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109年度行政法考題彙整

──以單元分布排列

東吳法律109 許庭瑄

東吳法五B 曹蕙如

東吳法學碩士 張雅婷

東吳法碩一 李承哲

東吳法四C 藍偉玲

整理

擔任林三欽老師助理之任務與成果

2021.04.26.4版(標註答案版)

 

 

 

 

 

 


 

許庭瑄(東吳法律109級):

負責103─107年度選擇題(含:司、律、高考法制)

曹蕙如(東吳法五B):

負責102108年度選擇題(含:司、律、高考法制)

張雅婷(東吳法學碩士):

負責102─108年度實例題(含:司、律、高考法制、地特法制)

李承哲(東吳法碩一):

       負責101109年度實例題(含:司、律、高考法制、地特法制

藍偉玲(東吳法四C

       負責101109年度選擇題(含:司、律、高考法制

 

簡目

簡目

詳目

林三欽:第4版導言

林三欽:第3版導言

第一篇 序論

第一章 行政與行政法之概念

第二章 行政法之基本原則

實例題

第三章 行政法之法源與其適用

第四章 行政法律關係

實例題

第二篇 行政組織

第一章 行政組織之基本問題

實例題

第二章 行政機關以外之其他行政組織

實例題

第三章 公物

實例題

第四章 公務員法

第三篇 行政行為

第一章 行政處分

實例題

第二章 行政契約

實例題

第三章 行政命令

實例題

第四章 行政計畫

第五章 事實行為

實例題

第六章 私法形式之行政行為

第四篇 行政法之一般制度

第一章 行政程序

實例題

第二章 行政秩序罰

實例題

第三章 行政執行

實例題

序論 行政爭訟制度概說

第一篇 訴願程序

第一章 訴願制度概論

實例題

第二章 訴願之程序合法要件

實例題

第三章 訴願之審理及決定

實例題

第二篇 行政訴訟

第一章 行政訴訟之基本問題

實例題

第二章 行政訴訟之當事人

實例題

第三章 行政訴訟之種類

實例題

第四章 起訴

實例題

第五章 行政訴訟之審理

實例題

第六章 裁判

第七章 保全程序

實例題

第八章 簡易訴訟程序

第九章 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

第十章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

實例題

國家責任

實例題


詳目

簡目

詳目

林三欽:第4版導言

林三欽:第3版導言

第一篇 序論

第一章 行政與行政法之概念

第二章 行政法之基本原則

實例題

1107地特法制]

2106高考法制]

3105高考法制]

4104地特法制]

5104地特法制]

6103地特法制]

7102地特法制]

8108司律]

9107律師]

10107司法官]

11106司法官]

12105律師]

13104律師]

14104律師]

15104司法官]

16104司法官]

17103律師]

18103律師]

19103司法官]

20101高考法制]

21101司法官]

22101司法官】

第三章 行政法之法源與其適用

第四章 行政法律關係

實例題

1108地特法制]

2108高考法制]

3104高考法制]

4105司法官]

5103司法官]

6103司法官]

第二篇 行政組織

第一章 行政組織之基本問題

實例題

1104高考法制]

第二章 行政機關以外之其他行政組織

實例題

1105律師]

第三章 公物

實例題

1108高考法制]

第四章 公務員法

第三篇 行政行為

第一章 行政處分

實例題

1108地特法制]

2108高考法制]

3105高考法制]

4103高考法制]

5102地特法制]

6102高考法制]

7102高考法制]

8107司法官]

9106司法官]

10105律師]

11105律師]

12105司法官]

13104司法官]

14103律師]

15103司法官]

16102律師]

17101高考法制】

18101高考法制】

19101地特法制】

20101司法官】

21109地特法制】

第二章 行政契約

實例題

1103高考法制]

2107司法官]

3102律師]

4102律師]

5102司法官]

第三章 行政命令

實例題

1106高考法制]

2102司法官]

第四章 行政計畫

第五章 事實行為

實例題

1102司法官]

第六章 私法形式之行政行為

第四篇 行政法之一般制度

第一章 行政程序

實例題

1109法制】

2102地特法制]

3107司法官]

4101地特法制】

第二章 行政秩序罰

實例題

1107地特法制]

2107地特法制]

3107高考法制]

4107高考法制]

5106地特法制]

6103地特法制]

7106司法官]

8104律師]

9102司法官]

10109高考法制】

11101高考法制】

12101地特法制】

第三章 行政執行

實例題

1107地特法制]

2107地特法制]

3103律師]

4102律師]

5102司法官]

6109司律】

序論 行政爭訟制度概說

第一篇 訴願程序

第一章 訴願制度概論

實例題

1102律師]

第二章 訴願之程序合法要件

實例題

1105司法官]

2102司法官]

第三章 訴願之審理及決定

實例題

1102地特法制]

第二篇 行政訴訟

第一章 行政訴訟之基本問題

實例題

1105司法官]

2104司法官]

第二章 行政訴訟之當事人

實例題

1105司法官]

2104律師]

3104司法官]

4109地特法制】

第三章 行政訴訟之種類

實例題

1108地特法制]

2108高考法制]

3107地特法制]

4107高考法制]

5106地特法制]

6106高考法制]

7105地特法制]

8103高考法制]

9103高考法制]

10108司律]

11107律師]

12107司法官]

13106律師]

14105律師]

15105司法官]

16104律師]

17103律師]

18103律師]

19103律師]

20102律師]

21102律師]

22109司律】

23101高考法制】

24101高考法制】

25101司法官】

26109地特法制】

第四章 起訴

實例題

1103司法官]

2102司法官]

3102司法官]

第五章 行政訴訟之審理

實例題

1105司法官]

2104律師]

3104律師]

4104司法官]

5101司法官】

第六章 裁判

第七章 保全程序

實例題

1106律師]

第八章 簡易訴訟程序

第九章 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

第十章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

實例題

1109地特法制】

國家責任

實例題

1105地特法制]

2105律師]

3102司法官]

4109司律】

5101司法官】


林三欽:第4版導言

這份資料收錄民國101-109年度主要國家考試行政法考題,關於這份考題整理的發想、推動過程,請參見後附3版導言。簡單的說,這是在網路共享資訊時代下,我與我的助理們參與回饋的嘗試。我總覺得,若能有好的想法,自然能找到有心人一起推動。在這過程中,或許每位參與者都覺得喜悅,獲得成長;而在整理完成、發表後,又能帶給學習行政法者幫助,何樂而不為?

 

 在庭瑄、蕙如、雅婷分別於2年間共3次奠基、開創後,接棒整理第4版的是我109學年助理承哲、偉玲。如同前面三位學姊一般,他們二位投入高度的熱情,很有效率的參與這項利人利己的公益工程,非常感謝這五位優秀熱情的助理們。

 

 這一、二年來行政法有不少發展與變動,例如:行政訴訟法新增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行政程序重新進行制度」的重要微調、國家賠償法第3條有關公共設施國家賠償責任之修正(特別是關於開放山域水域事故國賠責任的減免)……。這些修法已經陸續被國家考試關注,例如109年度地特法制行政法問答題第2題就是考「都市計畫審查程序」,我也已經在行政訴訟法中新增「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一章。

 

 為了提升參閱價值,選擇題若涉及跨單元題材,將分別納入各該單元。重複放置的考題分別予以計算,如此則截至第4版為止,這份資料收錄了616題選擇題。

 

實例題往往跨單元,這份資料整理時,同個題目會在相關單元重複「完整」放置,在「標註答案版」中,會在該題目與本單元相關連的部分,以紅色字體標示。這點就考驗整理者察覺考點的功力了;由於實例題考點太多,不可能一一凸顯,僅能找出主要考點為代表。

 

 這次第4版仍然同時上傳2個版本:

1 標註答案版:選擇題答案選項以紅色字體標註;近年起的實例題若有官方公布的解題大綱,會在這個版本附上。

2 無答案版:字體一律為黑色,實例題內容相同

此二版本大家可以交互使用,避免一邊看,答案全都露,無法達到自我挑戰、測驗的效果。而以Word檔案上傳,也是希望能提供大家更方便的加工、編排可能性。

 

如同所有的資料一般,大家閱讀這些考題及所謂「(參考)答案」時都必須「保持距離」不可盡信。一則因為極少部分考題,考選部所公布的答案當初是否毫無疑義,很難說;又法規陸續修改,學說、實務見解持續發展,有些題目當時的答案或許無法再維持。

 

 在校園裡,感受到同學們對於行政法的畏懼、無力……,有點遺憾。行政法其實比大家想像的有趣、實用,但或許因為它的法典化程度較低,以致於欠缺共通的體系與範圍,外加考題結合各種陌生行政法規,讓習法者難以捉摸。我總認為,命題者不應藉由考題來展示其宰制地位;成功的考題要有鑑別度:功力三成、五成、八成的考生,都應該能藉由考試呈現其行政法的實力程度,而非以過於困難、炫麗的考題讓分數扁平化,只有金字塔頂端考生勉強及格。因此,考題的主要部份應該是基本用功者都能掌握的,也就是教科書等普及教材均有討論的。即使這題目看起來「普通」、沒有新穎考點也無妨,重點是藉此考試瞭解,考生對於審檢辯法制等法律業務的日常規定是否熟悉、且有深刻思辨。為了鑑別出前10%考生,可納入一部份較為困難的問題。但不論如何,以上考試素材都必須是一般考生經由開放資訊管道找得到的,總不能讓考生求神問卜吧?

 

 最近台大法律學系申請入學面試的「塊陶(快逃)事件」,除了肇因於就業市場飽和所帶來的競爭高壓外,法律類科考試的艱澀與難測,多少也有「貢獻」。「塊陶事件」正好給我們法律學者警惕,若我們再不調整考試命題風格,或許大學入學考試時,優秀人才將捨棄法律類科。

 

但願大家能夠突破行政法學習的障礙,享受其中的樂趣。我上課時會半開玩笑說,要寫一篇題為「行政法教我做人做事的道理」的文章,來說明行政法思維其實是很生活化、人性化的,例如:

比例原則:教我們做人做事要知分寸

正當法律程序:教我們做事要「照步來(台語)」……

 

 再次感謝庭瑄、蕙如、雅婷、承哲、偉玲等五位同學熱情參與這項公益事業,我們一起圓夢並助人助己。也祝福所有對行政法有興趣的習法者,藉由這份資料,能有所收穫,並省下一些力氣。如果大家有任何想法想要分享、回饋,或有發現錯誤、遺漏等等,歡迎FB留言或私訊,或來信:sanclin@ms25.hinet.net。大家加油了!祝福大家快樂學習行政法!

 

        林三欽 於崇基樓研究室

           2021.04.26.

林三欽:3版導言

大家所看到的這份資料,是我前後三位助理(庭瑄、蕙如、雅婷),在二年內所整理,最近7年司、律、高考法制三種考試行政法的選擇題(如果連同重複放置的也算,大約有430題),以及實例題(實例題部分擴及至「地特法制」之考題),並依據我在大學部「行政法」以及「訴願行政訴訟」二科目的授課單元排列(僅排列到「章」)。

 

這份資料本來是作為我上課的輔助,後來想想,這麼好的資料,不應藏私,該提供給大家參考。既然做了,就要延續,所以今年4月、8月有了第23版。去年我把這份考題整理第一版(103-107)放到FB時,引起不少考生、同學的關注,看起來,大家喜歡這樣的整理成果,甚至覺得有些幫助。庭瑄卸任我的助理、蕙如接任後,我請她接續整理,我給她的任務就是,往前(102)、往後(108)各整理一年。蕙如雖然有忙碌的讀書計畫,但她聰明的利用零碎時間來處理此事,3月底就完稿給我了。

 

今年4月份發表第2版後,關注度更高了,本來以為一年後才會更新,但疫情改變了一切。雅婷(我指導的學生)今年初畢業,原本規劃到英國學習半年回國受司法官訓,疫情讓她僅短暫在英國停留就回國。我問她受訓前要找工作嗎?她說沒有。我便請她擔任我自費聘請的助理(窮教授僅能付得起微薄助理費,感謝雅婷不計較)。雅婷其中一項任務便是以第2版為基礎,納入「實例題」的部分,在雅婷建議下,實例題額外擴及於「地特法制」。

 

實例題的題目「落點」本質上不可能平均分布,依據雅婷的整理,有四個單元是熱區:行政法基本原則、行政處分、行政罰及行政訴訟種類,這不難理解:實務爭議的發生,確實以這四個單元最多。

 

實例題往往跨單元,這份資料整理時,同個題目會在相關單元重複「完整」放置,在「標註答案版」中,會在該題目與本單元相關連的部分,以紅色字體標示。這點就考驗雅婷察覺考點的功力,也是她做這項任務時,挑戰最大的部分,她經常深怕遺漏了哪個考點。但由於實例題考點太多,不可能一一凸顯,僅能找出主要考點為代表。

 

 這次第3版仍然同時上傳2個版本:

1 標註答案版:選擇題答案選項以紅色字體標註;近年起的實例題若有官方公布的解題大綱,會在這個版本附上。

2 無答案版:字體一律為黑色,實例題也沒有解題大綱。

此二版本大家可以交互使用,避免一邊看,答案全都露,無法達到自我挑戰、測驗的效果。而以Word檔案上傳,也是希望能提供大家更方便的加工、編排可能性。

 

去年首度發表後,甚至有作者希望藉助這個架構,與我合作出版考題整理教材,但這不是我的志趣。既然公開,就是提供大家使用,如果這樣的分類架構與整理,大家覺得有幫助,可以取用、改編;至於是否在大家的著作中提到這份資料的協助,由各位自由決定。

 

 為何選擇以「免費自由下載」方式公開這份資料?在網路世界,我們經常享受大家提供的資源(例如我爬山使用的「魯地圖」圖資、以及搭配的「綠野遊蹤」APP都是免費又好用的資源,背後有無數人的努力付出與無私奉獻),我這麼做,也只是略盡綿薄的回饋而已。這就是網路時代的特性,大家互通有無。

 

如果大家有任何想法想要分享、回饋,或有發現錯誤、遺漏等等,歡迎FB留言或私訊,或來信:sanclin@ms25.hinet.net

 

 對了,到底法學院教授該不該關注國家考試考題?或者其實應視而不見,以免貶低身價?還好反正我沒什麼身價,所以沒差。對我而言,這不是禁忌。我在教授行政法時,絕不會一心鎖定國考,而會試圖建構我認為的價值體系;但另一方面,我不會無視國考題目的存在,我反而認為,如果能幫助同學早點輕鬆上榜,同學就有機會在實務上落實我們所追求的行政法價值觀。(再宏大的行政法理論,也要有適當的職位才可能去實踐!所以,幫助同學考上,其實是實現本人行政法價值觀的手段!)

 

 還有,這份資料的整理,也方便各方專家學者來檢視我國行政法考題的考點分布,命題技術等等。如果能因此讓我國行政法考題命題的盲點被凸顯,也不錯。

 

三位助理所完成的不是簡單的任務,特別是第一年從無到有一口氣整理5個年度的庭瑄,挑戰不小;蕙如快手提前交稿,展現高效率;雅婷新增實例題的部分,要摸索之處很多。這件工作比較困難的點在於單元歸類的判斷,而有些題目同時歸屬幾個單元,就必須重複放置,更增加了這個任務的難度。三位助理都很傑出,對她們而言,難不倒的。誠摯地感謝庭瑄、蕙如與雅婷,願意耗費力氣協助我完成這份資料,一起成就一件美事。

 

如同所有的資料一般,大家閱讀這些考題及所謂「(參考)答案」時都必須「保持距離」不可盡信。一則因為極少部分考題,考選部所公布的答案當初是否毫無疑義,很難說;又法規陸續修改,學說、實務見解持續發展,有些題目當時的答案或許無法再維持。

 

希望這份資料對大家國考行政法的考前總複習有些幫助。也希望大家面對難纏、枯燥的行政法,能減少一點厭惡感,增加一點好感。大家加油,祝福大家高分過關、金榜提名!

 

收筆前嘮叨二句,為了簡便使用,您可以這麼做:

1 在左側開啟Word的「導覽視窗」(Ctrl+F),並選擇「標題」,可收綱舉目張之效,也可藉由游標直接點選標題,快速遊走每個單元;

2 使用目錄的「超連結」功能(按住Ctrl鍵,同時以游標點選任一目錄標題,即可快速翻到該處)。

祝大家「玩」得愉快!

 

        林三欽 於崇基樓研究室

           2020.08.25.

 


第一篇 序論

第一章 行政與行政法之概念

  1. 有關公、私法之區別,最主要將影響下列那兩種司法審判權之區分?(106法制)

A 憲法審判權與民事審判權B 行政審判權與民事審判權

C 民事審判權與刑事審判權D 行政審判權與刑事審判權

  1. 有關公權力行政與私經濟行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03法制)

A 公權力行政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私經濟行政不適用行政程序法

B 公權力行政之事項發生爭執,應循行政爭訟程序解決;私經濟行政之事項發生爭執應循民事訴訟途徑解決

C 依法行政原則以公權力行政為適用對象;私經濟行政則受民法上私法自治原則之支配

D 私經濟行政如屬以私法行為之形態作為達成行政任務之手段者,不必受基本權利之羈束,與公權力行政不同

  1. 行政本質具多樣性、多義性與複雜性,故有學說指出「行政只能加以描述,而無法加以定義」,在我國現行法之制度下,下列有關我國行政概念之描述,何者錯誤? 102律師)

A 立法院內部公務人員之任免,以及立法院旁聽證之核發,均屬實質意義之行政的範疇

B 法院處理公證及非訟事件,非屬實質意義之行政的範疇

C 監察院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非屬實質意義之行政的範疇

D考試院考選部舉辦國家考試之行為,非屬實質意義之行政的範疇

  1. 下列何者非屬國家所作成之私法行為?(109司律)
  1. 高雄市政府因辦公廳舍之需要租賃房屋
  2.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提供運輸服務
  3.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提供失業給付
  4. 臺北市政府因開市政會議訂購午餐便當
  1. 關於依法行政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109司律)
  1. 行政機關作成所有行政行為皆須有法律依據
  2. 在裁量行政領域,行政機關不受法之拘束
  3. 國家為達成給付行政之任務,於法規未明定時,得選擇以公法上行為或私法上行為作為實施之手段
  4. 行政內部屬法外空間,行政主體所為內部行政行為不受法之拘束
  1. 有關區分公權力行政與私經濟行政之敘述,何者錯誤?(101

A 有關上下秩序關係之事項(即強制與服從關係),多屬公權力行政,平等關係之事項多屬私經濟行政

B 臺灣省放領公有耕地扶植自耕農實施辦法,將公有耕地放領於人民,其因放領所生之爭執,經司法院釋字第 89 號解釋,認為係行政事件,應循行政爭訟程序請求救濟

C 行政機關就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 19 條所為耕地准否收回自耕之核定與調處,經司法院釋字第 128 號解釋,認為係屬公權力行政,應循行政爭訟程序請求救濟

D 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就國民住宅及基地為收回之決定,經司法院釋字第 540 號解釋,認為係私法事件,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爭議

  1. A市政府為滿足市民交通需求,自設公車處,提供市區公共運輸服務,由乘客購票使用。下列敘

述何者錯誤?(109法制)

A 此性質上屬於私經濟行政行為

B  A市政府不得主張其基於私法自治,享有載運乘客之選擇權

C  A市政府得訂定自治法規,規範乘客運送相關營運事項

D 若乘客因司機駕駛不慎受傷,A市政府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1. 下列關於行政私法行為的描述,何者錯誤?(101法制)

A 行政私法行為是指行政機關採取私法手段直接達成行政任務的行為

B 大法官釋字第 540 號解釋指出:為了達成行政任務,國家可以選擇公法上行為或私法上行為,作為實施手段

C 行政機關可以在利用與給付關係上選擇私法形態,但不得選擇私法組織形態

D 行政私法行為仍應受行政法一般原則之拘束

 

第二章 行政法之基本原則

  1. 甲遭 3 萬元罰鍰之處罰,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變更罰鍰額度為5 萬元,違反下列何種原則?(107法制)

A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B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C裁量濫用禁止原則D誠實信用原則

  1. 有關司法院釋字第443 號解釋所謂之法律保留,下列何者錯誤?(106法制)

A並非一切自由及權利均無分軒輊受憲法毫無差別之保障

B何種事項應立法,應視主管機關層級而異

C何種事項應立法,應視侵害法益程度而容許合理之差異

D規範密度,應視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

  1. 甲取得執照經營一座加油站,l 年後主管機關以該加油站未維持相關設備,消防安全檢查不合格,違反相關法規為由,廢止其營業許可,甲主張信賴保護是否有理由?(106法制)

A有理由,因為甲並無行政程序法第119 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

B有理由,因為甲無法預見其營業許可被廢止

C無理由,因為甲可預見其營業許可因違反相關法規而被廢止

D無理由,因為甲有詐欺行為,信賴不值得保護

  1.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下列何種行政處分,相對人得依據信賴保護原則請求補償?(106法制)

A撤銷負擔行政處分 B因未履行負擔而廢止授益行政處分

C因違反法令而廢止授益行政處分 D撤銷違法授益行政處分

  1. 關於人民公法上權利行使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105法制)

A應本於誠實信用為之

B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C無權利失效原則之適用

D義務人不自願履行時,權利人得函請行政執行分署行政執行,實現權利

  1. 有某法條有關道路交通安全之規定:「應於繳清罰鍰後始得發給行車執照」,司法實務上曾認為係違反下列何者原則?(104法制)

A明確原則 B誠信原則 C信賴保護原則 D禁止不當聯結原則

  1. 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若未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等事項,即有可能違反下列何項原則?(104法制)

A明確原則 B誠信原則 C信賴保護原則 D禁止不當聯結原則

  1. 交通警察對於違規停車,以就地加鎖方式取締,使駕駛人無法自行將車駛離,反而妨礙交通,係違反下列何者原則?(104法制)

A明確原則 B比例原則 C誠信原則 D平等原則

  1. 對於大陸地區人民,於強制出境前,得暫予收容之規定,因未能顯示應限於非暫予收容顯難強制出境者,始得暫予收容之意旨,亦未明定暫予收容之事由,有違何種法律原則?(104法制)

A法律明確性原則 B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C法律保留原則D禁止不當聯結原則

  1. 主管機關核准甲在某地號興建市場後,因都市計畫變更將該地號變更為學校用地,基於那一項原則,須補償甲因此所受之損失?

A比例原則 B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C信賴保護原則 D必要衡量原則

  1. 違反水土保持法罰鍰案件,處分書載明「陳先生等5人處罰新臺幣30萬元」,係違反下列何者一般法律原則?(103司律

A平等原則 B比例原則 C信賴保護原則 D明確性原則

  1.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04司律

A 酒品廣告雖屬商業性言論自由保護之範圍,菸酒管理法要求酒品廣告應明顯標示健康警語,仍符合比例原則             

B 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欠缺裁罰屆滿3 年,違規次數得歸零重新累計之規定,違反比例原則

C 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未將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納入裁罰基準中,違反明確性原則

D 臺北市政府得規定於該市酒後駕車肇事率達到高峰時,酒品廣告未標示健康警語之違規案件一律處罰50 萬元

  1. 雲林縣政府經古蹟、歷史建築、聚落及文化景觀審議委員會審議,公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台糖公司)斗六糖廠登錄為「文化景觀」。所涉及之行政法一般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05司律

A台糖公司之高雄橋仔頭及花蓮糖廠業已登錄為文化景觀,再將斗六糖廠登錄為文化景觀,已違反比例原則

B將斗六糖廠登錄為文化景觀,與雲林縣多年形成之工業景觀相異,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C斗六糖廠已停產,以「具有產業文化景觀之文化與歷史價值」為由,將之登錄為文化景觀,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D斗六糖廠附近允許興建新式辦公大樓,斗六糖廠登錄為文化景觀,因建築各有獨立之文化意義,不會有違反平等原則之問題

  1. 教育主管機關A 根據其所委託之評鑑機構所作成之評鑑結果,對B 學校採取不利之監督措施,若A機關僅考量對B 不利的評量結果,而對B 有利之評量結果皆不加以考量,此時A 的措施違反下列那一項原則?(105司律

A有利不利一律注意原則 B比例原則

C信賴保護原則 D平等原則

  1.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不當聯結禁止」原則,除明文適用於行政處分之附款外,也明文適用於下列那一種行政行為?(106司律

A人民陳情時之不予受理 B行政處分之廢止

C締結行政契約中之雙務契約 D訂頒行政規則中之解釋性規定

  1. A 公司於自有土地上申請設置加油站,經經濟部核發籌設許可。於開始施工構築時,因當地居民陳情,經濟部重行審酌後,以加油站設置恐影響附近國小學童健康為由,將原處分廢止。倘廢止許可為合法,A 公司得為下列何者之主張?(106司律

A基於比例原則,請求國家賠償

B基於禁止不當聯結原則,請求國家賠償

C基於信賴保護原則,請求補償其損失

D基於明確性原則,請求補償其損失

  1. 某中學生因蹺課一次而被學校記大過,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06司律

A學校於作成記大過處分前應給予該學生陳述意見機會

B該學生得提起行政訴訟

C記大過處分應符合比例原則

D該學生得依行政程序法,請求閱覽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相關會議紀錄

  1. 關於法律保留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給付行政倘涉及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或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仍應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

B行政機關得以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之方式,經契約相對人之同意而排除法律強制規定之適用

C國立大學辦理校內考試訂定之考試規則,未逾越大學自治之範疇者,不生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問題

D中央三級行政機關之設立,應有法律之依據

  1. A 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查獲 B 公司油槽滲漏污染地下水,命其於 8 30 日前改善,否則依法開罰。 B 公司正在改善中,卻於 8 27 日接獲 A 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之罰單,對其污染地下水之行為處 以鉅額罰鍰。A 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之罰鍰處分最可能因違反下列何一原則而違法? 108法制)

A 公益原則 B 法律保留原則 C 誠實信用原則 D 法規不溯及既往原則

  1. 給付行政之重大事項,應受下列何者限制: 102司)

A 憲法保留 B 法官保留 C 法律保留 D 行政保留

  1. 裁罰機關未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之裁量基準且無正當理由而作成裁罰處分,係違反下列何種一般法律原則? 102司)

A 平等原則 B 法明確性原則 C 比例原則 D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1. 當一次性嚴重的災難發生,行政機關欲發放救濟金予受災戶時,應遵守那一原則? 102司)

A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B 平等原則

C 信賴保護原則       D 不溯及既往原則

23. 行政處分書應附記法令依據、理由及救濟教示,係屬於下列何原則之要求?

102法制)  

A 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 B 誠信原則

C 授權明確性原則     D 正當程序原則

  1. 藥害救濟法第13條第9款所定有關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不得申請藥害救濟。依司法院釋字第767號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09司律)
  1. 將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完全排除於得申請藥害救濟範圍之外,與比例原則無違
  2. 「常見」、「可預期」之意義,於個案中經由適當組成之機構依其專業知識加以認定及判斷,司法不再予以審查
  3. 所謂「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雖屬不確定法律概念,但依據一般人民日常生活與語言經驗,尚非難以理解,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4. 藥害救濟之給付對象、要件及不予救濟範圍之事項,屬社會政策立法,立法者自得斟酌國家財力、資源之有效運用及其他實際狀況,為妥適規定,享有較大之裁量空間
  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信賴保護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09法制)
  1. 經廢止或變更之法規命令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之情形者,對其之信賴不值得保護
  2. 人民對於公權力行使結果所生之主觀願望而未有表現已生信賴之事實者,欠缺信賴要件,不在保護範圍
  3. 解釋性行政規則經有權機關認定因情事變遷而停止適用者,不生信賴保護問題
  4. 裁量性行政規則因非直接對外發生規範效力,故其廢止或變更不生信賴保護問題
  1. 關於依法行政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09司律)

A 行政機關作成所有行政行為皆須有法律依據

B 在裁量行政領域,行政機關不受法之拘束

C 國家為達成給付行政之任務,於法規未明定時,得選擇以公法上行為或私法上行為作為實施之手段

D 行政內部屬法外空間,行政主體所為內部行政行為不受法之拘束

  1. 關於公務人員考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09司律)

A 公務人員平時考核懲處之構成要件,均應以公務人員考績法定之,不得授權以法規命令定之

B 服務機關對於考績評定雖具判斷餘地,但若有恣意濫用情事,法院仍得撤銷

C 公務人員專案考績於平時辦理之,無須與年終考績一併辦理

D 公務人員不服年終考績丙等之評定,得提起復審及行政訴訟以為救濟

  1. 有關行政程序法所定「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101)

A 行政行為之內容意涵應使人民可以理解

B 所使用之文字意義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

C 所使用之文字意義應具有公平性

D 所使用之文字意義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

  1. 「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係源於下列何種一般法律原則?(101)

A 平等原則 B 法律保留原則 C 比例原則 D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1. 承上題,上開函釋被大法官釋字第 692 號解釋認為違背下列何一原則?(101法制)

A 租稅平等原則  B 比例原則  C 信賴保護原則  D 租稅法定原則

  1. 下列關於信賴保護原則的敘述,何者錯誤?(101法制)

A 行政程序法第 8 條就信賴保護原則有原則性的規定

B 根據大法官釋字第 525 號解釋,對行政命令的信賴,不得主張信賴保護

C 信賴保護的法律效果,只限於授益行政處分,不及於侵益行政處分

D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第 2 款所規定「信賴利益保護」之法律效果即「不得將違法之行政處分撤銷」

實例題

1107地特法制

一、 高雄市某地遭人非法棄置廢棄物,高雄市政府一時無法追查污染行為人,遂先依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第1項規定,函命該地之所有人甲限期清除處理(下稱A函)。屆期甲未清除處理,高雄市政府遂代為清除、處理,並函命甲於1個月內清償清除費用新臺幣300萬元(下稱B函)。屆期甲未為清償,高雄市政府乃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執行。該分署執行官乙要求甲陳報財產未果,即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限制甲住居(下稱C函)。試問:

(一)甲不服A函,主張其並非棄置廢棄物之行為人,主管機關命其清除處理系爭廢棄物,違反比例原則,甲之主張有無理由?(10分)

(二)甲不服B函及C函,應如何提起行政爭訟?(15分)

 

2106高考法制

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48條規定:「幼兒園之負責人、教保服務人員或其他人員,無正當理由洩漏所照顧幼兒資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A縣政府為執行前條規定,訂有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48條裁量基準,依該裁量基準之規定,違規行為人違反該條規定,無論第幾次違規,皆處新臺幣(下同)5萬元罰鍰。今有A縣境內B幼兒園之負責人甲,無正當理由洩漏所照顧幼兒資料,經主管機關C查獲,C遂處甲5萬元罰鍰。試問:

(一)前揭裁量基準之法律性質為何?(10分)

(二)C對甲之裁處是否合法?(15分)

 

3105高考法制

二、人民團體法第58條第1項規定:「人民團體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主管機關得予警告、撤銷其決議、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得為左列之處分:一、撤免其職員。二、限期整理。三、廢止許可。四、解散。」主管機關遂依此授權規定,訂定法規命令,規定「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限期整理者,其理事、監事之職權應即停止」。請問,上述法規授權主管機關以行政處分停止人民團體理監事之職權,是否牴觸授權明確性原則?(25分)

4104地特法制

一、假設土地所有權人甲出售其土地給乙,惟該土地上之房屋並未隨同出賣,仍保留為甲所有並自住。若依買賣時財政部訂定之行政規則,乙於買受土地後因未居住於該處,該土地不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然而在3年後,財政部發布新行政規則,依新規則乙雖未居住於該地,但該土地卻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問:乙是否得主張適用新規則請求退還前3年多繳納之稅款?(25分)

 

5104地特法制

二、民國91522日修正前之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設置廢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中央主管機關依其行政專業之考量,訂定法規命令「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依該辦法第22條第1款規定,專責人員執行業務違法或不當,致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情節嚴重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其專業人員合格證書。假設專責人員A執行業務違法而遭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其專業人員合格證書,問:中央主管機關之撤銷行為是否合法?(25分)

 

6103地特法制

二、甲為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於投保前,已經醫院確診為癌症病人。投保後立即住院,自住院第5日起,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向勞工保險局請求普通事故之傷病給付,遭勞工保險局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改制為勞動部)77414日臺77勞保二字第6530號函釋,以甲於加保前發生事故,亦即帶病投保,導致殘廢或死亡,應不予核發任何保險給付。甲不服應如何主張其權利救濟?(25分)

參考條文

勞工保險條例第19條︰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

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

 

7102地特法制

一、臺北市某商圈的住宅區有數百家違反都市計畫法第79 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商店,含餐廳、書店、夜店、服裝店及攤販等,臺北市政府認為違規商店過多,且因數十年均未取締,所以決定只取締違規情節重大及沒有商業登記證之店家。從依法行政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討論臺北市政府決定之合法性。(25 分)

【參考法條】都市計畫法第 79 條:

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6 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

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前項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依第 81 條劃定地區範圍實施禁建地區,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8108司律

二、設甲市政府為規範經其許可設立且主事務所設於該市之財團法人有關設立許可及監督輔導等管理事宜,乃自行發布「甲市財團法人暫行管理規則」(以下簡稱「管理規則」),其中規定:「本市財團法人董事會之決議事項,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3分之2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同意,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二、不動產之購買、處分或設定負擔。......」(以下簡稱「系爭規定」)。乙財團法人係受上開「管理規則」規範之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規定:「董事會對於捐助所取得土地,僅得運用於辦理本章程規定之目的事業,以落實公益;若作他用,須經董事會決議並報請主管機關依法核可,始得為之。」民國96年間,乙財團法人為解除債務,擬出售其所有5筆土地中之3筆土地之應有部分百分之四十予自然人某丙,未報經主管機關核准,逕依買賣契約,向該管地政事務所丁申請辦理移轉登記,經其依「系爭規定」及土地登記規則第42條第3項規定(如附)駁回申請。乙財團法人乃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系爭規定」違憲。98年間,行政訴訟仍進行中,乙財團法人希望早日確定法律關係,乃就上開買賣,依「系爭規定」所訂程序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並完成移轉登記。嗣甲市政府於103年間以某號函(下稱「103年函」)囑丁地政事務所,就乙財團法人所有5筆土地,於土地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加註「公益用途」。丁地政事務所乃依據「103年函」及「登記原因標準用語」(如附),於土地登記簿上乙財團法人所有5筆土地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加註『(一般註記事項)依甲市政府「103年函」註記登記公益用途』(下稱「系爭註記」)。丙不服「系爭註記」,認其財產權遭受不法侵害,乃提起行政爭訟。

請依上開事實與所附相關法規,就下列問題詳予論述:

(一)關於乙財團法人未報經主管機關核准,逕依買賣契約申請辦理移轉登記,遭駁回而依法提起行政訴訟部分:

1、如乙財團法人主張:系爭規定要求財團法人處分不動產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以及土地登記規則第42條第3項規定財團法人申請移轉財產之登記應提出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均係無法律依據而限制其財產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等語。丁地政事務所辯稱:「管理規則」係依據民法有關財團法人公益性與主管機關監督權之規定而訂定,已有法律依據;又土地登記規則係依據土地法第37條第2項授權而訂定,故依「系爭規定」及土地登記規則第42條第3項規定,駁回申請,自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等語。請評析上開主張或辯詞是否有理由?(30分)

評分要點:

本題旨在測驗應考人適用法律保留原則之能力 按系爭規定(屬自治規則)及土地登記規則第 42 條第 3 項規定(屬法規命令),均係對財團法人財產權之限制,應適用法律保留原則。本問題重點在於,上開規定是否有法律上之授權,並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在本案題示之行為時(財團法人法尚未公布),固無法律明文授權主管機關得就財團法人之財產處分予以限制,但仍不宜僅依此形式觀 察而認定之。蓋依司法院大法官歷來解釋意旨,法律是否授權及是否明確,仍視各個規範領域及所規範之事態,斟酌授權目的、干涉程度、規律內容之特徵等因素而定。若依法律整體解釋,可推知立法者有意授權者,亦認行政機關得就該可推知之事項訂定命令(司法院釋字第 394538734 號)。此一判斷仍應就個案考量上述因素而定其要求之寛嚴程度。此一子題旨在測驗應考人是否體會其問題性,並敘述上述基本觀點。 在上述基礎下,應考人須進一步斟酌考題所附相關民法規定,以及丁地政事務所辯「管理規則」係依據民法有關財團法人公益性與主管機關監督權之規定而訂定,已有法律依據等詞,論述是否依法律整體解釋可推知立法者有意授權訂定相關規定內容,如論得系爭規定有法律授權依據,則土地登記規則第 42 條第 3 項規定即係依系爭規定而來,從而無違於法律保留原則;如論得系爭規定無法律授權依據而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則應進一步論述土地登記規則第 42 條第 3 規定亦欠缺土地法明確授權而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此部分並無肯定或否定之絕對答案,端視應考人推論說理的情形而給分。

【閱卷委員的話】

(一) 1 小題旨在測驗應考人理解及適用法律保留原則的能力:

1. 關於法律保留原則之闡釋,多數應考人引用司法院釋字第 430432443553 號解釋申論。

2. 應考人普遍有問題意識,但論述的內容不夠細膩,無法完全符合出題者要求。

3. 部分應考人僅介紹性回答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解釋理由書層級化法律保留之內容,或對層級化法律保留之類型逐一說明,但對「授權明確性原則」並無問題意識,亦未予以論證。

4. 部分應考人對「授權明確性原則」有問題意識,但就授權明確性是否違反,僅為「是」或「否」之簡答,應進一步斟酌考題所附相關民法規定,論證本題是否有「法律整體解釋,可推知立法者有意授權者,亦認行政機關得就該可推知之事項訂定法規命令」之情形,判斷是否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

2、如乙財團法人擬另主張:縱以法律明文規定「財團法人處分不動產應經主管機關核准」,此一限制人民財產權之法律規定,亦屬違憲。試問乙財團法人得論述其違憲之理由為何?(請至少說明二個違憲理由)。(30分)

評分要點:

(二「財團法人處分不動產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如以法律定之,是否亦因違反憲法原則而違憲,應考人應至少列明二個憲法原則,並分別依各原則之操作模式加以論述。本問題採開放性,給應考人較大論述空間,旨在測驗應考人能否有效運用憲法原則,諸如:平等原則、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例如:以法律未明文規定主管機關核准標準)等。

【閱卷委員的話】

(二)第 2 小題旨在測驗應考人對於「財團法人處分不動產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如以法律定之,是否違憲的操作及論述能力。應考人至少要列明二個憲法原則,並分別依各原則之操作模式加以論述:

1. 原則上應考人皆能有所發揮,但有部分應考人無視題目要求,進行合憲的論述;部分應考人則未注意括弧說明,僅提出一項違憲理由。

2. 部分應考人認有限制財產權、結社自由、契約自由,但未給予補償而違憲之問題。

3. 部分應考人將本題之「法律明確性原則」與上一題之「授權明確性原則」混淆,或未詳加審查即逕謂違反(或符合)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若能就本題所示內容,以「是否存在差別待遇,差別待遇之目的是否合憲,以及其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間,是否存有一定程度之關聯性」,判斷是否符合平等原則;在比例原則的審查上,若能依審查標準理論,區分「嚴格」、「中度」或「寬鬆」之審查標準,就手段與目的之關聯性予以階層化操作;或以「目的是否正當及手段是否適合、必要、合比例」之子原則分別審查,則依其論述內容斟酌給分。

(二)關於丙不服「系爭註記」,提起行政爭訟部分:

1、如丙認為「系爭註記」之法律性質屬行政處分,並經提起訴願未獲救濟,其提起行政訴訟之實體請求權基礎為何?訴訟類型為何?(10分)

2、另如丙認為「系爭註記」之法律性質屬事實行為,其提起行政訴訟之實體請求權基礎為何?訴訟類型為何?(10分)

3、又如丙於訴訟中主張「系爭註記」雖屬事實行為,仍侵害財產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此一主張有無理由?(20分)

評分要點:

(三)本題旨在測試應考人能否說明行政法上之事實行為是否及如何適用法律保留原則。按事實行為是否受法律保留原則之拘束(何種事實行為需有法律依據)?宜視其是否構成「基本權侵害」而定。所謂「基本權侵害」,係指事實行為介入基本權之保障範圍而言,如行政上事實行為係對基本權單獨造成影響,則屬直接的事實上侵害,除係完全無意義或輕微之侵害外,當可認係「基本權侵害」;是否構成「基本權侵害」,宜視各個基本權及相關情況分別認定。依題示,若認為「系爭註記」之法律性質屬事實行為,法律上不具拘束力,不生限制財產權人之各種權能之法律效果,固尚非直接限制丙之財產權,但因其註記「公益用途」,不免影響一般人之購買意願與交易價格,而對丙可構成財產權之間接侵害,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拘束,即行政機關應有法律依據始得為此種註記。惟事實行為畢竟不同於有規制效力之行政處分,縱必須有法律依據始得為之,亦宜降低法律保 留之要求標準,就其是否有法律依據,宜從寬認定。故依其情形,可能因事實行為與機關權限有「實質關聯」而取得授權依據。本件既認「系爭註記」之法律性質屬事實行為,法律上不具拘束力,則依據民法有關財團法人公益性與主管機關監督權之規定,當可作為主管機關(甲市政府)以「103 年函」囑丁為「系爭註記」之法律依據。故丙主張「系爭註記」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乙節,應屬無理由。(容有不同見解, 如認「系爭註記」不構成財產權之間接侵害,故無法律保留 原則之適用,或認「系爭註記」應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且欠缺法律依據,而言之成理者,亦給分)。

【閱卷委員的話】

(二) 3 小題期待應考人對於事實行為是否應受法律保留原則 拘束有問題意識,並論述民法有關財團法人公益性與主管機 關監督權之規定,是否足以作為「系爭註記」之法律依據。

1. 應考人普遍未能理解問題所在,較少正確而完整的回答。

2. 多數應考人未能先討論事實行為是否應受法律保留原則 拘束,再討論系爭註記是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3. 部分應考人討論有無國家賠償或損失補償等與本題無關 的問題。

4. 部分應考人論述系爭註記事實上影響土地所有權之圓滿 狀態,以財產權之間接侵害分析法律保留原則者,斟酌給分。

 

參考法條

民法

32條(法人業務監督)

受設立許可之法人,其業務屬於主管機關監督,主管機關得檢查其財產狀況及其有無違反許可條件與其他法律之規定。

33條(妨礙監督權行使之處罰)

受設立許可法人之董事或監察人,不遵主管機關監督之命令,或妨礙其檢查者,得處以五千元以下之罰鍰。前項董事或監察人違反法令或章程,足以危害公益或法人之利益者,主管機關得請求法院解除其職務,並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59條(設立許可)

財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

60條(捐助章程之訂定)

設立財團者,應訂立捐助章程。但以遺囑捐助者,不在此限。捐助章程,應訂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財產。以遺囑捐助設立財團法人者,如無遺囑執行人時,法院得依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

62條(財團組織及管理方法)

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64條(財團董事行為無效之宣告)

財團董事,有違反捐助章程之行為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宣告其行為為無效。

土地法

37

土地登記,謂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

土地登記之內容、程序、規費、資料提供、應附文件及異議處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土地登記規則

1

本規則依土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9條第12

政府機關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囑託登記機關登記之:......十二、其他依法規得囑託登記機關登記。

42條第3

義務人為財團法人或祭祀公業法人者,應提出其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備查之證明文件。

登記原因標準用語【節取相關部分】(按土地法主管機關內政部為辦理土地登記業務,訂有「登記原因標準用語」作為登記機關辦理之依據,「註記」係登記原因之一種。)

 

 

 


9107律師]

二、甲礦區位於某山坡地,總面積達500公頃,由A公司於民國(下同)65 年取得採礦權,85 年經申請核准展限20 年。104年底,A公司向經濟部再度申請展限,經濟部於1051月核准展限10年。居住於甲礦區下方200 公尺處之原住民B,認為甲礦區位於原住民保留地,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下稱原基法)第21 條第1 項等規定,另經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始得核准展限;且A 公司採礦面積已達環境影響評估法(下稱環評法)(8312月制定公布)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下稱環評)之規模,亦應另經環評審查通過,始得核准。B 認為經濟部上述核准展限違法,依法提起行政爭訟。請問:

(一)B 認為經濟部之核准展限,同時違反原基法第21條第1項及環評法第14條第1 項,各應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10分)

(二)如另有C 環保團體認為經濟部在環評法制定公布之後,未經環評程序通過,仍繼續核准A 公司於甲礦區採礦(包括85 年之第一次展限及105 年之第二次展限),明顯違反環評法規定。C 依環評法第23條第8項規定,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遞送陳情函,要求環保署應依環評法第22條規定,命A 公司停止於甲礦區採礦。環保署於接到C 之陳情函後3 個月,仍置之不理,C 能否對環保署提起行政訴訟?如可,其訴訟類型為何?又B 是否亦得對環保署提起相同訴訟?(30分)

(三)在B 對經濟部之行政訴訟中,假設經濟部提出下列主張,能否成立?

1A 公司在65 年即取得甲礦區之採礦權,環評法與原基法分別於83 年及94 年才制定公布,都是在A公司取得採礦權之後;且A公司之採礦權於85年業經核准展限,其對採礦權之展限已有值得保護之信賴。故上述兩部法律均不得溯及既往而適用於A公司於65年即已取得之採礦權。(30分)

2、經濟部核准A公司展限是否應另經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均與B之個人權利無關,B 所提行政訴訟欠缺實體判決要件,應予駁回。(10分)

3、原基法第21 條只保障原住民族或部落之同意或參與權,而未同時保障同一土地內之「非原住民」人民,有違憲法之平等保障。(20分)

評分要點:

第(三)小題旨在測驗應考人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保護規範理論、憲法上平等原則的理解及其運用。評分要點如下:

1.有關經濟部主張環評法與原基法均不得溯及既往而適用於系爭採礦權部分:應掌握並分析法律溯及適用之意義,特別是「真正溯及」與「不真正溯及」之觀念區分,並判斷本案之情形,另外再討論 A 對系爭採礦權之展限有無值得保護之信賴:

1)法律是否溯及適用,應先檢視立法者是否明文新制定或修正之法律溯及適用於過去之事實,此一般稱為「真正溯及」。立法者若無此明文規定,則新制定或修正之法律是否適用於過去之事實,端視系爭事實是否屬已終結之事實,此一般稱為「不真正溯及」。

2)環評法與原基法均規定「本法自公布日施行」,非屬「真正溯及」之情形,故此兩部法律能否「溯及既往而適用」於系爭採礦權之展限,端視受採礦權規範之事實是否已終結而定。按礦業法規定人民非依法取得採礦權,不得採礦,其目的在確保天然資源之有效利用並保護環境;採礦權訂有期限,旨在使主管機關得以適時考量環境、氣候與經濟狀況等因素及條件之變化,定期檢視並審核是否延展採礦權,故系爭採礦權之是否展限並非涉及已終結之事實,而應適用展限時有效之環評法與原基法。實務上,另有以採礦權之展限究屬「舊權利之延續」抑或「新權利之賦與」,作為應否適用展限時法律之判斷準據,並認為採礦權之展限是新權利之賦與,應適用申請展限時之法律(例如最高行政法院 92 年判字第 936 號判決),亦應作相同理據之說明。

3)有關經濟部主張 A 公司之採礦權於 85 年業經核准展限,其對採礦權之展限已有值得保護之信賴乙節,應掌握並分析主管機關拒絕展限是否涉及原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因訂有期限之採礦權於期限屆至而失效, 與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無涉,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以下有關行政處分撤銷或廢止之規定;另則,採礦權依法訂有期限,即表示受規範對象不能預期其永久實施而主張其已有值得保護之信賴。

2.有關經濟部主張 B 所提行政訴訟欠缺實體判決要件,應予駁回部分:應掌握並分析「保護規範理論」之意涵,並討論原基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之規範意旨,以及B 所提行政訴訟是否欠缺實體判決要件:

1)有關「保護規範理論」之意旨,可參見前述之說明。

2)原基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旨在保護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免於受到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之損害,應屬一種保護規範。

3)不過,原基法第 21 條第 1 項係規定「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B 能否以個人名義提起行政訴訟,不無疑問。若認為應屬原住民族之集體權保護,則非得由B 以個人名義提起行政訴訟;若認為保護對象為原住民族或部落之每一個原住民,則可由B 以個人名義提起行政訴訟。

3.有關經濟部主張原基法第 21 條有違憲法之平等保障部分:應掌握並分析憲法憲法上平等原則之意旨,特別是合理之差別對待的審查原則,並判斷原基法第 21 條只保障原住民族或部落之同意或參與權是否構成不合理的差別對待及其理由:

1)依司法院大法官歷來解釋,憲法第 7 條揭示之平等原則,非指絕對、機械之一律平等,而是要求立法者不得恣意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對待,故法律是否牴觸平等原則之審查,重點在於立法者所為之差別對待是否正當、合理。

2)原基法第 21 條保障原住民族或部落之同意或參與權,旨在維護原住民族對於自然資源及其他經濟事業的權益,以及合理規劃國土、區域或城鄉等計劃性事項,目的洵屬正當,且以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為適用範圍,符合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2 項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並對其文化、經濟土地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之意旨,難謂屬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對待,故不牴觸憲法之平等保障。

【閱卷委員的話】

第(三)小題旨在測驗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保護規範理論、憲法上平等原則的理解及其運用,分成三小題,考點各異,整體表現最差:

1)有關經濟部主張環評法與原基法均不得溯及既往而適用於系爭採礦權部分:多數應考人討論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並區分「真正溯及」與「不真正溯及」,同時討論 A 對採礦權之展限有無值得保護之信賴。但較少注意到「法律是否溯及適用」與「信賴是否值得保護」是屬於不同層次之問題,故論述上多有交纏。另外,部分應考人討論核准展限是否屬舊權利之延續與新權利之賦與的問題,但沒有分析其與「真正溯及」或「不真正溯及」的關聯及其法理論據。

2)有關經濟部主張B 所提行政訴訟欠缺實體判決要件,應予駁回部分:應考人多半能夠闡述「保護規範理論」之意涵,但在判斷原基法第 21 條是否為規範意旨,以及B 能否提起行政訴訟上,則欠缺較細膩的說理。

3)有關經濟部主張原基法第 21 條有違憲法之平等保障部分:多數應考人正確闡述憲法上平等原則之意旨,包括合理之差別對待的審查原則,並且可以判斷原基法第 21 條只保障原住民族或部落之同意或參與權是否構成不合理的差別對待。不過,有相當比例之應考人提及並討論「優惠性差別待遇」之概念及其違憲審查標準。由於原基法第 21 條保障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權之規範目的,與「優惠性差別待遇」的制度意旨仍有出入,實不宜隨意比附援引。此部分顯示應考人似有硬套「公式」、欠缺思維論理的問題。

參考法條

礦業法【105 11 30 日修正公布】

27 條:「於下列各地域申請設定礦業權者,不予核准:一、要塞、堡壘、軍港、警衛地帶及與軍事設施場所有關曾經圈禁之地點以內,未經該管機關同意。二、距商埠巿場地界一公里以內,未經該管機關同意。三、保安林地、水庫集水區、風景特定區及國家公園區內,未經該管機關同意。四、距公有建築物、國葬地、鐵路、國道、省道、重要廠址及不能移動之著名古蹟等地界一百五十公尺以內,未經該管機關或土地所有人及土地占有人同意。五、其他法律規定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探、採礦之地域內,未經該管機關核准。六、其他法律禁止探、採礦之地域。」

31條第1項:「礦業權展限之申請,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得駁回:一、申請人與礦業權者不相符。二、無探礦或採礦實績。三、設定礦業權後,有新增第二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四、有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列情形之一。五、有第五十七條第一項所定無法改善之情形。」第2 項:「依前項第三款規定將礦業權展限申請案駁回,致礦業權者受有損失者,礦業權者得就原核准礦業權期限內已發生之損失,向限制探、採者或其他應負補償責任者,請求相當之補償。」

38條:「礦業權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礦業權之核准:......二、礦業之經營有妨害公益無法補救。......

57條第1項:「礦業工程妨害公益時,主管機關應限期通知礦業權者採取改善措施,或暫行停止工程;礦業權者無正當理由而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或未暫行停止工程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礦業權之核准。」

舊礦業法【91 6 12 日修正公布】

35條之3:「採礦權展限之申請,礦區所在地在直轄市者,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查核左列事項並擬具准駁意見轉報經濟部;在縣(市)者,由經濟部查核後准駁之:一、申請人應與原採礦權者相符。二、無積欠礦區稅。三、有繼續開採價值。四、無第八十一條規定情事。五、無違反礦場安全法令。」

原住民族基本法【94 2 5 日制定公布,104 12 16 日修正公布】

21條第1項:「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

21條第4項:「前三項有關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之劃設、諮商及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之同意或參與方式、受限制所生損失之補償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另定之。」

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105 1 4 日發布】

1條:「本辦法依原住民族基本法(以下稱本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3條第1項:「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學術研究及限制原住民族利用等行為,指附件所列之行為。」

4條:「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指過半數關係部落依本辦法召開部落會議議決通過;所稱原住民族或部落參與,指過半數關係部落依本辦法召開部落會議議決通過之參與機制。」

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附件

一、土地開發:指從事下列各款之行為:......(三)礦產或土石之鑽探......。二、資源利用:指於從事下列利用自然資源之行為:(一)採取土、石、砂、礫、礦產或其他天然富源。

環境影響評估法【83 12 30 日制定公布,92 1 8 日修正公布】

5條第1項:「下列開發行為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三、土石採取及探礦、採礦。......」第2 項:「前項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其認定標準、細目及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一年內定之,送立法院備查。」

7條第1項:「開發單位申請許可開發行為時,應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並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審查。」第2 項:「主管機關應於收到前項環境影響說明書後五十日內,作成審查結論公告之,並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開發單位。但情形特殊者,其審查期限之延長以五十日為限。」第3 項:「前項審查結論主管機關認不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並經許可者,開發單位應舉行公開之說明會。」

8條第1項:「前條審查結論認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者,開發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二、將環境影響說明書於開發場所附近適當地點陳列或揭示,其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三、於新聞紙刊載開發單位之名稱、開發場所、審查結論及環境影響說明書陳列或揭示地點。」第2 項:「開發單位應於前項陳列或揭示期滿後,舉行公開說明會。」

12條第1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收到評估書初稿後三十日內,應會同主管機關、委員會委員、其他有關機關,並邀集專家、學者、團體及當地居民,進行現場勘察並舉行公聽會,於三十日內作成紀錄,送交主管機關。」

14條第1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評估書未經認可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其經許可者,無效。」

22條:「開發單位於未經主管機關依第七條或依第十三條規定作成認可前,即逕行為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開發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由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必要時,主管機關得逕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其不遵行者,處負責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23條第8項:「開發單位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授權訂定之相關命令而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時,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敘明疏於執行之具體內容,以書面告知主管機關。」第9 項:「主管機關於書面告知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仍未依法執行者,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以該主管機關為被告,對其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執行。」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11條第1項:「探礦、採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一、探礦、採礦及其擴大工程,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五)位於原住民保留地。......(九)位於山坡地、國家風景區或台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公告之一般保護區,申請核定或累積核定礦業用地面積(含所需區外道路設施面積)二公頃以上,或在河床探採,沿河身計其申請開採或累積開採長度一公里以上。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19條:「本法第八條所稱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指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依本法第五條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且屬附表二所列開發行為,並經委員會審查認定。二、開發行為不屬附表二所列項目或未達附表二所列規模,但經委員會審查環境影響說明書,認定下列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者:(一)與周圍之相關計畫,有顯著不利之衝突且不相容。(二)對環境資源或環境特性,有顯著不利之影響。......(四)有使當地環境顯著逾越環境品質標準或超過當地環境涵容能力。(五)對當地眾多居民之遷移、權益或少數民族之傳統生活方式,有顯著不利之影響。(六)對國民健康或安全,有顯著不利之影響。......


