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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德敗壞 vs 師道淪喪:與公共利益有關?可受公評?
小編覺得這是個超讚的案例。
刑法310條總共有3項,前2項分別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以及刑法311條第3款「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這兩個條文,則是我們常用為誹謗罪辯護時的「免責條件」。
老師愛把妹,照理說是他自己的事;沒事劈腿,充其量也只是私德敗壞。男未婚女未嫁,這是道德問題不是法律問題。別人即使看不慣,去上網爆料還是會涉及誹謗,前面提到的免責要件是不適用的。
但是,本案中,爆料人為什麼被不起訴了呢?原因就在於,這傢伙劈腿的對象偏偏又是自己的學生,把人家肚子給搞大之後又逼她去墮胎,這顯然有違師道,而這件事情確實與公共利益有關,也應該可以接受公評。所以,結論一句:何老師實在是有夠呆的。人家罵你罵得對,但你不去對號入座的話,還沒這麼多人認識你咧!
講師始亂終棄 學生網上爆料不起訴
2011-09-16 中國時報 【陳志賢/台北報導】
私立輔仁大學陳姓學生,在PTT上爆料該校日文系前講師何啟宏把妹、劈腿還始亂終棄,遭何某控告誹謗;但檢方發現,何某隱暪女友,劈腿周姓女生發生師生戀,致周女懷孕,事後竟要周以藥物流產,再與周分手,行為有違師道,而遭輔大解聘,認定陳生爆料內容為真實,不構成誹謗。
檢察官並痛批何某為人師表,罔顧多年同居女友,私與女學生發生關係,致女生懷孕,又要她以藥物終止懷孕流產,還拋棄女生,「私德已缺,道德有憾,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去年九月底,陳姓大學生在PTT實業坊之八卦版上,爆料指新莊某大學有老師利用職務之便把妹,還始亂終棄,該名老師日文不錯,又跟何潤東同姓。何姓講師認為影射他,控告陳生加重誹謗。
陳生辯稱他在學校參加暑修及開學後,聽說系上有位何姓男老師,把妹、跟女學生交往,還始亂終棄,他不認識何老師,也不知道誰被何始亂終棄,他認為師生戀是可受公評問題,才上網PO文。
檢察官調查發現,何姓講師在輔大就讀翻譯研究所時,就與同班的丘姓女同學交往,成為同居男女朋友,九十八年他擔任日文系講師期間,又與周姓女學生祕密交往,致周懷孕,事後質疑周女肚內胎兒是他的種,在去年一月底陪周女到醫院終止懷孕。後來丘姓女友因何某在接聽電話時神色詭異,質問後何坦承師生戀,周女因難以割捨感情,希望回復舊情未果,在去年七月以電子郵件向輔大申訴。
輔大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後認定何某行為不檢,有損師道,建議輔大將何解聘。周女則因懷孕墮胎,致身心受創,校方另提供周女諮商輔導。
檢方強調,陳姓大學生上網爆料內容並非虛構,且何某行為不檢,有違師道,亦與公共利益有關,所以陳生爆料不構成誹謗,予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