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央大學

#討論 測驗大家是不是會被罵恐龍法官

2021年10月31日 16:22
今年書記官刑法概要第一題,本人覺得滿有意思的,不要偷看補習班擬答因為這題管見以為沒標準答案,以自己心證投票,有其他見解歡迎補充: 一、甲走路不慎碰撞到騎自行車的壯漢 A,A 暴怒,從自行車上拿取打氣筒衝向甲,並舉手要毆 打甲,甲見 A 身材壯碩又有打氣筒在手,趕忙舉拳備戰。怎知 A 第一擊揮空,且打氣筒順勢 甩落於甲腳旁,A 低身想撿打氣筒繼續毆打甲。甲為了保護自己,快一步撿起 A 的打氣筒, 持之揮打 A,A 被甲打到手臂流血,甲則趁亂離去。甲之刑責為何?(25 分) 單就甲是否成立傷害罪投票(於留言B1-B3樓投票): 1.甲不成立傷害罪,因為正當防衛。 2.甲成立傷害罪,但因為防衛過當(不具必要性),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3.甲成立傷害罪,因為已無現時不法侵害,不成立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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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PO - 國立中央大學
1.甲不成立傷害罪,因為正當防衛。
原 PO - 國立中央大學
2.甲成立傷害罪,但因為防衛過當(不具必要性),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原 PO - 國立中央大學
3.甲成立傷害罪,因為已無現時不法侵害,不成立正當防衛。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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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大學 財經法律學系
1 (可能比現場寫的還簡略或有架構...) 正當防衛阻卻違法: 1.「現在不法侵害」之現在性,係指正在或即將到來之侵害。本案A 雖然一擊不中,然其後續仍欲撿起打氣筒繼續攻擊甲,可謂其係基於持續性之犯意而前後行為有時空密接性,應評價為一行為,則甲仍處於不論係正在發生或即將到來之不法侵害。 (我沒寫到的是,若以最後有效防禦時點見解,則甲再不撿起武器,將遭受身材壯碩的A持武器繼續毆打,是以甲搶先撿起武器的時點仍係不法侵害時點) 2.(1)適當性:甲的攻擊有效讓他跑走 (2)必要性:前面有同學認為甲只要趁A跌倒時跑走就好,(問題是這裡我認為甲可能現實上跑了會被抓到XD)惟正當防衛之必要防衛手段,應以自身不必退讓、不受損害為前提之最小侵害手段,本案甲若選擇直接逃跑仍有被追擊之風險,對甲而言(或對一般人當下而言),撿起武器攻擊A致使A受傷再趁亂離去,應屬當下侵害最小之手段而符合必要性。 其他有寫到的小點: 甲是否自招危難?(沒,甲不小心撞到A而已)。更正:是挑唆防衛,完蛋XD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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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
我寫3
原 PO - 國立中央大學
B6 我的想法是滾地後可以選擇拔腿就跑卻撿起來打人,這只是猜測可能會有人寫這個。 然後我不太懂你在說什麼XD,歡迎指教。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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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PO - 國立中央大學
B9 這…不行,林老師的書快去翻一下。 我是說你去翻一下唷
靜宜大學
B10 好吧 我太爛 自行刪文
國立成功大學
寫3
國立政治大學
我也寫3 抱歉 我就恐龍
中國文化大學 法律學系
可以拿著不還 也能拿著抵抗行為人攻擊 所以捶行為人的手不是最小侵害選擇 所以防衛行為不該當 罪責討論防衛過當 我是這樣寫啦
國立高雄大學
個人覺得1跟2寫的有理都可以過 但3感覺怪怪的 因為甲之所以拿打氣筒打A是因為A想撿起打氣筒繼續追擊甲,所以這個部分應該就算是面臨現在不法之侵害了
原 PO - 國立中央大學
B11 沒事,讀熟就好。
國立成功大學
啊我寫1搞錯了😂
原 PO - 國立中央大學
B15 其實我一開始沒想到現時不法侵害之認定會有疑義,但感覺滿多人寫的,就列進選項了。 不過延伸思考其實現時性有不同學說見解,但感覺只是認定之標準寬嚴不同而已,所以在此會有不同認定感覺是可能的吧。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系
我也寫3
國立高雄大學
我寫1 我在現在性採了預備行為最後階段說 然後又看到題目說A身材魁梧 所以覺得有符合必要性😂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