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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中壢警分局興國派出所葉姓警員盤查詹慧玲,要求出示證件被拒。即2021年4月22日早上,葉警員巡邏經中壢新興路,認為詹女形跡可疑攔檢盤查、要求提供身分,詹認為依法無據拒絕提供。2人爭執時,詹脫口說「你真的很蠢」,葉警員和詹女雙方對話後,竟以柔道摔倒壓制。詹女士雙手、膝蓋受傷,被上腳鐐依妨害公務、侮辱公務員罪嫌逮捕、送辦。

詹女也於2021年4月25日到興國派出所控告葉警員,涉犯強制、妨害自由、傷害等罪。

本案引發各界關注,單一媒體點閱率即超過10萬人次,多家媒體爭相報導,監察院也主動調查中,為社會矚目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於2021年10月26日對詹女、葉姓警員雙雙不起訴。該署襄閱主任檢察官趙燕利發佈此訊,顯然佛心來著,要讓雙方免於到法院訴訟,固然可嘉。

惟對葉警員不起訴理由,在於阻卻違法的前提事實之「誤認」(容許構成要件錯誤),非但無法平息爭議;反而惹出「地檢署的認事用法」顯然極為特殊之問題。

即其超出「錯誤理論」的正確認知,殊有違刑事法專業。有若「張飛打岳飛,打得滿天飛」,將應該不是「容許構成要件錯誤」的事實,理解為是,混為一談。本文為求台灣刑事司法的專業,就教於刑事專家、社會大眾,以求全民正確適用法律!並讓司法機關在引用「容許構成要件」,可否漫無節制,至少有正確了解!

1、葉警員的不起訴理由,似乎誤用「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1)錯誤,乃指行為人主觀想像與客觀情形不ㄧ致。客觀有,主觀沒有,叫做「不知」;主觀有,客觀沒有,叫做「誤認」。

2)在「容許構成要件錯誤」(或稱「許可性構成要件錯誤」),指的是「阻卻違法事由之事實上要件錯誤」,以「正當防衛」的阻卻違法事由為例,其「事實上要件」,指的就是「正當防衛的客觀要件」。
在「不知」的情形,因欠缺「主觀的阻卻違法事由」,則無法阻卻,仍應該成立犯罪處罰,最多在「量刑」時,予以減輕其刑。
在「誤認」的情形,即「誤想防衛」,如屬可避免的情形,仍然要認定違法性,亦具有責性,犯罪行為成立;
如屬不可避免的情形,則仍有違法性,而在責任層次,否定有「故意責任」(依據限制法律效果責任說,認為故意具有雙重機能,即在構成要件層次是構成要件故意;在有責性層次是故意責任)。

3)此「誤想防衛」的例子,如天龍、地虎、惡豹,三人為黑道份子。狡詐的惡豹,慫恿(三秒快搶手)地虎,要其平日不帶槍。並特意安排某時間,天龍、地虎出現在同一街道的二邊,惡豹在地虎的夾克中放了「三隻跳蚤」,由於跳蚤搔癢,地虎就反射動作去抓癢,此舉讓天龍誤以為:地虎要拔槍射擊天龍(客觀要件1:對天龍生命有現在不法的侵害的防衛情況!),基於此項錯誤認知,天龍就拔槍射殺地虎(客觀要件2:正當防衛行為!)。在天龍主觀上,有「正當防衛的意思)。
天龍開槍打死地虎後,趨前檢視,才發覺地虎身上沒有槍枝,只有三隻跳蚤。
這個天龍的主觀上,ㄧ定要有「正當防衛」的意思。如此天龍遭到法辦。

4)然而,在葉警員的主觀上、客觀事實,根本和「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不相符合,是全然不一樣的情況。

筆者不敏,不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憑藉葉警員有何客觀事實、主觀防衛意思,做出本案符合「容許構成要件錯誤」?望能夠詳為指出;否則,有「張飛打岳飛,打得滿天飛」之荒謬!

