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教戰守則【民事篇02】⏤如何起訴?起訴狀怎麼寫?

「朋友跟我借錢,到現在都沒有還,該怎麼辦?」
「明明已經付錢了,但賣家遲遲不出貨給我,該怎麼辦?」
「被欠貨款了,該怎麼辦?」

民事案件在本質上,就是「原告要求被告做一件事」

如果當事人對於民事案件無法達成共識,必須透過法院解決時,就會變成民事訴訟。進入民事訴訟的第一步,常見的有三個:起訴、支付命令以及聲請調解。

在選擇從哪一步進入民事訴訟之前,最重要的事情,就是一定要先確定「我希望對方做什麼?」

起訴是民事訴訟最典型的起點,原告以書面的起訴狀遞交給法院,經過法院正式受理後,便會正式進入民事訴訟的程序。

是否需要找律師?律師能為我做什麼?

民事訴訟大部分往往曠日費時,需要注意的事情也非常多,非法律專業者往往必須花費較多時間上網Google才能稍微比較有概念。再加上訴訟當中的每次出庭,也會對生活造成極大不便。而律師作為法律專業人士,可以提供的服務包括:

  • 代理當事人出庭
  • 為當事人撰寫訴訟所需的書狀
  • 分析案情與現況,提供訴訟策略
  • 整理雙方提供的案情相關資料,並以適當方式呈現給法院

當然律師所提供的服務並不是免費,所以仍然建議各位在進行訴訟之前,先向律師等專業人士諮詢後,確認律師的報價,評估自己的案件涉及的金額、以及未來為了研究案件所需要耗費的時間與心力,是否值得花費這筆律師費來交換。

起訴狀怎麼寫?

以上為司法院網站下載的民事起訴狀範例,這份範例已經大致將民事起訴狀欄位都臚列出來

1.狀頭

表示這份書狀的類型以及目的,如果是為了起訴的書狀,就是民事起訴狀;如果是為了答辯的書狀,就是民事答辯狀,以此類推。

2.案號、承辦股別

當案件進入法院審理時,就會透過分案流程,為每個案子編上一個「案號」(形式為:『XX年XX字第XX號』),並且指定承辦「股別」(形式為:『X股』),所以案號、股別就相當於案件的身分證字號。原則上所有與法院往來的書狀,都必須填寫案號與股別,法院才能知道這份書狀是針對哪一個案子、應該交給哪一個承辦人員。
但在撰寫民事起訴狀時,因為案件還沒有進入法院,所以案號與股別欄位可以留白或者直接刪除。

3.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

民事案件所涉及的價值或金額,稱之為訴訟標的價額,與起訴時要繳交的裁判費直接相關。

  • 如果案件是與金錢直接相關,例如欠債、賠償等等,金額就是訴訟標的價額。
  • 如果案件涉及不動產,例如拆遷房屋、返還土地等,一般是以公告現值為準。
  • 如果無法確定訴訟標的價額,也可以先留白,讓法院來核定。

4.原告基本資料

原告就是提告方,必須填寫基本資料,讓法院可以知道提告的人是誰。雖然司法院的範例林林總總臚列了許多個人基本資料欄位,但並非全部都是必填事項。

必填事項:姓名、地址

對法院而言,最重要的是姓名地址。姓名的重要性不用說,地址需要填寫「法院通知可以寄達的地址」,因為法院的正式通知都是以郵局書面寄送,所以必須填寫可收信的地址,法院才有辦法把通知寄到原告手上。

建議填寫事項:電話

雖然法院的正式通知大多是以郵局書面寄送,但如果只是要做一些簡易的通知獲確認,法院承辦人員也不會大張旗鼓地郵寄書面通知,還是可能會直接打電話與當事人聯繫。因此電話號碼雖然不是必填事項,但如果原告有填寫的話,對法院而言會比較方便。

非必填事項:身分證字號、性別、生日、傳真、電子郵件

這些個人資料,如果不是與案情直接相關,可以不必填寫,也不會影響法院的作業程序。

送達代收人

送達代收人簡單講,就是代收信件的人。如果原告不希望法院通知寄到自己家裡,可以在起訴狀上指定代收信件的人以及代收信件的地址,那法院通知就都會寄到原告指定的地址。

5.被告基本資料

被告基本資料的填寫原則與原告基本資料相同。

6.案由

司法院範例「為請求○○○提起訴訟事」當中的○○○就是案由,意思就是這個民事案件的類型,我們日常生活中常見的案由包括:

  • 返還借款:被告借錢不還。
  • 給付買賣價金/給付貨款:被告向原告買東西後不付錢。
  • 給付報酬:被告委託原告處理事情,但沒有付約定好的報酬。
  • 清償債務:被告積欠原告債務,也可以涵蓋前面幾項案由。
  • 損害賠償:被告對原告造成損害,原告要求賠償。
  • 遷讓房屋:房東要求房客搬出租屋處。

當然,民事案件有千千百百種,上面所臚列的只是一般生活中比較常見的。而且就算原告在起訴狀寫的案由有誤,法院也會自動幫忙改成正確的案由,並不會影響後續的訴訟程序。

7.訴之聲明

簡單講,訴之聲明就是「原告希望法院怎麼判」

訴之聲明是起訴狀中最重要的一部份,因為法院只能在原告訴之聲明的範圍內判決,不能擅自超出原告訴之聲明的範圍。舉例來說,如果原告訴之聲明只有主張「被告應給付新台幣100萬元」,法官就只能在100萬元的範圍內判決,不能主動把被告應給付的金額提高到100萬元以上。

