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員做筆錄時威脅要把辯護人趕出去是否搞錯了什麼?】20230426
今年(2023年)的2月18日早上,我作為辯護人去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迴龍派出所(以下簡稱「迴龍派出所」)陪同一名犯罪嫌疑人製做筆錄的時候,那間派出所一個姓鄭的巡佐(一線四星)對犯罪嫌疑人的質問方式,明顯帶有對犯罪嫌疑人的敵意和成見,加上當時那名犯罪嫌疑人似乎因為感到恐懼而有所遲疑,所以當時我原本針對這點想向那位鄭巡佐表示:「這個時候或許適合調整成比較中性的問法」。
沒想到,當我一開口提出建議,鄭巡佐立刻就予以打斷,並且態度兇暴地厲聲嚇道:「你不要管我問題怎麼問!筆錄現在是我在做!問是我在問!我警告你,你如果再妨礙偵查的話我就請你出去!大不了再等四小時換別的法扶律師來!」、「你不要管調查局怎樣做筆錄!這裡不是調查局!這裡是迴龍派出所!」、「我再次嚴正地警告你,不要打斷我問問題!不要打斷我做筆錄的節奏!如果再一次妨礙我做筆錄我就請你出去!你話比被告還多!」、「我知道你有很多話想反駁我,但你再說的話我就請你出去!」等等。除此之外,鄭巡佐在那次偵訊中還曾經態度惡劣地對我嗆道:「我見過的律師很多,你是第一個這樣的!」、「我以前還真的把律師轟出去過一次,你差點就是第二個!」等等。
簡單來說,鄭巡佐當時恐嚇辯護人、威脅要趕辯護人出去,而不讓辯護人在警詢時提出意見。由於鄭巡佐的這種言行,已經涉及侵害辯護人的「陳述意見權」,甚至是侵害到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辯護權,所以我在事發當晚就向「桃園市政信箱」進行投訴,並且在隔天也向全國律師聯合會(以下稱為「全律會」)提出了申訴。
後來2月24日的時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以下簡稱「龜山分局」)的督察組在電子郵件中則回覆道:「經檢視本案卷資及相關警詢影像,該分局員警於偵辦案件過程中,言詞應對欠周延,本局業已要求該單位賡續加強教育所屬溝通技巧及注意執勤態度,提升為民服務品質。」
這種回覆方式只側重在員警的「溝通技巧」和「值勤態度」,但完全沒有提到鄭巡佐的言行已經侵害辯護人的陳述意見權和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辯護權等等,顯然是刻意「避重就輕」,試圖淡化這件事。
但是龜山分局在回覆中沒有提到具體的懲處,承辦人則在電話中表示,他們對鄭巡佐的懲處是:「須提出職務報告,並記『劣蹟』乙次」。而如果依照「警察機關強化勤務紀律實施要點」的規定,累計滿六次「劣蹟」,才會予以「申誡」,也就是說懲處結果十分輕微,根本不痛不癢。
這樣看來,龜山分局不但在回覆上刻意「避重就輕」,而且所做出的懲處又根本無關痛癢,可以看出龜山分局,乃至於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只是虛應故事,沒有審慎、妥適處理的誠意。
前面有提到,這件事情因為我也曾經向全律會提出申訴,所以在收到龜山分局的回覆後,我也第一時間轉知全律會。全律會為此又發函給龜山分局,請龜山分局針對這件事「慎重查懲」。然而,龜山分局這次在回給全律會的公文中,則否認了鄭巡佐的言行有侵害律師執業權益,而且回覆的內容仍然只是側重在鄭巡佐的「溝通應對技巧」和「情緒控管」。
但是龜山分局在公文中一樣沒有提到具體的懲處,承辦人則在電話中告知,龜山分局收到全律會的公文之後,除了由分局長把鄭巡佐叫去罵了一頓之外,並沒有再做其他更重的懲處。也就是說,他們打的算盤是「劣蹟一支結案」。
我自己心裡的這一關倒是容易過去。但是鄭巡佐的這種行為,從法律的層面來講,有著侵害辯護人的「在場權」和「陳述意見權」的疑慮,甚至還有侵害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辯護權的風險。而辯護人的「在場權」和「陳述意見權」是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2項所明文保障的,加上大法官不但早就已經承認過,憲法保障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就算在偵查中也有受「實質有效辯護」的權利,而且辯護人因此在偵查中可以在場,並且可以適時表示法律意見或提供法律上的協助(這點可以參閱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
在這種狀況下,一個小警察用恐嚇律師、威脅要趕律師出去的方式,不讓辯護人提出意見,無端地侵害人民的受辯護權、剝奪正當法律程序的憲法保障,這難道是可以的嗎?換句話說,如果把這件事上升到刑事訴訟法,甚至於是憲法的層次去看的話,會發現背後其實是一個重大且嚴肅的問題。但龜山分局對放在眼前的這個法律問題,卻是一副好像沒看見這頭「房間裡的大象」的樣子。
除此之外,別忘了警察之間「學長學弟制」的觀念是很重的。正所謂:「千法萬法,不如學長姐留下來的『老辦法』。」一個一線四星的巡佐這樣搞,那其他一線三星的學弟妹們看到,以後會不會也有樣學樣?一個一線四星的巡佐這樣搞,那以前是誰教他的?是言教還是身教?會不會以前其實曾經有學長姐曾經教導他,甚至是親身示範過可以這樣做?一個警察有這種行為,卻得不到該有的重視和懲處,等於是間接在鼓勵其他警察也這樣亂來,如果繼續遷就和縱容下去,那對人權和法治的侵害恐怕會越來越嚴重。
我以前從來沒想過,自己有一天會為了人權和法治而發聲,甚至以行動進行抗爭,但我現在卻正好站在這個風口浪尖。為了維護人權和法治,喚起相關的重視,避免警方將來繼續用同樣的方式侵害民眾的權益,在和司改會討論之後,今天(2023年4月26日)我向桃園地方檢察署寄出了刑事告訴狀,對那位鄭巡佐提出了刑事告訴,罪名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犯強制罪、恐嚇危害安全罪、公然侮辱罪和誹謗罪。後續我預計還會與司改會合作而繼續採取其他行動。
我當然知道即使這樣做,也不一定真的有用。除此之外,我也知道這麼做並不能為我自己帶來什麼實質的利益。
但是一直以來推動人權和法治進步的,不正是這種「抗爭精神」和「人權保障意識」嗎?
如果少了「抗爭精神」和「人權保障意識」,就算不斷發生諸如王迎先案、徐自強案、鄭性澤案、蘇建和案、邱和順案這類因為刑求而導致的冤案和悲劇,刑事訴訟法制也不會有任何進步,檢警的偵查作法也不會有任何改進。我們需要這種「抗爭精神」,我們需要這種「人權保障意識」,所以這一次我選擇採取行動!
確實,我只是一個普通人,我也只想當個普通人,只想過普通人的生活。但是這一次,就讓我做點不那麼普通的事情吧!
雖然平常就很常這麼說,但我覺得這個時候講別具意義─「願公義及律法與吾輩同在」!
法官還判律師刑期這是什麼天理
說難聽點這時你做法官不秉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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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再凶
被告就拖他的上班時間不簽名
曾經我也被有的壞警察唬
我就等他說完
然後丟一句
再兇我 我就拒絕簽名
我不介意拿行李來住警察局!
不要凶我 不然我就會要求複誦筆錄10次2
看拖到的是誰的時間比較寶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