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孟翰/美國「擁槍史」:為何人民有權攜帶槍枝?

3月16日,美國喬治亞州亞特蘭大發生槍擊案,造成八人死亡。 圖/法新社
3月16日,美國喬治亞州亞特蘭大發生槍擊案,造成八人死亡。 圖/法新社

今年3月中,美國喬治亞州亞特蘭大發生槍擊案,造成八人死亡,其中包括六位亞裔女性,警方評判本次事件是出於種族仇恨,美國總統拜登也公開譴責暴力,呼籲美國人團結對抗仇恨。

根據報導,美國在3月間就至少發生了七起槍擊案,造成至少20人死亡。

美國幾乎每一段時間都會發生槍擊案,造成許多受害者傷亡,美國的擁槍政策也總是備受討論。那到底為什麼美國民眾可以合法擁有槍枝呢?相信許多讀者可能都知道,擁有槍枝是美國憲法保障的權利,那又是為什麼要讓大家有機會擁槍自重呢?

擁槍與美國建國史息息相關

北美13州從英國獨立之後,開國元勳們不斷思考如何避免軍事獨裁者產生,因此初步認為只有在外國作戰的時候,才允許政府提高軍隊戰力。

且為了應付突如其來的入侵者,或在其他緊急狀況下能及時做出反應,政府平時可以藉由普通平民組成的「民兵」,讓他們擁有武器,並接受一些非全職的無償軍事訓練。

但回歸現實,一旦真的發生戰爭,不可能有多餘的時間好好訓練一支軍隊,也不可能只單靠民兵來捍衛國防。1787年,制憲會議決定1,允許聯邦政府擁有幾乎不受限制的權力,以建立和平時期的常設軍隊,並規範民兵。

1789年,美國國會接續通過了憲法修正案,也就是大家所熟知的《權利法案》,增加了10條增修條文,也是當今重要的美國人權依據。

其中第2條增修條文內容是:「紀律良好的民兵隊伍,對於一個自由國家的安全實屬必要;故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得予以侵犯。」

換句話說,美國憲法建立了聯邦政府,後續的增修條文第2條也確認,聯邦政府不得侵犯人民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此權利更甚於言論自由或宗教信仰自由2

然而,增修條文第2條通過後,美國卻逐漸不再仰賴民兵來捍衛國防,聯邦軍隊則慢慢取代州的民兵,兩百年來也幾乎沒有適用第2條增修條文的機會。而該條文限制了聯邦政府管制槍支的權力,但也沒有直接賦予民兵以外的個人在憲法上擁有槍枝的權利,所以各州政府仍有空間,自行制定槍枝管理的法律。

增修條文第2條確認,聯邦政府不得侵犯人民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 圖/法新社
增修條文第2條確認,聯邦政府不得侵犯人民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 圖/法新社

美國大法官對於擁槍限制的首波表態

1934年,國會通過了《國家槍枝法》(National Firearms Act,簡稱NFA),這是美國的第一部聯邦槍枝管制的立法,該法律要求持有某些槍枝應進行註冊,政府並可以對槍枝的銷售和製造徵稅,也限制人民持有和銷售機槍、削短型散彈槍等高風險的武器。

在1939年的United States v. Miller案中,就有位叫作Miller的人對於這個法令不太認同。這故事起因於,地方法院認定Miller在州際貿易中運送一枝未註冊的削短型散彈槍(這是當時黑幫分子最喜歡的武器),違反了NFA;而Miller認為,NFA違反增修條文第2條。

聯邦最高法院指出,NFA規範削短型散彈槍在州際銷售和運輸並未違反增修條文第2條,因為該條之所以允許擁槍,是出於「紀律良好的民兵」的考量,「持有削短型散彈槍」一事與前面考量之間並沒有合理關聯。爾後的20世紀,下級法院多數情況下都引用了Miller案的判決,確立NFA的合憲性。

擁槍是美國人權,大法官接二連三持肯定態度

2000年後,華盛頓DC特區有以下的法律規定:禁止攜帶未經登記的槍枝,並禁止註冊手槍(handguns);此外,該等法律還規定合法註冊的槍枝持有人必須讓槍枝保持在未上膛、未組裝或上扳機鎖的狀態,除非槍枝用於營業場所或合法娛樂活動中。

