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再說員警不能開槍】
台鐵警察英勇殉職,讓不少人把矛頭指向「司法」,覺得台灣法官都亂判才會讓員警不敢開槍。但真的是這樣嗎?台鐵員警的案子,在法院看來真的不能開槍嗎?我用最近的三個警察開槍案來分析,告訴你其實員警可以開槍。
🎸警察開槍的法律依據
依照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警察遭遇拒捕、有危險狀況或持有兇器滋事等情況,是可以使用槍械的。
可是刀槍不長眼,因此這個條例也規定警察使用槍械時要注意合理程度,如果危險已消失就要停止,而且不能傷及無辜。(第6條到第9條)
不少人覺得警察就算能開槍,也會被所謂的「恐龍法官」判刑,所以才不敢開槍,我覺得這個說法不完全正確,尤其是看了幾則判決之後,我覺得最近的法官反而是認可開槍的,而且條件並不嚴格。
🎸三個警察開槍案
1⃣葉警案
葉姓警察發現竊盜罪通緝犯,持槍上前警戒請求下車受檢並強開車門,葉警對空鳴槍後駕駛仍不下車,於是朝向汽車內開了三槍,擊中駕駛腿部。駕駛堅持駛離不遠後墜入田埂,葉警追上發現駕駛已昏迷,送醫急救仍因出血性休克死亡。
葉警主張自己是要阻止駕駛衝撞與逃逸行為,而且害怕駕駛撞到自己才開槍;開第一槍後不確定有無打到人,才加開第二、三槍。
法官認為,確實駕駛是通緝犯且拒捕,因此警察依法得以開槍。但問題是,開槍也要注意程度與必要性,在看了監視器與各項證據認為,葉警當時所佔的位置不可能會被汽車撞到拖行,而該車也 #只有倒車逃離而沒有衝撞的行為,因此並沒有「開槍以自保」的情況存在;這個通緝犯的罪刑 只是竊盜罪,並 #不是重大犯罪;而詢問派出所所長,所長也說碰到駕駛拒捕, #有些警察會對車子打,一般員警不敢對人打。只是為了追捕竊盜,又沒有傷及自己或他人的危險狀況存在,葉警卻對著罪犯腿部開三槍,超過法律上的必要性。
法官最後考量葉警出於積極執法的正當目的,且素行良好,只是誤認了開槍的正確方式與時機,最後判業務過失致死,處6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詳情請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非字88號刑事判決)
2⃣劉警案
劉姓警察執勤時發現一輛贓車,趨前盤查,結果駕駛加速駛離拒檢,擦撞一旁警車,並穿越另一個攔截點,最後停靠在路旁。員警追上後持槍至汽車旁邊警戒,見車子滑行即開槍射擊,擊中副駕駛後腦致死亡。
劉警主張自己是要避免贓車逃脫,而且覺得這台贓車逃逸許久,應不單純,因此才在看到汽車往前移動時開槍,但原本只是想射擊輪胎,不知道為何造成這樣的結果。
法官認為,贓車駕駛拒捕加速逃離,還極力逃脫攔截點,因此警察依法可以開槍。可是,劉警與在場其他員警也承認,#駕駛沒有衝撞人的危險存在,只是想要逃離,而整段追捕的過程中,#駕駛與車上乘客都沒持有危險物品或對員警施以暴力。#為了攔下一個脫逃的汽車,卻開槍打死乘客,已經超過了法律上的必要性。詢問了當時攔截點的另一員警,#另一員警於贓車脫逃時也有考慮拔槍,但最終決定不拔,因為「擔心傷到車上的人」。從這些角度觀察,劉警的手段確實不合理。
法官最後認為,劉警沒考量這只是個竊盜嫌疑犯,用「生命危險」換取執法順利,不顧現場人民的安危,不符合開槍的法律必要性。但因劉警是出於積極追捕的意思,也與死者家庭達成和解,最後判業務過失致死,處5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詳情請看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矚訴字第23號)
3⃣張警案
張警於執勤中看見一台疑似警車追逐,而嫌疑車輛駛上人行道,因此前往追捕。車輛因撞擊路上車擋而停下,張警便立於車前持槍嚇阻。駕駛不聽,於是持槍朝車輛射擊兩槍,其中一槍命中駕駛腹腔。最後駕駛倒車又撞到另一騎樓柱子才停止,經送醫後因出血性休克死亡。
