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立的虛與實 — 一個警察、群眾、抗爭、國家,與動力學的泛論
對立的虛與實
20190804 觀臺灣 X 社運本事 @和平青鳥
站在社運者的對面 — — 一名員警的心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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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整理完了,我真的覺得接下來暫時都不想碰這個議題….
基本上就是作為一個警察的身分,這幾年觀察與參與,關於社運者與警察的關係的觀察的一個小集結吧
這個講座是在0804的時候講的內容,不過我後來整理的時候有再加一些東西進去,而因為是那個時候講的東西,關於香港的部分現在可能又會有點不同出現,畢竟香港正處於劇烈變化的階段
在這個講座中,我的預想是做為一種中介性的框架,這個裡面講的其實都是蠻個人的看法,我沒有試圖要提出一個宏大的理論去解釋這些現象,我也沒有那種能力,甚至其實很多東西也沒有講的很好
但是主要是希望當討論這些關於抗爭現場的各種問題的時候,也須可以留個警察的空間,而警察在討論這些問題的時候,也可以為對面留個座位
當然整理到最後,我自己也覺得好像自己什麼都沒說,但這幾年下來那種只要提到警察陳抗處置,「只要沒有解決什麼心結」就不願意讓問題繼續,那種有很強的對立性跟勒索性的討論模式也看厭了,我想是時候要討論下個階段在哪裡了
然後字真的很多ㄛ我先講。
臉書貼文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IMSLH/media_set?set=a.2312581752128918&type=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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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這次講座的題目是「站在社運者的對面 — — 一名員警的心聲」,不是覺得這個題目不好的意思,但是對於這個標題本身我就會有一個想法,就是為甚麼是「站在對面」,是什麼東西或界線決定了這邊跟那邊
在整體而言,這個題目本身說明了一種「有點弔詭」的情況,一方面我們認為警察與社運有對立性,但是又希望「警察可以站在民眾這邊」,所以這時候這個「對面」又是什麼?所以到底實際的情況是什麼呢?這種看似前後不一致的狀況或想法是怎麼來的?
所以我的簡報大題就會是這樣,「對立的虛與實」,我沒有要否定這個區別存在,因為那就是存在那裏,但是我覺得目前我們的討論裡面也許是「有虛有實」的,而如果我們重新審視這個區別性,試圖在兩側擺盪交替,也許我們可以重新改寫這個界線,在改寫與重新討論這個界線時,也許就可以看到其他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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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大家支持我們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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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議題我想要分成四種角度去切入
1、關於警察我們可能討論最抽象的理論,但是同時也有最現場與實際的東西在,這兩個東西我不認為是分離的,而是存在某種內在的結合,或者糾纏性,而在這種理論到實際之間的討論,我們也許就可以看到一種軸度,從這個軸度也許可以找到些什麼
2、技術性與現象觀察這個小標看起來好像很高大上好像很專業,但是我要表達的是,現在我們所看到的警察處理群眾或陳抗事件的方法,仍然是出於對於現象的觀察,而然後,是什麼樣的原因又構成了現在這樣的「技術」,我覺得是需要討論的
3、我們常說「國家機器」、「國家暴力」,但是這些東西的動力機制是什麼似乎還沒有一個明確的討論,所以我想在這裡做出一個挑戰或嘗試,我不敢說我是準確的或正確的,但是總之是想要試試看
4、這部分反而是我最快做好的部分,對於這個問題與議題,困境是什麼、如何解決我有一些自己的想法,也希望可以為大家帶來某些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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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與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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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一開場就是高大上的東西啦。要的話我甚至可以只用這張投影片講兩個小時
對於阿甘本這段話,我想它很深的刻畫了某些東西。對我而言,我認為這段話也是一種對於某些分析方法的挑戰,我們常先出於法律架構而討論國家與政治系統,但是我認為阿甘本這段話其實是一種倒轉,認為法律本身其實反而不是先於什麼的東西,機制與機構與機器才是問題所在
既然討論警察,我們就只討論「不在法律,而在警察」這段。為什麼「不在法律,而在警察」?舉例來說,我現在要逮捕一個現行犯,我就有無數種做法,當然,這時候就有幾個法律問題,例如「比例原則」。但是我有無數種做法,法律怎麼知道在無數的做法中的「這個做法」跟「那個做法」之間有甚麼不同?
我認為這暗示了警察,或者我們說「那個當警察的人」在這個當下掌握了某種非常核心的「權力」,法律固有其意圖,但是在這個時刻、這個空間中,所謂的警察人員決定了「法律在現實世界的事實或姿態」是什麼。但是為甚麼有人會被賦予這樣的權力?這件事代表了甚麼?而為什麼一直以來警界內部似乎並沒有很認真的討論這件事,甚至出現「帶槍弱勢」這種語句?
而其實也要再反過來說,一個對反的詮釋,這些問題完全在於「這個當警察的人」身上嗎?這段話的末句「那個由他們所形塑與擁護的政府機器」也在這個問題中佔了一些地位
所以問題在這裡被拉開,我們也許不能只看到人,而是要再看到背後的機制跟運作是什麼,我們在討論「警察」這件事的時候,是討論概念、機制、制度、還是個人,這可能是需要常常釐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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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竟今天沒有要討論太深入的分析,所以可能還是先從比較表層的東西開始討論
所以,表象上所謂警察到底是什麼?應該是一個「職業團體」?我個人是這樣認為,警察其實應該仍然主要是一個拿錢辦事的概念,而這個工作只是將法治國的理想實踐的工作,警察制度最初的想法應該也是如此。但是從現在的狀況來看似乎就不是這樣了,在近年關於警察的研究似乎出現一種趨勢,也就是似乎警察被認為是一種獨立的群體、社群,甚或是獨立的民族或家族,或什麼警察尊嚴之類的
我認為這是一個有點詭異的狀況,警察這個制度的出現應該不是希望去建構一個獨立的、新的群體,但是它事實上卻似乎就是變得如此了,這是一種讓我覺得有點莫名的狀況,對我而言,我也不喜歡這種被任意的劃分入什麼群體或家族的感覺
而反過來說,這樣的群體性的狀況也反過來變成某種焦慮,一種能不能背離群體的問題,對我是種問題,因為我無法認為做這個工作必須把自己綁定在甚麼群體內,是,警察是團隊工作,但是團隊工作的意思是「它先是一個工作,而這個工作需要合作,而有合作所以才會有團體性」,不應該是反過來的,先訴求集體性,才討論工作
當然,在這個既定事實下,在這種工作環境中,主張要脫離群體對多數人而言不是一個簡單的問題。不過對我而言在大學時期就確定這件事:這個工作與群體現狀,反而是為了群體性而捨棄這個工作更深價值的探究,這是很荒謬的事情
不過即使我這樣認為,群體性還是存在,而群體本身不斷累積資訊與視角的差異,會產生不同,這也是無可否認的事情。但是問題真的這麼簡單嗎?真的只是因為所知、所認識、所連結不同,所以就會真正的確立「這邊所要說的」不同與差異嗎?
我要說,「警察的群體性」這件事本身帶來了一些多重面向的自我衝突。不論如何,這個事實也一樣存在:不同的警察、不同的事件,都必然會有不同的判斷,這種「眾多的不同的判斷」的事實,仍然不斷在牴觸警察的群體性與一致性這個想像,不論是這一側的「警察『都』應該有一樣的認知與價值」,或是另外一側的「警察『都』是國家機器的一部份」,這兩者所隱喻的「一致而統一」事實上一直都不能真正的解釋問題
所以到底是「什麼」決定了「不同」?對我來說,我會說,不知道大家是不是有注意過這個警察制度的弔詭之處:為什麼「穿上制服」就會變成另外「一種」人?但是「制服」究竟是什麼?說穿了,制服也只是眾多服飾的一種,就是布料的某種拼接結果。所以這代表甚麼?
這也許在說,或是在暗喻,最終關鍵在於那個「決定這個群體不同」的關鍵因子,或偉大意志,而這個因子或意志希望可以控制這個群體,或者是塑造這個群體;而一直以來都是如此,我認為並沒有去當然的接受這件事或這種控制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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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再降到更現場與直接的東西。我個人覺得表面上兩邊看起來就是這樣
警察是國家暴力云云這件事其實我都蠻懷疑的,就是說,我沒有要否定「警察是國家暴力一環」這個陳述,但是到底這句話的內在是什麼?只是單純的想要一個口號,還是有更深的分析或解釋,而這些解釋與討論到底有沒有進行過「有效的討論」?這樣的很強烈的全稱性陳述很容易就直接斷絕溝通的可能性,因為這代表你看似「已經否定」,那又何必說想要進行溝通?
