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北police
#靠北police4039
有時候覺得自己書讀得少,所以官講啥都聽進去也照做,但最近一道一道Line的指令,都令我懷疑自己是不是該唸書了。我書念得少,別騙我做違法的行為!
投稿日期: 2022年12月19日 11:14 CST
有時候覺得自己書讀得少,所以官
投稿日期: 2022年12月19日 11:14 CST
Facain Chiu and 1,311 others like this.
Johnny Huang
民眾好心提供私人影像給警察,你再叫基層像小偷一樣,偷偷把民眾私人隨身碟的檔案刪掉??是這個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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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建璋
公務員明知違法的命令是可以不遵從,長官硬要的話請以書面命令,不知道line算不算書面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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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宏政
林建璋 跟龜山無關,因為台灣警察制度在世界各國都很奇特,台灣警察獨立性太低,政治性太高,檢察、行政、立法都控制著警察,太多姑、嫂的結果是經常違了姑意卻逆了嫂意。
舉例刑訴法的「聲請搜索」需先經檢察官同意後始得為之,但日本的刑訴法卻沒這種規定,只要是「警部」(約我國2線2)的警察官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搜索票,這一差別就極大影嚮警察的獨立性,因為這等於派出所所長就可以向法官請票,這將完全釋放警察的偵查能量,減少不當干預。
在附帶搜索的情況,台灣僅規定經逮捕或拘提之人犯,但事實上在美國很多州的逮捕包含行政逮捕(例如違犯某些交通法條)警察可以短暫逮捕拘束違規人自由,同時實施附帶搜索(此部分參考台大王兆鵬教授「刑事被告的憲法權利」,如有出入還請指正),美國警察的無令狀搜索範圍顯然比台灣大很多,這也降低了美警違法搜索的比例。
舉例刑訴法的「聲請搜索」需先經
在附帶搜索的情況,台灣僅規定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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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Ting Chou
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署名為
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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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冠丞
旁白:月亮,結果最先在網上爆出來的是你的經典語錄,搞不好還會上媒體,這結局.....你猜不透吧!
民眾表示:酷斃了月亮仙子,敢動老子監視器老子吉你!
第一線的幹部為了0.5斗米折腰,委屈的在Line上回覆:收到!
小小鴿:收到......
😆😆😆
民眾表示:酷斃了月亮仙子,敢動
第一線的幹部為了0.5斗米折腰
小小鴿:收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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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宏政
這看起來有違法疑慮,照公務員服務法屬官對違法命令無服從義務。
按刑訴法132-3規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偵查中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有立即扣押之必要時,得逕行扣押;檢察官亦得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
行車記錄器sd卡資料屬電磁紀錄,按著作權法,屬拍攝(裝機)人所有,依原po所設狀況,行車紀錄器資料既經警察複製,實難認有「情況急迫」而有扣押必要。且逕行扣押3日內仍應報請法院追認。本案司法警察並無權實施扣押(無情況急迫),未經扣押前之資料,屬私人財產,自不得對之刪除,如認為外洩有妨害偵查之虞,僅能提醒持有人注意偵查不公開規定。
按刑訴法132-3規定:「檢察
行車記錄器sd卡資料屬電磁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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