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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時上課會提到一些波麗士大人的奇葩事蹟
但我最後都會補上一句,這不代表全部的警察均是如此
我的學生有很多都是警察
不過就跟計程車司機一樣
那些兢兢業業努力著的人
總是會被某些人瞬間抹煞掉多年來的努力

我們自詡為法治社會
不過以我自己為例,大學的時候曾經去做過證人筆錄
警察打開電腦、那是一個已經打好的筆錄
上面寫著車禍案件被撞的人違規穿越馬路
但實際上我看到的是,機車車速太快急煞、煞車距離太短以致車子偏離倒地滑行掃到正在等紅燈的女子
我說我有看到機車運行的方向
但警察就對我吼:「我怎麼打你就怎麼說,問題這麼多幹嘛,我都打好了你還要改?」
也不知道哪來的勇氣(當時我只是一個法律系學生),我就跟他說
這不是我講的內容,你要這樣記可以,我不會簽名,請檢察官之後再傳喚我(? 我會去做證

回到這則貼文
我其實並不清楚當時發生什麼事情
但按照影片,警察覺得這名女子一直在喵他
看起來很可疑
這就是一個很模糊的空間了
在警察職權行使法裡面,確實可以因為行跡可疑而施以盤查(但仍須輔以其他具體事實足認有犯罪之可能)
所以這個警察確實是在行使法律賦予他的職權
只是在執法過程當中,看起來是有點過當了
而且就算你是合法的、也不代表你可以無限上綱

結論
建構一個法治社會並不容易
早年的「科學辦案」我們現在聽起來覺得荒唐
但在當年可是盛行的很
這中間是要犧牲多少人、仰賴多少人的努力
才能走到現在
但就像我說的,毀了他就只要一瞬間

----
是說我自己也很怕去中壢車站附近啦
我曾經被排班計程車司機趕下車、因為他不想載我到中壢家事庭那種很近的地方、除非我付他300元???
不然就是差點被奇怪的阿伯拉走、說坐他的車比較快
還好被火車站的人制止
所以其實我真的蠻能同理這個女生的心情
然後家事庭也搬家了~~~覺得感人

警察職權行使法
王妙華律師
刑案律師
中壢火車站
人權
桃園
攔查
盤檢
釋字535

Angel Lin, profile picture
Angel Lin
老師,跟妳分享。我遇到很多警察都超級囂張,而且一知道我是法律系,就對我態度更不好,好像是自卑心作祟的感覺。
2 yrsReport
莫莉律師的刑訴咖啡館, profile picture
莫莉律師的刑訴咖啡館
Angel Lin 其實我也遇過很多很客氣的警察啦
有時候會很不公平,用心辦案的警察就會被這些人拖累🥺
2 yrsReport
William Wang, profile picture
William Wang
2 yrsReport
王叙閎, profile picture
王叙閎
我也是要求警察要根據我的陳述寫筆錄
甚至跟他挑明了筆錄本身就是對陳述人的忠實紀錄
後來印出來要我簽名時我發現有地方錯誤,還叫製作筆錄的警察重新
但我也要說,敬業的警察還是很多,切不能以偏概全一桿子打翻一條
2 yrsReport
莫莉律師的刑訴咖啡館, profile picture
莫莉律師的刑訴咖啡館
王叙閎 真的!所以我做完筆錄都會特別跟警察說謝謝
謝謝他們認真的辦案,因為我相信認真的警察多了就會影響那些混的🥺
2 yrsReport
夾克榮, profile picture
夾克榮
懷疑律師難道都沒有訴訟範本,然後根據個案調整的書狀?
2 yrs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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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莉律師的刑訴咖啡館
當然有啊~但我們也要調整成個案的狀況吧?
當年那個警察的作法,是在我尚未作證的時候,預先把我的作證內容都打好
但我要修改筆錄內容的時候卻表示已經打好不能改
誠如我多次在課堂或是演講中強調的,警察做筆錄的時候,就是被訊問人怎麼講、怎麼記
他胡言亂語或是前後矛盾,自然會由檢察官、法官來判斷
警察並沒有權力改變證人的說法或是要求證人依照他的邏輯來作證
2 yrsReport
夾克榮
莫莉律師的刑訴咖啡館 :竟然這樣老師也可以帥氣離席,直接到檢院說明即可,這樣警察一定很開心!想想因為警察事證調查,對很多大狀和學者而言,根本被瞧不起!或許可以讓真正的偵查主體自己事證調查一遍又一遍,然驕傲的說本案從頭到尾都是不假他人之手,就不會有這問題啦!
2 yrsReport
莫莉律師的刑訴咖啡館
夾克榮 其實這樣有點矯枉過正耶
總不能怕噎著就不吃飯吧?

檢警分工本來就是必要的,在我國還沒改成雙偵查主體前都應該是如
我內文的意思,並沒有要否定警察的辛勞
也沒有任何瞧不起警察的想法
重點在於,警察預先假設證人的說法,打成筆錄,我可以理解這樣比較省時間,畢竟不是每個警察打字都很快,但若是預設的回答跟證人實際的回答不一樣呢?
這才是我要討論的重點
我當律師以後,遇過很多警察會事先打好筆錄,先不討論這種便宜行事的妥適性,畢竟也行之有年,但當我們要求要更改回應的時候,都很願意配合修改,因為這才是做筆錄的目的,如果全部按照警察預先打好的筆錄,(我甚至有看過警察叫證人直接按照他打的筆錄講),那叫證人來的目的又在哪呢?就直接讓警察自己當證人把筆錄送出去就好,事實是警察就不是證人啊
2 yrsReport
Kai Wang, profile picture
Kai Wang
中壢的計程車真的很恐怖也很怪,寧願叫uber😐
2 yrsReport
莫莉律師的刑訴咖啡館, profile picture
莫莉律師的刑訴咖啡館
我朋友也有被拒載過,我還以為排班載到什麼客人都是隨機的啊
2 yrsReport
莫莉律師的刑訴咖啡館
王彥智 真的假的!!!但我發現最近uber司機開始有點參差不齊了,前幾天開車差點被一台搶黃燈的uber嚇爆
2 yrsReport
Arwei Liang, profile picture
Arwei Liang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除第一款是合理懷疑外,其他各款都要求要有具體事實,沒有一款是警察主觀認為行跡可疑就可進行盤查的!
縱然是第一款的合理懷疑,也必須有違反一般人生活經驗的相當事實才能成立合理懷疑!
難以想像,連您都會認為瞄著警察看不需要其他具體事實就可以用形跡可疑實施盤查!也難怪警察敢違法盤查的如此囂張!
2 yrs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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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wei Liang
可能我文字沒有表達的很清楚,我再來斟酌一下文字
按照這個新聞事件,瞄警察這件事情到底會不會落入盤查要件
可能要看個案的狀況(畢竟這個影片是這個女生拍下的,是不是事件的全部我們不清楚)
但我這裡指的行跡可疑必須要有具體情事這是沒錯的
所以我也為了我的用字不甚精確跟您說聲抱歉
但有討論就一定會有進步
希望台灣的法律能有更進步的空間
2 yrsReport
Yamada Wang, profile picture
2 yrs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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