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優秀的學長姐們:
[警詢筆錄當事人簽名後,一定要捺印指紋或蓋章嗎!?]-----完全找不到要求當事人蓋指印的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 41 條:「筆錄應命受訊問人緊接其記載之末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但受訊問人拒絕時,應附記其事由。」
這不就是法律基礎的文義解釋,例如法律寫明「1、2或3」,這個或字代表的是 [選言的要件結構],只要在1、2、3中 [滿足其中一個],就符合要件。
為何這麼多學長姐仍然堅持要當事人蓋指紋!?
詢問原因大部分只能得到的回答就是:「以前學長教的」這種毫無法律依據的回應。
請學長姐們解惑指導~
投稿日期: 2022年5月7日 07:50 CST
Joseph Yu
以前遇過,直接寫當事人拒簽就可以了。
對方就不簽,要怎麼勉強他簽名?
還遇過一個剝皮店的,律師在旁,偵詢筆錄除了權利告知外,其他都沉默的,難道要勉強她回答?當時也直接寫不回答而已。
這份筆錄倒是很好問,整篇就是不回答。
人家要依刑訴法95條行使緘默權,就讓檢察官來招呼她就好,我們不是偵查主體,做好該做的事移給偵查隊續辦移給檢方就好了。
對方就不簽,要怎麼勉強他簽名?
還遇過一個剝皮店的,律師在旁,
這份筆錄倒是很好問,整篇就是不
人家要依刑訴法95條行使緘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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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俊昱
從熱血警 據理力爭
到現在佛系警
卑躬屈膝
與其跟偵查隊在那邊一句來一句去
偵查隊派出所來回跑…
我還是會選擇捺印早早結束…
嗚嗚
到現在佛系警
卑躬屈膝
與其跟偵查隊在那邊一句來一句去
偵查隊派出所來回跑…
我還是會選擇捺印早早結束…
嗚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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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志榮
我18歲的時候投保了一張保險,等到我27歲的時候,要變更受益人時,保險公司說無法辨認字跡是否為同一人,要求我親洽業務員並提供個人資料,
就上例,想想只憑簽名能保護小菜鴿嗎?
就上例,想想只憑簽名能保護小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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