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分局那件事,其實我有點哭笑不得。
因為在我看到報導前,正好有位同仁跟我聯絡,說他站路檢點沒有盤查而被督導官列為缺失,問我該怎麼辦。
每次看到法律人在說某事件警察違法盤查,因為違反警職法第6條的要件,通常他們都會說這沒有違法之虞、沒有事實足認,我心裡都會一陣複雜。
確實大家都會認為警察盤查應該是基於第6條第1或第2項,這也是員警常常對民眾講述的事由;但警察會在那邊的事由,很多都是像中壢分局講的同項第6款「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我們有多少這樣被指定的時間與地點?
現在派出所幾乎天天都有2到4小時擴大臨檢或酒測,此外每班巡邏勤務都會指定路檢點,大約占巡邏時段的三分之一。
粗略計算,你會發現一天有將近12小時的時間,都是這種可以讓警察不需要懷疑就可以盤查的勤務,而且路檢點幾乎遍佈各地。
也許你會想說:「這裡只是上面指定的地點,員警不一定要攔查啊?」
但很抱歉,就算你想要自我限縮被長官們擴大的權力,督導官還是會逼迫基層員警一定要攔查,你沒攔查就會被以「未積極攔查人車」為由處分,就算你跟他們講「沒有我覺得可疑的人車」也沒用,因為我也曾這樣被檢討過。
那這些地方為什麼會被指定為路檢點?
沒有人知道。
我曾問過資深學長、排班、主管、行政組業務承辦人、督導官、組長,這個路檢點有什麼「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事件之必要」,沒有人說的清楚。
「那邊有家銀行啊!」
「這裡哦…好像五六年前發生一件竊案吧…」
「議員說這裡需要排人站。」
「沒有原因,只是上面要我們報個點站。」
「這裡上個月保大有抓到酒駕。」
警察對於第6條第1項第6款的濫用,已經到了被習以為常的程度,甚至讓大家都不會對之產生懷疑。
但這些路檢點其實經不起嚴格檢視,早已飽受各界抨擊。
前大法官李震山等人(2018:167)便曾言,縱使為長官指定,仍須符合法定要件而非定期性、固定性實施;然而實務上,這些被上級要求基層單位提報的路檢點,都已成為例行勤務。
林明鏘(2004:103)指出警察常用的大力掃蕩、持續站崗等作法,依比例原則觀察,均有違法之重大嫌疑;但我們至今還是一直在這些場所前規劃路檢點直到它們歇業。
蔡震榮(2005:148)認為對於管制站設置之地點,應侷限於「相當可能性」;但你問長官這些地方哪裡可能會發生問題,你只會得到一堆模糊的答案。
陳景發(2013:223)則說指定處所發生犯罪、危害的可能性,似宜提高至「即將發生」之階段;但我們很多路檢點不要說即將發生,甚至不曾發生過危害。
參考國外的規範,德國路檢點的設置,僅能以防制、追緝刑事犯罪作為目的並且需有事實足認之犯罪事由才能設置。
又像臺灣警察常有的酒測路檢,在美國有12個州禁止警察機關規劃此種勤務。大法官John Paul Stevens曾對路檢勤務提出許多批評,包括法院調查結果顯示路檢對交通安全影響微乎其微,甚至可能產生負面效果;而備詢的警察局長也坦承路檢勤務的查獲率非常低,甚至他無法說明勤務規劃的合理性。
各國法律無不試圖禁止警察無限制的任意攔查。
但在臺灣,立法者原本期望各位長官能謹守自身專業,避免不必要的權力濫用;然而警察長官卻成為濫權的推手,規劃無盡的路檢勤務,並迫使基層員警陷於違法的疑慮。
長官習慣規劃違法的勤務,也讓員警處於違法才是正常、合法反而會被檢討的怪異狀態。你要跟基層員警說這樣是錯的,但上級是如此定義及規劃勤務,甚至讓它擁有合法的外觀,員警便也只能「依法服勤」,並且漸漸的將這樣的法律觀視為常態。
除非我們認清現今路檢點勤務幾乎皆是違法的事實,並加以禁止,不然是無法改變此種執勤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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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李震山、蔡庭榕、簡建章、李錫棟、許義寶(2018)。警察職權行使法逐條釋論(2版)。 臺北:五南。
林明鏘(2004)。警察職權行使法基本問題之研究。台灣法學雜誌(56),頁 97-131。
陳景發(2013)。論警察分局長之指定權限--以指定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臨檢為中心。中央警察大學法學論集(24),頁 207-227。
蔡震榮(2005)。警察職權行使與執法之標準。台灣法學雜誌(72),頁 147-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