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違規處理辦法

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讀者違規處理辦法

88年6月15日第2108次行政會議通過
89年1月11日第213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7年5月22日第478次圖書館工作會報修正通過
107年11月20日 107學年度第1次全校圖書委員會修正通過
107年12月4日第302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保障讀者公平利用館內資源設備之權利,並維護館內閱覽環境,特訂定「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讀者違規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讀者入館應憑本人有效證件,不得使用他人證件或出借證件供他人入館。違者除依本辦法處分外,本館得保留該證件並通知原持證人領回,或送回發證單位。
第三條 讀者在館內應衣著整齊,並不得為影響他人閱覽之行為,或擅入非開放空間。
第四條 讀者不得攜帶食物飲料或動物入館,導盲犬除外,並不得吸菸及喧嘩。行動電話等影響館內寧靜之設備,入館後不得發出聲響,並僅限於本館許可之特定區域使用。
第五條 館內電腦僅提供讀者查詢利用館藏資源,不得利用其連接瀏覽色情網站及電腦遊戲,並應遵守「國立臺灣大學校園網路使用規範」之規定。
第六條 讀者不得任意移動館內設備及預佔座位,亦不得將個人物品不當佔用館內設備及空間,離館時應攜離個人物品。未攜離之物品,本館得予以移置且不負保管責任。
第七條 讀者不得有污損、破壞或不當使用本館館藏資料及各項器材設備之行為。
第八條 本館館藏資料及各項器材設備未經借用程序,不得擅自攜入研究小間或攜出館外。
第九條 凡違反本辦法規定事項者,經登記違規記點達二點(含)者,除依下列方式處理外,並得在圖書館公布欄公告其違規資料。
本校讀者:自違規記點第二點起停止其借書權利三個月。
二、校外讀者:自違規記點第二點起禁止入館六個月。
本辦法所稱本校讀者指持有本校有效之教職員工生證件之讀者;校外讀者則指持有前開有效證件以外之讀者。
第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事項情節重大者,除依前條方式處理外,並得加重處分如下:
一、本校讀者:自違規日起停止借書權利三個月並通知所屬系所或單位。
二、校外讀者:自違規日起終身停止入館。
下列行為視為違規情節重大,包括:違規記點達三點(含)以上、冒用證件、偷竊、猥褻、性騷擾或其他妨害風化行為、毀損公物、危及館舍及人員安全者、或其他經本校圖書委員會認定之重大違規行為。

第十一條 違規記點項目由本館另訂之。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違規記點項目表

依據「讀者違規處理辦法」第十一條訂定違規記點項目如下表:

編號/大類

編號(款)/細目

點數

(一)、證件

1.冒用證件

3

2.出借證件

2

3.借用他人證件

2

4.使用偽造/變造證件

2

5.無證件入館

2

(二)、食物飲料

1.攜帶食物飲料入館(白開水除外)

1

2.飲食(含泡茶/咖啡、嚼食口香糖等)

1

(三)、個人行為

1.偷竊

3

2.危及館舍、人員安全等行為

3

3.蓄意破壞館藏資料或設備

3

4.猥褻、性騷擾或其他妨害風化行為

3

5.騷擾其他讀者或為其他影響讀者之行為

2

6.未經借閱手續將本館館藏資料攜出

2

7.閉館後逗留館內

2

8.瀏覽或下載色情網頁、圖片或影片等,或違反國立臺灣大學校園網路使用規範等行為

2

9.使用資訊設備大量下載館藏資源,或為其他不當行為

2

10.吸菸

2

11.違規不聽勸阻、被取締時態度惡劣、拒不簽名

1

12.服裝儀容不整或其他有礙觀瞻行為

1

13.影響閱覽空間整潔及環境衛生行為

1

14.影響閱覽環境安寧

1

15.未經申請逕自拍照錄影

1

16.占用座位、不當占用館內設備及空間,或未經許可移動館內設備

1

17.攜帶動物入館(導盲犬除外)

1

18.擅入非開放空間、擅自使用非供讀者使用之設備

1

19.未經本館同意,擅自重製(包括複印、錄影、拍照、掃描或其它方式)調閱之特藏資料

1

20.禁區使用行動電話等通訊設備

1

21.違反本館公告讀者應辦理事項

1

(四)、利用本館設備之不當行為

1.利用本館設備使用資料未遵守著作權法之相關規定

2

2.使用電腦遊戲

1

3.擅改電腦設定

1

4.其他不當使用電腦或設備之行為

1

(五)、其他

1.影響閱覽的違規行為

1

2.未列入本表但經館方認定之違規事項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