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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再說員警不能開槍】
台鐵警察英勇殉職,讓不少人把矛頭指向「司法」,覺得台灣法官都亂判才會讓員警不敢開槍。但真的是這樣嗎?台鐵員警的案子,在法院看來真的不能開槍嗎?我用最近的三個警察開槍案來分析,告訴你其實員警可以開槍。
 
🎸警察開槍的法律依據
 
依照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警察遭遇拒捕、有危險狀況或持有兇器滋事等情況,是可以使用槍械的。
可是刀槍不長眼,因此這個條例也規定警察使用槍械時要注意合理程度,如果危險已消失就要停止,而且不能傷及無辜。(第6條到第9條)
 
不少人覺得警察就算能開槍,也會被所謂的「恐龍法官」判刑,所以才不敢開槍,我覺得這個說法不完全正確,尤其是看了幾則判決之後,我覺得最近的法官反而是認可開槍的,而且條件並不嚴格。
 
🎸三個警察開槍案
 
1⃣葉警案
 
葉姓警察發現竊盜罪通緝犯,持槍上前警戒請求下車受檢並強開車門,葉警對空鳴槍後駕駛仍不下車,於是朝向汽車內開了三槍,擊中駕駛腿部。駕駛堅持駛離不遠後墜入田埂,葉警追上發現駕駛已昏迷,送醫急救仍因出血性休克死亡。
葉警主張自己是要阻止駕駛衝撞與逃逸行為,而且害怕駕駛撞到自己才開槍;開第一槍後不確定有無打到人,才加開第二、三槍。
 
法官認為,確實駕駛是通緝犯且拒捕,因此警察依法得以開槍。但問題是,開槍也要注意程度與必要性,在看了監視器與各項證據認為,葉警當時所佔的位置不可能會被汽車撞到拖行,而該車也 #只有倒車逃離而沒有衝撞的行為,因此並沒有「開槍以自保」的情況存在;這個通緝犯的罪刑 只是竊盜罪,並 #不是重大犯罪;而詢問派出所所長,所長也說碰到駕駛拒捕, #有些警察會對車子打,一般員警不敢對人打。只是為了追捕竊盜,又沒有傷及自己或他人的危險狀況存在,葉警卻對著罪犯腿部開三槍,超過法律上的必要性。
法官最後考量葉警出於積極執法的正當目的,且素行良好,只是誤認了開槍的正確方式與時機,最後判業務過失致死,處6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詳情請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非字88號刑事判決)
 
2⃣劉警案
 
劉姓警察執勤時發現一輛贓車,趨前盤查,結果駕駛加速駛離拒檢,擦撞一旁警車,並穿越另一個攔截點,最後停靠在路旁。員警追上後持槍至汽車旁邊警戒,見車子滑行即開槍射擊,擊中副駕駛後腦致死亡。
劉警主張自己是要避免贓車逃脫,而且覺得這台贓車逃逸許久,應不單純,因此才在看到汽車往前移動時開槍,但原本只是想射擊輪胎,不知道為何造成這樣的結果。
 
法官認為,贓車駕駛拒捕加速逃離,還極力逃脫攔截點,因此警察依法可以開槍。可是,劉警與在場其他員警也承認,#駕駛沒有衝撞人的危險存在,只是想要逃離,而整段追捕的過程中,#駕駛與車上乘客都沒持有危險物品或對員警施以暴力#為了攔下一個脫逃的汽車,卻開槍打死乘客,已經超過了法律上的必要性。詢問了當時攔截點的另一員警,#另一員警於贓車脫逃時也有考慮拔槍,但最終決定不拔,因為「擔心傷到車上的人」。從這些角度觀察,劉警的手段確實不合理。
法官最後認為,劉警沒考量這只是個竊盜嫌疑犯,用「生命危險」換取執法順利,不顧現場人民的安危,不符合開槍的法律必要性。但因劉警是出於積極追捕的意思,也與死者家庭達成和解,最後判業務過失致死,處5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詳情請看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矚訴字第23號)
 
3⃣張警案
 
張警於執勤中看見一台疑似警車追逐,而嫌疑車輛駛上人行道,因此前往追捕。車輛因撞擊路上車擋而停下,張警便立於車前持槍嚇阻。駕駛不聽,於是持槍朝車輛射擊兩槍,其中一槍命中駕駛腹腔。最後駕駛倒車又撞到另一騎樓柱子才停止,經送醫後因出血性休克死亡。
 
法官認為,駕駛是 #準現行犯,又駕車在人行道上行駛,因此張警依法可以開槍。駕駛在撞至車檔後仍未下車,而 #附近又人潮眾多,為了阻止駕駛,張警持槍射擊車輛是合理的,而且 #張警是瞄準輪胎,第一發確實擊中,但第二發因車輛移動而擊中駕駛,可以推測張警有極力避免造成他人傷亡,符合法律上的必要。
 
這個案子跑到二審,法官更認為在這種情況下,為了阻止車輛行進、保護附近人潮的安全, #即便張警的第二發是直接瞄準駕駛射擊,法官都覺得合理。
 
最後,法官判處張警無罪。
(詳情請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1017號刑事判決)
 
🎸這些判決沒有任何一個法官說「警察你不准開槍」,甚至有一個說「警察瞄準人體也是合理的」。
 
從這三個判決可以發現,法官認為警察「可以開槍」,問題只是怎麼開、開哪裡而已。
在拒捕或危險犯罪的時候,員警都可以開槍,而開槍的標準很簡單,如果案發當下有傷及員警或他人的可能性,員警朝人體開槍也是合法的;如果案發當下沒有傷人的可能性,你還是可以開槍,但應該用阻止性的射擊,例如射擊輪胎。
 
用這個標準來看台鐵案,我覺得該名員警如果看到那位無票上車的乘客亮出刀械揮舞,其實是可以開槍,而且會被法院支持的!誰說員警不能開槍?
 
我不相信這些判決,警察機關沒有看過並把他納入員警的執勤教材或手冊中。如果真的沒有,你覺得是判決的問題,還是警察訓練的問題?
 
司法確實會影響員警執勤,但我覺得至少在用槍上面,司法的影響沒有鄉民們想像的大,甚至是支持員警開槍的。
 
當然,你可能會說:「還是有兩個被判刑啊!」
看看這兩個判決,兩個都判6個月以下,而且可以易科罰金。這是什麼意思?意味著你有繳罰金然後不被關的機會,而且只要5年內沒有犯罪,也不會在良民證上留下犯罪紀錄。請不要忘記,這兩個被判刑的是真的「超過必要性」,這個結果其實代表即便員警違法,法官都會大大的手下留情。
 
不看判決,來看法條,不管員警開槍是合法或違法,依照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的規定,造成傷亡的賠償責任也是由政府出,意味著法律也是站在員警這邊的。
 
🎸開槍不是重點,重點是我們能做什麼來保護員警的人身安全?
 
據新聞報導,其實當時李姓員警身上是有配槍的。那麼到底為什麼當時該員警不開槍呢?
 
一方面可能是因為犯人持刀太臨時,根本無人能預料,因此徒手反制才是最好的辦法;二方面可能是李姓員警顧及車上乘客,貿然開槍就算能制伏罪犯,但更可能傷及無辜。那麼或許我們該思考的是,除了開槍以外,難道沒有別的方法保護員警了嗎?
 
很多人提出警棍、辣椒水,我覺得都是適合在密閉空間使用的警察權力;而現行規定也是要求兩人同時執勤,或許也是保障員警的一種方式。然而,這兩點在本案似乎都沒有做到。那為什麼沒做到?
 
而回到最根本的問題,為什麼會有人因為心理壓力、經濟壓力,就選擇隨機傷人?要怎麼找到社會中的這種人,在他們傷害人之前先行介入、保護甚至治療,以避免下一次再發生?
 
這些問題都沒有正確答案,但我們不能放棄去找答案。罵犯人、罵司法、罵政府都沒有用,個案已經發生,想辦法避免下一次的危機,才能真正能保護員警。

ETTODAY.NET

台鐵殉職勇警「不敢開槍」恐龍法官害的? 3個判決點出真相 | 雷皓明 | 鍵盤大檸檬 | ETtoday新聞雲

台鐵警察英勇殉職,讓不少人把矛頭指向「司法」,覺得台灣法官都亂判才會讓員警不敢開槍。但真的是這樣嗎?台鐵員警的案子,在法院看來真的不能開槍嗎?
Ziha Ray, profile picture
Ziha Ray
林哲旭 溫欣浩 我要分享的是這篇啦
4 yrsReport
陳涼, profile picture
陳涼
貴律師引用的法律依據最後一句「而且不能傷及無辜」,火車車廂都是人,怎麼開?如何能說可以開槍

4 yrsReport
Julian Cheng, profile picture
Julian Cheng
所以說
警察拿大聲公喊喊就好了
沒抓到人沒事
開槍就要法院走不完

4 yrsReport
白柚子, profile picture
白柚子
想請問:
張警案據我了解有民事賠償80萬,其實是不是可以不賠呢?