法官認為,駕駛是 #準現行犯,又駕車在人行道上行駛,因此張警依法可以開槍。駕駛在撞至車檔後仍未下車,而 #附近又人潮眾多,為了阻止駕駛,張警持槍射擊車輛是合理的,而且 #張警是瞄準輪胎,第一發確實擊中,但第二發因車輛移動而擊中駕駛,可以推測張警有極力避免造成他人傷亡,符合法律上的必要。
這個案子跑到二審,法官更認為在這種情況下,為了阻止車輛行進、保護附近人潮的安全, #即便張警的第二發是直接瞄準駕駛射擊,法官都覺得合理。
最後,法官判處張警無罪。
(詳情請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1017號刑事判決)
🎸這些判決沒有任何一個法官說「警察你不准開槍」,甚至有一個說「警察瞄準人體也是合理的」。
從這三個判決可以發現,法官認為警察「可以開槍」,問題只是怎麼開、開哪裡而已。
在拒捕或危險犯罪的時候,員警都可以開槍,而開槍的標準很簡單,如果案發當下有傷及員警或他人的可能性,員警朝人體開槍也是合法的;如果案發當下沒有傷人的可能性,你還是可以開槍,但應該用阻止性的射擊,例如射擊輪胎。
用這個標準來看台鐵案,我覺得該名員警如果看到那位無票上車的乘客亮出刀械揮舞,其實是可以開槍,而且會被法院支持的!誰說員警不能開槍?
我不相信這些判決,警察機關沒有看過並把他納入員警的執勤教材或手冊中。如果真的沒有,你覺得是判決的問題,還是警察訓練的問題?
司法確實會影響員警執勤,但我覺得至少在用槍上面,司法的影響沒有鄉民們想像的大,甚至是支持員警開槍的。
當然,你可能會說:「還是有兩個被判刑啊!」
看看這兩個判決,兩個都判6個月以下,而且可以易科罰金。這是什麼意思?意味著你有繳罰金然後不被關的機會,而且只要5年內沒有犯罪,也不會在良民證上留下犯罪紀錄。請不要忘記,這兩個被判刑的是真的「超過必要性」,這個結果其實代表即便員警違法,法官都會大大的手下留情。
不看判決,來看法條,不管員警開槍是合法或違法,依照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的規定,造成傷亡的賠償責任也是由政府出,意味著法律也是站在員警這邊的。
🎸開槍不是重點,重點是我們能做什麼來保護員警的人身安全?
據新聞報導,其實當時李姓員警身上是有配槍的。那麼到底為什麼當時該員警不開槍呢?
一方面可能是因為犯人持刀太臨時,根本無人能預料,因此徒手反制才是最好的辦法;二方面可能是李姓員警顧及車上乘客,貿然開槍就算能制伏罪犯,但更可能傷及無辜。那麼或許我們該思考的是,除了開槍以外,難道沒有別的方法保護員警了嗎?
很多人提出警棍、辣椒水,我覺得都是適合在密閉空間使用的警察權力;而現行規定也是要求兩人同時執勤,或許也是保障員警的一種方式。然而,這兩點在本案似乎都沒有做到。那為什麼沒做到?
而回到最根本的問題,為什麼會有人因為心理壓力、經濟壓力,就選擇隨機傷人?要怎麼找到社會中的這種人,在他們傷害人之前先行介入、保護甚至治療,以避免下一次再發生?
這些問題都沒有正確答案,但我們不能放棄去找答案。罵犯人、罵司法、罵政府都沒有用,個案已經發生,想辦法避免下一次的危機,才能真正能保護員警。
家鼠會說:”你可以用警棍啊,他
立萎會說:“只是拘捕,有必要電
駅猿會說:“大砲打小鳥,執法過
法官會說:“只是拘捕,不需將人
以上僅供參考,若有巧合,應為常
第一點: 版主三文中 兩個被判刑
卻沒說第三個是搞了多少天被判無
第二點: 法官都會手下留情... 這三個判例如果已全部的警察開槍
來對比 三分之一 基本上 有三分之二會被判刑
第三點 : 法官都會手下留情 意思是法官不手下留情 警察就關到死
最後一點 : 律師談吉他 講法律拐彎抹角 你很行 無辜受害者在你面前指責警察不敢
法官爽就說警察對 不爽就說警察不對 法律原來是法官為準則???
