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教戰守則【民事篇06】⏤撰寫書狀要注意什麼?被告了怎麼辦?

訴訟的過程,就是原告與被告互相在法官面前表達自己的意見,再由法官來做判斷,而「書狀」則是當事人表達意見最重要的方式之一。

不同於一般人在法庭劇裡所看到的,並不是每場官司的開庭過程,都會看到雙方當事人或律師在法庭上口若懸河地侃侃而談。在法院審判實務上,當事人或律師更常把自己的意見與主張寫在書狀裡,事前就遞交給法官過目。

一方面來說,如果雙方當事人在開庭前就能將書狀交到法官手上,法官便可以事先了解雙方當事人的主張,大幅提升開庭效率。另一方面,開庭當場直接用口頭陳述意見,非但會佔用大量時間,而且還會有講錯話的風險。所以事實上,法官比較喜歡當事人用書狀表示意見,而律師也往往傾向用書狀來與法官溝通。

民事訴訟中重要的書狀類型

在瞬息萬變的民事訴訟過程中,可能需要用到的書狀類型不一而足。本文以下簡單統整除了起訴狀以外,另外幾種比較重要的書狀類型,分別介紹這些書狀的意義以及使用時機。

民事準備狀

民事準備狀原告專用的書狀類型,如果原告起訴之後,想要補充其他主張或事實,或是需要在法院要求下說明疑點,都可以用民事準備狀來表達。

如果案件審理過程中,需要不只出一次民事準備狀,可以將每一份準備狀編號,例如民事準備一狀、民事準備二狀⋯等等,以此類推。

另外,民事準備狀也與民事訴訟的準備程序息息相關。在有區分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程序的案件當中,原告在準備程序時提出的書狀,幾乎都屬於民事準備狀

民事答辯狀

相反的,民事答辯狀就是被告專用的書狀,目的是用來反駁原告的主張或要求。關於民事答辯狀的撰寫與注意事項,本文以下會有更詳細的說明。

民事聲請變更期日狀

民事聲請變更期日狀,或者民事聲請改期狀,是在當事人無法配合法院指定的開庭日時,用來向法院說明無法出庭的理由,並請法院取消原本的庭期、另外安排開庭日的書狀,可以簡單理解為當事人向法院請假的書狀。

正如我在【看懂開庭通知】這篇文章中提到的,就算當事人向法院聲請變更期日,法院也不一定會准許。如果法院不准假,當事人就必須考慮重新安排自己的行程,或者委任訴訟代理人出庭。

民事綜合辯論意旨狀

在有區分準備程序與言詞辯論程序的案件中,法院大多會在準備程序終結後,要求當事人提出綜合辯論意旨狀

在經過準備程序的爭點整理與調查證據以後,與案件相關的資料可能會比原告剛起訴時多出非常多。綜合辯論意旨狀就相當於整個準備程序的總結,雙方當事人針對準備程序的資料,依照各自的立場統整出自己的意見,讓法官理解。

舉例言之,小白對小黑提告後,法院又在準備程序中傳喚證人小紅到庭作證、向銀行調取交易資料。那麼在準備程序終結後,小白和小黑就會分別針對小紅的證詞、銀行提供的資料,以各自的角度,統整出一套小白與小黑對案件的最終說法,寫在綜合辯論意旨狀裡遞交給法院,作為兩人在即將到來的言詞辯論程序中的立場。

民事上訴狀

如果判決結果不如預期,當事人可以在收到判決後20天內提起上訴。提起上訴的方法,就是向法院遞交民事上訴狀

必須注意的是,民事上訴狀除了必須表達上訴的意願以外,更重要的是必須說明上訴理由。也就是說,上訴必須有理由,說明當事人為什麼覺得原審判決有問題,不能只丟一句「我要上訴」就了事,否則上訴會被認為不合法

民事陳報狀

民事陳報狀是最泛用的書狀,專門用在一些訴訟中較為瑣碎的事項,例如提交文書複本、修正書狀中的錯誤等等,不涉及民事訴訟程序大方向或實體內容的事情,都可以用民事陳報狀來向法院表達。

書狀撰寫的注意事項

雖然書狀的種類非常多,但在撰寫書狀時,有一些共通的注意事項,本文以下也一併說明。

必寫「案號與股別」

除了民事起訴狀以外,所有書狀都一定要在最前面註明這個案件的案號與股別。案號與股別等同於案件的身分證字號,所以書狀必須要顯眼地註記案號與股別,這樣法院才能把書狀交給正確的承辦人。