賠償與否是否會影響無罪判決的機率呢?

律師談吉他還請指教
謝謝你!
4 yrsReport
Ryan Yu, profile picture
Ryan Yu
長篇大論的內容,誰有辦法濃縮在分秒間判斷是否開槍?該往哪裡開槍?還有如何精準預測歹徒下一步

4 yrsReport
陳涼
Ryan Yu 光那幾句「開車只是逃離,沒有衝撞人的危險存在」,「車上乘客都沒有持有危險物品」,就知道一定是諸葛先生了,事後是一定可以知道這些情形的,那現場如何能知呢
4 yrsReport
Yu Chen Wu, profile picture
Yu Chen Wu
值勤至少兩位員警,請問去哪裡能突然生出來這麼多的人力?喊喊政策口號下指示棋,長官、政府給人給錢了嗎?結果還不是讓下面的基層自己想辦法?累死還是被殺死都是基層的事。

4 yrsReport
陳村信, profile picture
陳村信
槍本來就是有殺傷力的武器,打到哪個部位都有可能致命,而且這比例原則的拿捏在有狀況的當下實在很難
4 yrsReport
Yong YU, profile picture
Yong YU
想知道前輩怎麼看待阮柏菲一案,看了審判時之理由書以及詰問辯答令人大大灰心……

4 yrsReport
魯智深, profile picture
魯智深
坐在冷氣房
談實戰
有很大差距吧
那一個沒被罰錢
張姓警員還先八十萬元欸
4 yrsReport
Prudence Lee, profile picture
Prudence Lee
有些人永遠不知道法律之所以這樣麻煩是為了保護他們
然後被侵犯還要無理取鬧

4 yrsReport
廖彥圃, profile picture
廖彥圃
我就想說說,您知不知道被起訴後身陷官司的痛苦啊?

4 yrsReport
Steven Chou
廖彥圃 支持配戴電擊槍至少可以第一時間嚇阻與制服功能不需要近身肉搏
4 yrsReport
廖彥圃
Steven Chou 裝備是重點之一,事後國家給的保障更是重點。
因為搞不好那天運氣好,電到一個裝心律調節器的,家鼠又會出來拷貝,然後警察又得跑法院了
4 yrsReport
Steven Chou
廖彥圃 哈哈哈
4 yrsReport
Steven Chou
先電再說啦 不整心律還要拿刀拿槍就電死他啦哈哈😄😄
4 yrsReport
廖彥圃
Steven Chou
家鼠會說:”你可以用警棍啊,他那麼孝順警察為什麼要電死他?”

立萎會說:“只是拘捕,有必要電人嗎?”

駅猿會說:“大砲打小鳥,執法過當,局長出來道歉,否則凍結明年巡邏車油料及電費預算”

法官會說:“只是拘捕,不需將人電死,判六個月易科罰金,民事部分由家鼠提告求償”

以上僅供參考,若有巧合,應為常態…………
4 yrsReport
Connie Sung, profile picture
Connie Sung
象牙塔

4 yrsReport
Kamoko Chiue, profile picture
Kamoko Chiue
另外,感謝律師分享三個案例的後續,我覺得很重要,甚至這些是警政單位本來就該在教育時做案例檢討,並討論後續的結果。
4 yrsReport
希真吳, profile picture
希真吳
我越來越覺得 律師談吉他偏頗到不知該說啥麼了?

第一點: 版主三文中 兩個被判刑
卻沒說第三個是搞了多少天被判無

第二點: 法官都會手下留情... 這三個判例如果已全部的警察開槍
來對比 三分之一 基本上 有三分之二會被判刑

第三點 : 法官都會手下留情 意思是法官不手下留情 警察就關到死

最後一點 : 律師談吉他 講法律拐彎抹角 你很行 無辜受害者在你面前指責警察不敢開槍時 你會說啥麼? 受害者質問你 為啥麼幫法官說話時 你又會說啥麼? 你到說明白了一件事 警察開槍被告 要看法官臉色 ... 這就是西方國家警察執法 與台灣警察執法嚴重的對比

法官爽就說警察對 不爽就說警察不對 法律原來是法官為準則???
哀 你是不是拿你自己的例子 打你"律師談吉他"的臉

這文更明顯表示 沒有恐龍法官 沒有警察開槍執法的問題

4 yrsReport
嚴行, profile picture
嚴行
當有人拿命跟你拼的時候 你可以跟他嘗試用比例原則來溝通看看,然後沒有人想要拼不過拿命來換,拼的過卻得面對官司的一層一層的檢驗 沒有人想要因為執行職務而被判刑,沒有人想要判刑之後有得面對名為被害人的家屬貪得無厭的索賠,這些你知道嗎?

4 yrsReport
梁家綸, profile picture
梁家綸
打輪胎並不能阻止車輛逃逸,一切都是電影看太多,說打輪胎就好的,真的要驗智商

4 yrsReport
陳煥武, profile picture
陳煥武
這是結果論來做推論

如果,
擊斃駕車逃逸的犯人
才發現車內有一具被犯人撕票的屍體以及一位被犯人勒索綁架重傷得被害人

這時,警察應該會得大功吧

4 yrsReport
季克遠, profile picture
季克遠
主要不是開槍問題吧,光是在車內能否迅速拔槍射擊都是問題(可參考美國警察可行開槍最短距離),況且法律上的流程非常冗長,無疑是對警察心理上莫大的壓力,被判刑可易科罰金,也是判刑,這樣只有對日後警察拔槍射擊時猶豫而錯失良機而已

4 yrsReport
林威廷
這才是正確的,很多鍵盤武術大師常會說這就跟他「滑鼠按一按能擊斃敵人」一樣簡單
4 yrsReport
律師談吉他, profile picture
律師談吉他
這也是我寫這文章的原因,我希望強調員警是可以在幾個簡單的標準之下開槍的,不要再有心理制約,社會輿論更不應該加強這個制約。
4 yrsReport
季克遠
律師談吉他 但目前個人認為法規還是沒有完善保護好警察,光是會有判刑的風險就會增加在開槍時的疑慮還有猶豫,尤其是跟歹徒對峙,一瞬間的猶豫是會致命的,如果警察沒有完整的法律保障,那日後在對抗惡勢力時,該如何保全自身呢?
4 yrsReport
Jiang Cheng, profile picture
Jiang Cheng
好理論,但...現場情況之危及不是坐著慢慢思考可以想像的。反應要夠快、槍法要夠準、判斷要夠精確,同時你還要注意東注意西該死的比例原則,而你只有一秒鐘可以反應而已。

喔對了!比例原則不該死,該死的是事後的指點與說嘴。現今法學界似乎都把警察當作執法機器來看待,排除了警察是人的基本條件。使命、反應、恐懼、身為人防衛所造成的不確定性結果,真的很厲害,通通不考慮。

事後的玩法、弄法,可悲的前線執法。

4 yrsReport
律師談吉他, profile picture
律師談吉他
我同意,除了神,或許沒有人能回到當下告訴開槍的人怎麼做才是對的。可是,至少還是有個最起碼的標準,比例原則就是在做這些事,舉例來說,開一槍、開兩槍可以解決的,你就不應該開十槍,這樣太超過。
我覺得,至少這幾個案子的法官都有盡量在避免妳說的「事後指點與說嘴」,他們有請其他員警或是共同追緝的員警發表意見,請他們告訴法官「如果是你,會否開槍?為何開?為何不開?」這類的問題,其實就是法官自知自己並沒有那個神一般的權能去評斷當下,只能詢問受到相同壓力的員警,如果是他們會怎麼做。因此,我覺得你說法官完全不考慮,對於法官來說不太公平。
而我覺得,既然槍枝是具有如此大殺傷力的工具,用嚴格一點的標準,真的是合理的,因為槍一開下去,可能一條命就沒了,就算這條命是罪犯,在民主法治的社會都不應該用槍來隨意奪走他人性命,而是要透過法律程序判處死刑(雖然我不支持);也正因槍枝危險,所以我們才希望員警都能夠受到專業、足夠的訓練,確保能夠反應快、槍法準、判斷精,不僅降低不必要的損傷,更是保護員警自身的安全。
4 yrsReport
吳沐霖, profile picture
吳沐霖
個人意見看看就好,歹徒在揮刀時開槍射他,法官又考量無人受傷,結果還是警察的責任。又像這次情形,中刀後再開槍,應該射哪裡?我怎麼知道自己傷多重,要射傷他還是射死他?一切只能在一到二秒中決定,何其困難!😔

