來說將是災難性的。在這種情況下,必須採取一些措施。但沙利文的一些批評者判決認為,這一做法應該比布倫南法官要求起訴誹謗的官員證明在有關他的出版物中明知或魯莽的謊言的做法更為溫和。
例如,理查德·愛潑斯坦教授表示,法院本可以只關注阿拉巴馬州陪審團的裁決,即該廣告與沙利文“有關並與之相關”,儘管廣告中沒有提及他。愛潑斯坦表示,最高法院本可以認為這一裁決是對誹謗普通法的歪曲,而普通法是大多數州管轄誹謗的法官制定的法律。它本可以告訴阿拉巴馬州法院,“你沒有遵守自己的規則。” 實際上,這將使普通法的一部分,要求誹謗原告證明某項陳述是“屬於他並與他有關”。愛潑斯坦和其他人認為,這樣做對州法律的侵犯會更加有限。但轉念一想,這種說法缺乏說服力。如果最高法院告訴阿拉巴馬州法院,他們在適用自己的誹謗規則時犯了一個錯誤,那麼侵犯性會更大,而不是更少。實際上,最高法院會說:“我們將監督你們對州法律的適用,使我們自己成為普通法誹謗含義的終審法院。” 此外,監督不能僅限於“屬於和有關”規則。
不久之後,當時的另一個南方法院就會判給實際上在批評出版物中提到過的人巨額賠償。一個早期的可能性是伯明翰警察局長佈爾·康納(Bull Connor),他因哈里森·索爾茲伯里(Harrison Salisbury)在《紐約時報》上發表的有關伯明翰種族主義氣氛的文章而提起訴訟。沙利文做出裁決後,他的訴訟被駁回。如果案件進入審判階段,全白人陪審團無疑會給他帶來巨額賠償,並再次向最高法院提出誹謗法被用作壓制對白人至上批評的政治工具的問題。如果法院選擇沙利文案如果僅將“屬於並有關”的要求納入憲法,現在就必鬚髮現普通法的其他部分被誤用了。強加一項新的聯邦要求來證明知情或魯莽的謊言可能會更直接引人注目,但從長遠來看,它的侵入性比最高法院在一個又一個案件中發現州對州法律的決定違反憲法的影響要小。
同樣的觀點也適用於愛潑斯坦等人提出的另一個論點:最高法院本應利用損害賠償問題來處理沙利文案。例如,它可以認為,在誹謗案件中,第一修正案禁止懲罰性損害賠償——損害賠償的目的不是為了補償受害者,而是為了懲罰無恥的行為並在未來阻止這種行為。由於判給沙利文的 50 萬美元可能包含懲罰性賠償,因此判決將被推翻,案件將被發回重新審理。或者,有人認為,法院本可以更進一步,裁定第一修正案禁止因誹謗而造成任何損害賠償,除非原告可以證明是實際的經濟損失,例如因誹謗性出版物而失業。
事後看來,法院應該對誹謗損害賠償施加憲法限制的想法很有吸引力,因為損害賠償金已經上升到如此離奇的高度。但如果韋克斯勒或其他任何人在 1964 年試圖提出這樣的論點,他將面臨巨大的困難。最高法院在其歷史早期就曾拒絕過全面攻擊關於懲罰性賠償。要求誹謗原告證明具體的金錢損失將意味著與法院在其裁決中實際推翻的一樣多地推翻普通法歷史。幾個世紀以來,誹謗賠償金都是在沒有損失證明的情況下裁定的,因為對名譽的損害被認為是非常微妙和陰險的,以至於無法量化。
在沙利文案的簡報中,韋克斯勒攻擊 50 萬美元的賠償是“荒謬的”,並提到了限制誹謗賠償的可能性。但他並沒有理會這一點。當戈德堡法官在辯論中問他是否對懲罰性賠償本身進行憲法攻擊時,他回答說沒有。許多年後,韋克斯勒說道:“多年來我對這個案子進行了思考,我只做出了一個我認為值得懷疑的判斷。問題是是否要攻擊關於懲罰性和一般性損害賠償的既定原則——主張憲法將誹謗性損害賠償限制在已證明的經濟損失數額內。我常常想知道《沙利文案》中的這一點是否適用誹謗法?在這種情況下,人們今天可能不會更快樂。但就宣傳策略而言,我認為我的判斷是正確的。判給損害賠償的方式在整個英語世界已經非常成熟,因此我認為攻擊它是不明智的。那時司法反應將會是負面的。”
最高法院後來確實嘗試對誹謗損害施加第一修正案的限制,但其努力是混亂且無效的。在Rosenbloom 訴 Metromedia案中1971年,馬歇爾大法官提出了憲法對損害賠償進行限制的提案。在這起案件中,一位雜誌發行商起訴一家廣播電台,因為該電台將他描述為淫穢經銷商。陪審團判給經銷商 25,000 美元的賠償金和 725,000 美元的懲罰性賠償金。馬歇爾法官表示,在誹謗案件中應排除懲罰性賠償。他說,這些罰款被解釋為與刑事處罰具有相同的功能——懲罰和威懾——但它們是私人罰款,由陪審團以不受控制的金額判處。他總結道:“對可能授予的廣泛獎項的恐懼……必然會導致《紐約時報》所承認的對新聞自由的侵犯”。此外,馬歇爾法官表示,第一修正案應排除普通法原則,即在誹謗案件中推定損害。他表示,法院應該“將損害賠償限制在實際損失”,並以人身傷害侵權案件中的方式證明這一點。但他補充說,此類損失雖然必須“與某些已證明的損害有關”,但不一定是直接的經濟損失。顯然,他的意思是,與其他侵權案件一樣,對於諸如痛苦和痛苦之類的事情可能會產生損害賠償。法院的另一位法官斯圖爾特法官也贊同馬歇爾的觀點。但哈倫法官提出了不同的建議。他說,推定賠償和懲罰性賠償應該被允許——但前提是原告,即使是個人而不是官方或公眾人物,證明存在明知或魯莽的謊言。換句話說,哈倫的建議是沙利文公式也適用於損害賠償問題。
1974 年,格茨訴韋爾奇案,法院的大多數成員討論了損害賠償問題。在法院的意見中,鮑威爾法官規定,官員等公眾人物必須證明在誹謗案件中明知或魯莽地撒謊,而私人原告必須至少證明存在疏忽。然後,他繼續討論了普通法規則,即假定誹謗性損害賠償以及陪審團可以酌情決定是否給予懲罰性損害賠償。鮑威爾法官表示,推定損害賠償是“侵權法中的一個奇怪現象”。允許陪審團“在沒有損失的情況下判定損害賠償金,會不必要地加劇任何誹謗性虛假責任制度的可能性,從而抑制第一修正案自由的積極行使。” 此外,他補充說,它“邀請陪審團懲罰不受歡迎的觀點,而不是補償個人因發布虛假事實而遭受的傷害。更糟糕的是,懲罰性賠償讓陪審團可以裁定“完全不可預測的金額”,作為對不受歡迎意見的懲罰。所有這些聽起來似乎鮑威爾法官希望將誹謗賠償限制在原告證明的經濟損失範圍內,完全消除推定賠償和懲罰性賠償。但他並沒有這麼做。他首先表示,為了獲得損害賠償,誹謗原告必須提供受傷證明。但他補充說,他所說的傷害“不僅限於自付費用損失”,還可能包括“聲譽和社會地位受損、個人羞辱以及精神痛苦和痛苦”。這些問題非常模糊,不構成對補償性損害的任何有意義的限制。其次,鮑威爾法官表示,原告可以在沒有受傷證據的情況下贏得推定損害賠償,和懲罰性賠償,前提是他們明知或魯莽地撒謊。因此,他採納了哈倫法官在Rosenbloom案,將沙利文實際惡意公式應用於損害賠償。
新規則看起來似乎能在消除推定賠償和懲罰性賠償方面發揮很大作用,但事實證明效果甚微。根據沙利文案的判決,公眾人物和官員無論如何都必須滿足知情或魯莽謊言的標準,因此他們不必採取任何進一步的措施來通過新的格茨推定和懲罰性損害賠償測試——正是這些公共原告贏得了大部分虛高的損害賠償金。從現實誹謗世界中發生的情況來看,鮑威爾大法官施加限制的嘗試並沒有產生可衡量的效果;如果說有什麼不同的話,那就是重大判決變得更大了。陪審團判給韋恩 1900 萬美元牛頓和理查德·斯普拉格 (Richard Sprague) 的 3400 萬美元並沒有因格茨一廂情願的美好而停頓。
哈倫法官在羅森布盧姆的意見中表示,“誹謗法的合法功能必須被理解為對個人造成的實際的、可衡量的傷害進行賠償……一項讓出版商因謊言而接受陪審團裁決的法律,而這些謊言並未對原告造成任何傷害……只能達到與第一修正案相反的目的。” 這是對應有之事的令人欽佩的陳述。在一個熱衷於激烈辯論的國家,誹謗當然應該僅限於對傷害的賠償,而不能成為在公共問題上威脅媒體或個人鬥士的棍棒。但應該的並不是現在的樣子。誹謗並不局限於補償功能。誹謗造成的損害通常(有時甚至嚴重)超過原告所能想像到的損害。
第一修正案的權威人士大衛·A·安德森教授提出了一個很好的觀點,即一些最著名的誹謗原告獲得了巨額賠償,儘管他們的名譽可能根本沒有受到任何損害。其中之一就是沙利文專員本人。他的阿拉巴馬同胞布萊克法官認為,如果沙利文在蒙哥馬利的朋友相信他下令鎮壓《紐約時報》廣告中描述的民權運動,他的“政治、社會和金融威望可能會得到提高”。或者採取格爾茨案件。公民自由律師埃爾默·格茨 (Elmer Gertz) 從陪審團那裡贏得了 40 萬美元,因為約翰·伯奇協會 (John Birch Society) 雜誌錯誤地給他貼上了“列寧主義者”的標籤。格茨是一個很有魅力的人,他對自己的傷害獎感到高興。當他終於籌集到這筆錢時,他已經七十六歲了,他用這筆錢與妻子一起乘坐 SS鹿特丹號環遊世界。上船前他說:“我想我應該從每個港口給韋爾奇先生髮一份電報。” (羅伯特·韋爾奇是伯奇協會的創始人;他的公司羅伯特·韋爾奇公司是誹謗案中敗訴的被告。)格茨的快樂具有感染力,對他的損失吹毛求疵似乎是一種恥辱,但雜誌攻擊不太可能對他作為律師或公民的聲譽造成任何實際損害。安德森教授表示,格茨“如果伯奇協會表揚了他,他可能會受到更大的傷害。”
如果一個人確實因故意或魯莽地發布謊言而受到傷害,那麼看到他或她得到康復是社會利益所在。美國第二巡迴上訴法院的亨利·弗蘭德利法官於 1967 年寫道:“報紙、雜誌和廣播公司都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而且往往規模很大。與其他在提供對公眾非常有用的服務過程中造成損害的企業一樣,例如食品、住所或旨在緩解或延長生命的藥物製造商,他們必須支付運費。” 但誹謗損害的規模不可預測,且與任何實際損害缺乏聯繫,使得以務實的方式解決該問題變得困難。出版商可以購買誹謗保險。但是,如果原告證明自己沒有遭受可衡量的傷害,保險公司將獲得 1900 萬美元的賠償,保險公司可能會提高保險費,超出除了最繁榮的新聞機構之外的任何一家機構的支付範圍。
在《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中,布倫南法官寫道,“一連串這樣的判決”——判給沙利文專員 50 萬美元——會給報紙蒙上“一層恐懼和膽怯的陰影”。沙利文一代的經驗規則表明,這層陰影並沒有被驅散。該決定對誹謗法進行了許多有價值的改革。除其他外,它結束了一種異常情況,即誹謗原告與其他侵權行為不同,可以因被告完全無罪的錯誤而獲得損害賠償。但另一個異常情況仍然存在:允許陪審團在沒有證據證明存在重大損害的情況下裁定幾乎無限的損害賠償。糾正這一奇怪現像是誹謗改革的未竟事業,這是使誹謗法符合第一修正案的最後必要步驟。各州可以根據其普通誹謗法限制損害賠償,有些州已經這樣做了,但憲法限制必須來自最高法院。
在某些情況下,限制損害賠償無疑會使維護名譽利益變得更加困難。無論起訴者最終是否勝訴,價值數百萬美元的誹謗索賠已經成為表達對受損聲譽的憤怒的功能。威斯特摩蘭將軍提起訴訟,索賠 1.2 億美元,他利用索賠金額之大來表明他對有關他的言論有多麼憤怒。一位原告的誹謗律師表示,“如果我不起訴至少一百萬美元,人們會認為我的當事人並不真正關心。” 此外,儘管這種希望很渺茫,但在訴訟結束時獲得巨額賠償的希望導致律師在偶然情況下代表誹謗原告獲得最終裁決的一定比例——這一制度允許財力有限的人就誹謗或其他侵權行為提起民事訴訟。沙利文規則。一些公眾人物和官員成為虛假和破壞性出版物的對象,無法追究出版商的法律責任,也無法揭露錯誤,因為他們無法證明知情或魯莽的偽造行為。沙利文不會令人沮喪只有誹謗原告想要平息公眾辯論,而只是想從惡毒、謊言的攻擊中拯救自己的名譽。後一種情況實際上是沙利文規則的早期受害者。約翰·戈德馬克就是這樣的例子。
約翰·戈德馬克 (John Goldmark) 是華盛頓州議會議員,來自偏遠的奧卡諾根縣,他是當地的一名牧場主。在眾議院任職三屆後,他擔任籌款委員會主席。然後,在 1962 年,民主黨初選的反對者對他發起了一場紅色誘餌運動,稱他是美國公民自由聯盟的成員,“一個與共產主義運動密切相關的組織”。該活動取得了成效;戈德馬克在初選中獲得第四名。他決定起訴那些質疑他愛國主義的人。1964 年 1 月,經過兩個月的審判,陪審團發現他們誹謗戈德馬克,並判給他巨額賠償。這一判決受到全國各地的讚揚。《俄勒岡人報》的社論波特蘭州長表示:“像奧卡諾根案那樣的更多判決可能會讓這個國家恢復到寬容的水平,在這個水平上,憲法規定的自由可以像在一個自由國家中應有的那樣得到行使。” 但兩個月後,最高法院對沙利文案做出了裁決,戈德馬克因此失去了判決。由於奧卡諾根陪審團沒有被告知必須找到知情或魯莽謊言的證據才能對戈德馬克做出判決,西奧多·特納法官擱置了該判決。正如戈德馬克的律師威廉·L·德懷爾(William L. Dwyer)在一本有關此案的書中所指出的那樣,這是一個具有諷刺意味的結果。那些毒害了戈德馬克好名聲的激進右翼人物“會為阿拉巴馬州針對自由派《泰晤士報》的判決喝彩”德懷爾說:“但現在接受了推翻它的觀點。” 他指出更具諷刺意味的是,“極右派的賭注”美國公民自由聯盟敦促最高法院推翻阿拉巴馬州的判決。
但特納法官做了更多的事情。他對案件的事實提出了一些觀察——實際上是調查結果。他說,陪審團的裁決“確定原告約翰·戈德馬克不是共產黨員,也不是親共產黨……美國公民自由聯盟……不是共產黨陣線組織……法院必須將被告虛假指控原告約翰·戈德馬克是共產黨員或共產黨同情者……意圖在政治上傷害原告並導致他失敗的事實視為既定事實。”
在《泰晤士報訴沙利文案》之後的幾年裡,人們討論了許多誹謗改革提案,這些提案將為特納法官在戈德馬克案中非正式所做的事情提供一種常規方式:即使沒有支付任何損害賠償,也可以為某人洗清罪名。這些提議基於以下觀點:沙利文案中的布倫南法官主要關心的是令人不寒而栗的問題。損害判決的影響——可能會給出版商蒙上“恐懼和膽怯的陰影”的判決。如果法院是為了阻止威脅性的金錢判決而提出證明實際惡意的要求,那麼如果不涉及金錢,則可以取消該要求。虛假陳述的受害者可以提起訴訟,只是為了發現該陳述是虛假的,而無需證明出版商知道什麼。
早在 1964 年,當赫伯特·韋克斯勒 (Herbert Wechsler) 回复《泰晤士報》萊斯特·馬克爾 (Lester Markel) 的來信時,他提出了一種可能性。他在給馬克爾的信中寫道:“如果你認為官員應該獲得法律補救,這可能不是誹謗訴訟,而是合法的“答復權,要求報紙有義務刊登合理長度的辯護。” 但 1971 年,一項規定答辯權的州法律被提交至最高法院,並被裁定違憲。該案是邁阿密先驅報訴托尼洛案。佛羅里達州的一項法律賦予受到媒體批評的政治候選人做出回應的權利。邁阿密先驅報襲擊一名候選人社論要求給予回复空間。但最高法院認為,當任何政府(在本案中為佛羅里達州)告訴媒體必須印刷什麼內容時,就違反了第一修正案。法院一致同意這一結論。但布倫南法官在一份簡短的一致意見中提出了另一種可能性,哈倫法官的繼任者威廉·H·倫奎斯特法官也加入了這一意見。他們表示,讓媒體公佈法院關於先前報導不實的調查結果可能符合憲法。
1983 年,Marc A. Franklin 教授提出了 Brennan-Rehnquist 想法的變體。他的建議是讓涉嫌虛假陳述的受害者提起訴訟,要求做出法律聲明,證明該陳述是虛假的並損害了聲譽。在這樣的訴訟中,原告不會獲得任何損害賠償,但作為放棄金錢賠償希望的交換,他將不必證明出版商的魯莽、疏忽或任何其他類型的過失;他只需證明其虛假性即可。在此類宣告性判決訴訟中,勝訴方通常會獲得律師費。富蘭克林教授沒有要求違規聲明的發布者公佈虛假的司法結論,也許是因為懷疑這樣的要求是否符合憲法。托尼洛案。
1985 年,紐約布魯克林眾議員查爾斯·舒默 (Charles Schumer) 提出了聯邦誹謗立法。它僅適用於由公眾人物或官員提起並涉及印刷或廣播媒體發表的聲明的案件。它使用訴訟手段來聲明虛假,而出版商沒有提供任何過錯證明。但舒默法案還允許任何印刷或廣播被告將普通的誹謗訴訟轉變為不損害賠償的虛假聲明訴訟。
1988年,一個研究小組提出了第三次改革建議。安納伯格華盛頓計劃。它建議各州採用一項《誹謗改革法案》範本。該法案要求任何計劃提起誹謗訴訟的人首先要求撤回訴訟或給予答复的機會。如果出版商撤回或以印刷或廣播形式作出答复,那麼事情就結束了。如果沒有,被冒犯的人可以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也可以提起虛假聲明訴訟,後者不會造成損害,也無需證明過失。但如果原告尋求損害賠償,被告可以將訴訟轉為聲明訴訟。安納伯格的提案包括誹謗法的其他改革。其中之一是建立一個假設,即給編輯的信是不受誹謗訴訟管轄的意見陳述——這一規則將阻止Immuno AG對Dr. 提起懲罰性和無休止的訴訟。醫學靈長類動物學雜誌。
最後,曾主持威斯特摩蘭將軍誹謗訴訟審判的皮埃爾·N·勒瓦爾法官提出了一項改革建議。他建議,在沒有任何新立法的情況下,誹謗原告可以通過起訴虛假聲明並表示不希望受到損害來避免沙利文要求。通過所有這些方式,美國改革者試圖達成一些歐洲國家所使用的製度。他們通過訴訟來解決誹謗問題,以確定真相,僅判決象徵性損害賠償或根本不賠償。
沒有急於實施任何改革建議。沒有一個州很快就安納伯格模式或富蘭克林教授的模式進行立法試驗,舒默法案在國會也毫無進展。但根據懷特法官的特別意見,現行誹謗法的騷亂確實在最高法院爆發了。在 1985 年鄧白氏訴 Greenmoss Builders案中,他提議推翻基於沙利文案及其後續判決建立的整個憲法結構。
令人費解的是,懷特法官在誹謗罪方面的記錄前後不一致。他在《泰晤士報訴沙利文案》一案中讚同布倫南法官的觀點。三年後,即 1967 年,他與布倫南法官一起審理柯蒂斯出版公司訴巴茨案,將沙利文規則從官員延伸到公眾人物。第二年,他在聖阿曼特訴湯普森一案中撰寫了《法院意見》,該意見為媒體提供了進一步的保護,稱即使沒有進行檢查,通常也不構成魯莽。1979 年,在赫伯特訴蘭多案中,該案要求媒體必須回答誹謗原告關於有爭議報導的編輯過程的問題,懷特法官表示,《泰晤士報訴沙利文案》制定的規則已被法院“多次確認”為“適當的第一修正案標準”。但六年後,在鄧白氏公司的單獨同意意見中,他把一切都拿回來了。他說,他已經確信,“法院在《紐約時報》一案中,在公眾充分了解公職人員和公共事務的利益與那些被誹謗者維護聲譽的相互競爭利益之間達成了一種不明智的平衡。” 懷特法官表示,法院“嚴重矯枉過正……我們本可以通過將可收回的損害賠償限制在不會過度威脅媒體的水平來實現我們既定的目標,而不是將原告的舉證責任升級到幾乎不可能的水平。”
簡而言之,懷特法官現在提議放棄《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並用某種憲法對損害賠償的限制來代替它。如果這樣做了,公眾人物或官員就可以贏得誹謗訴訟,而不必證明有關他的謊言是故意或魯莽地發布的。懷特法官說:“他的聲譽將得到平反,並且在可能的情況下,傳播的錯誤信息將受到反擊。他可能還追回了一小筆錢,也許足以支付他的訴訟費用。” 但懷特沒有提出明確的憲法公式來限制損害;他也沒有解釋法院如何定義“適當數額”的損害賠償,或者“不會過度威脅媒體”的數額。他沒有說明法院將如何處理解釋第一修正案以適用此類限制的問題。格茨案——由於懷特的異議——而嘗試失敗了。總而言之,懷特法官提出的問題多於他提供的解決方案。
懷特在鄧白氏訴格林莫斯建築商案中的觀點顯然令布倫南法官感到痛苦。在他自己對該案的看法中,他諷刺地說:“懷特法官還提出了一些溫和的建議,以重組目前在誹謗訴訟中為被告提供的第一修正案保護。” 這種諷刺並沒有掩蓋布倫南對他所製定並極為珍視的憲法學說可能會發生什麼的擔憂。首席大法官伯格在鄧白氏也有意見,他同意懷特法官的觀點,即沙利文案“應該重新審查”。倫奎斯特法官似乎是另一個對沙利文案持懷疑態度的人規則; 他對第一修正案所保護的言論和新聞自由的看法總體上是狹隘的。
如果說布倫南法官擔心《泰晤士報訴沙利文案》的明顯脆弱性——二十年後該案可能被法院推翻——那麼媒體及其律師也同樣擔心。對他們來說,沙利文案是自由的憲章,是現代新聞界的關鍵。願意與政府持不同意見並調查不當行為。對媒體來說重要的不僅僅是布倫南法官制定的具體規則——保護事實錯誤,除非這些錯誤是故意或魯莽的。這是對避免錯誤有多麼困難、自由需要多少喘息空間的更廣泛的理解。許多編輯和新聞律師認為,用所有這些來換取模糊的、假設性的誹謗賠償限制將是一場災難。
1986 年,當倫奎斯特大法官接替沃倫·伯格擔任首席大法官時, 《泰晤士報》訴沙利文案的前景顯得更加黯淡。為了取代倫奎斯特擔任副法官,裡根總統選擇了另一位保守派法官安東尼·斯卡利亞。兩年後,最高法院審理了《好色客雜誌》訴福爾韋爾案。這是一個精彩的案例,也是一個重要的案例。在一個可笑的背景下,它提出了關於美國社會能夠容忍多少言論自由的嚴重問題。
《Hustler》是一本主要關注性的雜誌,它於 1983 年發表了一份所謂的金巴利苦酒廣告的“戲仿”。金巴利(Campari)投放了許多廣告,其中包括對名人的“第一次”採訪。暗示性的暗示是關於第一次性經歷,但每次採訪都在受試者第一次嘗試金巴利時引起關注。騙子_戲仿據稱是對傑里·福爾韋爾(Jerry Falwell)的採訪,傑里·福爾韋爾是一位部長,因其在全國范圍內電視佈道和領導右翼遊說團體道德多數派而聞名。廣告的標題是“傑里·福爾韋爾談論他的第一次”。底部用小字寫著:“廣告模仿——請勿認真對待。” 在“採訪”中,福爾韋爾說,正如最高法院在陳述事實時莊嚴地表述的那樣,“他的‘第一次’是在一次醉酒後與他母親在外屋亂倫的約會。” 福爾韋爾以誹謗罪和某些州承認的另一種侵權行為“故意造成情緒困擾”提起訴訟。陪審團駁回了誹謗指控,理由是模仿不能合理地理解為對福爾韋爾提出事實指控。但它給予了 100,000 美元的補償金和 100 美元,
最高法院對此案的辯論是一個有趣的場合,但同樣也是一個嚴肅的場合。當斯卡利亞法官發表以下評論時,艾倫·L·艾薩克曼 (Alan L. Isaacman) 正在為騙子辯護:“與文斯·隆巴迪 (Vince Lombardi) 相矛盾的是,第一修正案並不是一切。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價值觀,但當然它不是我們社會的唯一價值觀……你給我們的規則說,如果你競選公職,或以任何方式成為公眾人物,你就無法保護自己,甚至你的母親,反對模仿你和你母親在外屋亂倫的行為……你認為如果結果是這樣的話,喬治·華盛頓會競選公職嗎?” 艾薩克曼回答說,華盛頓時代的一部漫畫將他描繪成一頭驢子。斯卡利亞法官回答說:“我可以處理這個問題。我認為喬治可以處理這個問題。但這與在廁所裡與你母親亂倫相差甚遠。” 艾薩克曼說:“我們在這裡真正討論的是,這個有品味還是沒有品味?這就是你所說的,因為沒有人相信傑里·福爾韋爾被指控犯有亂倫罪。” 讓公眾人物受到嘲笑是美國最古老的傳統——政治漫畫的傳統等。
福爾韋爾的代表諾曼·羅伊·格魯特曼首先表示:“故意、惡意的人格刺殺不受第一修正案的保護。” 最高法院第一位女性法官桑德拉·戴·奧康納 (Sandra Day O'Connor) 於 1981 年斯圖爾特法官退休時由里根總統任命。格魯特曼回答說,只要這部漫畫“被社區的普通成員認為是難以忍受的,以至於任何文明人都不應忍受它”。法院的多位成員質疑“無法忍受”這樣的詞是否劃出了陪審團能夠理解的界限。斯卡利亞法官說:“也許你沒有看過我看過的政治漫畫,但其中一些……回到了英國歷史——我的意思是,政客被描繪成長相可怕的野獸——你還談論將某人描繪成犯有不道德行為的人嗎?如果沒有一些漫畫將一個或另一個政治人物描繪成至少是妓院裡的鋼琴演奏家。”
最高法院一致推翻了福爾韋爾 20 萬美元的判決。首席大法官倫奎斯特撰寫了法院意見。他首先引用了一些關於言論自由的經典論點,其中包括霍姆斯法官在 1919 年艾布拉姆斯訴美國案中的異議中的聲明“對真理的最好檢驗是思想在市場競爭中被接受的力量。” 首席大法官表示,福爾韋爾認為,第一修正案不應該對無恥的、故意造成的情感傷害提供保護。“但在公共事務辯論的世界裡,許多出於不太令人欽佩的動機所做的事情都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護。” 他補充說,如果不是這樣,政治漫畫家和諷刺作家就會陷入困境。他接著描述了美國歷史上一些著名的漫畫,包括華盛頓作為一頭驢的漫畫,以及托馬斯·納斯特 (Thomas Nast) 的毀滅性漫畫,描繪了內戰後統治紐約市政治的特威德環 (Tweed Ring)。(法庭之友簡報,包括十九幅歷史漫畫代表美國編輯漫畫家、美國作家聯盟和政治諷刺作家馬克·拉塞爾提起此案。顯然,這是一份最有效的簡報。)首席大法官倫奎斯特表示,格魯特曼認為只有“令人憤慨”的材料才應該受到訴訟,這並沒有幫助,因為當涉及到政治或社會問題時,“令人憤慨”是一個非常主觀的事情,以至於“陪審團可以根據陪審員的品味或觀點,或者可能根據他們對特定表達的不喜歡來追究責任”。該意見的結論是,一個人在像騙子這樣的事情中受到野蠻對待不管多麼令人不快,金巴利廣告的模仿無法僅僅因為嘲笑而獲得賠償。他必須證明該出版物包含有關他的虛假事實陳述,並且該虛假陳述是故意的或魯莽的。由於《騙子》戲仿中沒有關於福爾韋爾的任何陳述,讀者會將其視為事實指控,因此他輸了。
Hustler 訴 Falwell 案的判決對於總體言論自由非常重要。它表明,最高法院,包括被認為是保守派的法官,對憲法要求美國社會容忍的公共事務言論有著廣泛的認識——不僅是喬治·華盛頓是個混蛋,還有傑里·福爾韋爾和他的母親在戶外廁所。
但騙子案對於誹謗和沙利文判決的具體意義也很重要。首席大法官倫奎斯特將沙利文規則(即知情或魯莽偽造的要求)應用於這起情感攻擊案件,並強調這樣做。他像布倫南法官一樣分析了言論自由的價值觀,並引用了沙利文案中的觀點,即公眾必須忍受“激烈、刻薄、有時令人不快的尖銳攻擊”,言論自由需要“喘息空間”。他引用了沙利文之後的六項其他誹謗判決,其中包括他本人作為大法官持有異議的兩項。他彷彿在說:我現在是首席大法官,我正在團結法院支持我們法學的這一里程碑。除懷特法官分別表示同意外,最高法院的所有成員都同意倫奎斯特的觀點。信息很明確:在可預見的未來,誹謗罪的憲法將取決於《紐約時報公司訴沙利文案》。
