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往鄭家純聲稱受到性騷擾,而不願報警或走司法程序的時候,我認為在性騷擾舉證困難或是進入司法試圖證明可能對受害人造成更多傷害的前提下,我甘冒更多的風險,給予鄭家純或類似的受害者,更多的信任與支持,我不會要求鄭家純或其他受害者,必須去去報警或走司法程序,才願意支持他們。因為這是受害者的選擇,我希望他們好好選擇如何跟傷口共存;或許事件不會受判決認證,但我期許自己能夠在無罪推定的原則下,最大限度地接受這些自稱為受害者的人。
因此,我不太明白,之前許多人乃至側翼團體,在鄭家純站出來發聲時,都清晰的理解受害者各項決定都有其艱難,但現在為什麼這個時候大家一個一個跳向反邊,義正嚴辭的說著駐德代表處根本沒有司法管轄權,善意提醒或是建議(說教)受害者應該先報警備案,盡快走入司法程序,不可以寫信給母國駐外代表處,或是上podcast説説被眾多受害者託付的傷痛經歷,而必然需要走入司法程序,縱使我們之前都曾經知道過受害者的艱難。
駐德代表處沒有司法管轄權限那又如何?從頭到尾,根本沒有人請駐德代表處去扮演司法機關,進行任何的刑事的偵查、審判,縱使沒有官方的調查權限(我目前看到的僅有「要求由台灣駐德外館主動向德國警方報案」,如果有看到受害者是要求駐德代表處在德國當檢察官開啟偵查程序、當法官進行審判,那請提供資訊給我,我會再修正。),駐德代表處還是可以「不帶官方強制力」的邀請疑似加害者、受害者進行說明、了解,藉以確認旅居德國的僑民發生這種事情,代表處能夠提供什麼樣制度性的協助。且在不濫用權限的前提下,好好確認之後取得駐德代表處的補助的非官方團體,都知道駐德代表處對類似事件的重視,在之後的受益處分申請的標準上,加入性別主流化的要求,這些都是可以嘗試做到的事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