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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職法》上路20年之1:關於盤查,基層員警「不能說的祕密」
為規範警方盤查而誕生的《警察職權行使法》,上路至今將屆滿20年,然而,去年台灣首次出現「員警因執行盤查勤務被起訴」,司法亦將直面回應不當盤查的爭議。該案不僅讓警方盤查相關議題再次浮上檯面,更引出其他受害者的共鳴。
記者實際採訪全台各地員警,想瞭解警方第一線的盤查經驗,當中又有哪些「不能說的祕密」?
台灣史上首起「員警不當盤查」被起訴且一審判刑
從2021年4月事發到成功起訴這一年多的時間,詹慧玲在Facebook上描述被不當盤查的驚魂記,除了引來媒體關注,更陸續有30多位類似遭遇的民眾找她,想請教經驗並求得協助。
這麼多有共鳴的人,讓詹慧玲意識到自己原來不是個案。但成功起訴的這條路相當波折,起初一直糾結要和解還是走訴訟,她說,違法盤查是生命中短暫的一刻,但當意識到「如果大家都不在乎,就會積非成是」,於是一股執拗想藉由訴訟,框限出警察執行盤查的範圍,希望減少類似事件的發生。
2023年1月31日桃園地院一審宣判,葉政昱藉職務行強制罪部分,處4個月有期徒刑,得以一天1,000元易科罰金;另涉妨害自由部分,處6個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警職法》規定模糊,對特定人的「盤查」易成不特定的「普查」?
事實上,民眾對警方盤查過程的質疑,早在25年前就引發討論。
1998年1月,台北一名李姓男子獨自走在橋上,遇到員警要求出示證件,他以「走路不用帶證件」為由拒絕盤查,卻遭員警強行搜索口袋,並被以妨害公務現行犯帶回派出所。事後李姓男子的弟弟不滿哥哥被欺負,找台灣人權促進會律師張炳煌協助申請釋憲,大法官在2001年做出釋字第535號解釋文,強調警方臨檢應該遵守正當法律程序。然而由於當時唯一規範盤查的《警察勤務條例》並不完備,於是在2003年催生出《警職法》。
《警職法》上路至今20年了,「不當盤查」的數量以及普遍程度又是如何?由於內政部警政署沒有相關統計,難有全貌;加上「不當盤查」必須由法院認定,但在檢警攜手辦案的文化裡,過往司法不容易積極認定警察執法過當,因而缺乏判例。直到詹慧玲事件後,「不當盤查」議題再度引發社會關注。
不過,採訪團隊實際採訪29位遍布全台、平均年資7年的基層員警後,發現有過半受訪員警明確指出「有疑慮的盤查」依然存在,發生頻率則隨轄區特性、績效誘因而有所不同。綜合受訪員警的說法,平均而言,有5成的受訪員警認為「有疑慮的盤查」占一半以上;與此同時,他們卻也發現民眾面對警方的盤查,還是配合多於反抗。
「金屬鈉放在一邊並不特別,但一丟入水裡就會起化學反應,甚至爆炸。盤查就像在鈉上面加水,經過盤查,才會知道他有沒有犯罪意識。」 ──高雄警汪麥(化名),年資5年
所謂「盤查」,法律上並沒有明確規定其勤務內容為何,但值勤員警通常會將盤查定義成是基於「對犯罪預防、危害防制」目的,中止民眾的行動及查驗身分等一連串行為。然而,《警職法》雖是我國第一部、也是唯一一部針對盤查所訂立的法律,卻未指出盤查的具體作為,僅透過要件設定、立法目的,框限出盤查的範疇,以「合理懷疑」作為盤查的界線。
但立法至今已20年的《警職法》,為何仍無法有效遏止「有疑慮盤查」常態出現?
綜合員警意見,不同員警心中對「合理懷疑」的認知並不相同,他們通常會以攔停、詢問、確認身分的盤查手段,來中斷對方的行動、獲取民眾個人資訊,找出是否有潛藏的犯罪行為,預防犯行。
只不過員警大量盤查民眾的同時,我國唯一一部規範警察盤查行為的《警職法》,卻成了基層口中「很難用」的存在。
以交通違規為切點,常忽略法律適用問題
「法條規範的合理懷疑很抽象,盤查理由愈明顯,愈不會被人說話。」 ──台南警誠誠(化名),年資7年
「沒有很具體而微的規定,什麼情況構成(法條說的狀況),很看個人實際面對民眾怎麼說,所以我會棄而不用,改用取締交通違規為主。」 ──台北警許文龍(化名),年資5年
「《警職法》難以判斷,但一般交通違規有明顯情狀。」 ──台北警陳忠(化名),年資15年
從新生代到中生代員警,訪談中我們意外得知警界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簡稱《道交條例》)作為切入點的盤查技巧,已行之有年。部分員警坦言盤查的發動理由,95%都是以交通違規作為開端,只有5%會單純以《警職法》執行。
為什麼不用《警職法》處理?主要是因為法條規定得太空泛。
根據《警職法》第6條規定,員警對民眾發動盤查前,必須確認民眾在公共場所已達到讓警方「合理懷疑」及「有事實足認」的標準;《警職法》第8條也規定,警方對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以對當事人攔停、檢查、檢定酒精濃度。
但究竟合理懷疑、易生危害的具體標準是什麼?員警不約而同給出類似的答案:「一般人看了都覺得當事人怪怪的。」乍聽之下,員警間有一致的判斷,但若換個方式提問:「當你直覺當事人有多少機率可能是罪犯,才發動盤查?」不同員警間卻出現最低20%、最高70%的明顯差異,顯示警察在執勤時有不一樣的標準。
相較之下,員警實務上會摒棄「合理懷疑」的判斷,轉以民眾違反《道交條例》為由,將交通違規解釋為《警職法》的「易生危害」進行盤查,既可以達成目的,又不必冒著判斷《警職法》第6條抽象規定的風險。
「小電腦」查個資、巡邏「打車牌」,有問題嗎?
