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分局那件事,其實我有點哭笑不得。
因為在我看到報導前,正好有位同仁跟我聯絡,說他站路檢點沒有盤查而被督導官列為缺失,問我該怎麼辦。

每次看到法律人在說某事件警察違法盤查,因為違反警職法第6條的要件,通常他們都會說這沒有違法之虞、沒有事實足認,我心裡都會一陣複雜。

確實大家都會認為警察盤查應該是基於第6條第1或第2項,這也是員警常常對民眾講述的事由;但警察會在那邊的事由,很多都是像中壢分局講的同項第6款「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我們有多少這樣被指定的時間與地點?
現在派出所幾乎天天都有2到4小時擴大臨檢或酒測,此外每班巡邏勤務都會指定路檢點,大約占巡邏時段的三分之一。

粗略計算,你會發現一天有將近12小時的時間,都是這種可以讓警察不需要懷疑就可以盤查的勤務,而且路檢點幾乎遍佈各地。

也許你會想說:「這裡只是上面指定的地點,員警不一定要攔查啊?」
但很抱歉,就算你想要自我限縮被長官們擴大的權力,督導官還是會逼迫基層員警一定要攔查,你沒攔查就會被以「未積極攔查人車」為由處分,就算你跟他們講「沒有我覺得可疑的人車」也沒用,因為我也曾這樣被檢討過。

那這些地方為什麼會被指定為路檢點?
沒有人知道。

我曾問過資深學長、排班、主管、行政組業務承辦人、督導官、組長,這個路檢點有什麼「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事件之必要」,沒有人說的清楚。

「那邊有家銀行啊!」
「這裡哦…好像五六年前發生一件竊案吧…」
「議員說這裡需要排人站。」
「沒有原因,只是上面要我們報個點站。」
「這裡上個月保大有抓到酒駕。」

警察對於第6條第1項第6款的濫用,已經到了被習以為常的程度,甚至讓大家都不會對之產生懷疑。

但這些路檢點其實經不起嚴格檢視,早已飽受各界抨擊。
前大法官李震山等人(2018:167)便曾言,縱使為長官指定,仍須符合法定要件而非定期性、固定性實施;然而實務上,這些被上級要求基層單位提報的路檢點,都已成為例行勤務。
林明鏘(2004:103)指出警察常用的大力掃蕩、持續站崗等作法,依比例原則觀察,均有違法之重大嫌疑;但我們至今還是一直在這些場所前規劃路檢點直到它們歇業。
蔡震榮(2005:148)認為對於管制站設置之地點,應侷限於「相當可能性」;但你問長官這些地方哪裡可能會發生問題,你只會得到一堆模糊的答案。
陳景發(2013:223)則說指定處所發生犯罪、危害的可能性,似宜提高至「即將發生」之階段;但我們很多路檢點不要說即將發生,甚至不曾發生過危害。

參考國外的規範,德國路檢點的設置,僅能以防制、追緝刑事犯罪作為目的並且需有事實足認之犯罪事由才能設置。

又像臺灣警察常有的酒測路檢,在美國有12個州禁止警察機關規劃此種勤務。大法官John Paul Stevens曾對路檢勤務提出許多批評,包括法院調查結果顯示路檢對交通安全影響微乎其微,甚至可能產生負面效果;而備詢的警察局長也坦承路檢勤務的查獲率非常低,甚至他無法說明勤務規劃的合理性。

各國法律無不試圖禁止警察無限制的任意攔查。
但在臺灣,立法者原本期望各位長官能謹守自身專業,避免不必要的權力濫用;然而警察長官卻成為濫權的推手,規劃無盡的路檢勤務,並迫使基層員警陷於違法的疑慮。

長官習慣規劃違法的勤務,也讓員警處於違法才是正常、合法反而會被檢討的怪異狀態。你要跟基層員警說這樣是錯的,但上級是如此定義及規劃勤務,甚至讓它擁有合法的外觀,員警便也只能「依法服勤」,並且漸漸的將這樣的法律觀視為常態。

除非我們認清現今路檢點勤務幾乎皆是違法的事實,並加以禁止,不然是無法改變此種執勤態樣。

---

參考文獻
李震山、蔡庭榕、簡建章、李錫棟、許義寶(2018)。警察職權行使法逐條釋論(2版)。 臺北:五南。
林明鏘(2004)。警察職權行使法基本問題之研究。台灣法學雜誌(56),頁 97-131。
陳景發(2013)。論警察分局長之指定權限--以指定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臨檢為中心。中央警察大學法學論集(24),頁 207-227。
蔡震榮(2005)。警察職權行使與執法之標準。台灣法學雜誌(72),頁 147-152。

