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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10号
2007-12-24 17:37  文章来源:商务部 产业司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发布单位】商务部、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07年第110号
  【发布日期】2007-12-21
  【实施日期】2008-01-21



  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增加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见附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规定自2008年 1月21日起执行。

  二、此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已向海关申请备案的加工贸易业务,允许在审批的合同有效期内执行完毕;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联网监管企业允许在2008年12月21日前执行完毕。上述业务到期仍未执行完毕的不予延期,按加工贸易有关规定办理.

  三、本公告也适用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但本公告发布之前区内已设立的企业除外。


  附表:2007年第二批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禁止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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