哀 你是不是拿你自己的例子 打你"律師談吉他"的臉
這文更明顯表示 沒有恐龍法官 沒有警察開槍執法的問題
喔對了!比例原則不該死,該死的
事後的玩法、弄法,可悲的前線執
我覺得,至少這幾個案子的法官都
而我覺得,既然槍枝是具有如此大
以為打輪胎就一定會失去動力喔
如果罪犯有危險性,在張警案中,
我想強調的是,視案情不同,其實
射擊輪胎並不能阻止汽車失去動力
(不過蘋果日報鎖訂閱無法轉貼)
輪胎行駛就如同移動中的不定向靶
要求員警在突發情況還需要冷靜瞄
這種要求就像奪棒那樣刻板印象所
(另外奪棒這個行為即使受過專業
如果射擊車輛無法阻止車輛移動,
射擊駕駛有執法過當的疑慮,
那麼乾脆禁止警察對動力交通工具
培養一名敢執法的警察可能要花上
摧毀一名警察心理素質只需要一件
我覺得法律應該為依法執勤的員警
成為他們的後盾,
而非讓他們做事綁手綁腳的枷鎖。
這是尊重您是法官
說難聽一點叫事後諸葛
你們在裡面吹冷氣的
根本不知道外面瞬息萬變的現場情
你說沒有立即危險 讓他跑了
下個路口若肇事算誰的
還不是警察的
事後這邊垃圾話一堆大家都會
什麼射腳啦 打輪胎啦
給你15公尺定點射擊
你連90分都不一定有啦
立即危險的部分,我覺得是案件程
而法官其實沒有要求員警一定要槍
而我認為,槍枝這麼危險的東西,
我只能說,近距突發狀況下,不可
,近距離比的是臨場反應。
還有一點警察受的擒拿訓練根本只
其實增加拳腳打擊的實戰對練會比
https://
沒中或雙方扭打,就趁勢用快墊步
表演跟實戰真的是兩回事。
1.雙警服勤
台鐵人力本就短缺,必撐不久
2.防彈衣
沒用,防彈衣擋不住刀刺,改防刺
3.電擊槍
也不實用,除了快速拔槍快速射擊
https://
https://
義務役及基層士兵,本來就是要求
至於解放軍的訓練,我想沒有真正
那個案例的警察是什麼情況被襲擊
看該影片似乎是只有一人在執勤,
而比例原則要考慮的就是這件事,
並不是所有的人挨了一槍就會立刻
你知道後來司法相驗後,發現該名
代表當下他是毒所驅使的反應,安
更可預見他已經喪失理智,難以期
會不會吸食過量的毒品挨了一槍更
血液裡面還有0.30的酒精反應
(單位符號我不會打僅此粗略討論
這樣子的身體,要怎麼能期待他挨
鐵路李姓學長英雄的行為,他也不
最後是失血過多我們才失去這麼盡
所以「實務上」不是挨一刀還是挨
理性的討論,勿戰,沒有要為了反
只是覺得有時候理論跟實務天差地
吸食"浴鹽"的嫌犯 中3槍 還不會倒
警察改用電擊槍
鳴槍了還要逃跑,深怕萬一撞死路
另外兩個案子,沒有其他可能的危
可能性有很多種,但可能性都要有
這幾則判決都有調閱監視錄影器畫
我不太確定你說的互相影響是不是
https://
好的律師會幫當事人做最佳訴訟建
也會盡量協助當事人度過人生的低
然而,當事人的人生又不是律師害
當然是自己要去克服
隔行如隔山,沒有律師的協助,你
如果不透過這個程序,我覺得很難
而我認為,即便在生死急迫的情況
我覺得法官並沒有苛求要準確(例
我想強調的是,「危急」只是讓我
背後的原因就是,我們知道雖然父
我認為,至少在這三個案子當中,
我覺得,法官真的沒有辦法說「怎
我想強調的是,即便是法官都不能
能聽聽您的想法嗎?