另外關於「警察素質」這件事,我也認為對於執法品質或是專業性去評判是必要的,但是關於警察素質這件事,討論到最後會發現好像也沒有真正的觸及問題。假設這樣好了,我們把警察考試的難度直接提升到跟司法官一樣,那我們絕對會得到一批客觀上素質很好的警察,但是這樣問題會解決嗎?我們現在討論的陳抗現場的問題就會因此全部消失嗎?
又舉例來說,應該是反服貿期間,有個法律系教授說為什麼自己在課堂上這樣教授,自己的學生當警察後卻是這樣的。我當時其實覺得這態度非常荒唐,因為為甚麼會產生這種差異、為甚麼會這樣,比起這種「只會驚訝」,不是更應該去了解「為甚麼會這樣」嗎?
這也許是一種錯差,這些說法想要討論某些問題,但是好像也沒有真正的進入問題。警察的問題悠關個人,但最終不能擺脫整體結構,可惜似乎常常也沒有甚麼管道一起進行更多討論
另外一邊來說,警察真的是非常迷信「理性」的職業,當然,對於這個職業來說,這種傾向是必然的,因為「理性」意味著更少的麻煩。但對於陳抗事件來說,討論純粹理性根本沒有意義,因為必然會有非秩序的行為、破壞、衝突,問題根本不是理性與否,而警察,或者說至少現在的警察,本來也就不應該以「理性人」假設為依歸,這也不限於陳抗事件,也涉及犯罪學云云,那說穿了只是一種思考怠惰,甚至對某意義上是一種不專業的表現,因為純然的理性人模型這件事早就被修正,甚至在某些時候被認為是無意義的,那本來就應該隨著這個其實已經有點是技術性的事實改變,而不是留戀簡陋的知識或概念
不過另外一個面向是,兩邊都提到一件事:暴力。我想這也很顯然,不論是警察,或這是抗爭者,都不希望遇到衝突或碰撞,但是如果要討論到暴力,最終都很難達到調停點,最常見的狀況是最後變成「數量比較」,比哪邊受的傷害多
但是那根本無法解決問題,也沒有在解決問題,不論哪邊受傷更多或更少,都不會改變整體而言「有人」受到傷害的事實,所以問題應該在於,傷害是如何發生。雖然很多時候討論這些東西會非常困難,因為「探討這件事」常常帶有很高的衝突性
整體來看,就會變成一種看似不可能互相觸碰的態勢,兩個看似不可能調停的視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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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以自己的觀點與觀察轉照了兩方的說詞
如果重新解讀這些語言,會發現其實兩邊的距離並沒有想像中這麼遙遠,甚至某些部分是同一件事的兩個面向,最終所謂的群眾事件或抗爭事件,真正的目的並不是只是針對警察人員本身,而是希望政府本身對於訴求回應,只是語言在現場變成那個樣態;而常見的警察的主張其實也並沒有那麼敵性,當然關於「要理性」這件事仍然可能存在意識內,只是那就比較不是在說「那樣」的理性
當然還是有些細節之處,例如「合理性」與「法律」的對照張力仍然存在,我認為這是一種難以消解的問題點,之後會再討論
但我的重點其實仍在於,有的時候,也許兩邊在說的,也許是涉及治理或社會的想像之類的東西的,同一件事的兩個面向,而這兩個面向因為某種第二次的再映射,變成看似無法互相接觸的兩側。但是真的一直都沒有任何接觸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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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象觀察與技術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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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感覺上很少人討論到這個問題,到底所謂警察人員對於各種議題的觀點是什麼、理解是什麼其實不太有人知道,而我認為更多時候就是單純的「不知道」,而既然不知道,那就不太可能理解「為何會有衝突性的行為」,而這個不理解就會影響現場的法律判斷
可能是因為這個職業的特性或甚至是工作上的規範,很難得看到警察公開發言,畢竟這幾年才真正的開始探討公務員言論自由程度的問題;而在2018年的一個關於陳抗現場的警察的報告某層面也討論到這件事,那份報告說警察是「隱者」,但這也是凸顯另外一個面向,在該報告提出的批判來說,也指出了現行的群眾事件處理研究不免缺漏了警察這很大的一塊,要如何突破是一個問題
而這在實際上也會衍生其他問題,例如確實並非所有的警察都不注意社會議題,但是對於資訊落差,或者是氛圍文化等,會導致實際上也很難跟同僚討論,或者更多時候,會進入抗爭階段的議題本身帶有很多爭議性,會更難進行討論,這些因素也許也構成了沉默螺旋
2、這是一個非常顯然的問題,回到現實層面,對於一般人你都很難說服他們接受帶有衝突性的抗爭,那將會正面面對這些衝突的警察人員就會更難說服,畢竟沒有任何人會想要身陷在那種場域
例如當時反服貿有件事,就是有警察貼文「幹爆女暴民」,但是說真的,假設可以待在家裡,不用面對這些事情,誰想要去幹爆誰,與其要說這是一種暴力傾向的象徵,如果深入去分析的話,也許就不僅是一種暴力衝動,而也可能是一種對於自己身處的現況的反沖行為
不過對這個問題我個人也是會有其他看法,不論在過去或現在,這一直都是實際存在的狀況,衝突、抗爭、推擠都是無法避免的事情,雖然對我而言真的也是希望可以避免就避免,但真的遇上了,在這種場域如何自我保護、如何調適、如何要求官方要有恰當的指揮,也許長遠來說,是一種深度的連結到工作專業性與勞動權的一種待更多探討的議題
3、關於群體性,就必須提到不管警察或抗爭雙方都會有的狀況,也就是在意識上與群體內會不斷的強化「有衝突與傷害事件」這件事。這不是,而也不應該是去用一句「警察有裝備所以沒有比較可憐」之類的話去敷衍的問題,因為對於衝突事件的特別認知是一種必然狀況,而在資訊封閉性的群體內這些東西會被更加強化,而形成「迴聲室」。在理想上的專業性而言,警察人員不應該被這些特定資訊影響現場的判斷,但是實際上,它就是會產生影響,而且不斷加強,而且這種增強是非常猛烈的
其實我不太知道要怎麼具體的避免這種迴聲室效應,對於這個問題我還沒有明確的想法,但要現在給出一個回應,從比較直接的角度來說,第一,對於這種自回饋的現象,能做的其實初期阻卻會是最有用的,但是這種方法無法長久。而我也可能會選擇以「阻尼」的比喻來說,這問題需要的是一種「外力的」機構內部的情緒調節作用,以及「內在的」轉化性,亦即依靠「群體內異質性」,例如思考模式與言論的多樣性去消化與避免群體過度趨同
4、很多時候「法律判斷」這件事其實遠比想像中困難,我有覺得很多時候這些討論都太過於簡化問題,例如說,現場真的有一個破壞行為發生,法律上確實會有所謂的特別的阻卻違法討論,但是在那個當下、那個現場,這些主張真的有辦法「發揮作用」嗎?現實上其實蠻多問題的,簡單來說,當初任何意義的破壞或衝突行為的時候,法律上必然會先初步、客觀的構成違法的樣態,其實很難期待在那個短暫的當下真的做出其他的法律判斷
而另外的狀況是,不論是對於議題的不理解、現場衝突氛圍,這樣的狀況很容易導致法律判斷趨向文字意義的嚴格或嚴厲,而即使真的想要做出什麼不同的判斷,現場也不一定真的會允許,在整體而言,「法律」這件事所衍生的的控制力量仍然存在裡面,能操作的空間其實不一定夠大。而所以某意義上而言,所謂「槍口抬高一釐米」,單純取這句話的「意圖」來討論,某意義上也是有點不負責任,在這種更微小的界線內的操作,與這種微小的擾動到底會產生什麼運作、要怎麼運作,如果沒有更細緻的釐清,最終會被機制本身的調控力量「調整」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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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警察怎麼看待抗爭事件,而這些「認識」又如何影響怎麼運作,而在不同的尺度跟作用,造成了我們現在看到的「技術文件」