4 yrsReport
律師談吉他, profile picture
律師談吉他
如果歹徒揮刀,我覺得法官就會認為開槍合理,警察不會有責任喔,以這次的案件來說,我覺得就算擊發子彈射死持刀者,法官也會判無罪。
4 yrsReport
翁盟傑
律師談吉他 每個法官想的不一樣,要是遇到了認為不符合比例原則的,大概就要回家賣祖產了
4 yrsReport
Chang Yang Shao, profile picture
Chang Yang Shao
其他人無法體會在第一現場時那種面臨生命受威脅的壓力,事後檢討當然可以可以大言不慚的說要符合「警械使用條例」

4 yrsReport
律師談吉他, profile picture
律師談吉他
沒有錯,其他人是無法體會的,因此我們不能用一般的標準去看待員警當下的舉動,而是要用比較低的標準去看待。這幾則判決,我覺得都有在做降低標準這件事,例如法官會詢問其他警察或在場員警的意見,藉此來抓出「第一現場該採什麼標準」。
我覺得現場確實有壓力,但還是有一個標準,只是寬、嚴的問題而已。這幾則判決,我覺得從罪刑的程度(只是竊盜罪)、現場的狀況(沒有攻擊員警),去做檢討是合理的。
4 yrsReport
曹力碼, profile picture
曹力碼
電影看太多 該不會以為車輛只要翻覆就一定會爆炸

以為打輪胎就一定會失去動力喔

4 yrsReport
律師談吉他, profile picture
律師談吉他
打輪胎不會失去動力,但打輪胎一定程度可以阻止駕駛「逃逸」,這樣也就達成了員警追緝的目的了,並不是非要把人打死,才能緝拿到案。
如果罪犯有危險性,在張警案中,法官甚至認為打人也沒有問題。
我想強調的是,視案情不同,其實開槍也是有程度之別的,不應該把所有的開槍都等同視之。
4 yrsReport
曹力碼
律師談吉他 去看看保一總隊做過實測吧

證據顯示 除非駕駛座上沒有人或是死亡

否則不管打哪裡都完全無法阻止車輛繼續行駛
4 yrsReport
Weihao Wu
律師談吉他 開槍打輪胎不會讓車失去動力,也沒有辦法阻止駕駛逃逸,2006年仲長海的案子,車輪都被打爆了,他還是從臺北市跑到新北市,又跑回臺北市,最後被擊斃,影像可在YouTube 搜尋:道上51槍
4 yrsReport
律師談吉他
曹力碼 剛剛有收到粉絲的來信,他們的說法也像樓上兩位一樣。
只是我還是有疑問,如果打輪胎真的無法阻止,為何劉案、張案現場的員警還是自己優先選擇射輪胎而不是射人?是不是在訓練中其實還是鼓勵阻止車輛而非駕駛呢?
4 yrsReport
曹力碼
律師談吉他
電影看太多這種症頭
員警也一樣會有

又或者是說要滿足電影迷的司法官們的口味
4 yrsReport
曹力碼
翻翻看近年來員警執勤開槍傷人案件中
大多數法官似乎都希望員警優先朝車輪開槍
4 yrsReport
Weihao Wu
員警(大部分)都知道開槍打輪胎不能阻止車輛前進,但法官不這麼認為啊!以桃園葉驥案及北市張景義案為例,法官認為打輪胎才是符合比例原則,才是已盡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部位(打大腿也不行,因為有大動脈)~
4 yrsReport
梁家綸
因為不打輪胎等著被告啊,這麼簡單的問題很難懂嗎?主要原因在於員警的配槍攻擊性極弱無比,打了好幾槍輪胎還不一定會破,更別說阻止車子前進了,你以為警察是配步槍還是榴砲是嗎?
4 yrsReport
陳涼
律師談吉他 不是兩個警察或是十個警察都打輪胎就表示打輪胎是正確的方式,該行為也與訓練無關,這只是類似對空鳴槍一樣,是個警示行為,表示警察真的會開槍,請不要輕舉妄動
4 yrsReport
翁盟傑, profile picture
翁盟傑
不知道律師寫這篇文章的時間跟現場員警下決定的時間,哪個時間比較長.......

4 yrsReport
曹力碼
翁盟傑 如果能在兩秒內把這些文章寫出來
我就當律師有足夠時間反應緊急危
4 yrsReport
律師談吉他, profile picture
律師談吉他
這篇文章想強調的是,開槍是個困難、短暫的決定,但開槍還是有一個最低標準,例如案件是否為重大犯罪、是否影響現場民眾安全,都是幾個簡單的標準,而這些事情其實並不難判斷,員警在開始追緝的時候就可以查知對方的犯罪類型,而當下是否有波及周遭的危險,也很好判斷,因此這些東西還是可以由員警考量進去的,我覺得並不會太超過。
4 yrsReport
翁盟傑
律師談吉他 不是說你講的不好,是每個人面對的現場不一樣,開槍的時候,我們的腦中浮現的是司法訴訟的過程與往例的下場。警察死了就死了,辦個追悼就差不多,歹徒也不一定能付出相對的代價。

今天,死的如果是歹徒而警察活下來,那等於是萬惡的警察打死了孝子賢孫,弄得好沒刑責,民法還要道義責任給錢和解......
4 yrsReport
陳建翔, profile picture
陳建翔
射擊輪胎跟奪棒有異曲同工之妙,都是很經典的思維
4 yrsReport
律師談吉他, profile picture
律師談吉他
我覺得兩者不一樣,前者是員警受過專業訓練,而射擊輪胎也確實能阻止車輛行進,後者是要求一般人(我沒記錯的話),光是這點我覺得就不能等同視之。
4 yrsReport
陳建翔
現在因車輛設計,
射擊輪胎並不能阻止汽車失去動力,這點曾在2014有警大教授投
(不過蘋果日報鎖訂閱無法轉貼)
輪胎行駛就如同移動中的不定向靶
要求員警在突發情況還需要冷靜瞄準、還要準確打中輪胎,
這種要求就像奪棒那樣刻板印象所造成。
(另外奪棒這個行為即使受過專業訓練也未必能夠施行,非本文重點不展開討論)

如果射擊車輛無法阻止車輛移動,
射擊駕駛有執法過當的疑慮,
那麼乾脆禁止警察對動力交通工具進行射擊,改採警網包圍、雞爪釘等形式達成逮捕效果。(只是舉例

培養一名敢執法的警察可能要花上數年,
摧毀一名警察心理素質只需要一件事。
我覺得法律應該為依法執勤的員警
成為他們的後盾,
而非讓他們做事綁手綁腳的枷鎖。
4 yrsReport
Guo Zhi Hei
射轚輪胎也應該射後輪使其無法直線快速行駛,射前輪只要能控制方向還是能開。
4 yrsReport
Kevin Chen
射擊輪胎 並不能組止車輛行進喔!這在保一就實驗過了!
4 yrsReport
林玉川
打輪胎在高速下才會有其效果
4 yrsReport
Steven Hsu, profile picture
Steven Hsu
說好聽一點叫紙上談兵
這是尊重您是法官
說難聽一點叫事後諸葛
你們在裡面吹冷氣的
根本不知道外面瞬息萬變的現場情

你說沒有立即危險 讓他跑了
下個路口若肇事算誰的
還不是警察的

事後這邊垃圾話一堆大家都會
什麼射腳啦 打輪胎啦

給你15公尺定點射擊
你連90分都不一定有啦

4 yrsReport
律師談吉他, profile picture
律師談吉他
我覺得法官有考量過你說的事後諸葛,因此法官其實在其中兩個判決中,都有詢問「其他警察」的意見,例如在攔截站的那名員警,詢問他「是否考慮開槍,為何不開槍」,藉此確保判決不是基於事後諸葛與法官的獨斷獨行,而是有當時共同執法員警的判斷標準當作依據,這樣是否能接受呢?

立即危險的部分,我覺得是案件程度讓他跑了也沒關係,例如這幾個案件幾乎都是竊盜罪,而且不是竊盜現行犯,是通緝犯,意味著其實他們在當下並沒有造成員警或其他用路人的危險,那麼讓他跑一時,事後在追緝,不是更能確保員警與路人的安全嗎?我的想法是,沒有人追的贓車,開的至少比有人追的贓車來的安穩。

而法官其實沒有要求員警一定要槍法神準,為了射輪胎不小心射到人的案件,最後也是判無罪的,所以我覺得你的說法並不太公正。
而我認為,槍枝這麼危險的東西,要求準確度真的並不超過,萬一射到的是一般民眾,那又該如何是好呢?
4 yrsReport
嚴行, profile picture
嚴行
講這些大道理,只是證明你沒跟當事人臨場對峙過

4 yrsReport
律師談吉他, profile picture
律師談吉他
我沒有當過警察,所以我真的沒有碰過這種對峙的場面。
可是這些道理,我覺得是合理而且有必要存在的,因為槍枝的另一端是人命,開槍一定要有一個理由與基礎,如果理由與基礎不充分,那這個開槍真的就不合理。
4 yrsReport
嚴行
律師談吉他 你不用當警察,想想台南地院剛開完庭的律師跟著當事人走出法庭,然後對造開著車子從後面要撞過來,你可以開始跟他討論比例原則 然後討論比例原則來試著挽救自己的生命,希望你可以在短暫的時間跟他討論出一個結果挽救自己跟他的生命,共創彼此美好的未來,加油哦!期待你能在那個當下改變即將發生的悲劇
4 yrsReport
律師談吉他
嚴行 台南律師的案子真的是個悲劇,但在那個案件中,並沒有比例原則的適用,因為根本沒有反應的時間,好比這次台鐵案中,殉職員警根本沒有機會掏槍一樣。
這個文章舉的三個案子,都沒有涉及到當事人(員警)的直接生命危險,但即便如此,法官都認為可以開槍射擊,如果一定要假設我是被撞到律師,並且手上持槍的話,我認為根據法院的判決,我如果不慎射死駕駛,判決結果應該也是無罪的。
4 yrsReport
嚴行
律師談吉他 再被判無罪之前 要經過多少程序,多少訴訟累,多少質疑,雖然最後是清白的,但是回不去的時間 精力 整個人生也許因為這一槍天翻地覆
4 yrsReport
謝忠憲, profile picture
謝忠憲
“如果危險消失就要停止”……
如何認定?
由誰認定?
有哪些要件?