Comments
  • Chloe Wu 大中和以前還規定沒盤查資料的話要處分呢~還叫你要留盤查民眾的電話
    • 王惀宇 「有沒有寫盤查紀錄表?資料不齊,申誡一支。」
      「查你上個月的盤查次數,只有400筆,全所最低哦?罰你多站一班路檢。」
  • 楊智傑 失蹤人口不能查? 下次1999市民專線不要轉到警察這兒。
    Hide 15 Replies
    • Chih Min Su 楊智傑 執勤技巧有改善空間,但不要把盤查妖魔化。
    • 王惀宇 不過也很有趣,早上我跟同事討論一下,目的是查失蹤人口的話可能還真不能以警職法第6條為依據
    • 楊智傑 查失蹤人口有法律依據??哈哈 下次1999專線也給我出法律依據警察再受理。
    • 蘇峻霆 楊智傑 失蹤人口可以查也應該要查,但盤查方式還是要符合法律規範啊。
    • 楊智傑 蘇峻霆 所以這件盤查已告知事由哪裡不符規範
    • 蘇峻霆 楊智傑 失蹤人口有符合警職法第六條的哪項條件嗎?警方有什麼具體理由懷疑本案當事人是失蹤人口嗎?
    • 楊智傑 蘇峻霆 照你這樣說,警察要不要協尋失蹤人口?
    • 蘇峻霆 楊智傑 協尋失蹤人口的方式很多,如果警方有具體原因懷疑當事人是某特定失蹤人口,可以用詢問的方式來確認。但對於無具體事由者直接說我懷疑你是失蹤人口並且進行盤查,這真的不是合理的失蹤人口協尋方式耶。
    • 楊智傑 蘇峻霆 笑死,不輸入資料哪知道你有沒有被通報失蹤。
    • 蘇峻霆 楊智傑 協尋失蹤人口本來就是針對特定失蹤人口來協助,例如上個月有人通報45歲短髮格子襯衫男性失蹤,警方發現有看似符合條件的人才去詢問;而且是「詢問」,而不是強制對方出示證件的「盤查」(即警職法第六條)。

      當然你要認為「沒有特定原因就可以懷疑任意人士是失蹤人口並且要求出示身分」是有效的協尋失蹤人口方式而且沒有侵害人權之虞,那是你的自由;但目前這樣做就是違反法律規定。而且警方這樣做違法,並不能推論到「所以警方都不要協尋失蹤人口」,因為協尋失蹤人口的方法很多,請附近里長多注意,透過附近醫院系統查詢,都是方法。


      當然如果你執意認為警方這樣做不應該是違法的,歡迎去推動修法。
    • 楊智傑 蘇峻霆 你知道醫院要保護病人個資連警察都不能調閱嗎?科科。你知道失蹤人口往往都離開居住地嗎?你知道警察很多行政行為需要靠身分證確認嗎?
    • 蘇峻霆 協尋失蹤人口不容易,但不表示警察就可以違法盤查。警察很多行政行為需要靠身分證確認,但不表示警察就可以違法盤查。
    • 楊智傑 下次找警察幫忙前麻煩先找好中華民國法律哪一條規定由警察處理再報案,相信會減少很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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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智群律師(klaw)

      警察盤查文出來,
      有贊成的,但也有來酸的,
      大部分的質疑
      都是這個事情哪裡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規定?
      哪裡符合大法官解釋?

      ...

      我的回應如下:

      問這些問題之前,你應該先問一個問題,
      是否符合警職法哪一款,是誰說了算?
      民眾可以自己當法官認定這個不符合,就不配合嗎?

      民眾對盤查有意見,
      警職法有一定程序可以處理,
      法律可沒說民眾可以自己判斷不想配合就不配合喔!

      網友提的這種討論在學校是有意義的,
      但在實際操作上,
      那個「是否符合」的認定權,
      還是由法院事後認定,並不是民眾當場自己認定,
      更沒有給民眾拒絕配合的權利。

      你可以表示異議,甚至申訴,但還是要配合,
      如果沒辦法查明身分,
      警察甚至可以把你帶回警察局呆3小時,
      如果你罵了警察,那問題又更複雜了。

      每個律師想法都不一樣,
      我的想法就是,
      別讓我的當事人陷入沒必要的事情裡面,
      給身分證一分鐘可以解決的事情,
      我不希望我的當事人搞9個小時,
      甚至後面還要跑法院,
      我也沒有要賺客戶這個錢,
      叫你跟警察拼,
      然後事情搞大了,
      我再來賺錢,
      或開記者會,說我是人權律師喔喔喔,
      這樣真的很正義啊!

      如果你覺得警察作法有問題,
      那配合提供身分證號碼,再直接異議,
      罵警察只是讓自己陷入更不利的情況,
      被壓制帶回警察局花9小時更是毫無必要,
      (告警察不用花那9小時好不好!)
      有理變無理,這樣有比較好嗎?

      另外「神色慌張」「神情緊張」是很多盤查啟動的原因,
      很多法院判決都查得到,大家是少見多怪。

      #講法條大家都很會講
      #實際操作是這樣子嗎
      #誰有認定權才是重點吧
      #如果你的正義感是把客戶搞得更慘那到底有什麼好驕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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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eo Chen 楊智傑

      法律沒有說"民眾可以不配合違法的臨檢".