1、我講G20的一個原因在於要接續上一頁,而呈現那種「真的不知道議題是什麼」的窘境是怎麼回事。G20從2008年開始展開,幾乎每年都有超大規模抗爭事件。在這裡來想像一個情況,就是當一個人被放在這種前線的時候會陷入一種錯亂,G20涉及的議題非常的多,反全球化、全球環境、反資本主義、反殖民…等等太多的議題樣態,這可能導致一個狀況,在第一線、在現場的警察人員根本搞不清楚面前的抗爭者的目的是什麼,而在這樣的現場確實也會產生非常多執法爭議
我認為G20陳抗處理可以說是近代一個非常特別的警察研究領域,很多對於現場陳抗事件的處理方式或技術的討論都可能從這裡借鏡,在這個類型的討論中「議題」的複雜度或性質本身反而不會是重點,因為已經太過複雜或超出個人經驗,所以在實作性討論上反而回歸於更加「技術性」的東西
但是另外一個面向是,我簡報中所使用的示意圖其實也是有其他的意涵。這張圖其實是我在找圖的時候意外發現的一個新聞的用圖,那個新聞是在說2017年G20在德國舉辦,而柏林警方的某個單位被派駐在某個小鎮,而當時有警察人員在桌上跳舞,或者是約炮
我認為這顯出了一種特別的張力,也就是說,在這種發生在眼前的國際型事件,而必然有會有一個很嚴密的規劃系統,但是回歸的非常基層、非常個人的層面,實際上這樣的「機制系統到個人」之間其實也沒有真的那麼實在,所以到底這個體系是什麼?這樣宏大的敘述與技術體系與個人之間的關係又是什麼?我覺得在這個新聞中要看到這件事,或者說,這種技術或神聖或宏大的東西,回到最基本的現實面,其實也不一定會說明了什麼
2、涉及主權與政體想像的抗爭,在我們處於台灣、香港、中國這個特別的場域間,而這種陳抗對於警察存在有其他的意義
一個問題在於,警察似乎必然是「中立性的」,或者另外一個層面,「法制性的」,這個問題無法被「中立就是幫助邪惡」這種語句回答。在非常表層的討論是如此沒錯,在整體的不公義存在的時候,中立只是「比較不不公義」,但是這同時也沒有回應到任何問題,因為這件事跟主張涉及超法制的主張,同時也挑戰了「執法」這件事
單個警察確實可能主張「我再此要非中立」,但是這個非中立在長遠來說卻會帶來更多問題,因為「非中立」有太多可能性,太多無法說明的東西,而最終就會被自我抵銷,這不代表這就是「錯」的,而是因為這種力量通常難以超過一開始就有統一性的概念:例如「警察是屬於政府的」。一個「有顯在而多元的政治立場的警察人員」,其正當性很常低於「現在代表國家與法制執法的警察人員」
而另外一個角度來說,這也涉及了「所謂警察」的一個困境,在規範上,甚至某些倫理意義上,一個警察要說我要偏離政府,而又到底為何可以,而如果偏離了又要前往何方,我會再重申一次,我不認為而也當然不會認為這是錯誤的,但更多的問題其實是「在此之後沒有明確的道路」
而在這種現實下,就會導致這樣的爭論,既然沒有其他的道路,最終只能「回歸」,而變成將警察侷限的機制,甚至將警察人員更深的限制在「國家」之下的一個框架。如果這件事更強化,我們就會看到「忠誠」
3、基於某些個人因素,我寫出來的不會比現場講的更多,但總之如果承上面兩點,就會知道到底對於單一議題的陳抗事件,警察人員很容易試圖躲進「中立」或「依法行政」的庇護
圖示是大觀抗爭,我曾經以路人的身份旁觀了他們的抗爭行動,然後被上級叫離現場;而我也曾經負責收尾他們的抗爭行動,但是在這個過程中,雖然可能我以自己所能的做了什麼,但是最終發現其實一個人試圖做了什麼,但整個機器的運作仍然不會如願,甚至看似是自然的達成了想要的目的,有的時候有點像業力的概念
我不是要表達什麼絕望的觀點,而是認為我們有時候確實應該更直接的討論,除了個人,機制是什麼,畢竟個人如何與機器斡旋,這是一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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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主辦單位在之前給我的關於台灣在1957年的五二四事件,又稱劉自然事件,之後的臺灣警務處的檢討報告,如果單從文字上來看的話,這個「檢討報告」問題當然很多,勸導、封鎖、甚至隔離等還算合理的執法模式與做法,但是「滲入」跟「秘密逮捕」 顯然就不是什麼現代法治可以接受的東西,如果以現代法律的觀點來說看似有些可批判的東西,但是似乎還是少了點什麼,真的討論起來這個檢討報告似乎言之成理,雖然有現代法治不能接受的做法,但是在整體歷史而言乍看沒有什麼特別需要譴責的地方
但看到這張圖的時候,我腦中直接浮現下頁的雙面人魔中的威爾的名言,我的意思,問題在於「What is his design?」,到底想出這個方案的人在想的是什麼?目的是什麼?
我覺得要反過來討論,什麼狀況會使用到間諜與離間技術?甚麼時候會用到秘密逮捕?什麼時候會使用隊形突破?這幾個特徵所展現出來的其實指向一件事:我認為這個報告本身就是一種「過渡化石」,一種從軍事到警政的過渡中間物
這幾個技術實際上是傾向軍事性的、戰爭性的手段,雖然是「臺灣警務處」的報告,但是這份報告卻展現出濃烈的軍人色彩,顯現出的意圖是「我要瓦解或摧毀這個集會行為」,但是為何我們需要去「摧毀」一個集會?為何對於「自己的人民的集會行動」帶有如此強的敵意?
這是一種過渡過程的截圖,也是一個一直存在警察研究中的一個議題,到底我們要如何去區分軍人到警察的界線?甚至在台灣警政史也有這樣一個很漫長的從軍人優位於警察,到警察與軍人正式分家
而這個報告本身就是在這個邊際上的產物,也是一種「面對抗爭事件」的態度的演化歷程,對於現在的警察來說,不能否定維持其秩序是一個準則,但是消弭或瓦解一個集會?我想這並不一定需要是一個原則,而在這種時間軸的探討中,我想也應該一直重新釐清當代警察在這類事件中的定位跟目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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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稍微思考一下為何我會想到要用這個戲景,我想,引發我有這種聯想的可能是因為在這個報告中的縝密性,與其內部所暗示的殘酷性
秘密逮捕是一個點,但是我認為更加直接的可能是該報告中的「滲入」這個做法。什麼是滲入?簡單來說也許是間諜的概念,但是間諜這件事代表的是什麼?這代表會有一個人,他的工作是「要去取得信任並背叛」,這真的是一個人性的做法嗎?
而要做所謂的滲入,就會有一個「人」,他被預設為對於某種價值極度忠誠,或服從,所以他不會背叛指揮者,但是在這個忠誠與服從的另一面卻是會任意的背叛某些人
在實作面,不論是「有辦法找到這種人為自己做事」、「有辦法製造出這種人」,或是「有辦法強迫某些人做這種事」,都暗示某個極度不正常的機器存在,又或者更進一步的來說,從所謂「警察人員的勞動權、主體性」來說,以一個勞動權團體與推動者的身份來說,這個是可以被容忍的工作條件嗎?
而真的會有這種人嗎?我直覺會認為很難想像,而會因此認為,覺得這個做法可行的人瘋了;而如果有,真的做得到,那我覺得這真的是一種不知該說是可悲或荒謬的狀況。而且這是對於自己國內的人民做的事情
也許這就是為什麼我會想到這個戲景,在漢尼拔或人魔這個創作系列來說,一直圍繞在「基於合理的病態」這個概念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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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這張圖片中凸顯了什麼問題呢?
