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地檢署偵辦夏姓被告涉嫌高中生墜樓乙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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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2-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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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於民國112年5月5日接獲警方報驗後,檢察官業於同日進行相驗程序,及訊問死者家屬、夏姓被告等人。被告經檢察官訊問完畢,認其涉有殺人罪之犯罪嫌疑,惟無羈押之必要,爰諭知以新台幣30萬具保候傳,並於同月9日進行解剖鑑定。
本署檢察官於完成相驗及解剖程序後(尚待解剖鑑定報告),大體已發還家屬。檢察官於執行上開法定程序時,均已充分給予家屬陳述意見之機會,至於家屬在訴訟程序外之相關言論及作為,本署予以尊重。
檢察官為法定公益代表人,刑事案件之偵辦,須以法律為依歸、證據為憑據,是相關訴訟程序外之意見固可為檢察官辦案之參考,然認定犯罪事實之事證(包含供述或相關鑑定作為),仍均須經由嚴謹之法定證明程序為之。
本案偵辦期間,檢察官業已指揮司法警察進行相關偵查作為,以釐清事實真相。本署呼籲相關人士請勿僅憑主觀臆測推論相關犯罪情節,給予司法純淨之辦案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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