      但,法律也沒有說"禁止民眾不配合違法的臨檢"啊!
  • 吳俊逸 路檢就是背著沒子彈的長槍發呆
    • 王惀宇 未有積極作為,工作不力,申誡一次
  • 莊馥華 卡~
  • 吳國維 問題在於分局長根本沒有法律素養。
    • 王惀宇 各種原因,就算有此認知的長官也會放棄法律素養
    • 吳國維 王惀宇 看到要命小方戰林盧比檢座,就可以知道亂源在哪。但對我們而言都一樣,他們只會出嘴不會思考。
    • 王惀宇 畢竟他們是不用負責的
  • Kyou Takasita 筆記!
    • Shih Jie Lan Kyou Takasita 你先去學比例原則,我很怕屁孩被你揍死
    • Kyou Takasita 藍士傑 完全符合
  • 陳賢 龜大法學最喜歡講警職法了,結果不是濫用就是亂用
    • Cheng YuTing 陳賢 是不會用,叫我們用!
    • 陳賢 Cheng YuTing 最高警察學術殿堂誒
    • Cheng YuTing 陳賢 一定是執法技巧不好
    • 陳賢 Cheng YuTing 一定是警員不好,應該請警大畢業來示範才對
    • 王惀宇 很神奇的是,其實不少警大研究也寫過路檢勤務的問題…只是似乎對他們的教育沒有影響就是了。
    • 陳賢 王惀宇 證明了「研究論文除了你跟你的指導老師外,根本沒有人會看」?
    • 王惀宇 可能還有口試委員跟院長(咦
    • 陳賢 王惀宇 求口試委員心中陰影面積及吐血量
    • 王惀宇 肯定是咖啡太難喝了(`・ω・´)
  • 陳宗元 我覺得雖然文字解釋上看來指定地點就不用發動盤查的其他要件,但這樣其實很不合理,也會過度侵犯人權,尤其像現在這樣大範圍大時段的指點地點。解釋上應該要跟羈押原因一樣,即便是在指定的地點,也必須要有前面幾款的發動理由,只是門檻會更低一點,這樣的解釋也才符合釋字535號。
    • 王惀宇 我想立法者跟其他法學者也沒想到,警察可以這樣把法律變成自己想要的形狀吧
    • Eric Chen 王惀宇 這種模式在公務員與軍人之中也多少可以看到。
  • Jen Yu 長官:你沒有盤查到有績效我怎麼升官
    • 王惀宇 現在路檢點就是給各位長官督導用的XD
  • Tzung Tza Tzou 小電腦查詢次數過少,分局開會已檢討,請多多盤查🙃
    • 張重期 但我覺得次數也不能低到太誇張🤪
      一班巡邏就算沒有遇到可疑的人,路上違規那麼多,有同事連舉發違規都不用小電腦查一下也是很扯🤣
    • 王惀宇 盤查不夠一定是勤務不夠多,再多排個擴檢提升件數( ・∇・)
    • Tzung Tza Tzou 張重期 違規常常就是想找的時候找不到,趕著去處理事情才會冒出來🤦
      不過舉發還不用小電腦,有那麼趕嗎XD
    • Tzung Tza Tzou 王惀宇 守望是我的專長🤪
  • Key Mk 議員認為需要設置盤查,這應該才是重點。地方民意代表可能有選票的考量,才會要求警察不合理的勤務。但這也無法說是違法,除非有證據為公器私用,否則這類加強警勤的爭取很常見。
    • 王惀宇 其實議員要求的次數不是最多的,大多數還是來自「長官覺得要有」,議員的要求只是額外增加新的路檢點
    • Key Mk 王惀宇 那都差不多,多少都是讓人民覺得獲得「絕對安全」說不好聽是人民沒錢或不信任保全行業。
  • PiCh Hs 倌吶:表示…沒辦法吖…誰叫…
  • 張重期 我覺得規劃取酒跟擴檢的目的已經不太像預防犯罪,更像是為了敘獎+爽領超勤加班費。
    只要打著維護治安的大旗,要廢除這些勤務難度很高🤣
    • 胡苦樂 張重期 同意你的說法,一成不便的安民、取酒、擴檢,只是配合這些官報超勤⋯⋯
    • 吳國維 張重期 真的
    • 王惀宇 一針見血
  • 胡苦樂 多查多出事,改彿係警就天下太平了⋯⋯
    • 王惀宇 可是不查長官說你沒做事 (´・ω・`)
    • 胡苦樂 王惀宇 現在寧願被檢討也不願做事,基層的可悲
  • Eunice Jiang 謝謝說明,請問可以分享嗎?
  • 陳桐山 人多、時間多、不如去勤區查察、
    治安靠情報、情報靠佈建、佈建靠查户口…
  • 劉洋洋 限縮員警盤查的權力會否導致犯罪率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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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劉洋洋 國內外有沒有相關的研究
    • 劉洋洋 以人權為由限制警察盤查,那是否能有相應的配套來維護治安,否則犯罪受害者的權利誰來保護
    • 劉洋洋 法律人喜歡說末端的嚴刑峻罰不能遏制犯罪,犯行能及時被偵破才是影響犯罪決意的關鍵,但仍時常喜歡限制警方的偵查手段,好像覺得社會安全能從天上掉下來一樣
    • 劉洋洋 半年前才有一個通緝犯在北大附近持槍闖入前鄰居家強姦母女的新聞
    • 劉洋洋 如果在未來,某通緝犯只有神情緊張但未達合理懷疑有犯罪的情況,而警察卻因此不能盤查他,是否就漏抓到一個通緝犯,是否又有一對母女要受害?
    • 劉洋洋 法律人很喜歡說不爽就叫立法者去修法,但別忘了,最近修法草案提高過失致死罪的刑度,反對的最大聲的是誰
    • 施嘉承 許定澤 這種假設是假設不完的,要用這種假設套在各項公權力都說得通,警察國家不是什麼好事。
    • 劉洋洋 施嘉承 所以我才想知道有沒有警察權力對治安影響大小的相關研究
    • 王惀宇 這部分的研究也有不少,僅附上一些在小弟學位論文中引用的:

      孟維德(2009)研究增加巡邏密度,對犯罪率及民眾的犯罪被害恐懼感幾乎沒有影響


      Braga, Papachristos, & Hureau(2012)研究指出使用大量高密度的巡邏效果有限,甚至有可能導致民怨或執法過當的問題,為了短期效益而犧牲社區的長治久安。