這個圖片是中央警察大學的《聚眾活動處理學》課本的內容,這兩頁是國外很常用的Neil Smelser群眾運動分析模型value-added theory
但是我發現課本所敘述的群眾事件的一個環節「敵對信念的廣泛化」(the growth and spread of generalized hostile belief),根據課本中說仇警仇富的意識的散播
但實際上應該是中性的「信念的廣泛化」(Generalized belief),也就是說,我有一個信念,而這個信念被廣泛接受,這原應只是中性的敘述而已,但是卻被改寫成帶有敵性的意味
這還只是這個課本第三頁,而我去理論提出者寫的教課書下hostile這個單字,也沒看到這樣這樣用的。我認為這真的是非常誇張,這是教科書,是應該被校對過的東西。
但我想還是要討論一下這個錯誤的原因是什麼。我想之所以會出現這種錯誤,可能的原因在於一直以來警界內對於群眾事件就是抱持敵性的態度,而也許是一種從過去繼承到現在的態度,而因為「認為是敵性的」,所以對於課本內容就不會發現有問題的地方。而這種態度其實到現在還是在實務運作中存在
我想應該是改變想法的時候了,如果再以理性與否,不理性與否去討論,最終仍然不會真正的進入實際上的抗爭事件處理的正常的技術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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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我們來看新一點的東西,這是今年六月的關於英國警察抗爭事件處理的研究報告。英國警察到現在其實都還持續在討論陳抗事件的處理模式,一個歷史性的起因在於在2009年G20期間,警方有出現陳抗處置的一個造成民眾Ian Tomlinson死亡的重大事件,而這個爭議也引出了非常長期的論戰
我想雖然對於這個事件,至今英國警方仍然被認為沒有做到真正能讓人信服的處置,甚至問題到最後變成員警賠錢了事,但是所謂的「組織罪行」最終不被法院承認,而當然這也是「陳抗處置的制度化」的一個隱含問題,最終這個體系所達成的效果是「制度性的控制公權力的濫用」,還是「更加精美的卸責體系」呢,不得不說這仍然是現在曖昧不明的部分
即使討論得再完整、看似理想,實際上仍然會有許多的問題,也不能真正的完全解決現場執法過當的狀況。但這麼長期以來的討論後提出來的做法,我想也許還是可以借鏡
如果要再討論到香港現況,我發現香港一直有個問題,就是我不能理解為什麼香港警察處理陳抗的準則或方法「沒有公開」
以下回到簡報內容
1、我認為對照剛剛所討論的國內的「敵性的態度」的狀況,在這裡其實有突顯出一個非常直接的不同,在英國警察關於抗爭事件或群眾事件處理的「指揮原則」,開宗明義就說明了「應先推定為和平集會」。當然實際上並不會這麼單純,但是其宣示意義其實很顯然,也就是這個準則先改變了「敵對性」,也再定位了警察在陳抗事件中的位置。
而另外一個我覺得可以提出的是,對於指揮官應該接受「訓練」這件事,也就是如同我在之前所提過的,到底「如何去實踐關於人權的規範或概念」這件事其實是需要被訓練的,這在近年的歐美的警察訓練也多有討論。當然這不限於指揮官本身,在基層人員的一般訓練就需要包含這些
2、題外話是,在看歐美警察研究的時候其實會看到很多的特別術語,像是簡報中的「Policing tone」也花了我一些時間去查。這個詞彙反過來是「Tone policing」簡單來說就是所謂「網路上所謂的戰態度」,但是「Policing tone」這個詞彙顯然不會是這個意思,這裡的「tone」我覺得大概類似「調性」,也就是要以什麼樣的方式、原則、態度去執法的概念,而「Policing tone」也串接到另外一個英美警察的核心原則「policing by consent」中文常翻譯成「基於同意的警政」,但是整體脈絡而言,我覺得這個中文翻譯有點詞不達意,這裡的consent背後的主格是「公眾」,這個詞的意思其實更加深遠一點,也就是一種關於「警政與民主間的關係」這件事。我認為這裡顯示與提示的是,警察的計劃本身的規畫需要的是再度反覆對照所謂「民主為何」
而在計畫內其實就需要去規範到底那些策略於什麼時候可以使用、決策的準則為何。另外一個我覺得國內似乎有點缺乏的東西是,在規劃上來說,英國警方高層也需要去考慮這個執法的適法性問題,另外策略的決定需要基於實際上的「風險評估」,也就是並不是隨便發動警察策略,而是要有實際的評估討論,真的會出現抗爭事件的嚴重危害公共秩序的狀況才發動
而另外也要求,策略的決定等等要去考量不論是警察人員或是民眾的安全性、福利問題
3、關於遊行的禁止與限制就比較單純,大多集中在「到底這個遊行活動會不會造成重大的秩序危害」的問題。但這跟香港的事情好像有點關係,例如之前的「定調為暴動」這個機制是什麼似乎也是曖昧不清
4、關於現場的強制力的使用,除了一般性的比例原則或不過當,英國警方關於人權維護的問題其實也比我國複雜一點,因為還有歐洲人權公約的規範問題
另外我覺得比較特別的是,所謂的金銀銅指揮體系,也就是會編派現場下級指揮官負責現場的執法的合作、協調,以及也要顧及執法的強度是否會有逾比例原則的問題
而還有一個國內還比較少討論的部分,就是所謂的包圍與限制戰術,包圍戰術在法律上是可能被評價為有影響集會權的行為
5、公關問題與溝通主要是希望可以維持與現場團體維持聯繫,而能夠確保秩序,而也要釐清各種資訊。但是這部分如果實體部分就沒有處理好,其實也無法有什麼作用,我認為這是很現實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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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力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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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會有人認為這段話也描述了香港的現況,但是我需要說我不這樣認為,而我節錄這段只是試圖用來作為討論這個機器的運作的開場
這裡的戰爭並不是指「那個戰爭」,而香港的狀況真的可以用戰爭比擬嗎?現在這個階段就這樣詮釋似乎也是過早,當然在香港的狀況來說是顯然的動盪,而武力的濫用與衝突也顯現出來,但我認為真的要討論戰爭的話,也許應該回歸到一個戰爭在現代戰爭法被定義出來的性質,也就是兩個主權的正面對峙,但現在的香港似乎還很難說有很明確的進入這個狀況,比較是「正在試圖從這個狀態要擺盪到另外一個狀態」(註:撰文時情勢仍在變化)
傅柯在《必須保衛社會》中將統治機器的運作方式詮釋為「戰爭 — 鎮壓」,這個概念的對應是「契約 — 壓迫」,也就是這是傅柯相對於過去的觀點的不同之處,過去的分析認為所謂的壓迫來自於,人民先以契約的方式給予政府權力,而政府濫用這個契約而造成壓迫,我也有看到有人如此討論香港警察現狀的討論,但是如這樣的分析,對傅柯而言可能仍然沒有解釋到某些東西
所以他從克勞薩維茲的「戰爭為政治服務」出發,他認為戰爭與所謂和平之間還是有某種關係,雖然戰爭在某個時間點會結束,而令那個戰爭結束的某種東西就會變成政府本身,但是戰爭其實也沒有真正的結束,所謂的和平其實是戰爭變得細微了,所謂的和平其實是一種隱微的鎮壓的結果
在這種解釋下,「何謂秩序」就有了一個眉目,也就是說,在契約論的概念中,社會秩序似乎是根基於社會契約,一種所有人共同承諾與維持的什麼;但是在傅柯的角度來說,意思就是契約論之類的其實沒有更加接觸到本質,也就是秩序不完全是來自於契約關係,而也來自於統治力量的鎮壓。這個觀點如何作為討論整個社會體系的基準點,他也做了一個整體的解釋