我認為,在高壓的狀況下,也有高
表示警察因為開槍後就要上法院.
如果換成其他看官..您會選擇開
🎸【說好一起搶票的!搶到後竟然賣給別人!?】
魔獸來台、林書豪球賽、棒球經典賽、BLACKPINK演唱會,體壇、娛樂圈的盛事超夯。在大家都想去一票難求的情況下,售票日可說是粉絲們的「搶票戰場」。
為了和朋友、伴侶或是家人一起去,大家常常會說好一起搶票,如果幸運地有人搶到,那就可以一起去。但日前就有一位女子,與好姊妹們說好一起搶票,最後女子搶到了票,但在演唱會前,卻突然跟朋友說要把票給男朋友還有男朋友的妹妹,讓其他人非常錯愕。
這種「搶票關係」在法律上是什麼關係呢?朋友搶到後轉頭就賣給別人怎麼辦?把票賣掉會觸法嗎?讓我們一一看下去。
🎸【一起搶票之後再來分,這樣的法律關係是什麼?】
在處理後續票賣出去的問題之前要先了解,大家說好一起搶票彼此之間的法律關係是什麼?
由於這是一種比較特殊的型態,所以有點難用平常我們比較常聽到民法有規定的契約來解釋,這時候就要以「#無名契約(沒有規定在民法裡的契約型態)」來解釋。而有一種「#合資契約」,就恰好符合這種搶票團體的型態。
「合資契約」是指大家共同出資,但不是為了要經營一個共同事業,只是要一起去做一件事,像是比較常見的一起投資股票、一起蓋房子或是一起買演唱會門票。 「合資契約」雖然民法沒有規定,但性質跟「#合夥契約(也是大家一起出資,但是以經營一個共同事業為目的)」很像,所以在探討合資契約的法律關係時,依照法院的見解,就是會類推適用合夥的規定。
所以回到一起搶票的關係,大家一開始是一起出資去搶演場會門票,搶到的門票類推合夥契約的規定,會是全體合資人的財產,大家公同共有這些票,也就是說這些票是大家一起的,至於後續大家怎麼分,才依照約定或全體出資人同意,把票分給一開始有說要買的人。
至於搶到太多又賣不掉或是搶到太少怎麼辦?搶太多的話,依合夥的規定大家對這些票的票錢會負無限責任,也就是大家要一起分擔多搶到票的損失;至於搶太少誰可以去,一樣類推合夥的規定,要合資的人全部同意,哪一張票要分給誰來決定,或是一開始大家有約定就依照大家的約定。
🎸【一起搶票的人把票賣了,怎麼辦?】
因此依照前面提到的,這些票在搶到的當下,其實已經是全體出資人的票,即便是搶到的那個人也不能隨便的把票給賣出去。
舉例來說,如果小美是負責搶票的人,其他出資的人有小安跟小陳,後來小美把票賣給小王,,小美的行為就是不行的,但這之間的法律關係,我們要拆成法律上的債權行為跟物權行為來看,才能進一步分析下去。
首先,債權行為是指小美和小王之間的買賣契約,這個部分因為任何人都有跟其他人訂定契約的自由,所以只要小美跟小王間的契約沒有其他瑕疵,原則上這個買賣契約會是有效的。
至於物權行為,則是指小美把票給小王的行為,這個部分因為票是全體出資人的,所以如果小美沒有經過小安跟小陳同意把票給其他人,那就會構成民法上規定的「#無權處分」,效果上就要看小安跟小陳後來同不同意小美這麼做,如果不同意移轉就會無效,票的所有權還是全體出資人的,就可以跟小王把票要回來。
不過如果小王不知道其實票是大家一起搶來的也不知道小美其實不能賣票給他,那他就可以依照民法「#善意取得」規定,主張取得票的所有權。但這樣小安跟小陳會變得付了票錢又沒拿到票,別擔心兩人可以用民法的不當得利、以及侵權行為的規定跟小美請求損害賠償,把票錢拿回來。
🎸【保持誠信,別吃上刑罰!】
除了民法損害賠償的部分,延續上面的例子,由於票是出資人小美、小安還有小陳的,所以如果小美不把票交給其他兩個人,是有可能成立刑法上的 #侵佔罪 的!
