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國民法官制度被惡搞成:被告連自白認罪懇求「不要國民法官」的程序選擇權,都沒有。惡整被告,還不能抗告。
所謂的「全民(媒體?)關心」就是所謂的「公共利益」。
民粹至上,搞不清楚台灣「司法權」意義何在。
我建議引進古雅典 #陶片流放 制度,最後島上還有誰?
所謂的「全民(媒體?)關心」就是所謂的「公共利益」。
民粹至上,搞不清楚台灣「司法權」意義何在。
我建議引進古雅典 #陶片流放 制度,最後島上還有誰?
Hsin-Yin Wu
鍾慶禹 一開始的出發角度不同,涉及的是更深層的哲學觀以及對於制度面的背後文化與歷史了解不同,這個是好幾本論文研究的議題了,無法在臉書上一言以蔽之。
但是,對於我國到底要採什麼法系的制度,最根本的問題還是這個很難的價值問題,以及比較刑事司法上的最基礎(但我國立法者卻幾乎未曾做到的)的--確認制度與社會文化背景──而不是從制度的法條或表現去解讀一個制度,然後出於政治目的的「為了想要某個結果」而去片面/斷章取義的抄某個制度,立法理由洋洋灑灑寫一堆國家名稱,但其實根本沒有要效仿他國優點,而只是要達成自己的政治或意識形態目的。
而你提到的問題,或許可以先從另一個背後的觀察面來談談。
剛好剛才兩位香港朋友不約而同和我提到,一位講到他觀察到台灣人對於「英美法」的想像似乎有所偏誤,另外一位則是更深入地講到香港在中共威權中英國留下的制度注定偏離甚至違反其本來制度目的等問題--我不是香港人,但是他們的想法,剛好和我這一兩年在德國學比較法(以及英美法)的心得相契合。
舉例而言,我過去在台灣(東吳大學的英美法,這應該是台灣少數標榜英美法教育必修學分的法學院),說穿了其實就是「美國法」,我幾乎沒學英國制度,也沒有深入理解最初在英國的制度圖像。這正如香港朋友觀察的台灣,只把英國法當「點綴」。
但是在德國學比較法,例如我之前修的一門比較民事法的授課大綱,是先教英國,再教美國,二者篇幅相當(但英國比例更多一些),從中可以發現英美的不同,並且剖析為何二者不同,在美國法一些「非常特殊」(畢竟我們這邊是大陸法系「母國」之一,所以我們覺得特殊XD)的制度中,去探索為什麼美國採取這樣的制度,以及成因是那些美國獨特的文化與社會背景,這與我們有非常大的差異——這樣的比較法教育,可以讓我們非常清楚,為什麼別人有這樣的制度,而且會更小心,這樣的制度為什麼可以/不可以引進,引進後會不會發生什麼質變?
也就是說,屏除政治因素和盡量避免意識形態的先去理解制度原始的真正目的,而不是從政治目的的片面引用。
在立法政策上,以我這幾年來觀察的德國幾個刑事法修正案(德國均為包裹立法,實體和程序會搭配一起修),以及各方學者砲火隆隆的激烈批評意見等(可以說,德國沒有一次修法是在一片滿意的「和諧」),價值衝突的問題就出來了。他們也會參考英美法系國家的制度,但是我觀察到,他們更注意的是制度實際運作的狀況,所以這也是為什麼這邊在傳統刑事法領域,依舊是比較穩定(堅持與英美法保持距離)的原因,因為他們很清楚制度和歷史背景的差異,而且我沒有什麼「生意人」拿這個當噱頭,這個看新聞和社群媒體的趨勢可見一斑。
更嚴重的是,其實台灣的社會是封閉的,甚至可以說,我們看似西化,但人民的價值骨子裡仍然存有大量「中華文化」的殘影,人們出國旅遊只是走馬看花打打卡,所以飛機船舶等交通工具就算再發達,人們整體而言對於歐美歷史和文化根本就是陌生的──偏偏我們的制度是走在歐陸法/英美法的十字路口(目前整體的基礎是前者)。
我這麼批評其實並不嚴厲,反而是很委婉的了,觀察引進此制度的說帖,和近來網路上的紛擾以及亂象甚至鬧劇,已經大相逕庭,更遑論許多掮客的說帖內容,根本和外國本來的立法理由與制度成因有所扞格。
所以民粹導向的修法,就是在集體對於外國的陌生中,在政治中瘋狂。
而你所期待的「大破大立」(又或是失望中的砍掉重練?),我也認為不應有所期待,因為良性的立法政策,終究是人們必須真正了解制度母國,例如英/美(而且二者其實是差異很大的,例如我們這邊的授課大綱根本就是分為不同章節分開介紹並比較)的社會文化與制度成因,然後去思考人家為什麼需要/能夠這麼做。而不是為了政治或滿足特定利益群體的秀場,而自以為是的貿然引進。