10107司法官]

二、設某甲於民國(下同)1057月間,依招生程序取得某軍事學校乙之大學教育入學資格,為受領公費待遇及津貼之軍費生,並於報到時填具入學志願書,其內容完全符合「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辦法」(下稱「發給辦法」)第4條、第7條及相關規定之入學志願書應記載事項。依其內容,甲承諾依招生簡章所定之修業期限,完成學業,及如違反應履行之義務及應遵守之事項者,願依「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下稱「賠償辦法」)有關規定,賠償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嗣甲因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於1068月間,經軍事學校乙依國防部會同教育部發布之「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下稱「學籍規則」)第40條第3款予以退學,甲因未對之提起行政救濟而告確定。軍事學校乙乃依「賠償辦法」第41項前段及第6條等規定,核算甲在校期間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並通知甲於三個月內一次繳納全數賠償金額。屆期未繳納,軍事學校乙乃依「賠償辦法」第8條第5項規定向管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命甲給付在校期間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下稱「系爭費用」)。基於上述事實及所附參考資料,請問:

(一)行政訴訟進行中,如甲主張:「學籍規則」第40條第3款應予退學之規定係違反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致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而無效。

1、對此主張,軍事學校乙有何反駁之理由?(25分)

2、如軍事學校乙主張:依司法院釋字第563號解釋意旨,「學籍規則」第40條有關退學之規定,屬大學自治之範疇,應不生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問題。對之,甲有何反駁之理由?(25分)

評分要點:

一、子題一旨在測驗應考人對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基本概念的理解 及其運用,以及是否掌握法律保留原則與大學自治的關係。評分重點如下:

1.應考人能否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為基礎,說明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的基本概念及判斷標準。

2.關於甲主張:「學籍規則」第 40 條第 3 款應予退學之規定係違反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致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而無效乙節,軍事學校乙有何反駁之理由:

1)應考人是否分析「學籍規則」的法律性質?學籍規則是否為大學自治規章而無法律保留原則的適用?應考人應注意到 「學籍規則」第 40 條第 3 款應予退學之規定,係依據軍事 教育條例第 5 條第 2 項、第 7 條第 3 項授權而訂定之法規命令,而非大學自治規章。因軍事學校對學生所為之退學處分,係侵害學生受憲法保障之受教育權(或應考試服公職權),屬法律保留事項,須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始無違於法律保留原則。

2)學籍規則若是法規命令而須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應考人應具體論述軍事教育條例第 5 條第 2 項、第 7 條第 3 項是否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有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視應考人論述之詳略程度評分)。

3.關於軍事學校乙主張:依司法院釋字第 563 號解釋意旨,「學籍規則」第 40 條有關退學之規定,屬大學自治之範疇,應不生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問題乙節,甲有何反駁之理由:

1)應考人是否闡述大學自治的基本內涵,並分析「軍事學校」 能否主張大學自治?應考人如認為軍事學校不能主張大學自治,即可以此理由反駁之;若認為軍事學校亦受大學自治之保障,則再討論是否生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問題。

2)應考人是否注意到「學籍規則」為法律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與司法院釋字第 563 號解釋意旨涉及「大學自治規章」有所不同,並在此基礎下,討論本案是否「不生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問題。

【閱卷委員的話】

1.多數應考人能夠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為基礎,並說明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的基本概念及判斷標準。

2.較少應考人分析「學籍規則」的法律性質,並注意到「學籍規則」第 40 條第 3 款應予退學之規定,係依據軍事教育條例第 5 條第 2 項、第 7 條第 3 項授權而訂定之法規命令,而非大學自治規章,而直接認為學籍規則涉及大學自治規章,無法律保留原則的適用。

3.多數應考人能夠闡述大學自治的基本內涵,但較少應考人注意到「學籍規則」為法律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與司法院釋字第 563 號解釋意旨涉及「大學自治規章」有所不同。

4.部分應考人討論特別權力關係問題,但與本題重點無關。

5.部分應考人提及退學係屬大學自治範疇,大學於合理範圍內享有自主權,故退學之規定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6.部分應考人提及大學對學生所為退學之處分行為,關係學生權益甚鉅,涉及學生的受教權,應遵守正當程序,並符合比例原則。而學籍規則第 40 條第 3 款應予退學之規定係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且不符合比例原則及正當程序。

(二)如甲又主張:依成績單計算,渠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根本未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以上,軍事學校乙計算錯誤,且其中某一科目之分數,老師評分太低而有違一般公認之價值判斷標準,故該退學處分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應屬無效,軍事學校乙自不得據以請求賠償「系爭費用」。爰請求法院依職權調查認定,據以駁回軍事學校乙之訴。法院應如何處理?理由何在?(25分)

(三)如甲另主張:渠於報到時填具上述入學志願書,即與軍事學校乙締結有關公費待遇津貼發給與賠償之行政契約,「賠償辦法」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則屬該行政契約內容之一部,故軍事學校乙所請求之賠償,其性質屬違約金之約定,依最高行政法院1063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意旨,本案可依行政程序法第149條準用民法第251條、第252條有關酌減違約金之規定。軍事學校乙就甲所主張已締結有關公費待遇津貼發給與賠償之行政契約乙節,並不爭執,但另主張:本案情形應不適用最高行政法院上開決議。軍事學校乙此一主張是否有理由?(25分)

參考資料:

軍事教育條例【105 11 9 日修正公布】

2條 

軍事教育為國家整體教育之一環,以國防部為主管機關。並依相關教育法律之規定,兼受教育部之指導。

4條第1項第1款 

國防部為辦理軍事教育,以下列方式執行之:一、由軍事學校授予學位或發給畢業證書。有關軍事學校學院、所、系、科、班、組之設立、變更、停辦等事宜,由國防部會同教育部依相關教育法律定之。

5條第1項 

基礎教育以培養國軍軍官及士官為目的,由軍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辦理,其類別及宗旨如下:一、大學教育:以培養國軍指揮、科技及參謀軍官、士官為宗旨;得設立正期班、二年制技術系、四年制技術系或同等班隊。24款略

5條第2項 

前項第1款至第3款學生入學方式、入學資格、修業年限、成績考核、學籍管理、畢業資格、學位授予、畢業證書發給等事項之規則,由國防部會同教育部依相關教育法律定之。

7條第3項 

研究所之設立標準與一般教育課程、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學位授予等事項,由國防部會同教育部定之。

8條第1項 

軍事學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得置副校長、教育長、政戰主任各一人,襄助校長處理校務,並推動學術研究。

17條 

軍事學校及預備學校之學員生,除自費學生外,享有公費待遇及津貼。前項公費待遇及津貼發給條件、基準、程序、受領年限、應履行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18條前條第1項 

受領公費待遇及津貼之學員生,違反應履行義務及應遵行事項規定時,應予賠償。前項賠償事由、範圍、程序、分期賠償及免予賠償條件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104 1 7 日修正發布】

1條 

本規則依軍事教育條例第5條第2項、第7條第3項規定訂定之。

2條 

各軍事學校(以下簡稱各校)學生、研究生入學資格、修業年限、成績考核、畢業資格、學位授予、畢業證書發給、學籍管理等事項,依本規則之規定。本規則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教育法令之規定。

40條 

大學、專科教育學生、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一、學生新生訓練結訓成績不合格。二、修業期滿未符畢業資格。三、學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以上。412款略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辦法【10461日修正發布】1條 

本辦法依軍事教育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

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軍費生:指軍事學校及預備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受領由國防部編列預算支應公費待遇及津貼之學員生。

二、公費待遇:指學費、雜費、住宿費、服裝費、主副食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補助費(以下簡稱健保補助費)等。

4條 

受領公費待遇及津貼之軍費生,於報到時應填具入學志願書。前項志願書應記載事項如下:一、軍費生姓名、系級。二、受領公費待遇及津貼開始年月、年限。三、志願履行義務應遵行事項。四、違反約定應償還公費待遇與津貼之條件及核計基準。五、自願接受執行約定。六、法定代理人及保證人對軍費生之公費待遇及津貼負連帶賠償責任。七、填具入學志願書日期。各學校應將軍費生名冊及志願書等相關文件妥善保存。

7條第1款 

軍費生應履行之義務及應遵行之事項如下:一、依招生簡章所定之修業期限,完成學業。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10461日修正】

1條 

本辦法依軍事教育條例第18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

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軍費生:指軍事學校及預備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受領由國防部編列預算支應公費待遇及津貼之學員生。二、公費待遇:指學費、雜費、住宿費、服裝費、主副食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補助費(以下簡稱健保補助費)等。三、津貼:指行政院核定公告之軍事院校學生月支數額。

3條 

軍費生違反應履行之義務及應遵守之事項者,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保證人(以下稱賠償義務人)應賠償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

4條第1項前段 

軍事學校軍費生未依招生簡章所定修業期限完成學業者,應賠償軍事學校就讀期間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

6條 

依前二條賠償公費待遇及津貼,其範圍如下:一、公費待遇:修業期間已撥付之全部數額。但服裝費依實際領用給與品種數量,照原製時之新品規定價格折算之,屬貸與品者,依規定收繳,屆期未繳者,依原製時之新品規定價格折算之。二、津貼:已發給之全部數額。前項賠償範圍,應扣除得折抵常備兵役期之入伍與軍事訓練時間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

8條第1項 

應賠償之公費待遇與津貼項目及數額,其為在學之軍費生者,由就讀學校核算後,通知賠償義務人;(下略)

8條第2項 

賠償義務人應於接到前項通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一次繳納全數賠償金額。

8條第5項 

賠償義務人未依期限繳納賠償費用者,軍費生就讀學校、所隸屬機關(構)、學校或部隊應於六個月內,向管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依招生簡章及志願書所載自願接受執行約定,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強制執行。

民法

250條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251條 

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法院得比照債權人因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減少違約金。

252條 

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司法院釋字第563號解釋文第3

大學學生退學之有關事項,8315日修正公布之大學法未設明文。為維持學術品質,健全學生人格發展,大學有考核學生學業與品行之權責,其依規定程序訂定有關章則,使成績未符一定標準或品行有重大偏差之學生予以退學處分,亦屬大學自治之範疇;立法機關對有關全國性之大學教育事項,固得制定法律予以適度之規範,惟大學於合理範圍內仍享有自主權。國立政治大學暨同校民族學系前開要點規定,民族學系碩士候選人兩次未通過學科考試者以退學論處,係就該校之自治事項所為之規定,與前開憲法意旨並無違背。大學對學生所為退學之處分行為,關係學生權益甚鉅,有關章則之訂定及執行自應遵守正當程序,其內容並應合理妥適,乃屬當然。

最高行政法院1063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摘錄)

按「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行政程序法第149條定有明文。民法有關違約金之規定與行政契約不相牴觸,自得準用於行政契約。

11106司法官]

二、甲公司經A縣政府以民國(下同)91129日函(下稱A函),依工廠管理輔導法核准工廠變更登記,增加混合石膏(燃燒後之底灰)及副產石灰(煙氣脫硫後由袋濾機收集之飛灰)為「產品」。嗣A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A縣環保局)於103124日派員稽查H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下稱H土資場),發現H土資場堆置之飛灰與底灰(下稱系爭物品)購自甲公司,係甲公司汽電共生製程燃燒後所產生之副產品,屬強鹼性質,可能有害於環境。A縣環保局調查結果,認甲公司與H土資場係「假買賣,真棄置」,乃以103128日函(下稱B函)通知甲公司,認定系爭物品屬事業廢棄物,命甲公司於文到7日內,依行為時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1項規定,提出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申請變更有關事業廢棄物之清理事項。甲公司未於文到7日內為上述申請,仍繼續營運。A縣環保局遂以103822日函(下稱C函)附具裁處書,以甲公司違反行為時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同法第52條規定,裁處甲公司新臺幣(下同)6,000元罰鍰,並命甲公司於文到30日內提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申請變更,屆期未提具者,將按日連續處罰。後A縣環保局另以103108日函(下稱D函)附具裁處書,以103124日稽查H土資場之結果,認定甲公司係委託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非法清除處理機構處理廢棄物,違反行為時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l目規定,且因此獲有應支出而未支出之利益15千萬元,依同法第52條及行政罰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裁處甲公司15千萬元罰鍰,並限期於104531日改善完成。甲公司分別對B函、C函、D函提起訴願未獲救濟,提起行政訴訟。請問:甲公司下列主張,是否有理由?

(一)針對B函,甲公司主張:依A函,系爭物品屬於產品,非屬事業廢棄物,A縣環保局及行政法院應受A函核准變更登記處分之拘束,不應認定系爭物品屬事業廢棄物。且系爭物品有回收再利用之循環經濟價值,甲公司長期以來信賴該產品登記,以系爭物品為產品販賣,B函亦違反信賴保護原則。(30分)

(二)針對C函,甲公司主張:A函業已許可甲公司出售系爭物品,故縱認系爭物品屬事業廢棄物,甲公司之行為,仍屬依法令之行為或依行政處分許可之行為,具有阻卻違法事由,自不應受罰。且甲公司不服B函所提起之行政訴訟尚未判決確定,C函不得據以裁罰。(30分)

(三)針對D函,甲公司主張:D函係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及第52條規定裁處罰鍰後,再依行政罰法第18條第2項另加計「所得利益」,而決定罰鍰總額,乃屬對甲公司同一行為之重複處罰,有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10分)

(四)針對D函,甲公司另主張:D函所依據之行政罰法第18條第2項,未規定「所得利益」之計算標準,復未設罰鍰最高限額之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與比例原則而違憲,法官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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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102529日修正公布,即行為時法)

1條:「為有效清除、處理廢棄物,改善環境衛生,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28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之清理,除再利用方式外,應以下列方式為之:......三、委託清除、處理:(一)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

31條第1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應於公告之一定期限辦理下列事項:一、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營運;與事業廢棄物產生、清理有關事項變更時,亦同。......

52條: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一般事業廢棄物,違反第28條第1項、第31條第1項、第4項、第34條、第36條第1項、第39條第1項規定或依第29條第2項所定管理辦法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911120日修正發布,即行為時法)

12條第1項:本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所稱與事業廢棄物產生、清理有關事項變更,係指下列情形之一:......三、原物料使用量及產品產量或營運擴增及其他改變,足致廢棄物性質改變或數量增加者。

工廠管理輔導法(9962日修正公布,即行為時法)

1條:「為促進工業發展,健全工廠管理及輔導,特制定本法。」

13條第1項:「工廠申請設立許可或登記,應載明下列事項:......四、主要產品。......

行政罰法

18條第1項:「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18條第2項:「前項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12105律師]

四、甲公司自民國993月起承租乙所有之土地,設立A工廠,生產化學產品五氯酚。嗣因某醫療機構發現A工廠附近居民血液戴奧辛含量平均值高於一般正常水準,主管機關丙市政府於10231日派員對該筆土地進行污染調查,認定該工廠製造五氯酚所生事業廢棄物含戴奧辛,且達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甲公司未依當時有效之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清理其事業廢棄物,致其廠區土壤中戴奧辛含量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有嚴重危害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虞。相關主管機關乃依9923日修正公布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第12條第2項、第3項規定,於103年間先後公告該筆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土壤污染整治場址」。丙市政府繼而依土污法第15條規定採取應變必要措施,於103121日以A函依同條第2項、第1項第4款之規定,限期乙及甲公司於1031231日前,於該筆土地周遭設置圍籬,避免污染擴大危害民眾健康。乙及甲公司均不予理會,丙市政府乃於10421日以B函依土污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對乙及甲公司各處新臺幣20萬元之罰鍰。(一)乙對A函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認丙市政府同時命乙及甲公司設置圍籬,其處分違法應予撤銷,其主張有無理由?(15分)

(二)乙對A函未於法定期限內提起訴願,嗣對B函不服,主張因A函違法,故B函據以科處罰鍰亦屬違法,應予撤銷,其主張有無理由?(10分)

(三)土污法係於8922日公布施行,9923日修正公布,如甲公司生產五氯酚之行為發生於74年至87年間,且違反當時之廢棄物清理法有關廢棄物清除處理之規定。丙市政府於102年間始調查發現,以C函援引9923日修正公布之土污法第53條、第15條第1項第4款、同條第2項規定,命甲公司設置圍籬。甲公司對C函不服,循序提起撤銷訴訟,主張土污法第53條之規定違反法律不溯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而違憲,請求承審法官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其主張有無理由?(25分)

參考法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民國9923日修正】

2條第15款、第19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十五、污染行為人:指因有下列行為之一而造成土壤或地下水污染之人:(一)洩漏或棄置污染物。(二)非法排放或灌注污染物(三)仲介或容許洩漏、棄置、非法排放或灌注污染物。(四)未依法令規定清理污染物。

十九、污染土地關係人:指土地經公告為污染控制場址或污染整治場址時,非屬於污染行為人之土地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人。

12條第1項至第3

各級主管機關對於有土壤或地下水污染之虞之場址,應即進行查證,並依相關環境保護法規管制污染源及調查環境污染情形。

前項場址之土壤污染或地下水污染來源明確,其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物濃度達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公告為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以下簡稱控制場址)。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公告為控制場址後,應囑託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登載於土地登記簿,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控制場址經初步評估後,有嚴重危害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虞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以下簡稱整治場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公告後七日內將整治場址列冊,送各該鄉(鎮、市、區)公所及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提供閱覽,並囑託該管登記機關登載於土地登記簿。(下略)

15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減輕污染危害或避免污染擴大,應依控制場址或整治場址實際狀況,採取下列應變必要措施:

......

四、豎立告示標誌或設置圍籬。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前項第三款、第四款、第七款及第八款之應變必要措施,得命污染行為人、潛在污染責任人、污染土地關係人或委託第三人為之。

38條第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一、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八條第五項所為之查證、查核、命令或應配合之事項。

二、未遵行各級主管機關依第七條第五項、第十五條第二項所為之命令。

53

第七條、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五項、第七項至第九項規定,於本法施行前已發生土壤或地下水污染之污染行為人、潛在污染責任人、控制公司或持股超過半數以上之股東,適用之。

13104律師]

二、 A市政府為抑制房價,訂定「A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其中第15點第1項規定:「房屋為鋼筋混凝土以上構造等級,經逐棟認定具有下列八項標準,為高級住宅,其房屋構造標準單價按該棟房屋座落地點之街路等級調整率加成核計:(一)獨棟建築(二)外觀豪華(三)地段絕佳(四)景觀甚好(五)每層戶少(六)戶戶車位(七)保全嚴密(八)管理週全」。某甲於A市有房屋數戶,經A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認定符合上述規定而為高級住宅,定其標準價格,並由稽徵機關核課較高之房屋稅。某甲不服,經依法定程序循序提起行政訴訟。問:

(一)A市政府訂定「A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第15點第1項之規定,據以評定房屋標準價格,是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我國實務上就此有何不同見解?請分析說明之。(30分)

(二)在某甲所提起之行政訴訟中,行政法院對於A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A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第15點第1項所定之標準價格加以審查時,其審查密度如何?應注意那些事項?請說明之。(20分)

參考法條:

房屋稅條例

9條各直轄市、縣(市)(局)應選派有關主管人員及建築技術專門人員組織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應由當地民意機關及有關人民團體推派代表參加,人數不得少於總額五分之二。其組織規程由財政部定之。

10條第1

主管稽徵機關應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核計房屋現值。

11條第1

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下列事項分別評定,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

一、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

二、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

三、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

14104律師]

四、建築法第15條第2項規定:「營造業之管理規則,由內政部定之。」假設內政部因此於營造業管理規則第31條第1項中規定:「營造業如有未經請准建築許可,擅自施工建造違章建築之行為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廢止其營造業登記。」,今有臺北市某甲營造公司在民國(下同)9871日涉嫌有擅自施工建造違章建築之行為,臺北市政府於10063日發現後,乃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核准後,臺北市政府在10075日廢止某甲之營造業登記。某甲認為本件廢止之行為,欠缺法律依據,且該項擅自施工行為,是其公司員工個人行為,負責人並不知情,請問:

(一)本件廢止某甲營造業登記之行為,有無行政罰法之適用?理由何在?(10分)

(二)某甲對於臺北市政府廢止其營造業登記,如有不服,應如何提出權利救濟?在實體上應可如何主張?(20分)

(三)行政法院對於營造業管理規則第31條第1項規定,可否進行違法審查?理由何在?(10分)

(四)假設某甲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確定,如有不服,可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理由為何?(10分)

15104司法官]

三、某直轄市為保護其轄區內的河流魚類,遂依據漁業法公告禁漁之範圍,於民國101315日公告(以下簡稱「禁漁公告」),其內容如下:

(一)公告機關:○○市政府。

(二)公告依據:漁業法第44條第1款、第3款、第4款。

(三)禁漁範圍:全市境內的河流及其支流至河流進入海口為止。

(四)禁漁期間:自民國10141日起實施。

(五)規定事項:前項河段禁止使用任何方式(包括徒手或以釣竿垂釣)採捕水產動物,違反者,依漁業法第65條第5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六)基於學術研究、教育或防洪目的,經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市民A於民國10145日一如往昔,臨溪以釣竿垂釣自樂,才剛釣到一尾魚,即被市政府農業局漁業課之人員發現,市政府於同年49日處以(新臺幣)3萬元之罰鍰。A主張,單純以釣竿垂釣,對魚類生態並不至於發生影響,市政府應該檢討此一禁漁措施嚴重剝奪人民「接近自然」之基本權。請問:

(一)A之主張其具有「接近自然」之基本權,是否有憲法上的依據?(10分)

(二)此一「禁漁公告」性質為何?是否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又,該公告之禁止事項是否違反其他憲法原則?(25分)

(三)A如於同年413日就其受罰鍰之處分及「禁漁公告」提起訴願,未獲救濟而提起行政訴訟,於行政訴訟程序中,A主張該「禁漁公告」違憲,行政法院亦贊同該見解,可為如何之裁判?(15分)

參考法條:

漁業法

44

主管機關為資源管理及漁業結構調整,得以公告規定左列事項:一、水產動植物之採捕或處理之限制或禁止。二、水產動植物或其製品之販賣或持有之限制或禁止。三、漁具、漁法之限制或禁止。四、漁區、漁期之限制或禁止。五、妨害水產動物回游路徑障礙物之限制或除去。六、投放或遺棄有害於水產動植物之物之限制或禁止。七、投放或除去水產動植物繁殖上所需之保護物之限制或禁止。八、水產動植物移植之限制或禁止。九、其他必要事項。

65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依第九條規定所加之限制或所附之條件者。二、違反依第十四條規定公告之事項者。三、違反依第三十六條或依第三十七條規定所指定或限制之事項者。四、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未申請執照者。五、違反第四十四條第四款至第九款規定之一者。六、拒絕、規避或妨礙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檢查,或對檢查人員之詢問,無正當理由拒不答覆或為虛偽之陳述者。七、違反依第五十四條第五款訂定之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者。八、違反主管機關依本法發布之命令者。

16104司法官]

四、本國籍男子甲於民國104年初與A國女子乙,在A國辦理結婚登記,乙持結婚證書向外交部所屬駐A國代表處申請結婚文件證明及來臺居留簽證,駐A國代表處經面談結果,以甲及乙對結婚重要事實陳述不一及作虛偽不實之陳述,依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款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分別以函文不予受理乙結婚文件證明之申請及駁回乙來臺居留簽證之申請(以下合稱原處分)。請問:

(一)甲就乙之文件證明及簽證申請是否具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若甲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被駁回後,得否以自己名義提起行政訴訟(請分別就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論述之)?(20分)

(二)外交部以外國人出入境簽證之准駁,事涉高度政治問題,應不受司法審查為由,拒絕受理A國女子乙提起之訴願,試問外交部之作法是否合憲?(10分)

(三)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第3項規定:「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得要求申請人面談」,該規定是否增加母法所無之限制,而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來臺面談作業要點」第2點及第3點規定,特定國家國民申請簽證始須安排面談,非特定國家國民申請簽證則無須經過面談,該規定是否違反憲法上之平等原則?(20分)

參考法條: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

11條第1項第3款:「文書驗證之申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得補正者,應先定期令其補正:......三、申請目的或文書內容明顯違反我國法令、國家利益,或有背於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有其他不當情形。」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11條:「居留簽證適用於持外國護照,而擬在我國境內作長期居留之人士。」

12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第1項)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受理簽證申請時,應衡酌國家利益、申請人個別情形及其國家與我國關係決定准駁;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外交部或駐外館處得拒發簽證:......四、對申請來我國之目的作虛偽之陳述或隱瞞者。......(第2項)依前項規定拒發簽證時,得不附理由。」

15條:「本條例施行細則,由外交部定之。」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

5條第3項:「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得要求申請人面談、提供旅行計畫、親屬關係證明、健康檢查合格證明、無犯罪紀錄證明、財力證明、來我國目的證明、在我國之關係人或保證人資料及其他審核所需之證明文件。」

6條:「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應審酌申請人身分、申請目的、所持外國護照之種類、效期等條件,核發適當種類之簽證。」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來臺面談作業要點

1點:「為建立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文件證明及來臺簽證之面談處理準據,以維護國境安全、防制人口販運、防範外國人假藉依親名義來臺從事與原申請簽證目的不符之活動,並兼顧我國國民與外籍配偶之家庭團聚及共同生活權,特訂定本要點。」

2點:「外交部得衡酌國家利益、國際慣例與實踐、各國與我國關係及各該國家國民在臺停留、居留情形,訂定特定國家名單及指定面談地點,並適時檢討修正。」

3點第1項:「特定國家國民與我國國民以結婚為由申請文件證明及來臺簽證者,應先檢附下列文件向我駐該國館處或指定地點登記安排面談:......


17103律師]

二、人民團體甲負責人A向主管機關申請室外遊行許可,預計於20日後舉行全民反黑心食品大遊行。申請遊行路線自臺北市中華路一段行政院環保署前開始,沿中華路、忠孝西路、忠孝東路行政院、中山南路立法院、信義路至中正紀念堂廣場。主管機關乙審查A之申請後,同意發給許可,惟遊行舉行當天為元旦連續假期開始前一天,為避免影響民眾返鄉或出遊及維護市容整潔,在許可附註三項要求:

1.遊行路線修改為中華路一段、貴陽街一段、中山南路立法院、忠孝東路行政院、林森南路、信義路至中正紀念堂廣場;

2.遊行時不得隨意棄置廢棄物或污染路面;

3.遊行時不得攜帶足以危害他人生命、身體、或財產安全之物品。遊行當天,由於參與民眾超乎預估,對於黑心食品危害大眾健康,怒氣一發不可收拾,紛紛將攜帶之黑心食品拋向空中,遊行經過的道路堆滿各種食品。參與遊行民眾丙忽然拿出黑心油品,並點火燃燒,使得場面十分混亂,乙認為許可附註之要求未被履行,認定遊行已違法,因此命令立即解散遊行並沒入其他尚未使用之黑心油品。A認為燃燒黑心油品充分凸顯本次遊行之訴求,且並未造成任何危害,因此拒絕解散遊行之要求。群眾知悉解散命令後,群情激憤,將剩餘之食品丟向維持秩序之警察,並擴大燃燒黑心油之範圍。乙認為在道路上燃燒油品嚴重破壞公共秩序及危害其他用路人之健康與安全,因此透過優勢警力強制貫徹解散命令。A認為乙反應過當,即使有違法行為,乙並無使用強制力之必要;況且乙並未事先告知將使用強制力,因此認為強制解散遊行之行為違法。試問:

(一)許可中之三項附註是否合法?請分別論析之。(15分)

(二)乙命令解散遊行之行為是否合法?(15分)

(三)A針對使用優勢警力強制解散遊行之措施應如何救濟?(20分)

參考法條:

集會遊行法

11 

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予許可:

一、違反第六條或第十條規定者。

二、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者。

四、同一時間、處所、路線已有他人申請並經許可者。

五、未經依法設立或經撤銷、廢止許可或命令解散之團體,以該團體名義申請者。

六、申請不合第九條規定者

14 

主管機關許可室外集會、遊行時,得就左列事項為必要之限制:

一、關於維護重要地區、設施或建築物安全之事項。

二、關於防止妨礙政府機關公務之事項。

三、關於維持交通秩序或公共衛生之事項。

四、關於維持機關、學校等公共場所安寧之事項。

五、關於集會、遊行之人數、時間、處所、路線事項。

六、關於妨害身分辨識之化裝事項。

25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該管主管機關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

一、應經許可之集會、遊行未經許可或其許可經撤銷、廢止而擅自舉行者。

二、經許可之集會、遊行而有違反許可事項、許可限制事項者。

三、利用第八條第一項各款集會、遊行,而有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四、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前項制止、命令解散,該管主管機關得強制為之。

18103律師]

四、甲市政府為關懷並慰問設籍該市因公傷殘之退役軍人,爰訂定「甲市因公傷殘退役軍人慰問金發給辦法」,並編列預算,於每年三節造冊核發慰問金。其辦法如附件。乙係因公傷殘而退役之志願役軍人,回到入營前戶籍地之甲市辦理戶籍登記,並申請核發慰問金。甲市政府乃依乙提供之金融帳戶按時發給三節慰問金,每節新臺幣五千元。二年後,乙未收到甲市政府之春節慰問金,乃去函甲市政府申請繼續核發。甲市政府兵役處函復:「依法律規定,因公傷殘之志願役軍人已領有撫卹金。現因本府財政日益緊縮,故已修正該慰問金發給辦法,不再編列預算對因公傷殘之志願役軍人發給慰問金」等語。乙認為其從軍報國致傷殘,國家理應從優照顧其生活,甲市政府不應修法停發,此舉侵害其憲法上之財產權;且其兩年來依賴該慰問金生活,甲市政府修正前開辦法,有違信賴保護原則。試問:

(一)乙主張甲市政府應繼續核發慰問金,應循如何之法律救濟途徑?(15分)

(二)乙主張其憲法上之財產權被侵害,有無理由?(15分)

(三)乙主張甲市政府修法停發三節慰問金違反信賴保護原則,有無理由?(20分)

附件:甲市因公傷殘退役軍人慰問金發給辦法

1

本市政府為關懷並慰問設籍本市而因公傷殘之退役軍人,爰訂定本辦法。

2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市政府兵役處。

3

凡入營前原設籍於本市之軍人,因公傷殘退役後仍設籍於本市者,得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4

主管機關於每年春節、端午節及中秋節到來前分別造冊核發,並依申請人提供之金融機構帳號,於節前一週內匯入。

5

各節慰問金發給之金額,視各該年度市議會議決之預算定之。

6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19103司法官]

三、甲於坐落A市內某大樓一樓開設夜店。為炒熱氣氛,營業時間內全程以喇叭放送高分貝音樂,至凌晨3點打烊為止;惟該樂聲卻侵擾到同大樓二樓住戶乙。乙忍受數週後,終因不堪生活環境安寧嚴重受妨害,遂向A市政府檢舉。A市政府派員至現場測定,確認甲所發出之音樂聲超出該區噪音管制標準,遂以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規定,根據同法第24條命甲限期改善。嗣因期限屆至甲仍未改善,A市政府遂再依同條規定,對其施以按日連續處罰。縱然如此,甲依舊透過喇叭超標放送音樂。案經數月仍未解決,乙因噪音干擾致長期徹夜失眠,生活作息大亂,精神持續不濟,再次請求A市政府應對甲祭出鐵腕,令其不得再使用擴音設施放送音樂,始能治本地解決噪音問題。試問:

(一)乙可否根據噪音管制法之規定,請求A市政府禁止甲繼續使用擴音設施?(25分)

(二)乙可否直接以基本權為據,請求A市政府禁止甲繼續使用擴音設施?(25分)

參考法條:

噪音管制法

1條:「為維護國民健康及環境安寧,提高國民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

9條:「噪音管制區內之下列場所、工程及設施,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出噪音管制標準:一、工廠(場)。二、娛樂場所。三、營業場所。四、營建工程。五、擴音設施。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前項各款噪音管制之音量及測定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4條:「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經限期改善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者,得依下列規定按次或按日連續處罰,或令其停工、停業或停止使用,至符合噪音管制標準時為止;其為第十條第一項取得許可證之設施,必要時並得廢止其許可證:一、工廠(場):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二、娛樂或營業場所: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三、營建工程:處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上十八萬元以下罰鍰。四、擴音設施: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五、其他經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前項限期改善之期限規定如下:一、工廠(場)不得超過九十日。二、娛樂或營業場所不得超過三十日。三、營建工程不得超過四日。四、擴音設施不得超過十分鐘。五、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其改善期限由主管機關於公告時定之,最長不得超過九十日。法人或非法人之場所、工程或設施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除處罰其實際從事行為之自然人外,並對該法人或非法人之負責人處以各該款之罰鍰。」

35條:「未於依本法所為通知補正或改善之期限屆滿前,檢具補正資料、符合噪音管制標準或其他符合本法規定之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報請查驗者,視為未完成補正或改善。未於本法規定期限屆滿前完成補正或改善者,其按日連續處罰之起算日、暫停日、停止日、改善完成認定查驗方式、法規執行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噪音管制標準

1條:「本標準依噪音管制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3條:「噪音音量測量應符合下列規定:......六、測量地點:......(四)測量擴音設施時,以擴音設施音源水平投影距離三公尺以上,主管機關指定之位置測量之。若移動性擴音設施前進時,測量地點以與移動音源最近距離不少於三公尺之主管機關指定位置測量之。......

20101高考法制

一、何謂「行政罰法定原則」?大學對學生所為記大過之處分,是否為行政處分?學生對「記大過」的決定,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設某大學校規規定,在校外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依其情節輕重,予以相當之處罰。此種校規規定,是否符合行政法法理?(25 分)

21101司法官

三、甲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5 條規定,於民國(下同)98 1 19 日向監察院請求提供乙彈劾案相關資訊,經監察院於 98 2 12 日函覆,略以:「依憲法第 97 條第 2 項規定,監察院對於公務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即違失)情事,得提出彈劾案。乙因涉及性騷擾,故予以彈劾。本院依據憲法、監察法及監察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第2 項與第 7 條規定,僅有彈劾審查會投票結果:成立或不成立、公布或不公布。乙彈劾案因出席委員同意彈劾票數超過半數,同意公布票數未過半數,自應依上開規定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6 款後段規定辦理,不予公開。」(下稱原處分)甲不服,於 98 2 16 日向監察院提起訴願,請求監察院撤銷原處分,另作適法處分。監察院訴願審議委員會駁回甲之訴願。甲乃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起訴,起訴書中主張監察院自 97 1 1 日至 98 1 31 日,共將 19 件彈劾案文件公開

,基於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乙彈劾案自應予以公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審理本件訴訟當中,監察院提供甲所請求之資訊。試問:

 

  1. 政府資訊公開法對監察院有無適用?(10 分)
  2. 甲應提起何種訴訟?(15 分)
  3. 彈劾案成立後公布與否,是否受行政自我拘束原則拘束?(15 分)
  4. 監察院既已提供甲所請求之資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應如何判決?(10 分)

參考法條: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4 條第 1 項:「本法所稱政府機關,指中央、地方各級機關及其設立之實(試)驗、研究、文教、醫療及特種基金管理等機構。」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6 款:「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一、……。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2 條第 1 項:「政府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日起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定……。」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0 條:「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監察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2 項:「彈劾案審查會投票時,應有審查委員九人以上之出席,由出席委員用無記名投票表決,以投票委員過半數同意成立決定之。」

監察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第 1 項:「彈劾案審查會對審查之案件,應決定成立或不成立。」,同條第 2項第 4 款:「審查決定成立之案件應有左列之決議一、……。四、公布或不公布……。」

22101司法官】

四、假設於民國 80 年初,甲欲開設牙科診所需安裝 X 光機,廠商安裝時察覺該診所內之輻射背景值異常,於是通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下稱「原能會」)。原能會派員至現場檢查時發現該診所內有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游離輻射反應,並初步判定輻射源應係建築用鋼筋;原能會認為,該會依據原能會組織條例雖為游離輻射事務之主管機關,但並無採取命令或管制措施之法律依據,因而並未採取相關措施,亦未告知甲及社區居民。民國 97 10 月間,媒體報導揭露上述情節,甲及社區居民才知情,並認為原能會當初應主動告知房屋受輻射污染一事,並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由於原能會未採取必要的處置,使他們 17 年來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居住於遭輻射污染之房屋,罹患癌症的機率遠較一般人高,身體健康受損害。甲及社區居民隨即於民國 98 1 月向原能會請求國家賠償。請問:

(1)       甲及該社區居民得主張何項基本權利受損害?(15 分)

(2)       若當時相關法令確實未有原能會針對游離輻射得採取命令或管制措施之規定,則原能會在本案中究竟有無採取相關措施之職務義務,因而得作為甲及該社區居民請求國家賠償之依據?(20 分)

(3)       若原能會確實具有採取必要措施之職務義務,但原能會又主張其對於是否採取因應措施擁有行政裁量權,試問其抗辯是否成立?(15 分)

 

參考法條: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6 條規定:

「輻射防護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核子反應器輻射防護及環境輻射之管制事項。

二、放射性廢料貯存、處置場所輻射防護及環境輻射之管制事項。

三、核子事故緊急輻射偵測之評估及督導事項。

四、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暨操作人員有關執照之核發事項。

五、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管制事項。

六、游離輻射場所及環境輻射之稽查事項。

七、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之管制事項。

八、輻射安全評估報告之審查事項。

九、輻射安全管制規範之研訂事項。

、輻射防護人員之認可事項。

一一、輻射偵檢文件之核發事項。

一二、全國輻射背景及輻射劑量之管制檢查事項。

一三、放射線從業人員輻射防護能力鑑定及管制事項。

一四、其他有關輻射安全事項。」

 

第三章 行政法之法源與其適用

  1. 有關自治法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106法制)

A直轄市自治規則得於自治範圍內,就違反行政法義務之行為規定罰鍰

B直轄市自治條例經市議會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報行政院備查

C直轄市政府為辦理中央機關委辦事項,得基於法律授權訂定委辦規則

D直轄市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該直轄市之自治規則相牴觸者,無效

  1. 在現行法制中,下列何種命令之授權依據直接來自於憲法?(105法制)

A法規命令 B特別命令 C職權命令 D緊急命令

  1. 所得稅法規定對於特定違法行為,應裁處應繳稅額1 倍以下之罰鍰。財政部為協助各區國稅局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對於應繳稅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規定皆裁處應繳稅額1 倍之罰鍰。上述「倍數參考表」之性質,為?(103司律

A法規命令 B行政規則 C行政處分 D行政指導

  1. 下列何者非一般抽象之規定?(104司律

A一般處分 B法規命令

C行政規則 D地方稅法通則

  1. 下列那一種法規範,並非由行政機關所訂定?(105司律

A行政程序法之行政規則 B地方制度法之自治規則

C地方制度法之委辦規則 D地方制度法之自律規則

  1. 依地方制度法第28 條之規定,應以自治條例規定之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05司律

A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

B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

C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關之組織者

D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行政機關決定應以自治條例規定者

  1. 國小教師甲取得碩士學位後,若縣政府按教育部依職權訂定之辦法,改以甲之新學歷起敘,採計服務成績優良年資提敘,但甲帶職帶薪進修期間之年資不予採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06司律

A教師待遇屬給付行政之範圍,在職進修年資是否採計,無須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作為依據

B教師待遇涉及財產權之保障,在職進修年資是否採計,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予以規範

C教師待遇涉及財產權之保障,在職進修年資是否採計,應以法律規範,不得授權由法規命令規範

D教師待遇屬給付行政之範圍,縣政府得自行依其財政狀況,以行政規則決定是否採計在職進修之年資

  1. 承上題,教育部就上開辦法之適用疑義通函指出:「寫作論文期間,雖未利用日間進修課程,惟仍屬進修期間,其服務年資之採計請仍依上開辦法有關學歷與經歷時間牴觸者擇一採認之規定,扣除其在職進修年資後辦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06司律

A該函為法規命令,若甲對該函不服,應向教育部提起訴願

B該函為行政規則,若甲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得拒絕適用該函

C該函為行政指導,若甲對該函不服,應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D該函為職權命令,若甲對該函不服,應向行政院陳情

  1. 下列何種行政行為之作成,行政程序法無明文之程序規定?(107司律

A行政指導 B職務命令 C行政契約 D法規命令

  1. 人民一行為同時違反中央法規及地方自治條例應處以罰鍰之規定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02律師)

A 中央法規優於地方自治條例而應依中央法規處罰之

B 應依行為地之地方自治條例處罰之

C 由受理在先之機關依其主管法規規定處罰之

D 應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處罰之

  1. 下列有關行政法之法源的敘述,何者錯誤? 102律師)

A 法源之種類不一,通常可分為成文法源與不成文法源二種

B 法律、法規命令或自治法規等,直接發生法律效力,故為行政法之法源

C 習慣法如經國家機關之承認與適用,亦發生效力,故為行政法之法源

D 行政規則皆不具備對外直接之法律效力,故並非行政法之法源

  1. 有關私立大學以學則規定「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者,應令退學」之所謂「二一退學」規定,以下敘述何者正確?(101)

A 學則之二一退學規定,涉及大學對學生學習權之剝奪,屬法規命令之性質,應有法律授權依據

B 學則之二一退學規定,涉及大學對學生學習能力之評價,屬大學自治之範圍,如無法律另行規定, 則大學得自為規定

C 學則之二一退學規定,涉及大學內部對學生之管理事項,屬行政規則,無論有無法律規定,大學均得自為規定

D 學則之二一退學規定,涉及大學生權利之重大事項,僅能由法律加以規定

  1. 下列何者為行政程序法上所定義之法規命令?(101)

A 公營造物所訂定之營造物規則

B 公營事業所訂定之營業規則

C 行政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裁量基準

D 依據法律授權所訂定之施行細則

  1. 下列何者並非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規定有關法規命令無效之原因?(101

A 依法律規定應舉行聽證,而未舉行者

B 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

C 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者

D 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

  1. 以下有關自治法規之敘述,何者錯誤?(101

A 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

B 自治規則屬依法定職權或自治條例授權訂定者,應分別函送上級政府及各該地方立法機關備查或查照

C 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得以自治規則定之

D 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

  1. 關於法律案與預算案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109法制)

A 預算案須由立法機關審議通過而具有法律之形式,故有稱為措施性法律

B 法律案與預算案之拘束對象及持續性均不相同

C 預算案須在一定期間內完成立法程序,故提案及審議皆有其時限

D 預算案與法律案之提案權相同,無論各關係院或立法委員皆有提案權

第四章 行政法律關係

  1. 有關大學之學校與學生間之法律關係,依歷來司法院大法官各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03法制)

A學生之受教育權或其他權利受到侵害,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

B各級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方可提起行政爭訟

C大學無考核學生學業與品行之權責

D有關學生權利受侵害可提起行政爭訟者,只限於公立大學

  1. 目前羈押中被告對看守所之處遇或處分,不服看守所之申訴決定者,依大法官解釋應如何救濟? 103法制)

A提起訴願

B向直接上級機關聲明異議

C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準抗告之規定,向裁定羈押之法院請求救濟

D其救濟有待立法為通盤考量決定之,在相關法律修正前,由行政法院審理

  1. 下列有關「公法上權利」之敘述,何者正確?(105司律

A有公法上權利者,於訴訟上為當事人適格

B公法上權利之有無,端視相關法規是否明確賦予人民請求權

C若行政機關負有職務義務,相關人民必然擁有公法上請求權

D公法上請求權之權利人必定是人民,行政主體不得擁有公法上權利

  1. 某中學生因蹺課一次而被學校記大過,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06司律

A學校於作成記大過處分前應給予該學生陳述意見機會

B該學生得提起行政訴訟

C記大過處分應符合比例原則

D該學生得依行政程序法,請求閱覽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相關會議紀錄

  1. 國小教師甲取得碩士學位後,若縣政府按教育部依職權訂定之辦法,改以甲之新學歷起敘,採計服務成績優良年資提敘,但甲帶職帶薪進修期間之年資不予採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06司律

A教師待遇屬給付行政之範圍,在職進修年資是否採計,無須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作為依據

B教師待遇涉及財產權之保障,在職進修年資是否採計,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予以規範

C教師待遇涉及財產權之保障,在職進修年資是否採計,應以法律規範,不得授權由法規命令規範

D教師待遇屬給付行政之範圍,縣政府得自行依其財政狀況,以行政規則決定是否採計在職進修之年資

  1. 下列何種行政任務,不得以私法之行為形式為之?(107司律

A提供青年創業無息貸款 B供應民眾民生所需自來水

C提供低收入戶社會住宅 D設置警察派出所,維護地方治安

  1. 依現行法制及司法實務見解,有關申訴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107司律

A公務人員對公務人員保障法之申訴及再申訴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B學生就學校所為之退學處分,經向學校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得依法提起訴願

C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依教師法規定對於申訴、再申訴之決定不服者,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D依教師法規定,公立學校不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再申訴決定,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1. 甲為乙公立學校之教師,乙認為甲教學不力,作成解聘之決定,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07司律

A甲與乙間之聘任關係為行政契約關係

B解聘之決定為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

C解聘決定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故提起訴訟應以該主管機關為被告

D甲對於解聘決定之救濟,經提起申訴、再申訴未果,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1. 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事件所生之爭議,何者不得提起行政訴訟?(107司律

A大學對學生否准張貼助選海報

B公立學校對所屬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留支原薪

C行政機關對所屬公務人員之年終考績考列丙等

D主管人員經調任為同一機關非主管人員,但仍以原官等官階任用並敘原俸級及同一陞遷序列

  1. 關於人民對行政機關公法上請求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08司律

A 請求權之發生,以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B 請求權未獲實現,人民得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行政執行

C 請求權自得行使時起經過 5 年而消滅

D 請求權不因原權利人死亡而當然消滅

  1. 下列何項法律關係不具有一身專屬性? 102司)

A 退稅請求權 B 接受國民教育義務

C 服兵役義務 D 行政機關課予某人之不行為義務

  1. 以下有關公權力行政與私經濟行政之區別實益,何者敘述錯誤? 102司)

A 私經濟行政係由國家立於私人地位,以私法型態所從事之行政活動,如發生爭議,應循民事訴訟救濟

B 人民因公權力行政受有損害,可根據國家賠償法之相關規定,請求國家賠償

C 人民因私經濟行政受有損害,應依民法相關規定請求賠償

D 私經濟行政和公權力行政,均須同樣適用行政程序法

  1. 有關法律案與預算案區別之敘述,以下何者錯誤? 102司)

A 預算案有其特殊性與法律案不同,法律案無論關係院或立法委員皆有提案權

B 預算案須在一定期間內完成立法程序,故提案及審議皆有其時限

C 法律案與預算案之內容、拘束之對象及持續性均不相同,故預算案實質上非行政行為

D 預算案須由立法機關審議通過而具有法律之形式,故有稱之為措施性法律者

  1. 下列何者不屬於司法院釋字第 400 號解釋所認定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之要件? 102司)

A 該道路係為方便不特定公眾通行之省時

B 公眾通行之初,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

C 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

D 非屬依法應提供公眾通行之道路

  1. 人民向稅捐機關請求退還溢納之稅款,該請求權之性質屬於下列何者? 102司)

A 公法上返還請求權 B 損害賠償請求權

C 損失補償請求權   D 公法上衡平補償請求權

  1. A 為某具有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之所有權人,對於該筆土地,其無法為下列何種行為? 102法制)

A 將土地予以出售     B 將土地設定抵押權

C 將土地出租他人使用 D向無權占用之他人主張不當得利

17. 下列何者屬於行政機關之私經濟行政? 102法制)

A 指導符合要件民眾申請補助   B 勸導當事人履行對鄰人之補償

C 收取保證金出租公有市場攤位 D 補償行政契約相對人調整契約損失

18.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16 條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身為直轄市民、縣(市)民、鄉 (鎮、市)民之權利? 102法制)

A 對地方自治事項依法行使創制、複決權

B 對地方政府人事行政依法任命之權

C 對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

D 對地方政府資訊依法請求公開之權

  1. 依司法實務見解,有關公立學校與聘任教師間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09司律)
  1. 公立學校係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機構,具有行政機關之地位
  2. 公立學校教師之聘任,為行政契約
  3. 公立學校依法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定,為行政處分
  4. 教師不服公立學校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定者,應以學校為被告,提起確認聘約關係存在之訴
  1. 下列何者非屬國家所作成之私法行為? (109司律)

A 高雄市政府因辦公廳舍之需要租賃房屋

B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提供運輸服務

C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提供失業給付

D 臺北市政府因開市政會議訂購午餐便當

  1. 下列何項爭議,非得依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109司律)

A 請領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之爭議

B 中央健康保險署與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關於特約之爭議

C 政府採購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決標之爭議

D 主管機關終止公務人員配住宿舍關係之爭議

  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受刑人不服監獄處分或其他管理措施時之救濟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09司律)

A 均不得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

B 立法機關得基於立法形成自由,視相關措施侵害受刑人權利之程度,設計屬機關內部自我省查糾正之申訴程序

C 監獄處分或其他管理措施乃刑事判決之執行,自屬刑事訴訟審判權範圍

D 相關案件,因侵害受刑人之基本權利尚屬輕微,故適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但應經言詞辯論

  1. 公務人員發生下列何種情事,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請求救濟? (109司律)

A 使用市立公園運動設施受傷請求國家賠償

B 經服務機關調查性騷擾成立予以記大過懲處

C 申報綜合所得稅子女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遭剔

D 因調職而遭原服務機關要求返還宿舍

  1. 老王因酒醉駕車不幸死亡,有關其子小王是否應繳納老王生前所滯欠之罰鍰的問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01)

A 因罰鍰具有一身專屬性,老王死亡後,罰鍰繳納義務即已消滅,小王不必繳納

B 只要是公法上給付義務,即不因義務人死亡而消滅。小王應負擔該項罰鍰繳納義務

C 行政執行處得就小王之自有財產逕為執行

D 老王遺有財產,行政執行處得逕對遺產執行

  1. 下列何者並非基於行政損失補償所為之給付?(101)

A 行政機關撤銷違法授益處分後,對信賴值得保護之受益人所給付之金錢

B 行政機關廢止合法之授益處分後,對信賴值得保護之受益人所給付之金錢

C 訴願機關作成情況決定後,原處分機關給予處分相對人之金錢給付

D 行政機關基於維護公益,單方終止行政契約後,給予契約相對人之金錢給付

  1. 公法上請求權之時效,除另有特別規定,否則原則上為: (101法制)

A 二年,且罹於時效者,請求權本身亦歸消滅

B 三年,且罹於時效者,僅被請求之一方取得不履行之抗辯權

C 五年,且罹於時效者,請求權本身亦歸消滅

D 二年,且罹於時效者,僅被請求之一方取得不履行之抗辯權

實例題

1108地特法制

二、甲為公務員,蓄有長髮,其服務機關乙(下稱乙機關)依自訂之內部儀容規定,要求甲剪去長髮。甲置之不理,乙機關遂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予以申誡,並評定甲之年終考績為丙等。請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附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甲不服申誡,應如何救濟?得否提起行政訴訟?(10分)

(二)甲不服年終考績為丙等,應如何救濟?得否提起行政訴訟?(15分)

【參考法條:公務人員保障法】

25條第1項:「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77條第1項:「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2108高考法制

二、甲為某公立高中教師,於下班後在其個人部落格上批評學校改革措施。校長知悉後,以甲於部落格上之發言嚴重影響該校校譽為由,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第1項第6款第5目規定,對甲為申誡之懲處決定。甲不服此決定,依據教師法第31條規定提出申訴及再申訴,遞遭駁回。試問,甲得否繼續提起行政訴訟,以資救濟?(25分)

參考法條: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第1項:教師之平時考核,應隨時根據具體事實,詳加記錄,如有合於獎懲標準之事蹟,並應予以獎勵或懲處。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 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其規定如下:......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五)有不實言論或不當行為致有損學校名譽。

教師法第29條第1項: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其權益者,得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教師法第33條: 教師不願申訴或不服申訴、再申訴決定者,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請求救濟。

3104高考法制

二、某地方自治團體為提供地方住民純淨之用水,擬興辦自來水廠。依行政法學理,此牽涉何種行政任務?地方自治團體就營運自來水廠之組織態樣有何種選擇可能性?組織態樣之選擇將如何影響自來水廠與自來水用戶之法律關係?(25分)

4105司法官]

三、甲生為乙私立大學(以下簡稱乙校)法律學系四年級學生,大四必修課法理學五次未出席,已達該科教師自訂扣考標準,無法參加期末考試,學期成績被授課教師丙(以下簡稱丙師)評定為50分,甲生認為自己雖然缺課多次,但是自己在家認真閱讀與學習,倘若可以參加期末考試,必能取得及格成績,乃向丙師爭取補考機會,遭拒絕,因此向乙校提起申訴,希望爭取補考機會。乙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認為,甲生的行為該當乙校學則第15條的扣考規定,而不符合學則第28條所定的補考條件,因此評議決定申訴駁回。由於甲生未能參加補考,未能完全修完法律學系所訂的必修學分,根據乙校學則將無法如期在大四畢業。(乙校學則第15條:「學生扣考依缺、曠課時數計算(不含經核准之公假),扣考執行方式依各授課教師於課程大綱中之規定處置,分(1)達該科目全學期上課時數1/3時執行扣考;(2)自訂執行扣考時數;(3)不執行扣考。」第28條:「學生在期末考試期間內,因重病或特別事故經請假核准者,准予補考,請假補考於期末考後二週內舉行,以一次為限。在規定補考期間內,未參加考試者,概以曠考論。」)請問:

(一)甲生得否提起行政爭訟?(15分)

(二)若甲生就丙師不予補考一事對乙校申評會的評議決定,向教育部提起訴願,被教育部以訴願無理由駁回,甲生如果想提起行政訴訟,應以誰為被告,並為如何之主張?(15分)

(三)丙師依據乙校學則第15條「(2)自訂執行扣考時數」,自訂「缺席五次即扣考」的期末考扣考標準,暨依據學則之規定拒絕給予甲生補考,高等行政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援為依據,認為:「本於維護大學自治之原則,對大學之專業判斷予以適度之尊重」,判決甲生敗訴,甲生是否有憲法保障之受教育權受到侵害?(20分)

參考法條:

大學法

28條第1項:「大學學生修讀本校或他校輔系、雙主修、學程、跨校選修課程、保留入學資格、轉學、轉系(組)所、轉學程、休學、退學、開除學籍、成績考核、學分抵免與暑期修課、國外學歷之採認、服兵役與出國有關學籍處理、雙重學籍及其他與學籍有關事項,由大學列入學則,報教育部備查。」

5103司法官]

二、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8條授權訂定之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組織法規規定並實際負領導責任之主管人員,或組織法規以外之其他法律規定應置專責承辦業務人員並授權訂定組織規程,其擔任組織規程內所列主管職務,並實際負領導責任者,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某甲自民國(下略)901月起於乙機關擔任前揭組織規程內所列主管職務,但並未實際負領導責任;乙機關因未確實掌握核發主管加給之要件,仍按月核發某甲主管加給。嗣經相關機關於1011月查核要求改正,乙機關經查證後,於1016月發函要求某甲繳還其自901月起至1015月止受領之主管加給。請詳附理由依序說明:

(一)依司法院大法官相關解釋意旨,某甲不服乙機關要求繳還主管加給之通知,得否向法院請求救濟?(20分)

(二)乙機關所為,要求某甲繳還主管加給之通知,其法律性質為何?(15分)

(三)乙機關至1016月始發函要求某甲繳還其自901月起至1015月止受領之主管加給,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相關期間之規定?(15分)

 


6103司法官]

三、甲於坐落A市內某大樓一樓開設夜店。為炒熱氣氛,營業時間內全程以喇叭放送高分貝音樂,至凌晨3點打烊為止;惟該樂聲卻侵擾到同大樓二樓住戶乙。乙忍受數週後,終因不堪生活環境安寧嚴重受妨害,遂向A市政府檢舉。A市政府派員至現場測定,確認甲所發出之音樂聲超出該區噪音管制標準,遂以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規定,根據同法第24條命甲限期改善。嗣因期限屆至甲仍未改善,A市政府遂再依同條規定,對其施以按日連續處罰。縱然如此,甲依舊透過喇叭超標放送音樂。案經數月仍未解決,乙因噪音干擾致長期徹夜失眠,生活作息大亂,精神持續不濟,再次請求A市政府應對甲祭出鐵腕,令其不得再使用擴音設施放送音樂,始能治本地解決噪音問題。試問:

(一)乙可否根據噪音管制法之規定,請求A市政府禁止甲繼續使用擴音設施?(25分)

(二)乙可否直接以基本權為據,請求A市政府禁止甲繼續使用擴音設施?(25分)

參考法條:

噪音管制法

1條:「為維護國民健康及環境安寧,提高國民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

9條:「噪音管制區內之下列場所、工程及設施,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出噪音管制標準:一、工廠(場)。二、娛樂場所。三、營業場所。四、營建工程。五、擴音設施。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前項各款噪音管制之音量及測定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4條:「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經限期改善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者,得依下列規定按次或按日連續處罰,或令其停工、停業或停止使用,至符合噪音管制標準時為止;其為第十條第一項取得許可證之設施,必要時並得廢止其許可證:一、工廠(場):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二、娛樂或營業場所: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三、營建工程:處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上十八萬元以下罰鍰。四、擴音設施: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五、其他經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前項限期改善之期限規定如下:一、工廠(場)不得超過九十日。二、娛樂或營業場所不得超過三十日。三、營建工程不得超過四日。四、擴音設施不得超過十分鐘。五、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其改善期限由主管機關於公告時定之,最長不得超過九十日。法人或非法人之場所、工程或設施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除處罰其實際從事行為之自然人外,並對該法人或非法人之負責人處以各該款之罰鍰。」

35條:「未於依本法所為通知補正或改善之期限屆滿前,檢具補正資料、符合噪音管制標準或其他符合本法規定之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報請查驗者,視為未完成補正或改善。未於本法規定期限屆滿前完成補正或改善者,其按日連續處罰之起算日、暫停日、停止日、改善完成認定查驗方式、法規執行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噪音管制標準

1條:「本標準依噪音管制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3條:「噪音音量測量應符合下列規定:......六、測量地點:......(四)測量擴音設施時,以擴音設施音源水平投影距離三公尺以上,主管機關指定之位置測量之。若移動性擴音設施前進時,測量地點以與移動音源最近距離不少於三公尺之主管機關指定位置測量之。......

第二篇 行政組織

第一章 行政組織之基本問題

  1. 關於行政程序法上職務協助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107法制)

A屬行政機關間長期、經常性的關係

B職務協助之採行,將使提供協助事項之管轄權,移轉至被請求協助機關

C僅就個案提供協助

D職務協助之事項及法規依據應對外公告

  1. 關於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106法制)

A行政機關為其所屬行政主體之意思表示機關,所為行為法律效果歸屬於行政主體

B行政機關得以自己名義對外為行政行為,行政主體則否

C行政主體及行政機關皆具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

D不相隸屬之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間不排除得互為管轄權之移轉

  1. 依行政程序法第19 條之規定,行政機關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05法制)

A被請求機關認有正當理由不能協助者,得拒絕之

B被請求機關有拒絕之事由時,應將其理由通知請求協助機關

C被請求機關不得向請求協助機關要求負擔行政協助所需費用

D協助請求,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

  1. 經濟部將其掌理之工商登記辦理事項委由縣市政府建設局辦理,稱為?(104法制)

A委任 B委辦 C委託 D職務協助

  1. 下列有關行政組織屬性之敘述,何者錯誤?(103司律

A臺北市立美術館為公營造物 B國立中正文化中心為行政法人

C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獨立機關 D公平交易委員會為合議制機關

  1. 某市政府都市更新處為辦理都市更新,以書面向戶政機關請求提供相關權利人之戶籍資料。該處請求提供資料之行為,法律性質為何?(104司律

A委任 B委辦 C請求職務協助 D委託行使公權力

  1.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依商品檢驗法第4 條第2 項之規定,將某商品檢驗及驗證證書之核發事項委由國立成功大學辦理。此種情形屬於何種類型的行政機關權限變動?(105司律

A委任 B委託 C委辦 D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

  1. 依現行司法實務見解,A 機關將其主管權限之一部委任所屬下級機關辦理。關於管轄權之變動效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06司律

A A 機關喪失全部管轄權

B A 機關喪失一部管轄權

C A 機關未收回委任之權限,喪失該部分管轄權

D A 機關之管轄權不因委任而發生喪失之效果

  1.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 條有關行政組織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07司律

A機關,指就法定事務,有決定並表示國家意思於外部,而依組織法律或命令設立,行使公權力之組織

B獨立機關,指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之獨任制機關

C機構,指機關依組織法規將其部分權限及職掌劃出,以達成其設立目的之組織

D單位,指基於組織之業務分工,於機關內部設立之組織

  1. 下列何種情形,不發生行政管轄權之移轉?(107司律

A經濟部將一定資本額以下公司之設立及變更登記事項,交由直轄市政府辦理

B新北市政府將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之核發事項,交由所屬經濟發展局辦理

C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就考試相關業務,交由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辦理

D臺北市政府將跨年晚會籌辦相關業務,交由各權責機關協調規劃辦理

  1. 下列何者不具有行政機關之地位?(107司律

A臺北市政府 B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C臺北市文山區公所 D臺北市文山區試院里辦公處

  1. 關於地方行政組織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107司律

A地方自治團體設立行政機關,個數及規模應受內政部所發布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之限制,但直轄市不在此限

B地方行政機關之設立,府級須有自治條例之依據,其餘層級之機關以組織規程定之

C地方自治團體本於組織自主權,雖享有組織形式之選擇自由,但不得設立行政法人

D地方自治團體設立公營事業機構,除須有自治條例之設立依據外,尚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始得為之

  1. A 縣制定某自治條例,請問該自治條例為下列何種措施之規範,將逾越地方自治立法之範圍?(105司律

A吊銷職業證照 B吊扣營業執照

C限期改善 D連續處以新臺幣10 萬元以下罰鍰

  1. 下列何者為行政機關? 108司律

A 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

B 財政部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

C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D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1. 關於行政機關改制為行政法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08司律

A 須有法律或自治條例之依據,始得改制設立之

B 原行政機關任用之公務人員應結算年資,於改制之日隨同移轉行政法人繼續進用

C 改制後之行政法人應自籌財源,政府機關不得編列預算核撥補助

D 人民對改制後行政法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向改制前之行政機關提起訴願

  1. 依司法實務見解,關於行政機關管轄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08司律

A 行政機關之管轄權,得由行政程序當事人以協議方式變動之

B 上級機關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由其下級機關辦理,為行政委託

C 行政機關將其管轄權限委任其他機關辦理時,未將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者,該權限委任效力未定

D 原管轄權之機關除依行政程序法第 18 條規定喪失管轄權外,不因其將權限之一部委任其他機關辦理,而喪失管轄權

  1.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任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08司律
    A 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須有法律之依據始得為之
    B 地方自治團體為辦理自治事項,得訂定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
    C 地方自治團體辦理委辦事項,在法律無特別規定之情形下,亦享有自主組織權
    D 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自治權受上級監督機關侵害時,得提起行政訴訟
  2. 地方自治團體之機關作成之規範,下列何者之訂定程序不適用行政程序法? 108司律

A 法規命令 B 自律規則 C 裁量基準 D 行政規則

  1. 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下列何者之組織無須以法律定之?108法制)

A 內政部 B 原住民族委員會 C 公平交易委員會 D 矯正署臺北監獄

  1. 甲機關為執行行政檢查業務,欲請求乙機關派員協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08法制)

A 甲機關因法律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故可請求乙機關協助

B 由乙機關協助執行顯較經濟者,得請求之

C 乙機關得上級機關之同意時,得拒絕之

D 乙機關得向甲機關請求負擔行政協助所需費用

  1. 民間拖吊業者聽命於現場員警執行拖吊業務,其所表現之拖吊行為,係屬於何種地位? 102律師)

A 行政委託 B 行政助手 C 行政協助 D 委辦

  1. 縣議員某甲因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罪,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尚未確定。其間某甲當選該縣之 縣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02律師)

A 某甲經依法參選且當選,不再適用停職之規定

B 內政部應於其就職後,予以停職

C 內政部應不准許其就職

D 內政部應於其就職後,予以解職

  1. 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權限委任」之情形? 102律師)

A 財政部將法定權限委由國庫署執行

B 教育部將法定權限委由國立中正文化中心執行

C 交通部將法定權限委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執行

D 經濟部將法定權限委由標準檢驗局執行

  1. 下列何者不屬於實質意義之行政機關? 102律師)

A 頒授學位時之私立大學 B 縣(市)政府

C 縣(市)政府秘書室      D 中央選舉委員會

  1. 下列何者屬於「行政法人」?