4 yrsReport
律師談吉他, profile picture
律師談吉他
現場是由員警認定,事後由法官去檢驗員警的認定是否合理,是否有違反客觀情狀,如果有,那麼就是不合比例原則;如果沒有,那麼員警開槍符合比例原則,不應追究。
4 yrsReport
Gaz Hu
謝忠憲 幾秒鐘的判斷時候花個幾年來研究、來決定這就不合理了。
4 yrsReport
逄泰元, profile picture
逄泰元
我有練過截拳道3年,我的教練是去美國依魯山度武術學院學的,海豹部隊的徒手戰技就是該學院教官負責訓練的

我只能說,近距突發狀況下,不可能給你拔槍時間,即使有保持距離,還要有受快速拔槍、快速瞄準的訓練,基本上,你一開始沒有保持距離,貼身發現對方刀拿出來,已經沒可能拔槍了,只能看狀況用手拍擊,腳踢下體、小腿之類,趁對方疼痛彎腰再後退,再拔槍。擒拿沒有操作個幾十幾百次,練成反射動作根本用不出來,沒時間讓你慢慢想
,近距離比的是臨場反應。
還有一點警察受的擒拿訓練根本只是敷衍了事,演給長官看的,關鍵時候根本沒啥用,這才是主因

其實增加拳腳打擊的實戰對練會比較有用啦我覺得。

4 yrsReport
林威廷
這串很多討論者不考慮實際反應速度,一直在執著於非得用槍不可,孰不知這種觀念更危險
4 yrsReport
逄泰元
美軍是世界最強、實戰最多的軍隊,為什麼他們選擇截拳道跟自由搏擊,就是快跟有效

https://youtu.be/tdUCsk0U_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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逄泰元
擒拿跟抓抱技的使用,是應該接在打擊技的後面,比如打中踢中,再順勢擒拿
沒中或雙方扭打,就趁勢用快墊步後退,這樣才對,像本案警察這樣上去抓對方手就是很危險的做法,還兩手去抓,去抱對方,只能說這種不切實際的訓練方式,只能用在表演跟觀賞,真的出事,就要付出慘重代價。
表演跟實戰真的是兩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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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談吉他, profile picture
律師談吉他
這一點也是個問題,但我覺得畢竟我不是專業我就不多談,我只能就我的專業去分析「如果開槍的話會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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逄泰元
這裡稍微再談一下網路大家的各種提議的實用性:
1.雙警服勤
台鐵人力本就短缺,必撐不久
2.防彈衣
沒用,防彈衣擋不住刀刺,改防刺服又防不了子彈,兩用型很貴,而且,穿著會熱,警察不可能一天長時間穿,到時又變成應付長官檢查,實際服勤沒穿的狀況
3.電擊槍
也不實用,除了快速拔槍快速射擊的問題外,狹窄空間能否有效瞄準命中?命中是否能電擊讓對方失去抵抗(比如衣服比較厚,電針無法刺入皮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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逄泰元
律師談吉他 還是感謝各領域專家就各專業領域提供專業分析,大家可以綜合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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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威廷
電擊棒應該比電擊槍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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逄泰元
林威廷 來,你看看這個,那你覺得這個警察有警棍怎麼不拔出來用?

https://youtu.be/ep1EZWy7mj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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逄泰元
然後你們就會問,台灣男生不是當過兵嗎?照理來說有受過軍事訓練啊,然後又受過警察專業制服歹徒的訓練,怎麼表現出來是這樣,我告訴你,因為台灣所謂的軍事訓練在現代戰場上根本是沒有用的,國防部曾經評估過,兩岸開戰,2星期內台灣軍民傷亡在100萬左右,特別是共軍近年訓練越來越實戰,將來差距只會更大

https://m.xuite.net/blog/s8451024/twblog/226664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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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宜珍
逄泰元 謝謝你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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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威廷
逄泰元 這個類比不太妥當,現代戰爭不是在比白兵戰,有八成的機會是用視距外重火力在決勝負,尤其是台灣這種隔海防禦戰更是如此

義務役及基層士兵,本來就是要求便宜簡單速效的訓練成果,只要會聽長官指示和會開槍就夠了,要每個人都是藍波不僅成本不合宜,也沒那個時間和必要性

至於解放軍的訓練,我想沒有真正到過戰場的國家都不會差太多,現在也只有美軍可能每一年都出兵出任務,解放軍自己宣稱多精實當參考即可,很多事情都是在表演秀肌肉的健美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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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威廷
能合法使用武裝者本當有所限制,但也不代表不能在任何情境下都不能還擊

那個案例的警察是什麼情況被襲擊不清楚,所以不好評論,我相信被急襲又無保持距離的情況下,即使有帶警棍也不一定能反應過來

看該影片似乎是只有一人在執勤,旁邊沒有同僚支援的樣子,這可能也是無法還擊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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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邦瑋, profile picture
王邦瑋
警察:我知道現在很緊急,但先讓我算一下比例原則((按計算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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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談吉他, profile picture
律師談吉他
你不需要拿計算機,但你需要判斷1. 罪犯手上有沒有持危險物品 2. 罪犯的犯罪類型 3. 罪犯有無傷及周遭可能性,這三個是我覺得目前最重要的幾個事實
第一個標準與第三個標準一眼就可以看穿,第二個標準在開車追緝之前就會知道,因此,我覺得這幾個東西並不會需要幾秒鐘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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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邦瑋
也是 謝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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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皓堯, profile picture
張皓堯
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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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談吉他, profile picture
律師談吉他
謝謝你,歡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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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 Ming
逃犯用生命在抵抗,警察是在猶豫該如何制伏才能達到比例原則,在沒有立即危害的情況下,沒有先處理他,等到立即危害時就來不及了,許多警匪追逐往往無法預料的死傷就會發生了,但誰會知道呢?不公平但也是人權的保障和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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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談吉他
我覺得至少這幾個案件的逃犯並沒有用生命在抵抗,我想像的用生命在抵抗,是這些罪犯攻擊或是準備攻擊員警,但這些案件的被告都只有在逃,都沒有攻擊他人的舉動,那麼其實真的沒有立即危害。
而比例原則要考慮的就是這件事,不要用大砲打小鳥,如果對方是槍擊要犯或擄人勒贖那也就算了,如果對方只是個在逃的竊盜通緝犯,又沒持有危險武器或攻擊舉動,你為什麼會需要拿槍射擊他?罪犯壞歸壞,但壞也是有程度之分的,因此追緝也就有程度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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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雅志
律師談吉他 還有一個案例是新竹陳姓員警開槍事件,當下已有協防人員受傷,且員警之副武器,警棍及辣椒水對外籍嫌疑犯毫無制止力,當時外籍嫌疑犯已往警車駕駛座正準備打開車門,進入駕駛座時,後面不可預估之風險,又如何分辨呢?已有協防人員受傷,該暴行雖暫時停止,但外籍嫌疑犯前往警車駕駛座當下,遭警方警告不聽,欲打開警車駕駛座之門同時,到底該開還是不開??比例原則要考慮大砲打小鳥,但鑰匙還在汽車上,汽車隨時可以當作致命武器,那要當對方上去前使用致命武器制止,還是要對方啟動車輛,行駛於員警前方時,所造成生命危險才能開槍嗎?那到底要即使處置,開槍制止上車行為,避免後續可能發生的風險,還是後續讓事件達到開槍可行性(消極不作為)再來開槍阻止,但也會把自己陷入極度危險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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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ng YU
王雅志 置板凳,我也想知道司法界怎麼看待這場實務與理論的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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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談吉他
王雅志 你舉的這個案子應該是外籍移工的案件。
要我評論的話,我覺得員警可以開槍,甚至可以射擊人體。
但我覺得那個案子的爭議不是能否開槍或射擊人體,真正的問題是「為什麼需要開10槍以上」?
對方搶車確實危險,但難道開了1槍、3槍甚至5槍沒辦法解決嗎?這個才是法律上真正的爭議。我想沒有人質疑員警為何開槍,我們要檢討的是,到底為什麼要開這麼多槍。
我想,這也是所有警察使用槍枝都面對的問題。
4 yrsReport
Yong YU
因為現場情況是開了槍之後,逃逸外勞仍然有實質性的危害存在
並不是所有的人挨了一槍就會立刻喪失行動能力
你知道後來司法相驗後,發現該名逃逸外勞體內有過量的甲基安非他命反應嗎?
代表當下他是毒所驅使的反應,安非他命屬於中樞神經興奮劑,就是在狂的時候 開槍也不能讓他馬上喪失現在所不法之侵害行為
更可預見他已經喪失理智,難以期待他挨了一槍之後就乖乖束手就擒
會不會吸食過量的毒品挨了一槍更加殺紅眼造成更大的危害
4 yrsReport
Yong YU
體內0.225就很高了,他是0.941的陽性反應
血液裡面還有0.30的酒精反應
(單位符號我不會打僅此粗略討論數值)
這樣子的身體,要怎麼能期待他挨了一槍就死
鐵路李姓學長英雄的行為,他也不是挨了一刀仍奮勇抵抗保護大家
最後是失血過多我們才失去這麼盡責的警察