一個受大眾歡迎的政府,如果沒有大眾信息或獲取信息的手段,就只是一場鬧劇或悲劇的序幕;或者,也許兩者兼而有之。知識將永遠統治無知:一個想要成為自己統治者的民族,必須用知識賦予的力量武裝自己。
——詹姆斯·麥迪遜,1822。
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的判決第一修正案的法律開始發生翻天覆地的變化。最高法院越來越充分地詮釋了修正案大膽措辭的全部含義。自 1791 年將該修正案寫入憲法以來的一個多世紀裡,其對言論和新聞的保障一直處於休眠狀態。當州和聯邦政府在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和戰後通過鎮壓性立法時,最高法院對自由採取了狹隘的看法,允許對和平主義和激進言論進行懲罰。在接下來的四十年裡,法院逐漸開始以有意義的方式適用言論和新聞條款,以保護非正統或不同意見。但法官們仍然不願意將震驚或真正挑戰現有秩序的表達納入第一修正案的保護範圍內。
然後,在沙利文判決後的幾年裡,法院響亮地維護了第一修正案的承諾,即在美國“不得有任何法律……剝奪言論或新聞自由”。法院並沒有具體建立在布倫南法官對沙利文案的歷史分析的基礎上,沙利文案發現了杰斐遜式反對 1798 年《煽動叛亂法》的成功鬥爭中揭示了第一修正案的核心目的。但法官們確實以杰斐遜和麥迪遜的方式解讀了該修正案,即確保批評政府的權利——以強有力、不受約束的方式表達不同意見的權利。
越南戰爭提供了司法變革的一個引人注目的例子。朱利安·邦德是南方民權運動的年輕黑人領袖,1964年當選為佐治亞州眾議院議員。但眾議院拒絕讓他就任,理由是他反對越南戰爭,使他無法認真宣誓“支持憲法”。邦德贊同學生非暴力協調委員會的一份聲明,該聲明稱:“我們同情並支持這個國家那些不願意對徵兵做出反應的人。” 邦德說:“我喜歡將自己視為一名和平主義者,反對那場戰爭和任何其他戰爭,並渴望和渴望鼓勵人們不要以任何他們選擇的理由參與戰爭。當佐治亞州眾議院議員在聽證會上問他對那些燒毀選秀卡的人有何感想時,他說他欽佩他們的勇氣。當被要求解釋時,他說:“我從未建議、勸告或主張任何其他人燒掉他們的選秀卡。事實上,我的口袋裡有我的,如果你願意的話我會製作出來。我不提倡人們違法。我只是想說,我欽佩一個人的勇氣,他知道自己面臨著相當嚴峻的後果,仍能按照自己的信念行事。”
與邦德的話並無太大不同,尤金·德布斯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中因阻礙徵兵而被定罪,被判處十年監禁。最高法院在霍姆斯法官的意見中維持了原判,駁回了第一修正案的反對意見。但1966年,最高法院一致認為佐治亞州眾議院拒絕讓朱利安·邦德就座,違反了第一修正案。首席大法官沃倫表示,根據聯邦法規,邦德不可能被憲法定罪,該法規將諮詢或協助逃兵定為犯罪——這是將德布斯送進監獄的法律的後來版本。首席大法官寫道:“ 《紐約時報公司訴沙利文案》中法院的意見總結了第一修正案的核心承諾,就是“關於公共問題的辯論應該是無拘無束、激烈和開放的”。我們認為《紐約時報》案件的基本原理駁回了邦德的言論超出憲法保護範圍的說法。……公眾聽取所有意見的利益通過向公民批評者提供比立法者更多的保護,很難推動公共問題的各個方面。”
在1927 年惠特尼訴加利福尼亞州一案中,布蘭代斯法官對言論自由的理由做出了經典陳述,最高法院維持了加利福尼亞州《刑事工團主義法案》的合憲性。這是 1917 年至 1920 年間通過的眾多州法律之一,該法律將教導或提倡使用暴力作為社會變革手段的必要性或適當性構成犯罪。1969 年,法院推翻了惠特尼訴加利福尼亞州一案的裁決,認為典型的犯罪工團主義法律違憲,並製定了嚴格的新規則來判斷鼓吹暴力或非法行為的言論。該案是勃蘭登堡訴俄亥俄州。它涉及的不是像安妮塔·惠特尼這樣的激進分子,也不是早期案件中的大多數主要負責人,而是三K黨的成員。在俄亥俄州漢密爾頓縣的一次三K黨集會上,一名戴兜帽的人說,除其他外,“我認為黑人應該返回非洲,猶太人應該返回以色列。” 發言人被當局認定,並因宣揚恐怖主義或無法無天的必要性而違反俄亥俄州《工團犯罪法》而被起訴並定罪。在一份未簽署的意見中,最高法院放棄了判斷暴力主張的“明顯且現實的危險”標準,霍姆斯和布蘭迪斯曾敦促該標準作為保護言論的公式,但隨後在 1951 年被最高法院用來維持對共產黨領導人的定罪。相反,法院現在製定了一條新規則:
勒尼德·漢德法官的傳記作者杰拉爾德·岡瑟教授認為,言論必須“旨在煽動或產生迫在眉睫的不法行為”這一要求,被視為重點關注所使用的實際詞語的特徵,因此本質上與漢德法官在 1917 年群眾案中未能成功建立的測試一樣。新規則保護言論,但與現有社會或政策相反,除非它敦促立即違法行為。勃蘭登堡測試的其餘部分,要求不法行為實際發生的可能性,在明確且當前的危險公式中添加了更強版本的預測元素。總之,勃蘭登堡訴俄亥俄州美國對所謂的顛覆性言論給予了前所未有的最大保護,而且幾乎肯定比任何其他國家的此類言論都更有效。這一決定充分反映了麥迪遜對第一修正案的看法,以及杰斐遜在他的第一次就職演說中闡述的政治哲學:“如果我們中間有人希望解散建立聯邦或改變其共和形式,讓它們不受干擾地作為安全的紀念碑,在允許理性自由與之對抗的情況下,可以容忍觀點錯誤。”
1971年,法院處理了攻擊性言論問題。問題是第一修正案是否保護那些用冒犯觀眾的語言傳遞政治信息的人。該案是科恩訴加利福尼亞州案。當最高法院辯論時,首席大法官伯格擔心這些事實會冒犯法庭上的一些人。在科恩的律師梅爾維爾·B·尼默教授開始辯論之前,首席大法官告訴他:“法院完全熟悉本案的事實背景,我確信你沒有必要糾纏於事實。” 尼默教授回答說:“我當然會非常簡短地陳述事實。” 他說,科恩因違反加州擾亂治安法而被定罪。然後他補充道:“這個年輕人所做的就是穿過洛杉磯縣法院的走廊……穿著一件夾克,上面寫著‘操草稿’。” ”
尼默教授很勇敢地說出這樣的話,因為首席大法官伯格當然一直試圖阻止在法庭上說出這個四個字母的詞。但他必須這樣做。因為如果他是被恐嚇而壓制了這個有爭議的詞,那麼他在某種意義上就會接受它可以被壓制。他可能會破壞自己的論點,即即使是攻擊性語言也可能在受第一修正案保護的思想市場中佔有一席之地。
最高法院以5比4的投票結果推翻了對科恩的定罪。法院的意見是由哈倫法官提出的,這是一個了不起的意見。約翰·哈倫是一位老派的紐約紳士。但他能夠擺脫個人感情,就像法官應該擺脫他自己的行為標準一樣,並看到在越南戰爭的背景下,“這種不體面的咒罵”是一種政治言論。哈倫法官說:“雖然這裡所涉及的特定的四個字母詞可能比大多數其他同類詞更令人反感,但一個人的粗俗實際上是另一個人的抒情詩,這往往是事實。” 這裡的粗俗涉及到第一修正案的價值觀:
在我們這樣一個多元化、人口眾多的社會中,憲法規定的言論自由權是一劑強效良藥。它的目的和目的是消除政府對公共討論領域的限制,將應表達哪些觀點的決定權主要交給我們每個人,希望利用這種自由最終培養出更有能力的公民和更完美的政體,並相信沒有其他方法能夠符合我們政治制度所依賴的個人尊嚴和選擇的前提……對許多人來說,這種自由的直接後果可能往往只是口頭騷亂、不和諧甚至冒犯性言論。然而,在既定的限度內,這些實際上是公開辯論過程允許我們實現的更廣泛持久價值觀的必然副作用。從這個意義上說,空氣中有時似乎充滿了言語的刺耳聲音,這並不是軟弱的表現,而是力量的表現。
最高法院在攻擊性言論領域最具爭議性的裁決是關於焚燒國旗的裁決。在德克薩斯州訴約翰遜案中1989年,法院裁定德克薩斯州的一項法律違憲,該法律規定以“嚴重冒犯”人民的方式“褻瀆”國旗為犯罪行為。在政治示威期間焚燒旗幟以表達對政府政策的不同意見。布倫南法官代表五人多數表示,該法案是一種溝通形式,表達政治觀點。“如果第一修正案有一條基本原則的話,”他寫道,“那就是政府不得僅僅因為社會認為某個想法本身令人反感或令人不快而禁止該想法的表達。” 這一決定引起了政治軒然大波,布什總統呼籲修改憲法以保護國旗。經過憤怒的辯論後,國會轉而通過了《國旗保護法》,該法案試圖避免法院對約翰遜案的裁決案件將焚燒國旗定為犯罪行為,無論旁觀者是否受到冒犯(德克薩斯州法律的條件)。
根據新法律提起的訴訟很快就提交至最高法院,1990 年,大多數人認為該法律也與第一修正案相衝突。布倫南法官再次撰寫了法院意見:這是他那年夏天退休前的最後一份意見。他說,國會試圖保護國旗作為一種象徵,這樣做也同樣壓制了批評言論。他補充說,焚燒特定旗幟“不會以任何方式削弱或以其他方式影響該符號本身。” 他以關於美國原則的恰當的最後一句話結束了自己的觀點:“我們知道,褻瀆國旗對許多人來說是一種深深的冒犯。但同樣的說法也適用於……對草案的粗俗拒絕,參見科恩訴加利福尼亞州案,以及粗俗的漫畫,參見《好色客雜誌訴福爾韋爾案》......懲罰對國旗的褻瀆行為削弱了使這個標誌如此受人尊敬且值得尊敬的自由。”
法院還繼續反對幾乎所有先前對言論的限制:首席大法官休斯於 1931 年確立的法律立場在尼爾訴明尼蘇達州案中。20 世紀 70 年代,許多下級法院發布了限制令,以保護被告獲得公平審判的權利,例如命令媒體不得在審判前發表有關所謂供認的報導。1976 年,最高法院處理了一個案件,該案件似乎對被告造成特別嚴重的不公平風險,被告被指控在內布拉斯加州薩瑟蘭小鎮戀屍謀殺了一個家庭的六名成員。內布拉斯加州法院禁止報導被告的供述或“強烈暗示”的其他事項,以便未來的陪審團不會對他產生偏見。但最高法院撤銷了該命令。首席大法官伯格在為法院撰寫的文章中表示,“對言論和出版的事先限制是對第一修正案權利最嚴重、最不可容忍的侵犯。
內布拉斯加州案件的判決解決了以公平審判為目的的限制問題,或者至少在 1990 年之前一直如此,當時有線電視新聞網的行動有助於重新討論這個問題。美國有線電視新聞網 (CNN) 播出了有關前巴拿馬獨裁者曼努埃爾·諾列加將軍案件的報導,他在美軍入侵巴拿馬時被美軍抓獲,目前被關押在佛羅里達州監獄中,等待聯邦毒品指控的審判。美國有線電視新聞網 (CNN) 表示,諾列加在監獄中的電話,包括與他的律師的談話,都被錄音了,並且它有一些錄音帶。該報告是對政府對刑事被告可能採取的不公平策略的重大新聞曝光,但 CNN 更進一步,播放了其中一盤錄音帶。諾列加的律師立即提出一項命令,禁止 CNN 播放更多錄像帶,理由是他們可能會披露辯護策略,一名聯邦法官發布了該命令。CNN 向美國上訴法院提出上訴,美國上訴法院同意立即審理此案。然後,在爭論的前一天晚上,美國有線電視新聞網 (CNN) 播放了一段明顯違反命令的錄音帶。這種蔑視幾乎肯定會引起法官的不滿。此後,上訴法院拒絕解除限制令,最高法院也迅速拒絕審理此案。然後主審法官讓一名地方法官聽了有爭議的錄音帶,結果發現這些錄音帶沒有什麼有趣的地方。法官解除了限制令,但 CNN 沒有再進行廣播(無疑是因為這些錄音帶不值得播放)。通過挑戰法庭,美國有線電視新聞網(CNN)轉移了人們的注意力,偏離了真正的重點,即政府在錄製諾列加談話時的行為。此外,它開創了一個先例,削弱了對先前限制的保護。其他法官現在可以說,至少他們有權發布臨時限制令,同時調查某人提議廣播或印刷的內容的實質內容,以確定是否需要更長的禁令以及第一修正案是否允許。
但最重要的事先限制案件是關於公佈所謂國家安全機密的權利的衝突。1971 年春,《紐約時報》獲得了 43 卷越南戰爭的官方秘密歷史,由國防部在戰爭進行期間整理而成。五角大樓文件(後來被稱為“五角大樓文件”)具有“絕密”這樣的高度機密。1971 年 6 月,《泰晤士報》開始發表文件摘錄以及有關戰爭起源的擴展文章。政府告上法庭,要求禁止繼續出版。
一次偶然的機會,這個案子交給了新上任的聯邦法官默里·古爾芬 (Murray Gurfein)。古爾芬法官曾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擔任軍事情報官員,一些人希望他會同情政府的說法,即公佈五角大樓文件將損害美國在越南的戰爭努力(越南戰爭仍在繼續),並將阻礙安排和平解決的努力。古爾芬法官確實發布了臨時限制令。但三天后,在聽取了政府證人的證詞並試圖讓他們指出文件中如果發表可能會產生危險的具體內容但沒有成功後,他拒絕發布禁令。古爾芬法官在他的觀點中寫道:“國家的安全不僅僅取決於城牆。安全還在於我們自由機構的價值。脾氣暴躁的媒體,頑固的媒體,
案件並沒有就此結束。上訴法院延長了臨時限制,並要求古爾芬法官聽取政府提供的更多證據,證明出版可能造成的危害。與此同時,《華盛頓郵報》獲得了這些文件的副本,開始發表有關它們的報導,也暫時受到限制。這些案件很快就提交到了最高法院。副檢察長歐文·N·格里斯沃爾德 (Erwin N. Griswold) 告訴法院,出版物將“影響生命……結束戰爭的過程……尋回戰俘的過程”。
爭議開始兩週後,最高法院以 6 比 3 的投票結果駁回了政府提出的禁令要求。大多數人的不同意見有兩個不同的主題。首先,國會沒有通過任何法規賦予法院阻止此類材料出版的具體權力。其次,為了克服第一修正案反對事先限制的推定,政府正如斯圖爾特法官所說,必須證明披露信息“肯定會對我們的國家或其人民造成直接、立即和不可挽回的損害”,而政府卻沒有這樣做。
五角大樓文件案是媒體和麥迪遜原則(公眾必須了解政府在做什麼)的著名勝利。或者說當時看起來是這樣。後來的決定表明,這並不是什麼太大的勝利。在隨後的幾年中,每當政府行政部門聲稱國家安全受到威脅時,最高法院就越來越尊重政府行政部門。這種尊重在斯奈普訴美國一案中達到了極致。
弗蘭克·斯奈普是曾在越南服役的中央情報局官員。1975 年,隨著北越的勝利和美國人匆忙離開西貢,戰爭結束,他對自己拋棄了幫助美國的南越人(尤其是情報來源)感到痛心。他們不僅被拋在後面,而且還被拋在後面。包含他們名字的情報文件也是如此,從而確保他們會受到虐待。斯奈普寫了一本書,《體面間隔》,並在沒有像他承諾的那樣首先將其提交給中央情報局審批的情況下發表。政府起訴他違反承諾,稱這是一份合同。最高法院同意了這一點,並給予了政府所尋求的特別救濟。首先,它禁止斯奈普在餘生中,在未經中央情報局事先批准的情況下,不得再就他在中情局工作期間了解到的情報問題發表任何文章或言論。此外,中央情報局要評判他作為一名僱員是否學到了一些東西,因此他必須提交任何涉及他在那里處理過的主題的內容以獲得許可——例如,任何有關越南的內容。(在隨後的幾年裡,斯奈普必須提交書評、電影劇本甚至小說以獲得批准。)這是最高法院首次批准對撰寫或談論政府政策問題進行事先限制。其次,法院對斯奈普的收入施加了所謂的“推定信託”。體面的間隔,這意味著他必須將出版商的預付款和所有版稅上繳給財政部。最終,這筆金額超過了 18 萬美元,超過了許多令人髮指的罪行的最高罰款額。
五角大樓文件案中提到的兩項要求在斯奈普案中均未得到滿足。沒有任何法規授權對斯奈普發出禁令或沒收他的版稅,也沒有發現他的書會對國家造成“直接、立即、不可挽回”或任何其他類型的傷害。事實上,出於爭論的目的,政府承認這本書不包含機密信息。法院甚至沒有提及近訴明尼蘇達案反對先前限製或任何第一修正案法律的推定。它在沒有簽署意見的情況下草率行事,沒有案情摘要或爭論,史蒂文斯、布倫南和馬歇爾法官對此表示反對。中情局運作受到威脅的指控顯然促使大多數人不再以法院一貫的懷疑態度對待某些出版物必須為了社會利益而被封鎖的主張。
在其他案件中,法院也尊重中央情報局和國家安全的主張,規定了相當於第一修正案的例外情況。儘管幾乎所有進入國家安全系統的人都相信,國家安全系統所聲稱的保密需求被嚴重誇大了。為政府辯護五角大樓文件案的歐文·格里斯沃爾德後來表示,他“從未發現這些文件的公佈對國家安全構成任何威脅”。他在為《華盛頓郵報》撰寫的一篇文章中發表了這一評論1989 年,當時政府辯稱,在奧利弗·諾斯 (Oliver North) 因伊朗門事件罪行受審時公佈機密文件會危及國家安全。格里斯沃爾德說:“任何對機密材料有豐富經驗的人都會很快意識到,存在大量的過度機密,分類者主要關心的不是國家安全,而是政府的某種尷尬。在製定計劃或進行談判時,短期機密可能有一定的基礎,但除了武器系統的細節之外,與過去(甚至是最近的過去)交易有關的事實的公佈很少會對當前的國家安全造成任何真正的風險。這是五角大樓文件的經驗教訓。”
毫無疑問,最高法院在國家安全問題上對總統的尊重反映了二十世紀總統權力的普遍增長。在核武器和即時全球通訊的時代,這個國家和其他國家的公眾不可避免地會指望美國總統在戰爭與和平問題上發揮領導作用。在這個時代,總統們利用國家安全的需要來證明對政府越來越多的重要事務進行保密是合理的。情報機構每年花費數十億美元,但公眾不知道其數額或理由。武器方面有大量秘密預算。麥迪遜明白所有這些保密的代價:獨裁統治的增長,
與其他地方一樣,第一修正案對言論和新聞自由的保障不僅是為了個人的利益;也是為了個人的利益。他們是明智政府的必需品。當一項政策像越南戰爭那樣慘敗時,公眾必須知道錯誤的決定是如何做出的。當一場戰爭像越南戰爭那樣糟糕地結束時,公眾應該聽到像弗蘭克·斯奈普這樣的內部人士的批評。第一修正案中最需要關注的一個領域是法院為任何可能與國家安全相關的事物隱含規定的例外情況。換句話說,在這個問題上,最高法院需要恢復第一修正案定罪的勇氣。
除了國家安全問題之外,《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發生後的一代人的言論和新聞也享有非凡的自由。最高法院是否會繼續如此嚴格地執行第一修正案的保障當然是一個不確定性。有些法官認為這太過分了。例如,在第一起焚燒國旗案件中,首席大法官倫奎斯特持不同意見:“民主社會的崇高目標之一肯定是立法禁止那些被視為邪惡且嚴重冒犯大多數人的行為——無論是謀殺、貪污、污染還是焚燒國旗。”
言論自由不僅取決於法律和法院,還取決於公眾的態度,從這一點來看,第一修正案似乎還算健康。美國人對總統職位及其不斷增長的“國家安全需要秘密政府”的主張太著迷了。當媒體試圖讓總統對戰爭與和平問題負責時,公眾往往會怨恨媒體,正如麥迪遜和他的同事希望媒體所做的那樣。另一方面,二十世紀末的美國人比以前更加容忍異見。辛辛那提的陪審員們無疑對羅伯特·梅普爾索普的同性戀照片感到震驚,但仍宣判一名因展示這些照片而被指控刑事犯罪的博物館館長無罪。佛羅里達州勞德代爾堡,陪審團宣判說唱組合 2 Live Crew 的淫穢指控無罪。最重要的是,通過憲法修正案保護美國國旗的呼聲逐漸消失。在最高法院做出第二次旗幟裁決後,擬議的修正案在國會中毫無進展。也許美國人,或者足夠多的人,同意霍姆斯法官的觀點,即“我們應該永遠保持警惕,防止試圖檢查我們厭惡並認為充滿死亡的觀點的表達。”
如果說對從《泰晤士報訴沙利文案》起賦予第一修正案法律效力的許多最高法院裁決存有疑問,那就是對美國社會中法律數量和法制主義的警惕。當第一修正案被交給律師時,當法官開始在允許和禁止的言論之間劃清界限時,它的宏偉和活力可能會被掩蓋。發生了類似的事情在五角大樓文件案中。當尼克松政府起訴停止出版並由律師和法官接手時,公眾的注意力轉向“第一修正案的含義”,而不是停留在五角大樓文件的信息上,這是讓我們捲入越南的政治進程的腐敗。
代表《泰晤士報》的亞歷山大·M·比克爾教授隨後寫道:
當我們不需要法律時,法律永遠無法讓我們像現在一樣安全。那些既不受到挑戰也不被定義的自由是最安全的。例如,從這個意義上說,美國新聞界在1971年贏得與政府的鬥爭(針對五角大樓文件)之前確實比勝利之後更加自由。1971 年 6 月 15 日之前,經歷了 1798 年的麻煩,經歷了一次內戰和兩次世界大戰以及其他戰爭,聯邦政府從未試圖通過直接或通過訴訟在出版前施加限制來審查報紙。這個魔咒被打破了,從某種意義上說,自由也因此被削弱了。
《泰晤士報訴沙利文案》開啟了將新聞界納入法律的進程,而這一進程在誹謗方面比言論領域的其他任何地方都走得更遠。1964 年之前,幾乎沒有一家美國報紙的員工配備律師來擔心誹謗問題,也沒有新聞法可言。當誹謗訴訟出現時(偶爾會發生),它們會被當作不太重要的問題來處理。如今,所有主要報紙、雜誌和廣播公司都有律師在場,必須關注誹謗行為。這個主題已經變得非常複雜,聯邦憲法的層面覆蓋了州誹謗法。布倫南法官的沙利文證明官員只有證明“真正的惡意”(明知或魯莽的謊言)才能獲得誹謗賠償的測試甚至被搬上了電影,在電影《無惡意》中。
現代誹謗法的複雜性不可避免地源於最高法院在《泰晤士報訴沙利文案》中選擇尊重兩項利益:聲譽和言論自由。如果法院採納了布萊克法官的建議並發現第一修正案完全禁止誹謗訴訟,那麼法律就會變得簡單。利益衝突的調和總是很複雜的。它需要法官劃清界限,需要律師辯論,需要學者反思。所有這些都是一種負擔,但沒有理由認為美國人會更喜歡布萊克大法官完全忘記名譽的解決方案。赫伯特韋克斯勒早在 1964 年就看到了不可避免的複雜性,當時他回答了萊斯特·馬克對沙利文決定的懷疑。他在給馬克爾的信的結尾說道:“這些都是令人著迷的問題,我希望我能進一步提出一個完全令人滿意的解決方案。如果找不到不帶來某種困難的解決方案,這在生活中並不罕見。”
誹謗法的複雜性是一項大大擴大了新聞自由和所有美國人自由的決定的代價。如果沒有《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媒體能否盡其所能地滲透現代政府的權力和秘密,或者讓公眾面對政策問題的現實,這是值得懷疑的。在沙利文案的直接背景下,即南方的種族問題,這一決定產生了重大影響。埃里克·恩布里(Eric Embry),《泰晤士報》代表在沙利文誹謗訴訟的審判中,在最高法院判決二十週年之際被問到,如果判決結果相反,會發生什麼。他回答說:“答案是我所代表的哥倫比亞廣播公司不會繼續在南方做節目。” 最終的受益者不是媒體,而是公眾,他們能夠聽到批評並發出自己的聲音。弗吉尼亞大學的著名憲法教師 AE Dick Howard 教授在談到《泰晤士報》訴沙利文案時表示,“從實際角度來看,我認為沒有哪個案例比這個國家的思想交流更重要。”
沙利文案判決幾十年後,那些直接參與訴訟的人似乎對結果感到滿意。代表沙利文專員並敗訴的羅蘭·納赫曼 (Roland Nachman) 帶著某種諷刺的笑意看待這起案件。“當時我是《蒙哥馬利廣告報》和《阿拉巴馬日報》的常任律師,”他說,“為他們辯護,使其免遭誹謗訴訟。我必須獲得他們的許可才能在誹謗案中代表原告。他們仍然是我的客戶,他們認為我為他們做過的最偉大的事情就是輸掉那個案子!” 赫伯特韋克斯勒指出,儘管有很多關於沙利文的抱怨儘管無論是在最高法院 1964 年制定的憲法規則還是所有立法改革提案中,誹謗罪的憲法法仍然是建立在最高法院 1964 年制定的基礎上的。他說:“我認為,沙利文案的判決之所以能經受住如此多不同方面的敵視,原因之一是因為有這樣的歷史材料——共和黨對《煽動叛亂法》的敵意所產生的杰斐遜和麥迪遜的材料——該判決反映了這些材料,並且在某種意義上真正實施了這些材料。 ” 任何願意閱讀麥迪遜言論的人,即公民是批評者而不是政府的觀點——天哪,這是一個強有力的論據!並發現這個想法被國會接受並被占主導地位的政黨接受,所以在我看來,在該國歷史的早期,這一結論具有合理性,這對於那些關心憲法決定中司法職能的人們來說是非常令人安慰的。”
《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和其他第一修正案判決中所擁護的美國言論自由理念在世界其他地方也越來越有吸引力。反對極權政府的鬥爭是二十世紀可怕的現象,它使人們對民主與言論和新聞自由之間的聯繫(麥迪遜式的聯繫)有了更廣泛的理解。劉賓雁是一位勇敢的中國記者,他在暴君統治下的祖國流亡,他在書中講述了自己在中國逐漸了解到代議制政府本質的經歷。他說:“民主意味著選擇的權力,而沒有信息的選擇就是一種幻覺。” 這句話可能是詹姆斯·麥迪遜寫的。
與美國同行相比,英國媒體仍然受到嚴格限制。多年來,先前的限制使得英國媒體無法引用英國前反間諜彼得·賴特的一本書,而該書在世界各地出版。瑪格麗特·撒切爾政府對《官方保密法》進行了所謂的“改革”,禁止所有前情報官員就其工作發表任何言論——這種沉默遠比斯奈普決定要求前情報官員在出版前提交其著作以供批准的要求徹底得多。但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美國例子的啟發,開放在許多方面都是封閉的政府體系的提議正在獲得越來越多的支持。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歐洲國家遵守了《歐洲人權公約》,該公約保障言論自由等,並由歐盟委員會和歐洲人權法院執行。法院在解釋公約時一定程度上體現了美國的自由理念。1979年,它發現英國限制在報紙上發表有關破壞性藥物沙利度胺受害者的文章違反了公約。英國法院表示,這些文章構成藐視法庭,因為它們可能會影響針對該藥物的損害賠償的未決訴訟。但歐洲法院表示,“這場悲劇的眾多受害者的家屬……對於了解所有基本事實有著切身利益。” 判決後,英國修改了藐視法庭法以符合該判決。
1986年,歐洲人權法院以美國人能夠理解和讚賞的方式對誹謗案做出了裁決。1975年,奧地利記者彼得·米歇爾·林根斯(Peter Michel Lingens)發表了高度批評的文章時任奧地利總理布魯諾·克賴斯基 (Bruno Kreisky) 指責他是“最卑鄙的機會主義”。克雷斯基提起訴訟,奧地利法院判給他誹謗賠償金。歐洲法院認為奧地利的訴訟違反了《歐洲人權公約》,並下令賠償林根斯的損失判決和費用。法院表示,“言論自由……是民主社會的重要基礎之一,也是民主社會進步的基本條件之一……它不僅適用於受到好評或被視為無傷大雅或無關緊要的‘信息’或‘想法’,也適用於那些冒犯、震驚或擾亂的‘信息’或‘想法’。這就是多元化、寬容和寬廣胸懷的要求,沒有這些就沒有“民主社會”。” 法院接著說:
此外,新聞自由為公眾提供了發現和形成對政治領導人的想法和態度的看法的最佳途徑之一。更一般地說,政治辯論的自由是民主社會概念的核心……相應地,對於政治家本身而言,可接受的批評的範圍比對於私人個人的範圍要廣。與後者不同的是,前者不可避免地、有意地讓自己的一言一行受到記者和廣大公眾的密切關注,因此他必須表現出更大程度的寬容。
歐洲法院的措辭讓人想起布倫南法官的評論,即官員必須是“堅忍不拔的人,能夠在艱苦的氣候中茁壯成長”,並且總體上反映了《泰晤士報》訴沙利文案和其他美國誹謗案的判決,法院已聽取了這些判決的簡報。
這並不是說歐洲或世界其他地區準備追隨美國的言論自由理論,以保護最仇恨的言論。也許歐洲人已經因為在歐洲大陸掌權的仇恨思想而遭受了太多的痛苦。一位傑出的法國憲法律師羅傑·埃雷拉(Roger Errera)在撰寫有關美國憲法對世界的影響的文章時,反對其他國家認為美國願意容忍伊利諾伊州斯科基的納粹遊行等“極端形式的政治言論”。他認為,鑑於美國人的經驗,美國人擁有歐洲人無法擁有的品質——“根深蒂固的社會和歷史樂觀主義”。
埃雷拉是對的。美國人是樂觀主義者。麥迪遜必須是一個樂觀主義者,他相信只要人民有“自由審查公共事務的權利,民主就會在一個龐大的新聯邦中發揮作用”。特徵和措施”。小馬丁·路德·金必須是一位樂觀主義者,他相信訴諸良心的言論可以消除幾代人的種族歧視。當最高法院考慮麥迪遜解決紐約時報公司訴沙利文案的願景時,樂觀是未言明的前提。
[1964 年 2 月。]
先生。布倫南法官發表了法院的意見。
在本案中,我們首次裁定第一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對言論和新聞的保護在多大程度上限制了國家在公職人員針對對其公務行為的批評者提起的訴訟中適用其民事誹謗法的權力。1
被告是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市警察局局長。蒙哥馬利縣巡迴法院陪審團在他針對四名黑人和阿拉巴馬州牧師的請願人和紐約時報公司提起的民事誹謗訴訟中判給他 50 萬美元的損害賠償金。他的申訴稱,他因 10 段上訴中的第三段和第六段中的陳述而受到誹謗。1960 年 3 月 29 日《紐約時報》以廣告形式刊登的捐款。2
該廣告是由“捍衛馬丁·路德·金和南方自由鬥爭委員會”插入的。它呼籲捐款支持南方黑人學生在黑人爭取公民權利的鬥爭中的“非暴力”運動,並資助該運動的領導人馬丁·路德·金牧師博士在蒙哥馬利懸而未決的偽證指控中進行辯護。3四位請願者的名字出現在廣告底部,其中包括支持上訴的人士(主要是神職人員)的名字。
呼籲書聲稱,黑人學生是勇敢的“民主主角”,他們的努力“遭到了前所未有的恐怖浪潮”,具體發生在南方社區的具體事件就說明了這一點。第三段和第六段的前五句描述了被告聲稱誹謗他作為蒙哥馬利警察局長的事件。他們是:
第三段:
在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學生們在州議會大廈台階上唱完《我的祖國,屬於你》後,他們的領導人被學校開除,一卡車的警察配備獵槍和催淚瓦斯,包圍了阿拉巴馬州立大學校園。當全體學生向國家當局抗議,拒絕重新註冊時,他們的食堂被鎖上,試圖讓他們挨餓屈服。”
“南方的違法者一次又一次地以恐嚇和暴力回應金博士的和平抗議。他們轟炸了他的家,幾乎殺死了他的妻子和孩子。他們襲擊了他的人身。他們因“超速行駛”、“遊蕩”和類似的“違法行為”而逮捕了他七次。現在他們指控他犯有‘偽證罪’——重罪,根據這項罪名,他們將把他監禁十年。”
所有陳述均未提及受訪者的姓名,廣告中其他地方也未提及他的姓名。然而,被告辯稱,第三段中提到的“警察”和第六段中提到的“逮捕”將導致讀者合理地歸咎於他是警察局的負責官員,而不僅僅是“警察……包圍……校園”和“逮捕……[牧師]”的行為。金博士]……七次,”但也指責是他造成了學生“領導人被學校開除”和“他們的食堂被掛鎖,試圖讓他們挨餓屈服”,並且還指責他與“南方侵犯者”和“他們”“以恐嚇和暴力回應金博士的和平抗議”“轟炸了他的家,幾乎殺死了他的妻子和孩子,” “襲擊了他的人身,”並“指控他‘作偽證’。被告和六名蒙哥馬利當地居民作證說,他們讀到的段落中提到被告是警察局長。
被訴人還提供了證據證明其陳述的虛假性。該證據表明,實際上沒有對任何在州議會大廈示威的學生領袖採取紀律處分步驟:被州教育委員會開除的九名學生領袖因在蒙哥馬利縣法院的午餐櫃檯要求提供服務而被開除。後來發生了一場同情被開除領導人的學生罷課,但一天后結束,幾乎所有學生都重新註冊。校園食堂從來沒有上鎖,唯一可能被禁止在那裡吃飯的學生是那些因與學生示威完全無關的原因而被適當排除在外的學生。警察出現在校園的場合併不是國會大廈台階上的示威,而是校園附近一座教堂的另一次學生示威,當時以及另外兩次,警察都沒有“包圍”校園。但被大量“部署”在附近。牧師博士 當金的妻子和孩子在家時,他的家被炸了兩次,但被告的證據是,警察不僅沒有參與,而且竭盡全力逮捕肇事者。金博士牧師曾被捕過四次而不是七次。儘管金博士聲稱大約四年前因在法庭外閒逛而遭到襲擊,但其中一名參與調查的警官作證並否認了這一指控。被告作證稱,警方沒有轟炸金的家或襲擊金博士,也沒有縱容爆炸或襲擊行為。他還作證說,他與金博士的偽證指控無關。金被捕的次數不是七次,而是四次。儘管金博士聲稱大約四年前因在法庭外閒逛而遭到襲擊,但其中一名參與調查的警官作證並否認了這一指控。被告作證稱,警方沒有轟炸金的家或襲擊金博士,也沒有縱容爆炸或襲擊行為。他還作證說,他與金博士的偽證指控無關。金被捕的次數不是七次,而是四次。儘管金博士聲稱大約四年前因在法庭外閒逛而遭到襲擊,但其中一名參與調查的警官作證並否認了這一指控。被告作證稱,警方沒有轟炸金的家或襲擊金博士,也沒有縱容爆炸或襲擊行為。他還作證說,他與金博士的偽證指控無關。
阿拉巴馬州法律不允許公職人員在因其公務行為或行動的出版物而提起的誹謗訴訟中獲得懲罰性賠償,除非該官員在提起訴訟前五天內書面要求公開撤回,並且被告未能或拒絕發布適當的撤回。阿拉巴馬州法典,第 7 章,第 914 條。被申請人要求每位請願人提供撤回。沒有一個個別請願人對這一要求作出回應,主要是因為他們每個人的立場(由他在審判中的證詞支持)是,他沒有授權使用他的名字作為上訴的支持者,因此沒有發表任何關於被申請人的或與被申請人有關的內容。4請願者《紐約時報公司》沒有發表撤迴聲明,但通過一封信回應了這一要求,其中除其他外,“我們……對於您如何看待任何文章中的陳述感到有些困惑””和“……如果您願意,可以讓我們知道您聲稱廣告中的陳述在哪些方面反映了您。” 5幾天后,被訴人提起訴訟,但沒有回信。在初審法庭上,所有請願人都通過抗辯和各種動議,援引了第一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對言論和新聞的保護。
初審法官駁回了請願者的所有憲法和其他反對意見,並將案件提交給陪審團,並指示陪審團在責任問題上僅決定這些陳述是否應被理解為是由被告做出的並與被告有關。陪審團還被告知,如果他們發現這些陳述是由被告做出的並與被告有關,那麼這些陳述“本身就是誹謗性的”, “法律意味著出版物本身的赤裸裸的事實造成了法律損害”;“假定存在虛假和惡意”;“一般損害不需要提出或證明,但可以推定”;並且“即使沒有發現或顯示實際損害賠償金額,陪審團也可以裁定懲罰性損害賠償。”
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維持原判。它在所有方面維持初審法官的裁決和指示,並駁回請願人的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論點,聲明“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不保護誹謗性出版物”,273 Ala. 656,—,144 So。2d 25,——。6由於憲法的重要性我們批准了個人申請人和申請人《紐約時報公司》的單獨調卷申請,371 US 946。7
我們的意見8中的陳述表明,州的誹謗法並未違反憲法,但這並不能決定本案中提出的問題。我們重申,這個問題是,適用於這些請願者的阿拉巴馬州誹謗法是否侵犯了受憲法保護的人民和新聞界討論和批評公職人員的官方行為的自由。從第一修正案到第十四修正案,公共問題上的言論自由受到國家行動的保障,這一總體主張早已由我們的決定得到解決。9在應用這一憲法原則時,我們說過,第一修正案“旨在確保不受限制的思想交流,以實現人民所期望的政治和社會變革”,Roth v. United States , 354 US 476 , 484;“維持自由政治討論的機會,直至最終政府可以對人民的意願做出反應,並且可以通過合法手段實現變革,這是對共和國安全至關重要的機會,是我們憲法制度的基本原則。” Stromberg訴加利福尼亞州,283 US 359, 369;另見DeJonge訴俄勒岡州案,299 US 353, 365;“美國人享有表達自己想法的寶貴特權,儘管並不總是具有完美的品味”,至少適用於“在所有公共機構”的言論,Bridges v. California , 314 US 252, 270;這個機會是為“大力倡導”提供的,不亞於“抽象”專題論文,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訴巴頓案, 371 美國 415, 429; 憲法保護並不取決於“所提供的思想和信仰的真實性、受歡迎程度或社會效用”。NAACP v. Button,同上,第 445 頁;憲法規定的言論自由“需要喘息空間才能生存”。NAACP v. Button,見上文,第 433 頁。法官勒尼德·漢德 (Learned Hand) 表示,第一修正案“預設了正確的結論更有可能從多種語言中收集而來,而不是通過任何形式的權威選擇。對於許多人來說,這是而且永遠都是愚蠢的。但我們已經賭上了我們的一切。” 美國訴美聯社,52 F. 補充。362, 372。布蘭迪斯法官在Whitney v. California , 274 US 357, 375–376 案中經常被引用的一致意見中說:
“那些贏得獨立的人相信……公開討論是一項政治義務;這應該是美國政府的一項基本原則。他們認識到所有人類機構都面臨的風險。但他們知道,僅僅通過擔心違規行為受到懲罰是無法確保秩序的。阻礙思想、希望和想像力是危險的;恐懼滋生壓抑;鎮壓會滋生仇恨;仇恨威脅穩定的政府;的路徑安全在於有機會自由討論假定的不滿並提出補救措施;糾正邪惡的建議的最佳方法是善意的建議。他們相信通過公共討論運用理性的力量,因此避免法律強制的沉默——最糟糕形式的武力爭論。他們認識到執政多數人偶爾會出現暴政,因此修改了憲法,以保障言論和集會自由。”
第一修正案基本目標的這一概念得到了權利法案的締造者詹姆斯·麥迪遜的大力支持。他對這一觀點的同意在他對 1798 年不幸的《煽動叛亂法》1 Stat. 的堅決反對中得到了明確的體現。第 596 號法案對撰寫、出版或發表任何“針對政府、國會或總統的虛假、誹謗性和惡意內容,意圖誹謗或使他們……蔑視或名譽掃地……或在美國境內煽動叛亂”的行為規定了嚴厲的處罰。1798 年 12 月 21 日,弗吉尼亞州議會通過了一項決議,除其他外,“議會特別抗議明顯且令人震驚的違反憲法的行為……[《煽動叛亂法》行使]憲法未授予的權力,但是,相反,[第一修正案]明確而積極地禁止——這一權力比任何其他權力都更應該引起普遍的警惕。因為它反對自由審查公共特徵和措施以及人民之間自由交流的權利,而這些權利一直被公正地視為所有其他權利的唯一有效監護人。” 4 艾略特關於聯邦憲法的辯論,第 553 頁。 554. 麥迪遜準備了支持這一抗議的報告。ID。,第 569–576 頁。他的主要前提是我們的憲法所建立的政府形式“完全不同”源自英國形式,其中國王是主權者,人民是臣民;相比之下。他說。在美國。“是人民,而不是政府。擁有絕對主權”,因此政府官員要對人民負責。“在如此不同的情況下,”他問道,“應該考慮在媒體的使用上給予不同程度的自由,這不是自然而必要的嗎?” ID。,p。569. 早些時候,在眾議院的一次辯論中,他曾說過:“如果我們注意共和黨政府的性質。我們會發現,審查權是人民對政府的權力,而不是政府對人民的權力。” 4 國會年鑑。p。934. 10關於新聞界行使這一權力,報告稱:“在每個州,也許在聯邦,新聞界都可以自由地調查各種類型的公職人員的優點和措施,這並沒有受到普通法的嚴格限制。新聞自由就建立在這個基礎上。在此基礎上它仍然屹立不倒……”艾略特的辯論,同上,570. 11 麥迪遜總結道,第一修正案被明確添加到憲法中,以確保人民自由討論公共事務和公職人員行為的自由,而懲罰他們行使這一權利的法律必然會違反第一修正案。12
在本案的口頭辯論中,有人提出,根據麥迪遜的觀點,第一修正案禁止對公職人員對其官方行為進行誹謗性批評的製裁,即使是帶有明顯的惡意。我們認為該修正案還沒有達到目前的程度。可以肯定的是,我們已經認識到“……公共人物可以說是公共財產”,Beauharnais v.Illinois , 343 US 250, 263, n. 18、“堅忍不拔的人,能夠在艱苦的氣候中茁壯成長。” Craig v. Harney , 331 US 367, 376。反映官方行為的聲明中可能會出現一些錯誤13並且,根據第一修正案,必須予以容忍。我們同意哥倫比亞特區上訴法院埃哲頓法官的觀點,即確認駁回一名國會議員的誹謗訴訟,該訴訟基於一篇報紙文章,指控他反對任命地區法官,具有反猶太主義傾向。埃哲頓法官在Sweeney v. Patterson , 128 F. 2d 457, 458 中說道:
“對官員政治行為的錯誤報導追究責任的案件反映了一種過時的信條,即被統治者不得批評其統治者。由於國會治理國家,所有居民,而不僅僅是特定議員的選民,都對國會每位議員的政治行為和觀點至關重要。每個人,包括被上訴人及其讀者,都有捍衛的利益,任何人都可以找到方法捍衛它。這裡公眾的利益高於上訴人或任何其他個人的利益。保護公眾不僅需要討論,還需要信息。一些受人尊敬的人讚同而另一些人譴責的政治行為和觀點總是被歸咎於國會議員。事實錯誤,特別是關於人的心理狀態和過程的錯誤,是不可避免的。如果錯誤使作者受到誹謗訴訟,甚至沒有表現出經濟損失,那麼信息和討論就會受到阻礙,公眾對重要事實的了解的公共利益也將得不到很好的保護。無論添加到誹謗領域的內容都是從自由辯論領域取走的。” 14
但是,如果不是批評或有意批評,而是以批評為幌子,蓄意、惡毒、明知虛假,或者不顧事實、出於報復性動機、破壞公職人員聲譽而發表的言論,那麼肯定可以將其排除在憲法保護之外。15我們有認為淫穢言論不受憲法保護,因為它“完全無法挽回社會重要性”。Roth v. United States,supra,484。這也可以說是對名譽的肆無忌憚的誹謗和中傷的言論。
然而,又來了。“無條件保證的言論與可能受到監管的言論之間的界限……是精細劃分的……[並且]合法言論與非法言論的分離需要……敏感工具……” Speiser v. Randall , 357 US 513, 525。誹謗與淫穢內容一樣,只是“言論自由必須有足夠的堡壘這一更大原則的另一個特殊實例”。Bantam Books v. Sullivan , 372 US 58, 66。州對淫穢的規定並不滿足第十四修正案的要求,除非州按照防止限制受保護的非淫穢表達的程序來執行這些規定,而受保護的非淫穢表達通常與淫穢僅以一條模糊且不確定的界限分開。馬庫斯訴搜查令,367 US 717, 730–731;史密斯訴加利福尼亞州,361 US 147;Bantam Books訴Sullivan,同上。第十四修正案還要求各州在民事誹謗訴訟中適用其法律,並製定保障措施,以防止討論公共事務和批評公職人員的官方行為的自由受到侵犯。
州法院已經制定了保障措施,以防止誹謗民事訴訟的風險可能是壓制受保護評論的工具。這些保障措施使特權和公平評論的辯護能夠挫敗公職人員的誹謗行為,即使是可能構成可起訴誹謗的指責,除非他證明有明確的惡意。我們認為這些保障措施滿足第十四修正案的要求。堪薩斯州最高法院在Coleman v. MacLennan案的意見中對它們進行了明確的定義,78 Kan。711。堪薩斯州總檢察長,連任候選人和負責管理和控制國家基金的州委員會成員。起訴《托皮卡州立日報》的所有者和出版商,指控該報發表的一篇文章涉嫌誹謗,該文章反映了他在學校基金交易中的官方行為。被告辯稱享有特權,初審法官不顧總檢察長的反對,指示陪審團“如果發表一篇文章並在選民中傳播,其唯一目的是提供被告認為有關公職候選人的真實信息,並為了使這些選民能夠更明智地投票,並且整個過程是出於善意和無惡意,則該文章享有特權,儘管該文章所載的主要事項實際上可能不真實並且有損原告的品格;在這種情況下,原告有責任在發表文章時表現出真正的惡意。” 陪審團在回答一個特殊問題時發現,司法部長並未證明有明顯的惡意。堪薩斯州最高法院維持該指示為正確的法律陳述,並表示:
“在這種情況下,這種情況會產生一種特權,其資格達到以下程度:任何聲稱受到誹謗的人溝通中必須表現出真正的惡意,否則就採取無藥可救的措施。這種特權適用於各種各樣的主題,包括公眾關心的問題、公眾人物和公職候選人。” 78 堪。723-724。16
堪薩斯法院駁回了King v. Root , 4 Wend中所遵循的規則,認為其保障措施不足。(NY) 114,以及Post Publishing Co。v. Hallam , 59 F. 530,該案否認了對事實上不真實的陳述的辯護,儘管是出於善意、無惡意並且誠實地相信這些陳述是真實的。78 堪。729-742。據說,這種對被告捍衛真理的限制是必要的,因為“如果在攻擊他們的行為時給予過大的自由度,那麼有可能將光榮或有價值的人從政治和公共服務中驅逐出去”。品格超過了公眾偶爾可能因指控而獲得的任何利益,這些指控實際上是真實的,但無法提供法律證據。” 郵政出版公司 v. Hallam,同上,652。我們可能會懷疑,但不必質疑前提的準確性。無論如何,這都不是重點。第一修正案表達了公眾對人們自由討論公共事務和公職人員官方行為的最高關注。在自由討論的過程中,錯誤的表述是不可避免的。將說話者限制為捍衛真理通常意味著,儘管他的陳述實際上是真實的,但他的辯護必定失敗。甚至哈勒姆認識到進行辯護舉證存在困難,而當所指控的誹謗事項部分是事實陳述、部分是判斷或意見陳述時,這些困難會明顯加劇。17這些考慮表明,如果被告不想因為擔心遭受嚴重損害而在討論公共事務和公職人員的行為時膽怯,那麼他們必須具備的不僅僅是捍衛真相。如果不承認誠實作出錯誤陳述的特權,國家程序就無法滿足第十四修正案的要求。我們在史密斯訴加利福尼亞州案 361 US 147 中所說的內容,即認為第十四修正案要求科學證據維持持有淫穢作品出售的定罪是相關的。我們說:
“因為如果書商在不了解內容的情況下構成誹謗罪……他會傾向於將他銷售的書籍限制為他檢查過的書籍;因此,國家將對受憲法保護的以及淫穢文學的發行施加限制……書商的負擔將成為公眾的負擔,因為通過限制他,公眾獲得閱讀材料的機會就會受到限制……他在面對絕對刑事責任時的膽怯,因此往往會限制公眾獲得國家不能根據憲法直接壓制的印刷文字形式。國家強迫書商進行自我審查,這將是一個審查影響整個公眾的姐妹情誼,其惡毒程度與私人管理的程度相差無幾。通過它,所有書籍的發行,無論是淫穢的還是不淫穢的,都將受到阻礙。[361 US 147, 153–154.] 同樣,如果某項規則要求公職人員的官方行為的批評者成為其批評所依據的事實真實性的保證人,則可能會抑制對公共利益至關重要的討論,或者至少會產生不良結果,導致過度謹慎,只發表“遠離非法區域”的言論。” Speiser訴Randall,同上,357 US,第 526. 18頁
此外,在“構成言論自由的自由網絡”交織在一起的行動中,“確定案件事實的程序與所適用的實體法治的有效性完全一樣重要”。Speiser訴Randall,同上,357 US,第 520 頁。國家程序統一由法院決定被投訴的出版物是否具有誹謗意義,並在特權問題上決定出版物的場合是否會產生特權。19這些程序符合憲法要求。然而,阿拉巴馬州在本案中採用的規則,即對出版物可能具有誹謗意義的認定附加惡意推定,並且省略了實際惡意的肯定證據,不符合憲法標準。“言論自由領域廣泛的預防性規則值得懷疑……在這個與我們最寶貴的自由密切相關的領域,監管的精確度必須成為試金石。”NAACP v. Button,同上,371 US,第 435 頁。阿拉巴馬州的規則顯然無法滿足特權或公平評論辯護的事實所需的標準。在這種情況下,存在“憲法限制”,在沒有明確惡意證據的情況下,不允許公職人員獲得賠償。此外,由於受到威脅的自由“在我們的社會中是脆弱和脆弱的,也是極其珍貴的”,NAACP v . Button,同上,371 US,第 433 頁,他們呼籲“讓[原告]承擔通過清晰、令人信服和明確的證據說服事實審判者的責任”,Nishikawa v . Dulles, 356 US 129, 135,關於在我們宣布的原則範圍內確立其行動理由所需的每一個要素。否則,對巨額損害賠償的恐懼,無疑比對刑事誹謗可能被起訴的恐懼更大(City of Chicago v. Tribune , 307 Ill. 595, 607),可能會構成民事誹謗訴訟的重大鎮壓措施。
從我們所說的情況可以看出,阿拉巴馬州法院的判決必須被推翻。請願人及時根據第一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提出索賠,並根據證據有權獲得被訴人未提出責任理由的判決。
首先。被告辯稱,根據第七修正案的規定,陪審團的調查結果不受本法院的審查,即“除根據普通法規則外,美國任何法院不得以其他方式重新審查陪審團審理的任何事實。” 法官訴美國前關係。穆雷,9 牆。274;芝加哥百安居 訴芝加哥,166 US 226, 242, 243。該條款和引用的案例並不排除我們審查證據以確定憲法是否禁止國家根據這些證據作出判決。“本法院將審查州法院對事實的調查結果……其中,關於聯邦權利的法律結論和事實調查結果相互交織,以致有必要通過州法院來解決聯邦問題。來分析事實。” 菲斯克訴堪薩斯州案,274 US 380, 385, 386。
第二。關鍵問題是被投訴廣告中的言論是否可以合理地認為具有誹謗意義。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維持了初審法院的判決,即這些言論具有誹謗性(“誹謗本身”),其原則是“如果發表的言論往往會傷害被誹謗者的名譽、專業、貿易或業務,或指控他犯有可起訴的罪行,或傾向於使個人受到公眾蔑視……”,那麼這些言論就是誹謗性的。273 阿拉……,144 那麼。2d——。因此,阿拉巴馬州未能區分公職人員和私人確定所投訴的言論是否構成可起訴的誹謗。由於這種區別具有憲法意義,我們將自行判斷被告所投訴的言論是否具有誹謗意義。比照。Manual Enterprises訴Day 案,370 US 478, 488。
除非在整個廣告的上下文中,否則無法回答該問題。廣告向公眾傳達的信息的核心在於開場白:“現在全世界都知道”,美國黑人正在通過“南方黑人學生”的“非暴力示威”來爭取公民權利,而這些努力在南方“遭到了前所未有的恐怖浪潮”。接下來是對構成所謂“恐怖浪潮”的所謂事件的描述。其中包括被告聲稱誹謗他的聲明中所描述的內容。接下來,信息繼續說,“戰略是斬斷這場平權運動,從而挫傷美國黑人的士氣,削弱他們的鬥爭意志。
被告並不否認該廣告非常準確地描述了引起公眾極大興趣和關注的南方事態。當代美國的一部分是黑人為確保其憲法權利而進行的鬥爭,以及他們利用所描述的示威活動來實現這一目標。這場運動遭到的反對也是每個公民都熟悉的事實。本法院在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訴巴頓案(見上文,第 435 頁)中表示,“我們不能對這樣一個事實視而不見:激進的黑人民權運動引起了弗吉尼亞政治上占主導地位的白人社區的強烈不滿和反對。” 同樣,我們不能對阿拉巴馬州的類似情況視而不見。受訪者抱怨的陳述出現在對虐待行為的敘述中,強調這些陳述是為了讓讀者認識到資金進行公民權利鬥爭的必要性。這些侵權行為都不能歸咎於任何特定的人或個人,而是歸咎於客觀的“南方憲法違反者”和“他們”。被申請人的證據表明,這種性質的虐待行為確實發生在蒙哥馬利。他的證據表明,金博士的家遭到轟炸,而他的妻子和孩子也在屋內,金博士已被捕,正在等待偽證指控的審判。州議會大廈台階上也發生了學生示威,學生領袖被阿拉巴馬州立大學開除,校園內或附近舉行了示威活動,要求在附近部署警察。廣告中對這些事件的描述的差異很難說是嚴重的:學生們在國會大廈台階上唱的是國歌,而不是《我的祖國是你》;領導人被驅逐不是因為領導示威,而是因為在法院自助餐廳要求提供食品服務;學生們在罷課後並沒有拒絕重新登記,抗議其領導人被開除,他們的食堂也沒有上鎖;金博士只被捕過四次,而不是七次;警察並沒有“包圍”校園,而是“部署”在那裡;博士。金聲稱遭到襲擊,但涉案警官否認了襲擊事件。我們認為,被訴人所指控的言論無論從表面上還是從證據來看都不具有誹謗性。作為廣告一部分的聲明完全屬於受憲法保護的對當代嚴重國內問題的評論。
第三。聲明中和廣告中均未提及受訪者的姓名。申訴人和初審法官都沒有具體說明這兩段中的哪些陳述可能被解讀為指的是被告。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認為,第三段中提到的“警察”可能被理解為指的是被告。“我們認為,眾所周知,普通人都知道市政人員,例如警察、消防員和其他人員,都受到城市管理委員會的控制和指導,更具體地說,是在單一專員的指導和控制下。在衡量這些群體的表現或缺陷時,讚揚或批評通常是針對完全控制該機構的官員。” 273 阿拉.,144 所以。2d.