2、審查犯罪行為成立的體系

1)詹慧玲案葉姓警員的犯罪認定,採「行為刑法」,得依據不同時間(9個小時)、行為階段(逐項行為),而予以區分。即其前後行為有:盤查要求詹女出示身分證件、詹女拒絕、詹女出言「你真的很蠢」、葉警員仍要求要盤查、詹女拿出手機錄影、「我有現行犯嗎?」「你沒有現行犯」、雙方口頭爭吵、葉警員出手要抓詹女的手機、制止錄影、詹女不從、葉警員出其不意當街給詹女大外割、將詹女壓制在地上、予以手銬、將詹女以現行犯(?)逮捕、被3個員警壓制、上手銬走進派出所,隨後還被上腳鐐,全身被搜查、關進拘留間、剝奪行動自由、移送等無數的行為階段。

2)先以一般人視之(平等原則),雙方的「構成要件該當性」而論:

-葉警員的盤查行為,是否合法?
-詹女的行為:「感覺好蠢喔」,最多解為「名譽侵害」,即「公然侮辱罪」的構成要件該當性問題。
-葉警員的行為:強制罪、傷害罪、剝奪行動自由罪等構成要件該當性問題。
-對於9小時之前後不同時間、不同行為的客觀行為、主觀想像,桃園檢察官有勘驗所有涉案行為的影帶,進而「區分」不同的行為與不同的構成要件該當性?
-這在一般人的衝突情況,亦是如此區分。在警民衝突,自亦相同。而不容將不同行為「包裹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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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對於本案,有以下五個問題:

問題1):葉警員,有「盤查」的「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A. 合法盤查
客觀要件1:符合法定盤查情況要件
客觀要件2: 因而所為的必要盤查行為
主觀要件:有盤查的認知

B. 盤查不具合法性
對此,桃園地檢的理由:「葉警員主觀上認為係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 條第1 項第 1 款、第7 條第 1 項等規定,合理懷疑詹女士有犯罪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而對其攔檢盤查,但偵查中據檢察官會同雙方當庭勘驗葉警員之密錄器檔案後,認為詹女士受盤查之前,神色服儀正常、舉止無異常之處,客觀上並無任何情狀或事實,足認其已達有犯罪嫌疑或有犯罪之虞之程度,尚不能僅因其出現在治安熱點區域,即可任意攔檢盤查。」,即其攔截盤查,不具有正當性、合法性。
就此而論,自無將該盤查,再另解為合法的盤查。退萬步言之,即或胡亂解為「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者,但是應屬於「可避免的錯誤」,所以,亦具有違法性,不能夠「阻卻違法性」,亦具罪責(有責性),應予以論罪科刑!至為灼然!(這點:如何將「可避免的錯誤」,硬拗成為「不可避免的錯誤」?要給事證理由!)

(參考文獻)
-陳志龍:許可性構成要件錯誤──兼論負面構成要件要素理論(1990),國立台灣大學法學論叢,20卷1期,頁205-253。
-許恆達:論誤想防衛(2016),中研院法學期刊,18期,頁111-193。
-蔡聖偉:「容許構成要件錯誤」案型的實例審查(2021),月旦法學教室,219期,頁54-68。
-鄭逸哲:法理情下的犯罪構造體系認識與其刑法適用路徑全地圖(2021),新學林出版。

問題2):葉姓警員的行為定性,是「攻擊的行為」,抑或是「防衛的行為」?

A.行為:符合行為三要素,人類的舉止、外在的身體的舉止、意思所支配的舉止。
B.構成要件該當性:強制罪、傷害罪、剝奪行動自由罪等故意構成要件該當性。
C.就葉警員的行為,係其對於詹女前述法益為侵害攻擊行為。因為就客觀情況,詹女並無對葉警員為任何攻擊行為,職是,葉警員無由主張其行為出自於防衛。

問題3):葉姓警員有「誤想防衛」嗎?

A.正當防衛成立的條件:
客觀要件1:正當防衛情況。即詹女要對葉男為「現在不法的侵害」(詹女並無攻擊葉男的侵害行為)
客觀要件2:葉男對詹女的強制、大外割行為,係「必要的防衛行為」(可是在具體個案:明顯是「攻擊行為」;不是「防衛行為」!)
主觀要件:基於客觀存在的事實,葉男認為其所作所為是正當防衛的意思。(本案葉男主觀想像無此意思!)

B.誤想防衛成立的條件:
客觀要件1:現實不存在正當防衛情況。
客觀要件2:所作的行為,因而不是正當防衛行為。
主觀要件:葉男對於客觀存在的事實,因誤認為存在有正當防衛情況,即葉男認為其所作所為是基於正當防衛的意思。
在本案,葉男的主觀,從何事實,觀察出來他有「誤想防衛」?

問題4):容許構成要件(許可性構成要件),可以不針對具體的行為情況,而有「錯誤」嗎?