A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 B 工業技術研究院 C 國立臺灣大學 D 臺南市

  1. 下列何種情形非屬被請求協助之機關應拒絕協助之事項? 102司)

A 被請求協助之行為,非其權限範圍

B 被請求協助之行為,依法不得為之

C 如提供協助,將嚴重妨害其自身職務之執行

D 由請求機關自行執行,可能較為不經濟

  1. 公司因其員工依法罷工,罷工人員在廠區拉起罷工糾察線,欲勸阻其他不加入罷工之員工進廠上班。公司乃請求警察到現場維持秩序。下列對警察行為之敘述,何者正確? 102司)

A 警察到現場維持秩序是職務協助B 警察現場維護秩序是基於職務之行為

C 警察可禁止罷工              D 警察可依集會遊行法干涉罷工活動

28. 下列何者並非行政法人之必要特徵? 102法制)

A 行使公權力 B 具有法人格 C 企業化營運 D 為達成特定公共行政目的

  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獨立機關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109司律)
  1. 承認獨立機關之存在,主要目的在法律規定範圍內,排除上級機關所為對其具體個案決定之指揮與監督
  2. 立法院經由立法賦予獨立機關獨立性與自主性之同時,仍應保留行政院院長對獨立機關重要人事之一定決定權限
  3. 立法院經由立法設置獨立機關,使其得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並自主運作,旨在強化行政一體及責任政治之要求
  4. 行政院院長更迭時,獨立機關委員因享有任期保障,故毋庸與行政院院長同進退
  1. 有關地方自治團體訂定涉及人民權利之罰則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09司律)

A 基於憲法第23條之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完全不得訂定涉及人民權利事項之罰則

B 基於憲法有關地方自治之規範精神,地方自治團體訂定罰則時,不受憲法第23條之拘束

C 地方自治團體,得依中央法律授權,訂定行政罰

D 基於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之區別,地方自治團體僅得針對委辦事項自行訂定罰則

  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行政主管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之釋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09司律)

A 行政釋示自法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

B 行政釋示對於法官無法律上拘束力

C 行政機關變更函釋,前函釋並非當然錯誤

D 行政機關變更函釋,關於新舊函釋之適用,採從新從優原則

  1. 直轄市政府(下稱市政府)成立由各相關業務主管機關組成之聯合稽查小組,針對特種行業等進行行政檢查。關於此種聯合稽查行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09司律)

A 聯合稽查小組由業務不相隸屬之機關組成,不排除各組成機關間以行政協助方式進行檢查業務

B 聯合稽查行為不涉及行政機關管轄權之移轉或變更

C 聯合稽查中發現違章情事而為裁罰時,如涉及跨機關權限之行使,一律以市政府為原處分機關

D 各機關執行聯合稽查,如參與之機關對管轄權歸屬有爭議時,由市政府決定之

  1. 地方自治團體不服自治監督機關就其自治規則函告無效之決定,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應為如何之法律救濟?(109司律)

A 申請行政院協調爭議

B 提起確認自治權存在之訴訟

C 向原自治監督機關申請覆議

D 聲請司法院解釋

  1. 下列有關農田水利會之敘述,何者錯誤?(101)

A 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

B 凡在該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之私有耕地之承租人均為農田水利會之當然成員

C 農田水利會並非自治團體,未擁有自治權限

D 各農田水利會依據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之授權,訂定自治規章規範「餘水使用費」徵收事宜,並未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1. 下列何者屬於獨立機關?(101)

A 訴願審議委員會

B 各機關之法規委員會

C 提供諮詢意見之各機關諮詢委員會

D 中央選舉委員會

  1. 下列何者不屬於我國行政管轄權競合之解決方法:縣定古蹟應由縣政府指定公告。A 縣政府文化局於審議後,未以縣政府名義函復甲,而以文化局名義函復甲,則文化局所為函復之效力為何?(101

A 文化局並非法定主管機關,其函復無效

B 文化局雖無管轄權限,尚非重大明顯之瑕疵,其函復得予撤銷

C 文化局為縣政府所屬機關,其函復合法有效

D 文化局為縣政府所屬機關,其函復屬程序行為,不生對外效力

  1. 屏東縣為規範琉球鄉碼頭之使用管理,以維護遊客安全,制定發布相關自治條例,規定主管機關為縣政府,相關事項委由琉球鄉公所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09法制)

A 琉球鄉公所應依據自治條例規定處理事務,並無另行訂定規則之權限

B 琉球鄉公所對於碼頭使用管理之管轄權分配,無須經鄉民代表會同意

C 屏東縣政府對於縣內碼頭之使用管理,須有法律依據,始得進行規劃與執行

D 屏東縣政府對於琉球鄉公所就相關事務之執行成效,只能為適法性監督

  1. 甲公司有建地一筆,橫跨乙、丙兩直轄市,欲在其上興建房屋。甲公司申請建築執照,下列敘述

何者錯誤?(109法制)

A 乙市政府有受理建築執照申請之管轄權

B 丙市政府有受理建築執照申請之管轄權

C 乙、丙市政府認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

D 應依建地坐落在乙、丙市內面積多寡,決定管轄權

  1. 下列何者毋須以地方自治條例制定?(109法制)

A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

B 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制定之事項

C 地方自治團體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之事項

D 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

  1. 下列有關行政法人之敘述,何者錯誤?(101法制)

A 行政法人之監督機關為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B 行政法人應訂立年度營運(業務)計畫及其預算,提報董(理)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C 行政法人進用之人員,依其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有公務員身分

D 對於行政法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之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

  1. 根據地方制度法之規定,以下敘述何者錯誤?(101法制)

A 地方自治團體得制定自治條例

B 自治條例訂有罰則者,應報請行政院和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

C 地方自治團體之違法行政處分,自治監督機關得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D 地方自治團體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自治監督機關得代行處理

  1.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縣定古蹟應由縣政府指定公告。A 縣政府文化局於審議後,未以縣政府名義函復甲,而以文化局名義函復甲,則文化局所為函復之效力為何?(101

A 文化局並非法定主管機關,其函復無效

B 文化局雖無管轄權限,尚非重大明顯之瑕疵,其函復得予撤銷

C 文化局為縣政府所屬機關,其函復合法有效

D 文化局為縣政府所屬機關,其函復屬程序行為,不生對外效力

實例題

1104高考法制

一、國家行政機關擬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由下級機關、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地方自治團體、私人辦理,各應具備何等法定要件?(25分)

第二章 行政機關以外之其他行政組織

  1. A 直轄市欲將其商業登記之法定業務移請該市之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下列何種方式為適法之手段?(105法制)

A委託行使公權力 B權限委託 C權限委任 D委辦

  1. 某縣政府為防止已爆發之動物傳染病疫情繼續擴大,要求縣內所有動物養殖場之所有人應於30 日內完成動物之疫苗注射,否則依法律規定予以處罰。縣政府如公告委託縣內合法執業之獸醫師執行疫苗注射,並核發注射證明文件。此時縣政府之委託方式,與下列何者不同?(106司律

A民營汽車修理廠受公路監理機關委託辦理汽車定期檢驗並核發合格證明

B民間實驗室受商品檢驗主管機關委託從事商品檢驗並核發合格證明

C私立大學依私立學校法及學位授予法之規定頒發學生學位證書

D電業同業工會受電業主管機關委託辦理電匠考驗及登記

  1. 關於行政委託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08法制)

A 行政機關得逕依行政程序法中關於行政委託之規定,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B 行政機關僅得以作成行政處分之方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C 人民若與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民間團體因受託事件而涉訟者,應以該民間團體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D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生有國家賠償責任之事由時,其應自負國家賠償責任

  1. A 市市政府擬將建築管理業務委任其所屬之建設局執行,關於此一委任,依實務見解何者正確? 102法制)

A A 市市政府得於其組織自治條例中為一般性之規定,即可作為委任下級機

關之法規依據

B 此一委任未得中央法規授權,A 市不得自行為之

C 此一委任須有個別作用法之法源依據

  1. D 建築管理非自治事項,此一委任實為委辦中央農業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委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辦理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事件,下列何者為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事件之原處分機關? 102法制)

A 中央農業主管機關

B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

C 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

D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之上級機關

  1. 下列何者不屬於受委託獨立行使公權力之私人?(101)

A協助交通警察大隊拖吊違規車輛之民間業者

B代替監理站(所)實施車輛定期檢驗之民間汽車修配廠

C作成學生退學處分之私立大學

D代替政府實施紡織品輸出配額分配之中華民國紡織業拓展會(簡稱紡拓會)

  1. 下列何者為行政機關之權限委託?(101)

A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委託民間團體辦理進口汽車排氣檢驗,並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名義准駁

B交通部(或監理站)委託民間業者辦理汽車定期檢驗

C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委託國立臺灣大學辦理專利案件之鑑定

D財政部關稅總局委託政府駐外機構查證進口貨品市場價格

  1. 行政院委託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受理政治受難者申請補償事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01法制)

A 此為行政院委託行使公權力之行為

B 此一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應公告之,並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C 受委託之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必須以行政院名義作成行政決定

D 如對前述基金會所作決定不服時,應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1. 下列何者不屬於政府機關捐贈設立之財團法人?(101

A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B國家實驗研究院

C經濟部車輛研究測試中心

D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

 

實例題

1105律師]

二、甲市市政府為推動騎乘自行車風氣,委由乙公司於其所屬自來水園區遊客中心前廣場舉辦「樂活水岸鐵馬自由行」活動,活動主要內容在介紹自來水園區之設施及附近景點,並鼓勵民眾騎乘自行車前往與園區相連接之河濱自行車道旅遊。為避免活動舉辦時所用之電纜線散亂,維護在園區參與活動之人車安全,乙公司另委由丙公司在緊臨自來水園區遊客中心前廣場的自行車專用道上鋪設橫向具有反光警示效果之黃底黑皮電纜線保護槽(高5.1公分、寬44.5公分、長91.4公分)。丙公司受僱人丁負責現場執行電纜線保護槽之鋪設,惟匆忙中並未設置警告標誌,且在活動結束後亦未立即撤除電纜線保護槽。甲市市民戊於活動結束後,約晚上10點騎自行車行經自來水園區遊客中心前廣場的自行車專用道,因天色昏暗未能辨識有電纜線保護槽存在,因而摔倒並造成右手骨折。

(一)甲市市政府與乙公司間法律關係之性質為何?乙公司是否得再委由丙公司鋪設電纜線保護槽?(25分)

(二)戊是否得向甲市市政府請求國家賠償?(25分)

 

第三章 公物

1. 關於公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107法制)

A公物之設定得以作成行政處分之方式為之

B公物之興建係事實行為

C人民欲對公物為特別使用,應申請許可

D提供公共使用之公共用物,人民為一般使用亦須申請許可

2. 供公眾使用之公物其必要條件,不包括下列何者?(104司律

A 公權力機關具有所有權 B 具備公權力機關管領之條件

C 供不特定多數人使用 D 事實上提供公用

  1. 關於公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09司律)
  1. 公物之設定及廢止為一般處分
  2. 直接供行政機關執行任務使用之行政用物,亦屬公物
  3. 既成道路因未經由法律行為之設定,且為私有,非屬公物
  4. 地下水為天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亦屬公物

 

  1. 公物法律地位消滅之原因,不包括下列何者?(101)

A廢止公用

B公用期限屆滿

C喪失公物之形態

D市有土地被中央機關徵收作為公立大學校地

  1. 臺南市民晨間於該市中山公園內慢跑及做體操,其行為屬於下列何者?(101

A公物之一般使用 B公物之許可使用

C公物之特許使用 D公物之習慣使用


實例題

1108高考法制

一、請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並附具理由:

(一)公物之設定、變更或廢止,若出於行政機關之單方行政行為者,該行政行為之法律性質為何?(10分)

(二)行政機關設置陸橋供不特定民眾通行之用,與既成道路供不特定民眾通行之用,二者之法律性質有無不同?(15分)

第四章 公務員法

  1. 下列何者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規定之公務員?(106法制)

A未兼主管職之簡任官 B兼主管職之薦任官 C考試委員 D義勇消防隊員

  1. 某甲為某市公所薦任六等女性科員,對於該公所限制女性員工不得穿高跟鞋上班之規定,甲認為影響其權益,關於救濟方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106法制)

A甲得訴願、行政訴訟 B甲得復審、行政訴訟

C甲得申訴、行政訴訟 D甲得申訴、再申訴

  1. 某甲為服務於內政部之薦任六職等公務員,下列關於其從事職務行為之敘述,何者錯誤?(105法制)

A有絕對服從長官命令之義務

B享有對待給付性質之俸給請求權

C因行使公權力違法造成人民損害,服務機關負有國家賠償責任

D執行職務行為之良莠,應受服務機關之考績評定

  1. 有關公務人員得否提起行政爭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05法制)

A受免職之懲處者,對公務員有重大之影響,可提起復審及行政訴訟

B年終考績列丁等者,對公務員有重大之影響,可提起復審及行政訴訟

C將高職等公務員調任低職等時,僅得申訴,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D年終考績列乙等僅為內部管理措施,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1. 關於對公務員為一次記二大過懲處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105法制)

A公務員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 B懲處之事由,應由法律明定之

C性質上屬於實質之懲戒處分 D應由行政法院以判決方式處罰之

  1. 關於一般任用公務人員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105法制)

A為具官等及職等之公職人員 B與國家間立於公法上之職務關係

C為文官制度之核心 D受終身職之保障,一旦任用,不得撤職或免職

  1.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下列何者,非屬公務人員保障程序之基本原則?(104法制)

A公平程序原則 B不利益變更之禁止原則

C處分主義 D申訴不可撤回主義

  1. 下列何者不得提起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審?(104法制)

A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

B臺北市工務局副局長

C公務人員亡故後,其遺族基於撫卹請求權而提起

D國立臺北大學簡任秘書

  1.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04法制)

A適用對象包含民選公職人員

B復審事件有復審人不適格者,應為不受理決定

C提起申訴,應向服務機關之上級機關為之

D再申訴事件經調處不成立者,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應逕送管轄之行政法院判決

  1. 依公務員懲戒法,有關懲戒處分與刑事裁判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03法制)

A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於懲戒案件認為被付懲戒人有犯罪嫌疑者,應移送該管法院檢察機關或軍法機關

B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以不停止懲戒程序為原則

C懲戒處分應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並且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議決撤銷之

D同一行為,其刑事部分已為不起訴處分或免訴或無罪之宣告者,仍得為懲戒處分;但其受免刑或受刑之宣告而未褫奪公權者,不在此限

  1. 公務員某甲於上班時間頻頻以公務話機打私人電話,主管某乙以其行為長時期以來,已嚴重影響公務,即以便函通知:「禁止甲於公務時間打私人電話」,甲認為乙影響其通訊自由。甲有何法律救濟途徑?103法制)

A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

B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向服務機關提起復審

C依訴願法向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D依行政訴訟法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之訴

  1. A 市市議會擬重新裝修議事設備,議長B 為圖利特定廠商,遂指示承辦採購案的A 市市議會總務組長C (薦任八職等之公務人員)向特定廠商洩漏採購底價。此案經人檢舉後,A市市議會除將此案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外,亦決議追究相關人員之行政責任。請問關於相關人員責任之追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03法制)

A B雖為民意代表,但亦受有俸給,故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B B雖為民意代表,但仍係刑法上之公務員

C C為依法任用之公務人員,故非經監察院之彈劾,不得直接移付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

D C 若已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予以懲處後,即不得再依公務員懲戒法移付懲戒

  1. 公務員甲因職務上收賄行為,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作成休職2 年之議決。甲不服,應如何救濟?(103司律

A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B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C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

D除有再審議之事由,得聲請再審議外,並無救濟途徑

  1. 甲為內政部公務員,因退休年資採計,不服銓敘部不予計入國營事業服務年資之退休核定函,應如何提起行政救濟?(106司律

A以考試院為受理救濟機關,提起訴願

B以銓敘部為受理救濟機關,提起訴願

C以行政院為受理救濟機關,提起訴願

D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為受理救濟機關,提起復審

  1. 關於依法任用之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07司律

A須嚴守政治中立,但可加入政黨成為黨員

B對長官違反刑事法律之命令,無服從之義務

C行使公權力不法侵害人民權利者,由所屬機關對受害人民負國家賠償責任

D若無決行之權限者,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上公務員應自行迴避之規定

  1. 關於政務人員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08司律

A 不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 B 不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C 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   D 不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

17. 甲為某縣之縣長,因轄區內發生重大公安事故,造成多人死亡,經監察院調查後,提出彈劾案。在縣政府工務局任職之乙(9 職等)與丙(8 職等)亦因同案遭受懲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02法制)

A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得對甲處予撤職

B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得對甲處予記過

C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得對甲處予減俸

D 甲為民選首長,僅得依法罷免,不受懲戒

18. 承上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02法制)

A 乙與丙均得由主管長官直接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B 乙須先送監察院審查成立後,始得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C 丙須先送監察院審查成立後,始得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D 乙與丙均須先送監察院審查成立後,始得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19. 承第 17 ,如乙丙業經主管長官分別予以記大過處分,其後又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分別處予減俸,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02法制)

A 乙丙業經主管長官懲處,不得再予以懲戒,故懲戒處分無效

B 乙丙所受之懲處失其效力

C 乙丙雖經主管長官懲處,仍得再予以懲戒,應從重執行記大過處分

D 乙丙雖經主管長官懲處,仍得再予以懲戒,二者應併同執行

20. 下列何者,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 102法制)

A 中國石油公司總經理 B 工業研究院院長

C 臺北市市長 D 國立大學法學院院長

  1. 關於公務人員考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09司律)
  1. 公務人員平時考核懲處之構成要件,均應以公務人員考績法定之,不得授權以法規命令定之
  2. 服務機關對於考績評定雖具判斷餘地,但若有恣意濫用情事,法院仍得撤銷
  3. 公務人員專案考績於平時辦理之,無須與年終考績一併辦理
  4. 公務人員不服年終考績丙等之評定,得提起復審及行政訴訟以為救濟
  1. 公務人員發生下列何種情事,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請求救濟?(109司律)
  1. 使用市立公園運動設施受傷請求國家賠償
  2. 經服務機關調查性騷擾成立予以記大過懲處
  3. 申報綜合所得稅子女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遭剔除
  4. 因調職而遭原服務機關要求返還宿舍
  1. 公務人員保障法有關復審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09法制)
  1. 復審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
  2. 原處分機關裁撤,應以其上級機關為原處分機關
  3. 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得提起復審
  4. 原處分機關之認定,原則上以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為準
  1. 有關政務人員之行政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09法制)

 A 政務人員不受懲處之處分 B 對政務人員得為罰款之懲戒處分

 C 政務人員之懲戒處分得功過相抵 D 政務人員之申誡應以書面為之

  1. 公務人員如任本職等年終考績2年列甲等時,取得下列何種任用資格?(109法制)

A 同官等高一職等 B 同官等高二職等

C 同職等高一官等 D 高一官等高一職等

  1. 下列關於公務員之敘述,何者錯誤?(101法制)

A 公務員關係之成立,始於公務員之任用行為  

B 公務員之任用行為,屬於須得相對人同意之行政處分

C 退休和辭職均屬公務員職務關係消滅之法定原因 

D 公務員退休後,國家對其照顧義務即為終止

  1. 甲為行政機關公務員,因任職之行政機關人力精簡之故,要求其超時工作,且須擔任辦公室清掃工作,甲認為損害其權益而請求救濟。甲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 (101法制)

A 向服務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B 向服務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復審

C 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   D 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申訴

第三篇 行政行為

第一章 行政處分

  1. 關於行政處分之附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07法制)

A羈束處分均不得附加附款

B裁量處分限於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履行時,始可附加附款

C附款與羈束處分之目的不具正當合理之關聯者,不得附加

D附款不得為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否則違反明確性原則

  1. 主管機關將特定區域指定為水源保護區之行為,其法律性質為何?(106法制)

A有法拘束力之事實認定 B有持續效力之事實認定

C對人之一般處分 D對物之一般處分

  1. 臺北市政府因地層下陷之危險,命某一區里之住戶立刻搬離至安全處所,該行政行為之法律性質,與下列何者相同?(104法制)

A氣象局發布山區豪大雨警報,呼籲山區居民提高警覺

B警察機關與申請遊行者達成協議,不使用擴音設備,以免影響附近學校上課

C警察以手勢或號誌指揮車輛之駕駛人

D某國中對於學期期末考試作弊之學生共計20人,記過公告

  1. 下列何者,非屬於行政處分之無效原因?(104法制)

A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B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書面者

C非因重大明顯之情事而欠缺一般事務管轄權限 D未經授權而違背土地專屬管轄之規定

  1. 社會局核定某人為低收入戶而發給生活補助費,係基於何種行政行為而成立之行政法律關係?(104法制)

A行政處分 B行政契約 C行政事實行為 D行政執行

  1. 行政機關宣布某地段為斷層帶,係屬於何種性質之行政處分?(104法制)

A下命處分 B確認處分 C給付處分 D重複處分

  1. 警察於十字路口,以手勢指揮車輛之駕駛人,是屬於?(103法制)

A行政指導 B對人之一般處分 C對物之一般處分 D事實行為

  1. 承上題,警察於指揮交通時,遇有闖紅燈之汽車予以制止,並依規定開立交通違規罰單。該開立之交通違規罰單,是屬於?103法制)

A行政處分 B對人之一般處分 C對物之一般處分 D事實行為

  1. 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25 條規定,短期補習班辦理不善、違反本法或有關法令或違反設立許可條件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撤銷立案。請問此一撤銷之法律性質為何?103法制)

A撤銷原授益處分 B撤銷原負擔處分 C廢止原授益處分 D廢止原負擔處分

  1. 對於行政契約(前者)與須申請之處分(後者)之區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03法制)

A前者必須締約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始能生效;後者因行政機關單方意思表示而生效

B前者必須以書面為之,由締約人雙方簽署;後者書面處分僅由作成機關簽署

C前者之內容可能包括作成內部行為或事實行為;後者則僅可能包括內部行為

D前者之一造當事人為人民時,其意思表示影響契約內容之形成;後者人民為處分相對人,其申請僅屬行政程序之發動,對內容形成不生影響

  1. 關於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之區別,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103司律

A前者為雙方行為,後者為單方行為

B前者應以書面為之,後者不以書面為必要

C前者之違法效果限於無效,後者之違法效果則不以無效為限

D前者之締結主體限於行政機關,後者之作成不限於行政機關

  1. 主管機關核准甲在某地號興建市場後,因都市計畫變更將該地號變更為學校用地,此時主管機關為維護公益,得為下列何種措施?(103司律

A廢止原處分 B撤銷原處分 C對原處分為轉換 D對原處分為補正

  1. 所得稅法規定對於特定違法行為,應裁處應繳稅額1 倍以下之罰鍰。財政部為協助各區國稅局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對於應繳稅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規定皆裁處應繳稅額1 倍之罰鍰。。某稅捐稽徵機關於具體事件中,對於因過失而違法之行為人甲,以其應繳之稅額已達一定金額為由,即裁處應繳稅額1 倍之法定最高額度罰鍰。關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甲所為裁罰處分之合法性及其理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03司律

A裁罰處分合法;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所得稅法及財政部訂頒之「倍數參考表」,適用法令並無違誤

B裁罰處分合法;財政部訂頒之「倍數參考表」已針對不同情形區分應受之裁罰,稅捐稽徵機關無須另為衡量

C裁罰處分違法;稅捐稽徵機關未審酌具體案件中故意與過失之差異,一律裁處相同罰鍰,有裁量怠惰之瑕疵

D裁罰處分違法;財政部訂頒之「倍數參考表」不具有直接對外之效力,不得作為稅捐稽徵機關裁罰之法令依據

  1. 甲公司之酒品廣告未標示健康警語,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規定:「第 3 次以後查獲者,處以50 萬元之罰鍰,但違法情節重大或較輕者,仍得酌情加重或減輕其罰。」臺北市政府以甲公司為菸酒批發業,已第5 次違規,裁處法定罰鍰最高額新臺幣50 萬元罰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04司律

A臺北市政府依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之規定,依違規次數逐次加重處罰,尚不構成裁量濫用

B裁處罰鍰重視個案正義,若要訂定裁量基準,應經法律明確授權

C臺北市政府依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之規定,對第3 次以後之違規,均處以50 萬元罰鍰,乃屬裁量逾越

D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之規定,未將受處罰者之資力納入考量,明顯屬裁量怠惰

  1. 下列有關行政處分轉換之敘述,何者錯誤?(104司律

A違法行政處分,因信賴保護而不得撤銷者,亦不得轉換

B行政處分經轉換者,新處分自轉換後向將來發生效力,原處分則向將來失效

C行政處分之轉換不得使相對人更為不利

D羈束處分不得轉換為裁量處分

  1. 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程序法第92 條第2 項規定之「一般處分」?(104司律

A稅捐機關對李氏宗親祠派下員3,000 人作成之處分

B臺北市警察局中正分局對於凱達格蘭大道上非法集會之群眾下達解散之命令

C新北市政府公告廢止三重區環河北路之通行

D臺北市政府公告大安森林公園開放使用

  1. 授益行政處分適用法令錯誤,依現行實務見解,撤銷權之除斥期間應自何時起算?(104司律

A自有權撤銷之機關可得知悉撤銷原因時起算

B自行政處分作成時起算

C自有權撤銷之機關確實知悉撤銷原因時起算

D自有權撤銷之機關略加調查而不難得知時起算

  1. 下列那一種行政處分之附款不影響行政處分的效力?(105司律

A期限 B停止條件 C負擔 D解除條件

  1. 下列何者不屬於「確認性質之行政處分」(確認處分)?(105司律

A大學在學證明書之發給 B公務員服務年資之認定

C役男體位之判定 D國立大學入學資格考試之錄取

  1. 行政處分如有誤寫或誤算等顯然錯誤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05司律

A處分機關得自知悉時起2 年內撤銷之

B行政處分因誤寫或誤算等顯然錯誤而歸於無效

C若相對人之信賴利益大於更正利益,則處分機關不得更正之

D當事人地址記載錯誤,行政機關予以更正,非屬行政處分

  1. 甲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補習班,嗣後接獲主管機關予以否准設立之行政
    處分,其中並未告知救濟途徑及期間,請問此一行政處分之效力如何?(106司律

A無效 B得撤銷 C得補正 D仍為有效

  1. 行政程序法有關行政處分廢止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06司律

A廢止係針對自始合法的行政處分

B廢止僅能向後發生效力

C行政處分的廢止如具裁罰性質者,應優先適用行政罰法

D廢止權發生事由包含「附負擔授益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未履行負擔」

  1. 某縣政府為防止已爆發之動物傳染病疫情繼續擴大,要求縣內所有動物養殖場之所有人應於30 日內完成動物之疫苗注射,否則依法律規定予以處罰。關於縣政府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06司律

A縣政府係實施行政執行行為,動物養殖場所有人如有不服得聲明異議

B縣政府係發布法規命令,應明列法律授權依據,且不得逾越授權範圍

C縣政府係對於動物養殖場所有人作成一般處分,並得以公告代替送達

D縣政府係為行政指導,動物養殖場所有人如明確拒絕,即應停止指導

  1. 甲原為外國人,經內政部核准歸化後,以本國國民之身分向臺北市政府申請社會救助。在核准處分非屬無效之情形下,臺北市政府縱懷疑該核准之合法性,亦不能否認甲具有我國國民身分之事實,乃核准處分之何種效力所致?(107司律

A構成要件效力 B確認事實效力 C形式存續效力 D對第三人效力

  1.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有關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之比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契約得由公部門之間相互締結;行政處分恆以私部門為相對人

B行政契約有公法及私法兩種類型;行政處分必屬公法行為

C行政契約具法律行為之性質;行政處分區分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兩種類型

D行政契約之締結以書面為原則;行政處分之作成不以書面為原則

  1. 甲不符領取老人年金之資格,行政機關不察而誤發,其後發覺,擬對甲撤銷核發之處分,並請求返還該年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04司律

A甲以脅迫之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處分者,行政機關得請求返還

B甲隱匿其年收入致使行政機關陷於錯誤而作成處分者,行政機關得請求返還

C甲如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行政處分違法,行政機關得請求返還

D甲如非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時,行政機關即不得請求返還

  1. 交通主管機關為下列何種行政行為時,不需要有法規範之依據?(105法制)

A對汽車駕駛人攔停,施以酒測

B對於路口停等紅燈之機車駕駛人宣導行人優先路權之觀念

C對於紅線違停車輛進行拖吊

D於易肇事路段進行違規攔停舉發

  1. 下列何種情形不發生具體之行政法律關係? 108司律

A 國家為規範人民利用土地從事建築行為,制定建築法

B 人民就特定之建築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建築執照

C 公立學校之學生利用學校圖書館

D 基隆關稅局核發稅單,命義務人繳納

  1. 某法律於 100 7 1 日生效後,主管機關於 102 7 1 日下達 A 函釋,並於翌日刊登於政府公 ,闡釋該法律中某條文之適用疑義;嗣於 105 7 1 日針對同一條文復下達 B 函釋,並於翌日 刊登於政府公報。B 函釋變更 A 函釋之見解,並謂 A 函釋即日起停止適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08司律

A A 函釋自下達之日生效,不適用於 102 6 30 日以前之案例

B A 函釋自刊登於政府公報之日起算至第 3 日生效,不適用於 102 7 3 日以前之案例

C A 函釋所為之行政處分已確定者, B 函釋生效後,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對該處分訴請救濟
D A 函釋所為之行政處分已確定者, B 函釋生效後, A 函釋確有違法之情形外,該處分之效力不受影響

  1. 關於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以下規定撤銷行政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08司律

A 行政處分撤銷後,一律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B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以下之規定,係行政法院作成撤銷判決之實體法上依據

C 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前,行政機關亦得撤銷違法之行政處分

D 行政處分經行政法院確定判決者,行政機關不得撤銷,係為確保行政處分之存續力

  1. 關於行政處分附解除條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08司律

A 非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得附解除條件

B 解除條件成就,行政處分之效力一律自條件成就時起失其效力

C 解除條件成就,行政處分自動失效,不待行政機關為撤銷或廢止之處分

D 裁量處分與羈束處分均得附解除條件

  1. 關於行政處分之附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08司律

A 行政處分之作成,僅限於有裁量權時,始得附加附款

B 行政機關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得以該要件作為附款之內容

C 附款應與行政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D 行政處分之作成有裁量權者,附加附款時應符合比例原則

  1. 下列何種行政處分於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108司律

A 行政機關以書面確認投標廠商應追繳之押標金數額,並限期給付之

B 行政機關以書面確認處分受益人應返還因處分所受領給付之範圍,並限期給付之

C 行政機關以書面確認固定污染源應補繳空污費之數額,並限期給付之

D 行政機關以書面確認交通違規人應繳納之罰鍰數額,並限期給付之

  1. 下列何種類型之行政行為,不以發生法律效果為其概念要素? 108司律

A 行政契約 B 行政指導 C 行政處分 D 法規命令

  1.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行政處分之書面要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08司律

A 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發生效力

B 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要求作成書面時,處分機關不得拒絕

C 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未限制人民之權益者,得不記明理由

D 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

  1. 行政機關享有判斷餘地,除有明顯瑕疵外,行政法院應予尊重之情形,不包括下列何者? 108法制)

A 對於公務人員考試成績之評定 B 對於公務人員考績之評定

C 對於公務人員陞遷之評量     D 對於公務人員退休金之核定

  1.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一般屬分? 108法制)

A 十字路口紅綠燈號誌變化以管制車輛通行秩序

B 公路主管機關開放特定道路供民眾通行

C 衛生福利部公布特定食品之檢驗結果

D 颱風來襲前,地方政府公告特定路段禁止通行

  1. 關於行政機關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而作成之行政處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08法制)

A自始不生效力 B得依申請補正 C違法而得撤銷 D得轉換為其他行政處分

  1. 行政機關在下列何種情形下缔結之契約,不具公法性質? 108法制)

A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與醫事服務機構針對健保醫療服務之項目及 報酬所為之約定

B 勞動部為增擴辦公空間而向私人承租辦公大樓

C 甲市政府為辦理都市計畫所需公共設施用地,與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所為之 協議價購契約

D 教育部與通過公費留學考試之應考人約定公費給付、使用與回國服務等事項之權利義務關係

  1. 行政機關舉行聽證時,因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人數眾,且利害關係複雜,為使聽證程序正常進行,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得選定當事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08法制)

A 有共同利益之多數當事人,未共同委任代理人者,得選定其中至多五人為當事人

B 當事人有數人者,均得單獨為全體於聽證程序中陳述意見

C 當事人之選定非以書面通知行政機關者,選定不生效力

D 經選定當事人者,僅得由該當事人為程序行為,其他當事人一律脫離行政程序

  1. 甲申請建造執照時,得知承辦公務員乙之前配偶居住於基地附近,如核發建照

將影響該前配偶之生活品質。為使乙公正處理甲之申請案,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08法制)

A 乙依法應自行迴避本件申請案,若未迴避而作成行政處分,該行政處分違法

B 甲應向主管機關提出充分證據,證明乙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以申請其迴避

C 如主管機關認為乙並無應迴避之理由,甲得就此逕行提起行政爭訟尋求救

   D 乙於主管機關尚未決定其是否迴避作成前,如有急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1. 下列有關行政訴訟假處分的敘述,何者錯誤? 102律師)

A 提起撤銷訴訟之原告,不得對於系爭行政處分聲請行政法院作出假處分之裁定

B 凡不能以本案訴訟達成救濟目的者,亦不得聲請假處分

C 行政法院得不待當事人聲請,自行依職權裁定假處分

D 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1. A 公司向 B 行政機關申請研發高科技之行政補助獲准後,B 行政機關於核准函中核定分 2 期給付補 助款,頭期款於開始進行研發時給付, 2 期款則於研發成果呈報 B,經審查通過後給付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02律師)

A B 之補助處分是附期限之行政處分 

B B 之補助處分是附條件之行政處分

C B 之補助處分是附負擔之行政處分 

D B 之補助處分是保留事後廢止權之行政處分

  1. 中央健康保險局對特約醫療院所甲,因其保險病房未達法定設置基準,故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之相關規定,予以處罰,並責令限期改善。依最高行政法院之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02律師)

A 此一處罰乃屬行政契約上之意思表示

B 處罰甲乃屬一個獨立的行政處分

C 處罰甲為混合行政處分與行政契約之法律行為

D 責令甲限期改善乃是一種行政指導

  1. 下列何者屬於行政處分? 102律師)

A 地方政府與被害人民簽署國家賠償協議書 B 鄉公所舖設道路

C 氣象局播報氣象  D 主管機關責令商家清除騎樓上道路障礙

  1. 甲國立大學之學生乙,因成績未符合學校之規定而受到退學處分,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 ,何者錯誤? 102律師)

A 該退學處分係行政處分

B執行該退學處分之規定,應有正當程序之明文配合

C 因成績未符合校規而予以退學,乃屬甲大學自治之範疇

D 大學自治並不包含由各大學自訂退學之標準

  1. 甲為現役軍官,依甄選軍訓教官簡章報考並獲錄取,其後因服役屆滿申請延役,經國防部以其專長 並非軍中需要,乃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規定予以否准。國防部否准甲之申請為下列何項行政行為? 102律師)

A 行政契約行為 B 行政處分 C 人事管理內部行為 D 職務命令

  1. 警察機關依集會遊行法之規定,命令解散集會遊行,其措施之法律性質為何? 102律師)

A 行政執行 B 行政指導 C 行政命令 D 一般處分

  1. 下列有關無效行政處分之敘述,何者錯誤? 102律師)

A 無效行政處分在未經有權機關宣告為無效前,仍有拘束力

B 人民得請求行政機關確認行政處分是否無效

C 針對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有爭議時,得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

D 若不能由行政處分之書面記載中得知原處分機關時,該行政處分即為無效

  1. 甲行政機關徵收人民之私有土地時,因徵收處分之補償地價標準認定錯誤,則甲機關應為如何之處理? 102律師)

A 廢止原處分 B 轉換原處分 C 撤銷原處分 D 更正原處分

  1. 公共工程主辦機關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規定,強制接管甲公司目前正在經營之公共設施,此種強制接管行為之性質為: 102律師)

A 行政契約之終止意思表示 B 行政處分 C 行政指導行為 D 確定計畫裁決

  1. 某鄉公所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其適於代行處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02律師)

A 縣政府應命其於一定期限內處理;逾時仍未處理者,得代行處理。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得逕予代行處理

B 縣政府決定代行處理前,應函知被代行處理之鄉公所,經縣政府通知代行處理後,該事項即轉移 至代行處理機關,直至代行處理完竣

C 代行處理所支出之費用,應由被代行處理之機關負擔,該鄉公所如拒絕支付該項費用,縣政府得 自以後年度之補助款中扣減抵充之

D 鄉公所對於代行處理之處分,如認為有違法時,依行政救濟程序辦理

  1. 各級學校對於學生之種種措施,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02司)

A 大學對學生之退學處分並非行政處分

B 高中職對學生記大過一次為行政處分,非屬學校內部措施

C 受退學處分之大學生,得直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D 高中職命學生為轉學之處分,學生得提行政救濟

  1. 行政處分之概念及定性,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02司)

A 行政處分不得因是否有後續行為,而異其定性

B 行政機關凡以通知書名義製作者,即非行政處分

C 行政處分書記載,針對本處分不得提起行政救濟者,並不影響其救濟可能性

D 若對行政處分不服,卻不能提起行政救濟,與憲法保障人民訴願與訴訟權規定意旨不符

  1. 下列何項行政處分係屬附「負擔」之附款? 102司)

A 當事人申請進口阿根廷牛肉 50 ,主管機關卻核准進口澳洲牛肉 30

B 發給醫師執照,但附記不得施行手術

C 發給設攤許可,但明文保留未來若該路段交通壅塞,得廢止該許可

D 准予設廠,但載明廠商應加裝除煙塵設備

  1. A 市民向 B 行政機關申請土地登記,卻遭 B 駁回,A 不服該駁回處分,提起訴願主張 B 於處分前未 聽取其陳述意見,故該駁回處分應屬違法而應予撤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02司)

A 應即作成撤銷原駁回處分之訴願決定

B B 得給予 A 陳述意見之機會,以為補正

C 駁回處分效力毫不受影響,故不用理會 A 之主張

D 未給予陳述意見之駁回處分係屬無效

  1. 私立學校 A 因經營不善,教育部乃依私立學校法解散原董事會,另組成公益董事會管理。甲為 A 創辦人,以該校董事會嗣經改選完成並報教育部核備,校務運作良好,已無接管必要。依行政程序 法規定,向教育部申請何種處分,以解除接管? 102司)

A 申請原處分機關依職權撤銷原接管處分

B 申請重新再開程序檢討原接管行政處分之廢止

C 申請原處分機關依新事實更正接管處分

D 申請原處分機關依職權轉換原行政處分

58. 電子遊戲機之製造業、進口人或軟體設計廠商,於出廠或進口時,向中央主管

機關申請查驗,合格者,發給機具類別標示證。請問該規定中發給機具類別標

示證之法律性質為: 102法制)

A 形成處分 B 下令處分 C 確認處分 D 一般處分

59. 承上題,A 為進口商,進口遊戲機台後申請查驗,經主管機關審認與進口之前評鑑分類文件不符,不發給標示證。A依法應如何救濟? 102法制)

A 提起訴願 B 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C 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D 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訴訟

60. 不具公務員身分者冒充公務員,違法對人民課處罰鍰。下列有關該罰鍰之敘述, 何者正確? 102法制)

A 得廢止之處分 B 得撤銷之處分 C 得補正之處分 D 並非行政處分

61. 行政機關作成授益之營業許可處分內容為:「許可,但限於 3 個月內改善廚

   餘回收地點之環境衛生」。請問此為何種 形式之附款? 102法制)

A 期限 B 條件 C 負擔 D 修正負擔

  1. 關於行政處分之附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09司律)
  1. 行政處分之附加附款,不以行政機關有裁量權為限
  2. 行政處分附款之內容經相對人同意者,即無不當聯結禁止原則之適用
  3. 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因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而遭廢止,無須給予受益人信賴保護之損失補償
  4. 行政處分之附加附款,原則上不排除以締結行政契約之方式代替之
  1. 甲向主管機關A 申請建造執照遭否准,其認為A 對資料有誤判之情事,遂敘明事由函請A 再次審核。A 經重新檢視所有申請資料後,仍否准申請並函復甲。此函復之法律性質為何?(109司律)
  1. 觀念通知
  2. 行政指導
  3. 行政處分
  4. 行政契約
  1.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提供金錢給付之授益行政處分經撤銷後,關於受益人應返還受領之給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09司律)
  1. 受益人返還受領給付之義務,於授益行政處分撤銷前即已存在
  2. 行政機關得以口頭通知方式確認返還之範圍
  3. 受益人受領之給付已不存在者,行政機關一律不得請求返還
  4. 請求返還給付之行政處分,因人民提起訴願而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1. 依行政程序法第126條規定,行政機關基於下列何種原因而廢止授益行政處分,應補償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之財產上損失?(109司律)
  1. 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
  2. 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對公益有危害法
  3. 規准許廢止
  4. 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1. 關於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於下列何種情形,非屬無效?(109司律)
  1. 締約雙方不知行政契約須以書面締結,因此以口頭協議為之
  2. 締約雙方不知與契約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
  3. 締約雙方不知所定雙務契約中彼此之給付顯不相當
  4. 締約雙方不知契約內容違背公序良俗
  1.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關於行政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109法制)
  1. 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行政機關仍應於事後作成書面,並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2. 限制權利之行政處分縱使所根據之事實在客觀上已明白足以確認,於作成前仍應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3. 行政處分之規制內容有一部分無效,如除去該無效部分,行政處分即不能成立者,則全部無效
  4. 違法之行政處分在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前,原處分機關不得依職權予以撤銷
  1.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關於違法行政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109法制)
  1. 為維護公益或避免受益人財產上之損失,原處分機關於撤銷違法行政處分時,應定較撤銷時為晚之失效日期
  2. 受益人不服行政機關因撤銷違法授益行政處分所給予之補償金額時,應向行政法院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3. 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可得知悉其違法之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
  4. 以提供連續金錢給付之違法授益行政處分經撤銷而溯及失效時,行政機關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所受領給付之返還範圍
  1. 依最高行政法院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109法制)
  1. 公立學校對所屬違反教師法之教師所為之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決定
  2.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對專任教師所為之年終成績考核留支原薪
  3. 中央健康保險署對與其有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醫事服務機構所為之停止特約行為
  4.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成立後依法向主管機關報備,而主管機關不同意報備之行為
  1.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關於行政處分廢止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109法制)
  1. 合法非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應自原處分機關知有廢止原因時起2年內為之
  2. 附負擔之合法授益行政處分之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時,原處分機關應溯及既往廢止該處分
  3. 合法授益行政處分經廢止後,自廢止時起或自廢止機關指定較早之日時起,失其效力
  4. 因行政機關為防止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而廢止合法授益行政處分所生之補償爭議,受益人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1. 依大法官之解釋,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101)

A 於所屬機關內部同職等職位之調整

B 公務人員之免職處分

C 公務人員請領福利互助金被拒絕時

D 公務人員請領退休金被拒絕時

  1. 有關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01)

A 處理授益行政處分得否撤銷時,「信賴保護原則」與「依法行政原則」呈現對立狀態

B 受益人之信賴值得保護時,撤銷授益行政處分後,行政機關應補償受益人信賴利益之損失

C 受益人對於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作成行政處分,受益人之信賴仍值得保護

D 若受益人之信賴值得保護且其信賴利益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不得撤銷該行政處分

  1. 甲收到年度繳交房屋稅之通知單,但該通知單上漏未記載該房屋之座落地址及發單機關名稱,則該課稅處分之效力為何?(101)

A 得撤銷 B 得補正 C 得廢止 D 無效

  1. 某甲經營電子遊戲場,擅自變更營業級別,被主管機關查獲,經處予罰鍰,並命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仍繼續營業者,將廢止其電子遊戲場業遊戲級別證與商業登記。此限期改善之性質為何?(101)

A 單純警告之性質 B 行政處分 C 行政罰 D 行政執行

  1.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通傳會)於甲電視公司申請換發營運許可時,因考量到其公司治理之外部性不足,遂於換照許可中附加附款,要求甲公司應於換照許可送達後一年內設置至少一名獨立董事。該附款之種類為何?(101

A 期限 B 條件 C 負擔 D 修正之負擔

  1. 承上題,假設甲公司於一年經過後仍未履行設置獨立董事之附款。在現行法制上,通傳會應為如何之處置為妥適?(101

A 換照許可自動失效,通傳會可發函甲告知此事實,並要求其限期自行關閉電視台

B 撤銷換照許可,並要求甲限期關閉電視台

C 就附款為強制執行,促使附款內容之實現

D 附款自動失效,通傳會可對甲另為相同內容之不利處分

  1. 承上題,甲所有建物經 A 縣政府公告指定為古蹟,乙為系爭建物之共有人,以 A 縣政府文化資產審議程序並未依規定通知其到場陳述意見,且公告指定為古蹟時,亦未函知其建物已指定為古蹟,而提起訴願。此項公告指定處分之效力為何?(101

A 乙為建物共有人,未經陳述意見,不符正當法律程序,公告指定處分無效

B 乙為建物共有人,雖未經陳述意見,惟尚非不得補正,公告指定處分未補正乙之陳述意見程序,得予撤銷

C 乙為建物所有人,公告指定處分未經合法送達,不生對外效力,公告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D 乙為建物所有人,公告指定為對物之一般處分,雖未經乙陳述意見及送達,仍屬合法有效

  1. 警察大學之公費生向學校立具之「入學志願書」其內容載明:「畢業後將遵守法律所定服務年限之規定,如於服務年限內擅自離職或經撤職、免職者,本人願意賠償在學全部公費……」等語,其性質為何?(101

A 行政契約

B 私法保證契約

C 行政處分附款中之負擔

D 行政處分附款中之保留事後廢止權

  1. 甲直轄市政府依其所定甲市河川管理規則第 15 條規定,同意甲市市民乙在甲市 A 河川區域設置碼頭使用,經營景觀咖啡小站,許可處分中附註,未來 A 河川如有整治必要或甲市政府另有需要時,乙應無條件放棄使用碼頭,並配合拆除設施,乙亦不得向甲市政府要求任何補償。試問,此項附註之性質為:(101

A 解除條件 B 負擔 C 期限 D 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1. 承上題,如附註載明,乙必須清除經營景觀咖啡小站所造成之環境污染,並每月提供營業額百分之五的收入,進行綠美化碼頭附近之環境。試問,此項附註之性質為:(101

A 期限 B 解除條件 C 負擔 D 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1. 下列何項行政處分得為附款?(101

A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衡酌我國勞工市場需求,發給 A 公司外籍勞工聘僱許可

B 新北市政府依水污染防治法之規定,對惡意繞流排放污水之公司處最高新臺幣 30 萬元罰鍰

C 經濟部依公司法規定,對於合於公司設立登記條件之申請人,發給公司執照

D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漁業法規定,對於違反漁業法規定情節重大之漁船,廢止漁業執照之處分

  1. 行政程序法有關「補正」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101)

A 行政處分瑕疵之補正,原則上應於訴願程序終結前完成

B 行政處分之補正,不限於程序或方式之瑕疵,實體法上之瑕疵亦得補正

C 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若當事人事前未曾提出申請,即使於事後提出申請者,亦不得補正該瑕疵

D 行政處分之任何程序瑕疵,均得於任何時期補正

  1. 承上題,各縣市政府為保障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發展,乃達成抵制該支廣告於各自行政區域內透過有線電視系統播送之共識。南部 B 縣政府果查獲該支廣告於其境內由丙經營之有線電視系統中,在晚間六點闔家觀賞節目時段強力播送,遂命丙將該支廣告下架。該命廣告下架之行為屬性為何?(101)  

A 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B 非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C 行政執行行為 D 行政警告行為

  1.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關於行政處分瑕疵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109法制)

A 行政處分違反土地專屬管轄之規定者,主管機關如就該事件仍應為相同之處分時,即無須予以撤銷

B 行政機關得將違法之羈束處分轉換為與該處分具有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之裁量處分

C 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之行政處分,得以事後記名處分機關之方式予以補正

D 非屬無效之違法行政處分,於未經撤銷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1. 行政程序法所稱之行政程序,不包括作成下列何種行政行為之程序?(109法制)

A 作成行政處分 B 實施行政指導 C 行政強制執行 D 訂定法規命令

  1. 內政部許可外國人歸化之申請,為下列何種行政處分?(101法制)

A 形成處分  B 確認處分  C 下命處分  D 負擔處分 

  1. 依藥事法第 48 條規定,藥物於其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間內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重新評估確定有安全上重大疑慮時,得逕行廢止其許可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01法制)

A 此一廢止為合法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

B 因其廢止致處分相對人之輸入藥商遭受財產上損失時,無需給予補償

C 此廢止處分應於廢止原因發生後一年內為之

D 此行政處分廢止後,自廢止時起失其效力

實例題

1108地特法制

一、甲具有原住民族身分,檢具技術士證照相關資料,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相關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獎勵獲准,並受領獎勵金。3年後,中央主管機關於抽查各地執行獎勵成果時,發現甲檢具之技術士證照係由其偽造,遂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第1項規定撤銷該獎勵處分。試問:

(一)中央主管機關欲請求甲返還受領之獎勵金,得否以行政處分認定甲應返還獎勵金之範圍,並限期命甲返還?(8分)

(二)甲不服該撤銷決定,主張僅原處分機關有權撤銷該獎勵處分,有無理由?(8分)

(三)承上,甲另主張,中央主管機關作成撤銷決定時,已逾越3年之撤銷期間,有無理由?

 

2108高考法制

一、請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回答下列問題,並附具理由:

(一)公物之設定、變更或廢止,若出於行政機關之單方行政行為者,該行政行為之法律性質為何?(10分)

(二)行政機關設置陸橋供不特定民眾通行之用,與既成道路供不特定民眾通行之用,二者之法律性質有無不同?(15分)

 

3105高考法制

一、某甲未經許可而發起集會遊行,一切秩序和平有序。但現場警察機關仍逕行命令解散。某甲等人拒絕解散,繼續舉行。經警方制止,依然不遵從。故警方將某甲依集會遊行法第29條規定移送檢方,檢方偵訊後起訴某甲。在審判中,法院認定某甲之行為雖符合集會遊行法第29條所規定之「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繼續舉行經制止而不遵從」之要件。然而法院亦認定現場情況下,警方根本不應命令解散,該解散命令顯然不符合比例原則,且違反集會遊行法第26條有關命令解散時應考量之相關要求。試問,普通法院刑事庭,得否以「解散命令本身違法」為由,拒絕受其拘束,而判決某甲無罪?(25分)

參考法條

集會遊行法第26條:「集會遊行之不予許可、限制或命令解散,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集會、遊行權利與其他法益間之均衡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

集會遊行法第29條:「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繼續舉行經制止而不遵從,首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4103高考法制

二、A公司以提升自主研發能力,須與外國公司合作開發新產品為由,依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向經濟部申請專案認定符合具有高度創新之研究發展活動,並向財政部申請准予抵減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15%A公司於新產品開發完成後,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於公告期間,經專利所有人以該項產品侵害其專利為由提出異議,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爰作成不予專利之審定。經濟部如擬撤銷上開專案認定,有無期限限制?經濟部如撤銷專案認定,A公司得否以不予專利之審定未經行政爭訟確定為由,主張經濟部不應撤銷其專案認定?A公司之可能救濟為何?財政部就原核准抵減年度應納營業事業所得稅之效力為何?試分別說明之。(25分)

 

5102地特法制

二、A 醫師因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經主管機關移付醫師懲戒委員會懲戒,醫師懲戒委員會決議將A 予以停業三個月之處分,A 不服醫師懲戒委員會決議,遂向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亦遭到駁回。請問:

(一)醫師懲戒委員會及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決議之法律性質為何?(15 分)

(二)A主張醫師懲戒委員會未依醫師法第25 條之2 2 項規定,給予其答辯及陳述意見之機會,請問此一程序瑕疵對醫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有何影響?

10 分)

 

6102高考法制

一、甲為公務員,依規定得申領其在學子女之子女教育補助費。甲結婚後,誤以為其妻前婚姻所生、並未由甲辦理收養之子乙亦得由其申報子女教育補助費,遂自 92 9 月起,逐學期申領乙之子女教育補助費,至 98 2 月止計申領 8 學期共 20 萬元。甲所屬行政機關於 98 9 月間始發現甲不符申領子女教育補助費之資格,遂於 98 11 11 日以行政處分書通知甲,其自 92 9 月起即不具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之資格,命甲於函到次日起 30 日內繳還前所領得之子女教育補助費共 20 萬元。甲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續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試析論行政法院應如何為實體判決。(25 分)

 

7102高考法制

二、甲為大陸地區人民,於 97 8 25 日經許可於臺灣定居,領得定居證,並於 97 8 28 日為初設戶籍之登記,嗣內政部認其自始不符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6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之定居要件,乃以 97 10 30 A 處分書撤銷甲之定居許可,並註銷其定居證。甲對此並未提起任何行政救濟。甲設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得知上情後,於 98 2 10 日依戶籍法第 23 條之規定撤銷甲之戶籍登記。甲不服,循序提起訴願與撤銷訴訟,主張其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6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之定居要件,A 處分書違法,請求回復其設籍登記。請詳附理由,析論受訴法院得否就 A 處分是否違法予以審查,以為本件訴訟判決之基礎。(25 分)

 

8107司法官]

二、設某甲於民國(下同)1057月間,依招生程序取得某軍事學校乙之大學教育入學資格,為受領公費待遇及津貼之軍費生,並於報到時填具入學志願書,其內容完全符合「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辦法」(下稱「發給辦法」)第4條、第7條及相關規定之入學志願書應記載事項。依其內容,甲承諾依招生簡章所定之修業期限,完成學業,及如違反應履行之義務及應遵守之事項者,願依「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下稱「賠償辦法」)有關規定,賠償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嗣甲因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於1068月間,經軍事學校乙依國防部會同教育部發布之「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下稱「學籍規則」)第40條第3款予以退學,甲因未對之提起行政救濟而告確定。軍事學校乙乃依「賠償辦法」第41項前段及第6條等規定,核算甲在校期間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並通知甲於三個月內一次繳納全數賠償金額。屆期未繳納,軍事學校乙乃依「賠償辦法」第8條第5項規定向管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命甲給付在校期間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下稱「系爭費用」)。基於上述事實及所附參考資料,請問:

(一)行政訴訟進行中,如甲主張:「學籍規則」第40條第3款應予退學之規定係違反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致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而無效。

1、對此主張,軍事學校乙有何反駁之理由?(25分)

2、如軍事學校乙主張:依司法院釋字第563號解釋意旨,「學籍規則」第40條有關退學之規定,屬大學自治之範疇,應不生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問題。對之,甲有何反駁之理由?(25分)

(二)如甲又主張:依成績單計算,渠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根本未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以上,軍事學校乙計算錯誤,且其中某一科目之分數,老師評分太低而有違一般公認之價值判斷標準,故該退學處分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應屬無效,軍事學校乙自不得據以請求賠償「系爭費用」。爰請求法院依職權調查認定,據以駁回軍事學校乙之訴。法院應如何處理?理由何在?(25分)

評分要點:

二、子題二旨在測驗應考人能否說明行政處分之存續力及構成要件效力,以及如何判斷行政處分之無效,並進而說明法院是否就甲之主張依職權調查認定。評分重點如下:

1.應考人能否區分「退學處分」與「學業成績不及格」之不同?是否注意到「退學處分」已生形式確定力(題意:「甲因未對之提起行政救濟而告確定」),甲能否再以「學業成績不及格」的認定有瑕疵,主張「退學處分」無效?

2.應考人是否論述行政處分無效之判斷依據?是否提及並闡述行政處分之違法性須屬「重大、明顯」,始為無效(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7 款參照)

3.關於甲主張:依成績單計算,渠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根本未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以上,軍事學校乙計算錯誤乙節:

1應考人是否討論並判斷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是否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以上,由無偏見、有理性之一般人就成績單一望即知,從而該退學處分之違法性亦屬明顯」?

2應考人是否討論本案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認定甲上述主張是否屬實及退學處分是否無效?

4.關於甲主張科目丙之分數老師評分太低,而有違一般公認之價值判斷標準乙節:

1應考人是否討論老師就評分享有判斷餘地,法院僅得對之作有限度之審查?評分是否有違一般公認之價值判斷標準,是否構成「重大、明顯」之違法瑕疵?

2應考人是否討論本案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認定甲上述主張是否屬實及退學處分是否無效?

【閱卷委員的話】

1.多數應考人能夠論述行政處分無效之判斷依據及闡述行政處分之違法性須屬「重大、明顯」,始為無效。

2.多數應考人討論老師就評分享有判斷餘地,法院僅得對之作有限度之審查。部分應考人引用司法院釋字第 553 號解釋論述判斷餘地之審查密度,涉及科技、環保、醫藥、能力或學識測驗者,原則上尊重原判斷。

3.較少應考人能區分「退學處分」與「學業成績不及格」之不同, 以及注意到「退學處分」已生形式確定力,甲能否再以「學業成績不及格」的認定有瑕疵,主張「退學處分」無效的問題。

4.較少應考人討論並判斷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是否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是否屬於退學處分之違法性屬「明顯」之情形。

5.有應考人會引用行政訴訟法第 133 條規定論述何者屬行政法院應職權調查事項。

(三)如甲另主張:渠於報到時填具上述入學志願書,即與軍事學校乙締結有關公費待遇津貼發給與賠償之行政契約,「賠償辦法」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則屬該行政契約內容之一部,故軍事學校乙所請求之賠償,其性質屬違約金之約定,依最高行政法院1063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意旨,本案可依行政程序法第149條準用民法第251條、第252條有關酌減違約金之規定。軍事學校乙就甲所主張已締結有關公費待遇津貼發給與賠償之行政契約乙節,並不爭執,但另主張:本案情形應不適用最高行政法院上開決議。軍事學校乙此一主張是否有理由?(25分)

參考資料:

軍事教育條例【105 11 9 日修正公布】

2條 

軍事教育為國家整體教育之一環,以國防部為主管機關。並依相關教育法律之規定,兼受教育部之指導。

4條第1項第1款 

國防部為辦理軍事教育,以下列方式執行之:一、由軍事學校授予學位或發給畢業證書。有關軍事學校學院、所、系、科、班、組之設立、變更、停辦等事宜,由國防部會同教育部依相關教育法律定之。

5條第1項 

基礎教育以培養國軍軍官及士官為目的,由軍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辦理,其類別及宗旨如下:一、大學教育:以培養國軍指揮、科技及參謀軍官、士官為宗旨;得設立正期班、二年制技術系、四年制技術系或同等班隊。24款略

5條第2項 

前項第1款至第3款學生入學方式、入學資格、修業年限、成績考核、學籍管理、畢業資格、學位授予、畢業證書發給等事項之規則,由國防部會同教育部依相關教育法律定之。

7條第3項 

研究所之設立標準與一般教育課程、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學位授予等事項,由國防部會同教育部定之。

8條第1項 

軍事學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得置副校長、教育長、政戰主任各一人,襄助校長處理校務,並推動學術研究。

17條 

軍事學校及預備學校之學員生,除自費學生外,享有公費待遇及津貼。前項公費待遇及津貼發給條件、基準、程序、受領年限、應履行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18條前條第1項 

受領公費待遇及津貼之學員生,違反應履行義務及應遵行事項規定時,應予賠償。前項賠償事由、範圍、程序、分期賠償及免予賠償條件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104 1 7 日修正發布】

1條 

本規則依軍事教育條例第5條第2項、第7條第3項規定訂定之。

2條 

各軍事學校(以下簡稱各校)學生、研究生入學資格、修業年限、成績考核、畢業資格、學位授予、畢業證書發給、學籍管理等事項,依本規則之規定。本規則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教育法令之規定。

40條 

大學、專科教育學生、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一、學生新生訓練結訓成績不合格。二、修業期滿未符畢業資格。三、學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以上。412款略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辦法【10461日修正發布】1條 

本辦法依軍事教育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

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軍費生:指軍事學校及預備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受領由國防部編列預算支應公費待遇及津貼之學員生。

二、公費待遇:指學費、雜費、住宿費、服裝費、主副食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補助費(以下簡稱健保補助費)等。

4條 

受領公費待遇及津貼之軍費生,於報到時應填具入學志願書。前項志願書應記載事項如下:一、軍費生姓名、系級。二、受領公費待遇及津貼開始年月、年限。三、志願履行義務應遵行事項。四、違反約定應償還公費待遇與津貼之條件及核計基準。五、自願接受執行約定。六、法定代理人及保證人對軍費生之公費待遇及津貼負連帶賠償責任。七、填具入學志願書日期。各學校應將軍費生名冊及志願書等相關文件妥善保存。

7條第1款 

軍費生應履行之義務及應遵行之事項如下:一、依招生簡章所定之修業期限,完成學業。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10461日修正】

1條 

本辦法依軍事教育條例第18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

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軍費生:指軍事學校及預備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受領由國防部編列預算支應公費待遇及津貼之學員生。二、公費待遇:指學費、雜費、住宿費、服裝費、主副食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補助費(以下簡稱健保補助費)等。三、津貼:指行政院核定公告之軍事院校學生月支數額。

3條 

軍費生違反應履行之義務及應遵守之事項者,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保證人(以下稱賠償義務人)應賠償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

4條第1項前段 

軍事學校軍費生未依招生簡章所定修業期限完成學業者,應賠償軍事學校就讀期間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

6條 

依前二條賠償公費待遇及津貼,其範圍如下:一、公費待遇:修業期間已撥付之全部數額。但服裝費依實際領用給與品種數量,照原製時之新品規定價格折算之,屬貸與品者,依規定收繳,屆期未繳者,依原製時之新品規定價格折算之。二、津貼:已發給之全部數額。前項賠償範圍,應扣除得折抵常備兵役期之入伍與軍事訓練時間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

8條第1項 

應賠償之公費待遇與津貼項目及數額,其為在學之軍費生者,由就讀學校核算後,通知賠償義務人;(下略)

8條第2項 

賠償義務人應於接到前項通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一次繳納全數賠償金額。

8條第5項 

賠償義務人未依期限繳納賠償費用者,軍費生就讀學校、所隸屬機關(構)、學校或部隊應於六個月內,向管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依招生簡章及志願書所載自願接受執行約定,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強制執行。

民法

250條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251條 

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法院得比照債權人因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減少違約金。

252條 

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司法院釋字第563號解釋文第3

大學學生退學之有關事項,8315日修正公布之大學法未設明文。為維持學術品質,健全學生人格發展,大學有考核學生學業與品行之權責,其依規定程序訂定有關章則,使成績未符一定標準或品行有重大偏差之學生予以退學處分,亦屬大學自治之範疇;立法機關對有關全國性之大學教育事項,固得制定法律予以適度之規範,惟大學於合理範圍內仍享有自主權。國立政治大學暨同校民族學系前開要點規定,民族學系碩士候選人兩次未通過學科考試者以退學論處,係就該校之自治事項所為之規定,與前開憲法意旨並無違背。大學對學生所為退學之處分行為,關係學生權益甚鉅,有關章則之訂定及執行自應遵守正當程序,其內容並應合理妥適,乃屬當然。

最高行政法院1063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摘錄)

按「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行政程序法第149條定有明文。民法有關違約金之規定與行政契約不相牴觸,自得準用於行政契約。

 

 

9106司法官]

二、甲公司經A縣政府以民國(下同)91129日函(下稱A函),依工廠管理輔導法核准工廠變更登記,增加混合石膏(燃燒後之底灰)及副產石灰(煙氣脫硫後由袋濾機收集之飛灰)為「產品」。嗣A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A縣環保局)於103124日派員稽查H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下稱H土資場),發現H土資場堆置之飛灰與底灰(下稱系爭物品)購自甲公司,係甲公司汽電共生製程燃燒後所產生之副產品,屬強鹼性質,可能有害於環境。A縣環保局調查結果,認甲公司與H土資場係「假買賣,真棄置」,乃以103128日函(下稱B函)通知甲公司,認定系爭物品屬事業廢棄物,命甲公司於文到7日內,依行為時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1項規定,提出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申請變更有關事業廢棄物之清理事項。甲公司未於文到7日內為上述申請,仍繼續營運。A縣環保局遂以103822日函(下稱C函)附具裁處書,以甲公司違反行為時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同法第52條規定,裁處甲公司新臺幣(下同)6,000元罰鍰,並命甲公司於文到30日內提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申請變更,屆期未提具者,將按日連續處罰。後A縣環保局另以103108日函(下稱D函)附具裁處書,以103124日稽查H土資場之結果,認定甲公司係委託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非法清除處理機構處理廢棄物,違反行為時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l目規定,且因此獲有應支出而未支出之利益15千萬元,依同法第52條及行政罰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裁處甲公司15千萬元罰鍰,並限期於104531日改善完成。甲公司分別對B函、C函、D函提起訴願未獲救濟,提起行政訴訟。請問:甲公司下列主張,是否有理由?

