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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激表达与思想自由

摘 要:偏激一词在我们的文化结构中遭致了长久的误读并导致一系列误解。从真理视角来看,偏激表达对于真理追求有不可或缺的方法论意义;从自由视角来看,偏激表达涉及到主体难能可贵的思想自由。真理的相对性及其方法的多元性与法律下之自由的理念又必然决定偏激表达的限度。

关键词:偏激;思想自由;真理

一、偏激的内涵

何为偏激?这是一个长期以来存在着普遍性误读的问题,从而也成为对偏激的一系列误解以及对其不合理、不公正待遇的渊薮之所在。因此,对此误读必须予以澄清,借助语义分析法,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去感知偏激所表征的内涵。

1.属性:偏激一词在汉语世界中是以形容词的身份出现并被使用,它主要用来界定意见、主张、观点等(下文统称为思想观念)的过火。[1](P969)只有与一定的思想观念相结合,以一种特殊的方式出现,偏激一词才具有意义;而思想观念又涉及到主体,从而偏激一词也只有用在特定的主体上,才能发挥其形容界定的功能。

2.结构:偏激一词,是由“偏”和“激”两要素复合而成。偏者,不正、远离标准、身处边缘;激者,急剧、剧烈。[1](P968,587)由此以观,偏激一词是相对于正统、标准、温和、平静此类文化因素而言,是对于它们的远离,由于激烈,从而处于边缘地带。

3.表现:正是基于以上两点,那些不为大多数人认同的、与正统观念存在较大差异的思想观念往往被认为是偏激的,这同时也表明,偏激只可能表在零星的主体上、边缘的群落或弱势的文化里。

基于上述三个角度的简单分析,我们必须明确如下两点:其一,偏激与错误、片面等不是一回事,尽管它可现能包含了一定的错误、片面等因素;其二,偏激仅限于或主要限于界定思想观念,与行为无涉,而且与由此导致的行为也不是一回事。

二、偏激的待遇

而与上述之澄清与明确相左的事实生活则表明:人们往往要么把偏激与错误、片面等混为一谈,要么把它视为一个行为的问题。由此产生了两种典型的误解:第一种误解是把偏激等同于错误、片面等,把偏激从理性思维中排除出去,既而把偏激与真理追求对立起来;第二种误解把偏激问题等同于行为问题,把偏激从思维领域中排除出去,既而把偏激与思想自由对立起来。从而偏激一词被当作一个贬义性概念,它的惯常运用体现出了强烈的排斥与歧视,既而在舆论、道德的层次被武断地界定为恶,甚至在法律、政治的层面被蛮横地压制。这便是偏激在我们的文化结构中的待遇,而对偏激内涵的误读与误解则构成了此种文化待遇的现实浅层的缘由。

诚如钱穆先生所言,“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 当我们进一步地考察中国传统文化史,我们似乎可以从中寻找到偏激所遭致的此种文化待遇的深层根由。中国传统文化是以儒家道德伦理体系为核心的文化,这种文化历经千年的演进后,迄今仍未走出其质变的轨迹。这成为了我们解释当今中国社会问题、人生问题的根本的仍然适用的文化背景。儒家文化强调中庸之道,不温不火,恰当好处,并奉之为美德。中庸要求思考、行事不偏离合适标准,从而我们的思想塑造与行为选择也一直遵循着自上而下的秉承中庸之道的模仿习惯。中国古代的书是由上往下看的,人们一边看一边点头表示赞同并继受,这是一个很好的隐喻。这种主流文化一经形成,便在其霸权地位上逐渐形成一种强烈的顽固性,并深入人们的意识中,成为人们判断、选择、评价思想与行为的万能钥匙,不容质疑与破解,即使中庸所界定的标准本身已失之于确凿。如此背景下,偏激明显是对中庸之道的反叛与背离,从而一直被视为异类并被排斥。

三、偏激的辩明——真理与自由的视角

试问这种待遇是否公正、合理?笔者的回答是否定的。偏激主要是用来界定思想观念的,而思想观念是认识的结果,更是通向新知的工具,最终目的是为了寻求真理,从认识论视角来看,偏激有着方法论的旨趣;更为重要的是,偏激是归由一定主体的思想观念表达,从本体论视角来看,偏激涉及到主体思想自由。