基本資料填寫原則

起訴狀一樣,基本資料欄位的必填事項是姓名地址,而且如果地址在之前已經曾經提供給法院而且也沒有變更的話,也可以寫「住詳卷」即可。

電話則是建議填寫事項,可以增加與法院聯繫的便捷程度。至於其他個人資料,如果不是與案情有相關,通常並非必填事項。

附件與證物

在撰寫書狀的時候,可能會需要附上附件或證物。如果需要的附件或證物不只一項,就需要編上編號,然後依照編號順序裝訂在書狀後面,以方便法官交互對照。

至於提供給法院的附件或證物,都只要給予影本即可。無論是契約、對話紀錄、公文等資料,都只要影印出來後隨書狀交給法院即可,除非法官有特別要求,否則開庭時也不需要特別攜帶這些資料的正本。

如果有影音證據,例如錄音檔、錄影檔等等,就必須燒錄成光碟,與書狀裝訂在一起。基本上,現在法院大抵是不接受用隨身碟等方式提供證據的。

繕本

這是一個非常重要、也有很多當事人會忘記的注意事項:所有提交給法院的書狀與附件、證據,都必須另外準備繕本、寄給對造當事人或律師。如果對造只有一個人,就寄一份繕本給對方;如果對造有兩個人,繕本就要寄兩份,以此類推。而且所謂寄出繕本,是直接寄給對方,不是寄給法院、再叫法院轉寄。

繕本的內容必須與寄給法院的正本一模一樣,也就是說,法官看到的書狀內容,必須與對造當事人看到的繕本書狀內容一模一樣。我在執業的時候,曾經遇過當事人希望某個證據「只給法官看,不要給對方看到」。很遺憾,這在民事訴訟程序是不可行的。所有的民事庭法官都會要求:任何給法官的東西,對造當事人也都必須能看到

這個制度的目的在於維護審判的公平避免突襲,民事訴訟的雙方應該是立於對等的地位互相辯論。如果其中一方提供了某個證據,而對方從頭到尾被蒙在鼓裡,那這場審判本質上就已經有資訊不對等的不公平。如果法官依據這個證據而下了判決,更是變成讓人無從事先準備的突襲。

被告了怎麼辦:關於被告的答辯

被告通常不會在原告提告的第一時間就知道自己被告,而是等到收到法院通知的時候,才會知道自己成了民事訴訟的被告。

法院寄給被告的通知,會檢附原告起訴狀的繕本,讓被告可以知道原告提告的要求、事實及理由。而被告的答辯,就是從反駁起訴狀為開頭。最好的做法,就是在第一次開庭以前,就針對原告起訴狀內容,提出相對應的答辯狀給法院。

被告的答辯狀第一頁各欄位填寫原則,都與原告的起訴狀大同小異,可以參考我的文章【如何起訴?起訴狀怎麼寫?】。唯一的差別在於,答辯狀一定要寫案號與股別

至於答辯狀的這一頁,填寫原則也與起訴狀差不多,但有兩個欄位需要特別說明。

案由:「爲○○○事件,提出答辯事」

這裡的○○○就是案由,而案子的案由會寫在法院開庭通知上,所以只要把開庭通知上的案由照抄上去即可。關於法院開庭通知,則可以參考我的文章【看懂開庭通知】

答辯聲明

被告的答辯聲明與原告的訴之聲明相互對應,就是「被告希望法院怎麼判」

主要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

被告完全不同意原告的主張,便可以在答辯聲明中,請求法院駁回原告之訴,也就是請法院完全否定原告的要求

分割共有物案件是例外,因為分割共有物案件並沒有勝訴、敗訴之分,被告如果不同意原告的分割方案,必須另外提出自己的分割方案,而不能請法院判決「不准分割」。例如小白與小黑共有一塊土地,各自持分一半,而小白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這塊土地。若小黑覺得小白畫的分割方案對他不公平,就必須另外畫一個他認為公平的分割方案給法院參考,而不是請法院駁回小白的訴訟。

至於「及其假執行之聲請」這句話,則取決於原告的訴之聲明當中,是否有列入假執行的聲請。如果原告有聲請假執行,被告就可以在答辯聲明裡加上「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反之,如果原告沒有聲請假執行,答辯聲明就可以刪除這一句。關於假執行的概念,一樣可以參考我的文章【如何起訴?起訴狀怎麼寫?】

訴訟費用負擔

既然被告不同意原告的主張,當然也不可能分擔訴訟過程所產生的費用,因此會希望法院判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也就是讓原告自己吸收訴訟的成本

免為假執行

需不需要寫這一項答辯聲明,同樣取決起訴狀的訴之聲明中,原告是否有聲請假執行

免為假執行這項答辯聲明的意義在於,如果不幸法院判決被告敗訴,而且准許原告對被告進行假執行的話。被告可以一樣押一筆擔保金在法院,擋住原告的假執行,避免自己的財產被原告搶先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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