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和忽視兒童,一般分為忽視、身體傷害、性虐待以及情感虐待四類。根據上述資料,南韓去年發生的虐童案中,身體傷害佔全部案件的28.8%,性虐待佔4.5%。另外,資料顯示,大部分施虐者為受害人的父母(83.9 %)及親屬(6.8)。
中央兒童保護專業機構中心負責人張化政(音譯)表示,在南韓,孩子一直被認為是父母的所有物,因此,大部分施虐父母都認為這是“家事”。
部分南韓輿論認為,為防止虐童事件發生,政府應效倣美國、英國以及日本,加強處罰力度,朝著“越來越嚴”的方向去應對。
1963年,美國政府兒童局制定了舉報法範例。1974年時,美國通過了《兒童虐待預防和處理法案》,該法要求各州都要建立強制報告制度,規定了虐待與忽視最低的定義。1984年,《兒童保護法案》通過,比聯合國的《兒童權利公約》還早5年。
2000年,日本公佈並實施《虐待兒童防止法》,經過4年的使用後,在2004年進行了部分修改,規定了“認為有虐待的必須舉報”等,同時,語言暴力也被列入虐待標準。(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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