(一)偏激与真理的方法论

偏激在人类探索真理的漫长征程中具有不可或缺的方法论意义。

1.偏激相对于正统或主流,它饱含了认识与思考的旺盛热情。人类思想史证明,正是由于诸多偏激的思想将某一绝大多数人尚未意识到的问题推至前沿领域,才引起人们的关注、重视与探讨。一种极端偏激的思想观念往往能够导致比较正确的结论,而真理往往就处于由两个极端所构成的连续体的某一点上。[2]偏激的思想每每孕育新的观念,并以其摧枯拉朽之姿冲破旧观念的束缚,推动思想的进步。

2.偏激的思想观念,难免不成熟,甚至包括错误,但是偏激不等于错误,同时相较于那些老生常谈、人云亦云的观点更具吸引力。[2]况且,探讨真理的过程中犯错误是在所难免的,与其保守地面对未知的新知一无所知,毋宁通过偏激方式,倒是有可能达到真理的新境界;偏激的思想观念,有失于片面,但是往往有着片面的深刻性,包含着理性的光芒,较之于四平八稳的平庸,对于思想与学术的发展更有价值。

3.偏激的思想观念对于已被当成不言而喻的真理来说,是一种检讨与补充。因为任何真理只不过是人类认识进程中无限制地接近全真理的半真理而已,曾经的真理随着实践的发展,可能会出现谬误或彻底成为谬误,[3]而偏激以其特别的批判方式能够很好地满足人类思想自我检讨的需求,从而披露错误、补充真理,推进真理的革新与完善。

4.实际上,今天被视为主流、正统的真理,在它们披荆斩棘的与曾经的主流与正统的较量史上,都曾被视为偏激,从而也曾备受抵触与压抑,这从另一侧面说明,偏激的思想观念是有可能通向真理的。

(二)偏激与主体的思想自由

在本体论意义上,偏激问题实质上是一个重要的法理问题——法律应当确认、保护的社会主体的思想自由。

1.思想自由、表达自由与行为自由

思想自由是人类在精神、意识领域中的自主状态,是人们思维过程中意见、观点、主张、要求等不受外界干涉,而自主思考、判断、选择的自我决定的自由,它体现在思维过程及其结果上。与思想自由紧密相关的一个概念是表达自由。表达自由,指在不损害第三方利益前提下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表达自己对事物的观点与看法的自主状态。[4]关于两者之间的关系,理论界一直存在认识上的分歧。[5]笔者认为,这种分歧主要源自于论者们关于思想自由的不同界定,这些界定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狭义论与广义论。狭义论上的思想自由是与表达自由截然有别的,从而更多地强调两者的差异;而广义论上的思想自由包涵了表达自由,从而更多地强调两者的联系。笔者基本倾向于广义论的思想自由,并由此认为:真正的思想自由必然是以表达自由为必要环节与具体表现的;没有表达自由的体现与保障,思想自由毫无价值可言。[6]两者如影随行,不可偏废,特别是在实践中更不可绝对地区分。与思想、表达自由概念紧密相关的则是行为自由问题。行为自由是指人们根据自己的判断,为了争取和实现自己的利益而在社会中开展各种对社会利益关系和其他人产生影响的活动。[4]这里需要明确的是思想、表达自由之表达与行为自由之行为之间的关系。首先,纯粹的表达自由之表达仅止于一种口头或书面等动作,以思想之表达为旨归;而真正的行为自由之行为是将思想或表达出的思想用于指导实践,从而在与他人发生的社会关系中实现利益的活动。其次,一如有论者指出的,表达是思想与行为间的桥梁,一定条件下可以从思想领域进入行为领域,从思想转化为一种行为。这又把思想、表达自由与行为自由联系起来。再次,又如西方哲学家们所指出的,表达也是一种行动,说某事就是做某事。于是,实践中如何区分表达与行为比强调它们之间的联系显得更重要。言论与行动划分二元论在西方哲学传统中是由来已久的,与之紧密相关的理论认为,不能把一切言论都视为表达自由之表达,而应区分表达与不受保护的行动,这种区分可参照言论实行的方式、目的与动机、对象、后果、时间、地点等复杂因素来进行。同时认为,纯粹的言论应该与言论加行为相区别,纯粹的言论当然享受充分的表达自由;而对言论加行为而言,当言论占主导优势时,视为享受表达自由之表达;而当行为占主导优势时,问题已进入行为领域了。但实际上,这种二元论在美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证明其界限是相当模糊、难以把握的。[7] 尽管如此,本文坚持认为:思想、表达自由本质上属于精神自由范畴,其表达与行为是应该一般性地相区分的。