而還是回歸警察,所以從這裡我們可以看到一些警察在陳抗現場的性質與動力,不論做法為何,那終究是某種類型的鎮壓,而這種鎮壓一直都隱含戰爭的影子,我以前一直認為陳抗處置跟戰爭技術很相像,所以有試圖稍微讀過戰爭理論之類的,不過到最近才看到傅柯其實當時就已經做出這樣的討論
如果回到克勞賽維茲戰爭對於戰爭的觀點,其實會發現另外一個東西也是很相像的,戰爭是以絕對的暴力要求對方服從自己的意志。而我對於戰爭的觀點是,我認為戰爭這件事可以這樣詮釋,那是一種「試圖將自己的心象直接覆寫在現實世界上」的行為
而這就可能勾引出所謂的「警察的陳抗處置」的動力結構,亦即,常見主張警察的行為是「為了維持秩序」,但是這樣的討論就會變成「何謂秩序」的容易沒有焦點的論戰;但是如果我這樣詮釋,我認為所謂的陳抗處置,說穿了其實就是當權者想要將自己心目中的秩序的想像覆寫在街道上,所做的各種工作
所以在陳抗處置的分析中,當權者的意志一直都是是不可脫身的,但是在今年的狀況可以發現,他們似乎越來越擅長從這個位置上逃走
而再一個更遠的分析,巴塔耶在《情色論》中很特別的討論了戰爭這件事,他認為戰爭本身也是一種激情或激動與宣泄的展現,是逾越了大量禁忌的狂熱行為,也因此本就是一種野蠻,而這種野蠻因為「有組織」而變得「殘酷」
他又特別的去把「原始戰爭」跟「現代戰爭」做出區分,他認為野蠻的行為與邪惡其實並不一定相關,但現代戰爭「可悲的偏離了原始戰爭」,因為現代戰爭變成一個只是更組織性、規劃與執行或科技的,這裡面把人性的激情抹去,成為單純的殺戮
因此我會就此提出一個更激進一點的主張,也許很多人會不同意,但我會認為似乎也不應過於將陳抗現場的警察人員視為某種理性機器,作為一個活人而言,激情與激動仍然存在,而這種激動當然可能是以肢體或語言的暴力與野蠻的方式呈現,暴力應被譴責與限制,但是那同時也可能是暗示一種脫控,一種裂解機器對警察人員的控制的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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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yiIA_Vs0GaE3v5VcMlIv3gQmPK3jwIX0/view
我選擇這個影片是因為這個畫面非常「乾淨」,沒有太多其他的訊號,我要先說明的是,我對於群眾事件這個現象的觀察模式其實是先起於一種「物理性」的觀察,因為我不可能知道現場每個人的價值觀、不可能憑空度量善惡或心理狀態,但是即使如此,也許還是可能從「物理現象」的層面去觀察,去試圖理解內部的動力是什麼
這個影片呈現出一個明確的兩面性與對立性,一方是人民,另外一方是警察。如果單從行為的法律分析來說,大多會集中在執法的適當性或比例性,或者全景來說,這也喻示了一個政府與人民的對立性。在不同的視角來說,如果從抗爭者的角度,會說警察施行暴行;而如果從警察的角度來說,也可能會有一種說法,「為何已經明顯在執行驅離了,卻又硬要靠近」。在大結構上,我們會說這是政府力量對於個人的輾壓的場景,但是如果比較刁鑽一點來說,這裡似乎存在一種「展演」的意味,當然對於抗爭手段怎麼評價其實沒有這麼簡單,但對於警察內部就可能會構成一種「懷疑」的效果
這樣的模式會衍生出什麼樣的討論,方向大致可以預期,而所以我想再從另外一個點來看。如果我們把影片中警察的盾牌視為一個整體的平面,會發現這個影片中呈現的是一種這個「平面」產生了「波動」,一個看似純物理性的現象,就如對於一個硬體平面施壓,會造成反彈,又或者是我們對水面投入石頭會激起水花
對我而言這是一個很神奇的現象,因為實際上這個「平面」本身只是「想像的平面」,在實體上不存在一個機器或者是機械結構,卻出現了這樣的現象。當然可以說,在單純一點的純物理的觀點來說,這些警察實際上是離散的,彼此互不牽連,所以「那只是個人的行為」,確實是如此,所以我也不會認為這個現象可以直接用波動方程之類的東西去詮釋
也許應該這麼說,這個影片所呈現的的東西之所以引起我更多的興趣,是因為這個影片中的策略是非常常見的列隊排除,警察整隊,然後排除行經路徑上的所有障礙。這種策略背後也隱喻了一件事,如我上面所說,陳抗處理這件事畢竟隱含軍事的影子,而軍事意味著「某個人的某種想像的實現」,想像了甚麼樣的街道秩序,所以要「排除」在街道上的所有人,這裡的這個景像似乎暗示了一個「機器」的存在,也許就是我們常說的統治機器之類的
但是這裡似乎又有什麼不同,如果這裡的策略要求是列隊前進,那最初的想像應該是一個剛性的、光滑整齊的平面向前推進掃除障礙,如果對照這個影片來說,似乎就有一種「失控」存在,整齊劃一的隊伍卻出現了一個衝動行為
我認為這裡其實要去做更細的區分,在整體警察隊伍而言,這個前進與排除的動力是上級指揮的趨使,但是這個「個人性的行為」,這種隊伍平面的波動到底是不是指揮者所意欲的?我這裡想要討論的是,如果這並非指揮者所意欲的狀況,那我們直接將所有的暴力行為概括討論是否過於草率?而這是一種脫控的個人衝動嗎?那這個「衝動」本身的動力來源是什麼?而這是否代表除了一致性而過於單調的「國家暴力」說詞之外,警察本身是否還有一個內部的動力結構在?而那個結構又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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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這些問題,我想要以警察的觀點去重新審視這個動力結構可能是怎麼運作的,討論可能是什麼樣的動力機制驅使警察運動
1、我覺得這仍然是一個非常基礎的問題,這個國家的整體、社會、民眾如何看待「治理」這件事,會很直接的決定警察的樣態,因為警察在概念上,雖然說是歸屬於國家,但是有部分仍然是在反映社會跟政治的性質,也反映「到底對於整個社會而言,對於社會本身的想像是什麼」的問題
另一個面向就是,我前面其實已經提過的,如果認為「警察是政府的一部分」,這個概念就會最大的決定了整個警察機器的運作方向,因為這樣上而下的結構中,在個體的層次,確實很難主張要「不屬於」什麼
而更接近警察一點的點是「法治」這個關鍵詞。這個詞在這類事件都會反覆的被提出來檢視,所以「法治」究竟是什麼,這個問題就會變成「整體與個案」的拉扯。如果以整體觀之,法治的意義就會取向實定法、法律條文的文字意義;如果以個案觀之,就會出現抽象而上位的法律概念,所以每個個案都會有其不同。而這樣的拉扯關係我前面也提過,最終警察這個群體會「趨向」整體的法律解釋
所以這裡就引申出一個問題就是,對於「沒有文字實體」的那些「法律概念」,或甚至是「信念」,有沒有成為一個社會中普遍認知的東西,或者說,「抗爭一定會有超出法律的行為,那是不是在某些更高位的理念中,或更基礎的價值中,這些是可能被容許的」
上面說的是社會本身的問題,而我想還是要再討論到警察的問題
香港警察隊員佐級協會主席最近發表了一個聲明,聲明內說抗爭是「蟑螂」引起軒然大波,有人說這是把抗爭者非人化,但是整體來說,真要說起來香港的現況有沒有把香港警察也「非人化」?我想應該是不能說沒有,所以這就是一個問題,這句「蟑螂」單純是一種惡意的展現嗎?又或許也是一種「反擊行為」?而這件事也暗示一種斷裂跟空窗
而這件事我想還要再來看到另外一個面向,在這個聲明中其實也帶到了幾個關鍵句,「如此侮辱國家及挑戰國家主權」,而我認為這句話其實更重要,也就是如我前面有說到的,在這裡是一個被困在國家框架下的樣態。如果加上前面的「蟑螂」背後的問題,你會發現這是一個整體的、很剛硬的大結構,香港警察已經不可能訴諸公眾,當然也可以說這是自業自得,而他們也跟公眾之間已經產生了斷裂,所以他們無處可去,所以只能反過來訴求國家
