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警等偵查機關在發現犯罪嫌疑後,就會展開偵查行動。而在偵查行動中,通常一定會做的一件事,就是通知當事人到警察局做筆錄。
警察通知相關人士到案說明,在法律上稱為「詢問」;而記錄詢問內容的筆錄,我們則稱為「警詢筆錄」。詢問嫌疑犯、被害人或證人等案件相關人士,可說是警察調查案件的最基本手段。
對於大多數人來說,警察局是個能不需要進去就不要進去的地方,而聽到要「進去警察局做筆錄」,無疑更容易讓人緊張、不知所措。本文以下簡單介紹在警察局做筆錄時的過程,以及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項,希望可以讓大家對「到警察局做筆錄」這件事少一分焦慮。
到案說明
既然是要找人來警察局做筆錄,第一步當然是要把人帶到警察局或請人到警察局來。警察讓人到案說明,通常有以下幾種方式:
通知到案
警察主動通知民眾到案說明,最典型的方式就是書面通知,把正式的通知書寄給民眾,請民眾在通知書上指定的時間到警察局做筆錄。
而在實務運作上,有時候警察會只用電話通知,而並不一定都會用書面通知。基本上,只要有辦法讓民眾知道做筆錄的時間、地點以及案由,就可以算是有通知到。
警察到案通知書上的時間如果無法出席,原則上都可以聯絡承辦員警另外約時間,不管你的身份是告訴人、證人或犯罪嫌疑人都一樣。但如果你是犯罪嫌疑人身份的話,還要特別注意,如果沒有正當理由而缺席的話,是有可能遭到警方拘捕、甚至通緝的!
簡單講,到案通知書上的時間並非絕對,但不要放警察鴿子,這點對犯罪嫌疑人而言尤其重要。
現行犯逮捕
如果犯人正在犯罪時就被警察抓到,就是所謂的「現行犯逮捕」。在這種情況下,警察當然會直接把現行犯移送警局做筆錄,不會再另外通知到案。
自行到案或配合到案
這種類型例如兇手自首、犯罪現場的被害人陪同員警到警察局等等,沒有到案通知書,而是當事人基於自身意願前往警察局做筆錄的情形。
做筆錄的注意事項
做筆錄的環境
我們在影劇作品中,經常可以看到警察在密閉的訊問室裡面對當事人問話。但事實上,警察製作筆錄並不一定都會在訊問室內進行。有時候也直接在警察的辦公桌或其他地點做筆錄,一切取決於警察的安排。
針對問題回答、避免節外生枝
在警察局做筆錄,是採取一問一答的模式來進行。所以當事人在應對警察問話時,只要針對問題回答,非必要不用多話。
這一點是在我執業過程中,很多當事人會忽略的一點。身為當事人,會急著想要跟警察解釋整個事情的原委,是人之常情。但警察所問的問題,反映了警察偵辦案件的方向與想法。如果急於補充與問題無關的內容,輕則答非所問、重則不小心說出對自己不利的話語。
知之為知之,不知為不知
另外一個當事人在做筆錄時常會犯的錯誤,就是硬要回答不確定的答案。
在警察局做筆錄時,需要謹記在心的一點是:不清楚、不記得與不知道都是可以接受的答案。如果對警察問的問題不是那麼確定,可以直接回答不清楚或不記得,盡量避免「印象中好像是⋯」的這種回答。
因為這種不確定的回答,一旦記入筆錄,往往容易變成確定的印象。如果與事實相符倒還好,一旦與事實有落差,就會影響整個案件的偵辦。
核對筆錄內容
在問話完畢之後,警察會把筆錄印出來讓當事人簽名。這時候先不要急著簽名,可以翻閱筆錄,確認警察的紀錄內容有沒有錯誤,如果有發現錯誤或誤解的地方,應該立即要求警察修正,以免錯誤的筆錄日後變成對自己不利的證據。
被告的特別權益保障
如果今天你是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到警察局做筆錄,會有幾點特別需要注意的權益保障。
緘默權
正如我們在電影裡很常看到的那句:「你有權保持緘默。」被告在警察局做筆錄時,可以保持沉默、拒絕回答任何問題,這就是刑事訴訟法賦予被告的緘默權。
被告可以在做筆錄過程中的任何時候,告訴警察「我要保持緘默」。被告使出緘默權以後,警察還是會繼續問問題,但除了核對基本資料以外,其餘問題被告一律閉嘴不回答。
被告的緘默權是全有全無,不可以挑問題回答。另外要注意的是,「不知道」、「不記得」也算是回答的一種,如果回答了不知道或不記得這種答案,一樣等同放棄緘默權。
找律師的權利
被告在警察局做筆錄時,隨時可以找律師,要求讓律師到場陪同被告。不論是警察剛開始要問問題,或者警察問題問到一半的時候,被告都隨時可以要求找律師。
一旦被告要求找律師,警察就必須停止發問,直到律師到場以前,都暫時不能問被告任何問題。律師到場以後,警察也必須先讓被告與律師開會討論以後,才能繼續問問題。
被告找律師的管道有幾個:
- 直接自己或透過親友委任。
- 如果符合法律扶助的標準(例如中低收入戶、具有原住民身份等),可以聯絡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免費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