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教戰守則【民事篇11】⏤準備程序是要準備什麼?

民事訴訟的開庭有兩種形式:準備程序與言詞辯論程序。在開庭通知上就會載明這次開庭是哪一種形式,事先了解開庭的形式,將有助於事前準備,把心力放在正確的事物上。

準備程序的概念,我在先前的文章【民事訴訟程序概覽】【看懂開庭通知】都有稍微介紹過,本文以下將會更詳盡地介紹準備程序的內容與注意事項。

準備程序的意義

準備程序通常出現在合議庭審理的案件,所謂合議庭的意思,就是由三位以上法官審理的案件,與之相對的是所謂獨任庭,也就是只由一位法官審理的案件。一般而言,民事訴訟的第一審幾乎都是獨任庭,到第二審之後才會採用合議庭審理(無論是通常案件、簡易或小額案件皆是如此)。

而在合議庭所有法官一起審理案件之前,可能會由其中一位法官擔任「受命法官」,進行準備程序。正如之前幾篇文章提到的,準備程序的意義在於「為言詞辯論作準備」。在受命法官完成準備程序之後,再由全體法官(包括受命法官在內)一起開合議庭,進行正式的審理,也就是言詞辯論程序。

簡單講,就是由一個受命法官在準備程序中,先整理案情與審理方向。這樣一來,到了言詞辯論程序時,所有其他法官就能更快進入狀況,從而提升審理效率。

↑案件審理過程與準備程序示意圖

至於獨任庭的案件,準備程序與言詞辯論程序通常會結合在一起。因為整個案子從頭到尾都是由同一個法官處理,所以就沒有再區分準備程序與言詞辯論程序的必要。因此以下所提到的準備程序的任務,都會由言詞辯論程序完成。也就是說在獨任庭的情況下,每一次開庭都是言詞辯論程序,基本上不會有準備程序。但準備程序該做的事情,還是會在言詞辯論程序中處理。

準備程序的主要任務

準備程序的主要任務,可以分成爭點整理調查證據兩項。為了方便說明,我們舉一個例子,統一套用在下文的解說中。

案例:
小白對小黑提告,主張小黑積欠貨款300萬元,要求小黑付款。

爭點整理

爭點顧名思義,就是「雙方的爭執點」。爭點整理具體而言,就是整理雙方的爭執與不爭執事項。而爭點整理的過程,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確認原告主張

原告是主動提出要求的人,當然有必要先將自己的主張說明清楚,包括事實經過、所依據的請求權基礎等等。而如果法官認為原告在起訴狀裡的說明不夠清楚、甚至自相矛盾,便會通知原告在開庭前以書狀說明清楚。

例如假設小白雖然主張小黑積欠300萬元貨款,但並沒有在起訴狀上交代雙方交易的過程、約定的付款期限,或者是小白提出的貨單貨款總額只有200萬元,等於小白自己也沒有說明清楚要求300萬元貨款的依據。那麼法院在正式進行言詞辯論程序之前,當然有必要要求小白先解釋這些沒有說清楚的疑點。

↑確認小白主張(Icons made by Vitaly Gorbachev from www.flaticon.com

確認被告答辯

另一方面,法院會將原告起訴狀的繕本一併送達給被告,同時要求被告針對原告的主張提出答辯。如果被告自認理虧,當然可以完全同意原告的主張,這在法律上稱為「認諾」,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就會直接判決被告敗訴。

但在多數情況下,被告並不會完全同意原告的說法。不管被告是覺得原告的要求完全沒有道理,或覺得原告的主張只有一部分有理,都可以透過書狀表達給法院知悉。

例如小黑對於小白起訴要求300萬元貨款,就可能主張兩人之間根本沒有交易,小黑當然就沒有付300萬元貨款的義務;也可能主張小白給的貨有瑕疵,認為在小白換貨之前,小黑沒有付貨款的義務;甚至小黑可能主張他已經付了100萬元訂金,所以他只欠小白200萬元。

↑小黑答辯「兩個人根本沒有交易」(Icons made by Vitaly Gorbachev from www.flaticon.com
↑小黑答辯「已經付過100萬元訂金」(Icons made by Vitaly Gorbachev from www.flaticon.com

整理爭執與不爭執事項

在原告、被告雙方都說明各自的主張之後,接下來法院就會根據雙方提出的主張,去整理在這個案件當中,哪些問題是雙方主要爭執點,哪些問題則是雙方都有共識的。前者就是爭點,是接下來的訴訟中需要集中心力審理的部分;後者則是不爭執事項,代表雙方都認同的事實,法院不需深入探究。

假設小黑主張他與小白根本沒有交易,那麼案件的爭點就會是「小白與小黑之間是否有過交易」
如果小黑主張小白給的貨有瑕疵,或者小黑主張之前已經付過100萬元的訂金,那麼案件的爭點就分別是「小白的貨有沒有瑕疵」以及「小黑是否曾經付過100萬元訂金」。與此相對的,「小白與小黑有進行交易」這件事就是雙方的不爭執事項,法院不需要再浪費時間去審理小白與小黑之間有沒有交易關係。

↑小黑答辯「兩個人根本沒有交易」的爭點整理(Icons made by Vitaly Gorbachev from www.flaticon.com
↑小黑答辯「已經付過100萬元訂金」的爭點整理(Icons made by Vitaly Gorbachev from www.flaticon.com