即使提及“警察”,或正如被告在本法院所敦促的那樣,也提到“逮捕”,可能會合理地讓讀者認為這些提及指的是被告,20我們認為,他們不會合理地支持對“南方憲法違犯者”和“他們”的解讀,將炸毀金博士的家、據稱對他的襲擊或被告因作偽證而起訴金博士。顯然,被告自己和他的六名證人的證詞表明他們讀過陳述的意思是他,不符合該事實的清晰、令人信服和明確證據的標準。如果這些證據有力地支持了對“警察”和“逮捕”的提法將被告人作為警察局長的“響鈴”校園並逮捕金博士七次的行為歸咎於被告人,那麼被告人自己的證據證明這些言論不屬於誹謗性內容。
第四。證據中完全沒有任何證據表明請願人的陳述是出於真正的惡意,即惡意、故意、惡意、明知或不顧一切其虛假性、出於對被告的惡意、出於與評論公共事務或批評公共事務行為無關的報復動機。初審法官拒絕按照原告《紐約時報公司》的要求指示陪審團,只有當出版物“出於個人惡意,即確實意圖傷害原告,或者被告《紐約時報公司》犯有重大過失和魯莽行為,而不僅僅是在公佈所投訴的事項時的一般疏忽或粗心,以表明對原告權利的肆意漠視。” 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支持初審法院的觀點,即由於所投訴的事項表面上具有誹謗性,因此“推定”存在惡意。由於我們已經陳述的原因,被告不能通過將惡意推定附加到認為這些言論構成誹謗性事項來免除證明實際惡意的責任。
逆轉了。
1該問題已在Schenectady Union Publishing Co。v.Sweeney, 316 US 642,該案中,意見均等的法院維持了以下判決。
廣告全文載於附錄。
金博士被無罪釋放。
4由於我們根據所有請願人在第14條修正案中適用於國家適用的第一修正案的自由言論和免費新聞條款敦促所有請願人敦促的裁決,因此,我們沒有根據訴訟違反了任何訴訟的訴訟。據稱誹謗的授權,同意或出版;他們被剝奪了平等保護和正當程序,因為白人公職人員對他們提起的訴訟是在法庭審理的,法庭對白人和黑人實行種族隔離,據稱法庭充滿了種族偏見的氣氛,熱情和敵對的社區壓力;由於故意和系統地排除黑人公民,在全白人陪審團面前進行審判,並且由於他們是黑人而沒有適當資格和對他們有偏見的審判法官,他們被剝奪了正當程序和公平公正的審判;(2) 申請人紐約時報公司提交的材料;據稱,對在另一州出版報紙的外國公司提起的誹謗訴訟中取得管轄權,據稱是基於記者零星的新聞採訪活動、偶爾的廣告招攬以及報紙在法院地州內的少量發行,超越了正當程序的領土限制,對州際商業施加了禁止的負擔,或削弱了新聞自由。
5阿拉巴馬州州長約翰·帕特森 (John Patterson) 還要求請願者《紐約時報》公司撤回有關該廣告以及他作為阿拉巴馬州州長和州教育委員會當然主席的行為的廣告。請願者在 1960 年 5 月 16 日的《泰晤士報》上發表了撤迴聲明並道歉。
6法院還指出,“第十四修正案針對的是國家行為,而不是私人行為”,273 Ala.,at —,144 So。2d. 然而,阿拉巴馬州法院的行動屬於第十四修正案含義內的國家行動。雪萊訴克雷默案,334 US 1;巴羅斯訴傑克遜,346 US 249;AFL訴Swing,312 US 321。
被告在一次訴訟中起訴了五名請願者,該訴訟由陪審團審理,陪審團做出了對所有人不利的判決。四名個人請願人和請願人紐約時報公司分別在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和本法院提起訴訟。
例如,參見Königsberg v. State Bar of California , 366 US 36, 49 (1961);時代電影公司 訴芝加哥市,365 US 43, 48 (1961);羅斯訴美國,354 US 476, 486 (1957);博阿爾奈訴伊利諾伊州案。343 美國 250, 266 (1952);彭尼坎普訴佛羅里達州案,328 US 331, 348–349 (1946);卓別林斯基訴新罕布什爾州,315 US 568, 572 (1942);近訴明尼蘇達州。2S3 美國 697, 715 (1931)。
參見Gitlow訴紐約,268 US 652。
10這一觀點也隱含在 1774 年大陸會議致魁北克居民的信中:
“我們要提到的最後一項權利是新聞自由。除了促進真理、科學、道德和藝術的進步之外,這一點的重要性還在於它在政府管理方面傳播自由主義情緒,在臣民之間隨時進行思想交流,並最終促進他們之間的聯合,從而使壓迫性的官員感到羞辱或恐嚇,從而採取更光榮和公正的處理事務的方式。” 1 《大陸會議雜誌》(1774 年)108。
托馬斯·杰斐遜同意麥迪遜的觀點。該法案本身的條款已於 180 年到期,並且僅根據該法案提出了少數起訴。作為總統的杰斐遜赦免了那些被定罪和判刑的人,並免除了他們的罰款。他說:“我釋放了每個根據《煽動叛亂法》受到懲罰或起訴的人,因為我認為,現在也認為,該法律是絕對無效的,顯而易見,就好像國會命令我們跪倒並崇拜金像一樣。”——。該法案的合憲性沒有經過法庭檢驗。本法院法官已表達了麥迪遜和杰斐遜的觀點。參見Abrams v. United States , 250 US 616, 630(Holmes 和 Brandeis 持異議);博阿爾內訴。伊利諾伊州,343 US 250,2S9(傑克遜,J.,反對);參見Cooley,Const。林. (第 7 版),第 613—614 頁。
12麥迪遜說:“……如果不侵犯自由討論公共特徵和措施的權利,就顯然不可能懲罰那些使政府管理人員名譽掃地或受到蔑視的意圖;因為那些參與此類討論的人必然預期並有意激起這些不利情緒,只要這些情緒被認為是應得的。禁止激起對政府管理者的不利情緒的意圖,就等於禁止這些情緒的實際激起;禁止他們的實際興奮就相當於禁止具有這種傾向和效果的討論:這又相當於保護那些管理政府的人,如果他們在任何時候應該受到人民的蔑視或仇恨,免遭他們的蔑視或仇恨,對他們的性格和行為進行免費的批評。毫無疑問,如果刑法保護那些受公眾信任的人免受新聞界的限制,使他們受到蔑視、誹謗或仇恨,而他們應得的,那麼,與他們應得的暴露程度成正比,揭露他們的意圖的確定性和犯罪性,以及起訴和懲罰這種行為的警惕性:毫無疑問,一個政府如此強化刑法,反對邪教的公正和自然影響。最後,我們要記住,選舉政府成員的權利尤其構成了自由和負責任的政府的本質。這項權利的價值和效力取決於對公共信任候選人的相對優點和缺點的了解,以及因此分別審查和討論候選人的這些優點和缺點的平等自由。” 艾略特的辯論,p。575.
13有人說:“對嚴重無能、無視公共利益、共產主義同情心等的指控常常充斥在空氣中;賄賂、貪污和其他犯罪行為的跡象並不少見。” 諾埃爾,《公職人員和候選人的誹謗》,49 Col. L. Rev. 879 (1949)。
14另見Colemanv.MacLennan, 78 Kan. Rep. 711, 724:“……最重要的是,人民應該討論選舉權候選人的性格和資格。這種討論對國家和社會的重要性如此之大,所帶來的好處如此之大,以至於它們足以抵消可能涉及的個人的不便,並且偶爾對個人聲譽的損害必須屈服於公共福利,儘管有時這種損害可能很大。公眾從宣傳中獲得的利益是如此之大,而對私人人格造成傷害的機會卻如此之小,因此這種討論必須得到特權。”
比較庫利,康斯特。林. (第七版),603, 604:
“要防止的罪惡不僅僅是對新聞界的審查,而是政府採取的任何可能阻止對公共事務進行自由和普遍討論的行為,而這種討論對於讓人民明智地行使公民權利來說似乎是絕對必要的。正如我們所理解的,憲法規定的言論和新聞自由意味著公民有權自由發表和出版任何公民願意發表的內容,並受到保護,免受因此而承擔的任何責任,除非此類出版物因其褻瀆、淫穢或誹謗性質而可能構成公共犯罪,或者由於其虛假和惡意而可能對個人的地位、聲譽或金錢利益產生有害影響。”
協議:Gough v. Tribune-Journal Co 75 Idaho 502, 510 (1954);塞林格訴考爾斯。195 愛荷華州 873, 890–891 (1923);布拉德福德訴克拉克,90 Me。298、302(1897);勞倫斯訴福克斯。357 密歇根州,134, 142 (1959);龐德訴科布案,257 NC 281, 293 (1962);摩爾訴戴維斯(Moore v. Davis ),16 SW 2d 380, 384(德克薩斯州民事申請 1929)。將同樣的規則適用於公職候選人,請參閱Phoenix Newspapers v. Choisser。82 亞利桑那州。271, 277 (1957);弗里德爾訴。布萊克利印刷公司,163 Minn. 226, 231 (1925);鮑徹訴克拉克酒吧公司…… 14 SD 72, 82 (1900)。並比照。查爾斯·帕克公司 v. Silver City Crystal Co. , 142 Conn. 605, 614 (1955)(對據稱在政治廣播中誹謗的私人公司享有同樣的特權)。另見Chagnon訴Union Leader Corp.,103 NH 426 (1961);Stice訴Beacon Newspaper Corp.,185 Kan. 61, 340 P. 2d 396 (1959);Friedell訴Blakeley Printing Co.,163 Minn. 226, 203 NW 974 (1925);摩爾訴戴維斯,16 SW 2d 380 (1929);拉弗蒂訴胡利漢案。81 NH 67, 121 A. 92 (1923); 塞林格訴考爾斯。195 愛荷華州 873、191 西北 167 (1922);麥克萊恩訴梅里曼案。42 SC 394, 175 NW 878 (1920);布徹訴克拉克酒吧。Co… 14 SD 72, 84 NW 237 (1900)。學術界觀點贊成原告官員或候選人證明確實存在惡意的要求。例如,參見1 Harper 和 James,《侵權法》(1956),第 449-450 頁:Noel,《公職人員和候選人的誹謗》,49 Col. L. Rev. 875, 891-895 (1949):參見。法律的發展:誹謗,69 Harv。L. Rev. 875, 928 (1956)。
17 17 參見 Harper 和 James,《侵權法》,第 5.20 節,第 418-419 頁。
18免於誠實錯誤陳述事實的特權通常被稱為“有條件特權”,以區別於司法、立法、行政和行政程序中承認的“絕對特權”。例如,參見Harper 和 James,《侵權法》,第 5.22-5.24 節,第 421-435 頁;§§ 5.25-5.27,第 435-456 頁。公平評論原則是為誠實表達意見而保留的。§ 5.28,第 456-462 頁。由於我們認為第十四修正案要求承認誠實錯誤陳述事實的有條件特權,因此,基於特權的、真實的事實陳述的誠實表達意見也必須為公平評論提供辯護。如果公職人員證明確實有惡意,這兩種辯護當然都是可以推翻的。
19參見 Harper 和 James,上文,註釋 17,第 5.29 段,第 17 頁。463.
20 “如果情況使其他人合理地得出結論認為原告是誹謗性信息適用的人,那麼一個人可能會因誹謗他所屬的小團體的語言而受到誹謗。” 哈珀和詹姆斯,同上。§ 5.7,p。367. 根據規定,蒙哥馬利警察局由 175 名全職警官和 24 名特種交通警官組成。根據我們的結論,我們不認為這個群體是否足夠小,足以證明被告對所引述原則的依賴。
向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提交調卷。
第 39 號。1964 年 1 月 6 日提出——1964 年 3 月 9 日決定*
被告是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市的一名民選官員,他向州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聲稱他因公司請願者報紙上的一則廣告而誹謗,該廣告的文字出現在四名個人請願者和許多其他人的名字上。該廣告包含有關警方據稱針對參加民權示威的學生和民權運動領導人的行動的陳述,其中一些是虛假的;被告聲稱這些言論歸咎於他,因為他的職責包括監督警察部門。主審法官指示陪審團,此類言論“本身就是誹謗”,在沒有實際損害證據的情況下暗示了法律損害,並且為了補償損害賠償的目的,假定存在惡意,因此,如果發現這些陳述是由原告發表並且與被告有關,則可以向原告判給此類損害賠償。至於懲罰性賠償,法官表示,單純的過失並不是真正惡意的證據,也不能成為判決懲罰性賠償的理由;他拒絕指示,在判給懲罰性賠償之前,必須先查明真正的傷害意圖或魯莽行為,或者對被告的判決應區分補償性賠償和懲罰性賠償。陪審團作出了對被告的裁決並得到州最高法院的確認。法官指示,單純的疏忽並不是真正惡意的證據,也不能成為判給懲罰性賠償的理由;他拒絕指示,在判給懲罰性賠償之前,必須先查明真正的傷害意圖或魯莽行為,或者對被告的判決應區分補償性賠償和懲罰性賠償。陪審團作出了對被告的裁決並得到州最高法院的確認。法官指示,單純的疏忽並不是真正惡意的證據,也不能成為判給懲罰性賠償的理由;他拒絕指示,在判給懲罰性賠償之前,必須先查明真正的傷害意圖或魯莽行為,或者對被告的判決應區分補償性賠償和懲罰性賠償。陪審團作出了對被告的裁決並得到州最高法院的確認。判決:根據第一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一個州不能因公職人員在其公務行為中誹謗性虛假而向其判以損害賠償,除非該公職人員能夠證明“真正的惡意”——即該聲明是在明知其虛假的情況下做出的,或者罔顧其真假而做出的。
(a) 州法院應用法律規則(無論是否成文)在民事訴訟中做出判決,屬於第十四修正案規定的“州訴訟”。第 265 頁。
(b) 表達不會因其以付費廣告的形式出現而失去其本來應享有的憲法保護。頁碼。265–266。
(c) 事實錯誤、誹謗官方聲譽的內容或兩者兼而有之,不足以構成限制言論自由的理由,除非指控並證明存在實際惡意。頁碼。272–273。
(d) 州法院的判決是根據一般性判決作出的,該判決不區分懲罰性損害賠償(根據州法律,必須證明實際惡意)和一般損害賠償(根據州法律“推定”),排除了對判決依據的任何確定,並且在惡意推定不符合聯邦憲法要求的情況下,要求撤銷。第 284 頁。
(e) 證據在憲法上不足以支持被告的判決,因為它無法支持以下結論:這些言論是出於真正的惡意或與被告有關。頁碼。285–292。
273 阿拉. 656, 144 所以。2d 25,撤銷並還押。
赫伯特·韋克斯勒 (Herbert Wechsler)在第 39 號中為請願人辯護。與他一起參與陳述的還有赫伯特·布勞內爾 (Herbert Brownell)、托馬斯·F·達利 (Thomas F. Daly)、路易斯·M·勒布 (Louis M. Loeb)、T. 埃里克·恩布里 (T. Eric Embry)、馬文·E·弗蘭克爾 (Marvin E. Frankel)、羅納德·S·戴安娜 (Ronald S. Diana)和多麗絲·韋克斯勒 (Doris Wechsler )。
威廉·P·羅傑斯和小塞繆爾·R·皮爾斯。在第 40 號中為請願者提出了理由。皮爾斯先生在案情摘要中包括I. H. 瓦赫特爾、查爾斯·S·康利、本傑明·斯皮格爾、雷蒙德·S·哈里斯、哈里·H·瓦赫特爾、約瑟夫·B·拉塞爾、大衛·N·布雷寧、斯蒂芬·J·傑林和查爾斯·B·馬卡姆。
M·羅蘭·納赫曼,Jr . 辯解了兩起案件中被訴人的理由。與他一起參與簡報的還有薩姆·賴斯·貝克 (Sam Rice Baker)和卡爾文·懷特塞爾 (Calvin Whitesell)。
華盛頓郵報公司的威廉·P·羅傑斯、杰拉爾德·W·西格爾和斯坦利·戈多夫斯基以及論壇報公司的霍華德·埃利斯、基思·馬斯特斯和唐·H·魯本在第 39 期提交了敦促逆轉的法庭之友簡報。美國公民自由聯盟等人的愛德華·S·格林鮑姆 (Edward S. Greenbaum)、哈里特·F·皮爾佩爾 (Harriet F. Pilpel)、梅爾文·L·沃爾夫 (Melvin L. Wulf)、納內特·登比茨 (Nanette Dembitz)和南希·F·韋克斯勒 (Nancy F. Wechsler) 等人在這兩起案件中提交了法庭之友簡報,敦促撤銷。
在本案中,我們需要首次確定憲法對言論和新聞的保護在多大程度上限制國家在公職人員針對對其公務行為的批評者提起的誹謗訴訟中判予損害賠償的權力。
受訪者 LB Sullivan 是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市三名當選委員之一。他作證稱,自己是“公共事務專員,職責是監督警察局、消防局、公墓局和地磅局”。他對四名請願者(黑人和阿拉巴馬州牧師)以及請願者紐約時報公司(一家出版《紐約時報》日報的紐約公司)提起了民事誹謗訴訟。蒙哥馬利縣巡迴法院的陪審團裁定他對所有請願人賠償 50 萬美元,即索賠的全部金額,並得到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的確認。273 阿拉. 656, 144 所以。2 天 25。
被告訴稱,他因 1960 年 3 月 29 日《紐約時報》刊登的整版廣告中的言論而受到誹謗。1標題為“傾聽他們高漲的聲音”的廣告一開始就指出,“全世界都知道,成千上萬的南方黑人學生正在進行廣泛的非暴力示威活動,積極肯定美國憲法和人權法案所保障的人性尊嚴生活的權利。” 它接著指責說,“在他們努力維護這些保證的過程中,他們遭到了前所未有的恐怖浪潮,這些人否認和否定這份被全世界視為現代自由模式的文件……”這些段落旨在通過描述某些據稱事件來說明“恐怖浪潮”。文本最後呼籲為三個目的提供資金:支持學生運動、“爭取投票權的鬥爭”,以及為該運動的領導人馬丁·路德·金博士針對當時蒙哥馬利懸而未決的偽證指控進行法律辯護。
該文字出現在 64 個人的名字上方,其中許多人因其在公共事務、宗教、工會和表演藝術領域的活動而廣為人知。在這些名字的下方,一行字寫著“我們南方人每天都在為尊嚴和自由而奮鬥,熱烈支持這一呼籲”,上面寫著四名請願者和其他 16 人的名字,其中除兩人外,其他人都被確認為南方各城市的牧師。該廣告在頁面底部署名“捍衛馬丁·路德·金和南方自由鬥爭委員會”,並列出了該委員會的官員名單。
廣告中的10段文字中,第三段和第六段的部分內容是被訴人誹謗主張的依據。他們的內容如下:
第三段:
在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學生們在州議會大廈台階上唱完《我的國家,屬於你》後,他們的領導人被學校開除,一卡車的警察攜帶獵槍和催淚瓦斯包圍了阿拉巴馬州立大學校園。當全體學生向國家當局抗議,拒絕重新註冊時,他們的食堂被鎖上,試圖讓他們挨餓屈服。”
第六段:
“南方的違法者一次又一次地以恐嚇和暴力回應金博士的和平抗議。他們轟炸了他的家,幾乎殺死了他的妻子和孩子。他們有襲擊了他的人身。他們因“超速行駛”、“遊蕩”和類似的“違法行為”而逮捕了他七次。現在他們指控他犯有‘偽證罪’——這是一項重罪,他們可能會監禁他十年……”
儘管這些陳述都沒有提到被告的名字,但他辯稱,第三段中的“警察”一詞指的是他作為監督警察局的蒙哥馬利專員,因此他被指控與警察一起“包圍”校園。他進一步聲稱,該段落將被解讀為歸咎於警察,因此歸咎於他,鎖上餐廳是為了讓學生挨餓而屈服。2至於第六段,他認為,由於逮捕通常是由警方進行的,因此“他們已經逮捕了[Dr. 國王]七次”將被理解為指的是他;他進一步聲稱,實施逮捕的“他們”將與實施其他所描述行為的“他們”以及“南方違法者”等同。因此,他認為,該段落將被解讀為指責蒙哥馬利警方,進而指責他,以“恐嚇和暴力”回應金博士的抗議,轟炸他的家,襲擊他的人身,並指控他作偽證。被告和其他六名蒙哥馬利居民作證說,他們讀到的部分或全部聲明中提到了他作為專員的身份。
毫無爭議的是,這兩段中的一些陳述並不是對蒙哥馬利發生的事件的準確描述。儘管黑人學生在州議會大廈台階上舉行示威,但他們唱的是國歌,而不是“我的”鄉村,屬於你。” 雖然有九名學生被州教育委員會開除,但這並不是因為在國會大廈領導示威,而是因為另一天在蒙哥馬利縣法院的午餐櫃檯要求服務。不是全體學生,而是其中的大部分學生,不是通過拒絕註冊,而是通過一天的罷課來抗議開除。幾乎所有學生都註冊了下學期的課程。校園食堂在任何情況下都沒有上鎖,唯一可能被禁止在那裡就餐的學生是少數既沒有簽署預登記申請也沒有申請臨時餐券的學生。儘管警方曾三度在校園附近大量部署,但他們並沒有任何時候對校園進行“圍堵”,正如第三段所暗示的那樣,他們沒有因為州議會大廈台階上的示威而被叫到校園。金博士被捕的次數不是七次,而是四次;儘管他聲稱幾年前因在法庭外徘徊被捕而遭到襲擊,但逮捕他的一名警官否認曾發生過此類襲擊。
在第六段中的指控可以理解為針對他的前提下,被告可以證明他沒有參與所述事件。儘管金博士的家事實上曾兩次被轟炸,當時他的妻子和孩子都在家裡,但這兩次事件都發生在受訪者擔任專員之前,警方不但沒有捲入爆炸事件,而且還盡一切努力逮捕那些捲入爆炸事件的人。金博士四次被捕,其中三次是在被告成為專員之前發生的。儘管金博士實際上因兩項偽證罪被起訴(隨後被無罪釋放),每項罪名都可能被判處五年徒刑,但被告與獲得起訴書無關。
被告沒有努力證明他因涉嫌誹謗而遭受實際經濟損失。3他的一名證人(前雇主)作證說,如果他相信這些陳述,他懷疑自己“是否願意與參與該廣告中所述事情的任何人有聯繫”,並且如果他相信“他允許警察局做報紙上所說的事情”,他就不會重新僱用被告。但該證人和其他任何人都沒有證明他實際上相信這些陳述中所謂的被告。
該廣告的費用約為 4800 美元,由《紐約時報》根據代表簽署委員會的一家紐約廣告公司的命令發布。該機構在提交廣告時附上了委員會主席 A. Philip Randolph 的一封信,證明廣告上出現的人的名字已得到他們的許可。倫道夫先生是《紐約時報》廣告接受部門的負責人,在接受這封信作為授權的充分證明時,該部門遵循了慣例。有證據表明,隨信附上的廣告副本僅列出了文本下方出現的 64 個姓名,並且聲明“我們南方……熱烈支持這一呼籲”及其下的姓名列表,其中包括個人請願者的信息,隨後在收到第一份廣告證據時添加。每個請願人都作證說,他沒有授權使用他的名字,並且在收到被告的撤回要求之前,他並不知道該名字被使用。廣告可接受性經理部門作證說,他批准發布這則廣告是因為他不知道任何事情使他相信其中的任何內容都是虛假的,而且因為它得到了“一些知名人士及其聲譽”的認可,他“沒有理由質疑”。他和《紐約時報》的任何其他人都沒有通過與最近與某些所描述事件相關的《紐約時報》新聞報導進行核對或通過任何其他方式來確認該廣告的準確性。
阿拉巴馬州法律不允許公職人員在因發表涉及其公務行為的出版物而提起的誹謗訴訟中獲得懲罰性賠償,除非他首先提出公開撤回的書面要求,而被告未能或拒絕遵守。阿拉巴馬州法典,Tit。7, § 914。被申請人向每位請願人提出了這樣的要求。沒有一位個別請願者對這一要求做出回應,主要是因為每個請願者都認為他沒有授權在廣告上使用他的名字,因此沒有發表被申請人聲稱誹謗他的聲明。《紐約時報》沒有針對這一要求發表撤稿聲明,但給受訪者寫了一封信,除其他外,其中指出“我們……對你認為這些陳述如何以任何方式反映你感到有些困惑”,以及“如果你願意,你可以,讓我們知道您聲稱廣告中的陳述在哪些方面反映了您的情況。” 幾天后,被訴人提起訴訟,但沒有回信。然而,《泰晤士報》隨後在阿拉巴馬州州長約翰·帕特森的要求下撤回了該廣告,後者聲稱該出版物指控他“作為阿拉巴馬州州長和阿拉巴馬州教育委員會當然主席的嚴重不當行為和……不當行為和不作為”。當被要求解釋為什麼州長撤回而答辯人沒有撤回時,隨後,應阿拉巴馬州州長約翰·帕特森的要求,該雜誌撤回了該廣告,後者聲稱該出版物指控他“作為阿拉巴馬州州長和阿拉巴馬州教育委員會當然主席,存在嚴重不當行為和……不當行為和不作為”。當被要求解釋為什麼州長撤回而答辯人不撤回時,隨後,應阿拉巴馬州州長約翰·帕特森的要求,該雜誌撤回了該廣告,後者聲稱該出版物指控他“作為阿拉巴馬州州長和阿拉巴馬州教育委員會當然主席,存在嚴重不當行為和……不當行為和不作為”。當被要求解釋為什麼州長撤回而答辯人不撤回時,《泰晤士報》秘書作證說:“我們這樣做是因為我們不希望《泰晤士報》發表的任何內容反映阿拉巴馬州的情況,而據我們所知,州長是阿拉巴馬州的體現和該州的適當代表,此外,我們當時已經了解了更多廣告聲稱要背述的實際事實,最後,廣告確實提到了州當局和教育委員會的行動,而州長可能是其中的前任官員。”另一方面,他作證說,他不認為“其中的任何語言都提到了沙利文先生。”
主審法官向陪審團提交了該案,並指示該廣告中的陳述“本身是誹謗性的”,並且不享有特權,因此,如果陪審團發現原告發布了該廣告,並且這些陳述是“針對”被訴人並與被訴人有關的,則可能會追究其責任。陪審團被告知,因為這些言論本身就是誹謗性的,“法律……意味著出版本身的赤裸裸的事實造成的法律損害”,“推定虛假和惡意”,“一般損害不需要被指控或證明,但可以被推定”,以及“即使實際損害金額既沒有被發現也沒有顯示,陪審團可以裁定懲罰性損害賠償。” 懲罰性賠償金的裁決——與本質上是補償性的“一般”賠償金不同——顯然需要根據阿拉巴馬州法律提供實際惡意的證據,法官指控“僅僅疏忽或粗心並不是實際惡意或事實上的惡意的證據,並且不能證明懲戒性或懲罰性賠償金的裁決是合理的。” 然而,他拒絕指控陪審團必須“確信”存在惡意,即“實際意圖”傷害或“重大疏忽和魯莽”,才能做出這樣的裁決,他還拒絕要求被告的判決區分補償性賠償和懲罰性賠償。法官駁回請願者的主張他的裁決削弱了第一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所保障的言論和新聞自由。