所以「實務上」不是挨一刀還是挨一槍就會立刻喪失行動能力!
理性的討論,勿戰,沒有要為了反對而反對的意思
只是覺得有時候理論跟實務天差地遠,才是為人所詬病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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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gFain Chou
Yong YU 之前一部美劇也有演
吸食"浴鹽"的嫌犯 中3槍 還不會倒
警察改用電擊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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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嘉鴻
誰知道倒車後會不會來撞?零點幾秒內看方向盤打幾圈跟車頭角度來算嗎?都鳴槍了還要逃跑,難道要他倒車去撞死路人再來檢討?一直拿比例原則大旗出來揮舞,看了很不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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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a Hao Kuo
徐嘉鴻 拜託...當下考慮要不要開槍的內心小劇場還沒演完就會被撞飛了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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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嘉鴻
Chia Hao Kuo 那是因為你比較寬…
4 yrsReport
律師談吉他
這幾個案件裡,都看了很多現場與證人的證詞去做判斷,比例原則是個大旗沒錯,但如果經過合理的使用,那這面大旗就是個正確且合理的大旗。
鳴槍了還要逃跑,深怕萬一撞死路人,所以張警開槍,最後張警有罪嗎?沒有。所以你舉這個例子,我覺得並不恰當。
另外兩個案子,沒有其他可能的危險性,所以真的沒有必要射擊人。
可能性有很多種,但可能性都要有個基礎,開槍就要基於這個合理的可能性,這個就是比例原則要去證明的事情。
這幾則判決都有調閱監視錄影器畫面,如果真的有倒車再撞人的可能性,我是覺得員警開槍會無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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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o Zhi Hei
只要6個月內我都覺得法官放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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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談吉他
看判決看久了真的會有這個印象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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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chia Chen
之前聽聞刑事判有罪會影響民事賠償部分,可否請律師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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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談吉他
民刑事判決原則上是各自獨立,不會互相影響的,但在證據上可能會互通使用,但最終還是由兩個法庭的法官獨立判斷。
我不太確定你說的互相影響是不是指這個?如果不是的話,可能要請你補充你看到的新聞或是其他內容
4 yrsReport
Timchia Chen
律師好,我看到的是這篇報導,警察執行職務在當下所作之判斷,事後的結果受第三方檢視原無可厚非,但開槍後受家屬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一份工作卻賠了一輩子的榮譽和金錢,情何以堪...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4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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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行
律師談吉他 你永遠不是當事人,你永遠都不知道當事人面對的什麼,你開完庭,收了律師費,任務結束,但是當事人過的是人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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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煥武
嚴行 各行各業都有這樣情況

好的律師會幫當事人做最佳訴訟建
也會盡量協助當事人度過人生的低

然而,當事人的人生又不是律師害
當然是自己要去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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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宜珍
嚴行 但是好的律師就是會在法庭上努力以當事人的法律利益為優先。

隔行如隔山,沒有律師的協助,你若是被起訴的警察,難道會比有律師協助還來得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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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chia Chen
以律師角度看,法院對執法人員用槍致人於傷或死亡,用法上相對較寬鬆,但對本人而言,本是一份工作,用槍後卻要面臨刑事及民事訴訟的折磨,少則一年,多則五年以上,精神及金錢的折磨(可能包含和家屬和解才能有機會輕判)才是讓執法人員面臨危害裹足不前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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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談吉他
陳廷嘉 那應該跟我第一個回覆的內容是一樣的,兩種法院確實有可能會出現不同的結果。
但我覺得在金錢責任上可能不需要全賠,因為警械使用條例規定國家要承擔員警開槍所造成的賠償,但額度有沒有上限可能要再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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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慶達
律師談吉他 不需要全賠?我若是一切合法用槍,為什麼還要賠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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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正強
警察值勤時不夠戰戰競競吧!畢竟時刻保持神經緊繃也是很累,看到乘客精神狀況不穩就要提防了,一般值勤不會民眾持槍攻擊,基本上的防刺衣可以準備,找便宜耐操的就夠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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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談吉他
唉,這次台鐵案我覺得防不勝防。我看了網路上的影片,真的是一秒鐘就開始刺,就算有槍,根本也來不及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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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揚揚
律師,你可知道第一個案例的被告在警察要伸手拔鑰匙時,夾住警察的手,拖行了好幾公尺,若你是警察你會不會怕被拖行甩出或是腳被碾壓?你若是有看過完整影片,相信你不會想替法官背書

4 yrsReport
律師談吉他
我看到的事實跟你不一樣欸,我看到的是警察伸手要強開門,嫌犯拒絕並把門拉上,但嫌犯沒有夾到警察的手,所以警察其實沒有被拖行,而是處在一個安全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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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揚揚
律師談吉他 歐歐,律師不好意思,我應該是記錯部影片了,老公也說他看到的是開門而已,看太多部搞混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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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哲
人本身 是最大的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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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製冰
就算是合法開槍好了,我覺得還要走一堆訴訟程序還要面對來自各方面的壓力,成本真的太高了。再來,警察在「當下」所面臨的生死急迫狀況下,是否有能考量比例原則的期待可能性?是否能準確判斷對方的下一步動作是否會傷及他人?

4 yrsReport
律師談吉他
這一點沒錯,可是從客觀來看,是一個人殺死一個人的過程,其實違反了法律秩序,我們必須要透過一個合法程序,才能確定「這個人是基於法律的要求,才不得不殺死人,因此他無罪」
如果不透過這個程序,我覺得很難讓社會安穩,因為會變成「警察殺人一定沒錯」,從歷史經驗來看,這一點是大錯特錯。
而我認為,即便在生死急迫的情況下,還是有比例原則的適用可能性,例如這些涉案警察,為什麼不在第一時間就朝向匪徒開槍?為什麼只開了幾槍,而不是把槍開完?其實就是他們自己考量了比例原則後的結果,問題只是在於這樣的比例是否合理而已。
我覺得法官並沒有苛求要準確(例如張警案,他本來要打輪胎卻打到人,法官就覺得難以苛求),而且法官不見得用獨斷獨行來判斷(例如劉警案與葉警案,法官有問其他警察的意見)。
我想強調的是,「危急」只是讓我們對於警察開槍的標準降低,並不是讓標準完全消失。
4 yrsReport
林威廷
近距離下刀的反應速度幾乎是100%贏過槍的,拿槍出來還不如用其它近身制止武器
4 yrsReport
林威廷
這案件情境中談不上該不該用槍,而是槍在這案例中不適用
4 yrsReport
法製冰
律師談吉他 前輩說得有理,但我依然認為這繁複的司法程序似乎也不符合警察開槍執行正義、任務的比例原則,莫怪吾人有所誤解。警察殺人確實是要去追究當下的情況,然而就是在當下那一瞬間他們自己的比例原則是否合理?是否能如法界期待般反應?這才是大家所想知悉也是大家抨擊之處。您說他們開槍時有經過比例原則的思考,這我認同,但這比例原則的思維應該是較為基礎的常識階段,例如:朝車開槍、不把子彈打光。這應是受過訓練的基本常識反應,但案件所指向的比例原則應是更深的層次也是靠訓練也難以補足之處,這是更接近危急狀況下的「隨機應變」,只能說是臨時的反應,而這當下警察要如何準確預測到歹徒將對自己或他人不利呢?以上才是我「準確」的意思。又法官是要對這些「隨機應變」做出判決之人,那他們是否能秉持同理心去體會前線人員的生死一瞬間,這才是眾人所期待的。
4 yrsReport
律師談吉他
林威廷 是的,其實我也覺得這個案件不是用槍的問題
但每當社會上發生警察危險的時候,總是有一種風向認為一切都是槍的問題,我希望打破這個循環,所以寫了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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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談吉他
張斌 我理解,我覺得這真的很難辦到,但這仍然是一件必須做的事,因為我們是個民主與法治的社會,每一個舉動都必須遵循法律的規矩,長遠來說才能確保人民的福利。舉例來說,憑什麼讓法官有權可以決定監護權?明明父母與小孩最親,為什麼不由父母決定?
背後的原因就是,我們知道雖然父母最懂,但也許父母的決定不符合子女(法律)的利益,法官終究是能當作一個客觀的標準,來避免完全主觀可能導致的不良結果。
我認為,至少在這三個案子當中,其實法官有努力去找出「臨機應變」的當下所能適用的比例原則(例如問其他員警),這一點其實也表示了法官自知不足的地方,也許不到盡善,但我覺得這是一個很好的方向與嘗試。
我覺得,法官真的沒有辦法說「怎麼做才是最好的」,但只能做到「怎麼做是絕對不能允許的」,這也就是比例原則的目標。
我想強調的是,即便是法官都不能自以為是的去妄下判斷,但我們包含法官能做的事,是盡可能的回歸當時場景,找出當下的標準。如果這些事情都已經做到了,我會覺得就是合理的。
4 yrsReport
趙興政
這是規定在甚麼法條裡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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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談吉他
槍枝使用的話,是規定在「警械使用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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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興政
律師談吉他 我是說5年內沒有犯罪,也不會在良民證上留下犯罪紀錄。
4 yrsReport
趙興政
而且只要5年內沒有犯罪,也不會在良民證上留下犯罪紀錄。