2.偏激与思想、表达自由

今天看来,思想自由似乎是一个不言自明的道理,但实际上,思想自由是在饱经漫长而痛苦的启蒙、斗争、觉醒等繁复的历程后方在人间成为一项宝贵的理论共识。[6]的确,作为一项社会自由,思想自由是关乎人类精神福祉的基本自由,是人类文化进步与真理发展的前提,同时它还间接地关系到人们的政治、经济等其他社会领域的利益实现问题。[8] 思想、表达自由在自由体系中的根本性位置已经逐渐使得思想、表达自由权在人们心中奠定了其基本人权的地位。当今时代,特别是在法律成为支配性社会调控机制的背景下,思想、表达自由引起了法律领域,尤其是在宪政领域的重大波动与反应,在人权宣言或宪法等基本法律中对思想、表达自由进行确认与保护似乎已经成为了一个世界潮流。法律所确认与保护的思想、表达自由必然体现法律上的形式平等性,这是法治最起码的要求。从主体上看,一种思想观念不管是多数的声音还是少数的呐喊;从内容来看,不管表达的是主流的想法还是非正统的主张;从方式上看,不管是偏激的表达还是中庸的表达,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偏激与非偏激不是决定非思想表达与思想表达的标准,从而偏激表达与非偏激表达也不是决定思想、表达自由存在与否的标准。偏激性表达同样是表达,偏激性表达同样拥有为法律所确认的思想、表达自由。其次,作为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与起点,表达自由真正的意义在于给少数人以监督多数人的权利与机会,在于保障少数人意见与主张的充分发表。[9]而偏激的内涵表明,偏激者正是属于少数群落、“弱势群体”,从而他们的这种表达自由更是不容漠视。再次,思想、表达自由内在所需要的容忍精神,[5]也要求主流、正统或中庸之思想与偏激思想间的互相容忍与尊重。人类历史反对思想表达自由的时期是漫长的,而触犯权威的偏激更是倍受“枪打出头鸟”的漫长厄运。最终在开明的理性战胜专制的权威的今天,思想自由获得了解放,这种得之不易的进步允许我们有充足的理由作出判断:偏激的思想自由同样拥有合法、合理、宽容、和谐的生存空间。尊重偏激者及其偏激的思想观念,就是遵从思想自由的基本理念,就是尊重为现代法律文明所确认的思想自由与权利。

3.三种值得重视的诘问

第一种诘问是:偏激的确是用来界定思想观念的,但是思想自由是基于理性的解放,是针对理性的思想观念而言的。偏激是非理性的,所以偏激的思想观念没有思想自由可言。这种诘问是一种由于对理性过于崇信而生的虚妄,他眼中的理性是被放大的理性,最终极有可能因为狂妄而成为非理性或超理性,从而他所理解的理性的思想自由也有可能是一个垄断型专制式的自由,最终在放大的理性与放大的理性的法律合谋下,自由可能会丧失她的本意。同时,这种质问由于对理性的过于崇信,盲目地把理性与偏激对立起来,最终使他自己的认识反倒同样是“偏激”的了。而实际上,如前文所讨论的,偏激这种特别的思维方式是飞行于激情与理性之间的:唯其激情,理性变得生动;唯其理性,激情变得收敛。