司法院範例所臚列的訴之聲明,包含了起訴狀訴之聲明常見的三個部分。

主要聲明

原告最主要的訴求,其寫法因各個案件而不同,也與訴訟策略息息相關,常見的訴之聲明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元,及自民國○○年○月○日迄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計算之利息。」
與金錢相關的民事案件,都適用這個聲明。其中後段的「及自民國○○年○月○日迄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計算之利息」的意思,是法律規定的遲延利息。也就是因為被告沒有及時把應付的款項付給原告,所以在被告實際清償以前的這段空白期間,是可以計算利息的。
如果雙方之前有約定清償日,那麼「民國○○年○月○日」的部分就以約定清償日為準;如果之前沒有約定清償日,就改寫成「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
如果雙方之前有約定款項的利息,那麼「週年利率百分之○」的部分就按照雙方約定;但如果雙方之前沒有約定利息,就以法定利率百分之五為準。

「被告應將座落○○○○○(房屋地址)之房屋騰空並返還原告。」
適用在房東要求房客遷離房屋,或者任何要求被告搬離房屋的案件類型。

「被告應將座落○○○○○(土地地號或房屋建號)土地/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於原告。」
適用於原告與被告間原本有約定,被告應該將土地或建物過戶給原告,但後來被告沒有履行的民事案件(例如原告與被告簽訂土地買賣契約,但後來被告反悔不配合辦理過戶)。這類訴之聲明的道理與結構,也可以套用在任何原告要求被告依約交付特定物品的民事案件。

訴訟費用負擔

所謂訴訟費用,就是法院審理案件過程中的必要費用,包括裁判費、證人出庭日旅費、調取公務機關資料的手續費等等,這些費用最後會由敗訴方承擔。
因此原告會在訴之聲明多加一項「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也就是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敗訴,並且讓被告負擔所有訴訟費用。

假執行

「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這可能是大多數人會感到困惑的一項訴之聲明,所謂假執行的意思是,如果原告獲得勝訴判決,可以在判決確定以前(即使被告有提起上訴),就先透過強制執行程序,以國家強制力暫時實現自己的請求
因此本項訴之聲明,就是原告希望法院如果在未來判決原告勝訴的話,也可以准許原告聲請假執行。但要注意的是,法院准許原告假執行,可能會附帶擔保條件,也就是要求原告在聲請假執行以前,必須先押一筆擔保金在法院(當然,如果原告勝訴,而且法院准許假執行的話,要不要真的去聲請假執行,是原告的自由)。

8.事實及理由

說明原告與被告爭執的始末,這部分寫法並沒有任何限制,按照自己的方式、以白話文來描述即可。

9.證物名稱及件數

與案件事實相關的佐證,以「原證1」、「原證2」、「原證3」的代號標註整理後附在起訴狀後面,這些證物只要給法院影本即可。

10.管轄法院

一般而言,民事案件要在哪個法院起訴,是民事訴訟法上一大課題,建議應該先向專業人士諮詢。否則如果在錯誤的法院起訴,反而還會浪費時間與金錢成本。即使如此,還是有幾個比較重要的原則可以供大家參考。

被告住所地:以原就被原則

「以原就被原則」是最一般性的原則,如果沒有其他特殊情形,原告應該在被告住所地(一般指的是戶籍地,但也可能是現居地)的法院起訴。

不動產所在地管轄

如果民事案件涉及不動產,則選擇在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起訴較佳。

雙方有事先約定管轄法院,以約定為準

如果原告與被告的爭議涉及雙方之前簽訂的契約,而契約裡面又有約定以後訴訟應該在哪個法院管轄,那麼就應該在雙方之前契約約定的法院起訴。

11.起訴狀日期

沒有反應,就是起訴狀的日期。不管是填起訴狀寫好的日期、或起訴狀遞交到法院的日期,都不會影響民事訴訟。

12.具狀人與撰狀人欄

具狀人欄由原告本人簽名蓋章,撰狀人欄則沒有填寫的必要,或者一樣原告簽名蓋章即可。除非原告完全沒有辦法自己撰寫書狀,整份起訴狀都是他人代寫,才可能需要填寫撰狀人欄。

起訴的第一關:裁判費

民事訴訟起訴必須繳納裁判費,可謂起訴的第一關,裁判費的高低與前述訴訟標的價額相關。民事訴訟法有規定一個蠻複雜的計算方式,司法院也有提供線上計算程式,只要輸入起訴的訴訟標的價額,就會自動跑出對應的裁判費金額。一般而言,裁判費大約是訴訟標的價額的1%再多一點

裁判費有以下幾個常見繳交方式:

  • 自己先算好裁判費金額,親自到法院遞交起訴狀,遞狀的同時在現場繳交裁判費。
  • 自己先算好裁判費金額,但無法親自到法院遞狀時,可以到郵局購買與裁判費金額等值的郵政匯票,匯票受款人寫要起訴的法院,然後將匯票連同起訴狀一起郵寄給法院。
  • 如果無法確定裁判費金額,還是可以先親自遞送或郵寄起訴狀給法院,之後收到法院補費通知,再根據法院補費通知上的金額與付款方式付款。

等到完成上列工作,填寫完起訴狀、交給法院並且繳完裁判費以後,便完成起訴的動作,接下來就可以等待法院的進一步通知了。

在〈訴訟教戰守則【民事篇02】⏤如何起訴?起訴狀怎麼寫?〉中有 4 則留言

  1. 請問若為金額<50萬的案件,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此時債權人還需要先提供擔保品嗎?訴訟書還需要打上「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此段話嗎? 謝謝

    1. 您好,這個時候就可以不需要寫「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這項聲明,基本上這種案件裡,法院宣告假執行也不會要求債權人提供擔保品。

    1. 一定會產生的費用就是裁判費。
      其他費用則是視訴訟進行狀況可能產生,如果有傳喚證人,就有證人日旅費;如果有聲請鑑定,就會有鑑定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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