這就是為什麼我國的立法理由和宣導廣告,一直讓我感到其自身自相矛盾的原因。恐怕連立法者自己都不知道要什麼(事實上,立法就是各方不同利益團體的結合,所以他們也許不是不知道要什麼,而是各取所需)。
但是,對於我國到底要採什麼法系
而你提到的問題,或許可以先從另
剛好剛才兩位香港朋友不約而同和
舉例而言,我過去在台灣(東吳大
但是在德國學比較法,例如我之前
也就是說,屏除政治因素和盡量避
在立法政策上,以我這幾年來觀察
更嚴重的是,其實台灣的社會是封
我這麼批評其實並不嚴厲,反而是
所以民粹導向的修法,就是在集體
而你所期待的「大破大立」(又或
這就是為什麼我國的立法理由和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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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慶禹
Hsin-Yin Wu 其實不用到什麼大破大立,或是複雜的立法,我講的全部都是司法的問題,只要「名實相符」四個字就好。假設全部法官都嚴守無罪推定,導致無罪率大幅上升,那立法者就會有壓力去調整這個原則,或將處罰前置化,假設真的嚴守傳聞法則,導致警詢筆錄不能用,造成追訴犯罪困難,那麼立法者也會有壓力去調整,直接授權將傳聞變成原則。但現實就不是這樣,法院不會完全依法而會自己調整標準,想判無罪就無罪推定,遇到比較有危險或是矚目案件無罪推定就退後,就是在法律裡面寫一大堆做不到或是不想做的事情,再用實際運作去架空他,變成名實不符,刑事訴訟法變成跑個程序而已。從求學時開始,我對菁英官僚的審判制度就寄予高度的信任和期待,認為透過接受專業訓練的菁英掌握權力,就是最佳的審判機制,但我現在已經被現在的體制運作打臉到認為即使是有理盲濫情風險的一般人參與審判都還比較好的程度。即使只是小小的缺口,也是給這個被菁英官僚制壟斷體制的一個自我省思和重新定義的機會,更有機會貼近法律體系所要描繪的「依法公平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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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in-Yin Wu
鍾慶禹 你講的在某些人耳中可能很刺耳,但我大概知道你想說的情況。
先說我不是要護航,而是我認為這依舊是我們文化的問題。
在體制內走過的經驗是,
很多的因素其實出自於法律人多數其實是教育體制裡的「乖乖牌」,所以容易被體制(我說的「體制」不等於實質意義的「法律」,這是矛盾之處)規訓,反過來講,正因為國家考試的難度,讓他們更加珍惜手上擁有的,而且擁有的還不夠,還要升官,所以就更容易扭曲(這也是為什麼檢方狀況往往比院方惡劣的原因,至少院方「升官」誘因小)。
另一個因素是,司法官學院的教育,理論上應該是法律人教育實務教育的最後階段,但其實從來沒有教育我們在本質上的定位問題,也欠缺自覺。出來後在體制內迷失,似乎也是理所當然。
所以我之前在杜鵑花節和採訪學弟們說:法律人每天都在談『思辨』,在學校課堂上發光發熱的『辯論』,但出來後卻猛然發現,其實是已經被體制規訓到很膽小的一群人。
而你期待引進外部乃至一些「理盲濫情風險的一般人」來碰撞,在政治中,幾乎是不可能的。因為你不能小看規訓的力量。
先說我不是要護航,而是我認為這
在體制內走過的經驗是,
很多的因素其實出自於法律人多數
另一個因素是,司法官學院的教育
所以我之前在杜鵑花節和採訪學弟
而你期待引進外部乃至一些「理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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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in-Yin Wu
連被告棄械投降,都不能拒絕國民法官。
要是陪審制度真的引進台灣會變成什麼樣子?斷頭台?