所以當和好朋友們一起約好要買票看演場會,最後真的買到票,還是要保有誠信,跟當初說好的人一起去看,不要隨便把票再轉手給別人,不然除了會失去一段珍貴的友誼,還有可能惹上麻煩的民事、刑事訴訟。
🎸【狒狒揚揚,卻悲劇收場】
前陣子,一隻東非狒狒逃離原本的受豢養的地方鬧的狒狒揚揚。一開始爭執的是這隻狒狒是誰家的狒狒,但隨著日子的過去,焦點逐漸轉向狒狒被抓到了沒。最後,狒狒在桃園農委會、六福村人員、還有一名獵人的圍捕下被抓到,當下慶祝的人聲鼎狒,卻不知狒狒早已傷重去世。
如今狒狒之死成為焦點,受討論的莫過於當時獵人開的那一槍,而究竟誰要負責,獵人有責任嗎?讓筆者以法律的角度來分析這件狒狒之死的悲劇。
🎸【釐清狒狒之死,跟甚麼法規有關?】
在這件事件中,最有相關聯並且適用的法規是《#野生動物保育法》,但在進入法規與事實結合的分析前,要先了解東非狒狒在台灣是屬於甚麼類型的動物,因為動物是屬於「#野生動物」或是「#保育類野生動物」,在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時會有所不同。
依照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公布的野生動物名錄中,東非狒狒屬於靈長目動物並且為「保育類野生動物」,所以在法規適用上,就要用保育類野生動物的規定。
至於保育類野生動物的生殺,野生動物保育法怎麼規定呢?
依照該法 #第18條第1項,保育類野生動物原則上就是要保育他們,所以不可以騷擾、虐待、獵捕、宰殺或是用在其他用途上。但同條的但書有例外的兩種情形可以獵捕,那就是為了維持生物平衡,在該保育類動物族群量逾越環境容許量的時候;另一個則是為了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在經過中央主管機關農委會的許可後,則可以把保育類動物用在其他用途上。
此外,依照同法 #21條1項但書 規定,在條文羅列的包含「危及公共安全或人類性命之虞」等其他4種情形下,應該先報請主管機關來處理,不能自己處理。但如果情況緊急,則可以不用報請主管機關,可以自行用人道的方式獵捕或是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以防止危害的發生。而同條的第2項則特別把危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並且情況緊急,拉出來做類似的規定。
以上是關於保育類野生動物,可否獵殺的規範。
回到圍捕狒狒的過程,當時當然沒有第18條第1項數量太多或是學術作用的情況,再來雖然當時看似情況緊急,但沒有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第2項規定的狒狒有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的情形,並且如果當下狒狒不是作勢要攻擊在場的人,而是要從倉庫縫隙中逃走,則也沒有危及公共安全或人類安全的緊急情況,因此也不適用第21條第1項但書的規定,可以殺狒狒。
總結來說,根據新聞畫面所呈現的情形,當下並沒有任何可以依照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的情況可以獵殺狒狒。
🎸【開槍獵人,要負什麼責任?】
至於獵人呢?先不討論是誰下令他開的槍,如果是獵人自行開槍的話,那依照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條 的規定,他可能會被判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且得併科20萬以上100萬以下的罰金,可以說是相當重的刑事責任。
不過根據新聞媒體的資訊,獵人是聽從他誤以為是農務局的人下令才開槍的,也就是說,他誤以為當下情況緊急,並且有主管機關的授權,所以在當下開槍是可以阻卻違法,所以他才開槍。這種認知上的錯誤,在刑法中被稱之為「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依照實務過往的處理,會將獵人以過失犯來論罪。
而由於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條的規定並沒有罰過失犯,所以獵人的行為最終可能不需受刑罰的處罰。
🎸【制定明確、透明程序,避免悲劇再次發生】
狒狒之死,在進入調查程序後,最終誰該負責還沒有定論,本文僅是用法律的角度分析後續可能的發展。
但這次的悲劇卻早已揭發行政的失靈,最終到底是誰負責固然重要,但該檢討的還是需要制定一套針對此種野生動物出逃圍捕的機制,以明確且公開透明的規範,使各個機關、團體在圍捕的過程,有效溝通、合作,並且權責明確,或許才是狒心哀悼之餘,應該也必須做的事。
🎸全國法規資料庫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第1項:https://reurl.cc/pLVRGl
野生動物保育法21條1項但書:https://reurl.cc/NqEovn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條:https://reurl.cc/8qOVK4
🎸新聞來源:https://news.tvbs.com.tw/life/2080621
🎸圖片來源:網路
🎸【什麼!?骨灰原來有這些法律問題!】
清明連假結束不久,前段時間不少人都有回鄉掃墓,弔念過世的親人。
在現代通常為了祭祀的方便,都會將遺體火化成骨灰,放於塔位中或在家中祭拜。
在未亡人心中,逝者的骨灰是非常重要的,也常常衍伸出與骨灰相關的法律爭議,就讓本文簡單的介紹一些關於骨灰的法律問題!