第二种诘问是:难道那些“明显错误”的偏激的思想观念,仍然需要兴法动律地对其思想、表达自由进行保护吗?答案是肯定的。因为这里的所谓的“明显错误”的判断,很可能是基于不满或反对不同思想观念而生的一己之见的武断。即使这种“明显错误”的判断是为主流或公众所做出的,它也仅具有一种相对的意义。一个偏激的思想因不允许表达既而经过充分辩驳而假定其为错误是一回事,因其在各种机会的竞争中都被驳倒故假定其为错误是另一回事。[3] 必须给予偏激者充分的思想表达自由,经过充分的讨论与辩驳,从而达成的正与误的判断才是可取的,同时也有利于人们在这种交流中对自由的思想进行修正或完善。这对偏激者的自由和对真理的捍卫皆是可欲的。

第三种诘问是最要害的,它假定了极端偏激的思想观念与侵犯性、破坏性甚至颠覆性影响或后果间的因果联系,并据此要求一般地、无情地对待偏激性表达。应该说,这是一个异常棘手的法理学或政治哲学问题。上文中,结合适用于美国司法界的言论与行动划分二元论,我们已经强调要把表达与行为区分开来,偏激性表达本质上与行为无涉。但是在这种诘问所假定的情况下,偏激性表达已不再仅仅属于思想观念领域的问题,不仅仅旨在思想的自主自在,而且已经涉及到法律可能进行否定性评介与强制性制裁的行为调整领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偏激作为一种言论的特别实行方式,可能超越了一般表达之方式;或者偏激性表达在目的与动机上可能旨在追求某种侵犯、破坏、颠覆性后果等等。但是,仍需坚持的一点是:一般来说,偏激性表达与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不是一回事,不允许以这种最坏的假设为原因给偏激扣上一顶普遍性的否定性、负面性的帽子,不管这顶帽子来自伦理还是来自法律。而那些以不良后果为追求目标的煽动性的偏激思想观念在不同的法制与国度里有不同的司法或政治上的对待,因其“行其所思、思其所行”,已不在本文仅限于思想领域的偏激的讨论之内。

四、偏激的限度

最后,偏激真的如此不幸以致于无可指责吗?其实,偏激遭致的诸多社会文化介蒂已经表明,偏激对现行社会主流文化与秩序是一种不可忽视的冲击,偏激在社会文化边缘的飞行绝对不可能是盲目的。

就达致真理的方法论角度看,偏激的方法论意义是有限度的,偏激所蕴含的激情与理性成份之间的冲突绝不亚于其间的融合,当冲突压过融合,偏激对真理追求的意义必将大为削弱。偏激对于知识追求与创新的功用只有结合在其他的方法体系中才能得到最佳发挥。

偏激作为主体的思想、表达自由只可能是一种法律之下的自由。不错,思想自由不是源出于法律,最初的思想自由是被当作一项天赋人权来论证的。[10]即使到了今天,思想自由作为基本人权也并不依赖于法律而存在。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法律是一种恶,因为它限制了思想自由,但是法律又是一种必要的恶,因为没有最低程度的限制,思想自由在人类互相冲突且彼此重叠的欲望中是不可能的。[11]自由与限度构成了法律上一个问题的两个侧面。具体来看,狭义上理解的思想自由应该来说不存在法律界限与适度问题,因为这种主张下的思想自由仅限于个人意识内部的思维活动,不显现于外,不会与他人发生关系,从而也不会影响到他人。但本文所赞同的广义论的思想、表达自由,其中之表达由于是一种行动,以口头或书面等形式外现,由于是一种积极的自由权利追求,必然会从纯粹的个人性质的表达方式转化为社会性质的表达方式,从而必然对社会、国家、他人产生影响,[12]此时就产生了限度问题。这种限度就是不损害社会、国家或他人利益,表现为法律上的权利界限与特定程序及禁止性规定,而超越一定界限与程序的偏激表达,很可能会成为法律追究的对象。更何况,如上文所提及的第三种诘问中所指出的情况:偏激这种特别方式很容易使思想表达超越思想领域而进入惹事生非的行为领域(当然并不是说,偏激思想一旦付诸实施都将惹事生非)。因此,“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偏激者表达自由的法律限度本身与其说是对其自由进行限制,倒不如说是保障其自由更充分地实现。当然,这种法律限制应以一定原则为其本身的限制,这种法律限制在目的、程序、范围和标准上都应当明确,尤其不得因限制而实质性地剥夺了偏激性表达自由权利。[7]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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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编辑: 晁宝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