我認為這涉及所謂的「警察群體的存在主義危機」。我發現這件事好像很常發生。這也許不甚正確,但我的觀點是,跟歐美比較起來,在中國、香港、台灣的我們這些地方,好像有一個感覺,就是「警察」這個制度像是直接空降在這裡的,所以這個制度沒有前面的根,它沒有一個思想、沒有脈絡、沒有一個長遠的歷史,是「空心」的
我在大學的時候就感覺到了這個問題,我發現在警察大學學的東西都很乾枯,好像是空的、像沙漠一樣,而我當時也認為這樣的乾枯是一種「存在」的問題,不知道自己學什麼,在學校甚至很多人說「警察學術不存在」,我認為這就是所謂的警察的存在主義危機,不知道自己的定位在哪裡,所以這樣的被公眾推出去,又無法尋找定位的狀況,政府要控制警察是很容易的
當然,這其實也可以說是警察自己的問題,國內也不知道為甚麼很少討論這種問題
2、在這裡我要提出我的一個觀點:個人認為關於警察處理群眾事件這個問題,一個很大的問題點在於「下令驅離」
國內法律上的討論似乎沒有很細緻的討論過這個問題,就像我所舉的傅柯的說法,假設我們同意傅柯對於權力的詮釋,主權或政府標記了「要被排除的人」,並以排除展現自己的力量,那我會覺得,所謂的「下令驅離」就是一種權力與力量最赤裸裸的展現,那這種力量的直接展現怎麼可能不會出事
不做太抽象的討論好了,下令驅離這件事的實作來說可大可小,假設是特別大規模的限期驅離,這麼多人在限制時間內要被趕出一個區域,就不可能不用到過強的武力,但是我們的法規似乎對這件事沒有特別敏感,這種風險很高的問題,只有「有無驅離權」,對這些風險、這些問題似乎沒有更細緻的討論
而如果在這種觀點下,那那個「下令」的人,作出決策的人顯然脫不了責任。而如果我們回顧在紅衫軍、野草莓跟行政院324事件的驅離,都會發現會有一樣失控的狀況,決策者認為「這是為了維持社會秩序」,但是這樣的辯詞顯然沒有要承擔任何責任,對他們而言這是「正確的決定」。這決定本身是否正確,我不予置評,但是這個命令顯然是一個帶有高風險的命令,在下令的時候卻沒有作出更完整的評估,甚至同樣的事情還可以反覆再做出來,甚至可以卸責,其實真的非常需要檢討
3、對於群體與個體的問題,我會在下一頁以比較心理學的角度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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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最主要會引起關心應該還是對於現場執法暴力問題,所以我主要還是討論關於執法暴力可能的心理動力因素
1、挫折-攻擊假說是目前最主要用於暴力行為的一個理論。所以,對於這類事件警察會遭受的「挫折」是什麼,我想這問題不能單純用「警察是擁有公權力的組織,所以沒有挫折可言」來回應。
這個部份最常見的應該是言語暴力,對於警察人員的排斥與仇視言論等等,我想這個還是多少會有影響。另外雖然我覺得「警察辛苦了」之類的說法在現場常常其實蠻尷尬的,在警察內部對於這個語句褒貶不一,但是多少可能還是有緩和的作用吧
而另一個比較典型的問題就是警察受傷的消息的部分,雖然公開的新聞上比例會比較低,但是對於警察群體內這種消息都會傳得很快,說到底,雖然警察在現場可能有防護裝備甚至警械之類的,但終究是人,對於這種傷害資訊仍然是非常敏感的
挫折攻擊理論的解釋中,認為挫折與「不公平感」有關,在這類事件中,對於整個輿論或資訊很容易形成不對等的感受,如常見的「警察是弱勢」之類的想法的存在,這些狀況都會變成在警察個體與群體「累積」的感受,進而變成一種造成攻擊性的壓力
2、武裝競賽則是另外一個狀況,這個問題其實是雙面性的,當然警察如果施暴在現在這個時代很容易被傳開,但這裡應該也要承認另外一個問題,就是即使是主張「和平集會」,仍然會有暴力行為的發生,而這種雙方都遇到暴力行為的狀況,就會變成武裝競賽
這是一種「互相回饋」的狀況,香港就其實很明顯有這個現象,當然很多抗爭事件都會有,而也因為是回饋的現象,所以這個作用會不斷強化雙方的敵對意識,最後變得極化不可能調停的對立狀態
3、所以在整個全景來看,就是警察在接收大量的外在壓力持續累積攻擊性,與兩方對抗的互相回饋造成的武力升高
我沒有討論俗稱路西法效應的史丹佛大學實驗,或者是所謂討論服從性的米爾格倫實驗,是因為一來這些實驗有其爭議性,二來,我認為這個那在現場的問題,其實已經不單只是上級指令模式或決策,而那並不是一個「完全受控」的環境,這些實驗在我的觀點其實沒有真的解釋到問題,那些實驗隱含了「行為是出於某種扭曲的合理性或命令」的假定
我認為這些狀況更可能的是出於壓力宣洩的現象,而壓力宣洩的,心理的不安定性與不穩定性是這種場景中的執法暴力問題樣貌的另一面,而這樣拓展出去的討論,才能重新檢視抗爭現場的執法暴力的問題,如果過於主張「這些問題是因為警察服從了什麼命令」,那下令者或指揮者永遠可以用「我並沒有這樣下令」去迴避問題,而能直接將責任下放給現場人員,問題的處理應該在於「下令者或指揮者到底有沒有做到風險評估跟控管」,而在前階段中,對於警察人員的內部壓力有沒有審慎調控與紓解
而另外一個關於執法暴力遏止的理論,關於避免匿名化與不被監督所以更暴力的問題,我一開始是認同這個假設的,但是香港本身的狀況真的讓我感到動搖,我不太理解急於拿編號肉搜跟公審「可能有問題」的香港警察想達成什麼效果,所謂的究責這件事最終要依歸於有公信力與可信的調查,以及與行為責任相襯的懲戒,但如果只急於肉搜公審但沒有取得公信力,而也只是為了報復,那最後只是增強整體敵意,回到挫折攻擊理論來看,根本不會有遏制暴力的效用,這顯然是本末倒置的,如果實際施行的狀況會是這樣,那我可能就無法認同這個假設的可信性跟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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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談論關於究責的另外一個問題。對於警察執法暴力問題,在美國也討論了所謂的「壞蘋果理論」。這個理論的意思是因為有壞蘋果的影響,所以整籃的蘋果也會壞掉
我討論這個理論並不是想要否定究責這件事,那仍然是必要的,但是對於美國在討論這個理論的應用,其實有另外一個觀點
例如關於美國警察的官員種族歧視的執法暴力問題上,這些相關事件中被指有歧視的行為,不一定是真的「都是歧視者做的」,而更可能是一種「整體性歧視」的問題,整個社會上既存的種族不平等,所以各種族的犯罪率也不同、武裝競賽的概念也不同,造成犯罪偵查在結果上更容易針對特定種族,但是這是整體問題,一種社會整體的暴力性,但是不一定代表「某個個體是可惡的歧視者」「每個美國警察都是可惡的歧視者」,問題在整體結構,方法錯了,適得其反,這是必須要釐清的
而回到陳抗事件本身,有需要釐清到底這個行為的起源為何、原因為何,責任為何,但同時也不能因為可以做到個體究責,就忽略了更大結構的問題
不過我要補充的是,雖然我認為這類做法跟查證要更小心,但我的意思也不是不要做,如果就實際狀況來看,「真實惡意」確實也可能存在,應該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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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與可能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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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這裡再對於我前面所提到的東西再做一個綱要的整理,以及在下頁提出我個人對於如何解決的看法