(一)針對B函,甲公司主張:依A函,系爭物品屬於產品,非屬事業廢棄物,A縣環保局及行政法院應受A函核准變更登記處分之拘束,不應認定系爭物品屬事業廢棄物。且系爭物品有回收再利用之循環經濟價值,甲公司長期以來信賴該產品登記,以系爭物品為產品販賣,B函亦違反信賴保護原則。(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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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針對C函,甲公司主張:A函業已許可甲公司出售系爭物品,故縱認系爭物品屬事業廢棄物,甲公司之行為,仍屬依法令之行為或依行政處分許可之行為,具有阻卻違法事由,自不應受罰。且甲公司不服B函所提起之行政訴訟尚未判決確定,C函不得據以裁罰。(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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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針對D函,甲公司主張:D函係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及第52條規定裁處罰鍰後,再依行政罰法第18條第2項另加計「所得利益」,而決定罰鍰總額,乃屬對甲公司同一行為之重複處罰,有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10分)

(四)針對D函,甲公司另主張:D函所依據之行政罰法第18條第2項,未規定「所得利益」之計算標準,復未設罰鍰最高限額之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與比例原則而違憲,法官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30分)

參考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102529日修正公布,即行為時法)

1條:「為有效清除、處理廢棄物,改善環境衛生,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28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之清理,除再利用方式外,應以下列方式為之:......三、委託清除、處理:(一)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

31條第1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應於公告之一定期限辦理下列事項:一、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營運;與事業廢棄物產生、清理有關事項變更時,亦同。......

52條: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一般事業廢棄物,違反第28條第1項、第31條第1項、第4項、第34條、第36條第1項、第39條第1項規定或依第29條第2項所定管理辦法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911120日修正發布,即行為時法)

12條第1項:本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所稱與事業廢棄物產生、清理有關事項變更,係指下列情形之一:......三、原物料使用量及產品產量或營運擴增及其他改變,足致廢棄物性質改變或數量增加者。

工廠管理輔導法(9962日修正公布,即行為時法)

1條:「為促進工業發展,健全工廠管理及輔導,特制定本法。」

13條第1項:「工廠申請設立許可或登記,應載明下列事項:......四、主要產品。......

行政罰法

18條第1項:「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18條第2項:「前項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10105律師]

三、甲機關為興建污水處理廠向內政部申請徵收乙之土地,經內政部核准徵收並隨即執行徵收完畢。其後,甲機關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相關規定,辦理甄選程序,並於丙與丁兩家民間廠商間選定丙為最優先締約人,並與之締結污水處理廠之興建與營運契約。該污水處理廠於驗收完畢後,開始由丙營運。乙對於土地徵收處分不服,依法循序提起行政爭訟。高等行政法院最後雖認定該徵收處分違法,但撤銷該徵收處分反而會對於公益有重大損害,乃駁回乙之訴訟,惟於判決主文中諭知徵收處分違法;乙提起上訴,亦經駁回確定。請問:

(一)乙因該土地徵收處分違法,卻未獲撤銷,受有新臺幣2,000萬元之損害,而欲向行政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乙應適用何種訴訟類型?(15分)

(二)丁針對甲選定丙之決定不服,主張甲於組成甄審委員會作成決定時,未依公開程序為之。因此丁訴請行政法院撤銷該違法決定。甲則抗辯,此僅屬程序瑕疵,並不影響本件決定之結論,行政法院尚無庸撤銷該決定。對於丁與甲之爭執,何者有理?(15分)

(三)乙認為行政法院裁判所根據之行政訴訟法第198條規定違憲。於是向戊政黨立法院黨團提出陳情。戊政黨嗣後於立法院提出法律修正案,欲廢除行政訴訟法第198條規定。戊政黨預期該修正案無法表決通過,於是以戊政黨立法委員全體(其總人數超過現有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一),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以求公決。此項聲請釋憲之程序是否合法?若本修正案經過立法院表決,但因另一庚政黨所屬立法委員,全數投下反對票,致該修正案未獲通過。於是戊政黨立法委員36人結合庚政黨立法委員4人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此項聲請釋憲之程序是否合法?(20分)

參考法條: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44條:「主辦機關為審核申請案件,應設甄審委員會,按公共建設之目的,決定甄審標準,並就申請人提出之資料,依公平、公正原則,於評審期限內,擇優評定之(第1項)。前項甄審標準,應於公告徵求民間參與之時一併公告;評審期限,依個案決定之,並應通知申請人(第2項)。第一項甄審委員會之組織及評審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甄審委員會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為專家、學者,甄審過程應公開為之(第3項)。」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3

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11105律師]

四、甲公司自民國993月起承租乙所有之土地,設立A工廠,生產化學產品五氯酚。嗣因某醫療機構發現A工廠附近居民血液戴奧辛含量平均值高於一般正常水準,主管機關丙市政府於10231日派員對該筆土地進行污染調查,認定該工廠製造五氯酚所生事業廢棄物含戴奧辛,且達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甲公司未依當時有效之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清理其事業廢棄物,致其廠區土壤中戴奧辛含量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有嚴重危害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虞。相關主管機關乃依9923日修正公布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第12條第2項、第3項規定,於103年間先後公告該筆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土壤污染整治場址」。丙市政府繼而依土污法第15條規定採取應變必要措施,於103121日以A函依同條第2項、第1項第4款之規定,限期乙及甲公司於1031231日前,於該筆土地周遭設置圍籬,避免污染擴大危害民眾健康。乙及甲公司均不予理會,丙市政府乃於10421日以B函依土污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對乙及甲公司各處新臺幣20萬元之罰鍰。(一)乙對A函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認丙市政府同時命乙及甲公司設置圍籬,其處分違法應予撤銷,其主張有無理由?(15分)

(二)乙對A函未於法定期限內提起訴願,嗣對B函不服,主張因A函違法,故B函據以科處罰鍰亦屬違法,應予撤銷,其主張有無理由?(10分)

(三)土污法係於8922日公布施行,9923日修正公布,如甲公司生產五氯酚之行為發生於74年至87年間,且違反當時之廢棄物清理法有關廢棄物清除處理之規定。丙市政府於102年間始調查發現,以C函援引9923日修正公布之土污法第53條、第15條第1項第4款、同條第2項規定,命甲公司設置圍籬。甲公司對C函不服,循序提起撤銷訴訟,主張土污法第53條之規定違反法律不溯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而違憲,請求承審法官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其主張有無理由?(25分)

參考法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民國9923日修正】

2條第15款、第19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十五、污染行為人:指因有下列行為之一而造成土壤或地下水污染之人:(一)洩漏或棄置污染物。(二)非法排放或灌注污染物(三)仲介或容許洩漏、棄置、非法排放或灌注污染物。(四)未依法令規定清理污染物。

十九、污染土地關係人:指土地經公告為污染控制場址或污染整治場址時,非屬於污染行為人之土地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人。

12條第1項至第3

各級主管機關對於有土壤或地下水污染之虞之場址,應即進行查證,並依相關環境保護法規管制污染源及調查環境污染情形。

前項場址之土壤污染或地下水污染來源明確,其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物濃度達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公告為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以下簡稱控制場址)。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公告為控制場址後,應囑託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登載於土地登記簿,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控制場址經初步評估後,有嚴重危害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虞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以下簡稱整治場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公告後七日內將整治場址列冊,送各該鄉(鎮、市、區)公所及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提供閱覽,並囑託該管登記機關登載於土地登記簿。(下略)

15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減輕污染危害或避免污染擴大,應依控制場址或整治場址實際狀況,採取下列應變必要措施:

......

四、豎立告示標誌或設置圍籬。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前項第三款、第四款、第七款及第八款之應變必要措施,得命污染行為人、潛在污染責任人、污染土地關係人或委託第三人為之。

38條第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一、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八條第五項所為之查證、查核、命令或應配合之事項。

二、未遵行各級主管機關依第七條第五項、第十五條第二項所為之命令。

53

第七條、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五項、第七項至第九項規定,於本法施行前已發生土壤或地下水污染之污染行為人、潛在污染責任人、控制公司或持股超過半數以上之股東,適用之。

12105司法官]

二、經濟部水利署為辦理堤防防災減災工程,需用臺南市A地號內等21筆土地,乃檢附有關資料,由經濟部報經內政部以民國(下同)10537X號函核准徵收,交由臺南市政府以105310Y號公告,同日通知各別土地所有權人甲及乙。甲及乙同時於105314日收到通知,通知上有正確之救濟教示。甲不服於105325日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駁回其訴願,甲於10566日收到訴願決定書。甲仍表不服,與未提起訴願之乙於105711日向行政法院提起共同訴訟。請詳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本件之訴願管轄機關為那一個機關?管轄法院為那一個法院?(10分)

(二)甲主張經濟部水利署未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通知其參加於10492日召開之用地取得協議價購會議;其土地並非位於該工程範圍內,政府不得徵收其土地。若甲所主張之事實屬實,且其訴訟合法,則對於甲所提起之訴訟部分,行政法院應如何裁判?(25分)

(三)乙主張經濟部水利署在進行協議價購程序前,即先行評定徵收價格,已違反法律所定程序。若乙所主張之事實屬實,則對於乙所提起之訴訟部分,行政法院應如何裁判?(15分)

參考法條:

土地徵收條例

3

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下列各款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一、國防事業。二、交通事業。三、公用事業。四、水利事業。五、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事業。六、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及其他公共建築。七、教育、學術及文化事業。八、社會福利事業。九、國營事業。十、其他依法得徵收土地之事業。

11

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除國防、交通或水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土地未及與所有權人協議者外,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且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者,始得依本條例申請徵收。前項協議之內容應作成書面,並應記明協議之結果。如未能達成協議,應記明未達成協議之理由,於申請時送交中央主管機關。

第一項協議價購,依其他法律規定有優先購買權者,無優先購買權之適用。

第一項協議價購,應由需用土地人依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前項所稱市價,指市場正常交易價格。

 


13104司法官]

二、甲公司於民國103年間以其新增進用設籍於乙縣之縣民多人為其員工繼續達1年以上,依「乙縣振興經濟促進就業獎勵措施自治條例」規定,向乙縣申請核發補助,案經乙縣政府審查認其申請符合規定,以103A號函,核發新臺幣1000萬元補助款。嗣乙縣政府核認甲公司設於乙縣之廠區,其事業主體為甲公司,公司所在地設於丙市,不符前揭自治條例規定,爰依同條例第6條、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等規定,以103B號函撤銷系爭A號函,命甲公司於文到15日內加計利息繳回前述已發給之補助款,逾期不履行將移送強制執行,並教示救濟期間與途徑。甲公司認為乙縣政府無權以行政處分命其限期返還前述補助款與利息,經合法提起訴願,遭駁回後,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B號函。試問甲公司之訴訟是否具備實體判決要件?若具備,甲公司之請求有無理由?(50分)

參考法條:

乙縣振興經濟促進就業獎勵措施自治條例

6

投資人依本自治條例請領之補助,經查明有虛報情事或違反本自治條例之規定者,本府得撤銷補助決定,已發給之補助,應加計利息限期通知追繳。

14103律師]

二、人民團體甲負責人A向主管機關申請室外遊行許可,預計於20日後舉行全民反黑心食品大遊行。申請遊行路線自臺北市中華路一段行政院環保署前開始,沿中華路、忠孝西路、忠孝東路行政院、中山南路立法院、信義路至中正紀念堂廣場。主管機關乙審查A之申請後,同意發給許可,惟遊行舉行當天為元旦連續假期開始前一天,為避免影響民眾返鄉或出遊及維護市容整潔,在許可附註三項要求:

1.遊行路線修改為中華路一段、貴陽街一段、中山南路立法院、忠孝東路行政院、林森南路、信義路至中正紀念堂廣場;

2.遊行時不得隨意棄置廢棄物或污染路面;

3.遊行時不得攜帶足以危害他人生命、身體、或財產安全之物品。遊行當天,由於參與民眾超乎預估,對於黑心食品危害大眾健康,怒氣一發不可收拾,紛紛將攜帶之黑心食品拋向空中,遊行經過的道路堆滿各種食品。參與遊行民眾丙忽然拿出黑心油品,並點火燃燒,使得場面十分混亂,乙認為許可附註之要求未被履行,認定遊行已違法,因此命令立即解散遊行並沒入其他尚未使用之黑心油品。A認為燃燒黑心油品充分凸顯本次遊行之訴求,且並未造成任何危害,因此拒絕解散遊行之要求。群眾知悉解散命令後,群情激憤,將剩餘之食品丟向維持秩序之警察,並擴大燃燒黑心油之範圍。乙認為在道路上燃燒油品嚴重破壞公共秩序及危害其他用路人之健康與安全,因此透過優勢警力強制貫徹解散命令。A認為乙反應過當,即使有違法行為,乙並無使用強制力之必要;況且乙並未事先告知將使用強制力,因此認為強制解散遊行之行為違法。試問:

(一)許可中之三項附註是否合法?請分別論析之。(15分)

(二)乙命令解散遊行之行為是否合法?(15分)

(三)A針對使用優勢警力強制解散遊行之措施應如何救濟?(20分)

參考法條:

集會遊行法

11 

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予許可:

一、違反第六條或第十條規定者。

二、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者。

四、同一時間、處所、路線已有他人申請並經許可者。

五、未經依法設立或經撤銷、廢止許可或命令解散之團體,以該團體名義申請者。

六、申請不合第九條規定者

14 

主管機關許可室外集會、遊行時,得就左列事項為必要之限制:

一、關於維護重要地區、設施或建築物安全之事項。

二、關於防止妨礙政府機關公務之事項。

三、關於維持交通秩序或公共衛生之事項。

四、關於維持機關、學校等公共場所安寧之事項。

五、關於集會、遊行之人數、時間、處所、路線事項。

六、關於妨害身分辨識之化裝事項。

25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該管主管機關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

一、應經許可之集會、遊行未經許可或其許可經撤銷、廢止而擅自舉行者。

二、經許可之集會、遊行而有違反許可事項、許可限制事項者。

三、利用第八條第一項各款集會、遊行,而有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四、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前項制止、命令解散,該管主管機關得強制為之。

15103司法官]

二、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8條授權訂定之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組織法規規定並實際負領導責任之主管人員,或組織法規以外之其他法律規定應置專責承辦業務人員並授權訂定組織規程,其擔任組織規程內所列主管職務,並實際負領導責任者,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某甲自民國(下略)901月起於乙機關擔任前揭組織規程內所列主管職務,但並未實際負領導責任;乙機關因未確實掌握核發主管加給之要件,仍按月核發某甲主管加給。嗣經相關機關於1011月查核要求改正,乙機關經查證後,於1016月發函要求某甲繳還其自901月起至1015月止受領之主管加給。請詳附理由依序說明:

(一)依司法院大法官相關解釋意旨,某甲不服乙機關要求繳還主管加給之通知,得否向法院請求救濟?(20分)

(二)乙機關所為,要求某甲繳還主管加給之通知,其法律性質為何?(15分)

(三)乙機關至1016月始發函要求某甲繳還其自901月起至1015月止受領之主管加給,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相關期間之規定?(15分)

16102律師]

二、甲、乙、丙、丁於嘉義縣公同共有二層樓房一棟,於其父母過世後,僅由甲居住使用。民國(下同)101 年甲、乙、丙、丁以書面協議房屋稅由丁繳納,並將該房屋稅 繳納協議之書面通知嘉義縣政府稅捐稽徵處。孰料嘉義縣政府稅捐稽徵處於 102 6 1 日仍將房屋稅繳款書送達予甲,命其代繳,並繕發核定稅額通知書載明繳款 書已送達予甲及繳納期間為同年 7 1 日至 7 31 日,送達公同共有人甲、乙、 丙、丁。請問:

(一)甲、乙、丙、丁以書面協議房屋稅由丁繳納,並將該房屋稅繳納協議書通知嘉義縣政府稅捐稽徵處之行為,其法律性質為何?(15 分)

(二)嘉義縣政府稅捐稽徵處於 102 6 1 日仍將房屋稅繳款書送達予甲,命其代繳,並繕發核定稅額通知書載明繳款書已送達予甲及繳納期間為同年 7 1 日至 7 31 日,送達公同共有人甲、乙、丙、丁。此一通知行為之法律性質為何?有無瑕疵?(20 分)

(三)如甲認為其與乙、丙、丁既已以書面協議房屋稅由丁繳納,並將該房屋稅繳納協議之書面通知嘉義縣政府稅捐稽徵處,則納稅義務人已經是丁,而未於通知期限內繳納房屋稅,則嘉義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能否對甲課處滯納金,並限期命其補繳房屋稅?如逾期仍未繳納,能否以甲為義務人將其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強制執行?(15 分)

參考法條

房屋稅條例第 4 條:「(第 1 項)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其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之。共有房屋向共有人徵收之,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第 2 項)前項代繳之房屋稅,在其應負擔部分以外之稅款,對於其他共有人有求償權。……

稅捐稽徵法第 19 條第 3 項:「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者,繳款書得僅向其中一人送達;稅捐稽徵機關應另繕發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載明繳款書受送達者及繳納期間,於開始繳納稅捐日 期前送達全體公同共有人。但公同共有人有無不明者,得以公告代之,並自黏貼公告欄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17101高考法制】

一、何謂「行政罰法定原則」?大學對學生所為記大過之處分,是否為行政處分?學生對「記大過」的決定,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設某大學校規規定,在校外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依其情節輕重,予以相當之處罰。此種校規規定,是否符合行政法法理?(25 分)

18101高考法制】

 

社團法人環保團體 A 經內政部核准有案,並經法院登記。A 認為某大型開發案的核准有瑕疵,理由是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環境影響評估(以下簡稱「環評」)的程序過於草率。A 認為,該開發案的環評結論,雖為「有條件通過」,但所附的條件高達 15 項,每項「負擔」皆屬「不容易完成的附款」,故 A 認為該「有條件通過」的環評決定,本質上應屬否定開發之決定,至少應認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而應進入第二階段的環評。光電公司 P 是此開發區內的重要廠商,其廠區占地高達十餘公頃,其產品的製程會產生有害的廢水及廢氣,其廢氣中可能含有「汞」之類的揮發性重金屬。為追查真相,A 乃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請求環保署公開有關下列之資訊:

 

1.環評委員討論的發言及討論紀錄;

2.P 公司的製程可能產生廢水及廢氣的資料。

 

 但環保署以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第 6 款有關「行政機關內部擬稿」及「企業營業秘密」等由拒絕交付。請回答以下問題:

 

一、針對環保署拒絕交付此些政府資訊,A 應提起何種訴訟?環保署的拒絕是否有理?(13 分)

二、A 主張該「有條件通過」的環評決定,既然附有那麼多的「條件」,本質上應屬否定開發之決定。法院應作實質審查,撤銷該環評決定,或至少應該進入第二階段環評,此種主張是否有理?(12 分)

19101地特法制】

一、甲規劃於其座落臺北市住宅區之自有住宅設立益智類電子遊戲場,經辦妥商業登記後,向臺北市政府申請核發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及其他相關登記事項,臺北市政府審核後,發給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普通級之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但考量附近居民之夜間安寧,雖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並未規定,仍於登記證上附記「營業時間不得超過夜間 12 時」。 試問:關於上開「營業時間不得超過夜間 12 時」之附記,甲如有不服,如何救濟?(25 分)

20101司法官】

二、

()     下列各項之法律性質為何?如認為其設置或作成屬違法,有何救濟途徑?請分別論述之(30 分)。

1.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小心駕駛之險坡標誌。

2.行車管制號誌圓形紅燈。

3.主管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所為之罰鍰裁決。

()     某甲對主管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對其所為之罰鍰裁決不服,提起救濟,於法院審理時主張,其並不爭執於繪有禁止臨時停車紅實線標線處所停車之情事,惟主張該標線之設置為違法,其自不應受罰。請問該標線之法律性質為何?法院得否審查甲對該標線合法性之爭執(20 分)

 

參考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4 條:「(第 1 項)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第 2項)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8 條:「(第 1 項)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由下列機關處罰之:一、第 12 條至第 68 條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二、第 69 條至第 84 條由警察機關處罰。(第 2 項)前項處罰於裁決前,應給予違規行為人陳述之機會。(第 3 項)第 1 項第 1 款之處罰,公路主管機關應設置交通裁決單位辦理;其組織規程由交通部、直轄市政府定之。」

56 條第 1 項第 1 款:「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21109地特法制】

一、教育部為因應新冠肺炎之全球大流行,發布下列公告:「公私立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之教職員工生,自公告日起至109715日止,非經專案許可,

應暫時停止出國(境)。」請問上述行政行為之性質為何?(25分)

第二章 行政契約

  1. 有關行政契約中雙務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106法制)

A法無明文行政機關不得與人民締結契約

B除法律另有限制外,行政機關得以行政契約作為行政作用之方式

C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D人民之給付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

  1. 下列何者屬行政契約之和解契約?(106法制)

A因違規車輛之駕駛人為何,無法查知,警察命同車之人確認

B警察命令違法集會之群眾立即解散,民眾隨即離開

C違法侵害他人權益者與被害人成立賠償協議

D因業者10 年前之進口清單已滅失,徵納雙方就無法查得之課稅原因事實達成協議

  1. 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其嗣後之強制執行,依行政程序法係準用下列何種規定?(105法制)

A強制執行法之相關規定B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C行政執行法之相關規定 D民事訴訟法之強制執行規定

  1. 關於行政程序法上和解契約合法要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105法制)

A必須存在事實或法律關係不確定情形

B必須不確定情形無法經由職權調查予以排除

C和解契約目的在於更有效達成行政目的

D和解契約應經上級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締結

  1. 主管機關因擬定或變更區域計畫,得派員進入公私土地實施調查或勘測。如必須遷移或拆除地上障礙物,以致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遭受損失者,應予適當之補償。補償金額依協議為之。此補償協議之法律性質為何?(104法制)

A行政處分 B行政執行 C行政事實行為 D行政契約

  1. 對於行政契約(前者)與須申請之處分(後者)之區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03法制)

A前者必須締約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始能生效;後者因行政機關單方意思表示而生效

B前者必須以書面為之,由締約人雙方簽署;後者書面處分僅由作成機關簽署

C前者之內容可能包括作成內部行為或事實行為;後者則僅可能包括內部行為

D前者之一造當事人為人民時,其意思表示影響契約內容之形成;後者人民為處分相對人,其申請僅屬行政程序之發動,對內容形成不生影響

  1. 行政程序法第140 條第1 項規定,行政契約依約定內容履行將侵害第三人之權利者,應經該第三人書面之同意,始生效力。關於本條之解釋與適用,下列敘述何者有誤?103法制)

A本條之規範目的,乃在避免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賤售公權力或濫用公權力致侵害第三人之權利

B本條之適用範圍應僅限於處分契約(直接引起第三人權利變動者)或第三人負擔契約(約定由第三人對他方為給付者)

C雙務契約之履行,均應有本條之適用,方能貫徹立法意旨

D各級機關之權限或管轄範圍悉依法規之規定,契約相對人不得諉為不知,故民法上善意第三人或表見代理無適用餘地

  1. 關於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之區別,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103司律

A前者為雙方行為,後者為單方行為

B前者應以書面為之,後者不以書面為必要

C前者之違法效果限於無效,後者之違法效果則不以無效為限

D前者之締結主體限於行政機關,後者之作成不限於行政機關

  1. 依現行實務見解,下列何項行政行為係屬基於行政契約之行為?(104司律

A國立大學經教育部核准後,函知某教師因違反聘約情節重大,不予續聘

B全民健康保險局函知某特約診所負責人因藥費申報不實,停止特約3 個月

C勞工保險局函知某申請人,同意所請職業災害保險給付

D全民健康保險局函知某特約診所負責人,追扣部分已領取之醫療給付

  1. 行政機關利用甲之急迫而與甲締結行政契約,如甲擬免除行政契約之責任,則應如何救濟?(104司律

A請求行政法院撤銷該行政契約之締約意思表示

B請求行政法院命該機關解除該行政契約

C請求行政法院確認該行政契約無效

D請求行政法院確認因該行政契約所生之法律關係不存在

  1. 甲為乙私立學校之教師,乙認為甲教學不力,作成解聘之決定,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核准。依司 法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08司律
A 甲與乙間之聘任關係為行政契約關係

B 解聘之決定為乙立於機關之地位,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

C 甲如不服解聘決定,得以乙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D 甲得以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被告,對該核准處分提起行政爭訟

  1. 甲市與乙縣協議垃圾處理互助事宜。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者並非該協議無效之事由? 108司律

A 未以書面為之

B 未經共同上級監督機關之同意

C 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

D 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情節重大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之吊銷駕駛執照,具有下列何種行為之性質? 108司律

A 行政處分之更正 B 行政處分之撤銷

C 行政處分之轉換 D 行政處分之廢止

  1.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 108法制)

A 縣(市)政府因徵收人民土地所應給付之補償費,與土地所有人欠繳之工程受益費,成立抵銷契約

B 縣(市)政府於實施都市計畫勘查時,就除去土地障礙物所生之損失,與土地所有權人達成之補償協議

C 人民向行政執行機關出具載明義務人逃亡由其負清償責任之擔保書

D 各級政機關就公庫票據證券之保管事務,依公庫法規定與銀行簽訂之代理公庫契約

  1. 行政機關與人民缔結行政契約後,關於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08法制)

A 行政機關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其目的在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

B 行政機關應補償相對人因契約內容調整或終止契約所受之財產上損失

C 相對人不同意行政機關因行政契約調整而給予補償之金額時,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終止契約

D 行政契約內容調整後難以履行者,相對人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終止契約

  1. 甲地方自治團體與乙市民簽定「垃圾衛生掩埋場回饋金」契約,以補償乙因甲所設置之掩埋場而受到之損害。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02律師)

A 「回饋金」契約屬私法上之贈與契約

B 事後乙搬離原址,但戶籍未變更,甲即得終止對乙之回饋金給予

C 乙締約後,復領導居民抗爭,致甲無法設置掩埋場,甲得終止契約

D 回饋金契約得不受平等原則之拘束

  1. 地方政府以書面約定由私人認養公園、地下道、天橋等公物,此等認養行為屬於: 102司)

A 行政處分 B 私法契約 C 行政契約 D 單方承諾行為

  1. 甲行政機關與乙公司簽定貫穿中央山脈之東西橫貫高速公路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上 BOT 契約, 甲乙均知悉有高度風險,契約上約定工期 10 ,甲應無償提供乙興建必要之土地,並協助乙取得貸款, 乙公司於興建完成後,取得 50 年之經營權,期間結束後,乙應無償將東西高速公路轉移予甲機關。 問題 1:甲乙間所締結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上之 BOT 契約,依行政法院實務之見解,其性質屬於: 102司)

A 行政上之和解契約 B 私法上之承攬契約

C 行政上之雙務契約 D 混合公法與私法之混合型契約

  1. 承上題事實,問題 2:乙公司於完成東西橫貫高速公路後,於經營期間發生多次重大山崩及湧水等當初得預料之重大災變,經長期 ,猶無法修復經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02司)

A 甲得終止與乙間之 BOT 契約,且不給予乙任何補償,因為係不可抗力

B 甲得命乙繼續 ,以維護東西向之交通公共利益,並補償所受損失

C 乙得要求與甲終止 BOT 契約,並全額補償乙之損失

D 乙雖同意 ,但對甲之補償金額不服,此時乙應以甲為被告,向普通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1. 關於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於下列何種情形,非屬無效?(109司律)

A 締約雙方不知行政契約須以書面締結,因此以口頭協議為之

B 締約雙方不知與契約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

C 締約雙方不知所定雙務契約中彼此之給付顯不相當

D 締約雙方不知契約內容違背公序良俗

  1.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其執行應準用下列何者規定,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出聲請? (109司律)

A 強制執行法 B 行政執行法 C 行政訴訟法 D 民事訴訟法

  1. 依司法實務之見解,下列何者屬行政契約之行為?(101)

A 公立學校通知教師不續聘

B 公共工程採購拒絕發還押標金

C 請求軍校退學學生償還公費

D 簽約承租國民住宅

  1.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109法制)

A 行政機關與人民協議國家賠償之契約 B 國立大學購買資訊設備之契約

C 教育部公費留學契約 D 公立學校聘任教師之契約

  1.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101法制)

A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海峽交流基金會處理兩岸人民文書認證事務

B 公辦民營學校之契約

C 監理站委託民營汽車修配廠辦理汽車定期檢驗之契約

D 國立大學和教職員簽訂之宿舍借用契約


實例題

1103高考法制

一、財團法人A醫院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因容留未具醫師資格人員從事看診等醫療業務,並以其他醫師名義向全民健康保險局申報費用,經檢察官偵查起訴。衛生福利部全民健康保險局擬處A醫院停止特約一年,並停止支付其負責醫師於停診期間所提供之醫事服務費用,其期限限制為何?A醫院不服,得為如何之救濟?衛生福利部全民健康保險局擬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向A醫院追償已申報之醫療服務費,其得採取之法律途徑為何?衛生福利部全民健康保險局得否另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1條「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而領取保險給付、申請核退或申報醫療費用者,處以其領取之保險給付、申請核退或申報之醫療費用二倍至二十倍之罰鍰」規定,裁處A醫院罰鍰?試分別說明之。(25分)

2107司法官]

二、設某甲於民國(下同)1057月間,依招生程序取得某軍事學校乙之大學教育入學資格,為受領公費待遇及津貼之軍費生,並於報到時填具入學志願書,其內容完全符合「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辦法」(下稱「發給辦法」)第4條、第7條及相關規定之入學志願書應記載事項。依其內容,甲承諾依招生簡章所定之修業期限,完成學業,及如違反應履行之義務及應遵守之事項者,願依「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下稱「賠償辦法」)有關規定,賠償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嗣甲因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於1068月間,經軍事學校乙依國防部會同教育部發布之「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下稱「學籍規則」)第40條第3款予以退學,甲因未對之提起行政救濟而告確定。軍事學校乙乃依「賠償辦法」第41項前段及第6條等規定,核算甲在校期間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並通知甲於三個月內一次繳納全數賠償金額。屆期未繳納,軍事學校乙乃依「賠償辦法」第8條第5項規定向管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命甲給付在校期間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下稱「系爭費用」)。基於上述事實及所附參考資料,請問:

(一)行政訴訟進行中,如甲主張:「學籍規則」第40條第3款應予退學之規定係違反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致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而無效。

1、對此主張,軍事學校乙有何反駁之理由?(25分)

2、如軍事學校乙主張:依司法院釋字第563號解釋意旨,「學籍規則」第40條有關退學之規定,屬大學自治之範疇,應不生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問題。對之,甲有何反駁之理由?(25分)

(二)如甲又主張:依成績單計算,渠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根本未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以上,軍事學校乙計算錯誤,且其中某一科目之分數,老師評分太低而有違一般公認之價值判斷標準,故該退學處分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應屬無效,軍事學校乙自不得據以請求賠償「系爭費用」。爰請求法院依職權調查認定,據以駁回軍事學校乙之訴。法院應如何處理?理由何在?(25分)

(三)如甲另主張:渠於報到時填具上述入學志願書,即與軍事學校乙締結有關公費待遇津貼發給與賠償之行政契約,「賠償辦法」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則屬該行政契約內容之一部,故軍事學校乙所請求之賠償,其性質屬違約金之約定,依最高行政法院1063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意旨,本案可依行政程序法第149條準用民法第251條、第252條有關酌減違約金之規定。軍事學校乙就甲所主張已締結有關公費待遇津貼發給與賠償之行政契約乙節,並不爭執,但另主張:本案情形應不適用最高行政法院上開決議。軍事學校乙此一主張是否有理由?(25分)

評分要點:

三、子題三旨在測驗應考人能否說明行政契約與依法行政原則之關係、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準用民法相關規定之規範意旨,並判斷本案情形是否適用最高行政法院 106 3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有關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規定準用民法第 251 條、第 252 條酌減違約金規定之法律見解。評分重點如下:

1.應考人是否討論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之規範意旨?應考人是否注意 並指出準用民法相關規定者,為「行政契約」,行政契約以外之規範事項,無準用民法相關規定之餘地。

2.應考人是否討論「賠償辦法」第 4 條第 1 項前段之法律性質?是否為行政契約內容之一部,抑或是依據軍事教育條例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

3.應考人如何判斷本案情形是否適用最高行政法院 106 3月份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及其理由?

(1)應考人有無討論本案情形是否涉及行政契約之內容?

(2)應考人有無討論本案情形是否涉及民法有關違約金之約定?

4.應考人如認為本案情形有最高行政法院 106 3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之適用,並就本案情形何以「民法有關違約金之規定與行政契約不相牴觸」,為具體合理之論述,可視其論述內容酌給分數。

【閱卷委員的話】

三、子題三

1.多數應考人討論系爭賠償是否為違約金,並以此作為本案情形是否適用最高行政法院 106 3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的理由。

2.較少應考人討論「賠償辦法」第 4 條第 1 項前段之法律性質, 是否為行政契約內容之一部,抑或是依據軍事教育條例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

3.部分應考人針對系爭賠償應否酌減,進行個案判斷。

4.部分應考人主張軍事學校請求學生返還公費,係屬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返還,非賠償在校期間所享受之公費待遇,故無違約金酌減之問題。

參考資料:

軍事教育條例【105 11 9 日修正公布】

2條 

軍事教育為國家整體教育之一環,以國防部為主管機關。並依相關教育法律之規定,兼受教育部之指導。

4條第1項第1款 

國防部為辦理軍事教育,以下列方式執行之:一、由軍事學校授予學位或發給畢業證書。有關軍事學校學院、所、系、科、班、組之設立、變更、停辦等事宜,由國防部會同教育部依相關教育法律定之。

5條第1項 

基礎教育以培養國軍軍官及士官為目的,由軍事學校或軍事訓練機構辦理,其類別及宗旨如下:一、大學教育:以培養國軍指揮、科技及參謀軍官、士官為宗旨;得設立正期班、二年制技術系、四年制技術系或同等班隊。24款略

5條第2項 

前項第1款至第3款學生入學方式、入學資格、修業年限、成績考核、學籍管理、畢業資格、學位授予、畢業證書發給等事項之規則,由國防部會同教育部依相關教育法律定之。

7條第3項 

研究所之設立標準與一般教育課程、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學位授予等事項,由國防部會同教育部定之。

8條第1項 

軍事學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得置副校長、教育長、政戰主任各一人,襄助校長處理校務,並推動學術研究。

17條 

軍事學校及預備學校之學員生,除自費學生外,享有公費待遇及津貼。前項公費待遇及津貼發給條件、基準、程序、受領年限、應履行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18條前條第1項 

受領公費待遇及津貼之學員生,違反應履行義務及應遵行事項規定時,應予賠償。前項賠償事由、範圍、程序、分期賠償及免予賠償條件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104 1 7 日修正發布】

1條 

本規則依軍事教育條例第5條第2項、第7條第3項規定訂定之。

2條 

各軍事學校(以下簡稱各校)學生、研究生入學資格、修業年限、成績考核、畢業資格、學位授予、畢業證書發給、學籍管理等事項,依本規則之規定。本規則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教育法令之規定。

40條 

大學、專科教育學生、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一、學生新生訓練結訓成績不合格。二、修業期滿未符畢業資格。三、學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以上。412款略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辦法【10461日修正發布】1條 

本辦法依軍事教育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

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軍費生:指軍事學校及預備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受領由國防部編列預算支應公費待遇及津貼之學員生。

二、公費待遇:指學費、雜費、住宿費、服裝費、主副食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補助費(以下簡稱健保補助費)等。

4條 

受領公費待遇及津貼之軍費生,於報到時應填具入學志願書。前項志願書應記載事項如下:一、軍費生姓名、系級。二、受領公費待遇及津貼開始年月、年限。三、志願履行義務應遵行事項。四、違反約定應償還公費待遇與津貼之條件及核計基準。五、自願接受執行約定。六、法定代理人及保證人對軍費生之公費待遇及津貼負連帶賠償責任。七、填具入學志願書日期。各學校應將軍費生名冊及志願書等相關文件妥善保存。

7條第1款 

軍費生應履行之義務及應遵行之事項如下:一、依招生簡章所定之修業期限,完成學業。

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10461日修正】

1條 

本辦法依軍事教育條例第18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

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軍費生:指軍事學校及預備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受領由國防部編列預算支應公費待遇及津貼之學員生。二、公費待遇:指學費、雜費、住宿費、服裝費、主副食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補助費(以下簡稱健保補助費)等。三、津貼:指行政院核定公告之軍事院校學生月支數額。

3條 

軍費生違反應履行之義務及應遵守之事項者,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保證人(以下稱賠償義務人)應賠償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

4條第1項前段 

軍事學校軍費生未依招生簡章所定修業期限完成學業者,應賠償軍事學校就讀期間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

6條 

依前二條賠償公費待遇及津貼,其範圍如下:一、公費待遇:修業期間已撥付之全部數額。但服裝費依實際領用給與品種數量,照原製時之新品規定價格折算之,屬貸與品者,依規定收繳,屆期未繳者,依原製時之新品規定價格折算之。二、津貼:已發給之全部數額。前項賠償範圍,應扣除得折抵常備兵役期之入伍與軍事訓練時間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

8條第1項 

應賠償之公費待遇與津貼項目及數額,其為在學之軍費生者,由就讀學校核算後,通知賠償義務人;(下略)

8條第2項 

賠償義務人應於接到前項通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一次繳納全數賠償金額。

8條第5項 

賠償義務人未依期限繳納賠償費用者,軍費生就讀學校、所隸屬機關(構)、學校或部隊應於六個月內,向管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依招生簡章及志願書所載自願接受執行約定,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聲請強制執行。

民法

250條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251條 

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法院得比照債權人因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減少違約金。

252條 

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司法院釋字第563號解釋文第3

大學學生退學之有關事項,8315日修正公布之大學法未設明文。為維持學術品質,健全學生人格發展,大學有考核學生學業與品行之權責,其依規定程序訂定有關章則,使成績未符一定標準或品行有重大偏差之學生予以退學處分,亦屬大學自治之範疇;立法機關對有關全國性之大學教育事項,固得制定法律予以適度之規範,惟大學於合理範圍內仍享有自主權。國立政治大學暨同校民族學系前開要點規定,民族學系碩士候選人兩次未通過學科考試者以退學論處,係就該校之自治事項所為之規定,與前開憲法意旨並無違背。大學對學生所為退學之處分行為,關係學生權益甚鉅,有關章則之訂定及執行自應遵守正當程序,其內容並應合理妥適,乃屬當然。

最高行政法院1063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摘錄)

按「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行政程序法第149條定有明文。民法有關違約金之規定與行政契約不相牴觸,自得準用於行政契約。

3102律師]

二、甲、乙、丙、丁於嘉義縣公同共有二層樓房一棟,於其父母過世後,僅由甲居住使用。民國(下同)101 年甲、乙、丙、丁以書面協議房屋稅由丁繳納,並將該房屋稅 繳納協議之書面通知嘉義縣政府稅捐稽徵處。孰料嘉義縣政府稅捐稽徵處於 102 6 1 日仍將房屋稅繳款書送達予甲,命其代繳,並繕發核定稅額通知書載明繳款 書已送達予甲及繳納期間為同年 7 1 日至 7 31 日,送達公同共有人甲、乙、 丙、丁。請問:

(一)甲、乙、丙、丁以書面協議房屋稅由丁繳納,並將該房屋稅繳納協議書通知嘉義縣政府稅捐稽徵處之行為,其法律性質為何?(15 分)

(二)嘉義縣政府稅捐稽徵處於 102 6 1 日仍將房屋稅繳款書送達予甲,命其代繳,並繕發核定稅額通知書載明繳款書已送達予甲及繳納期間為同年 7 1 日至 7 31 日,送達公同共有人甲、乙、丙、丁。此一通知行為之法律性質為何?有無瑕疵?(20 分)

(三)如甲認為其與乙、丙、丁既已以書面協議房屋稅由丁繳納,並將該房屋稅繳納協議之書面通知嘉義縣政府稅捐稽徵處,則納稅義務人已經是丁,而未於通知期限內繳納房屋稅,則嘉義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能否對甲課處滯納金,並限期命其補繳房屋稅?如逾期仍未繳納,能否以甲為義務人將其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強制執行?(15 分)

參考法條

房屋稅條例第 4 條:「(第 1 項)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其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之。共有房屋向共有人徵收之,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第 2 項)前項代繳之房屋稅,在其應負擔部分以外之稅款,對於其他共有人有求償權。……

稅捐稽徵法第 19 條第 3 項:「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者,繳款書得僅向其中一人送達;稅捐稽徵機關應另繕發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載明繳款書受送達者及繳納期間,於開始繳納稅捐日 期前送達全體公同共有人。但公同共有人有無不明者,得以公告代之,並自黏貼公告欄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4102律師]

三、專攻行政救濟法之甲原為乙公立大學教師,乙以甲教師未經申報許可,即擔任某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認甲有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3 款後段「違反聘約情節重大」之情事,於民國(下同)102 7 18 日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認定甲確有該條款情形,遂決議自 102 8 1 日起解聘甲,乙於報經教育部核准後,函知甲自 102 8 1 日起解聘生效。甲不服,主張其兼職純屬一時疏忽漏未申報,且對公益有重大貢獻應屬可以補行申報,逕為解聘,處置過重,顯不合法,且侵害其憲法上權利,經提起申訴、再申訴,均被駁回。試問:

(一)乙大學解聘甲教師之法律性質為何?(15 分)

(二)甲教師對於系爭解聘案,應如何向法院提起訴訟尋求救濟?(15 分)

(三)甲教師可主張其憲法上何種權利受到侵害?其主張是否有理由?(20 分)

參考法條

教師法第 14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二、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第十一款至第十三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其有第十二款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或前項後段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

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二、有第八款、第九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有第三款或第十款情形者,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為避免聘任之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及第二項後段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師。

教師法第 14 條之 1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第十四條規定作成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十日內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前,其聘約期限屆滿者,學校應予暫時繼續聘任。

教師法第 33

教師不願申訴或不服申訴、再申訴決定者,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請求救濟。

5102司法官]

二、甲汽車修理廠與乙公路監理機關簽訂汽車委託檢驗合約書,成為乙轄區內汽車定期檢驗之代檢單位,從事汽車檢驗工作。甲與乙之委託檢驗合約書第 11 條約定,甲應依公路證照及監理規費收費辦法規定之數額代收汽車檢驗費。甲所收之汽車檢驗費,於扣除委託費用後,應於收受當日或次日 12 時前全數解繳乙所指定之公庫,遲延繳納檢驗費者,應按工作日支付乙應付檢驗費百分之十之金額作為違約金。此外,合約書第 12 條約定,甲違反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時,乙得依違規情節輕重,處以違規登記並減少每條檢驗線每日車輛檢驗數、暫時停止辦理檢驗工作或終止合約。

乙對甲汽車修理廠作臨時檢查時發現,甲之車輛排氣分析儀器已逾有效期日,未依規定校正仍受理車輛檢驗,乙乃以甲違規為由,通知甲處以違規登記 1 次並依約減少每條檢驗線每日車輛檢驗數 12 輛,為期 3 個月。3 個月後,乙又發現甲有遲延繳納檢驗費情事,因而通知甲應繳納合計新臺幣 8 萬元之違約金。試問:

(一)此汽車委託檢驗合約書之法律性質為何?(10 分)

(二)甲如不服違規登記及減少車輛檢驗數之通知,得否提起訴願?(20 分)

(三) 如甲拒不繳納 8 萬元之違約金,乙得否逕行將之移送行政執行?(20 分)

參考法條:

公路法

63 條第 3 項:「汽車修理業、加油站具備完善之汽車安全檢驗設備,經公路主管機關查驗合格發給證照者,得受委託為汽車定期檢驗。」

63 條第 4 項:「公路主管機關依前項委託廠商辦理汽車定期檢驗,應支付委託費用,其費用由汽車檢驗費扣抵。」

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

10 條第 1 項:「辦理汽車定期檢驗,由公路監理機關與受委託辦理檢驗單位簽訂合約辦理。受委託辦理單位辦理汽車定期檢驗所需費用按汽車檢驗費三分之二分配,並直接由汽車檢驗費中扣抵。……

11 條第 1 項:「公路監理機關對於受委託辦理檢驗單位應作定期或臨時檢查。」

第三章 行政命令

  1. 關於行政規則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07法制)

A具有拘束訂定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之內部效力

B法官於審判時,應受各機關所訂行政規則之拘束

C行政規則對人民發生直接法拘束力

D所有行政規則均須登載政府公報與發布才生效

  1. 行政機關擬定法規命令時,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除情況緊急顯然無法公告周知者外,應將草案公告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下列何者非屬公告時應載明之事項?(107法制)

A受草案內容影響之相對人 B訂定機關之名稱

C草案之主要內容 D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之意旨

D直轄市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該直轄市之自治規則相牴觸者,無效

  1. 關於解釋性行政規則,下列何者錯誤?(106法制)

A僅為表達行政機關解釋及適用法律之見解,對人民不具有直接之拘束力

B對於法院而言,於解釋法律過程,得不受解釋性行政規則之拘束

C其目的在於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僅須下達即可,不須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

D解釋性行政規則生效後,原訂定機關必須受其拘束

  1. 具有間接對外效力之行政規則主要透過下列何種原則作為依據?(105法制)

A法律保留原則 B比例原則 C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D平等原則

  1. 下列有關法規命令之敘述,何者錯誤?(104法制)

A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得依職權舉行聽證

B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發布

C法規命令之發布,只須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

D法規命令之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無效

  1. 下列何者屬於行政規則?103法制)

A各機關之處務規程  

B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C市長因某地區地層下陷危險而命該區住戶立刻遷移

D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1. 下列何者為法規命令之特徵?(103司律

A行政機關依其職權所制定者 B行政機關針對具體事件所為之行政行為

C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D以下達為其生效要件

  1. 所得稅法規定對於特定違法行為,應裁處應繳稅額1 倍以下之罰鍰。財政部為協助各區國稅局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對於應繳稅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規定皆裁處應繳稅額1 倍之罰鍰。上述「倍數參考表」之性質,為?(103司律

A法規命令 B行政規則 C行政處分 D行政指導

  1. 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相同者為:

A直接對外發生法效性 B一般抽象性

C制定權限來源 D生效要件

C地方制度法之委辦規則 D地方制度法之自律規則

  1. 下列何項行政行為屬法規命令?(106司律

A漁業主管機關依漁業法規定公告禁止漁民使用流刺網

B高雄市政府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公告認定A 廠區為污染整治場址

C財政部依稅捐稽徵法公告欠稅新臺幣100 萬元以上之納稅義務人名單

D教育部依消費者保護法公告留遊學業者年度查核結果

  1. 國小教師甲取得碩士學位後,若縣政府按教育部依職權訂定之辦法,改以甲之新學歷起敘,採計服務成績優良年資提敘,但甲帶職帶薪進修期間之年資不予採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06司律

A教師待遇屬給付行政之範圍,在職進修年資是否採計,無須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作為依據

B教師待遇涉及財產權之保障,在職進修年資是否採計,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予以規範

C教師待遇涉及財產權之保障,在職進修年資是否採計,應以法律規範,不得授權由法規命令規範

D教師待遇屬給付行政之範圍,縣政府得自行依其財政狀況,以行政規則決定是否採計在職進修之年資

  1. 承上題,教育部就上開辦法之適用疑義通函指出:「寫作論文期間,雖未利用日間進修課程,惟仍屬進修期間,其服務年資之採計請仍依上開辦法有關學歷與經歷時間牴觸者擇一採認之規定,扣除其在職進修年資後辦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06司律

A該函為法規命令,若甲對該函不服,應向教育部提起訴願

B該函為行政規則,若甲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得拒絕適用該函

C該函為行政指導,若甲對該函不服,應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D該函為職權命令,若甲對該函不服,應向行政院陳情

  1. 下列有關法規命令之敘述,何者錯誤?(106司律

A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B衛生福利部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授權所公告之「調整全民健保保險費率」,其規範性質並不屬於法規命令

C授權訂定法規命令之法律,如無得轉授權之規定,受授權之行政機關,不得自行再次轉授權

D法規命令如限制人民之權利者,應符合授權明確性之要求

  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行政法規變更與信賴保護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107司律

A行政法規預先定有施行期間者,期滿後變更仍受信賴保護原則拘束

B經變更之原法規有明顯違反上位規範者,即無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

C解釋性行政規則因主張權益受害者提供不正確資料而發布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D法規適用對象僅對法規存續有主觀之願望或期待者,欠缺信賴要件,不在保護範圍

  1. 下列何種行政行為之作成,行政程序法無明文之程序規定?(107司律

A行政指導 B職務命令 C行政契約 D法規命令

  1.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有關法規命令之訂定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07司律

A法規命令之訂定,雖得由民間提議為之,但為避免提議浮濫,故僅限於團體始得提議

B法規命令之訂定,由行政機關自行草擬者,始有舉行聽證之必要

C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原則上應公告周知

D法規命令之停止或恢復適用,因行政程序法另有程序規定,故不準用訂定程序之規定

  1.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行政規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08司律

A 行政規則包括機關內部組織之一般性規定、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B 行政程序法對於行政規則之訂定程序,準用法規命令之相關規定

C 行政規則可區分為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及間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兩種類型

D 裁量基準以登載於政府公報之方式發布之,毋須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

  1. 解釋性行政規則雖經下達,但未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者,其效力如何?108法制)

A 不發生效力 B 仍發生效力 C 無效 D 效力未定

  1. 下列何者為行政規則? 108法制)

A 財產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B 高空彈跳活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

C 船舶設備規則 D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1. 解釋性行政規則,其見解前後不一致時,依司法院釋字第 287 號解釋之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02律師)

A 解釋性行政規則,溯自法律生效日起有其適用

B 在後之釋示與在前之釋示不一致時,在前之釋示並非當然錯誤

C 依前釋示所為之行政處分,均不受後釋示之影響

D 如前釋示確屬違法,仍得依後釋示之見解處理

  1. 下列有關法規命令之敘述,何者錯誤? 102律師)

A 法規命令原則上應基於法律授權,始得制頒

B 法規命令係針對不特定人民而為規範

C 法規命令係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規範

D 法規命令例外具有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作用

  1.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02司)

A 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B 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須依職權舉行聽證

C 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發布

D 鄉(鎮、市)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訂定自治規則

23. 下列有關法規命令之敘述,何項錯誤? 102法制)

A 法規命令之訂定,除由行政機關自行草擬外,亦得由人民或團體提議

B 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前,得依職權舉行聽證

C 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皆直接對外發生效力

D 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屬行政立法行為

  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行政主管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之釋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09司律)
  1. 行政釋示自法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
  2. 行政釋示對於法官無法律上拘束力
  3. 行政機關變更函釋,前函釋並非當然錯誤
  4. 行政機關變更函釋,關於新舊函釋之適用,採從新從優原則
  1. 關於行政規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09司律)
  1. 其訂定無須有法律之授權
  2. 不必然須登載政府公報發布之
  3. 內容若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者,不當然無效
  4. 內容若牴觸原發布機關之其他函釋,不當然違法
  1. 行政法院法官審理個案時,縱認下列何種命令違憲,亦不得逕行拒絕適用?(109司律)
  1. 緊急命令
  2. 法規命令
  3. 職權命令
  4. 行政規則
  1. 關於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之區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09法制)
  1. 法規命令應有法律之授權;行政規則毋須法律授權
  2. 法規命令發布後須送立法院審查始生效力;行政規則無送立法院審查之必要
  3. 法規命令適用對象為一般人民;行政規則原則上以本機關、下級機關及所屬公務員為規範對象
  4. 法規命令訂定前應將草案公告;行政規則毋須踐行草案公告程序
  1. 行政程序法所稱之行政程序,不包括作成下列何種行政行為之程序?(109法制)

A 作成行政處分 B 實施行政指導 C 行政強制執行 D 訂定法規命令

  1. 財政部八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台財稅字第八四一六五七八九六號函釋,現階段臺灣地區人民年滿二十歲就讀學校為未經教育部認可大陸地區學校,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得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01法制)

A 上開函釋為行政規則,須經首長簽署下達下級機關,並登載政府公報發布之

B 上開函釋為法規命令,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C 上開函釋為行政規則,須經首長簽署下達下級機關,無須登載政府公報發布之

D 上開函釋為法規命令,應經上級機關核定後,始得發布

  1. 下列關於法規命令的敘述,何者錯誤?(101法制)

A 法規命令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  

B 法規命令不得逾越法律授權範圍

C 是否違反法律授權範圍,僅可透過立法者進行事前的規範控制

D 法規命令不得違反立法精神,亦即法律目的

  1. 下列關於行政計畫的敘述,何者錯誤?(101法制)

A 「預算書」是具有直接拘束國家各機關及人民效力的行政計畫

B 依據都市計畫法擬定的「特定區計畫」,為命令性、強制性的行政計畫

C 各級地方政府得自行通過具有自治規章性質的行政計畫

D 不服確定行政計畫裁決者,不得逕行提起撤銷訴訟


實例題

1106高考法制

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48條規定:「幼兒園之負責人、教保服務人員或其他人員,無正當理由洩漏所照顧幼兒資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A縣政府為執行前條規定,訂有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48條裁量基準,依該裁量基準之規定,違規行為人違反該條規定,無論第幾次違規,皆處新臺幣(下同)5萬元罰鍰。今有A縣境內B幼兒園之負責人甲,無正當理由洩漏所照顧幼兒資料,經主管機關C查獲,C遂處甲5萬元罰鍰。試問:

(一)前揭裁量基準之法律性質為何?(10分)

(二)C對甲之裁處是否合法?(15分)

2102司法官]

四、某 A 縣設有污水處理廠,並有編列預算執行污水處理的工作,但由於財政困窘,無法更新其設備,致其污水未經妥善處理即行排出而違反放流水標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認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40 條第 1 項予以處罰,並斟酌其未設置水污染防治設備,節省新臺幣 3000 萬元之成本,乃裁罰 A 縣政府 3000 萬元之罰鍰。

又該 A 縣縣議會決議通過「A 縣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自治條例」,對其縣境內之車輛怠速超過 2 分鐘者,即予處罰(環保署所定「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辦法」規定逾 3 分鐘才予以處罰)。A 縣政府依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之規定,送請中央主管機關環保署核定時,環保署認為該罰鍰規定牴觸逾 3 分鐘才處罰之標準,遂依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4 項函告無效。試問:

(一)環保署對 A 縣政府科以超過水污染防治法第 40 條第 1 項之法定罰鍰最高額之處罰,是否於法有據?(25 分)

(二)A 縣政府主張,其對於該縣境內車輛怠速之處罰,係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19 條第 9款「縣(市)環境保護」之規定,應屬地方自治事項,為維護該縣之空氣品質,自得訂定更嚴格的標準。則 A 縣政府若針對該函告不服,應如何進行司法救濟?又其主張是否有理?(25 分)

參考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

7 條第 1 項:「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符合放流水標準。」

40 條第 1 項:「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排放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或勒令歇業。」

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辦法

1 條:「本辦法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 條:「本辦法所稱機動車輛,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但不包含電動車輛。」

3 條:「機動車輛於下列場所,停車怠速等候逾三分鐘者,應關閉引擎:一、公私立停車場。二、道路(不包含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及快速道路)。三、其他供機動車輛停放、接駁、轉運之場所。」

地方制度法

19 條:「下列各款為縣(市)自治事項;一、……。九、關於衛生及環境保護事項如下:(一)縣(市)衛生管理。(二)縣(市)環境保護。……

26 條第 4 項:「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第四章 行政計畫

1.下列關於行政計畫的敘述,何者錯誤?(101法制)

A 「預算書」是具有直接拘束國家各機關及人民效力的行政計畫

B 依據都市計畫法擬定的「特定區計畫」,為命令性、強制性的行政計畫

C 各級地方政府得自行通過具有自治規章性質的行政計畫

D 不服確定行政計畫裁決者,不得逕行提起撤銷訴訟

第五章 事實行為

  1.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事實行為?(107法制)

A警察機關勸導集會遊行之民眾解散

B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對於人民請求依法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予以否准之函覆

C稅捐稽徵機關依法對於溢繳稅款之退還

D直轄市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所提供之商品有重大損害消費者權利時,公告該業者名稱

  1. 依最高行政法院之見解,甲之土地經地政事務所在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本土地涉及違法地目變更,土地使用管制仍應受原『田』地目之限制」。該註記係何性質?(106法制)

A行政處分 B一般處分 C事實行為 D行政罰

  1. 下列何者並非事實行為?(105法制)

A清潔隊員打掃街道行為

B氣象局發布之颱風警報

C主管機關對於特定土石流危險地區要求居民撤離

D衛生局公告可能有害健康之食品添加物

  1. 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事實行為?(105司律

A行政機關發布颱風警報

B行政機關於車禍現場圍起封鎖線管制人員出入

C行政機關以現金發放經核定之生活費於某低收入戶

D行政機關匯入已核定之獎助金於某公司之帳戶

  1. 下列有關行政指導之敘述,何者正確?(104法制)

A行政指導係以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B對不服從行政指導者,得課予行政罰

C行政指導不受比例原則之拘束

D為行政指導時,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等事項

  1. 下列何者為行政指導? 108法制)

A 直轄市政府主管機關對販賣經稽查或檢驗為偽藥、禁藥者,依法登報公告其商號及負責人姓名

B 稅捐稽徵機關調查人員為調查課稅資料,依法要求納稅義務人提示有關文件

C 主管機關函請有線電視系統業者配合政策規劃時程將有線電視系統數位化

D 直轄市環境保護機關於空氣品質有嚴重惡化之虞時,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發布空氣品質化警告

  1. 相對人明確拒絕行政指導時,行政機關應如何作為? 102司)

A 應即停止行政指導

B 仍得繼續為行政指導,但相對人可決定遵守與否

C 得據此改對相對人為不利之處置

D 應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機會後,繼續為行政指導

  1. 行政程序法中有關事實及證據調查之規定,不包括下列何者? 102司)

A 職權調查主義   B 調查紀錄之製作

C 調查方法之例示 D 拒絕調查之制裁

  1. 直轄市政府為整潔市容,公告宣導所有民眾帶寵物外出時,應攜帶動物排泄物清潔器具。此項措施之性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01)

A 一般處分 B 行政上之事實行為 C 行政規則 D 行政程序法所稱之行政計畫

  1. 有關行政指導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109法制)

A 對不服從行政指導之人民,雖不能裁罰,仍可以行政執行

B 人民因行政指導卻受到損害,皆不能請求國家賠償

C 行政指導係行政機關之任意性事實行為,不須遵守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

D 不服違法行政指導者,符合法定要件時,得提起一般給付訴訟救濟

  1. 行政程序法所稱之行政程序,不包括作成下列何種行政行為之程序?(109法制)

A 作成行政處分 B 實施行政指導 C 行政強制執行 D 訂定法規命令

  1. 下列關於行政指導的敘述,何者錯誤?(101法制)

A 行政機關在其職權範圍或所掌事務範圍內,可為行政指導

B 行政指導是達成行政目的的手段

C 行政指導不具有法律強制力,性質上屬於行政事實行為

D 人民可對行政指導提起行政爭訟

實例題

1102司法官]

三、甲因經濟情況不良,繳不起房租,被迫流浪街頭成為遊民。其經常遊蕩於某公園,與該地區其他遊民聚集成群,亦常在公園附近商店與住家之騎樓或公園內之椅子休息與睡覺,造成髒亂與噪音等問題。某市政府所屬公園管理處乙,為維護秩序,並解決上述問題,雖在寒冬的環境下,仍持續多日以冷水噴灑遊民予以驅趕。又該地區之商店與附近住家因長期受到遊民問題之困擾,乃向管轄警察局陳情,請其採取措施處置遊民。請附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有關乙之行為,其法律性質為何?若遊民甲不服乙之行為,應如何提起法律上救濟?又乙之行為干預甲憲法上何項基本人權之保障?(30 分)

(二)若該管轄警察局對遊民採取管束措施,該措施是否符合管束之法律要件?又採取該措施,應否遵守憲法第 8 條之程序?(20 分)

參考法條:

社會救助法

17 條:「(第 1 項)警察機關發現無家可歸之遊民,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通知社政機關(單位)共同處理,並查明其身分及協助護送前往社會救助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安置輔導;其身分經查明者,立即通知其家屬。不願接受安置者,予以列冊並提供社會福利相關資訊。(第 2 項)有關遊民之安置及輔導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第 3 項)為強化遊民之安置及輔導功能,應以直轄市、縣(市)為單位,並結合警政、衛政、社政、民政、法務及勞政機關(單位),建立遊民安置輔導體系,並定期召開遊民輔導聯繫會報。」

某市遊民輔導收容自治條例

2 條:「本自治條例所稱遊民係指流浪(落)街頭、孤苦無依或於公共場所行乞必須收容輔導者。」

4 條:「遊民之處理,依下列分工之權責辦理:一、遊民之身分調查、違法查辦及協助護送等由本府警察局辦理。二、遊民之安置、諮商、輔導、救助、送醫、返家及其他協調事項,由本府社會局辦理。三、遊民罹患疾病之診斷、鑑定及醫療,由本府衛生局所屬公立醫院及私立區域以上醫院辦理。」

 

第六章 私法形式之行政行為

第四篇 行政法之一般制度

第一章 行政程序

  1.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管轄權移轉之合法要件?(107法制)

A權限移轉須有法規之依據 B須經上級機關核定後公告之

C須公告內容包括移轉之事項及法規依據 D須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1. 關於行政程序法管轄權競合時處理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106法制)

A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皆有管轄權者,不能協議者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

B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皆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C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皆有管轄權,不能協議者,得申請行政法院指定之

D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皆有管轄權且無法分先後者,由各機關協議之

  1. 縣政府以都市計畫法第27 條第1 項第4 款所定「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為由,變更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案,於內政部核定後,經甲縣政府發布實施。主管機關於發給甲營業許可之前,有關聽證程序,下列何者錯誤?(106法制)

