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達看似枝微末節,但事實上,卻在訴訟中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因為訴訟中許多期限的起算日都是送達日,因此究竟法院文書會用什麼方式送達、什麼時候發生送達的效力,都會對當事人在訴訟中的權益產生莫大影響。
送達的意義與重要性
在法院訴訟程序中,常常會壓期限的情形。典型的例如「收到判決20天內可以提出上訴」這種法定不變期間(已經在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不可能寬限),或者「原告應於文到5日內補繳裁判費」這種期限(時間要多久取決於法官,也可以視情況寬限),起算點都是當事人收到法院文書時。所以,法院文書何時送達,就會直接影響到上述這些期限的起算點。如果不慎輕忽,就可能導致不能上訴、訴訟被駁回等後果,絕對是得不償失。
必須釐清的一個誤區是,送達並不是一定要送到當事人手上才算數。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在某些情形下,就算郵件沒有直接送到當事人手上,還是可以產生送達的效果,以防發生找不到當事人正確住址、連帶使得整個訴訟程序停滯下來的窘境。
送達的方式
首先需要說明的是,法院為求慎重起見,所有的文書與郵件都會用雙掛號方式寄送。
以下介紹幾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送達方式,以及在個別方式中,何時會發生送達效力,也就是「當作收件人收到信了」:
本人直接簽收
這是最沒有爭議、最典型的送達方式,法律上也是以本人簽收的當天,作為送達日。
同居人或管理員簽收
當然,不可能每次郵差送信的時候,本人都會剛好在家收信。因此不可避免的,有時候就會是由同住在那個地址裡的同居人簽收法院郵件(如果是收件地址是收件人上班的地方,簽收的人當然也可能是同事或員工,道理亦同)。
另外有一種情形是,收件人本人住在公寓大樓,郵差會直接把信送到大樓管理室,由管理員統一簽收,而不是挨家挨戶把信件送到每個住戶家門口。
以上兩種非本人簽收的情形,根據法律規定與實務見解,都還是以同居人或管理員簽收當天,作為送達日。至於同居人或管理員在簽收後,隔了多久才把法院信件轉交給收件人本人,在所不論。甚至極端點說,就算他們沒有把法院信件轉交給收件人本人,這個風險恐怕也是要由收件人自己承擔。
寄存送達
有時我們會在路上看到,有些人的門口或信箱上貼著像下面這樣的紅單:
這個紅單就是所謂的「寄存送達」,也就是當郵差到了收件地址,卻找不到人收信。就會把法院信件寄放在管區派出所或警察局,然後在住址門口或信箱貼上紅單。
根據法律規定,派出所或警察局必須保管這些信件2個月,所以紅單上面會寫「請在2個月內領取信件」。但絕對要特別注意的是,寄存送達是以寄存後10天,作為送達日,而不是2個月或到警察局領件的時候。
舉個例子,郵差在3月5日把法院判決書寄存在小黑住址管區的派出所。雖然小黑在2個月內,也就是5月5日以前,都可以到派出所領取。但小黑的上訴期限,是從10天後的3月15日就開始起算!
公示送達
還有一種最極端的狀況,就是收件人本人因為跑路、失聯或其他緣故,根本沒有人知道要把郵件寄到哪個住址的情形。這時候法律上的因應手段,就是公示送達。也就是法院會把文書公告在法院公佈欄或網站,然後以公告後20天,作為送達日(如果是應該向國外送達,例如收件人是外國人的情形,則是公告後60天)。
舉例而言,小白對小黑提告,但小白與法院都找不到小黑的住址。小白就可以聲請法院進行公示送達,法院便會將要寄給小黑的文書都公告在公布欄或法院網站,並在公告後20天,當作小黑已經收到了。
在各個法院的官網首頁,都可以找到公示送達專區,公告了所有公示送達案件的內容與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