1、法律本身目前仍然是問題,最基本的來說,現況是對於集會遊行法本身的修法還是沒有進行,這件事會造成警察擬定處理集會遊行時處理方式的困擾,而在探討能使用的法令時,常會依賴警職法內那些非常概括性的法規,或例如在比較法的面向上,我們甚至連所謂的包圍戰術的合法性都可能沒有細緻的討論過
而在現況很常見的另一個情況是對於法令的恣意使用,例如在台灣所謂的「丟包」,也就是將陳抗者再到其他地方,甚至載到山上丟置,官方的說法是這是驅散,是合法的,但是這怎麼可能,因為這顯然涉及人身自由拘束的問題,如果在現行法的詮釋,這被解釋為逮捕都不為過;而又如之前凱達格蘭上原住民傳統領域抗爭問題,有使用到廢棄物清理法,但是那顯然也是不合理的。不論是基礎法令的不清晰,或者是法令曲解、濫用都是現場的問題
2、社群內的自我增強效果會影響個體的判斷方式,而警察社群內部的緻密聯繫,或者是外在壓力造成的過度緊密,會在沉默螺旋跟迴聲室效應下造成價值觀或意見的趨同,而也會造成所謂的「沉默藍牆」,警察內部成員非自願或自願的包庇問題
3、對於社會運動的不理解,或者是議題常常是複雜的也會造成問題,至少在現在而言,要求整體警察要能認同在抗爭行動的分析中,其實某層面涉及複雜的政治內涵比較困難,而實際的衝突等等也會造成內部異議不一定能呈現
4、實際的精神壓力與勞動量也會造成判斷的偏誤,或者甚至就可能單純的壓力爆發,這一直都是一個問題,到底在勞動分析來說,對於抗爭事件的處理的勞動量忍受極限在哪裡,一直沒有清晰的討論
而在例如驅離這種更加衝突性與攻擊性的命令中,在那種現場狀況到底能不能維持自制,如果就現有能知道的部分來看似乎是不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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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問題的解決
1、法律與制度的規範與設計確實是一個問題,但是我想問題也不完全在於法規,因為我前面也提過,法規設計的完善也可能淪為一種卸責體系
也許重點在於我更早提到的問題,也就是對於「如何實踐人權」這件事可能需要討論如何納入訓練。這是一種廣泛的問題,很常看到有警察說「台灣過度保障人權」,但是我想這句話的意思,其實應該是出於「不知道到底要如何在工作中落實人權保障」,畢竟人權這個概念說穿了其實並不是一個真正明確的概念,它無法依靠明確的條文,而是在於對於法治與個人之間的關係的理解,我認為這其實是一個需要去培植的專業能力
2、我想對於群體暴力的問題,仍然要回歸於究責體系的建立,但這個究責的體系跟架構也需要明確,會這樣說的主要的原因在於,目前對於究責的討論在警察內的觀感會造成「到底要究責於誰搞不清楚」,看起來是要一竿子打翻船
而不明確的架構也會變成,上面會主張「我沒有這樣下令」,下面會主張「這是上級的要求」,如果是個人,也有分真正的惡意,或真的就是個人的衝動行為,而如果是整個策略或制度問題,光是究責個人也無法處理,所以這個究責體系是要做什麼、想達成什麼目的、尺度是什麼我想是要讓大家能清楚的
而在另外一個層面,關於現場執法的問題,被指揮者必然會因為現場狀況而需要做出不同的法律判斷,因為指揮者只能做到廣泛的觀察,這兩者之間的意見如何交流也是一個問題,這算是要警察執法的上命下從指揮體系的盲點跟缺陷,需要藉此補足;而對於警察與民眾之前的對於法律見解的不同,我認為也要有意見交換管道,因為執法者與被執法者的觀點的不同,又也是另外一個需要探討的問題
3、我認為這是一個需要去深耕的部分,我認為,警察作為一種類型的面對社會大眾的工作,當然也需要盡可能的去接觸了解社會議題並反思,不過現實來說,這也不可能空泛的認為「警察要自己去接觸」,畢竟說真的,會走到抗爭,通常就已經是非常複雜的議題了,門檻其實不低,所以對於到底要怎麼跟警察解釋,或者是讓其實本身就有在關心相關議題的警察知道要怎麼跟其同僚解釋,這還是多少仰賴關心議題或者是推動議題的人要多少去關照一下
而在另外一個面向,跟主辦單位給我的一個聽眾提問有關,我想可以先說,這個問題問了「作為高中生,我可以做甚麼」,從這裡,我想還有一個可能性是,如果在更早的青少年階段,就已經能接觸這社會議題討論,那未來真的進入警察這個職場,那最少也會有相應的知能。而另外一個點是,我覺得在我們這個世代的警察其實已經有這個情形出現,有可能今天在街頭上的議題推動者,跟警察可能過去是同學,甚至朋友,我想這種現階段建立的連結性的強化,是可以對抗在國家型塑警察的過程中,所試圖把警察從社會剝離的力量的,我認為在台灣的現況,這並不是完全不可能的事情
4、回到個人的層面,需要看到的是在這樣的現場,這樣的社會張力中,一個警察人員個體所面對的不管是精神壓力,還是勞動壓力,為認為「警察也是人」這句話的意思不僅,也不能只是一種「要求社會同情」的情緒勒索式解讀,而是我們應該看到作為一個個人,他的極限在哪裡,而建構從而在發現問題開始升溫時,就先予緩解的機制
當然,如果談到這個層次,警察工會或者是泛警察團體的定位就會需要討論,我想這類團體當然會有其尷尬之處,畢竟這類團體不可能不面對警察接收到暴力或危險訊息時的焦慮,那當然是很尷尬的狀況,而到底在這樣的狀況中,這類團體要如何定位,可能的方向是什麼,我現在還無法給出一個解答,但是我想一個共識是存在的,就是希望這些事件所造成的傷害可以降到最低,這也許就會是一個非常長遠的另一個議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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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的這個是我個人的一個小觀點。這個圖形是我以前在思考陳抗現場的「動力模型」的時候想到的東西,如果我們去看到很多陳抗現場的、群體性的動力狀態,會發現很多這種非常擬似機械力的圖像,在警民邊界線上的推擠,這條線會呈現一種波動、在包圍戰術中,被包圍的群眾自身開始震盪,可能沒有一致意圖,但是卻可能用這種擴散的波動性擾動甚至破壞包圍、在推擠的時候,這個警與民混成的群體,運動方向似乎有某種軌跡,所以我就想說,可不可能用一種物理性的思考去概括解讀這個東西
一開始當然是不得其門而入,但是有天我讀到某篇在講圖論結合代數的,關於關連矩陣的文章的時候,突然了解我之前陷入了什麼盲點。我發現我在前期的想法都是「警察群體」對上「民眾群體」,但是那是一種「二元」的想像,這種設想中的最小單位是「一個警察與一個民眾」,但是這樣的結構本身沒有辦法說明任何事情,二元結構非常強烈的暗示對立性,這無法進一步討論背後的動力結構
所以如果稍微擴張「最小單位」的定義,認為「兩個警察與兩個民眾」的關係,那這個最小單位就可能成為討論結構的墊腳石。我想這也就是我的簡報大題所說的「對立的虛與實」的「虛」的部分,對於「對立的實」前面討論了很多,但是說到底,這個對立本身最終會落入是一種想像的區隔,雖然在「標記」上我們區分了兩邊,但是這所謂的兩邊的互動卻也是在抽象意義上緊密糾纏
圖上的箭頭代表了不同的互動,它可能是敵對性的,但也可能是合作性的,而這些同時存在的關係性我認為可能碰觸到現場的複雜性,以及結構的運作,例如,在警民之間的四個箭頭都一定要是敵對性的嗎?其實也可能是合作性的,而如果我們改變其中一個關係,那其他的關係也會被連動的改變;而又例如在警察之間的箭頭,一定要是一種互相「相挺」的回饋性嗎?可不可能由其中一個警察去改變這個關係的性質,我想這都是有很多可能的討論的
然後,這些箭頭、標記到底是什麼?是由誰去決定這些箭頭的性質?可不可能去自發的「改寫」它們?而再一個我沒有畫出來的,所以是什麼樣的力量,去將這四個人聚在一起形成這種結構的呢?