A.可以跳躍事實,胡亂適用「錯誤」理論?
-可以先遽為認定「盤查」,有「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再擴張到」另外已經不是盤查的行為,如強制罪、剝奪行動自由罪、傷害罪的構成要件行為,進而泛稱、通通ㄧ律都是「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嗎?
答案是:當然不可以。因為要用「容許構成要件錯誤」的前提條件,就是要先有「構成要件該當性」。

而葉員所觸犯的強制罪構成要件該當性(刑法304條第1項,134條)、剝奪行動自由罪構成要件該當性(刑法302條第1項,134條)、傷害罪構成要件該當性(刑法277條第1項,134條),不論在時間先後、客觀行為、主觀意思,都是不同的事項。
在「誤想防衛」、「容許構成要件錯誤」的「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從來就只限針對有構成要件該當性後,再「逐一審查」,並不允許有如此的「泛濫式包裹認定」

B. 抑有進者,不法的盤查,既然在先(詹女不起訴理由:故葉警員之攔檢盤查行為尚非於法有據)。對此,不能夠再用「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讓「盤查」轉為合法,造成兩相矛盾之困境。

問題5):警方「3原則」恐將無從附麗!

在彰化黃錫富案件,彰化地檢署檢察官起訴黃錫富,而彰化地方法院審判長法官簡璽容、法官黃玉齡、法官黃士瑋在109 年度訴字第 687 號刑事判決,用29頁裁判書,分不同時間而呈現不同的行為,在勘驗證據的認真程度。判決書內容的認真,痛批警界執法的不正當。導致警政署高層從善如流,而回到警方處理的三大基本原則:「保障合法、取締非法、防制暴力」。

反之,如果桃園檢察體系,不嚴格證據認知,甚至有特殊的認事用法認知的話,其對於個別葉姓員警短期固佳,但可能損及檢方形象。更遠者,警方高層爾後,非但難以要求其員警恪遵「保障合法」的第一原則,因為桃園地檢以此「容許構成要件錯誤」特例一開,無異是對「施用暴力」者,予以「寬容」、「縱容」、「包容」、「容許」等多容的特殊禮遇下,恐「愛之適足以害之」,其產生的影響,不是員警恪遵法律「正確執法」的「正面效應」;而應會適得其反!ㄧ得一失的取捨,良供法律人明思慎慮。