有位名叫Heller的人,因幫自己家中的手槍申請執照被拒絕,所以主張前述規範違反增修條文第2條。

2008年,聯邦最高法院這次則認定(District of Columbia v. Heller),禁止註冊手槍以及規定留在家中的槍枝需拆解或上扳機鎖,違反了增修條文第2條的精神。

2000年以後,華盛頓DC特區的法律規定禁止攜帶未經登記的槍枝,並禁止註冊手槍。示意圖。 圖/法新社
2000年以後,華盛頓DC特區的法律規定禁止攜帶未經登記的槍枝,並禁止註冊手槍。示意圖。 圖/法新社

大法官們態度一轉又是為了什麼?

經由法院五比四產生的多數意見指出:增修條文第2條提到「民兵」只是宣示性的用詞,不應該過分限縮在軍隊中服役的人,立法當時之所以使用「民兵」一詞,只是要強調所有能夠被徵召服役的健全人。

到此,增修條文第2條應該被理解為「保障個人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以利隨時的防禦需求」。所以,禁止使用手槍(一種通常用於保護目的的武器),並禁止槍枝在家庭(傳統上需要保護的區域)內保持功能正常一事,也就違反了增修條文第2條。

不過,持不同意見的大法官卻認為,增修條文第2條保護的是出於軍事使用目的,未涉及自衛狀態下使用槍枝的權利;且即使增修條文第2條保護了個人擁有武器自衛的權利,也應允許政府禁止在高犯罪率城市地區使用手槍。

到了2010年,伊利諾伊州芝加哥市的禁槍令,又再次被聯邦最高法院以五比四否決(McDonald v. Chicago)。多數意見依舊認為,自衛權是一項基本且根深蒂固的權利,藉此保護個人免受侵害。

小結

總的來說,Heller案和McDonald案實際上僅認定政府不得禁止平民在家中擁有槍枝。因此,如果法律禁止重罪犯和精神病患者擁有槍支,或禁止在學校和政府大樓等敏感場所攜帶槍枝、限制武器的商業銷售、禁止隱蔽的攜帶槍枝等行為,解釋上並未與增修條文第2條有所衝突。

然而,由於歷史、案件與輿論的堆疊,即便近年槍擊案頻傳,許多聲浪檢討美國的擁槍政策,仍有許多美國民眾根深蒂固地擔憂如果政府禁止擁有槍枝,那某天發生危險要怎麼保護自己。就像死刑在許多台灣人心中的地位不能動搖般,該如何適度管制槍枝,在美國還有好長一段對話的路途要走。

如何適度管制槍枝,在美國仍是待解的難題。 圖/法新社
如何適度管制槍枝,在美國仍是待解的難題。 圖/法新社

  • 文:蔡孟翰。美國南加州大學法律碩士、律師、法律白話文國際法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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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制憲會議中有兩大派系之間的辯論——聯邦主義和反聯邦主義。聯邦主義認為,北美13州在獨立戰爭之前就存在著欠缺集中的權力去統管各州之間的問題,因此建議建立一個新的中央政府,也就是聯邦政府;這樣的主張被反聯邦主義否定,擔心最後會跟獨立之前各州與英國政府的關係一樣,國家無法滿足遠離國會大廈的百姓,各州受到過多不必要的統治而欠缺自由。最終,美國憲法經過11個州批准後,聯邦政府成立,美國現今的政府體制因而成形。
  • 反聯邦主義認為,憲法將剝奪各州對聯邦政府的防禦權,聯邦主義則認為,這想法對聯邦政府的恐懼過分誇大,部分原因是美國有民兵存在,幾乎不可能藉由軍事力量征服。聯邦主義者和反聯邦主義者之間的辯論隱含著兩個共同的基礎:首先,新憲法賦予聯邦政府對軍隊和民兵幾乎完全的法律權限;第二,聯邦政府無權解除人民的武裝。雙方的爭點可以聚焦在:武裝的平民是否可以充分對抗聯邦政府的壓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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