不過我還是想說,搞成這樣,也是那些(自稱)司改/人權掮客自業自得。但好像也不是自業自得,反正最後被惡搞犧牲的是被告,不是他們,他們還能賺一波名聲。掛在嘴上的「理想」不過也只是生意經。
可笑的是,前陣子還有一群(自稱)司改團體在哭餓,罵司法院目前國民法官「數量太少」。真心就覺得可笑,這群司改掮客到底是多唯恐天下不亂,期待台灣發生多少重罪案件?
然而,這樣的訴求,變態的成為民粹評量司法院的另類政治性「績效」指標。
所以要說北院在這個案件中這樣的結論,和民粹和政治無關?我不太相信。
再說一次,這個制度在台灣發展到讓(正常的)被告和辯護人害怕,背後禍首正是那些力推國民法官(甚至陪審!)的司改團體,其中還不乏(自稱)人權團體者,推出以後還營利行銷的。
還有,談一下,整理資料講課賺「講師費」,沒有問題,重點是,付錢的是誰、你伸手跟誰要錢。國民法官是國民義務,如果需要上課,那是國家要付錢。有人蠢到拿法官類比...不是,你們這些偉大的人權法官出去講課,是和台下每個聽眾營利收費嗎?國家或教育機構付鐘點費派法官幫大家宣導上課,我沒有意見,但如果這些法官的勞力所得不是鐘點費,而是跟所有民眾收費,那就值得批評了。
更重要的是,付費上課明明不是法定義務,卻讓行銷包裝成「必修」,沒當過法官還吹噓「審判經驗」,制度之初當掮客到處吹噓國民法官制度有多好之後又推出來營利,這些才是讓人頭疼的。
要是陪審制度真的引進台灣會變成
不過我還是想說,搞成這樣,也是
可笑的是,前陣子還有一群(自稱
然而,這樣的訴求,變態的成為民
所以要說北院在這個案件中這樣的
再說一次,這個制度在台灣發展到
還有,談一下,整理資料講課賺「
更重要的是,付費上課明明不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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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wok Hing Chan
Hsin-Yin Wu 真誠的想請教一下,不同於民事訴訟可以當事人自我處分,刑事訴訟這種事涉公益的制度,基於什麼可以讓被告有程序選擇權?
(如果是陪審制,被告一旦認罪,陪審團就沒有空間參與,因為量刑的裁量權還是只在法官上)
(如果是陪審制,被告一旦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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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in-Yin Wu
Kwok Hing Chan 程序選擇權是台灣法律人的梗,其實在這邊想談的就是自白還要被「硬來」(也就是你們所謂的陪審團沒有空間參與的情況)。
和這種被媒體過分渲染的案件背後的民粹問題,還有民眾看著新聞就高潮的「國情」,以及一些律師(辯護人)眼中看到所謂國民法官制度的危機與恐懼。
和這種被媒體過分渲染的案件背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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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wok Hing Chan
Hsin-Yin Wu 我就是知道什麼是訴訟契約才這樣問 🙁 還是有其他實務的梗
聽說台灣國民法官制度就是半吊子,又不如德國那麼穩定,參審員任期有五年,對於論罪斷刑都會趨向熟悉;陪審團就只做事實認定,按著法官的指引檢視事實,對量刑沒有發言的空間。不擔心法官因媒體情緒渲染產生預斷而使重判才奇怪吧。
聽說台灣國民法官制度就是半吊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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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Huang Zoy Lin
Kwok Hing Chan 陪審團員只能認定有罪無罪,至於什麼罪名都是檢察官起訴的。
法官能指引?別鬧了,法官就只是會議主席,會議進行,傳證人,檢視證據合法性的裁判者。
認罪可以認罪協商,不認罪一定都是從重量刑(如果被陪審團判有罪)
我覺得法律人可以多看看英、美、澳、加的陪審團制,台灣的參審只是笑話,我同意。
國民法官只是職業法官的橡皮圖章罷了。
法官能指引?別鬧了,法官就只是
認罪可以認罪協商,不認罪一定都
我覺得法律人可以多看看英、美、
國民法官只是職業法官的橡皮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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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wok Hing Chan
Yi-Huang Zoy Lin 刑事審訊去到尾聲,待控辯雙方案情完結後,法官會引導陪審團,解釋控罪元素及舉證責任,以及總結案中證據。法官除指出雙方矛盾之處,亦會解釋適用的法律原則,指引陪審團如何達致有罪或無罪裁決。
陪審團之後會「退庭商議」,被安排至房間討論,期間外界人士不得與陪審團接觸,以免影響陪審團的獨立性。如果討論時遇到疑難,陪審員可寫字條經書記交予法官,由法官開庭處理。如果一天不能完成討論,法院會安排食宿,直至陪審團達成有效裁決。
https://thewitnesshk.com/法律101-甚麽是陪審團制度-誰有資格擔任/
陪審團之後會「退庭商議」,被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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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wok Hing Chan
Yi-Huang Zoy Lin During a trial, a judge is expected to direct a jury that the significant distress of a person when giving evidence should not be interpreted as supportive of the allegation.