員警出外巡邏時,身上都會帶著俗稱「小電腦」的警用隨身電腦。當發現民眾違反交通規則時,員警就會進入開單系統,輸入車號、身分證字號及生日,按下查詢,接著只需要點入右上角「違規舉發」的按鈕,就完成了開單程序。然而,員警的隨身小電腦裡有更多民眾的個資,包含車籍、駕籍、戶籍、執業登記證等6個按鍵。
根據警政署最新修訂的「執行巡邏勤務中盤查盤檢人車作業程序」,規定員警在開單過程中,若要點入整合查詢、連結至M-Police系統,獲取當事人的相片等資訊前,必須告知民眾事由、取得同意。然而實務上,員警不告知、民眾不知道才是常態。
「都會點進去確認,因為『可不可疑』看外表不準,萬一他是通緝犯,趁我開單攻擊我怎麼辦。」 ──台北警游瑞克(化名),年資8年
「把人攔下來,如果沒有看身分,就好像怪怪,好像缺少什麼。」 ──桃園警周特(化名),年資2年
「都會點進去,但不代表我會幹嘛。」 ──台北警許文龍(化名),年資5年
出於維護自身執勤安全或確認身分的需求,幾乎所有受訪員警都表示攔查後,會在警用小電腦上點入整合查詢、進入M-Police系統,這已是執行道路交通開單勤務時的膝反射。M-Police上除了照片和大量個資,也包含了前科紀錄。員警因交通危險而攔停民眾,主要目的在於防止交通危險,但員警看了前科紀錄,目的就轉換成了犯罪防治,除非重新累積「合理懷疑」的判斷,否則不能對當事人進行盤查。
然而,在台灣警察專科學校(簡稱警專)教授警察法規等科目10年的行政警察科副教授陳俊宏坦言,實務上員警很難在連貫行為中,判斷自己現在的執法依據發生了轉換。
除了透過《道交條例》串接M-Police系統確認前科外,還有另一種遠超過《警職法》的合理盤查技術,就是「打車牌」。
打車牌指的是員警一旦在街道上發現民眾行徑詭異,會先用小電腦查車牌以確認車主身分,再上前攔查。甚至衍生出「普查模式」,也就是一組員警開車巡邏時,除了駕駛外,其餘員警則專注打車牌,不論民眾是否可疑,通通輸入查看。幾位員警受訪時表示,2小時就可以查遍上百面車牌,數目驚人,為的就是透過前科去疊加合理懷疑的程度。
不論是透過交通違規作為開頭,或是經由打車牌衍生的盤查行動,這都是20年前研擬《警職法》時無法想像的;一如20年前的人也無法想像,警察會有一台小電腦,可以隨時查找前科資訊。
在一線執勤8年的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常務理事蕭仁豪表示,「重點應該是員警看了民眾的資訊後,做了什麼。」因為很難要求員警不去看被盤查者的前科紀錄。然而即便所有受訪員警都同意,前科不應成為發動盤查的理由,但不少員警還是會根據再犯率統計與個人經驗指出,前科是很重要的盤查準據,認為將前科作為參考,並以關心近況的話語與民眾展開對話,是一種「執勤技巧」。例如看見當事人有毒品前科時,脫口問一句「現在還有吸嗎?」,這時員警其實已經脫離了對交通違規的盤查範圍,除非有其他合理懷疑的判準才能盤查,而且得告知當事人有不配合的權利。
從經驗出發,可能再製刻板印象
不論是認知到《警職法》授權的範圍,或判斷合理懷疑的標準,都高度仰賴執勤員警個人的法律素養及經驗法則。
「盤查多了就知道人就是有個面相,常喝酒的人通常眼睛會黃黃、皮膚會黑黑,或是盤查時聞到酒味;毒品的不一樣,不同毒品會有不同特徵。」 ──桃園警林可樂(化名),年資3年
「盤查久了會累積經驗,會知道那種反感的感覺,記得之後,靠這個感覺去抓。」 ──新北警謝霍屈(化名),年資12年
經驗法則就像是員警在執勤過程中經過長時間觀察、學習、反思及判斷燒製出來的磚頭,這一磚一瓦間,可能包含前科、特定外貌,也反映出轄區特性,甚至無形中再製了刻板印象,但這些磚瓦,都將協助員警砌出名為「合理懷疑」的這道檻。
例如在工業區附近服務的員警,看到外籍移工的臉孔,縱使對方沒有可疑之處,也會緩緩靠近、觀察反應;部分員警說他們依據辦案經驗,推估原住民比較容易涉入酒駕或糾紛案件,在涉及這兩種犯罪時,就會多加觀察具原民身分的當事人;而絕大部分員警的共識是會「攔爆」不良少年,他們說幾乎每攔必中,成了盤查的主要目標。