桃園地檢.jpg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新聞稿
日期:110 年 10 月 26 日 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聯絡人:襄閱主任檢察官趙燕利
中壢分局葉姓警員盤查詹姓女士,因雙方發生衝突而衍生刑事案件,本署檢察官已偵查終結,雙方均為不起訴處分,說明如下:
一、案件事實摘要:
葉警員係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下稱興國派出所)警員,於今(110)年 4 月 22 日上午 7 時至 9 時執行巡邏轄區內治安要點路段勤務,當日上午8 時47 分許,騎乘巡邏機車行經桃園市中壢區新興路○號前,見詹女士獨自行走在路邊,葉警員主觀上認為詹女士形跡可疑遂上前攔檢盤查,要求其提供個人身分資料,但詹女士認為依法無據,拒絕提供。嗣二人幾經溝通、爭執無效後,詹女士對葉警員口出「你真的很蠢」一語,葉警員認其已構成侮辱公務員罪之現行犯,遂加以逮捕,因詹女士抗拒,故對其施以強制力,並以柔道 「大外割」方式壓制,造成詹女士受有右側前臂手肘、左側腕部、右側膝部等處擦傷之傷害,最終詹女士被上銬帶回興國派出所接受調查,並上腳鐐,迄同日上午 11 時 50 分許製作警詢筆錄結 束,解送至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及本署應訊。詹女士因而對葉警員提出涉犯刑法第134條、第304條第 1 項、第277條第 1 項及第302條第 1 項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強制、傷害、妨害自由等罪嫌之告訴。至於中壢分局則移送詹女士涉犯刑法第 140 條第 1 項侮辱公務員之罪嫌。
二、詹女士不起訴之理由:
中壢分局移送詹女士涉犯刑法第 140 條第 1 項侮辱公務員罪嫌,因該罪構成要件之一必需是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葉警員雖主觀上認為係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下稱警職法)第6 條第1 項第 1 款、第7 條第 1 項等規定,合理懷疑詹女士有犯罪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而對其攔檢盤查,但偵查中據檢察官會同雙方當庭勘驗葉警員之密錄器檔案後,認為詹女士受盤查之前,神色服儀正常、舉止無異常之處,客觀上並無任何情狀或事實,足認其已達有犯罪嫌疑或有犯罪之虞之程度,尚不能僅因其出現在治安熱點區域,即可任意攔檢盤查,故葉警員之攔檢盤查行為尚非於法有據,縱使詹女士於偵查中坦承當時有對葉警員口出「你真的很蠢」一語,但因該攔檢盤查不符前揭刑法第 140 條第 1 項公務員需是「依法」執行職務之構成要件,
故不構成該條之犯罪。
三、葉警員不起訴之理由: (1)承上所述,葉警員之攔檢盤查固然於法無據,但其依據詹女士出現在治安熱點區域,又攜帶 2 件行李,面容清瘦等客觀情狀,依其個人執法經驗,主觀上產生詹女士有犯罪嫌疑或為失踨人口之疑慮,從而上前盤查,應非出於妨害詹女士行動自由之犯罪故意,而係誤認有符合警職法之攔檢盤查情狀發生,此種對於阻卻違法事由之認知錯誤(學理上稱為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參酌司法實務見解及學說,由於不具犯罪故意,故不構成刑法第 304條第 1 項之強制罪,且該罪亦無處罰過失犯之規定。
(2)另葉警員於詹女士口出「你真的很蠢」一語後,認為其構成侮辱公務員罪嫌之現行犯,而對其使用強制力及柔道技法逮捕及拘禁 在派出所之過程中,雖造成詹女士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並使其受有上揭傷害,但因葉警員有上開阻卻違法事由之認知錯誤,且在派出所施以戒具即腳鐐係依據「警察機關逮捕現行犯作業程序」 之規定而為,故不具犯刑法第 302 條第 1 項妨害自由及刑法第 277條第 1 項傷害等罪之故意,不構成上開 2 罪。且由於詹女士於逮捕過程中,有激烈抗拒及衝往馬路之危險舉動,故葉警員以柔道技法「大外割」將之壓制在地,避免產生更大之傷害,認未逾必要之程度,無過當之情事,且已盡注意義務,故此部分亦不構成刑法第 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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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訪客
    • 專業討論「容許構成要件錯誤」,這下子,桃園地方檢察官要出來講清楚說明白!
    • 訪客
    • 文中有提到「容許構成要件錯誤」的「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從來就只限針對有構成要件該當性後,再「逐一審查」,並不允許有如此的「泛濫式包裹認定」!我覺得很對,檢察官的刑法知識,可以亂來嗎?寫成這樣子,司法考試,可以過關嗎?我高度懷疑!
    • 曾錦炯
    • 人民多了解、多認識,自然法稅改革。檢察官、法官就唬爛不了!
      #造假就是沒良心!
    • 訪客
    • 如果訴訟的一方不是警員,法官會這樣嗎?
    • 彤
    • 官官相護???
    • 訪客
    • ㄧ個人遭受不公義就是所有人的不公義啊!
    • SL
    • 詹老師不起訴事件 讓民眾 無法信服法官判案
      也讓人 會害怕路上警察
      建議法官要看一下這篇報導 說得太好了
    • 任何人造假,都不可以!
    • 標準只有一個:任何人造假,都不可以!
    • 吳至中
    • 講得好! 大推!
    • 訪客
    • 誇張!警察這樣也能沒事~包庇感也太重了吧
    • 訪客
    • 任何的第一把燭光,點亮另一把燭光的傳遞,就是「逐一進入改革」;不然的話,就是「空談」!
    • 訪客
    • 現在應該要做的事:從個案的燭光,傳遞燭光,才會點亮沉默無光的臘燭!
    • 訪客
    • 解說得真好,力推!台灣不能變成"違法濫權者"的天堂,要杜絕官官相護,落實保障人權。
    • 紀泓堯
    • 這麼扯的事,別指望檢察官了,但想看監察院能做出什麼驚人的報ˋ告來...而它能做的也是只出一份報告...然後結案!
    • 訪客
    • 好跨張,官官相護,亂找理由!
    • 訪客
    • *不法盤查在先,挑撥引起詹慧玲說你真的好蠢,這不過是剛剛好而已*
    • 訪客
    • 認同
    • nyx7497
    • 威權思想早已滲透各種公務體系,命令違反人權,卻久而不聞其臭!
      若不拋棄舊思維,舊經驗,直接放棄,則永遠無改變的希望~
    • genji42
    • 法院該打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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