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維持了原判,在各方面維持了初審法官的裁決和指示。273 阿拉. 656, 144 所以。2d 25. 法院認為,“如果發表的言論傾向於傷害被誹謗者的名譽、職業、行業或業務,或指控其犯有可起訴的罪行,或傾向於使個人受到公眾蔑視”,那麼這些言論“本身就是誹謗”;“根據上述原則,如果所投訴的事項是由原告發表並與原告有關,那麼該事項本身就是誹謗性的”;並且無需“經濟傷害證據……暗示這種傷害”即可提起訴訟。ID。,位於 673, 676, 144 所以。2d, at 37, 41. 它批准了初審法院的裁決,即陪審團可以認定這些陳述是“關於”被告的,並指出:“我們認為,眾所周知,普通人都知道市政人員,如警察和消防員等,受到城市管理機構的控制和指導,特別是在單一專員的指導和控制下。在衡量這些群體的表現或缺陷時,讚揚或批評通常是針對完全控制該機構的官員。” ID。,第 674–675 頁,144 所以。2d,第39頁。在維持初審法院關於判決並不過分的裁定時,法院表示,可以從《紐約時報》印刷廣告的“不負責任”推斷出惡意,而“《紐約時報》在其自己的檔案中已經發表了文章,這些文章可以證明廣告中的指控是虛假的”;由於《泰晤士報》在為總督撤回的同時未能為被告撤回,而《泰晤士報》當時已知道其中一些指控是虛假的,並且“廣告中包含的內容對雙方來說同樣是虛假的”;根據《泰晤士報》秘書的證詞,除了餐廳被鎖上的說法外,他認為這兩段話“基本上是正確的”。ID。,第 686–687 頁,144 所以。2d,50-51。法院重申了先前意見中的聲明,即“對於這種性質的案件,沒有法律上的損害賠償措施。” ID。, 686, 144 所以。2d,第 50 頁。它駁回了請願者的憲法論點,並簡短聲明“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不保護誹謗性出版物”和“第十四修正案針對的是國家行動,而不是私人行動。” ID。, 676, 144 所以。2天,40歲。
由於所涉及的憲法問題的重要性,我們分別批准了個別請願者和《泰晤士報》的調卷申請。371 US 946。我們推翻判決。我們認為,阿拉巴馬州法院適用的法治在憲法上存在缺陷,因為在公職人員對其公務行為的批評者提起的誹謗訴訟中,阿拉巴馬州法院未能為第一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所要求的言論和新聞自由提供保障。4我們進一步認為,在適當的保障措施下,本案提供的證據在憲法上不足以支持被告的判決。
我們可以從一開始就提出兩個理由,以使阿拉巴馬州法院的判決免受憲法審查。第一個是州最高法院所依據的主張——“第十四修正案針對的是國家行為,而不是私人行為。” 該主張不適用於本案。儘管這是私人當事人之間的民事訴訟,但阿拉巴馬州法院適用了州法治,請願者聲稱對其憲法言論和新聞自由施加了無效限制。重要的是,該法律已適用於民事訴訟,而且它只是普通法,儘管有成文法的補充。參見,e. G。,阿拉巴馬州法典,山雀。7,第 908-917 條。檢驗的標準不是國家權力的行使形式,而是無論何種形式,國家權力是否實際上得到行使。參見《弗吉尼亞單方面》,100 US 339, 346–347;美國勞工聯合會訴Swing,312 US 321。
第二個論點是,憲法對言論和新聞自由的保障在這裡不適用,至少就《泰晤士報》而言,因為所謂的誹謗性言論是作為付費“商業”廣告的一部分發布的。該論點依賴於Valentine v. Chrestensen,316 US 52,其中法院認為,禁止街頭分發商業和商業廣告的城市法令並沒有限制第一修正案的自由,即使適用於一麵包含商業信息但另一麵包含對某些官方行動的抗議的傳單。這種依賴完全是錯誤的。克里斯滕森法院重申憲法保護“傳播信息和傳播意見的自由”;其判決依據的事實結論是,該傳單“純粹是商業廣告”,添加對官方行動的抗議只是為了逃避該法令。
這裡的出版物並不是克里斯滕森案中使用該詞的意義上的“商業”廣告。它代表一個運動傳達信息、表達意見、表達不滿、抗議所稱的侵權行為並尋求財政支持,而該運動的存在和目標是公眾最高利益和關注的問題。參見NAAC P。v. Button , 371 US 415, 435。在這方面,《紐約時報》因發布廣告而獲得報酬與報紙和書籍的銷售這一事實一樣無關緊要。史密斯訴加利福尼亞州,361 US 147, 150;參見 Bantam Books, Inc.訴沙利文, 372 US 58, 64, n。6. 任何其他結論都會阻止報紙刊登此類“社論廣告”,因此可能會關閉那些本身無法使用出版設施的人(即使他們不是新聞界成員但希望行使言論自由)傳播信息和思想的重要渠道。比照。洛弗爾訴格里芬案,303 US 444, 452;Schneider v. State , 308 US 147, 164。其效果將是束縛第一修正案試圖確保“來自不同和敵對來源的信息的盡可能廣泛的傳播”。美聯社訴美國, 326 US 1, 20。為了避免對言論自由造成這樣的障礙,我們認為,如果涉嫌誹謗的言論在本判決中受到憲法保護,那麼它們並不會因為以付費廣告的形式發布而喪失這種保護。5
根據本案適用的阿拉巴馬州法律,如果出版物中的文字“傾向於傷害某人……的名譽”或“使[他]受到公眾的蔑視”,則出版物“本身就是誹謗性的”;初審法院指出,如果這些詞語是“傷害他在公職中的行為,或將不當行為歸咎於他在公職中的行為,或缺乏官方誠信,或缺乏對公共信託的忠誠……”,則符合標準。陪審團必須認定,這些詞語是“屬於並涉及”原告的,但如果原告是公職人員,他在政府層級中的地位就足以證明他的聲譽受到反映他所負責機構的言論的影響。一旦“誹謗本身”成立,阿拉巴馬騎行公司 訴萬斯,235 Ala. 263, 178 So。438(1938);約翰遜出版公司。訴戴維斯,271 阿拉巴馬州 474, 494–495, 124 So。2d 441, 457–458 (1960)。他表達意見的“公正評論”特權取決於評論所依據的事實的真實性。帕森斯訴時代先驅出版公司, 181 阿拉. 439, 450, 61 所以。345、350(1913)。除非他能夠履行證明事實真相的責任,否則將推定一般損害賠償,並且可以在沒有金錢損害證據的情況下判給賠償。表現出實際惡意顯然是追回懲罰性賠償的先決條件,並且被告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通過滿足法定要求的撤回來阻止懲罰性裁決。良好的動機和對真理的信念並不能否定惡意的推論,但只有在陪審團選擇重視它們的情況下,才與減輕懲罰性賠償有關。約翰遜出版公司。v. Davis,同上,阿拉巴馬州 271,第 495, 124 So。2d,458。
我們面前的問題是,這一責任規則適用於公職人員對其公務行為的批評者提起的訴訟,是否削弱了第一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所保障的言論和新聞自由。
與阿拉巴馬州法院一樣,被申請人嚴重依賴本法院的聲明,即憲法不保護誹謗性出版物。6這些陳述並不排除我們在此進行的調查。沒有一個案件支持使用誹謗法對批評公職人員官方行為的言論實施制裁。Pennekamp v. Florida , 328 US 331, 348-349 中的判決稱,“當言論構成誹謗時,法官與其他公務員一樣享有誹謗損害賠償的補救措施”,這並不意味著對憲法規定公職人員可以獲得何種補救措施有任何看法。在博阿爾奈訴伊利諾伊州案中, 343 US 250,法院維持了伊利諾伊州刑事誹謗法規,該法規適用於被認為既誹謗種族群體又“可能造成暴力和騷亂”的出版物。但法院謹慎地指出,它“保留並行使權力,以廢除以懲罰性誹謗為幌子侵犯言論自由的行為”;因為“公共人物可以說是公共財產”,“討論不能被拒絕,批評的權利和義務也不能被扼殺”。ID。,第 263-264 頁,以及 n。18. 在之前唯一一個確實涉及憲法對公職人員誹謗罪損害賠償權的限制問題的案件中,法院的意見相同,但該問題沒有得到裁決。斯克內克塔迪聯盟酒吧。有限公司_ v.斯威尼,316 美國 642。在現在決定這個問題時,無論是先例還是政策都沒有迫使我們對“誹謗”這個詞給予比對州法律的其他“純粹標籤”更多的重視。不適用。A. _ CP v. Button , 371 US 415, 429。與“叛亂”、7藐視法庭、8鼓吹非法行為、9破壞和平、10淫穢、11招攬合法業務、12以及在本法院受到質疑的各種其他壓制言論的形式一樣,誹謗不能要求不受憲法限制的護身符豁免。它必須按照滿足第一修正案的標準來衡量。
我們的決定早已解決了第一修正案保障公共問題言論自由這一普遍主張。我們說過,憲法保障“旨在確保不受限制的思想交流,以實現人民所期望的政治和社會變革。” Roth v. United States , 354 US 476, 484。“維持自由政治討論的機會,直至政府可以響應人民的意願,並且可以通過合法手段實現變革,這是對共和國安全至關重要的機會,是我們憲法制度的一項基本原則。” 斯特羅姆伯格訴加利福尼亞州案, 283 US 359, 369。“在所有公共機構中表達自己的想法,儘管並不總是具有完美的品味,是美國人的一項珍貴特權,”Bridges v. California , 314 US 252, 270,並且為“積極倡導”提供不亞於“抽象討論”的機會。NAA C. P.訴巴頓案,371 US 415, 429。勒尼德·漢德法官說,第一修正案“預設了正確的結論更有可能從多種渠道中收集而來,而不是通過任何形式的權威選擇。對許多人來說,這是而且永遠都是愚蠢的。但我們已經賭上了我們的一切。” 美國訴美聯社,52 F. Supp。362、372(DCSDNY 1943)。布蘭迪斯法官在Whitney v. California , 274 US 357, 375–376 案的一致意見中給出了該原則的經典表述:
“那些贏得獨立的人相信……公開討論是一項政治義務;這應該是美國政府的一項基本原則。他們認識到所有人類機構都面臨的風險。但他們知道,僅僅通過擔心違規行為受到懲罰是無法確保秩序的。阻礙思想、希望和想像力是危險的;恐懼滋生壓抑;鎮壓會滋生仇恨;仇恨威脅穩定的政府;安全之路在於有機會自由討論假定的不滿和提議的補救措施;糾正邪惡的建議的最佳方法是善意的建議。他們相信通過公共討論運用理性的力量,因此避免法律強制的沉默——最糟糕形式的武力爭論。
因此,我們在國家對這一原則的深刻承諾的背景下考慮本案,即關於公共問題的辯論應該是不受約束的、激烈的和廣泛開放的,並且很可能包括對政府和公職人員的激烈、刻薄、有時甚至是令人不快的尖銳攻擊。參見Terminiello訴芝加哥,337 US 1, 4;德容格訴俄勒岡州,299 US 353,365. 本廣告作為對我們這個時代的重大公共問題之一的不滿和抗議的表達,顯然符合憲法保護的條件。問題是,它是否因其某些事實陳述的虛假性以及對被告的涉嫌誹謗而喪失了這種保護。
對第一修正案保障的權威解釋一貫拒絕承認任何真理檢驗的例外,無論是由法官、陪審團還是行政官員執行的,尤其是不承認將證明真理的責任交給發言者的檢驗。比照。斯佩塞訴蘭德爾案,357 US 513, 525–526。憲法保護並不取決於“所提供的思想和信仰的真實性、受歡迎程度或社會效用”。不適用。A. _ CP訴巴頓, 371 US 415, 445。 正如麥迪遜所說,“某種程度的濫用與正確使用每件事物密不可分;” 在任何情況下,這一點在媒體上都體現得最為真實。” 4 艾略特關於聯邦憲法的辯論(1876 年),第 14 頁。571. 在Cantwell v. Connecticut , 310 US 296, 310 中,法院宣布:
“在宗教信仰領域和政治信仰領域,存在著尖銳的差異。在這兩個領域中,一個人的信條對於他的鄰居來說可能是最嚴重的錯誤。正如我們所知,為了說服他人接受他自己的觀點,辯護者有時會訴諸誇大、誹謗曾經或現在在教會或國家中傑出的人物,甚至使用虛假陳述。但這個國家的人民已經根據歷史規定,儘管可能存在過度和濫用行為,但從長遠來看,這些自由對於民主國家公民的開明觀點和正確行為至關重要。”
這種錯誤的言論在自由辯論中是不可避免的,如果言論自由受到侵犯,就必須受到保護。是為了擁有他們“生存所需的”“呼吸空間”,N.A . A. _ CP v. Button , 371 US 415, 433 在Sweeney v. Patterson , 76 US App.中也得到了哥倫比亞特區巡迴上訴法院的認可。DC 23, 24, 128 F. 2d 457, 458 (1942)。埃哲頓法官代表法院一致同意駁回一名國會議員的誹謗訴訟,該訴訟基於一篇報紙文章,指控他反對司法任命的反猶太主義行為。他說:
“對官員政治行為的錯誤報導追究責任的案件反映了一種過時的教條,即被統治者不得批評其統治者……這裡公眾的利益高於上訴人或任何其他個人的利益。保護公眾不僅需要討論,還需要信息。一些受人尊敬的人讚同而另一些人譴責的政治行為和觀點總是被歸咎於國會議員。事實錯誤,特別是關於一個人的心理狀態和過程的錯誤,是不可避免的……誹謗領域中添加的任何內容都來自自由辯論領域。” 13
正如事實錯誤沒有理由壓制原本自由的言論一樣,對官方聲譽的損害也是如此。在涉及司法官員的情況下,本法院認為,出於對法院尊嚴和聲譽的考慮,並不能成為懲罰的理由對法官或其決定的批評構成藐視法庭罪。Bridges訴加利福尼亞州,314 US 252。儘管該言論包含“半真半假”和“錯誤信息”,但情況確實如此。彭尼坎普訴佛羅里達州,328 US 331, 342, 343,n。5, 345. 這種鎮壓如果有的話,只有在存在明顯且現實的妨礙司法的危險時才能被證明是合理的。另見克雷格訴哈尼案,331 US 367;Wood v. Georgia,370 US 375。如果法官被視為“堅韌的人,能夠在艱苦的氣候中茁壯成長”,Craig v. Harney,同上, 331 US, at 376,其他政府官員肯定也是如此,例如當選的城市專員。14對他們的官方行為的批評並不會僅僅因為這是有效的批評而失去憲法的保護,從而損害他們的官方聲譽。
如果事實錯誤和誹謗性內容都不足以消除對官方行為批評的憲法保護,那麼這兩個要素的結合也同樣不夠充分。這是從 1798 年《煽動叛亂法》的巨大爭議中吸取的教訓,1 Stat. 596,它首先體現了全國對第一修正案中心含義的認識。參見 Levy,Legacy of Suppression (1960),第 258 頁及以下;史密斯,《自由的束縛》(1956 年),第 426、431 頁和passim。該法規將其定為犯罪,可處以 5,000 美元罰款和五年監禁,“如果任何人撰寫、印刷、發表或發表……任何虛假、誹謗性和惡意的內容,反對美國政府、國會……或總統……的文章或文章,意圖誹謗……或使他們或他們中的任何一個受到蔑視或名譽掃地;或激起美國好人對他們或其中任何一個人的仇恨。” 該法案允許被告辯護真相,並規定陪審團既是法律又是事實的法官。儘管有這些限制,該法案還是在杰斐遜和麥迪遜的聯合攻擊中被強烈譴責為違憲。在著名的 1798 年弗吉尼亞決議中,弗吉尼亞州議會決定
“特別抗議在國會上屆會議通過的‘外國人和煽動叛亂法’的兩個最新案例中,明顯和令人震驚的違反憲法的行為。……[煽動叛亂法]行使……憲法未授予的權力,但相反,它的一項修正案明確和明確禁止——這種權力比任何其他權力都更應該引起普遍警惕,因為它反對自由審查公共特徵和措施的權利,並且人們之間的自由交流,它一直被公正地認為是所有其他權利的唯一有效的監護人。” 4 艾略特的辯論,同上,第 553-554 頁。
麥迪遜準備了報告來支持抗議活動。他的前提是,憲法創造了一種政府形式,在這種形式下,“擁有絕對主權的是人民,而不是政府”。政府分散權力的結構反映了人們對集中權力以及各級權力本身的不信任。這種政府形式與英國的政府形式“完全不同”,英國國王是主權者,人民是臣民。“是在如此不同的情況下,”他問道,“在媒體的使用上考慮不同程度的自由,這不是自然和必要的嗎?” ID。,第 569–570 頁。此前,麥迪遜在眾議院辯論中曾表示:“如果我們關注共和政府的性質,我們會發現審查權是人民對政府的權力,而不是政府對人民的權力。” 4 《國會年鑑》,第 4 頁。934(1794)。關於新聞界行使這一權力,他的報告說:“在每個州,也許在聯邦,新聞界都可以自由地調查各種類型的公職人員的優點和措施,這並沒有受到普通法的嚴格限制。新聞自由就建立在這個基礎上。在此基礎上它仍然屹立不倒……” 4 艾略特的辯論,同上,p。570. 因此,麥迪遜認為,自由公開討論公職人員管理問題的權利是美國政府形式的一項基本原則。15
儘管《煽動叛亂法》從未在本法院得到檢驗,16但對其有效性的攻擊卻在歷史法庭上取得了勝利。國會法案以違憲為由償還了起訴中徵收的罰款。參見,e。G。,1840 年 7 月 4 日法案,c。45, 6 統計。802,由第 86 號人力資源代表陪同,第 26 屆國會第一屆會議。(1840)。卡爾霍恩於 1836 年 2 月 4 日向參議院報告,認為其無效性是“現在沒有人懷疑的事情”。參議院第 122 號法案報告,第 24 屆國會,第一屆會議,第 14 頁 3. 作為總統,杰斐遜赦免了那些根據該法案被定罪和判刑的人,並免除了他們的罰款,他說:“我釋放了所有根據煽動叛亂法受到懲罰或起訴的人,因為我認為,現在也認為該法律是無效的,它是絕對的、顯而易見的,就好像國會命令我們跪倒並崇拜金像一樣。” 給亞當斯夫人的信,1804 年 7 月 22 日,4 Jefferson's Works(華盛頓版),第 555、556 頁。本法院法官也認為該法案無效。參見霍姆斯,J.,艾布拉姆斯訴美國,250 US 616, 630;Jackson, J.,在Beauharnais訴伊利諾伊州案中提出異議,343 US 250, 288–289;道格拉斯,《人民的權利》(1958),第 17 頁。47. 另見 Cooley,《憲法限制》(第 8 版,卡林頓,1927 年),第 899-900 頁;Chafee,《美國的言論自由》(1942 年),第 27-28 頁。這些觀點反映了一種廣泛的共識,即該法案由於對政府和公職人員的批評施加了限制,因此與第一修正案不一致。
被告關於《煽動叛亂法》歷史中隱含的憲法限制僅適用於國會而不適用於各州的論點沒有說服力。確實,第一修正案最初僅針對聯邦政府的行動,並且例如,杰斐遜雖然否認國會“控制新聞自由”的權力,但承認各州擁有這種權力。參見Dennis v. United States , 341 US 494, 522, n.中引用的 1804 年致阿比蓋爾·亞當斯的信。4(同意意見)。但隨著第十四修正案的通過以及第一修正案的限制對各州的適用,這種區別被消除了。參見,例如,Gitlow v. New York,268 US 652, 666;施耐德訴州政府,308 US 147, 160;布里奇斯訴加利福尼亞州,314 US 252, 268;愛德華茲訴南卡羅來納州案、 372 美國 229、235。
國家不得通過刑事法規在憲法上造成的後果同樣超出了其民事誹謗法的管轄範圍。17阿拉巴馬州法院援引的規則對損害賠償的恐懼可能明顯比對刑事法規下起訴的恐懼更具抑制性。參見芝加哥市訴論壇報公司案。, 307 Ill. 595, 607, 139 NE 86, 90 (1923)。例如,阿拉巴馬州制定了一項刑事誹謗法,規定“任何人若以言論、寫作或印刷方式虛假地、惡意地指控他人犯有重罪,或涉及道德敗壞的任何其他可起訴罪行”,將受到起訴,一經定罪,可處以不超過 500 美元的罰款和 6 個月的監禁。阿拉巴馬州法典,Tit。第 14 條第 350 條。據推測,被指控違反本法規的人享有普通刑法保障,例如起訴書和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據的要求。在民事訴訟中,被告無法獲得這些保障措施。由於民事訴訟沒有雙重危險限制,因此這並不是針對同一出版物的申請人的唯一判決。18無論報紙能否經受住一連串的這樣的審判,那些敢於公開批評的人所承受的恐懼和膽怯的氣氛是第一修正案的自由無法生存的氛圍。顯然,阿拉巴馬州的民事誹謗法是“一種監管形式,它對受保護的自由造成的危害明顯大於依賴刑法的危害。” Bantam Books, Inc.訴Sullivan,372 US 58, 70。
國家的法治並不能因為允許捍衛真理而得以保存。在這裡,對誠實作出的錯誤陳述進行辯護的重要性,與有罪知識證明的要求一樣重要,在史密斯訴加利福尼亞州案,361 US 147 中,我們認為,對於書商擁有出售淫穢作品的有效定罪來說,證明有罪知識是必不可少的。我們說:
“因為如果書商在不了解內容的情況下承擔刑事責任,……他會傾向於將他銷售的書籍限制為他檢查過的書籍;因此,國家將對受憲法保護的以及淫穢文學的發行施加限制……而書商的負擔將成為公眾的負擔,因為通過限制他,公眾獲得閱讀材料的機會將受到限制……[H]在面對絕對刑事責任時膽怯,因此往往會限制公眾獲得國家在憲法上無法獲得的印刷文字形式直接壓制。書商在國家強制下進行的自我審查,將是一種影響整個公眾的審查,其毒性與私人管理的審查一樣嚴重。通過它,所有書籍的發行,無論是淫穢的還是不淫穢的,都將受到阻礙。” (361 美國 147、153–154。)
一項規則迫使官方行為的批評者保證其所有事實主張的真實性——並且這樣做的代價是誹謗判決幾乎無限量——導致類似的“自我審查”。允許捍衛事實真相,並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並不意味著只會阻止虛假言論。19即使法院接受這一辯護作為充分的保障,也認識到提出法律證據來證明所指控的誹謗在所有事實細節上都是真實的存在困難。參見例如Post Publishing Co。訴哈勒姆、59 F. 530、540(CA 6th Cir. 1893);另見Noel,49 Col. L. Rev. 875, 892 (1949)。在這樣的規則下,潛在的官方行為批評者可能會被阻止表達他們的批評,即使它被認為是真實的,即使它實際上是真實的,因為懷疑是否可以在法庭上證明或擔心必須這樣做的費用。他們傾向於只發表“遠離非法區域”的聲明。Speiser v. Randall,同上,357 US,第 526 頁。因此,該規則削弱了活力並限制了公開辯論的多樣性。它與第一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不一致。
我們認為,憲法保障需要一項聯邦規則,禁止公職人員因其公務行為相關的誹謗性謊言而獲得損害賠償,除非他證明該言論是出於“真正的惡意”——也就是說,他知道該言論是出於“真正的惡意”而做出的。虛假或魯莽地忽視它是否虛假。堪薩斯州科爾曼訴麥克倫南案 ( Coleman v. MacLennan ), 78 Kan. 711, 98 P. 281 (1908)中發現了經常被引用的類似規則的聲明,該規則已被許多州法院採納,20 。州總檢察長是連任候選人,也是負責管理和控制公立學校基金的委員會成員,他在一篇文章中起訴一家報紙出版商涉嫌誹謗,該文章聲稱陳述了與他在學校基金交易中的官方行為有關的事實。被告以特權為藉口,主審法官不顧原告的反對,指示陪審團:
“發表文章並在選民中傳播的唯一目的是向被告提供信息被認為是有關公職候選人的真實信息,並且為了使這些選民能夠更明智地投票,並且整個過程是出於善意和無惡意,該文章享有特權,儘管該文章中包含的主要事項實際上可能不真實並且有損原告的性格;在這種情況下,原告有責任在發表文章時表現出真正的惡意。”
在回答一個特殊問題時,陪審團認為原告沒有證明真正的惡意,並對被告做出了一般性判決。在上訴中,堪薩斯州最高法院在伯奇法官的意見中作出如下推理(78 Kan.,第 724 頁,98 P.,第 286 頁):
“最重要的是,人民應該討論選舉權候選人的性格和資格。這種討論對國家和社會的重要性如此之大,所帶來的好處如此之大,以至於它們足以抵消可能涉及的個人的不便,並且偶爾對個人聲譽的損害必須屈服於公共福利,儘管有時這種損害可能很大。公眾從宣傳中獲得的利益是如此之大,而對私人人格造成傷害的機會卻如此之小,因此這種討論必須得到特權。”
因此,法院維持初審法院的指示是正確的法律陳述,並表示:
“在這種情況下,這種情況會產生一種特權,其限定範圍如下:任何聲稱因通信而受到誹謗的人都必須表現出真正的惡意,否則就無可救藥。這種特權延伸到各種各樣的主題,包括以下問題:公眾關注、公共人物和公職候選人。” 78 Kan.,第 723 頁,98 P.,第 285 頁。
這種批評官方行為的特權21恰如其分地類似於公職人員因誹謗而被普通公民起訴時所獲得的保護。在Barr v. Matteo , 360 US 564, 575 中,本法院認為,如果聯邦官員在其職責的“外圍”發表言論,則享有絕對特權。各州對其最高官員的言論給予同樣的豁免權,儘管有些州對其下級官員進行了區分並限定了他們所享有的特權。22但所有人都認為,除非能夠證明存在真正的惡意,否則所有官員都受到保護。據說官方特權的原因是,否則損害賠償訴訟的威脅將“抑制政府政策的無畏、有力和有效的管理”,並“挫傷除最堅決或最不負責任的人之外的所有人堅定履行職責的熱情”。Barr v. Matteo,同上,360 US,第 571 頁。類似的考慮也支持公民批評政府的特權。批評是他的職責,也是官員的管理職責。參見Whitney v. California , 274 US 357, 375(布蘭迪斯法官的一致意見),引用於上文,p。270. 正如麥迪遜所說,見上文,第 27 頁。275,“審查權屬於人民對政府的權力,而不是政府對人民的權力。” 如果對官方行為的批評沒有獲得與官員本身同等的豁免權。
我們的結論是,第一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要求這種特權。
今天,我們認為,憲法界定了國家在公職人員針對對其官方行為提出批評的訴訟中判定誹謗損害賠償的權力。由於這是這樣一種行為,23要求提供實際惡意證明的規則是適用的。雖然阿拉巴馬州法律顯然要求提供懲罰性賠償裁決中存在實際惡意的證據,24但在涉及一般損害賠償時,“推定”存在惡意。這樣的推定是不矛盾的與聯邦規則。“建立推定的權力並不是逃避憲法限制的手段,” Bailey v. Alabama , 219 US 219, 239;“不能推定喪失特權所需的惡意表現,而是由原告舉證的問題……” Lawrence v. Fox , 357 Mich. 134, 146, 97 NW 2d 719, 725 (1959)。25由於初審法官沒有指示陪審團區分一般性損害賠償和懲罰性損害賠償,因此該判決可能完全是其中一種的裁決。但鑑於返回的一般判決,這是不可能知道的。由於這種不確定性,必須推翻判決並將案件發回重審。斯特羅姆伯格訴。加利福尼亞州,283 US 359, 367–368;威廉姆斯訴北卡羅來納州,317 US 287, 291–292;參見耶茨訴美國案,354 US 298, 311–312;克萊默訴美國,325 US 1, 36, n。45.
