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拉拉一事中的检察院批捕的理由就很奇怪
[复制链接] 分享:如果认为承运人有义务阻止乘客的危险行为,那显然不应该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而应该被认定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而且这么认定会和民法的承运合同相冲突……就会很奇怪)。参考父母带不会游泳的孩子去水库游泳
如果认为承运人没有义务阻止乘客的危险行为,那么显然只有当司机和当事人死亡有刑法因果关系的时候,才能被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比如当事人探头,司机忽然一个急刹车,乘客被甩飞死亡)
而一般人显然不会预见到争执+偏航=乘客高概率导致死亡的危险行为,所以按照这个观点,应该被认定为无罪
(更何况按照公安的通报来讲,点刹+双闪已经尽到安全义务了
补充一下自己的看法:近路偏航+争执没有创造法益危险,乘客跳车也没有期待可能性,所以认为没有刑法的因果关系。司机有安全运输的义务,但是只有自己支配的法益的义务。乘客自行翻窗超过了司机能支配的法益(点刹双闪)的义务,所以属于自陷危险行为,司机不负刑事责任,不应该被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但是可以道德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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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将冷眼观时事
莫使真心染俗情
bbs云法庭开庭了?
motaguoke (孤帆远)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如果认为承运人有义务阻止乘客的危险行为,那显然不应该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而应该被认定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而且这么认定会和民法的承运合同相冲突……就会很奇怪)。参考父母带不会游泳的孩子去水库游泳
如果认为承运人没有义务阻止乘客的危险行为,那么显然只有当司机和当事人死亡有刑法因果关系的时候,才能被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比如当事人探头,司机忽然一个急刹车,乘客被甩飞死亡)
而一般人显然不会预见到争执+偏航=乘客高概率导致死亡的危险行为,所以按照这个观点,应该被认定为无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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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子是个好东西,你马上就没有了
法官看来确实不明白,副驾驶探出窗户半个身子,轻踩点刹比猛踩急刹更为安全。踩急刹的话车肯定能停住但是人因为惯性甩出去必定非死即残。难道说只有跟施瓦辛格一样一只手扶着方向盘另一只手把她拽回来(非礼警告)才算是最佳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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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也能写出“在被害人离开座椅并将身体探出车窗外的情况下,正确做法只有一个:制止并紧急停车。”这种金句,服!
motaguoke (孤帆远)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如果认为承运人有义务阻止乘客的危险行为,那显然不应该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而应该被认定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而且这么认定会和民法的承运合同相冲突……就会很奇怪)。参考父母带不会游泳的孩子去水库游泳
如果认为承运人没有义务阻止乘客的危险行为,那么显然只有当司机和当事人死亡有刑法因果关系的时候,才能被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比如当事人探头,司机忽然一个急刹车,乘客被甩飞死亡)
而一般人显然不会预见到争执+偏航=乘客高概率导致死亡的危险行为,所以按照这个观点,应该被认定为无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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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hahayay (哈哈耶✌🏻), 信区: Counterculture
标 题: Re: 这算哪门子的垄断?
发信站: 北大未名站 (2020年12月24日17:21:35 星期四), 站内信件
那你不觉得很奇怪么?像是移动电信石油,既然是公有,想用之于民,为什么不干脆把企业利润降成0呢?为什么移动联通石油公司不降价呢?为什么要把利润收上去,之后再“用”给民呢?
还有这部分钱到底哪去了,有什么公开的渠道可以知道么?不然我们怎么知道修铁路的钱不是纳税人缴的税呢,而是国有企业的利润的钱呢?
