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教戰守則【民事篇10】⏤「你的請求權基礎是什麼?」

在民事訴訟第一次開庭時,法官往往會問到與「請求權基礎」相關的問題,許多人往往會因為聽不懂而愣住。本文以下將會簡要說明請求權基礎的意義,同時介紹幾個在一般生活中比較常見或比較常使用的請求權基礎。

什麼是請求權基礎?

請求權基礎的意思基本上就是「原告起訴所依據的法條」,民事訴訟本質上是原告要求被告做一件事,而請求權基礎就是原告依據什麼法條要求被告這麼做。

法官通常會在第一次開庭的時候就確認原告的請求權基礎是什麼,請求權基礎在民事訴訟中的重要性在於,每一個請求權都有不一樣的要件。所以當原告指明請求權基礎,那就是一個蘿蔔一個坑,指定案件的審理方向與框架。如果今天原告指明的法條有A與B兩個條件,那法院就可以集中精力在審查案件是否符合A、B要件,不需要再浪費精力在無關的C或D要件。

常見的請求權基礎

以下將分別介紹一些與大家生活經驗比較相關、在訴訟上也比較常見的請求權基礎。

但需要注意的是,民法上可以拿來當作請求權基礎的法條非常多,但又並不是每一個民法上的法條都可以拿來當作請求權基礎。再加上各個請求權基礎都有各自的要件與效果,甚至可能與其他法條組合產生不一樣的效果。

關於請求權基礎的採用,以及這些法條的要件與效果,是一個高度法律專業的領域。本文以下的介紹都是經過大幅簡化後的版本,若必要時,還是應該諮詢專業人士的協助。

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民法第184條又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是在法律界最知名、最普遍的條款。甚至可以說,幾乎全台灣的法律系學生或法律從業人員,都認得「184」這個數字。

侵權行為的意思,就是被告侵害原告的權利,導致原告受到損害,原告可以透過民事訴訟要求被告賠償

↑侵權行為的法律關係示意圖(Icons made by Vitaly Gorbachev from www.flaticon.com

構成侵權行為有一個前提,那就是被告在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而所謂的權利,可以包括生命、身體、財產或名譽等各種權利。所以舉凡車禍造成的車損與死傷、互毆造成的受傷、侮辱或誹謗造成的名譽損害等等,都可以依這個條文要求賠償。

民法第184條也常常搭配其他條文,擴大求償範圍。如果侵害原告權利的加害者不只一個,就會搭配民法第185條,要求所有加害者都必須賠償;侵害原告權利的是未成年人時,會搭配民法第187條,要求法定代理人也要賠償;侵害原告權利的是公司員工,會搭配民法第188條,要求公司也要賠償(前提是:該員工是在執行公司勤務的時候侵害權利)。

這邊還必須特別解釋一個常見誤解,由於侵權行為是以「侵害權利」為要件,所以難免會有涉及刑事犯罪的情形。例如車禍造成的車毀人傷,在刑事上可能構成毀損罪或過失傷害罪,在民事上被害者也可以依民法第184條要求肇事者賠償維修費與醫藥費。

但是,民事與刑事的認定是分開的。我在執業時很常聽到當事人說出「法院判他要賠我錢,所以代表他有罪」或「法院判他有罪,所以我應該可以拿到賠償了」等話,就是混淆了民事與刑事訴訟。民事訴訟的任務只有判斷被告是否需要賠償原告,刑事訴訟的任務則只有判斷被告有沒有犯罪,兩者各自獨立。

舉例來說,小白遭到小黑毆打受傷,小白如果想要小黑賠償醫藥費,就照民事訴訟程序起訴;如果想要小黑被判刑、被處罰,就照刑事訴訟程序提告;如果全都要,那就雙管齊下,民事與刑事訴訟流程都要走。

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民法第179條一般簡稱為「不當得利」,也是一個在實務上很常用到的請求權基礎。

不當得利的概念比較抽象,一言以蔽之,不當得利的目的在「平衡利益」。如果被告沒有法律上原因,獲得了本來應該屬於原告的利益;或是被告原本有法律上原因從原告那裡獲得利益,但那個原因後來消失了,原告就可以依據民法第179條要求被告把這份利益還給他。

