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教戰守則【民事篇14】⏤言詞辯論終結與判決書

在歷經一連串的訴訟攻防之後,案件審理來到最終階段。最後法院會綜合雙方主張與證據,做出最後決定,這份決定就是「判決」

言詞辯論終結與宣判

如果法官認為案件需要調查的事項都已經釐清了,便會宣示言詞辯論終結,同時指定宣判時間。

言詞辯論終結的效果,就是雙方都不可以再提出新的事實、主張或證據。也就是說,如果有任何想要提供給法院的證據或資料,都應該在法官宣示言詞辯論終結以前提出,否則一旦法官宣示言詞辯論終結以後,就不能再提出了。

所謂宣判,就是法官在法庭宣布判決的結果。宣判的時候,雙方當事人都可以不用到庭,法院之後會再把判決書寄給雙方當事人。

如果在法院宣判後、收到判決書以前,想要知道法院判決結果,還有以下兩個管道。

  • 打電話給承辦書記官,詢問判決結果。
  • 利用司法院判決主文公告查詢系統查詢,操作流程如下:
↑進入司法院官網,從「查詢服務」欄目中選取「案件相關查詢」。
↑在案件相關查詢列舉的選項中,選取「裁判主文公告」。
↑選取裁判主文公告後,會跳出新分頁,在「裁判法院」的下拉式選單選取承辦案件的法院,接著點選「查詢」。
↑如果要查詢的案件是屬於簡易訴訟或小額訴訟案件,就進一步在「簡易庭」的下拉式選單選擇承辦的簡易庭,反之,選擇本院即可;「裁判類別」則選取「民事」。
↑最後,在「裁判案號」欄位輸入案號,再點選右上角的「確定」,便會顯示案件判決結果。

判決書

宣判日之後,法院會用掛號信將判決書寄給雙方當事人。判決書就是法官的判決結果,以及判決的理由。

基於案件繁簡程度不一,判決書的份量也不一樣,薄則2、3頁,厚則20、30頁。多數人收到判決書時,往往會對落落長的判決書毫無頭緒。而事實上,判決的段落與架構是有跡可循的。

1.案號

如果身上有不只一樁案件,當然必須先注意案號,確認現在手上是哪一件案件的判決書。

2.當事人資料

這個欄位記載了所有當事人的基本資料,如果有記載錯誤,可以要求法院更正。

3.主文

這是判決書最重要的一個欄位。

主文的意思就是判決結果,亦即對於原告與被告之間的爭執,法官依法做出來的處置。可以大致分成下列幾種情形:

原告全部勝訴、被告全部敗訴

這種情形下,法官完全認同原告的要求,因此命令被告應該配合原告的要求,主文大致會是像以下的形式。

  • 被告應❍❍❍❍❍。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原告全部敗訴、被告全部勝訴

相反的,如果法官完全不同意原告的主張,便會否決原告的所有要求,例如上圖的判決結果,就是原告全部敗訴的情形,這種情形下的主文大致會是像以下形式。

  • 原告之訴駁回。
  •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一部勝訴、一部敗訴

官司結果也不必然全有全無,有時候法官只認同原告的一部分請求,形成只准許原告一部份要求的局面,主文大致會是以下的形式。

  • 被告應❍❍❍❍❍。
  •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分之❍,其餘由原告負擔。

4.事實及理由

事實及理由就是所謂判決理由,說明法官之所以會做出主文判斷的理由,是整份判決書篇幅最多、也最讓人眼花撩亂的部分。通常情況下,判決理由可以依序拆解成幾個部分:

程序事項

如果案件涉及管轄權訴之變更追加程序事項的爭議,法院會在判決書開頭先統一說明。而如果這場訴訟並沒有涉及程序事項的爭議,判決書就會省略這個部分。

原告主張

在處理完程序事項之後,判決書通常會先從原告所主張的事實開始,簡要整理原告起訴的主張、要求以及依據

在判決理由當中,如果看到「原告主張」,那麼這句話以下的段落就是屬於這個部分,例如下圖。

被告抗辯

相對的,判決書在整理完原告起訴的主張以後,也會另開一個段落,簡要整理被告的抗辯,亦即被告為什麼覺得原告的要求不合理、不合法。

這個段落通常會以「被告則以」開頭,「資為抗辯」結尾,例如下圖。

爭執與不爭執事項整理

正如我在【準備程序是要準備什麼?】這篇文章中介紹過的,爭點整理是民事訴訟中非常關鍵的一環。法官必須確認原告與被告對於案件的爭執與不爭執事項,才能集中心力在雙方真正有爭議的問題上。

而這個整理的結果,也會被法官記載在判決書上。通常法官會採取條列式,分別列舉雙方的爭執事項不爭執事項,例如下圖所顯示的段落這樣。

法院之判斷、得心證之理由

這個段落是當事人最關心的部分,也就是法官自己的想法。法官會在這個段落詳細說明他認為原告或被告的主張為何可信或不可信、相關法條的意涵、以及證據對他的心證所產生的影響。

這個段落通常會以「本院之判斷」「得心證之理由」為題,依照先前整理出來的爭點,分別闡述、說明,例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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