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優秀的學長姐們:
[警詢筆錄當事人簽名後,一定要捺印指紋或蓋章嗎!?]-----完全找不到要求當事人蓋指印的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 41 條:「筆錄應命受訊問人緊接其記載之末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但受訊問人拒絕時,應附記其事由。」
這不就是法律基礎的文義解釋,例如法律寫明「1、2或3」,這個或字代表的是 [選言的要件結構],只要在1、2、3中 [滿足其中一個],就符合要件。
為何這麼多學長姐仍然堅持要當事人蓋指紋!?
詢問原因大部分只能得到的回答就是:「以前學長教的」這種毫無法律依據的回應。
請學長姐們解惑指導~
投稿日期: 2022年5月7日 07:50 C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