4 yrsReport
王立言
想一想還是給他跑吧,反正抓起來獎金也沒多少,獎狀不能當飯吃。 還是多抓點紅燈右轉未兩段式比較實在。

4 yrsReport
律師談吉他
我覺得其實真的是這個邏輯。
這三個案件都不是重大犯罪,給他逃真的是一個選項,事後再追甚至放跑他,我真的想不到會有人怪他追緝不周
4 yrsReport
Casper Yang
當下0.5秒的緊急判斷誰還等你在路邊慢慢邏輯思考啊

4 yrsReport
律師談吉他
我覺得法律並不要求你要像是坐在教室裡面一樣邏輯思考,而是希望你還是要用最低限度的邏輯思考,例如說面對竊盜犯,或許沒有用槍的必要,因為他們並沒有傷人,而且也只是在逃逸,放掉他都是一個選項,因為你要避免傷到自己與別人。如果真的要用槍,就要小心用槍,不能因為是「在捉嫌疑犯」就把所有的開槍行為合理化,這個也是比例原則的真諦:我沒有要求你做到最好,但你要做的合理。
4 yrsReport
Jeremy Wu
律師談吉他 最重要的是,如果警察平常沒有這類案例訓練,一遇緊急情況所做出來的判斷可能不盡然符合人民法感情,甚至偏離常理,例如12槍擊斃越南籍移工案。
我注意到很多從警人員一味主張緊急、危險、生死一瞬間,但這無法豁免於法律的事後審查,況且就是因為生死一瞬間更應該重視包括使用槍械時機在內的相應的訓練。
4 yrsReport
蔡宜珍
星空旭陵 認同。

應該可以這麼說:危機當下的行動判斷取決於平時的訓練有無。
4 yrsReport
律師談吉他
星空旭陵 你好厲害,其實我想講的就是這件事情,但你用三言兩語就解決了…我還寫了一大堆XD
4 yrsReport
Jeremy Wu
律師談吉他 過獎了!我的工作比較像是法律/合約與行為的轉譯者。
4 yrsReport
Boris Chang
高壓力緊張環境下,還要想那麼多不確定的狀況再決定要不要開槍,每個警察都奇異博士對吧!

4 yrsReport
律師談吉他
其中的一兩個案件,其實法官也是考量「這個環境或許沒有那麼高壓」,例如罪犯只有在逃逸,沒有任何攻擊員警或他人的行為,因此員警其實是有選擇或避免的空間的。反過來看張警案,張警案旁邊就是有許多人潮,也覺得罪犯難以阻止而開槍,最後法官也是判決無罪。
槍是個具有高殺傷力的武器,在開槍之前多思考,不是才合理嗎?
我想強調的是,即便情況再危急,開槍都是經過思考與決定的(例如在場的其他員警為何沒有開槍),這一個過程,就是比例原則。
4 yrsReport
吳旻哲
執勤中的危險性是以高不高壓而定的嗎?
火車逃票算不算“沒有這麼高壓的小事“?
結果是死了一個警察
4 yrsReport
Chien An Lin
我以為是官僚制度,寫個報告就罷了,不知道幾個上層會在哪唧唧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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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億林
別滿口比例原則,你有處理過真正的衝突場面就會體會,生死就一瞬間,還扯那些比例原則

4 yrsReport
律師談吉他
晉億林 生死一瞬間也是有比例原則的適用,只是會放的比較寬而已
我覺得這也是為什麼其中一個判決,法官要問其他員警的判斷,就是因為法官知道自己的判斷可能失準,所以他想知道同樣的狀況,其他員警會怎麼做
4 yrsReport
晉億林
律師談吉他 戰這些沒有用,站第一線的人就是一瞬間的判斷而已,法律條文真的只是紙上談兵,不是批評任何人,只能說可以的話不要從事基層員警的工作,這個世間付予的使命太沈重,不是凡人可承受!無解!
4 yrsReport
藍毓傑
所以執勤員警遇不是生死危急時刻開槍過失致死該怎麼處理?
能聽聽您的想法嗎?
4 yrsReport
林林林
戰這些沒用你還留言?
4 yrsReport
晉億林
林侑宣 你好棒,你最棒,反正面對危險又不是你,好棒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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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行
律師談吉他 你一定沒遇過生命危急時刻,請不要高談闊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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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億林
嚴行 所以你有面對危險情況過?那我聽你高見,不戰
4 yrsReport
晉億林
嚴行 敢問嚴兄有何高見,講好不戰,你可不認同我論點,我虛心接受,敢問高就何單位?法官?檢察官?
4 yrsReport
晉億林
嚴行 若你是警察單位那更好,我也可虛心受教?
4 yrsReport
嚴行
晉億林 跟你同單位,一樣得面對風險的人。生命很脆弱,在那個當下你真的別無選擇,什麼比例原則都是事後諸葛
4 yrsReport
晉億林
嚴行 了解,虛心受教
4 yrsReport
律師談吉他
我懂你的意思,您是想說第一線的判斷其實是基於很大的壓力與臨場反應。但我覺得,即便如此還是有最低限度的考量,否則不就是允許持槍的警察,有任意開槍權了嗎?我相信這你也不樂見,因此比例原則還是重要的,只是要怎麼去看這個比例而已。
我認為,在高壓的狀況下,也有高壓的判斷方式,例如張警案就不苛求警察第二發沒有打到輪胎,而認為張警已經盡最大努力避免傷亡了,我覺得這樣就是合理的
4 yrsReport
嚴行
律師談吉他 你還是不懂
4 yrsReport
嚴行
律師談吉他 想想台南地院走出門口那位律師的悲劇,希望你能在那當下跟對造當事人討論出比例原則 拯救自己,不是看見警察 叫警察開槍制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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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cheng Chang
律師談吉他 你真的不懂,他沒有不樂見......
4 yrsReport
吳宗哲
晉億林 你知道你這些留言中,
有現職警察留言然後被你嗆的嗎?
4 yrsReport
Chester Hsu
有些人可能希望警察遇到狀況先開先贏吧?
4 yrsReport
晉億林
回答我幾個問題
1.你處理過緊急司法狀況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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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億林
這位律師,你很懂法律,就跟法官檢察官一樣,所以單比出一張嘴我說不過你

4 yrsReport
Yu-cheng Chang
你扣這種帽子那誰跟你講都沒用,法警大人。
4 yrsReport
晉億林
扣帽子?
4 yrsReport
晉億林
Yu-cheng Chang你?看你的臉書又是個法律專家?跟我講沒有用?法警大人?現在是怎樣?法警地位很卑微讓你很看不起麼?
4 yrsReport
林林林
您客氣了,這種耍賴的吵架方式,才是真的沒人嘴得贏你。
4 yrsReport
晉億林
林侑宣 對,你好棒,你最棒,好棒棒,反正你不是第一線面對危險的人,你都對,放心,我不會跟你戰
4 yrsReport
林林林
對你這種無知老人,我通常用「嗆」而不是「戰」來形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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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億林
林侑宣 你的用語有公然污辱之嫌,繼續加重沒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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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億林
林侑宣 你那個單位的,我好投訴政風室
4 yrsReport
Alan Lin
這是督察室負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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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碩傑
所以臺灣人才會活得很卑微…大家不敢團結起來對抗惡勢力
1 moReport
Lee Lee
問題是後座力有可能瞄大腿打中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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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g YuChieh
事後諸葛容易
事發的當下犯人會不會突然爆衝沒人知道
用結果去推論事發當下該怎麼開槍
哪個員警不害怕...😓
8 mosReport
Jenq Shiun Wu
我也可以寫一篇!人人都是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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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聰
警械使用條例 應該修改 非故意 使用 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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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婉淇
保護自己最重要 辛苦這些警員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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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y Chou
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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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vin Hong
左膠覺青就紙上談兵以為打架可以這樣套路化公式化,還可以讓一方來掌控進展,真的讓他們去前線一天他們就會崩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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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德嫻
壓力,顧忌一大准,深深影響判斷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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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文華
紙上談兵並不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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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slow Liu
案發當下沒有傷人的可能性,你還是可以開槍,但應該用阻止性的射擊,例如射擊輪胎。?????重點就在全台灣的法官都以為射輪胎可以阻止車輛前進,實際上車輛的輪胎就算中彈搞不好連洩氣都不會...