由於被訴人可能會尋求重新審理,我們認為,出於有效司法行政的考慮,我們需要審查現有記錄中的證據,以確定是否可以在憲法上支持被告的判決。該法院的職責不僅限於製定憲法原則;我們還必須在適當的情況下審查證據,以確保這些原則得到了憲法的適用。正是這種情況,特別是因為問題是涉嫌侵犯“無條件保證的言論與可合法監管的言論之間的界限”。斯佩瑟訴蘭德爾案, 357 US 513, 525。在必須劃定這條界限的情況下,規則是我們“親自檢查有爭議的陳述以及做出這些陳述的情況……以了解它們是否具有第十四修正案正當程序條款所採用的第一修正案原則所保護的性質。” 彭尼坎普訴佛羅里達州,328 US 331, 335;另見One, Inc. , v. Olesen , 355 US 371;陽光圖書公司 v. Summerfield,355 US 372。我們必須“對整個記錄進行獨立審查”,Edwards v. South Carolina, 372 US 229, 235,以確保該判決不構成對言論自由領域的禁止侵犯。26
應用這些標準,我們認為所提供的證明實際惡意的證據缺乏令人信服的證據憲法標準所要求的清晰度,因此在適當的法治下,它不會在憲法上支持被告的判決。個別請願者的情況無需討論。即使假設可以根據憲法認定他們已授權在廣告上使用他們的名字,也沒有任何證據表明他們知道任何錯誤的陳述或在這方面有任何魯莽行為。因此,對他們的判決沒有憲法支持。
至於《泰晤士報》,我們同樣得出結論,事實並不支持對實際惡意的認定。《泰晤士報》秘書的聲明稱,除了掛鎖指控外,他認為該廣告“基本上是正確的”,但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的結論沒有任何憲法依據,即該廣告是“對廣告虛假性的漫不經心的忽視,陪審團不可能不對《泰晤士報》的惡意及其從中推斷出的惡意留下深刻印象。” 該聲明在發佈時並不表明存在惡意;即使廣告並不“基本上正確”——儘管被訴人自己的證據往往表明它是正確的——該意見至少是合理的,並且沒有證據可以質疑證人持有該意見的誠意。儘管《紐約時報》後來根據州長帕特森的要求撤回,但未能根據被告的要求撤回,同樣也不足以證明其出於憲法目的存在惡意。無論未能撤回是否可以構成此類證據,有兩個原因可以解釋為什麼它在這裡不成立。首先,《泰晤士報》所寫的信函反映了其對廣告是否可以合理地被視為指被訴人的合理懷疑。其次,這並不是最終拒絕,因為它要求對此進行解釋——而被申請人選擇忽略這一要求。根據總督的要求撤回也沒有提供必要的證明。人們可能會懷疑,未能撤回本身並不是惡意的證據,但隨後向另一方撤回的行為卻可以追溯性地成為惡意的證據。但無論如何,這裡沒有發生這種情況,因為《泰晤士報》秘書對答辯人和總督之間的區別所作的解釋是合理的,其誠意並沒有受到彈劾。
最後,有證據表明《紐約時報》發布了該廣告,但沒有根據《紐約時報》自己檔案中的新聞報導檢查其準確性。當然,僅憑檔案中的故事並不能證明《紐約時報》“知道”該廣告是虛假的,因為《紐約時報》組織中負責發布該廣告的人員必須了解真正惡意所需的心態。關於這些人未能進行核查的問題,記錄顯示,他們依靠的是對許多名字被列為廣告贊助商的人的良好聲譽的了解,以及他們所知的負責人 A. Philip Randolph 的來信,證明這些名字的使用已獲得授權。27他們以此為由未能拒絕它並非沒有道理。我們認為對《紐約時報》不利的證據至多支持了未能發現錯誤陳述的疏忽的結論,並且從憲法上不足以表明發現實際惡意所需的魯莽行為。比照。查爾斯·帕克公司 v. Silver City Crystal Co.,142 Conn. 605, 618,116 A. 2d 440,446 (1955);鳳凰報業公司,訴Choisser,82 Ariz. 271, 277–278, 312 P. 2d 150, 154–155 (1957)。
我們還認為,該證據在另一個方面在憲法上存在缺陷:它無法支持陪審團的結論,即所謂的誹謗性言論是“與”被告有關的。被投訴人依靠廣告上的文字和六名證人的證詞將其與自己聯繫起來。因此,他在向法院提交的陳述中指出:
“廣告中明確提到受訪者是警察局長。此外,陪審團還聽取了一名報紙編輯的證詞……;房地產和保險人……;一家男裝店的銷售經理……;食品設備工……;服務站操作員……;以及被告以前曾為其工作的卡車線路的操作員......這些證人中的每一位都表示他將這些陳述與被告聯繫起來......”(省略了記錄的引文。)
廣告中沒有提及受訪者的姓名或官方職位。許多涉嫌誹謗的言論——指控餐廳被鎖上、金博士的家被炸、他的人身受到襲擊以及對他提出偽證指控——甚至沒有引起警方的關注;儘管巧妙地將“他們”一詞賦予了這種意義,但很明顯,這些陳述不能被合理地解讀為指控被告個人參與了這些行為有問題。被告主要依賴的提及他的陳述是確實涉及警察或警察職能的兩項指控:在州議會大廈台階上發生示威後,“一卡車的警察……包圍了阿拉巴馬州立大學校園”,以及金博士“被逮捕……七次”。這些說法是錯誤的,只是因為警察被“部署在”校園附近,但實際上並沒有“包圍”校園,也沒有因州議會大廈示威而前往那裡,而且金博士只被捕過四次。事實與主張之間的這些差異足以損害被告的聲譽的裁決本身可能會引起憲法問題,但我們在這裡不需要考慮它們。儘管這些陳述可能被視為指的是警方,但從表面上看,他們甚至沒有間接提及受訪者個人。因此,必須在被告證人的證詞中尋求對所聲稱參考內容的支持。但除了他全面負責警察局並因此對警察行為負有正式責任這一事實外,他們都沒有提出任何理由相信受訪者本人在廣告中受到攻擊;如果一些證人認為被告被指控下令或批准該行為或以其他方式親自參與該行為,他們的這一觀點並非基於廣告中的任何陳述,也不是基於他實際上參與過此類行為的任何證據,而僅僅是基於未經證實的假設:28這種對裸露的依賴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已明確表明被告的官方立場29 。該法院認為,初審法院“駁回[《泰晤士報》]的抗辯並沒有錯誤,因為誹謗者此事不屬於原告,也不涉及原告”,其裁決基於以下主張:
“我們認為,眾所周知,普通人都知道市政機構,例如警察和消防員等,受到城市管理機構的控制和指導,更具體地說,是在單一專員的指導和控制下。在衡量這些群體的表現或缺陷時,讚揚或批評通常是針對完全控制該機構的官員。” 273 阿拉巴馬州,第 674–675 頁,144 所以。2天,39歲。
這一主張對政府行為的批評具有令人不安的影響。有充分理由說,“這個國家沒有一個終審法院曾經認為,甚至暗示過,對政府誹謗的起訴在美國的法理學體系中佔有一席之地。” 芝加哥市訴論壇報公司,307 Ill. 595, 601,139 NE86、88(1923)。當前的提議將通過將對政府的批評(無論表面上看起來多麼客觀)轉化為個人批評,從而繞過這一障礙,從而對組成政府的官員進行潛在的誹謗。不存在任何法律煉金術可以讓國家因此創造訴訟理由,否則該出版物將被拒絕,正如被告本人在談到廣告時所說的那樣,“不僅反映了我,也反映了其他委員和社區。” 阿拉巴馬州法院所依據的這一提議確實增加了政府的善意批評者可能因其批評而受到懲罰的可能性,但它卻觸及了受憲法保護的言論自由領域的核心。30我們認為,這樣的主張不能在憲法上被用來證明對政府運作的非個人攻擊是對負責這些運作的官員的誹謗。由於此處僅依賴該證據,並且沒有其他證據將陳述與被告聯繫起來,因此該證據在憲法上不足以支持陳述涉及被告的結論。
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的判決被推翻,並將案件發回該法院進行進一步審理,這與該意見並不矛盾。
撤銷並還押。
*與第 40 號,Abernathy 等人。v.Sullivan 案,也向同一法院提交調捲捲,於 1964 年 1 月 7 日進行辯論。
1廣告副本印在附錄中。
2被告認為開除學生的指控不適用於他,因為“該責任由州教育部承擔”。
3包含該廣告的《泰晤士報》版本在阿拉巴馬州發行了約 394 份。其中,約 35 份在蒙哥馬利縣分發。當天《泰晤士報》的總發行量約為 65 萬份。
4由於我們根據第十四修正案適用於各州的第一修正案對言論和新聞自由的保障支持所有請願者的論點,因此我們不決定其他違反第十四修正案的主張所提出的問題。個別請願者辯稱,針對他們的判決違反了正當程序條款,因為沒有證據表明他們曾發表或授權發表所指控的誹謗,並且法庭上的種族隔離和種族偏見違反了正當程序和平等保護條款。《紐約時報》認為,阿拉巴馬州法院對其法人的管轄權超出了正當程序條款的領土限制。阿拉巴馬州法院裁定,《紐約時報》在訴訟中全面出庭,從而放棄了其管轄權異議,因此後一項主張被排除在我們的審查範圍之外;我們不能說這一裁決在阿拉巴馬州之前的決定中缺乏“公平或實質性的支持”。看湯普森訴威爾遜,224阿拉巴馬州299,140所以。439(1932);比較NAAC P。訴阿拉巴馬州,357 US 449, 454-458。
5參見美國法律研究所,《侵權行為重述》,第 593 段,評論 b (1938)。
6 Konigsberg 訴加利福尼亞州律師協會,366 US 36、49 和 n。10;時代電影公司訴芝加哥市,365 US 43, 48;羅斯訴美國,354 US 476, 486-487;博阿爾奈訴伊利諾伊州案,343 US 250, 266;彭尼坎普訴佛羅里達州,328 US 331, 348-349;卓別林斯基訴新罕布什爾州,315 US 568, 572;近訴明尼蘇達州,283 US 697, 715。
7赫恩登訴洛瑞案,301 US 242。
8 Bridges 訴加利福尼亞州,314 US 252;彭尼坎普訴佛羅里達州,328 US 331。
9德容格訴俄勒岡州案,299 US 353。
10羅斯訴美國,354 US 476。
11愛德華茲訴南卡羅來納州,372 US 229。
12 N. AACP 訴巴頓案,371 US 415。
13另見米爾《論自由》(牛津:布萊克韋爾,1947 年),第 47 頁:
“……不要進行詭辯,壓制事實或論點,歪曲事實或歪曲事實,或曲解相反的意見……所有這些,甚至在最嚴重的程度上,都是由那些不被考慮的人,以及在許多其他方面可能不值得考慮、無知或無能的人,以完美的善意不斷地進行的,因此很少有有充分理由,可以認真地將歪曲事實標記為道德上有罪的;法律更不可能干涉這種有爭議的不當行為。”
14一位評論員用以下術語描述了公職人員的運作氛圍,特別是在政治競選期間:賄賂、貪污和其他犯罪行為的跡象並不少見。” 諾埃爾,《公職人員和候選人的誹謗》,49 Col. L. Rev. 875 (1949)。
有關 60 年前寫的類似描述,請參閱 Chase,《公職人員和公職候選人的批評》,23 Am。L.Rev.346 (1889)。
15《弗吉尼亞決議報告》進一步指出:
“如果不侵犯自由討論公共特徵和措施的權利,顯然不可能懲罰那些使政府管理人員名譽掃地或受到蔑視的意圖;……這又相當於對那些管理政府的人的保護,如果他們在任何時候都值得人民的蔑視或仇恨,免遭對其性格和行為的自由批評。毫無疑問……一個政府如此固守刑法,反對有罪政府的公正和自然後果,很容易逃避忠實履行其職責所必需的責任。“最後,讓我們回憶一下,選舉政府成員的權利尤其構成了自由和負責任的政府的本質。這項權利的價值和效力取決於對公共信任候選人的相對優點和缺點的了解,以及因此分別審查和討論候選人的這些優點和缺點的平等自由。” 4 艾略特的辯論,蘇普拉頁 575.