我认为关键不在于刹车不刹车的问题,关键在于争执和偏航是否构成死者死亡的直接原因,由于没有监控或录音,已经不知道当时车厢内发生了什么事情了,女子是一声不吭就跳出去了还是在事先声明的情况下沟通破裂才跳下去的
IlIl (算了还是继续水帖吧)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法官看来确实不明白,副驾驶探出窗户半个身子,轻踩点刹比猛踩急刹更为安全。踩急刹的话车肯定能停住但是人因为惯性甩出去必定非死即残。难道说只有跟施瓦辛格一样一只手扶着方向盘另一只手把她拽回来(非礼警告)才算是最佳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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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司机就是无罪的,批捕也正常,要是检察院能定罪了还要法院干什么
motaguoke (孤帆远)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如果认为承运人有义务阻止乘客的危险行为,那显然不应该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而应该被认定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而且这么认定会和民法的承运合同相冲突……就会很奇怪)。参考父母带不会游泳的孩子去水库游泳
如果认为承运人没有义务阻止乘客的危险行为,那么显然只有当司机和当事人死亡有刑法因果关系的时候,才能被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比如当事人探头,司机忽然一个急刹车,乘客被甩飞死亡)
而一般人显然不会预见到争执+偏航=乘客高概率导致死亡的危险行为,所以按照这个观点,应该被认定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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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理探讨学理探讨
chenov (喷子)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bbs云法庭开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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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付邪魔外道不用讲什么江湖道义!大家并肩子上!”少林掌门掏出了他的AK47说道。
我觉得光看文字看不出来当时是什么情况,因为什么叫做轻点刹车也没有说清楚。即使不是踩到地板紧急制动,也可以在十多米内把车刹下来,轻点刹车可以理解为减速而没有刹车意图。主要还是有当时的录像就好了。
第一次修改:经过版友的提醒和生活经验,捉个虫,夜间行车十几米是刹不住的,当然真刹下来也就是几秒的事情,虽然车已经跑出几十米开外了。
IlIl (算了还是继续水帖吧)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法官看来确实不明白,副驾驶探出窗户半个身子,轻踩点刹比猛踩急刹更为安全。踩急刹的话车肯定能停住但是人因为惯性甩出去必定非死即残。难道说只有跟施瓦辛格一样一只手扶着方向盘另一只手把她拽回来(非礼警告)才算是最佳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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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是单纯认为检察院批捕的理由很荒谬……要么是故意杀人,要么是无罪,怎么能说是过失呢(基层检察院怎么搞的.jpg
如果认为是故意杀人也很离谱,虽然刑法上认为业务上司机要承担一定义务,但是当事人自招风险(重大过失/故意造成的)的排除义务好像并不在这里面……从民法上也说不通(
chenov (喷子)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我认为司机就是无罪的,批捕也正常,要是检察院能定罪了还要法院干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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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小伙伴们来diary版记录每日心情/感想感动/点点滴滴~
https://bbs.pku.edu.cn/v2/thread.php?bid=361
其实还没到法官。。。是检察院这块儿的问题(
IlIl (算了还是继续水帖吧)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法官看来确实不明白,副驾驶探出窗户半个身子,轻踩点刹比猛踩急刹更为安全。踩急刹的话车肯定能停住但是人因为惯性甩出去必定非死即残。难道说只有跟施瓦辛格一样一只手扶着方向盘另一只手把她拽回来(非礼警告)才算是最佳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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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向于不是直接原因。
警方说司机的行为包括“未搭理”“未采取语言和行动制止”之类的,既然没有监控和录音,这只能是司机本人承认的了。既然这些明显对自己不利的都承认了,不太可能还有什么关于事发当时语言交流的隐瞒了。
不知道跳车女子有没有看过《三十而已》毛晓彤跳车那段……
chenov (喷子)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我认为关键不在于刹车不刹车的问题,关键在于争执和偏航是否构成死者死亡的直接原因,由于没有监控或录音,已经不知道当时车厢内发生了什么事情了,女子是一声不吭就跳出去了还是在事先声明的情况下沟通破裂才跳下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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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make my own destiny.
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吧,不作为的过失犯也是有的
motaguoke (孤帆远)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如果认为承运人有义务阻止乘客的危险行为,那显然不应该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而应该被认定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而且这么认定会和民法的承运合同相冲突……就会很奇怪)。参考父母带不会游泳的孩子去水库游泳
如果认为承运人没有义务阻止乘客的危险行为,那么显然只有当司机和当事人死亡有刑法因果关系的时候,才能被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比如当事人探头,司机忽然一个急刹车,乘客被甩飞死亡)
而一般人显然不会预见到争执+偏航=乘客高概率导致死亡的危险行为,所以按照这个观点,应该被认定为无罪
……
应该起诉平台
motaguoke (孤帆远)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如果认为承运人有义务阻止乘客的危险行为,那显然不应该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而应该被认定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而且这么认定会和民法的承运合同相冲突……就会很奇怪)。参考父母带不会游泳的孩子去水库游泳
如果认为承运人没有义务阻止乘客的危险行为,那么显然只有当司机和当事人死亡有刑法因果关系的时候,才能被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比如当事人探头,司机忽然一个急刹车,乘客被甩飞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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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客观要件上就强行认定这是有因果关系和义务的话……