4 yrsReport
猪寶寶
當然可以開槍,但是開下去,法院跑不完,光看這三個例子,都是"法官認為"
表示警察因為開槍後就要上法院..警察也是領薪水的,有必要為了開一槍下去,然後一直跑法院嗎?
如果換成其他看官..您會選擇開槍還是不開槍?

4 yrsReport
曾紹華
請教一下,假設一個局面,當上述1 .2案例的法官詢問其他員警是否該開槍,大家都說該開的時候,那b該判決還會如此嗎?
再者為什麼很多員警皆會認為不開槍、不該開、不敢開?追根究底還是還不是司法均不支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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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智彥
不管適不適法,看一下張景義學長的案子,打了六年的官司,最後才予以無罪,當中的過程是多麼煎熬,當中檢察官都予以不起訴,但是被發回,當中也義務自發性的賠償80萬給對方,我想這個精神壓力不會比較好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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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紹華
曾智彥 不愧我的時鐘
4 yrsReport
Zhi Pei Dai
請借分享,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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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mosa S. Tsai
高振修 I've told you so...
4 yrsReport
顧小杰
開槍還要上法院被告誰敢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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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rgio Tien
顧小杰 +1。心理壓力很大 。死者家屬的糾纏... 電擊槍還不1人配1把比較實在。
4 yrsReport
顧小杰
而且還要走行政訴訟那麼多年,還不保證一定無罪!!
4 yrsReport
陳世旻
也不是只有台灣的警察開槍要寫報告或是上法院說明喔。
4 yrsReport
Tsai Ku Shung
顧小杰 還有原本不起訴,家屬一直再議再議到變起訴的😂
4 yrsReport
顧小杰
Tsai Ku Shung 本來就不因該起訴的啊
4 yrsReport
林威廷
這串應該有不少人文章沒看完就拉下來討論,這樣的人真的很難確保他們面對危急狀況的專業程度,還好不是每一個看標題就下拉開噴的人都在擔任警職,不需要太擔心他們的疏失造成危害

另外鍵盤武術大師常會強辯面對近距離持刀者非得用槍不可,這個觀念在實務上才是在害警察,業餘害專業或否定專業意見更糟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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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宜珍
林威廷 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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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景元
法官:你有開槍的權利,但我沒有判你無罪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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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佳沂
案例中有個警察說怕開槍傷到人…

他不是覺得不符合開槍的條例或不需要開槍,真的只是怕“傷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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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億林
2.拿過手槍開過槍麼?打靶也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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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威廷
有跟貼身持刀者比過拔槍速度嗎?在道場演武也可以算
4 yrs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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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學、教育、視野。
向自己提一個問,讀一本書,去探觸、延伸生命的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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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好一起搶票的!搶到後竟然賣給別人!?】
  魔獸來台、林書豪球賽、棒球經典賽、BLACKPINK演唱會,體壇、娛樂圈的盛事超夯。在大家都想去一票難求的情況下,售票日可說是粉絲們的「搶票戰場」。
  為了和朋友、伴侶或是家人一起去,大家常常會說好一起搶票,如果幸運地有人搶到,那就可以一起去。但日前就有一位女子,與好姊妹們說好一起搶票,最後女子搶到了票,但在演唱會前,卻突然跟朋友說要把票給男朋友還有男朋友的妹妹,讓其他人非常錯愕。
  這種「搶票關係」在法律上是什麼關係呢?朋友搶到後轉頭就賣給別人怎麼辦?把票賣掉會觸法嗎?讓我們一一看下去。

🎸【一起搶票之後再來分,這樣的法律關係是什麼?】
  在處理後續票賣出去的問題之前要先了解,大家說好一起搶票彼此之間的法律關係是什麼?
  由於這是一種比較特殊的型態,所以有點難用平常我們比較常聽到民法有規定的契約來解釋,這時候就要以「#無名契約(沒有規定在民法裡的契約型態)」來解釋。而有一種「#合資契約」,就恰好符合這種搶票團體的型態。
  「合資契約」是指大家共同出資,但不是為了要經營一個共同事業,只是要一起去做一件事,像是比較常見的一起投資股票、一起蓋房子或是一起買演唱會門票。   「合資契約」雖然民法沒有規定,但性質跟「#合夥契約(也是大家一起出資,但是以經營一個共同事業為目的)」很像,所以在探討合資契約的法律關係時,依照法院的見解,就是會類推適用合夥的規定。
  所以回到一起搶票的關係,大家一開始是一起出資去搶演場會門票,搶到的門票類推合夥契約的規定,會是全體合資人的財產,大家公同共有這些票,也就是說這些票是大家一起的,至於後續大家怎麼分,才依照約定或全體出資人同意,把票分給一開始有說要買的人。
  至於搶到太多又賣不掉或是搶到太少怎麼辦?搶太多的話,依合夥的規定大家對這些票的票錢會負無限責任,也就是大家要一起分擔多搶到票的損失;至於搶太少誰可以去,一樣類推合夥的規定,要合資的人全部同意,哪一張票要分給誰來決定,或是一開始大家有約定就依照大家的約定。

🎸【一起搶票的人把票賣了,怎麼辦?】
  因此依照前面提到的,這些票在搶到的當下,其實已經是全體出資人的票,即便是搶到的那個人也不能隨便的把票給賣出去。
  舉例來說,如果小美是負責搶票的人,其他出資的人有小安跟小陳,後來小美把票賣給小王,,小美的行為就是不行的,但這之間的法律關係,我們要拆成法律上的債權行為跟物權行為來看,才能進一步分析下去。
  首先,債權行為是指小美和小王之間的買賣契約,這個部分因為任何人都有跟其他人訂定契約的自由,所以只要小美跟小王間的契約沒有其他瑕疵,原則上這個買賣契約會是有效的。
  至於物權行為,則是指小美把票給小王的行為,這個部分因為票是全體出資人的,所以如果小美沒有經過小安跟小陳同意把票給其他人,那就會構成民法上規定的「#無權處分」,效果上就要看小安跟小陳後來同不同意小美這麼做,如果不同意移轉就會無效,票的所有權還是全體出資人的,就可以跟小王把票要回來。
  不過如果小王不知道其實票是大家一起搶來的也不知道小美其實不能賣票給他,那他就可以依照民法「#善意取得」規定,主張取得票的所有權。但這樣小安跟小陳會變得付了票錢又沒拿到票,別擔心兩人可以用民法的不當得利、以及侵權行為的規定跟小美請求損害賠償,把票錢拿回來。

🎸【保持誠信,別吃上刑罰!】
  除了民法損害賠償的部分,延續上面的例子,由於票是出資人小美、小安還有小陳的,所以如果小美不把票交給其他兩個人,是有可能成立刑法上的 #侵佔罪 的!
  所以當和好朋友們一起約好要買票看演場會,最後真的買到票,還是要保有誠信,跟當初說好的人一起去看,不要隨便把票再轉手給別人,不然除了會失去一段珍貴的友誼,還有可能惹上麻煩的民事、刑事訴訟。

🎸新聞來源: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30221/2444873.htm

May be an image of 1 person, poster and text that says '聽到演唱會消息時 特A交給我 2樓看臺我來 我們就專心搶3樓 負責特B 我們就專心搶3樓 聽到票被轉賣時 我們等了3年耶 居然把票轉賣 法院見啦 錢吐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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채혜문
看個演唱會為什麼要把事情搞複雜?!
15 hrs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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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狒狒揚揚,卻悲劇收場】
  前陣子,一隻東非狒狒逃離原本的受豢養的地方鬧的狒狒揚揚。一開始爭執的是這隻狒狒是誰家的狒狒,但隨著日子的過去,焦點逐漸轉向狒狒被抓到了沒。最後,狒狒在桃園農委會、六福村人員、還有一名獵人的圍捕下被抓到,當下慶祝的人聲鼎狒,卻不知狒狒早已傷重去世。
  如今狒狒之死成為焦點,受討論的莫過於當時獵人開的那一槍,而究竟誰要負責,獵人有責任嗎?讓筆者以法律的角度來分析這件狒狒之死的悲劇。