A舉行聽證應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B若相關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主管機關得不舉行聽證

C已依行政程序法第39 條規定,通知甲陳述意見者,即毋庸舉行聽證

D主管機關依甲之申請應舉行聽證

  1. 行政程序法所稱行政程序之當事人,不包括下列何人?(105法制)

A申請人或行政行為之相對人 B依行政程序法參加行政程序之利害關係人

C行政程序之證人 D對行政機關陳情之人

  1. 行政程序法有關陳情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04法制)

A人民之陳情,應以書面提出

B人民之陳情,應向其他機關為之者,受理機關應不予處理

C人民之陳情,受理機關處理時,應予公開

D人民陳情案,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受理機關得不予處理

  1. 行政程序法有關當事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04法制)

A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之相對人,非當事人

B行政機關不具有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

C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

D選定或指定當事人有二人以上時,應共同為行政程序行為

  1. 依行政程序法第109 條規定,經聽證程序作成之行政處分,其行政救濟程序如何進行?103法制)

A仍經依相關法規先向原處分機關提起申訴之訴願先行程序

B免除訴願先行程序,直接提起訴願

C免除訴願先行程序及訴願,直接提起撤銷之訴

D免除訴願先行程序及訴願,直接提起確認處分無效之訴

  1. 行政程序法第 39 條規定,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通知書中應記載不到場所生之效果。關於所謂「不到場所生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03法制)

A無故不到場者視同棄權,行政機關得逕行開始、終結或展延調查程序

B無故不到場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強制為之

C行政機關於當事人緘默或不行為時,仍應在可能及可期待之範圍內,依職權闡明事實

D嗣後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時,即毋庸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1. 行政程序法第73 條第1 項規定,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關於本條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有誤?103法制)

A以法人名義簽收文書,亦符合行政程序法第73 條第1 項規定

B區分所有建物住戶之僱用而任代轉信件之管理員,即與行政程序法第73 條第1 項規定所稱之受僱人相當

C郵件收受簽收文書僅蓋有大廈管理委員會圖戳,尚不生送達效果

D應受送達人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1. 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程序法所稱程序或方法瑕疵補正之情形?(103司律

A人民於收到低收入戶生活扶助金之後始提出申請

B公平交易委員會於行政處分送達後補充作成決議

C於訴願程序中給予受停業處分公司陳述意見機會

D財政部對納稅義務人所為限制出境處分,於訴願程序中記明理由

  1. 有關一般處分,下列何者行政程序法沒有明文規定?(103司律

A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

B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得不記明理由

C一般處分之相對人雖非特定,但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

D一般處分作成前,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1. 下列那一種行政行為,行政機關除情況急迫外,原則上須經預告程序?(104司律

A行政處分 B法規命令

C行政規則 D行政契約

  1. 甲公司遭其員工檢舉有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情事,主管機關通知甲公司提供相關資料,惟甲公司拒絕提供。而性別工作平等法對此種情形並未規範當事人之協力義務,惟主管機關認為行政程序法第40 條既已規定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其應有一定之法律效果。關於此種法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04司律

A甲公司未提供相關資料,行政機關仍得逕行開始、終結或展延調查程序

B若嗣後因此案發生國家賠償訴訟,甲公司未提供相關資料得構成當事人與有過失之事由

C在嗣後因此案所生廢止行政處分而請求損失補償時,甲公司可能被認定為信賴不值得保護

D主管機關得對甲公司採取間接強制之執行手段

  1. 郵政機關送達行政處分書,於105 1 2 日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被處分人A。雖A 有就讀於大學之子女B 同住於一處,但郵政機關仍逕行作成送達證書,並將該文書寄存於郵局。3 個月後,郵政機關將文書退回原處分機關。至同年5 2 日原處分機關再為送達,同日A 取得該文書。本件送達之效力應於何日發生?(105司律

A同年1 2 B同年1 3 C同年5 2 D同年5 3

  1. 下列何者無法同時具有行政程序當事人能力及行為能力?(105司律

A有民法上行為能力之自然人為自己申請建造執照

B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代為向教育主管機關申請獎學金

C多數有共同利益之當事人選定其中一人為全體為行政程序行為

D法人為行政程序行為

  1. 某中學生因蹺課一次而被學校記大過,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
    確?(106司律

A 學校於作成記大過處分前應給予該學生陳述意見機會

B 該學生得提起行政訴訟

C 記大過處分應符合比例原則

D 該學生得依行政程序法,請求閱覽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相關會議紀錄

  1. 關於書面行政處分理由之記載及行政程序法第114 條第1 項第2 款「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07司律

A 為符合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於裁量處分作成時,亦應載明裁量理由

B 行政處分未記明理由之情形,包括完全欠缺理由或理由不完全

C 行政處分未記明理由者,原處分機關得於訴願程序中補充載明應記明之理由,以治癒欠缺明確性之瑕疵

D 「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之情形,包括行政機關於訴訟程序中就行政處分所涉之法律觀點予以補充

  1. 下列何者情形,不涉及第三人有無法律上利益之判斷?(107司律

A 確認第三人是否為行政程序重新開始之申請人

B 確認第三人是否可以分享因開闢道路所生之利益

C 確認第三人是否有權於作成行政行為之程序中,申請閱覽卷宗

D 確認第三人不服行政契約締約相對人甄選決定時,得否為行政訴訟之原

  1. 下列何者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107司律

A 對公務員之免職處分     B 對大學生之退學處分

C 對犯罪嫌疑人之搜索處分 D 對外國人之收容處分

  1. 下列何者,非政府資訊公開法所定之法定方式?(103司律

A 刊載於政府機關公報上 B 通知當事人陳述意見

C 提供公開閱覽抄寫複印 D 舉行記者會、說明會

  1. 行政程序法有關陳述意見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102司)

A 當行政機關欲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的行政處分時,應給予人民陳述意見之機會

B 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此類行政處分作成前得免除陳述意見程序

C 陳述意見之方式得以書面為之

D 若事前未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即使事後給予人民陳述意見之機會,亦無法補正此一瑕疵

  1. 直轄市政府(下稱市政府)成立由各相關業務主管機關組成之聯合稽查小組,針對特種行業等進行行政檢查。關於此種聯合稽查行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109司律)
  1. 聯合稽查小組由業務不相隸屬之機關組成,不排除各組成機關間以行政協助方式進行檢查業務
  2. 聯合稽查行為不涉及行政機關管轄權之移轉或變更
  3. 聯合稽查中發現違章情事而為裁罰時,如涉及跨機關權限之行使,一律以市政府為原處分機關
  4. 各機關執行聯合稽查,如參與之機關對管轄權歸屬有爭議時,由市政府決定之
  1. 關於行政程序法所定之行政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09年律師)
  1.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為公同共有人時,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者,即對全體公同共有人發生送達效力
  2. 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應依職權或當事人申請,調查事實及證據,並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3. 行政執行機關對義務人限制住居時,均應於處分前給予義務人陳述意見,方符正當行政程序之要求
  4. 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程序之行政處分時,應受聽證結果之拘束
  1. 比較行政程序法所定之閱覽卷宗與政府資訊公開法之政府資訊公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09司律)
  1. 行政程序法與政府資訊公開法所規定之資訊申請人,資格要件並無不同
  2. 政府資訊公開法及行政程序法就資訊錯誤之情況,均有請求更正之規定
  3. 涉及機關作成決定前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之資訊,依行政程序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皆應不予公開或提供
  4. 申請人對於否准閱覽卷宗或政府資訊公開之決定不服時,均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無庸踐行先行程序
  1. 屏東縣為規範琉球鄉碼頭之使用管理,以維護遊客安全,制定發布相關自治條例,規定主管機關為縣政府,相關事項委由琉球鄉公所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09法制)
  1. 琉球鄉公所應依據自治條例規定處理事務,並無另行訂定規則之權限
  2. 琉球鄉公所對於碼頭使用管理之管轄權分配,無須經鄉民代表會同意
  3. 屏東縣政府對於縣內碼頭之使用管理,須有法律依據,始得進行規劃與執行
  4. 屏東縣政府對於琉球鄉公所就相關事務之執行成效,只能為適法性監督
  1. 甲公司有建地一筆,橫跨乙、丙兩直轄市,欲在其上興建房屋。甲公司申請建築執照,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09法制)
  1. 乙市政府有受理建築執照申請之管轄權
  2. 丙市政府有受理建築執照申請之管轄權
  3. 乙、丙市政府認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
  4. 應依建地坐落在乙、丙市內面積多寡,決定管轄權
  1. 行政程序法所稱之行政程序,不包括作成下列何種行政行為之程序?(109法制)
  1. 作成行政處分
  2. 實施行政指導
  3. 行政強制執行
  4. 訂定法規命令
  1. 甲向乙警察分局申請於 10 10 日上午舉行從臺北火車站至國父紀念館之遊行活動,乙審查後,不得為下列那種行政行為?(101)

A 對甲之申請不予許可

B 要求甲之遊行時間改為 10 10 日下午三點以後

C 要求甲繳交 500 萬元之保證金,以利事後街道之清潔工作

D 要求甲之遊行路線應避開忠孝東路 2

  1. 承上題,A 縣政府於召開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前,經調查發現系爭建物之分別共有人計 10 人,則於審議時通知所有權人到場,應為下列何項送達始合法?(101

A 分別送達各共有人

B 送達共有人二分之一

C 送達共有人其中一人

D 送達共有人之一,並請其檢附其他共有人之委任書

  1. 承上題,甲所有建物經 A 縣政府公告指定為古蹟,乙為系爭建物之共有人,以 A 縣政府文化資產審議程序並未依規定通知其到場陳述意見,且公告指定為古蹟時,亦未函知其建物已指定為古蹟,而提起訴願。此項公告指定處分之效力為何?(101

A 乙為建物共有人,未經陳述意見,不符正當法律程序,公告指定處分無效

B 乙為建物共有人,雖未經陳述意見,惟尚非不得補正,公告指定處分未補正乙之陳述意見程序,得予撤銷

C 乙為建物所有人,公告指定處分未經合法送達,不生對外效力,公告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D 乙為建物所有人,公告指定為對物之一般處分,雖未經乙陳述意見及送達,仍屬合法有效

  1. A地號土地由甲、乙、丙 3 人所共有,稅捐稽徵機關僅對甲為地價稅課稅通知,並為合法送達,則該行政處分之效力是否及於乙、丙 2 人?(101

A 當然及於乙、丙 2

B 應視乙、丙是否知悉該課稅通知而定

C 效力不及於乙、丙 2

D 乙、丙抗辯時,該課稅通知始不對其發生效力

  1. 下列何者非為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應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101法制)

A 公共工程之採購契約書 

B 內政部地政司土地徵收審查委員會之會議紀錄

C 中央選舉委員會審議各項選舉公告事項之會議紀錄

D 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實例題

1109法制】

一、行政程序法規定下的聽證及陳述意見,請問二者有何區別?(25分)

 

2102地特法制]

二、A 醫師因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經主管機關移付醫師懲戒委員會懲戒,醫師懲戒委員會決議將A 予以停業三個月之處分,A 不服醫師懲戒委員會決議,遂向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亦遭到駁回。請問:

(一)醫師懲戒委員會及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決議之法律性質為何?(15 分)

(二)A主張醫師懲戒委員會未依醫師法第25 條之2 2 項規定,給予其答辯及陳述意見之機會,請問此一程序瑕疵對醫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有何影響?

10 分)

3107司法官]

一、 成年人 A 因曾被住家附近流浪狗群攻擊並咬傷,某日清晨攜帶家中有執

照之獵槍至附近荒地,先後射殺數隻流浪狗。鄰近居民見後報警逮捕 A,後法院依動物保護法第 25 條之 1 1 項規定,以 A 違反同法第 6 條,使用槍械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處 A 有期徒刑一年,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罰金確定。判決確定後主管機關另以書面通知 A 將依同法第 25 條之 1 2 項規定,在官方網站上公布 A 之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一)A 在收到主管機關之書面通知後,為阻止主管機關公布其姓名、照片等個人資料,得提起何種行政訴訟,並為如何之實體上主張及程序上請求?(30 分)

評分要點:

一、公布前之救濟

1.訴訟類型:A 得提起之訴訟類型,因書面通知之性質認定而有不同。

1)如認書面通知本身為行政處分,即屬行政罰法第 2 3 款所定影響名譽之處分,因此嗣後之公布行為僅為該處分之執行,則為阻止主管機關公布個人資訊,A 於訴願後,應依行政訴訟法第 4 條提起撤銷處分之訴,並依同法第 116 條聲請法院停止上述處分之執行(即命主管機關不得逕行公布)。

2)如認書面通知本身並非行政處分,後續之公布才是處分,則在未公布前,為阻止主管機關之公布,A 應依行政訴訟法第 8 條,提起預防性不作為訴訟,要求法院禁止主管機關公布 A 之個人資料,並依同法第 298 條聲請法院為假處分,於訴 訟確定前先禁止主管機關公布 A 之個人資料。

2.在實體主張部分,A 得主張依動物保護法第 25-1 條第 2 項規定,主管機關對於是否公布,仍有裁量權;公布時間、範圍等 亦應符合比例原則。在程序主張部分,A 得主張依行政罰法第 42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主管機關在作成不利 A 之系爭 處分前,應先給予 A 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本案未給予 A 有陳述 意見之機會,程序違法。

(二)於上述訴訟進行中,主管機關依動物保護法第 25 條之 1 2 項規定公布 A 之上述個人資料。A 認其個人資料既已公布,即已無回復原狀之可能。請問 A 應如何變更其訴訟類型,並調整其實體主張,以資救濟?(20 分)

(三)A 對主管機關公布其個人資料所提之訴訟敗訴確定後,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動物保護法第 25 條之 1 2 項有關公布個人資料規定部分」違憲,A 得主張那些違憲理由(包括受侵害之憲法上權利、上述規定之目的或手段違憲等)?(50 分)

參考法條:

動物保護法

3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五、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七、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十、虐待:指除飼養、管領或處置目的之必須行為外,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或其他方法,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第 2 468 911 13 款略]

6 :「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25 條之 1 1 :「違反第 5 條第 2 項、第 6 條、第 12 條第 1 項、第 2 項或第 3 項第1 款規定,使用藥物、槍械,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處 1 年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罰金。」第 2 項:「有……前項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106 4 26 日修正第 2 項規定之立法理由:「原條文予主管機關行政裁量權,但立法至今未曾主動公布,修正後強制主管機關主動公布犯罪者相關資料,以昭炯戒,達社會教育之效,使動物權廣受重視。」

 

4101地特法制】

二、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突襲檢查臺北市 A 動物醫院(負責人為甲獸醫師)之管制性麻醉藥品,結果發現甲所僱用之乙獸醫師未領有施打麻醉藥品許可,即逕行使用替某貓進行麻醉手術,檢查中並發現 A 動物醫院未逐次填具使用麻醉藥品之處方箋,而且其動物病歷亦未依法保存 5 年。

試問: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得否對 A 動物醫院因違反多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規定,而予以重複多次處罰?理由何在?(15 分)

二、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於處罰 A 動物醫院時,應否讓甲或乙陳述意見?理由何在?(10 分)

第二章 行政秩序罰

  1. 關於行政罰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107法制)

A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

B行政罰法上所稱行為人,限於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自然人

C應受行政罰之行為,以違反禁止規定或作為義務,並以發生損害或危險為其要件

D地方政府就違反委辦事項之情事,得以直轄市法規處以新臺幣10 萬元以下罰鍰

  1. 駕駛人行車於高速公路,因同車之友人突發重病須緊急送醫,於是超速行駛路肩,對其超速及行駛路肩之行為應如何處理?(106法制)

A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 B依法定罰鍰額最低之規定裁處

C不予處罰 D得減輕處罰

  1. 依行政罰法第11 條規定,依所屬上級公務員職務命令之行為,不予處罰。但明知該職務命令違法,應如何處理,始得免責?(105法制)

A逕向最高行政機關長官報告 B依法定程序向該上級公務員陳述意見

C依法定程序向監察院報請備查 D自行評估其合法性後,再為執行

  1. 有關行政罰法上處罰競合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105法制)

A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由於兩者性質不同得併予處罰

B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

C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而應處罰鍰及其他種類之處罰者,得併予裁處

D數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規定者,應分別處罰之

  1. 依行政罰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04法制)

A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由法院宣告適用 之規定

B一行為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者,即不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C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

D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而應受處罰,如已裁處拘留者,仍應受罰鍰之處罰

  1. 依地方制度法第26 條規定,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義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之處罰,其最高以多少金額為限?103法制)

A 新臺幣三十萬元 B新臺幣二十萬元 C新臺幣十萬元 D新臺幣五萬元

  1. A 經營一日租型旅館,經主管機關稽查認定消防設施不合格,遂命A 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將予以「斷水斷電」之措施。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有誤?103法制)

A「斷水斷電」措施之行政執行手段,應以作成「停止營業」或「停止使用」處分為前提

B限期改善為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故亦屬行政罰法第2條所稱之其他種類之行政罰

C限期改善為預防性之不利處分,旨在回復原合法狀態,並非行政罰

D「斷水斷電」措施既屬行政執行措施,即應對相對人予以告戒後始得為

  1. 甲工廠違法排放廢氣,主管機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之規定,除裁處該工廠10萬元罰鍰外,並命甲工廠於30日內改善。此外,另依環境教育法之規定,令甲工廠之負責人接受4小時之環境講習。下列關於罰鍰與環境講習之敘述,何者正確?(103司律

A二者皆為裁罰性不利處分,罰鍰為主罰,環境講習為從罰

B罰鍰限制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環境講習限制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

C甲工廠之行為如已構成刑事犯罪行為,主管機關即不得裁處罰鍰及令負責人接受環境講習

D除應審酌違法行為之嚴重性及影響性外,裁處罰鍰時尚應審酌因違法行為所受之利益

  1. 違法行為人於繳納罰鍰後,行政機關自行撤銷裁罰處分,行為人得請求行政機關返還已繳納罰鍰之消滅時效期間為?(103司律

A2 B3 C5 D10

  1. 假設某直轄市制定休閒娛樂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訂有罰則,試問下列何者並非自治條例所得規定之處罰?(103司律

A10萬元罰鍰 B按次連續處罰 C勒令停業 D勒令歇業

  1. 甲因酒後駕車,遭警方查獲,移送地檢署偵辦。依行政罰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04司律

A主管機關仍得對甲裁處罰鍰

B主管機關仍得對甲裁處吊扣駕駛執照

C主管機關僅得對甲裁處罰鍰,不得裁處吊扣駕駛執照

D主管機關不得對甲裁處罰鍰,亦不得裁處吊扣駕駛執照

  1. 下列何者並非行政罰法第14 條所稱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105司律

A不具公務員身分之甲與具公務員身分之配偶乙共同為不實之公務員財產申報行為

B自然人丙違法傾倒廢棄物,朋友丁提供機具並在現場把風

C A 公司與B 公司共同埋設暗管排放廢水

D C 公司之職員戊違法為C 公司聘用外籍勞工

  1. 某縣政府為防止已爆發之動物傳染病疫情繼續擴大,要求縣內所有動物養殖場之所有人應於30 日內完成動物之疫苗注射,否則依法律規定予以處罰。如動物養殖場所有人逾期未配合強制注射疫苗,縣政府於依法處罰並確定罰鍰額度時,下列何者非屬應列入考量之因素?(106司律

A動物養殖場所有人應受責難之程度 B逾期未完成疫苗注射所生之影響

C國家因未完成注射而節省之成本 D動物養殖場所有人因此所得之利益

  1. 下列何者為行政罰法上之行政罰?(106司律

A廢止罹患精神疾病醫師之醫師證書 B沒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人之物

C命疑遭下毒之商品下架 D禁止欠繳稅款之納稅義務人移轉其財產

  1. 甲與乙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依法律規定得處新臺幣(下同)6 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罰鍰。依行政罰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主管機關所為之罰鍰處分,應由甲與乙平均分擔

B主管機關所為之罰鍰處分,應由甲與乙負連帶責任

C主管機關對甲與乙應依其情節輕重,分別處罰

D主管機關對甲、乙所裁處之罰鍰總額不得逾30 萬元

  1. 行政罰法欠缺下列何種規定,而與刑事罰之制度有所區別?(107司律

A原因自由行為 B責任能力 C想像競合 D教唆

  1. 甲向好友乙商借大卡車一輛,用以載運各公司行號委託清理之廢棄物。甲並未合法清理,將廢棄物載往海濱棄置,遭主管機關查獲而處以罰鍰。倘若其他法律無特別規定,依行政罰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07司律

A乙若有過失,甲與乙係共同違法,應分別處罰之

B乙若有過失,主管機關得沒入該大卡車

C主管機關對於得沒入之大卡車,得先行扣留之

D因主管機關對甲已裁處罰鍰,故不得再裁處沒入

  1. 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107司律

A主管機關對於違規停車,每逾2 小時,連續舉發之

B甲公司非藥商,就同一藥物於1 星期內擅自在各電視頻道連續多次刊播相同內容之廣告,主管機關按刊播之次數予以裁罰

C乙因酒駕,經檢察官就其觸犯公共危險罪部分為緩起訴處分,並命向指定團體提供義務勞務,嗣後乙復遭主管機關裁處罰鍰

D公務員丙因酒駕肇事,觸犯公共危險罪遭判處有期徒刑2 個月,嗣後復遭受降二級改敘之懲戒處分

  1. 依行政罰法規定,關於行政罰裁處權之行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07法制)

A行政機關為公布姓名或照片等影響名譽之處分時,依受處罰者之申請,應舉行聽證

B已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通知受處罰者陳述意見,行政機關於裁處前,無須再給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

C行政機關裁處行政罰時,應作成裁處書,並為送達

D行政罰之裁處權,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3 年期間而消滅

  1. 關於行政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107法制)

A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3 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

B未滿14 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

C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加總裁

D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1. 甲公司係藥商,於某日透過 AB C 三報分別刊登 3 則相同之醫療器材廣告,遭檢舉廣告內容不 實。依司法實務見解,關於主管機關裁處罰鍰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08司律

A 3 則廣告應以 3 次行為認定,對甲公司分別處罰之

B 3 則廣告屬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之一行為,僅能對甲公司為 1 次之罰鍰C 3 則廣告屬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之一行為, ABC 三報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 行為,與甲公司分別處罰之

D 3 則廣告應以 3 次行為認定, ABC 三報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與甲公司 分別處罰之

  1. 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何者不以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 108司律

A 裁處罰鍰 B 沒入受處罰者所有之物 C 命限期改善 D 裁處拘留

  1. 依建築法第 9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處建築物所有 權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若所有權人及使用 人且無共同違法之情形時,主管機關得對何者裁處罰鍰? 108法制)

A 兩者均應處罰,但依情節輕重分別裁處罰鍰

B 兩者均應處罰,但一併裁處罰鍰

C 以對行為人裁處罰鍰為原則

D 主管機關得任意選擇其中一人裁處罰鍰

  1. 下列有關我國行政罰制度之敘述,何者正確? 102律師)

A 商號未經許可擅將建築物變更營業項目使用,致同時違反建築法及商業登記法之處罰規定而應裁處罰鍰時,應擇一從重處斷

B 訴願決定前法律有變更,受理訴願機關為訴願決定時,仍應適用行政罰法第 5 條從新從輕原則

C 法律失效前所為觸犯該法之行為,於該法失效後仍得依據該法課予裁罰

D 違規停車之行為不論持續多久,均僅為一行為,僅得課予一次的裁罰

  1. 甲僱工盜採嘉義縣阿里山鄉國有林地樹木,為山地農牧局巡山員查獲,經嘉義縣政府調查發現, 同時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濫墾山坡地之刑事罰責任及飲用水管理條例破壞水源之行政罰責任。 依行政罰法之規定,嘉義縣政府得採下列何項行為? 102律師)

A 依飲用水管理條例規定,先行對甲裁處罰鍰

B 依飲用水管理條例規定,先行沒入甲之機具

C 先移送水土保持局,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規定論處

D 先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

  1. 某甲喝酒駕車,經員警酒測,其酒測值血液中酒精含量超過 0.55 毫克/公升,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主管機關如吊扣其駕照及移置保管該汽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02律師)

A 吊扣駕照必須等到刑事判決確定才可為之

B 吊扣駕照以及移置保管該汽車都屬於行政罰

C 吊扣駕照是不利益之行政處分;移置保管該汽車是行政罰

D 吊扣駕照是裁罰性不利處分;移置保管該汽車係行政執行法上之即時強制

  1. 某甲因有要事由臺北搭高鐵前往高雄,而將其機車停於臺北車站紅線上,停留期間甚長,依司法院 釋字第 604 號解釋,試問下列處置何種適當? 102司)

A 警察機關僅得採取拖吊,並收取移置費

B 警察機關僅得連續處罰

C 警察機關得裁量連續處罰或採取拖吊之措施

D 警察機關僅得為一次之處罰

  1. 依行政罰法之規定,下列有關行政罰之敘述,何者正確? 102司)

A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但行為人應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 能免於受罰

B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案件,若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皆得免予處罰

C 行政機關亦得作為被裁罰之對象

D 甲向乙承租店 ,違反建築法有關建築物使用管制之規定而使用,經主管機關查獲時得逕以房屋所有人乙為裁罰對象

  1. 水污染防治法第 52 條規定:「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或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 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 ,得命其停止作為或停工、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排放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或勒令歇業。 」請問上開規定所提及之措施何者並非行政罰法第 2 條所定其他種類行政罰? 102司)

A 通知限期改善 B 命停工 C 廢止排放許可證 D 勒令歇業

30.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者,而數機關均有

管轄權者,原則應由何機關處罰: 102法制)

A 統一由處理在先之機關處罰 B 統一由法定處罰較重之機關處罰

C 由各該機關協議由其中一機關統一處罰 D 由各該主管機關分別處罰

31. A 公司獲准於自有土地上採取土石,許可土石區 積共 15000 平方公尺,後經檢舉查獲其實際採取 積達 20000 平方 公尺,惟超挖部分經地檢署檢察官認定甲(A 公司代表人)不成立竊盜罪而作成不起訴處分。則行政責任部分如何處置? 102法制)

A 刑事既然無罪,行政部分不必追究

B 刑事不起訴書認定之事實拘束行政機關

C 應追究甲違反土石採取法之行政責任

D 應追究 A 公司違反土石採取法之行政責任

32. 承上題,如主管機關至超挖現場勘查時間為 98 6 20 ,地檢署不起訴處分確定時間為 100 6 20 ,則主 管機關至遲應於何時作成行政裁罰處分? 102法制)

A 101 6 19 B 102 6 19

C 103 6 19 D 104 6 19

  1. 某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規定,違規停車者,處新臺幣(下同)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且無免除處罰之規定。甲違規停車,主管機關認甲有行政罰法規定得減輕處罰之事由,除法規別有規定外,裁罰額度範圍為何?
  1. 600元以下
  2. 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3. 300元以上,1,500元以下
  4. 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1. 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109司律)
  1. 未領有駕駛執照之甲,飲酒後駕車,主管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分別處罰
  2. 乙以偽造文件投標政府採購案件,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沒收押標金新臺幣100萬元,並依同法第101條規定通知將刊登公報及停權3
  3. 丙進口貨物一批,未據實申報,主管機關依逃漏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規定分別處罰
  4. 丁非藥商,以單一之意思於電視上為藥物廣告,主管機關依藥事法規定,按刊播廣告次數,分別處罰
  1. 某直轄市制定某自治條例,條文中附有罰則。下列有關罰則之敘述,何者錯誤?(101)

A 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

B 得規定吊銷執照

C 得規定停止營業

D 得規定勒令停工

  1. 承上題,有關該附有罰則之自治條例的敘述,何者錯誤?(101)

A 應冠以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

B 須經議會通過

C 應報經行政院核定

D 發布後應報中央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

  1. 依現行實務見解,下列何種情形,行政機關得分別裁處罰鍰?(101)

A 甲變更建築物使用用途,未經許可放置電子遊戲機供他人使用,違反建築法及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

B 乙公司申報 99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國稅局查獲漏報稅款,且其負責人未依法扣繳稅款,違反所得稅法規定

C 乙公司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營業稅,違反稅捐稽徵法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規定

D 甲未經核准擅自於河川採取土石,違反刑法竊盜公有財產及水利法規定

  1. 甲、乙 2 人分別飲酒後駕車,經警方攔檢查獲。因其酒精濃度均已達刑事制裁之標準,警方乃將 2 人分別移送地檢署偵辦。甲之部分,經檢察官予以不起訴處分確定。道路交通主管機關應如何處理?(101

A 應尊重檢察官偵查之結果,不得再課處某甲罰鍰,亦不得吊扣其駕駛執照

B 應尊重檢察官偵查之結果,不得再課處某甲罰鍰,但仍得吊扣其駕駛執照

C 仍得課處某甲罰鍰,但不得吊扣其駕駛執照

D 仍得課處某甲罰鍰,亦得吊扣其駕駛執照

  1. 承上題,檢察官將乙起訴,經法院判決徒刑確定,並不得易科罰金。道路交通主管機關應如何處理?(101

A 不得再課處某乙罰鍰,亦不得吊扣其駕駛執照

B 不得再課處某乙罰鍰,但仍得吊扣其駕駛執照

C 仍得課處某乙罰鍰,但不得吊扣其駕駛執照

D 仍得課處某乙罰鍰,亦得吊扣其駕駛執照

  1. 甲廣告商為某徵信社拍攝電視廣告,僱用 7 歲童星乙代言。因情節涉及外遇蒐證議題,甲主事務所 所在地 A 市政府認定甲僱用乙代言該廣告,業已妨礙乙之身心健康發展,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 益保障法不得對兒童有「利用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規定,根據同法處罰規定, 課處甲罰鍰,並公告姓名。嗣檢察官認為甲僱用未滿 15 歲之乙從事工作,有違反勞動基準法「雇主 不得僱用未滿 15 歲之人從事工作」刑罰規定之嫌,遂主動偵辦。檢察官後雖確認甲有觸法之事實, 但考量到其係初犯,且願以製作兒童保護公益廣告彌補過錯,最終對甲作出緩起訴處分。下列之情形何者正確?(101)

A A市政府應廢止先前對甲所為之罰鍰及公告姓名處分,並回復原狀

B A市政府應廢止先前對甲所為之罰鍰處分,但公告姓名仍可保留

C A市政府可保留先前對甲所為之罰鍰處分,但應廢止公告姓名之處分,並回復原狀

D A市政府可保留先前對甲所為之罰鍰及公告姓名之處分

  1. 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罰?(101法制)

A 長官對公務員年終考績予以乙等之決定

B 公布僱用未滿十八歲少女從事酒店侍應生之酒店負責人姓名

C 主管機關對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任意棄置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污泥,情節重大者,依同法第 55 條命其停工

D 對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販賣染有病原菌之食品者,依同法第 29 條第 1 項第 1 款將該食品予以沒入銷毀

  1. 下列何者非為行政罰法所採之原則?(101法制)

A 處罰法定主義  B 有責主義  C 從新原則  D 比例原則


實例題

1107地特法制

一、 高雄市某地遭人非法棄置廢棄物,高雄市政府一時無法追查污染行為人,遂先依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第1項規定,函命該地之所有人甲限期清除處理(下稱A函)。屆期甲未清除處理,高雄市政府遂代為清除、處理,並函命甲於1個月內清償清除費用新臺幣300萬元(下稱B函)。屆期甲未為清償,高雄市政府乃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執行。該分署執行官乙要求甲陳報財產未果,即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限制甲住居(下稱C函)。試問:

(一)甲不服A函,主張其並非棄置廢棄物之行為人,主管機關命其清除處理系爭廢棄物,違反比例原則,甲之主張有無理由?(10分)

(二)甲不服B函及C函,應如何提起行政爭訟?(15分)

 

2107地特法制

二、甲住臺北市,其子乙於民國(下同)10231日出生,甲於10641日始向臺北市某戶政事務所辦竣乙之出生登記。該戶政事務所以甲違反戶籍法第48條第1項為由,依同法第79條規定,於10651日裁處甲罰鍰(下稱原處分),並於10652日合法送達。試問:

(一)原處分是否已罹於裁處權時效?(15分)

(二)若甲未提起訴願,原處分之執行期間自何時起算?(10分)

 

3107高考法制

一、甲為某直轄市市政府公務員,並任主管人員,於執行勤務時,酒後駕駛公務車肇事,分別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監察院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市政府遂將甲由主管人員調任同官等、官階(職等)及同一陞遷序列之非主管職務,並以函文通知甲(下稱A函),甲因而喪失主管加給。請問:

(一)甲如先被法院以觸犯刑法公共危險罪判刑確定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可否再對甲予以懲戒?(10分)

(二)甲對A函,應如何請求行政救濟?(15分)

 

4107高考法制

二、進口人A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一批,於同一份進口報單上分別填載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等相關事項,經海關查獲A未據實申報,致逃漏進口稅、貨物稅及營業稅,而同時合於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第4款、貨物稅條例第32條第10款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7款規定。請依行政罰法第24條及第25條規定,說明海關對A應如何裁處罰鍰?(25分)

【參考法條】

關稅法

17條第1項:「進口報關時,應填送貨物進口報單,並檢附發票、裝箱單及其他進口必須具備之有關文件。」

海關緝私條例

37條第1項第4款:「報運貨物進口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視情節輕重,處所漏進口稅額五倍以下之罰鍰,或沒入或併沒入其貨物:......四、其他違法行為。」

貨物稅條例

23條第2項:「進口應稅貨物,納稅義務人應向海關申報,並由海關於徵收關稅時代徵之。」

32條第10款:「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補徵稅款外,按補徵稅額處一倍至三倍罰鍰:......十、國外進口之應稅貨物,未依規定申報。」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41條:「貨物進口時,應徵之營業稅,由海關代徵之;其徵收及行政救濟程序,準用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辦理。」

51條第7款:「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七、其他有漏稅事實。」

 

5106地特法制

甲為經濟部所屬公司組織型態之獨資經營事業乙之勞工,自民國77916日起受僱於乙,退休生效日期為1041130日,工作年資計27214日,即42.5個基數。甲獲核准退休前六個月之月平均工資為新臺幣(下同)85,000元,其遂主張乙應給付3,612,500元退休金。惟乙則將甲前於6513日至76630日任職於另一國營事業已領23個基數之資遣費合併計算,僅給付甲 22個基數之退休金1,870,000元。經甲向丙市政府勞工局申訴,該局以乙違反作為保障勞動條件最低標準準據法之勞動基準法第55條退休金給與基數應於不同事業單位而分別計算規定,依同法第78條第1項、第80條之1規定,對乙作成A函,處50萬元罰鍰,並公布名稱。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乙主張其作為經濟部獨資經營之事業,計算退休金應依國營事業管理法及相關行政法規、行政院、經濟部函釋辦理。根據國營事業管理法第14條規定:「國營事業應撙節開支,其人員待遇及福利,應由行政院規定標準,不得為標準以外之開支。」行政院及經濟部復明確函釋:「公營事業機構各類人員已依相關法令支領退離給與者再任公營事業機構人員,不論再任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或純勞工以及其原所適用之退休制度為何,其重行退休時所適用退休法令規定(如適用或參照勞動基準法),已訂有退休給與最高標準上限者,其重行退休之退休給與仍應併計曾支領之退休或資遣給與,受最高給與標準上限之限制。」是以,縱使其據此所採行之基數併計制與勞動基準法第55條及第57條規定之分別計算制不符,但屬依法令之行為,自不應受處罰。乙之主張有無理由?(25分)

(二)乙復主張,退萬步言,縱使系爭事件在法制上確實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計算退休金,然因其為經濟部獨資經營之事業,基於行政一體,應受經濟部及其上級機關之指揮監督。於發放員工退休金事件上,負有遵循國營事業管理法及相關行政法規、行政院、經濟部函釋之服從義務,並無自行片面決定排除適用,逕以勞動基準法作為計算退休金準據法之可能。故而,在法制上實欠缺遵守勞動基準法第55條及第57條所課予行政法上義務之期待可能性。A函未認知到其無可歸責性,而仍處罰,自有違誤。乙之主張有無理由?(15分)

(三)若乙不服A函,其得尋求如何之法律救濟途徑?又若A函於乙提起法律救濟前已執行完畢,乙所得行使之法律救濟途徑及主張有無不同?(10分)

參考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1條:「(第1項)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第2項)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1項:「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下: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勞動基準法第57條:「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但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及依第二十條規定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之年資,應予併計。」

勞動基準法第78條第1項:「未依第十七條、第五十五條規定之標準或期限給付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勞動基準法第80條之11項:「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6103地特法制

一、甲為位於新北市之食品製造業者,將病死腐爛之豬隻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以改善口感,並標示及包裝為肉乾,在市面上銷售供消費者食用。經人檢舉,涉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規定。主管機關依法應如何處理?請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就法定程序與實體規定說明之。(25分)

參考條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一、變質或腐敗。七、攙偽或假冒。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第1項: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5千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1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二、違反第15條第1項、第4項或第16條規定。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有第15條第1項第7款、第10款行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8百萬元以下罰金。

7106司法官]

二、甲公司經A縣政府以民國(下同)91129日函(下稱A函),依工廠管理輔導法核准工廠變更登記,增加混合石膏(燃燒後之底灰)及副產石灰(煙氣脫硫後由袋濾機收集之飛灰)為「產品」。嗣A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A縣環保局)於103124日派員稽查H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下稱H土資場),發現H土資場堆置之飛灰與底灰(下稱系爭物品)購自甲公司,係甲公司汽電共生製程燃燒後所產生之副產品,屬強鹼性質,可能有害於環境。A縣環保局調查結果,認甲公司與H土資場係「假買賣,真棄置」,乃以103128日函(下稱B函)通知甲公司,認定系爭物品屬事業廢棄物,命甲公司於文到7日內,依行為時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1項規定,提出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申請變更有關事業廢棄物之清理事項。甲公司未於文到7日內為上述申請,仍繼續營運。A縣環保局遂以103822日函(下稱C函)附具裁處書,以甲公司違反行為時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同法第52條規定,裁處甲公司新臺幣(下同)6,000元罰鍰,並命甲公司於文到30日內提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申請變更,屆期未提具者,將按日連續處罰。後A縣環保局另以103108日函(下稱D函)附具裁處書,以103124日稽查H土資場之結果,認定甲公司係委託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非法清除處理機構處理廢棄物,違反行為時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l目規定,且因此獲有應支出而未支出之利益15千萬元,依同法第52條及行政罰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裁處甲公司15千萬元罰鍰,並限期於104531日改善完成。甲公司分別對B函、C函、D函提起訴願未獲救濟,提起行政訴訟。請問:甲公司下列主張,是否有理由?

(一)針對B函,甲公司主張:依A函,系爭物品屬於產品,非屬事業廢棄物,A縣環保局及行政法院應受A函核准變更登記處分之拘束,不應認定系爭物品屬事業廢棄物。且系爭物品有回收再利用之循環經濟價值,甲公司長期以來信賴該產品登記,以系爭物品為產品販賣,B函亦違反信賴保護原則。(30分)

(二)針對C函,甲公司主張:A函業已許可甲公司出售系爭物品,故縱認系爭物品屬事業廢棄物,甲公司之行為,仍屬依法令之行為或依行政處分許可之行為,具有阻卻違法事由,自不應受罰。且甲公司不服B函所提起之行政訴訟尚未判決確定,C函不得據以裁罰。(30分)

(三)針對D函,甲公司主張:D函係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及第52條規定裁處罰鍰後,再依行政罰法第18條第2項另加計「所得利益」,而決定罰鍰總額,乃屬對甲公司同一行為之重複處罰,有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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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針對D函,甲公司另主張:D函所依據之行政罰法第18條第2項,未規定「所得利益」之計算標準,復未設罰鍰最高限額之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與比例原則而違憲,法官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30分)

參考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102529日修正公布,即行為時法)

1條:「為有效清除、處理廢棄物,改善環境衛生,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28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之清理,除再利用方式外,應以下列方式為之:......三、委託清除、處理:(一)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

31條第1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應於公告之一定期限辦理下列事項:一、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營運;與事業廢棄物產生、清理有關事項變更時,亦同。......

52條: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一般事業廢棄物,違反第28條第1項、第31條第1項、第4項、第34條、第36條第1項、第39條第1項規定或依第29條第2項所定管理辦法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911120日修正發布,即行為時法)

12條第1項:本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所稱與事業廢棄物產生、清理有關事項變更,係指下列情形之一:......三、原物料使用量及產品產量或營運擴增及其他改變,足致廢棄物性質改變或數量增加者。

工廠管理輔導法(9962日修正公布,即行為時法)

1條:「為促進工業發展,健全工廠管理及輔導,特制定本法。」

13條第1項:「工廠申請設立許可或登記,應載明下列事項:......四、主要產品。......

行政罰法

18條第1項:「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18條第2項:「前項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8104律師]

四、建築法第15條第2項規定:「營造業之管理規則,由內政部定之。」假設內政部因此於營造業管理規則第31條第1項中規定:「營造業如有未經請准建築許可,擅自施工建造違章建築之行為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廢止其營造業登記。」,今有臺北市某甲營造公司在民國(下同)9871日涉嫌有擅自施工建造違章建築之行為,臺北市政府於10063日發現後,乃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核准後,臺北市政府在10075日廢止某甲之營造業登記。某甲認為本件廢止之行為,欠缺法律依據,且該項擅自施工行為,是其公司員工個人行為,負責人並不知情,請問:

(一)本件廢止某甲營造業登記之行為,有無行政罰法之適用?理由何在?(10分)

(二)某甲對於臺北市政府廢止其營造業登記,如有不服,應如何提出權利救濟?在實體上應可如何主張?(20分)

(三)行政法院對於營造業管理規則第31條第1項規定,可否進行違法審查?理由何在?(10分)

(四)假設某甲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確定,如有不服,可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理由為何?(10分)

9102司法官]

四、某 A 縣設有污水處理廠,並有編列預算執行污水處理的工作,但由於財政困窘,無法更新其設備,致其污水未經妥善處理即行排出而違反放流水標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認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40 條第 1 項予以處罰,並斟酌其未設置水污染防治設備,節省新臺幣 3000 萬元之成本,乃裁罰 A 縣政府 3000 萬元之罰鍰。

又該 A 縣縣議會決議通過「A 縣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自治條例」,對其縣境內之車輛怠速超過 2 分鐘者,即予處罰(環保署所定「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辦法」規定逾 3 分鐘才予以處罰)。A 縣政府依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之規定,送請中央主管機關環保署核定時,環保署認為該罰鍰規定牴觸逾 3 分鐘才處罰之標準,遂依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4 項函告無效。試問:

(一)環保署對 A 縣政府科以超過水污染防治法第 40 條第 1 項之法定罰鍰最高額之處罰,是否於法有據?(25 分)

(二)A 縣政府主張,其對於該縣境內車輛怠速之處罰,係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19 條第 9款「縣(市)環境保護」之規定,應屬地方自治事項,為維護該縣之空氣品質,自得訂定更嚴格的標準。則 A 縣政府若針對該函告不服,應如何進行司法救濟?又其主張是否有理?(25 分)

參考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

7 條第 1 項:「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符合放流水標準。」

40 條第 1 項:「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排放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或勒令歇業。」

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辦法

1 條:「本辦法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 條:「本辦法所稱機動車輛,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但不包含電動車輛。」

3 條:「機動車輛於下列場所,停車怠速等候逾三分鐘者,應關閉引擎:一、公私立停車場。二、道路(不包含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及快速道路)。三、其他供機動車輛停放、接駁、轉運之場所。」

地方制度法

19 條:「下列各款為縣(市)自治事項;一、……。九、關於衛生及環境保護事項如下:(一)縣(市)衛生管理。(二)縣(市)環境保護。……

26 條第 4 項:「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10109高考法制】

二、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該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依該條規定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行為,即生同法第103條第1項所示於一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停權效果,請問:其應適用何者時效期間之規定?其理由為何?(25分)

 

11101高考法制】

一、何謂「行政罰法定原則」?大學對學生所為記大過之處分,是否為行政處分?學生對「記大過」的決定,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設某大學校規規定,在校外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依其情節輕重,予以相當之處罰。此種校規規定,是否符合行政法法理?(25 分)

12101地特法制】

二、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突襲檢查臺北市 A 動物醫院(負責人為甲獸醫師)之管制性麻醉藥品,結果發現甲所僱用之乙獸醫師未領有施打麻醉藥品許可,即逕行使用替某貓進行麻醉手術,檢查中並發現 A 動物醫院未逐次填具使用麻醉藥品之處方箋,而且其動物病歷亦未依法保存 5 年。

試問: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得否對 A 動物醫院因違反多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規定,而予以重複多次處罰?理由何在?(15 分)

二、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於處罰 A 動物醫院時,應否讓甲或乙陳述意見?理由何在?(10 分)

第三章 行政執行

  1. 行為人受行政罰鍰之處分後,於執行前死亡者,依行政執行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07法制)

A義務人死亡後,罰鍰義務消滅,執行機關不再執行

B義務人有繼承人者,執行機關得就繼承人之固有財產執行之

C義務人有配偶者,執行機關得就配偶之婚前財產執行之

D義務人遺有財產者,執行機關得就其遺產執行之

  1. 甲就讀某軍事院校,因成績不佳而遭到退學,該軍事院校欲向甲追討須賠償之公費,由於其與甲簽訂之行政契約已約定自願接受執行之條款。下列何者正確?(106法制)

A該軍事院校得移送行政執行署執行之

B該軍事院校得向該管行政法院聲請依強制執行法執行之

C該軍事院校得向該管行政法院聲請依行政訴訟法執行之

D該軍事院校須待取得勝訴判決方得聲請強制執行

  1. 有關行政執行法上代履行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106法制)

A得為代履行者,僅限於可替代之行為

B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得由行政機關指定人員為之

C代履行之執行,亦得委由第三人執行之

D代履行係基於公益考量,不得向義務人收取任何費用

  1. 行政執行法所稱之行政執行,原則上不包括下列何者?(106法制)

A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 B即時強制

C都市更新 D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1. 在現行法制中,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機關係隸屬於何機關之下?(105法制)

A法務部 B行政院 C高等行政法院 D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1. 警察對於非法集會遊行而不遵循解散命令之群眾,採取噴水強制驅離之措施,
    其法律性質為何?(105法制)

A直接強制 B即時強制 C代履行 D行政處分

  1. 依行政執行法第 8 條規定,下列何者並非義務人申請終止執行之情形?(104法制)

A義務履行已超過四分之三 B行政處分經撤銷確定

C裁定經變更確定 D義務之履行經證明為不可能

  1. 義務人於行政執行程序中,若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時,義務人應如何提起法律救濟?103法制)

A依行政執行法第9 條聲明異議

B依行政執行法第26 條準用強制執行法之相關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C依行政訴訟法第307 條前段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D依行政訴訟法第8 條規定提起一般給付之訴

  1. 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之直接強制之執行方法?(103司律

A處以怠金 B進入違規營業之場所

C收繳、註銷證照 D執行斷水、斷電、切斷瓦斯

  1. 某縣政府為防止已爆發之動物傳染病疫情繼續擴大,要求縣內所有動物養殖場之所有人應於30 日內完成動物之疫苗注射,否則依法律規定予以處罰。關於縣政府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06司律

A縣政府係實施行政執行行為,動物養殖場所有人如有不服得聲明異議

B縣政府係發布法規命令,應明列法律授權依據,且不得逾越授權範圍

C縣政府係對於動物養殖場所有人作成一般處分,並得以公告代替送達

D縣政府係為行政指導,動物養殖場所有人如明確拒絕,即應停止指導

  1. 某甲於臺北市經營網咖,卻未向主管機關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已遭主管機關處罰鍰後,仍繼續營業,經主管機關依行政執行法處以怠金,對此怠金處分不服,請問某甲應提起何種救濟途徑?(106司律

A向科處怠金之主管機關聲明異議 B直接向主管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C直接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聲明異議 D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 甲竊車,被警察發覺,遂即開走所竊之車。警車緊追其後,並追撞甲所竊之車,甲因而受傷,且波及其他車輛與路人。下列何者不得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請求損失補償?(106司律

A B其他車輛之車主 C路人 D甲所竊之車輛車主

  1. 下列何者非屬得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107司律

A徵收訴訟費用之行政法院裁定 B約定自願接受執行之行政契約

C應為金錢給付之懲戒處分判決 D徵收人民土地之行政處分

  1. 關於物之交付義務,得以下列何種方法執行之?(107司律

A怠金 B代履行 C管束 D管收

  1. 依現行規定,下列何種行政執行之爭議,非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107司律

A擔保人認為其非屬限制住居之對象

B義務人不服代履行預估執行費之金額

C義務人不服處以怠金之次數

D第三人認為就受查封之財產有足以排除執行之權利

  1. 下列何種行政處分於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108司律

A 行政機關以書面確認投標廠商應追繳之押標金數額,並限期給付之

B 行政機關以書面確認處分受益人應返還因處分所受領給付之範圍,並限期給付之

C 行政機關以書面確認固定污染源應補繳空污費之數額,並限期給付之

D 行政機關以書面確認交通違規人應繳納之罰鍰數額,並限期給付之

  1. 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程序中,義務人不服拘提、管收之裁定,提起抗告,應準用下列何種規定? 108司律

A 強制執行法 B 刑事訴訟法 C 民事訴訟法 D 行政訴訟法

  1. 下列何者屬於得依行政執行法為代履行之義務?

A 主管機關依行政程序法要求當事人提供必要之文書

B 主管機關依法要求人民繳回被吊銷之駕駛執照

C 主管機關依法要求人民清除其棄置之廢棄土方

D 主管機關依法要求人民接受疫苗注射

  1. 行政法院為「被告對於原告之申請,應依本院之法律見解另為適法之處分」之判決,若行政機關不為適法之處分時,人民持以向行政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行政法院應如何處理? 108司律

A 不能執行,因本判決不得作為執行名義

B 要求直接上級機關逕為適法之處分,以為代履行

C 對行政機關採取直接強制

D 對行政機關處以怠金

  1. 某甲滯欠一定金額之稅金,行政執行機關已發現甲之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且生活水準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者,對其核發禁止命令,下列何者不屬之: 102司)

A 禁止進入特定之高消費場所消費

B 禁止贈與或借貸他人一定金額以上之財物

C 禁止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額

D 禁止繼續持有自用車

  1. 某甲經營餐廳,卻未辦理營業登記,經主管機關處予罰鍰後,仍未改善。主管機關乃按次處罰後,最後採取「斷水斷電」措施,試問「斷水斷電」性質為何? 102司)

A 屬行政罰 B 屬間接強制方法 C 屬直接強制方法 D 屬即時強制

  1.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其執行應準用下列何者規定,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出聲請?(109司律)
  1. 強制執行法
  2. 行政執行法
  3. 行政訴訟法
  4. 民事訴訟法
  1. 關於行政執行法所規定之拘提及管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09年度)
  1. 管收之目的在於貫徹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故遭管收之義務人,得因此免除義務之履行
  2. 管收,應由執行機關聲請法院裁定
  3. 拘提僅得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執行之,不得請求其他機關為職務協助
  4. 拘提義務人不得超過24小時,但經訊問後,認有管收必要者,得延長拘提24小時,且以延長一次為限
  1.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執行法上之執行行為?(109法制)
  1. 對納稅義務人積欠稅款所為之查封
  2. 對意圖自殺者暫時為人身之管束
  3. 對拋棄廢棄物行為人所科處之罰鍰
  4. 對違規營業者予以斷電處置
  1. 王小明於路邊停車格內停車,主管機關因該處地下水管破裂,急需處理,遂請他人將其車移至適當地點,試問該項措施之性質為何?(101)

A 直接強制 B 即時強制 C 代履行 D 行政處分

  1. 承上題,王小明事後檢查車輛時,發覺車輛之底盤因移置而受損,其救濟途徑為何?(101)

A 向執行機關請求損失補償

B 向原處分機關提起異議

C 向實施移置者提起異議

D 直接向法院提起給付之訴

  1. 老王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被處罰鍰 5 萬元,由於未被限制出境,老王後來陸續出境三次, 卻未繳清罰鍰。行政執行處下列作為,何者錯誤?(101)

A 因其滯欠金額未達 10 萬元,故不得限制其出境

B 因其已出境三次,得限制出境

C 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仍故意不履行,得限制出境

D 顯有逃匿之虞,得限制出境

  1. 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下列何種情形不構成停止管收之事由?(101)

A 管收期限屆滿

B 因管收而使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

C 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D 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

  1. 承上題,假設甲公司於一年經過後仍未履行設置獨立董事之附款。在現行法制上,通傳會應為如何之處置為妥適?(101

A 換照許可自動失效,通傳會可發函甲告知此事實,並要求其限期自行關閉電視台

B 撤銷換照許可,並要求甲限期關閉電視台

C 就附款為強制執行,促使附款內容之實現

D 附款自動失效,通傳會可對甲另為相同內容之不利處分

  1. 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人民對於行政機關於行政執行程序中所為之執行方法,若有不服,應先循何種管道救濟?(101

A 提起撤銷訴訟 B 聲請釋憲 C 聲明異議 D 提出訴願

  1.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執行法上之執行行為?(109法制)

A 對納稅義務人積欠稅款所為之查封 

B 對意圖自殺者暫時為人身之管束

C 對拋棄廢棄物行為人所科處之罰鍰 

D 對違規營業者予以斷電處置

  1. 行政程序法所稱之行政程序,不包括作成下列何種行政行為之程序?(109法制)

A 作成行政處分 B 實施行政指導 C 行政強制執行 D 訂定法規命令

  1.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對人之即時強制方法為: (101法制)

A 管收  B 管束  C 收押  D 拘提

實例題

1107地特法制

一、 高雄市某地遭人非法棄置廢棄物,高雄市政府一時無法追查污染行為人,遂先依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第1項規定,函命該地之所有人甲限期清除處理(下稱A函)。屆期甲未清除處理,高雄市政府遂代為清除、處理,並函命甲於1個月內清償清除費用新臺幣300萬元(下稱B函)。屆期甲未為清償,高雄市政府乃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執行。該分署執行官乙要求甲陳報財產未果,即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限制甲住居(下稱C函)。試問:

(一)甲不服A函,主張其並非棄置廢棄物之行為人,主管機關命其清除處理系爭廢棄物,違反比例原則,甲之主張有無理由?(10分)

(二)甲不服B函及C函,應如何提起行政爭訟?(15分)

 

2107地特法制

二、甲住臺北市,其子乙於民國(下同)10231日出生,甲於10641日始向臺北市某戶政事務所辦竣乙之出生登記。該戶政事務所以甲違反戶籍法第48條第1項為由,依同法第79條規定,於10651日裁處甲罰鍰(下稱原處分),並於10652日合法送達。試問:

(一)原處分是否已罹於裁處權時效?(15分)

(二)若甲未提起訴願,原處分之執行期間自何時起算?(10分)

 


3103律師]

二、人民團體甲負責人A向主管機關申請室外遊行許可,預計於20日後舉行全民反黑心食品大遊行。申請遊行路線自臺北市中華路一段行政院環保署前開始,沿中華路、忠孝西路、忠孝東路行政院、中山南路立法院、信義路至中正紀念堂廣場。主管機關乙審查A之申請後,同意發給許可,惟遊行舉行當天為元旦連續假期開始前一天,為避免影響民眾返鄉或出遊及維護市容整潔,在許可附註三項要求:

1.遊行路線修改為中華路一段、貴陽街一段、中山南路立法院、忠孝東路行政院、林森南路、信義路至中正紀念堂廣場;

2.遊行時不得隨意棄置廢棄物或污染路面;

3.遊行時不得攜帶足以危害他人生命、身體、或財產安全之物品。遊行當天,由於參與民眾超乎預估,對於黑心食品危害大眾健康,怒氣一發不可收拾,紛紛將攜帶之黑心食品拋向空中,遊行經過的道路堆滿各種食品。參與遊行民眾丙忽然拿出黑心油品,並點火燃燒,使得場面十分混亂,乙認為許可附註之要求未被履行,認定遊行已違法,因此命令立即解散遊行並沒入其他尚未使用之黑心油品。A認為燃燒黑心油品充分凸顯本次遊行之訴求,且並未造成任何危害,因此拒絕解散遊行之要求。群眾知悉解散命令後,群情激憤,將剩餘之食品丟向維持秩序之警察,並擴大燃燒黑心油之範圍。乙認為在道路上燃燒油品嚴重破壞公共秩序及危害其他用路人之健康與安全,因此透過優勢警力強制貫徹解散命令。A認為乙反應過當,即使有違法行為,乙並無使用強制力之必要;況且乙並未事先告知將使用強制力,因此認為強制解散遊行之行為違法。試問:

(一)許可中之三項附註是否合法?請分別論析之。(15分)

(二)乙命令解散遊行之行為是否合法?(15分)

(三)A針對使用優勢警力強制解散遊行之措施應如何救濟?(20分)

參考法條:

集會遊行法

11 

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予許可:

一、違反第六條或第十條規定者。

二、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者。

四、同一時間、處所、路線已有他人申請並經許可者。

五、未經依法設立或經撤銷、廢止許可或命令解散之團體,以該團體名義申請者。

六、申請不合第九條規定者

14 

主管機關許可室外集會、遊行時,得就左列事項為必要之限制:

一、關於維護重要地區、設施或建築物安全之事項。

二、關於防止妨礙政府機關公務之事項。

三、關於維持交通秩序或公共衛生之事項。

四、關於維持機關、學校等公共場所安寧之事項。

五、關於集會、遊行之人數、時間、處所、路線事項。

六、關於妨害身分辨識之化裝事項。

25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該管主管機關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

一、應經許可之集會、遊行未經許可或其許可經撤銷、廢止而擅自舉行者。

二、經許可之集會、遊行而有違反許可事項、許可限制事項者。

三、利用第八條第一項各款集會、遊行,而有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四、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前項制止、命令解散,該管主管機關得強制為之。

4102律師]

二、甲、乙、丙、丁於嘉義縣公同共有二層樓房一棟,於其父母過世後,僅由甲居住使用。民國(下同)101 年甲、乙、丙、丁以書面協議房屋稅由丁繳納,並將該房屋稅 繳納協議之書面通知嘉義縣政府稅捐稽徵處。孰料嘉義縣政府稅捐稽徵處於 102 6 1 日仍將房屋稅繳款書送達予甲,命其代繳,並繕發核定稅額通知書載明繳款 書已送達予甲及繳納期間為同年 7 1 日至 7 31 日,送達公同共有人甲、乙、 丙、丁。請問:

(一)甲、乙、丙、丁以書面協議房屋稅由丁繳納,並將該房屋稅繳納協議書通知嘉義縣政府稅捐稽徵處之行為,其法律性質為何?(15 分)

(二)嘉義縣政府稅捐稽徵處於 102 6 1 日仍將房屋稅繳款書送達予甲,命其代繳,並繕發核定稅額通知書載明繳款書已送達予甲及繳納期間為同年 7 1 日至 7 31 日,送達公同共有人甲、乙、丙、丁。此一通知行為之法律性質為何?有無瑕疵?(20 分)

(三)如甲認為其與乙、丙、丁既已以書面協議房屋稅由丁繳納,並將該房屋稅繳納協議之書面通知嘉義縣政府稅捐稽徵處,則納稅義務人已經是丁,而未於通知期限內繳納房屋稅,則嘉義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能否對甲課處滯納金,並限期命其補繳房屋稅?如逾期仍未繳納,能否以甲為義務人將其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強制執行?(15 分)

參考法條

房屋稅條例第 4 條:「(第 1 項)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其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之。共有房屋向共有人徵收之,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第 2 項)前項代繳之房屋稅,在其應負擔部分以外之稅款,對於其他共有人有求償權。……

稅捐稽徵法第 19 條第 3 項:「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者,繳款書得僅向其中一人送達;稅捐稽徵機關應另繕發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載明繳款書受送達者及繳納期間,於開始繳納稅捐日 期前送達全體公同共有人。但公同共有人有無不明者,得以公告代之,並自黏貼公告欄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5102司法官]

三、甲因經濟情況不良,繳不起房租,被迫流浪街頭成為遊民。其經常遊蕩於某公園,與該地區其他遊民聚集成群,亦常在公園附近商店與住家之騎樓或公園內之椅子休息與睡覺,造成髒亂與噪音等問題。某市政府所屬公園管理處乙,為維護秩序,並解決上述問題,雖在寒冬的環境下,仍持續多日以冷水噴灑遊民予以驅趕。又該地區之商店與附近住家因長期受到遊民問題之困擾,乃向管轄警察局陳情,請其採取措施處置遊民。請附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有關乙之行為,其法律性質為何?若遊民甲不服乙之行為,應如何提起法律上救濟?又乙之行為干預甲憲法上何項基本人權之保障?(30 分)

(二)若該管轄警察局對遊民採取管束措施,該措施是否符合管束之法律要件?又採取該措施,應否遵守憲法第 8 條之程序?(20 分)

參考法條:

社會救助法

17 條:「(第 1 項)警察機關發現無家可歸之遊民,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通知社政機關(單位)共同處理,並查明其身分及協助護送前往社會救助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安置輔導;其身分經查明者,立即通知其家屬。不願接受安置者,予以列冊並提供社會福利相關資訊。(第 2 項)有關遊民之安置及輔導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第 3 項)為強化遊民之安置及輔導功能,應以直轄市、縣(市)為單位,並結合警政、衛政、社政、民政、法務及勞政機關(單位),建立遊民安置輔導體系,並定期召開遊民輔導聯繫會報。」

某市遊民輔導收容自治條例

2 條:「本自治條例所稱遊民係指流浪(落)街頭、孤苦無依或於公共場所行乞必須收容輔導者。」

4 條:「遊民之處理,依下列分工之權責辦理:一、遊民之身分調查、違法查辦及協助護送等由本府警察局辦理。二、遊民之安置、諮商、輔導、救助、送醫、返家及其他協調事項,由本府社會局辦理。三、遊民罹患疾病之診斷、鑑定及醫療,由本府衛生局所屬公立醫院及私立區域以上醫院辦理。」

