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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潔員撿垃圾摔斷腿 高市養工處拖延協調會違誠信原則判賠24萬

高市環保局清潔隊員在前鎮區金福路人行道撿垃圾摔斷腿,高市養工處不認錯還拖延協調會期程害他差點無法獲國賠。(翻攝google地圖)

高市環保局清潔隊員在前鎮區金福路人行道撿垃圾摔斷腿,高市養工處不認錯還拖延協調會期程害他差點無法獲國賠。(翻攝google地圖)

2023/04/19 18:21

首次上稿 12:11
更新時間 18:21(新增養工處回應)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高市府環保局一名清潔隊員撿垃圾不慎在人行道上摔斷腿,他要求養工處賠償,但雙方協調不成,清潔隊員聲請國賠。一審時,養工處不認錯,還說已逾國賠請求時效,法官判清潔隊員敗訴;清潔隊員不服上訴,認為時效逾期的原因,是養工處故意拖延協調會時間,他當時因信賴政府處理才沒有未立即起訴,二審法官認定養工處違反誠信原則,判賠24萬餘元,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2019年1月4日早上8點,高市環保局一名清潔隊員在前鎮區台糖停車場外人行道撿拾垃圾時,因人行道上的路樹沒有做好管理,導致人行道上出現樹洞,清潔隊員不慎踩空摔斷腿,清潔隊員養好傷後,2020年9月23日正式向養工處求償,但養工處接到求償請求後,竟於2021年3月25日才召開第一次協調會。

第一次協調會雙方沒有共識,3個月後才又再度召開第二次協調會,但這次協調會雙方仍然沒有共識,清潔隊員於是只好提告國賠,向養工處請求27萬餘元的醫藥費等賠償;高雄簡易庭審理時,養工處不但不認錯,認為人行道有洞跟他們無關,還說清潔隊員已逾國賠請求時效,不應賠錢給他。

高雄簡易庭法官根據《國賠法》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認為清潔隊員在協調會不成立後,沒有在60天內提出國賠,因此認定他已逾請求時效判敗訴。

清潔隊員不服上訴,認為他當時因信賴政府處理才沒有立即起訴,養工處處理程序費時甚久,根本是故意拖時間害他國賠請求時效逾期;高雄地院審理時,法官檢視雙方來往文件,認定養工處在處理雙方協調會的期程違反誠信原則,且路樹確實沒有做好管理,接近一年的時間,事故路段只有第三人曾經進行共14次「修剪草坪」工作,沒有進行「填補坑洞」,因此認定清潔隊員請求有理,判養工處應賠24萬餘元,全案定讞。

高市府工務局養工處表示,尊重法院判決並引以為戒,但也必須澄清,此案協議不成,是因事故發生當日診斷傷害症狀與後續回診再增加症狀因果關係尚有疑慮,且雙方對於賠償金額沒有共識,但市府絕無刻意拖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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