🎸【釐清狒狒之死,跟甚麼法規有關?】
  在這件事件中,最有相關聯並且適用的法規是《#野生動物保育法》,但在進入法規與事實結合的分析前,要先了解東非狒狒在台灣是屬於甚麼類型的動物,因為動物是屬於「#野生動物」或是「#保育類野生動物」,在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時會有所不同。
  依照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公布的野生動物名錄中,東非狒狒屬於靈長目動物並且為「保育類野生動物」,所以在法規適用上,就要用保育類野生動物的規定。
  
  至於保育類野生動物的生殺,野生動物保育法怎麼規定呢?
  依照該法 #第18條第1項,保育類野生動物原則上就是要保育他們,所以不可以騷擾、虐待、獵捕、宰殺或是用在其他用途上。但同條的但書有例外的兩種情形可以獵捕,那就是為了維持生物平衡,在該保育類動物族群量逾越環境容許量的時候;另一個則是為了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在經過中央主管機關農委會的許可後,則可以把保育類動物用在其他用途上。
  此外,依照同法 #21條1項但書 規定,在條文羅列的包含「危及公共安全或人類性命之虞」等其他4種情形下,應該先報請主管機關來處理,不能自己處理。但如果情況緊急,則可以不用報請主管機關,可以自行用人道的方式獵捕或是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以防止危害的發生。而同條的第2項則特別把危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並且情況緊急,拉出來做類似的規定。
以上是關於保育類野生動物,可否獵殺的規範。
  
  回到圍捕狒狒的過程,當時當然沒有第18條第1項數量太多或是學術作用的情況,再來雖然當時看似情況緊急,但沒有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第2項規定的狒狒有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的情形,並且如果當下狒狒不是作勢要攻擊在場的人,而是要從倉庫縫隙中逃走,則也沒有危及公共安全或人類安全的緊急情況,因此也不適用第21條第1項但書的規定,可以殺狒狒。
  總結來說,根據新聞畫面所呈現的情形,當下並沒有任何可以依照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的情況可以獵殺狒狒。

🎸【開槍獵人,要負什麼責任?】
  至於獵人呢?先不討論是誰下令他開的槍,如果是獵人自行開槍的話,那依照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條 的規定,他可能會被判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且得併科20萬以上100萬以下的罰金,可以說是相當重的刑事責任。
  不過根據新聞媒體的資訊,獵人是聽從他誤以為是農務局的人下令才開槍的,也就是說,他誤以為當下情況緊急,並且有主管機關的授權,所以在當下開槍是可以阻卻違法,所以他才開槍。這種認知上的錯誤,在刑法中被稱之為「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依照實務過往的處理,會將獵人以過失犯來論罪。
  而由於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條的規定並沒有罰過失犯,所以獵人的行為最終可能不需受刑罰的處罰。

🎸【制定明確、透明程序,避免悲劇再次發生】
  狒狒之死,在進入調查程序後,最終誰該負責還沒有定論,本文僅是用法律的角度分析後續可能的發展。
  但這次的悲劇卻早已揭發行政的失靈,最終到底是誰負責固然重要,但該檢討的還是需要制定一套針對此種野生動物出逃圍捕的機制,以明確且公開透明的規範,使各個機關、團體在圍捕的過程,有效溝通、合作,並且權責明確,或許才是狒心哀悼之餘,應該也必須做的事。

🎸全國法規資料庫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第1項:https://reurl.cc/pLVRGl
野生動物保育法21條1項但書:https://reurl.cc/NqEovn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條:https://reurl.cc/8qOVK4

🎸新聞來源:https://news.tvbs.com.tw/life/2080621

🎸圖片來源: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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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湘敏, profile picture
左湘敏
很狀況內的文章👍
比起某學術單位法規名稱錯誤、法條認識錯誤、連現場情況都認知錯誤還硬要發社論好1000倍

其實人為飼養的狒狒,同時也歸動保法管的說🙋‍♀️為了怕狒狒逃走,先是教唆獵人拿木棍丟她,再開強光嚇她,最後教唆獵人開槍打死狒狒的六福村基層男,是否也是教唆犯呢🥲我猜想台灣司法界不會這麼重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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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骨灰原來有這些法律問題!】
  清明連假結束不久,前段時間不少人都有回鄉掃墓,弔念過世的親人。
  在現代通常為了祭祀的方便,都會將遺體火化成骨灰,放於塔位中或在家中祭拜。
  在未亡人心中,逝者的骨灰是非常重要的,也常常衍伸出與骨灰相關的法律爭議,就讓本文簡單的介紹一些關於骨灰的法律問題!

🎸【骨灰在法律上是什麼?屬於誰的呢?】
  首先,要先釐清骨灰在法律上的性質是什麼?
  遍尋法規並沒有規定,但依照實務的運作、學者的解釋,多數見解都認為逝者的遺體是民法上的「物」,而由遺體化成的骨灰也因此會被認定為民法上的「物」,並且算是被繼承人的「#遺產」。
  既然是「遺產」那就可以由逝者的繼承人來繼承,如果只有一個繼承人,骨灰會屬於該繼承人的所有物,但如果有好幾個繼承人,那依照 #民法第1151條 的規定,骨灰就會是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的物。

🎸【骨灰可以拋棄繼承嗎?】
  當未亡人成為繼承人時,依照 #民法1174條 的規定,可以在三個月內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放棄繼承所有被繼承人的權利以及義務,比較常見的就是放棄繼受繼承人的財產和債務。
  但問題來了,骨灰在辦理拋棄繼承時也可以一起拋棄嗎?或是辦理拋棄繼承之後就會喪失骨灰的所有權嗎?
  依照最高法院對屍體的見解,認為屍體仍然留存著死者的人格,而是「具有人格性的物」,所以基於對人性尊嚴的尊重,要處分屍體時不可以違背公序良俗,所以當繼承人取得遺體的所有權之後,因為慎終追遠的傳統禮俗,不可以用拋棄繼承來拋棄,因此即便是辦理了拋棄繼承,拋棄繼承一切被繼承人的權利義務,效果也不會包含到遺體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627號民事判決參照)而由於骨灰由遺體化成,因此筆者認為,骨灰的處理方式也應該比照法院的見解,不可以藉由拋棄繼承來拋棄,並且即便是辦了拋棄繼承,也不會喪失骨灰的所有權。

🎸【骨灰怎麼祭祀,要怎麼喬?可以分割嗎?】
  至於如果繼承人們對骨灰要放在哪裡,怎麼祭祀喬不攏,有法規規定要怎麼喬嗎?
  依照前面提到的,骨灰是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的物,因此適用的法規上就要回到民法「公同共有」的規定,在決定骨灰放哪裡、怎麼祭祀都是屬於對共有物的「管理」,因此依照 #民法828條 準用 #820條 的規定,可以用契約來約定怎麼做,如果沒有契約約定的話,那就由全體繼承人投票表決,以過半數同意來決定要怎麼做。
但如果每次決定這些事時繼承人都會吵得不可開交,可以把骨灰分割,每個繼承人都拿一點來祭祀嗎?
  如果是私下約定好用分管契約的方式來處理,當然沒有問題,但如果是要經由訴訟來分割,依照法院過往的判決,會認為骨灰性質上是屬於不可以分割之物,所以不能分割給每個繼承人各拿一點來祭祀!
  以上是關於骨灰或是遺體比較常見的法律問題,骨灰是逝者留在世上的象徵,是未亡人弔念的媒介,簡單了解其中的法律問題,遇到時心裡有個底,才不會慌亂。

🎸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法第1151條:https://reurl.cc/yklaLE
民法第1174條:https://reurl.cc/eXZozb
民法第828條:https://reurl.cc/pLVRva
民法第820條:https://reurl.cc/EGav6k

May be an image of 1 person and text that says '骨灰繼承 是抛不掉的權利 也是義務 ~胡適 並沒說過 但這是法律'
Pei Lung Chao, profile picture
Pei Lung Chao
胡適造謠!
還好我夠小心,再仔細看了小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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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Yin Huang, profile picture
SinYin Huang
如果往生者留下遺囑說要海葬,繼承者之一不同意,說這些骨灰有我一份,那怎麼辦呢🥺
之前因為地震造成許多家先人的骨灰混在一起,若是之後有某家的子孫想帶一部分回故鄉安葬,是否也變成需要全體骨灰的全體繼承人全數同意呢??
1 wkReport
Tammy Brit, profile picture
Tammy Brit
我想文內的「未亡人」應該是要說「遺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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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才智, profile picture
林才智
繼承了之後就樹葬,這樣應該沒有問題吧?🤔
1 wk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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