6109司律

二、AB 二人結婚多年,居住於甲市,育有一女 C,已成年,就讀某校法律 學系碩士班。一日,AB 因細故爭吵,A 一時失控,對 B 吼叫,口出惡 言,並作勢打人。B 一氣之下,向住所附近市政府警察分局報案,B A 之保護人身分聲稱 A 罹患嚴重精神疾病,有傷害他人之虞,必須全日住 院治療。分局警員 D 趕至現場,要求 A 至附近醫院就醫,A 不從,D 以約束帶綑綁 A,將 A 強行帶往位於甲市之市立醫院乙。乙醫院負責醫 E 先對 A 施打鎮靜劑,等 A 無反抗能力後,將 A 留置於乙醫院病房, 同時通報甲市政府。C 知悉後,至乙醫院欲探視 A,遭 E 拒絕。嗣甲市 政府派員至醫院,依精神衛生法第 32 條第 3 項、第 41 條第 2 項規定, 指定乙醫院為精神醫療機構對 A 進行緊急安置,並交由 E 及同院另一專 科醫師 F A 進行強制鑑定,醫師 E F 均認 A 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 要。經詢問 A 之意見,A 拒絕。乙醫院遂依精神衛生法第 41 條第 3 規定,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 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 社區治療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獲准。請問:

1. A 不服 D 以約束帶將其綑綁強制帶至乙醫院,得提起何種行政訴訟, 以求救濟?(30 分)

 

參考法條

提審法

1

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 法院聲請提審。但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依其規定。

前項聲請及第十條之抗告,免徵費用。

 4

地方法院受理提審之聲請後,依聲請提審意旨所述事實之性質,定其事務分配,其 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法院受理提審聲請之事務分配辦法

2

地方法院受理提審聲請之事務分配,依附表一至附表四之規定。

前項附表一至附表四未規定者,依聲請提審意旨所述事實之性質定其事務分配;客 觀上無法定其性質者,由刑事庭受理之。

 

附表三 下列類型之事件,由少年法庭、家事法庭受理,於設有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由少 年及家事法院受理:

少年法庭(略)

家事法庭1 家事事件法 第五十一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 第九十七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三十一條,再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 2 兒童及少年福利 與權益保障法 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二條 3 兒童及少年性剝 削防制條例 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 三條 4 精神衛生法 第二十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 5 身心障礙者權益 保障法 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條 6 老人福利法 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

 

精神衛生法

32條第1

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於執行職務時,發現病人或有第三條第一款所定狀態之人(按 指精神疾病)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者,應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並視需要 要求協助處理或共同處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即護送前往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就 醫。

32條第3

第一項醫療機構將病人適當處置後,應轉送至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精 神醫療機構(以下簡稱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繼續接受治療。

32條第4

依第一項規定送醫者,其身分經查明為病人時,當地主管機關應立即通知其家屬, 並應協助其就醫。

41

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 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

 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 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 進行強制鑑定。但於離島地區,強制鑑定得僅由一位專科醫師實施。

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 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 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 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

第二項之緊急安置及前項之申請強制住院許可,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 指定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之;緊急安置、申請強制住院之程序、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2

緊急安置期間,不得逾五日,並應注意嚴重病人權益之保護及進行必要之治療;強 制鑑定,應自緊急安置之日起二日內完成。經鑑定無強制住院必要或未於前開五日 期間內取得強制住院許可時,應即停止緊急安置。

 強制住院期間,不得逾六十日。但經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 科醫師鑑定有延長之必要,並報經審查會許可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每次以 六十日為限。強制住院期間,嚴重病人病情改善而無繼續強制住院必要者,指定精 神醫療機構應即為其辦理出院,並即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強制住院期 滿或審查會認無繼續強制住院之必要者,亦同。

經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之嚴重病人或其保護人,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緊急安置 或強制住院。嚴重病人或保護人對於法院裁定有不服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 起抗告,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抗告。聲請及抗告期間,對嚴重病人得繼續緊 急安置或強制住院。

 前項之聲請及抗告期間,法院認有保障嚴重病人利益之必要時,得依聲請以裁定先 為一定之緊急處置。對於緊急處置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病人權益促進相關公益團體,得就強制治療、緊急安置進行 個案監督及查核;其發現不妥情事時,應即通知各該主管機關採取改善措施,並得 基於嚴重病人最佳利益之考量,準用第三項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緊急安置或 強制住院。

第三項聲請及前條第三項之申請,得以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為之。

【評分要點】

 

子題一、旨在測驗應考人對行政處分、行政事實行為、行政執行及行

政救濟之基本觀念的理解及其運用。評分要點如下:

(一)答題一

答題內容是否能判斷:(1)D要求A至附近醫院就醫、並

以約束帶綑綁A將之強制帶至乙醫院之行為:乃合於行政

執行法第36 條規定:「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

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為對於人之管束之即時強制。

答題內容是否能說明:(2)即時強制之法律性質及救濟:

依部分學說及實務見解,即時強制之法律性質屬行政事實

行為,A對D之行為,得提起行政訴訟法第6 條確認行政

事實行為違法訴訟。

(二)答題二

答題內容是否能區分:(1)「D要求A至附近醫院就醫」以

及(2)「D以約束帶綑綁A將之強制帶至乙醫院」兩部分

說明:

1)「D要求A至附近醫院就醫」部分得提起確認行政處分

為違法之訴訟

D要求A至附近醫院就醫係課予A特定之行為義務,

性質乃屬下命性之行政處分。A如有不服,原則上得

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法第4 條撤銷訴訟,尋求救

濟。惟因系爭處分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之可能,故僅

得依行政訴訟法第6 條第1 項後段,提起確認系爭處

分為違法之訴訟。

2)「D以約束帶綑綁A將之強制帶至乙醫院」部分得提起

確認行政事實行為違法訴訟

D以約束帶將A強行帶往醫院部分,係因A不遵從至

附近醫院就醫義務而採取之強制方法,為前述(1)下

命處分之行政執行措施,且為行政執行法第28 條第

2 項第5 款所定「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

一內容狀態」之直接強制方法。依部分學說及實務見

解,直接強制之法律性質屬行政事實行為,是A得提

起行政訴訟法第6 條確認行政事實行為違法訴訟。

 

 

 


序論 行政爭訟制度概說

第一篇 訴願程序

第一章 訴願制度概論

  1. 違章建築所有人甲因未履行限期拆除之處分,經建築主管機關通知繳納代履行費用。甲不服,向建築管理機關聲明異議遭駁回後,依現行實務得尋求下列何種權利救濟?(107法制)

A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B提起訴願C提起復查 D提起申訴

  1. 甲為 A 私立大學之專任教師,因教學不力不能勝任工作而遭A 大學予以不續聘,並經教育部核定後生效,甲不服該大學之不續聘措施,而欲提起法律救濟,下列何者錯誤?(106法制)

A甲得依教師法之相關規定,提起教師申訴

B甲得向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C甲應逕向教育部提起訴願

D甲提起民事訴訟前,毋須經教師申訴程序

  1. 下列有關行政救濟之敘述,何者正確?(105法制)

A 國中教師騎機車未戴安全帽,與員警發生爭執遭記過,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B 高雄市公共車船管理處職工管理規則所僱用之技工遭資遣,得依公務人

員保障法提起復審

C 法院書記官報名中醫師考試,經考選部認定應考資格不符,應予退件,得依訴願法向考試院提起訴願

D 臺中市政府公務員之土地因地政人員登記錯誤請求國家賠償遭拒,得依訴願法向臺中市政府提起訴願

  1. A公司參與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以下簡稱高公局)之號誌工程招標,因未得標,高公局乃發還其押標金。嗣因檢察官另案偵查發現A公司為得標廠商之分包商,高公局乃通知A公司:因貴公司違法參與投標,請於期限內繳還已發還之押標金。A公司不服,向高公局提出異議,未獲准變更,得循下列何項程序救濟?(103司律

A 逕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確認返還義務不存在

B 向交通部提起訴願後,再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繳還押標金通知

C 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起申訴後,再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繳還押標金通知

D 向行政院提起訴願後,再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繳還押標金通知

  1. 甲為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之督察員,其向該局申請差旅費,經該局以逾會計年度為由,予以否准。請問甲應循下列何種途徑救濟?(103司律

A 向航空警察局提起申訴  B 向警政署提起訴願

C 向警政署提起再申訴 D 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1. 下列何者非相當於提起行政訴訟前之訴願程序?(105司律

A 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之復審程序

B 政府採購法規定之採購申訴審議程序

C 對會計師所為懲戒處分之覆審程序

D 對學生懲處之學校內申訴程序

  1. 不服下列何種行政行為,須先經訴願程序,始得提起行政訴訟?(107司律

A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 條及第37 條第5 項之裁決

B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之決定

C 經聽證程序所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核定

D 公平交易委員會依法所為之處分或決定

  1. 下列何者救濟程序,相當於訴願程序?(107司律

A 納稅義務人不服課稅處分依稅捐稽徵法申請復查

B 被保險人不服保險人核定案件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申請審議

C 義務人不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而依行政執行法聲明異議

D 律師對律師懲戒委員會所為之懲戒不服而依律師法請求覆審

  1. 下列有關訴願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106司律

A 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B 原行政處分機關收受訴願書後,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

C 原行政處分機關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

D 訴願提起後,訴願人得隨時撤回訴願

  1. 本國人甲所設之工廠遭民眾檢舉疑似不法排放有毒廢污水,主管機關乙乃著手調查。甲獲知後,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提供相關資料,乙拒絕之。請問甲得否對之提起行政爭訟? 108司律

A 不得,因為甲無請求提供相關資料之權利

B 不得,因為乙之拒絕提供未發生任何實體法上之效果

C 可以,但僅得於不服乙之裁罰決定提起行政爭訟時,一併聲明不服

D 可以,且得對乙之拒絕提供相關資料直接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1. 下列何者非屬相當於訴願程序之制度? 108司律

A 義務人不服具有處分性質之行政執行命令所提起之聲明異議程序

B 會計師不服懲戒處分所提起之覆審程序

C 律師不服懲戒處分所提起之覆審程序

D 公務人員不服年終考績丙等所提起之復審程序

  1. 甲參加公務員考試,經錄取後參加訓練,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訓會)核定訓練成績不及格。甲不服,關於救濟途徑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08法制)

A 向保訓會提起復審,未獲救濟後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B 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未獲救濟後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C 向訓練機關提起申訴,未獲救濟後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D 向考試院提起訴願,未獲救濟後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1. 訴願程序之前,特別法定有異議或類似之程序,若未經相關程序不得提起訴願,亦即所謂訴願之先行程序。下列何者非屬訴願之先行程序? 108法制)

A 稅捐稽徵法上之申請復查程序 B 專利法之申請再審查程序

C 教師法之申訴、再申訴程序   D 海關缉私條例之異議程序

  1. 下列何者不得作為提起訴願之程序標的? 108法制)

A 罰鍰 B 怠金 C 環境講習 D 自治規則

  1. 甲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於遺產稅核定通知後逾 6 個月,始獲法院判決確定所繼承之債權,因債務 人死亡無財產可供執行,債權未獲實現。甲據以向國稅局申請依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重開程序, 稅局以其非屬新事證,不合重開程序要件,予以否准。甲得循下列何項程序救濟? 102律)

A 提起訴願、課予義務訴訟

B 提起訴願、撤銷訴訟

C 提起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訟

D 提起公法上一般給付訴訟

  1. 中華電信公司因不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定調降其固網費率,依現行司法實務見解,應循下列何 項程序尋求救濟? 102律)

A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為獨立機關所為處分毋須經訴願程序,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B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為獨立機關所為處分得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起訴願後,提起行政訴訟

C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為行政院所屬機關,得向交通部提起訴願後,提起行政訴訟

D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為行政院所屬機關,得向行政院提起訴願後,提起行政訴訟

  1. A 公司於臺北市小巨蛋舉辦歌唱比賽,使用擴音設施超過噪音管制標準,臺北市政府乃派員前往稽 ,於現場依噪音管制法第 24 條第 1 項開立書面改善通知, A 公司於 10 分鐘內改善,A 公司因 逾限仍未改善,臺北市政府除開立罰單外,並每 10 分鐘通知 A 公司改善,且按次開立罰單。A 公司 不服,得如何救濟? 102律)

A 依行政執行法聲明異議

B 依訴願法提起訴願;不服決定者,再行提起行政訴訟

C 依行政執行法聲明異議後,不服決定者,再行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D 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已執行完畢行政處分違法之訴訟

  1. 甲因違反行政法義務被裁處 5 萬元罰鍰,但遲遲未繳交,甲旋即死亡,若甲之繼承人乙不服該項罰鍰之處分,是否得提起訴願? 102律)

A 可以,因為乙應繼受罰鍰債務成為該罰鍰之繳納義務人

B 可以,雖然乙無須繼受罰鍰債務,但主管機關得對甲之遺產執行該項罰鍰債務,乙得基於維護所繼承遺產之利害關係,提起訴願

C 不可以,因為乙無須繼受罰鍰債務,且該罰鍰債務隨著甲之死亡而消滅

D 不可以,雖然乙應繼受該罰鍰債務,但由於乙並非「被裁罰之對象」,欠缺訴願人適格

19. A 經由 B 市教育處申請設立幼兒園,嗣後接獲予以否准設立之函文,請問下

列何者為本案之訴願決定機關? 102法制)

A B 市市政府 B B 市教育處 C 中央主管機關 D 行政院

  1. 甲財團法人受乙機關委託辦理補助事項。甲以自己名義對丙作成否准其申請補助之行政處分,丙不服,提起訴願。依訴願法規定,訴願之管轄機關為何?(109司律)
  1. 甲財團法人
  2. 乙機關
  3. 甲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
  4. 甲財團法人之設立機關
  1. 甲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之規定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再開行政程序,原處分機關置之不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09法制)
  1. 甲得提起撤銷訴願
  2. 甲得提起怠為處分之訴願
  3. 甲得提起排除否准之訴願
  4. 甲得申請訴願再審
  1. 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委託勞工保險局核發。甲不服勞工保險局認定其不具原住民身分,不得領取該津貼之行政處分,應以下列何項機關為訴願管轄機關?(101)

A 勞工保險局

B 勞工委員會

C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D 行政院

  1. 甲若不服通傳會對其所為之換照許可中附加附款,可循何種行政爭訟途徑?(101

A 訴願及撤銷訴訟

B 確認附款無效之訴訟

C 確認附款違法之訴訟

D 訴願及課予義務訴訟

  1. 甲於提起訴願時,根據現行實務見解,訴願管轄機關為何?(101

A 通傳會 B 行政院新聞局 C 行政院 D 總統府

  1.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建造物所有人對於具有保存價值之建物,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指定為古蹟,主管機關於受理人民申請後,應依法定程序審查之。甲為建物所有權人,以其所有建物具保存價值,乃向主管機關申請,請求將其所有建物指定為古蹟。主管機關 A 縣政府經審議後,認為不具保存價值,乃函知甲:所申請之建物,無指定公告為古蹟之價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01

A 甲為建物所有權人,A 縣政府拒絕其指定之請求,自得提起訴願

B 甲為建物所有權人,A 縣政府經審議後拒絕其指定之請求,程序並無不法,不得提起訴願

C 甲為建物所有權人,A 縣政府拒絕其指定之請求,係屬公法上意思表示,不得提起訴願

D 甲為建物所有權人,A 縣政府拒絕其指定之請求,並非依法申請之案件,不得提起訴願

  1. 乙仍希望經營景觀咖啡小站,對清除環境污染亦無意見,但認為營業額百分之五的額度要求過高而不合理,試問乙應如何尋求救濟較為正確?(101

A 單獨對此項要求提出撤銷訴願及撤銷訴訟

B 針對整個許可處分提出撤銷訴願及撤銷訴訟

C 提出課予義務訴願及課予義務訴訟,請求獲得無此項要求之許可處分

D 直接提出確認訴訟,確認此項要求違法而無效

  1. 甲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之規定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再開行政程序,原處分機關置之不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09法制)

A 甲得提起撤銷訴願 B 甲得提起怠為處分之訴願

C 甲得提起排除否准之訴願 D 甲得申請訴願再審

  1. 人民不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行政處分所提之訴願應由: (101法制)

A 行政院管轄    B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設立之訴願審議委員會管轄

C 交通部管轄    D 內政部管轄

 

實例題

1102律師]

四、甲在臺北市有一筆土地,多年來供公眾通行使用,已成為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惟臺北市政府礙於經費,迄未為徵收,試問:

(一)甲有無請求臺北市政府徵收該筆土地之權利?請就憲法保障財產權之規定,從理論及司法實務之觀點加以分析。(15 分)

(二)若甲不請求徵收,而直接請求臺北市政府補償其損失,有無理由?請從損失補償之原理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觀點加以分析。(15 分)

若臺北市政府對甲之土地依職權辦理徵收,並報經內政部核准,及為徵收補償之公告並通知,惟甲認為地價補償金額過低,對於臺北市政府所作成之徵收補償處分不服,試問:

(三)甲得否不經訴願先行程序(土地徵收條例第 22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3 項規定),逕行提起訴願?如甲逕行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應如何處理?(10 分)

(四)甲如不服訴願決定,應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10 分)

參考法條

土地徵收條例第 18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接到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核准徵收案時,應即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

前項公告之期間為三十日。

土地徵收條例第 22 條第 1 項至第 3

權利關係人對於第十八條第一項之公告事項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權利關係人。

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補償價額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屆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異議,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權利關係人。

權利關係人對於前項查處不服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權利關係人不服復議結果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23

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補償價額,不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所為查處者,應於查處通知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不服查處之事實及理由,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第二章 訴願之程序合法要件

  1. 依訴願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04法制)

A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訴願

B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訴願

C各級地方自治團體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訴願

D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得就其行政處分之違法或不當,進行審查決定

  1. 訴願人於訴願程序中死亡時,關於承受訴願,下列敘述何者有誤?103法制)

A繼承人或其他依法得繼受原行政處分所涉權利或利益之人得承受訴願

B承受訴願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 日內,向受理訴願審議機關檢送相關證明文件

C當事人死亡應聲明承受訴願,係以訴願繫屬中當事人死亡者為限,如於提起訴願時已死亡,則無當事人能力,其提起訴願為不合法

D承受訴願權人承受訴願逾30 日時,訴願受理機關得逕為不受理之決定

  1. 下列訴願,何者無須扣除在途期間?(103司律

A臺北市民甲,不服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之處分提起之訴願

B臺南市民甲,不服經濟部之處分提起之訴願

C臺中市居民甲,不服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之處分提起之訴願

D臺北市居民甲,不服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之處分,由受委託之高雄市某律師代為提起之訴願

  1. 下列有關提起訴願之敘述,何者錯誤?(104司律

A訴願之提起,除有在途期間之適用者外,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 日內為之

B行政處分之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得提起訴願之期間自知悉時起算

C行政處分達到相對人已逾3 年者,利害關係人不得提起訴願

D訴願提起期間之計算,一律以訴願人寄出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1. 下列訴願之提起,何者為合法?(105司律

A妻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而受罰鍰處分,夫主張其財產權被侵害,以自己名義提起訴願

B公司受罰鍰處分,其董事長主張其財產權被侵害,以自己名義提起訴願

C子因學業成績不佳受退學處分,其父主張其名譽權被侵害,以自己名義提起訴願

D建築主管機關核發甲建築執照,其鄰地所有人主張其日照權被侵害,以自己名義提起訴願

  1.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依商品檢驗法第4 條第2 項之規定,將某商品檢驗及驗證證書之核發事項委由國立成功大學辦理。假設某甲向國立成功大學申請商品驗證,遭國立成功大學駁回其申請。甲欲提起訴願救濟,請問訴願管轄機關為何?(105司律

A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B教育部 C經濟部 D行政院

  1. 甲為內政部公務員,因退休年資採計,不服銓敘部不予計入國營事業服務年資之退休核定函,應如何提起行政救濟?(106司律

A以考試院為受理救濟機關,提起訴願

B以銓敘部為受理救濟機關,提起訴願

C以行政院為受理救濟機關,提起訴願

D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為受理救濟機關,提起復審

  1. 依現行法制及司法實務見解,有關申訴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107司律

A公務人員對公務人員保障法之申訴及再申訴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B學生就學校所為之退學處分,經向學校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得依法提起訴願

C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依教師法規定對於申訴、再申訴之決定不服者,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D依教師法規定,公立學校不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再申訴決定,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1. 行政院為減緩失業,推出一次性之失業拯救計畫。據此計畫,人民得申請3 個月的臨時工作。惟甲提出申請卻遭主管機關A 駁回。甲不服,於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訴願程序進行中,該計畫已執行完畢,受理訴願機關遂作成不受理之訴願決定,其合法理由為?(104司律

A A 機關駁回甲之申請非行政處分 B甲非適格當事人

C 訴願已無實益 D甲無當事人能力

  1. 訴願人因國民年金事件,不服行政機關所為之處分,依法提起訴願,嗣後該行政機關經自我審查廢止原行政處分,訴願審議機關應為如何之訴願決定?(104法制)

A不受理之決定 B訴願無理由,決定駁回

C職權撤銷,自為決定 D訴願有理由,逕為變更之決定

  1. 甲販賣之食品含有毒物質,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 條第1 項之規定,依同法第44 條得處新臺幣6 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罰鍰。甲為初犯,且情節輕微,依相關裁罰基準應處法定罰鍰額最低額6萬元,詎料主管機關A 為顯示執法決心,竟處甲4,000 萬元罰鍰。甲於法定救濟期間內未為救濟,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05司律

A該罰鍰處分無效,甲雖未提起訴願,仍得請求A 確認原處分無效

B該罰鍰處分違法,甲提起訴願雖會遭不受理之決定,但A 得主動依職權撤銷原處分

C該罰鍰處分違法,甲提起訴願雖會遭不受理之決定,但仍得請求A 確認原處分違法

D該罰鍰處分無效,甲提起訴願雖會遭不受理之決定,但得依無瑕疵裁量請求權請求A 撤銷原處分

  1.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之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同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本保險由中央主管機關 設立之中央社會保險局為保險人。在中央社會保險局未設立前,業務暫委託勞工保險局辦理,並為 保險人。」甲為農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傷病給付,經勞工保險局審查後, 甲自始不具農民身分,不符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所定投保資格,乃拒絕給付。甲不服,應以下列何機關為訴願管轄機關? 102律)

A 內政部 B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C 行政院 D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 A 公司舉發 B 公司之專利案係沿用其已取得專利之技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乃審定 B 公司之專利申請不成立。B 公司不服,提起訴願,經濟部經重行委請專業機構鑑定, B 公司之專利申請,並未 使用 A 公司之專利技術。經濟部於作成訴願決定撤銷專利申請不成立之處分前,如未踐行下列何項程 ,其訴願決定違法: 102司)

A 舉行陳述意見 B 舉行言詞辯論

C 通知 A 公司參加訴願程序,表示意見 D 依職權委請專業機構鑑定

  1. 承上題,經濟部訴願決定撤銷專利申請不成立之處分,A 公司得循下列何項程序主張其權利? 102司)

A 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經濟部訴願決定之訴訟

B 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經濟部訴願決定違法之訴訟

C 向行政法院提起預防性不作為訴訟,請求判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不得作成專利申請成立之處分

D 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作成專利申請成立之處分後,向經濟部訴願請求撤銷原處分

  1. 有關私立大學對學生之退學處分,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以下敘述何者正確?(101)

A私立大學學生受退學處分如有不服,可逕行提起民事訴訟以資救濟

B私立大學學生受退學處分如有不服,可逕行提起行政訴訟以資救濟

C私立大學學生受退學處分如有不服,可自行選擇循私法或公法救濟

D私立大學學生受退學處分如有不服,可先於校內提出申訴,再向教育部訴願

  1. 訴願人對於確定訴願決定申請再審。有下列何種情形,原訴願決定機關應不予受理?(101)

A 逾越法定期間

B 原決定適用法規並無錯誤

C 未發現新證據

D 為決定基礎之證物係偽造

  1. 下列關於「訴願決定」之敘述,何者錯誤?(101法制)

A 訴願決定應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拘束

B 訴願委員不同意訴願決定內容者,不可依法提出不同意見書

C 受理訴願機關在訴願決定前,應通知訴願決定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將受不利益之第三人參加訴願

D 訴願決定後,訴願人或利害關係人(不含被訴機關)未於法定期間內提起行政訴訟者,訴願決定即發生確定力

實例題

1105司法官]

二、經濟部水利署為辦理堤防防災減災工程,需用臺南市A地號內等21筆土地,乃檢附有關資料,由經濟部報經內政部以民國(下同)10537X號函核准徵收,交由臺南市政府以105310Y號公告,同日通知各別土地所有權人甲及乙。甲及乙同時於105314日收到通知,通知上有正確之救濟教示。甲不服於105325日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駁回其訴願,甲於10566日收到訴願決定書。甲仍表不服,與未提起訴願之乙於105711日向行政法院提起共同訴訟。請詳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本件之訴願管轄機關為那一個機關?管轄法院為那一個法院?(10分)

(二)甲主張經濟部水利署未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通知其參加於10492日召開之用地取得協議價購會議;其土地並非位於該工程範圍內,政府不得徵收其土地。若甲所主張之事實屬實,且其訴訟合法,則對於甲所提起之訴訟部分,行政法院應如何裁判?(25分)

(三)乙主張經濟部水利署在進行協議價購程序前,即先行評定徵收價格,已違反法律所定程序。若乙所主張之事實屬實,則對於乙所提起之訴訟部分,行政法院應如何裁判?(15分)

參考法條:

土地徵收條例

3

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下列各款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一、國防事業。二、交通事業。三、公用事業。四、水利事業。五、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事業。六、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及其他公共建築。七、教育、學術及文化事業。八、社會福利事業。九、國營事業。十、其他依法得徵收土地之事業。

11

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除國防、交通或水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土地未及與所有權人協議者外,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且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者,始得依本條例申請徵收。前項協議之內容應作成書面,並應記明協議之結果。如未能達成協議,應記明未達成協議之理由,於申請時送交中央主管機關。

第一項協議價購,依其他法律規定有優先購買權者,無優先購買權之適用。

第一項協議價購,應由需用土地人依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前項所稱市價,指市場正常交易價格。

2102司法官]

二、甲汽車修理廠與乙公路監理機關簽訂汽車委託檢驗合約書,成為乙轄區內汽車定期檢驗之代檢單位,從事汽車檢驗工作。甲與乙之委託檢驗合約書第 11 條約定,甲應依公路證照及監理規費收費辦法規定之數額代收汽車檢驗費。甲所收之汽車檢驗費,於扣除委託費用後,應於收受當日或次日 12 時前全數解繳乙所指定之公庫,遲延繳納檢驗費者,應按工作日支付乙應付檢驗費百分之十之金額作為違約金。此外,合約書第 12 條約定,甲違反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時,乙得依違規情節輕重,處以違規登記並減少每條檢驗線每日車輛檢驗數、暫時停止辦理檢驗工作或終止合約。

乙對甲汽車修理廠作臨時檢查時發現,甲之車輛排氣分析儀器已逾有效期日,未依規定校正仍受理車輛檢驗,乙乃以甲違規為由,通知甲處以違規登記 1 次並依約減少每條檢驗線每日車輛檢驗數 12 輛,為期 3 個月。3 個月後,乙又發現甲有遲延繳納檢驗費情事,因而通知甲應繳納合計新臺幣 8 萬元之違約金。試問:

(一)此汽車委託檢驗合約書之法律性質為何?(10 分)

(二)甲如不服違規登記及減少車輛檢驗數之通知,得否提起訴願?(20 分)

(三)如甲拒不繳納 8 萬元之違約金,乙得否逕行將之移送行政執行?(20 分)

參考法條:

公路法

63 條第 3 項:「汽車修理業、加油站具備完善之汽車安全檢驗設備,經公路主管機關查驗合格發給證照者,得受委託為汽車定期檢驗。」

63 條第 4 項:「公路主管機關依前項委託廠商辦理汽車定期檢驗,應支付委託費用,其費用由汽車檢驗費扣抵。」

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

10 條第 1 項:「辦理汽車定期檢驗,由公路監理機關與受委託辦理檢驗單位簽訂合約辦理。受委託辦理單位辦理汽車定期檢驗所需費用按汽車檢驗費三分之二分配,並直接由汽車檢驗費中扣抵。……

11 條第 1 項:「公路監理機關對於受委託辦理檢驗單位應作定期或臨時檢查。」

第三章 訴願之審理及決定

  1. 關於訴願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107法制)

A訴願人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提起訴願時,原行政處分機關應重新審查原行政處分是否合法妥當

B訴願人提起訴願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即因而停止

C受理訴願機關於訴願程序進行中所為之程序上處置,訴願人應立即提出異議,不得於行政訴訟中主張

D訴願人向受理訴願機關提起訴願者,受理訴願機關應即進行訴願程序,並作成決定,無須將訴願書副本送交原行政處分機關

  1. 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受理訴願機關應如何審議?(105法制)

A須就原行政處分之妥當性進行審查

B尊重地方自治事務權,僅就程序審查

C僅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D僅就原行政處分之合目的性進行審查決定

  1. 依訴願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04法制)

A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訴願

B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訴願

C各級地方自治團體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訴願

D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得就其行政處分之違法或不當,進行審查決定

  1. 下列何種情況,應以訴願無理由而為駁回之決定?(103司律

A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者

B對於非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者

C據以提起訴願之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

D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1. 司法院釋字第553號解釋謂:「地方自治團體處理……委辦事項…………中央……亦得就行政作業之合目的性等實施……監督」其情形與下列何者之審查相似?(109司律)
  1. 行政法院依行政訴訟法第200條審查人民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是否「有理由」
  2. 行政法院依行政訴訟法第201條審查行政處分有無「濫用權力」
  3. 原處分機關依訴願法第58條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妥當」
  4. 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10條審查機關本身行使裁量權有無「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1. 下列何種審查事項,不在訴願管轄機關權限範圍之內?(101

A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之是否遵守

B 附款是否符合換照許可管制之目的

C 附款是否合乎比例原則

D 附款是否落實國家有線電視管制之政策

實例題

1102地特法制

二、A 醫師因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經主管機關移付醫師懲戒委員會懲戒,醫師懲戒委員會決議將A 予以停業三個月之處分,A 不服醫師懲戒委員會決議,遂向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亦遭到駁回。請問:

(一)醫師懲戒委員會及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決議之法律性質為何?(15 分)

(二)A主張醫師懲戒委員會未依醫師法第25 條之2 2 項規定,給予其答辯及陳述意見之機會,請問此一程序瑕疵對醫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有何影響?

10 分)

第二篇 行政訴訟

第一章 行政訴訟之基本問題

  1. 下列公法上之爭議,何者非行政法院之審判權範圍?(107法制)

A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交通裁決事件

B入出國及移民法之收容異議事件

C政府採購法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事件

D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罰鍰事件

  1. 有關行政訴訟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107法制)

A確認訴訟採訴願前置主義

B有關農會選舉訴訟由行政法院審理

C外國人收容聲請事件由行政法院審理

D智慧財產法院為商標爭議案件之第二審行政法院

  1. 下列有關行政訴訟管轄之敘述,何者錯誤?(103司律

A在急迫情況下,假處分之聲請,得由請求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B因不動產徵收、徵用或撥用之訴訟,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C保全證據之聲請,在起訴前,應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

D若依據行政訴訟之確定裁判,債務人應為一定之給付而不為者,債權人得以該裁判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

  1. 下列有關行政訴訟審判權之敘述,何者錯誤?(104司律

A行政法院原擁有審判權並已受理之事件,其後法律變更將該類事件之審判權劃歸普通法院,行政法院對於本案之審判權不受影響

B地方法院民事庭認為無審判權,將案件移送至高等行政法院,若高等行政法院亦認為無審判權,應聲請司法院解釋

C行政法院受理某一行政訴訟案件,該案以另一民事事件之結果為先決問題。若該民事事件已經繫屬於地方法院,行政法院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D行政法院認為某一案件之審判權屬於地方法院民事庭,應依據行政訴訟法之規定,以裁定駁回該事件

  1. 有關行政訴訟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106司律

A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之許可,得於期日偕同三人以下之輔佐人到場

B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訟,但訴之撤回對於公益之維護有礙者,原告不得撤回訴訟

C行政法院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得命司法事務官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提出分析報告,但司法事務官不得直接向當事人說明

D當事人兩造於言詞辯論期日無正當理由均不到場時,應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4 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一律視為撤回其訴

  1. 甲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前段及中段規定,以乙市政府未經其同意在其所有土地上舖設柏油路面供民眾通行為由,向丙地方法院民事庭起訴,請求乙市政府刨除柏油路面並返還土地。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丙地方法院應如何處理?(107司律

A以系爭事件屬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逕為不受理之駁回裁定

B以系爭事件屬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受理審理,並為實體之裁判

C以系爭事件屬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裁定移轉有審判權之法院審理

D以系爭事件之法律性質不明為由,裁定停止審判,聲請司法院解釋

  1.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非律師得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107司律

A專利代理人代理發明人所涉之專利行政事件

B會計師代理票券商所涉之票券金融業務管理事件

C公法人所屬辦理法制業務之專任人員代理公法人所涉之稅務行政事件

D非法人團體所屬辦理訴訟業務之人員代理非法人團體所涉之交通裁決事件

  1. 當事人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下稱行政執行署)甲分署對其所為具有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不服, 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規定聲明異議,經行政執行署作成異議決定予以駁回後,後續應為如何之救濟? 108司律

A 向行政執行署提起申訴 B 向法務部提起訴願

C 向普通法院逕行提起訴訟 D 向行政法院逕行提起訴訟

  1. 下列何種事項,行政法院不得依職權為之? 108司律

A 於終局裁判時,命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

B 於審理撤銷訴訟事件時,命停止行政處分之執行

C 於審理一般給付訴訟事件時,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D 於審理課予義務訴訟事件時,審酌請求權是否罹於時效

  1.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訴訟法規定再審之事由? 108法制)

A 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B 依法律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

C 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  D 參與裁判之法官言行不檢

  1. 行政訴訟進行中所生程序上之爭執,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行政法院應如何處理? 108法制)

A 得先為裁定   B 應最後一併於裁判中諭知

C 應為中間判決 D 得為一部之終局判決

  1. 下列公法上之爭議事件,依現行有效法規,何者屬行政法院管轄? 102律)

A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不服主管警察局作成之裁處,所提起之訴訟

B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選舉或罷免無效、當選無效、罷免案通過無效及罷免案否決無效之訴訟

C 律師違反律師法,不服律師懲戒委員會懲戒之決定,提起救濟之事件

D 公務人員不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對其所提起之復審所作之決定,而提起之訴訟事件

  1. 下列有關行政訴訟管轄權之敘述,依現行有效之行政訴訟法規定,何者錯誤? 102律)

A 住在臺中的甲因全民健康保險拒絕給付新臺幣 100 萬元事件,以在臺北的中央健康保險局為被告 提起行政訴訟,本案件甲得就近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為管轄法院

B 住在臺南的乙擁有一筆位於臺中市的土地,乙不服內政部所為該筆土地之徵收處分欲提起撤銷訴 ,本案件得以被告機關所在地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為管轄法院

C 丙服務於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位於臺北市),但被派駐在高雄市服務,若丙因職務關係與該局有 所爭執欲提起行政訴訟,本案亦得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為管轄法院

D 丁向被告機關所在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即使被告機關其後搬遷至高雄市,亦不影 響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對於本案之管轄權

  1. 下列有關行政訴訟法上共同訴訟之敘述,何者錯誤? 102司)

A 某一土地重劃案範圍內之數名土地所有人,不服土地重劃之方案,得適用普通共同訴訟之規定一 同起訴

B 某師範大學得以數名被退學之公費生為共同被告,適用普通共同訴訟之規定提起行政訴訟

C 共有土地之共有人若申請就共有土地之全部辦理變更登記被駁回,欲提起行政訴訟,必須適用必要共同訴訟之規定一同起訴

D ABC 為必要共同訴訟事件(撤銷訴訟)之共同原告,但僅 A B 踐行了訴願程序, C 尚未補行提起訴願之前,ABC 不得共同提起撤銷訴訟

15. 依現行行政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何種行政訴訟,非以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

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102法制)

A 關於公務員職務關係之訴訟 B 關於公法上保險事件之訴訟

C 關於交通裁決事件之訴訟   D 關於因不動產徵收、徵用或撥用之訴訟

  1. 下列何項爭議,非得依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
  1. 請領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之爭議
  2. 中央健康保險署與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關於特約之爭議
  3. 政府採購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決標之爭議
  4. 主管機關終止公務人員配住宿舍關係之爭議
  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受刑人不服監獄處分或其他管理措施時之救濟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均不得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
  2. 立法機關得基於立法形成自由,視相關措施侵害受刑人權利之程度,設計屬機關內部自我省查糾正之申訴程序
  3. 監獄處分或其他管理措施乃刑事判決之執行,自屬刑事訴訟審判權範圍
  4. 相關案件,因侵害受刑人之基本權利尚屬輕微,故適用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但應經言詞辯論
  1. 地方自治團體不服自治監督機關就其自治規則函告無效之決定,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應為如何之法律救濟?(109司律)
  1. 申請行政院協調爭議
  2. 提起確認自治權存在之訴訟
  3. 向原自治監督機關申請覆議
  4. 聲請司法院解釋
  1. 下列何種民事訴訟之制度,為行政訴訟所不採?(109司律)
  1. 公示催告
  2. 假處分
  3. 假扣押
  4. 證據保全
  1. 關於最高行政法院審理案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109法制)
  1. 審理不服高等行政法院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事件
  2. 每庭置法官5人,採合議方式審理及裁判
  3. 判決原則上經言詞辯論為之
  4. 設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以法官9人行之
  1. 關於行政訴訟法上公益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109法制)
  1. 公益訴訟之提起,須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始得為之
  2. 公益訴訟係以維護有共同利益之特定多數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為目的
  3. 公益訴訟視原告主張事由之不同,容有提起撤銷訴訟等各種訴訟種類之可能
  4. 公益訴訟之提起,原告若勝訴,於行政機關不依判決履行作為義務時,得聲請行政法院為強制執行
  1. 行政法院法官審理個案時,縱認下列何種命令違憲,亦不得逕行拒絕適用?(109司律) A緊急命令 B法規命令 C職權命令 D行政規則
  2. 甲因慢性疾病居住他處調養,未於住所居住,亦未委託他人代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乃以寄存送達方式,將判決書寄存於住居所所在地之郵局。甲返回住所後,不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惟已逾 20 日上訴期間,依行政法院裁判見解,得依下列何項理由請求救濟?(101)

A甲因病住院且未委任代理人,屬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得聲請回復原狀後,提起上訴

B甲因病住院且未委任代理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之判決採寄存送達為不合法,甲得提起上訴

C甲因病住院且未委任代理人,非屬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已逾上訴期間,不得聲請上訴救濟

D甲因病住院且未委任代理人,判決確定之不變期間,應自甲出院實際得受領時起算,甲得提起上訴

  1. 下列有關確認訴訟之敘述,何者錯誤?(101)

A 「法律關係確認訴訟」相較於「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與「一般給付訴訟」具有補充性關係

B 甲之卡車被主管機關宣告沒入,並已經執行完畢,但該卡車尚未滅失,若甲不服,應提起「確認沒入處分違法之訴訟」

C 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無須經訴願程序,但須先請求行政機關確認系爭行政處分無效

D 甲之土地被徵收且已執行完畢,但其後該徵收處分因故失其效力,若對於徵收處分是否失效等問題引發爭議,得提起「法律關係確認訴訟」

  1.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下列關於訴訟移送之敘述,何者正確?(101)

A行政法院應將訴訟移送至其他法院者,應暫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徵收其訴訟費用

B應行徵收之訴訟費用,原告未繳納前,行政法院應命原告補繳後始得為移送裁定

C應以裁定移送訴訟至其他法院,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由為移送之法院決定適當之受移送法院,原告不得指定法院

D移送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認其亦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1. 行政訴訟法有關證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09法制)

A 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行政法院得不經裁罰即裁定逕行拘提

B 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蒙恥辱者,得拒絕證言

C 以未滿16歲之人為證人者,仍得令其具結

D 拘提證人,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1. 依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行政訴訟法,下列何者為正確?(101法制)

A 簡易行政訴訟程序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

B 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四十萬元者,不適用簡易行政訴訟程序

C 簡易行政訴訟之提起,必須以書面為之

D 依簡易行政訴訟程序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得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1. 下列關於行政訴訟的敘述,何者錯誤?(101法制)

A 行政訴訟上亦有和解制度,但和解之標的必須與訴訟標的有關

B 第三人亦得參加行政訴訟上之和解

C 行政訴訟僅針對具體之公法上爭議進行裁判,尚未具體適用之抽象法規不得為行政訴訟之標的

D 所有行政訴訟均採訴願前置主義


實例題

1105司法官]

二、經濟部水利署為辦理堤防防災減災工程,需用臺南市A地號內等21筆土地,乃檢附有關資料,由經濟部報經內政部以民國(下同)10537X號函核准徵收,交由臺南市政府以105310Y號公告,同日通知各別土地所有權人甲及乙。甲及乙同時於105314日收到通知,通知上有正確之救濟教示。甲不服於105325日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駁回其訴願,甲於10566日收到訴願決定書。甲仍表不服,與未提起訴願之乙於105711日向行政法院提起共同訴訟。請詳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本件之訴願管轄機關為那一個機關?管轄法院為那一個法院?(10分)

(二)甲主張經濟部水利署未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通知其參加於10492日召開之用地取得協議價購會議;其土地並非位於該工程範圍內,政府不得徵收其土地。若甲所主張之事實屬實,且其訴訟合法,則對於甲所提起之訴訟部分,行政法院應如何裁判?(25分)

(三)乙主張經濟部水利署在進行協議價購程序前,即先行評定徵收價格,已違反法律所定程序。若乙所主張之事實屬實,則對於乙所提起之訴訟部分,行政法院應如何裁判?(15分)

參考法條:

土地徵收條例

3

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下列各款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一、國防事業。二、交通事業。三、公用事業。四、水利事業。五、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事業。六、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及其他公共建築。七、教育、學術及文化事業。八、社會福利事業。九、國營事業。十、其他依法得徵收土地之事業。

11

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除國防、交通或水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土地未及與所有權人協議者外,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且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者,始得依本條例申請徵收。前項協議之內容應作成書面,並應記明協議之結果。如未能達成協議,應記明未達成協議之理由,於申請時送交中央主管機關。

第一項協議價購,依其他法律規定有優先購買權者,無優先購買權之適用。

第一項協議價購,應由需用土地人依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前項所稱市價,指市場正常交易價格。

2104司法官]

四、本國籍男子甲於民國104年初與A國女子乙,在A國辦理結婚登記,乙持結婚證書向外交部所屬駐A國代表處申請結婚文件證明及來臺居留簽證,駐A國代表處經面談結果,以甲及乙對結婚重要事實陳述不一及作虛偽不實之陳述,依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款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分別以函文不予受理乙結婚文件證明之申請及駁回乙來臺居留簽證之申請(以下合稱原處分)。請問:

(一)甲就乙之文件證明及簽證申請是否具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若甲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被駁回後,得否以自己名義提起行政訴訟(請分別就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論述之)?(20分)

(二)外交部以外國人出入境簽證之准駁,事涉高度政治問題,應不受司法審查為由,拒絕受理A國女子乙提起之訴願,試問外交部之作法是否合憲?(10分)

(三)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第3項規定:「外交部及駐外處得要求申請人面談」,該規定是否增加母法所無之限制,而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來臺面談作業要點」第2點及第3點規定,特定國家國民申請簽證始須安排面談,非特定國家國民申請簽證則無須經過面談,該規定是否違反憲法上之平等原則?(20分)

參考法條: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

11條第1項第3款:「文書驗證之申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得補正者,應先定期令其補正:......三、申請目的或文書內容明顯違反我國法令、國家利益,或有背於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有其他不當情形。」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11條:「居留簽證適用於持外國護照,而擬在我國境內作長期居留之人士。」

12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第1項)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受理簽證申請時,應衡酌國家利益、申請人個別情形及其國家與我國關係決定准駁;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外交部或駐外館處得拒發簽證:......四、對申請來我國之目的作虛偽之陳述或隱瞞者。......(第2項)依前項規定拒發簽證時,得不附理由。」

15條:「本條例施行細則,由外交部定之。」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

5條第3項:「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得要求申請人面談、提供旅行計畫、親屬關係證明、健康檢查合格證明、無犯罪紀錄證明、財力證明、來我國目的證明、在我國之關係人或保證人資料及其他審核所需之證明文件。」

6條:「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應審酌申請人身分、申請目的、所持外國護照之種類、效期等條件,核發適當種類之簽證。」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來臺面談作業要點

1點:「為建立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文件證明及來臺簽證之面談處理準據,以維護國境安全、防制人口販運、防範外國人假藉依親名義來臺從事與原申請簽證目的不符之活動,並兼顧我國國民與外籍配偶之家庭團聚及共同生活權,特訂定本要點。」

2點:「外交部得衡酌國家利益、國際慣例與實踐、各國與我國關係及各該國家國民在臺停留、居留情形,訂定特定國家名單及指定面談地點,並適時檢討修正。」

3點第1項:「特定國家國民與我國國民以結婚為由申請文件證明及來臺簽證者,應先檢附下列文件向我駐該國館處或指定地點登記安排面談:......

第二章 行政訴訟之當事人

  1. 甲縣政府以都市計畫法第27 條第1 項第4 款所定「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為由,變更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案,於內政部核定後,經甲縣政府發布實施。下列何者錯誤?(106法制)

A縣(市)政府所為主要計畫之變更,內政部得指示變更

B縣(市)政府所為主要計畫之變更,內政部於必要時得逕為變更

C縣(市)政府對於內政部之核定得申請復議

D人民不服主要計畫變更得逕行提起撤銷訴訟,應以甲縣政府為被告

  1. 甲為 A 私立大學之專任教師,因教學不力不能勝任工作而遭A 大學予以不續聘,並經教育部核定後生效,甲不服該大學之不續聘措施,其提起行政訴訟時,有關A 大學參加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106法制)

A其為必要共同訴訟之必要參加 B其得作為利害關係人獨立參加

C A 大學得為甲輔助參加 D其無法參加訴訟

  1. 關於行政訴訟之參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07司律

A訴訟標的對於原告及其他公同共有人必須合一確定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命其他公同共有人參加訴訟

B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

C行政法院認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依職權命其參加訴訟

D輔助參加訴訟之人,並非行政訴訟法上所稱之當事人

  1. 課予義務訴訟之原告於訴狀中誤列被告機關時,行政法院應如何處理? 108司律

A 顯無理由,以判決駁回訴訟

B 毋庸命原告補正,逕以裁定駁回訴訟

C 先命原告補正,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訴訟

D 請原告撤回起訴後,再以正確之被告機關起訴

  1. 下列關於撤銷訴訟之敘述,何者正確? 108司律

A 起訴前一律應經合法之訴願程序

B 起訴如有原告不適格之情事,應先以裁定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起訴

C 原告所受之罰鍰處分如已自動繳納,仍應提起撤銷訴訟,不得改提確認處分違法訴訟

D 行政法院在對於原告不利益之範圍內,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1.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關於確認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08司律

A 於交通裁決事件,得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

B 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不得提起之

C 於收容聲請事件,不得提起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

D 行政處分已執行完畢者,即不得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

  1. 以下有關我國行政訴訟法上訴訟參加之敘述,何者正確? 102律師)

A 本案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限於第三人有聲請時,行政法院始得裁 定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

B 對於行政法院命參加訴訟之裁定,本案訴訟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明不服

C 必要共同訴訟之原告、被告以外的參加人,可對本案訴訟進行訴之追加、變更、提起反訴、訴之撤回

D 行政法院之判決,對於經行政法院以裁定命必要共同訴訟之第三人參加訴訟,而未為參加者,亦有效力

  1. 下列何者不具備行政訴訟當事人能力? 102律師)

A 某社區(公寓大廈)之管理委員會

B 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

C 因為某件環境污染事件由學者所組成的聲援團體

D 行政機關

  1. 甲向A 縣選舉委員會(下稱A 縣選委會)申請登記為A 縣某屆縣議員候選人。案經中央選舉委員會以甲犯有刑法妨害投票罪,經判決確定為由,否准甲登記為A 縣議員候選人之申請,並由A 縣選委會轉知甲。甲不服,應以何者為被告,循序提起行政訴訟?(109司律)
  1. A 縣選委會
  2.  A 縣政府
  3. 中央選舉委員會
  4. 行政院
  1. 依我國司法實務上之見解,下列何者不具有行政訴訟法上當事人能力?(101)

A 私立學校

B 各大學之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

C 非法人團體

D 某農田水利會

  1. 下列關於行政訴訟上共同訴訟之敘述,何者正確?(101)

A 必要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不論有利、不利於共同訴訟人,其效力皆及於全體

B 原告請求撤銷之行政處分如係二以上機關共同為之者,被告應屬於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C 於普通共同訴訟,其一人之行為所生利害,均及於其他共同訴訟人

D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人須全體共同向法院聲明,始得續行訴訟

實例題

1105司法官]

三、甲生為乙私立大學(以下簡稱乙校)法律學系四年級學生,大四必修課法理學五次未出席,已達該科教師自訂扣考標準,無法參加期末考試,學期成績被授課教師丙(以下簡稱丙師)評定為50分,甲生認為自己雖然缺課多次,但是自己在家認真閱讀與學習,倘若可以參加期末考試,必能取得及格成績,乃向丙師爭取補考機會,遭拒絕,因此向乙校提起申訴,希望爭取補考機會。乙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認為,甲生的行為該當乙校學則第15條的扣考規定,而不符合學則第28條所定的補考條件,因此評議決定申訴駁回。由於甲生未能參加補考,未能完全修完法律學系所訂的必修學分,根據乙校學則將無法如期在大四畢業。(乙校學則第15條:「學生扣考依缺、曠課時數計算(不含經核准之公假),扣考執行方式依各授課教師於課程大綱中之規定處置,分(1)達該科目全學期上課時數1/3時執行扣考;(2)自訂執行扣考時數;(3)不執行扣考。」第28條:「學生在期末考試期間內,因重病或特別事故經請假核准者,准予補考,請假補考於期末考後二週內舉行,以一次為限。在規定補考期間內,未參加考試者,概以曠考論。」)請問:

(一)甲生得否提起行政爭訟?(15分)

(二)若甲生就丙師不予補考一事對乙校申評會的評議決定,向教育部提起訴願,被教育部以訴願無理由駁回,甲生如果想提起行政訴訟,應以誰為被告,並為如何之主張?(15分)

(三)丙師依據乙校學則第15條「(2)自訂執行扣考時數」,自訂「缺席五次即扣考」的期末考扣考標準,暨依據學則之規定拒絕給予甲生補考,高等行政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援為依據,認為:「本於維護大學自治之原則,對大學之專業判斷予以適度之尊重」,判決甲生敗訴,甲生是否有憲法保障之受教育權受到侵害?(20分)

參考法條:

大學法

28條第1項:「大學學生修讀本校或他校輔系、雙主修、學程、跨校選修課程、保留入學資格、轉學、轉系(組)所、轉學程、休學、退學、開除學籍、成績考核、學分抵免與暑期修課、國外學歷之採認、服兵役與出國有關學籍處理、雙重學籍及其他與學籍有關事項,由大學列入學則,報教育部備查。」

2104律師]

三、雲林縣林內垃圾焚化廠開發單位於民國(下同)9036日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送請雲林縣政府審查,經審查會作成結論,不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本案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嗣於9052日公告雲林縣林內垃圾焚化廠興建營運計畫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某甲主張其住所距離垃圾焚化廠預定地二公里以內,如垃圾焚化廠開始營運,所造成之空氣及水源之污染,將影響其身體健康及農作物之生長,生存權及財產權均有受損害之虞,爰循序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撤銷雲林縣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之行政處分。試問: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規定,人民因行政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提起撤銷訴訟。故原告提起撤銷訴訟,必須有可能受損害之公法上權利存在,始為適格之當事人。甲提起撤銷訴訟,主張其公法上之權利係基於環境影響評估法,因環境影響評估法之目的,除保護公共利益之外,亦保護個人之主觀權利,故其為適格之原告。甲之主張是否可採?其法理依據何在?(30分)

(二)甲可否直接依憲法第15條保障生存權及財產權之規定,主張其權利受損害而為適格之當事人?(20分)

參考法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

1

為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藉以達成環境保護之目的,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5 

下列開發行為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一、工廠之設立及工業區之開發。二、道路、鐵路、大眾捷運系統、港灣及機場之開發。三、土石採取及探礦、採礦。四、蓄水、供水、防洪排水工程之開發。五、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六、遊樂、風景區、高爾夫球場及運動場地之開發。七、文教、醫療建設之開發。八、新市區建設及高樓建築或舊市區更新。九、環境保護工程之興建。 十、核能及其他能源之開發及放射性核廢料儲存或處理場所之興建。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前項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其認定標準、細目及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一年內定之,送立法院備查。

8 

前條審查結論認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者,開發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將環境影響說明書分送有關機關。    

二、將環境影響說明書於開發場所附近適當地點陳列或揭示,其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三、於新聞紙刊載開發單位之名稱、開發場所、審查結論及環境影響說明書陳列或揭示地點。開發單位應於前項陳列或揭示期滿後,舉行公開說明會。

9 

前條有關機關或當地居民對於開發單位之說明有意見者,應於公開說明會後十五日內以書面向開發單位提出,並副知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3104司法官]

四、本國籍男子甲於民國104年初與A國女子乙,在A國辦理結婚登記,乙持結婚證書向外交部所屬駐A國代表處申請結婚文件證明及來臺居留簽證,駐A國代表處經面談結果,以甲及乙對結婚重要事實陳述不一及作虛偽不實之陳述,依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款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分別以函文不予受理乙結婚文件證明之申請及駁回乙來臺居留簽證之申請(以下合稱原處分)。請問:

(一)甲就乙之文件證明及簽證申請是否具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若甲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被駁回後,得否以自己名義提起行政訴訟(請分別就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論述之)?(20分)

(二)外交部以外國人出入境簽證之准駁,事涉高度政治問題,應不受司法審查為由,拒絕受理A國女子乙提起之訴願,試問外交部之作法是否合憲?(10分)

(三)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第3項規定:「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得要求申請人面談」,該規定是否增加母法所無之限制,而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來臺面談作業要點」第2點及第3點規定,特定國家國民申請簽證始須安排面談,非特定國家國民申請簽證則無須經過面談,該規定是否違反憲法上之平等原則?(20分)

參考法條: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

11條第1項第3款:「文書驗證之申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得補正者,應先定期令其補正:......三、申請目的或文書內容明顯違反我國法令、國家利益,或有背於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有其他不當情形。」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11條:「居留簽證適用於持外國護照,而擬在我國境內作長期居留之人士。」

12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第1項)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受理簽證申請時,應衡酌國家利益、申請人個別情形及其國家與我國關係決定准駁;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外交部或駐外館處得拒發簽證:......四、對申請來我國之目的作虛偽之陳述或隱瞞者。......(第2項)依前項規定拒發簽證時,得不附理由。」

15條:「本條例施行細則,由外交部定之。」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

5條第3項:「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得要求申請人面談、提供旅行計畫、親屬關係證明、健康檢查合格證明、無犯罪紀錄證明、財力證明、來我國目的證明、在我國之關係人或保證人資料及其他審核所需之證明文件。」

6條:「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應審酌申請人身分、申請目的、所持外國護照之種類、效期等條件,核發適當種類之簽證。」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來臺面談作業要點

1點:「為建立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文件證明及來臺簽證之面談處理準據,以維護國境安全、防制人口販運、防範外國人假藉依親名義來臺從事與原申請簽證目的不符之活動,並兼顧我國國民與外籍配偶之家庭團聚及共同生活權,特訂定本要點。」

2點:「外交部得衡酌國家利益、國際慣例與實踐、各國與我國關係及各該國家國民在臺停留、居留情形,訂定特定國家名單及指定面談地點,並適時檢討修正。」

3點第1項:「特定國家國民與我國國民以結婚為由申請文件證明及來臺簽證者,應先檢附下列文件向我駐該國館處或指定地點登記安排面談:......