https://ccrc.gov.uk/news/jury-misdirection-conviction-refer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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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 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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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in-Yin 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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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wok Hing 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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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尚謙
Hsin-Yin Wu 有罪陪審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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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 Lin
幫補連結 國民法官變成重判代名詞 可憐ㄚ
https://tw.news.yahoo.com/酒駕男撞死人-拒國民法官參審-北院打臉駁回不得抗告-084500371.html
htt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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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in-Yin Wu
此現象著實耐人尋味!但也並沒有出乎意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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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慶禹
因為這就是國民丟包法,人命案件判死刑與否不想讓法院扛責任要丟給人民,所以重中之重就是量刑。不管被告認不認罪都要量刑,如果只是被告認罪就不能丟包,那就根本性失去這個制度的目的,所以堅決不能讓包再被丟回來給法院,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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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慶禹
Hsin-Yin Wu 毫無節操、先射箭再畫靶的事情,討論理由的意義甚微,他們就是要強迫把涉及人命的重大爭議案件由國民法官量刑,減輕法院的社會壓力。不然怎麼可能一個實驗性的制度先從會用到極刑、動到人命的案件開始適用?因為這就是最初也是最終的目的。看吳念真廣告的人應該不知道這個本質是國民丟包法吧,還以為真的要把權力下放了,殊不知封閉、絕對、壟斷的解釋權力,這個才是司法權的核心,可能在特定壓力下少部分妥協,但不可能動搖其本質。表面像法治,實際還是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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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in-Yin Wu
鍾慶禹 在你談的丟包的問題、法治vs政治等論點,我還是不可避免的也來認真一下,所謂的抗多數困境,其實是三權分立下司法權存在的目的與功能,其無可避免的就是必須擔負抵制多數暴力的責任,所以我說搞不清楚台灣「司法權」意義何在,不是玩笑話,而是對於台灣人(包含在司法實務中的法律人)的提問。
一個法治國與人權國的司法實務家,如果沒有承擔被討厭的勇氣,去面對這個抗多數困境,那還是離開法台,去賺錢好了。
一個號稱民主法治國的人民,如果連好好思考的公民責任都不願意盡,那說再多什麼愛台都是屁話。
另外,我大膽猜測未來一系列的「國民法官」死刑量刑案件發展:
1. 「國民法官」判死:接下來就是人權和廢死等團體的難題,我相信很多體制中人期待看到人權團體和司改團體(掮客)的內戰。
2.「國民法官」不判死:廢死團體鬆口氣,但接下來就是恐龍國民法官,或是往司法潑髒水了。
一個法治國與人權國的司法實務家
一個號稱民主法治國的人民,如果
另外,我大膽猜測未來一系列的「
1. 「國民法官」判死:接下來就是人
2.「國民法官」不判死:廢死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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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慶禹