      Fell, Waehrer, Voas, Auld-Owens, Carr, & Pell(2014)研究結果酒測路檢與酒後駕車事故並無險著關聯

      Sullivan & O’Keeffe (2017)發現2014年間紐約市警察罷工期間重大犯罪率下降
    • 劉洋洋 王惀宇 謝謝
    • 江廷晏 盤查對計畫犯罪沒什麼用,警察又不能搜索你的身體物品
  • Wei Lin 陳秋汝
  • Chunhow Wu 推爆
  • 古培歆 「指定的公共場所」需要公告不是嗎?
    • Gary Sheng 警職法上沒寫,也沒有對這件事情定性是否為一般處份
    • 王惀宇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
      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 卓有 古培歆 法條僅提到由主官指定位置處所,並無提到要公告喔
    • 古培歆 看來「哪位長官」指定了「哪裡」還有「期限」才是重點了
  • 黃文章 還好高雄沒有路檢點
    真幸福城市
  • Cing Yu Jhan 所以基層員警難為啊
    • 王惀宇 只好大家好自為之,自求多福
  • 林博謙 蔡宗佑
    • 蔡宗佑 林博謙 上樑不正下樑歪
  • Gary Sheng 保大那種近乎無視法律只知績效好的玩法當然抓得到阿XD
    • 王惀宇 神奇保大 (`・ω・´)
    • Jie Yang Gary Sheng 也是有真的會做的。
  • Jie Yang 希望是加以禁止並且探討而產生出有效的執勤作為或是請求修法。
    有些不好的記憶:因為1.要求盤查但是不教法律不訓練技巧的單位多。2.盤查還要留電話不知道那個狗官想出來的狗屎,我記唸一輩子。3.連部分長官都在閒聊或慰問時脫口路檢無用,要靠埋伏或是其他方法,快點抓績效不然每天站。
    所以路檢是欺騙跟安慰民代民眾還是長官用來修理績效不好的下屬的手段。
    • 王惀宇 現在大概就是如此,所以我會認為要嘛就是廢除非必要路檢,不然就不要再假裝我們是自由社會了
  • Ann Chang 想知道長官為什麼要「無故」設置盤查路段?可以理解若緊急獲報有重大安全疑慮或配合查緝要犯,會緊急臨時設置盤查路段;但是否應該強制紀錄盤查路段設置理由?(還是本來就有,足供事後調查?)
    • 王惀宇 原因有很多,現在的路檢勤務大概有幾個功能

      1.應付上級交辦工作:如果發生什麼事件或是民代有反映什麼要求,長官就會編排路檢,以表示自己很重視所以放警察站在那邊

      2.查獲更多績效:藉由主官指定,就可以不需要前五款的事由任意攔查,員警便可以增加攔查件數,總是可以提高發現績效的機會
      3.懲罰性勤務:因為路檢就是要員警持續站立,也會增加值勤風險,對於執勤員警相當疲累,所以常被用來當作對績效不佳者的處罰手段
      4.督勤方便:由於是被要求定點站立,對長官督勤相當方便,可以很容易找出許多瑕疵;同時能夠讓長官得到更多督導或勤務規劃的敘獎,以及讓他們可以請領督勤的加班費用
    • 蔡曉樂 王惀宇 長官是有事嗎?變相逼績效啊!

      倒楣的還不是民眾嗎?
    • 張重期 王惀宇 3應該是守望(站大門或交整)😂
    • 王惀宇 沒有酒駕績效也是會多排自辦酒測啊XD
  • 陳小樂 鄭紹晴
  • 林子涵 李宗穎
    • 李宗穎 林子涵 不給查就跟他說謝謝慢走啊
  • Edward Sugur 現在高雄都有排「守望」,ㄧ直站好站滿⋯⋯⋯一星期固定的兩天要路檢,持長槍展示維護治安的決心⋯⋯好像深夜都是壞蛋出沒的時刻⋯⋯

    #遠遠看到閃燈就掉頭跑了還讓你查咧
    • 王惀宇 有事沒事排了人站,這樣長官就沒事了
    • Edward Sugur 王惀宇 出事ㄧ樣連坐啊⋯⋯就怕豬隊友
  • 方方 親綠的呂秋遠律師,對侵害人權的警察臨檢盤查見解⋯
    https://www.facebook.com/100000944336615/posts/5495401773834579/

    4月22日早上,有一位音樂老師要趕著上課,在中壢後火車站商圈被一位中壢分局警員攔查,要求她出示身分證件,但沒有說明原因(後來補充是因為看到這位老師,神情緊張)。這位老師不願意配合,與這位警員僵持不下,她拿出手機開始錄影,說了一句「這樣真的很蠢」,警員就以這句話,認為她涉嫌妨害公務,以現行犯把她逮捕。之後,被戴上手銬、腳...鐐,在警局等候檢察官偵訊,當時想要點眼藥水,也被拒絕,前後被限制人身自由高達九個小時。

    就法律來說,警方在某些情況下,確實可以在公共場所要求民眾出示證件,最常使用的四個字叫做「合理懷疑」。所謂的合理懷疑,一般是按照警察的論述,配合當時發生的客觀情況,加上警察執法經是否違背一般人的生活經驗,來判斷有沒有所謂的「合理懷疑」。舉例來說:

    對交友軟體上, ID是「菸」的人查驗身份。

    對窗戶隔熱紙非常黑的賓士車駕駛查驗身份。

    對於背著背包,在超商附近佇立停留的人查驗身份。

    以上,法院通通認為,不算合理懷疑。如果這些都不是合理懷疑,那麼,在路上看到一個女性趕路,「似乎神情緊張」,這有什麼好懷疑的?憑辦案經驗?或許這位警員的辦案經驗「特殊」。可是,對方不願意配合出示證件,根據法律規定,警方要求這位民眾回警局確認身份就好,為什麼要這麼對待這位拒絕盤查的民眾?她本來就可以依法拒絕,警員也可以依法帶回,面對這樣的情況,警員竟然只能用「這樣真的很蠢」的話,做為這位女性涉嫌妨害公務的證據,以強制力把對方逮捕,這樣的行為不是蠢,什麼才是蠢?

