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6-11 03:40:17| 人氣13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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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文:陳水扁時代的『辛德勒名單』現在還存在嗎?且繼續監控嗎?

(獨家報導)

 警政署在民國984月頒佈了一個行政函令,名稱為:「警察機關防制非法干擾上市上櫃公司股東會實施要點」9843內政部警政署刑簡字第0980011455號函定訂 

一、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防制黑道幫派或職業股東非法干擾上市()

    公司股東常(臨時)會之召開,以確保公司正常營運,特定訂本要點。

問:黑道幫派所犯的「恐嚇」、勒索、暴力脅迫、威脅、組織犯罪,在刑事訴訟法中早已明定,為何還將其列入呢? 

(一)    這份函令存在有空白授權的疑慮,因為內容的定義顯然讓人無法理解,例如:定義()

職業股東:指持有公司少數股份,且經常參加股東會,並反覆以議事

              程序或無理之議題干擾股東會之進行者。

問:這不是很奇怪嗎?公司法第179條:每一股有一表決權;既有表決權當

    然可以參加股東會。至於後段所說:以議事程序或無理之議題干擾股

    東會之進行者?..這不是議事規則就已明定主席可以裁示,若充份討論

    後就禁止發言或進行表決,倘若再不聽勸阻,不是現場都有糾察隊嗎?

    重點是,單單上述的定義就可以進行『監聽』?或用其他偵辦犯罪嫌疑

    人的手段去對付投資人嗎?

三、

該要點要求各直轄市、縣()警察局對設立於轄區內之上市()公司,應督導轄區警察分局規劃由偵查隊副隊長或分駐(派出)所副所長等以上幹部,於召開股東常(臨時)會二日前親自實施查訪,不得由其他人員代理。

問:警力的配置需要這樣的對上市櫃公司殷勤查訪嗎?

四、查訪人員實施查訪時,應以公司負責人或對公司具有相當瞭解之相關部門主

    管人員為對象;其查訪重點如下:

() 曾否遭受黑道幫派強行介入經營權情事

() 曾否遭受黑道幫派或職業股東恐嚇、敲詐勒索情事

() 曾否遭受脅迫承購股東常(臨時)會紀念品或刊登媒體廣告情事。

() 曾否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情事

() 股東常(臨時)會可能發生之狀況

一位律師表示:查訪人員有無規定在何種情形下才得去拜訪上市櫃公司?是否有具體事證證明有受害人?而受害人指證犯罪嫌疑人之不法行為已經構成『犯罪要件』,否則『查訪』次數和查訪的對象等是否要登錄並管控呢?

當經常不定時且密集查訪下,上市櫃公司會有如何的感受與聯想?

對擔任查訪者之人是否應該有行為準則規範呢?

 七、對股東常(臨時)會會場實施監控錄影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對會場實施監控錄影,應取得公司或會場負責人同意。

    ()對相關人員或股東之發言,不得予以干涉或禁止。

    ()會場內、外秩序之維護,應由公司自行負責,不得介入。

    ()發現現行犯符合逮捕要件者,應立即逮捕依法處理。

問:股東會上根本不能實施監控錄影,因為會議主席僅有議事程序之指揮,有關

    股東會之任何決議必須經由決議始可進行。第()項所謂現行犯要件為何?

    倒是立法院的政客符合要件者比比皆是,從未見有任何政客被逮捕?

    若僅是發言且議事程序干擾股東會就要逮捕?那立法院大概要補選20席以

    上,是否是州官可以放大火?百姓不能點小燈呢?

 

十、對股東常(臨時)會會場實施監控錄影時,發現有『疑似』職業股東者, 應

    洽詢公司瞭解其基本背景資料、持有股數及其他相關資訊,並於股東常(

    )會結束後,立即填具「疑似職業股東名冊」(如附件三)以電子郵件傳送本

    署,並於五日內備函檢附「疑似職業股東名冊」及錄影光碟陳報本署。

   發現有『疑似』職業股東者,本報特函請相關單位解釋何謂『疑似』職業股東?僅是發現「疑似」就要向公司索取基本資料?並且造冊?不是白色恐怖嗎?

因為據證交所統計,全國開戶數達人口之3倍多,且早在十年前,證交所之統計既指出:短線交易之常客約300萬人(經常於每日或每週交易者),一年交易一次以上者約900萬人,足證股市投資確為全民運動,上述之『疑似』職業股東

顯然幾乎涵蓋全台灣投資人?參加股東會為何就必然成為職業呢?那經常上醫院就診者,就是『疑似』健保黃牛? 

十一、各警察分局對發現有『疑似職業股東』參加股東常(臨時)會者,應指派專

      『持續』與該公司密切聯繫,隨時掌握後續發展狀況。發現有藉機向該

      公司敲詐勒索或其他不法情事者,除應立即管制依法偵處外,並應隨時就

      不法狀況及偵處情形陳報管轄警察局審轉本署備查。

一位律師指出:這顯然不符程序正義,既無被害人,也無受害者,且單單僅以「疑似」之詞,就要『持續』與該公司連繫?律師質疑,有無建立出勤登記簿?或是規範分局的說詞和行為言行注意事項?否則上市櫃公司心理的感受是如何?股東會前與股東會後,在無任何受害人與被害人報案之情形下,竟要密集且「持續」與公司連繫? 

十二、各級警察機關執行本要點『出力』人員,依下列標準獎勵:

(一)                對上市()公司之執行查訪人員,由直轄市、縣()警察局每年一月累計,每查訪七家嘉獎一次,每年以記功一次為上限。

(五)        上市()公司股東常會(臨時)會實施監控錄影時,能蒐報反映『疑似』

職業股東情資,經本署審核確認為職業股東者,蒐報人員每三名嘉獎一次;達記功一次後, 每六名嘉獎一次,每年以記功二次為限。

十三、執行本點不力人員,依下列標準懲處:

…………………………………………………………………….等。

上述的獎懲是否對股東間的互動產生奇怪的聯想?每一家上市櫃公司都設有對外窗口,負責與股東投資人互動連繫,這條文針對只要參加股東會者都有『可能』成為『疑似』職業股東?因為只要在股東會有「發言」?或是僅參加股東會者都要列為『疑似』?此條文形同鼓勵基層分局員警『努力』蒐證全國投資人? 

十四、

(二)                本署刑事警察局對蒐報反映疑似職業股東情資,應隨時管控清查過濾;

       發現有職業股東犯罪集團,應立即責由管轄警察局組成蒐證小組深入偵

       查蒐證依法檢肅。

既然『疑似』職業股東既無定義?也無明確的受害人或被害者指認下?為何要深入偵查蒐證?是否依據陳水扁時代遺留的『辛德勒名單』來進行深入偵查蒐證依法檢肅?上述的「警察機關防制非法干擾上市上櫃公司股東會實施要點」是否有違反憲法?及公務員服務法?

憲法第十一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憲法第十四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憲法第二十二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憲法第二十三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公務員服務法第六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

                    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

公務員服務法第22條:公務員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該管長官知情而不依法處置

者,應受懲處。

 

台長: 桃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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