16該法案的條款於 1801 年到期。
17參見。農民聯盟訴WD AY,360 US 525,535。
18《泰晤士報》指出,曾擔任蒙哥馬利市專員的其他人以及阿拉巴馬州州長已針對該廣告提起了另外四起誹謗訴訟;在這些案件中唯一尚未進入審判階段的案件中,又判決了 500,000 美元的賠償金;其他三起案件要求的損害賠償總額為 2,000,000 美元。
19即使是錯誤的陳述也可能被認為對公共辯論做出了寶貴的貢獻,因為它帶來了“通過與錯誤的碰撞而產生的對真理的更清晰的感知和更生動的印象”。密爾,《論自由》(牛津:布萊克威爾,1947 年),15 歲;另見 Milton,Areopagitica,《散文作品》(耶魯大學,1959 年),第 1 卷。二、561。
20例如,Ponder訴Cobb,257 NC 281, 299, 126 SE 2d 67, 80 (1962);勞倫斯訴福克斯,357 Mich. 134, 146, 97 NW 2d 719, 725 (1959);Stice訴Beacon Newspaper Corp.,185 Kan. 61, 65-67, 340 P. 2d 396, 400-401 (1959);貝利訴查爾斯頓郵件協會。, 126 W. Va. 292, 307, 27 SE 2d 837, 844 (1943);塞林格訴考爾斯案,195 愛荷華州 873, 889, 191 NW 167, 174 (1922);Snively訴Record Publishing Co.,185 Cal。565、571-576、198 P.1 (1921);麥克萊恩訴梅里曼案,42 SD 394, 175 NW 878 (1920)。將同樣的規則適用於公職候選人,例如參見Phoenix Newspapers v. Choisser , 82 Ariz. 271, 276-277, 312 P. 2d 150, 154 (1957);Friedell訴Blakely Printing Co.,163 Minn. 226, 230, 203 NW 974, 975 (1925)。參見Chagnon v. Union-Leader Corp. , 103 NH 426, 438, 174 A. 2d 825, 833 (1961), cert, returned, 369 US 830。
學術觀點的共識顯然支持此處採用的規則。例如,1 Harper 和 James,《侵權法》,第 5.26 段,第 449-450 頁(1956 年);諾埃爾,《公職人員和候選人的誹謗》,49 Col. L. Rev. 875, 891-895, 897, 903 (1949);Hallen,《公平評論》,8 Tex. L. Rev. 41, 61 (1929);史密斯,對候選人的指控,18 Mich. L. Rev. 1, 115 (1919);蔡斯,《對公職人員和公職候選人的批評》,上午 23 點。L.Rev. 346, 367-371 (1889);Cooley,《憲法限制》(第 7 版,Lane,1903 年),第 604、616-628 頁。但請參見,例如,美國法律研究所,《侵權行為重述》,第 598 條,註釋 a (1938)(推翻了暫定草案 13,第 1041 (2) (1936) 條中採取的立場);維德,公共討論自由,23 Harv。L. Rev. 413, 419 (1910)。
21免於誠實錯誤陳述事實的特權通常被稱為“有條件”特權,以區別於司法、立法、行政和行政程序中承認的“絕對”特權。例如,參見Prosser,《侵權》(第 2 版,1955 年),第 95 節。
22參見 1 Harper 和 James,《侵權法》,第 5.23 節,第 429-430 頁(1956 年);Prosser,《侵權法》(第 2 版,1955 年),第 612-613 頁;美國法律研究所,《侵權行為重述》(1938),§591。
23在此,我們沒有機會確定“公職人員”這一稱號將在本規則中延伸到政府僱員的低級職位多少,或者以其他方式指定將包括或不包括在內的人員類別。比照。巴爾訴馬泰奧,360 US 564, 573-575。我們在這裡也無需界定“官方行為”概念的界限。對於本案而言,被告作為民選城市專員的職位顯然使他成為一名公職人員,並且廣告中的指控涉及據稱他作為負責警察局的專員的官方行為,這一點就足夠了。至於指控金博士遭到襲擊並炸毀他家的言論,如果被告本人被指控實施了襲擊和爆炸,那麼這些行為可能不會被視為涉及被告的官方行為,但這並不重要。被告並未聲稱這些陳述指控他個人犯有這些行為;他的論點是,該廣告僅以他作為監督警察的專員的官方身份將他與他們聯繫起來,其理論是警察可能等同於進行爆炸和襲擊的“他們”。因此,如果這些指控完全可以被解讀為針對被告,那麼它們就必須被解讀為描述他履行公務的情況。被告並未聲稱這些陳述指控他個人犯有這些行為;他的論點是,該廣告僅以他作為監督警察的專員的官方身份將他與他們聯繫起來,其理論是警察可能等同於進行爆炸和襲擊的“他們”。因此,如果這些指控完全可以被解讀為針對被告,那麼它們就必須被解讀為描述他履行公務的情況。被告並未聲稱這些陳述指控他個人犯有這些行為;他的論點是,該廣告僅以他作為監督警察的專員的官方身份將他與他們聯繫起來,其理論是警察可能等同於進行爆炸和襲擊的“他們”。因此,如果這些指控完全可以被解讀為針對被告,那麼它們就必須被解讀為描述他履行公務的情況。
24約翰遜出版公司。訴戴維斯,271 阿拉巴馬州 474, 487, 124 So。2d 441, 450 (1960)。因此,主審法官指示陪審團“僅僅疏忽或粗心並不是真正惡意或事實上惡意的證據,也不能證明在誹謗訴訟中判處懲戒性或懲罰性賠償是合理的。” [腳註 24 繼續第 24 頁。284]
然而,法院拒絕給出《泰晤士報》所要求的以下指示:
“我指控你……正如其名稱所示,懲罰性賠償旨在懲罰被告、紐約時報公司、一家公司和本案中的其他被告,……我進一步指控你,只有在陪審團有充分證據相信被告……出於個人惡意、確實意圖傷害原告,或者被告……犯有重大過失和魯莽行為的情況下,才可以判給這種懲罰性賠償。”而不僅僅是在公佈所投訴的事項時的普通疏忽或粗心,以表明對原告權利的肆意漠視。”
初審法院錯誤地沒有要求對一般損害賠償作出任何實際惡意的認定,這使得我們沒有必要考慮聯邦標準下關於懲罰性賠償的實際惡意指示的充分性。
25 Accord,Colemanv.MacLennan,同上,78 Kan.,第 741 頁,98 P.,第 292 頁;高夫訴論壇報雜誌公司,75 愛達荷州 502, 510, 275 P. 2d 663, 668 (1954)。
26正如被告所主張的那樣,第七修正案並不排除本法院進行此類審查。該修正案規定“除根據普通法規則外,陪審團審理的任何事實均不得在美國任何法院進行重新審查”,適用於美國審理的州案件。芝加哥,B. $ QR Co. 訴芝加哥,166 US 226, 242-243;參見 大法官訴默里案,9 牆。274. 但是,它禁止重新審查事實並不妨礙我們確定聯邦法律的管轄規則是否已正確適用於事實。“法院將審查州法院對事實的調查結果……其中,關於聯邦權利的法律結論和事實調查結果相互交織,以致為了轉交聯邦問題,有必要分析事實。” 菲斯克訴堪薩斯州案,274 US 380, 385-386。另見Haynes訴Washington,373 US 503, 515-516。
27《泰晤士報》在一本小冊子中提出了“廣告可接受性標準”。該報紙不接受的廣告類別包括“欺詐或欺騙性”、“措辭含糊且……可能誤導”以及包含“個人攻擊”的廣告。《泰晤士報》秘書在庭審前答復被告的質詢時表示,“由於該廣告沒有對任何個人進行人身攻擊,並且在其他方面符合頒布的廣告可接受標準”,因此已批准發布。
28受訪者自己的證詞是,“作為公共事務專員,監督警察局是我職責的一部分,我當然覺得當它描述警察活動時,[一份聲明]與我有關。” 他認為,“憑藉擔任
警察局長和公共事務專員的身份”,他被指控從事“警察局的任何活動”。“當它描述警察的行動時,我當然覺得它反映了我個人的情況。” 他補充說:“我覺得這不僅反映在我身上,也反映在其他委員和社區身上。”
格羅弗·霍爾 (Grover C. Hall) 作證說,廣告的第三段讓他想起“市政府——專員們”,並且“既然你問了,我自然會更多地考慮警察專員,因為他的責任完全由警察負責。” 正是“關於飢餓的短語”引發了這種聯想。“對方沒有用任何特別的力量打我。”
阿諾德·布萊克威爾 (Arnold D. Blackwell) 作證說,在他看來,第三段與“警察局長和警察部隊”有關。警察隊伍裡的人。” 如果他相信食堂被鎖的說法,他就會認為“我們警察部隊的人或者我們警察部隊的頭子是無權行事,不能勝任這個職位”。“我認為專員已命令警察部隊這樣做,因此這是他的責任。”
哈里·W·卡明斯基將有關“卡車警察”的聲明與受訪者聯繫起來,“因為他是警察局長”。他認為第六段中提到的逮捕“我認為暗示了警察局,或者會這樣做的當局——逮捕那些超速行駛和遊蕩之類的人。” 當被問及他是否會將受訪者與警方“在蒙哥馬利街頭毆打或襲擊某人”的報紙報導聯繫起來時,他回答說:“我仍然說他是警察局長,那些人直接在他的領導下工作,因此我認為他與這件事有關。” 總的來說,他說,“當我看到警察局時,我會看著沙利文先生。
HM Price, Sr. 作證說,他將第三段的第一句話與受訪者聯繫起來,因為:“我會自然而然地認為蒙哥馬利警察局長必須以個人身份批准此類事情。”
小威廉·帕克 (William M. Parker, Jr.) 作證說,他將這兩段中的陳述與“蒙哥馬利市的專員”聯繫起來,並且由於受訪者“是警察專員”,因此他“首先想到了他”。他告訴審查律師:“我想如果你是警察局長,我會認為這是在說你。”
受訪者的前雇主霍勒斯·W·懷特 (Horace W. White) 作證說,有關“卡車警察”的說法讓他認為受訪者“是警察局的負責人”。當被問及他是否將這份聲明視為指控被告本人在校園內敲響警鐘或持有獵槍和催淚瓦斯時,他回答說:“嗯,我認為他的部門受到了指控,是的,先生。據我了解,他是警察局局長。” 他進一步表示,如果他相信該廣告,他將不願意重新僱用受訪者的原因是“他允許警察局做報紙上說他做的事情”。
29比較Ponder訴Cobb案,257 NC 281, 126 SE 2d 67 (1962)。
30就該命題僅意味著有關警察行為的陳述通過含蓄地批評被告管理警察局的能力而誹謗被告而言,在本案中,公平評論原則也排除了追償。參見美國法律研究所,Restatement of Torts (1938), § 607。由於第十四修正案要求承認誠實錯誤陳述事實的有條件特權,因此必須為基於特權且真實的事實陳述的誠實表達意見提供對公平評論的辯護。如果公職人員證明確實有惡意,那麼這兩種辯護當然都是可以推翻的,但這裡沒有這樣做。
先生。_ 布萊克法官,與先生一起。道格拉斯法官加入並表示同意。
我同意撤銷針對《紐約時報》和四名被告的價值 50 萬美元的判決。在推翻法院時,法院認為“憲法限制了國家在公職人員針對其官方行為的批評者提起的訴訟中判定誹謗損害賠償的權力”。賭注,p。283. 我投票反對的依據是,第一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不僅“限制”國家向“公職人員針對其官方行為的批評者”判予損害賠償的權力,而且完全禁止國家行使這種權力。法院接著認為,如果能夠證明這些批評者存在“實際惡意”,國家就可以讓這些批評者受到損害。即使按照法院的定義,“惡意”也是一個難以捉摸的抽象概念,難以證明也難以反駁。證明惡意的要求最多只能為批判性地討論公共事務的權利提供短暫的保護,當然達不到第一修正案所體現的強有力的保障。因此,與法院不同的是,我投票推翻的唯一理由是《泰晤士報》被告個人擁有絕對、無條件的憲法權利,可以在《泰晤士報》上刊登廣告,批評蒙哥馬利機構和官員。我不會因為未能證明這些個別被告簽署了廣告或他們對警察局的批評是針對原告沙利文而推翻我的投票,沙利文當時是負責監督該市警察的蒙哥馬利市專員;就目前而言,我認為這些事情已經得到證明。我推翻五十萬美元判決的理由也不是那麼大,儘管它很大。如果阿拉巴馬州有憲法權力利用其民事誹謗法對批評公職人員表現或失敗方式的媒體施加損害賠償為了履行他們的職責,據我所知,聯邦憲法中沒有任何條款明示或暗示禁止州政府確定損害賠償金額。
然而,50萬美元的判決確實有力地證明,州誹謗法威脅到了美國媒體的生存,因為美國媒體有足夠的活力,可以發表不受歡迎的公共事務觀點,也有足夠的勇氣批評公職人員的行為。本案的事實背景強調了這一威脅的緊迫性和嚴重性。這個國家的一個尖銳和高度情緒化的問題是由於許多人,甚至包括一些公職人員,繼續在公立學校和其他公共場所實行國家命令的種族隔離,儘管我們認為第十四修正案禁止這種國家做法。蒙哥馬利是對廢除種族隔離普遍表現出敵意的地區之一。《泰晤士報》,在紐約出版。缺乏證詞表明沙利文專員遭受了任何實際損害,這表明這些敵意情緒至少與損害賠償評估的50萬美元判決的執行有關。從現實角度來看,這一記錄支持了這樣一個推論:《紐約時報》的出版不但沒有損害沙利文委員的政治、社會和金融威望,反而提高了他的政治、社會和金融威望。此外,針對《泰晤士報》的第二次誹謗判決被判處 50 萬美元基於同一廣告的獎項已授予另一位專員。陪審團再次給出了索賠的全部金額。沒有理由相信,對於《泰晤士報》或任何其他報紙或廣播公司來說,不會有更多如此巨大的判決即將發生。可能敢於批評公職人員。事實上,我們面前的簡報顯示,在阿拉巴馬州,地方和州官員目前有 11 起針對《紐約時報》的誹謗訴訟,要求賠償 5,600,000 美元,還有 5 起針對哥倫比亞廣播公司的此類訴訟,要求賠償 1,700,000 美元。此外,這種騷擾和懲罰新聞自由的手段——既然已被證明是可行的——絕不僅限於帶有種族色彩的案件;它可以用於其他領域,在這些領域,公眾的情緒可能使當地和州外的報紙很容易成為誹謗判決尋求者的獵物。
在我看來,聯邦憲法以唯一可能的方式處理了新聞界面臨的致命危險,同時又不讓新聞自由受到破壞,那就是給予新聞界對公職人員履行公職方式的批評的絕對豁免權。比較巴爾與馬泰奧,360 US 564。我認為法院採取的權宜之計措施還不夠。這份記錄當然並不表明,無論法院對陪審團指控“惡意”、“真相”、“良好動機”、“正當目的”或任何其他理論上可以保護新聞界的法律公式,這裡都會做出任何不同的判決。記錄也沒有表明任何這些法律主義詞語都會導致下級法院撤銷或減少五十萬美元的判決。
我同意法院的觀點,即第十四修正案使第一修正案適用於各州。1對我來說,這意味著自第十四修正案通過以來,州沒有比聯邦政府更大的權力使用民事誹謗法或任何其他法律對僅僅討論公共事務和批評公職人員的行為施加損害賠償。聯合國的力量根據我的判斷,各國這樣做的可能性完全為零。這是第一修正案通過時及之後的普遍觀點。2國會從未試圖通過任何民事誹謗法來挑戰這一觀點。它確實於 1798 年通過了《煽動叛亂法》3,該法案將批評聯邦官員或聯邦政府定為犯罪行為——“煽動性誹謗”。然而,正如法院的意見正確指出的那樣,,第 273-276 頁,該法案以不光彩的結局告終,並且普遍認為該法案是完全不合理且令人遺憾的違反第一修正案的行為。由於第一修正案現已在第十四條中適用於各州,因此它不再允許各州對誹謗施加損害賠償,就像聯邦政府一樣。
我認為,我們會更忠實地解釋第一修正案,認為至少它讓人民和媒體可以自由地批評官員和討論公共事務而不受懲罰。我們這個國家有許多重要的官員是由選舉產生的。州、市、縣,甚至許多轄區也是如此。這些官員履行職責的方式對人民負責。雖然我們的法院認為某些類型的言論和著作,例如“淫穢”,Roth v. United States , 354 US 476,以及“戰鬥言論”,Chaplinsky v. New Hampshire , 315 US 568,並不屬於第一修正案保護範圍內的表達,4討論公共事務和公職人員的自由毫無疑問,正如法院今天所認為的那樣,第一修正案主要旨在將這種言論保留在自由討論的範圍內。懲罰行使這種討論公共事務的權利或通過誹謗判決來懲罰這種權利,就是減少或阻止最需要的討論。我懷疑,這個國家可以和平相處,無需基於公共事務和公職人員的公開討論而提起誹謗訴訟。但我懷疑,如果一個國家的人民因批評政府、其行為或官員而遭受身體或經濟上的痛苦,那麼這個國家能否生活在自由之中。“一旦公共官員以任何方式免除了對選民的責任,代議制民主就不再存在;每當選民能夠以任何方式限制其就任何公共措施或可能建議或執行該措施的人的行為發表意見、發表意見時,就會發生這種情況。”5我認為第一修正案的最低保障是無條件地表達自己對公共事務的看法的權利。6
我感到遺憾的是,法院沒有做出這一對於保護我們的新聞自由免遭破壞必不可少的判決。
1參見Speiserv.Randall中收集的案例(一致意見)。
2例如,參見ITucker,Blackstone's Commentaries (1803),297-299(編輯附錄)。聖喬治·塔克 (St. George Tucker) 是一位傑出的弗吉尼亞法學家,參加了 1786 年的安納波利斯會議,擔任州法院和聯邦法院的法官,並因其有關司法和憲法主題的著作而廣為人知。
3 1798 年 7 月 14 日法案,1 法令。596.
4但參見Smithv.California, 361 US 147, 155(一致意見);Roth訴美國,354 US 476, 508(反對意見)。
5 1 Tucker,Blackstone's Commentaries (1803),297(編輯附錄);參見 布蘭特,《煽動性誹謗:神話與現實》,39 NYUL Rev. 1。
6參見。米克爾約翰,言論自由及其與自治的關係(1948)。
先生。_ 戈德堡法官,與先生一起。J USTICE D OUGLAS加入,同意結果。
法院今天宣布了一項憲法標準,禁止“公職人員因與其公務行為有關的誹謗性謊言而獲得損害賠償,除非他證明該聲明是在‘真正的惡意’——也就是說,明知其內容是虛假的,或者不顧一切地忽視其是否虛假。” 底注,279-280。因此,法院裁定,憲法賦予公民和報紙“有條件的特權”,使政府官員的官方行為免受非惡意的誤報。然而,法院整理的一系列令人印象深刻的歷史和先例證實了我的信念,即憲法為公民和新聞界行使公開批評權提供了比法院標準更大的保護。
在我看來,憲法第一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賦予公民和新聞界批評官方行為的絕對、無條件的特權,儘管過度和濫用職權可能會造成傷害。美國人珍視“表達自己的想法”的權利,參見。Bridges訴加利福尼亞州,314 US 252, 270,關於公職人員和事務需要“生存的喘息空間”,NAAC P . v. Button , 371 US 415, 433。該權利不應取決於陪審團對公民或媒體動機2的調查。理論我們憲法的規定是,每個公民都可以表達自己的想法,每個報紙都可以就公眾關心的問題表達自己的觀點,並且不得因為控制政府的人認為所說或所寫的內容不明智、不公平、虛假或惡意而被禁止發言或發表。在民主社會中,一個以行政、立法或司法身份為公民行事的人必須預期他的官方行為會受到評論和批評。在我看來,法院不能在公職人員以誹謗為名的情況下壓製或阻止此類批評。
人們認識到“在美國的法理學體系中,對誹謗政府的起訴沒有地位”。芝加哥市訴論壇報公司, 307 Ill. 595, 601, 139 NE 86, 88。我完全同意。然而,政府並不是一個抽象的概念;而是一個概念。它是由個人組成的——由對被統治者負責的統治者組成。在民主社會中,人們可以通過選票自由地罷免當權者,任何批評政府行為的言論都必然是“屬於並涉及”州長的,任何批評州長官方行為的聲明也必然是“屬於並涉及”政府的。如果誹謗政府在我們的憲法中沒有地位的規則具有真正的意義,那麼對州長官方行為的誹謗同樣在我們的憲法中也沒有地位。
我們必須認識到,我們正在白紙上書寫。3正如法院指出的,儘管“本法院的聲明大意是《憲法》不保護誹謗性出版物……其中沒有一個案件維持使用誹謗法對批評公職人員官方行為的言論實施制裁。” 賭注,第 268 頁。因此,我們應該特別小心,充分保護第一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所體現的自由。有人可能會強調,故意和惡意的虛假陳述沒有言論自由的價值。然而,這一論點並沒有回應本案提出的真正問題,即所有人都同意受到憲法保護的言論自由是否可以通過允許陪審團對發言者精神狀態的評估施加責任的規則來有效保障。如果個別公民可能因陪審團認定其言論虛假且出於惡意動機而被追究損害賠償責任,那麼毫無疑問,公眾辯論和倡導將受到限制。如果報紙、發布涉及公共問題的廣告、因此,毫無疑問,少數群體在公共事務上發表自己的觀點並為其事業尋求支持的能力將大大削弱。比照。農民教育和合作社。Union v. WDAY, Inc. , 360 US 525, 530。法院的意見最終證明了阿拉巴馬州誹謗法對第一修正案自由的寒蟬效應在種族關係領域。美國殖民者不願意,我們也不應該冒這樣的風險:“那些傷害和壓迫他們管轄下的人民的人[並]激怒他們大聲疾呼和抱怨”也將被授權“使這種抱怨成為新的壓迫和起訴的基礎”,《約翰·彼得·曾格的審判》,17 Howell's St. Tr. 675, 721–722 (1735)(陪審團律師的論證)。對官方行為的批評性評論(儘管是錯誤的甚至是惡意的)施加責任,實際上會復活“被統治者不得批評其統治者的過時學說”。比照。Sweeney訴Patterson,76 美國申請。DC 23、24、128 F。2d 457、458。
我們的國家經驗告訴我們,鎮壓會滋生仇恨,“仇恨會威脅穩定的政府”。惠特尼訴加利福尼亞州,274 US 357, 375(Brandeis, J.,同意)。我們應該時刻牢記首席大法官休斯的明智建議:
“當務之急是需要維護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和自由集會的憲法權利不受侵犯,以維持自由政治討論的機會,最終使政府能夠響應人民的意願,並且如果需要的話,可以通過和平手段實現變革。這就是共和國的安全,是憲政的基礎。” 德容格訴俄勒岡州,299 US 353, 365。
這並不是說憲法保護針對公職人員或普通公民私人行為的誹謗性言論。新聞和言論自由確保政府能夠回應人民的意願,並且可以通過和平手段實現變革。純粹的私人誹謗與自治社會的政治目的無關。追究私人誹謗責任並不剝奪公共言論自由。4當然,這不能說是“在涉及公職人員或涉及公共事務的情況下……[0]第一修正案的主要功能是確保人民有足夠的機會來決定和解決公共問題。” 當涉及公共事務時,應以有利於言論自由的方式解決疑慮,而不是反對它。” 道格拉斯,《人民的權利》(1958),第 17 頁。41.
在許多司法管轄區,立法者、法官和行政官員對於在履行公職時發表誹謗性言論享有絕對的責任豁免權。參見,例如,Barr v. Matteo,360 US 564;芝加哥市訴論壇報公司 (City of Chicago v. Tribune Co .),307 111.,第 610 頁;139 NE,第 91 頁。勒尼德·漢德法官巧妙地總結了該規則背後的政策:
“確實不言而喻,一個官員,如果事實上犯有利用職權向他人發脾氣的行為,或者出於與公共利益無關的任何其他個人動機,他不應該逃避他可能因此造成的傷害的責任;而且,如果在實踐中可以將此類申訴僅限於有罪者,那麼否認賠償將是可怕的。這樣做的理由是,在事實證明之前不可能知道該主張是否有充分根據。案件已經審理完畢,讓所有官員,無論是無辜的還是有罪的,都接受審判,並接受審判結果不可避免的危險,會削弱所有人堅定履行職責的熱情,除了最堅決或最不負責任的人以外。公共利益一次又一次地要求採取行動,但結果可能是建立在錯誤的基礎上,面對這種錯誤,官員後來可能會發現自己很難滿足陪審團的誠意。確實必須有辦法懲罰逃職的公職人員;但這與揭露那些因錯誤而蒙受錯誤的人的錯誤做法完全是另一回事。正如經常發生的情況一樣,答案必須在這兩種選擇中不可避免的弊端之間找到平衡。
“事實上,這些決定總是對豁免權施加限制,即官員的行為必須在其權力範圍內;可以說,官方權力只為公共利益而存在,因此永遠不會涵蓋公共利益不是其目標的場合,因此,不誠實地行使權力必然會超越其界限。然而,稍加思考就會發現,在不推翻整個學說的情況下,這不可能是限制的含義。說該官員必須在其權力範圍內行事,其含義不能超過,如果他一直將其權力用於其所賦予的任何目的,則該場合必須證明該行為是正當的……格雷瓜爾 訴比德爾案, 177 F.2d 579, 581。
如果政府官員應該免受誹謗行為的影響,這樣他為公眾服務的熱情就不會受到抑制,並且“無畏、有力和有效地執行政府政策”不會受到抑制(Barr v. Matteo,同上,第 571 頁),那麼公民和媒體同樣也應該免受因批評官方行為而受到的誹謗行為的影響。因此,他們作為公民的熱情不會受到抑制,他們將可以自由地“讚揚或批評公職人員的工作方式,從最不重要的到最重要的”。5如果因為政治批評損害了公職人員作為公職人員的聲譽而將責任歸咎於政治批評,那麼任何有批判精神的公民都不能安全地發表任何言論,除了對政府或其官員進行微弱的讚揚之外。如果控制政府機構的官員不是回應批評,而是訴諸友好的陪審團來阻止對其官方行為的批評,媒體和公民對當日官員當日政府行為的激烈批評很快就會消失。6
《憲法》賦予公民和新聞界批評官方行為的絕對特權這一結論並不意味著公職人員就無法對未經證實的意見或故意的錯誤陳述進行辯護。“在我們的政府體系下,反駁和教育是揭露這些問題的武器,而不是限制……言論自由……” Wood v. Georgia , 370 US 375, 389。公眾官員當然擁有與大多數公民同等甚至更多的接觸媒體的機會。無論如何,儘管某些過度和濫用行為可能無法得到糾正,但我們必須認識到,“這個國家的人民根據歷史已經註定,儘管可能存在過度和濫用行為,但從長遠來看,(某些)自由對於民主國家公民的開明觀點和正確行為至關重要。” Cantwell v. Connecticut , 310 US 296, 310。正如布蘭迪斯法官正確觀察到的那樣,“陽光是所有消毒劑中最強大的。” 7
出於這些原因,我堅信憲法賦予公民和新聞界批評官方行為的無條件自由。由此可見,在這樣的案件中,如果所有人都同意涉嫌誹謗性言論與官方行為有關,則誹謗罪的判決在憲法上不能成立。
1我完全同意法院的觀點,即對 1798 年《煽動叛亂法》有效性的攻擊,1 Stat. 596,“已經在歷史法庭上佔據了這一天”,ante,在 276,並且該法案今天將被宣佈為違憲。然而,應該指出的是,《煽動叛亂法》禁止“虛假、誹謗性和惡意”(強調是後加的。)對於根據《煽動叛亂法》指控惡意的起訴,請參見,例如,沃頓商學院對馬修·里昂(Matthew Lyon)的審判(1798年),《美國州審判》(1849年),第17頁。333;托馬斯·庫珀的審判(1800),id。,659;安東尼·哈斯韋爾的審判(1800),id。,第 684 處;詹姆斯·湯普森·卡倫德 (James Thompson Callender) 的審判 (1800),id。,688。
2在陪審團看來,證明真實惡意或魯莽漠視的要求可能不會增加證明虛假的要求,而法院認為這一要求不是充分的保障措施。傑克遜法官先生在United Statesv.Ballard提出的想法在這裡是相關的:“無論是實踐還是哲學問題,我不明白我們如何能夠將所相信的問題與對可信的考慮分開。一個人相信他的陳述的最令人信服的證據就是表明這些陳述在他的經歷中是真實的。同樣,一個人故意偽造的最好證明是證明他所說的事情從未發生過。” 參見下文註釋 4。
3直到Gitlowv.New York),268 US 652,判決才表明,第一修正案保障的言論自由因第十四修正案而適用於各州。隨後還有其他暗示。參見惠特尼訴加利福尼亞州,274 US 357;Fiskev.KansasStrombergv.California案中代表法院發言, 283 US 359, 368,聲明:“已經確定,第十四修正案正當程序條款下的自由概念包含言論自由權。” 因此,我們討論了不到四十年前闡明的憲法原則,並首次考慮將該原則應用於國家官員提起的誹謗案件中出現的問題。
4在大多數情況下,正如律師協會的情況一樣,區分與私人行為有關的誹謗性言論和與官方行為有關的誹謗性言論並不困難。當然,我承認會有一個灰色地帶。然而,應用公私標準的困難與區分惡意和非惡意心態的困難肯定是不同的。如果憲法標準是由惡意概念來塑造的,那麼發言者不僅要承擔陪審團無法準確確定他的心態的風險,而且還要承擔陪審團無法正確適用由難以捉摸的惡意概念設定的憲法標準的風險。參見上文註釋 2。
5正義先生。_ _ BLACK在Barrv.Matteo, 360 US 564, 577 中表示同意,指出:“像我們這樣的自由政府的有效運作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知情公眾輿論的力量。這就要求盡可能廣泛地了解所有選舉或任命的公職人員或僱員所提供的政府服務質量。當然,這種知情的理解取決於人們擁有讚揚或批評公職人員工作方式的自由,無論是最重要的還是最重要的。”
6參見上文註釋 2、4
7參見 Freund,《美國最高法院》(1949 年),第 14 頁。61.
這些註釋通常遵循合法的引用方法。例如: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 , 376 US 254, 270 (1964) 表示最高法院於 1964 年對該案作出判決,意見可以從法院判決的正式捲《United States Reports》第 376 卷第 254 頁開始找到;文本中引用或提及的特定段落位於第270頁。書籍和文章首先給出作者姓名,然後是標題、卷號和期刊標題(如果被引用)、頁碼和年份。例如:Rabban,《被遺忘的歲月中的第一修正案》,90 Yale Law Journal 514, 542 (1981)。當一本書是多卷集的一部分時,首先給出卷號:4艾略特關於聯邦憲法的辯論546。
第1章
1泰勒·布蘭奇 (Taylor Branch) 的《分水嶺:美國國王歲月 1954–63 289》(1988)中描述了該廣告的結果。
2第一修正案全文如下:“國會不得制定任何關於建立宗教或禁止宗教自由的法律;或限制言論或新聞自由;或人民和平集會並向政府請願伸冤的權利。”
第三章
1 “來自伯明翰監獄的信”,引自《分水嶺》 739。
2《憲法》第一條第二款規定了在分配眾議院席位時計入五分之三奴隸的規定。奴隸貿易在 1808 年之前不得停止的規定:第一條第 9 節。Dred Scott 案:Scott v. Sandford , 60 US (19 How.) 393, 404-5 (1857)。
3 Strauder 訴西弗吉尼亞州案,100 US 303, 307–8 (1880)。
4 普萊西訴弗格森案,163 US 537, 551, 560, 562 (1896)。
5 布朗訴教育委員會案,347 US 483, 492, 495 (1954)。
6安東尼·劉易斯 (Anthony Lewis) 的《70-84 年十年肖像》 (1964 年)描述了蒙哥馬利公交車抵制活動。第 74 頁引用了 King 博士的話。
7帕特森州長:《十年的肖像》88。
第5章
1南方誹謗訴訟估計價值 3 億美元:Harrison E. Salisbury,Without Fear or Favor 388 (1980)。
2西頓來自佐治亞州震蕩波的報告全文刊登在《十年肖像》 141-47 中。
3西頓談麥克·查爾斯·帕克案:十年的肖像210-14。
4漢斯市長:肖像186。
5西頓論加布里埃爾夫人:肖像162-63。
6 Bickel 教授的評論見 Bickel, The Least Dangerous Branch 267 (1962)。
7肯尼迪演講的部分內容印在《肖像》 192-95 中。
8麥迪遜:4艾略特關於聯邦憲法的辯論571。博哈內斯訴伊利諾伊州案,343 US 250, 251, 266 (1952)。《泰晤士報》:1961 年 3 月號,第 17 頁。1.
9扣押阿伯內西的汽車:參見《阿拉巴馬日報》,1961 年 2 月 4 日。 出售他的土地:參見“牧師在誹謗判決中出售土地”,《紐約時報》,1961 年 3 月 22 日,第 17 頁。34,上校。5.