    這位警員先生,你其實就坦白說,「是因為對方剛好看了我一眼,又急著要離開。當天早上我剛好沒事,想盤查一下民眾,就這麼選到了她。她乖乖給我證件不就沒事了,但她竟然跟我嗆,我更不爽,正當不知道怎麼辦的時候,她說『這樣真的很蠢』,於是我終於找到理由,可以辦他妨害公務、可以順理成章壓制她在地上、還可以讓她浪費一天的時間,更可以往後讓她跑地檢署,民眾就會知道我的厲害了。」

    這位警員,你說,你是不是這樣想的?

    很蠢,是講你嗎?她是不是其實在說,「浪費時間在這樣的事情上,真的很蠢。」你有跟對方確認她的意思嗎?更何況,就算是說一個人「蠢」,是施加暴行於公務員嗎?你的基礎刑法學到哪裡去了?

    往後的過程就不必特別說了,不給眼藥水,並不是毫無道理,因為確實有被告會主張服藥以後神智不清,或是因為這樣而死亡,導致警方很多困擾。但是上手銬腳鐐是什麼意思?一般而言,除非嫌犯有暴力、自殘傾向,才會有施加戒具的必要性,這位小姐縱然當下有反抗,難道是暴力傾向?她已經在起初覺得警員故意找他麻煩,而且開始對她拉扯與動手,縱然有碰觸到警員身體,如果這就是暴力傾向,那麼對於暴力的認定也未免管到太平洋。

    就法律的程序來看,警員從一開始就有問題,因為警方固然可以在公共場所臨檢,但必須達到「合理懷疑」程度,而非可以任意盤檢路人。到目前為止,我們當然想要相信警方,但警方卻只能提出「神情緊張」這種說法,實在難以讓人信服。之後,警方又隨便以「這樣真的很蠢」,主張對方是妨害公務的現行犯,那就更誇張。至於手銬腳鐐,也只是用來羞辱這位民眾的工具而已,完全沒有必要性。這些種種,都顯示出這位警員可能在法治教育還需要加油,自己甚至已經有違法的可能性。

    不要再說,不過就是臨檢,自己沒做虧心事,有什麼好在意的?照這樣的說法,海底撈也可以在吃飯的時候裝設攝影機,把資料傳回中國,不是嗎?你沒有做虧心事,幹嘛怕人家錄影錄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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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so Wei 為什麼國外有台灣沒有?
    [因為台灣警察沒有工會]
    沒有工會這種組織內部的問題就幾乎不可能改善,只能透過一次比一次嚴重的事故才有機會改善,而且通常還不是真的改善。把多數人的問題變成少數人的問題,再把少數人的問題變成全部的人的問題,只要今天是全部的人的問題就不是問題了。
    • 王惀宇 確實在很多國家警察工會對於勤務與政策具有實質影響力
    • Tso Wei 王惀宇 其實公務系統更需要工會來協調,因為公務系統只有一間,不像民間企業不爽就換公司。時間久了爛公司招不到好人才自然會被淘汰,但公務體系沒得淘汰就不會優化。但偏偏我們的勞基法直接把公務員不分青紅皂白的剃除在外,連醫護人員也是,導致基層人員因為升遷、考績等等形成寒蟬效應,即使是好的建議都不敢吭聲,縱使遇到想改善的主管去詢問意見做調查,一般人也幾乎都不敢唱什麼反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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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界、司法、醫護、台鐵等和人民生活息息相關,有些舊制度和潛規則文化需要大家的共識共同努力革新。


      隔行如隔山,讓大家知道立場為難之處,有必要。

      基層加油!
    • Mickey HB 王惀宇
      疫情之下,感謝員警們守護的辛勞!
    • Mickey HB 王惀宇
      偶而經過桃園火車站後站,彷佛我是外籍異鄉人。


      移民署和勞動部應積極有為,不要讓基層員警瞎忙虛耗。
  • No photo description available.
    楊律師 added a new photo to the album: 臨檢盤查.

    我寫書到凌晨才睡,下午才起床,看到一大堆標記及訊息,我就猜到又有警察違法盤查了,讓我簡單評論【警察vs詹慧玲】的盤查及拘捕:

    =========

    警:「因為我是警察,我本來就可以盤查」

    ...

    若只要是警察,就能無條件盤查任何人,那還要警察職權行使法幹嘛?

    但重點不在於這句話和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不符合,而在於剛好可以證明十多年來無數警察及鄉民用來罵我的話:「警察不會違法盤查」,真的會,因為很多警察都認為「只要有警察身份」就可以無條件盤查任何人,所以有這種心態的警察就會常常違法盤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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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這是公眾得出入場所」

    「公眾得出入場所」和「公共場所」不同,警察用語錯誤,警察不會來我們家,我們只會在出門時遇到警察,若只要是公共場所就能盤查,就等於警察就能無條件盤查任何人,那還要警察職權行使法幹嘛?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6款只有在「經指定」的公共場所可以無條件臨檢盤查,而且依第2項只有「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有權指定,而且解釋上必須「事先指定」,不能看到想盤查的人才說:「我現在指定妳腳下這塊地,所以我現在可以盤查妳」 ,而且只能「小範圍指定」,不能一口氣指定全國或全巿或全區,而且只能「短暫指定」,例如十點指定某個路口臨檢盤查,到了凌晨三點要撤離後,指定就失效,否則只要每天指定不同地點,積沙成塔,一年後全台灣都指定滿了,全台灣都能無條件盤查?那還要法律幹嘛?