Hsin-Yin Wu 因為角度不同,其實我本質上是贊成人民參審的制度。
要說到三權分立,司法權的權力基礎完全來自於法律,等於是一種間接又間接的民意,正當性即建構在依法審判,沒有其他權力來源,所以也不需要設置其他制衡機制。臺灣的司法不只是面臨抗多數的困境,這些困境的背後共同點在於,不論理由是法律還是多數人的期待,司法會自己尋找一個最能讓自己存續甚至茁壯獲取更大權力的路徑,於是司法權的行使究竟是忠實反應法律,還是反應行使這個權力者群體的共識甚至利益,就此產生衝突。因為後者這條專屬於「現實」的道路從來不存在教科書上,當然也有著眾多守法自持,自我拘束權力的實務工作者,後者符合群體利益和司法界廣泛理解的「現實」,前者於法有據,兩邊各擅勝場,於是臺灣的刑事司法實務,在審級甚至不同審判庭之間充斥著從事實認定到法律評價都彼此矛盾衝突的判決,人民根本無從判斷司法權的走向。物必自腐而後蟲生,這中間出現的紊亂和不協調,在法治國或是自詡的正義守護者之間角色跳躍錯亂,才是司法迄今面臨困境的病灶,司改掮客那些不過是疥癬之疾。
所以我認為人民參與審判是個好的突破點,我很難想像一般人在短暫的接觸過程就自動發展出實務種種自我擴權和任意解釋的逆直覺獨特思維,對於真正想要堅守法律原則的司法官來講應該是轉變的契機,對於封閉的體系來說,儘管只是小小的破口,至少也是帶來改變的契機。但這個制度要發生效果,該去衝擊的是無罪推定、嚴格證明、直接審理、傳聞法則等等應該構成刑事訴訟基石卻常被當成裝飾品的原則,看能不能構成新的刺激,但拿去事實認定和構成要件幾乎毫無爭議的量刑案件去做國民參審,就看的出來還是只想要逃避,以最低被介入的程度來規避挑戰。原本不該有什麼期望的,但還是失望。
要說到三權分立,司法權的權力基
所以我認為人民參與審判是個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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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 Lin
立法就是政治 理想主義還是太天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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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uril Chu
借分享謝謝。
14 hrsReport
Hsin-Yin Wu
Anduril Chu 開地球請隨意。只是從外國制度引進台灣後的比較,對於制度的發展感到感嘆——我國明明繼受大陸法卻仍在東亞(特別是中華思想)文化背景中不得制度要義,又在野蠻的民粹中試圖引進英美法制度(但實際上根本不懂人家英美文化背景與歷史上的制度成因),當然也還是渡淮成枳。
9 hrsReport
Kwok Hing Chan
Hsin-Yin Wu 我想抄英美法的時候,越淮則枳算一種不可避免的結果。正如本帖的討論,到底刑事訴訟有沒有處分權主義的適用,會直接影響被告有沒有程序選擇權。這算是德國法系跟英美法系比較大的矛盾吧
(可不可以看小弟私訊的澄清🥲
(可不可以看小弟私訊的澄清🥲
9 hrsReport
Hsin-Yin Wu
Kwok Hing Chan 台灣自己要弄清楚制度由來和定位,這是比較司法的法學方法議題。
對於不理性的人針對「法律人」(還弄錯)開砲的問題不必太過認真,而台灣人對於所謂法律人(JuristIn)的定義似乎沒有嚴謹定義,而且只要讀過法律都會變成恐龍,所以他才會亂tag亂轟。
對於不理性的人針對「法律人」(
9 hrsReport
Kwok Hing Chan
Hsin-Yin Wu 大家辛苦了🥲
9 hrsReport
Hsin-Yin Wu
9 hrsReport
Anduril Chu
4 hrsReport
Hsin-Yin Wu
Anduril Chu 家事法不是我的領域,所以我也無法(也不宜)不懂裝懂。
不過提供個建議,德國學者在教科書和Kommentar註釋書(甚至還有比較法的註釋)上下了非常大的苦工和累積,主要實務見解都有基本的介紹,而且各版本註釋書的學者本身都有其立場與批判(這和台灣的「河蟹」有所不同),或許學長可以參考。
不過提供個建議,德國學者在教科
4 hrsReport
Zhang Yu
等下又要有人說,一個已經辭職的人在指手劃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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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rui Dang
Hsin-Yin Wu 不然等等會被說不在島上不能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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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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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 Yu
Hsin-Yin Wu 會被說是在針對特定人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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