 

4109地特法制】

二、A 市於民國10911月發布新都市計畫。甲之土地因位於該計畫禁限建

之區域而喪失建築之可能性。後甲將土地出賣給乙。在甲將所有權移轉

於乙前,買受人乙對上述限制不服,乃依據都市計畫審查程序,請求法

院宣告上開都市計畫之限制規定無效,請問其訴訟類型是否正確,買受

人乙是否具備訴訟權能?25分)


第三章 行政訴訟之種類

  1. 關於行政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107法制)

A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定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得依行政訴訟法第6 條規定提起確認無效訴訟

B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因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所生之履約爭議,得依行政訴訟法第8 條規定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C私立學校基於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而對學生作成申誡處分,得依行政訴訟法第4 條規定提起撤銷訴訟

D受懲戒之律師不服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所為之決議,得依行政訴訟法第4 條規定提起撤銷訴訟

  1.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關於撤銷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107法制)

A須客觀上有行政處分存在

B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訴願人後3 個月內提起訴訟

C原告所為訴之聲明,應提出其權利確實受到侵害之證明

D原處分基礎事實之認定違背經驗法則,僅屬不當,尚無涉違法問題

  1. 甲就讀某軍事院校,因成績不佳而遭到退學,該軍事院校欲向甲追討須賠償之公費。若此一行政契約並未約定自願執行之條款,該軍事院校若須提起行政訴訟追討甲應返還之公費,其訴訟類型為何?(106法制)

A撤銷訴訟 B課予義務訴訟 C確認訴訟 D一般給付訴訟

  1. 承上題,若地政事務所拒絕甲註銷系爭註記之要求,甲應如何救濟?(106法制)

A提起撤銷訴訟 B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C提起確認訴訟 D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1.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罰中所謂「法律上一行為」?(106法制)

A違反藥師法規定未取得藥師資格並擅自營業者

B於臺北至高雄行經高速公路路段上無照駕駛者

C違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違規停車之連續處罰

D違反建築法及都市計畫法之違章建築

  1. 某甲申請商標註冊未獲許可,於是甲提起訴願請求准予商標註冊,遭訴願機關為駁回之決定,某甲應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何種行政訴訟?(104法制)

A撤銷訴訟 B課予義務訴訟 C確認訴訟 D一般給付訴訟

  1. 稅捐稽徵機關對人民A辦理退稅,但因作業錯誤,將退稅款匯入人民B之帳戶,向B請求返還未成,可對B提起何種行政訴訟?(104法制)

A撤銷訴訟 B課予義務訴訟 C一般給付訴訟 D確認訴訟

  1. 有關不同類型行政訴訟之合併提起或補充性原則之適用,下列何者之敘述正確?103法制)

A撤銷訴訟與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不得合併提起

B撤銷訴訟與確認行政處分違法訴訟不得合併提起

C確認訴訟,於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訴,不在此限

D人民可單獨依行政訴訟法第7 條規定,單獨提起請求損害賠償訴訟,毋庸與撤銷、確認、課予義務及給付各種訴訟合併請求

  1. A 所有之一筆土地經主管機關認定為既成道路已逾10 年,亦未辦理徵收,A 認為其土地自始即未符合既成道路之要件,主管機關之認定違法。A 若欲提起行政訴訟,應選擇何種訴訟類型最為適當?103法制)

A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  B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

C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  D一般給付之訴

  1. 承上題,A 若請求主管機關予以徵收補償,經主管機關以預算不足拒絕時,A 若欲提起行政訴訟,應選擇何種訴訟類型最為適當?103法制)

A撤銷訴訟  B課予義務訴訟 C確認行政處分違法訴訟  D損害賠償訴訟

  1. 行政院為減緩失業,推出一次性之失業拯救計畫。據此計畫,人民得申請3 個月的臨時工作。惟甲提出申請卻遭主管機關A 駁回。甲不服,於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訴願程序進行中,該計畫已執行完畢,受理訴願機關遂作成不受理之訴願決定。若甲認為A 機關駁回其申請違法時,得為如何之救濟?(104司律

A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合併請求損害賠償

B向普通法院提起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合併請求損害賠償

C向行政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D向行政法院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1. 軍事設施擴建時,部分軍事設施佔用到私人甲之土地,甲請求拆除該部分設施遭拒絕,其救濟管道為何?(105司律

A甲可以提起訴願,若未獲救濟,可提起撤銷拒絕處分之訴訟

B甲可以提起訴願,若未獲救濟,可提起課予拆除義務之訴訟

C甲可以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除去因違法佔用造成之事實結果

D甲可提起確認佔用行為違法之訴訟

  1. 下列有關一般給付訴訟之敘述,何者錯誤?(105司律

A一般給付訴訟不限於人民擔任原告,行政機關亦得擔任此類訴訟之原告

B甲依行政機關命其給付新臺幣10 萬元之行政處分而已為給付,但認為該行政處分違法,原則上得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返還

C行政機關發布某類食品之檢驗報告,A 廠商認為該份報告內容不實損及其商譽,其得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行政機關撤回或更正所發布之訊息

D人民若欲請求行政機關未來「不作成」某項行政處分,得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1. 甲為診所負責人,並與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簽訂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嗣該署查核發現,甲申報領取醫事服務費中所開立之藥品,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項目,違規情節重大,乃通知甲停止特約期間3 個月。甲不服該停止特約之通知,依行政法院實務見解,應循下列何種程序救濟?(106司律

A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請求履行契約

B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確認健保特約法律關係存在之訴訟

C提起訴願,不服訴願決定,得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D提起訴願,不服訴願決定,得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1. 衛生福利部對外發布某食品成分不符合法令之要求,籲請民眾勿購買食用。該食品製造業者認為該發布之訊息內容不實,損及商譽及影響銷售,欲請求救濟。下列救濟途徑何者正確?(106司律

A提起訴願 B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C提起撤銷訴訟 D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1. 行政機關與甲約定,行政機關免除甲興建法定停車場義務,甲則給付代金供行政機關興建公有停車場。甲事後主張上開約定違法無效而發生爭議,請問甲得如何尋求救濟?(106司律

A甲得提起確認行政契約無效之訴

B甲得提起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不成立之訴

C甲得提起確認行政契約違法之訴

D甲在現行法制下並無救濟管道

  1. 國稅局寄發之核課處分通知書未合法送達,該處分是否具有效力發生爭議, 提起何種訴訟? 108法制)

A 撤銷之訴 B 一般給付之訴 C 公法上法律關係確認之訴 D課予義務之訴

  1. 下列何者為撤銷訴訟之本質? 108法制)

A 確認訴訟 B 給付訴訟 C 形成訴訟 D 救濟訴訟

  1. 關於撤銷訴訟之提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08法制)

A 須對行政處分提起 B 原告須主張其權利受有損害

C 一律須經訴願程序 D 須於法定不變期間內提起

  1. 人民申請某項藥品之健保給付被中央健康保險署拒絕,人民擬請求准予給付,此類事件在行政訴訟 上應適用何種訴訟類型? 102司)

A 行政訴訟法第 8 條之一般給付訴訟

B 行政訴訟法第 5 條之課予義務訴訟

C 行政訴訟法第 4 條之撤銷訴訟

D 行政訴訟法第 6 條之法律關係確認訴訟

21. A 公司申請設立民營電廠,主管機關於許可處分中作成以下附款:A 公司必須

於處分生效後 3 個月內與鄰近 3 個里的 居民達成回饋金之協議,請問 A

不服許可處分中之附款時,其應提起何種行政訴訟? 102法制)

A 撤銷訴訟 B 課予義務訴訟 C 確認訴訟 D 一般給付訴訟

22. 承上題, A 公司不服許可中之附款,提起行政訴訟而有暫時性權利保護之

必要時,應為下列何者之聲請? 102法制)

A 假執行 B 假扣押 C 假處分 D 停止原處分之執行

23. 承第 21 ,A 公司於提起行政訴訟後,系爭附款遭原處分機關撤銷,A 公司

認為尚受有損害時,請問 A 公司與行政 法院在訴訟上得如何處理?102法制)

A A 得變更原訴為確認訴訟 B A 得變更原訴為一般給付訴訟

C 行政法院得以 A 權利已無保護必要以判決駁回之

D 行政法院得以 A 權利已無保護必要以裁定駁回之

  1. 地政機關在土地登記簿上之「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涉及違法地目變更,土地使用仍應受原地目限制」等文字。所有權人不服,請求註銷該註記,遭地政機關拒絕後,依司法實務見解,應為如何之救濟?(109司律)
  1. 系爭註記破壞所有權之圓滿性,影響第三人交易意願,為行政處分,所有權人應循序提起訴願及撤銷訴訟
  2. 所有權人請求地政機關排除系爭註記,遭拒絕後,應循序提起訴願及課予義務訴訟
  3. 系爭註記未改變土地使用管制,自非行政處分,所有權人應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法院判命地政機關註銷該註記
  4. 所有權人僅能依國家賠償法,向地政機關請求賠償因該註記所生之交易損失
  1. 甲公益團體以書面敘明,乙主管機關疏於執行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第1項所定命丙違規行為人限期移除其違法回填廢棄物,並告知乙機關。如乙機關於該書面送達之日起60日內仍怠於執行該具體之職務行為,甲得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109司律)
  1. 將乙機關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視為否准處分,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撤銷該否准處分
  2. 提起怠為處分之課予義務訴訟,請求判命乙機關作成令丙限期移除其違法回填廢棄物之行政處分
  3. 提起確認訴訟,請求確認乙機關怠於執行職務為違法
  4.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72條第1項規定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判命乙機關依法執行法定職務
  1. 依司法實務見解,有關公立學校與聘任教師間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09司律)

A 公立學校係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機構,具有行政機關之地位

B 公立學校教師之聘任,為行政契約

C 公立學校依法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定,為行政處分

D教師不服公立學校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定者,應以學校為被告,提起確認聘約關係存在之訴

  1. 甲若不服通傳會對其所為之換照許可中附加附款,可循何種行政爭訟途徑?(101

A 訴願及撤銷訴訟

B 確認附款無效之訴訟

C 確認附款違法之訴訟

D 訴願及課予義務訴訟

  1. 人民對主管機關斷水斷電之執行方法提起救濟,對該救濟之處理結果如仍有不服,進一步應如何救濟?(101

A 直接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B 直接提起撤銷訴訟

C 先提出訴願

D 直接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1. 乙仍希望經營景觀咖啡小站,對清除環境污染亦無意見,但認為營業額百分之五的額度要求過高而不合理,試問乙應如何尋求救濟較為正確?(101

A 單獨對此項要求提出撤銷訴願及撤銷訴訟

B 針對整個許可處分提出撤銷訴願及撤銷訴訟

C 提出課予義務訴願及課予義務訴訟,請求獲得無此項要求之許可處分

D 直接提出確認訴訟,確認此項要求違法而無效

  1. 下列關於訴訟類型之敘述,何者正確?(101

A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或不當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 3 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 2 個月不為決定者, 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B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經濟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撤銷該駁回處分之訴訟及命該機關應為特定內容行政處分之訴訟

C 於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

D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應經訴願程序後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1. 若甲不服 A 市政府公告其公司名稱,而欲提起行政訴訟者,則應選擇何種之訴訟類型?(101)

A 一般給付訴訟

B 確認行政處分違法訴訟連結一般給付訴訟

C 撤銷訴訟合併回復原狀之聲請

D 撤銷訴訟連結課予義務訴訟

 

實例題

1108地特法制

二、甲為公務員,蓄有長髮,其服務機關乙(下稱乙機關)依自訂之內部儀容規定,要求甲剪去長髮。甲置之不理,乙機關遂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予以申誡,並評定甲之年終考績為丙等。請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附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甲不服申誡,應如何救濟?得否提起行政訴訟?(10分)

(二)甲不服年終考績為丙等,應如何救濟?得否提起行政訴訟?(15分)

【參考法條:公務人員保障法】

25條第1項:「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77條第1項:「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2108高考法制

二、甲為某公立高中教師,於下班後在其個人部落格上批評學校改革措施。校長知悉後,以甲於部落格上之發言嚴重影響該校校譽為由,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第1項第6款第5目規定,對甲為申誡之懲處決定。甲不服此決定,依據教師法第31條規定提出申訴及再申訴,遞遭駁回。試問,甲得否繼續提起行政訴訟,以資救濟?(25分)

參考法條: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第1項:教師之平時考核,應隨時根據具體事實,詳加記錄,如有合於獎懲標準之事蹟,並應予以獎勵或懲處。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 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其規定如下:......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五)有不實言論或不當行為致有損學校名譽。

教師法第29條第1項: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其權益者,得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教師法第33條: 教師不願申訴或不服申訴、再申訴決定者,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請求救濟。

3107地特法制

一、 高雄市某地遭人非法棄置廢棄物,高雄市政府一時無法追查污染行為人,遂先依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第1項規定,函命該地之所有人甲限期清除處理(下稱A函)。屆期甲未清除處理,高雄市政府遂代為清除、處理,並函命甲於1個月內清償清除費用新臺幣300萬元(下稱B函)。屆期甲未為清償,高雄市政府乃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執行。該分署執行官乙要求甲陳報財產未果,即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限制甲住居(下稱C函)。試問:

(一)甲不服A函,主張其並非棄置廢棄物之行為人,主管機關命其清除處理系爭廢棄物,違反比例原則,甲之主張有無理由?(10分)

(二)甲不服B函及C函,應如何提起行政爭訟?(15分)

4107高考法制

一、甲為某直轄市市政府公務員,並任主管人員,於執行勤務時,酒後駕駛公務車肇事,分別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監察院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市政府遂將甲由主管人員調任同官等、官階(職等)及同一陞遷序列之非主管職務,並以函文通知甲(下稱A函),甲因而喪失主管加給。請問:

(一)甲如先被法院以觸犯刑法公共危險罪判刑確定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可否再對甲予以懲戒?(10分)

(二)甲對A函,應如何請求行政救濟?(15分)

5106地特法制

甲為經濟部所屬公司組織型態之獨資經營事業乙之勞工,自民國77916日起受僱於乙,退休生效日期為1041130日,工作年資計27214日,即42.5個基數。甲獲核准退休前六個月之月平均工資為新臺幣(下同)85,000元,其遂主張乙應給付3,612,500元退休金。惟乙則將甲前於6513日至76630日任職於另一國營事業已領23個基數之資遣費合併計算,僅給付甲 22個基數之退休金1,870,000元。經甲向丙市政府勞工局申訴,該局以乙違反作為保障勞動條件最低標準準據法之勞動基準法第55條退休金給與基數應於不同事業單位而分別計算規定,依同法第78條第1項、第80條之1規定,對乙作成A函,處50萬元罰鍰,並公布名稱。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乙主張其作為經濟部獨資經營之事業,計算退休金應依國營事業管理法及相關行政法規、行政院、經濟部函釋辦理。根據國營事業管理法第14條規定:「國營事業應撙節開支,其人員待遇及福利,應由行政院規定標準,不得為標準以外之開支。」行政院及經濟部復明確函釋:「公營事業機構各類人員已依相關法令支領退離給與者再任公營事業機構人員,不論再任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或純勞工以及其原所適用之退休制度為何,其重行退休時所適用退休法令規定(如適用或參照勞動基準法),已訂有退休給與最高標準上限者,其重行退休之退休給與仍應併計曾支領之退休或資遣給與,受最高給與標準上限之限制。」是以,縱使其據此所採行之基數併計制與勞動基準法第55條及第57條規定之分別計算制不符,但屬依法令之行為,自不應受處罰。乙之主張有無理由?(25分)

(二)乙復主張,退萬步言,縱使系爭事件在法制上確實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計算退休金,然因其為經濟部獨資經營之事業,基於行政一體,應受經濟部及其上級機關之指揮監督。於發放員工退休金事件上,負有遵循國營事業管理法及相關行政法規、行政院、經濟部函釋之服從義務,並無自行片面決定排除適用,逕以勞動基準法作為計算退休金準據法之可能。故而,在法制上實欠缺遵守勞動基準法第55條及第57條所課予行政法上義務之期待可能性。A函未認知到其無可歸責性,而仍處罰,自有違誤。乙之主張有無理由?(15分)

(三)若乙不服A函,其得尋求如何之法律救濟途徑?又若A函於乙提起法律救濟前已執行完畢,乙所得行使之法律救濟途徑及主張有無不同?(10分)

參考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1條:「(第1項)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第2項)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1項:「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下: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勞動基準法第57條:「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但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及依第二十條規定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之年資,應予併計。」

勞動基準法第78條第1項:「未依第十七條、第五十五條規定之標準或期限給付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勞動基準法第80條之11項:「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6106高考法制

一、甲為A直轄市市政府專員,其105年年終考績經該府評定為丙等。試問:甲對該考績之評定不服,得否提起行政救濟?若甲提起行政救濟,受理救濟機關對該考績評定之審查密度為何?(25分)

7105地特法制

一、下列案例中,甲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提出之請求有無理由?試論述之。若甲遭拒絕時,應如何尋求救濟?

(一)甲為乙國立大學申請升等之教師,其送請外審結果未獲通過,甲乃要求乙提供外審委員名單與評審意見內容。(9分)

(二)甲為乙國立大學之研究生,為撰寫碩士論文之需,向乙要求提供最近3年乙之技術移轉暨利益衝突委員會歷次開會審議案件之資料與逐字稿紀錄。(7分)

(三)甲同時具有工會運動者與公民記者身分,為從事工會運動與新聞採訪之需,向中央政府各機關申請所有員工之姓名和聯絡方式。(9分)

參考法條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

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一、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四、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等業務,而取得或製作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其公正效率之執行者。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七、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八、為保存文化資產必須特別管理,而公開或提供有滅失或減損其價值之虞者。九、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妨害其經營上之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政府資訊含有前項各款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

8103高考法制

一、財團法人A醫院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因容留未具醫師資格人員從事看診等醫療業務,並以其他醫師名義向全民健康保險局申報費用,經檢察官偵查起訴。衛生福利部全民健康保險局擬處A醫院停止特約一年,並停止支付其負責醫師於停診期間所提供之醫事服務費用,其期限限制為何?A醫院不服,得為如何之救濟?衛生福利部全民健康保險局擬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向A醫院追償已申報之醫療服務費,其得採取之法律途徑為何?衛生福利部全民健康保險局得否另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1條「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而領取保險給付、申請核退或申報醫療費用者,處以其領取之保險給付、申請核退或申報之醫療費用二倍至二十倍之罰鍰」規定,裁處A醫院罰鍰?試分別說明之。(25分)

9103高考法制

二、A公司以提升自主研發能力,須與外國公司合作開發新產品為由,依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向經濟部申請專案認定符合具有高度創新之研究發展活動,並向財政部申請准予抵減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15%A公司於新產品開發完成後,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於公告期間,經專利所有人以該項產品侵害其專利為由提出異議,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爰作成不予專利之審定。經濟部如擬撤銷上開專案認定,有無期限限制?經濟部如撤銷專案認定,A公司得否以不予專利之審定未經行政爭訟確定為由,主張經濟部不應撤銷其專案認定?A公司之可能救濟為何?財政部就原核准抵減年度應納營業事業所得稅之效力為何?試分別說明之。(25分)

10108司律

二、設甲市政府為規範經其許可設立且主事務所設於該市之財團法人有關設立許可及監督輔導等管理事宜,乃自行發布「甲市財團法人暫行管理規則」(以下簡稱「管理規則」),其中規定:「本市財團法人董事會之決議事項,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3分之2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同意,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二、不動產之購買、處分或設定負擔。......」(以下簡稱「系爭規定」)。乙財團法人係受上開「管理規則」規範之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規定:「董事會對於捐助所取得土地,僅得運用於辦理本章程規定之目的事業,以落實公益;若作他用,須經董事會決議並報請主管機關依法核可,始得為之。」民國96年間,乙財團法人為解除債務,擬出售其所有5筆土地中之3筆土地之應有部分百分之四十予自然人某丙,未報經主管機關核准,逕依買賣契約,向該管地政事務所丁申請辦理移轉登記,經其依「系爭規定」及土地登記規則第42條第3項規定(如附)駁回申請。乙財團法人乃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系爭規定」違憲。98年間,行政訴訟仍進行中,乙財團法人希望早日確定法律關係,乃就上開買賣,依「系爭規定」所訂程序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並完成移轉登記。嗣甲市政府於103年間以某號函(下稱「103年函」)囑丁地政事務所,就乙財團法人所有5筆土地,於土地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加註「公益用途」。丁地政事務所乃依據「103年函」及「登記原因標準用語」(如附),於土地登記簿上乙財團法人所有5筆土地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加註『(一般註記事項)依甲市政府「103年函」註記登記公益用途』(下稱「系爭註記」)。丙不服「系爭註記」,認其財產權遭受不法侵害,乃提起行政爭訟。

請依上開事實與所附相關法規,就下列問題詳予論述:

(一)關於乙財團法人未報經主管機關核准,逕依買賣契約申請辦理移轉登記,遭駁回而依法提起行政訴訟部分:

1、如乙財團法人主張:系爭規定要求財團法人處分不動產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以及土地登記規則第42條第3項規定財團法人申請移轉財產之登記應提出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均係無法律依據而限制其財產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等語。丁地政事務所辯稱:「管理規則」係依據民法有關財團法人公益性與主管機關監督權之規定而訂定,已有法律依據;又土地登記規則係依據土地法第37條第2項授權而訂定,故依「系爭規定」及土地登記規則第42條第3項規定,駁回申請,自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等語。請評析上開主張或辯詞是否有理由?(30分)

2、如乙財團法人擬另主張:縱以法律明文規定「財團法人處分不動產應經主管機關核准」,此一限制人民財產權之法律規定,亦屬違憲。試問乙財團法人得論述其違憲之理由為何?(請至少說明二個違憲理由)。(30分)

(二)關於丙不服「系爭註記」,提起行政爭訟部分:

1、如丙認為「系爭註記」之法律性質屬行政處分,並經提起訴願未獲救濟,其提起行政訴訟之實體請求權基礎為何?訴訟類型為何?(10分)

評分要點:

(一)如丙認為「系爭註記」之法律性質屬行政處分:

行政訴訟之實體請求權基礎:撤銷請求權,即人民基於基本 權之防禦功能,享有「對抗違法強制之防禦性請求權」,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若違法者,此種請求權即可轉換成實體法 上之撤銷請求權,以對抗因違法作成之行政處分,從而權利 受侵害之人享有撤銷請求權,得據以提起撤銷訴訟。

訴訟類型:撤銷訴訟。

2、另如丙認為「系爭註記」之法律性質屬事實行為,其提起行政訴訟之實體請求權基礎為何?訴訟類型為何?(10分)

評分要點:

(二)如丙認為「系爭註記」之法律性質屬事實行為:

行政訴訟之實體請求權基礎:結果除去請求權。

訴訟類型:一般給付訴訟。

【閱卷委員的話】

1 小題及第 2 小題旨在測驗應考人對於「行政處分」與「事實行為」的訴訟類型、請求權基礎及訴訟權能的理解與論述能力:

1. 本二小題依題示,已分別設定「系爭註記」為「行政處分」 與「事實行為」,無另行認定「系爭註記」為行政處分或事實行為之空間,但仍有部分應考人討論系爭註記的法律性質,再據以認定應提起的訴訟類型。

2. 部分應考人對於行政訴訟種類及救濟方法的知識不足,例如關於事實行為之訴訟類型,部分應考人認為是課予義務訴訟、確認訴訟、確認系爭註記不成立、確認無效。

3. 關於請求權基礎,針對「系爭註記」為行政處分部分,多數應考人提及相對人理論,但亦有引述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第 102 條等非屬請求權基礎規定。另若以財產權受侵害進行論述,則酌予加分。

4. 關於請求權基礎,針對「系爭註記」為事實行為部分,多數應考人提及公法上結果除去請求權,亦有引用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後段,土地法第 37 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 29 條第 12 款,類推民法第 767 條等規定,若能再依行政法 院判決意旨,將公法上結果除去請求權之要件列出並予以分析,則酌予加分。

3、又如丙於訴訟中主張「系爭註記」雖屬事實行為,仍侵害財產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此一主張有無理由?(20分)

參考法條

民法

32條(法人業務監督)

受設立許可之法人,其業務屬於主管機關監督,主管機關得檢查其財產狀況及其有無違反許可條件與其他法律之規定。

33條(妨礙監督權行使之處罰)

受設立許可法人之董事或監察人,不遵主管機關監督之命令,或妨礙其檢查者,得處以五千元以下之罰鍰。前項董事或監察人違反法令或章程,足以危害公益或法人之利益者,主管機關得請求法院解除其職務,並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59條(設立許可)

財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

60條(捐助章程之訂定)

設立財團者,應訂立捐助章程。但以遺囑捐助者,不在此限。捐助章程,應訂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財產。以遺囑捐助設立財團法人者,如無遺囑執行人時,法院得依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

62條(財團組織及管理方法)

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64條(財團董事行為無效之宣告)

財團董事,有違反捐助章程之行為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宣告其行為為無效。

土地法

37

土地登記,謂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

土地登記之內容、程序、規費、資料提供、應附文件及異議處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

土地登記規則

1

本規則依土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9條第12

政府機關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囑託登記機關登記之:......十二、其他依法規得囑託登記機關登記。

42條第3

義務人為財團法人或祭祀公業法人者,應提出其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備查之證明文件。

登記原因標準用語【節取相關部分】(按土地法主管機關內政部為辦理土地登記業務,訂有「登記原因標準用語」作為登記機關辦理之依據,「註記」係登記原因之一種。)

 

 

 


11107律師]

二、甲礦區位於某山坡地,總面積達500公頃,由A公司於民國(下同)65 年取得採礦權,85年經申請核准展限20年。104年底,A公司向經濟部再度申請展限,經濟部於1051月核准展限10年。居住於甲礦區下方200公尺處之原住民B,認為甲礦區位於原住民保留地,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下稱原基法)第21 條第1 項等規定,另經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始得核准展限;且A 公司採礦面積已達環境影響評估法(下稱環評法)(8312月制定公布)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下稱環評)之規模,亦應另經環評審查通過,始得核准。B 認為經濟部上述核准展限違法,依法提起行政爭訟。請問:

(一)B 認為經濟部之核准展限,同時違反原基法第21條第1項及環評法第14條第1 項,各應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10分)

評分要點:

一、第(一)小題旨在測驗應考人對行政訴訟類型的理解及其運用。評分要點如下:

1.應掌握並分析 B 提起行政訴訟之程序標的(經濟部之核准展限)及其法律性質:經濟部核准甲礦區展限 20 年,核屬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所定之行政處分,且對A 公司而言,為授予其利益之行政處分(授益處分),對居住地距離甲礦區 200 公尺的原住民 B 而言,則是具有可能損害其權利之法律效果。

2. B 係主張經濟部之核准展限同時違反原基法與環評法,故除應討論行政訴訟之程序標的(經濟部之核准展限)及其法律性質外,應就 B 的兩項違法主張,分別討論B 應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

1)有關違反原基法第 21 條第 1 項部分:經濟部核准甲礦區展限 20 年,對A 公司而言是授益處分,對居住地距離甲礦區 200 公尺的原住民乙而言, 則具有可能損害其權利之法律效果。B 認為經濟部核准甲礦區展限未依原基法第 21 條相關規定,先經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核准展限處分違法,得依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提起撤銷訴訟。

2)有關違反環評法第 14 條第 1 項部分:依環評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以及第 14 條之規定,採礦屬於環評法所稱之開發行為,若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即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未經環評程序者,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已經許可為開發行為者,無效。主張開發許可無效者,應提起行政訴訟法第 6 條之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甲礦區位於山坡地及原住民保留地,面積達 400 公頃,B 主張甲礦區應經環評審查通過始得展限,若甲礦區之展限應適用環評法,則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 11 條第 1 款第 5 目及第 9 目規定,其規模屬於應實施環評之開發行為。B 若主張經濟部未經環評程序即核准 A 公司採礦權展限,該核准展限處分無效,即得依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先向行政機關請求確認該核准展限處分無效未果後,再依同條第 1 項規定,提起確認經濟部核准展限處分無效之訴訟。

【閱卷委員的話】

第(一)小題的考點是行政訴訟類型的理解及其運用,主要測試對行政行為性質與訴訟類型的對應關係,屬於行政法常見的試題模式。應考人多半能夠掌握要點,分析訴訟類型,包括闡述撤銷訴訟與行政處分無效確認訴訟之制度意涵、掌握並分析 B 提起行政訴訟之程序標的(經濟部之核准展限)及其法律性質為授益行政處分,表現中等以上之試卷相當多。較常見的錯誤則有以下數點:

1)提問中 B 主張經濟部之核准展限同時違反原基法與環評法,其訴訟類型應分別討論,但部分應考人未就 B 的主張,分別討論違反原基法第 21 條與違反環評法第 14 條之訴訟類型。

2)部分應考人未注意到B 係主張經濟部核准展限違法而提起行政訴訟,而將答題重點放在 B 能否依原基法第 21 條規定請求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而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3)部分應考人未注意到違反環評法第 14 條之法律效果為「無效」,而得依

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1 項提起行政處分無效確認訴訟。

(二)如另有C 環保團體認為經濟部在環評法制定公布之後,未經環評程序通過,仍繼續核准A 公司於甲礦區採礦(包括85 年之第一次展限及105 年之第二次展限),明顯違反環評法規定。C 依環評法第23條第8項規定,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遞送陳情函,要求環保署應依環評法第22條規定,命A 公司停止於甲礦區採礦。環保署於接到C 之陳情函後3 個月,仍置之不理,C 能否對環保署提起行政訴訟?如可,其訴訟類型為何?又B 是否亦得對環保署提起相同訴訟?(30分)

評分要點:

二、第(二)小題旨在測驗應考人對公益訴訟的理解及其運用,包括公益訴訟的法定要件、訴訟類型及其與「非公益訴訟」之區別。評分要點如下:

1.有關 C 能否對環保署提起行政訴訟、訴訟類型為何部分:應從行政訴訟法第 9 條規定出發,分析環評法第 23 條第 8 項及第 9 項之規範意旨及構成要件,同時掌握 C 向環保署遞送陳情函之目的,以判斷 C 能否對環保署提起行政訴訟及其訴訟類型。因環評法第 23 條第 8 項及第 9 項是行政訴訟法第9 條所稱之「法律有特別規定」,故應考人在分析 C 能否對環保署提起行政訴訟及其訴訟類型時,應注意論述之順序,即先分析環評法有關公益訴訟之法定要件,再討論行政訴訟法有關訴訟類型之規定。評分重點如下:

1)依行政訴訟法第 9 條規定:「人民為維護公益,就無關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項,對於行政機關之違法行為,得提起行政訴訟。但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故公益訴訟須有「法律有特別規定」,始得提起。

2)環評法第 23 條第 8 項及第 9 項:「開發單位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授權訂定之相關命令而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時,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敘明疏於執

行之具體內容,以書面告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於書面告知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仍未依法執行者,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以該主管機關為被告,對其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執行。」此二項規定應是行政訴訟法第 9 條所稱「法律有特別規定者」。

3C 向環保署遞送陳情函,要求環保署依環評法第 22 條規定命A 公司立即停止採礦之開發行為,其法律性質係請求環保署應作成命A 公司停止採礦開發行為之行政處分;C 要求環保署依環評法第 22 條規定,命 A 公司停止於甲礦區採礦,即係請求環保署對 A 公司為停工處分。

4)環保署於 3 個月後仍置之不理,未於 60 日內命 A 公司停工,屬於「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於法定期間內怠於作成行政處分之情形。C 為「公益團體」,故得依環評法第 23 條第 8 項及第 9 項對環保署提起行政訴訟;訴訟類型為行政訴訟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課予義務訴訟。

5)環評法第 23 條第 9 項係規定「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故無須先經訴願程序。

2.有關 B 是否亦得對環保署提起相同訴訟部分:應討論B 是否為環評法第 23 條第 8 項所定之「受害人民」?以判斷 B 亦是否得依環評法第 23 條第 8

及第 9 項對環保署提起相同訴訟,即向環保署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課予義務訴訟。要點如下:

1)環評法第 23 條第 8 項所定之「受害人民」,是否指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之人,解釋上不無疑問,實務上亦無統一之見解。從字面文義以解,似應指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之人;惟若從規範體系與目的以論,似應與「公益團體」作相同或相近之解釋,而不以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之人為限。若採後說,則 B 得依環評法第 23 條第 8 項及第 9 項對環保署提起相同訴訟。

2)退步言之,如認為環評法第 23 條第 8 項所定之「受害人民」,應指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之人,與非公益訴訟之第三人訴訟要件相同,則須依「保護規範理論」探討B 是否因環保署怠於執行職務而為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之人。按保護規範理論,指探求法規範之客觀目的, 就法律之整體結構、適用對象、所欲產生之規範效果及社會發展因素等綜合判斷,可得知其兼有保障特定人之意旨時,即為保護規範(參考司法院釋字第 469 號解釋)。依目前實務與學說之見解,環評法有關開發行為須經環評程序始得核發許可之相關規定,其目的不僅在保護環境之公共利益,同時寓有保護當地居民生命、身體、財產等權利之規範意旨, 應屬保護規範。B 為居住在甲礦區下方 200 公尺之當地居民,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可能因環保署怠於執行職務而受有損害,故亦得依環評法第23 條第 8 項及第 9 項對環保署提起相同訴訟。

【閱卷委員的話】

第(二)小題在測驗對公益訴訟的理解及其運用,特別是公益訴訟的法定要件、訴訟類型及其與「非公益訴訟」之區別,涉及到行政法各論與總論的關聯,非屬傳統的行政訴訟題目,能掌握爭點,並有中等以上之表現者, 相對於第(一)小題較為少見。第(二)小題主要有兩個小題,應考人多數能夠掌握而分別作答,但論述理路清晰合理者實仍不多。

1)有關C 能否對環保署提起行政訴訟及訴訟類型為何部分,多數應考人理解並分析環評法第 23 條第 8 項及第 9 項之規範意旨,同時討論環評法第 23 條第 8 項及第 9 項為行政訴訟法第 9 條之特別規定,C 得提起行政訴訟及其訴訟類型為怠為處分之課予義務訴訟。不過,有部分應考人未討論環評法第 23 條第 8 項及第 9 項與行政訴訟法第 9 條之關係,即直接回答 C 得提起公益訴訟;或者,就C 向環保署遞送陳情函在公益訴訟程序中之性質雖有所討論,但未注意到環評法有關無須經訴願之特別規定。此外,部分應考人未注意到 C 係要求環保署應依環評法第 22 條規定,命A 公司停止於甲礦區採礦,仍將答題重點放在經濟部核准展限違法的行政訴訟問題。

2)關於B 是否亦得對環保署提起相同訴訟部分,多數應考人討論環評法第23 條第 8 項及第 9 項所定「受害人民」之意涵,是否指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之人,並判斷 B 是否為「受害人民」,或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之人。本小題的提問是:B 是否亦得對環保署「提起相同訴訟」, B 是否亦得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課予義務訴訟。惟部分應考人仍將答題重點放在能否依環評法第23 條第 8 項及第 9 項提起「公益訴訟」,而未討論能否以利害關係人身分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之可能性。

(三)在B 對經濟部之行政訴訟中,假設經濟部提出下列主張,能否成立?

1A 公司在65 年即取得甲礦區之採礦權,環評法與原基法分別於83 年及94 年才制定公布,都是在A公司取得採礦權之後;且A公司之採礦權於85年業經核准展限,其對採礦權之展限已有值得保護之信賴。故上述兩部法律均不得溯及既往而適用於A公司於65年即已取得之採礦權。(30分)

2、經濟部核准A公司展限是否應另經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均與B之個人權利無關,B 所提行政訴訟欠缺實體判決要件,應予駁回。(10分)

3、原基法第21 條只保障原住民族或部落之同意或參與權,而未同時保障同一土地內之「非原住民」人民,有違憲法之平等保障。(20分)

 

參考法條

礦業法【105 11 30 日修正公布】

27 條:「於下列各地域申請設定礦業權者,不予核准:一、要塞、堡壘、軍港、警衛地帶及與軍事設施場所有關曾經圈禁之地點以內,未經該管機關同意。二、距商埠巿場地界一公里以內,未經該管機關同意。三、保安林地、水庫集水區、風景特定區及國家公園區內,未經該管機關同意。四、距公有建築物、國葬地、鐵路、國道、省道、重要廠址及不能移動之著名古蹟等地界一百五十公尺以內,未經該管機關或土地所有人及土地占有人同意。五、其他法律規定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探、採礦之地域內,未經該管機關核准。六、其他法律禁止探、採礦之地域。」

31條第1項:「礦業權展限之申請,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得駁回:一、申請人與礦業權者不相符。二、無探礦或採礦實績。三、設定礦業權後,有新增第二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四、有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列情形之一。五、有第五十七條第一項所定無法改善之情形。」第2 項:「依前項第三款規定將礦業權展限申請案駁回,致礦業權者受有損失者,礦業權者得就原核准礦業權期限內已發生之損失,向限制探、採者或其他應負補償責任者,請求相當之補償。」

38條:「礦業權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礦業權之核准:......二、礦業之經營有妨害公益無法補救。......

57條第1項:「礦業工程妨害公益時,主管機關應限期通知礦業權者採取改善措施,或暫行停止工程;礦業權者無正當理由而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或未暫行停止工程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礦業權之核准。」

舊礦業法【91 6 12 日修正公布】

35條之3:「採礦權展限之申請,礦區所在地在直轄市者,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查核左列事項並擬具准駁意見轉報經濟部;在縣(市)者,由經濟部查核後准駁之:一、申請人應與原採礦權者相符。二、無積欠礦區稅。三、有繼續開採價值。四、無第八十一條規定情事。五、無違反礦場安全法令。」

原住民族基本法【94 2 5 日制定公布,104 12 16 日修正公布】

21條第1項:「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

21條第4項:「前三項有關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之劃設、諮商及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之同意或參與方式、受限制所生損失之補償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另定之。」

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105 1 4 日發布】

1條:「本辦法依原住民族基本法(以下稱本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3條第1項:「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學術研究及限制原住民族利用等行為,指附件所列之行為。」

4條:「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指過半數關係部落依本辦法召開部落會議議決通過;所稱原住民族或部落參與,指過半數關係部落依本辦法召開部落會議議決通過之參與機制。」

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附件

一、土地開發:指從事下列各款之行為:......(三)礦產或土石之鑽探......。二、資源利用:指於從事下列利用自然資源之行為:(一)採取土、石、砂、礫、礦產或其他天然富源。

環境影響評估法【83 12 30 日制定公布,92 1 8 日修正公布】

5條第1項:「下列開發行為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三、土石採取及探礦、採礦。......」第2 項:「前項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其認定標準、細目及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一年內定之,送立法院備查。」

7條第1項:「開發單位申請許可開發行為時,應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並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審查。」第2 項:「主管機關應於收到前項環境影響說明書後五十日內,作成審查結論公告之,並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開發單位。但情形特殊者,其審查期限之延長以五十日為限。」第3 項:「前項審查結論主管機關認不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並經許可者,開發單位應舉行公開之說明會。」

8條第1項:「前條審查結論認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者,開發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二、將環境影響說明書於開發場所附近適當地點陳列或揭示,其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三、於新聞紙刊載開發單位之名稱、開發場所、審查結論及環境影響說明書陳列或揭示地點。」第2 項:「開發單位應於前項陳列或揭示期滿後,舉行公開說明會。」

12條第1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收到評估書初稿後三十日內,應會同主管機關、委員會委員、其他有關機關,並邀集專家、學者、團體及當地居民,進行現場勘察並舉行公聽會,於三十日內作成紀錄,送交主管機關。」

14條第1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評估書未經認可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其經許可者,無效。」

22條:「開發單位於未經主管機關依第七條或依第十三條規定作成認可前,即逕行為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開發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由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必要時,主管機關得逕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其不遵行者,處負責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23條第8項:「開發單位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授權訂定之相關命令而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時,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敘明疏於執行之具體內容,以書面告知主管機關。」第9 項:「主管機關於書面告知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仍未依法執行者,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以該主管機關為被告,對其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執行。」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11條第1項:「探礦、採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一、探礦、採礦及其擴大工程,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五)位於原住民保留地。......(九)位於山坡地、國家風景區或台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公告之一般保護區,申請核定或累積核定礦業用地面積(含所需區外道路設施面積)二公頃以上,或在河床探採,沿河身計其申請開採或累積開採長度一公里以上。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19條:「本法第八條所稱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指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依本法第五條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且屬附表二所列開發行為,並經委員會審查認定。二、開發行為不屬附表二所列項目或未達附表二所列規模,但經委員會審查環境影響說明書,認定下列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者:(一)與周圍之相關計畫,有顯著不利之衝突且不相容。(二)對環境資源或環境特性,有顯著不利之影響。......(四)有使當地環境顯著逾越環境品質標準或超過當地環境涵容能力。(五)對當地眾多居民之遷移、權益或少數民族之傳統生活方式,有顯著不利之影響。(六)對國民健康或安全,有顯著不利之影響。......

12107司法官]

一、 成年人 A 因曾被住家附近流浪狗群攻擊並咬傷,某日清晨攜帶家中有執照之獵槍至附近荒地,先後射殺數隻流浪狗。鄰近居民見後報警逮捕 A,後法院依動物保護法第 25 條之 1 1 項規定,以 A 違反同法第 6 條,使用槍械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處 A 有期徒刑一年,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罰金確定。判決確定後主管機關另以書面通知 A 將依同法第 25 條之 1 2 項規定,在官方網站上公布 A 之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一)A 在收到主管機關之書面通知後,為阻止主管機關公布其姓名、照片等個人資料,得提起何種行政訴訟,並為如何之實體上主張及程序上請求?(30 分)

評分要點:

一、公布前之救濟

1.訴訟類型:A 得提起之訴訟類型,因書面通知之性質認定而有不同。

1)如認書面通知本身為行政處分,即屬行政罰法第 2 3 款所定影響名譽之處分,因此嗣後之公布行為僅為該處分之執行,則為阻止主管機關公布個人資訊,A 於訴願後,應依行政訴訟法第 4 條提起撤銷處分之訴,並依同法第 116 條聲請法院停止上述處分之執行(即命主管機關不得逕行公布)。

2)如認書面通知本身並非行政處分,後續之公布才是處分,則在未公布前,為阻止主管機關之公布,A 應依行政訴訟法第 8 條,提起預防性不作為訴訟,要求法院禁止主管機關公布 A 之個人資料,並依同法第 298 條聲請法院為假處分,於訴 訟確定前先禁止主管機關公布 A 之個人資料。

2.在實體主張部分,A 得主張依動物保護法第 25-1 條第 2 項規定,主管機關對於是否公布,仍有裁量權;公布時間、範圍等 亦應符合比例原則。在程序主張部分,A 得主張依行政罰法第 42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主管機關在作成不利 A 之系爭 處分前,應先給予 A 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本案未給予 A 有陳述 意見之機會,程序違法。

(二)於上述訴訟進行中,主管機關依動物保護法第 25 條之 1 2 項規定公布 A 之上述個人資料。A 認其個人資料既已公布,即已無回復原狀之可能。請問 A 應如何變更其訴訟類型,並調整其實體主張,以資救濟?(20 分)

評分要點:

二、公布後之救濟

1.不論子題一是認書面通知或公布為裁罰性不利益處分,於主管機關已經公布 A 之個人資料後,因已有行政處分之作成及執行,且一旦公布個人資料,已無回復原狀之可能,故 A 應改依行政訴訟法第 6 條後段,提起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請求法院確認行政處分違法;另就已公布之部分,除得請求停止執行外,更可要求主管機關將其官方網站上所公布之 A 個人資料去除,以除去違法處分之結果。

2.在第二次權利救濟部分,A 得依同法第 7 條,於行政訴訟程序中,合併提起國家賠償訴訟,請求主管機關賠償其所受損害;或於行政訴訟勝訴後,再另行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三)A 對主管機關公布其個人資料所提之訴訟敗訴確定後,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動物保護法第 25 條之 1 2 項有關公布個人資料規定部分」違憲,A 得主張那些違憲理由(包括受侵害之憲法上權利、上述規定之目的或手段違憲等)?(50 分)

參考法條:

動物保護法

3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五、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七、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十、虐待:指除飼養、管領或處置目的之必須行為外,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或其他方法,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 2 468 911 13 款略

6 :「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25 條之 1 1 :「違反第 5 條第 2 項、第 6 條、第 12 條第 1 項、第 2 項或第 3 項第1 款規定,使用藥物、槍械,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處 1 年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罰金。」第 2 項:「有……前項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106 4 26 日修正第 2 項規定之立法理由:「原條文予主管機關行政裁量權,但立法至今未曾主動公布,修正後強制主管機關主動公布犯罪者相關資料,以昭炯戒,達社會教育之效,使動物權廣受重視。」

13106律師

二、A市政府為舉辦世界運動會,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將運動場地周邊公有停車場委外經營。甲公司於民國(下同)10551日標得「X體育館停車場委託經營案」(下稱系爭委託經營案),與A市政府簽訂委託經營契約(期間自10571日至105930日),並向A市政府提出核發停車場登記證之申請。嗣A市政府發現甲公司於投標時提供不實之消防設備師資格文件,爰於10561日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撤銷系爭委託經營案之決標,並拒絕依停車場法相關規定,發給甲公司系爭停車場登記證。請問:

(一)甲公司不服A市政府撤銷系爭委託經營案之決標及拒絕發給其停車場登記證,應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爭訟,以資救濟?(30分)

(二)運動會舉辦在即,甲公司為能如期經營系爭停車場,欲尋求暫時權利保護,應提出何種聲請?能否直接向行政法院提出?行政法院於裁定時,應考量那些因素?(40分)

(三)於行政爭訟程序中,運動會業已舉辦完畢,甲公司能否及如何續行爭訟?(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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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產生的描述

參考法條

政府採購法

50條第1項:「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一、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二、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三、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四、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五、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六、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七、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第2項:「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前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但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反不符公共利益,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停車場法

24條:「依第十六條及第十六條之一規定投資興建之都市計畫停車場,或公共設施用地依規定得以多目標使用方式附建之停車場,或投資興建可供五十輛以上小型汽車停放之路外公共停車場者,應備具有關文件,並敘明停車場出入口、車輛動線及安全設施之規劃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再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築執照;其申請書件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第25條第1項:「前條都市計畫停車場或路外公共停車場應於開放使用前,由負責人訂定管理規範,向地方主管機關報請核備,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始得依法營業。」第2項:「前項管理規範,其有關營業時間及收費標準事項,並應公告之。如有變更,亦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備。」第29條:「公有路外停車場,得委託民間經營;其委託經營辦法,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並報請上級主管機關備查。」

14105律師]

三、甲機關為興建污水處理廠向內政部申請徵收乙之土地,經內政部核准徵收並隨即執行徵收完畢。其後,甲機關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相關規定,辦理甄選程序,並於丙與丁兩家民間廠商間選定丙為最優先締約人,並與之締結污水處理廠之興建與營運契約。該污水處理廠於驗收完畢後,開始由丙營運。乙對於土地徵收處分不服,依法循序提起行政爭訟。高等行政法院最後雖認定該徵收處分違法,但撤銷該徵收處分反而會對於公益有重大損害,乃駁回乙之訴訟,惟於判決主文中諭知徵收處分違法;乙提起上訴,亦經駁回確定。請問:

(一)乙因該土地徵收處分違法,卻未獲撤銷,受有新臺幣2,000萬元之損害,而欲向行政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乙應適用何種訴訟類型?(15分)

(二)丁針對甲選定丙之決定不服,主張甲於組成甄審委員會作成決定時,未依公開程序為之。因此丁訴請行政法院撤銷該違法決定。甲則抗辯,此僅屬程序瑕疵,並不影響本件決定之結論,行政法院尚無庸撤銷該決定。對於丁與甲之爭執,何者有理?(15分)

(三)乙認為行政法院裁判所根據之行政訴訟法第198條規定違憲。於是向戊政黨立法院黨團提出陳情。戊政黨嗣後於立法院提出法律修正案,欲廢除行政訴訟法第198條規定。戊政黨預期該修正案無法表決通過,於是以戊政黨立法委員全體(其總人數超過現有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一),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以求公決。此項聲請釋憲之程序是否合法?若本修正案經過立法院表決,但因另一庚政黨所屬立法委員,全數投下反對票,致該修正案未獲通過。於是戊政黨立法委員36人結合庚政黨立法委員4人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此項聲請釋憲之程序是否合法?(20分)

參考法條: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44條:「主辦機關為審核申請案件,應設甄審委員會,按公共建設之目的,決定甄審標準,並就申請人提出之資料,依公平、公正原則,於評審期限內,擇優評定之(第1項)。前項甄審標準,應於公告徵求民間參與之時一併公告;評審期限,依個案決定之,並應通知申請人(第2項)。第一項甄審委員會之組織及評審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甄審委員會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為專家、學者,甄審過程應公開為之(第3項)。」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3

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15105司法官]

四、教育部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訂有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該準則第33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服務優良、績效卓著之補習班,得予公開表揚或獎勵。」據此,ABC三市分別有不同作法。其中,A市在其補習班管理規則未設置任何公開表揚或獎勵的制度,而BC兩市的管理規則則分別有其規定,以處理相關事宜。只不過相對於B市的管理規則僅以文理補習班為獎勵對象,C市則既不區分補習班類型,也無限定名額,凡服務優良、績效卓著,而符合管理規則所定之要件者,均核發一定數額的獎勵金。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甲為一家在A市合法立案的私人補習班。由於其辦學優良,頗著聲譽,因此對於A市毫無相關之表揚與獎勵措施非常不滿,擬向該市主管機關指出憲法第167條第1款之規定的存在。試問:該憲法條文對於前開準則第33條規定之解釋與適用有何規範上的意義?而甲是否因此即取得向A市主管機關請求公開表揚或獎勵的權利?(15分)

(二)乙為一家在B市合法立案的私人經營之技藝補習班。當其質疑B市之管理規則獨厚文理補習班,於窮盡司法救濟途徑,而試圖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之相關規定聲請釋憲時,其聲請有無受理之可能?(10分)

(三)丙、丁兩家補習班均在C市合法立案,且同時向C市申請核發服務優良的獎勵金。其中,丙雖符合C市管理規則所定之要件,而丁不符合,但由於主管機關審查錯誤,卻反而核發丁獎勵金,並拒絕丙之申請。丙不服,為爭取自己所應得之獎勵金,遂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對丁的獎勵金核發處分。試問:丙提起該撤銷訴願及撤銷訴訟是否為正確的救濟方式?而針對丙的撤銷訴願及撤銷訴訟,受理訴願機關或法院是否應撤銷對丁的處分?又,假使C市主管機關在丙提起撤銷訴訟時,始發現自己最初的審查錯誤,其得否依職權自行撤銷對丁的獎勵金核發處分?(25分)

參考法條: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3

補習及進修教育區分為國民補習教育、進修教育及短期補習教育三種:凡已逾學齡未受九年國民教育之國民,予以國民補習教育;已受九年國民教育之國民,得受進修教育;志願增進生活知能之國民,得受短期補習教育。

6

短期補習教育,由學校、機關、團體或私人辦理,分技藝補習班及文理補習班二類;修業期限為一個月至一年六個月。

9條第1

國民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及短期補習班之設立、變更或停辦,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習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二、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三、專科以上進修學校,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四、短期補習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其設立、變更、停辦及立案之條件與程序、名稱、類科與課程、修業期間、設備與管理、負責人與教職員工之條件、收費、退費方式、基準、班級人數與學生權益之保障、檢查、評鑑、輔導、獎勵、廢止設立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準則規定;其相關管理規則,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上開準則定之。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33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服務優良、績效卓著之補習班,得予公開表揚或獎勵。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5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16104律師]

四、建築法第15條第2項規定:「營造業之管理規則,由內政部定之。」假設內政部因此於營造業管理規則第31條第1項中規定:「營造業如有未經請准建築許可,擅自施工建造違章建築之行為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廢止其營造業登記。」,今有臺北市某甲營造公司在民國(下同)9871日涉嫌有擅自施工建造違章建築之行為,臺北市政府於10063日發現後,乃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核准後,臺北市政府在10075日廢止某甲之營造業登記。某甲認為本件廢止之行為,欠缺法律依據,且該項擅自施工行為,是其公司員工個人行為,負責人並不知情,請問:

(一)本件廢止某甲營造業登記之行為,有無行政罰法之適用?理由何在?(10分)

(二)某甲對於臺北市政府廢止其營造業登記,如有不服,應如何提出權利救濟?在實體上應可如何主張?(20分)

(三)行政法院對於營造業管理規則第31條第1項規定,可否進行違法審查?理由何在?(10分)

(四)假設某甲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確定,如有不服,可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理由為何?(10分)

17103律師]

二、人民團體甲負責人A向主管機關申請室外遊行許可,預計於20日後舉行全民反黑心食品大遊行。申請遊行路線自臺北市中華路一段行政院環保署前開始,沿中華路、忠孝西路、忠孝東路行政院、中山南路立法院、信義路至中正紀念堂廣場。主管機關乙審查A之申請後,同意發給許可,惟遊行舉行當天為元旦連續假期開始前一天,為避免影響民眾返鄉或出遊及維護市容整潔,在許可附註三項要求:

1.遊行路線修改為中華路一段、貴陽街一段、中山南路立法院、忠孝東路行政院、林森南路、信義路至中正紀念堂廣場;

2.遊行時不得隨意棄置廢棄物或污染路面;

3.遊行時不得攜帶足以危害他人生命、身體、或財產安全之物品。遊行當天,由於參與民眾超乎預估,對於黑心食品危害大眾健康,怒氣一發不可收拾,紛紛將攜帶之黑心食品拋向空中,遊行經過的道路堆滿各種食品。參與遊行民眾丙忽然拿出黑心油品,並點火燃燒,使得場面十分混亂,乙認為許可附註之要求未被履行,認定遊行已違法,因此命令立即解散遊行並沒入其他尚未使用之黑心油品。A認為燃燒黑心油品充分凸顯本次遊行之訴求,且並未造成任何危害,因此拒絕解散遊行之要求。群眾知悉解散命令後,群情激憤,將剩餘之食品丟向維持秩序之警察,並擴大燃燒黑心油之範圍。乙認為在道路上燃燒油品嚴重破壞公共秩序及危害其他用路人之健康與安全,因此透過優勢警力強制貫徹解散命令。A認為乙反應過當,即使有違法行為,乙並無使用強制力之必要;況且乙並未事先告知將使用強制力,因此認為強制解散遊行之行為違法。試問:

(一)許可中之三項附註是否合法?請分別論析之。(15分)

(二)乙命令解散遊行之行為是否合法?(15分)

(三)A針對使用優勢警力強制解散遊行之措施應如何救濟?(20分)

參考法條:

集會遊行法

11 

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予許可:

一、違反第六條或第十條規定者。

二、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者。

四、同一時間、處所、路線已有他人申請並經許可者。

五、未經依法設立或經撤銷、廢止許可或命令解散之團體,以該團體名義申請者。

六、申請不合第九條規定者

14 

主管機關許可室外集會、遊行時,得就左列事項為必要之限制:

一、關於維護重要地區、設施或建築物安全之事項。

二、關於防止妨礙政府機關公務之事項。

三、關於維持交通秩序或公共衛生之事項。

四、關於維持機關、學校等公共場所安寧之事項。

五、關於集會、遊行之人數、時間、處所、路線事項。

六、關於妨害身分辨識之化裝事項。

25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該管主管機關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

一、應經許可之集會、遊行未經許可或其許可經撤銷、廢止而擅自舉行者。

二、經許可之集會、遊行而有違反許可事項、許可限制事項者。

三、利用第八條第一項各款集會、遊行,而有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四、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前項制止、命令解散,該管主管機關得強制為之。

18103律師]

三、甲所有一筆土地,於民國(下同)70年經分割為A地號與B地號二筆土地。其中B地號土地因乙縣之丙鎮公所辦理都市計畫道路工程需要,而有徵收之必要,於同(70)年徵收過程中,因作業錯誤,將B地號土地誤植為A地號,經報請臺灣省政府准予徵收後,乙縣政府公告徵收A地號土地,發給甲地價補償費,並將A地號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為丙鎮所有,惟事實上丙鎮公所係將B地號土地闢為公用道路使用。90年間,乙縣政府於地籍圖重測時,發現上述徵收錯誤,乃報經內政部核准公告撤銷A地號土地之徵收,並回復A地號土地所有權登記予甲,但該B地號土地仍繼續供道路使用。請問:

(一)甲能否請求除去B地號土地上之各項交通設施?(25分)

(二)承上,其法律救濟途徑為何?(10分)

(三)甲能否請求徵收B地號土地?(15分)

19103律師]

四、甲市政府為關懷並慰問設籍該市因公傷殘之退役軍人,爰訂定「甲市因公傷殘退役軍人慰問金發給辦法」,並編列預算,於每年三節造冊核發慰問金。其辦法如附件。乙係因公傷殘而退役之志願役軍人,回到入營前戶籍地之甲市辦理戶籍登記,並申請核發慰問金。甲市政府乃依乙提供之金融帳戶按時發給三節慰問金,每節新臺幣五千元。二年後,乙未收到甲市政府之春節慰問金,乃去函甲市政府申請繼續核發。甲市政府兵役處函復:「依法律規定,因公傷殘之志願役軍人已領有撫卹金。現因本府財政日益緊縮,故已修正該慰問金發給辦法,不再編列預算對因公傷殘之志願役軍人發給慰問金」等語。乙認為其從軍報國致傷殘,國家理應從優照顧其生活,甲市政府不應修法停發,此舉侵害其憲法上之財產權;且其兩年來依賴該慰問金生活,甲市政府修正前開辦法,有違信賴保護原則。試問:

(一)乙主張甲市政府應繼續核發慰問金,應循如何之法律救濟途徑?(15分)

(二)乙主張其憲法上之財產權被侵害,有無理由?(15分)

(三)乙主張甲市政府修法停發三節慰問金違反信賴保護原則,有無理由?(20分)

附件:甲市因公傷殘退役軍人慰問金發給辦法

1

本市政府為關懷並慰問設籍本市而因公傷殘之退役軍人,爰訂定本辦法。

2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市政府兵役處。

3

凡入營前原設籍於本市之軍人,因公傷殘退役後仍設籍於本市者,得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4

主管機關於每年春節、端午節及中秋節到來前分別造冊核發,並依申請人提供之金融機構帳號,於節前一週內匯入。

5

各節慰問金發給之金額,視各該年度市議會議決之預算定之。

6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0102律師]

三、專攻行政救濟法之甲原為乙公立大學教師,乙以甲教師未經申報許可,即擔任某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認甲有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3 款後段「違反聘約情節重大」之情事,於民國(下同)102 7 18 日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認定甲確有該條款情形,遂決議自 102 8 1 日起解聘甲,乙於報經教育部核准後,函知甲自 102 8 1 日起解聘生效。甲不服,主張其兼職純屬一時疏忽漏未申報,且對公益有重大貢獻應屬可以補行申報,逕為解聘,處置過重,顯不合法,且侵害其憲法上權利,經提起申訴、再申訴,均被駁回。試問:

(一)乙大學解聘甲教師之法律性質為何?(15 分)

(二)甲教師對於系爭解聘案,應如何向法院提起訴訟尋求救濟?(15 分)

(三)甲教師可主張其憲法上何種權利受到侵害?其主張是否有理由?(20 分)

參考法條

教師法第 14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二、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第十一款至第十三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其有第十二款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或前項後段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

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二、有第八款、第九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有第三款或第十款情形者,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為避免聘任之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及第二項後段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師。

教師法第 14 條之 1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第十四條規定作成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十日內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前,其聘約期限屆滿者,學校應予暫時繼續聘任。

教師法第 33

教師不願申訴或不服申訴、再申訴決定者,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請求救濟。

21102律師]

四、甲在臺北市有一筆土地,多年來供公眾通行使用,已成為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惟臺北市政府礙於經費,迄未為徵收,試問:

(一)甲有無請求臺北市政府徵收該筆土地之權利?請就憲法保障財產權之規定,從理論及司法實務之觀點加以分析。(15 分)

(二)若甲不請求徵收,而直接請求臺北市政府補償其損失,有無理由?請從損失補償之原理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觀點加以分析。(15 分)

若臺北市政府對甲之土地依職權辦理徵收,並報經內政部核准,及為徵收補償之公告並通知,惟甲認為地價補償金額過低,對於臺北市政府所作成之徵收補償處分不服,試問:

(三)甲得否不經訴願先行程序(土地徵收條例第 22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3 項規定),逕行提起訴願?如甲逕行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應如何處理?(10 分)

(四)甲如不服訴願決定,應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10 分)

參考法條

土地徵收條例第 18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接到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核准徵收案時,應即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

前項公告之期間為三十日。

土地徵收條例第 22 條第 1 項至第 3

權利關係人對於第十八條第一項之公告事項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權利關係人。

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補償價額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屆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異議,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權利關係人。

權利關係人對於前項查處不服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權利關係人不服復議結果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23

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補償價額,不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所為查處者,應於查處通知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不服查處之事實及理由,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22109司律

一、甲不滿立法院刻正審議的社會改革法案,利用 A 市政府舉辦國際運動會開幕之際,試圖持抗議布條闖入開幕典禮會場,以引起國際媒體的關注,結果遭到 A 市政府警察局所屬員警阻擋,並強制驅離。甲未達目的,氣憤難消,於是在個人臉書上發文:「市政府警察局阻擋抗議的員警都是腦殘分子,躲在後面的市長乙是標準的龜孫子,其領導的市政府是烏龜集團」。甲發文一出,立即獲得網友交相按讚呼應。市長乙獲悉後震怒,隨即指示警察機關蒐證,以甲涉有公然侮辱公務員及公署罪嫌,移請檢察官偵辦。經該管檢察官偵查後,依刑法第 140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提起公訴。市長乙乃透過市政府官方網站發布新聞稿(下稱系爭新聞稿),對甲進行反擊,痛斥:「甲不顧國家顏面,恣意妄為,簡直就是王八蛋」。請問:

2.甲認系爭新聞稿對其構成公然侮辱,欲請求自市政府網站移除,應提

起何種訴訟?其請求權基礎為何?(20分)

3.甲認為系爭新聞稿對其名譽及人格構成嚴重侵害,欲請求市長乙在市

政府官方網站上公開道歉,應提起何種訴訟?其請求權基礎為何?

40分)

 

參考法條

刑法

140 條第 1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140 條第 2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考選部評分要點

2.

市長乙透過市政府官方網站發布新聞稿,因該網頁屬公法性

質,且非乙私下之個人行為,而是以市長身分對外發言,但

並未對外發生法律效力,故非行政程序法第92 條第1 項定

義之行政處分,性質上為公法上之事實行為。故甲如認為系

爭新聞稿對其構成公然侮辱,侵害其名譽權,欲請求自市政

府網站移除,應以A市政府為被告,依行政訴訟法第8 條第

1 項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權基礎為基於憲法第22 條保

障名譽權及人格權之防禦功能所生之不法結果除去請求權

(參見最高行政法院99 年度3 月第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決議)。

 

3.