    但重點不在於本案和上述要件全不符合,重點在於,因為很多警察都認為「只要是公共場所」就能無條件盤查任何人,所以有這種心態的警察就會常常違法盤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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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妳一直看我,憑我經驗(妳有犯罪嫌疑)」

    在路上遇到警察只有二種排列組合「眼神交會,看警察」及「臉轉向,沒看警察」,若前者有犯罪嫌疑,後者是心虛,哇,全都有犯罪嫌疑也,全都可以盤查了,那就等於警察能無條件盤查任何人,那還要警察職權行使法幹嘛?

    但重點不在於本案無犯罪嫌疑,重點在於,因為很多警察都認為「只要依職業第六感」就能無條件盤查任何人,所以有這種心態的警察就會常常違法盤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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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跟妳核對一下而已,怕妳被報失蹤」

    上星期警察也用這招盤查我,我完全看不出來我和她到底那像失蹤人口?當然這只是警察硬凹的理由,完全不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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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我不想對妳行使強制力」

    這是大家都呼略的超級重點,實務上,警察想違法搜索又怕被告時,就會命令人民自己把包包打開給他看,同理,警察想違法盤查及拘捕又怕被告時,就拿擋住人民,不同意人民離開,但又嘴巴上說「我沒行使強制力喔,我沒逮捕妳喔,我沒妨害自由喔」,但其實人民自由已被妨害

    我好幾次被警察擋住很久,我重複大聲詢問:「你們有要逮捕我嗎?我能離開嗎?若沒要逮捕我,我要離開了喔,我要慢慢離開了喔」,其中一個警察就是邊擋邊說「我沒要逮捕你」,但我離不開啊,最後我只好提告,但檢察官為了力挺違法盤查的警察,檢察官也皮皮地說「警察沒上銬啊,沒逮捕你啊,這不構成妨害自由啊」,然後檢察官還在開完庭後怒視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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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妳剛罵我很蠢」

    從錄影中無法得知她有無罵警察蠢,我先假設有罵,但這只代表「當警察違法盤查,且說了一大堆很蠢的理由謊稱自己有權無條件盤查人民後,而且已經妨害自由後,詹慧玲一氣之下罵警察主張的理由很蠢」,這句話是否「另外」構成公然侮辱或妨害公務罪或有無符合刑法第311條例外事由,我先不下結論,交由各位判斷

    但重點是,警察在前面已經構成妨害自由了,已經構成強制罪了,無論詹慧玲「事後」有無「另外」構成其他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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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強烈建議詹慧玲像我一樣勇敢地對違法盤查的警察提起強制罪及傷害罪的刑事告訴,雖然最後一定會輸(從民國1年~110年警察全勝,人民全敗),因為全台大多鄉民及檢察官及法官都認為「盤查一下又不會死…報一下身分證字號就好了…警察也是為了治安…啊不然以後都不要盤查啦」,然後帥氣地硬找理由不起訴,反而起訴妳公然侮辱及妨害公務罪,妳這個被害人變加害人,而且被全台警察及鄉民罵,呵呵

    我明白妳的感受,我早在十多年前就經歷過這一切,若我像其他網紅律師一樣只站在政治正確的一方,我的人生會更順利,賺更多錢,也能同時劈腿多位美女,但我偏偏看不慣「形象好的強權,裝弱者,違法欺負形象差的弱者」,我偏要站在最弱人最少的一方,我偏要一個人站在法律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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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察拍的影片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409226…

    詹慧玲拍的影片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f9_HgGvkNnY

    路人拍的影片
    https://www.facebook.com/1610202331/posts/10217554019354912/

    詹慧玲臉書文章
    https://www.facebook.com/hueiling.jan.1/posts/3965189330186280

    詹慧玲與吳景欽教授的直播說明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wQQj3y166R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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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惀宇 法律的部分,許多法律人說很多了,所以我就講講警政的部分
  • 林進益 這個問題凸顯警察的法學修養不足,沒有為人服務的意念,一付高高在上的自卑心理;他們今天如有“119”消防人員的救護心理,就不會有這事件發生了!
    • 王惀宇 這兩個機關的行政目的不同,小弟認為沒辦法僅以此去判斷個人心理,而且還需要看個人的價值觀與職場文化,畢竟我也見識過手段凶狠與消極不作為的消防人員

      員警的法學素養是需要更多元的培訓,但這也受限於訓練時間不足以及勤業務過多而無法實踐
    • 林進益 王惀宇 如你所說那麼為何要稱警察是人民的保姆?
    • 王惀宇 「人民保姆」為過往機關基於其目的所積極營造之形象,然是否能以此認知當前警察功能,顯有疑義。
    • 陳柏佑 王惀宇 正趴ㄟ
  • Outaki Isao 這和當兵一樣,只要長官覺得底下的人沒做事,不論基層有多辛苦,他們只要一句話就可以把大家整得死去活來,深層的原因就是:長官就要有長官的威嚴。

    即使那種威嚴,說到底不過就是想耍官威,但實際上一點意義也沒有,天曉得這些官有沒有透過打手發黑函去檢舉競爭對手,害真正有在做事且有心從事改革的人升不了官呢?
  • Ya-Hui Chang 所謂的警察特考,如果只為較高的加給而準備考試,沒有為民服務的熱忱,請別去考,謝謝。
    • 王惀宇 當前警察定位不明,其實也讓考訓取向更為複雜
    • MeiMei CH Ya-Hui Chang 想要透過考試來篩選「具有服務熱忱」根本是不可能,講白了啦,這個香蕉薪水就真的只能請到猴子,不然怎麼一堆學長自己在依什麼法執法都不知道的?
  • 方方 這是警界知名人士石明謹先生的法律觀點!
    https://www.facebook.com/538523259/posts/10159059323523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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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明謹

    員警的執勤影像出來了,我們就一步步來看員警是不是真的「蠢」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YihxbxT3yiQ

    這次的事件,源自於中壢分局員警,在路上盤查一名女子身份,所以我們先來看這個案子,依照警職法要「查證身份」,程序應該是如何?

