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太清涼」被盤查?員警竟為搭訕女生濫用職權
昨天晚上我做了一個夢。
當我穿著吊嘎走在輔仁大學周邊,吹著夏夜裡的晚風,突然被警察攔下來盤查。
警察請我交出身分證,問我為什麼穿這麼清涼,是要去哪裡?
我配合盤查後,沒多久就收到該名警察透過臉書帳號傳來的訊息:
「我是剛剛盤查你的警察,不介意的話可以當個朋友^^」
這只是我的一個噩夢,卻是輔仁大學周邊女性的親身經歷。
多名女性和新莊分局的員警爆料,這名警察過去在新莊分局服務,已經有多名女同學遭到他假盤查、真搭訕,卻因為績效好,儘管被檢舉投訴也未遭法辦。
我要強調,這已經是犯罪行為了。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經當事人同意,或者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第16條也明文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只有在列舉的例外狀況,才可以作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搭訕,當然不會是合法的使用範圍。事實上,連合法盤查的理由都不是。
違反個資法有多嚴重呢?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規定,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更要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身為警察,卻濫用國家公權力蒐集民眾個人資訊,搭訕女性甚至是性騷擾。警政署應該積極調查,不要讓少數人的不當行為,影響民眾對警察的信任。
遇到相關行為,甚至曾經向警察機關提出檢舉的當事人,也可以將您所收到的對話訊息截圖與其他相關資料,寄到辦公室電子信箱,chiucongress@gmail.com(可匿名)。
最後,容我提醒警政署,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5條規定,這是非告訴乃論的犯罪。
千萬不要用被害人沒有提告,當作消極不調查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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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浩, 宋國鼎律師 苗栗縣議員 and 1.7K oth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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