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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须知
2004-04-01

从2004年1月1日起,中国公民在总领事馆办理结婚登记实施新办法。

一、 双方均系初婚者,须提交:
1、 双方当事人护照及复印件;
2、 双方当事人登录原票记载事项证明书;
3、 合影照片3张(竖4cm×宽5cm);
4、 每人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5、 填写《公证、认证申请表》;
6、 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领结婚证时当事人填写)。

二、 有婚史者除提交和初婚者相同资料外,还须提交:
1、 出国前离婚者,须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包括生效书)原件及复印件;
2、 出国前丧偶者,须提供原配偶死亡公证书;
3、 在国内结婚后在日本协议离婚者,须提交结婚证和离婚届受理证明书;
4、 在国内结婚后在日本法院判决离婚者,须提交日本法院离婚判决书原件和复印件;
5、 在日本结婚且又协议离婚者,须提交婚姻届受理证明书和离婚届受理证明书。

注意;
1、 双方均系中国公民,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各项条件。
2、 双方必须共同到总领事馆自愿提出申请和领取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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