當然這只是我個人的一個想法,不一定是正確的,但是我主要想表達的是,對於現場的警與民,對於這些結構,我們能不能有更多的討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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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進入主辦單位預先給我到聽眾的問題的回答
我要先說,我沒有要說這問題不好的意思,我知道這些都是必然會出現的疑問,而我也大概可以理解這些問題要問什麼,不過,我剛剛有提到跟警察討論這些議題時的一些障礙,我想也可以藉這個時候說一下。很多時候,雖然沒有敵意,但是很多用詞例如「國家暴力」「平庸之惡」,這些詞對於警察而言是蠻敵性的,而原因在於,這些用詞的定義其實蠻複雜的,不仔細操作,就會變成一種毫無道理指稱,而也常常帶有一種「否定性」的觀感。那既然都覺得被否定了,警察當然比較不願意回答這些問題,因為感覺對於一個已經有成見的人回答這些問題沒有意義。我想這部分的問題是需要注意的
首先關於「收到打人的命令」這個問題,這問題本身凸顯了一件事就是,其實現場不太可能會出現這種命令,至少隨著監督力量的增強不太可能,但是這類命令可能會變成其他比較中性的語言存在,所以問題其實也不是掙扎與否了,而是警察本身能不能察覺到這些命令的問題所在,而不是服膺在中性的語言之下
再提到關於「平庸之惡」的那個問題,說真的我不知道要怎麼回答,因為關於平庸之惡這個詞,我認為鄂蘭使用這個詞其實有她的意圖在,首先它是帶有全稱性的,其實也想要指出一個群體性的問題,但考慮那個意圖,那似乎就會變成在這裡有點不太能放進這些的概念,因為我是一個個人,而不是一個群體,假設用一樣的問題去問其他警察,他們也會無法回答,但那就是因為在定義上真的有無法回答的地方
不過,我想鄂蘭提出這個詞的另一個意思是「不要不思考」, 而如若對於自身所處的狀況沒有思考、批判,就會變成群體之惡的幫兇。那其實就會有點有趣,就是一旦我開始思考「我這樣是不是平庸之惡」的時候,其實就稍微離開了平庸之惡一點點
在這裡我覺得其實要看到的是,警察必然被侷限在這個框架下,所以可以動作的空間並沒有真的很大,當然有可能根本就不想掙扎,但是在這個侷限之內,其實還是可能掙扎或者是找一些其他路徑,而在外部的人要做的其實是去看到這個掙扎的過程,並且從外部去利用這個擾動,就像我前面說的,一種試圖脫離群體的動作與被反制的過程;但如果不看到這個擾動,只是一味說「都是平庸之惡」或之類的,那我想就可能無意間錯過很多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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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裡我想我只講一個問題,而會比較偏向香港警察的立場
我想,我必須對於我看到的其中一個現象做出最嚴厲的批判,也就是現在在香港警察討論中的「禍及家人」的問題。
這是何等愚蠢的想法。我不確定這到底有沒有真的造成影響,而最可怕的也是看不見也不能確定這個影響,最現實來說,現在所有的傷痛、爭議、苦難,其實都可能也可以在一個世代中結束,但是居然有人狂妄到想要連未來都佔據。
我在協會的這幾年,其實有一個議題脈絡是「如何將警察,以及警察的家庭從警察中剝離出來」,因為在警察勞動議題中可以看到,警察家庭與制度的糾纏造成很多的悲劇與傷痛,而家庭與制度的糾葛,正是為何警察人員會成為一種「特殊的擬似民族」的原因,因為這就是家父長制度,而我想,過去、現在、未來都會有人希望可以用這種制度控制警察。
但是「禍及家人」最後的下場是沒有人能夠脫離國家的庇蔭,甚至這種將仇恨傳遞給下一代的行為,將會造成以時間去撫平問題、創造新契機都非常困難;而這也正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下懷,在他們今年所謂保障警察的新法案,就包含了保障警察的家人,這種做法無異於將整批警察制度拱手讓給他人,甚至台灣也有警察受到這種制度的感召,你們知道這是多可怕的力量嗎。
很多鬥與爭是不可能避免的,但是把未來都賠上,我可以再說一次,真的是只能用「愚蠢」二字形容。
要祓除惡,為何又留下惡的種子?這個狀況是否暗示了什麼、是否指涉到了某些為什麼香港警民會走到現在這樣的狀況的甚麼因素,我想這是要深思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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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欸幹我真的忘記我當天回應什麼,而且我好像誤讀了問題….基本上就是酸了一下綜合逮捕術跟說基本格鬥技還是比較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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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一題,我想前面就說了我的想法,我向這裡會出現這個問題是很有意義的,這代表新的世代很在意這個問題
而所以就如我剛剛高中生可以做的說不定其實更多,多去接觸與影響自己的同學朋友吧,而且警大警專一年新生加起來可能也2300人左右,要影響到他們其實也沒有真的到很困難,去建構這個連結,去對抗政府試圖掌控警察的力量
說看我的臉書有點偷看答案的感覺啊…至於在這個議題上,是不是沒有警大警專會比較好,其實我不會這樣認為,確實警大警專的訓練有刻意要去「塑造政府心目中的警察」,所以會有很多可稱為非人化的教育概念,但反過來說,這些高中畢業後就大多只能當警察的人,也會變得多少必須思考當警察到底是什麼意義,當然實際上可能也不多就是
但特考進來的真的會比較好嗎,我其實有點懷疑,因為就我看到的部分狀況,這些人也可能因為「必須去珍惜這個就業機會」,所以也不一定會對於這些問題深思,我想這可能也不是有沒有警大警專就能論斷的,而且最終特考受訓也是在警大警專,而如果要比較的話,其實香港警察也沒有甚麼警察大學而是面試然後就業啊
當然,警大警專的教育方法方法是要改變的,但是另一個角度來說,直接廢除警大警專也許會留下一個空洞
我想也許在,對於「警察」這件事的探討是什麼,比較深入的層面,問題也許在於警察的研究與探討被壟斷了,我認為其實需要反過來思考的是,現在的其他的學校,或是學術界能不能突破這個由警大警專跟警政署壟斷的警察的「詮釋權」,問題也許最終在於,我們是否能夠重新深入探討警察為何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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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所謂的皮爾士原則中最常被提及的一條,關於「the police are the public,and the public are the police.」的精神,英美警察的起點
在前面這麼多的探討,到這裡我放這個,其實是想突顯出,在早期的警察制度的精神是如此,而到現在我們能看到更多更細節與深入的問題跟狀況,在這裡、此時,到底警察是什麼、警察精神的實踐是什麼,我們想要什麼樣的警察,還需要更多討論、更多的探討,並且尋找前進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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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後來整理的時候發現好像也是蠻多瑕疵的,不過希望這些想法可以帶起討論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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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會把後日想到的東西補充在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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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facebook.com/IMSLH/posts/2325060107547749
有人可能會認為我對於陳抗場域中對於警察問題的解決方法主張(8月4日那個講座的整理)是類似哈伯瑪斯的溝通行動理論,但是其實整體來看會發現我不是在主張那個東西,基本上也是因為只是一場講座,講太多會很崩潰
備註,以下兩的面向是共構的
1、如果在溝通行動理論的要點之一仍然是在「文本」以及「語言落差的處理」,但是如果以此比較我所試圖提出的東西,會發現對於兩方的語言落差問題我也有討論,但是我的主張仍然是在於「形塑這種落差的力量本身並不是真實的,而是一種人為性的」,但我認為要做的其實並不是抹除符號差異
對於語言這件事,有所謂的視覺中心論與更延伸的語音中心論(德希達)的討論,但我認為這裡的問題並不完全是在於這兩個差異,而某種意義上是「觸覺」的,對於警察問題來說,這種問題其實更加明顯,痛覺、被壓制、被拘束的感覺反而更多的構成各種執法細節的申論,問題在更深之處也許在於「共有的感覺」,所以那不是「符號的」,而是一種更深的連結到「身體性」的討論,而因為這種身體性的脈絡,所以更能直接的「觸摸」到「警察制度」的鋼性(不論是作為警察的人,或是做為民眾的人),以及身體的柔軟性,而所以對於警察制度的批判會在這種更基本的層次做出統一戰線
這種場域中不論被劃分為何,符號是否可能梳理而二分,在更現場、更微小的層次來說,觸覺經驗是難以區分的,如我所說,不論是作為警察或作為民眾,對於「碰撞」的抗拒是相同的
也許以一個心理學名詞來定位,那也許就是恆河猴實驗(Harry Harlow)的再延伸,在警察與軍事訓練中,是藉由大量的身體痛苦的耐受去構築,所以這裡就產生了「觸覺的差異」,進而產生了意識上的差異;但是這種差異仍然可能藉由觸覺修復,而所以我所主張的「建立所謂警察跟所謂民眾的聯繫」這件事,並不是建立在「語言溝通」,而就是「聯繫」本身,所以我不會提出一個「突然解決問題的溝通模式」,而在是主張「共同生活的歷史與糾纏性」
2、另外一個問題在於「自由性」,自由性的背面意味著個體獨裁的意志,但是「非自由」顯然也並不意味可抵對抗這種獨裁性;或者反過來,非自由性餵養了獨裁,但是自由性,尤其是過於絕對的自由也意味著唯我論所創造的獨裁力量。以上也許就是為何所謂右膠跟左膠互相指責卻始終難以脫離雙方的相似性詛咒
這部分就有點討論到爛掉了,如果我們過於拘束警察,那警察就會變成便於獨裁者駕馭的統治機器;但如果我們的控制過於寬鬆,那警察就可能成為微觀事件中的獨裁者,所以問題在於,我們應該討論的也許不僅是管控警察(在嚴重陳抗事件之後的究責制度)或不管控警察(希冀單個警察個體可以反抗不義的制度),而是「到底這裡的空間是什麼、這個空間的性質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