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限期治理”有细规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09年07月14日 20:36 首部针对排污单位“限期治理”的管理细则出台,将从9月1日起实行
【《财经网》北京专稿/记者 张瑞丹】今年9月1日起,全国各级环保部门将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部(下称国家环保部)新出台的《限期治理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对未按照规定排污的单位进行监督,以进一步规范限期治理工作。
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制定的首部针对排污单位限期治理的管理细则。
7月13日,环保部在其网站上公布《办法》全文。
所谓限期治理,就是要求排污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治理。在实践中,限期治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缺乏规范以及具体化的操作指南,它不同程度存在被滥用甚至沦为寻租工具的情况。
《办法》将环保部门对排污企业行使的监督管理权更为具体化,进一步明确了限期治理的适用情形、治理对象、决定权限、治理期限、部门职责以及法律后果。
施行已久的《水污染防治法》以及《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早已对排污企业的限期治理有所规范,但《财经》记者也注意到,地方环保部门对排污单位实施限期治理的情况并不十分理想,依然存在权责不清、力度过小,或者未按照要求来进行限期治理等诸多问题。
例如,一些地方环保部门对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而造成环境污染的排污企业,实行限期治理手段来解决问题。而根据新出台的《办法》,这种情况将不再使用限期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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