另外,與案情無關的事實,即使雙方有所爭執,法院也不會列入爭點。譬如小白主張小黑不付貨款涉犯詐欺罪,但小黑否認;或者小白聲稱他在催款的時候遭到小黑辱罵,小黑也反過來指責小白溝通態度惡劣。就算小白與小黑對這些問題的認知有歧異,但因為無論是「小黑是否涉犯詐欺罪」或「小白與小黑是否態度不佳」,都與「小黑是否要付300萬元貨款」的案情無關,法院便不會列為爭點。

爭點整理的概念看似簡單,卻是整個訴訟過程中非常關鍵的部分。因為在訴訟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往往會丟出非常大量的資料,或者希望法院調查一大堆證據,但這些主張或內容,有的可能與案情無關,有的可能雙方並沒有爭執。如果沒有先進行爭點整理,案件就會遍地開花,徒然浪費大家的精力與時間。

調查證據

調查證據可說是整個訴訟過程中,最耗費時間、心力與資源的一個環節。所以在邏輯上,必然是先完成上述的爭點整理後,再針對爭點進行調查證據。在沒有鎖定爭點的情況下調查證據,等於是亂槍打鳥,會讓審理毫無效率。

聲請法院調查證據

所謂的調查證據,就是把證據攤出來給法官以及雙方當事人看到或聽到

因此訴訟中的證據可以先大致分成兩種,一種是當事人自己提出來的證據,另一種是透過法院調查得到的證據。前者就例如小白提出他與小黑交易的契約或貨物簽收證明,其本身就已經清楚地展現在法官與小黑面前,所以不需要再經過其他調查程序。

至於後者,則例如小白希望傳喚證人小紅來作證,因為小紅的說詞沒有展現在法官與小黑面前,就必須經過「證人訊問」的法院調查程序後,小紅的證詞才能拿來當作證據。

像這種需要透過法院調查才能得到的證據,當事人就必須先向法院聲請調查,例如聲請法院傳喚證人到庭作證、聲請法院送鑑定、聲請法院到現場勘驗等等。當事人聲請法院調查證據,必須同時說明待證事實調查必要性,也就是這項證據是牽涉到哪一個爭點?還有這項證據是否有助於釐清爭點?然後法院會依據當事人的說明,決定是否需要調查這項證據。

舉例言之,假設小白手上沒有與小黑交易的契約或貨單,所以想要請法院傳喚證人小紅到場作證。那小白就必須向法院說明,小紅的證詞與「小白曾經和小黑有進行300萬元貨款的交易」這個爭點有何關聯。
假設小紅是雙方談交易時,在旁邊當場見聞交易過程的員工,那麼小紅的證詞確實可以釐清案件爭點,法院便會依照小白的聲請傳喚小紅到庭作證。
但假設小白傳喚小紅,只是想要證明小白與小黑以前曾經是夥伴,但小紅並沒有親眼見到兩個人這次交易的過程,那麼小紅的證詞並無法釐清案件爭點,法院就可能會駁回小白的聲請。

↑小黑答辯「兩個人根本沒有交易」,小白聲請傳喚小紅作證(Icons made by Vitaly Gorbachev from www.flaticon.com

證據調查的實行

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法院進行的調查證據,有下列幾種方法。

  • 證人:傳喚證人到庭作證。
  • 鑑定:請專業公正機關做判斷,例如筆跡鑑定等。
  • 書證:發函要求政府、公司或當事人提出文書資料。
  • 勘驗:法官到現場檢視。
  • 當事人訊問:要求當事人本人到庭接受訊問。

證據調查原則上是在言詞辯論程序的時候,由合議庭的所有法官一起實行。但在現今大多數的民事訴訟,都會在準備程序第一次開庭就詢問雙方當事人是否同意由受命法官一個人進行證據調查。如果雙方都同意的話,受命法官就會在準備程序把所有證據都調查完畢,也就是該問的證人、該調的資料等等,一律由受命法官一個人來處理,合議庭只根據受命法官的調查結果來審理。

「失權效」

如果受命法官認為準備程序該做的任務都已經完成,就會宣示「準備程序終結」,那麼下一次開庭就會進入正式審理的言詞辯論程序。而準備程序終結有一個特別重要,也很容易被疏忽的效果,那就是失權效

所謂失權效,就是指一旦準備程序終結以後,接下來的審理就一律以準備程序的爭點整理與調查證據結果為基礎,雙方不可以再提出新的主張、事實或證據。失權效的目的可想而知,就是為了避免訴訟無限期延宕、沒完沒了

如果當事人等到準備程序終結才提出新的主張、事實或證據,就要同時說明延遲提出的理由。除非這個理由可以說服法官,例如當事人證明延遲提出不是自己的錯等等,否則法院原則上就會駁回不採納。反之,如果法官接受當事人延遲提出的理由,便會就新提出的主張、事實或證據,讓受命法官再次進行準備程序

正因為失權效的存在,所以不管是原告或被告,如果手上握有任何主張或證據,都應該在準備程序中把握時機提出來。我在執業過程中,就曾遇過自作聰明的當事人,想要扣著某個關鍵證據,等到最後關頭才提出來,「殺個對方措手不及」。但打官司不是演電影或武俠小說,把殺手鐧留到最後非但不會提升勝訴機率,甚至可能因為失權效的緣故,落得無法提出的下場,反而得不償失。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