(一)市長乙透過市政府官方網站發布新聞稿,因該網頁屬公法

性質,非乙私下之個人行為,依據國家賠償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故乙應屬國家賠償法定義之公務員。

(二)甲認為系爭新聞稿係乙執行市長職務,對自己之名譽及人

格構成嚴重侵害,並因而請求市長乙在市政府官方網站上

公開道歉,得依國家賠償法第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公務

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

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再依據國家賠償

法第9 條第1 項規定,以市長乙所屬之市政府為賠償義務

機關請求賠償。依據國家賠償法第10 條規定,賠償請求以

書面協議先行為原則。

(三)又依據國家賠償法第7 條,國家賠償以金錢賠償為原則,

恢復原狀為例外,但該條但書規定:但以回復原狀為適當

者,得依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依據國家賠償法第

5 條適用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及(或)第18 條,故甲得主

張以道歉作為恢復原狀之方式。

(四)由於請求乙在市政府官方網站上公開道歉,並非請求作成

行政處分,而係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

給付,故甲亦可能依據行政訴訟法提起第8 條第1 項提起

一般給付訴訟,並依據行政訴訟法第7 條合併提出損害賠

償之請求,要求以道歉作為損害賠償恢復原狀之方式。

(五)若本題認定乙要求市政府發布新聞稿之行為非屬執行公

權力,並論及公私法區別理論,以及司法院釋字第656 號,

則後續訴訟程序與請求權基礎則為民法第195 條第1 項與

民事訴訟程序。

 

 

二、AB 二人結婚多年,居住於甲市,育有一女 C,已成年,就讀某校法律 學系碩士班。一日,AB 因細故爭吵,A 一時失控,對 B 吼叫,口出惡 言,並作勢打人。B 一氣之下,向住所附近市政府警察分局報案,B A 之保護人身分聲稱 A 罹患嚴重精神疾病,有傷害他人之虞,必須全日住 院治療。分局警員 D 趕至現場,要求 A 至附近醫院就醫,A 不從,D 以約束帶綑綁 A,將 A 強行帶往位於甲市之市立醫院乙。乙醫院負責醫 E 先對 A 施打鎮靜劑,等 A 無反抗能力後,將 A 留置於乙醫院病房, 同時通報甲市政府。C 知悉後,至乙醫院欲探視 A,遭 E 拒絕。嗣甲市 政府派員至醫院,依精神衛生法第 32 條第 3 項、第 41 條第 2 項規定, 指定乙醫院為精神醫療機構對 A 進行緊急安置,並交由 E 及同院另一專 科醫師 F A 進行強制鑑定,醫師 E F 均認 A 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 要。經詢問 A 之意見,A 拒絕。乙醫院遂依精神衛生法第 41 條第 3 規定,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 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 社區治療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獲准。請問:

1. A 不服 D 以約束帶將其綑綁強制帶至乙醫院,得提起何種行政訴訟, 以求救濟?(30 分)

2.依憲法及相關法律規定,C 得循那些司法救濟途徑,達到使 A 出院之 目的?(20 分)

 

參考法條

提審法

1

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 法院聲請提審。但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依其規定。

前項聲請及第十條之抗告,免徵費用。

 4

地方法院受理提審之聲請後,依聲請提審意旨所述事實之性質,定其事務分配,其 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法院受理提審聲請之事務分配辦法

2

地方法院受理提審聲請之事務分配,依附表一至附表四之規定。

前項附表一至附表四未規定者,依聲請提審意旨所述事實之性質定其事務分配;客 觀上無法定其性質者,由刑事庭受理之。

 

附表三 下列類型之事件,由少年法庭、家事法庭受理,於設有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由少 年及家事法院受理:

少年法庭(略)

家事法庭1 家事事件法 第五十一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 第九十七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三十一條,再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 2 兒童及少年福利 與權益保障法 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二條 3 兒童及少年性剝 削防制條例 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 三條 4 精神衛生法 第二十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 5 身心障礙者權益 保障法 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條 6 老人福利法 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

 

精神衛生法

32條第1

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於執行職務時,發現病人或有第三條第一款所定狀態之人(按 指精神疾病)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者,應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並視需要 要求協助處理或共同處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即護送前往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就 醫。

32條第3

第一項醫療機構將病人適當處置後,應轉送至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精 神醫療機構(以下簡稱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繼續接受治療。

32條第4

依第一項規定送醫者,其身分經查明為病人時,當地主管機關應立即通知其家屬, 並應協助其就醫。

41

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 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

 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 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 進行強制鑑定。但於離島地區,強制鑑定得僅由一位專科醫師實施。

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 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 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 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

第二項之緊急安置及前項之申請強制住院許可,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 指定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之;緊急安置、申請強制住院之程序、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2

緊急安置期間,不得逾五日,並應注意嚴重病人權益之保護及進行必要之治療;強 制鑑定,應自緊急安置之日起二日內完成。經鑑定無強制住院必要或未於前開五日 期間內取得強制住院許可時,應即停止緊急安置。

 強制住院期間,不得逾六十日。但經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 科醫師鑑定有延長之必要,並報經審查會許可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每次以 六十日為限。強制住院期間,嚴重病人病情改善而無繼續強制住院必要者,指定精 神醫療機構應即為其辦理出院,並即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強制住院期 滿或審查會認無繼續強制住院之必要者,亦同。

經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之嚴重病人或其保護人,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緊急安置 或強制住院。嚴重病人或保護人對於法院裁定有不服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 起抗告,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抗告。聲請及抗告期間,對嚴重病人得繼續緊 急安置或強制住院。

 前項之聲請及抗告期間,法院認有保障嚴重病人利益之必要時,得依聲請以裁定先 為一定之緊急處置。對於緊急處置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病人權益促進相關公益團體,得就強制治療、緊急安置進行 個案監督及查核;其發現不妥情事時,應即通知各該主管機關採取改善措施,並得 基於嚴重病人最佳利益之考量,準用第三項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緊急安置或 強制住院。

第三項聲請及前條第三項之申請,得以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為之。

 

【評分要點】

子題一、旨在測驗應考人對行政處分、行政事實行為、行政執行及行

政救濟之基本觀念的理解及其運用。評分要點如下:

(一)答題一

答題內容是否能判斷:(1)D要求A至附近醫院就醫、並

以約束帶綑綁A將之強制帶至乙醫院之行為:乃合於行政

執行法第36 條規定:「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

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為對於人之管束之即時強制。

答題內容是否能說明:(2)即時強制之法律性質及救濟:

依部分學說及實務見解,即時強制之法律性質屬行政事實

行為,A對D之行為,得提起行政訴訟法第6 條確認行政

事實行為違法訴訟。

(二)答題二

答題內容是否能區分:(1)「D要求A至附近醫院就醫」以

及(2)「D以約束帶綑綁A將之強制帶至乙醫院」兩部分

說明:

1)「D要求A至附近醫院就醫」部分得提起確認行政處分

為違法之訴訟

D要求A至附近醫院就醫係課予A特定之行為義務,

性質乃屬下命性之行政處分。A如有不服,原則上得

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法第4 條撤銷訴訟,尋求救

濟。惟因系爭處分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之可能,故僅

得依行政訴訟法第6 條第1 項後段,提起確認系爭處

分為違法之訴訟。

2)「D以約束帶綑綁A將之強制帶至乙醫院」部分得提起

確認行政事實行為違法訴訟

D以約束帶將A強行帶往醫院部分,係因A不遵從至

附近醫院就醫義務而採取之強制方法,為前述(1)下

命處分之行政執行措施,且為行政執行法第28 條第

2 項第5 款所定「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

一內容狀態」之直接強制方法。依部分學說及實務見

解,直接強制之法律性質屬行政事實行為,是A得提

起行政訴訟法第6 條確認行政事實行為違法訴訟。

子題二、旨在測驗應考人能否從憲法及本題所附之參考法條判斷並說

明C得依循之憲法及相關法律明文規定之司法救濟途徑,以

達到使A出院之目的。評分要點如下:

C除了依憲法第8 條第2 項規定向管轄法院聲請提審之外,

尚有下列相關法律規定之救濟途徑可資遵循:

(一)依提審法第1 條第1 項聲請提審

最為快速之救濟,乃依提審法第1 條第1 項規定:「人民

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

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向管轄法院聲請提

審,本項規定之「他人」解釋上應係任何人。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8 條第1 項提起一般給付訴訟,並依同法

298 條第2 項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1)行政訴訟法第8 條第1 項規定:「人民與中央或地方

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

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

訟。」屬提審法第1 條第1 項但書:「但其他法律規

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依其規定。」之情形,

是C得依行政訴訟法第8 條第1 項對乙醫院提起一般

給付訴訟,請求行政法院命乙醫院停止留置A,並讓

A出院。

2)C同時得依行政訴訟法第298 條第2 項規定:「於爭

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

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

分。」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三)依精神衛生法第42 條第3 項向管轄法院聲請裁定停止緊

急安置或強制住院

精神衛生法第42 條第3 項規定:「經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

之嚴重病人或其保護人,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緊急安置

或強制住院。嚴重病人或保護人對於法院裁定有不服者,

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告,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

得再抗告。聲請及抗告期間,對嚴重病人得繼續緊急安置

或強制住院。」屬行政訴訟法第2 條除書「公法上之爭議,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之情形,故C得依精神衛生法第42

3 項向管轄法院聲請裁定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

23101高考法制】

一、何謂「行政罰法定原則」?大學對學生所為記大過之處分,是否為行政處分?學生對「記大過」的決定,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設某大學校規規定,在校外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依其情節輕重,予以相當之處罰。此種校規規定,是否符合行政法法理?(25 分)

24101高考法制】

社團法人環保團體 A 經內政部核准有案,並經法院登記。A 認為某大型開發案的核准有瑕疵,理由是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環境影響評估(以下簡稱「環評」)的程序過於草率。A 認為,該開發案的環評結論,雖為「有條件通過」,但所附的條件高達 15 項,每項「負擔」皆屬「不容易完成的附款」,故 A 認為該「有條件通過」的環評決定,本質上應屬否定開發之決定,至少應認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而應進入第二階段的環評。光電公司 P 是此開發區內的重要廠商,其廠區占地高達十餘公頃,其產品的製程會產生有害的廢水及廢氣,其廢氣中可能含有「汞」之類的揮發性重金屬。為追查真相,A 乃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請求環保署公開有關下列之資訊:

 

1.環評委員討論的發言及討論紀錄;

2.P 公司的製程可能產生廢水及廢氣的資料。

 

 但環保署以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第 6 款有關「行政機關內部擬稿」及「企業營業秘密」等由拒絕交付。請回答以下問題:

 

一、針對環保署拒絕交付此些政府資訊,A 應提起何種訴訟?環保署的拒絕是否有理?(13 分)

二、A 主張該「有條件通過」的環評決定,既然附有那麼多的「條件」,本質上應屬否定開發之決定。法院應作實質審查,撤銷該環評決定,或至少應該進入第二階段環評,此種主張是否有理?(12 分)

25101司法官】

三、甲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5 條規定,於民國(下同)98 1 19 日向監察院請求提供乙彈劾案相關資訊,經監察院於 98 2 12 日函覆,略以:「依憲法第 97 條第 2 項規定,監察院對於公務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即違失)情事,得提出彈劾案。乙因涉及性騷擾,故予以彈劾。本院依據憲法、監察法及監察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第2 項與第 7 條規定,僅有彈劾審查會投票結果:成立或不成立、公布或不公布。乙彈劾案因出席委員同意彈劾票數超過半數,同意公布票數未過半數,自應依上開規定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6 款後段規定辦理,不予公開。」(下稱原處分)甲不服,於 98 2 16 日向監察院提起訴願,請求監察院撤銷原處分,另作適法處分。監察院訴願審議委員會駁回甲之訴願。甲乃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起訴,起訴書中主張監察院自 97 1 1 日至 98 1 31 日,共將 19 件彈劾案文件公開

,基於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乙彈劾案自應予以公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審理本件訴訟當中,監察院提供甲所請求之資訊。試問:

 

  1. 政府資訊公開法對監察院有無適用?(10 分)
  2. 甲應提起何種訴訟?(15 分)
  3. 彈劾案成立後公布與否,是否受行政自我拘束原則拘束?(15 分)
  4. 監察院既已提供甲所請求之資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應如何判決?(10 分)

參考法條: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4 條第 1 項:「本法所稱政府機關,指中央、地方各級機關及其設立之實(試)驗、研究、文教、醫療及特種基金管理等機構。」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6 款:「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一、……。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2 條第 1 項:「政府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日起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定……。」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0 條:「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監察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2 項:「彈劾案審查會投票時,應有審查委員九人以上之出席,由出席委員用無記名投票表決,以投票委員過半數同意成立決定之。」

監察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第 1 項:「彈劾案審查會對審查之案件,應決定成立或不成立。」,同條第 2項第 4 款:「審查決定成立之案件應有左列之決議一、……。四、公布或不公布……。」

26109地特法制】

二、A 市於民國10911月發布新都市計畫。甲之土地因位於該計畫禁限建

之區域而喪失建築之可能性。後甲將土地出賣給乙。在甲將所有權移轉

於乙前,買受人乙對上述限制不服,乃依據都市計畫審查程序,請求法

院宣告上開都市計畫之限制規定無效,請問其訴訟類型是否正確,買受

人乙是否具備訴訟權能?(25分)

第四章 起訴

  1. 不服經聽證程序後作成之行政處分,應如何救濟?(105法制)

A向最高法院提出救濟 B向高等法院提出救濟

C向地方法院普通庭提出救濟 D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1. 下列何者情形,必須以提起訴願為前提?(104法制)

A依行政訴訟法第6 條提起確認之訴

B依行政訴訟法第8 條第1 項提起一般給付之訴

C行政處分之相對人依行政訴訟法第4 條提起撤銷之訴

D依行政程序法第109 條規定,不服聽證程序作成之行政處分

  1. 依行政程序法第109 條規定,經聽證程序作成之行政處分,其行政救濟程序如何進行?103法制)

A仍經依相關法規先向原處分機關提起申訴之訴願先行程序

B免除訴願先行程序,直接提起訴願

C免除訴願先行程序及訴願,直接提起撤銷之訴

D免除訴願先行程序及訴願,直接提起確認處分無效之訴

  1. 依行政訴訟法第91 條規定,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至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一個月內,如該不變期間少於一個月者,於相等之日數內,得聲請回復原狀。惟遲誤不變期間已逾X 年者,不得聲請回復原狀,遲誤第106 條之起訴期間已逾Y 年者,亦同。其中XY 分別是?103法制)

A一年、二年  B二年、二年  C一年、三年  D二年、三年

  1. 下列有關行政訴訟期間之敘述,何者錯誤?(104司律

A撤銷訴訟之提起,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 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B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C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D再審之訴應於20 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1. 以下有關提起行政訴訟效力之敘述,何者錯誤?(104司律

A行政訴訟提起後,即發生訴訟繫屬之效力,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事件,更行起訴

B於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不生影響

C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如係於訴願決定確定後,訴訟提起前移轉於第三人者,原權利人仍有訴訟實施權

D原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

  1. 依現行法制及司法實務見解,有關申訴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107司律

A公務人員對公務人員保障法之申訴及再申訴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B學生就學校所為之退學處分,經向學校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得依法提起訴願

C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依教師法規定對於申訴、再申訴之決定不服者,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D依教師法規定,公立學校不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再申訴決定,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1. 不服下列何種行政行為,須先經訴願程序,始得提起行政訴訟?(107司律

A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 條及第37 條第5 項之裁決

B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之決定

C經聽證程序所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核定

D公平交易委員會依法所為之處分或決定

  1. 關於課予義務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107司律

A因性質上屬給付訴訟,故起訴前無庸經訴願程序

B因性質上屬給付訴訟,故判決確定後,債務人不履行時,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向行政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C因性質上屬給付訴訟,故原告之訴有理由時,行政法院應判命被告為財產上或非財產上之給付

D因性質上屬給付訴訟,故原告於訴狀誤列被告機關者,行政法院應以判決駁回

  1. 關於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107司律

A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須經合法之訴願程序

B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原告得聲請停止行政處分之執行

C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時,不得提起之

D提起行政處分無效訴訟,不得於同一程序,合併請求撤銷訴訟

  1. 依司法實務見解,關於下列人員提起行政訴訟之敘述,何者錯誤? 108司律

A大學生甲不服學校之退學處分,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B公務員乙不服年終考績乙等之評定,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C役男丙不服兵役主管機關有關緩徵之複核結果,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D受刑人丁不服監獄對其所為之禁止通訊處分,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1. 甲為乙私立學校之教師,乙認為甲教學不力,作成解聘之決定,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依司 法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08司律
    A 甲與乙間之聘任關係為行政契約關係

B 解聘之決定為乙立於機關之地位,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

C 甲如不服解聘決定,得以乙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D 甲得以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被告,對該核准處分提起行政爭訟

  1. 甲申請建築二屋之建造執照,經主管機關乙分別作成否准之行政處分 AB。甲不服,向訴願機關丙 對二處分提起訴願,歷經 1 ,訴願決定最終駁回行政處分 A 部分,惟就行政處分 B 部分仍未處理,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08司律

A 甲得合併就行政處分 AB 二部分表示不服,以丙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B 甲僅得就行政處分 A 部分表示不服,以乙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至於行政

處分 B 部分應待訴願決 定結果而定

C 甲得就行政處分 AB 二部分表示不服,分別以丙及乙為被告,提起行政

訴訟

D 甲得分別就行政處分 AB 二部分表示不服,以乙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1. 交通部公路總局為辦理汽車年度檢驗,擬以公開競爭方式決定締約對象,且限定符合甲級汽車維修認證之車廠,方得與交通部公路總局簽約辦理汽車檢驗。A 公司因資格不符,未獲准許參與投標。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02司)

A 交通部拒絕 A 公司參與投標為行政處分,A 公司得提起訴願及課予義務訴訟

B 交通部拒絕 A 公司參與投標為採購行為,A 公司得提起異議、申訴及課予義務訴訟

C 交通部拒絕 A 公司參與投標為拒絕締結行政契約之行為,A 公司得提起給付訴訟

D 交通部拒絕 A 公司參與投標為拒絕締結行政契約之行為,惟因契約尚未成立,A 公司不得提起給付訴訟

  1. 承上題,A 公司如經參與投標,並與交通部公路總局簽約,執行汽車年度檢驗事務,經人檢舉有未 依規定程序辦理汽車檢驗情事,交通部公路總局查證屬實後,乃通知 A 公司減少每日得驗車之數量。 請問:核減驗車數量之法律性質及 A 公司如何提起救濟? 102司)

A 核減驗車數為行政處分,得提起訴願、撤銷訴訟

B 核減驗車數為事實行為,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C 核減驗車數為調整行政契約之行為,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D 核減驗車數為變更私法契約之行為,得向普通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1. 地政機關在土地登記簿上之「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涉及違法地目變更,土地使用仍應受原地目限制」等文字。所有權人不服,請求註銷該註記,遭地政機關拒絕後,依司法實務見解,應為如何之救濟? (109司律)

A 系爭註記破壞所有權之圓滿性,影響第三人交易意願,為行政處分,所有權人應循序提起訴願及撤銷訴訟

B 所有權人請求地政機關排除系爭註記,遭拒絕後,應循序提起訴願及課予義務訴訟

C 系爭註記未改變土地使用管制,自非行政處分,所有權人應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法院判命地政機關註銷該註記

D 所有權人僅能依國家賠償法,向地政機關請求賠償因該註記所生之交易損失

實例題

1103司法官]

四、

(一)某甲所有坐落於臺北市地號土地一筆及其上建築物,經臺北市政府公告劃定為更新地區,並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機構A公司所擬具之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嗣A公司舉辦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公聽會,聽取民眾意見後,將全案提請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決議通過,由臺北市政府核定准予實施在案。甲不服該核定處分,向內政部提起訴願,經內政部以訴願有理由而撤銷原核定處分。試問:臺北市政府不服該訴願決定,得否提起行政訴訟?請詳細論述法條依據及相關爭點。(25分)

(二)嗣後,都市更新條例中有關主管機關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之規定,因未設置適當組織以審議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且未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及適時陳述意見之機會,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09號解釋宣告違憲。有關申請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之規定,其同意比率太低,亦經該解釋宣告違憲。請回答以下問題:基本權利之功能,向有主觀公權利與客觀法秩序之區別,請說明其內容。又上述大法官解釋涉及那些基本權利之客觀法秩序功能?(25分)

參考法條:

都市更新條例

10條(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公布)

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就主管機關劃定之更新單元,或依所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舉辦公聽會,擬具事業概要,連同公聽會紀錄,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自行組織更新團體實施該地區之都市更新事業,或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實施之。前項之申請,應經該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十分之一,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十分之一之同意;其同意比例已達第二十二條規定者,得免擬具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並依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規定,逕行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辦理。

地方制度法

18

下列各款為直轄市自治事項:六、關於都市計畫及營建事項如下:(一)直轄市都市計畫之擬定、審議及執行。(二)直轄市建築管理。(三)直轄市住宅業務。(四)直轄市下水道建設及管理。(五)直轄市公園綠地之設立及管理。(六)直轄市營建廢棄土之處理。

2102司法官]

二、甲汽車修理廠與乙公路監理機關簽訂汽車委託檢驗合約書,成為乙轄區內汽車定期檢驗之代檢單位,從事汽車檢驗工作。甲與乙之委託檢驗合約書第 11 條約定,甲應依公路證照及監理規費收費辦法規定之數額代收汽車檢驗費。甲所收之汽車檢驗費,於扣除委託費用後,應於收受當日或次日 12 時前全數解繳乙所指定之公庫,遲延繳納檢驗費者,應按工作日支付乙應付檢驗費百分之十之金額作為違約金。此外,合約書第 12 條約定,甲違反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時,乙得依違規情節輕重,處以違規登記並減少每條檢驗線每日車輛檢驗數、暫時停止辦理檢驗工作或終止合約。

乙對甲汽車修理廠作臨時檢查時發現,甲之車輛排氣分析儀器已逾有效期日,未依規定校正仍受理車輛檢驗,乙乃以甲違規為由,通知甲處以違規登記 1 次並依約減少每條檢驗線每日車輛檢驗數 12 輛,為期 3 個月。3 個月後,乙又發現甲有遲延繳納檢驗費情事,因而通知甲應繳納合計新臺幣 8 萬元之違約金。試問:

(一)此汽車委託檢驗合約書之法律性質為何?(10 分)

(二)甲如不服違規登記及減少車輛檢驗數之通知,得否提起訴願?(20 分)

(三) 如甲拒不繳納 8 萬元之違約金,乙得否逕行將之移送行政執行?(20 分)

參考法條:

公路法

63 條第 3 項:「汽車修理業、加油站具備完善之汽車安全檢驗設備,經公路主管機關查驗合格發給證照者,得受委託為汽車定期檢驗。」

63 條第 4 項:「公路主管機關依前項委託廠商辦理汽車定期檢驗,應支付委託費用,其費用由汽車檢驗費扣抵。」

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

10 條第 1 項:「辦理汽車定期檢驗,由公路監理機關與受委託辦理檢驗單位簽訂合約辦理。受委託辦理單位辦理汽車定期檢驗所需費用按汽車檢驗費三分之二分配,並直接由汽車檢驗費中扣抵。……

11 條第 1 項:「公路監理機關對於受委託辦理檢驗單位應作定期或臨時檢查。」

3102司法官]

四、某 A 縣設有污水處理廠,並有編列預算執行污水處理的工作,但由於財政困窘,無法更新其設備,致其污水未經妥善處理即行排出而違反放流水標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認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40 條第 1 項予以處罰,並斟酌其未設置水污染防治設備,節省新臺幣 3000 萬元之成本,乃裁罰 A 縣政府 3000 萬元之罰鍰。

又該 A 縣縣議會決議通過「A 縣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自治條例」,對其縣境內之車輛怠速超過 2 分鐘者,即予處罰(環保署所定「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辦法」規定逾 3 分鐘才予以處罰)。A 縣政府依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之規定,送請中央主管機關環保署核定時,環保署認為該罰鍰規定牴觸逾 3 分鐘才處罰之標準,遂依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4 項函告無效。試問:

(一)環保署對 A 縣政府科以超過水污染防治法第 40 條第 1 項之法定罰鍰最高額之處罰,是否於法有據?(25 分)

(二)A 縣政府主張,其對於該縣境內車輛怠速之處罰,係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19 條第 9款「縣(市)環境保護」之規定,應屬地方自治事項,為維護該縣之空氣品質,自得訂定更嚴格的標準。則 A 縣政府若針對該函告不服,應如何進行司法救濟?又其主張是否有理?(25 分)

參考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

7 條第 1 項:「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符合放流水標準。」

40 條第 1 項:「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排放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或勒令歇業。」

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辦法

1 條:「本辦法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 條:「本辦法所稱機動車輛,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但不包含電動車輛。」

3 條:「機動車輛於下列場所,停車怠速等候逾三分鐘者,應關閉引擎:一、公私立停車場。二、道路(不包含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及快速道路)。三、其他供機動車輛停放、接駁、轉運之場所。」

地方制度法

19 條:「下列各款為縣(市)自治事項;一、……。九、關於衛生及環境保護事項如下:(一)縣(市)衛生管理。(二)縣(市)環境保護。……

26 條第 4 項:「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第五章 行政訴訟之審理

  1. 有關我國行政訴訟中之共同訴訟,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不適用以下何種規定?(103司律

A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

B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生有訴訟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原因者,其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效力及於全體

C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D共同訴訟人須得全體同意,始得續行訴訟

  1. 請問對下列何種行政程序中之行政行為不服,得單獨對之提起行政爭訟?(103司律

A下命第三人提供營業資料以供查核 B准許第三人參加行政程序之決定

C對當事人申請公務員迴避之拒絕 D拒絕給予當事人閱卷之機會

  1. 下列有關行政訴訟期間之敘述,何者錯誤?(104司律

A撤銷訴訟之提起,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 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B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C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D再審之訴應於20 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1. 雲林縣政府經古蹟、歷史建築、聚落及文化景觀審議委員會審議,公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台糖公司)斗六糖廠登錄為「文化景觀」。關於雲林縣政府對斗六糖廠屬「文化景觀」之認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05司律

A該文化景觀既經專業委員會審議,行政法院應完全尊重,不得加以審查

B該文化景觀既經專業委員會審議,僅限於有裁量怠惰情事,行政法院始得審查,其他事項行政法院均不得審查

C行政法院僅得審查該專業委員會之組織是否合法,其他事項一律應尊重雲林縣政府之判斷餘地

D該文化景觀雖經專業委員會審議,若有恣意濫用或違法情事,行政法院仍得加以審查

  1. 行政法院若認為其裁判所欲適用之法規命令牴觸法律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05司律

A行政法院得不適用該法規命令逕為裁判

B行政法院應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司法院解釋

C行政法院應受該法規命令之拘束

D若為高等行政法院應轉呈最高行政法院聲請司法院解釋

  1. 下列何者非屬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得提起上訴之理由?(107法制)

A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 B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

C行政法院違背土地管轄之規定 D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

  1. 有關我國行政訴訟中之共同訴訟,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不適用以下何種規定?(103司律

A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

B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生有訴訟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原因者,其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效力及於全體

C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D共同訴訟人須得全體同意,始得續行訴訟

  1. 行政訴訟法有關證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09法制)
  1. 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行政法院得不經裁罰即裁定逕行拘提
  2. 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蒙恥辱者,得拒絕證言
  3. 以未滿16歲之人為證人者,仍得令其具結
  4. 拘提證人,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1. 行政機關辦理考試甄選時,考生如對結果不服,經訴願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對下列何者不得為司法審查?(101

A 依正確答案所為之評分結果

B 考量與考試無關事項

C 違反平等原則

D 考量逾越裁量權限

  1. 關於最高行政法院審理案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109法制)

A 審理不服高等行政法院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事件

B 每庭置法官5人,採合議方式審理及裁判

C 判決原則上經言詞辯論為之

D 設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以法官9人行之

實例題

1105司法官]

二、經濟部水利署為辦理堤防防災減災工程,需用臺南市A地號內等21筆土地,乃檢附有關資料,由經濟部報經內政部以民國(下同)10537X號函核准徵收,交由臺南市政府以105310Y號公告,同日通知各別土地所有權人甲及乙。甲及乙同時於105314日收到通知,通知上有正確之救濟教示。甲不服於105325日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駁回其訴願,甲於10566日收到訴願決定書。甲仍表不服,與未提起訴願之乙於105711日向行政法院提起共同訴訟。請詳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本件之訴願管轄機關為那一個機關?管轄法院為那一個法院?(10分)

(二)甲主張經濟部水利署未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通知其參加於10492日召開之用地取得協議價購會議;其土地並非位於該工程範圍內,政府不得徵收其土地。若甲所主張之事實屬實,且其訴訟合法,則對於甲所提起之訴訟部分,行政法院應如何裁判?(25分)

(三)乙主張經濟部水利署在進行協議價購程序前,即先行評定徵收價格,已違反法律所定程序。若乙所主張之事實屬實,則對於乙所提起之訴訟部分,行政法院應如何裁判?(15分)

參考法條:

土地徵收條例

3

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下列各款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一、國防事業。二、交通事業。三、公用事業。四、水利事業。五、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事業。六、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及其他公共建築。七、教育、學術及文化事業。八、社會福利事業。九、國營事業。十、其他依法得徵收土地之事業。

11

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除國防、交通或水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土地未及與所有權人協議者外,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且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者,始得依本條例申請徵收。前項協議之內容應作成書面,並應記明協議之結果。如未能達成協議,應記明未達成協議之理由,於申請時送交中央主管機關。

第一項協議價購,依其他法律規定有優先購買權者,無優先購買權之適用。

第一項協議價購,應由需用土地人依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前項所稱市價,指市場正常交易價格。

2104律師]

二、 A市政府為抑制房價,訂定「A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其中第15點第1項規定:「房屋為鋼筋混凝土以上構造等級,經逐棟認定具有下列八項標準,為高級住宅,其房屋構造標準單價按該棟房屋座落地點之街路等級調整率加成核計:(一)獨棟建築(二)外觀豪華(三)地段絕佳(四)景觀甚好(五)每層戶少(六)戶戶車位(七)保全嚴密(八)管理週全」。某甲於A市有房屋數戶,經A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認定符合上述規定而為高級住宅,定其標準價格,並由稽徵機關核課較高之房屋稅。某甲不服,經依法定程序循序提起行政訴訟。問:

(一)A市政府訂定「A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第15點第1項之規定,據以評定房屋標準價格,是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我國實務上就此有何不同見解?請分析說明之。(30分)

(二)在某甲所提起之行政訴訟中,行政法院對於A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A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第15點第1項所定之標準價格加以審查時,其審查密度如何?應注意那些事項?請說明之。(20分)

參考法條:

房屋稅條例

9條各直轄市、縣(市)(局)應選派有關主管人員及建築技術專門人員組織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應由當地民意機關及有關人民團體推派代表參加,人數不得少於總額五分之二。其組織規程由財政部定之。

10條第1

主管稽徵機關應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核計房屋現值。

11條第1

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下列事項分別評定,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

一、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

二、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

三、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

 


3104律師]

四、建築法第15條第2項規定:「營造業之管理規則,由內政部定之。」假設內政部因此於營造業管理規則第31條第1項中規定:「營造業如有未經請准建築許可,擅自施工建造違章建築之行為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廢止其營造業登記。」,今有臺北市某甲營造公司在民國(下同)9871日涉嫌有擅自施工建造違章建築之行為,臺北市政府於10063日發現後,乃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核准後,臺北市政府在10075日廢止某甲之營造業登記。某甲認為本件廢止之行為,欠缺法律依據,且該項擅自施工行為,是其公司員工個人行為,負責人並不知情,請問:

(一)本件廢止某甲營造業登記之行為,有無行政罰法之適用?理由何在?(10分)

(二)某甲對於臺北市政府廢止其營造業登記,如有不服,應如何提出權利救濟?在實體上應可如何主張?(20分)

(三)行政法院對於營造業管理規則第31條第1項規定,可否進行違法審查?理由何在?(10分)

(四)假設某甲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確定,如有不服,可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理由為何?(10分)

4104司法官]

三、某直轄市為保護其轄區內的河流魚類,遂依據漁業法公告禁漁之範圍,於民國101315日公告(以下簡稱「禁漁公告」),其內容如下:

(一)公告機關:○○市政府。

(二)公告依據:漁業法第44條第1款、第3款、第4款。

(三)禁漁範圍:全市境內的河流及其支流至河流進入海口為止。

(四)禁漁期間:自民國10141日起實施。

(五)規定事項:前項河段禁止使用任何方式(包括徒手或以釣竿垂釣)採捕水產動物,違反者,依漁業法第65條第5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六)基於學術研究、教育或防洪目的,經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市民A於民國10145日一如往昔,臨溪以釣竿垂釣自樂,才剛釣到一尾魚,即被市政府農業局漁業課之人員發現,市政府於同年49日處以(新臺幣)3萬元之罰鍰。A主張,單純以釣竿垂釣,對魚類生態並不至於發生影響,市政府應該檢討此一禁漁措施嚴重剝奪人民「接近自然」之基本權。請問:

(一)A之主張其具有「接近自然」之基本權,是否有憲法上的依據?(10分)

(二)此一「禁漁公告」性質為何?是否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又,該公告之禁止事項是否違反其他憲法原則?(25分)

(三)A如於同年413日就其受罰鍰之處分及「禁漁公告」提起訴願,未獲救濟而提起行政訴訟,於行政訴訟程序中,A主張該「禁漁公告」違憲,行政法院亦贊同該見解,可為如何之裁判?(15分)

參考法條:

漁業法

44

主管機關為資源管理及漁業結構調整,得以公告規定左列事項:一、水產動植物之採捕或處理之限制或禁止。二、水產動植物或其製品之販賣或持有之限制或禁止。三、漁具、漁法之限制或禁止。四、漁區、漁期之限制或禁止。五、妨害水產動物回游路徑障礙物之限制或除去。六、投放或遺棄有害於水產動植物之物之限制或禁止。七、投放或除去水產動植物繁殖上所需之保護物之限制或禁止。八、水產動植物移植之限制或禁止。九、其他必要事項。

65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依第九條規定所加之限制或所附之條件者。二、違反依第十四條規定公告之事項者。三、違反依第三十六條或依第三十七條規定所指定或限制之事項者。四、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未申請執照者。五、違反第四十四條第四款至第九款規定之一者。六、拒絕、規避或妨礙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檢查,或對檢查人員之詢問,無正當理由拒不答覆或為虛偽之陳述者。七、違反依第五十四條第五款訂定之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者。八、違反主管機關依本法發布之命令者。

5101司法官】

三、甲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5 條規定,於民國(下同)98 1 19 日向監察院請求提供乙彈劾案相關資訊,經監察院於 98 2 12 日函覆,略以:「依憲法第 97 條第 2 項規定,監察院對於公務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即違失)情事,得提出彈劾案。乙因涉及性騷擾,故予以彈劾。本院依據憲法、監察法及監察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第2 項與第 7 條規定,僅有彈劾審查會投票結果:成立或不成立、公布或不公布。乙彈劾案因出席委員同意彈劾票數超過半數,同意公布票數未過半數,自應依上開規定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6 款後段規定辦理,不予公開。」(下稱原處分)甲不服,於 98 2 16 日向監察院提起訴願,請求監察院撤銷原處分,另作適法處分。監察院訴願審議委員會駁回甲之訴願。甲乃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起訴,起訴書中主張監察院自 97 1 1 日至 98 1 31 日,共將 19 件彈劾案文件公開

,基於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乙彈劾案自應予以公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審理本件訴訟當中,監察院提供甲所請求之資訊。試問:

 

  1. 政府資訊公開法對監察院有無適用?(10 分)
  2. 甲應提起何種訴訟?(15 分)
  3. 彈劾案成立後公布與否,是否受行政自我拘束原則拘束?(15 分)
  4. 監察院既已提供甲所請求之資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應如何判決?(10 分)

參考法條: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4 條第 1 項:「本法所稱政府機關,指中央、地方各級機關及其設立之實(試)驗、研究、文教、醫療及特種基金管理等機構。」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6 款:「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一、……。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2 條第 1 項:「政府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日起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定……。」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0 條:「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監察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2 項:「彈劾案審查會投票時,應有審查委員九人以上之出席,由出席委員用無記名投票表決,以投票委員過半數同意成立決定之。」

監察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第 1 項:「彈劾案審查會對審查之案件,應決定成立或不成立。」,同條第 2項第 4 款:「審查決定成立之案件應有左列之決議一、……。四、公布或不公布……。」

第六章 裁判

  1. 關於課予義務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107司律

A因性質上屬給付訴訟,故起訴前無庸經訴願程序

B因性質上屬給付訴訟,故判決確定後,債務人不履行時,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向行政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C因性質上屬給付訴訟,故原告之訴有理由時,行政法院應判命被告為財產上或非財產上之給付

D因性質上屬給付訴訟,故原告於訴狀誤列被告機關者,行政法院應以判決駁回

  1. 關於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107司律

A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須經合法之訴願程序

B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原告得聲請停止行政處分之執行

C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時,不得提起之

D提起行政處分無效訴訟,不得於同一程序,合併請求撤銷訴訟

  1. A 公司因未依證券交易法規定公開其財務預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乃裁處其新臺幣 20 萬元 之處分。A 公司不服循序提起行政爭訟,行政法院審理中,證券管理法規修正,刪除「財務預報」 為公司應公開揭露資訊之規定。未公開財務預報之上市公司,不復有處罰規定,則行政法院得基於下列何項理由作成判決?(101)

A 原處分作成時,並無違法不當,應以起訴無理由駁回

B 訴願程序終結時,原處分並無違法不當,應以起訴無理由駁回

C 行政訴訟提起時,原處分並無違法不當,應以起訴無理由駁回

D 行政訴訟言詞辯論尚未終結,法令變更,應以起訴有理由,撤銷原處分

  1. 交通部國道新建工程局,為興建北宜高速公路,報經內政部核准徵收 X 之土地。X 向行政院提起訴願遭駁回,乃以內政部為被告,提起撤銷土地徵收處分之訴訟。國工局未依土地徵收條例,先行與 X 協議價購。不過,X 起訴時,該道路已接近完工,通車在即。本件受訴法院若認定內政部之徵收處分違法,依行政訴訟法第 198 條之規定,不得作出以下何種判決?(101)

A 於判決主文中諭知內政部對 X 之土地徵收處分違法

B 駁回 X 之訴

C 訴訟費用由 X 負擔

D X 之聲明,就 X 因違法處分所受損害命內政部予以賠償

第七 保全程序

  1. 下列何種情形,行政法院得定暫時狀態之處分?(105法制)

A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

B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必

C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

D囑託普通法院或其他機關、學校、團體調查證據時

  1. 當人民欲尋求暫時性權利保護時,下列何種情形不適用行政處分停止執行制度,而應向行政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105司律

A當事人不服主管機關下命沒入違禁品之行政處分

B當事人欲參加國家考試,其報名被拒絕

C主管機關核准A 公司取得商標權,B 公司對此不服

D當事人認為某行政處分無效,提起行政處分無效確認之訴

  1. 甲公司依公平交易法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聯合行為,主管機關經舉行聽證後作成否准聯合行為之處分。甲公司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時,為達到暫時權利保護之目的,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06司律

A應先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停止執行 B應先向訴願決定機關申請停止執行

C應向原處分機關聲請為假處分  D應向行政法院聲請為假處分

  1. 甲報考律師考試,經考選部否准。甲為避免該考試已經舉行完畢,而無救濟之實益,應聲請何種暫時權利保護措施?(107司律

A聲請停止考選部否准處分之執行,以便甲得以如期應考

B聲請假處分,使考選部暫時不得否准甲報考之申請

C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命考選部暫時准予甲應考

D聲請假扣押考選部之財產,以保全甲日後因無法應考所受損害賠償之執

實例題

1106律師]

二、A市政府為舉辦世界運動會,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將運動場地周邊公有停車場委外經營。甲公司於民國(下同)10551日標得「X體育館停車場委託經營案」(下稱系爭委託經營案),與A市政府簽訂委託經營契約(期間自10571日至105930日),並向A市政府提出核發停車場登記證之申請。嗣A市政府發現甲公司於投標時提供不實之消防設備師資格文件,爰於10561日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撤銷系爭委託經營案之決標,並拒絕依停車場法相關規定,發給甲公司系爭停車場登記證。請問:

(一)甲公司不服A市政府撤銷系爭委託經營案之決標及拒絕發給其停車場登記證,應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爭訟,以資救濟?(30分)

(二)運動會舉辦在即,甲公司為能如期經營系爭停車場,欲尋求暫時權利保護,應提出何種聲請?能否直接向行政法院提出?行政法院於裁定時,應考量那些因素?(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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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於行政爭訟程序中,運動會業已舉辦完畢,甲公司能否及如何續行爭訟?(30分)

參考法條

政府採購法

50條第1項:「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一、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二、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三、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四、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五、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六、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七、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第2項:「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前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但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反不符公共利益,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停車場法

24條:「依第十六條及第十六條之一規定投資興建之都市計畫停車場,或公共設施用地依規定得以多目標使用方式附建之停車場,或投資興建可供五十輛以上小型汽車停放之路外公共停車場者,應備具有關文件,並敘明停車場出入口、車輛動線及安全設施之規劃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再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築執照;其申請書件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第25條第1項:「前條都市計畫停車場或路外公共停車場應於開放使用前,由負責人訂定管理規範,向地方主管機關報請核備,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始得依法營業。」第2項:「前項管理規範,其有關營業時間及收費標準事項,並應公告之。如有變更,亦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備。」第29條:「公有路外停車場,得委託民間經營;其委託經營辦法,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並報請上級主管機關備查。」

第八 簡易訴訟程序

第九 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

1. 有關交通裁決事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05法制

A不服交通裁決,應先提起訴願

B交通裁決事件之行政訴訟程序應經言詞辯論

C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D交通裁決事件之訴訟類型為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

2. 汽車駕駛人不服主管機關依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所為吊銷駕駛執照之處分,應依下列何種方式救濟之?103法制

A經訴願程序後提起行政訴訟

B經向主管機關聲明異議後提起行政訴訟

C直接向地方法院交通法庭聲明異議

D直接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

3. 有關交通裁決訴訟事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03司律

A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居所地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B若當事人除訴請撤銷交通裁罰處分外,同時合併請求返還已繳納罰鍰或已繳送駕駛執照,則該事件不屬於交通裁決事件

C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原則上仍應經言詞辯論始得為之

D交通裁決事件起訴前免經訴願程序,但仍應由當事人於起訴前向原處分機關請求「重新審查」

第十章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

實例題

1109地特法制】

二、A 市於民國10911月發布新都市計畫。甲之土地因位於該計畫禁限建

之區域而喪失建築之可能性。後甲將土地出賣給乙。在甲將所有權移轉

於乙前,買受人乙對上述限制不服,乃依據都市計畫審查程序,請求法

院宣告上開都市計畫之限制規定無效,請問其訴訟類型是否正確,買受

人乙是否具備訴訟權能?25分)

國家責任

  1. 關於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07法制)

A既成道路所有權人不得妨礙公眾之通行

B國家應依法律規定辦理徵收補償

C一般民眾無使用既成道路之公法上權利

D既成道路未經辦理徵收者,一律應廢止其公用

  1. 下列何者該當國家賠償法所稱之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107法制)

A供公眾使用之橋樑耐震度符合規定,因不可預期之強烈地震致橋墩斷裂

B正常驗收之腳踏車引道因重型機車為緊急避難而行駛於上,致路面產生裂縫

C道路使用一段時間後產生坑洞,道路主管機關未能及時修補,又未設警告標示

D供公眾通行道路上之人孔蓋,因突發之強降雨壓力不平均而彈開掉落

  1. 有關行政損失補償之成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07法制)

A損失補償之成立不限於公權力行為,亦包括國家與私人間成立之私法行

B國家機關依法行使公權力剝奪人民之所有權,國家應予合理補償

C公權力致人民權利遭受損失,未達到特別犧牲之程度,亦得請求損失補

D造成損失補償之公權力行為,毋須基於公益目的之必要性

  1. 國家賠償請求權人何時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107法制

A賠償請求權人提出請求,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

B賠償請求權人提出請求,賠償義務機關自請求之日起逾20 日不開始協議

C賠償請求權人提出請求,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30 日協議不成立

D賠償請求權人提出請求,自請求之日起逾30 日協議不成立

  1.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係採下列何種原則?(105法制)

A推定過失責任 B故意過失責任 C無過失責任 D國家無責任理論

  1. 下列有關區別國家賠償與損失補償之敘述,何者正確?(105法制)

A國家賠償以公務員之行為對人民造成特別犧牲為前提,損失補償以公務員不法侵害人民為前提

B國家賠償以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為前提,損失補償以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為前提

C國家賠償以公務員之不法侵害為要件,如因公營事業人員之不法行為致人民遭受損害,則屬於損失補償問題

D國家賠償以人民受有不法之侵害為要件,如因公務員之適法行為而遭受損害,則屬於損失補償問題

  1. 臺北市政府管理之道路留有坑洞未能及時修復,又未設置警告標誌,足以影響行車之安全,駕駛人A夜間未開燈且超速行駛,以致衝入坑洞車毀人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04法制)

A交通部為國家賠償之賠償義務機關

B因道路已不具備通常應有之狀態及功能,係公共設施管理有欠缺

C臺北市政府未善盡管理職責之公務員,構成怠於執行職務

D因駕駛人A之與有過失,臺北市政府得主張減輕或免除賠償責任

  1. A 市公所委託民間廠商修剪路樹,因警告標示設置不當,致路過之自行車騎士B 滑倒受傷,A 市公所依國家賠償法賠償B 之損失後,擬向承包廠商求償。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有誤?103法制)

A承包廠商非國家賠償法上所稱之公務員

B承包廠商雖非國家賠償法上所稱之公務員,但既然A 市公所依國家賠償法賠償B之損失,故A 市公所自得依國家賠償法向承包廠商求償

C A市公所係依國家賠償法第3 條之規定負國家賠償責任

D A市公所得依與承包廠商間之契約規定向承包廠商求償

  1. 甲違法營業,主管機關於31日去函勒令歇業。甲於32日接獲該公函,雖然認為主管機關之決定違法,但仍配合歇業。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03司律

A設若甲並未對該公函提起行政爭訟,則於行政處分確定後,依目前實務見解不得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B設若甲於接獲該公函之際,即循序提起撤銷訴訟,歷經3年方獲得勝訴確定;甲緊接著請求國家賠償,其國家賠償請求權仍未因時效而消滅

C設若甲於接獲該公函之際,即循序提起撤銷訴訟與國家賠償訴訟,則審理國家賠償之法院原則上應於行政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審理

D設若甲於接獲該公函之際,即循序提起撤銷訴訟,其亦得於本案合併請求國家賠償

  1. 甲為 A 公司之職員。當甲在職務上行使B 直轄市政府委託A 公司之公權力,而因過失不法侵害乙之權利時,依法應由下列何者向乙負國家賠償責任?(103司律

AA  BBA負連帶責任

CB  DAB及甲三者負連帶責任

  1. 行政機關對於下列何種不法有責的行為,不負國家賠償責任?(104司律

A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處理受託事務時侵害他人權益之行為

B承包商興建行政機關辦公大樓新建工程時,侵害他人權益之行為

C義消救災時侵害他人權益之行為

D約聘人員處理公務行使公權力時侵害他人權益之行為

  1. 賠償義務機關因公務員之不法行為賠償被害人後,下列有關求償之敘述,何者正確?(104司律

A公務員有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得向公務員求償

B公務員有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得向公務員求償

C賠償義務機關皆得向公務員求償

D賠償義務機關皆不得向公務員求償

  1. 下列有關國家賠償法適用之敘述,何者正確?(104司律

A該法只對國家不法行為適用,其他公法人之不法行為不適用之

B該法只對不法之行政行為適用,不法之司法行為不適用之

C該法只於被害人為本國人時有其適用,被害人為外國人時不適用之

D該法有關公務員行為之國家賠償規定,只適用於公法行為;如係私法行為,則不適用之

  1. 在國家賠償事件,於人民與賠償義務機關協議不成立後,人民單獨請求損害賠償時,依現行法制,應循何種救濟管道?(105司律

A聲請非訟事件上之裁定 B提起民事訴訟

C提起行政訴訟 D提起刑事訴訟

  1. 經濟部依公司法第5 條第2 項將其處理A 縣境內有關公司之事項委由A 縣政府辦理。今A 縣政府的公務員甲故意對乙公司作成違法命其解散之處分,該處分事後雖經訴願決定撤銷,惟已造成乙公司新臺幣1 千多萬元的損害。對於乙公司之損害,何者應負賠償責任?(105司律

A由經濟部單獨負賠償責任 B由甲單獨負賠償責任

C由經濟部與甲連帶負賠償責任 DA 縣政府單獨負賠償責任

  1. A 縣政府於99 3 2 日作成處分,99 6 3 日處分經訴願決定撤銷。設乙公司於99 7 6 日知有損害,則乙公司應於那一期日之前,向賠償義務人請求國家賠償?(105司律

A 101 3 2 B 101 7 6

C 101 6 3 D 104 3 2

  1. 下列何種設施之設置管理有欠缺,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106司律

A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之設施

B臺灣電力公司設置管理之設施

C政府設置而委由民間代為管理之公共設施

D私人所有而由行政機關管理之供大眾通行之道路

  1. 衛生福利部對外發布某食品成分不符合法令之要求,籲請民眾勿購買食用。該食品製造業者認為該發布之訊息內容不實,損及商譽及影響銷售,欲請求救濟。下列救濟途徑何者正確?(106司律

A提起訴願 B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C提起撤銷訴訟 D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1. 甲騎乘機車行經某路段,因道路上有一久未填補之坑洞,閃避不及而車毀人傷,甲欲請求乙道路主管機關賠償,下列途徑何者正確?(107司律

A先以書面向乙機關請求協議,如協議不成,依國家賠償法第3 條第1 項規定向普通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B依民法第186 條第1 項規定向普通法院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

C先以書面向乙機關請求協議,如協議不成,依行政訴訟法第8 條第1 項規定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D依公法上結果除去請求權,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乙機關填補道路坑洞,並合併請求損害賠償

  1. 關於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下列何者非屬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107司律

A國家應就土地所有權人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土地部分給予損失補償

B既成道路喪失其原有功能者,主管機關應隨時檢討並予廢止之

C依民法規定提供土地供公眾通行之道路,與因時效而形成之既成道路不

D公用地役關係乃具有公共用物性質之法律關係,與民法上地役權之概念有間

  1. 關於國家賠償義務機關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08司律

A 依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

償義務機關

B 依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1 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C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不法侵害人民權利者,以委託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D 賠償義務機關業經改組,仍由改組前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1. 甲所有之房屋, 2016 4 1 日遭行政機關違法拆除造成損害。關於甲之國家賠償請求權時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08法制)

A 若甲於 2016 4 1 日即知有損害,其請求權於 2017 4 1 日以前不行使而消滅

B 若甲於 2016 4 1 日即知有損害,其請求權於 2018 3 31 日以前不行使而消滅

C 若甲不知有損害,其請求權於 2020 3 31 日以前不行使而消滅

D 若甲不知有損害,其請求權於 2021 4 1 日以前不行使而消滅

  1. 下列有關國家賠償法與其他法律間關係之敘述,何者正確? 102律師)

A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670 號解釋之意旨,冤獄賠償法係國家賠償法之特別法

B 民法為國家賠償法的補充法,因此除國家賠償法有特別規定者外,國家賠償案件適用民法之規定

C 民法為國家賠償法的補充法,因此有關國家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應適用民法之規定

D 土地法第 68 條有關土地登記錯誤賠償性質上並非國家賠償,因此被害人得合併行使「土地登記錯誤賠償」與「國家賠償」而不產生衝突

  1. 下列何種行為,不可對之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102律師)

A 公務車輛於執行職務時不法傷及路人

B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違法之行業導正

C 氣象局設置之氣象偵測設施有瑕疵傾倒壓傷行人

D 電力公司不當停電

  1. 下列有關國家賠償法第 3 條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概念之敘述,何者正確? 102司)

A 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是否有欠缺,應依據其是否具有通常之安全性為斷

B 公共設施客觀上雖不具有其通常應具備之安全性,只要管理機關已善盡管理義務仍不免造成人民身體傷害者,亦不構成「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之要件

C 颱風所帶來的洪水將橋樑沖斷,一天之後主管機關仍未設置警告圍籬,一名騎士因而掉落斷橋下的河流,由於颱風屬於不可抗力,本事件即不構成「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之要件

D 一輛機車摔倒在道路上,車上機油外洩使得緊 在後的另一輛機車滑倒,此種情形符合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之要件

26. A 市工務局因抽水設施設置有欠缺,大雨來臨時部分抽水設施無法發揮功能,

致該市部分地區淹水嚴重,受害居民擬集體求償,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02法制)

A 受害居民可向 A 市工務局請求國家賠償,惟以 A 市工務局有故意或過失

為要件

B 受害居民可向 A 市工務局請求國家賠償,惟以 A 市工務局有故意或重大

過失為要件

C 受害居民可向 A 市工務局請求國家賠償,不以 A 市工務局有故意或過失

為要件

D 受害居民不得向 A 市工務局請求國家賠償,因為大雨來臨係不可抗力之事

  1.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下列何者有可能因輕過失即遭賠償義務機關求償?(109司律)
  1. 該法所定之公務員
  2. 該法所定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
  3. 該法所定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
  4. 該法所定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
  1. 關於國家所負之損害賠償責任,依國家賠償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09司律)
  1. 國家賠償之方法以金錢賠償為原則
  2. 國家賠償之範圍含被害人之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
  3. 國家賠償之範圍僅限於財產上損害,不包括非財產上損害
  4. 國家賠償之計算,適用與有過失原則
  1. 關於國家賠償與損失補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109司律)
  1.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因公務員違法行為所生之國家賠償責任,不以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
  2. 因公務員合法行使公權力行為,造成人民財產或其他權利受到侵害,且因公益而特別犧牲時,屬於損失補償問題
  3. 人民向稅捐機關請求退還溢納之稅款,此種請求權之性質屬於損失補償請求權
  4.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因公務員違法行為所生之國家賠償責任,賠償義務機關於賠償受害人後不得向公務員求償
  1. A市政府為滿足市民交通需求,自設公車處,提供市區公共運輸服務,由乘客購票使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09法制)
  1. 此性質上屬於私經濟行政行為
  2. A市政府不得主張其基於私法自治,享有載運乘客之選擇權
  3. A市政府得訂定自治法規,規範乘客運送相關營運事項
  4. 若乘客因司機駕駛不慎受傷,A市政府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1. 有關國家賠償法之適用,下列何者錯誤?(109法制)
  1. 遊客不遵守國家公園安全警示致發生損害,無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2. 公立醫院與病患間之醫療糾紛,無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3. 政府採購契約爭議為私經濟行政,無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4. 地政事務所之土地登記註記錯誤致生損害,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1. 公務員怠於執行法律規定其應執行之職務,致人民遭受損害者,國家應負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09法制)
  1. 法律規定應執行之職務,其目的係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
  2. 法律對於公務員應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事項規定明確
  3. 公務員對於特定人所負作為義務之裁量已萎縮至零
  4. 被害人對於公務員特定職務行為,必須有公法上請求權存在
  1. 下列有關國家賠償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101)

A 人民請求國家賠償被拒絕時,原則上應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之訴

B 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前,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

C 人民提起行政訴訟,得針對同一事件合併請求國家賠償

D 人民主張行政處分違法請求國家賠償時,賠償義務機關原則上為原處分機關

  1. 下列有關國家賠償制度之敘述,何者錯誤?(101)

A 國家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若以「損害發生時」起算為五年

B 國家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若以「知有損害時」起算為二年,所謂「知有損害時」僅指被害人知有損害之情事,不以被害人知悉國家賠償之原因事實為要件

C 行政機關給付國家賠償後對於公務員之求償權,僅限於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

D 行政機關對於公務員行使求償權時不必然為全額求償

  1. 砲兵部隊依規定進行試砲,因天候乾燥意外引發大火,燒毀民宅。事後調查,執行任務之人均無任何故意過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01

A 為保障人民權益,仍應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給予賠償

B 具徵收作用之干涉,應給予補償

C 應依行政程序法給予信賴利益補償

D 國家並無任何賠償或補償責任

  1. 下列有關國家賠償制度之敘述,何者正確?(101

A 警察下班後著便裝,私帶配槍,槍殺仇家,應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B 公務員由於職務繁重,無法兼顧各個細節而發生疏誤,侵害人民權利,由於他已經盡力,所以無故意過失,無法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C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於執行委託事務時違法侵害人民權利,被害人得向受託人請求國家賠償

D 民間業者協助執行拖吊違規停車之事務,為行政助手,當其不慎損害人民車輛時,執行取締違規停車之警察局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1.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 3 條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01法制)

A 此種責任性質上為故意或過失責任

B 若為私人所有之設施,無論是否由公權力管理,均無國家賠償之可能

C 公有公共設施必須是提供給不特定之多數人自由使用者,才會滿足國家賠償責任之要件

D 公共設施瑕疵之國家賠償責任和怠於執行職務之國家賠償責任,有可能在同一案件中一併成立

實例題

1105地特法制

二、下列案例中之甲、乙與丙,可否請求國家賠償?請論述之。

(一)A市政府某局長於上班途中使用其職務上配用之司機與座車送女兒上學,途中因違規變換車道而肇事,導致機車騎士甲受傷。(7分)

(二)A市警局以迅速查明犯罪事件真相為由,故意對犯罪嫌疑人乙進行夜間詢問,並將乙之資料透露給記者,以便該記者所屬媒體進行即時新聞之報導。(9分)

(三)A市政府之地下排水箱涵設計不良,導致箱涵內管線鏽蝕破損,某日因為焚風大作而引發氣爆,造成附近居民丙受傷且住宅財物受損。但A市政府辯稱因經費不足,故未能修改設計和定期檢查維修,且該事故發生是由焚風造成。(9分)

 

2105律師]

二、甲市市政府為推動騎乘自行車風氣,委由乙公司於其所屬自來水園區遊客中心前廣場舉辦「樂活水岸鐵馬自由行」活動,活動主要內容在介紹自來水園區之設施及附近景點,並鼓勵民眾騎乘自行車前往與園區相連接之河濱自行車道旅遊。為避免活動舉辦時所用之電纜線散亂,維護在園區參與活動之人車安全,乙公司另委由丙公司在緊臨自來水園區遊客中心前廣場的自行車專用道上鋪設橫向具有反光警示效果之黃底黑皮電纜線保護槽(高5.1公分、寬44.5公分、長91.4公分)。丙公司受僱人丁負責現場執行電纜線保護槽之鋪設,惟匆忙中並未設置警告標誌,且在活動結束後亦未立即撤除電纜線保護槽。甲市市民戊於活動結束後,約晚上10點騎自行車行經自來水園區遊客中心前廣場的自行車專用道,因天色昏暗未能辨識有電纜線保護槽存在,因而摔倒並造成右手骨折。

(一)甲市市政府與乙公司間法律關係之性質為何?乙公司是否得再委由丙公司鋪設電纜線保護槽?(25分)

(二)戊是否得向甲市市政府請求國家賠償?(25分)

 

3102司法官]

三、甲因經濟情況不良,繳不起房租,被迫流浪街頭成為遊民。其經常遊蕩於某公園,與該地區其他遊民聚集成群,亦常在公園附近商店與住家之騎樓或公園內之椅子休息與睡覺,造成髒亂與噪音等問題。某市政府所屬公園管理處乙,為維護秩序,並解決上述問題,雖在寒冬的環境下,仍持續多日以冷水噴灑遊民予以驅趕。又該地區之商店與附近住家因長期受到遊民問題之困擾,乃向管轄警察局陳情,請其採取措施處置遊民。請附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有關乙之行為,其法律性質為何?若遊民甲不服乙之行為,應如何提起法律上救濟?又乙之行為干預甲憲法上何項基本人權之保障?(30 分)

(二)若該管轄警察局對遊民採取管束措施,該措施是否符合管束之法律要件?又採取該措施,應否遵守憲法第 8 條之程序?(20 分)

參考法條:

社會救助法

17 條:「(第 1 項)警察機關發現無家可歸之遊民,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通知社政機關(單位)共同處理,並查明其身分及協助護送前往社會救助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安置輔導;其身分經查明者,立即通知其家屬。不願接受安置者,予以列冊並提供社會福利相關資訊。(第 2 項)有關遊民之安置及輔導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第 3 項)為強化遊民之安置及輔導功能,應以直轄市、縣(市)為單位,並結合警政、衛政、社政、民政、法務及勞政機關(單位),建立遊民安置輔導體系,並定期召開遊民輔導聯繫會報。」

某市遊民輔導收容自治條例

2 條:「本自治條例所稱遊民係指流浪(落)街頭、孤苦無依或於公共場所行乞必須收容輔導者。」

4 條:「遊民之處理,依下列分工之權責辦理:一、遊民之身分調查、違法查辦及協助護送等由本府警察局辦理。二、遊民之安置、諮商、輔導、救助、送醫、返家及其他協調事項,由本府社會局辦理。三、遊民罹患疾病之診斷、鑑定及醫療,由本府衛生局所屬公立醫院及私立區域以上醫院辦理。」

 

4109司律

一、甲不滿立法院刻正審議的社會改革法案,利用 A 市政府舉辦國際運動會開幕之際,試圖持抗議布條闖入開幕典禮會場,以引起國際媒體的關注,結果遭到 A 市政府警察局所屬員警阻擋,並強制驅離。甲未達目的,氣憤難消,於是在個人臉書上發文:「市政府警察局阻擋抗議的員警都是腦殘分子,躲在後面的市長乙是標準的龜孫子,其領導的市政府是烏龜集團」。甲發文一出,立即獲得網友交相按讚呼應。市長乙獲悉後震怒,隨即指示警察機關蒐證,以甲涉有公然侮辱公務員及公署罪嫌,移請檢察官偵辦。經該管檢察官偵查後,依刑法第 140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提起公訴。市長乙乃透過市政府官方網站發布新聞稿(下稱系爭新聞稿),對甲進行反擊,痛斥:「甲不顧國家顏面,恣意妄為,簡直就是王八蛋」。請問:

3.甲認為系爭新聞稿對其名譽及人格構成嚴重侵害,欲請求市長乙在市

政府官方網站上公開道歉,應提起何種訴訟?其請求權基礎為何?

40分)

 

參考法條

刑法

140 條第 1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140 條第 2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考選部評分要點

3.

(一)市長乙透過市政府官方網站發布新聞稿,因該網頁屬公法

性質,非乙私下之個人行為,依據國家賠償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故乙應屬國家賠償法定義之公務員。

(二)甲認為系爭新聞稿係乙執行市長職務,對自己之名譽及人

格構成嚴重侵害,並因而請求市長乙在市政府官方網站上

公開道歉,得依國家賠償法第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公務

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

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再依據國家賠償

法第9 條第1 項規定,以市長乙所屬之市政府為賠償義務

機關請求賠償。依據國家賠償法第10 條規定,賠償請求以

書面協議先行為原則。

(三)又依據國家賠償法第7 條,國家賠償以金錢賠償為原則,

恢復原狀為例外,但該條但書規定:但以回復原狀為適當

者,得依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依據國家賠償法第

5 條適用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及(或)第18 條,故甲得主

張以道歉作為恢復原狀之方式。

(四)由於請求乙在市政府官方網站上公開道歉,並非請求作成

行政處分,而係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

給付,故甲亦可能依據行政訴訟法提起第8 條第1 項提起

一般給付訴訟,並依據行政訴訟法第7 條合併提出損害賠

償之請求,要求以道歉作為損害賠償恢復原狀之方式。

(五)若本題認定乙要求市政府發布新聞稿之行為非屬執行公

權力,並論及公私法區別理論,以及司法院釋字第656 號,

則後續訴訟程序與請求權基礎則為民法第195 條第1 項與

民事訴訟程序。

5101司法官】

四、假設於民國 80 年初,甲欲開設牙科診所需安裝 X 光機,廠商安裝時察覺該診所內之輻射背景值異常,於是通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下稱「原能會」)。原能會派員至現場檢查時發現該診所內有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游離輻射反應,並初步判定輻射源應係建築用鋼筋;原能會認為,該會依據原能會組織條例雖為游離輻射事務之主管機關,但並無採取命令或管制措施之法律依據,因而並未採取相關措施,亦未告知甲及社區居民。民國 97 10 月間,媒體報導揭露上述情節,甲及社區居民才知情,並認為原能會當初應主動告知房屋受輻射污染一事,並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由於原能會未採取必要的處置,使他們 17 年來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居住於遭輻射污染之房屋,罹患癌症的機率遠較一般人高,身體健康受損害。甲及社區居民隨即於民國 98 1 月向原能會請求國家賠償。請問:

(1)       甲及該社區居民得主張何項基本權利受損害?(15 分)

(2)       若當時相關法令確實未有原能會針對游離輻射得採取命令或管制措施之規定,則原能會在本案中究竟有無採取相關措施之職務義務,因而得作為甲及該社區居民請求國家賠償之依據?(20 分)

(3)       若原能會確實具有採取必要措施之職務義務,但原能會又主張其對於是否採取因應措施擁有行政裁量權,試問其抗辯是否成立?(15 分)

 

參考法條: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第 6 條規定:

「輻射防護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核子反應器輻射防護及環境輻射之管制事項。

二、放射性廢料貯存、處置場所輻射防護及環境輻射之管制事項。

三、核子事故緊急輻射偵測之評估及督導事項。

四、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暨操作人員有關執照之核發事項。

五、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管制事項。

六、游離輻射場所及環境輻射之稽查事項。

七、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之管制事項。

八、輻射安全評估報告之審查事項。

九、輻射安全管制規範之研訂事項。

、輻射防護人員之認可事項。

一一、輻射偵檢文件之核發事項。

一二、全國輻射背景及輻射劑量之管制檢查事項。

一三、放射線從業人員輻射防護能力鑑定及管制事項。

一四、其他有關輻射安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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