🎸【骨灰在法律上是什麼?屬於誰的呢?】
首先,要先釐清骨灰在法律上的性質是什麼?
遍尋法規並沒有規定,但依照實務的運作、學者的解釋,多數見解都認為逝者的遺體是民法上的「物」,而由遺體化成的骨灰也因此會被認定為民法上的「物」,並且算是被繼承人的「#遺產」。
既然是「遺產」那就可以由逝者的繼承人來繼承,如果只有一個繼承人,骨灰會屬於該繼承人的所有物,但如果有好幾個繼承人,那依照 #民法第1151條 的規定,骨灰就會是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的物。
🎸【骨灰可以拋棄繼承嗎?】
當未亡人成為繼承人時,依照 #民法1174條 的規定,可以在三個月內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放棄繼承所有被繼承人的權利以及義務,比較常見的就是放棄繼受繼承人的財產和債務。
但問題來了,骨灰在辦理拋棄繼承時也可以一起拋棄嗎?或是辦理拋棄繼承之後就會喪失骨灰的所有權嗎?
依照最高法院對屍體的見解,認為屍體仍然留存著死者的人格,而是「具有人格性的物」,所以基於對人性尊嚴的尊重,要處分屍體時不可以違背公序良俗,所以當繼承人取得遺體的所有權之後,因為慎終追遠的傳統禮俗,不可以用拋棄繼承來拋棄,因此即便是辦理了拋棄繼承,拋棄繼承一切被繼承人的權利義務,效果也不會包含到遺體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627號民事判決參照)而由於骨灰由遺體化成,因此筆者認為,骨灰的處理方式也應該比照法院的見解,不可以藉由拋棄繼承來拋棄,並且即便是辦了拋棄繼承,也不會喪失骨灰的所有權。
🎸【骨灰怎麼祭祀,要怎麼喬?可以分割嗎?】
至於如果繼承人們對骨灰要放在哪裡,怎麼祭祀喬不攏,有法規規定要怎麼喬嗎?
依照前面提到的,骨灰是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的物,因此適用的法規上就要回到民法「公同共有」的規定,在決定骨灰放哪裡、怎麼祭祀都是屬於對共有物的「管理」,因此依照 #民法828條 準用 #820條 的規定,可以用契約來約定怎麼做,如果沒有契約約定的話,那就由全體繼承人投票表決,以過半數同意來決定要怎麼做。
但如果每次決定這些事時繼承人都會吵得不可開交,可以把骨灰分割,每個繼承人都拿一點來祭祀嗎?
如果是私下約定好用分管契約的方式來處理,當然沒有問題,但如果是要經由訴訟來分割,依照法院過往的判決,會認為骨灰性質上是屬於不可以分割之物,所以不能分割給每個繼承人各拿一點來祭祀!
以上是關於骨灰或是遺體比較常見的法律問題,骨灰是逝者留在世上的象徵,是未亡人弔念的媒介,簡單了解其中的法律問題,遇到時心裡有個底,才不會慌亂。
🎸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第1151條:https://reurl.cc/yklaLE
民法第1174條:https://reurl.cc/eXZozb
民法第828條:https://reurl.cc/pLVRva
民法第820條:https://reurl.cc/EGav6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