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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301330行政法 -- 現行法制的行政契約

現行法制的行政契約:

行政契約之意義:
1. "行政契約",係 2 個以上之法律主體以設定、變更或消滅行政法法律關係為目的,互
 為意思表示而合致成立之法律行為。

2. 行政契約亦如同私法契約,由 2 以上之法律主體,為達成共同之法律效果,互為要約、承
 諾之意思表示而獲合意。


現行法制下的行政契約:

1.
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協議:由國家機關或地方自治團體委託私人或民間機構 (或說是民間團
    體)辦理行政事務,日漸增多,此種委託是否均屬行政契約,應視不同情形而定。原則上,
 委託之事項如 (A)涉及公權力之行使, (B)並直接影響人民之權利義務者,委託之協議始
    屬行政契約,若委託辦理純粹事務性低層次之技術性工作,則仍應以一般私法契約
    之,例如行政機關委託廠商印製文件。
若法律明文規定,行政機關得委託法人團體辦理
 事務,且受託之工作人員以執行公務論 (商品檢驗法第二十六條),則另當別論,不妨視之
 為行政契約。又如類似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與海峽交流基金會間所簽訂之契約,內容涉及
 管轄權機關權限之行使,性質上當然為行政契約之一種。


2. 行政主體間有關營造物或公物之協議:此類事件甚為常見,例如台北縣之永和、中和及
 新店等市鎮,協議在新店市之安坑設置垃圾焚化爐,由各市鎮共同使用及分擔經費;又
 如高雄市改制為直轄市時,由台灣省政府將省屬之財產或營造物移轉於高雄市政府接管。
 上述協議或移轉,無論以公文書往來方式,或正式訂立契約,要屬行政法上的契約關係。
 
3. 損失補償或損害賠償之協議:行政主體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而致人民受損害者,應予以補
 償,合法行為所造成者稱損失補償,違法行為所致者為損害賠償。前者如拆除違章建築
    時,主管機關與房屋所有人間的補償協議;後者如國家賠償法第 10 條 第 2 項之協議是。
    (上述兩種以公法上金錢給付為標的之合意,自屬行政契約。)

其他"行政契約"例子有:
1. ETC、BOT。
2. 釋字第 533 號"全民健康保險"是為了人民健康所為的社會保險。
3. 公費醫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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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1,判,165by aska2/6
  2. 寫的很好,可以加我為好友嗎?我也想考行政類....by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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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社會統合主義 他可以解決利益團體的缺點(社會分歧etc.)by Jason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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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量化性民意調查,該量化民調,更可促使質化評估者產生興趣而進行廣泛的田野研。另,上一份質化評估可以形成下次量化評估所欲考驗的假設、建構的量表與指標、及增加量化資料的分析。管見以為,兩份資料可以相互檢證、互相強化。by Jason9/18
  7. 其實不分區立委的授權來自人民,即使政黨推薦、政黨決定名單,他還是由人民決定最後是否該黨獲得政黨比例,方得以產生,是以,由黨主席身分,由上而下要求考紀會撤銷黨籍身分,自不應影響不分區立委的資格,否則如同黨意(黨主席意?)凌駕民意。 而司法部分則仍須先程序後實體,有沒有違法問題不是總統決定,否則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 邱莉莉 王金平因違反黨章內規失去不分區立委資格,目前爭執多集中於法律層面,少有從選舉制度的設計面向討論適當性。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sep/13/today-o3.htmby 版主回覆9/16
  8. 在政黨解組的時代裡面,政黨(party)已經無法帶給一般人民足夠的需求滿足,有可能是後物質主義興起、選民的政黨投票取向"轉向"理性選擇的政策取向(參考.菲奧納的回溯性投票),因此,政黨解組的時代,一種名為<並立制>的選舉制度,其所稱具有<比例代表性>可提高選民偏好滿足,或減少選票浪費之讚譽,實在此一時也彼一時也。因為,該制的政黨名單是以政黨決定,因此基於選民之偏好,更應該選擇"開放式政黨名單之比例代表制",或是"單計可讓渡制"。讓選民的需求,不再受到政黨(供給者)的壟斷,而讓所有有能力者能夠脫離政黨的束縛,並且滿足選民的需求by 版主回覆9/16
  9. http://survey.eracom.com.tw/item/i24.xml 年代研究中心,提供研究<選舉>者使用by 版主回覆9/16
  10. 在有關總統職權規範(如可赴國會進行施政報告、個案的特赦權)以及人民權益的重視與落實方面(如人民的連署創制立法、人民對司法的申訴以及人權保護官的設立等)皆相當值得作為我國未來憲政發展的重要參考by 版主回覆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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