然而當員警在值勤時,這些過往經驗也可能加深了刻板印象,重複錯誤會讓某些特殊族群,因外觀和職業特性而被盤查,而不是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做判斷。
警察養成教育與實務的斷裂
「每位員警都會依照《警職法》要求,但實際盤查要件,都依賴自己的經驗跟理解。」 ──台北警曾信綸(化名),年資7年
《警職法》就像高空壟罩的幽靈,員警執行盤查必須在其麾下,但實際如何運用,高度仰賴經驗。
從警專訓練到實習、實務訓練乃至就職後每月一次的常規訓練,看似一條龍、完整的警察教育,卻仍與實務產生了斷裂。
拿出授課簡報,陳俊宏向記者模擬課堂情境,從釋字、立法目的、立法架構到案例研討,圍繞在《警職法》的法規課程,不只要求學生背誦條文內容,也強調法條如何實際運用。但在警專光是開課警察法規的師資就有5位,每位老師教學方針、方式都不同,因此多數員警認為在警專受到的盤查教育,大多只是保守地告訴他們要「依法行政」。也有員警表示,在警專學《警職法》時,總感覺這部法律像是「去去武器走」的咒語,只需要念出條文內容,民眾就會乖乖配合盤查。但實際狀況多元又不易應對,對於實務現場單薄的想像,迫使員警必須在跌跌撞撞之中,自行摸索。
學校教的法律難以與實務連結,真正下單位後的常規訓練,又鮮少有關《警職法》適用的相關課程,反而著重在槍枝操作、綜合逮捕術等體技項目。雖然部分員警提及,在台南殺警案、詹慧玲案等事件發生後,教官會以口頭提醒員警多加留意往後盤查方式,但對員警來說也只是「聽聽」,效果不大。
「如果我違法盤查,是因為績效壓力」
除了教育與實務的斷層,警界「績效掛帥」的風氣更將不當盤查的危險性與機率性,再往上推了一層。
從警25年、現任三峽警分局副分局長林子翔表示,績效與盤查間的關係千絲萬縷,當員警握有公權力時,打擊犯罪、維護治安的具體行動,全化成數字,數字長期作為評估員警工作認真程度的唯一標準,形成扭曲變形的警界文化。
績效壓力被加諸在員警肩上,員警若未達標,可能被認為不認真執勤,甚至是被分配如路口站崗、深夜值勤的「懲罰性勤務」,或排休受阻;而績效也攸關個人功獎、考績、升階機會。這都無形中促使員警增加盤查來達標。
「如果我今天做了『違法盤查』會是因為績效壓力、賺嘉獎。」 ──台北警陳昇(化名),年資6年
「我們的環境充斥著奇怪的數據,為了滿足要的績效數字,或是基層為了拿獎勵,才會做這種主動式盤查的行為。」 ──台北警Joe(化名),年資5年
「績效掛帥」能退場嗎?如何減少不當盤查?
「歐美國家在討論績效時,認為只要有目標,盤查就會有疑慮。不是績效標準高低的問題,而是只要訂了績效就會有問題,」長期研究警察績效制度的蕭仁豪提出觀察,績效會增加盤查的次數,就像擲骰子,3顆骰子要擲出3個1,可能要擲216次才會成功,其中的215次,都不是想要的數字,但這216次的盤查之中,就很有可能存有疑慮。蕭仁豪強調:「員警看到可疑的人,上前關心或盤查是基本義務,但不該以獎勵或懲罰督促。」
但讓績效退場,是否就能解決不當盤查的問題?
受訪員警的回答卻很不樂觀,因為無論是哪一類的警察,工作表現都與績效緊緊綁在一起,除非發展出其他的評鑑指標。警政署內部人士透露,警政署近年來已著手調整績效制度,去蕪存菁。但當務之急,應該先將主動盤查額外敘獎拿掉,比照一般處理報案的嘉獎額度,減少盤查的誘因,才是較可行的做法。
蕭仁豪也同意,拿掉績效確實不易,但可改以針對特定犯罪律定獎勵,例如以酒駕現行犯作為主要盤查目標,讓一線員警不會散槍打鳥,而是留意酒駕相關行為狀態與特徵,挑選盤查對象。
比起只有《警察勤務條例》為依據的年代,《警職法》上路20年,員警在值勤時有了更具體的參考要件,一線員警對於自己是否侵害民眾權益,也有相當的意識。只是在尊重行政裁量以及維護治安與績效壓力下,如何減少警察超越法律的解釋範圍,避免警察的執法權與民眾的人身自由權失平衡,這是值得關注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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