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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9月 3日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情形

更新時間:2022/09/03 09:40:03

歷次天然災害停止上班上課訊息
民眾洽詢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各地方政府連絡一覽表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Q&A 資料來源:各縣市政府
區域 縣市名稱 是否停止上班上課情形

北部地區

基隆市 今天未達停止上班及上課標準。
臺北市 今天未達停止上班及上課標準。
新北市 今天未達停止上班及上課標準。
瑞芳區:今天已達停止上班及上課標準。
平溪區:今天已達停止上班及上課標準。
雙溪區:今天已達停止上班及上課標準。
貢寮區:今天已達停止上班及上課標準。
桃園市 今天未達停止上班及上課標準。
新竹市 今天未達停止上班及上課標準。
新竹縣 今天未達停止上班及上課標準。

中部地區

苗栗縣 尚未列入警戒區。
臺中市 尚未列入警戒區。
彰化縣 尚未列入警戒區。
雲林縣 尚未列入警戒區。
南投縣 尚未列入警戒區。

南部地區

嘉義市 尚未列入警戒區。
嘉義縣 尚未列入警戒區。
臺南市 尚未列入警戒區。
高雄市 尚未列入警戒區。
屏東縣 尚未列入警戒區。

東部地區

宜蘭縣 今天未達停止上班及上課標準。
花蓮縣 今天未達停止上班及上課標準。
臺東縣 尚未列入警戒區。
外島地區 澎湖縣 尚未列入警戒區。
連江縣 尚未列入警戒區。
金門縣 尚未列入警戒區。

備註:

1.若欲進入本總處網站首頁版面,請按人事行政總處全球資訊網

2.語音查詢電話: 020300166

3.機關、學校中英文名稱係由各通報機關提供。

4.適用範圍為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至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等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構),為全年無休服務民眾,且應實施輪班、輪休制度,如遇天然災害發生時,其尚無停止上班之適用。

5.民間事業單位及勞工應依勞動部『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處理, 如有疑義,請按 「勞動部網頁」查詢,或電洽該部免付費電話專線:0800-085-151。

一、偽造、變造本總處網頁發布不實訊息者,可能涉嫌觸犯以下刑責,請勿以身試法:
(一)
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
刑法第360條: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
災害防救法第41條:散播有關災害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通報權責機關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時,應於下列時間前對外發布:
(一)
全日或上午半日停止上班及上課時:應於前一日晚間7時至10時前發布,並通知傳播媒體於晚間11時前播報之。但前一日未發布當日停止上班及上課,於當日0時後,風雨增強,經參酌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提供各地區最新風力級數、陣風級數及雨量預測列表等氣象資料 ,已達第4條第1款、第2款之基準時,通報權責機關應於當日上午4時30分前發布 ,並通知傳播媒體,於上午5時前播報之。
(二)
下午半日或晚間停止上班及上課時:應於當日上午10時30分前發布,並通知傳播媒體,於上午11時前播報之。
(三)
除上開時間外,各通報權責機關得視實際情形,隨時發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