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審級與時數收費
一、前言
說完了諮詢收費,我們繼續談「審級」與「書狀」收費。
上一篇講的「諮詢」,通常是詢問律師案情,詢問律師法律上該怎麼進行,但若有些案件是需要訴訟,或是撰寫書狀,通常需要另外計費。
二、訴訟委任多以「審級」計算
通常訴訟都以「審級」為主要的計費單位,比方說民事案件,第一審(地方法院),判決之後,不論我方勝訴或敗訴,從案件起訴到地方法院法官下判決,這樣算是一個「審級」。而倘若我方勝訴,對方上訴到民事第二審(通常是高等法院,簡易案件二審仍在地方法院合議庭),則案件就會從地方法院移到高等法院,倘若希望原本的律師繼續幫忙處理,則需要另外與律師談二審的律師費是多少錢。
刑事案件,通常也是以第一審、第二審、第三審作為審級單位,刑事案件在起訴前的偵查程序(地檢署),也會認為是一個審級。因此要對他人提告刑事犯罪,偵查階段委託告訴代理人,請律師幫忙提告,到地檢署偵查終結,檢察官起訴(或不起訴或緩起訴)為止,算是一個審級;而倘若我方不是提告的告訴人,而是被告,則偵查階段委託辯護人,請律師幫忙辯護,到地檢署偵查終結,檢察官起訴(或不起訴或緩起訴)為止,算是一個審級,至於案件若起訴後到了地方法院,就要另外委任。
三、也有訴訟以「時數」計算
上一篇 我們說到,律師工作付出時間,因此也有律師打官司是以「小時」計費的,例如:今天與當事人開會討論2小時,明天撰寫書狀4小時,後天開庭時間2小時,這樣就是8小時則從案件開始委託到結束委託(例如這一「審級」結束),結算律師花費幾個小時,來計算律師酬金。
四、以「審級」或「時數」計算,哪一個有利?
那以審級或時數收費,哪一個對當事人有利呢?各有優點。
以審級收費,當事人可以評估這個案件打到一個初步的結果(地方法院判決,或是檢察官起訴、不起訴、緩起訴),算是一個階段,在這個階段中,與律師開會、請律師寫書狀、出庭,都不會再額外計價,因此有時候案件因為案情較複雜或是因為某些因素開了好多庭(例如:法官調職,換新的法官有時候會使整個訴訟方向都變更,新的法官認為應該還需要傳喚證人或調取資料,訴訟就不會這麼快終結),但因為都屬於同一個審級,因此即使案件需要再多開庭、當事人也不需要再另外支付更多金錢。
反之,倘若案件委任看師後,律師介入協商,讓兩造和解,連官司都不用打甚至開庭只開過一庭,該審級的律師費也不會退還,有些當事人會覺得「虧大了」,感覺律師沒做什麼事,案件就終結了。但律師倘若能夠發揮法律上的專長,協助兩造當事人和解,節省下當事人的時間、勞力,其實不能認為「律師費多花了」,反而應該感謝律師努力促成和解,節省下時間。
至於以「時數」收費,對當事人而言,當然是會覺得「做多少工作,付多少錢」,計算上律師幾個小時工作,就付多少錢,比較不至於讓當事人覺得律師「做這麼少,律師費收這麼高」,但是缺點就是案件倘若「開花」,案情變得複雜或因故延滯好幾年,則當事人不容易抓打官司的預算,有些案件一打就是好幾年,要按照「時數」計費,一般當事人可能吃不消,通常是法人客戶如政府單位或公司,比較多請律師以「時數」計時收費。
五、書狀費用
有時候案件不一定要打官司,可能只是希望律師幫忙撰寫書狀,當事人自己去開庭;或是希望律師幫忙發律師函、存證信函;通常就會以「件數」計算,例如一封存證信函收費多少錢。
六、可以不付錢用「後謝」嗎?
有些當事人會問:可否先不付律師費,等訴訟贏了之後「讓律師抽」呢?
一般民事案件是可以跟律師約定好從勝訴金額中抽幾成金額,當作律師酬金的,例如請律師打贏工程訴訟,從勝訴工程款一定成數當作律師費。
但是像家事案件(例如離婚)、刑事案件(律師代理告他人犯罪,或是擔任辯護人),以及少年案件,因為公益性質考量,依據律師倫理規範第35條:「律師應對於委任人明示其酬金數額或計算方法。律師不得就家事、刑事案件或少年事件之結果約定後酬」。
因此,約定後謝不是不行,但是必須看案件類型喔。
七、結論
無論如何,律師的收費方式,沒有哪一種一定比較好。請律師評估案件大致要花多少時間、開多少庭後,視自己的需求與預算,與律師討論收費方式,並明確記載在契約中,以後也比較不會有爭議。
附錄:台北律師公會的收費參考標準
台北律師公會針對律師的收費,於公會章程中有一個參考標準,但這只是「參考」,讓當事人在與當事人討論費用時,能夠有一個基礎,基於律師不同的資歷、名氣、辦案風格等,律師倘若收得比這個標準低或高,都是可以的。
台北律師公會章程 第七章 酬 金 第廿九條 會員受當事人之委託,辦理訴訟案件及其他法律事件,收受酬金得參考左列三種方式及標準,以契約定之。 (甲)分收酬金 1.討論案情每小時新台幣捌仟元以下,但案情複雜或特殊者,得酌增至新台幣壹萬貳仟元。 2.到法院抄印文件或接見監禁人或羈押人,新台幣壹萬貳仟元以下。 3.撰擬函件新台幣貳萬元以下。 4.出具專供委託參考之意見書及其他文件,每件新台幣捌萬元以下。 5.出庭費每次新台幣貳萬元以下。 6.各審書狀每件新台幣伍萬元以下。 7.調查證據每件新台幣伍萬元以下。 8.赴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境外,辦理當事人委託事項者,除依各該款之標準外,得酌增加百分之五十。 (乙)總收酬金 1.辦理民事案件第一第二第三審收受酬金總額,每審宜新台幣伍拾萬元以下,如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伍佰萬元以上者,其酬金得增加之,但所增加之金額每審不宜逾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百分之三。 辦理民事調解事件、民事執行事件、民事抗告事件,各比照民事各審總收受酬金標準收費。 2.民事非財產權之訴訟,每審宜新台幣伍拾萬元以下,但案情重大者,其酬金得增加之,但每審所增加之金額不宜逾新台幣貳拾萬元。 3.辦理刑事案件第一第二第三審收受酬金總額,每審宜新台幣伍拾萬元以下,如案情重大或複雜者,酬金得增加之,但每審所增加之金額不宜逾新台幣柒拾伍萬元。 4.辦理刑事非常上訴案件,比照前款第三審總酬金標準收費。 5.辦理民、刑事再審案件,比照第一、三款收費標準。 (丙)按時計算酬金 按工作時數計算酬金者,每小時收費宜新台幣捌仟元以下,但案情複雜或特殊者,得酌增至新台幣壹萬貳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