    ...

    Step1 依照警職法第六條,產生合理懷疑。
    Step2 依照警職法第四條,告知事由。
    Step3 依照警職法第七條,命出示身份證明。
    Step4 依照警職法第二十九條,給與陳述異議機會。
    Step5 依照警職法第二十九條,紀錄並交付異議之理由。
    Step6 依照警職法第二十九條,認為無理由繼續執行。
    Step7 依照警職法第七條,無法查明身份時得帶往勤務處所。
    Step8 依照警職法第七條,遇抗拒時得使用強制力。

    我們依照上面的步驟,來看這名員警的執法,首先是他把女子攔下來時說「我沒見過妳耶」、「我怕妳是失蹤人口」、「請把身分證讓我看一下」,依照警職法第六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很明顯的員警並沒有提出任何理由符合上面任何一點,所以此時並沒有發動警職法的事由,也就是說,這個時候不是不能盤問身份,但此時只是「同意盤查」,如果女子願意配合,那很好,如果不願意配合,也是她的自由。

    然後女子問:「你這樣是不是在懷疑我?」,此時其實是員警最好的發動時機,如果他說「妳的包包上有白色粉末是不是毒品?」、「你的口袋露出一截刀柄可以讓我看一下嗎?」,那麼他就有合法的理由可以查證身份,然而這員警繼續跳針跟發動要件無關的內容,「這裡是公眾場所,我本來就可以對妳實施臨檢」,還明確表示「我只是跟你詢問一下姓名而已」,因此,此時仍然沒有警職法之適用,場所不是重點,重點在理由、理由、理由。

    接下來女子不願出示身分要離去,員警將其攔下,並說「你不願意出示證件,我可以把妳帶回派出所」,但是到這個階段,還是沒有告知任何符合警職法的理由,那怕編也要編一個,你連Step1都還沒做啊!你就是跳針「我要依法臨檢你」,但是又不說「合理懷疑」的理由。

    此時女子對員警說「你很蠢耶」,員警表示這是「妨礙公務」,然而所謂的公務,必須是「依法執行之任務」,既然前面這整段都還沒有達成警職法的發動要件,員警的「查證身份」行為,並不是公務,既然不是公務,就沒有妨礙公務的問題,至於說員警「蠢」,員警可以提出妨礙名譽告訴,但是法官有可能認為這是客觀評價員警的行為,萬一告了說不定會變成法院認證的蠢。

    後面就是員警濫權妨礙自由,因為既然從頭到尾警職法都沒有發動,沒有妨礙公務的問題,自然就沒有逮捕、上銬的權力,依照警職法的查證身份程序,Step12345678 必須按照順序來,而且少了一個都不行,本案員警沒有Step1,自己從Step3 開始發動,然後又自己跳到Step7、8 ,整個程序明顯不合法。

    警職法第四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本案從頭到尾女子都可以拒絕。

    但是這也不能怪員警,看了中壢分局分局長的記者會,他自己也不知道警職法的發動要件跟程序是什麼,也是一直在跳針會全力維護治安等莫名其妙口號,這大概就叫德不孤、必有鄰吧!

    雖然中壢分局想拿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可以對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查證身份來解釋,但是這裡的「指定」是限縮解釋,否則你可以指定全台灣24小時都是臨檢場所,既然是「指定」,當然必須由分局長以上,指定具體的場所跟時間,一般是會有公文通報各所隊,然後編排勤務,沒有那種整個城市都是可能的犯罪地點這種事,如果全市都是犯罪熱點,那分局長還不趕快下台謝罪。

    就算有事先指定臨檢處所,員警還是要告知事由,那在民眾抗拒臨檢時,早就拿出來說嘴了,可見是沒有,2017年台北市保大攔檢李永得的時候,也是用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來作為發動理由,但是李永得不接受,經過一番爭論後,保大中止了盤查,等於是依據警職法第二十九條,在義務人異議之後,認為有理由而中止,所以後續其實沒有衍生法律上的效果,這次的案件涉及後續的濫行逮捕跟妨礙自由,可能就沒那麼簡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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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張家豪 笑死,有些地方的檢察官法官宿舍也會設路檢點,這還是法院要求的,如果要檢視路檢點的合理性,我看法界權威會先打臉自己
    • 王惀宇 路檢點大都如此,為了設而設
    • Mickey HB 王惀宇 特權
  • 張仲邦 我有重要的事情想問你你可以打給我嗎
  • 張仲邦 我很急
  • 張仲邦 想找你幫忙謝謝你
  • 張仲邦 0989-457-832這是我的手機
  • Ethan Kuo 沒硬辦妨害公務,就算盤查有瑕疵,其實都不一定會出事
  • 林宗燁 可以為鷹,也可以為犬,若為鷹要有鷹的高度和犀利,若為犬,要有犬的忠貞與親近主人。既是公器,用之於公益,若是思欲則要懂得避嫌,一刀兩面刃,用在於執之管,怪罪於鷹或犬,難免有失批判之完整。每每求諸於酸性公論,未免模糊辯證焦點。就像假信息漫天飛
  • Gaya Neko 往上過去就會看到一堆亂源老害
    上樑不正下樑歪


