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土地登記規則第24-1條規定:
申請提供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其資料分類及內容如下:
一、第一類:顯示登記名義人全部登記資料。
二、第二類:隱匿登記名義人之出生日期、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及其他依法令規定需隱匿之資料。但限制登記、非自然人之姓名及統一編號,不在此限。
三、第三類:隱匿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出生日期之資料。
前項第二款資料,得依登記名義人之請求,隱匿部分住址資料。但為權利人之管理人及非自然人,不適用之。
登記名義人或其他依法令得申請者,得申請第一項第一款資料;任何人得申請第一項第二款資料;登記名義人、具有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之利害關係人得申請第一項第三款資料。
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之申請提供,委託代理人為之者,準用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第一類謄本:顯示登記名義人全部登記資料。
申請資格:登記名義人或其他依法令得申請者。
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範例:
第二類謄本:隱匿登記名義人之出生日期、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及其他依法令規定需隱匿之資料。但限制登記、非自然人之姓名及統一編號,不在此限。
申請資格:任何人。
第二類土地登記謄本範例:
第三類謄本:顯示姓名但隱匿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出生日期之資料。
申請資格:登記名義人、具有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之利害關係人。
第三類土地登記謄本範例-所有權個人全部
第三類土地登記謄本範例-他項權利個人全部
撰文: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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