↑不當得利的法律關係示意圖(Icons made by Vitaly Gorbachev from www.flaticon.com

不當得利制度最大的一個特色,就是不考慮主觀上的故意過失,更無關對錯,純粹重新分配不合理的利益。舉例言之,小白在匯款時,不小心打錯帳號,把錢匯進小黑的帳戶。儘管小黑沒有任何故意或過失,甚至可以說這整起事件其實是小白的錯,但小白還是可以依民法第179條要求小黑還錢。因為這筆匯款放在小黑的帳戶裡,就是「不合理的利益分配」,小黑必須把錢還給小白,才能導正這個不合理。

民法第767條:物上請求權

民法第767條稱為「物上請求權」,是與物品所有權最息息相關的一個條文,內涵囊括返還請求權妨害排除請求權等。

有人無權占用原告的東西,或者妨礙到原告使用他的東西時,原告就可以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要求對方返還、或是停止妨礙行為。所以諸如車子被別人無權使用、土地房屋被別人侵佔的情形,都是民法第767條出場的機會。

↑物上請求權的法律關係示意圖(Icons made by Vitaly Gorbachev from www.flaticon.com

要適用這條請求權基礎的前提,就是原告確實是該物品的所有權人,白話來說,就是原告必須是該物品的主人。以不動產來說,是以地政機關的登記為準,動產則以長期以來的使用與占有來判斷。值得注意的是,車子行照上雖然也會登記車輛所有人,但如果有證據顯示長期使用、占有車輛的另有其人,法院就會把長期使用、占有車輛的人當作所有權人。

另外,金錢原則上不能適用民法第767條。例如小黑偷了小白3萬元現金,小白原則上不能依民法第767條要求小黑還錢,除非小白要求小黑還的,就是「當初被偷走的那一疊鈔票」。但換個角度,如果今天小黑偷走的,是具有收藏價值的3萬元古鈔,那小白就可以依民法第767條,要求小黑把當時被偷走的那幾張古鈔還來。

差別就在於,原告要求返還的,是「該特定物品本身」抑或是「可替代的等值物」,只有前者才可以適用民法第767條。而在要求還錢的情況,一般都是要求返還同額金錢,等於是可替代的等值物,民法第767條自然就無用武之地。

民法第226、第227條: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

民法第226條第227條所代表的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這個名稱乍看之下或許會讓人丈二金剛摸不著頭腦,其實這幾條規定,可以簡單理解為「違約賠償」

如果契約的一方有違約情形,對另一方造成損害,受損害的一方就可以依民法第226條、第227條要求賠償。這裡的違約分成兩種,一種是沒有履約或無法履約的「給(讀音同『擠』)付不能」(例如在租約還沒到期前,房東就把房屋拆除),一種是履約不完整或有瑕疵的「不完全給付」(例如買賣商品有瑕疵)。前者可以依民法第226條請求賠償,後者則可以依民法第227條請求賠償。

↑債務不履行的法律關係示意圖(Icons made by Vitaly Gorbachev from www.flaticon.com

首先要強調的是,這裡講的違約,並不限於白紙黑字的書面合約。只要有證據可以證明雙方曾經有達成協議(例如有對話截圖、對話錄音也可以),就可以適用違約的相關規範。

另外,民法第226條、第227條是違約賠償的最一般性的規定。而民法在違約方面有非常多相關規範,例如在買賣契約中,有特別規定「買賣瑕疵擔保」制度,用來處理買賣商品有瑕疵的違約狀況,就是民法第227條的特殊規範。再者,有時候契約裡面會有違約條款,那麼契約裡面的違約條款也會優先於民法第226條、第227條

請求權基礎競合

在某些案情,可以適用許多不同的請求權基礎,這種情況叫做請求權基礎競合

舉例言之,如果小黑偷走了小白的車子,因為小黑侵害小白的財產權,所以可以適用民法第184條;又因為小黑沒有合法原因獲得車輛的利益,同時小白的利益受到損害,所以可以適用民法第179條;再因為小白是車子的所有權人,所以也可以適用民法第767條。等於說在這個案子當中,小白至少有三個請求權基礎可以主張。

在競合的情況下,請求權基礎之間並非互斥關係。也就是說,只要案情符合要件,原告可以自己選擇要用哪個請求權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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