10最高法院在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訴阿拉巴馬州案中的三項判決: 357 US 449 (1958)、360 US 240 (1959)、377 US 288、310 (1964)。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判決:273 Ala. 656, 674–76, 686, 144 So。2d 25、39、40、50(1962 年)。
第6章
1 馬伯里訴麥迪遜案,1 Cranch 137, 177 (1803)。(最高法院的捲冊最初以判決報告者的名字命名,例如威廉·克蘭奇。)
2杰斐遜論“專制”司法機構:1804 年 9 月 11 日致阿比蓋爾·亞當斯的一封信,7 托馬斯·杰斐遜的著作(福特版,1897 年)310。
3杰斐遜關於權利法案的司法執行:致麥迪遜的信,1789 年 3 月 15 日,載於國務院出版的5 Documentary History of the 《憲法》 161-63(1901-05)。
4華盛頓總統的諮詢請求由國務卿杰斐遜轉達最高法院。這封信和法官的答復刊登在Hart 和 Wechsler 的《聯邦法院和聯邦系統》第 65-67 期(Bator, Mishkin, Shapiro & Wechsler 3d ed. 1988)中。
5馬歇爾論憲法:麥卡洛克訴馬里蘭州案,4 小麥。316、415(1819)。
6安德森教授的評論發表在他的重要文章《新聞條款的起源》中,30 UCLA Law Review 455, 491, 535 (1983)。利維教授的修訂版題為《自由新聞的出現》。
7首席大法官 Holt:Rex v. Tutchin,3 Anne 1704,重印於 Howell 編輯,State Trials,vol. 14、1095、1128(1812)。
8 Kalven 教授論煽動性誹謗:Kalven,A Worthy Tradition 63 (1988)。
9克羅斯威爾案:人民訴克羅斯威爾案,3 約翰遜案 337(紐約)(1804 年),重印於《紐約普通法代表應用程序》。717–41(1883)。Forkosch, Freedom of the Press: Croswell's Case , 33 Fordham Law Review 415, 417, 448 (1965) 對此案進行了討論。
10《費城極光》,引自 Nevins, American Press Opinion: Washington to Coolidge 21 (1928)。
第7章
1麥迪遜對杰斐遜的評論發表於 Saul Padover, The Complete Madison 257–58 (1953)。
2阿比蓋爾·亞當斯 (Abigail Adams) 的評論可見於一本對於理解《煽動叛亂法》及其歷史不可或缺的書中:James Morton Smith, Freedom's Fetters: The Alien and Sedition Laws and 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96 (1956)。
3關於法官如何適用《煽動叛亂法》,請參閱 John D. Stevens,《1798 年煽動叛亂法的國會歷史》,《新聞季刊》,1966 年夏季,第 247-48 頁。史蒂文斯教授的文章對該法案的通過和應用進行了精彩的簡要說明。
4約翰·艾倫:《自由的束縛》 113-14。加勒廷:自由的束縛122-23。
5加勒廷:載於 Levy,《自由新聞的出現》 302-3 (1985)。尼古拉斯:出現301-2。
6尼古拉斯:出現310。
7杰斐遜和麥迪遜秘密行動:參見史蒂文斯,國會歷史 249。
8弗吉尼亞決議和麥迪遜的報告可在 4艾略特關於聯邦憲法的辯論546-80中找到。文中引用的段落分別位於第 553、554、569、570 頁。
9關於《弗吉尼亞決議》的少數派演講文本被印刷成小冊子,《少數派地址》,里士滿,1798 年。大量摘錄出現在《德布斯訴美國案》中對吉爾伯特·E·羅伊案的美國摘要,德布斯訴美國案,第714 號,最高法院,1918 年 10 月期,第 12-16 頁。馬歇爾作為作者的身份參見 2 Beveridge, The Life of John Marshall 401-6 (1919)。這種歸屬在 3 The Papers of John Marshall 499 (1979) 中受到了令人信服的質疑,在一篇社論中指出,少數派演講的內容表明亨利·李是作者。
10里昂起訴:自由的束縛226 及以下。
11布朗案:自由的束縛257 及以下。Callender 案:自由的束縛334 及以下。
12給阿比蓋爾·亞當斯的信:1亞當斯-杰斐遜信件:托馬斯·杰斐遜與阿比蓋爾和約翰·亞當斯之間的完整通信(卡彭編輯)274-76 (1959)。
13關於國會退還罰款:參見 Stevens 255。
第8章
1 1833 年關於《權利法案》範圍的裁決是Barron v. Baltimore,7 Pet。243. 反對最長工作時間法的判決:Lochner v. New York,198 US 45 (1905)。
關於童工:Hammer v. Dagenhart,247 US 251 (1918)。1897 年判決:羅伯遜訴鮑德溫 (Robertson v. Baldwin),165 US 275, 281。帕特森訴科羅拉多 (Patterson v. Colorado),205 US 454, 462 (1907)。2拉班,《被遺忘的歲月中的第一修正案》,90 耶魯大學法律雜誌 514, 542 (1981)。(下文稱為 Rabban Yale。)Schofield:載於 Rabban Yale 560、565、570、571。
3 Chafee, Freedom of Speech 21 (1920)引用了斯科菲爾德的說法,即美國革命的目標之一是廢除關於言論和新聞的英國普通法。
4 Masses Publishing Co. v. Patten,244 F. 535, 539–40 (SDNY 1917)。
5 Blasi,博學的漢德和第一修正案的自治理論 -。Masses Publishing Co. v. Patten,61 科羅拉多大學法律評論 1 (1990)。
6 Schenck 訴美國案,249 US 47, 51–52 (1919)。
7 Holmes 指向普通法:參見 Rabban, The Emergence of Modern First Amendment Doctrine , 50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 1205, 1265–66, 1271 (1983)。(以下簡稱“拉班·芝加哥”。)
8 德布斯訴美國案,249 US 211, 212–14 (1919)。
9 Holmes 關於童工問題:Hammer 訴 Dagenhart 案,247 US at 280 (1918)。
10恩斯特·弗羅因德 (Ernst Freund) 對德布斯的批評評論在 Rabban Chicago 1281-83 中進行了討論。另見 Polenberg,Fighting Faiths 219-21 (1987)。
11岡瑟關於漢德與霍姆斯的信件:岡瑟,博學的漢德和現代第一修正案學說的起源:歷史的一些片段,27 斯坦福法律評論 719, 732, 755, 757-59 (1975)。
12 Chafee,戰時言論自由,32 哈佛法律評論 932, 934, 947–8, 963, 967–8 (1919)。
13 艾布拉姆斯訴美國案,250 US 616, 621, 627–31 (1919)。
第9章
1給克羅利和拉斯基的信:與信仰鬥爭221-22。關於 Chafee 的文章,請參閱《Fighting Faiths》 22-23。另請參見 Rabban Chicago 1315、Rabban Yale 581 n.364。1922 年福爾摩斯寫給查菲的信:參見 Rabban Chicago 1265–66、1271。
2福爾摩斯的閱讀:《與信仰鬥爭》 224-27。
3查菲,《言論自由》155。
4卡爾文,一個有價值的傳統146。
5布蘭迪斯在《間諜法》案件中為霍姆斯和他本人撰寫了異議:Schaefer v. United States , 251 US 466 (1920) 和Pierce v. United States , 252 US 239 (1920)。霍姆斯和布蘭代斯分別撰寫不同意見的案件:United States ex rel Milwaukee Social Demon Publishing Co. v. Burleson,255 US 407 (1921)。
6 吉特洛訴紐約案,268 US 652, 666, 672–73 (1925)。
7 惠特尼訴加利福尼亞州案,274 US 357, 374–77 (1927)。
8有關布蘭代斯觀點的感人評論,請參閱 Blasi,《第一修正案和公民勇氣的理想:惠特尼訴加利福尼亞州的布蘭代斯觀點》,29 William & Mary Law Review 653 (1988)。
9弗羅因德,布蘭代斯法官:百年紀念回憶錄,70 哈佛
10法律評論 769, 789 (1957)。
11 Strum,Louis D. Brandeis:人民正義237 (1984)。有關布蘭代斯對古希臘的感受以及齊默恩的書的影響的富有啟發性的討論,請參閱布拉西的威廉和瑪麗文章,第 686-89 頁。
12 Blasi, William & Mary 第 696-97 頁描述了楊州長的赦免。
13 美國訴 Schwimmer 案,279 US 644, 653–55 (1929)。霍姆斯認為戰爭是“不可避免且理性的”:參見 2 Holmes-Pollock Letters 230(Howe 編輯,1941 年)。霍姆斯心理學中對戰爭的精彩討論可以在佐貝爾的《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的三場內戰:奧德賽筆記》中找到,《波士頓律師雜誌》,1982 年 12 月,第 17 頁。13;1983 年 1 月,第 14 頁。18;1983 年 2 月,第 14 頁。18.
14法院判定所得稅違憲的案件是Pollock v. Farmers' Loan and Trust Co. , 157 US 429 (1895)。1913年,該法案被憲法第十六修正案推翻。
第10章
1 尼爾訴明尼蘇達州案,283 US 697, 702, 704, 713–20 (1931)。布里奇斯訴加利福尼亞州,314 US 252, 263 (1941)。友好,明尼蘇達拉格(1981)。
2明尼蘇達州最高法院的判決:州前關係。奧爾森訴吉爾福德案,174 Minn. 457, 463, 219 NW 770, 772 (1928)。霍華德·A·吉爾福德是尼爾的合夥人。
3五角大樓文件案:紐約時報訴美國,403 US 713, 717 (1971)。
4 –97 路易斯安那州報紙稅務案:Grosjean 訴 American Press Co. Inc.,297 US 233, 247–48, 250 (1936)。
5對布里奇斯案判決前最高法院發生的情況的描述基於美國國會圖書館手稿收藏中的布萊克法官的論文和哈佛法律圖書館中法蘭克福法官的論文。另見劉易斯,布萊克法官和第一修正案,38 阿拉巴馬州法律評論 289, 291–92, 295–97 (1987)。
6首席大法官休斯對法院其他成員的評論由其中一位法官威廉·道格拉斯轉述。
7 Stromberg 訴加利福尼亞州案,283 US 359, 361 (1931)。德容格訴俄勒岡州,299 US 353 (1937)。
8赫恩登案:赫恩登訴洛瑞 (Herndon v. Lowry),301 US 242, 263–64 (1937)。
9共產黨領導人案:丹尼斯訴美國,341 US 494, 510, 581 (1951)。
第11章
第12章
1 116 坎特韋爾訴康涅狄格州案,310 US 296, 310 (1940)。
2《芝加哥論壇報》案:芝加哥市訴論壇報公司,307 Ill. 595, 601, 139 NE 86, 88 (1923)。
3官方豁免案:Barr v. Matteo , 360 US 564, 571, 575 (1959)。
4美國哥倫比亞特區巡迴上訴法院的判決:Sweeney v. Patterson,128 F.2d 457, 458 (1942)。科爾曼訴麥克倫南案,78 Kan. 711, 723 (1908)。
5 菲斯克訴堪薩斯州案,274 US 380 (1927)。
6 Chafee,書評,62 哈佛法律評論 891, 897 (1949)。
7 史密斯訴加利福尼亞州案,361 US 147 (1959)。
第13章
1 Skokie 案:Collin 訴 Smith,578 F.2d 1197(7th Cir 1978),證書。439 US 916 (1978) 予以否認。136 淫穢案件:羅斯訴美國,354 US 476 (1957)。
第14章
第15章
1 154 卡爾文談米克爾約翰: 一個有價值的傳統 67。
2街頭跳舞:Kalven,《紐約時報案例:關於“第一修正案的中心含義”的註釋》, 1964 年最高法院審查 191, 221 n.125。
3 Leventhal 法官:Afro-American Publishing Co., Inc. v .案 賈菲,366 F.2d 649, 660(DC 環,1966 年)。
4 加里森訴路易斯安那州案,379 US 64, 66, 74–75 (1964)。
5布倫南法官的米克爾約翰講座發表於 79 《哈佛法律評論》1, 18 (1965)。
6古爾芬法官的聲明:在美國訴紐約時報公司案中,
7 F. 補充。324、331(SDNY 1971)。160 南非案件:南非聯合報業有限公司和 Another v. Estate Pelser,[1975] 4 So。Afr.LR 797, 800(應用部門)
8 162 分開水域580。
9 Lowery 的評論:與作者的對話。
10 Shuttlesworth 訴伯明翰,376 US 339 (1964),推翻 42 Ala. App。1, 2, 149 So.2d 921, 923 (1962)。
11 1955 年的判決:威廉姆斯訴佐治亞州,349 US 375。1948 年的判決:科爾訴阿肯色州,333 US 196。
第16章
1 西川訴杜勒斯案,356 US 129, 133 (1958)。
2 貝克訴卡爾案,369 US 186 (1962)。
3.傑克遜法官的評論:Jackson, The Supreme Court in the American System of Government 16 (1955)。
4 馬丁訴亨特承租人案,I Wheat 304 (1816)。科恩斯訴弗吉尼亞州,6 小麥。264(1821)。
5 小雨果·布萊克 (Hugo Black Jr.) 《我的父親:紀念》 260-61 (1975)講述了布萊克法官和哈倫法官最後日子的故事。
6使用“有效司法管理”一詞變體的其他意見包括United States v. Barnett , 376 US 681, 694–95 n.12 (1964)(“有效司法管理”)和Aro Mfg. Co. Inc. v. Convertible Top Replacement Co. Inc. , 377 US 476, 502 (1964)(“有效司法管理”)。
第17章
1 Meiklejohn,《第一修正案是絕對的》,1961 年最高法院審查 245, 259。
2 時代公司訴希爾 (Time Inc. v. Hill),385 US 374, 388–89 (1967)。
3 Garment,“法律年鑑:希爾案”,《紐約客》,1989 年 4 月 17 日,第 90、98、104、109 頁。
4 柯蒂斯出版公司訴巴茨案,388 US 130, 155, 163–64 (1967)。
5 Rosenbloom 訴 Metromedia 案,403 US 29, 43, 47–48, 79 (1971)。
6斯圖爾特的段落見Rosenblatt v. Baer,383 US 75, 91, 92–93 (1966)。
7 Gertz 訴 Robert Welch, Inc.,418 US 323, 339–40, 370, 387 (1974)。195 1968 年定義“魯莽忽視”的案例:St. Amant v. Thompson,390 US 727, 731–32, 734 (1968)。
8 Firestone 案:Time, Inc. 訴 Firestone,424 US 448 (1976)。
9研究人員的案例:Hutchinson v. Proxmire,443 US 111 (1979)。
10藐視法庭案:Wolston 訴 Reader's Digest Ass., Inc.,443 US 157 (1979)。
11 Newton 訴國家廣播公司,930 F.2d 662(第 9 巡迴法院,1990 年)。
第18章
1愛潑斯坦,《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錯了嗎?》,53 芝加哥大學法律評論 782, 783 (1986)。
2博克法官的評論:Oilman v. Evans案,750 F.2d 970, 996(CADC en banc 1984)。
3懷俄明小姐案:Pring 訴 Penthouse International, Ltd.,695 F.2d 438(第 10 巡迴法院,1982 年)。
4 Tavoulareas 案:Tavoulareas 訴 Piro,817 F.2d 762(CADC en banc 1987)。
5 赫伯特訴蘭多案,441 US 153 (1979)。
6上訴法院後來對赫伯特案的判決是赫伯特訴蘭多 ( Herbert v. Lando),781 F.2d 298 (CA2 1986),cert,被駁回 476 US 1182 (1986)。
7《哥倫比亞新聞評論》,1983 年 1 月/2 月,第 42-43 頁對馬利筋案例進行了描述。
8 《華爾街日報》誹謗案和解:參見《華爾街日報以 800,000 美元解決誹謗訴訟》,《紐約時報》,1984 年 6 月 9 日,第 17 頁。8,上校。4.
9《奧爾頓電訊報》報導:《華爾街日報》,1983 年 9 月 29 日,第 14 頁 1,上校。1.
10 Smolla, Suing the Press 148-59 (1986)中生動地描述了失踪事件及其訴訟。
11斯普拉格獲得評審團獎:參見 Hinds,“《費城問詢報》敗訴誹謗訴訟”,《紐約時報》,1990 年 5 月 4 日,第 11 頁。A16,上校。1.
12唐納德·特朗普的訴訟:發起,參見“紐約開發商提起誹謗訴訟”,《華盛頓郵報》,1984 年 9 月 26 日,第 12 頁。D6,上校。4;描述和分析,參見 Goldberger,“架構觀點:批評家真的能控制市場嗎?” , 《紐約時報》,1984 年 10 月 14 日,第 2 節。2,第 14 頁。31 上校 4;被駁回,參見“特朗普與論壇報的訴訟被駁回”,《芝加哥論壇報》,1985 年 9 月 9 日,商業版,第 17 頁。4.
13 Chafee,1政府和大眾傳播106-7 (1947)。
14 Schaefer,誹謗和第一修正案,52 科羅拉多大學法律評論 1, 8 (1980)。
15 1787 年的杰斐遜:參見 Saul Padover、Thomas Jefferson 的《民主92》(導師版)。1807 年的杰斐遜:帕多弗 97。
16斯莫拉論誹謗訴訟激增:起訴媒體9-19。
17布倫南法官論媒體的修辭過度殺傷力:布倫南,地址,32 羅格斯法律評論 173, 179, 181 (1979)。
18這三個特權案件由最高法院一起裁決,稱為Branzburg v. Hayes , 408 US 665 (1972)。
19南非誹謗案:Buthelezi v. Poorter and Others,[1975] 4 So。非洲LR 608。
20博克法官的評論:博克,“自由、法院和媒體”,《中心》雜誌,1979 年 3 月/4 月,第 14 頁。34.
21 La Pointe 案:參見 Eve Pell,“直言不諱的高昂成本”,加州雜誌,1988 年 11 月,第 11 頁。88.
22斯闊谷:參見《加州雜誌》,1989 年 9 月,第 17 頁 18.
23 Canan 和 Pring,反對公眾參與的戰略訴訟,35 社會問題 506 (1988)。另請參閱 Bishop,“開發商和其他人使用新工具平息私人公民的抗議”,《紐約時報》,1991 年 4 月 26 日,第 17 頁。B9,上校。1.
24 –14 免疫案件:Immuno AG v. Moor-Jankowski,549 NYS2d 938, 940–44, (1989),騰空並發回重審,110 Sup。CT。3266 (1990),由紐約上訴法院再次裁決,77 NY 2d 235 (1991),cert。否認 59 美國法律周刊 3810(1991 年 6 月 3 日)。Moor-Jankowski 博士的信:參見《從里程碑式的誹謗案內部看》,《紐約時報》,1991 年 1 月 25 日,第 17 頁。A28,上校。3.
25羅伯茨演講:參見《最高法院判決促進訴訟》,尼曼報告,1990 年春季,第 14 頁。4.
26對威斯特摩蘭案的詳細描述參見起訴媒體198-237。
第19章
1 1984 年最高法院判決:Bose Corporation 訴消費者 聯盟,466 US 485。
2 1986 年的判決:Anderson 訴 Liberty Lobby, Inc.,477 US 242 (1986)。
3保險數據:參見 Henry R. Kaufman,《誹謗趨勢》,《誹謗的成本:經濟和政策影響》第1 章(丹尼斯和諾姆,編輯)7 (1989)。
4羅伯茨:《尼曼報告》,1990 年春季,第 4 頁。4.
5愛潑斯坦,《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錯了嗎?》,53 芝加哥大學法律評論 782, 792 (1986)。
6 –23 最高法院在其 1990 年任期中考慮了一項主張,即在民事案件(所有類型的案件,而不僅僅是誹謗案件)中,陪審團自由裁量權裁定懲罰性賠償可能對被告非常不公平,以至於如果沒有第十四修正案所保證的“正當法律程序”,他們將被剝奪財產。法院根據本案事實,駁回了這一主張。Pacific Mutual Life Insurance Co. 訴 Haslip,111 Sup。CT。1032(1991)。
7安德森,《聲譽、補償和證明》,25 威廉與瑪麗法律評論 747, 755 (1984)。
8法官友善:巴克利訴紐約郵報,373 F.2d 175, 182 (1967)。
9 Dwyer,《Goldmark 案例》 273, 279–80 (1984)。
10 邁阿密先驅報訴托尼洛案,418 US 241 (1974)。
11富蘭克林改革提案:富蘭克林,《好名聲與壞法律:誹謗法批判與提案》,18 U. of San Francisco Law Review 1 (1983)。
12萊瓦爾提案:萊瓦爾,《無金錢、無過錯的誹謗訴訟:讓沙利文保持在適當的位置》 ,101 哈佛法律評論 1287 (1988)。
13 Dun & Bradstreet, Inc. 訴 Greenmoss Builders, Inc.,472 US 749、764、767、771、775 n.1 (1985)。聖阿曼特訴湯普森案,390 US 727 (1968)。
14 Hustler Magazine Inc. v. Falwell,485 US 46, 48, 51–55 (1988)。
第20章
1麥迪遜:1822 年 8 月 4 日致 WT Barry 的一封信,引自 Padover, The Complete Madison 346 (1953)。
2朱利安邦德案:邦德訴弗洛伊德案,385 US 116, 120–21, 124, 135–36 (1966)。
3 勃蘭登堡訴俄亥俄州案,395 US 444 (1969)。
4 科恩訴加利福尼亞州案,403 US 15, 23–25 (1971)。
5 德克薩斯州訴約翰遜案,491 US 397, 414 (1989)。
6第二起焚燒國旗案:美國訴艾希曼案,110 Sup. CT。2404、2408、2410(1990)。
7有關 CNN 衝突如何發展的詳細信息描述,請參閱 Singer,“優先約束如何來到美國”,《美國律師》,1991 年 1 月至 2 月,第 7 頁。88.
8古爾芬法官:美國訴紐約時報公司,328 F. Supp. 324、331(SDNY 1971)。
9最高法院對五角大樓文件的判決:New York Times Co. v. United States,403 US 713, 730 (1971)。
10 斯奈普訴美國,444 US 507 (1980)。
11 Griswold,“不值得保守的秘密”,《華盛頓郵報》,1989 年 2 月 15 日,P. A25。
12辛辛那提判決:參見威爾克森,“辛辛那提陪審團宣判博物館在梅普爾索普猥褻案中無罪”,《紐約時報》,1990 年 10 月 6 日,第 12 頁。1,上校。1.
13勞德代爾堡判決:參見 Rimer,“說唱樂隊成員在淫穢審判中被判無罪”,《紐約時報》,1990 年 10 月 21 日,第 1 節,第 13 頁。1,上校。1.
14 Bickel,同意的道德60-61 (1975)。
15霍華德教授,《布倫南遺產:圓桌討論》,77 美國律師協會雜誌 52, 58 (1991)。
16劉賓雁:《中國付出的代價:劉賓雁訪談錄》,《紐約書評》,1989 年 1 月 19 日,第 17 頁。31. 沙利度胺案:《星期日泰晤士報》訴英國,2 EHRR 245, 281 (1979)。
17誹謗案:Lingens 訴奧地利,8 EHRR 407, 409, 418-19 (1986)。著名第一修正案律師弗洛伊德·艾布拉姆斯代表國際保護人權中心提交了一份重要簡報,以法院之友的身份向歐洲法院解釋了沙利文規則並主張通過該規則。
艾布拉姆斯訴美國,76–79、80–82、87、89、108、145、154、157、194、232
非裔美國人訴賈菲,154n。
阿拉巴馬州 PSC 訴南方公司,111
安德森訴自由大廳案,221n。
阿羅訴敞篷車,181n。
貝克訴卡爾,166
巴爾訴馬泰奧,118n., 147
巴倫訴巴爾的摩,68n。
博阿爾奈訴伊利諾伊州案,42, 109, 134, 142
邦德訴弗洛伊德案,235
Bose 訴消費者聯盟,221n。
勃蘭登堡訴俄亥俄州,236
布蘭茨堡訴海耶斯,209n。
布里奇斯訴加利福尼亞州, 90, 97–102, 106, 132, 135, 143, 156
布朗訴教育委員會,19, 36, 104, 110, 139, 150
巴克利訴紐約郵報,225n。
Buthelezi 訴 Poorter,210n。
坎特韋爾訴康涅狄格州,116, 144
芝加哥市訴論壇報,118, 125, 149, 170
科恩訴加利福尼亞州,237
科恩斯訴弗吉尼亞州,174
科爾訴阿肯色州,163n。
科爾曼訴麥克倫南案,120, 147, 167
科林訴史密斯,134n。
克雷格訴哈尼案,144n。
柯蒂斯出版訴巴茨,189, 229
德布斯訴美國,61n, 72, 81, 118, 235
德容格訴俄勒岡州,100, 108
丹尼斯訴美國,101n。
德雷德·斯科特訴桑福德案,16 歲
鄧白氏訴 Greenmoss,229
菲斯克訴堪薩斯州,121, 132, 167
加里森訴路易斯安那州,154, 167, 184, 192
格茨訴韋爾奇,193, 213–15, 224, 230
吉特洛訴紐約州,83, 87, 90, 145
格羅斯讓訴美國出版社,96n。
哈默訴達根哈特案,68n.,74n。
赫伯特訴蘭多,201, 209, 229
赫恩登訴洛瑞案,100n., 104, 142
騙子訴福爾韋爾,231–33, 238
哈欽森訴普羅克斯米爾案,197n。
免疫訴 Moor-Jankowski,211, 216
林根斯訴奧地利,246n。
洛克納訴紐約,68n。
馬伯里訴麥迪遜,48
馬丁訴亨特的承租人,174
群眾, 70, 71, 75, 87, 236
麥卡洛克訴馬里蘭州,49n。
邁阿密先驅報訴托尼洛,228
密爾沃基出版訴 Burleson,82n。
NAACP 訴阿拉巴馬州,44n。
有色人種協進會訴巴頓案,144n。
近訴明尼蘇達州, 90–97, 109, 142, 156, 239, 241
牛頓訴 NBC,197
西川訴杜勒斯案,165, 167, 170
Pacific Mutual 訴 Haslip,222n。
帕特森訴科羅拉多州,68, 71, 93
五角大樓文件案,95、158、240、242
人們訴克羅斯威爾,54n。
皮爾斯訴美國,82n。
普萊西訴弗格森案,18 歲
Pring 訴 Penthouse,200n。
雷克斯訴塔欽,52n。
羅伯遜訴鮑德溫,68n。
羅森布拉特訴貝爾案,192n。
Rosenbloom 訴 Metromedia,191, 223
羅斯訴美國,136n。
聖阿曼特訴湯普森案,195n., 229
Schaefer 訴 US,82n。
申克訴美國, 71, 74–76, 81
沙特爾斯沃思訴伯明翰,162n。
史密斯訴加利福尼亞州,125, 146
斯奈普訴美國,241, 246
SA Associated Newspapers 訴 Pelser,160n。
斯特勞德訴西弗吉尼亞州,17
斯特羅姆伯格訴加利福尼亞州,100, 143
《星期日泰晤士報》訴英國,246n。
斯威尼訴帕特森,120n。
Tavoulareas 訴 Piro,200n。
德克薩斯州訴約翰遜,238, 243
時代公司訴費爾斯通案,197n。
時代公司訴希爾,184, 217
美國訴巴尼特,181n。
美國訴經典,104
美國訴艾希曼,238n。
美國訴施維默,87, 89, 92, 158
惠特尼訴加利福尼亞州,84, 100, 119, 143, 147, 236
威廉姆斯訴喬治亞州,163n。
沃爾斯頓訴《讀者文摘》,197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