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段影片,我同時貼在留言區。這樣比較公平,同時也代表這是兩個必須要不同處理的事件。
先講一下,會把二段連結在一起的錯誤思維。如果可以是這樣的連結,而不分開討論,那就代表社會上不需要執法者的存在。人人也都可以是警察。(如果聽不懂,代表你腦子有問題,但卻不自知,只不過是在網路世界裡,讓你有講幹話的機會而已,我不想浪費時間再跟你解釋)
所以,重點在超商浩克已經在外面「坐著」那一段。坐著,代表的意義是沒有攻擊之虞了。
即使認為警棍第一下之前,還無法判斷(老實講,這已經是辯護狀常用的:退萬步言…),當打下去之後,超商浩克的手在幹嘛?是用手擋著頭,整段影片可以看到浩克的手,要不就是在背後,要不就是擋著頭。
沒有任何繼續攻擊之虞,其實很明確了。
1.把警棍打到斷掉的警察,刑責上很明確:
普通傷害罪,很有機會進入134加重。
2.而且在訴訟程序上:
這是在執行職務時所犯,不是告訴乃論之罪。所以,即使浩克不追究,檢方還是要偵辦,也可以起訴。
3.如果檢方硬一點,連旁邊沒出手制止的員警,可能都有事,別忘了,法律上他有保證人地位,而且他的同事明顯濫權。
4.至於浩克,毀損、妨害公務、傷害,本來就跑不掉。
至於有人會拿警械第4條,出來丟人現眼的,勸你收回去,上面已經講到客觀情形浩克坐在地上,手的動作代表沒有攻擊之虞很明確了。況且,憲法位階的比例原則作為上位階的控管,也還沒死。
起訴、審判者都不是警方,一面倒認為警方執法沒有違誤的。如果是警方,你是不是被警界高層洗腦洗到壞掉了?如果是民眾,上次桃園大外割事件,你有替被起訴的員警,出過一毛錢的律師費嗎?全都嘴砲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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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刑事局警官那頭有打電話來問,後續的處理問題,我的回答:
訴訟技巧上,和解,然後拼偵查中緩起訴處分。如果硬要凹,那就是拼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誤以為還有攻擊之虞,或者太緊張誤以為有拒捕之虞。這樣就變成過失傷害,變成告訴乃論之罪。浩克不提告訴,刑事部分就完全解決掉了。
如果是有點挺偵查機關的檢察官,或許會硬著頭皮,接受這樣的結局。(大外割事件為什麼後來搞成這樣?告訴人不爽提再議成功才改而起訴。當初瞎挺那個員警,導致沒和解,對那個員警來說,你們是不是反串陷害他?
影片最後的爆氣動作後應該就沒有
我不同意哪叫執法過當,拿警棍攻
警察要檢討的是:1.為何沒有馬
2.辣椒水的使用時機及場合。抓
這兩點都還好,訓練再加強就好。
執法人員自己情緒失控攻擊民眾,
關於人民的保母戰鬥力 太弱了
1000 洛克 :100 警察
🤔
是不是該開個散打課程讓警察大人
因為鄉民認為強姦比打破頭嚴重🤔
更誇張點:警方現在要決定打破頭
鄉民也許也會勸浩克選打破頭
因為命可以丟 貞潔不行
雖然我從影片完全看不出來,但我
事實上,警察面對民眾或嫌犯時,
回到本案,面對已顯露攻擊性但暫
請教這段浩克繼續怒嗆+起身作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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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法盲永遠看不懂這些的😇
https://
(咦,既上次摔音樂老師後,這次
從影片裡完全看不出來這警察到底
一直以為老師這邊的討論群都是考
但台灣警察沒有
1. 店員打電話請員警來處理
2. 兩位員警拉著朱男,一邊一位,有
3. 拉扯過程中,右側員警拿出辣椒水
4. 朱男狂怒,暴打兩位員警,原地深
5. 朱男深蹲後走出超商,坐在地上咒
6. 噴辣椒水的員警拿出警棍,到門口
7. 員警將朱男扣上手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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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484一種相對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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