考虑到他们之间的态度,我觉得根据公安的声明
推定为间接故意更妥当一些(“你爱死不死别妨碍我下一单我还急着呢”)
而不是过于自信(“探一下头没关系的随便他探反正没啥事儿”)……
不过也都挺有道理的
myfff (myf18)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吧,不作为的过失犯也是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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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海翻腾云水怒,五洲震荡风雷激
轻点刹车这个词够清楚了吧。。。
chenov (喷子)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我觉得光看文字看不出来当时是什么情况,因为什么叫做轻点刹车也没有说清楚。即使不是踩到地板紧急制动,也可以在十多米内把车刹下来,轻点刹车可以理解为减速而没有刹车意图。主要还是有当时的录像就好了。
检察院提诉的时候要围绕的"过失"未必是驾驶行为,也可能是偏离导航走黑路、未作合理解释什么的……看起来大概会提诉一个过于自信过失致人死亡吧
motaguoke (孤帆远)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如果认为承运人有义务阻止乘客的危险行为,那显然不应该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而应该被认定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而且这么认定会和民法的承运合同相冲突……就会很奇怪)。参考父母带不会游泳的孩子去水库游泳
如果认为承运人没有义务阻止乘客的危险行为,那么显然只有当司机和当事人死亡有刑法因果关系的时候,才能被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比如当事人探头,司机忽然一个急刹车,乘客被甩飞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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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吻便偷一个心,而石榴有很多心,所以要不止一个~
不懂法瞎说一个。
带不会游泳的孩子去游泳面对的溺水风险,和车辆载客结果客人跳车的风险,在是否存在合理的可推断性方面是不同的。游泳时对孩子的看护,跟高速行驶车辆时保持对副驾的注意力,也不是一个难度。对未成年儿童的看护责任和对客运当事人的安全责任应该也是不同的。
再说游泳溺水真的能判故意杀人罪么……每年各种奇怪原因死掉的女婴幼儿还不是白死了,媒体宣传大多还是千篇一律的“家庭悲剧”,也没见多少追责的,不要对地方法院检察院的专业性有过多的期待。
司机的问题应该是频繁偏离合理路线且并未作出恰当解释,对当事人的恐慌情绪和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不太可能脱罪。但是主观上又很难构成故意杀人意图,所以还算合理?
motaguoke (孤帆远)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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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烟卖酒不卖醋 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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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饭剩菜不剩衣 /____/
BMTtwo@BDWM·我们就是二
一方面是女性在社会面临的普遍问题和层出不穷的恶性事件造成不信任感。晚上多次偏离正常航道加上语气恶劣,肯定是直接诱因,不害怕才不正常。跳车不一定死,真被拐走那有无数先例。
另一方面司机等待近40分钟,到事发开车不到20分钟,考虑到卸货时间总共一单的时间可能接近两个小时。毛收入51元,还不算车辆维护保养、油费、各种税费。换了谁做这样的工作态度可能也好不到哪去。
至于平台,之前饿了么春节强行提送货量要求企图不给奖金,组织维权罢工的快递员听说被批捕了。
就是这么个现状。只考虑司机和当事人两方就是个死局,只能是无尽的底层互害。
motaguoke (孤帆远)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如果客观要件上就强行认定这是有因果关系和义务的话……
考虑到他们之间的态度,我觉得根据公安的声明
推定为间接故意更妥当一些(“你爱死不死别妨碍我下一单我还急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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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让我们一起向死亡飞奔吧!
( ) ( )
最终我们都会死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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ˋ` ˋ'
我个人觉得司机最有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点就是通告内容的这句话:“车某某要求停车,周某春未予理睬”。如果这个事情是发生在非禁停区,且事情属实的话,司机的确可能入罪(只是有可能)。
如果是乘客要求在非禁停区下车,司机不让乘客下车,后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乘客死亡,那么司机是妥妥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根据具体的情节、司机动机、车祸原因是否为司机故意等情况不同来决定)。
而这个案例是乘客自己选择跳车,司机的行为和乘客跳车有因果关系(虽然是乘客个人太敏感了),并且司机的确有过失行为(乘客要求下车,司机没有停车让乘客下车,当然还是看那个地段是不是禁停区,是否可以停车,如果可以停车,那么司机就应该让乘客下车,否则就是过失),的确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motaguoke (孤帆远)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如果认为承运人有义务阻止乘客的危险行为,那显然不应该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而应该被认定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而且这么认定会和民法的承运合同相冲突……就会很奇怪)。参考父母带不会游泳的孩子去水库游泳
如果认为承运人没有义务阻止乘客的危险行为,那么显然只有当司机和当事人死亡有刑法因果关系的时候,才能被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比如当事人探头,司机忽然一个急刹车,乘客被甩飞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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咋可能是故意杀人……
不管做不做为,故意杀人首先要故意。
motaguoke (孤帆远)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如果认为承运人有义务阻止乘客的危险行为,那显然不应该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而应该被认定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而且这么认定会和民法的承运合同相冲突……就会很奇怪)。参考父母带不会游泳的孩子去水库游泳
如果认为承运人没有义务阻止乘客的危险行为,那么显然只有当司机和当事人死亡有刑法因果关系的时候,才能被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比如当事人探头,司机忽然一个急刹车,乘客被甩飞死亡)
而一般人显然不会预见到争执+偏航=乘客高概率导致死亡的危险行为,所以按照这个观点,应该被认定为无罪
……
轻点刹车不等于刹车,还可能是减速
WekFer (芒果) 在 ta 的帖子中提到:
轻点刹车这个词够清楚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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