    釣魚執法看多了
    哪個不是說自己為了業績也沒辦法
  • 蔚林 警政主管喜歡洗腦菜鳥
    「按照經驗法則,認真盤查就會有績效,不然年底烤雞我要給誰?」


    「我們存在的目的就是在幫菊長升官(其實是幫他自己)」

    「國家一個月給你五六萬薪水,你居然都沒雞笑,你對得起國家嗎?」

    「沒盤查作為那就是你不想做事,你知道我怎麼當上所長的嗎?以前我當基層的時候@#&%...(豐功偉業)」

    「王大明本月認真落實盤查查獲通緝犯2名,毒品3件,大家要以他為 #標竿學習的對象,反正大部分民眾都不懂法規,努力就績效,有雞笑就離考官校近了,至於那些擺爛的...」

    #本週開會又被檢討本所績效墊底,我不要求當第一,但分局長讓我難過,我就讓你們更難過...」

    然後還要求基層員警到分局粉按讚,達150讚承辦官、掌棺就記功獎...

    這些就是警察勤務條例規定的勤(ㄒㄧˇ)前(ㄋㄠˇ)教育

    反正警員那麼多,有功收割、出事就切割,再招生就有了,國家公務員砲灰(韭菜)而已...
  • Syun Hao Syu 警察的績效制度基本上和直銷老鼠會差不多,合不合法一回事,重點成績好看,所以才會一直出事,甚至有些人可能是刻意的表示自己配合長官。

    我建議先盤查幾個立法委員議員或者郭台銘之類,或者他們小孩,警政署長的小孩也不錯,然後把他過肩摔,一邊摔一邊報上長官的名字,和長官說就算郭台銘也要配合盤查,乖乖留下個人隱私資料,不然就是妨礙公務,然後這種制度就會消失。


    郭台銘摔不夠爽,看是要摔蔡英文還是馬英九,還是他們親戚。

    講白就是每次都是死老百姓出事,所以每次簡單搓掉,換大咖一點的出事,就可以一連串的廢物都換掉,制度還可以有機會修好。
  • 蕭惠珠 派出所勤務基準表所列的這裡那裡守望點、路檢點,按照警察勤務條例第18條「陳報上級備查」;跟警職法第六條二項:「第六款之指定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規定,以個人淺見並不等同。
    否則派出所在勤務表把整個轄區分線分點都列為治安要點也太容易了。


    參考一下新北地院109號交字679號行政訴訟判決意旨。
    • 陳桐山 蕭惠珠 講對重点了!依勤務の編排執勤、ォ是依法行政的根本、不是自我膨漲、没有像司法官の自由心証的法源幇你。
      例:筆錄常要戴明(受命訊問人)即是此勤務是受命司法警察官(分局長以上之所依法行政)
    • Mickey HB 蕭惠珠 長官好
      小民建議長官:
      基層實務教育訓練要落實並加強

      多看多聽基層的「實話」和辛苦。

      剛看了這篇貼文的留言
      長官們到底知不知道基層的問題所在?

      民眾每逢警察出事:「有牌照的流氓」...

      這種觀感其來有自,讓正經努力的員警,何堪?

      警界所有的中高層都應自我反省檢討,您們長年做了什麽努力與改革?!

      您們從基層爬到官位時呢?
      您們當年有的問題弊端依然在,現在基層勤務包山包海更辛苦,why?

      我個人不認同所有當過內政部長職務的「大官」
      徐國勇部長也很奇怪
      光個壹電視陳雅琳的黑熊媽媽報導,有沒有「特權」,大家去問孤狗大神吧!

      做官的是要說表面漂亮場面話,還是經營官場關係,高高在上享受同溫層的那套,網路時代,網民眼睛學亮的。

      與其在這留言法條,倒不如多關心警界的畸型勤務項目。

      謝謝督察長和先生
      直言了!請包涵。
    • Mickey HB 陳嘉昌今天在記者會上說的每一句話都是幹話
      君不君,臣不臣
      父不父,子不子


      警界基層子弟兵,好自為之
      自求少禍。
      這些「長」無良且老賊
      天佑台灣
      #把台灣人民當白痴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3948861625182522&id=100001761714221
  • 陳桐山 最近出現很多不良的反應的松山黑衣人及中壢盤查事件希望一切有高見的長官要出來機會教育!
    May be a cartoon of text
  • Cassie Liu 大法官535一堆人當透明在那邊大放厥詞看了真討厭
  • Zhang Mikail 那就是你們警察內部的問題R~
  • Leo Chen "有沒有需要查?"是一回事.
    "如何盤查?"是另一回事.
    "是不是違法盤查?"更是一回事.


    "上級要求要盤查的次數"是不合理,也不代表可以"違法盤查".
    PS: 的確那要求有些過分,不合理. 簡直是在逼警察違法.
    但,應該透過其他管道要求上級收回成命. 而不是"是你逼我的...別怪我亂來".
  • Leo Chen 應該規定"要穿完整的警察制服+名牌".
    要求臨檢時,要先出示自己的警員證給對方看.
    PS: 上面要有QRcode,可以配合警察的專門網站,查對警員的身份(外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